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時效即無從進行。」(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徐祐偉律師 李奇穎律師 被 告 戊○○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林芳如律師 被 告 辛○○ 丙○○ 庚○○ 乙○○ 丁○○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拾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而言。……在給付之訴,祇須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者,對於其主張為義務者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在給付之訴,原告祇須主張其有給付請求權者,即有原告之適格。被告祇須為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者,即有被告之適格。」,可知於給付之訴中,究竟有無當事人適格,係以原告之主張為判斷標準,僅要原告主張其有請求權,即有當事人適格,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之被告,即有被告之適格。準此,於本件給付之訴,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則不論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原告於本件中即有原告適格,而被告亦有被告之適格。則被告就此猶抗辯稱: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占日昇公司之資產,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受有損害之人為日昇公司,自應以日昇公司為原告,當事人方為適格,然原告竟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云云,即有誤解,應無可採。 二、次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又「所謂知有損害,非僅只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需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之為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可知所謂知有損害,必須對於行為人、侵權行為、何項損害等侵權行為要件並為知悉,否則請求權時效無從進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94年末至95年初方經其他董事告知被告等人前開不法行為,再為初步查證後,隨即向本院提出假扣押聲請並為後續執行(案號:本院95年執全字第838 號),並於95年6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即無罹於兩年短期消滅時效之問題。則被告就此猶抗辯稱:原告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云云,亦不可採。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於96年6月26日民事準備 ( 二)狀,原追加主張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為請求權基礎,嗣於98年12月10日民事準備 (六)狀復陳明不再主張證券交 易法第20條第3項為請求權基礎。核原告所為均合於上開條 文之規定,自為法之所許,先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戊○○等7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16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7人連帶負擔。 ㈡陳述: ⒈原告為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昇公司)之股東,持有股數為3,140,159股,且因於不同時期購入,故 所購買之股價亦不同,總購買金額為79,166,500元。而被告戊○○、己○○、辛○○、丁○○、庚○○、乙○○、丙○○等人(下稱戊○○家族),利用渠等擔任日昇公司重要職務之便,與第三人「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奇圃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蘇芳億,以提高溫室造價,並將價差回流戊○○家族等違背職務之行為,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並致原告所投資7,916萬餘元均遭虧空,故向前 開被告戊○○等人,請求因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⒉日昇公司緣於67年由戊○○與己○○設立「日昇蘭園」。86年9月為因應生物科技投資熱潮,經由辛○○介紹,由 貿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貿峰公司),向「日昇蘭園」購買土地、苗株及溫室建築,並將貿峰公司更名為日昇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昇農業科技),主要業務為花卉及其種苗之栽培、批發及零售,此時,由戊○○擔任日昇農業科技之董事長,日昇農業科技實收資本額為25,000,000 元。88年8月因日昇農業科技虧損太大,戊○○將庚○○及乙○○陸續引入日昇農業科技協助處理財務,庚○○並擔任日昇農業科技董事長,並由辛○○擔任副總經理對外募資。89年2月18日,日昇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更名為「日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新增菌類作物之栽培、批發及零售之業務。89年4月1日,辛○○擔任日昇公司總經理,並大舉興建溫室工程。89年5月11日,辛○ ○擔任日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89年5月15日,日昇公 司申請公開發行,董事長辛○○一方面繼續以提高溫室工程造價之方式,掏空日昇公司,一方面開始利用可對外募資之機會,不斷向外界募集大量資金,以謊稱其有相關人脈、獨特之蘭花技術,及農業試驗所(下稱農試所)技術支援等,詐騙投資人投入大量資金。89年5月31日,日昇 公司隨即又辦理現金增資,實際發行股數由1,950萬股增 為2,700萬股,發行新股條件為每股價格20元,計收150,000,000元。90年3月16日,日昇公司又辦理現金增資,實 際發行股數由2,700萬股增為4,500萬股,發行條件為每股價格25元,計收450,000,000元。90年8月24日,日昇公司並增定額定股本1,800萬股,額定股本增為6,300萬股,實際發行股數增為51,148,500股,計收未分配盈餘轉增資15,750,000 元、員工紅利轉增資735,000元,及資本公積轉增資45,000,000元。91年11月,日昇公司復增加額定股本5,700萬股,並辦理現金增資,日昇公司實際發行股數為 72,898,500股,發行條件為每股價格15元,計收326,250,000元。94年9月20日,收到證期會函,日昇公司始停止公開發行。 ⒊綜上可知,戊○○家族成員中,被告戊○○、庚○○、辛○○,均曾擔任日昇公司(或日昇農業科技)董事長之重要職位,而被告己○○、乙○○亦均任主任等重要職務,並自89年4月份被告辛○○任總經理一職起,戊○○家族 即以不正當手段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侵害原告等之投資人權益,且於89年5月份,被告辛○○任日昇公司董事長後 ,為避免戊○○家族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之情事曝光,且為確實掌控日昇公司之一切財務狀況,於其不在國內時,均將日昇公司之大小章交由被告丙○○保管,而丙○○係任職於農試所會計一職,根本非日昇公司正式之財務人員,惟被告辛○○不在國內時日昇公司該時期任何支出傳票之用印,卻需由財務人員至農試所向丙○○申請方得為之。⒋茲將前開戊○○家族以提高溫室造價而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之經過,分述如下: ①於89年間,戊○○家族即策劃以提高溫室造價,再由承攬廠商將價差回流至個人戶頭之方式,以掏空日昇公司資產,是於同年4月1日,辛○○擔任日昇公司之總經理一職,即推動興建溫室工程,根據日昇公司90年度及89年度之財務報告,可知89年支出超過45,000,000元,並根據日昇公司93年度及92年度之財務報告,可知於90年支出305,000,000元、91年支出130,000,000元、92年支出39,149,000元,及93年支出5,000,000元,總計四年 來增建或修繕溫室之費用高達五億餘元。由於前開溫室興建承攬費用高達五億餘元,是於94年10月12日日昇公司董事會中,有多位董事對於溫室造價是否過高曾提出質疑,被告辛○○則以「…公司溫室造價包括水井開鑿、電力申請、發電機採購與設置、管路設置等,…,大埤B廠造價過高,乃因包含設立辦公室及倉庫之費用」 為由以為搪塞,經查根本無其所稱「水井開鑿、電力申請、發電機採購與設置、管路設置」之工程項目,且將各溫室現有設備與工程合約及施工藍圖相對照,亦可發現有嚴重工程瑕疵,顯未依工程合約所要求之品質以為建造溫室,而當時負責驗收各溫室工程者均為辛○○,足證辛○○有違背其職務而包庇各承攬廠商,再由各廠商將高於市價之價差回流至戊○○家族成員之事實。 ②再者,於前開溫室工程合約中,由奇圃公司承攬興建者共有二十三筆,合約價金合計高達252,720,965元,前 開二十三筆合約金額,顯係以超出市價1.45倍之工程報酬訂定合約金額,並將前開超過市價之價差部分款項回流至戊○○家族,依奇圃公司代表人蘇方億寄給被告庚○○之「計算表」(即原證七),可得知蘇芳億將部分期別之合約以一定方式表列,向庚○○說明價差回流之情況,如第一項「一期E棟」,其與日昇公司簽訂之合 約金額為14,490,000元,惟對照「建築坪數為1855坪」、「每坪單價5100元」及「應收金額0000000元」,可 知此期工程實際承攬金額僅為9,460,500元,加計5%營業稅,亦僅為「實收應稅0000000元」,與合約總價相 對應,可知「與總價差額0000000元」,再經過去稅、 補稅之計算後,可知此期工程中,蘇芳億回流予戊○○家族之價差為4,209,315 元,其餘各期表列之工程,亦以相同方式將價差回流予戊○○家族,而依如原證八之「本票記錄表」亦可得知,係以本票支付之方式將價差回流予戊○○家族,前開「計算表」中「三期A棟」之 回流金額為6,199,685元,而本票記錄表中「三期A棟-1,0000000元」、「三期A棟-2,0000000元」、「三期A棟-3,0000000元」,加計為0000000元;前開「計算表」中「三期B棟」之回流金額為4,633,080元,而本票記錄表中「三期B棟-1,0000000元」、「三期B棟-2,0000000元」,加計為0000000元,此外三期C棟及組花區內網等部分,亦均可看出回流金額及支付方式,雖「本票記錄表」中,如「JK棟」、「CD棟」等所加計之金額,與前開「計算表」「總計應繳回金額」大致相同,此部分本票記錄,足以證明戊○○家族共同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之事實。 ③戊○○家族將前開回流之款項,均以一定方式表列,此自被告己○○寄給被告庚○○電子郵件「現金流量」(即原證九)觀之,即可得知前開以提高工程合約價格方式,收取價差以掏空日昇公司資產等侵權行為,絕非被告辛○○一人所為,而係整個戊○○家族共同為之,申言之,該表中詳細載明被告戊○○、己○○、丁○○、丙○○、乙○○及庚○○,自89年2月至91年12月之資 金流向情況及預估,且自該電子郵件於電腦上暫存畫面之擷取影本(即原證十)可知,此部分現金流量係載明「公款」,亦即於此「現金流量」表中所載之收支,均係由表內所載之各人(即為戊○○家族)所共同為之,益證以前開所述手法掏空日昇公司資產者,絕非僅辛○○及庚○○,而係整個個戊○○家族基於意思共同合力為之。再者,該「現金流量」中有十四筆由奇圃公司匯入之款項,總計金額為12,898,943元,每筆金額均可與前開「計算表」、「本票記錄表」相呼應,益證戊○○家族將回流之款項,係以整個戊○○家族而非個人為製表標準,而奇圃公司匯入之款項列入所謂「公款」項目,亦非個人款項,再由己○○製表詳列後交由庚○○審查,是可知戊○○家族係共同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並侵害原告權益。 ④另經原告及日昇公司其他董事調查結果,發覺戊○○家族不僅以溫室工程掏空日昇公司資產,另以蘭花苗株及種源的假買賣,虛增日昇公司營業額,美化帳面以欺騙含原告之各投資人,申言之,戊○○家族利用虛偽買賣掏取日昇公司資產之手法有二:一為由被告己○○先向外面的蘭園低價購買較差之苗株,再找一些農民當人頭以原來價格的1.2倍將苗株賣給日昇公司;另一則係根 本沒有買較劣質之種苗以為充數,而由被告己○○偽造以日昇公司業務人員為名義之採購單據,並稱此為所謂「外購外送」之買賣,將根本不存在之花苗再利用一次虛偽之買賣轉手賣出,但所謂的苗株或種源根本從未送進日昇公司之溫室,被告己○○並再偽造農民發票為報帳之依據。而日昇公司所有為採購花苗而開發之支票及繳款簽收單,均經被告辛○○授權由被告己○○代為簽收並領走支票,甚且為使被告己○○所領走之支票均能順利兌現,原本日昇公司開給交易廠商之支票均有廠商名稱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等記載,但是被告辛○○利用其職務之便,將這些支票蓋日昇公司小章將抬頭劃掉,以利被告己○○可自由兌領支票。 ⒌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本件事實而言,可知被告等人之不法行為確已構成侵權行為,茲分述如下: ①主觀要件: ⑴責任能力:被告等人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無其他缺乏責任能力之情事,自符合本項要件。 ⑵故意或過失:被告等人於答辯狀中,均自承為美化帳面,而故意為不實假交易,並將溫室單價提高再從中領回價差,是以,被告等人對於渠等之行為,均符合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 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之直接故意。 ②客觀要件:須有加害行為:本件之加害行為可分為兩段時期: 被告等人製作不實之交易憑證(包含提高溫室造價及為種苗之假交易),已構成背信、侵占,並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屬刑事犯罪行為,並因此導致原告等投資人誤信日昇公司之營收狀況良好,而投入大量資金去購買價值不相當之股票,此由日昇公司自89年起假交易所佔帳上營收總額之比例,即可查知。且被告等人藉其擔任日昇公司重要職為之便,於89年5月15日申請日昇公司公開發行後,被告辛○○即不 斷向外界募集大量資金,以謊稱其有相關人脈、獨特之蘭花技術,及農試所技術支援等,詐騙投資人含原告等投入大量資金,更於89年5 月31日以不實財報,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八九)台證(一)第45395號函」核准,而依證券交易法第24條規定,視為 日昇公司已公開發行。嗣於89年12月29日,再以不實之財報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經證管會以90年1月11日「(九0)台財證(一)第105808號」函核 准通過,該函上並載明「請於公告報紙顯著部位加註『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之字句。」,課予財報確實之義務,惟被告等人為詐騙投資人,仍持前開向證管會申報之不實財報於為增資發行新股公告,並揭露日昇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藉以吸引投資人投資,而原告即係於前開被告等人以不實財報申報現金發行新股通過後,而信日昇公司之股票確有購買之價值方投入大量資金購買,惟如前述,原告所懷抱之希望,均為被告等人為美化帳面所架構之不實景象,被告之行為就如同以名畫真品價錢出售贗品,且不斷向購買人表示,該幅畫確係真跡,並經大師認定等以謊騙購買者,是即便買受人確實拿到一幅畫,惟該幅畫之價值與當初出賣人所稱顯不相當,而買受人倘非受出賣人之謊騙,亦絕對不會購買,此時,仍不得不謂買受人確實受到詐騙,被告等人不斷以原告確實取得股票並無損失以為抗辯,實不足採。準此,被告等人之行為,實已符合以詐術欺騙投資人含原告等人之侵權行為,而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於90年間購買股票後,被告等人仍繼續以提高溫室造價及假交易掏空日昇公司之行為:而於原告受被告等人之詐騙購買價值不相當之日昇公司股票後,被告等人仍不思將公司營運導入正軌,而未盡忠實義務,持續為掏空公司、虛偽交易之不法行為,肇使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自90年至95年日昇公司之報告式資產負債表,亦可得知因被告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大舉興建溫室收取回扣,並為虛偽交易,導致日昇公司營業虧損(請參附表7,前陳稱營業收入淨額不到十萬 元,特此更正,應以附表所列為準),被告等人之行為,實嚴重侵害原告之股東權利,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綜上所陳,且如被告戊○○等六人所自承,渠等確有為提高溫室造價及虛假交易之不法行為,而視虛假交易發生之時間,可分屬前開所述兩階段之侵權行為,亦即交易時間落於原告購買系爭股票前,屬於被告等人用於美化財報、申請公開發行、發行新股等之虛假交易(下稱第一階段侵權行為);交易時間落於購買系爭股票後者,則為被告掏空日昇公司及未盡忠實義務導致原告權利受損之虛假交易(下稱第二階段侵權行為)。是被告辛○○自89年4月擔 任日昇公司總經理,89年5月11日擔任董事長,均屬公司 法第8條所稱公司負責人,其明知日昇公司興建溫室工程 ,與奇圃公司代表人蘇芳億所訂定之合約價格顯高於市價,且於訂定契約時即與日昇公司合意將一定比例之價差以支付本票等方式回流至戊○○家族,卻仍以前開所述不法行為違背職務詐騙投資人含原告等,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且其不僅一次謊稱其所為之投資可獲利,並以根本不存在之溫室工程項目為由,企圖掩飾其掏空日昇公司之行為,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原告所投資之七千餘萬元付之一炬,且其行為亦違反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自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是原告援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項後段、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辛○○負損害賠償之責。又按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及66年6月1日司法院例變字1號「民事上之共同 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可知數人間之行為僅要有意思之聯絡或行為之共同,而致生損害於他人,即應依民法第185條連帶負損害 賠償之責,是如前所述,被告辛○○所為之掏空行為,並非其一人所為,而係整個戊○○家族有計畫與蘇芳億聯手為之,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戊○○、己○○、辛○○、丁○○、庚○○、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⒍被告等人製作不實之交易憑證(包含提高溫室造價及為種苗之假交易),已構成背信、侵占,並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且因此導致原告等投資人誤信日昇公司之營收狀況良好,而投入大量資金去購買價值不相當之股票,此由日昇公司自89年起假交易所佔帳上營收總額之比例,即可查知。且被告等人藉其擔任日昇公司重要職務之便,於89年5月15日申請日昇公司公開發行後,被告辛○○即 不斷向外界募集大量資金,以謊稱其有相關人脈、獨特之蘭花技術,及農試所技術支援等,詐騙投資人含原告等投入大量資金,更於89年5月31日以不實財報,申報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八九)台證(一)第45395號函」核准,而 依證券交易法第24條規定,視為日昇公司已公開發行。嗣於89年12月29日,再以不實之財報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經證管會以90年1月11日「(九0)台財證(一) 第105808號」函核准通過,該函上並載明「請於公告報紙顯著部位加註『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之字句。」,課予財報確實之義務,惟被告等人為詐騙投資人,仍持前開向證管會申報之不實財報於為增資發行新股公告,並揭露日昇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藉以吸引投資人投資。原告即係因前開被告等人以不實財報申報現金發行新股通過後,而信日昇公司之股票確有購買之價值方投入大量資金購買,惟如前述,原告所懷抱之希望,均為被告等人為美化帳面所架構之不實景象,原告倘非受被告等之謊騙,絕對不會購買,被告等人不斷以原告確實取得股票並無損失以為抗辯,實不足採。準此,被告等人之行為,實已符合以詐術欺騙投資人含原告等人之侵權行為,而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於90年間購買股票後,被告等人仍繼續以提高溫室造價及假交易掏空日昇公司之行為,於原告受被告等人之詐騙購買價值不相當之日昇公司股票後,被告等人仍不思將公司營運導入正軌,而持續為掏空公司、虛偽交易之不法行為,肇使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自90年至95年日昇公司之報告式資產負債表,亦可得知因被告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大舉興建溫室收取回扣,並為虛偽交易,導致日昇公司營業虧損,被告等人之行為,實嚴重侵害原告之股東權利,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⒎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判決意旨,就所謂行為人為不實交易並公開不實財報,及投資人因此受騙購買股票而受有損害之因果關係,亦有詳細之論述:「(1)按股票發行公司經由股票交易所呈現之資訊,以表 彰公司之經營成效,並藉以提昇公司債信能力,為公司籌募資金之重要方法之一,而一般專業金融機構(含投資信託公司及外國資金等)及投資大眾則藉由股票交易以獲取投資利潤或交易差額利益,故股票交易已為現代經濟社會之重要理財管道。又股票之性質,並不以券面價值表彰其實際價值,而係以發行股票公司之營業內容、財務狀況、經營理念、營運方針及其他因素為其實際價值之衡量,且因一般投資大眾並不容易取得此部分完整之資訊,而在交易過程中易有受不當或不實資訊誤導之可能,故而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詐欺不實等行為,且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以確保有價證券買賣等行為之真實及公平性。再者,投資人願意經由公開市場參與股票之買賣交易,係因信賴公平、公開及誠實操作之證券交易市場,而不會懷疑在此市場中所呈現之股票價額會有受不法或虛偽不實資訊影響操控之情事,此即善意受推定之原則所在,故參與此一交易之關係人中如有提供虛偽不實資訊之情事,自應對善意參與交易者所受之損害負其責任。又財務報告為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主要參考依據,應具有可靠性、公開性及時效性,以使投資大眾暸解公司之現況及未來展望,是證交法第第31條及第36條規定,發行公司於募集股票時應提出公開說明書,並應於每季及半年及全年度公告其財務報告,以具體允當真實揭露該公司之財務狀況,不致有不實或不當資訊,造成投資大眾之誤信及損害。(2)投資人自己責任原則固係證券交易制 度下之鐵則,亦即投資人基於自己對投資報酬與風險之判斷,決定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並且自負盈虧。然欲投資人依自己責任原則自負投資之盈虧者,必需建立在投資人所獲取之資訊係真實或公平之基礎上,意即投資人基於企業所揭露內容真實、合理之公開資訊作為投資判斷之依據,並做成投資之決定,自需就其投資之判斷負責而不能諉責他人;反之,企業則肩負公開揭露完全性、正確性與即時性資訊之義務,違反此一義務者,仍應對善意之投資人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方足以貫徹證券市場保護善意投資人之架構與精神。(3)另在公開市場為股票交易者並 非僅限於非專業投資人而已,專業投資者(如投資信託公司及外國資金等)參與股票買賣,更為股票交易之主要對象,而各該專業投資者均聘僱有相關專業人員從事各項財經資訊等影響股票行情因素之分析、研判,並提出投資意見以供是否進場交易之參考,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而此類專業投資者,對各該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報告,既可且定會本其專業知識為研判分析,藉以決定是否交易買賣,並使一般非專業之投資大眾因此而跟進或為參與交易之決定,則在整體交易市場之運作下,任何以不實資訊公開於股票交易市場之行為,應均可視為對參與股票交易之不特定對象為詐欺,並進而推定任何參與股票交易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均有信賴該資訊之真實性,而不須舉證證明其有如何信賴財務報告之事證,亦即因果關係係被推定,此從證交法第20條及第32條規定之意旨觀之,亦可得佐證,並為美國就有關股票交易訴訟時所發展出之「詐欺市場理論」所採用。」。原告之損害既係因信被告等人之上開不法行為,被詐欺而誤認日昇公司股票價值,購買價值顯不相當之股票,倘被告等人未以不實財報申請公開發行核准,並申報發行新股,且將不實財報資料公開於大眾傳播媒體,原告不會購買系爭價值顯不相當之股票,亦不會受有損害,是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自符合相當因果關係。 ⒏茲將每一被告於前開所述兩階段之侵權行為中,所參與之不法行為說明如下: ①戊○○:被告戊○○原為日昇公司前身日昇農業科技之董事長,後因日昇農業科技虧損太大,於88年下旬,戊○○方引進被告庚○○、辛○○、乙○○等人進入日昇農業科技,嗣於88年11月30日由被告庚○○接手董事長一職,被告戊○○仍陸續以研發部經理或主任、行銷部經理之名義,與其他被告實質掌控日昇公司,對於被告辛○○等人所自承之提高溫室造價及種苗假交易等不法行為,均知之甚詳,並參與部分行為。被告戊○○亦承認,其聽從被告辛○○之指示,對於假交易之相關文件均有進行書面審核、蓋章。準此,可知被告戊○○參與前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侵權行為,致原告權益受損。 ②辛○○:被告辛○○於89年4月1日擔任日昇公司總經理一職(89年5月隨即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後,即與其他 被告有犯意聯絡,大舉興建溫室工程,以為掏空日昇公司。另外,被告辛○○並為美化日昇公司帳面,以詐騙各投資人投入大量資金,除謊稱其有相關人脈、獨特之蘭花技術,及農業試驗所技術支援外,並指示被告庚○○、己○○、戊○○、乙○○等人,利用公司職務製作不實憑證為虛假交易,並偕同被告丁○○提供名義擔任假交易客戶,再由其配偶即被告丙○○於必要時候,為其控管假交易資金流向。於原告因被告辛○○指示其他共同被告為美化帳面等不法行為,而受詐騙購買系爭股票後,被告辛○○仍以前開方式繼續掏空日昇公司,而未盡忠實義務致使日昇公司營運不佳,造成原告股東權益嚴重受損。 ③丙○○:89年5月份,被告辛○○任日昇公司董事長後 ,為避免被告等人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之事情曝光,且為確實掌控日昇公司之一切財務狀況,於其不在國內時,均將日昇公司之小章即被告辛○○之私章,交由被告丙○○保管,而被告丙○○任職於農業試驗所會計一職,根本非日昇公司編制內之財會人員,卻得於辛○○不在國內時,由其決定日昇公司支出傳票之用印,而日昇公司財務人員亦曾至被告辛○○家中向丙○○申請用印,丙○○亦曾至公司用印。準此,被告丙○○所參與之不法行為,包含提高溫室造價及種苗虛偽交易,第一、二階段侵權行為均有參與。 ④庚○○:被告庚○○於88年11月30日擔任日昇公司前身日昇農業科技之董事長,於89年由被告辛○○接手日昇公司之總經理及董事長職務後,被告庚○○便以公司其他重要職務,與被告辛○○等人實質掌控日昇公司,其除受被告辛○○指示,自89年日昇公司開始,即參與假交易之不法行為,屬於第一階段之侵權行為;且前開假交易之不法行收取延續至其94年離職前,併同前所提及之收取溫室回扣不法行為,此屬於第二階段之侵權行為。 ⑤己○○:被告己○○自88年起即以行銷部主任、採購主任等重要職務,與被告辛○○等人實質掌控日昇公司,並參與收取回扣、製作假交易不實文件等不法行為,其所涉侵權行為亦包含第一、二階段。 ⑥乙○○:被告乙○○於91年任職於日昇公司,其職務雖屬組培課或生產部,惟其卻可代被告辛○○總經理之職權,核准假交易內之會計傳票或付款單等文件,其係受被告辛○○之指示,為促使假交易之形成,代被告辛○○行使總經理職權,其所參與之不法行為為第二階段,且與被告辛○○等人係屬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⑦丁○○:如前所述,本件侵權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而被告丁○○即第二階段之虛假外購外送交易對象之一,其自有幫助被告辛○○等人以不實交易掏空日昇公司致原告受損之不法行為。且自其中單據載有「丁○○」之簽名字跡觀之,可知均非同一人所簽,應係於被告辛○○等人所安排之虛假交易下,被告丁○○於明知且得預見其結果發生之情形下,仍提供其名義供被告辛○○等人為假交易使用。 ⒐就被告等人二時期之不法行為,及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補充說明如下: ①日昇公司於89年5月15日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下稱證期會)申報發行新股暨補辦公開發行,經證期會於89年5月31日,以「(八九)台證(一)第45395號函」核准,並依證券交易法第24條規定,視為日昇公司已公開發行。被告等人在日昇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股票公開發行後,於89年12月29日,以不實交易所美化之8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向主管機關申報以每股25元溢價發行新股,經主管機關於90年1 月9日以「(九0) 台財證(一)第105808號」函准予申報生效,被告等人即據上開不實財報,於90年1 月17日公告增資發行新股。 ②被告等人製作不實財務報表情事,有被告戊○○等2人 93年3月13日之民事答辯狀稱「…便可知核心人員乃同 案被告辛○○與庚○○…按當時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長辛○○表示:『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要聲請上櫃上市,必須要為虛偽之外購外賣行為,衝高營業額方可』。被告己○○乃在被告辛○○之指示下,從被告丙○○與庚○○手中,開始接手擔任部分代收假買賣款項之作業。」,及庚○○95年6月14日於台中縣調查站等證稱可稽 。 ③從上開不實之日昇公司89年上半年度之財報,及被告等人89年所為假交易之明細 (前原證15之資料有缺漏,今更正為原證28,且此份資料暨相關單據已送相關刑案審閱),可知89年上半年度假交易之銷貨收入金額為43,332,500元,佔89年上半年度之銷貨收入75,426,000元, 高達將近百分之六十之比例,從上開公告之不實財報「股東權益變動表」中,可看出經被告等人以不實交易「灌水」後之股東權益為210,595,00 0元,然實際上,若以日昇公司89年上半年實際經營之交易言之,銷貨收入應為32,093,500元(財務報告損益表之「銷貨收入75,426,000元」,減去假交易之「賣出金額43,332,500元」)、銷貨成本應為18,444,950元(財務報告損益表之「銷貨成本49,023,000元」,減去假交易之「買入金額 30,578,050元」),並將實際之銷貨收入及成本,放入8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損益表「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項下,與其他項目共同核算後,可知該期淨利應為-4,019,450元,被告刻意將原為負成長之股東權益,以不實交易美化為正成長,虛構日昇公司股票之價值。原告因被告等人以不實交易美化89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誤信日昇公司營運績效良好、財務健全,故先於90年1月12日,向金勍投資有限公司、林淑娟、陳文景及丁 ○○,以每股35元,購買日昇公司股票1,000,000股, 計支出35,000,000元;嗣被告等人持前開向證管會申報之不實財報於為增資發行新股公告,同時揭露日昇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原告即因受被告等人以不實交易美化財報之誘騙,於此次日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每股25元購買日昇公司股份共1,766,660股,計支出44,166,500元,兩筆合計共支出79,166,500元。 ④被告等人以89年上半年度之不實財報,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發行新股,嗣又於發行新股公告中,再次公告該不實財報,以詐騙原告等投資人投入大量資金,購買價值顯不相當之股票。原告所信以為真之經營現況,均為被告等人為美化帳面所架構之假象,被告之行為就如同以名畫真品價錢出售贗品,且不斷向購買人表示,該幅畫確係真跡,並經大師認定等以謊騙購買者,是即便買受人確實拿到一幅畫,惟該幅畫之價值與當初出賣人所稱顯不相當,而買受人倘非受出賣人之謊騙,亦絕對不會購買,此時,仍不得不謂買受人確實受到詐騙,被告等人不斷以原告確實取得股票並無損失以為抗辯,實不足採。準此,被告等人之行為,實已符合以詐術欺騙投資人含原告等人之侵權行為,而致原告受有損害。 ⑤且按前所提出之台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347號判決所闡述「在整體交易市場之運作下,任何以不實資訊公開於股票交易市場之行為,應均可視為對參與股票交易之不特定對象為詐欺,並進而推定任何參與股票交易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均有信賴該資訊之真實性,而不需舉證證明其有如何信賴財務報告之事證,亦即因果關係係被推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如將 舉證責任責由原告為之,將產生舉證其信賴財務報告而交易上之重大困難,且違反公開資訊者應確保其資訊真實性之原則。」,及鈞院91年訴字第243號判決意旨「 七、按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除在健全 證券交易之管理及維護證券市場之秩序外,亦兼有保護投資大眾免於受害之目的,此觀同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之規定自明。按股票價值與一般商品得藉由其外觀來認定其價值者有所不同,投資人於購買股票時,無法單憑股票之外觀來決定其是否有投資之價值。故舉凡公司之績效、公司之資產負債、個體經濟與總體經濟之前景,個股過去某一時段之走勢表現,均會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決策。此乃證券本身並無實質之經濟價值,證券之價值不能以其面額決定,而需以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因素為依歸之特性使然。是股票之價值往往需仰賴投資人對各項消息之判斷來決定,如發行公司隱匿或製造不實之公司消息,將破壞證券市場透過公開資訊進行交易之機能且導致市場價格扭曲。今因大中公司之財務報告未揭露該公司負責人擅自挪用款項之事實,致使投資者無法從該財務報告之內容得悉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已有異常,致為投資之錯誤判斷,則原告主張被告等之犯行,致其所得資訊錯誤,無從正確判斷風險而善意買入股票,受有損害,合於證券市場交易情況,是於此情形下,應轉由被告舉證證明被告之不實財務報告與投資人之損害無因果關係始可免除責任。」,可知公開資訊義務者,違反資訊真實性之原則,其行為與投資人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即被推定。於本件中,依原告所提出之各假交易資料,及相關刑案證人之證詞,甚至被告等人於刑案及本件中,亦均自承蘭花苗株之外購外送均係虛假,目的即在於「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要聲請上櫃上市,必須要為虛偽之外購外賣行為,衝高營業額方可」,則被告等人此違反資訊真實性原則之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即被推定存在。 ⒑再就相關刑案之起訴書及證據調查之結果,就被告等人掏空日昇公司之金額及不實交易,說明如下: ①被告等人以提高溫室造價掏空原告公司資產之69,892,971元(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⑴89年間,被告等人即策劃以提高溫室造價,再由承攬廠商將價差回流至個人戶頭之方式,以掏空原告公司資產,總計89年至93年四年來,日昇公司增建或修繕溫室之費用高達五億餘元。於前開40筆合約中,由訴外人蘇芳億實質掌控之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及珀欣實業有限公司承攬興建共有26筆,合約價金合計高達262,418,547元,而前開26筆合約中,其中有19筆顯 係以超出市價之工程報酬訂定合約金額,並將前開超過市價之價差部分款項回流至被告等人。 ⑵再者,依原證8之「本票記錄表」,及蘇芳億95年3月29日於台中縣調查站證稱「(問:你如何將佣金款項交付予日昇公司人員?)我是按照工程進度向日昇公司請領工程款項,日昇公司會依據工程合約的款項開立該公司甲存支票分期付款予本公司,初期是日昇公司直接要求我交付不等金額之佣金款項,嗣後日昇公司為防範我未履行交付佣金的承諾,故均要求我在收到甲存支票時,必須由我開立本票(金額由日昇公司核算)予日昇公司質押,日昇公司也會隨時要求我交付本票等額之現金給付該公司,日昇公司才會把我質押之本票交還予我。」、「(問:你曾交付佣金款項給日昇公司之何人?如何交付?)我交付佣金款項給日昇公司之人員,前後包括陳壬城(時任採購)、劉嶧農(時任職務我不清楚)、己○○(時任採購主任)等人,我都是以現金交付,彼等收取現金佣金後 ,就會將我簽立的質押本票交還給我。」等語,可知該本票記錄表上所載本票交付之作用,係被告辛○○等人為防範蘇芳億未履行交付回扣之承諾,故要求蘇芳億在收到合約總價款時,必須開立本票予渠等質押,而在蘇芳億確實給付回扣予被告等人後,始將本票返還予蘇芳億。綜上,且自蘇芳億於95年3月29日於 調查局就前開計算表及本票記錄之陳述,以及其於文件簽名表示確實由其應庚○○要求做成等事實,均可證明上開文件之真正,並可從上開文件證明被告等人確有以提高溫室造價,共同掏空原告公司資產之不法行為。 ⑶而前開款項交由被告辛○○後,即由被告辛○○負責統籌朋分,並以一定方式表列,此有被告己○○寄給被告庚○○之91年7月20日電子郵件「現金流量」可 稽,而自該電子郵件觀之,即可得知前開以提高工程合約價格方式,收取價差以掏空原告公司資產等侵權行為,係被告等7人共同為之,申言之,該表中詳細 載明辛○○、戊○○、己○○、丁○○、丙○○、林幸妙及庚○○,自89年2月至91年12月之資金流向情 況及預估,且自該電子郵件於電腦上暫存畫面之擷取影本,可知此部分現金流量係載明「公款」,亦即於此「現金流量」表中所載之收支,均係由表內所載之各人即被告等7人所共同為之,益證以前開所述手法 掏空原告公司資產者,除被告辛○○及庚○○外,被告7人均係基於意思共同合力為之。且自蘇芳億96年3月29日台中縣調查站偵訊時,證稱「在交付佣金時,如庚○○不在,己○○也可以代收金款項,且當時日昇公司總經理也曾向我談及收取佣金之用意,所以我很確定收取佣金是該公司主事者的集體行為。」,及刑案證人陳壬城於台中縣調查站95年5月19日偵訊時 ,證稱「是辛○○指示我向蘇芳億要求應支付每坪造價之1.2成金額之工程回扣款項」、「所取得之回扣 款項應交給己○○簽收…我將款項交給己○○後,也會報告予辛○○知悉,讓辛○○確認蘇芳億有依約支付回扣款項。」、「之後我被調至行銷部經理職務,就沒有在經手回扣款項,但我知悉接續向蘇芳億收取回扣款項轉交日昇公司主管階層的是庚○○。」等語,亦可證明前開不法行為係被告7人共同所為。 ②被告等人偽造署名為「吳國城」之不實「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以假交易掏空日昇公司資產7,488,482元(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等人以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委由第三人盜刻訴外人吳國城之印章,再以偽造署名「吳國城」之不實「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予不知情之日昇公司財務部門職員,據以製作應付帳款傳票憑證,致使日昇公司陸續支出7,488,482元,此有訴外人吳國城95年4月14日於調查局及95年4月25日於鈞院檢察署,證稱其從未出售蘭 花種源予日昇公司,未開立「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予日昇公司,亦從未自日昇公司收取任何一筆蘭花種源款項等語可稽。準此,被告等人確實利用基於共同犯意,利用被告己○○、辛○○等人於日昇公司職務之便,以虛假交易掏取日昇公司資產7,488,482元 ,被告等人自應對此負連帶賠償責任。 ③被告等人以「外購外送」之方式,冒用簡三傑、陳銘哲,簡維佐、簡春發、簡于清等人名義,偽造不實採購單、「農 (漁)民出售農 (漁)產物收據」及驗收單等單據,於90年至93年間,據以製作買入商品金額382,886,010元,賣出商品金額469,403,750元之不實交易憑證,美化日昇公司財報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份): ⑴被告等人為繼續掏空並掩飾其掏空日昇公司之不法行為,故不思提升日昇公司營運,反而以更多不實交易美化每年度財報,以塑造渠等經營日昇公司績效良好之假象,俾利渠等得從日昇公司掏取更多資產。 ⑵另從日昇公司87年至95年之當期淨損觀之, 亦可得 知因被告等人以不正方式經營日昇公司,嚴重侵害原告等日昇公司股東之權益。申言之,被告等人大量為假交易之時間為89年至92年(93年僅有一筆),於被 告等人為大量為假交易之前即87、88年,稅後淨利分別有14,206,000元及21,941,000元,可知日昇公司倘以常規經營,係有相當成長之空間。惟被告等人為假交易之89年至92年間,日昇公司扣除假交易之當期實際稅後淨利(將銷貨收入及成本均扣除假交易部分),89年為-16,643,200元、90年為-19,659,630元、91年為-3,869,360元 (未將當年度之大火損失算入,僅就當期被告等人經營結果為表示),可知因被告等人 任重要職位,卻又不思正軌經營,反而以虛假交易支撐日昇公司之營運,導致日昇公司嚴重虧損;而被告等人未為假交易美化財報後,日昇公司每年均大幅虧損,益證被告等人非常規之經營方式,確實損害日昇公司股東含原告之權益,自應就此負損害賠償之責。⒒茲就原告受損金額,說明如下: ①就被告等人第一時期之侵權行為言之,被告等人確以不實財報以為詐欺行為,並致原告購買價值不相當之日昇公司股票,兩者間因果關係亦被推定,而關於原告所受損害金額,如前所述,如無被告之不實財報,原告即不會支付高達七千多萬元去購買日昇公司股票,故原告所受損害應以購買日昇公司股票之全部支出計算之,即起訴金額79,166,500元。 ②退萬步言,縱認原告購得股票有一定價值,不應以全部購買金額為損害基準,惟原告購入上開股票後,因被告等人所為之第二時期侵權行為,導致日昇公司如無假交易支撐,即屬長期虧損之狀態,參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47號判決意旨「有關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我國證交法第20條、第32條係以賠償權利人之損害為計算基礎,所謂賠償權利人之損害,主要為股價下跌之損失,此種損失,有由於詐欺因素所造成者,亦有由於詐欺以外之因素所造成者,此等損失,是否均得請求賠償,實務上有2種不同之計算方式,一為毛損益法,一 為淨損差額法,依毛損益法,不論該差額係因不實財報所引起,或其他市場因素所造成,被告均應承受跌價之結果,惟依淨額差額法,則被告僅賠償因詐欺因素所造成之損失,即證券之『真實價值』與『買價或賣價』之間的差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當事人 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並參諸股票交易在每1分秒上之價額均可能有所差異, 是此項損害之計算,如仍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其確實數額,顯有重大困難,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審酌正義公司於84年5月22日上櫃前自81年間起每月即有虧損金額2,000萬至2,500萬元,每年虧損金額約為3億元,是其上櫃後股價之下跌,甚至於86年2月1日因鉅額退票遭櫃檯買賣中心終止上櫃,均係肇因於該公司財務報表及公開說明書之虛偽不實所致,核與市場因素無關,故原告據以主張之差額損失自可採用」,本件前開判決事實相似,日昇公司年年虧損,係因被告等人為掏空及不實交易等不法行為所導致,自應由被告等人負全部差額損失,而以原告購買當時日昇公司股票之每股權益,與被告等人未實際經營日昇公司之每股權益相減,乘以原告所購買之股數,以為計算損害之金額。查原告購買日昇公司股票為90年1、2月間,故以89年12月31日財報所載股東權益366,230,000元,除以當時發行股數27,000,000股, 可知每股權益為13.56元,而被告辛○○係於95年2月21日經董事會解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故以94年12月31日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所載股東權益416,849,000元,除以 當時發行股數72,898,500股,每股權益驟減為5.7元, 乘以原告所購買之2,766,660股,總計原告受損金額為 21,745,948元。 ③再退萬步言,縱認前開股東權益降低與不實交易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惟被告等人以不法意圖,共同掏空日昇公司資產77,381,453元,自嚴重侵害原告等股東權益,以渠等掏空金額除於當時日昇公司發行股數72,898,500股,平均每股受有損害1.06元,乘以原告所購股數2,766,660股,原告至少受有2,932,660元之損害,自應由被告等人共同負責。 ⒓關於被告答辯之陳述: ①被告等人抗辯日昇公司有種源買賣之必要,故「種源」之交易並非虛假云云,惟如起訴狀所載,有關假買賣部分之手法有二,一為以較低價格之苗株或種源,充當高價之苗株或種源,而獲得其中價差;另一為完全無購買種苗,而以偽造採購單據、外購外送等名義,而取得繳款票據。準此,以第一種手法掏空,事實上確實是有種源之存在,僅係品種、價格有別,亦即係以高價去購買原本為低價劣質之種源,是以,即便如被告辛○○等四人所述,有種源之買賣必要,故種源之買賣不可能為假,惟所購買之種源價值與實際支付之對價不相當,被告等四人仍有掏空公司之行為。再者,被告等四人所提出之證物均為94年12月間之移交會議及清冊,惟被告等人之掏空行為始自89年起,被告庚○○、辛○○陸續擔任公司負責人,及其餘大部分被告擔任公司重要職位,而利用職務之便所為之,被告僅提出94年12月底之移交清冊,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主張之行為時間內,均無前開所述之掏空及美化帳面行為。 ②被告等人又抗辯係因奇圃公司負責人蘇芳億不願於書面契約上讓步,故雙方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等語,惟查:被告辛○○等四人之主張,顯係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申言之,倘如被告所述,確與第三人蘇芳億合意降低承攬單價,為何不直接於書面契約上作價格修改?且對於蘇芳億而言,倘其確實與被告等人有前開協議,降低書面契約之價格,即得減少「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繳交金額,豈有如被告等人所述不願降低之可能?核其實情應為原奇圃公司與日昇公司所議訂之承攬報酬係符合市價,惟因被告等人透過第三人陳壬城向蘇芳億表示,欲以形式上提高承攬報酬之方式,賺取較高承攬報酬與原承攬報酬(符合市價之報酬)之價差,亦即雖奇圃公司與日昇公司訂定較高之承攬報酬,惟奇圃公司僅獲得原符合市價之承攬報酬,其餘高於市價部分,則由訴外人蘇芳億自日昇公司領得工程款後,再以現金支付予被告等人,被告等人之主張陳述顯與事實不符,實不足採。退步言之,暫不論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之主張是否為真,惟被告既承認曾收取訴外人蘇芳億之回流款項,則究竟該回流款項係由被告等人私人收受,抑或如被告等人所述回流至公司,其中資金流動,亦僅有被告得以釐清,是以,被告迄今均未提出得以證明其主張之相關資金流程,自不足採信。而既然被告等人已承認曾收有款項,有違一般公司營運之作業流程,並損及股東權益,原告就此以為認定有不法侵權行為,自有理由。 ③被告又稱所為之不實交易均係為「回饋」日昇公司云云,惟查,被告辛○○等人既自承「…由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以前揭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己○○及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即以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足證原證11所指之假交易明細均係確實,其上所載之苗株及種源之買賣均係虛假。且參以被告戊○○、己○○等2人96年3月13日之民事答辯狀稱「…便可知核心人員乃同案被告辛○○與庚○○…按當時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長辛○○表示:『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要聲請上櫃上市,必須要為虛偽之外購外賣行為,衝高營業額方可』。被告己○○乃在被告辛○○之指示下,從被告丙○○與庚○○手中,開始接手擔任部分代收假買賣款項之作業。」,益證於被告辛○○、庚○○擔任日昇公司負責人時,確以苗株及種苗之虛偽交易,掏空日昇公司資產。退步言之,暫不論被告等人為虛偽交易之動機為何,其既均以前開答辯狀自承確有假交易之事實,且被告戊○○、己○○等二人亦說明係因受辛○○「為日昇公司聲請上櫃上市,以為衝高營業額,必須為虛偽交易」之指示,準此,被告等人以前開虛偽交易美化日昇公司財務報表之不法行為,並於89年至90年間大量增資,詐騙投資人投入資金,而對照原告購買股票之時間,恰均落於90年間,亦即係因信其以虛偽交易所美化之財務報表所示之日昇公司營運狀況,是以,被告等人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法令之不法行為,詐騙原告投入大量資金,自應就此負損害賠償之責。 ④被告辛○○等四人復辯稱,日昇公司於93年初已由日昇董事程賢和實際掌控日昇公司,其已非實際掌控日昇公司者云云,惟查,如前所述,被告等人於89年起即以提高溫室造價、虛偽交易、美化帳面等不法行為,導致原告因信其美化帳面後之不實財報資料,方於90年間大量投入資金,購買價值不相當之股票,且因被告等人之不法掏空行為,致使前開投資均付之一炬。準此,不論93年間被告辛○○等人是否仍可實際掌控日昇公司,惟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之發生係始自90年,是以,被告所言顯不可採。 ⑤另被告辛○○等四人以其等間並無共同加害行為,故無民法第185條之適用云云,惟按原告所提出之原證9現金流量表及原證10之電腦擷取檔案,可知前開被告四人確有行為分擔、意思聯絡之共同不法侵權行為,且參以被告戊○○、己○○等2人96年3月13日之民事答辯狀,益證被告辛○○、庚○○係為本件不法行為之決策者,而被告丙○○、乙○○等二人,則配合管理大、小章,抑或實際執行處理溫室回扣款及虛偽交易之流程,且被告丙○○另答稱日昇公司人員從未至農試所請其用印,惟按前開被告戊○○等二人之答辯狀,實可證明原告所述為真。 ⑥被告戊○○、己○○等二人又稱其並非日昇公司之核心人員,僅能單純處理公司之雜物事,故無侵吞公司資產之行為云云,惟查按其二人所提出之答辯狀既自承「按當時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長辛○○表示:『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要聲請上櫃上市,必須要為虛偽之外購外賣行為,衝高營業額方可』。被告己○○乃在被告辛○○之指示下,從被告丙○○與庚○○手中,開始接手擔任部分代收假買賣款項之作業。」,且被告辛○○等四人之答辯狀亦陳稱「前揭己○○簽收代領支票之相關記載,應係己○○及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為將奇圃公司『降價回饋之款項』回流日昇公司所為之作帳行為之一。」,是以,暫不論被告等人為虛偽交易之動機為何,由前開被告等人之陳述,可知被告己○○等二人,確係經被告辛○○及庚○○之指示,而實際執行被告辛○○、庚○○之決策,以使不知情之財會人員登載不實資料,抑或自行為偽造文書之不法行為之虛偽交易,衝高日昇公司營業額,導致原告誤認日昇公司營收良好且獲利甚豐,方於90年間購買日昇公司股票,惟事實上卻均為被告等人共同所為之虛偽交易而構成之假象,被告等人自應就此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⑦又被告戊○○、己○○辯稱其並無虧空日昇公司之行為,即便有之,原告僅為日昇公司股東,不可獨立起訴求償云云,惟查,被告辛○○等四人既已自承收取第三人蘇芳億之回扣,並交由被告己○○等財會人員為支配調度,則被告己○○等二人,自須提出相關之資金流程,方得證明其確無虧空之事實,否則,其二人之主張亦不足採信。退步言之,暫不論是否被告戊○○等二人是否實際收有回扣款項,惟其自承受被告庚○○、辛○○之指示,而為不實之假交易,其等亦屬故意幫助辛○○等人掏空日昇公司,自亦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賠償之責 。再退萬步言,暫不論究竟有無虧空日昇公司公款之事實,惟原告既係因受被告等人所為之不法行為詐騙,方才於90年間誤認日昇公司之營收狀況良好,而投入大量資金,購買價值顯不相當之股票,此部分與日昇公司是否受有損害並無關係,自亦無應由日昇公司求償,抑或重複求償之問題。 ⑧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87重訴1347號意旨「又股票之性質,並不以券面價值表彰其實際價值,而係以發行股票公司之營業內容、財務狀況、經營理念、營運方針及其他因素為其實際價值之衡量…」,被告等人之行為,導致日昇公司之實質股票價值低落,比當時原告購買股票時之價值更低,是以,被告等人以股票之券面價值(每股10元)並未減少以為抗辯,洵屬無據。 貳、被告方面: 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查原告甲○○為日昇公司股東之一,其提起本件訴訟略謂:「…於八十九年間,戊○○家族即策劃以提高溫室造價,再由承攬廠商將價差回流至個人戶頭之方式,以掏空日昇公司資產,是於同年四月一日,辛○○擔任日昇公司之總經理一職,即推動興建溫室工程,故日昇公司大舉增蓋溫室…總計四年來增建或修繕溫室之費用高達五億餘元…足證辛○○有違背其職務而包庇各承攬廠商,再由各廠商將高於市價之價差回流至戊○○家族成員之事實…另經原告及日昇公司其他董事調查結果,發覺戊○○家族不僅以溫室工程掏空日昇公司資產,另以蘭花苗株及種源的假買賣,虛增日昇公司營業額,美化帳面以欺騙含告訴人等之各投資人…致聲請人所投資之七千餘萬元付之一炬…」等語云云,據此向被告等人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然原告王炳輝另曾據以向被告等人提出業務侵占之刑事告訴,其中本件被告丙○○、丁○○、乙○○3人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5年偵字第25224、2507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故原告略謂被告丙○○、丁○○、乙○○3人亦有共同侵 權行為,顯屬無據。而其餘被告固經檢察官起訴略以:「…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共同犯意,以偽製核銷不實之『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或虛列工程支付款項等手段,致使日昇公司財務報表因偽造6億8071萬814 0元之會計傳票憑證而生不實支出等結果,並陸續侵占公司資金逾1億2845萬元朋分據為己 有…」等語云云(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偵字第24462 、25224、25070號起訴書第2頁), 惟被告辛○○等人所為均係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根本無檢察官起訴所謂侵占日昇公司資財等犯行。