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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2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周瑞芬李慧瑜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P○○ (現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被告
Q○○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七二號、第二二四五0號、第二七二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ㄧ、P○○竊盜,共叁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又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竊盜,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二、Q○○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三、P○○就附表二編號七、八、九被訴竊盜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P○○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甫在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Q○○前於九十二年間,曾因故買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五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後Q○○在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二人均不知警省悔悟。

二、P○○嗣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壬○○等人之監視器鏡頭(數量詳如附表所示),其於得手後並在偷竊之同日或翌日隨即將竊得之監視器鏡頭均持往Q○○所擺設位在臺中市○○區○○路之東光跳蚤市場攤位,而以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五百元之價格銷贓販售變賣為現金,得款並花用殆盡。嗣P○○因另涉犯其他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而為本院准予羈押,P○○在拘禁中為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借提訊問時,其於主管刑事訴追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之際,即主動向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自首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四至

七、九、一三、一五、二一、二九、三三、三七、四九號所示之竊盜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且另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之攝錄畫面追查,始循線偵悉上情。

三、Q○○係以在跳蚤市場擺設攤位,收購、修理、販售二手監視器鏡頭、汽車音響等電器產品為業之人,依其智識程度、銷售業務經驗及一般社會之通見,已明知P○○持至臺中市北屯區○○路之東光跳蚤市場而伺機兜售之數量繁多,如附表一(除編號一0外)、附表二(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監視器鏡頭,均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反覆、延續性故買贓物之行為決意,先後於P○○竊取該等監視器鏡頭得後後未幾,即在上開跳蚤市場內,以每個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陸續向P○○買入如附表一(除編號一0外)、附表二(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監視器鏡頭。嗣經警查獲P○○所涉犯之竊盜罪行,乃由員警依循P○○之供述,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先後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十三時許及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許,各在Q○○所使用,停駐於上揭東光跳蚤市場前之車牌號碼7961-LM號自用小貨車內、Q○○位於臺中市○區○○○路三六五號十一樓之七住處內與前述東光跳蚤市場Q○○所擺設之攤位內,均循線查獲Q○○,並分別扣得汽車音響、車用液晶螢幕及監視器鏡頭等物品。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先後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前段謂:「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對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其依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乃否定共同被告於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證人適格,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與當時有效施行中之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牴觸,並已不當剝奪其他共同被告對該實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核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該二判例及其他相同意旨判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明白指出「共同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在未經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前,該陳述應不得採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又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否意謂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亦得為不利其他被告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原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將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之危險。以被告自白,作為其自己犯罪之證明時,尚有此危險,以之作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不特在採證上具有自白虛偽性之同樣危險,且共犯者之自白,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即為其他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再對於共同被告之調查,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外,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另增訂第二百八十七之一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同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條亦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故法院必須裁定將共同被告分離調查、辯論,改依訊問證人之程序,命其具結,進行交互詰問。至於「非共同被告之共犯」,法院亦應以「證人身分」(非以「共犯」之名義)傳喚到庭,命其具結,進行交互詰問,以獲得證言之證據資料。另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四0五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P○○、另案被告申○○、辰○○咸已於本院九十八年四月七日審理時,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被告Q○○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且渠等在本院之證述內容,核與先前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陳言詞大致相符,則同案被告P○○、另案被告申○○、辰○○於偵查中之陳述已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自皆得作為本件法院憑斷之論據。

二、另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P○○、Q○○及其選任辯護人已於本院表示就被害人壬○○等人於警詢中之言詞陳述內容並無異見,且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8頁),經本院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之客觀狀況,並無任何遭不當施壓或干擾,亦未有具體事證顯示渠等有遭受不當取供之情形,被告P○○、Q○○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被害人壬○○等人於警詢中陳述渠等所有之物品遭竊取之被害情節亦俱不爭執,因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自皆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P○○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認其確有為前揭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五十次竊取監視器鏡頭既、未遂之犯行不諱;另訊據被告Q○○固亦坦陳其確有於前揭時地,分別以上述之代價向被告P○○買入如附表一(除編號一0外)、附表二(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監視器鏡頭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P○○向伊聲稱家中係從事修理電動工具,伊不疑有他,才未質疑何以P○○有如此數量龐大之監視器鏡頭可供販售。且伊向P○○買受監視器鏡頭時,均有要求P○○簽立讓渡切結書,保證物品之來源正當,P○○也都同意書立,並未告知伊物品係竊取而來,所以伊根本不知道P○○所持以販賣之監視器鏡頭皆是失竊之贓物云云。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竊盜監視器鏡頭犯行,除據被告P○○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供承無隱外,並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壬○○等人於警詢時指訴物品遭竊之情節甚詳(被害人筆錄出處均詳如附表一被害人筆錄出處欄所示)。另本件此部分復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於查獲後帶同被告P○○至現場模擬、追查贓物流向與被害人宙○○等人領回所失竊之監視器鏡頭時所拍攝之照片、被告P○○銷贓時所簽立之讓渡切結書等件在卷(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70010737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76頁、第79頁、第82頁、第88頁、第91頁、第192頁至第221頁、第223頁至第228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7年11月10日中分三偵字第0970027181號函附卷宗第282頁至第283頁、第286頁至第287頁),暨員警分別於前揭被告Q○○所使用自用小貨車及居住處所扣得,其自被告P○○處所蒐購之監視器鏡頭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P○○所為前揭自白,核皆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另如附表一(除編號一0外)、附表二(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監視器鏡頭,分別為被害人壬○○、J○○等人所有,而各於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時間遭竊等事實,業據被害人壬○○等人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堪信該等監視器鏡頭確屬被告P○○因竊盜犯罪所得之贓物,應無疑義。其次,被告Q○○自九十七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間某日止,先後於被告P○○竊取該等監視器鏡頭後未幾,即在上開其於跳蚤市場所擺設之攤位內,以每個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向被告P○○買入如附表一(除編號一0外)、附表二(除編號三外)所示之監視器鏡頭等情,亦為被告Q○○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且有上述被害人宙○○等人所出具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於查獲後帶同被告P○○追查贓物流向與被害人宙○○等人領回所失竊之監視器鏡頭時所拍攝之照片、被告P○○銷贓時所簽立之讓渡切結書等件在卷,暨員警分別於前揭被告Q○○所使用自用小貨車及居住處所扣得其自被告P○○處所蒐購之監視器鏡頭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Q○○確有於上揭時、地,先後向被告P○○購入該等監視器鏡頭贓物之客觀事實無訛。基此,本件此部分所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Q○○於收購上揭被告P○○所兜售之監視器鏡頭時,主觀上是否有該等物品係屬贓物之認識?

