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王慧娟、余珈瑢、李依達
- 當事人許益豪即許志全、賴永泰、陳宏瑜、賈桂文、林洲慶、謝傳中、陳長發、蔡志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益豪即許志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賴永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松崟律師 被 告 陳宏瑜 被 告 賈桂文 被 告 林洲慶 邱騰輝 李建興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謝傳中 高政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陳長發 莊順洲 被 告 蔡志雄(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4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19號、103年度偵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益豪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永泰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陳宏瑜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賈桂文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謝傳中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陳長發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莊順洲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 李建興共同犯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三論罪及科刑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林洲慶、高政彬、邱騰輝無罪。 蔡志雄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一、蔡志雄(民國104年7月9日歿)係彰化縣○○市○○里○○ 街00號「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公司;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可證號:101彰府廢清字第 0196號,管制編號:N0000000,許可期限自101年4月20日至106年5月23日止,可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等項目之廢棄物清除,但不得設置貯存場所及轉運站;廿一世紀公司涉案部分另簽分偵辦)實際負責人;許益豪(原名:許志全)係廿一世紀公司業務經理兼彰化縣○○鎮○○里○○街000巷0號「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群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可證號:100 彰府廢清字第0172-C01號,管制編號:N0000000號;僅可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不得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總經理;賴永泰係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甲級廢棄物清理機構;許可證字號:府授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昶笙福公司涉案部分另簽分偵辦)負責人;陳宏瑜係昶笙福公司總經理。賈桂文係南投縣○○鄉○街村○○巷0000號1樓「柏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柏緯公司) 實際負責人兼廿一世紀公司業務經理;林洲慶係南投縣○○鎮○○里○○巷00弄00號1樓「寶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寶旺公司)負責人。 (一)蔡志雄、許益豪、賴永泰、陳宏瑜均明知應依所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所載,將事業機構所委託廿一世紀公司清除之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運送至昶笙福公司為中間處理後,再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最終處理,不得隨意棄置或未經處理機構合法處理即移往他處貯存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貯存之犯意聯絡,由蔡志雄指示許益豪與陳宏瑜接洽,賴永泰允以陳宏瑜所報告處理單價及處理方式後,由陳宏瑜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昶笙福公司收受 各事業機構所生之事業廢棄物,未經處理,即由廿一世紀公司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非法清理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非法清理方式,棄置或貯存在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廠房 。 (二)蔡志雄、賈桂文、許益豪為牟取暴利,均明知廿一世紀公司僅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未領有廢棄物貯存許可文件,應依所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所載,將事業機構所委託清除、處理之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最終處理,不得隨意棄置或貯存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之犯意聯絡。由賈桂文或由聯群公司司機陳樽權(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謝傳中、陳長發、莊順洲、李建興等人出面承租並提供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之廠房堆置廢棄物,復由蔡志雄指示廿一世紀公司業務柳宏群、劉宗恩、賴信彰、田財猛(上 4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賈桂文、許益豪等人出面,承攬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廢棄物非法清理等業務後,於附表二所示非法清理時間,將附表二所示廢棄物,以附表二所示非法清理方式,隨意棄置或貯存在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之廠房及其他不詳處所。嗣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廠房管理人許雲媚警覺有異,故與謝傳中終止租賃契約並要求移置,蔡志雄、許益豪、賈桂文等復承上揭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之犯意聯絡,由賈桂文夥同陳樽權與謝傳中接洽承租土地,而與謝炎坤、林進幣、吳凱弘(原名:吳啟南)等人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謝傳中出面與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廠房所有人張懷恩之父張慶鉁接洽, 復由謝炎坤及林進幣出面承租簽訂租賃契約,承租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廠房,再由謝傳中指示吳凱弘在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廠房擔任轉運指揮,另由謝傳中委由黃遠添(另為不起訴處分),自101年6月12日起至101年6月17日止,陸續調度司機李明杰、王在正、王稱賢(上 3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將棄置於附表一編號 2所示廠房之桶裝廢棄物,轉運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廠房堆置。 (三)賴永泰及陳宏瑜均明知昶笙福公司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需依規定處理完成並送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後續處理後,方得開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並上網申報已處理完畢,而其2人亦 明知昶笙福公司上開事業廢棄物,均未處理完畢,且廿一世紀公司並未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仍委之進行非法棄置、貯存。基於虛偽申報及開立不實妥善處理文件之犯意聯絡,由陳宏瑜指示昶笙福公司會計申報人員賴俐云(另為緩起訴處分)上網申報上開廢棄物已處理完畢,並開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而申報不實並開具虛偽證明。 (四)蔡志雄、許益豪均明知廿一世紀公司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需依規定清除完成後,方得開立妥善清除證明文件,並上網申報已處理完畢,而其 2人亦明知廿一世紀公司受託清除附表二編號 1、2、3所示廢棄物,均未依規定運輸至合法之處理場所完畢,竟共同基於虛偽申報及開立不實妥善處理文件之犯意聯絡,由蔡志雄指示許益豪,許益豪再指示廿一世紀公司會計申報人員李慧芬(另為緩起訴處分)上網申報上開廢棄物已清除完畢,並開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而申報不實並開具虛偽證明。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查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宏瑜、許益豪在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訊問中之證述、證人柳宏群在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訊問中之證述,對被告賴永泰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被告賴永泰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復均查無其他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至檢察官於審理中另提出共同被告許益豪、陳宏瑜及證人柳宏群、李慧芬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1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40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述,被告賴永泰、林洲慶及被告賴永泰之辯護人雖均稱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證述係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為傳聞之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有證 據能力,且經本院提示後告以要旨,並給予辯明之機會,已踐行嚴格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除上開應無證據能力部分外,其餘證據檢察官、被告許益豪、賴永泰、陳宏瑜、賈桂文、謝傳中、陳長發、莊順洲、李建興等及渠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中就其等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益豪、陳宏瑜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警663卷 五第29至45、37至45頁,核交1853卷第30至34、83至84、323至328頁,本院卷二第132至153頁背面、159至176頁背面),復有附表五所示證據可稽(參附表五所示證據頁數),被告許益豪、陳宏瑜之任意性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被告許益豪、陳宏瑜此部分犯行,應予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賴永泰固坦承上開期間,伊為昶笙福公司之負責人,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辯稱: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之犯罪事實並不知情云云。被告賴永泰之辯護人為其辯護以:1.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犯罪事實,證據部分僅有共同被告陳宏瑜之自白,無法證明被告賴永泰知情;2.自現場照片以觀,亦無法判斷堆置之廢棄物係昶笙福公司之廢棄物云云。惟查: 1.被告賴永泰知悉並參與協議昶笙福公司非法委託廿一世紀公司處理廢棄物乙事,業據證人即被告許益豪於審理時證稱:於100年4月29至10月29日間,伊與昶笙福公司聯繫事業廢棄物事宜,大部分都是與被告賴永泰、陳宏瑜聯繫,當時確實有提供不正規處理的報價單,也就是1公斤5塊多的價錢,價位低於一般行情,從這個價格就可以知悉是以非法方式處理。且當時與被告賴永泰、陳宏瑜談時,就有提到可能用非法方式處理昶笙福公司的廢棄物,因為如果要合法處理的話,廿一世紀公司與昶笙福公司必須簽訂合約,昶笙福公司也要跟最終合法處理廠簽訂合約,清運當天也要有遞送三聯單,但昶笙福公司與廿一世紀公司都沒有這些書面資料等語(參本院卷四第308頁);證人即被告陳宏瑜於本院審理時到庭 結證稱:昶笙福公司於100年4、5月左右開始由廿一世紀公 司處理昶笙福公司之廢棄物。