前揭起訴意旨顯未詳查日昇公司系爭全部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之收入與支出金額之帳務資料,未釐清全部入帳日昇公司之金額(按:當時日昇公司公司外購外送之應收帳款利潤),因而誤認被告等人藉由此等「外購外送」而侵占日昇公司之資產,其起訴所據顯有誤會(按:該刑事案件目前仍由 鈞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審理中,尚未判決),茲就前揭起訴書及相關事實分述如后:①前揭起訴書略謂:「…庚○○、己○○、辛○○、林煥昇以「日昇公司」有意申請股票上市,乃以需虛增公司資產及營業額等為方式,於89年至91年期間,與其有意圖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並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之奇圃公司負責人蘇芳億,以「虛列工程款」方式,於奇圃公司所承攬之24件工程,虛增列工程報酬6989萬2971元,使總報酬金額增加為2億4403 萬4191元。嗣由蘇芳億向日昇公司請領不實增列之工程報酬6989萬2971元後,再陸續交付予陳壬城、己○○、庚○○等人,轉交辛○○統籌朋分。…」等語云云(參見起訴狀第2頁第8行至第18行)。惟查: ⑴系爭日昇公司委由奇圃公司蓋建之溫室達約四萬餘坪,被告辛○○等人當時為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就此等溫室工程之重大承攬,要求奇圃公司之負責人蘇芳億應降低承攬單價,然蘇芳億認恐破壞一般溫室蓋建之行情堅不於書面契約上讓步,幾經協商後,雙方乃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並由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以前揭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將此回饋款項作帳回流公司。據此,此等款項既確有回流日昇公司之情事,則被告所辯尚非無據,前揭起訴書略謂「轉交辛○○統籌朋分」等語云云,顯乏實據。 ⑵次按前揭起訴書略謂:「…蘇芳億向日昇公司請領不實增列之工程報酬6989萬2971元後,再陸續交付予陳壬城、己○○、庚○○等人,轉交辛○○統籌朋分…」等語云云,無非係以告訴人告訴狀中「告證九」提出之所謂「己○○於2002年(按:即民國91年)7月20日寄給庚○○之電子郵件」中所附「 現金流量.xls 」之電子檔為據。原告起訴狀據此 略謂:「…戊○○家族將前開回流之款項,均以一定方式表列,此有己○○寄給庚○○之九十一年七月廿日電子郵件『現金流量』可稽,而自該電子郵件觀之,即可得知前開以提高工程合約價格方式,收取價差以掏空日昇公司資產等侵權行為,絕非賴建洲一人所為,而係整個戊○○家族共同為之…」等語云云。惟查,前揭電子郵件上顯示「你於2005/12/22上午01:59轉寄這封郵件」等字句,顯見該 電子郵件係經轉寄而非原始資料,故其來源不明,且亦有可能係偽造或曾遭修改(按:轉寄電子郵件時,轉寄人對於所有資料均可輕易修改)。 ⑶此外,同樣所謂「己○○於91.07.20E-mail庚○○之現金流量表」,於本件民事起訴狀所附「原證九」竟與該刑事案件中調查局移送資料之「證物十」顯示之數據有所不同;且該電子郵件顯示原係2002年7月20日寄送,惟其由所附「現金流量. xls 」 之列印之文件內容竟顯示「2002年12月18日給妙現-1, 200,000…2002年12月18日給妙現-1,800,000 …2002年12月20日給妙現-2,000,000 …2002年12 月24日給妙現-1,000,000…2002年12月24日代匯 -1,577,808…」等內容,顯見該電子郵所附「現金流量.xls 」之電子檔內容之真實性亦甚有可疑, 應無可採。 ⑷退步言之,縱認該電子郵件及附檔均屬真正,惟日昇公司人員當時與奇圃公司之負責人蘇芳億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故前揭電子郵件附檔之「現金流量. xls」中「 奇圃入」等款項亦有可能係此等回流日昇公司之款項,故原告略謂此乃「收取價差以掏空日昇公司資產等侵權行為」等語云云,顯有誤會。 ②前揭起訴書略謂:「…辛○○、庚○○、己○○、林煥昇等人,於91年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委由不知情之人盜刻原『日昇公司』司機『吳國城』之印章,再用以偽造署名『吳國城』之不實『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予不知情之日昇公司財務部門職員,據以製作應付帳款會計傳票憑證,致使該日昇公司陸續支出748萬8482元,足以生損 害於吳國城、日昇公司。…」等語云云。惟查: ⑴被告辛○○擔任於日昇公司董事長期間,經常為日 昇公司之業務發展出國洽公,因而對日昇公司一般 行政工作之執行細節,其充分授權並未一一過問, 僅要求公司同仁應時時以公司之最大利益為己任。 而被告庚○○於90、91年間主要負責日昇公司資訊 室之工作,對於日昇公司其他行政工作之執行細節 亦非全然知悉,故前揭起訴書有關吳國城部分之事 實,被告辛○○、庚○○自難清楚全部作業確實之 原委。 ⑵然證人吳國城固向檢察官證稱略謂:「我並未出售 前述蝴蝶蘭各式種原予日昇公司,我也從未自日昇 公司領得748萬8482元貨款。」等語云云(參見95年度他字第2331號卷附95年4月25日訊問筆錄第4頁) ,惟查證人簡三傑亦向檢察官證稱略謂:「…我約 於90、91年期間有出售『三傑蘭園』所裁植之蝴蝶 蘭種原、瓶苗、小苗、中苗、大苗等各式規格之蝴 蝶蘭予日昇公司。」、「約於90年11月間日昇公司 以『三傑蘭園』全廠輸出之方式,以新台幣(下同 )2600餘萬元金額購買本蘭園所裁植之蝴蝶蘭…」 等語云云(參見95年度他字第2331號卷附95年4 月 25日訊問筆錄第5頁)。故上開748萬8482元之款項 ,實係日昇公司財務人員為給付向三傑蘭園購買蝴 蝶蘭之部分價金,而以署名「吳國城」之「農(漁 )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據以製作應付帳款 會計傳票憑證,此等事實業經證人簡三傑於 鈞院 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刑事案件中證稱略謂:「( 檢察官問:你剛才說全廠輸出,己○○有給你現金 及支票,二千六百萬元現金及支票分幾期給你?) 分三期,詳細時間我忘了,大約一個月一期,每次 都有票跟現金,一期給的金額不一定,三期共給二 千六百萬元。…」等語,顯非無據。故被告等人就 此並無侵占款項或因此損及原告權益之情事,亦不 待言。 ③前揭起訴書略謂:「…於90年至92年期間,辛○○、庚○○、戊○○、己○○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外購外送」方式,冒用簡三傑、簡維佐、簡春發、簡于清等人名義,偽造不實之採購單「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及驗收單等單據交付公司財務部門據以製作買入商品金額3億642萬7550元及賣出商品金額3億7429萬590元等,計6億 8071萬8140 元之會計傳票證,致使日昇公司財務報 表連續發生登載不實情事。…」等語云云(參見起訴狀第2頁倒數第3行至第3頁第7行)。惟查: ⑴日昇公司係一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該公司每個月都會執行嚴格的貨物盤點,其存貨數量等帳務資料均需經過會計師簽證,即日昇公司進貨進而未售出之存貨數量均有帳務資料足資憑查。簡言之,此等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其總體收入與支出金額相抵減後,日昇公司就此等蘭花苗株「外購外送」於帳面上確屬有營利之款項進帳,其中即包含奇圃公司降價回饋回流日昇公司之款項。 ⑵依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96年4月12日提出民事準備 ㈠狀,其中「附表5」之「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 外送』金額一覽表」,就其所謂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僅統計90年至92年之累計「利潤」,即多達92,098,591元。原告嗣於96年6月26日 以民事準備 (二)狀提出「新附表五」,略謂日昇 公司於89年至92年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合計有1億2,789萬9,711元之「利潤」(按:89年至92年 總計買入金額4億6,525萬604元,賣出金額為5億 9,315萬315元)。據此,此等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日昇公司其總體收入與支出金額相抵減後,於帳面上確屬有營利之款項進帳,而此等「鉅額之營利款項」進帳,其中即包含奇圃公司降價回饋回流日昇公司之款項。故日昇公司財務報表就此縱有登載不實之情事,亦顯係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為追求公司之最大利益所為,尚難遽認此等行為有生損害於日昇公司或他人。 ⑶原告既略謂此等蘭花苗株「外購外送」均屬「虛偽交易」,並否認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係藉此作帳將奇圃公司實質降價款項作帳回流日昇公司之事實,則為何原告所謂之「虛偽交易」,對於日昇公司於89年至92年於此竟能有高達1億2,789萬9,711元「 利潤」之進帳?若上開行為確屬有利於日昇公司,原告是否能謂因此而受有損害?其所謂受有損害之原因及事實為何?原告均應舉證以實其說,否則其主張自無可採。 ⑷此外,原告起訴狀謂:「…日昇公司所有為採購花苗而開發之支票及繳款簽收單,均經辛○○授權由己○○代為簽收並領走支票,此有「付款簽收表」可稽,甚且為使己○○所領走之支票均能順利兌現,原本日昇公司開給交易廠商之支票均有廠商名稱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等記載,但是辛○○利用其職務之便,將這些支票蓋日昇公司小章將抬頭劃掉,以利己○○可自由兌現領走之支票。…」等語云云(參見原告起訴狀第7頁至第8頁)。惟查,己○○及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係以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將前揭回饋款作帳回流日昇公司。據此,己○○簽收代領支票之相關記載,應係己○○及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為將奇圃公司「降價回饋之款項」回流日昇公司所為之作帳行為,尚難逕認被告就此有侵占日昇公司資產之行為。 ⒉按原告起訴略謂:「…所謂的苗株或種源根本從未送進日昇公司之溫室…此有部分假交易明細表可稽。…」等語云云,似指述日昇公司從無買進蘭花「種源」之事實。惟查,養蘭業者大量生產某一品種的蘭花,從花梗製作複製苗,到栽培成可販賣的開花株,通常需要數年的時間,故蘭花品種之挑選及特殊「種原」之買進,確屬日昇公司營運上所不可或缺之行為。且查,被告辛○○、庚○○、乙○○等人任職日昇公司期間,日昇公司所買進之「種原」均依公司內部採購、採驗程序辦理,原告前揭略謂「…種源根本從未送進日昇公司之溫室…」等語云云,顯非事實,被告乙○○自日昇公司離職時,對其經管之種原均有辦理交接。 ⒊再查,日昇公司係一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該公司每個月都會執行嚴格的貨物盤點,其存貨數量等帳務資料均需經過會計師簽證,即日昇公司進貨而未售出之存貨數量均有帳務資料足資憑查。原告起訴狀「原證十一」係由原告自行編製之「假交易明細表」,縱不論其真實性及正確性如何,然原告於該「假交易明細表」中均僅列載「進貨金額」及進貨之傳票單號,就該等進貨於日昇公司之帳務資料中是否已售出,或仍列為庫存等情事,並未一併說明,顯係刻意誤導此部份買賣對日昇公司僅有支出而無收入。然如前所述,依日昇公司之庫存控管情形觀之,若進貨未售出而未列入庫存時,在盤點時一定會被發現有數量不符之情形。簡言之,原告起訴狀「原證十一」其自行編製之「假交易明細表」之進貨資料若係正確,在日昇公司之帳務資料應另有對應之「售貨金額」及售貨之傳票單號,自不待言。據此,為查明日昇公司就此等蘭花苗株「外購外送」於帳面上是否確有營利之款項進帳,應命原告就其自行編製之「假交易明細表」之進貨資料詳予說明其於日昇公司之帳務資料中為庫存或被列為已售出,如已售出,並應說明其「售貨金額」及售貨之傳票單號。 ⒋事實上,系爭日昇公司委由奇圃公司蓋建之溫室約四萬餘坪,被告辛○○等人當時為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就此等溫室工程之重大承攬,要求奇圃公司之負責人蘇芳億應降低承攬單價,然蘇芳億認恐破壞一般溫室蓋建之行情堅不於書面契約上讓步,幾經協商後,雙方乃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並由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以前揭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將此回饋款項作帳回流公司。據此,被告辛○○等人所為均係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根本無侵害原告股東權益之情事,原告遽認被告等人就此有共同侵權行為,顯有誤會。 ⒌關於原告起訴狀中所謂:「…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日昇公司董事會中,有多位董事對於溫室造價是否過高曾提出質疑,辛○○則以『…公司溫室造價包括水井開鑿、電力申請、發電機採購與設置、管路設置等,…,大埤B廠造價過高,乃因包含設立辦公室及倉庫之費用』 為由以為搪塞,此有董事會議記錄影本可參,辛○○前開說明,可證明溫室造價確有過高之情形…」等語云云。惟查,被告辛○○於前揭董事會中已說明溫室造價應屬合理,此等溫室造價包括水井開鑿、電力申請、發電機採購與設置、管路設置等費用,自難遽與其他不同設計之溫室概括比較其造價之高低。原告斷章取義以前揭董事會議記錄中被告辛○○之說明而略謂:「辛○○前開說明,可證明溫室造價確有過高之情形」等語云云,顯屬以偏蓋全,自不可採。 ⒍另原告起訴狀中所謂:「…戊○○家族將前開回流之款項,均以一定方式表列,此有己○○寄給庚○○之九十一年七月廿日電子郵件『現金流量』可稽,而自該電子郵件觀之,即可得知前開以提高工程合約價格方式,收取價差以掏空日昇公司資產等侵權行為,絕非辛○○一人所為,而係整個戊○○家族共同為之…」等語云云。惟查,前揭原證九之電子郵件上顯示「你於2005/12/22上午01:59轉寄這封郵件」等字句,顯見該電子郵件之 來源本屬有疑,並有可能係偽造或曾遭修改,且被告庚○○對於是否曾收過己○○於91年7月20日以電子郵件 附檔寄送「現金流量.xls 」亦不復記憶,故被告否認 該等證據之真正。退步言之,縱認該電子郵件及附檔均屬真正,惟日昇公司人員當時與奇圃公司之負責人蘇芳億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故前揭電子郵件附檔之「現金流量.xls 」中「 奇圃入」等款項亦有可能係此等回流日昇公司之款項,故原告略謂此乃「收取價差以掏空日昇公司資產等侵權行為」等語云云,顯有誤會。 ⒎又原告起訴狀略謂:「…日昇公司所有為採購花苗而開發之支票及繳款簽收單,均經辛○○授權由己○○代為簽收並領走支票,此有「付款簽收表」可稽(原證十二),甚且為使己○○所領走之支票均能順利兌現,原本日昇公司開給交易廠商之支票均有廠商名稱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等記載,但是辛○○利用其職務之便,將這些支票蓋日昇公司小章將抬頭劃掉,以利己○○可自由兌現領走之支票。…」等語云云。惟查,日昇公司人員當時與奇圃公司之負責人蘇芳億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協議後,被告己○○及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即以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將此回饋款項作帳回流日昇公司。據此,前揭被告己○○簽收代領支票之相關記載,應係己○○及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為將奇圃公司「降價回饋之款項」回流日昇公司所為之作帳行為之一。簡言之,此等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其總體收入與支出金額相抵減後,日昇公司就此等蘭花苗株「外購外送」於帳面上確屬有營利之款項進帳(即奇圃公司降價回饋回流日昇公司之款項)。 ⒏按被告辛○○並無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且其指控被告辛○○「以根本不存在之溫室工程項目為由,企圖掩飾其掏空日昇公司之行為」等語云云,更是無的放矢,顯與事實不符,原告以侵權行為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此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限於權利,不及一般財產上之利益(純粹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一般財產上利益僅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或第2項受到保護。據此 ,本件原告縱有七千九百一十六萬餘元之投資損失,除應證明其投資損失係被告之侵權行為所造成外,且若係屬純粹財產上損害或純粹經濟上損失,仍不得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不待言。且日昇公司資產並非原告之財產,依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之理由略 謂:「…原告係主張其投資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昇公司),該公司資產遭被告掏空致原告股東權受侵害(公司資產並非原告之財產,原告僅有股東權)…」等語。按「股東權」乃股東基於其股東之身分得對公司主張權利之地位,又按「所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係指股東依其擁有之股份,就公司『資產』所得主張之權利,乃屬一種『財產權』;而『股東權』則指因認股後,成為股東所取得之身分地位,係屬一種『身分權』,兩者之意義與權利性質迥異。」。據此,原告起訴略謂:「所投資之七千餘萬元付之一炬」等語云云,究係指原告何種權利遭受被告等人侵害?原告就此並未詳予說明。若謂原告係謂其「股東權」遭受侵害,然原告迄今仍為日昇公司之股東,故原告自應就其有何「股東權」因被告等人之行為而受有減損,舉證以實其說;若謂原告係謂其「股權」遭受侵害,然投資之獲利或虧損常常受到許多不特定經濟因素之影響,故原告除應證明其「股權」確有遭受侵害外,並應證明其所受損害與被告等人之行為有關,而非經濟因素所導致,亦不待言。且按有價證券依其所表彰權利內容之不同,得分為物權證券、債權證券及社員權證券,其中稱社員權證券者,指有價證券所表彰者為一定份額之社員權,通常含兼一定數量之財產權,公司股票即屬之。持有股票者除有債權之請求權,如股息、紅利(對公司)(此即自益權)外,尚有社團會議出席權(於本件則為股東會)及表決權(即共益權)。而上開股息、紅利之分派乃股票所表彰有關財產權性質之本質,不因股票(上市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為何而受影響。換言之,股票所表彰財產權之高低以發行公司之營業狀況、財務結構等公司本質之因素為基礎,而非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之價格(即股價),股票所表彰股權之價格於市場之交易之價格僅係尚未持有股票之人或已持有股票之人,決定是否買入或賣出之動機之一而已。就長期而觀,持有股票(股權)之人係隨著公司經營狀況好壞而受分派股息、紅利之影響,期間股價之高低非與公司營業狀況、財務結構之優劣,存有必然之關係。故而,本件原告固為日昇公司股票之持有人,然何時出售其持有之股票端賴原告即持有人個人之決定,縱出售之價格低於買入之價格,然此即為買賣股票之一般風險,應由持有人自行負擔。是以依上有關相當因果關係之說明,即難認原告所主張本件純粹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與被告等人行為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參見 鈞院90年度訴字第2281號民事判決),自不待言。據此,縱認本件原告主張投資日昇公司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情事為真,然其投資損失與被告等人行為間,實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無論被告等人是否有違反商業交易法等情事,原告仍應就其投資損失之發生時間、發生原因、各時期之損失數額及是否得歸責於被告等重要待證事項負舉證責任,否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項後段、第2項對被告等人提出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於法顯有未合,自無理由。此外,原告於97年3月4日民事準備㈣狀援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按:該判決之當事人已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略謂:「…本件既如前開判決事實,日昇公司年年虧損,係因被告等人為掏空及不實交易等不法行為所導致,自應由被告等人負全部差額損失,而以原告購買當時日昇公司股票之每股權益,與被告等人未實際經營日昇公司之每股權益相減,乘以原告所購買之股數,以為計算損害之金額…」等語云云。惟查,在企業會計裡,「股東權益」指股東對資產清償所有負債後剩餘價值的所有權,當企業帳面價值減少,股東權益即相對減少;而企業帳面價值減少之可能情形至少有:在外流通股票由發行公司買回(例如:實施庫藏股制)、資產減少、負債增加、損失實現、發放股利等,故企業帳面價值減少之原因甚多,尚難逕認係單一因素所造成。本件原告既未能就其投資損失之發生時間、發生原因、各時期之損失數額及是否得歸責於被告等重要待證事項舉證以實其說,其略謂「與被告等人未實際經營日昇公司之每股權益相減,乘以原告所購買之股數,以為計算損害之金額」等語云云,顯屬無據,應無可採。 ⒐再按被告賴建州為台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研究所博士,曾任職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對花卉之培養、種植有相當之專業,因而獲英業達集團董事長葉國一之肯定,投入資金入主日昇公司,掌控公司,並指派其接任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辛○○於89年4月1日進入日昇公司,迄95年2月21日離職)。然日昇公司自92年底 93 年初已經藉由日昇董事(英業達前任財務副總經理 現任監察人)程賢和實際掌控公司之財務、行銷部門,舉凡公司採購、付款、會計、銷售價格等均須請示程賢和,行銷主管並定期匯報銷售資料,被告賴建州雖掛名為董事長及總經理,但已無法行使其職權,監督公司。另被告庚○○約於88年間至日昇公司服務,曾任總務課主任,於93年間轉任行銷部副理,於94年底離職至今,就前開所謂以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作帳情事,係前任陳壬城調職後始接手此項書面作業之業務,但被告庚○○未接觸金錢。因此,被告賴建州與庚○○等人,對於日昇公司以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作帳,將上開廠商之回饋款作帳回流公司雖屬知情,惟其於92年底93年初對於日昇公司之運作及重大決策事實上已無法主導。且被告辛○○等人所為均係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根本無侵害原告股東權益之情事,已如前述,故被告辛○○等人亦無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或第2項之情事 。 ⒑另被告丙○○係被告辛○○之妻,固確於農試所任職會計,然原告妄稱日昇公司財務人員曾至農試所向被告丙○○申請支出傳票之用印等語,顯屬不實,被告嚴正否認之。 ⒒按原告甲○○為日昇公司股東之一,其提起本件訴訟係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 ,就其投資日昇公司之損失,請求被告等人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然本件原告縱因投資日昇公司後,因股價下跌而受有「投資損失」之損害;惟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或股價下跌乃錯綜複雜因素所致,此等「股價下跌之可能性」本為投資人於投資任一公司時所應承擔之投資風險。據此,本件原告除應證明其「股權」確有遭受侵害外,並應證明其所受損害與被告等人之行為有因果關係,而非經濟因素等所導致,合先敘明。次按,侵權行為責任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應分為二個階段:即「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條件關係採「若無,則不」的認定檢驗方式,此即我學說所謂之「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即指條件的因果關係,此係一種反證規則,旨在認定「若A不存在,B仍會發生,則A非B條件」,其功能在於排除與造成某種結果無關之事項。次就「相當性」而言,係以「通常足生此種損害」為判斷基準,而以行為時所在之一切事實及行為後一般人預見可能之事實為基礎。且按有價證券依其所表彰權利內容之不同,得分為物權證券、債權證券及社員權證券,其中稱社員權證券者,指有價證券所表彰者為一定份額之社員權,通常含兼一定數量之財產權,公司股票即屬之。持有股票者除有債權之請求權,如股息、紅利(此即自益權)外,尚有社團會議出席權(於本件則為股東會)及表決權(即共益權)。而上開股息、紅利之分派乃股票所表彰有關財產權性質之本質,不因股票(上市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為何而受影響。換言之,股票所表彰財產權之高低以發行公司之營業狀況、財務結構等公司本質之因素為基礎,而非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之價格(即股價),股票所表彰股權之價格於市場之交易之價格僅係尚未持有股票之人或已持有股票之人,決定是否買入或賣出之動機之一而已。就長期而觀,持有股票(股權)之人係隨著公司經營狀況好壞而受分派股息、紅利之影響,期間股價之高低非與公司營業狀況、財務結構之優劣,存有必然之關係。故而,本件原告固為日昇公司股票之持有人,然何時出售其持有之股票端賴原告即持有人個人之決定,縱出售之價格低於買入之價格,然此即為買賣股票之一般風險,應由持有人自行負擔。是以依上有關相當因果關係之說明,即難認原告所主張本件純粹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與被告等人行為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縱認本件原告主張投資日昇公司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情事為真,然其投資損失與被告等人行為間,實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次按本件原告主張因誤信被告等人所為不實財務資料,因而投資日昇公司受有損失,據以請求被告等人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然查,一般投資人決定投資標的之考量因素甚多,尚難僅以某單一因素論斷其決定投資標的之全部因果關係,且本件原告縱因投資日昇公司後,因股價下跌而受有「投資損失」之損害,惟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或股價下跌乃錯綜複雜因素所致,此等「股價下跌之可能性」本為投資人於投資任一公司時所應承擔之投資風險,更難以論斷其所受損害是某單一因素所造成。 ⒓原告提出其所謂「假交易相關文件」及自行製作之統計表等,卻不願提出全部之相關帳務資料,故被告等縱不能證明此均係日昇公司作帳將廠商「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回饋款作帳回流公司之情事,惟原告所提資料亦尚難據以證明被告等人有「提高溫室造價及假交易掏空日昇公司」不法侵害行為,更無從證明其與原告投資損失結果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又被告戊○○、己○○、辛○○、庚○○等四人雖因前揭以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作帳之行為,遭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24462、25224、25070號檢察官起訴(被告丙○○、丁○○、乙○ ○3人則經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25224、25070號另為不 起訴處分),惟該起訴內容僅係檢察官對於該案調查之判斷結果,對法院並無拘束力;何況,該案亦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起訴之事實,與法院認定事實之結果,均待釐清。 ⒔日昇公司人員當時與奇圃公司等就溫室造價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協議後,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即以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將此回饋款項作帳回流日昇公司。原告於96年6月26日以民事準備㈡狀提出 「新附表五」,略謂日昇公司於89年至92年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合計有1億2,789萬9,711元之「利潤」( 按:89年至92年總計買入金額4億6,525萬604元,賣出 金額為5億9,315萬315元);據此,原告既略謂此等蘭 花苗株「外購外送」均屬「虛偽交易」,並否認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係藉此作帳將奇圃公司實質降價款項作帳回流日昇公司之事實,則為何原告所謂之「虛偽交易」,對於日昇公司竟能有高達1億2,789萬9,711元「利潤 」之進帳?再按日昇公司另於鈞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嶽股)刑事程序中,於96年12月13日提出刑事告訴理由狀,依其中附表一(被證6)所列金額,日昇公司 於89年至93年之「外購外送」總計「應付金額」為4億 5,804萬8110元,「應收金額」為5億7,754萬9,050元,扣除93年所例之款項後,依此附表所列金額,日昇公司於89年至92年之「外購外送」總計「應付金額」為4億 5,054萬8,110元,「應收金額」為5億6,914萬9,050元 ,合計「利潤」為1億1,860萬940元,亦證明日昇公司 就此等「外購外送」於確有營利之款項進帳。惟上開日昇公司於刑事程序中所列數額顯於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所提出之資料顯有不同,然因被告等人均已離開日昇公司,實無從確認上開原告所提出資料及數據之真偽。⒕原告所謂掏空公司之時點,被告戊○○、己○○二人已非公司之主要經營者。查被告戊○○雖為日昇蘭園之創辦人,然日昇蘭園自86年9月即經被告辛○○介紹,由 貿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入主,並更名為日昇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初,雖仍由被告戊○○擔任董事長,然88年間因為戊○○憂鬱病情加重,身心狀況已不適任後,已改由被告庚○○擔任董事長,並於89年2月18日改 名為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當時實際投資人等並不認同被告戊○○穩紮穩打之傳統經營模式,渠等認為應該整合機械、機電、農業化學、農業生物、農業病蟲害、電腦資訊等各方專業人才,以研發及生產高經濟價值花卉、種苗、中藥及菌類等。且為因應生物科技投資風潮,遂引進大量博士級研究員並扶持渠等所信任之被告辛○○擔任公司總經理(89年4月1日)兼董事長(89年5月11日),掌管公司之大權。公司之大小印章, 均由被告辛○○與其妻丙○○保管。被告丙○○雖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擔任會計室要職,但舉凡公司財務之事項,均須向同案被告丙○○報告說明,同案被告丙○○亦是經常前來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處理公司事務,或者由財務部門陳美英與張婉芯等人持銀行傳票等前往農試所審核用印。至於被告戊○○、己○○二人在學識上,已無法受到被告辛○○、庚○○、實際投資人與入主之碩博士團隊之認同賞識。此由被告己○○從未曾能參與公司之核心決策或會議,而僅能單純處理公司之雜務事,其離職時之職稱僅為二級專員可證。而被告戊○○雖擁有豐富之現場培育經驗、技術超群,亦僅能從事原料驗收、種源課之現場栽植等勞力技術性工作,並且降薪,雖偶掛經理頭銜,卻徒具形式。被告二人之職務經常被更換,並不固定,更非經營決策之核心。按當時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長辛○○表示:「日昇生物科技公司要申請上櫃上市,必須要為虛偽之外購外賣行為,衝高營業額方可」。被告己○○乃在被告辛○○之指示下,從被告丙○○與庚○○手中,開始接手擔任部分代收假買賣款項之作業。但就該等買進賣出之假買賣,被告己○○並未取得任何不法款項或利益,所有款項均回歸於日昇生物科技公司。是被告己○○當時僅單純受僱於日昇生物科技公司,並未曾將該等假買賣之款項納為己有。至於被告戊○○更是從未經手該等事務,且非當時之決策者,自無侵吞該等款項之可能。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與其他被告共同侵吞公司資產,無非是以原證九寄件人為被告己○○之電子郵件為憑。惟被告己○○不諳電腦,對於表格製作或電子郵件收發等均不會使用,且該電子郵件係經「轉寄」,故該郵件甚有可能是他人以被告己○○之名義所轉寄,被告二人並不知情。至於該郵件所附之「現金流量表」中,雖有「昇售股」、「買昇珠股票」等記載,然被告二人並不清楚其詳情,合理推測可能係當時被告辛○○曾要求被告己○○與戊○○等人,將日昇生物科技公司之股票,蓋用同意轉讓之印章後,交由其保管運用變賣,故上開「現金流量表」中會有此一記載,惟被告二人並不清楚其來龍去脈。按電子郵件及現金流量表究係何人所製作均尚未釐清,自不得單憑其中有關於被告二人之記載,即推斷被告二人與其他被告有共謀侵吞公司資產等情。另就原告指稱被告等提高溫室造價,藉此掏空公司資產之情事,並於同案被告賴建州擔任日昇生物科技公司之總經理期間,增建多處溫室,藉以獲取利潤,致生原告之損害等語。就增建溫室,提高溫室造價,掏空公司資產等事,因被告戊○○、己○○均從未參與,亦未曾經手本項事務,自無共謀不法行為之情事存在,全與被告戊○○、己○○無涉,要求被告戊○○、己○○連帶負擔本項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理由。 ⒖關於被告己○○所承認之部分,僅係受同案被告辛○○與庚○○之指示,而從事所謂「外購外送」虛偽買賣之款項代收部分。至於被告己○○將代收款項繳回日昇公司後,該資金之流向及日昇公司股票之交易,如涉及侵占背信罪或違反證券交易法,則非被告所能預見,被告自無庸就逾越部分,負其法律上責任。再查,被告己○○並無將上開外購外送之獲利款項侵吞為己有之情形。被告代收上開「外購外送」之差價款項後,均將該等款項繳回公司,此有相關之外購外送明細、繳款單簽收表及存款存入憑條可資為憑。按11月份買入賣出之交易明細中「11月15日林正宗買入494,000元;11月16日林正 宗賣出527,800元」,兩者差價為33,800元,故12月6日之繳款單簽收表即記載「林正宗11月帳現金33800」。 其他金額買入賣出之交易明細亦與繳款單簽收表相互吻合,可見所謂「外購外送」之獲利款項,均有實際收取,絕無侵吞公司資產之情形。又查上開簽收表均有當時日昇公司之財務部張菀芯或行銷部主任陳秋香之親筆簽收,可見被告代收之款項亦確實有繳回日昇公司無虞。且張菀芯現仍為日昇公司員工,上開金額如確有遭私人侵吞等情,何以張菀芯現仍受日昇公司重用?是故,被告己○○自未曾將上開公款據為己有,即無易持有為所有之情事,又何能令被告己○○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自非妥適?況,本件因日昇生物科技公司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實係幕後大老闆英業達集團董事長葉國一入主後,改採科技化經營模式,重用辛○○等人,而不聽具有實務技術之同案被告戊○○之意見。日昇公司實際之運作均由上開人等掌控,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亦均由渠等所指派。若本件確實有掏空公司等情,何以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反而未成為提告對象,卻反而要由非決策核心並聽從渠等指示之被告己○○及戊○○承擔?且就掏空公司之部分,即便公司有所損害,日昇生物科技公司方為實際受害人,已如前述,原告並無請求權,其主張當難採認。 ⒗原告主張被告等構成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涉及訴 之追加,被告並不同意。又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 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惟查本件被告戊○○、己○○二人並非原告購買股票時之出賣人,亦不知悉買賣股票等情,自非該條文所規範之行為主體。且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 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是縱使退步認被告己○○構成上情,惟原告仍須為善意取得人,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至今未能說明其股票究係向何人購買、資金來源及流向、何以短時間內購入7千多萬元之股票,及其購買股 票之相關證明等。自不得謂原告為善意取得人而得請求損害賠償。且原告主張因被告等從事假買等情致原告誤認日昇公司收益良好,構成詐術欺被告之侵權行為云云。惟查原告購買股票之時點係90年1月12日至90年9月21日,其當時所可能知悉者僅為89年度以前之資產負債表,並不可能知悉90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但相關假買賣衝高營業額之情形卻是90年度才開始,是原告顯然不可能是受假買賣衝高營業額等情,而影響其購買股票之決定。是原告購買股票與被告等假買賣,二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況且被告己○○係自91年3月起才開始接手代收 假買賣之部分款項,是原告縱使有受90年度資產負債表之影響,亦絕與被告己○○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⒘再按原告起訴略謂:「…數人間之行為僅要有意思之聯絡或行為之共同,而致生損害於他人,即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是如前所述,辛○○所為之掏空行為,並非其一人所為,而係整個戊○○家族有計畫與蘇芳億聯手為之,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戊○○、己○○、辛○○、丁○○、庚○○、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云云(參見原告起訴狀第9頁)。然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固定有明文,惟如前所述,本件原告對於 被告辛○○是否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主張,本屬有疑。故若原告不得依侵權行為向辛○○請求,則其與其他被告間,即無任何侵害權利之意思之聯絡可言,亦無因其各人之侵權行為之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損害之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之情形,自不待言。退步言之,縱認原告對辛○○有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存在,原告仍應對其他被告與本件侵權行為有何行為關連共同,分別舉證以實其說,否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85條 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而對丙○○、庚○○、乙○○等被告請求連帶賠償之主張,於法亦有未合。 ⒙末按原告96年8月23日民事準備㈢狀略謂:「…本件之 加害行為可分為兩段時期:(1)被告等人製作不實之交易憑證(包含提高溫室造價及為種苗之假交易),已構成背信、侵占,並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2)原告於90年間購買股票後被告等人仍繼續以提高溫室造價及假交易掏空日昇公司之行為而於原告受被告等人之詐騙購買價值不相當之日昇公司股票後,被告等人仍不思將公司營運導入正軌,而未盡忠實義務,持續為掏空公司、虛偽交易之不法行為,肇使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被告等人之行為,實嚴重侵害原告之股東權利…」等語云云(參見原告民事準備㈢狀第1頁至第3頁),據以主張被告等人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對原告負連帶賠償之責。嗣後原告又於97 年3月4日所提出民事準備㈣狀略謂:「…被告等人以不法意圖,共同掏空日昇公司資產77,381,453元,自嚴重侵害原告等股東權益,以渠等掏空金額除於當時日昇公司發行股數72,898,500股,平均每股受有損害1.06元,乘以原告所購股數2, 766,660股,原告至少受有2,932,660元之損害…」等語云云(參見前揭原告民事準備㈣ 狀第17頁)。惟原告提出其所謂「假交易相關文件」及自行製作之統計表等,至多僅能證明日昇公司曾以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作帳將廠商「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回饋款作帳回流公司,尚難據以推論被告等人有「提高溫室造價及假交易掏空日昇公司」不法侵害行為,更無從證明其與原告投資損失結果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又被告戊○○、己○○、辛○○、庚○○等四人雖因前揭以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作帳之行為,遭 鈞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24462、25224、25070號檢 察官起訴(按:被告丙○○、丁○○、乙○○3人則經 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25224、25070號另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惟該起訴內容僅係檢察官對於該案調查之判斷結果,對法院並無拘束力;何況,該案亦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起訴之事實,尚待釐清,復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是依憑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自難證明被告等人有共同不法侵權行為,更無從證明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等人之行為有因果關係。 ⒚縱依 鈞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等人(不含本件被告丙○○、丁○○、乙○○3人)所涉之共同偽造文書行為,多係發生於前揭原告 取得系爭股票之後,此等行為所影響之財報更係於原告取得系爭股票之後始編製完成,自難謂「原告係遭被告以不實財報等詐騙」而因此造成股價下跌而受有財產權之損害。 ⒛又前揭 鈞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固認定被告辛○○、庚○○、己○○及戊○○涉有「共同偽造文書」之犯行,惟該刑事判決已就前揭被告及訴外人蘇芳億等人另遭起訴之「業務侵占」部分(按:即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庚○○、己○○及戊○○因有意以虛增公司資產及營業額等方式,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期間,與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蘇芳億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蘇芳億承作日昇公司之花卉溫室工程,而以虛列工程款之方式,陸續侵占日昇公司資金逾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萬元朋分據為己有云云),明文略謂:「…被告辛○○、己○○及庚○○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所示之回扣款乃係用於回流日昇公司…尚無業務侵占或背信等犯行…原起訴檢察官指陳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共同業務侵占日昇公司上開回扣款等款項之部分,既屬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已如前述,則被告蘇芳億更無成立業務侵占之共同正犯之餘地…」等語,已明確認定被告辛○○、庚○○、己○○及戊○○並無告訴人所指述「業務侵占」或「背信」等行為,足認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有前開加害行為云云,均屬誤會。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戊○○、己○○於67年獨資設立日昇蘭園,於86年9 月經被告辛○○介紹,由訴外人貿峰公司購買日昇蘭園之土地、苗株及溫室建築,並更名為日昇農業公司,由被告戊○○擔任董事長。日昇農業公司於88年8月虧損過大,由被告戊 ○○引進被告庚○○、乙○○協助處理財務,並由庚○○擔任董事長、辛○○擔任副總經理對外募資,於89年2月18日 更名為日昇公司。 二、日昇公司於89年5月15日申請公開發行,於89年5月31日辦理現金增資,實際發行股數由1950萬股增為2700萬股,發行新股條件為每股價格20元,計收1億5千萬元。於90年3月16 日辦理現金增資,實際發行股數增為4500萬股,發行新股條件為每股價格25元,計收4億5千萬元。於90年8月24日增加定 額股本由1800萬股增為6300萬股,實際發行股數增為5114萬8500股。於91年11月增加定額股本5700萬股,並辦理現金增資,日昇公司實際發行股數為7289萬8500股,發行新股條件為每股價格15元,計收3億2625萬元。 三、被告己○○為被告戊○○之妻,自86年11月1日起至93年9月日止,在日昇公司生產部門擔任二級專員。 四、被告庚○○於88年間至93年擔任日昇公司總務課主任,於93年間轉任行銷部副理,94年底離職,並於前任陳壬城調職後始接手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作帳之書面作業之業務。 五、被告辛○○於89年4月1日擔任日昇公司之總經理,於89年5 月11日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於95年2月21日離職。被告丙 ○○為被告辛○○之妻,任職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擔任會計室人員,辛○○於出國期間均將日昇公司大小章交被告丙○○保管。 六、日昇公司於89年7月15日與訴外人奇圃公司訂立工程合約書 ,由奇圃公司承攬台中縣烏日鄉螺潭村系爭自動化溫室新建工程,並陸續訂立如卷內原證5之1至5之40所示各期合約, 其中23筆由奇圃公司承攬。 七、原告於90年1月12日購買日昇公司股份100萬股,每股價格35元,於90年2月15日購買56萬6660股,每股價格25元,於90 年2月23日購買120萬股,每股價格25元,於90年9月21日配 股37萬3499股,共計持有股數314萬零159股,總購買金額 7916萬6500元。 八、日昇公司現在仍有經營,其負責人為林厚志,被告現均未在日昇公司任職。 肆、法院之心證: 一、原告主張:被告辛○○於89年4月1日擔任日昇公司之總經理,利用擔任重要職務之便,於89年7月15日與奇圃公司訂立 工程合約書,由奇圃公司承攬台中縣烏日鄉螺潭村自動化溫室新建工程,並陸續訂立如卷內原證五之一至五之四十所示各期合約,其中二十三筆由奇圃公司承攬。戊○○家族以提高系爭溫室工程造價方式,再由奇圃公司將價差以本票支付方式回流至個人戶頭,掏空日昇公司資產,總計四年來增建或修繕溫室之費用高達五億餘元,於94年10月12日日昇公司董事會中,亦有多位董事質疑溫室造價過高,並將各期溫室現有設備與工程合約及施工藍圖相對照,可發現工程有嚴重瑕疵。除此之外,被告另以蘭花苗株及種源的假買賣方式,虛增日昇公司營業額,美化帳面以欺騙各投資人,其手法有二,一由被告己○○以低價向別家蘭園購買劣質苗株,再找農民充當人頭以高於原價一點二倍將苗株賣給日昇公司,二由被告己○○以日昇公司業務人員為名義之採購單據,聲稱外購外送之買賣,將不存在之花苗利用一次虛偽之買賣轉手賣出,被告己○○再偽造農民發票為報帳之依據,日昇公司所採購花苗而開發之支票及繳款簽收單,均經被告辛○○授權被告己○○代為簽收並領走支票,被告辛○○利用職務之便,將支票上廠商名稱以蓋日昇公司小章將抬頭劃掉,便利被告己○○順利兌現,前開不法行為非被告辛○○一人所為,而係被告等人共同為之,原告方於90年間投入大量資金,日昇公司營業虧損,從原本一百多名員工,迄今僅餘十二名,營業淨收入每年竟未達十萬元,致原告所投資00000000元均遭虧空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1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其中被告戊○○、己○○抗辯稱:被告戊○○於88年間,因身心狀況不適任已改由被告庚○○擔任董事長,當時投資人不認同被告戊○○之傳統經營模式,大量引進博士級研究員,於89年4月1日由被告辛○○擔任總經理,掌管公司大權,公司大小印章均由被告丙○○保管,並由其審核用印,被告戊○○雖偶掛經理頭銜,僅具形式,非日昇公司決策之核心,被告己○○更未曾參與公司之決策,至離職時,僅二級專員,雖經被告辛○○指示擔任代收假買賣款項作業,惟並未收取不法款項或利益,所有款項均回歸於日昇公司,且不諳電腦,對於表格製作或收發電子郵件均不會使用,原告所謂掏空時點,被告戊○○、己○○均非該公司之主要經營者,自無侵吞該款項之可能。日昇公司現仍正常營運,原告應舉證證明購買股票股價下跌係因被告戊○○、己○○之行為所致,原告縱使購入日昇公司股票後,股價下跌,亦不得遽認與被告戊○○、己○○之行為有關,原告亦未能證明被告戊○○、己○○主觀上有與其他被告共謀侵吞日昇公司資產之故意,原告請求被告戊○○、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無理由。被告辛○○、丙○○、庚○○、乙○○、丁○○則抗辯稱:被告辛○○為求日昇公司最大利益,就系爭溫室工程向奇圃公司要求降低承攬單價,奇圃公司為避免破壞行情,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並由被告己○○簽收代領支票,經被告己○○及日昇公司財務人員以前揭蘭花苗株外購外送方式作帳,將回饋款項回流日昇公司,其總體收入與支出金額相抵後,就此等蘭花苗株外購外送於帳面上確屬有營利之款項進帳。日昇公司所買進之種源均依公司內部採購、採驗程序辦理,原告認為被告前開掏空行為顯係誤會。被告辛○○、庚○○等人對於日昇公司以蘭花苗株外購外送作帳回饋款回流公司雖屬知情,但日昇公司於92年底,由訴外人程賢和實際掌控公司之財務,被告均已無法主導日昇公司重大決策,被告所為均係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並無侵害原告權益之情事。本件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為本件之主張,即屬有疑,若原告不得依侵權行為向被告辛○○請求,則其與其他被告間,即無侵害權利之意思聯絡,亦無因其各人之侵權行為之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損害之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之情形。原告縱有00000000元之投資損失,除應證明其投資損失係被告之侵權行為所造成,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屬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前段所保護者限於權利不及於一般財產上之利益,原告若屬純粹財產上損害或純粹經濟上損失,仍不得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原告並未說明何種權利遭受被告等人侵害等語。是以,本件爭點在於: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1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其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79,166,500 元、21,745,948元、2,932,660元),究以何者為適當? 二、首就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以論:原告就此雖主張因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 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其所規定之「他人」,並未排除公司之股東,且司法實務上,亦不乏認為受害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向公司負責人求償之例,是以,原告仍主張以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云云。惟「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 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此一公司負責人對於第三人之責任,乃係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與一般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同。足見公司法第23條規定係對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職務,代表公司執行之外部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而與公司負連帶賠責任,如係公司內部股東間即不得依該項規定,請求公司與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裁判意旨可參)。是此,原告既身為公司股 東之一,自與公司法第23條規定避免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期間,防免該外部行為對於第三人所產生之損害此一目的不符,公司股東並非因公司負責人所為之外部行為而受影響之人,自無適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餘地,則原告猶主張公 司法第23條第2項所規定之「他人」,並未排除公司之股東 云云,應不可採。從而,其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次就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18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以論:原告就此雖執前詞主張其因相信日昇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進而購買大量日昇公司之股票,惟該等報表均係經過美化而來,致其受有金錢上之損害;並以被告等嗣後有將公司資產掏空情事,使股價大幅下跌,而受有相當之損害,被告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乃憑以請求被告等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其成立要件為:⑴須有侵權行為,⑵須侵害他人權利,⑶侵害行為須為不法,⑷須被害人受有損害,⑸侵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⑹須有故意或過失,⑺侵害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原告須就上述成立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58年台上字第1421 號判例、44年台上108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民法第185條第1 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條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437號著有判例。茲就被告等是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對原告負連帶賠償 責任,析論如下: 四、被告丙○○、乙○○、丁○○部分: ⑴、原告就被告丙○○部分雖主張:89年5月份,被告辛○○任 日昇公司董事長後,為避免被告等人掏空日昇公司資產之事情曝光,且為確實掌控日昇公司之一切財務狀況,於其不在國內時,均將日昇公司之小章即被告辛○○之私章,交由被告丙○○保管,而被告丙○○任職於農業試驗所會計一職,根本非日昇公司編制內之財會人員,卻得於辛○○不在國內時,由其決定日昇公司支出傳票之用印,而日昇公司財務人員亦曾至被告辛○○家中向丙○○申請用印,丙○○亦曾至公司用印。