㈢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成立要件,至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對贓物有不確定之認識而仍收買之,亦應成立收受贓物罪,如不相識者,以廉價或不相當之價格,或未合理交待來源而兜售貨品,因其遠低於市價或來源不明,心疑其為贓物,貪圖價廉或其他考慮,而予以收購之,即應成立故買贓物罪。又我國並未禁止二手物品之交易買賣,然鑑於此類交易金額非鉅,買受者多僅就產品外觀之新舊、有無損壞及功能是否故障等進行估價,出賣人亦無須負擔產品維修、保固或更換瑕疵品等售後服務,性質上屬於一次性之交易活動,且買受人並無足夠能力得以針對出賣人身分、產品來源等進行確實之徵信,故有採取出具「讓渡書」、「切結書」、「買賣契約書」之方式進行交易者,即由出賣人以書面聲明交易標的之來源正當且非盜贓等事項,作為雙方權利義務之憑據,此乃一般民間二手(中古)交易之常態。查本件被告Q○○主觀上明知被告P○○所持予兜售之監視器鏡頭均係贓物而仍予買受之情事,業據被告P○○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證:伊在九十七年二月間至四月間所竊取之監視器鏡頭,均係持至Q○○在東光跳蚤市場所擺設之攤位販售予Q○○,每只販售之價格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一開始伊是把家裡閒置不用之砂輪機、電鑽等電動工具拿去賣給Q○○,因而與Q○○結識。後來Q○○看伊很缺錢,就暗示伊可以去偷拔監視器鏡頭來賣,價格會比較好,每個月甚至可賺取十餘萬元。伊雖然沒有明確告知過Q○○該等監視器鏡頭係屬贓物,但因初始是Q○○要伊拔取監視器鏡頭來賣,伊告訴Q○○伊是作電動工具修理的,並沒有經營販售或維修監視器鏡頭之相關行業,所以會有這麼多鏡頭可以賣,Q○○也應該要知道伊是偷來的。且曾經有一次,伊竊取鏡頭後,被所有人發現,伊就跑給對方追,後來沒被捉到,伊把竊得之監視器鏡頭循例拿到Q○○的攤位販售,並告知Q○○伊竄逃之情形,Q○○聽完後還表示沒有關係,顯然Q○○也知道伊去偷拔監視器鏡頭來販賣的事情等語綦詳(見偵字第17172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140頁至第143頁,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23頁),以被告Q○○與被告P○○間並無任何具體事證顯示渠等已生如何之嫌隙素怨,被告Q○○先前甚且提供方便之管道,順利被告P○○販售閒置之物品或銷贓,彼此間當有一定之熟稔程度與交情,則衡情被告P○○應無可能甘冒刑法誣告或偽證罪追訴處罰之危險,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虛偽為陳述,故意捏造案件情節,設詞誣陷被告Q○○主觀上對所收購之監視器鏡頭係屬贓物有明確認識之動機及必要,是被告P○○前揭對被告Q○○不利之指證,應足以信實採認,自得據為認定被告Q○○確有故買贓物犯行之憑佐。

㈣被告Q○○固以前開情詞置辯,否認其有故買贓物之主觀犯意云云;惟依被告P○○之上揭供證,其竊得如附表一(除編號一0外)、附表二(編號三除外)所示之監視器鏡頭後,均係持往被告Q○○所擺設之攤位販售,其前後兜售之時間未逾二個月,販賣之鏡頭近百個(九十二個),頻率之繁,數量亦非在少數,且所銷售之物品皆係監視器鏡頭,物品屬性相同且重複,應已違通常個人銷售自己所有中古物之交易常情。而被告P○○前復已向被告Q○○表明家中係從事砂輪機、電鑽等電動工具之維修,並不包含監視器鏡頭之經銷與修理,業如前述,被告P○○於販售時又未出示任何證明來源之文件,則被告Q○○對於被告P○○如何能於如此短暫之期間內,密集取得上開物品,自應有所懷疑,遑論被告Q○○係在跳蚤市場收購、修理、販售二手監視器鏡頭、汽車音響等電器產品為業,對於物流通路亦當有相當程度之知悉,其對於該等監視器鏡頭之來源可疑一節實難諉言不知。另卷內雖有上開被告P○○銷贓時所簽立之讓渡切結書等件在卷(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7年11月10日中分三偵字第0970027181號函附卷宗第282頁至第283頁、第286頁至第287頁),得認被告Q○○在蒐購上述監視器鏡頭時,偶亦有採取前揭出具「讓渡書」、「切結書」之方式進行交易者,即令出賣人即被告P○○以書面聲明交易標的之來源正當且非盜贓等事項;然依該等讓渡切結書上,由被告P○○「保證物品來源正常」之交易標的物合計數量僅二十一個,已遠遜於雙方所實際交易之監視器鏡頭數目(九十二個),復參酌被告P○○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伊拿監視器鏡頭去賣給Q○○時,有時候當場書立切結書,但有時候則沒寫,Q○○說ㄧ個月寫ㄧ次就好。且通常伊均僅負責簽名,品名與數量則係Q○○嗣後再填寫等語(見偵字第17172 號卷第51頁,本院卷第120頁),顯見被告Q○○此部分所要求作為雙方權利義務重要憑據之讓渡切結書之簽立,僅徒具形式之意義,被告Q○○並未就所有被告P○○所販售之鏡頭均詳究其來源正當,或命被告P○○逐一聲明保證之,與一般民間二手舊貨交易之常態已有歧異,甚且被告Q○○竟要求被告P○○僅於空白之讓渡切結書上填載個人基本資料及簽名、按捺指印,未當場就特定交易標的物之來源正常為確認,此舉更凸顯被告Q○○無非僅為掩飾物品取得之來源,企圖將被告P○○所銷售之物品與來源合法之同類商品加以混淆,增加司法偵查與贓物辨識之困難度,是被告Q○○縱有部分監視器鏡頭之交易,得提出讓渡切結書以佐證之,仍無礙於本院對其於本件此部分確有有故買贓物主觀犯意之認定。況本件依前開被害人壬○○等人之指陳,渠等所裝設之監視器鏡頭原價動輒皆有三千元以上,然被告Q○○竟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即三百元至五百元之價格,即得以向被告P○○買受,其收購之價錢已顯然偏低,益徵被告Q○○於被告P○○持以銷贓之際,即皆已明悉上開監視器鏡頭為贓物,其主觀上應具有故買贓物之不法犯意甚明。

㈤綜此,被告Q○○於本件此部分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P○○、Q○○所分別觸犯之竊盜及故買贓物犯行,皆洵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P○○、Q○○所為:

㈠核被告P○○就本件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編號一一至五0所為,應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其就附表一編號一0所為,則係犯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被告P○○就如附表一編號一0所示之至被害人緯達皮革公司設址處行竊部分,渠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施而未能得逞,為未遂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檢察官疏未斟酌,誤認被告P○○於本件所為全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既遂罪嫌,尚有未合;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本件此部分檢察官亦係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既遂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認係犯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因其罪名同為「竊盜」,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另按刑法收受贓物罪,所稱之「收受」,係指無償取得贓物之行為,至於凡有償取得贓物之所有權者,即為「故買」贓物,除買賣外,包括互易、清償債務、代物清償、有利息消費借貸等均屬之,是本件核被告Q○○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

㈢起訴意旨疏未釐清被告P○○所為如附表二編號ㄧ至編號

六、編號ㄧ0至編號二一所示之竊盜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0七六號(附表二編號ㄧ0、ㄧ八及二0部分)、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三六六號(附表二編號二、四至六、ㄧㄧ至ㄧ七、ㄧ九及二一部分)、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ㄧ號(附表二編號ㄧ、三部分)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分別由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ㄧ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七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0七六號,嗣因被告P○○撤回上訴而在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三六六號,因不得上訴而於判決之同日確定)與本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五ㄧ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ㄧ號,後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有各該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暨被告P○○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見偵字第17172號卷第23頁至第33頁,本院卷第10頁至第17頁、第71頁至第74頁、第76頁至第78頁),猶於本件就此等竊盜犯行重複提起公訴,固有未洽,惟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具狀撤回起訴(見本院卷第48頁至第54頁),本院即毋庸再就被告P○○此等部分之竊盜犯行再予論究。至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就後列附表二編號一九所示之被告Q○○故買被害人m○○遭竊之監視器鏡頭犯行,竟於起訴書附表ㄧ編號四五及編號六六中重複論列,亦有違失,但已經公訴

明之。

㈣又被告Q○○自九十七年二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中旬某日止之期間內,先後多次為相同類型之故買贓物之行為,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此等故買贓物行為於法律評價上應如何論其罪數,目前於實務上尚無具法定拘束力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決議可循。按

