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朱莉莉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瑾瑜律師
- 被告
- 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全治國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瑾瑜律師
- 被告
- 利明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松
- 被告
- 陳宗明
- 選任辯護人
- 周志峰律師
- 被告
- 炬安儀器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鴻武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瑾瑜律師
- 被告
- 謝佳玲
- 選任辯護人
- 劉安桓律師
- 被告
- 林筱凡
- 選任辯護人
- 劉安桓律師
- 被告
- 何炤純
- 選任辯護人
- 林羣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
偵字第5427、1955、6256、10878、10880號),被告等就被訴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就追加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判決如下:
主文
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朱莉莉犯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全治國犯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利明儀器有限公司犯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陳宗明犯附表三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三、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炬安儀器有限公司犯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罪,科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罰金。
陳鴻武犯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罪,處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謝佳玲犯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林筱凡犯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何炤純犯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朱莉莉、全治國明知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係渠等經營之同一公司,僅係登記負責人名義不同,實際上並無競爭關係,且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實際上之辦公處所、員工、業務均相同,由全治國負責業務、朱莉莉負責財務而共同經營之。陳玉佩(陳玉佩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係國揚公司行政與會計助理,負責開立發票、製作銷貨憑單,陳玉佩且負責與客戶對帳,何炤純係國揚公司會計,負責帳務紀錄及自公司帳戶提領所需現金等事宜,國揚公司若有投標案,亦由陳玉佩、謝佳玲、林筱凡負責製作投標單據、何炤純辦理押標金事務。
二、陳宗明為利明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利明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張芳松),陳鴻武為炬安儀器有限公司(下稱:炬安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明知政府採購法及各校採購核銷規則,於民國92年5月間起至99年1月間止(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示92年5月間起至95年7月1日間之14標案,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炬安公司負責人陳鴻武、國揚公司代表人朱莉莉、學揚公司代表人全治國,以及國揚公司受雇人陳玉佩、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均有部分標案另為免訴判決審結),全治國、朱莉莉為取得附表一所示各學校所辦理之招標採購案,竟為附表一所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㈠全治國、朱莉莉,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或單獨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標案,同時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名義於同一招標案參與投標,並依利潤、成本、稅款決定該次標案要由國揚公司名義或學揚公司名義得標,再設定投標金額及其他投標內容,由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國揚公司職員陳玉佩、林筱凡、謝佳玲、何炤純等人製作投標文件、填寫投標價格及支付押標金等,使招標機關陷於錯誤,誤認國揚公司與學揚公司係具有競爭關係之不同公司,而准予投標,使決標結果由國揚公司或學陽公司順利得標。
㈡朱莉莉、全治國除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外,為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須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招標機關始行開標之要求,並確保附表一所示各採購案均可由國揚公司或學揚公司順利得標,乃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或單獨犯意聯絡,向並無投標真意之陳宗明、陳鴻武2人分別借用其等所經營之利明公司、炬安公司之名義及投標所需證明文件,並指示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國揚公司職員陳玉佩(另為簡易判決審結)、林筱凡、謝佳玲、何炤純等人製作投標文件、填寫投標價格及由國揚公司支付押標金等事宜,以分別參與附表一所示各學校所舉辦之採購案。而陳宗明、陳鴻武2人因受全治國之請託,其等自始無投標意願,就附表一所示標案,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或單獨犯意,容許國揚公司人員借用其等所經營之公司名義及投標所需證明文件,以配合國揚公司、學揚公司之投標,充當該學校主辦採購案之陪標廠商,使決標結果由國揚公司或學揚公司順利得標。