準此,被告丙○○所參與之不法行為,包含提高溫室造價及種苗虛偽交易。就被告乙○○部分則主張:被告乙○○於91年任職於日昇公司,其職務雖屬組培課或生產部,惟其卻可代被告辛○○總經理之職權,核准假交易內之會計傳票或付款單等文件,其係受被告辛○○之指示,為促使假交易之形成,代被告辛○○行使總經理職權,其與被告辛○○等人係屬共同侵權行為。又就被告丁○○部分亦主張:丁○○乃虛假外購外送交易對象之一,其自有幫助被告辛○○等人以不實交易掏空日昇公司致原告受損之不法行為。且自其中單據載有「丁○○」之簽名字跡觀之,可知均非同一人所簽,應係於被告辛○○等人所安排之虛假交易下,被告丁○○於明知且得預見其結果發生之情形下,仍提供其名義供被告辛○○等人為假交易使用。是被告辛○○所為之掏空行為,並非其一人所為,而係整個戊○○家族有計畫與蘇芳億聯手為之,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18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丙○○、乙○○、丁○○應與被告戊○○、己○○、辛○○、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此為被告丙○○、乙○○、丁○○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被告丙○○、乙○○、丁○○因本件涉嫌與被告戊○○、己○○、辛○○、庚○○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共同犯意,以偽製核銷不實之「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或虛列工程支付款項等手段,致使日昇公司財務報表因偽造6億8071萬8140元之會計傳票憑證而生不實支出等結 果,並陸續侵占公司資金逾1億2845萬元朋分據為己有,而 涉犯侵占等罪嫌,雖經日昇公司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惟上開刑案部分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丙○○、乙○○、丁○○等3人犯 罪嫌疑尚屬不足,而於96年7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25070號、95年度偵字2522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均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偵查全卷查閱屬實,復有該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為憑。 ⑵、次查原告雖執前揭情詞主張被告等3人有為前開共同不法侵 權行為,然細繹前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 25070號、95年度偵字2522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暨所調取之上開刑事全卷資料,可知本件被告等3人應無原告前揭主 張之不法共同侵權行為乙節,業據前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明確,並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中詳細論斷以:『…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訊據被告丙○○、乙○○、丁○○,其中被告乙○○固坦承與庚○○為夫妻,自91年1月起,進入日昇公司服務,並 擔任生產部主任等職。被告丙○○固亦坦承是辛○○之配偶,然未插手日昇公司之業務,如有款項之進出登載,都是受辛○○委託而辦理的。另被告丁○○固亦坦承與丙○○、戊○○、乙○○有姊妹或姊弟之關係,曾向日昇公司購買蘭花販賣等語。然被告乙○○辯稱:己○○E-mail家族內帳對帳單予庚○○之相關資料中,記載伊匯入440萬元,應該是伊 或伊先生庚○○向戊○○購買渠所持有之日昇公司股票,所以伊分別匯入220 萬元、160萬元、80萬元,合計440萬元予戊○○。未曾向日昇公司領過現金等語。被告丙○○辯稱:伊因任公職,如有款項之進出登載,都是伊受辛○○之委託辦理的。未曾向日昇公司領過現金等語。被告丁○○辯稱:估價單之『丁○○』,不是伊之簽名,伊對日昇公司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什麼事情。未曾向日昇公司領過現金等語。經查,被告丙○○、乙○○、丁○○固與被告戊○○、己○○、辛○○、庚○○有密切之親屬關係,然被告丙○○僅是於其配偶辛○○不在之際,偶爾提供辛○○所保管之公司印鑑章,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戊○○、己○○、辛○○、庚○○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至於被告乙○○雖任職日昇公司,但其職務係生產部主任,與戊○○、己○○、辛○○、庚○○等人之犯行無涉。至於被告丁○○僅係向日昇公司購買蘭花,尚難僅因為有親屬關係即認其為共犯。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3人有何告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開法 條、判例要旨及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尚屬不足。……』等語明確,依上足見被告丙○○、乙○○、丁○○應無與被告戊○○、己○○、辛○○、庚○○共犯侵占等不法行為,此部分仍應以被告3人之抗辯較可採信為真實。則原告就此 部分之主張,顯與前揭共同侵權行為之法文要件未符,應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憑以訴請被告丙○○、乙○○、丁○○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此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被告戊○○、己○○、辛○○、庚○○部分: ⑴、原告就此係主張本件加害行為可分為兩段時期,其中「第一階段」加害行為係指被告等人製作不實之交易憑證(包含提高溫室造價及為種苗之假交易),已構成背信、侵占,並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屬刑事犯罪行為,並因此導致原告等投資人誤信日昇公司之營收狀況良好,而投入大量資金去購買價值不相當之股票,此由日昇公司自89年起假交易所佔帳上營收總額之比例,即可查知。且被告等人藉其擔任日昇公司重要職為之便,於89年5月15日申請日昇公司公開 發行後,被告辛○○即不斷向外界募集大量資金,以謊稱其有相關人脈、獨特之蘭花技術,及農試所技術支援等,詐騙投資人含原告等投入大量資金,更於89年5月31日以不實財 報,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八九)台證(一)第45 395號函」核准,而依證券交易法第24條規定,視為日昇公司已公開發行。嗣於89年12月29日,再以不實之財報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經證管會課予財報確實之義務,惟被告等人為詐騙投資人,仍持前開向證管會申報之不實財報於為增資發行新股公告,並揭露日昇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藉以吸引投資人投資,而原告即係於前開被告等人以不實財報申報現金發行新股通過後,而信日昇公司之股票確有購買之價值方投入大量資金購買。至「第二階段」加害行為則指原告於90年間購買股票後,被告等人仍繼續以提高溫室造價及假交易掏空日昇公司之行為。而於原告受被告等人之詐騙購買價值不相當之日昇公司股票後,被告等人仍不思將公司營運導入正軌,持續為掏空公司、虛偽交易之不法行為,肇使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自90年至95年日昇公司之報告式資產負債表,亦可得知因被告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大舉興建溫室收取回扣,並為虛偽交易,導致日昇公司營業虧損,被告等人之行為,實嚴重侵害原告之股東權利。詳言之,被告辛○○自89年4月擔任日昇公司總經理,89年5月11日擔任董事長,均屬公司法第8條所稱公司負責人,其明知日 昇公司與奇圃公司代表人蘇芳億所訂定之溫室興建工程合約價格顯高於市價,且於訂定契約時即與日昇公司合意將一定比例之價差以支付本票等方式回流至戊○○家族,卻仍以前開所述不法行為違背職務詐騙投資人含原告等,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且其不僅一次謊稱其所為之投資可獲利,並以根本不存在之溫室工程項目為由,企圖掩飾其掏空日昇公司之行為,亦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原告所投資之七千餘萬元付之一炬。又原告就被告戊○○部分雖執前詞主張:被告戊○○原為日昇公司前身日昇農業科技之董事長,後因日昇農業科技虧損太大,於88年下旬,戊○○方引進被告庚○○、辛○○、乙○○等人進入日昇農業科技,嗣於88年11月30日由被告庚○○接手董事長一職,被告戊○○仍陸續以研發部經理或主任、行銷部經理之名義,與其他被告實質掌控日昇公司,對於被告辛○○等人所自承之提高溫室造價及種苗假交易等不法行為,均知之甚詳,並參與部分行為。被告戊○○亦承認,其聽從被告辛○○之指示,對於假交易之相關文件均有進行書面審核、蓋章。就被告辛○○部分則執前詞主張:被告辛○○於89年4 月1日擔任日昇公司總經理一職(89年5月隨即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後,即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大舉興建溫室工程,以為掏空日昇公司。另外,被告辛○○並為美化日昇公司帳面,以詐騙各投資人投入大量資金,除謊稱其有相關人脈、獨特之蘭花技術,及農業試驗所技術支援外,並指示被告庚○○、己○○、戊○○、乙○○等人,利用公司職務製作不實憑證為虛假交易,並偕同被告丁○○提供名義擔任假交易客戶,再由其配偶即被告丙○○於必要時候,為其控管假交易資金流向。於原告因被告辛○○指示其他共同被告為美化帳面等不法行為,而受詐騙購買系爭股票後,被告辛○○仍以前開方式繼續掏空日昇公司,而未盡忠實義務致使日昇公司營運不佳,造成原告股東權益嚴重受損。就被告庚○○部分則執前詞主張:被告庚○○於88年11月30日擔任日昇公司前身日昇農業科技之董事長,於89年由被告辛○○接手日昇公司之總經理及董事長職務後,被告庚○○便以公司其他重要職務,與被告辛○○等人實質掌控日昇公司,其除受被告辛○○指示,自89年日昇公司開始,即參與假交易之不法行為;且前開假交易之不法行收取延續至其94年離職前,併同前所提及之收取溫室回扣不法行為。就被告己○○部分則執前詞主張:被告己○○自88年起即以行銷部主任、採購主任等重要職務,與被告辛○○等人實質掌控日昇公司,並參與收取回扣、製作假交易不實文件等不法行為。是被告辛○○所為之掏空行為,並非其一人所為,而係整個戊○○家族有計畫與蘇芳億聯手為之,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18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戊○○、己○○、辛○○、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此為被告戊○○、己○○、辛○○、庚○○等4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抗辯稱:系爭日昇公司委由 奇圃公司蓋建之溫室約四萬餘坪,被告辛○○等人當時為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就此等溫室工程之重大承攬,要求奇圃公司之負責人蘇芳億應降低承攬單價,然蘇芳億認恐破壞一般溫室蓋建之行情堅不於書面契約上讓步,幾經協商後,雙方乃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並由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以前揭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將此回饋款項作帳回流公司。據此,被告辛○○等人所為均係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根本無侵害原告股東權益之情事,原告遽認被告等人就此有共同侵權行為,顯有誤會。況原告既略謂此等蘭花苗株「外購外送」均屬「虛偽交易」,並否認日昇公司之財務人員係藉此作帳將奇圃公司實質降價款項作帳回流日昇公司之事實,則為何原告所謂之「虛偽交易」,對於日昇公司於89年至92年於此竟能有高達1 億2,789萬9,711元「利潤」之進帳?若上開行為確屬有利於日昇公司,原告是否能謂因此而受有損害?其所謂受有損害之原因及事實為何?原告均應舉證以實其說,否則其主張自無可採。且原告主張因被告等從事假買等情致原告誤認日昇公司收益良好,構成詐術欺被告之侵權行為云云。惟查原告購買股票之時點係90年1月12日至90年9月21日,其當時所可能知悉者僅為89年度以前之資產負債表,並不可能知悉90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但相關假買賣衝高營業額之情形卻是90年度才開始,是原告顯然不可能是受假買賣衝高營業額等情,而影響其購買股票之決定。是原告購買股票與被告等假買賣,二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況且被告己○○係自91年3月 起才開始接手代收假買賣之部分款項,是原告縱使有受90年度資產負債表之影響,亦絕與被告己○○之行為,無因果關係等語。 ⑵、經查,原告前開主張,其所涉刑案部分,就被告戊○○、己○○、辛○○、庚○○等4人因本件涉嫌有意以虛增公司資 產及營業額等方式,使日昇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而於89年至91年期間,與奇圃公司負責人蘇芳億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由蘇芳億承作如附表二所示日昇公司之花卉溫室工程,而以虛列工程款之方式,於奇圃公司所承攬之24項工程中虛增列工程報酬共計00000000元,使總報酬金額增為000000000元。嗣由蘇芳億陸續向日昇公司請領不實增列之工程 報酬後,再先後將如附表一所示共計00000000元之回扣款陸續交予陳壬城及被告己○○、庚○○等人,再行轉交被告辛○○統籌朋分,並以填製不實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之方式,致使日昇公司之財務報表因偽造000000000元之會計傳 票憑證而生不實支出等結果,並陸續侵占日昇公司資金逾 000000000元朋分據為己有。因認被告辛○○、庚○○、己 ○○及戊○○等人均另共同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雖經日昇公司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復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應該提起公訴,而於96年7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24462號、95年度偵字25070號、95年度偵字25224號檢察官起訴書提起公訴,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偵查全卷查閱屬實,復有該案檢察官起訴書附卷為憑。然上開刑案部分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以96重訴字第2991號侵占等案件審理後,認參諸刑案卷內現存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確有上開業務侵占等犯行,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行為,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犯罪,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全卷查閱屬實,復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 ⑶、又原告雖執前揭情詞主張被告等4人有為前開共同不法侵權 行為,然細繹前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刑事全卷資料,可知本件被告等4人應無原告前揭主張之不法共同侵權行 為乙節,業據前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承審法官調查審理明確,並於判決理由中詳細論斷以:『……四、訊據被告辛○○、庚○○及己○○固均坦承渠等知悉奇圃公司確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回扣款等情不諱;另被告蘇芳億亦坦承伊確曾因向日昇公司承作如附表二所示等工程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回扣款予被告己○○及庚○○等人收執,並曾傳送電子郵件予被告庚○○,且應被告庚○○等人要求而簽發本票質押等情不諱;然渠等仍均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辛○○乃辯稱:伊僅知悉回扣款事宜,並未指示被告庚○○及己○○等人為之,且知悉該回扣款係交回日昇公司,自無侵占犯行等語;另被告庚○○及己○○均辯稱:渠等係依被告辛○○指示收取回扣款,並已將回扣款以不實外購外送之營收方式交回公司日昇公司,尚無朋分該等款項而侵占入己之犯行等語;另被告戊○○辯稱:伊自始均不知且未參與向奇圃公司收取回扣款事宜,更無侵占該等款項之情等語;被告蘇芳億辯稱:伊係應被告庚○○等人之要求而交付該等回扣款予日昇公司,對於該等款項豈有共同侵占朋分之可能等語。經查:A、被告辛○○確有指示被告庚○○及己○○、證人陳壬城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而被告戊○○則未曾參與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1)首觀諸被告蘇芳億於偵查中即數度陳稱:「我是奇圃公司董事長。我認識辛○○、庚○○、戊○○、己○○等人,辛○○曾任日昇公司總經理,庚○○曾任日昇公司業務及採購職務,戊○○曾任日昇公司董事長及生產部經理,己○○曾任日昇公司採購主任,奇圃公司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期間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時,我與彼等均有接觸關係。(問:奇圃公司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約二十餘筆,合約總金額約二億餘元。奇圃公司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前後共計三期,我在承作第一期工程(包括A、B、C、D、E棟)期間,日昇公司當時的採購經理陳壬城以該公司作帳需求(包括日昇公司有意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帳面之資產及營運數字必須做大)為由,要求我在承作該等工程時,必須提供佣金金額予該公司,陳壬城宣稱他是以公司代表的身分來與我商談佣金的事,且謂該公司當時的總經理辛○○亦知悉此事,我當時正好施作到B或C棟工程,對陳壬城所提出佣金情事,我表達因不敷成本將無法施作乃要求重新報價,交給陳壬城轉由日昇公司去核算每期工程最終的合約金額,合約金額扣除奇圃公司應收工程金額(含稅)後之差額即為日昇公司所索求之佣金金額。(問:奇圃公司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期間,日昇公司索求佣金之各期工程為何?)應該包括第一期之C、D、E等工程,第二期之A、B、C、D、E、F、G、H、I、J、K等工程,第三期之A、B、C、E等工程及海芋A、B棟等工程。我是按照工程進度向日昇公司請領工程款項,日昇公司會依據工程合約的款項開立該公司甲存支票分期付款與本公司,初期是日昇公司直接要求我交付不等金額之佣金款項,嗣後日昇公司為防範我未履行交付佣金的承諾,故均要求我在收到甲存支票時,必須由我開立本票(金額由日昇公司核算)與日昇公司質押,日昇公司也會隨時要求我交付本票等額之現金給該公司,日昇公司才會把我質押之本票交還予我。我交付佣金款項給日昇公司之人員,前後包括陳壬城、庚○○、己○○等人,我都是以現金交付,彼等收取現金佣金後,就會將我簽立的質押本票交還給我。我確信是日昇公司向我要求支付佣金的,因為彼等要求我支付佣金的理由都一樣,且陳壬城離職後,接任的庚○○、己○○也是以同樣的理由要求我支付,我在陸續交付佣金時,如庚○○不在,己○○也可以代收佣金款項,且當時日昇公司總經理辛○○也曾向我談及收取佣金的用意,所以我很確信收取佣金是該公司主事者的集體行為,我是為了奇圃公司的生存,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接受日昇公司索求佣金的要求。(問:日昇公司曾否與你就佣金款項進行對帳?)有的,我曾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應庚○○之要求而E-mail一份各期工程佣金計算表給庚○○,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我又E-mail包括「計算表」、「本票紀錄表」、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請款紀錄」等三份資料給庚○○。「計算表」內有登載奇圃公司承包溫室工程之「合約總價」、「建築坪數」(C)、「每坪單價」(D)、「應收金額」(E)、「雜項工程」(F)、「實收未稅」(G)、「實收應稅」(H)、「與總價差額」(I)、「差額去稅」(J)、「差額補稅」(K)、「總計應繳回金額」(L)、「追補」(M)、「備註欄」(N)等欄位,計算表內「應收金額」(E=C*D),「實收未稅」(G=E+F),「實收應稅」(H=G*1.05、1.05為含營業稅額),「與總價差額」(I=B-H),「差額去稅」(J=I/1.05),「差額補稅」(K=J*0.06、0.06)為營業稅額外加0.01之稅額佣金或手續費),「總計應繳回金額」(L=I-K),「追補」則為奇圃公司前次工程溢付之佣金,因此「合約總價」欄金額雖為奇圃公司名義上向日昇公司所收取的工程價款,惟「總計應繳回金額」欄實為庚○○向奇圃公司所取得的回扣款,該回扣款項總計為五千三百零四萬五千八百八十九元,奇圃公司應係陸續交付現金與陳壬城、庚○○、己○○等人。(問:你E-mail給庚○○的「本票紀錄表」內容意義?)「本票紀錄表」內所登載為第二、三期及海芋、組花區內網等工程,「本票紀錄表」未登載第一期工程係因當時日昇公司尚未要求簽立本票質押;該紀錄表我可舉例說明本票號碼NO.四三三一七八、NO.四三三一七九、NO.四三三一八0、NO.四三三一九七等為二期溫室工程JK棟第一、二、三、四次請款所開立之質押本票,本票總額四百萬三千二百三十六元即為前述「計算表」之二期JK棟「總計應繳回金額」扣除「追補」後之佣金金額;NO.四三三一八二、NO.四三三一八四、NO.四三三一八五、NO.四三三一九八等為二期溫室工程CD棟第一、二、三、四次請款所開立之質押本票,本票金額四百七十八萬二千六百零八元即為前述「計算表」之二期CD棟「總計應繳回金額」扣除「追補」後之佣金金額;其他各期本票總金額或佣金金額計算方式均相同。(問:你E-mail給庚○○的「請款紀錄」內容意義?)每一棟的溫室工程依照進度分為六期付款,本紀錄表是我與日昇公司對帳通知該公司尚應交付二千四百七十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九元工程合約款(包括佣金)予我,日昇公司固定應開票日期均為每個月的九、二十四日二天。(問:你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在調查站製作之調查筆錄內是否實在?)均實在,惟經我返回奇圃公司在電腦內整理出我承作日昇公司各項花卉溫室工程之施作金額後,另尚有四筆工程及佣金金額於該次筆錄並未述及,我願意於今日補充供述。(問:你欲補充之四筆工程名稱為何?)分別為大埤一期溫室工程、大埤二期溫室工程、瓶苗架溫室工程及親本溫室等四件工程。(問:前述四件工程之佣金金額若干?)大埤一期溫室工程、大埤二期溫室工程所支付予日昇公司之佣金金額為七百三十八萬四千六百八十三元,瓶苗架溫室工程及親本溫室工程所支付予日昇公司之佣金金額為九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九十九元(奇圃公司核帳之計算表影本二張附於本筆錄),前述佣金支付之方式均與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內供述之情形一致。(問:前述二張計算表,你有無E-mail給庚○○或日昇公司人員核對?)沒有,惟我確認該七百三十八萬四千六百八十三元及九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九十九元等佣金款項,確有支付予日昇公司。(問:該四件工程佣金支付前,你奇圃公司有無簽立本票予日昇公司質押?)沒有,因為奇圃公司的電腦內並無該四件工程佣金本票的紀錄。(問:總計你奇圃公司承作日昇公司各項花卉溫室工程前後之佣金金額共計若干?)佣金金額總計為六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即為計算表之「總計應繳回金額」欄)。(問:追補是何意?)原來應繳回金額我沒有給足,後來又給了追補的金額,才會有付清的紀錄。(問:你繳交應繳回金額的錢的來源?)從銀行領出來。(問:從哪一家銀行領出來?)從我公司銀行的帳戶領出來。(問:跟你接洽的都是誰?)依照順序是陳壬城、己○○、庚○○。我錢都是交給他們三人。其他人都沒有。」等語在卷(詳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五六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一六七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三頁以下),並有被告蘇芳億傳送予庚○○之電子郵件、計算表、本票紀錄、請款紀錄、繳款簽收表、付款簽收表、如附表一所示回扣款計算表、如附表二所示工程合約書存卷足參,已可見被告辛○○確有指示陳壬城、被告己○○及庚○○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且陳壬城、被告己○○及庚○○等人均曾以日昇公司作帳需求(包括日昇公司有意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帳面之資產及營運數字必須做大)為由,要求被告蘇芳億在承作該等工程時須提供佣金金額予日昇公司,然被告戊○○則均未參與向被告蘇芳億交付回扣等過程無疑。(2)次查,被告即證人蘇芳億於本院審理中復具結證稱:「(問:回扣款你曾交給何人?)依時間順序為陳壬城、己○○、庚○○。(問:你為何會將回扣款交給己○○?)己○○負責公司採購,接替陳壬城職務。(請提示九十五年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一第十三頁背面蘇芳億調查筆錄第三行,問:你說如庚○○不在,己○○可以代收?)是。當時我不太了解公司的職務,陳壬城走後是由庚○○或己○○負責採購,我知道他們二位都是公司主管,己○○是主任,錢交給己○○或庚○○都可以,過程中這二位我曾經交過回扣款,並非己○○主動向我收回扣款,我要繳回扣款時,曾打電話去問過庚○○或己○○回扣款要交給何人,但是我忘了是問誰。(問:你在何處交給己○○回扣款?)己○○的辦公室。她的辦公室是公司進門正對面的小房間,她有自己的辦公室,公司有二層樓,己○○的辦公室在一樓。(問:有無何人要你開本票質押?)有。庚○○。(問:本票是一次開出,還是每次收工程款後?)每次收工程款前必須先開立我須繳回的回扣款同金額之本票。因為對方庚○○先生擔心我多收到款項後不繳回。我的工程進行了一、二年時間,本票是分次開。(問:本票金額如何確定?)按工程付款的進度,付款時簽約金、第二期基礎完成時、第三期鐵架完成,各付百分之三十,工程驗收時百分之十,本票金額也依此比例分次付,金額是以簽約金額與實際金額之差額來計算繳付。(問:開出之本票交何人?)我交給庚○○過,至於有無交給過己○○,我不記得。陳壬城時還沒有,到庚○○時才要求以本票質押,除陳壬城外,每次交付回扣款時,都是在日昇公司辦公室,因為我之前認為是陳壬城個人要的,所以約在辦公室外的商品區溫室外。(問:何種情況下才能拿回本票?)我事後以同額的現金繳回回扣款,會要求返還先前質押的同額之本票。(問:若你以電子郵件跟日昇公司連絡,連絡對象? )庚○○。(問:你簽約金減實際工程金額,是要付給日昇公司回扣款,簽約金比實際工程金額多多少百分比?)我曾經做過合約一坪七千元,報價五千一百元,這種價差是我做工程回扣款一般的情形,但每棟溫室的造價有差異,故報價與合約差額不一定。合約價的訂定要看簽約的對象是誰,若是庚○○就由庚○○決定,若是陳壬城就由陳壬城決定。(問:若庚○○、陳壬城與你簽約並表示要以多少合約訂定,己○○如何知道向你收多少?)我不清楚。他們內部如何講我不知道。我送去給己○○,她就收下。(問:你提供之請款記錄、計算表、本票金額,裡面記載內容及金額是否屬實?)