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裁判,不得拘泥於法條字面文義,而為認事用法。而刑法修正刪除前之常業犯規定,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實際獲利若干,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至於多次犯行,於修法前原論以常業犯之罪者,修法後究應依基本之犯罪次數論以數罪,抑或以包括之一罪論之,尚須依個案情況為斷,未能一概而論。如其基本之犯罪原具有集合犯性質,或其行為符合接續犯概念,自應評價為包括之一罪,方不致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本件被告Q○○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雖多次向被告P○○故買贓物即監視器鏡頭,然其係以在跳蚤市場擺設攤位販售二手之監視器鏡頭與汽車音響等電器商品為業,為謀得較高之利益,而起意以收購他人失竊之監視器鏡頭再行轉賣之方式經營,此與一般偶然收購贓物之案件顯有不同,是被告Q○○於本件之自然概念上數故買行為,堪認係本於藉由收購贓物以為其經營二手商品買賣行業之犯罪計劃,而基於反覆實施之單一犯罪決意所為,並依其計劃於近二個月之時間內賡續為之,具延續性實施相同行為之特徵,購入地點亦係在其所經營之東光跳蚤市場攤位之有限範圍,故就社會通念而言,本件被告Q○○多次於被告P○○行竊後之故買贓物之行為,既係向單一對象購入同種類之舊貨,且行為之時間、空間堪認密接而無間斷,當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其縱有多次故買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單一故買贓物罪既遂為已足。檢察官認被告Q○○於本件之多次故買贓物犯行間,係犯意各別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亦併指明。

㈤另被告P○○、Q○○分別有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經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渠二人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各自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皆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俱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被告P○○部分並就其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一0所示被害人緯達皮革公司設址處行竊未遂部分,按照刑法之明文規定予以先加重後減輕之。

㈥再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本件被告P○○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借提訊問其所另涉犯之其他竊盜案件時,其在所涉本件如附表ㄧ編號四至七、九、一三、一五、二ㄧ、二九、三三、三七、四九所示之普通竊盜既遂犯行未被發覺前,即向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自首其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等情,已據證人即承辦員警d○○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08頁至第112頁),被告P○○所為此部分十二次普通竊盜既遂犯罪自咸生自首之效力,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均得予減輕其刑,此部分並配合累犯之加重規定亦予以先加重後減輕之。

㈦另按刑法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接續犯之成立,應以被告之數個密切接近之行為係侵害同一之法益為前提。故若就竊盜罪而言,除被竊盜之客體在客觀上可視為屬於同一監督權範圍外,須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始足成立接續犯。本件被告P○○所為如附表ㄧ所示之多次普通竊盜既遂、未遂犯行,各自之時間雖係密接;惟因各該監視器鏡頭之管領權係各自歸屬於不同之住宅所有或管領人,侵害法益各異,難謂屬同一監督權範圍,則被告P○○主觀上對於其所欲行竊盜之財物係分屬不同管領權歸屬一節,亦應有所認識,是被告P○○於本件所為,其各個竊盜犯行間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起意行竊,行為彼此間亦屬截然可分,與接續犯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其所為四十九次普通竊盜既遂與一次普通竊盜未遂犯行間,自應予以分論併罰。至被告P○○就附表ㄧ編號八、二三、二九所示竊盜犯行,則係於同一處所,於相隔一日、翌日或約半月之密切接近之密集時間內,接連各自竊取同一被害人黃○○、宙○○或丁○○之監視器鏡頭計二個、二個或五個,被害法益既各屬同一,自皆可包括評價認為一接續行為,而就各該部分僅分別論以單一之竊盜罪,亦併敘明之。

四、爰審酌被告P○○之素行,其正值青壯,卻不思振作奮發向上,竟猶貪取非份之財,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既缺乏對他人財產權需予以尊重之觀念,同時亦產生社會安全秩序之危害,惡行非輕;另被告Q○○亦囿於貪念而以低價故買贓物,既侵害被害人壬○○等人之財產權益,亦使被竊取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助長竊風之盛行,已無足取,矧其素行不佳,前即曾因贓物案件,受徒刑之科處及執行,已見前述,詎仍心存僥倖,不知守法營業,反而貪小便宜,向同案被告P○○多次故買贓物,且所故買之監視器鏡頭數量多達近百個,提供竊嫌銷贓管道,對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之危害非小;兼衡酌被告Q○○之故買贓物行為之可非難性尚不若實際下手行竊之人為重,被告P○○所竊取物品與被告Q○○所故買贓物之價值之犯罪所致具體損害,被告P○○犯後坦認犯罪,頗有悔意;被告Q○○犯後猶飾詞狡辯,缺乏對自己犯行展現悔悟心意之具體表現之各自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P○○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另按刑罰之執行,係對於人身及財產之侵害,應止於犯罪行為人之一身為原則。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刑法上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物,乃指無他人得對於該物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而言;倘該物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為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取得或變易獲得,該被害人既仍得對之為法律上權利之主張,自難認該當於沒收之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員警分別於被告Q○○所經營攤位、其住所與使用之車輛內所查扣之車用液晶螢幕計一百八十六台、汽車音響共五十二台、監視器鏡頭合計九百七十一台、電腦液晶螢幕、砂輪機、衛星導航、手持無線電與單片DVD汽車音響各一台等物品,非屬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部分,本與被告Q○○本件犯行無關,無所謂沒收與否之問題;至查證後若係贓物之部分,因被害之原管領權人仍得對之為法律上權利之主張,依法請求返還,自亦不宜認係被告Q○○或P○○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又本件扣案之讓渡切結書共計二百八十八張,係各該出賣人於銷售二手商品予被告Q○○時所書立,以為雙方權利義務之憑據,亦係買賣交易之憑證,其所佐證者乃係雙方確有買賣關係之締結,但與在刑法上是否即構成故買贓物未必具體相關(例如行為人為詐欺犯罪時所簽立收持之契約書),因此,該等讓渡切結書不宜認係被告Q○○所有直接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自亦無從併予諭知沒收。至扣案之Q○○郵局儲金簿、Q○○玉山銀行儲金簿、張陳玉鳳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儲金簿各一本、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晶片金融卡、一般提款卡各一張、Q○○、張陳玉鳳之印章各一顆等物,則核與被告Q○○之本件故買贓物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亦難認係供被告Q○○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進而釐清其所有權之歸屬,應逕不併為沒收之宣告。

叁、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被告Q○○明知被告P○○、另案被告申○○(所涉竊盜等犯嫌,業經本院先後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0號、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三年八月)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0、附表二編號三、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所竊取緯達皮革公司、b○○、寅○○及Z○○等人之監視器鏡頭、汽車音響等物品,均係竊盜所得,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與翌日(六日)十五時四十分許被告P○○竊取後未幾,即在臺中市○○區○○路之東光跳蚤市場,以低價向被告P○○買受該二只其所竊盜之監視器鏡頭;另自九十七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同在上開地點,以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價格,向另案被告申○○買受其所竊盜之汽車音響與衛星導航等物品;因認被告Q○○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Q○○亦有涉犯此部分故買贓物之犯嫌,無非係以前開監視器鏡頭、汽車音響與衛星導航等物品,俱為被害人緯達皮革公司、b○○、寅○○、Z○○等人所有,且分別為被告P○○及另案被告申○○竊取之物,業據被害人b○○等人指述與被告P○○、另案被告申○○供陳綦詳;又被告Q○○係以顯不相當之低價購得前開物品,以其係為經營舊貨買賣營生之業者,出於職業習慣,對所購商品是否屬贓物ㄧ節,警覺性應較常人為高,被告Q○○應明確知悉該等監視器鏡頭、汽車音響與衛星導航等物來源異常,顯有贓物犯罪之故意等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Q○○固坦認確有向另案被告申○○購買前開汽車音響等物品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此部分有何故買贓物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該等商品是贓物等語。

四、經查:

㈠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被害人b○○所有之監視器鏡頭,係由被告P○○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二九三號前,以日光燈管頂端綁附繩子為作案工具,持以勾取而竊取之。被告P○○於竊取被害人b○○所有之監視器鏡頭ㄧ個得手後,隨即再以同一方式欲勾取被害人b○○所有之另一個監視器鏡頭時,適為被害人b○○所查覺而未能得逞,被告P○○在倉促逃離現場之途中,乃隨手將前揭已竊得之被害人b○○所有之監視器鏡頭隨意丟棄在附近貨車之後車斗等情,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ㄧ號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五ㄧ八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本院判決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78頁),該被告P○○所竊得之監視器鏡頭既已由其在逃逸之途中任意丟棄,顯然不可能在之後又有販售予被告Q○○買受之情形。又如附表一編號一0所示被害人緯達皮革公司所有之監視器鏡頭,被告P○○係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一七巷九八號緯達皮革公司設址處前著手加以竊取,但最終並未得逞,即該部監視器鏡頭並未失竊,此情已由緯達皮革公司之負責人黃志成於警詢中證陳歷歷(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000000037號卷第106頁至第107頁),被告P○○既未竊取該只監視器鏡頭得手,亦當不至於其後會販售予被告Q○○。另員警循線於九十七年十ㄧ月五日上午六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ㄧ三0號騎樓處當場查獲另案被告申○○,並於現場及其位於該址B203室租住處所起獲如附表四編號四、五、八及九等汽車音響,業已發還被害人張曉蓉之夫甲○○、B○○、張日奎之子C○○與L○○,此亦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以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七號判決認定在案(判決書網路列印本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2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四紙在卷足憑(見偵字第27253號卷第49頁及其反面、第105頁反面、第106頁反面),此部分另案被告申○○所竊得之汽車音響顯然未及銷贓,其即為警所緝獲,並起出該等贓物查扣發還,更無由被告Q○○所故買之可言。再另案被告申○○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供證其所竊得之如附表四編號ㄧ至三、六、七所示之汽車音響等物品,其係自己留用,並未販售予被告Q○○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117頁),是此等部分於客觀上均無銷售贓物之事實,自根本已無再進而論述被告Q○○在主觀上有無贓物犯意之必要,起訴意旨疏未釐清前情,逕謂被告Q○○有此部分之故買贓物犯嫌,已嫌率斷。

㈡另如附表三所示之汽車音響、衛星導航等物品,原各自為被害人寅○○等人所有,先後由另案被告申○○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竊取,嗣並由其持至被告Q○○在東光跳蚤市場所擺設之攤位內售予被告Q○○等情,非惟由另案被告申○○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證甚詳(見本院卷第114頁反面至第118頁反面),被告Q○○對此亦始終不加爭執;惟此僅足以證明被告Q○○所買受之前開汽車音響、衛星導航等物品,係另案被告申○○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但尚無從據此即認定被告Q○○就此部分於主觀上亦有明知係贓物仍予買受之犯意或不確定故意。

㈢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以知情故買為要件(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判決參照)。換言之,必須行為人對於其所購買之物品屬於贓物一事主觀上有所認識而故買者,始足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於買受贓物之初,對於所購買之物品有無贓物之認識,則應參酌行為人購買贓物之交易對象、方式、價格及贓物之屬性、外觀、使用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交易價格之高低並不足以做為判斷行為人對於所購買之物品是否有贓物認識之充分必要條件。本件被告Q○○係在臺中市○○區○○路之東光跳蚤市場擺設攤位經營監視器鏡頭、汽車音響等電器產品買賣,已如前述,另案被告申○○係於偶然之機會至該跳蚤市場閒逛,見及被告Q○○所擺設攤位上有放置汽車音響等電器用品待售,始於竊取上述汽車音響、衛星導航等物品後,持至該攤位詢問販售予被告Q○○等情,亦據另案被告申○○在本院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 8頁反面),是本件此部分就交易方式而言,並無明顯悖於一般中古商品買賣常情之處。其次,一般二手商品之販售業者,為擔保所購入舊貨來源之正確性,於購買該等中古物品時,均會檢視出售人之證件資料,以免購得來路不明之贓物,導致追索無門,加以目前竊案、搶案頻傳,業者為求自保,均要求出售者需填寫讓渡書或切結書,以擔保所銷售之物品來源無疑,亦如前述,被告Q○○在買受另案被告申○○所持以兜售之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均有要求另案被告申○○詳實填寫讓渡切結書上之身分資料,並影印其身分證件存參,有該等讓渡切結書附卷為證(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中縣霧警偵字第097005413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28頁至第42頁)。另案被告申○○既始終未主動告知被告Q○○該等物品係屬贓物,甚且佯稱該等物品均係由其胞弟所經營買賣之中古車所拆卸下來(見本院卷第116頁及其反面),被告Q○○復於買受時要求另案被告申○○據實填載讓渡切結書之身分資料,以便日後查詢有所憑據,自已難率認被告Q○○就此部分於主觀上同有買受者係贓物之認識。又商品價格決定於市場供需之多寡,參以今日產品廠牌、型式之多樣化,且新產品不斷推出之情形,中古商品之價格,實取決於買賣雙方之主觀認知,未如全新物品有一定之客觀價格。而出賣人削價求售之原因甚多,其中多涉及出賣人之個人因素,並非所有削價求售之商品均必然為贓物,苟非出賣人主動告知,買受人實難知悉。就前開汽車音響之交易價格,本件被告Q○○尚以三千元至六千元之價格予以買受,亦難率謂其購入之代價顯不相當。況被告Q○○既為從事中古電子產品買賣之人,其以低價購入後復以高價售出,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亦屬當然,亦難以據此即推論被告Q○○就此部分於主觀上對於前開汽車音響與衛星導航為贓物一事有所認識。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此部分所舉之證據,或尚不足以證明該等監視器鏡頭與汽車音響、衛星導航等物品,確有銷售由被告Q○○予以買受;或難以逕謂被告Q○○對於前開物品為另案被告申○○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一事主觀上有所認識。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Q○○就此部分亦有公訴人所指之故買贓物犯行,其於本件之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本應另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Q○○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故買贓物犯行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件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謂:被告P○○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七、八、九所示之時間,徒手旋轉如附表二編號七、八、九所示之被害人林主祐等人所有,並裝設在如附表二編號七、八、九所示之地點之監視器鏡頭,使螺絲鬆開,再拔取而竊取得手;因認被告P○○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已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此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五六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關於被告P○○於附表二編號七、八、九所示之時地,竊取被害人林主祐、c○○及j○○等人所有之監視器鏡頭之罪嫌,業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由檢察官認被害人林主祐、c○○及j○○等人於警詢中均僅指述其等之監視器鏡頭遭竊之情事,惟均未目擊行竊之人,且查上開遭竊之監視器鏡頭均未扣案,警方亦查無贓物確切之流向,致無從進一步查證被害人林主祐等人失竊財物是否為被告P○○所竊取,是尚難僅依憑被告P○○於該案中之自白,即遽為對其不利之認定,因認被告P○○之犯罪嫌疑不足,而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該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且因被害人林主祐等人俱未提出再議而告確定,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審閱核實,並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網路列印本一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5頁及其反面),顯然該部分業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雖檢察官於本件另就被告P○○此部分所涉犯之竊盜罪嫌提起公訴,但其於起訴書中關於該等竊盜案件在嗣後是否有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得各款之情形,於起訴書中均未恁置一詞以論述其得以另行起訴之理由,顯然檢察官就該部分漏未斟酌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情形即逕為起訴。另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補充指陳:被告P○○因於嗣後將所竊得之監視器鏡頭販售予被告Q○○,被害人林主祐經由員警之通知,也確實自員警從被告Q○○處所查扣之物品中領回其所失竊之該監視器鏡頭,有被害人林主祐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佐(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7年11月10日中分三偵字第0970027181號函附卷宗第11 頁),是本件此部分應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情形,依法得再行起訴等語;然被告P○○於前開竊盜案件在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檢察官偵訊時,即已向承辦檢察官供稱:「(竊得之物品現於何處?)都賣到公共跳蚤市場,一支賣二百元到四百元,霧峰分局有將我借提出去指認跟我收贓的人,我已經指認出來了,跟我收贓的人有問我東西來源,我每天東西交給他,每個月紀錄一次買賣契約書之類的文書及身分證資料,錢花光了,沒錢和解」等語(見偵字第12534號影卷第8頁),被告P○○於當時雖未明確敘明收贓者之姓名即係被告Q○○,但顯然檢察官仍得以依循被告P○○此部分之供述,進一步追查或詢問承辦員警被告P○○是否確實有配合帶同查贓,以明該等案件中贓物之去向。況被告Q○○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十三日為警查獲,並已扣得被害人林主祐所遭竊之監視器鏡頭在案,故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四號被告Q○○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時,被害人林主祐上揭遭竊之監視器鏡頭已處於檢警所得追查其流向與被害人究係何人之狀態。依此,前開竊盜案件並無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言「查無贓物確切之流向,致無從進一步查證被害人林主祐等人失竊財物是否為被告P○○所竊取」之情形,且此等證據,並非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謂本件此部分之起訴有公訴人所指之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境況。基此,被告P○○此部分所涉之竊盜罪嫌前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嗣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之各款情形,則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明文規定,本院自不得就該部分再行審究,爰就此被告P○○被訴竊盜罪嫌部分,另逕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伍、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部分: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中檢輝文九八偵三四六一字第0一四八七八號函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六一號併辦意旨略以:另案被告辰○○ (涉嫌加重竊盜案件,另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五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五所示之人之財物。均得手後,將附表五編號三所竊得之汽車音響,於九十八年二月三日持至臺中市○○區○○路之跳蚤市場,向被告Q○○兜售,被告Q○○明知另案被告辰○○所持以販售之汽車音響,為來路不明或可能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以五百元之價格,購買該部汽車音響;因認被告Q○○此部分亦係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與本件被告Q○○上揭被訴之故買贓物犯行間,具有集合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故請求併案審理等語。訊據被告Q○○堅詞否認涉有此部分故買贓物之犯行,並辯稱:伊當時有向辰○○詢問所兜售之汽車音響是否竊取而來,並明確向辰○○表示如果是贓物,伊絕不收購。而且這部分辰○○也有寫切結書保證汽車音響之來源合法,故伊就此汽車音響主觀上並無贓物之認識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皆如前述。再按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檢察官於提起公訴後,另以函片將被告之犯罪事實移送法院聲請併案審理,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部分間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以審判(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移送併案之被告Q○○故買贓物犯嫌部分,其贓物之出賣人即另案被告辰○○業於偵查與本院審理時均供陳:伊販售此部汽車音響時,並未向Q○○說明係竊取而來,但Q○○有向伊明確表示不收贓物,所以伊在Q○○詢問物品來源時,並沒有具體回應。之後伊也有應Q○○之要求填寫切結書,以示若係贓物,Q○○則不予收取,且有留下身分資料等語(見偵字第3461號影卷第11頁,本院卷第112頁至第114頁),並有被告Q○○所提出另案被告辰○○銷售該汽車音響時所填載之讓渡切結書影本一紙及所留存健保卡影本一份以供嗣後追查出賣人之身分為憑(見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中縣清警偵字第0980000507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第39頁、第40頁)。以如此之交易型態與過程,揆諸前揭理由欄叁、四、㈢所述之說明理由,尚難認被告Q○○就此部分主觀上亦有明知係贓物仍予買受之故意,茲不再贅述。檢察官既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僅以被告Q○○有向另案被告辰○○買受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汽車音響之客觀情事,自難輕率論斷被告Q○○此部分同有構成刑法之故買贓物犯行,此移請併辦部分被告Q○○之贓物犯嫌既有未足,則揆之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自無從予以併同辦理,應退由承辦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酌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於本院當庭為更正(見本院卷第57頁),亦併予敘