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以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比較說明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各階段之行為,修正為僅限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而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就本件被告等之犯行,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㈡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所犯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得從一重處罰,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及朱莉莉、全治國等人就附表所示分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及後段之行為間,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㈢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本案有罪之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決標日在95年7月1日之前之標案,均係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均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上開被告等所為,均應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㈣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之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於本次修正後刑法第35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前法律之規定,被告等所涉論罪條文之構成要件與法定刑本身固無修改;然罰金刑之最低額因刑法第33條第5項之修正,由原先經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後之銀元10元(合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㈤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則將其上限提高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㈥修正前刑法第68條,就罰金刑之加重,僅加重其最高度,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規定,就罰金刑之加重,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㈦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等較為有利,是本案附表一所示決標日在95年7月1日前之標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二、追訴權部分:
㈠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第2條第1項之適用。又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定有明文。
㈡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同條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於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修正後規定對行為人無較為有利之處;另犯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年;修正後同條項第4款規定其追訴權於5年內未起訴而消滅,修正後規定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故本件被告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法律適用詳後述)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者,其最重本刑分別為3年(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及罰金刑(政府採購法第92條),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之計算,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㈢又按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而所謂追訴權之行使,應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在內,苟已開始實際偵查,且事實上已在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此觀乎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並無疑義。申言之,公訴案件一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即應認為追訴權之行使,同時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是
已因告訴人之告訴或其他原因而開始實施偵查,其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追訴權時效進行或完成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05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㈣再按,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係就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時,併處罰其廠商之兩罰規定。按廠商既為事業之主體,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監督義務,是廠商若怠於監督而使從業人員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行為,即有依該條處罰之必要,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廠商,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廠商亦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監督不周之責任,二者應就其各自犯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自屬兩罰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立法理由明示廠商係負連帶責任即明。是法人與執行業務犯罪之自然人因屬不同之刑罰權主體,其等之訴追程序要件是否充足,實體犯罪事實是否成立,亦應個別予以認定。
㈤本件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業如前述,分述如下:
⒈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部分:被告國揚公司之代表人朱莉莉、學揚公司之代表人全治國、、國揚公司之受雇人陳玉珮(另行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分別為附表一部分犯行(即序號19、22、23、
25、26、29、33、35、40、42、46所示11次標案,決標日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前,序號32、43、47部分另為免訴判決),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示之罪,前揭連續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序號23所示標案之決標日94年11月30日;而上開所犯係屬最重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法前刑法第80條第5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5年,迄至99年11月30日,追訴權時效始屆滿1年。於檢察官99年6月17日行使追訴權時(見99年度他字第1403號卷一第1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函),其等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均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就此部分自應為實體判決。