一開始是由被告賴永泰告知柳宏群有廢棄物要清理,之後廿一世紀公司的被告許益豪來談廢棄物的事情,價格談完後是由被告賴永泰決定由廿一世紀公司來處理廢棄物,因為這個處理是不合理的,不能夠簽正式的清除處理合約,在拍版定案的時候,專責人員是被告賴永泰,被告賴永泰知道是不合法的,這些廢棄物若由合法處理廠處理價錢一定比5.8元高等語(本院卷四第337頁);證人柳宏群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1號案件審理中到庭結證稱:因為98或99年間,昶笙福公司有一些滯銷的PU膠委託伊代銷,但伊代銷一陣子後,賣不出去,伊介紹許益豪與昶笙福公司接洽,由廿一世紀公司為昶笙福公司處理掉這些滯銷的PU膠,當時被告許益豪、陳宏瑜、賴永泰及其父親賴森鎮都有在場參與商討,他們後來有議價,廿一世紀公司最後以1公斤5.8元價格為昶笙福公司處理PU膠,且沒有開三聯單,而當時如果有合法處理,1公斤大約需7元的價格,需開三聯單等語(參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1號卷四第104頁反面 至第105頁、第106頁反面、第115頁反面、第117頁至第118 頁);上開證人分別為廿一世紀公司之業務及昶笙福公司之總經理,及居間介紹上開2公司之人,上開3人對於昶笙福公司與廿一世紀公司就本案廢棄物清理之洽談經過所為之證述,互核相符,應堪採信。另有廿一世紀公司之100年4月至同年10月之營業毛利表、請款單、報價單、昶笙福公司樹脂及PU渣付款明細表等資料可稽(參警663卷一第191至193、195至197、213至215、231至233、251至253、271至273、281至283頁),足認被告賴永泰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 之犯罪事實,確實知情。 2.被告賴永泰雖抗辯僅有共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被告賴永泰有罪之唯一證據云云,然除共同被告許益豪、陳宏瑜之證述外,尚有證人柳宏群之證述,及其他相關書證可資為佐,已如前述,是被告賴永泰此部分抗辯,應無足採。又被告抗辯自現場照片以觀,無法判斷查獲之廢棄物為昶笙福公司之廢棄物,故不得認定被告賴永泰之罪刑云云,然共犯即被告陳宏瑜自承:從昶笙福公司出來的東西,標籤都會拿掉,當時去稽查,我在現場也看不出來等語(參本院卷七第 257頁),是以昶笙福公司非法處理之事業廢棄物已經過事前掩飾滅跡方式,即難據此為有利被告賴永泰之認定。再者,自上揭廿一世紀公司之100年4月至同年10月之營業毛利表、請款單、報價單、昶笙福公司樹脂及PU渣付款明細表等資料即可知悉昶笙福公司確於100年4月至10月間,將公司所產之事業廢棄物委由廿一世紀公司非法清除,被告賴永泰上開抗辯應無可採。 3.綜上,被告賴永泰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一)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由被告蔡志雄、賈桂文、許益豪為牟取暴利,均明知應依所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所載,將事業機構所委託清除、處理之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最終處理,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應取得廢棄物貯存許可文件,方可為貯存事業廢棄物之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之犯意聯絡,由附表二所示之人承包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棄置於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或貯存於廠房等節,業據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卷二第132至153頁背面、159至176頁背面,本院卷六第193頁),核與證人劉宗 恩、田財猛、賴信彰、喻得芫、王貴竹、王政岳、高志雄、江雅惠、李培民、吳易瑾、劉永泉、謝鴻誌、林世立、黃雅芝、張淑貞、卓恩民、謝仁豪、葉瓊喻、孫佳惠、陳柏輯、董琇瑜、石正復、王仲彬、蔡孟緯、李安福、陳樽權、陳銀勻、黃遠添、李明杰、王在正、王稱賢、潘律諺、張錫友、林麗玉、江麗蘭、林宗琳、蕭嘉宏、游仲佑、游宏偉、陳政揚、莊雅淳、蘇梅娟、袁玉娟、陳德能、張見成、廖洧勝、洪天城、邱建和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五至十二所示之證據可稽(參附表五至十二所示卷內頁數),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被告謝傳中於附表二編號2場地遭業主發現有 異,請其搬離時,被告謝傳中亦明知應依委託人廿一世紀公司所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所載,將事業機構所委託清除、處理之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最終處理,不得隨意棄置或貯存廢棄物或應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方可為清除事業廢棄物之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之犯意聯絡,將棄置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之廢棄物,先行承租附表一編號5所示場地後,將前揭廢棄物堆置其土地,而貯存於廠房內乙節,亦據被告謝傳中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卷五第243至265頁),復有上開證據可稽,被告謝傳中此部分犯罪事實,亦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關於提供附表二編號2、5場地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關於附表二編號 2所示廠房由被告謝傳中接洽提供,放置廢棄物,嗣因遭廠房管理人發覺有異,請被告謝傳中清除上開廢棄物,被告謝傳中另與附表一編號 5所示廠房所有人張懷恩之父張慶鉁接洽承租附表一編號5之廠房之等節,業據被告謝傳中自承在卷(參本院卷五 第243至265頁),核與證人許雲媚、張懷恩、張慶鉁、黃遠添、李明杰、王正在、王稱賢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參警663卷七第283至285、287至288、333至 339、351至355、369至372、447至451、485至491頁,偵335卷第22至24、55至56頁,核交1853卷第67至73、284至285頁,偵935卷第53至55頁),復有棄置廢棄物現場照片、地檢 署勘察現場照片、房屋租賃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書、租賃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郵局存證信函、切結書等資料附卷可佐(參警663卷六第29至37頁,警663卷八第213至241頁,偵935卷第63至67頁,警663卷七第455至 473、479至783、503至521頁),被告謝傳中此部分任意性 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謝傳中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關於提供附表二編號4場地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關於附表一編號 4所示寶藏行資源回收場由被告莊順洲、李建興接洽提供,堆置廢棄物等節,業據被告莊順洲、李建興自承在卷(參本院卷二第132至 153頁背面,本院卷三第2至18頁背面),核與證人黃瓊嬅、黃士倫、陳樽權分別於警詢中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參警300卷第95至101、109至111、113至117、119至121頁,警663 卷五第475至477、479至485頁),復有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參警300卷第149頁),被告莊順洲、李建興此部分任意性自白,堪認與相符,應堪採信。被告莊順洲、李建興之犯行,應予依法論科。 (四)關於提供附表二編號1場地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關於附表一編號 1所示場地,業據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於審理中坦承不諱(參本院卷二第132至153頁背面、159至176頁背面,本院卷六第 193頁),復有證人即被告高政彬、證人高子瑋證述綦詳(參警 663卷七第101至107頁,本院卷三第253至356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被告許益豪、賈桂文之犯行應予依法論科。 (五)關於提供附表二編號3場地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關於提供附表一編號 3所示廠房堆置事業廢棄物部分,業據被告陳長發坦承不諱(參本院卷二第132至153頁背面),核與證人何承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參本院卷四第117至183頁),復有切結書在卷可稽(參警663卷七第54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被告陳長發之犯行應予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三)所載不實申報部分,業據被告陳宏瑜坦承在卷(參本院卷二第159至176頁背面),且有證人賴俐云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參警663卷一第91至99頁,核 交1853卷第86至88頁),復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廿一世紀公司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不實上網申報比對表(100年4月起至10月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連單、地磅單、廢棄物進場聯單總表、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等附卷可佐(參附表四所示卷內頁數),堪認被告陳宏瑜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陳宏瑜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賴永泰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行,辯稱伊對於上網不實申報部分並不知情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護以:1.本案起訴申報不實部分與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0號判 決有重複起訴之疑。2.被告賴永泰並非負責上網申報之人,並不知悉賴俐云上網申報內容,且本案沒有證據足證被告有開立不實證明云云。惟查: 1.證人賴俐云於警詢時證稱:伊負責昶笙福公司廢棄物網路申報作業,一開始都有據實申報,後來因為產品銷售不出去,將樹酯部分報由廢水處理,沒有據實申報。上開情形有跟公司反應,經與被告陳宏瑜、賴永泰討論後,才決定用這樣的處理方式等語(參警 663卷一第91至94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宏瑜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申報是由證人賴俐云處理,但是伊與被告賴永泰都知道要怎麼報,被告賴永泰也知道證人賴俐云申報不實的部分等語(參本院卷四第 338頁),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賴永泰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對於公司之運作亦知之甚詳,而負責網路申報之證人賴俐云,於發現有申報上之問題時,亦向上陳報,經與被告賴永泰、陳宏瑜商討後始作成不實申報之決定,而被告賴永泰為公司決策者,證人賴俐云僅為執行業務之人,若非主管授權,證人賴俐云豈敢故違規定,足知被告賴永泰對於上開申報不實亦有參與。 2.被告賴永泰固辯稱本案與本院103年度訴字431號、臺南地院103年度240號判決起訴之時間重複云云,惟上開2案件所審 理之範圍,均係101年間昶笙福公司、被告賴永泰之犯行, 與本案係就100年4月至10月間之犯行,其時間並無重疊。被告賴永泰另抗辯其對於上網申報等節並不知情,且卷內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犯行,被告陳宏瑜之證述係為推卸責任云云,然依據證人柳宏群、許益豪、陳宏瑜上開證述,被告賴永泰對於違法將昶笙福公司未處理及本身產出之事業廢棄物交由廿一世紀公司違法清除處理乙節,確有參與且為決策者,至為灼然。而昶笙福公司於上開期間委由廿一世紀公司清運處理之事業廢棄物,應依法申報,然均未申報,而係交由廿一世紀公司私下處理乙節,已據證人賴俐云、許益豪、陳宏瑜證述綦詳,均如前述。又被告陳宏瑜自偵查之初至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實無推卸自身責任之情,被告賴永泰稱被告陳宏瑜於本院所為證述係推卸之詞,顯係臆測之詞。被告賴永泰上開所辯,核係飾卸之詞,洵無足採。 3.綜上,被告賴永泰上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益豪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卷二第132至153頁背面),核與證人李慧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所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廿一世紀公司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不實上網申報比對表(100年4月起至10月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連單、地磅單、廢棄物進場聯單總表、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等附卷可佐(參附表五所示卷內頁數),被告許益豪此部分任意性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被告許益豪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告賴永泰、陳宏瑜部分: 1.