屬實。(問:你向日昇公司承攬溫室工程合約,日昇公司要求回扣款所締的契約,締約起迄時間及承作時間?提示九五年他字第二三三一號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頁之計算表)約八十九年陳壬城第一次跟我要求回扣款,就是第三棟溫室,依我拿給陳壬城回扣款時間推算,第一次跟我要求拿回扣款應該是八十九年七月,最後一次應該是第三期溫室工程,約九十一年間。第十九、二十頁的工程款是第十五至十七工程款後所施作之款項,第十九頁工程款是最後的施作工程,工程名稱親本溫室。(提示士林地檢署他字第九五四號卷二第五一一頁、第六三七頁、第五七三頁,問:你所指第十九頁是最後施作工程為何?)第六三七頁的工程是方才所述第二十頁計算表的工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簽約,完工日九十一年八月,也不是最後一個工程,第五一一頁的親本溫室工程也不是我剛才所述的最後一個工程。卷第五七三頁的合約是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約,九十二年三月完工,是最後一個施作工程,就是第十九頁計算表的施作工程。(問:最後一次繳交回扣款是何時?)九十二年三月。(問:你剛才說第三棟溫室工程,陳壬城才向你要求回扣款?)是第二棟溫室工程做到一半,陳壬城才跟我要求,第二棟溫室工程合約有改過,有抽換過合約,未更改過的合約現在找不到,第二棟溫室工程進行到一半就有交過回扣款給陳壬城。我剛才說是第三棟時是有誤。(問:你所說的抽換合約是如何抽換?)要求重新換合約的人,我不記得是庚○○或陳壬城,是他們二人其中一個,要求我再重打一份合約,金額依他們要求的數目。我於調查站有說因工程進行到一半,我擔心後續工程款會收不到,所以我才同意重新打一份合約給對方。(問:抽換合約後給付回扣款時間,是八十九年九月?)是。(提示第二三三一卷第十五頁計算表,請說明計算表各欄含意?)應收金額是指我實際應收之金額,是未稅金額;雜項工程是指工程時代購之款項,應收金額加上雜項金額就是我實收未稅之金額,因我多開發票出去,日昇公司要付我百分之五稅捐款項。差額是我要退回的回扣款;差額去稅及補稅是指差額若須繳稅日昇公司要給我補稅金額,m欄追補部分是我可能上一期回扣款金額未全數繳齊,要補繳給日昇公司。(問:你以計算表何欄簽發質押本票金額?)總計應繳回之金額即L欄。(問:你剛才有說多開發票出去,日昇公司要付你稅金金額?)合約金額若為七千,我須開立七千元的發票給日昇公司,除了要還合約與實際金額之價差金額給日昇公司外,我要向日昇公司拿回我開立發票(價差金額)所應繳付稅金之金額。(提示第二三三一卷第十四頁,問:你於調查站所講的追補與你剛才所述追補有何不同?)意思是一樣的。之前沒有付完的錢,在下一次應付回扣款時繳回。」等情詳實,則不僅益見被告辛○○確有指示陳壬城、己○○及庚○○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而被告辛○○前曾辯稱伊未指示被告己○○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回扣款,僅係知悉上情云云,及被告庚○○辯稱伊僅曾向被告蘇芳億收取本票,並未收過被告蘇芳億交付之回扣款云云,均非可信,且已堪認被告蘇芳億向日昇公司承作如附表二所示工程,其所定工程合約之總金額非顯較一般相類工程之金額為高,而有何不利於日昇公司之情,是被告辛○○等人辯稱渠等尚無背信犯行等語,當堪採信。(3)況查,證人即八十九年七月至九十年九月在日昇公司任廠務部及行銷部經理之陳壬城於偵查中乃陳稱:「我在八十九年八月至九十年二月擔任日昇公司廠務部及行銷部經理期間,奇圃公司正好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我因職務故與蘇芳億有接觸關係。(問:奇圃公司為何會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日昇公司是戊○○、己○○夫婦的家族企業,辛○○是戊○○的妹婿,戊○○夫婦曾在南部看過奇圃公司所承造的花卉溫室工程,認為品質還不錯,故將奇圃公司介紹給辛○○(時任日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所以奇圃公司承作日昇公司之花卉溫室工程,純粹是辛○○家族自行會商決定的。奇圃公司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期間,日昇公司有要求奇圃公司應支付工程回扣款項,是辛○○指示我向蘇芳億要求應支付每坪造價之一點二成金額之工程回扣款項,而蘇芳億也允諾給付。約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辛○○找我到他的辦公室內,沒有敘明理由即指示我,向蘇芳億要求應支付承作花卉溫室工程每坪造價之一點二成「現金」金額之工程回扣款項,並謂所取得之回扣款項應交給己○○簽收,由於我是公司的員工,乃依辛○○之指示而向上情據實轉告蘇芳億,後來我印象中蘇芳億也允諾支付回扣款項,我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等日期,分別有自蘇芳億手中收取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七十萬元、五十萬元、五十萬元等款項,我隨即將該等款項於當日交付給己○○(我印象中己○○時任日昇公司之總務主任),並請己○○在我的筆記本上逐筆簽收,我將款項交給己○○後,也會報告予辛○○知悉,讓辛○○確認蘇芳億有依約支付工程回扣款項,上述我經手蘇芳億給付日昇公司之回扣款總金額為四百二十萬元。(問:依蘇芳億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供稱「日昇公司當時的採購經理陳壬城以該公司作帳需求(包括日昇公司有意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帳面之資產及營運數字必須做大)為由,要求我在承作該等工程時,必須提供佣金金額予該公司,陳壬城宣稱他是以公司代表的身分來與我商談佣金的事情,且謂該公司當時的總經理辛○○亦知希此事云云,我當時正好施作到B或C棟的工程,對於陳壬城所提出之佣金情事,我表達因不敷成本將無法施作,乃要求重新報價,交給陳壬城轉由日昇公司去核算每期工程最終的合約金額,合約金額扣除奇圃公司應收工程金額(含稅)後之差額即為日昇公司所索求之佣金金額。」,你對蘇芳億的供述有無意見?)我當時是廠務部及行銷部經理,不是採購經理,蘇芳億所供稱大致是實情,惟是否有要求重新報價乙情,我則已記憶不清。(問:前述工程回扣款項為何分筆支付?)應係日昇公司依工程之合約,而分期開立票款支付予蘇芳億,蘇芳億的票兌現後,就必須將回扣款項以現金透過我轉交給公司主管階層,我並沒有將款項應交給己○○之事告訴蘇芳億。(問:辛○○與己○○係家族親屬關係,為何要透過你將工程回扣款項轉交與己○○?)日昇公司雖係家族企業,但彼此間互有猜忌,可能是辛○○擔心己○○會暗槓回扣款項,所以透過我轉交回扣款項。(問:前述工程回扣款之外,你是否尚有轉交相關回扣款項與日昇公司主管階層?)之後我被調至行銷部經理職務,就沒有再經手回扣款項,但我知悉接續向蘇芳億收取回扣轉交日昇公司主管階層的是庚○○。(問:這張筆記本上的資料代表何意?提示今日調查站筆錄所附影印筆記本一張)是回扣的金額記載,公司委託蘇芳億建造溫室,辛○○告訴我說溫室工程要拿一點二成的回扣,例如工程款一百萬元,回收要拿十二萬元,那是蘇芳億交給我的,我再交給己○○。其中第一筆己○○收九月二十六日,後面的『陳冠志』是我要改的名字,可是我後來沒有改名,我前後交了八筆款項共四百二十萬元。」(詳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一八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一九四頁以下)等語;並於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任職,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才簽離職單,但九十年十月初已外調至臺北另一家行銷蘭花的東旭明公司,我在日昇公司時擔任廠務部經理,之後於九十年三月份擔任行銷部門的國內行銷經理。我的長官是辛○○。(問:你是否認識奇圃公司董事長蘇芳億?)是辛○○與己○○說簡春發的溫室是蘇芳億他們蓋的,才認識他們。(問:日昇公司的花卉溫室工程是你負責?)不是。我只負責石斛蘭、蝴蝶蘭的第一次溫室工程,我是認識蘇芳億後,是辛○○認為這家公司不錯,才請他蓋石斛蘭、蝴蝶蘭的第一次溫室工程,我不是負責全部的花卉溫室工程,石斛蘭、蝴蝶蘭的第一次溫室工程各約七百坪。(問:日昇公司有無向奇圃公司要求工程回扣款?)有。是辛○○要求。(問:回扣款金額如何計算及支付,是何人決定?)是辛○○決定的。(問:如何收取回扣款?)辛○○指示要以現金拿回來,不用支票。是蘇芳億拿現金給我,我轉交給己○○,不是我去蘇芳億公司拿的。(問:蘇芳億在何處拿現金給你?)在日昇公司。(問:你剛收回扣款時有無要求蘇芳億開本票?)沒有。但之後我不曉得。(問:你離開日昇公司後,何人負責蘇芳億公司的回扣款?)交給庚○○及己○○。(問:何人叫你交給他們二人?)辛○○。(問:你收回扣款如何處理?)辛○○指示說收回現金交給己○○。(問:你在日昇公司擔任廠務部經理及行銷部經理,各負責何事?)廠務部經理負責日昇公司第一期之蘭花溫室工程。行銷部經理是負責國內花店及花市場的成花行銷。(問:你在負責第一期蘭花溫室工程,辛○○要求你收回扣款是何時要求?提示工程合約,問:是哪一份合約書?)因第一期工程有多次付款及工程,是請蘇芳億蓋第一次溫室工程時訂合約之前辛○○就指示,第一期工程何時訂約我忘了,蘇芳億支票兌現後再向他收取。是哪份合約書我忘了,八十九年七月有一份修繕工程合約書(告證五之三十)我說的石斛蘭及蝴蝶蘭新建工程是在這份修繕工程之後,應該是告證五之一及五之九,自動化石斛蘭溫室工程及蝴蝶蘭溫室工程合約書,大約是八十九年十月締約並開始蓋。(問:為何告證五之一締約日期未記載?若八十九年十月才締約,為何支票到期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問:為何支付現金?)辛○○說直接拿現金,不要拿票,我不知道為什麼。(問:你如何交給己○○?)現金交給己○○,大部分是在公司辦公室交給己○○,有時在行銷部門的溫室。當時己○○在行銷部,擔任行銷部主任。(提示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偵查卷第一0五頁,問:這是你剛才所說的簽收單?)是。(問:你是廠務部經理,若是正常管道由其他人員去收就好,為何由你?)是辛○○要我收交給己○○,比較有憑證。(問:你說與奇圃公司的交易往來是辛○○、己○○介紹的,為何你在調查站稱是戊○○介紹給辛○○,這個工程是辛○○家族會商決定的?)辛○○、戊○○、己○○是家族,是誰跟辛○○講我不知道,我只記得是己○○、戊○○說簡春發那邊的溫室蓋得不錯。(問:你之前於調查站、偵查中所述是否屬實?)屬實。(問:蘇芳億為何不直接將回扣款交給己○○?)辛○○說這樣錢繳給己○○才有憑證,中間不會有人去拿取這筆錢。我沒有看到他們會商,但他們說這家溫室蓋得不錯,辛○○就請他們蓋。(問:你交給己○○四百多萬元,這筆錢她如何處理?)我不知道。我讓她簽收之後,我就走了。」等語,可見被告辛○○、庚○○及己○○、證人陳壬城(陳壬城於九十年十月初離職前)等人確均知悉並參與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之事宜,且陳壬城乃以日昇公司作帳需求(包括日昇公司有意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帳面之資產及營運數字必須做大)為由,要求被告蘇芳億在承作該等工程時,必須提供佣金金額予日昇公司等情,亦堪認定。(4)另者,觀諸被告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稱:「(問:奇圃公司承作日昇公司花卉溫室工程期間,日昇公司有無向蘇芳億索求工程回扣或價差款項?)我個人沒有,惟確實存在工程價差款項回流公司的情形,我有參與該價差於每個月應如何回流公司的過程,惟我沒有經手價差款項。(問:是日昇公司主動要求蘇芳億交付回扣或價差款項?抑或蘇芳億主動給付回扣或價差款項予日昇公司?)我不知道,因為我是在陳壬城調離職務後,才接手該價差款項事宜。(問:辛○○是否知悉蘇芳億交付工程回扣或價差款項予日昇公司之情事?)當然知悉,因為每個月都有回流款項回公司帳戶。」(詳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二偵查筆錄第二八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三五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八十頁以下)、「蘇芳億有開本票交給我。蘇芳億要將多餘的工程款項交還給公司,為確保他繳交該款項,所以請他開本票。廠商送貨單是我填或己○○填,貨品不用進公司,我們再製作銷貨單,買入以公司採購流程,賣出時以公司銷貨流程作,就會產生一筆應收帳,帳收回就入公司。業務部門或己○○將款項繳給會計部門,繳給會計部門前由何人收款保管之細節我不知道。(問:你說回扣款是己○○保管?)是。(問:你說你沒有經手回扣款,在蘇芳億把應交給日昇公司之回扣款製成對帳單、記錄表、本票之流程email給你時,你如何根據這些資料可以知道應返還之本票金額及張數?)我問己○○,她會告訴我。(問:金錢由己○○收,應把返還蘇芳億之本票,由己○○還給蘇芳億就好,為何要透過你?)因我經手期間是我與蘇芳億對帳。(問:辛○○知道蘇芳億交付工程回扣款給日昇公司之情事,因每月都有回流款項回公司帳戶,這些回扣款在當月就會回流公司?)不一定。有時回扣款金額太大,不會一次轉入。原則上都會進公司,但印象中有不是當月就全部回公司,最晚在次月也會進到公司。」等情詳實(詳見本院審理筆錄),可見被告辛○○、己○○及庚○○等人均知悉並參與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回扣款之事宜甚明,而益徵被告辛○○辯稱伊並未指示被告庚○○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回扣款云云,核非可取。(5)再者,核諸被告己○○於偵查中陳稱:「奇圃公司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期間,有承作日昇公司之花卉溫室工程。我是受公司當時的總經理辛○○的指示,要我代收蘇芳億的工程回扣,所收取的工程回扣,我都有繳回公司充作外購外送的應收帳款。(問:陳壬城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調查筆錄供稱經手蘇芳億給付日昇公司之回扣款總金額為四百二十萬元與你己○○?)我承認,我也有在陳壬城的筆記本上簽收。我有代收陳壬城或庚○○所收取之回扣款項,我本人也有親自收到蘇芳億繳回的回扣款項。(問:究係日昇公司抑或你己○○等個人向蘇芳億要求支付佣金?)不是我個人的行為,是公司的集體行為。(問:日昇公司曾否與蘇芳億就佣金款項進行對帳?)是否有對帳,應向辛○○或庚○○等人詢問。(問:經調查統計八十九至九十一年期間,向奇圃公司索取工程回扣款項之金額共計六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你是否知悉?)因為我不是代收每一筆回扣款項,所以詳細的回扣金額我不清楚。我有代收陳壬城或庚○○所收取之回扣款項,我本人也有親自代收繳回的回扣款項。我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警詢筆錄內容均屬實。(問:經調查統計,九十一年間日昇公司偽製不實之驗收單及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等帳證,向吳國城購買蝴蝶蘭種原及大苗等商品,吳國城實際並未出售該等商品,你己○○竟要求財務部門張菀芯及林靜如等人據以製作會計傳票憑證,並由你己○○領出七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二元支票貨款?)該七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二元支票貨款我也是回沖給公司。(問:蘇芳億繳回的回扣款項六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及吳國城七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二元支票貨款,該二筆金額總計七千七百三十八萬一千四百五十三元扣除繳回公司充作外購外送的應收帳款利潤六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尚有九百五十一萬八千四百一十三元流向為何?)我不清楚,應向辛○○或庚○○等人詢問。」等語(詳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中檢九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六六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一二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四八頁以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二偵訊筆錄第二二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三八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七四頁以下),可見被告己○○確係受被告辛○○指示而向被告蘇芳億收取或統籌保管該等回扣款,且收取之回扣款確實為將日昇公司之營業額作大,而有回流日昇公司之情。(6)另查,被告戊○○於被告辛○○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回扣款期間乃擔任日昇公司之行銷部或研發部經理,並未參與如附表二所示日昇公司與奇圃公司工程合約之簽訂等情,乃為告訴人林厚志及被告戊○○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工程合約書在卷足參;又日昇公司負責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回扣者依序為證人陳壬城、被告己○○及庚○○,而該等收取回扣者均經被告辛○○指示而為等情,亦為告訴人林厚志所不爭執,且經證人陳壬城、被告蘇芳億、己○○及庚○○分別證述及供述上情在卷(詳見上開理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確有參與上開回扣款之事宜,綜上,足認被告戊○○辯稱伊不知悉亦未參與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回扣款,伊妻即被告己○○若有參與係屬其個人行為等語,實堪採信。B、被告辛○○、己○○及庚○○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乃係用於回流日昇公司,使日昇公司資金做大以利上市,尚無業務侵占或背信等犯行,有下列事證可證:(1)首依被告即證人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迭次陳稱:「確實存在工程價差款項回流公司的情形,我有參與該價差於每個月應如何回流公司的過程。因為每個月都有回流款項回公司帳戶。」(詳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二偵查筆錄第二八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三五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八十頁以下)、「蘇芳億有開本票交給我。蘇芳億要將多餘的工程款項交還給公司,為確保他繳交該款項,所以請他開本票。(請提示第二五九二號卷三第二四八頁,問:你有提到每月都有回流款項入公司帳,是何意?)我知道有回流款項,回流款就是工程款。(問:回流款入公司帳前,何人保管?)在奇圃公司。繳回給公司就會以買進賣出入公司帳,不是當日拿來就當天入帳,入帳前是在己○○手上。(問:你於調查站稱你有參與奇圃公司給付價差與每月應如何回流公司的過程?)我會與己○○討論買進賣出的分配,以多少金額買進賣出,再將價差金額回流公司。(問:如何回流?)例如去做一筆買入五十萬元交易,再以六十萬元賣出,其中價差十萬元由工程款取得回流公司。廠商送貨單是我填或己○○填,貨品不用進公司,我們再製作銷貨單,買入以公司採購流程,賣出時以公司銷貨流程作,就會產生一筆應收帳,帳收回就入公司。(問:以你所舉之例,何人把十萬元繳回公司?)業務部門或己○○將款項繳給會計部門,繳給會計部門前由何人收款保管之細節我不知道。(問:你說回扣款是己○○保管?)是。(問:你說你沒有經手回扣款,在蘇芳億把應交給日昇公司之回扣款製成對帳單、記錄表、本票之流程email給你時,你如何根據這些資料可以知道應返還之本票金額及張數?)我問己○○,她會告訴我。(問:金錢由己○○收,應把返還蘇芳億之本票,由己○○還給蘇芳億就好,為何要透過你?)因我經手期間是我與蘇芳億對帳。(問:辛○○知道蘇芳億交付工程回扣款給日昇公司之情事,因每月都有回流款項回公司帳戶,這些回扣款在當月就會回流公司?)不一定。有時回扣款金額太大,不會一次轉入。原則上都會進公司,但印象中有不是當月就全部回公司,最晚在次月也會進到公司。」等情(詳見本院審理筆錄),可見被告辛○○、己○○等人辯稱該等回扣款均有回流日昇公司,並未侵占入己,已非無據。(2)又者,參以證人陳壬城於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知道回扣款作何用?)辛○○說回扣款拿回公司當公司營業收入,是辛○○指示。(問:你於調查站所做之筆錄,你說八十九年八、九月間,辛○○未述明理由要你收取回扣款,若未敘明理由你為何剛才回答取回的回扣款是要做公司營業收入用?)他後來有說,是在向蘇芳億拿到回扣時,開始拿的時候就講,拿回給己○○,辛○○是私底下跟我講說回扣款拿給己○○,請己○○簽名。辛○○是在我跟蘇芳億拿了這筆回扣金後,要跟蘇芳億拿時說要收取回扣時工程要付款就有提到這個問題。我只記得工程合約書訂好了,要向蘇芳億拿回扣款時,那筆回扣款就是要當作公司營業收入,因為調查站沒有問我,所以我沒回答到這部分。(問:既然是要繳回公司使用,則於契約上清楚記載應收應付金額即可,為何要以回扣處理?)我不知道。…(問:你知道何為外購外送業務?)我只知道外購外送是向何人訂花,但花有無回來我不知道,但現金都有回來。(問:你擔任行銷部經理期間有無簽發外購外送的銷貨單?)我有簽的部分是要去買花的採購單,要買的花我沒有看到,銷售單我有看到單子也有簽,花有無送出我也不知道。(問:為何要簽採購及銷售單?)因有需求說何人要買有訂,所以要採購。是己○○跟我說的。…(問:你說所謂外購外送的現金都有回來,你任職至九十年九月,你為何知道現金都有回來?)我任職在行銷部之期間,每筆款項都有回來。(問:你所謂的每筆款項都有回來,是指何人交付款項?)己○○當時是行銷部主任,她把錢收回來,有時交給我,有時自己繳回去,都是現金。總金額我不記得。己○○有無拿票回來,我忘記了。」等語(詳見本院審理筆錄),益徵被告辛○○確有指示陳壬城、己○○等人向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且被告辛○○、己○○等人辯稱渠等收取該等回扣款乃為使日昇公司之帳面金額做大以利公司上市,其後均有以外購外送之營收回流日昇公司等語,顯非無據。(3)再查,被告己○○於偵查中供陳:「回扣款等有庚○○、辛○○、陳壬城、我等人負責收取,並由辛○○統籌保管。我所收取之不當收入款項幾乎都是奇圃公司的工程回扣代收款,我分別轉交給公司財務部門充作應收帳款,也有將款項直接交給辛○○處理。(問:收取之不當收入款項有無製作帳簿以供公司經營階層對帳?)我不清楚,我所收到的回扣款都會向辛○○報告,我不清楚辛○○有無製作總帳目,總之辛○○每個月會將公司要製作多少盈餘的數據告訴我,我收到回扣款項後,即交給財務部門沖抵應收帳款,多餘的款項交給辛○○,若有不足款項,我也會直接向辛○○索取,並轉交給財務部門沖帳,這種工作最早不是由我負責,而是由庚○○、辛○○等人在處理,是因為外購外送的應收帳款處理發生遲延情事,後來我才被辛○○指派兼做這個工作。(問:庚○○、辛○○等人是否知悉偽製外購外送帳證回扣款項情形?)當然知悉。」(詳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中檢九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一偵訊筆錄第一六六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一二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四八頁以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二偵訊筆錄第二二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三八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七四頁以下)、「(問:證物五上面的簽名「金珠」是否為妳的簽名?所附的支票是否為公司的支票?對於客戶交易清單有無意見?提示證物五)上面的簽名是我的簽名。支票也是公司的支票。因為交易很久了,我對於客戶交易不清楚,支票是我代收的沒有錯,因為有些廠商沒有來拿,有的是我幫他們代領以後再交給廠商其中有一些部分是我又交回公司,因為這個有利潤,錢我都是交回來公司。因為我們要做營業額,那些營業額的錢我並沒有納入口袋,所以繳回公司,董事長辛○○交代下來,給我的訊息是葉國一大老闆說要衝高業績,所以要創造營業額,因此才會開那些支票,不過那些支票並沒有拿給廠商,所以又繳回來,有一些確實是有客戶,有一些根本沒有客戶,是假買賣,所以這些支票一定要再繳回公司。」(詳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二偵訊筆錄第一八三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六八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一0六頁以下)等語,亦與上開證人陳壬城、被告庚○○所述大致相符,足見被告辛○○確有指示被告己○○、庚○○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款以便將日昇公司帳面金額做大,並以不實外購外送方式將該等款項回流日昇公司。(4)又查,被告辛○○等人辯稱如附表三所示外購外送之不實買賣確有營收至少六千餘萬元,且該等帳面營收確有回歸日昇公司等情,亦據告訴人即現任日昇公司董事林厚志於偵查中陳稱:「九十一年間日昇公司偽製不實之驗收單及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等帳證,向吳國城購買蝴蝶蘭種原及大苗等商品,吳國城實際並未出售該等商品,己○○竟要求財務部門張菀芯及林靜如等人據以製作會計傳票憑證,由己○○領出七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二元支票貨款,業經吳國城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製作之調查筆錄供述確認(其中一百六十五萬一百四十元偽製帳證如證物四)。九十至九十二年期間以不實之「外購外送」方式偽製買入商品金額三億六百四十二萬七千五百五十元及賣出商品金額三億七千四百二十九萬五百九十元等帳證資料,情形為己○○、庚○○等人冒用包括向簡三傑、陳銘哲、簡維佐等十餘人名義,偽製不實之採購單、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及驗收單,交付日昇公司財務部門製作會計傳票憑證,並據以開立,外購外送付款票據後,由己○○具名將支票或款項領取,嗣於一段時間後,己○○又攜回現金或將部分外購外送之付款票據交回公司財務部沖帳,並要求行銷部門陳秋香、朱瓊羽(已離職)等人填製不實之銷貨單據,作為沖抵公司賣出蘭花等商品之貨款,另己○○也曾經將交回的付款票據,要求財務部門將支票受款人(「憑票支付」欄)予以劃掉抬頭,表示該等票據並未據實支付,該期間公司之財務報表有關外購外送之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雖大致沖抵,且有六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之利潤,惟偽製不實之帳證資料,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一覽表附於本筆錄)。(問:日昇公司是否為了申請股票上櫃,而製作不實之交易帳證資料俾擴充帳面營收數據?)如果辛○○、戊○○、己○○、庚○○等人沒有侵占公司款項之嫌,即有以製作不實之交易帳證資料擴充帳面營收數據,俾為申請股票上櫃而美化帳面。」(詳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三六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七二頁以下)等情在卷,並提出上開不實之簡三傑、陳銘哲、簡維佐等人「外購外送」帳證資料及日昇公司「支票更改申請單」、「支票作廢」、「付款簽收表」、「繳款單簽收表」等資料、日昇公司正常之請購、採購、驗收、付款等程序之作業規定、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一覽表及明細表(如證物一至七)等存卷可參,堪見被告辛○○等人確有從事如附表三所示不實之外購外送買賣,且日昇公司之財務報表於該期間之有關「外購外送」之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均大致沖抵,並確有至少六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之營收利潤入帳無訛,是以,被告辛○○等人辯稱此等蘭花苗株的「外購外送」作帳,日昇公司其總體收入與支出金額相抵減後,於帳面上確屬有淨利之款項進帳,而此等「鉅額之凈利款項」進帳,其中應即包含奇圃公司降價回饋回流日昇公司之款項等語,已屬有據。