法官針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時,雖應審酌探究相關法律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被害人│遭竊財物  │被害人筆錄│被告P○○│備    註│
│    │            │            │      │          │出處      │自首與否  │        │
├──┼──────┼──────┼───┼─────┼─────┼─────┼────┤
│    │97年2月24日 │臺中縣太平市│壬○○│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  │6時許       │溪洲西路126 │      │二個      │第00000000│          │        │
│    │            │巷105號     │      │          │37號卷第92│          │        │
│    │            │            │      │          │至第93頁  │          │        │
├──┼──────┼──────┼───┼─────┼─────┼─────┼────┤
│    │97年2月24日 │臺中縣太平市│庚○○│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2  │某時        │宜文街31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            │            │      │          │37號卷第94│          │        │
│    │            │            │      │          │頁至第95頁│          │        │
├──┼──────┼──────┼───┼─────┼─────┼─────┼────┤
│    │97年2月26日 │臺中縣東區東│H○○│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已發還  │
│ 3  │0時20分許   │英九街168號 │      │二個      │第00000000│          │        │
│    │            │            │      │          │37號卷第96│          │        │
│    │            │            │      │          │頁至第97頁│          │        │
├──┼──────┼──────┼───┼─────┼─────┼─────┼────┤
│    │97年3月初某 │臺中市北屯區│X○○│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日          │景賢五路1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4  │            │            │      │          │37號卷第11│          │        │
│    │            │            │      │          │2頁至第113│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初某 │臺中市北屯區│S○○│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日          │景和東街139 │      │一個      │第00000000│          │        │
│ 5  │            │號          │      │          │37號卷第11│          │        │
│    │            │            │      │          │4頁至第115│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3日17│臺中市南區復│宜寧清│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時許        │興路二段71巷│靜大樓│一個      │第00000000│          │        │
│ 6  │            │7之3號      │社區  │          │37號卷第98│          │        │
│    │            │            │      │          │頁至第99頁│          │        │
├──┼──────┼──────┼───┼─────┼─────┼─────┼────┤
│    │97年3月3日18│臺中市東區喬│大莊園│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已發還  │
│    │時許        │城二街31巷與│二期社│二個      │第00000000│          │        │
│ 7  │            │喬城二街口  │區    │          │37號卷第10│          │        │
│    │            │            │      │          │0頁至第101│          │        │
│    │            │            │      │          │頁        │          │        │
├──┼──────┼──────┼───┼─────┼─────┼─────┼────┤
│    │①97年3月4日│臺中市北屯區│黃○○│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已發還  │
│    │  某時      │景賢路319號 │      │二個      │第00000000│          │        │
│ 8  │②97年3月6日│            │      │          │37號卷第10│          │二次犯行│
│    │  某時      │            │      │          │2頁至第103│          │成立接續│
│    │            │            │      │          │頁        │          │        │
├──┼──────┼──────┼───┼─────┼─────┼─────┼────┤
│    │97年3月4日17│臺中市東區十│午○○│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已發還  │
│    │時30分許    │甲北街75巷17│      │一個      │第00000000│          │        │
│ 9  │            │號          │      │          │37號卷第10│          │        │
│    │            │            │      │          │4頁至第105│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5日10│臺中市東區十│緯達皮│竊取監視器│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35分許    │甲北街17巷98│革公司│鏡頭未遂  │第00000000│          │        │
│ 10 │            │號          │      │          │37號卷第10│          │        │
│    │            │            │      │          │6頁至第107│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8日6 │臺中市東區十│乙○○│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45分      │甲東路718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1 │            │            │      │          │37號卷第10│          │        │
│    │            │            │      │          │8頁至第109│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8日13│臺中縣太平市│R○○│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中山路二段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2 │            │364巷31弄2號│      │          │37號卷第11│          │        │
│    │            │前          │      │          │0頁至第111│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9日9 │臺中市東區十│地○○│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時許        │甲路281巷與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3 │            │十甲路交叉路│      │          │37號卷第11│          │        │
│    │            │口          │      │          │6頁至第117│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h○○│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7時許       │景賢五路197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4 │            │號          │      │          │37號卷第12│          │        │
│    │            │            │      │          │0頁、第122│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11日 │臺中市南區德│哈佛幼│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12時45分許  │吉街121號   │稚園  │一個      │第00000000│          │        │
│ 15 │            │            │      │          │37號卷第11│          │        │
│    │            │            │      │          │8頁至第119│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11日 │臺中市南區文│g○○│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7時許      │心南路592巷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6 │            │21號        │      │          │37號卷第12│          │        │
│    │            │            │      │          │1頁、第123│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12日 │臺中市北屯區│p○○│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1時35分許  │軍福八路511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7 │            │號          │      │          │37號卷第12│          │        │
│    │            │            │      │          │4頁至第125│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14日 │臺中市景賢南│戊○○│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7時30分許  │一路175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8 │            │            │      │          │37號卷第12│          │        │
│    │            │            │      │          │8頁至第129│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15日 │臺中市東區長│M○○│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已發還  │
│    │7時30分許   │福東街21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19 │            │            │      │          │37號卷第86│          │        │
│    │            │            │      │          │頁至第87頁│          │        │
│    │            │            │      │          │、第126頁 │          │        │
│    │            │            │      │          │至第127頁 │          │        │
├──┼──────┼──────┼───┼─────┼─────┼─────┼────┤
│    │97年3月15日 │臺中市東區十│n○○│監視器鏡頭│          │非自首    │        │
│    │11時35分許  │甲路342號   │      │一個      │          │          │        │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年3月15日 │臺中市北屯區│I○○│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18時許      │軍福十八路18│      │二個      │第00000000│          │        │