按廢棄物處理機構於領得處理許可證後,即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方法來處理廢棄物,於未經申請變更並獲得許可前,不能擅以非經許可之處理方法來處理所收受之廢棄物,若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擅自以他種處理方法來處理所收之廢棄物,此一行為自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後段「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 3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既係以已 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其規範之對象,則其犯罪主體自應以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負責人或其相關從業人員之身分者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 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指下列行為: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2、3款定有明文。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者」,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規定處罰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95年度台上字第3325號、99年度台上字第777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昶笙福公司為領有處理許可證之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被告賴永泰、陳宏瑜分別為負責人、總經理,竟未依處理許可證內容,將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為中間處理後,交由合法處理處所為後續廢棄物處理,反將事業廢棄物交由未取得廢棄物貯存、處理許可文件之共同被告許益豪、證人陳樽權外運為後續處理,自屬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又依證人即被告陳宏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許益豪告以收受昶笙福公司的廢棄物會送去焚化爐燃燒,伊也曾跟車,看到東西往北送,也就沒再追蹤等語(參本院卷四第347頁),難認被告陳宏瑜、賴永泰對於被告許益 豪等人將上揭廢棄物以非法棄置或貯存他處之方式清理廢棄物乙情知情,此外亦無證據顯示被告賴永泰、陳宏瑜2人知 悉廿一世紀公司將前揭廢棄物擅自棄置、貯存,此部分即難以該罪相繩。 2.核被告賴永泰、陳宏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 3.被告賴永泰、陳宏瑜就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行,與被告許益豪、蔡志雄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賴永泰、陳宏瑜雖抗辯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臺灣臺南地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應係集合犯,而應論以一罪,上開被告犯行既經該案判決,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本案應為不受理判決云云。惟被告賴永泰、陳宏瑜於本案之非法處理時間係於100年4至10月間,與前開判決自100年12月起之犯罪 時間並無重疊,且清除後堆置之地點亦不相同,是以,被賴永泰、陳宏瑜於本案之犯行與另案判決之犯行,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處理,自不合於集合犯之概念,被告賴永泰、陳宏瑜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二)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告許益豪部分及(二)部分: 1.本案廿一世紀公司為領有清除許可證之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並未取得事業廢棄物貯存、處理許可文件,被告蔡志雄、許益豪分別為實際負責人、業務經理,竟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運送事業廢棄物至合法處理場所,反將事業廢棄物交由司機陳樽權任意堆置本案附表一所示特定地點並貯存廢棄物,被告許益豪清除貯存廢棄物行為自屬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而逕為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被告謝傳中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竟允諾受被告許益豪指示之陳樽權委託出面承租土地以供許益豪、陳樽權等非法堆置事業廢棄物,並將事業廢棄物自附表一編號2所示廠房運送至編號5土地上堆置,自屬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為。核被告謝傳中係自始未領有許可文件,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貯存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罪、同條第3款之擅自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被告許益 豪、賈桂文就附表二所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同條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貯存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罪、同條第3款之擅自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2.被告陳長發、莊順洲、李建興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擅自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3.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被告蔡志雄、許益豪、賈桂文、謝傳中等人間,就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益豪、賈桂文、謝傳中分別與被告陳長發、莊順洲、李建興,就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3款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4.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 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被告許益豪、賈桂文、謝傳中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數次將附表二所示之廢棄物清運至附表一所示之 5處所,其時間各有重疊,就涉犯違反廢棄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後段之罪部分,應論以集合犯。又於上開期間內承租各土地、廠房供回填、堆置廢棄物罪之成立,依社會常態行為人會於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尋找可堆置之土地、廠房,於各土地、廠房反覆從事廢棄物之回填、堆置,本質上亦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是被告許益豪、賈桂文、謝傳中所犯之上開二罪均屬集合犯。 5.被告許益豪、賈桂文、謝傳中上開共同非法清運廢棄物,堆置於附表所示 5筆土地、廠房之行為,均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及同條第46條第 3款之擅自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為想像競合,均應從一重論以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6.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 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固經本院著有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然該決議係針對同一被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同一期間多次僱請不特定之不知情工人,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同一土地傾倒堆置、回填,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之提案設題事例,所作成之統一見解。至法院受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後 2案,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仍應依個案事證為判斷。倘前後案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非字第 18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許益豪、及其辯護人雖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犯行,與上開被告前所犯經臺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應係集合犯,而應論以一罪,上開被告犯行既經該案判決,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本案應為不受理判決云云。惟查,被告許益豪上開判決之犯罪時間為 101年1月至8月間,堆置地點在臺南市關廟區與官田區土地,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可參,核與本案棄置之時間、地點均不相同,且共犯亦不相同。是以,被告許益豪於本案之犯行與另案判決之犯行,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自不合於集合犯之概念,被告許益豪上開所辯尚不足採。另本案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4號確定判決所示之犯罪時間為101年8月起、地點為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313地號土地,其時間、地點、共犯亦與本案不同,亦難認與該案為同一案件,附此敘明。 (三)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1.核被告賴永泰、陳宏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 2.被告賴永泰、陳宏瑜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 1.核被告許益豪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公司申報不實部分,係於不同時間、清除不同公司之廢棄物,並為不實之申報,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被告蔡志雄、許益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數罪併罰部分: 被告許益豪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賴永泰、陳宏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後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謝傳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5年9月27日假釋出監,於97年1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莊順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4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1月2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本案,均為累犯,均應加重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我國對於環境保護觀念,經政府、電子媒體及環保團體努力宣傳下,已深化於人民觀念中,現今已非一味追求高度經濟成長,而置環境保護於不顧之時代;政府為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許可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事業機構從事工業生產所生之事業廢棄物,使事業機構於追求經濟成長之餘,尚可兼顧環境保護;而被告賴永泰為昶笙福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宏瑜為昶笙福公司之總經理,被告廿一世紀公司亦為頗具規模之清除機構,被告許益豪為業務經理,渠等除賺取合法清除處理費用外,尚有配合政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政策之功能及社會責任,於政府推行環境保護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詎渠等為降低成本、貪圖不法利益,竟未依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妥善處理受委託處理之事業廢棄物,反任意清除堆置至本案 5處土地及廠房上,罔顧公益,恣意違法,無視此舉造成臺灣土地生態環境之破壞,惡性重大;2.被告賈桂文、謝傳中亦明知應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妥善清除受委託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不得任意堆置或貯存,竟仍與被告許益豪共同任意清除堆置至本案5處土地及貯存廠房上;3.被告許益豪 、賈桂文、謝傳中、陳長發、莊順洲、李建興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所為對整體環境、國民衛生造成危害甚鉅;4.