(5)至原起訴檢察官雖另援引現金流量表為據,認該現金流量表乃係被告己○○傳送予被告庚○○之家族內帳,且其上既記載非日昇公司帳目之私人款項進出及被告己○○等人所收取「奇圃入」之回扣款等,可見該等回扣款已遭被告己○○、辛○○、庚○○等人據己朋分供私人花用云云,並提出告訴人林厚志指陳:「日昇公司電腦檔案備份伺服器中,有己○○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E-mail一份家族內帳對帳單予庚○○,該對帳單對帳期間為八十九年二月至九十一年一月期間,其中辛○○、庚○○、戊○○、己○○等人主控之日昇公司於該期間即有不法侵占公司資金達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萬七百十七元,不法收入之摘要欄收入部分包括奇圃入、阿德入、芳妙入、幸妙入等索取工程或採購等回扣款項,而摘要欄支出金額計一億八百六十八萬六千四百八十九元,包括芳轉至北市銀淑婉(即轉帳支付戊○○胞姊丁○○二百五十萬元)、匯入買昇股票(九百三十萬元即支付己○○、戊○○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購買日昇公司股票股款四百萬元、五百三十萬元)、買員工認股(二百一十三萬一千八百四十元即支付戊○○擔任負責人之金昇投資公司購買日昇公司股票股款)、代匯(一百五十七萬七千八百零八元即辛○○、己○○等家族人員歸還向葉國一借款購買日昇公司增資之股款)等支付個人支出款項之登載,故辛○○、己○○等家族人員侵占日昇公司資金款項之事證應屬明確,辛○○等家族人員侵占日昇公司之款項至少為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萬七百十七元,且日昇公司九十三、九十四年財務報表各呈虧損一億七千九百六十四萬餘元、五億五千一百七十七萬餘元,足證己○○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調查筆錄供稱回扣款項均有回流日昇公司之供述顯非實情(財務報表如證物十二)」等情為據(詳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二調查筆錄第十一頁以下),認依該現金流量表所示,被告辛○○等人共計侵占日昇公司款項達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萬元云云。而查,被告庚○○前於偵查中雖曾陳稱:「(提示證物十:己○○E-mail家族內帳對帳單予庚○○之相關資料)提示之資料是否由己○○製作並E-mail予你?經詳視後作答)該E-mail資料應該不假,內帳應是己○○製作,內有包含公款及私款混合作帳,我無法解釋其中的意義。」(詳見詳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一號卷二偵查筆錄第二八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卷三偵訊筆錄第二三五頁以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二二三號偵訊筆錄第八十頁以下)等語;然被告即證人庚○○事後於本院審理中既改稱:「(問:現金流量表寄給你的,你收到後做何使用?)我對這份資料沒印象。(問:現金流量表何人製作?)我不知道。(問:你於偵查中為何說是己○○製作?提示同偵卷第二四八頁)調查局時給我看,我看現金流量表上有寄件人己○○名字,所以我說應該是她作的。(問:就你所知己○○是否會電腦?)我教過她,我教excel、word。我不記得有無教過她email。(問:你說因寄件者是己○○,所以才會認為是己○○做的,何人會寄現金流量表給你?何人需與你對帳?)我沒辦法想像,因為我對那份資料沒印象。」等語在卷,足見被告己○○辯稱該現金流量表並非由伊所製作之家族內帳等語,已非無憑。又查,上開「己○○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E-mail庚○○之現金流量表」(告證九)上確有顯示「你於二千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一時五十九分轉寄這封郵件」等字句,而一般轉寄電子郵件時,轉寄人對於所有資料確可輕易修改無訛,是可見原起訴檢察官引據之該電子郵件係經轉寄而非原始資料,是否足為本案證據,已非無疑;況且,該告證九之電子郵件乃顯示原係二千零二年七月二十日寄送,惟由其所附「現金流量.xls」之列印之文件內容則顯示「二千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給妙現一百二十萬元、二千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給妙現一百八十萬元、二千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給妙現二百萬元、二千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給妙現一百萬元、二千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匯一百五十七萬七千八百零八元」等內容,可見該電子郵件所附「現金流量.xls」之電子檔內容確與寄送之日期尚有未合,且復與原起訴檢察官援引調查局移送資料之「證物十」(附件一)電子郵件所附「現金流量.xls」之列印文件內容載明「二千零一年十月八日農入、二千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給妙現一百二十萬元、二千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給妙現一百八十萬元、二千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給妙現二百萬元、二千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給妙現一百萬元、二千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匯一百五十七萬七千八百零八元」等字句,亦有所差異,是以,原起訴檢察官所引用之該等電子郵件、所附「電子檔」或「擷取畫面」及據此所列印之文件等證據,既經被告之辯護人否認其證據能力,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所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自不應採為認定被告辛○○等人犯罪行為之證據,從而,原起訴檢察官據此認被告辛○○等人有侵占日昇公司資產之犯罪行為,當屬無據。甚查,核諸上開所謂家族內帳對帳單即現金流量表之記載,既可見存入之款項多為私人所有,並包含奇圃公司回扣款之公款,且雖支出多為私人之用,然亦有二千年八月二十四日因「植株死亡」分別支出二百三十萬元、十六萬八千四百四十元、四萬元之日昇公司公務支出,又該表之收入金額部分復包含二千年二月「昇售股」收入一百五十萬元、二千年四月二十日「昇售股」收入一百萬元等情,可見此等「昇售股」之款項應係被告戊○○所持有日昇公司股份出售之私人所得,何以得列為公款並認係遭被告戊○○或己○○等人侵占之款項,且該等「植株死亡」之款項顯為日昇公司所為公務之支出,何以得列為侵占之款項,均有疑義,是以,被告庚○○陳稱:「(問:你於偵查中稱現金流量表中為公款、私款混合帳,你為何知道?)我看其上有私人名義款項入公司帳。我不知道是否為公司帳。(提示第二五九二號卷三第一0八頁現金流量表,問:你說看現金流量表認為是公私混合帳?)是。其上記載阿志、芳妙入,因為是個人人名,記載苗株死死亡作帳,這不會是個人的,所以我認為是公私混合帳。(問:現金流量表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二筆付給小農發票帳,小農是何人?)是我。何原因我不知道,這不是我記的。(問:現金流量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芳妙入小農再轉入七十三萬七千三百三十五何意?)我不知道,丙○○是我太太的三姐,也是辛○○的太太,這筆帳我沒有印象。(提示同偵卷第一0九頁,問:二00一年十月八日、十月十五日、十一月二十三日有農入,三筆金額?)我不知道。入何處我也不知道。表格不是我做的,我不知道是何意。」等情,亦非全無可信,從而,該現金流量表是否足為認定被告辛○○等人確有將被告蘇芳億所交付之回扣款或表上所列公款收入部分全數侵占入己予以朋分之不利證據,蓋非無疑。(6)再者,原起訴檢察官雖援引證物十之現金流量表(註記公款)中「收入金額』之總額計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萬零七百一十七元,認被告辛○○等人共計侵占公司資金逾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元朋分據為已有云云;然並另以被告辛○○等人向被告蘇芳億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計六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回扣款朋分據為已有,認被告辛○○與被告蘇芳億等人共同侵占該等回扣款云云,是可見原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辛○○等人侵占之款項共計為何,前後所指顯有極大歧異,已非無疑,復對於該現金流量表中註記之上開公款究否存在並存於何處,且屬日昇公司或被告辛○○等私人所有等情,均未盡舉證之責任,自不得徒憑上開現金流量表上之記載遽認該等收入款項均為公款,且業遭被告辛○○等人以私人款項支出而有侵占之情。再查,日昇公司八十九年度之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均較八十八年度增加一萬五千四百三十六元、四百四十四元,稅後盈餘有一千八百七十七萬九千零七元,當年度並決議盈餘分配;九十年度之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均較八十九年度減少為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六元及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七元,累積稅後盈餘有一億三千三百零一萬七千五百九十七元;九十一年度之營業毛利率較九十年度提高百分之六點六五,但因祝融之侵襲下使得九十一年度淨利轉盈為虧;九十二年度之營業毛利率較九十一年度提高百分之十一點四七,稅後純益四千四百四十三萬六千零三十四元,當年度並無決議盈餘分配,至此期末未分配盈餘為一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等情,既有日昇公司九十年六月九日九十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及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在卷足參(詳見被證五至八),且證人黃美英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問:會計師為日昇公司查核時,是否會確實查核傳票憑證?)會抽查。(問:查核時是否對庫存進行盤點?)有。年度盤點。(問:查核時是否會對現金及存款進行清點?)會。(問:會計師查核時是否清查數目是否相同?)是。(問:你於日昇公司擔任會計期間,會計師查核時有無發現現金及存款與帳目不符?)沒有。」(詳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可見日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完成之帳目自八十九起至九十二年止每年確均有現金盈餘,而非因不實外購外送,致生財務報表發生不實支出之虧損結果。再者,倘依如附表三所示不實外購外送買入商品金額三億六百四十二萬七千五百五十元及賣出商品金額三億七千四百二十九萬五百九十元等情為據,其二者差額為賣出獲利六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是以,被告辛○○等人以不實外購外送買賣之獲利讓上開工程回扣款回流日昇公司之結果(詳見前述),其差額僅為二百零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一元,則原起訴檢察官主張日昇公司遭侵占之款項逾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萬元朋分或六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統籌朋分,已屬無據,不足採信。況倘依告訴人林厚志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本院之告訴理由狀上附表一「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應為九十三年之誤)之假交易明細」(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一0四頁以下)所載,則可見日昇公司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外購外送之應付金額總額為四億五千八百零四萬八千一百一十元,應收金額總額為五億七千七百五十四萬九千零五十元,二者相扣減後得出差額為應收金額一億一千九百五十萬零九百四十元等情;另依九十六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民事案件(告訴人王炳輝向被告辛○○等人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代理人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提出民事準備(一)狀,其中「附表五」之「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一覽表」(被證一)所載,亦可見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僅統計九十年至九十二年之累計利潤即多達九千二百零九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元等情,據此,若此等蘭花苗株的不實外購外送作帳,日昇公司其總體收入與支出金額相抵減後,於帳面上確屬有該等一億一千九百五十萬零九百四十元或九千二百零九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元之營利款項進帳,亦即不僅未生如原起訴檢察官所指不實支出致資金減少之結果,反而因有利潤盈餘而應增加日昇公司之營收。準此,益徵被告辛○○等人辯稱渠等藉此將取得之回扣款流回日昇公司,俾使日昇公司之資金狀況與帳面結算結果相符,尚無侵占該等回扣款或現金流量表所示收入款項等語,洵屬可信。(7)又者,參諸證人陳秋香於偵查中證稱:「買進賣出即外購外送業務為假買賣,為公司相關主管開會之決定,此部分之款項已作沖銷,差額部分亦由己○○以現金及支票繳回日昇公司。」等情(詳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九二號偵查卷三第一二一頁至一二三頁)、證人即八十九年至九十五年間任日昇公司會計財務主任之陳美英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日昇公司之財務報表、傳票憑證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聯捷會計師事務所、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而會計師事務所係於派員前往日昇公司實際查核,並由日昇公司會計人員配合提出查核資料,供會計師抽查傳票憑證、就庫存、現金及存款進行盤點、清查後,始進行簽證。證物七所示自九十年六月起所有買進賣出之帳面淨利均有進入日昇公司,且於我任職日昇公司期間,會計師查核時並未發現有現金及存款與帳目不符之情形。」等語(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三八六頁正面至第三八七頁正面),足徵被告己○○等人辯稱向奇圃公司收取之回扣款均以不實外購外送買賣之營收方式回流公司等語,核屬有據。(8)另告訴人林厚志雖指被告辛○○等人與奇圃公司訂立之契約顯係以超出市價一點四五倍之工程報酬訂定合約金額云云;然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而查,被告辛○○等人乃係就如附表二所示溫室蓋建之重大承攬,要求蘇芳億應降低承攬單價,然蘇芳億認恐破壞一般溫室蓋建之行情堅不於書面契約上讓步,雙方乃達成「實質降價但書面不減價」之方式回饋日昇公司等情,此據被告蘇芳億迭次陳稱在卷,而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總價並無造價過高之情形,亦經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農試花字第0九七000四一一七號函附該所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發包興建花卉研究中心溫室」之工程結算書資料二份存卷足參(詳見本院案卷卷二第五四頁以下),亦即依其中「案號及契約號」為九二三0三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所填發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詳見本院卷卷二第五五頁)所載,該興建案為「溫室三二乘二二點四公尺壹棟」,承建廠商為華南園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契約金額為三百三十九萬零七元,且依該溫室建案之「雲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詳見本院卷卷二第五六頁)所載,該溫室之總面積為七百五十點四○平方公尺,即約相當於二百二十六點九九六坪(按一平方公尺約相當於零點三○二五坪),故以契約金額三百三十九萬零七元計算,該溫室建案每坪造價約一萬四千八百九十元,顯然高於前揭日昇公司委由奇圃公司承攬二十四件溫室工程之平均造價甚多,據此可見日昇公司委由奇圃公司蓋建之溫室,若與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檢所於雲林縣古坑鄉興建之「花卉研究中心溫室」相較,其總價及各工程項目之單價均無偏高之情事,準此,當時日昇公司委由奇圃公司蓋建之溫室造價實低於一般行情,而告訴人林厚志指陳該等工程造價過高及原起訴檢察官指陳被告辛○○等人虛增列工程報酬六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使總報酬金額增加為二億四千四百零三萬四千一百九十一元云云,均非可取。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辛○○等人收取上開回扣款不僅尚無業務侵占之犯行,已如前述,亦非屬損害日昇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亦難認有何背信之犯意及行為,容無疑義。五、揆諸前揭說明,參諸卷內現存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確有上開業務侵占等犯行,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行為,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犯罪,原應諭知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均無罪之判決;……』等語明確,依上足見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應無共同涉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共同不法侵權行為,此部分仍應以被告等4人之抗辯較可採信為真實。則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 ,顯與前揭共同侵權行為之法文要件未符,應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憑以訴請被告辛○○、庚○○、己○○及戊○○等4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 云,此部分原告之請求,自屬無據。 ⑷、次查,原告前開主張,其所涉刑案部分,就被告戊○○、己○○、辛○○、庚○○等4人因本件涉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0年起至93年間,先推由庚○○或己○○委由某一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如附表三所示吳國城等人之印章各一枚,再以不實之外購外送買賣方式,冒用吳國城、簡三傑、陳銘哲、簡維佐、簡春發及簡于清等人名義,由庚○○或己○○或委由不知情之日昇公司之成年職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日,在日昇公司等處,虛偽填載如附表三所示「會計傳票憑證」之會計憑證、「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之私文書、「驗收單」、「採購單」及「銷貨單」等業務上文書,並在該等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吳國城之印文(圓形印文)、簡三傑等人之印文、署押,而偽造該等會計憑證、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進而持由不知情之日昇公司相關承辦人員核章以為行使,據以製作日昇公司買入商品金額0000000元(吳國城部分)及共計000000000元,並賣出商品金額000000000元等之會計傳票憑證,足以生損害於日 昇公司財務報表之正確性、會計師簽帳查核之正確性、公司投資大眾及如附表三所示吳國城等人。因認被告辛○○、庚○○、己○○及戊○○等人均共同涉有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業經日昇公司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復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應該提起公訴,而於96年7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24462號、95年度偵字25070號、95年 度偵字25224號檢察官起訴書提起公訴,嗣上開刑案部分經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以96重訴字第2991號侵占等案件審理後,認被告辛○○、庚○○、己○○及戊○○等4人確 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而判決有罪,即宣告「辛○○、庚○○、戊○○、己○○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辛○○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己○○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此固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全卷查閱屬實,復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 ⑸、原告雖憑以主張被告辛○○、庚○○、己○○及戊○○等4 人製作不實之交易憑證,並以虛偽交易美化帳面,誘騙原告投資日昇公司云云,惟觀諸卷附原告準備書 (五)狀之附表 十一及原證47至原證52系爭股票過戶暨資產負債表等憑證,可知原告所持有之股票,均係向訴外第三人所分別購買而得,而非向任一被告購買;況原告於該時點所購入之股票甚多,資金甚為龐大,當然已係其於深思熟慮後方做此決定。且上開原告所持有之股票,除於90年8月5日曾因配股而增加股數外,分別係於90年1月12日及90年2月23日因「買賣」及「現增認股」而取得,原告購入之時點既為90年初,然其亦自承係參照日昇公司86年度至89上半年度間之財務報表,認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方購入相當龐大的日昇公司股票,足證是否購入股票乃原告自己發現公司經營狀況良善,幾經衡量後方做成之決定;且依本件刑案部分前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亦僅認定被告等4人有於90年至93年間為美化報表之行 為,亦即美化報表之行為縱對公司有任何影響,亦僅會反映在90年度以後的財務報表上,對於89年度以前的報表根本毫無影響,原告既係信賴86年度至89上半年度間之財務報表,該段期間報表數據皆為真實正常,亦即真實反映出日昇公司該時之財務狀況,且參諸卷附原告所提出之附表12日昇公司淨值表,可知該時日昇公司營運狀況甚佳,逐年漸次賺錢而有盈餘,每股淨值更達到13.56元。故爾,原告乃係見到日 昇公司86年度至89上半年度間之財務報表,衡量後認為公司狀況良好,大為看好其投資前景,進而向不同的訴外人分別購買大量之股票,持有系爭股票至今,而依上,原告所參考日昇公司86年度至89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均屬未經任何美化帳面動作而與實際財務狀況完全相符之報表,系爭股票又係其向訴外人所購買者,概與被告無關,顯見原告係相信與事實相符之財務報表後,認定該公司前景甚佳,方購買並持有日昇公司之股票,核其所為,在在與市場上之正常交易情形相符,則原告就此當無其所云遭被告「虛偽交易美化帳面、誘騙原告投資日昇公司」等不法行為導致受有損害之情事可言。故不論是原告購買股票的時間點、或原告購買股票的交易對象,均與被告無關,全不該當任何侵權行為之要件,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與前揭侵權行為之法定要件未符。從而,原告猶據此請求被告辛○○、庚○○、己○○及戊○○等4人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應予否准。 ⑹、復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必須各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始足成立。又各行為人就其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以及該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俱為構成侵權行為所不可或缺之要件,如其中一人祗要欠缺其一,不但其侵權行為無由成立,尤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餘地。查行為人就其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以及該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雖均係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一,但其領域各不相同,殊不能以加害人就其行為有故意或過失,遽謂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雖有故意或過失,但其行為與損害間如無相當因果關係者,仍不能課以侵權行為之責任(最高法院84年台再字第9號民事判決參照)。是縱依原告憑以主張之本院96年度 重訴字第2991號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等4人均 共同涉有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行,然前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理由亦認:「……再查,日昇公司八十九年度之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均較八十八年度增加一萬五千四百三十六元、四百四十四元,稅後盈餘有一千八百七十七萬九千零七元,當年度並決議盈餘分配;九十年度之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均較八十九年度減少為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六元及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七元,累積稅後盈餘有一億三千三百零一萬七千五百九十七元;九十一年度之營業毛利率較九十年度提高百分之六點六五,但因祝融之侵襲下使得九十一年度淨利轉盈為虧;九十二年度之營業毛利率較九十一年度提高百分之十一點四七,稅後純益四千四百四十三萬六千零三十四元,當年度並無決議盈餘分配,至此期末未分配盈餘為一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等情,既有日昇公司九十年六月九日九十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及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在卷足參(詳見被證五至八),且證人黃美英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問:會計師為日昇公司查核時,是否會確實查核傳票憑證?)