│ 21 │            │8號         │      │          │37號卷第13│          │        │
│    │            │            │      │          │0頁至第131│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17日3│臺中市東區東│全省人│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已發還  │
│    │時10分      │光園路24號  │力企業│一個      │第00000000│          │        │
│ 22 │            │            │有限公│          │37號卷第77│          │        │
│    │            │            │司    │          │頁至第78頁│          │        │
│    │            │            │      │          │、第132頁 │          │        │
│    │            │            │      │          │至第133頁 │          │        │
├──┼──────┼──────┼───┼─────┼─────┼─────┼────┤
│    │①97年3月20 │臺中市東區十│宙○○│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已發還  │
│    │  日10時30許│甲東二街128 │      │二個      │第00000000│          │        │
│ 23 │②97年3月21 │號          │      │          │37號卷第74│          │二次犯行│
│    │  日10時許  │            │      │          │頁至第75頁│          │成立接續│
│    │            │            │      │          │、第134頁 │          │        │
│    │            │            │      │          │至第135頁 │          │        │
├──┼──────┼──────┼───┼─────┼─────┼─────┼────┤
│    │97年3月21日 │臺中市北屯區│文亮營│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7時40分許  │東山路一段91│造公司│一個      │第00000000│          │        │
│ 24 │            │巷工地旁    │      │          │37號卷第13│          │        │
│    │            │            │      │          │6頁至第137│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2日8│臺中市景南巷│k○○│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11之1號     │      │二個      │第00000000│          │        │
│ 25 │            │            │      │          │37號卷第13│          │        │
│    │            │            │      │          │8頁至第139│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2日9│臺中市東區七│行政院│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中路2號     │農業委│二個      │第00000000│          │        │
│ 26 │            │            │員會林│          │37號卷第14│          │        │
│    │            │            │務局  │          │0頁至第141│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7日 │臺中市北屯區│佛羅里│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1時10分許  │景賢南二路11│達大廈│一個      │第00000000│          │        │
│ 27 │            │號          │      │          │37號卷第14│          │        │
│    │            │            │      │          │2頁至第143│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7日 │臺中市北屯區│辛○○│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7時許      │旱溪東路三段│      │一個      │第00000000│          │        │
│ 28 │            │101號       │      │          │37號卷第14│          │        │
│    │            │            │      │          │4頁至第145│          │        │
│    │            │            │      │          │頁        │          │        │
├──┼──────┼──────┼───┼─────┼─────┼─────┼────┤
│    │①97年3月27 │臺中市北屯區│丁○○│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二次犯行│
│    │  日某時    │松竹路一段  │      │五個      │第00000000│          │成立接續│
│ 29 │②97年4月13 │399號       │      │          │37號卷第18│          │        │
│    │  日某時    │            │      │          │2頁至第183│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8日9│臺中市南區忠│德昌中│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明南路922號 │國社區│二個      │第00000000│          │        │
│ 30 │            │            │      │          │37號卷第14│          │        │
│    │            │            │      │          │6頁至第147│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8日 │臺中市南區工│天工琉│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0時6分許   │學北路51號  │璃社區│二個      │第00000000│          │        │
│ 31 │            │            │      │          │37號卷第14│          │        │
│    │            │            │      │          │8頁至第149│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9日9│臺中市○○○○○道優│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40分許    │十路115巷5號│閣社區│一個      │第00000000│          │        │
│ 32 │            │            │      │          │37號卷第15│          │        │
│    │            │            │      │          │0頁至第151│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29日 │臺中市東區信│E○○│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已發還  │
│    │19時許      │義街49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33 │            │            │      │          │37號卷第80│          │        │
│    │            │            │      │          │頁至第81頁│          │        │
│    │            │            │      │          │、第152頁 │          │        │
│    │            │            │      │          │至第153頁 │          │        │
├──┼──────┼──────┼───┼─────┼─────┼─────┼────┤
│    │97年3月30日 │臺中市西區英│惠宇科│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7時30分許  │才路377號   │博臻觀│一個      │第00000000│          │        │
│ 34 │            │            │社區  │          │37號卷第  │          │        │
│    │            │            │      │          │154頁至第 │          │        │
│    │            │            │      │          │155頁     │          │        │
├──┼──────┼──────┼───┼─────┼─────┼─────┼────┤
│    │97年3月31日9│臺中市北屯區│廣德財│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景南巷15之1 │神協會│一個      │第00000000│          │        │
│ 35 │            │號          │      │          │37號卷第15│          │        │
│    │            │            │      │          │6頁至第157│          │        │
│    │            │            │      │          │頁        │          │        │
├──┼──────┼──────┼───┼─────┼─────┼─────┼────┤
│    │97年3月間某 │臺中市北屯區│天○○│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日          │太原路二段  │      │一個      │第00000000│          │        │
│ 36 │            │231號       │      │          │37號卷第19│          │        │
│    │            │            │      │          │0頁至第191│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2日17│臺中市北屯區│陳秀美│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時許        │軍仁街5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37 │            │            │      │          │37號卷第15│          │        │
│    │            │            │      │          │8頁至第159│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5日12│臺中市中區建│神鑑大│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國路105之1號│樓社區│一個      │第00000000│          │        │
│ 38 │            │            │      │          │37號卷第16│          │        │
│    │            │            │      │          │2頁至第163│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5日16│臺中市北區太│酉○○│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30分許    │原路三段109 │      │一個      │第00000000│          │        │
│ 39 │            │號          │      │          │37號卷第16│          │        │
│    │            │            │      │          │4頁至第165│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5日某│臺中市北屯區│e○○│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已發還  │
│    │時          │軍仁街3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40 │            │            │      │          │37號卷第16│          │        │
│    │            │            │      │          │0頁至第161│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8日8 │臺中市北屯區│U○○│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東山路一段  │      │一個      │第00000000│          │        │