⒉被告利明公司之代表人陳宗明部分:被告利明公司之代表人陳宗明,就附表一部分犯行(即序號
19、22、23、25、26、29、33、35、40、42、46所示11次標案,決標日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前,序號32部分另為免訴判決),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示之罪,前揭連續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序號23所示標案之決標日94年11月30日;而利明公司所犯係屬最重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法前刑法第80條第5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5年,迄至99年11月30日,追訴權時效始屆滿5年。於檢察官99年6月17日行使追訴權時(見99年度他字第1403號卷一第1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函),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均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就此部分自應為實體判決。
⒊被告炬安公司、炬安公司代表人陳鴻武:上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犯行(即序號24,開標日為95年9月27日,至於序號43、47部分另為免訴判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示之罪,依修法後刑法第80條第5款規定,所犯最重本刑為罰金之刑,追訴權時效為5年,迄至100年9月27日。於檢察官於99年10月6日行使追訴權時(見99年度他字第1403號卷1第62頁之法務部調查彰化縣調查站函檢察署之蒐證報告),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均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就此部分自應為實體判決。
⒋至於其餘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及國揚公司代表人朱莉莉、學揚公司代表人全治國、利明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宗明、炬安公司代表人陳鴻武、及國揚公司員工謝佳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就附表一所示其餘犯行,均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就此部分自應為實體判決。
㈥次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朱莉莉、全治國、陳宗明、陳鴻武、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政府採購法第83條第5款之罪(法律適用詳後述),並於本院於103年8月11日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附表二所示5次標案(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序號18、20、41、44、45所示部分),依據本院依職權函詢結果,均係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之採購案,上開犯罪事實並經檢察官於103年8月11日當庭表示予以減縮(見本院卷18第32頁反面),本院爰不予審理,核先敘明。
二、上開附表一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朱莉莉、全治國、陳宗明、陳鴻武、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18第32頁反面、第37頁反面),並有附表一所示各筆招標採購案相關投標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列印之附表二所示各筆招標採購案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資料、及本院依職權函詢附表一各機關單位之回函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朱莉莉為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全治國為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玉珮(另行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均為國揚公司之受雇人,其等就附表一所示標案,同時以國揚公司、或國揚及學揚公司名義投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陳宗明為利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鴻武為炬安公司之負責人,分別容許國揚、學揚公司借用利明公司、炬安公司之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行為,均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款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92條規定,分別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之罰金刑。(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等上開借牌陪標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云云,惟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並無阻絕他人投標之途,難認該當「詐術」或與「詐術」等同之「其他非法方法」,且本案並無證據足可顯示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及其代表人、受雇人曾以使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之方式,致其他廠商無以投標,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上開被告等關於借牌陪標之行為,係構成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之罪,是公訴意旨上開認定,尚有誤會)。
四、就附表一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朱莉莉、全治國、陳玉佩(另行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部分標案所示之行為(序號11、序號24除外),被告被告朱莉莉、全治國、陳玉佩(另行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與利明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宗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標案(序號24)所示之行為,被告朱莉莉、全治國、陳玉佩(另行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與炬安公司之負責人陳鴻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五、罪數部分:
㈠按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稱之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其每一行為均觸犯構成要件(或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故連續犯之成立,除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基於概括之犯意外,在客觀上必須連續實行2次以上之犯罪行為,而每次犯罪行為均能單獨成立構成要件(或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78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國揚公司負責人朱莉莉、學揚公司負責人全治國、國揚公司受雇人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
⒈如附表一所示11次標案(序號19、22、23、25、26、29、33、35、40、42、46,決標日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朱莉莉、全治國係以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被告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為國揚公司受雇人,其等借用利明公司、炬安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各自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⒉如附表一所示28次標案(序號1至17、21、24、27、28、30、31、34、36、37、38、39,決標日均在95年7月1日之後),被告被告朱莉莉、全治國係以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被告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為國揚公司受雇人,其等借用利明公司、炬安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因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定,且各該投標單位及項目均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利明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宗明:
⒈如附表一所示11次標案(序號19、22、23、25、26、29、33、35、40、42、46,決標日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被告陳宗明容許國揚、學揚公司以其利明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各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各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⒉如附表一所示26次標案(序號1至10、12至17、21、27、28、30、31、34、36、37、38、39,決標日均在95年7月1日之後),被告陳宗明容許國揚、學揚公司以其利明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因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定,且各該投標單位及投標項目均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炬安公司、炬安公司代表人陳鴻武: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標案(序號24,決標日95年9月27日),被告陳鴻武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修法後刑法第80條第5款規定,被告陳宗明容許國揚、學揚公司以其利明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
六、量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朱莉莉為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全治國為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陳宗明為利明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鴻武為炬安公司負責人,渠等本應尊重法制,健全市場,詎渠等竟分別指示國揚公司員工陳玉佩(另行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或請託利明公司、炬安公司,或受託國揚、學揚公司所託,共為借牌陪標行為,上開行為自應非難。並考量國揚、學揚公司所涉標案分別總計達42件,數量非低,致本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受到挑戰,亦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雖均為國揚公司受雇人,考量其等參與之程度,惡性較輕,以及上述被告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且被告等人均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衡酌被告等於本件犯行所擔任之角色、分工、參與標案之次數及程度,暨渠等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因其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受雇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則分別審酌上情,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㈡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利明公司、炬安公司、朱莉莉、全治國、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就附表三減刑欄所示標案,均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茲就其等宣告之刑依前開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1日。
㈢另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等人所犯之上開各罪,雖因犯罪行為時間有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後,而經本院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然揆諸上開說明,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併就其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此敘明。