考量被告賴永泰在公司之主導地位,被告陳宏瑜、許益豪於本案各犯行之角色分擔,及被告陳宏瑜、許益豪、賈桂文、謝傳中、陳長發、莊順洲、李建興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賴永泰自始均否認之犯後態度;5.暨被告許益豪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家裡中藥廠幫忙,已婚,有1子,5歲,經濟狀況還可以;被告賴永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昶笙福公司已經停止營業,現無業,已婚,小孩11歲,現在沒有收入;被告陳宏瑜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環保顧問工作,育有1子24歲,經濟狀況還好;被告賈桂文專科畢 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打零工,已婚,兩子,分別為10歲與8歲,經濟狀況貧困;被告李建興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 為營建工人,離婚,小孩分別14歲、15歲,經濟狀況不好;被告謝傳中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打零工,未婚,有1子15歲,經濟狀況不好;被告陳長發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入監前打零工,已婚,小孩分別17、15、13歲,經濟狀況不好;被告莊順洲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打零工,離婚,小孩8歲,現在媽媽在扶養,經濟狀況不好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許益豪、陳宏瑜、賴永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查被告李建興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於87年 8月28日執行完畢,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份存卷可考,被告本次犯行應係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則審酌前揭犯罪情節,堪認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被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 3年。又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其經濟狀況,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佐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若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七、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 6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之法律,應適用現行之刑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現行法第38第1項第3款及第 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爰參考前揭反貪腐公約及德國刑法第73條規定,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修正理由可資參照。 (二)查廿一世紀公司之100年5月至10月之付款明細,註記「支付:賈」之部分,與廿一世紀公司營業毛利表,核對關於本案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處理費用,共計2,218,574元(詳如附表 四)為被告賈桂文因本案所獲取之處理費,有廿一世紀公司5月至10月付款明細、營業毛利在卷可參(參附表五所示卷 內頁數),為本案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諭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至本案昶笙福公司、廿一世紀公司因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所節省之成本及收取之對價,原屬於犯罪之所得,然此部分犯罪所得應屬於昶笙福公司及廿一世紀公司,而上開2公司 尚非本案之被告,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自無於本案對其為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又關於昶笙福公司之業務介紹取得佣金部分,僅有證人柳宏群取得佣金,有廿一世紀公司營業毛利表可稽(參附表五所示卷內頁數),卷內復並無相關證據足認被告賴永泰、陳宏瑜收取佣金,自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至被告許益豪、賴永泰、陳宏瑜分別於廿一世紀公司、昶笙福公司任職之薪資,尚非本案犯罪之直接犯罪所得,且廿一世紀公司、昶笙福公司亦非全然從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是難遽認被告許益豪、賴永泰、陳宏瑜之薪資亦屬本案犯罪所得,亦無沒收之必要。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雄、賈桂文、許益豪、林洲慶為牟取暴利,均明知應依所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所載,將事業機構所委託清除、處理之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最終處理,不得隨意棄置或貯存廢棄物或應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方可為清除事業廢棄物之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處理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蔡志雄指示廿一世紀公司業務柳宏群、劉宗恩、賴信彰、田財猛(上4人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賈桂文、許益豪等6人出面,承攬附表十三所示公司之廢水處理等業務後,於附表十三所示非法清理時間,將上開廢水,交由被告林洲慶以簡易污水處理設施,即排放至工業區下水道。另由被告賈桂文與其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邱騰輝、高政彬負責提供附表一編號 1、3 所示之廠房堆置附表二所示廢棄物。因認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林洲慶、高政彬、邱騰輝分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嫌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貯存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罪嫌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林洲慶、高政彬、邱騰輝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賈桂文、陳長發、許益豪、邱騰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證人高子瑋、何承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林洲慶、高政彬、邱騰輝均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許益豪辯稱:廢水部分係由被告賈桂文負責,伊係聽被告賈桂文所述,實際並不清楚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護以:廢水部分被告許益豪並不知悉,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許益豪委由被告林洲慶處理廢水等語。被告賈桂文辯稱:伊並無負責廢水之處理等語。被告林洲慶辯稱:伊並無與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有犯意聯絡,上揚興公司發生火災後,改名為寶旺公司,但實際上已經沒有在營業。本案伊並不清楚為何廿一世紀公司的帳冊上會有給付金錢給寶旺公司,且伊於101年3月間已入監服刑,然廿一世紀公司之支付明細仍記載給付寶旺公司,亦有不符等語。被告高政彬之辯護人為其辯護以:當時被告高政彬是巨成公司董事長的特助,因公司須要廢油供低壓霧化燃料設備測試使用,因此由被告高政彬出面向被告賈桂文購買廢油。之後因購買之廢油無法使用,因此找土地先暫時放置,並無故意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等語。被告邱騰輝辯稱:附表一編號3土地是被告陳長發處理的,伊並無參與等語 。其辯護人為其辯護以:本案卷內證據,除被告陳長發曾提及被告邱騰輝一同參與承租附表一編號3廠房之接洽外,並 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邱騰輝確有參與乙情等語。 肆、經查: (一)昶笙福公司之廢液、廢水部分交由寶旺公司處理部分: 1.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公訴意旨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益豪於警詢時曾稱:伊承接如附表十三所示公司之廢水、廢液係交由被告林洲慶處理等語,且廿一世紀公司之會計記帳時,均有記載給付寶旺公司,有廿一世紀公司付款明細、營業毛利表可稽。然被告許益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100年間 ,廿一世紀公司之業務還有一位是被告賈桂文,被告賈桂文的勞、健保是掛在寶旺公司名下的,所以當時廿一世紀公司之董事長批准這些案子可以做的時候,就直接交給被告賈桂文處理。會計帳冊上被告賈桂文說要列寶旺公司的帳,因此才會記載給付寶旺公司。當時是被告賈桂文說掛寶旺公司,他會再把錢交給被告林洲慶,所以在警詢時伊才會註記錢是給被告林洲慶,但其實寶旺公司內部實際如何運作,伊並不清楚等語(參本院卷四第284至285頁)。被告賈桂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伊在廿一世紀公司擔任業務時,勞、健保好像還是掛在寶旺公司伊也不是很清楚,當時只有偶爾在寶旺公司幫忙,寶旺公司當時在做電線電纜的分解工作,伊有幫忙開車載貨而已。伊並未幫廿一世紀公司處理廢水之部分,只有幫忙找土地堆置廢棄物等語(參本院卷六第74至75、89頁)。互核上開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於本院結證所述,實與被告許益豪於警詢所述有所出入,而被告許益豪稱警詢所證述係聽被告賈桂文之轉述,然被告賈桂文於警詢、偵查均未到庭,僅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惟亦證稱並無處理廢水之部分,是被告許益豪稱附表十三所示之廢水、廢液係交由寶旺公司即被告林洲慶處理部分,除被告許益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尚難遽採為憑。 2.另廿一世紀公司之營業毛利表雖有記載寶旺處理費,另於付款明細上亦有註記水的部分給付寶旺林洲慶,然證人即廿一世紀公司會計李慧芬審理時到庭結證稱:記帳時是依業務拿回來的單價及過磅單做登錄,每個月會再作成一份總表。寶旺公司部分有分別記載(水)或(樹脂)是因為單價不同。通常結算完後,會直接將錢交給業務經理即被告許益豪,由被告許益豪自行支付,因此沒有轉帳或匯款,伊也不清楚是支付給誰。伊作帳都是按照接到的訊息製作,實際上被告許益豪如何支付,伊並不清楚。至於付款明細下方註記「寶代表寶旺林洲慶,此金額是交給寶旺林洲慶」等字,應係被告許益豪於偵訊時所載,非伊所記載。且伊記帳之過程只聽過寶旺公司,也聽過「慶哥」,但並不清楚是否就是被告林洲慶等語(參本院卷五第81至97頁)。由證人李慧芬之證述可知,其製作之會計帳冊,係依照業務取回之單價、地磅單所製作,至於實際金錢交付何人,都是由被告許益豪處理,證人李慧芬並不清楚。 3.再附表十三所示公司之廢水,均記載由被告林洲慶在寶旺公司簡易處理後排放置工業區下水道,然卷內僅有部分廠商堆置附表編號一所示土地、廠房之相關廢棄物照片,並無寶旺公司簡易處理後排放之相關證據,亦難據此推斷廿一世紀公司收受事業廢水係由被告林洲慶非法處理後排放。 4.綜上,此部分事實,卷內資料尚難證明被告許益豪、賈桂文將承包附表十三所示之廢水、廢液,逕交由被告林洲慶處理排放至工業區下水道,此部分證據尚有不足。 (二)被告高政彬提供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部分: 被告高政彬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係因為公司要用廢油,因此跟被告賈桂文買油,第一次試驗的油,品質不錯,第二次提供試驗的油品質不是很好,要跟被告賈桂文聯繫退貨時,被告賈桂文已聯絡不到。伊並無要提供場地堆置廢棄物之意思等語。而揆諸被告賈桂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關於附表一編號1之場地,一開始係被告高政彬要買油,由被告邱騰輝 介紹被告高政彬給伊認識。伊當時有在幫廿一世紀公司找場地堆置,個人也有在從事廢機油買賣。因此一開始有提供廢機油給被告高政彬測試。後來也有把廿一世紀公司給的廢棄物,當作是自己公司的商品賣給被告高政彬,因為品質越來越差,導致被告高政彬那邊越堆越多。廿一世紀公司也有租用附表一編號1場地堆放廢棄物,租金是伊透過被告高政彬 給付的。當初跟高政彬真的是買賣的關係等語(參本院卷五第114頁);證人高子瑋於警詢時證稱:當初是被告高政彬 說要借場地存放鐵桶,借放幾個月,因該處本係放置柳丁的倉庫,利用農作空窗期,因此才將倉庫借給被告高政彬等語,另於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伊知道巨成公司,董事長是鐘義芳,是鐘義芳要租土地的,因為被告高政彬是鐘義芳的特助,所以鐘義芳說之後就交給被告高政彬處理。鐘義芳只有說是公司要用的,沒有說桶子裡是什麼物品。當初約定要放3 個月,放到後來有異味,影響之後柳丁的存放,所以才趕快請被告高政彬來處理,伊與被告高政彬各出一部分費用將堆放之物品清掉等語(參本院卷三第326頁)。互核上開證人 之證述,被告高政彬確有與被告賈桂文買賣油品,且係巨成公司欲使用之油品。被告高政彬抗辯伊係幫公司處理購買廢油,始承租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放置公司所欲使用之廢油等 節,尚非無稽。