│ 41 │            │238巷30號   │      │          │37號卷第16│          │        │
│    │            │            │      │          │6頁至第167│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8日15│臺中市北區太│加安消│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許        │原路三段111 │防公司│一個      │第00000000│          │        │
│ 42 │            │巷2號       │      │          │37號卷第16│          │        │
│    │            │            │      │          │8頁至第169│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8日18│臺中市北區進│佳茂學│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30分      │化北路317號 │士會館│二個      │第00000000│          │        │
│ 43 │            │            │      │          │37號卷第17│          │        │
│    │            │            │      │          │4頁至第175│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8日某│臺中市東區東│a○○│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          │光路226之2號│      │一個      │第00000000│          │        │
│ 44 │            │            │      │          │37號卷第17│          │        │
│    │            │            │      │          │0頁至第171│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9日11│臺中市北屯區│宇○○│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50分許    │太原路三段87│      │一個      │第00000000│          │        │
│ 45 │            │3號         │      │          │37號卷第17│          │        │
│    │            │            │      │          │6頁至第177│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9日某│臺中市北區東│勇興建│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時          │漢街9號     │設公司│四個      │第00000000│          │        │
│ 46 │            │            │      │          │37號卷第17│          │        │
│    │            │            │      │          │2頁至第173│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12日 │臺中市北屯區│i○○│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3時30分許  │太原路三段63│      │二個      │第00000000│          │        │
│ 47 │            │6號         │      │          │37號卷第18│          │        │
│    │            │            │      │          │0頁至第181│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13日 │臺中市北屯區│W○○│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12時許      │東光路550號 │      │一個      │第00000000│          │        │
│ 48 │            │            │      │          │37號卷第18│          │        │
│    │            │            │      │          │4頁至第185│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14日 │臺中市華美西│香榭麗│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自首      │        │
│    │11時許      │街一段36號  │大樓社│二個      │第00000000│          │        │
│ 49 │            │            │區    │          │37號卷第18│          │        │
│    │            │            │      │          │8頁至第189│          │        │
│    │            │            │      │          │頁        │          │        │
├──┼──────┼──────┼───┼─────┼─────┼─────┼────┤
│    │97年4月14日 │臺中市西區中│國寶科│監視器鏡頭│中分三偵字│非自首    │        │
│    │某時        │港路一段85號│技大樓│一個      │第00000000│          │        │
│ 50 │            │            │      │          │37號卷第18│          │        │
│    │            │            │      │          │6頁至第187│          │        │
│    │            │            │      │          │頁        │          │        │
└──┴──────┴──────┴───┴─────┴─────┴─────┴────┘
附表二:
┌──┬──────┬──────┬───┬─────┬───────┐
│編號│  行竊時間  │  行竊地點  │被害人│遭竊財物  │  備      註  │
│    │            │            │      │          │              │
├──┼──────┼──────┼───┼─────┼───────┤
│ 1  │97年2月21日 │臺中縣大里市│J○○│監視器鏡頭│              │
│    │20時10分許  │益民路二段71│      │一個      │              │
│    │            │號前        │      │          │              │
├──┼──────┼──────┼───┼─────┼───────┤
│ 2  │97年2月29日 │臺中縣太平市│癸○○│監視器鏡頭│              │
│    │23時至24時間│宜昌東路21號│      │一個      │              │
│    │之某時      │前          │      │          │              │
├──┼──────┼──────┼───┼─────┼───────┤
│ 3  │97年3月6日15│臺中縣大里市│b○○│監視器鏡頭│竊取監視器鏡頭│
│    │時40分許    │東明路293號 │      │一個      │一個得手後(既│
│    │            │前          │      │          │遂),欲竊取第│
│    │            │            │      │          │二個監視器鏡頭│
│    │            │            │      │          │時,為被害人發│
│    │            │            │      │          │現遂逃離現場,│
│    │            │            │      │          │此部分應為未遂│
├──┼──────┼──────┼───┼─────┼───────┤
│ 4  │97年3月9日3 │臺中縣太平市│誠洲大│監視器鏡頭│              │
│    │時許        │大智街33號誠│樓社區│一個      │              │
│    │            │洲大樓E區   │      │          │              │
├──┼──────┼──────┼───┼─────┼───────┤
│ 5  │97年3月13日 │臺中市東區東│D○○│監視器鏡頭│              │
│    │14時30分許  │英十街187號 │      │二個      │              │
├──┼──────┼──────┼───┼─────┼───────┤
│ 6  │97年3月14日 │臺中市東區旱│N○○│監視器鏡頭│              │
│    │某時        │溪西路一段  │      │二個      │              │
│    │            │179號       │      │          │              │
├──┼──────┼──────┼───┼─────┼───────┤
│ 7  │97年3月16日3│臺中縣大里市│林主祐│監視器鏡頭│已發還        │
│    │時30分許    │好來一街161 │      │一個      │              │
│    │            │號前        │      │          │              │
├──┼──────┼──────┼───┼─────┼───────┤
│ 8  │97年3月16日3│臺中縣大里市│c○○│監視器鏡頭│              │
│    │時45分許    │甲園街56號前│      │一個      │              │
├──┼──────┼──────┼───┼─────┼───────┤
│ 9  │97年3月16日4│臺中縣大里市│j○○│監視器鏡頭│              │
│    │時許        │新仁路一段  │      │一個      │              │
│    │            │155號前     │      │          │              │
├──┼──────┼──────┼───┼─────┼───────┤
│ 10 │97年3月17日 │臺中縣大里市│卯○○│監視器鏡頭│              │
│    │10時許      │內新街頂庄巷│      │一個      │              │
│    │            │67號左側牆旁│      │          │              │
│    │            │之電線桿    │      │          │              │
├──┼──────┼──────┼───┼─────┼───────┤
│ 11 │97年3月25日 │臺中縣太平市│f○○│監視器鏡頭│              │
│    │10時許      │中興路133巷7│      │一個      │              │
│    │            │號前        │      │          │              │
├──┼──────┼──────┼───┼─────┼───────┤
│ 12 │97年3月27日 │臺中縣太平市│l○○│監視器鏡頭│              │
│    │10時47分許  │大源路53號  │      │一個      │              │
├──┼──────┼──────┼───┼─────┼───────┤
│ 13 │97年3月底某 │臺中市東區東│G○○│監視器鏡頭│              │
│    │日10時許    │學街143號前 │      │一個      │              │
├──┼──────┼──────┼───┼─────┼───────┤
│ 14 │97年3月底某 │臺中縣太平市│丑○○│監視器鏡頭│              │
│    │日12時許    │大源路97號前│      │一個      │              │
├──┼──────┼──────┼───┼─────┼───────┤
│ 15 │97年3月底某 │臺中市東區東│T○○│監視器鏡頭│              │
│    │日18時5分許 │英街28號前  │      │一個      │              │
├──┼──────┼──────┼───┼─────┼───────┤
│ 16 │97年3月下旬 │臺中縣大里市│未○○│監視器鏡頭│              │
│    │某日        │新芳路178號 │      │一個      │              │
├──┼──────┼──────┼───┼─────┼───────┤
│ 17 │97年3月底某 │臺中市東區東│o○○│監視器鏡頭│              │
│    │日          │門南街46號前│      │一個      │              │
├──┼──────┼──────┼───┼─────┼───────┤
│ 18 │97年4月6日14│臺中縣大里市│O○○│監視器鏡頭│              │
│    │時許        │中興路二段67│      │一個      │              │
│    │            │1巷57號     │      │          │              │
├──┼──────┼──────┼───┼─────┼───────┤
│ 19 │97年4月10日5│臺中市東區東│m○○│監視器鏡頭│已發還        │
│    │時許        │英街348號前 │      │一個      │              │
│    │            │            │      │          │              │
├──┼──────┼──────┼───┼─────┼───────┤
│ 20 │97年4月10日 │臺中縣大里市│K○○│監視器鏡頭│              │
│    │13時40分許  │新仁路一段  │      │一個      │              │