七、緩刑:緩刑之宣告,以裁判時之狀態為準,故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於施行後裁判,當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末查,被告陳宗明、陳鴻武、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堪認其等無非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又渠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悔意甚殷,信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等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是以本院認尚無逕對其等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上開被告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但被告等前揭犯行,製造虛假競爭,對社會公眾已形成相當負面程度之影響,自應施以一定程度之懲戒,以免大眾心存僥倖、積習難返,而無從杜絕,故依其涉案程度輕重及所造成危害之程度,另均併予諭知被告等(除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朱莉莉、全治國以外)均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支付國庫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懲儆,併期惕勵。倘被告等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分別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序號│標案│機關│檔案名稱│招標│決標日期 │ 投標廠商 │決標金│ │號│ │編號│名稱│ │方式│ │☆得標廠商 │額(新│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 │一│1 │A01 │中臺│數位模擬│公開│1.98/06/19│第一次 │150萬 │ │ │ │ │科技│病人 │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 │ │ │大學│ │ │ │ 利明公司 │ │ │ │ │ │ │ │ │ │ 信儀公司 │ │ ├─┼──┼──┼──┼────┼──┼─────┼──────┼───┤ │二│2 │A04 │南投│『測量感│公開│1.99/01/26│第一次 │15萬 │ │ │ │ │縣立│知器及整│取得│ │☆國揚公司 │7,000 │ │ │ │ │旭光│合型多功│報價│ │ 利明公司 │元 │ │ │ │ │高級│能數據收│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中學│集分析軟│企劃│ │ │ │ │ │ │ │ │體』採購│書 │ │ │ │ │ │ │ │ │ │ │ │ │ │ ├─┼──┼──┼──┼────┼──┼─────┼──────┼───┤ │三│3 │A05 │修平│USB數據 │公開│1.97/09/26│第一次 │163萬 │ │ │ │ │科技│收集介面│招標│ │☆國揚公司 │元(教│ │ │ │ │大學│2組/靜電│ │ │ 學揚公司 │育部獎│ │ │ │ │(原│學實驗8 │ │ │ 利明公司 │補助款│ │ │ │ │名:│組/螺線 │ │ │ │) │ │ │ │ │修平│管中磁場│ │ │ │ │ │ │ │ │技術│測定實驗│ │ │ │ │ │ │ │ │學院│8組... │ │ │ │ │ │ │ │ │) │等乙式 │ │ │ │ │ ├─┼──┼──┼──┼────┼──┼─────┼──────┼───┤ │四│4 │A10 │國立│多頻道數│公開│1.98/10/30│第一次 │77萬 │ │ │ │ │台北│位數據介│取得│ │☆學揚公司 │5,000 │ │ │ │ │教育│面等實驗│報價│ │ 國揚公司 │元 │ │ │ │ │大學│儀器一批│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五│5 │A11 │國立│化學實驗│公開│1.98/08/10│第一次 │53萬 │ │ │ │ │台東│儀器 │取得│ │☆學揚公司 │1,000 │ │ │ │ │高級│ │報價│ │ 國揚公司 │元 │ │ │ │ │中學│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六│6 │A14 │國立│攜帶型易│公開│1.97/08/18│第一次 │245萬 │ │ │ │ │東華│戴高頻專│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 │ │ │大學│業腦波認│ │ │ 利明公司 │ │ │ │ │ │ │知實驗儀│ │ │ 學揚公司 │ │ ├─┼──┼──┼──┼────┼──┼─────┼──────┼───┤ │七│7 │A15 │國立│資優教學│公開│1.97/12/02│第一次 │23萬 │ │ │ │ │板橋│設備等乙│取得│ │☆國揚公司 │5,000 │ │ │ │ │高級│批 │報價│ │ 利明公司 │元 │ │ │ │ │中學│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八│8 │A18 │國立│轉動實驗│公開│1.97/07/18│第一次 │141萬 │ │ │ │ │清華│模組與荷│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 │ │ │大學│姆倫茲線│ │ │ 學揚公司 │ │ │ │ │ │ │圈實驗模│ │ │ 利明公司 │ │ │ │ │ │ │組各17套│ │ │ │ │ ├─┼──┼──┼──┼────┼──┼─────┼──────┼───┤ │九│9 │A19 │國立│物理教學│公開│1.97/01/29│第一次 │15萬 │ │ │ │ │雲林│軟體等1 │取得│ │☆國揚公司 │5,500 │ │ │ │ │科技│式 │報價│ │ 學揚公司 │元 │ │ │ │ │大學│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十│10 │A20 │國立│物理教學│公開│1.98/09/03│第一次 │15萬元│ │ │ │ │新莊│設備水波│招標│ │☆國揚公司 │ │ │ │ │ │高級│槽 │ │ │ 利明公司 │ │ │ │ │ │中學│ │ │ │ 學揚公司 │ │ ├─┼──┼──┼──┼────┼──┼─────┼──────┼───┤ │十│11 │A21 │國立│認知神經│公開│1.98/12/23│第一次 │121萬 │ │一│ │ │臺灣│功能電位│招標│ │☆保傑特公司│5000 │ │ │ │ │師範│記錄與分│ │ │ 國揚公司 │元 │ │ │ │ │大學│析系統採│ │ │ 學揚公司 │ │ │ │ │ │ │購案 │ │ │ │ │ ├─┼──┼──┼──┼────┼──┼─────┼──────┼───┤ │十│12 │A22 │國立│幼保科教│公開│1.98/06/12│第一次 │28萬 │ │二│ │ │頭城│學模型一│取得│ │☆學揚公司 │2,000 │ │ │ │ │高級│批採購招│報價│ │ 國揚公司 │元 │ │ │ │ │家事│標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商業│ │企劃│ │ │ │ │ │ │ │職業│ │書 │ │ │ │ │ │ │ │學校│ │ │ │ │ │ │ │ │ │ │ │ │ │ │ │ ├─┼──┼──┼──┼────┼──┼─────┼──────┼───┤ │十│13 │A23 │國防│緊急戰地│公開│1.97/10/28│第一次 │308萬 │ │三│ │ │醫學│醫護模擬│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 │ │ │院 │訓練系統│ │ │ 學揚公司 │ │ │ │ │ │ │ │ │ │ 利明公司 │ │ ├─┼──┼──┼──┼────┼──┼─────┼──────┼───┤ │十│14 │A25 │臺中│無線病患│公開│1.97/09/23│第一次 │334萬 │ │四│ │ │榮民│高擬真模│招標│ │☆國揚公司 │7,000 │ │ │ │ │總醫│擬人(一│ │ │ 利明公司 │元 │ │ │ │ │院 │組)等三│ │ │ 學揚公司 │ │ │ │ │ │ │項教學模│ │ │ 群鈺公司 │ │ │ │ │ │ │型 │ │ │ │ │ ├─┼──┼──┼──┼────┼──┼─────┼──────┼───┤ │十│15 │A26 │臺北│97年度自│公開│1.97/03/12│第一次 │12萬 │ │五│ │ │市立│然科設備│取得│ │☆國揚公司 │3000元│ │ │ │ │內湖│乙批 │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高級│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中學│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十│16 │A27 │臺北│98年度自│公開│1.98/03/12│第一次 │33萬 │ │六│ │ │市立│然科設備│取得│ │☆國揚公司 │5000元│ │ │ │ │內湖│乙批 │報價│ │ 學揚公司 │ │ │ │ │ │高級│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中學│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十│17 │A28 │臺北│97年度教│公開│1.97/03/27│第一次 │56萬 │ │七│ │ │市立│學設備財│取得│ │☆國揚公司 │3000元│ │ │ │ │南港│物採購 │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高級│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中學│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十│19 │B02 │台中│生理記錄│公開│1.94/08/16│第一次 │38萬 │ │八│ │ │榮民│器-訊號 │取得│ │☆國揚公司 │5,000 │ │ │ │ │總醫│整合監聽│報價│ │ 利明公司 │元 │ │ │ │ │院 │(視)系│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統壹組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十│21 │B05 │修平│牛頓運動│公開│1.96/09/14│第一次 │165萬 │ │九│ │ │科技│定律/自 │招標│ │☆國揚公司 │元(教│ │ │ │ │大學│由落體/ │ │ │ 利明公司 │育部獎│ │ │ │ │(原│轉動慣量│ │ │ 學揚公司 │補助款│ │ │ │ │名:│/楊氏系 │ │ │ │) │ │ │ │ │修平│數/表面 │ │ │ │ │ │ │ │ │技術│張力/ 光│ │ │ │ │ │ │ │ │學院│學... 等│ │ │ │ │ │ │ │ │) │實驗組乙│ │ │ │ │ │ │ │ │ │式 │ │ │ │ │ ├─┼──┼──┼──┼────┼──┼─────┼──────┼───┤ │二│22 │B07 │高雄│數位化實│公開│1.94/09/27│第一次 │25萬元│ │十│ │ │市立│驗器材乙│取得│ │☆國揚公司 │ │ │ │ │ │瑞祥│批 │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高級│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中學│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二│23 │B08 │國立│自然科數│公開│1.94/11/30│第一次 │20萬 │ │十│ │ │臺中│位實驗儀│取得│ │☆國揚公司 │5000元│ │一│ │ │女子│器 │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高級│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中學│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二│24 │B09 │國立│購置多功│公開│1.95/09/27│第一次 │57萬元│ │十│ │ │臺中│能感覺整│取得│ │☆國揚公司 │ │ │二│ │ │科技│合分析系│報價│ │ 炬安公司 │ │ │ │ │ │大學│統一套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中護│ │企劃│ │ │ │ │ │ │ │健康│ │書 │ │ │ │ │ │ │ │學院│ │ │ │ │ │ │ │ │ │(原│ │ │ │ │ │ │ │ │ │名:│ │ │ │ │ │ │ │ │ │國立│ │ │ │ │ │ │ │ │ │臺中│ │ │ │ │ │ │ │ │ │護理│ │ │ │ │ │ │ │ │ │專科│ │ │ │ │ │ │ │ │ │學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25 │B10 │國立│物理實驗│公開│1.94/10/19│第一次 │20萬元│ │十│ │ │台北│儀器一批│取得│ │☆國揚公司 │ │ │三│ │ │教育│ │報價│ │ 學揚公司 │ │ │ │ │ │大學│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二│26 │B11 │國立│數位化物│公開│1.94/10/27│第一次-流標 │ │ │十│ │ │台東│理量測儀│取得│ │ 無廠商投標│ │ │四│ │ │高級│器設備 │報價│2.94/11/01│第二次 │ │ │ │ │ │中學│ │單或│ │☆國揚公司 │18萬元│ │ │ │ │ │ │企劃│ │ 利明公司 │ │ │ │ │ │ │ │書 │ │ 學揚公司 │ │ ├─┼──┼──┼──┼────┼──┼─────┼──────┼───┤ │二│27 │B14 │國立│數位化普│公開│1.96/05/18│第一次 │128萬 │ │十│ │ │東華│物實驗儀│招標│ │☆國揚公司 │1600 │ │五│ │ │大學│器設備 │ │ │ 學揚公司 │元 │ │ │ │ │ │ │ │ │ 利明公司 │ │ ├─┼──┼──┼──┼────┼──┼─────┼──────┼───┤ │二│28 │B15 │國立│物理實驗│公開│1.96/09/03│第一次 │558萬 │ │十│ │ │虎尾│教學設備│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六│ │ │科技│乙批 │ │ │ 學揚公司 │ │ │ │ │ │大學│ │ │ │ 利明公司 │ │ ├─┼──┼──┼──┼────┼──┼─────┼──────┼───┤ │二│29 │B16 │國立│干涉儀一│公開│1.94/04/22│第一次 │16萬元│ │十│ │ │屏東│組 │取得│ │☆國揚公司 │ │ │七│ │ │科技│ │報價│ │ 學揚公司 │ │ │ │ │ │大學│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二│30 │B17 │國立│基礎物理│公開│1.96/06/28│第一次 │139萬 │ │十│ │ │屏東│實驗設備│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八│ │ │教育│一批 │ │ │ 利明公司 │ │ │ │ │ │大學│ │ │ │ 學揚公司 │ │ ├─┼──┼──┼──┼────┼──┼─────┼──────┼───┤ │二│31 │B18 │國立│霍爾效應│公開│1.96/08/30│第一次 │151萬 │ │十│ │ │屏東│實驗等實│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九│ │ │教育│驗設備一│ │ │ 學揚公司 │ │ │ │ │ │大學│批 │ │ │ 利明公司 │ │ ├─┼──┼──┼──┼────┼──┼─────┼──────┼───┤ │三│32 │B19 │國立│生理數位│公開│1.93/12/21│第一次 │33萬 │ │十│ │ │高雄│化教學系│取得│ │☆國揚公司 │2000元│ │ │ │ │大學│統設備 │報價│ │ 學揚公司 │ │ │ │ │ │ │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三│33 │B20 │國立│頻譜分析│公開│1.94/10/13│第一次 │20萬 │ │十│ │ │高雄│實驗組1 │取得│ │☆國揚公司 │9950元│ │一│ │ │師範│套. 