此外,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高政彬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 (三)被告邱騰輝提供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地部分: 1.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公訴意旨係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 3廠房管理人何承、共同被告陳長發於警詢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惟證人何承於警詢時證稱:附表一編號3廠房自100年初開始由伊負責管理。約於 100年6、7月間,被告陳長發與綽號「清中」之男子說要暫放一些廢潤滑油,一開始說1、2個星期後就會清走,但後來擺放幾個月都沒有清走,有請被告陳長發清走,他只有口頭答應,最後在 100年11月17日時有請他簽立切結書。當時簽訂租約只有口頭講,沒有寫書面契約,廠房堆置的廢棄物是被告陳長發載去的,但不知道來源為何等語(參警 663卷七第533至541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當時跟被告陳長發認識,但沒有很熟,大約是在簽立切結書前半年開始提供附表一編號 3廠房堆放廢棄物,被告陳長發是說要放置潤滑油,只有看到有一次有拖車進出上開廠房。並不認識被告邱騰輝,也不認識綽號「蘋果」之人,警詢時講到的綽號「清中」之人好像也不是參與這件事情的人,只有被告陳長發出面處理這件事,被告陳長發也沒有介紹綽號「小賈」之人給伊認識等語(本院卷四第128 至145頁),參酌證人何承上開證述,均未提及當時出租 附表一編號3之廠房時,曾與被告邱騰輝接洽之情,證人何 承亦證稱並不認識被告邱騰輝。 2.被告陳長發於警詢時證稱:當時介紹被告邱騰輝與證人何承認識是因為被告邱騰輝提議看有無廠房可供暫時存放無毒廢棄物的桶子,伊並無看到桶子堆置的經過等語(參警663 七卷第145至148頁);於偵查中稱:伊係介紹綽號「小賈」之男子與證人何承認識,是「小賈」說要租廠房堆置廢棄物,才介紹證人何承與他認識,是「小賈」與被告邱騰輝一起去找證人何承談租廠房事宜,伊並沒有去。綽號「小賈」之人是被告邱騰輝介紹給伊認識的等語(參核交1853卷第58至59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伊不知道被告邱騰輝有無綽號,被告邱騰輝與證人何承也沒有碰過面,在警詢及偵查中會講到被告邱騰輝是因為伊與被告邱騰輝較為熟識。一開始因證人何承生意失敗,因此提議是否將廠房出租,以賺取些許金錢,因被告邱騰輝有提及要租廠房堆置廢棄物,故介紹被告邱騰輝與證人何承認識,但他們實際有無談到租廠房的事伊不清楚,不知道是被告邱騰輝租或是綽號「小賈」之人租的等語(參本院卷二第148至176頁)。被告陳長發雖於偵查中提及介紹被告邱騰輝與證人何承認識,然於審理中又稱係綽號「小賈」之人欲租廠房,而介紹證人何承與綽號「小賈」之人認識,但實際經過並不清楚。則自被告上開證述內容,均有所出入與矛盾,實難遽採為憑。而卷內所附承租附表一編號3廠房之切結書,亦由被告 陳長發簽立,有切結書可佐,已如前述,亦難作為認定被告邱騰輝確有參與廠房承租之補強證據。 3.綜上,尚難僅憑被告陳長發於警詢時之證述,遽認被告邱騰輝亦有參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廠房承租之犯行。 伍、綜上所述,本案就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林洲慶、邱騰輝、高政彬此部分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既不足為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林洲慶、邱騰輝、高政彬有罪之積極證明,又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林洲慶、邱騰輝、高政彬此部分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罪之心證。則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林洲慶、邱騰輝、高政彬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又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檢察官認係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就被告許益豪、賈桂文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雄涉有前揭甲、有罪部分事實欄一、(一)、(二)、(四)所載之犯行,因認被告蔡志雄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6款、第48條罪嫌云云。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志雄業於 104年7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 1紙可稽(參本院卷六第34頁、第44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303條第5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第4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一:提供土地廠房一覽表 ┌──┬─────────────────────────────────┐ │編號│地點 │ ├──┼─────────────────────────────────┤ │ 01 │借用之雲林縣古坑鄉石坑26-1號廠房(地號:雲林縣○○鄉○○段000號) │ ├──┼─────────────────────────────────┤ │ 02 │其承租之彰化縣○○鄉○○村○○巷00號廠房(地號:彰化縣田尾鄉芳平段│ │ │1102號) │ ├──┼─────────────────────────────────┤ │ 03 │邱騰輝承租之嘉義縣○○鎮○○里○0鄰00○00號廠房(地號:嘉義縣○○ ○ ○ ○鎮○○○段○○○○段000號) │ ├──┼─────────────────────────────────┤ │ 04 │李建興承租之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180之1號廠房「寶藏行資源回收場」 │ │ │ │ ├──┼─────────────────────────────────┤ │ 05 │謝炎坤、林進幣承租之嘉義縣○○鎮○村里○○○00○00○00○00號廠房(│ │ │地號:嘉義縣○○鎮○○○段000000000號) │ │ │ │ └──┴─────────────────────────────────┘ 附表二:廿一世紀公司受託清理之廢棄物一覽表 ┌─┬───┬────┬───────┬──────┬──────────────┐ │編│承辦業│委託清運│廢棄物 │非法清理時間│非法清理方式 │ │號│務人員│之客戶 │ │ │ │ ├─┼───┼────┼───────┼──────┼──────────────┤ │01│許益豪│昶笙福公│製程蒸餾處理後│100年4月29日│由賈桂文指示聯群交通股份有限│ │ │ │司 │所生之廢樹脂、│至100年10月 │公司之司機陳樽權(已死亡),│ │ │ │ │殘留廢液、防水│29日 │負責將桶裝廢樹脂、殘留廢液、│ │ │ │ │膠、廢PU渣 │ │防水膠、廢PU渣,載運至上開附│ │ │ │ │ │ │表一編號01、02、03所示之廠房│ │ │ │ │ │ │堆置。 │ ├─┼───┼────┼───────┼──────┼──────────────┤ │02│許益豪│峻源公司│製程所生之廢樹│100年8月11日│由賈桂文指示陳樽權,負責將桶│ │ │ │ │脂有害事業廢棄│至100年10月 │裝廢樹脂,載運至上開附表一編│ │ │ │ │物(桶裝;數量│31日 │號04所示之廠房堆置。 │ │ │ │ │不詳) │ │ │ ├─┼───┼────┼───────┼──────┼──────────────┤ │03│許益豪│世全公司│過期報廢不用之│100年08月15 │由賈桂文指示陳樽權,負責將桶│ │ │ │晨貿公司│廢樹脂約300餘 │日、100年9月│裝廢樹脂,載運至上開附表一編│ │ │ │廣質公司│桶 │8日、100年9 │號02所示之廠房堆置。 │ │ │ │(關係企│ │月14日、100 │ │ │ │ │業) │ │年9月23日 │ │ ├─┼───┼────┼───────┼──────┼──────────────┤ │04│柳宏群│新鈺公司│製程所生之⑴廢│100年10月8日│由賈桂文指示陳樽權,負責將桶│ │ │ │ │潤滑油與水及少│ │裝廢樹脂,載運至上開附表一編│ │ │ │ │量的醇混合物等│ │號02所示之廠房堆置。 │ │ │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 │ │ │ │;⑵高濃度界面│ │ │ │ │ │ │活性劑之一般事│ │ │ │ │ │ │業廢棄物(桶裝│ │ │ │ │ │ │;數量不詳) │ │ │ ├─┼───┼────┼───────┼──────┼──────────────┤ │05│劉宗恩│翔緯公司│製程所生之廢溶│100年9月23日│由賈桂文指示陳樽權,負責將桶│ │ │ │ │劑及廢膠類等一│ │裝廢溶劑及廢膠類,載運至上開│ │ │ │ │般事業廢棄物,│ │附表一編號02所示之廠房堆置。│ │ │ │ │共計97 50公斤 │ │ │ ├─┼───┼────┼───────┼──────┼──────────────┤ │06│田財猛│台神公司│製程所生之二氯│100年09月23 │由賈桂文棄置於台中市龍井區某│ │ │ │ │甲烷等是有害事│日 │不詳處所。 │ │ │ │ │業廢棄物,共11│ │ │ │ │ │ │桶(2200公斤)│ │ │ ├─┼───┼────┼───────┼──────┼──────────────┤ │07│賴信彰│伯特公司│製程所生之切削│100年9月9日 │由賈桂文堆置於不詳處所。 │ │ │ │ │液等一般事業廢│及100年9月29│ │ │ │ │ │棄物,共5420公│日 │ │ │ │ │ │斤 │ │ │ ├─┼───┼────┼───────┼──────┼──────────────┤ │08│田財猛│茂順公司│製程所生之廢水│100年10月13 │由賈桂文指示陳銀勻調度真實姓│ │ │ │ │、廢液及漂白水│日至101年4月│名年籍不詳司機,駕車自茂順公│ │ │ │ │等有害事業廢棄│13日 │司載運後,堆置於不詳處所。 │ │ │ │ │物(桶裝;數量│ │ │ │ │ │ │不詳) │ │ │ │ │ │ │ │ │ │ └─┴───┴────┴───────┴──────┴──────────────┘ 附表三 ┌────┬──────────┬───────────────┬─────────────┬───────────┐ │被告 │犯罪事實欄一、(一)│犯罪事實欄一、(二)論罪及科刑│犯罪事實欄一、(三)論罪及│犯罪事實欄一、(四)論│ │ │論罪及科刑 │【附表二編號1(除廢水部分外) │科刑 │罪及科刑 │ │ │ │至4、6、9至11所示】 │ │ │ │ │ │ │ │ │ ├────┼──────────┴───────────────┼─────────────┼───────────┤ │許益豪 │許益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 │許益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 │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法第四十八條申報不實罪│ │ │ │ │,共參罪,均處有期徒刑│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賴永泰 │賴永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 │賴永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 │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 │四十八條申報不實罪,處有期│ │ │ │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刑貳年肆月。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陳宏瑜 │陳宏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 │陳宏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 │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 │四十八條條申報不實罪,處有│ │ │ │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刑壹年捌月。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賈桂文 │ │賈桂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 │ │ │ │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 │ │ │ │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 │ │ │ │ │貳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沒│ │ │ │ │ │收,如全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謝傳中 │ │謝傳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 │ │ │ │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 │ │ │ │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陸月。 │ │ │ ├────┼────────────┼─────────────┼─────────────┼───────────┤ │陳長發 │ │陳長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 │ │ │ │四十六條第三款未經主管機關│ │ │ │ │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莊順洲 │ │莊順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 │ │ │ │四十六條第三款未經主管機關│ │ │ │ │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 │李建興 │ │李建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 │ │ │ │四十六條第三款未經主管機關│ │ │ │ │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 │ │ │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 │ │ │ │臺幣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 │ │ │ │ │管束。 │ │ │ └────┴────────────┴─────────────┴─────────────┴───────────┘ 附表四 ┌──┬───────┬─────┬─────────────┐ │月份│項目 │金額(元)│ │ ├──┼───────┼─────┼─────────────┤ │5月 │昶笙福-樹 │60,489 │廿一世紀公司5月付款明細、 │ ├──┼───────┼─────┤營業毛利表 │ │ │昶笙福-樹 │97,310 │ │ ├──┼───────┼─────┤ │ │ │昶笙福-樹 │52,217 │ │ ├──┼───────┼─────┤ │ │ │昶笙福-樹 │53,862 │ │ ├──┼───────┼─────┤ │ │ │昶笙福-PU渣 │65,440 │ │ ├──┼───────┼─────┤ │ │ │昶笙福-PU渣 │89,400 │ │ ├──┼───────┼─────┤ │ │ │昶笙福-PU渣 │94,560 │ │ ├──┼───────┼─────┼─────────────┤ │ │小計 │513,278元 │ │ ├──┼───────┼─────┼─────────────┤ │6月 │昶笙福-樹 │44,640 │廿一世紀公司6月付款明細、 │ ├──┼───────┼─────┤營業毛利表 │ │ │昶笙福-樹 │103,230 │ │ ├──┼───────┼─────┤ │ │ │昶笙福-樹 │97,470 │ │ ├──┼───────┼─────┤ │ │ │昶笙福-樹 │96,918 │ │ ├──┼───────┼─────┤ │ │ │昶笙福-樹 │96,930 │ │ ├──┼───────┼─────┤ │ │ │昶笙福-PU渣 │91,880 │ │ ├──┼───────┼─────┤ │ │ │昶笙福-PU渣 │90,400 │ │ ├──┼───────┼─────┤ │ │ │昶笙福-PU渣 │91,120 │ │ ├──┼───────┼─────┤ │ │ │昶笙福-PU渣 │89,360 │ │ ├──┼───────┼─────┼─────────────┤ │ │小計 │501,948元 │ │ ├──┼───────┼─────┼─────────────┤ │7月 │無 │ │ │ ├──┼───────┼─────┼─────────────┤ │8月 │峻源 │59,327 │廿一世紀公司8月付款明細 │ ├──┼───────┼─────┤ │ │ │世全 │82,287 │ │ ├──┼───────┼─────┤ │ │ │峻源 │56,949 │ │ ├──┼───────┼─────┤ │ │ │昶笙福-PU渣 │112,080 │ │ ├──┼───────┼─────┼─────────────┤ │ │小計 │310,643元 │ │ ├──┼───────┼─────┼─────────────┤ │9月 │世全 │89,667 │廿一世紀公司9月付款明細 │ ├──┼───────┼─────┤ │ │ │峻源 │91,102 │ │ ├──┼───────┼─────┤ │ │ │伯特 │7,440 │ │ ├──┼───────┼─────┤ │ │ │世全 │101,434 │ │ ├──┼───────┼─────┤ │ │ │台神 │9,900 │ │ ├──┼───────┼─────┤ │ │ │廣質 │51,600 │ │ ├──┼───────┼─────┤ │ │ │翔緯 │39,000 │ │ ├──┼───────┼─────┤ │ │ │峻源 │94,259 │ │ ├──┼───────┼─────┤ │ │ │昶笙福-PU渣 │90,200 │ │ ├──┼───────┼─────┼─────────────┤ │ │ 小計 │574,602元 │ │ ├──┼───────┼─────┼─────────────┤ │10月│新鈺 │40,000 │廿一世紀公司10月付款明細 │ ├──┼───────┼─────┤ │ │ │峻源 │87,248 │ │ ├──┼───────┼─────┤ │ │ │峻源 │109,142 │ │ ├──┼───────┼─────┤ │ │ │峻源 │81,713 │ │ ├──┼───────┼─────┼─────────────┤ │ │ 小計 │318,103元 │ │ ├──┼───────┴─────┴─────────────┤ │總計│2,218,574元 │ └──┴───────────────────────────┘ 附表五 ┌────────────────────────────────────────┐ │昶笙福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9)警663卷一第161至163頁 │ ├─────────────────┼──────────────────────┤ │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9)警663卷一第149至153頁;(9)警663卷一155 │ │ │ -157 │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9)警663卷一159-161 │ │ │(20)偵445卷94-95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9)警663卷一165.2-177 │ ├─────────────────┼──────────────────────┤ │100/5付款明細-樹脂、PU、水 │(9)警663卷一185-189 │ │ │(5)警663卷五141-145 │ ├─────────────────┼──────────────────────┤ │100/6付款明細-樹脂、PU、水 │(9)警663卷一185-189 │ │ │(5)警663卷五141-145 │ ├─────────────────┼──────────────────────┤ │100/7付款明細-樹脂、水、其他 │(9)警663卷一227-229 │ │ │(5)警663卷五153-155 │ ├─────────────────┼──────────────────────┤ │100/8付款明細-樹脂、其他、PU、水、│(9)警663卷一245-249 │ │其他 │(5)警663卷五157-161 │ ├─────────────────┼──────────────────────┤ │100/9付款明細-樹脂、其他、PU、水、│(9)警663卷一265-269 │ │其他 │(5)警663卷五163-167 │ ├─────────────────┼──────────────────────┤ │100/10付款明細-其他 │(9)警663卷一279 │ │ │(5)警663卷五169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毛利 │(9)警663卷一191-193 │ │ │(9)警663卷一195-197 │ │ │(9)警663卷一213-215 │ │ │(9)警663卷一231-233 │ │ │(9)警663卷一251-253 │ │ │(8)警663卷二223-225 │ │ │(4)警663卷六363 │ │ │(9)警663卷一271-273 │ │ │(9)警663卷一281-283 │ │ │(1)警300卷139-14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收│(9)警663卷一199;223 │ │支明細表 │(9)警663卷一201;203;217、241 │ │ │(9)警663卷一235;239;205;225、221-219; │ │ │ 263(置放序相反) │ │ │(9)警663卷一259、237、255 │ │ │(9)警663卷一243、257、261、275 │ │ │(9)警663卷一277;285 │ │ │(4)警663卷六365-366 │ │ │(1)警300卷143-145 │ ├─────────────────┼──────────────────────┤ │佣金支付明細表 │(5)警663卷五277-279 │ ├─────────────────┼──────────────────────┤ │昶笙福樹脂及PU渣付款明細表 │(9)警663卷一287-289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 │(9)警663卷一29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 │(9)警663卷一293-29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9)警663卷一179-183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9)警663卷一297-30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 │(9)警663卷一303-307 │ │業廢棄物不實上網申報比對表 │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行政院環境│(9)警663卷一309-315、317-325、327-339、343 │ │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 -351、353-359、361-367、369-383、385-393 │ │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有害事│ 、395-401、403-409、411-417、419-427、429│ │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事業廢棄│ -435、437-443 │ │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地磅單、100年7│ │ │-11月廢棄物進場聯單總表 │ │ ├─────────────────┼──────────────────────┤ │棄置事業廢棄物場地現場照片 │(3)警663卷七137-143 │ │ │(2)警663卷八295-297 │ │ │(3)警663卷七479-483 │ │ │(2)警663卷八307-309 │ │ │(3)警663卷七165-167 │ │ │(2)警663卷八257-259 │ │ │(15)核交1854卷45-50 │ │ │(5)警663卷五535-540 │ │ │(3)警663卷七525-531 │ │ │(2)警663卷八213-239 │ │ │(2)警663卷八241 │ │ │(2)警663卷八243-255 │ │ │(2)警663卷八257-261 │ ├─────────────────┼──────────────────────┤ │清理機構基本資料 │(9)警663卷一165-165.1 │ ├─────────────────┼──────────────────────┤ │扣押筆錄 │(9)警663卷一25-27 │ ├─────────────────┼──────────────────────┤ │扣押物品清單 │(9)警663卷一29 │ ├─────────────────┼──────────────────────┤ │責付保管條 │(9)警663卷一33 │ ├─────────────────┼──────────────────────┤ │扣押物品明細清單 │(9)警663卷一35 │ ├─────────────────┼──────────────────────┤ │相片指認 │(9)警663卷一53 │ ├─────────────────┼──────────────────────┤ │指認對象照片紀錄表 │(9)警663卷一61-67 │ ├─────────────────┼──────────────────────┤ │指認對象照片紀錄表 │(9)警663卷一121-127 │ └─────────────────┴──────────────────────┘ 附表六 ┌────────────────────────────────────────┐ │峻源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8)警663卷二41-43 │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8)警663卷二37-39 │ │ │(1)警300卷129 │ │ │(1)警300卷130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8)警663卷二51-93 │ │ │ │ ├─────────────────┼──────────────────────┤ │100/8付款明細-樹脂、其他、PU、水、│(8)警663卷二97-101 │ │其他 │ │ ├─────────────────┼──────────────────────┤ │100/9付款明細-樹脂、其他、PU、水、│(8)警663卷二103-107 │ │其他 │ │ ├─────────────────┼──────────────────────┤ │100/10付款明細-其他 │(8)警663卷二109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毛利 │(8)警663卷二111-113 │ │ │(8)警663卷二115-117 │ │ │(8)警663卷二119-12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收│(8)警663卷二123-125 │ │支明細表 │(8)警663卷二127 │ │ │(8)警663卷二129 │ │ │(8)警663卷二13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 │(8)警663卷二151 │ ├─────────────────┼──────────────────────┤ │「運費」帳冊 │(8)警663卷二149 │ ├─────────────────┼──────────────────────┤ │訪客出入登記簿 │(8)警663卷二135-147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19)卷116-117、118-119、120-121 │ ├─────────────────┼──────────────────────┤ │棄置事業廢棄物場地現場照片 │(3)警663卷七525-531 │ │ │(2)警663卷八213-239 │ │ │(2)警663卷八241 │ │ │(2)警663卷八243-255 │ │ │(2)警663卷八257-261 │ ├─────────────────┼──────────────────────┤ │會勘照片 │(8)警663卷二45-47 │ │ │(19)卷100-101 │ ├─────────────────┼──────────────────────┤ │精湛檢驗科技股份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19)卷102 │ │驗報告 │ │ ├─────────────────┼──────────────────────┤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書廢棄物檢│(1)警300卷149 │ │驗報告 │ │ ├─────────────────┼──────────────────────┤ │客戶資料表 │(8)警663卷二153 │ ├─────────────────┼──────────────────────┤ │指認對象照片紀錄表 │(8)警663卷二29-35 │ ├─────────────────┼──────────────────────┤ │清除機構基本資料 │(1)警300卷135-137 │ ├─────────────────┼──────────────────────┤ │處理機構基本資料 │(8)警663卷二49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8)警663卷二95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 │ └─────────────────┴──────────────────────┘ 附表七 ┌────────────────────────────────────────┐ │世全、晨貿、廣質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8)警663卷二309-317 │ │ │(8)警663卷二435-437 │ │ │(8)警663卷二253-255 │ ├─────────────────┼──────────────────────┤ │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8)警663卷二303-307 │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8)警663卷二245-249 │ │ │(8)警663卷二425-427 │ │ │(8)警663卷二251-252;429-433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8)警663卷二205-216 │ │ │(8)警663卷二277-285 │ ├─────────────────┼──────────────────────┤ │100/8付款明細-樹脂、其他 │(8)警663卷二219 │ ├─────────────────┼──────────────────────┤ │100/9付款明細-樹脂、其他 │(8)警663卷二221 │ ├─────────────────┼──────────────────────┤ │100/9付款明細-樹脂、其他 │(8)警663卷二289 │ ├─────────────────┼──────────────────────┤ │100/6付款明細-樹脂 │(8)警663卷二393 │ ├─────────────────┼──────────────────────┤ │100/7付款明細-樹脂、其他 │(8)警663卷二395 │ ├─────────────────┼──────────────────────┤ │100/8付款明細-樹脂、其他 │(8)警663卷二397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毛利 │(8)警663卷二223-225 │ │ │(8)警663卷二227 │ │ │(8)警663卷二291-293 │ │ │(8)警663卷二399-401 │ │ │(8)警663卷二403-405 │ │ │(8)警663卷二407-409 │ │ │(8)警663卷二411-413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收│(8)警663卷二229-230;235 │ │支明細表 │(8)警663卷二231-233、237 │ │ │(8)警663卷二295-297 │ │ │(8)警663卷二419 │ │ │(8)警663卷二421、415 │ │ │(8)警663卷二417、423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8)警663卷二217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19)卷116-117、118-119、120-121 │ ├─────────────────┼──────────────────────┤ │採樣照片 │(19)卷94-95 │ │ │(19)卷97-98 │ ├─────────────────┼──────────────────────┤ │精湛檢驗科技股份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19)卷96 │ │驗報告 │(19)卷99 │ ├─────────────────┼──────────────────────┤ │棄置事業廢棄物場地現場照片 │(3)警663卷七525-531 │ │ │(2)警663卷八213-239 │ │ │(2)警663卷八241 │ │ │(2)警663卷八243-255 │ │ │(2)警663卷八257-261 │ ├─────────────────┼──────────────────────┤ │會勘照片 │(8)警663卷二193-203 │ │ │(8)警663卷二269-275 │ │ │(8)警663卷二369 │ ├─────────────────┼──────────────────────┤ │收據 │(8)警663卷二241-243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 │(8)警663卷二239 │ │ │ │ ├─────────────────┼──────────────────────┤ │清除機構基本資料 │(8)警663卷二371-390 │ ├─────────────────┼──────────────────────┤ │客戶資料表 │(8)警663卷二367 │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8)警663卷二363-365 │ ├─────────────────┼──────────────────────┤ │摘要單價收入發出結存明細 │(8)警663卷二301 │ ├─────────────────┼──────────────────────┤ │指認對象照片紀錄表 │(8)警663卷二343-349 │ │ │(8)警663卷二185-191 │ │ │ │ ├─────────────────┼──────────────────────┤ │扣押筆錄 │(8)警663卷二351-353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8)警663卷二357 │ ├─────────────────┼──────────────────────┤ │責付保管條 │(8)警663卷二359 │ ├─────────────────┼──────────────────────┤ │扣押物品明細清單 │(8)警663卷二36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8)警663卷二217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8)警663卷二287 │ │ │(8)警663卷二391 │ └─────────────────┴──────────────────────┘ 附表八 ┌────────────────────────────────────────┐ │新鈺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7)警663卷三113-115 │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7)警663卷三117 │ │ │(7)警663卷三119-123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7)警663卷三91-112 │ ├─────────────────┼──────────────────────┤ │100/10付款明細-其他 │(7)警663卷三73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毛利 │(7)警663卷三75-77 │ ├─────────────────┼──────────────────────┤ │地磅單 │(7)警663卷三83-8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 │(7)警663卷三87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收│(7)警663卷三79-81 │ │支明細表 │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 │(7)警663卷三89 │ │ │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19)卷116-117、118-119、120-121 │ ├─────────────────┼──────────────────────┤ │採樣照片 │(19)卷74-75 │ ├─────────────────┼──────────────────────┤ │精湛檢驗科技股份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19)卷96 │ │驗報告 │(19)卷99 │ ├─────────────────┼──────────────────────┤ │棄置事業廢棄物場地現場照片 │(3)警663卷七525-531 │ │ │(2)警663卷八213-239 │ │ │(2)警663卷八241 │ │ │(2)警663卷八243-255 │ │ │(2)警663卷八257-261 │ ├─────────────────┼──────────────────────┤ │事業廢棄物現場指認照片 │(7)警663卷三31-35 │ │ │(7)警663卷三37-41 │ │ │(7)警663卷三43-45 │ ├─────────────────┼──────────────────────┤ │搜索票 │(2)警663卷八419 │ │ │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 │(2)警663卷八421-423 │ │ │ │ ├─────────────────┼──────────────────────┤ │查扣物品明細清單 │(2)警663卷八425 │ │ │ │ ├─────────────────┼──────────────────────┤ │指認對象照片紀錄表 │(7)警663卷三23-29 │ │ │(7)警663卷三63-69 │ │ │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7)警663卷三71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 │ └─────────────────┴──────────────────────┘ 附表九 ┌────────────────────────────────────────┐ │翔緯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7)警663卷三273-275 │ │ │(19)卷80-81 │ ├─────────────────┼──────────────────────┤ │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7)警663卷三277 │ │ │(19)卷82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7)警663卷三293-303 │ ├─────────────────┼──────────────────────┤ │100/9付款明細-樹脂、其他 │(7)警663卷三24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毛利 │(7)警663卷三247-249 │ ├─────────────────┼──────────────────────┤ │明細分類帳 │(7)警663卷三26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 │(7)警663卷三257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收│(7)警663卷三251-253 │ │支明細表 │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7)警663卷三275 │ │ │(19)卷76-77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19)卷116-117、118-119、120-121 │ │ │(7)警663卷三279-287 │ │ │(19)卷83-87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 │(7)警663卷三255 │ ├─────────────────┼──────────────────────┤ │請款單、統一發票 │(7)警663卷三257 │ ├─────────────────┼──────────────────────┤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單 │(7)警663卷三259 │ ├─────────────────┼──────────────────────┤ │申報記錄 │(7)警663卷三263-267 │ ├─────────────────┼──────────────────────┤ │地磅單 │(7)警663卷三259 │ ├─────────────────┼──────────────────────┤ │搜索票 │(2)警663卷八367 │ ├─────────────────┼──────────────────────┤ │搜索扣押筆錄 │(2)警663卷八369-371 │ ├─────────────────┼──────────────────────┤ │查扣物品明細清單 │(2)警663卷八37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7)警663卷三243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 │ └─────────────────┴──────────────────────┘ 附表十 ┌────────────────────────────────────────┐ │台神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6)警663卷四223-225 │ ├─────────────────┼──────────────────────┤ │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6)警663卷四227-229 │ │ │(6)警663卷四231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6)警663卷四233-241 │ ├─────────────────┼──────────────────────┤ │100/9付款明細-樹脂 │(6)警663卷四19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毛利 │(6)警663卷四197-199 │ │ │(6)警663卷四20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 │(6)警663卷四207;251 │ │ │(16)核交1853卷179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 │(6)警663卷四211 │ │ │(16)核交1853卷180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聯絡單 │(6)警663卷四209 │ │ │(16)核交1853卷18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收│(6)警663卷四201-203 │ │支明細表 │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19)卷116-117、118-119、120-121 │ │ │(7)警663卷三279-287 │ │ │(19)卷83-87 │ ├─────────────────┼──────────────────────┤ │統一發票 │(6)警663卷四213 │ ├─────────────────┼──────────────────────┤ │事業廢棄物清除服務合約書 │(6)警663卷四243-263 │ │ │(16)核交1853卷174-178 │ ├─────────────────┼──────────────────────┤ │台神裝運廢棄物容器照片 │(6)警663卷四217-221 │ ├─────────────────┼──────────────────────┤ │搜索票 │(2)警663卷八387 │ ├─────────────────┼──────────────────────┤ │搜索扣押筆錄 │(2)警663卷八389-391 │ ├─────────────────┼──────────────────────┤ │查扣物品明細清單 │(2)警663卷八39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6)警663卷四193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 │ └─────────────────┴──────────────────────┘ 附表十一 ┌────────────────────────────────────────┐ │伯特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6)警663卷四299-301 │ │ │(5)警663卷五319 │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6)警663卷四303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6)警663卷四305-315 │ ├─────────────────┼──────────────────────┤ │100/9付款明細-樹脂、其他、水、其他│(6)警663卷四279、281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毛利 │(6)警663卷四283 │ ├─────────────────┼──────────────────────┤ │統一發票 │(6)警663卷四289-291 │ ├─────────────────┼──────────────────────┤ │伯特光電進退貨明細 │(6)警663卷四293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收│(6)警663卷四285-286 │ │支明細表 │(6)警663卷四287 │ │ │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19)卷116-117、118-119、120-121 │ │ │(7)警663卷三279-287 │ │ │(19)卷83-87 │ ├─────────────────┼──────────────────────┤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 │(6)警663卷四351 │ │ 品檢驗報告 │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 │(6)警663卷四325 │ │ │ │ ├─────────────────┼──────────────────────┤ │事業廢棄物清除服務合約書 │(6)警663卷四317-333 │ ├─────────────────┼──────────────────────┤ │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 │(6)警663卷四335-349 │ ├─────────────────┼──────────────────────┤ │伯特裝運廢棄物容器 │(6)警663卷四295-297 │ ├─────────────────┼──────────────────────┤ │搜索票 │(2)警663卷八387 │ ├─────────────────┼──────────────────────┤ │搜索扣押筆錄 │(2)警663卷八389-391 │ ├─────────────────┼──────────────────────┤ │查扣物品明細清單 │(2)警663卷八395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6)警663卷四193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 │ └─────────────────┴──────────────────────┘ 附表十二 ┌────────────────────────────────────────┐ │茂順公司相關書證 │ ├─────────────────┬──────────────────────┤ │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 │廠內現場照片 │(6)警663卷四459-461 │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6)警663卷四463-465 │ │ │(5)警663卷五391-393 │ │ │(6)警663卷四467-469 │ │ │(6)警663卷四475 │ ├─────────────────┼──────────────────────┤ │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6)警663卷四471-473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 │(6)警663卷四449-457 │ ├─────────────────┼──────────────────────┤ │車輛進出管制登記表 │(6)警663卷四409-417;613;623 │ ├─────────────────┼──────────────────────┤ │轉帳傳票 │(6)警663卷四419 │ │ │(6)警663卷四425 │ │ │(6)警663卷四431 │ │ │(6)警663卷四437 │ │ │(6)警663卷四443 │ ├─────────────────┼──────────────────────┤ │茂順科技請款單 │(6)警663卷四421 │ │ │(6)警663卷四427 │ │ │(6)警663卷四433 │ │ │(6)警663卷四439 │ │ │(6)警663卷四445 │ ├─────────────────┼──────────────────────┤ │統一發票 │(6)警663卷四421-423 │ │ │(6)警663卷四427-429 │ │ │(6)警663卷四433-435 │ │ │(6)警663卷四439-441 │ │ │(6)警663卷四445-447 │ │ │(6)警663卷四571-577 │ ├─────────────────┼──────────────────────┤ │茂順公司監視器畫面 │(6)警663卷四375-381 │ ├─────────────────┼──────────────────────┤ │採樣照片 │(19)卷115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樣品運送│(2)警663卷八281、284、293 │ │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19)卷116、122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2)警663卷八282-283、285-288、289-292 │ │ │(11)偵935卷26-28 │ │ │(15)核交1854卷26背-28 │ │ │(19)卷116-117、118-119、120-121 │ │ │(7)警663卷三279-287 │ │ │(19)卷83-87 │ ├─────────────────┼──────────────────────┤ │會勘照片 │(19)卷111-112 │ │ │ │ ├─────────────────┼──────────────────────┤ │精湛檢驗科技股份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19)卷110 │ │驗報告 │ │ ├─────────────────┼──────────────────────┤ │棄置廢棄物現場指認照片 │(6)警663卷四399-405 │ │ │(6)警663卷四567-569 │ ├─────────────────┼──────────────────────┤ │移置桶裝事業廢棄物照片 │(6)警663卷四403 │ ├─────────────────┼──────────────────────┤ │茂順嘉義縣大林鎮桶裝廢溶劑棄置物廢│(6)警663卷四483-541 │ │棄物處置計畫 │ │ ├─────────────────┼──────────────────────┤ │指認對象照片紀錄表 │(6)警663卷四383-389 │ ├─────────────────┼──────────────────────┤ │容器照片 │(6)警663卷四391-398 │ ├─────────────────┼──────────────────────┤ │甲方委託代處理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6)警663卷四477-479 │ │量一覽表 │ │ ├─────────────────┼──────────────────────┤ │搜索票 │(2)警663卷八409 │ ├─────────────────┼──────────────────────┤ │搜索扣押筆錄 │(2)警663卷八411-413 │ ├─────────────────┼──────────────────────┤ │查扣物品明細清單 │(2)警663卷八417 │ ├─────────────────┼──────────────────────┤ │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理事│(6)警663卷四407 │ │業廢棄物統計表(100年4月至10月止) │ │ └─────────────────┴──────────────────────┘ 附表十三 ┌─┬───┬────┬───────┬──────┬──────────────┐ │編│承辦業│委託清運│廢棄物 │非法清理時間│非法清理方式 │ │號│務人員│之客戶 │ │ │ │ ├─┼───┼────┼───────┼──────┼──────────────┤ │01│許益豪│昶笙福公│廢水等有害事業│100年4月29日│廢水部分則由林洲慶在寶旺公司│ │ │ │司 │廢棄物(桶裝;│至100年10月 │,僅經簡易污水處理設施,即排│ │ │ │ │數量不詳) │29日 │放至工業區下水道。 │ ├─┼───┼────┼───────┼──────┼──────────────┤ │02│許益豪│優你康公│清洗桶槽治具所│100年7月28日│由林洲慶在寶旺公司,僅經簡易│ │ │ │司 │生之雙氧水及報│、100年7月29│污水處理設施,即排放至工業區│ │ │ │ │廢無用之隱形眼│日 │下水道。 │ │ │ │ │鏡顏料廢溶劑等│ │ │ │ │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 │ │ │ │,共119桶 │ │ │ ├─┼───┼────┼───────┼──────┼──────────────┤ │03│劉宗恩│群成公司│製程所生之廢溶│100年6月16日│由林洲慶在寶旺公司,僅經簡易│ │ │許益豪│ │劑等一般事業廢│ │污水處理設施,即排放至工業區│ │ │ │ │棄物,共1500公│ │下水道。 │ │ │ │ │斤 │ │ │ ├─┼───┼────┼───────┼──────┼──────────────┤ │04│賈桂文│臺遠公司│報廢無用之食品│100年7月19日│由林洲慶在寶旺公司,僅經簡易│ │ │ │ │級鹼性清洗溶劑│ │污水處理設施,即排放至工業區│ │ │ │ │等一般事業廢棄│ │下水道。 │ │ │ │ │物,共115桶 │ │ │ ├─┼───┼────┼───────┼──────┼──────────────┤ │05│劉宗恩│益通公司│製程所生之含氫│100年1月28日│由林洲慶在寶旺公司,僅經簡易│ │ │許益豪│ │氟酸廢液等有害│至100年4月11│污水處理設施,即排放至工業區│ │ │ │ │事業廢棄物,共│日 │下水道。 │ │ │ │ │約15萬6840公斤│ │ │ │ │ │ │ │ │ │ ├─┼───┼────┼───────┼──────┼──────────────┤ │06│許益豪│合晶公司│製程所生之含氫│100年9月19日│由林洲慶在寶旺公司,僅經簡易│ │ │ │ │氟酸廢液等有害│ │污水處理設施,即排放至工業區│ │ │ │ │事業廢棄物,共│ │下水道。 │ │ │ │ │約2230公斤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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