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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048號
115.06.09審查裁定
」所建立,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縱使未違反,亦應從嚴限縮解釋,不應適用於系爭規定一所規定之授權公務員,應僅適用於身分公務員。 (四)系爭決議基於刑法謙抑思想與最後手段性,認系爭規定一所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高法院提起抗告。」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若採限縮解釋而排除「程序基本權根本違反」、「理由嚴重不備」及「證據調查義務重大違背」等瑕疵之審查,則於此範圍內,顯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
114年審裁字第893號
114.08.12審查裁定
決及系爭裁定未將設定契約書上所記載之「保證」文字限縮解釋為一般保證,與契約之記載文義及當事人之真意不符,復僅援引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作為論述基礎,疏未援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有判
114年審裁字第859號
114.08.01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然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不當限縮解釋民法第95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認僅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善意占有人發出返還所有物之通知時,善意占有人始
114年審裁字第836號
114.07.29審查裁定
,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而系爭規定二若不作限縮解釋,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從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一及二均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
114年審裁字第237號
114.03.03審查裁定
業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僅以行政命令之列舉為據,不當限縮解釋該法所規定之隱私資料範圍,又未考量個案情形下自力救濟之必要性,其法律見解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113年審裁字第912號
113.12.11審查裁定
,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而系爭規定二若不作限縮解釋,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綜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一及二均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
113年審裁字第333號
113.04.13審查裁定
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所稱『違反第5條規定』為限縮解釋,僅指執行機關在通訊監察期間完全未製作期中報告書之情形,至其他違反情狀,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認定之。系爭大法庭
112年憲裁字第122號
112.08.28
系爭規定)之「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限縮解釋為「法官就同一事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之見解,並因此而駁回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判決所提之再審,已侵害
112年憲裁字第30號
112.07.11
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始能免除刑罰,過度限縮解釋範圍。2、系爭判決就聲請人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應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過度限制原住民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34】 1.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應予合憲性限縮解釋,不應罰及行為人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言論,系爭解釋於此範圍内有補充之必要;2.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涉及
112年審裁字第476號
112.02.01審查裁定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未參酌前開立法目的而限縮解釋,認該規定並未要求舉發單位於所有可能行經取締處所之行車路徑均必須設置明顯標示,故舉發單位之取締難謂違法,無正當理由剝奪聲請人
111年審裁字第371號
111.10.14審查裁定
8條之人身自由權;2.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以合憲性限縮解釋,將詐術行為排除於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外,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111年憲裁字第190號
111.05.02
裁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作限縮解釋,且對於聲請人提出之新事實及新證據置之不理,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
110年度統二字第15號
110.07.16
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對系爭規定之規範對象,採限縮解釋,而系爭判決對系爭規定規範對象,則採寬鬆之認定,致影響相關法條之適用範圍,見解明顯不一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
110年度憲二字第183號
110.07.16
條及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2、系爭規定二應為限縮解釋,令之排除「法院諭知得易科罰金時,得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不准易科」之適用結果,回復由受判決被告個人選擇決定等語。惟按大審法第5
108年度憲二字第241號
110.03.26
為國安問題之政策不符。主管機關與確定終局判決刻意限縮解釋,顯非合宜,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虞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主管機關執行職務及法院認事用法當
107年度憲二字第202號
107.12.28
謂:系爭判例就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為目的性限縮解釋,使附帶刑事訴訟之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部分,以移送同院民事庭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保護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會台字第12565號
106.09.29
旨略謂:系爭令釋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限縮解釋為法律(如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所規定之營業權,導致人民出價取得非法律所規定之營業權者
會台字第13388號
106.06.02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座談會研討結果限縮解釋系爭規定,致告訴人在與配偶離婚之狀態下,於刑法第239條通姦案件對前配偶撤回告訴時,無法適用系爭規定之但書,侵害告訴人之訴訟
會台字第13208號
105.12.30
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限縮解釋系爭規定,致聲請人聲請法院調查之權利受限,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
會台字第11942號
105.10.21
八款所規定之「曾參與前審裁判」而應予迴避之法官,限縮解釋為「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顯與迴避制度之立法目的相違,且悖於歷來相關大法官解釋對於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立場;聲請人被訴刑事
會台字第12727號
105.09.14
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系爭函一、二無法律授權,逕自限縮解釋所得稅法第十一條,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函一獨厚漁業,使其享有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牴觸平等原則;系爭函二
會台字第12260號
104.03.20
即須併計軍職年資,而不得選擇於重行退休時併計;且限縮解釋系爭規定,增加「公務人員須於再任或轉任後之年資滿十五年,始得採計義務役軍職年資」之法律所無之限制,顯已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
會台字第12053號
103.09.26
旨略謂,系爭令釋將所得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之營業權,限縮解釋限於法律所規定之營業權,導致人民出價取得非法律所規定之營業權者即無法按年攤折,並無法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減項,系爭令釋捨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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