精緻│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大學│光學實驗│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組2套. │企劃│ │ │ │ │ │ │ │ │色散實 │書 │ │ │ │ ├─┼──┼──┼──┼────┼──┼─────┼──────┼───┤ │三│34 │B21 │國立│力學波實│公開│1.97/06/03│第一次 │90萬元│ │十│ │ │清華│驗模組 │取得│ │☆國揚公司 │90萬元│ │二│ │ │大學│ │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 │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三│35 │B22 │國立│粒腺體溶│公開│1.94/07/13│第一次 │23萬 │ │十│ │ │陽明│氧偵測系│取得│ │☆國揚公司 │5000元│ │三│ │ │大學│統1套 │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 │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三│36 │B23 │國立│感覺統合│公開│1.95/07/26│第一次 │53萬元│ │十│ │ │雲林│分析系統│取得│ │☆國揚公司 │ │ │四│ │ │科技│壹套 │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大學│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三│37 │B24 │國立│無線藍芽│公開│1.96/07/17│第一次 │34萬元│ │十│ │ │雲林│生理回饋│取得│ │☆國揚公司 │ │ │五│ │ │科技│儀壹台 │報價│ │ 學揚公司 │ │ │ │ │ │大學│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三│38 │B25 │國立│無線式生│公開│1.96/10/17│第一次 │68萬元│ │十│ │ │雲林│理訊號記│取得│ │☆國揚公司 │ │ │六│ │ │科技│錄系統等│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大學│1式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三│39 │B26 │國立│電機系「│公開│1.96/08/01│第一次 │22萬 │ │十│ │ │勤益│氣體流量│取得│ │☆國揚公司 │9,500 │ │七│ │ │科技│控制系統│報價│ │ 利明公司 │元 │ │ │ │ │大學│」購案 │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 │ │企劃│ │ │ │ │ │ │ │ │ │書 │ │ │ │ ├─┼──┼──┼──┼────┼──┼─────┼──────┼───┤ │三│40 │B27 │國立│心音教學│公開│1.94/04/18│第一次 │103萬 │ │十│ │ │臺灣│聽診系統│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八│ │ │大學│壹套 │ │ │ 利明公司 │ │ │ │ │ │醫學│ │ │ │ 學揚公司 │ │ │ │ │ │院附│ │ │ │ │ │ │ │ │ │設醫│ │ │ │ │ │ │ │ │ │院 │ │ │ │ │ │ ├─┼──┼──┼──┼────┼──┼─────┼──────┼───┤ │三│42 │B29 │國防│多項描述│公開│1.94/04/14│第一次 │84萬 │ │十│ │ │醫學│器 │招標│ │☆國揚公司 │9,500 │ │九│ │ │院 │ │ │ │ 利明公司 │元 │ │ │ │ │ │ │ │ │ 學揚公司 │ │ ├─┼──┼──┼──┼────┼──┼─────┼──────┼───┤ │四│43 │B33 │臺北│九十三年│公開│1.93/04/09│第一次 │14萬 │ │十│ │ │市立│度自然科│招標│ │☆學揚公司 │9000元│ │ │ │ │麗山│學設備 │ │ │ 炬安公司 │ │ │ │ │ │高級│ │ │ │ 國揚公司 │ │ │ │ │ │中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46 │B36 │臺北│九十四年│公開│1.94/06/06│第一次 │36萬 │ │十│ │ │縣立│度充實物│招標│ │☆國揚公司 │5000元│ │一│ │ │清水│理科教學│ │ │ 學揚公司 │ │ │ │ │ │高級│設備(第│ │ │ 利明公司 │ │ │ │ │ │中學│一次招標│ │ │ │ │ │ │ │ │ │) │ │ │ │ │ ├─┼──┼──┼──┼────┼──┼─────┼──────┼───┤ │四│47 │B37 │樹德│視傳系虛│公開│1.92/05/29│第一次 │121萬 │ │十│ │ │科技│擬實驗室│招標│ │☆學揚公司 │元(教│ │二│ │ │大學│設備案 │ │ │ 炬安公司 │育部補│ │ │ │ │ │ │ │ │ 國揚公司 │助款)│ └─┴──┴──┴──┴────┴──┴─────┴──────┴───┘ 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二,犯罪事實減縮部分) ┌─┬──┬──┬──┬────┬──┬─────┬──────┬───┐ │編│序號│標案│機關│檔案名稱│招標│決標日期 │ 投標廠商 │決標金│ │號│ │編號│名稱│ │方式│ │☆得標廠商 │額(新│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 │一│18 │A29 │臺北│97年度高│公開│1.97/04/28│第一次-廢標 │ │ │ │ │ │市立│瞻計畫研│取得│ │ 國揚公司 │ │ │ │ │ │麗山│究設備採│報價│ │ 學揚公司 │ │ │ │ │ │高級│購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中學│ │企劃│2.97/05/05│第二次 │46萬元│ │ │ │ │ │ │書 │ │☆國揚公司 │46萬元│ │ │ │ │ │ │ │ │ │ │ ├─┼──┼──┼──┼────┼──┼─────┼──────┼───┤ │二│20 │B03 │行政│動物行為│公開│1.96/08/16│第一次 │123萬 │ │ │ │ │院農│軌跡分析│招標│ │☆國揚公司 │元 │ │ │ │ │業委│系統一套│ │ │ 利明公司 │ │ │ │ │ │員會│ │ │ │ 學揚公司 │ │ │ │ │ │農業│ │ │ │ │ │ │ │ │ │藥物│ │ │ │ │ │ │ │ │ │毒物│ │ │ │ │ │ │ │ │ │試驗│ │ │ │ │ │ │ │ │ │所 │ │ │ │ │ │ ├─┼──┼──┼──┼────┼──┼─────┼──────┼───┤ │三│41 │B28 │國防│3D眼動儀│公開│1.94/05/31│第一次 │17萬 │ │ │ │ │部軍│影像擷取│取得│ │☆國揚公司 │8000元│ │ │ │ │備局│器 │報價│ │ 學揚公司 │ │ │ │ │ │中山│ │單或│ │ 利明公司 │ │ │ │ │ │科學│ │企劃│ │ │ │ │ │ │ │研究│ │書 │ │ │ │ │ │ │ │院 │ │ │ │ │ │ ├─┼──┼──┼──┼────┼──┼─────┼──────┼───┤ │四│44 │B34 │臺北│94年社區│公開│1.94/12/09│第一次 │31萬 │ │ │ │ │市立│化自然科│招標│ │☆國揚公司 │5400元│ │ │ │ │麗山│教學設備│ │ │ 學揚公司 │ │ │ │ │ │高級│採購案 │ │ │ 利明公司 │ │ │ │ │ │中學│ │ │ │ │ │ ├─┼──┼──┼──┼────┼──┼─────┼──────┼───┤ │五│45 │B35 │臺北│95年度社│公開│1.95/12/05│第一次 │13萬 │ │ │ │ │市立│區化子計│取得│ │☆國揚公司 │5000元│ │ │ │ │麗山│畫﹝二﹞│報價│ │ 利明公司 │ │ │ │ │ │高級│科學實驗│單或│ │ 學揚公司 │ │ │ │ │ │中學│設備專案│企劃│ │ │ │ │ │ │ │ │採購 │書 │ │ │ │ └─┴──┴──┴──┴────┴──┴─────┴──────┴───┘ 附表三 ┌──┬────────┬────────┬──────────────┐ │編號│事實 │減刑 │主文 │ │ │ │ │ │ ├──┼────────┼────────┼──────────────┤ │一 │附表一序號19、22│附表一序號19、22│朱莉莉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 │ │、23、25、26、29│、23、25、26、29│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 │ │、33、35、40、42│、33、35 35、40 │,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 │ │、46部分所示11次│、42、46部分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標案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連續犯論以一罪│ │ │ │ │) │ │全治國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 │ │ │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共同連│ │ │ │ │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 │ │ │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 │ │ │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 │ │ │ │ ├──┼────────┼────────┼──────────────┤ │二 │附表一序號1至17 │附表一序號24、36│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 │ │、21、24、27、28│部分 │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 │、30、31、34、36│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37、38、39部分│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捌罪,│ │ │所示28次標案 │ │其中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肆│ │ │(數罪併罰) │ │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 │ │ │,其中貳拾陸罪,各科罰金新臺│ │ │ │ │幣陸萬元。 │ │ │ │ │ │ │ │ │ │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 │ │ │ │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 │ │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捌罪,│ │ │ │ │其中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肆│ │ │ │ │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 │ │ │,其中貳拾陸罪,各科罰金新臺│ │ │ │ │幣陸萬元。 │ │ │ │ │ │ │ │ │ │朱莉莉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共│ │ │ │ │貳拾捌罪,其中貳罪各處有期徒│ │ │ │ │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中貳│ │ │ │ │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 │ │ │ │ │全治國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共│ │ │ │ │貳拾捌罪,其中貳罪各處有期徒│ │ │ │ │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中貳│ │ │ │ │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 │ │ │ │ │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共同意│ │ │ │ │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 │ │ │ │義及證件投標,共貳拾捌罪,其│ │ │ │ │中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 │折算壹日;其中貳拾陸罪,各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 │ │ │ │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 │ │ │ │起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 │ │ │ │萬元。 │ │ │ │ │ │ ├──┼────────┼────────┼──────────────┤ │三 │附表一序號19、22│附表一序號19、22│陳宗明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 │ │、23、25、26、29│、23 25、26、29 │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 │ │、33、35、40、42│、33、35、40、42│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46部分所示11次│、46部分 │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標案(連續犯論以│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一罪)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 │四 │附表一序號1至10 │附表一序號36 │利明儀器有限公司公司,其廠商│ │ │、12至17、21、27│ │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 │、28、30、31、34│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 │ │、36、36、37、38│ │投標罪,共貳拾陸罪,其中壹罪│ │ │、39所示26次標案│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減為罰│ │ │(數罪併罰) │ │金新臺幣伍萬元,其中貳拾伍罪│ │ │ │ │,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 │ │ │ │ │ │ │ │ │陳宗明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投標,共貳拾捌罪,其中貳罪各│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 │ │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其中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 │ │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 │ │ │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 │ │ │ │ │ ├──┼────────┼────────┼──────────────┤ │五 │附表一序號24 │減刑 │炬安儀器有限公司公司,其廠商│ │ │ │ │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 │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 │ │ │ │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 │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 │ │ │ │ │陳鴻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 │ │ │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 │ │ │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 │ │ │ │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