│    │            │278號左側牆 │      │          │              │
│    │            │柱          │      │          │              │
├──┼──────┼──────┼───┼─────┼───────┤
│ 21 │97年4月11日 │臺中市東區旱│巳○○│監視器鏡頭│              │
│    │12時許      │溪東路一段  │      │一個      │              │
│    │            │306號       │      │          │              │
└──┴──────┴──────┴───┴─────┴───────┘
附表三: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被害人│遭竊財物  │被害人筆錄│備    註│
│    │            │            │      │          │出處      │        │
├──┼──────┼──────┼───┼─────┼─────┼────┤
│    │97年10月06日│臺中縣大里市│寅○○│3956-UB號 │偵字第2725│        │
│ 1  │5時許       │新生西路與中│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95 │        │
│    │            │興路二段路口│      │車內之音響│頁反面至第│        │
│    │            │            │      │          │96頁      │        │
├──┼──────┼──────┼───┼─────┼─────┼────┤
│    │97年10月27日│臺中縣大里市│子○○│1399-UC號 │偵字第2725│        │
│ 2  │2時30分許   │大明路531號 │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97 │        │
│    │            │前          │      │車內之音響│頁反面至第│        │
│    │            │            │      │一組      │98頁      │        │
├──┼──────┼──────┼───┼─────┼─────┼────┤
│    │97年10月28日│臺中縣大里市│己○  │7109-UF號 │偵字第2725│已領回  │
│ 3  │5時許       │大明路與永大│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98 │        │
│    │            │路口        │      │車內之音響│頁反面至第│        │
│    │            │            │      │          │99頁      │        │
├──┼──────┼──────┼───┼─────┼─────┼────┤
│    │97年10月29日│臺中縣大里市│吳瑞琴│1769-PU號 │偵字第2725│        │
│    │06時35分    │永隆路與興大│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100│        │
│ 4  │            │南街口      │      │車內之音響│頁反面至第│        │
│    │            │            │      │、空調一組│101頁、第 │        │
│    │            │            │      │、衛星導航│102頁至第 │        │
│    │            │            │      │一組、行動│103頁反面 │        │
│    │            │            │      │電話二支  │          │        │
├──┼──────┼──────┼───┼─────┼─────┼────┤
│    │97年11月4日 │臺中縣大里市│鄭伊伶│0610-UB號 │偵字第1717│        │
│    │凌晨某時    │仁興街國興公│(使用│自用小客車│2號卷第101│        │
│ 5  │            │園旁        │人傅詩│車內之影音│頁至第102 │        │
│    │            │            │方)  │主機、衛星│頁反面    │        │
│    │            │            │      │導航      │          │        │
└──┴──────┴──────┴───┴─────┴─────┴────┘
附表四: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被害人│遭竊財物  │被害人筆錄│備    註│
│    │            │            │      │          │出處      │        │
├──┼──────┼──────┼───┼─────┼─────┼────┤
│    │96年05月23日│臺中市旱溪東│Z○○│0937-NC號 │偵字第2725│        │
│    │某時        │路一段323號 │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89 │        │
│ 1  │            │前          │      │車內之汽車│頁至第89頁│        │
│    │            │            │      │音響一部、│反面      │        │
│    │            │            │      │液晶螢幕一│          │        │
│    │            │            │      │臺        │          │        │
├──┼──────┼──────┼───┼─────┼─────┼────┤
│    │97年09月02日│臺中縣大里市│戌○○│6372-UF號 │偵字第2725│        │
│ 2  │晚上某時    │大里路441之2│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91 │        │
│    │            │號前        │      │車內之音響│頁至第92頁│        │
│    │            │            │      │一組、衛星│反面      │        │
│    │            │            │      │導航一組  │          │        │
├──┼──────┼──────┼───┼─────┼─────┼────┤
│    │97年09月11日│臺中縣大里市│亥○○│8879-RZ號 │          │        │
│ 3  │6時許       │永明路242號 │      │自用小客車│          │        │
│    │            │前          │      │內之音響一│          │        │
│    │            │            │      │組        │          │        │
├──┼──────┼──────┼───┼─────┼─────┼────┤
│    │97年10月10日│臺中市北屯區│張曉蓉│9230-GZ號 │偵字第2725│已領回  │
│    │凌晨某時    │育強街78巷旁│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96 │        │
│    │            │            │      │車內之音響│頁反面至第│        │
│ 4  │            │            │      │一組、PDA │97頁      │        │
│    │            │            │      │掌上型電腦│          │        │
│    │            │            │      │一臺、遙控│          │        │
│    │            │            │      │器二支    │          │        │
├──┼──────┼──────┼───┼─────┼─────┼────┤
│    │97年10月10日│臺中縣太平市│B○○│0850-UA號 │          │已領回  │
│ 5  │6時許       │富宜路200號 │      │自用小客車│          │        │
│    │            │            │      │車內之音響│          │        │
├──┼──────┼──────┼───┼─────┼─────┼────┤
│    │97年10月15日│臺中縣大里市│玄○○│7026-QZ號 │偵字第1717│        │
│    │5時許       │永興路80號對│      │自用小客車│2號卷第97 │        │
│ 6  │            │面          │      │車內之汽車│頁至第98頁│        │
│    │            │            │      │音響、液晶│反面      │        │
│    │            │            │      │螢幕一組  │          │        │
├──┼──────┼──────┼───┼─────┼─────┼────┤
│    │97年10月27日│臺中縣大里市│V○○│7089-QQ號 │偵字第1717│        │
│    │凌晨某時    │新芳路107號 │      │自用小客車│2號卷第99 │        │
│ 7  │            │前          │      │車內之汽車│頁至第100 │        │
│    │            │            │      │音響、衛星│頁反面    │        │
│    │            │            │      │導航、空調│          │        │
│    │            │            │      │系統      │          │        │
├──┼──────┼──────┼───┼─────┼─────┼────┤
│    │97年11月5日5│臺中縣大里市│張日奎│8501-UB號 │偵字第1717│已領回  │
│    │時許        │大明路崇光國│      │自用小客車│2號卷第103│        │
│ 8  │            │小前        │      │車內之汽車│頁至第104 │        │
│    │            │            │      │音響、車用│頁        │        │
│    │            │            │      │彩色影像監│          │        │
│    │            │            │      │視器      │          │        │
├──┼──────┼──────┼───┼─────┼─────┼────┤
│    │97年11月5日 │臺中縣大里市│L○○│1153-FX號 │偵字第2725│已領回  │
│ 9  │5時許       │大明路崇光國│      │自用小客車│3號卷第104│        │
│    │            │小後方停車場│      │車內之汽車│頁至第104 │        │
│    │            │            │      │音響      │頁反面    │        │
└──┴──────┴──────┴───┴─────┴─────┴────┘
附表五:
┌──┬────────┬─────────────┬──────────┬────────┬───┬────┐
│編號│時           間 │地                     點 │竊  盜  方  式      │竊   得   財  物│被害人│既、未遂│
├──┼────────┼─────────────┼──────────┼────────┼───┼────┤
│ 1  │98年1月23日上午 │臺中市○區○○街269之37號 │以可觀上足供兇器使用│項鍊飾品33條、  │F○○│既遂    │
│    │10時許          │                          │之不詳器物,敲壞房門│手環10條、玉戒  │      │        │
│    │                │                          │,再自備鑰匙開啟房門│指1只、手錶5只  │      │        │
│    │                │                          │入內(毀損及無故侵入 │、快易通電腦1台 │      │        │
│    │                │                          │住宅部分,均未據告訴│、飾品1批。     │      │        │
│    │                │                          │),徒手行竊。       │                │      │        │
├──┼────────┼─────────────┼──────────┼────────┼───┼────┤
│ 2  │98年1月31日上午0│臺中市○區○○路與五順街口│以可觀上足供兇器使用│、ETC           │Y○○│既遂    │
│    │時許            │之車牌號碼2U-3923號自小客│之螺絲起子,敲破車窗│收費儲值卡1張。 │      │        │
│    │                │車內。                    │玻璃(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                          │告訴),入內徒手行竊 │                │      │        │
│    │                │                          │。                  │                │      │        │
├──┼────────┼─────────────┼──────────┼────────┼───┼────┤
│ 3  │98年2月1日上午4 │臺中市○區○○路164號之車 │同上                │汽車音響1台     │A○○│既遂    │
│    │時許            │牌號碼VM-8879號自小客車內│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