會抽查。(問:查核時是否對庫存進行盤點?)有。年度盤點。(問:查核時是否會對現金及存款進行清點?)會。(問:會計師查核時是否清查數目是否相同?)是。(問:你於日昇公司擔任會計期間,會計師查核時有無發現現金及存款與帳目不符?)沒有。」(詳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可見日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完成之帳目自八十九起至九十二年止每年確均有現金盈餘,而非因不實外購外送,致生財務報表發生不實支出之虧損結果。再者,倘依如附表三所示不實外購外送買入商品金額三億六百四十二萬七千五百五十元及賣出商品金額三億七千四百二十九萬五百九十元等情為據,其二者差額為賣出獲利六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是以,被告辛○○等人以不實外購外送買賣之獲利讓上開工程回扣款回流日昇公司之結果(詳見前述),其差額僅為二百零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一元,則原起訴檢察官主張日昇公司遭侵占之款項逾一億二千八百四十五萬元朋分或六千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統籌朋分,已屬無據,不足採信。況倘依告訴人林厚志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本院之告訴理由狀上附表一「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應為九十三年之誤)之假交易明細」(詳見本院案卷卷一第一0四頁以下)所載,則可見日昇公司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外購外送之應付金額總額為四億五千八百零四萬八千一百一十元,應收金額總額為五億七千七百五十四萬九千零五十元,二者相扣減後得出差額為應收金額一億一千九百五十萬零九百四十元等情;另依九十六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民事案件(告訴人王炳輝向被告辛○○等人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代理人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提出民事準備(一)狀,其中「附表五」之「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一覽表」(被證一)所載,亦可見日昇公司不實之外購外送金額,僅統計九十年至九十二年之累計利潤即多達九千二百零九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元等情,據此,若此等蘭花苗株的不實外購外送作帳,日昇公司其總體收入與支出金額相抵減後,於帳面上確屬有該等一億一千九百五十萬零九百四十元或九千二百零九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元之營利款項進帳,亦即不僅未生如原起訴檢察官所指不實支出致資金減少之結果,反而因有利潤盈餘而應增加日昇公司之營收。……」(前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第63、65頁參照)等情可知,不論係外購外送部分,抑或提高溫室造價部分,均未使日昇公司之資金減少,截至92年反更有利潤盈餘產生,增加了日昇公司之營收。況依前開判決所援引日昇公司90年度至93年度間之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所述,並參諸卷附原告準備書 (五)狀之附表十一及原證52資產負債表所載,可知日 昇公司89年度之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均較前年為高,並稅後盈餘進行分配;90年度仍有稅後盈餘1億餘元;91年度營業 毛利率亦較90年度為高,僅因該年遭逢火災之不幸,而使淨利轉盈為虧;92年度之營業毛利率亦高於91年度,稅後純益仍有4千多萬元;顯見,被告等4人雖於90年至93年間有有為美化報表而共同涉有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行,然渠等均未曾自日昇公司處取得任何不法之款項及利益,而日昇公司的財務狀況於該些年度間獲利表現相當良好,均呈現正成長,即未因被告等4人 之上開不法行為而受有損害。則原告殊不能以被告等4人就 渠等前開行為有故意,遽謂該行為與原告所云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依前述,日昇公司的財務狀況,並未因被告等4人之上開不法行為而受有損害,甚且獲利良好,足認當 時日昇公司財務報表就此縱有登載不實之情事,亦顯係被告等4人為追求日昇公司之最大利益所為,尚難遽認被告等4人此等行為有生損害於日昇公司或原告。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意旨,本件被告等人之行為與被告所受之損害間顯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自不能憑此主張被告等4人應負共同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與前揭侵權行為之法定要件未符。從而,原告猶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85條之規定,憑以訴請被告辛○○、庚○○、己○ ○及戊○○等4人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丙○○、丁○○、乙○○等3人與原告 所云之第一或第二階段加害行為全然無涉,且原告主張之該3人之刑案部分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辛 ○○、庚○○、己○○及戊○○等4人亦無原告主張之「業 務侵占」或「背信」等不法行為,渠等所涉共同偽造文書行為,則多係發生於前揭原告取得系爭股票之後,此等行為所影響之財報更係於原告取得系爭股票之後始編製完成。因此,被告辛○○等4人雖涉犯共同偽造文書等行為,然此等行 為與原告因股價下跌而受有財產權之損害間,顯然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之主張均無可採,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本件自應以被告之抗辯,較可採信為真實。從而,原告猶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之法律關係,憑以訴請被告丙○○、丁○○、乙○○、辛○○、庚○○、己○○及戊○○等7人連帶給付原告79,166,5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並確定訴訟費用709696元由原告負擔。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附表一:(計算表) ┌──┬──┬───────┬───────┬─────────┬─────────┬─────┬────┬──┬────┐ │編號│工程│合約總價B(CxD)│應收金額E │實收未稅G(E+F) │與總價差額I(B-H) │總計應繳回│追補M │付款│備註欄 │ │ │名稱│建築坪數C │雜項工程F │實收應稅H(GX1.05) │差額去稅J(I/1.05) │金額L(I-K)│ │記錄│N │ │ │A │每坪單價D │ │ │差額補稅K(JX0.08) │ │ │ │ │ │ │ │ │ │ │ (JX0.06) │ │ │ │ │ ├──┼──┼─┬─────┼─┬─────┼─┬───────┼─┬───────┼─────┼────┼──┼────┤ │1 │一期│B │一千四百四│E │九百四十六│G │九百四十六萬零│I │四百五十五萬六│四百二十萬│二十一萬│付清│海芋種3 │ │ │E棟 │ │十九萬元 │ │萬零五百元│ │五百元 │ │千四百七十五元│九千三百一│六千九百│ │ │ │ │ ├─┼─────┼─┼─────┼─┼───────┼─┼───────┤十五元 │七十五元│ │ │ │ │ │C │一千八百五│F │無 │H │九百九十三萬三│J │四百三十三萬九│ │ │ │ │ │ │ │ │十五 │ │ │ │千五百二十五元│ │千五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D │五千一百元│ │ │ │ │K │三十四萬七千一│ │ │ │ │ │ │ │ │ │ │ │ │ │ │百六十元(0.08│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一期│B │一千四百八│E │一千零四萬│G │一千零四萬七千│I │四百三十二萬五│四百零七萬│九萬五千│付清│海芋種 4│ │ │F棟 │ │十七萬四千│ │七千元 │ │元 │ │千二百五十元 │八千零九十│九百零七│ │,5 │ │ │ │ │六百元 │ │ │ │ │ │ │三元 │元 │ │ │ │ │ ├─┼─────┼─┼─────┼─┼───────┼─┼───────┤ │ │ │ │ │ │ │C │一千九百七│F │無 │H │一千零五十四萬│J │ 四百一十一萬 │ │ │ │ │ │ │ │ │十 │ │ │ │九千三百五十元│ │ 九千二百八十 │ │ │ │ │ │ │ │ │ │ │ │ │ │ │ 六元 │ │ │ │ │ │ │ ├─┼─────┤ │ │ │ ├─┼───────┤ │ │ │ │ │ │ │D │五千一百元│ │ │ │ │K │二十四萬七千一│ │ │ │ │ │ │ │ │ │ │ │ │ │ │百五十七元 │ │ │ │ │ ├──┼──┼─┼─────┼─┼─────┼─┼───────┼─┼───────┼─────┼────┼──┼────┤ │3 │二期│B │六百一十四│E │四百二十四│G │四百二十四萬零│I │一百六十八萬九│一百五十九│八萬零四│付清│海芋切花│ │ │A棟 │ │萬一千八百│ │萬零五百元│ │五百元 │ │千二百七十五元│萬二千七百│百四十二│ │ │ │ │ │ │元 │ │ │ │ │ │ │四十五元 │元 │ │ │ │ │ ├─┼─────┼─┼─────┼─┼───────┼─┼───────┤ │ │ │ │ │ │ │C │七百七十一│F │ │H │四百四十五萬二│J │一百六十萬八千│ │ │ │ │ │ │ │ │ │ │ │ │千五百二十五元│ │八百三十三元 │ │ │ │ │ │ │ ├─┼─────┤ │ │ │ ├─┼───────┤ │ │ │ │ │ │ │D │五千五百元│ │ │ │ │K │九萬六千五百三│ │ │ │ │ │ │ │ │ │ │ │ │ │ │十元 │ │ │ │ │ ├──┼──┼─┼─────┼─┼─────┼─┼───────┼─┼───────┼─────┼────┼──┼────┤ │4 │二期│B │九百九十四│E │六百七十六│G │六百七十六萬六│I │二百八十四萬二│二百六十七│十三萬五│付清│蝴蝶 │ │ │BF棟│ │萬六千八百│ │萬六千二百│ │千二百八十元 │ │千二百零六元 │萬九千七百│千三百四│ │ │ │ │ │ │元 │ │八十元 │ │ │ │ │九十四元 │十三元 │ │ │ │ │ ├─┼─────┼─┼─────┼─┼───────┼─┼───────┤ │ │ │ │ │ │ │C │一千二百二│F │無 │H │七百一十萬四千│J │二百七十萬六千│ │ │ │ │ │ │ │ │十八 │ │ │ │五百九十四元 │ │八百六十三元 │ │ │ │ │ │ │ ├─┼─────┤ │ │ │ ├─┼───────┤ │ │ │ │ │ │ │D │五千五百一│ │ │ │ │K │十六萬二千四百│ │ │ │ │ │ │ │ │十元 │ │ │ │ │ │一十二元 │ │ │ │ │ ├──┼──┼─┼─────┼─┼─────┼─┼───────┼─┼───────┼─────┼────┼──┼────┤ │5 │二期│B │一千八百零│E │一千二百一│G │一千二百一十一│I │五百三十四萬二│五百零三萬│二十五萬│付清│海芋切花│ │ │CD棟│ │六萬四千六│ │十一萬六千│ │萬六千五百元 │ │千二百七十五元│七千零二元│四千三百│ │ │ │ │ │ │百元 │ │五百元 │ │ │ │ │ │九十四元│ │ │ │ │ ├─┼─────┼─┼─────┼─┼───────┼─┼───────┤ │ │ │ │ │ │ │C │二千二百零│F │無 │H │一千二百七十二│J │五百零八萬七千│ │ │ │ │ │ │ │ │三 │ │ │ │萬二千三百二十│ │八百八十一元 │ │ │ │ │ │ │ ├─┼─────┤ │ │ │五元 ├─┼───────┤ │ │ │ │ │ │ │D │五千五百元│ │ │ │ │K │三十萬五千二百│ │ │ │ │ │ │ │ │ │ │ │ │ │ │七十三元 │ │ │ │ │ ├──┼──┼─┼─────┼─┼─────┼─┼───────┼─┼───────┼─────┼────┼──┼────┤ │6 │二期│B │一千六百三│E │一千零七十│G │一千零七十七萬│I │五百零八萬三千│四百七十九│二十四萬│付清│蝴蝶,石│ │ │EL棟│ │十九萬六千│ │七萬四千二│ │四千二百元 │ │四百一十六元 │萬二千九百│二千零六│ │斛 │ │ │ │ │三百二十六│ │百元 │ │ │ │ │三十五元 │十七元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C │無 │F │無 │H │一千一百三十一│J │四百八十四萬一│ │ │ │ │ │ │ │ │ │ │ │ │ │ │千三百四十九元│ │ │ │ │ │ │ ├─┼─────┤ │ │ │萬二千九百一十├─┼───────┤ │ │ │ │ │ │ │D │無 │ │ │ │元 │K │二十九萬零四百│ │ │ │ │ │ │ │ │ │ │ │ │ │ │八十一元 │ │ │ │ │ ├──┼──┼─┼─────┼─┼─────┼─┼───────┼─┼───────┼─────┼────┼──┼────┤ │7 │海芋│B │一千四百一│E │九百六十四│G │九百六十四萬二│I │四百零四萬五千│三百八十一│十九萬二│付清│海芋種2 │ │ │B區 │ │十七萬元 │ │萬二千元 │ │千元 │ │九百元 │萬四千七百│千六百六│ │ │ │ │ ├─┼─────┼─┼─────┼─┼───────┼─┼───────┤零六元 │十二元 │ │ │ │ │ │C │一千六百零│F │無 │H │一千零一十二萬│J │三百八十五萬三│ │ │ │ │ │ │ │ │七 │ │ │ │四千一百元 │ │千二百三十八元│ │ │ │ │ │ │ ├─┼─────┤ │ │ │ ├─┼───────┤ │ │ │ │ │ │ │D │六千元 │ │ │ │ │K │二十三萬一千一│ │ │ │ │ │ │ │ │ │ │ │ │ │ │百九十四元 │ │ │ │ │ ├──┼──┼─┼─────┼─┼─────┼─┼───────┼─┼───────┼─────┼────┼──┼────┤ │8 │海芋│B │二百一十五│E │一百五十四│G │無 │I │六十一萬六千零│五十八萬零│零元 │付清│海芋種1 │ │ │A區 │ │萬六千一百│ │萬零一百二│ │ │ │五十元 │八百四十七│ │ │ │ │ │(無│ │七十五元 │ │十五元 │ │ │ │ │元 │ │ │ │ │ │工程├─┼─────┼─┼─────┼─┼───────┼─┼───────┤ │ │ │ │ │ │合約│C │無 │F │無 │H │一百五十四萬零│J │五十八萬六千七│ │ │ │ │ │ │) │ │ │ │ │ │ │ │百一十四元 │ │ │ │ │ │ │ ├─┼─────┤ │ │ │一百二十五元 ├─┼───────┤ │ │ │ │ │ │ │D │無 │ │ │ │ │K │三萬五千二百零│ │ │ │ │ │ │ │ │ │ │ │ │ │ │三元 │ │ │ │ │ ├──┼──┼─┼─────┼─┼─────┼─┼───────┼─┼───────┼─────┼────┼──┼────┤ │9 │災後│B │一百三十五│E │九十六萬四│G │無 │I │三十八萬五千九│三十六萬三│零元 │付清│無 │ │ │搶修│ │萬零九百三│ │千九百五十│ │ │ │百八十元 │千九百二十│ │ │ │ │ │ │ │十元 │ │元 │ │ │ │ │四元 │ │ │ │ │ │ ├─┼─────┼─┼─────┼─┼───────┼─┼───────┤ │ │ │ │ │ │ │C │無 │F │無 │H │九十六萬四千九│J │三十六萬七千六│ │ │ │ │ │ │ │ │ │ │ │ │ │ │百元 │ │ │ │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 │D │無 │ │ │ │ │K │二萬二千零五十│ │ │ │ │ │ │ │ │ │ │ │ │ │ │六元 │ │ │ │ │ ├──┼──┼─┼─────┼─┼─────┼─┼───────┼─┼───────┼─────┼────┼──┼────┤ │10 │二期│B │一千三百九│E │九百三十五│G │九百三十五萬元│I │四百一十二萬二│三百八十八│十九萬六│付清│海芋切花│ │ │HI棟│ │十四萬元 │ │萬元 │ │ │ │千五百元 │萬六千九百│千三百一│ │ │ │ │ ├─┼─────┼─┼─────┼─┼───────┼─┼───────┤二十九元 │十元 │ │ │ │ │ │C │一千七百 │F │無 │H │九百八十一萬七│J │三百九十二萬六│ │ │ │ │ │ │ │ │ │ │ │ │ │ │千一百九十元 │ │ │ │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 │D │五千五百元│ │ │ │ │K │二十三萬五千五│ │ │ │ │ │ │ │ │ │ │ │ │ │ │百七十一元 │ │ │ │ │ ├──┼──┼─┼─────┼─┼─────┼─┼───────┼─┼───────┼─────┼────┼──┼────┤ │11 │二期│B │一千五百一│E │一千零一十│G │一千零一十四萬│I │四百四十七萬一│四百二十一│二十一萬│無 │海芋切花│ │ │JK棟│ │十二萬零八│ │四萬二千元│ │二千元 │ │千七百元 │萬六千一百│二千九百│ │ │ │ │ │ │百元 │ │ │ │ │ │ │七十四元 │三十八元│ │ │ │ │ ├─┼─────┼─┼─────┼─┼───────┼─┼───────┤ │ │ │ │ │ │ │C │一千八百四│F │無 │H │一千零六十四萬│J │四百二十五萬八│ │ │ │ │ │ │ │ │十四 │ │ │ │九千一百元 │ │千七百六十二元│ │ │ │ │ │ │ ├─┼─────┤ │ │ │ ├─┼───────┤ │ │ │ │ │ │ │D │五千五百元│ │ │ │ │K │二十五萬五千五│ │ │ │ │ │ │ │ │ │ │ │ │ │ │百二十六元 │ │ │ │ │ ├──┼──┼─┼─────┼─┼─────┼─┼───────┼─┼───────┼─────┼────┼──┼────┤ │12 │三期│B │二千零八十│E │一千一百五│G │一千三百六十二│I │六百五十七萬五│六百一十九│無 │無 │無 │ │ │A棟 │ │八萬零三百│ │十四萬八千│ │萬三千七百四十│ │千四百二十三元│萬九千六百│ │ │ │ │ │ │ │五十元 │ │三百五十元│ │元 │ │ │八十五元 │ │ │ │ │ │ ├─┼─────┼─┼─────┼─┼───────┼─┼───────┤ │ │ │ │ │ │ │C │二千三百三│F │二百零七萬│H │一千四百三十萬│J │六百二十六萬二│ │ │ │ │ │ │ │ │十三 │ │五千三百九│ │四千九百二十七│ │千三百零八元 │ │ │ │ │ │ │ ├─┼─────┤ │十元 │ │元 ├─┼───────┤ │ │ │ │ │ │ │D │四千九百五│ │ │ │ │K │三十七萬五千七│ │ │ │ │ │ │ │ │十元 │ │ │ │ │ │百三十八元 │ │ │ │ │ ├──┼──┼─┼─────┼─┼─────┼─┼───────┼─┼───────┼─────┼────┼──┼────┤ │13 │三期│B │一千五百三│E │八百一十萬│G │九百九十四萬一│I │四百九十一萬三│四百六十三│無 │無 │無 │ │ │ │ │十五萬二千│ │七千五百元│ │千五百五十元 │ │千八百七十三元│萬三千零八│ │ │ │ │ │ │ │五百元 │ │ │ │ │ │ │十元 │ │ │ │ │ │B棟 ├─┼─────┼─┼─────┼─┼───────┼─┼───────┤ │ │ │ │ │ │ │C │一千七百二│F │一百八十三│H │一千零四十三萬│J │四百六十七萬九│ │ │ │ │ │ │ │ │十五 │ │萬四千零五│ │八千六百二十八│ │千八百七十九元│ │ │ │ │ │ │ ├─┼─────┤ │十元 │ │元 ├─┼───────┤ │ │ │ │ │ │ │D │四千七百元│ │ │ │ │K │二十八萬零七百│ │ │ │ │ │ │ │ │ │ │ │ │ │ │九十三元 │ │ │ │ │ ├──┼──┼─┼─────┼─┼─────┼─┼───────┼─┼───────┼─────┼────┼──┼────┤ │14 │三期│B │一千三百九│E │八百一十四│G │九百五十萬八千│I │四百萬一千七百│三百七十七│無 │無 │無 │ │ │ │ │十八萬五千│ │萬五千一百│ │一百八十元 │ │二十一元 │萬三千零五│ │ │ │ │ │ │ │三百一十元│ │元 │ │ │ │ │十一元 │ │ │ │ │ │C棟 ├─┼─────┼─┼─────┼─┼───────┼─┼───────┤ │ │ │ │ │ │ │C │一千七百三│F │一百三十六│H │九百九十八萬三│J │三百八十一萬一│ │ │ │ │ │ │ │ │十三 │ │萬三千零八│ │千五百八十九元│ │千一百六十三元│ │ │ │ │ │ │ ├─┼─────┤ │十元 │ │ ├─┼───────┤ │ │ │ │ │ │ │D │四千七百元│ │ │ │ │K │二十二萬八千六│ │ │ │ │ │ │ │ │ │ │ │ │ │ │百七十元 │ │ │ │ │ ├──┼──┼─┼─────┼─┼─────┼─┼───────┼─┼───────┼─────┼────┼──┼────┤ │15 │三期│B │一千零二十│E │五百三十六│G │六百七十五萬九│I │三百一十八萬零│二百九十九│無 │無 │無 │ │ │ │ │七萬八千元│ │萬七千四百│ │千二百四十元 │ │七百九十八元 │萬九千零三│ │ │ │ │ │ │ │ │ │元 │ │ │ │ │十八元 │ │ │ │ │ │E棟 ├─┼─────┼─┼─────┼─┼───────┼─┼───────┤ │ │ │ │ │ │ │C │一千一百四│F │一百三十九│H │七百零九萬七千│J │三百零二萬九千│ │ │ │ │ │ │ │ │十二 │ │萬一千八百│ │二百零二元 │ │三百三十一元 │ │ │ │ │ │ │ ├─┼─────┤ │四十元 │ │ ├─┼───────┤ │ │ │ │ │ │ │D │四千七百元│ │ │ │ │K │十八萬一千七百│ │ │ │ │ │ │ │ │ │ │ │ │ │ │六十元 │ │ │ │ │ ├──┼──┼─┼─────┼─┼─────┼─┼───────┼─┼───────┼─────┼────┼──┼────┤ │16 │組花│B │六十五萬元│E │四十五萬元│G │無 │I │二十萬元 │十八萬八千│無 │無 │無 │ │ │內網├─┼─────┼─┼─────┼─┼───────┼─┼───────┤五百七十一│ │ │ │ │ │ │C │無 │F │無 │H │四十五萬元 │J │十九萬零四百七│元 │ │ │ │ │ │ │ │ │ │ │ │ │ │十六元 │ │ │ │ │ │ │ ├─┼─────┤ │ │ │ ├─┼───────┤ │ │ │ │ │ │ │D │無 │ │ │ │ │K │一萬一千四百二│ │ │ │ │ │ │ │ │ │ │ │ │ │ │十九元 │ │ │ │ │ ├──┼──┼─┼─────┼─┼─────┼─┼───────┼─┼───────┼─────┼────┼──┼────┤ │17 │瓶苗│B │二千五百五│E │無 │G │零元 │I │九百零三萬六千│八百五十一│無 │無 │無 │ │ │架工│ │十三萬六千│ │ │ │ │ │元 │萬九千六百│ │ │ │ │ │程 │ │元 │ │ │ │ │ │ │五十七點一│ │ │ │ │ │ ├─┼─────┼─┼─────┼─┼───────┼─┼───────┤元 │ │ │ │ │ │ │C │無 │F │無 │H │一千六百五十萬│J │八百六十萬五千│ │ │ │ │ │ │ │ │ │ │ │ │ │ │七百一十四點三│ │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元 ├─┼───────┤ │ │ │ │ │ │ │D │無 │ │ │ │ │K │五十一萬六千三│ │ │ │ │ │ │ │ │ │ │ │ │ │ │百四十二點九元│ │ │ │ │ ├──┼──┼─┼─────┼─┼─────┼─┼───────┼─┼───────┼─────┼────┼──┼────┤ │18 │親本│B │三百六十一│E │無 │G │二百四十八萬五│I │九十九萬九千八│九十四萬二│無 │無 │無 │ │ │溫室│ │萬元 │ │ │ │千八百三十元 │ │百七十八元 │千七百四十│ │ │ │ │ │(無├─┼─────┼─┼─────┼─┼───────┼─┼───────┤二點一元 │ │ │ │ │ │工程│C │無 │F │無 │H │二百六十一萬零│J │九十五萬二千二│ │ │ │ │ │ │合約│ │ │ │ │ │ │ │百六十四點八元│ │ │ │ │ │ │) ├─┼─────┤ │ │ │一百二十二元 ├─┼───────┤ │ │ │ │ │ │ │D │無 │ │ │ │ │K │五萬七千一百三│ │ │ │ │ │ │ │ │ │ │ │ │ │ │十五點九元 │ │ │ │ │ ├──┼──┼─┼─────┼─┼─────┼─┼───────┼─┼───────┼─────┼────┼──┼────┤ │19 │大埤│B │一千零五十│E │### │G │無 │I │三百萬元 │二百八十二│無 │無 │無 │ │ │一期│ │萬元 │ │ │ │ │ │ │萬八千五百│ │ │ │ │ │溫 ├─┼─────┼─┼─────┼─┼───────┼─┼───────┤七十一元 │ │ │ │ │ │ │C │一千一百零│F │無 │H │七百五十萬元 │J │二百八十五萬七│ │ │ │ │ │ │ │ │五 │ │ │ │ │ │千一百四十三元│ │ │ │ │ │ │ ├─┼─────┤ │ │ │ ├─┼───────┤ │ │ │ │ │ │ │D │九千五百零│ │ │ │ │K │十七萬一千四百│ │ │ │ │ │ │ │ │三元 │ │ │ │ │ │二十九元 │ │ │ │ │ ├──┼──┼─┼─────┼─┼─────┼─┼───────┼─┼───────┼─────┼────┼──┼────┤ │20 │大埤│B │一千六百五│E │一千六百五│G │無 │I │四百八十三萬二│四百五十五│無 │無 │無 │ │ │二期│ │十九萬元 │ │十九萬元 │ │ │ │千二百四十元 │萬六千一百│ │ │ │ │ │溫 ├─┼─────┼─┼─────┼─┼───────┼─┼───────┤一十二元 │ │ │ │ │ │ │C │無 │F │九萬二千二│H │一千一百七十五│J │四百六十萬二千│ │ │ │ │ │ │ │ │ │ │ │ │ │ │一百三十三元 │ │ │ │ │ │ │ ├─┼─────┤ │百四十元 │ │萬七千七百六十├─┼───────┤ │ │ │ │ │ │ │D │無 │ │ │ │元 │K │二十七萬六千一│ │ │ │ │ │ │ │ │ │ │ │ │ │ │百二十八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六千│ │ │ │ │ │ │ │ │ │ │ │ │ │ │九百八十九│ │ │ │ │ │ │ │ │ │ │ │ │ │ │萬二千九百│ │ │ │ │ │ │ │ │ │ │ │ │ │ │七十一元(│ │ │ │ │ │ │ │ │ │ │ │ │ │ │即佣金金額│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附表二: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訂立之工程合約: ┌──┬─────────┬─────┬──────┬─────────────────┬──────┬─────┐ │編號│立合約人、訂約時間│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合約總價(新台幣) │備註 │有無虛增列│ │ │ │計算表上代│ ├─────────────────┤ │工程報酬 │ │ │ │稱及編號)│ │全部工程總價(工程款總價 +營業稅)│ │ │ ├──┼─────────┼─────┼──────┼─────────────────┼──────┼─────┤ │1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溫室│臺中縣烏日鄉│一千二百六十萬元(一千二百萬元+六 │中檢九五他二│無 │ │ │限公司(業主)與奇│新建工程 │螺潭村 │十萬元) │五九二卷一第│ │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 │十八頁以下(│ │ │ │(承包商)、未記載│ │ │ │即告證五之一│ │ │ │ │ │ │ │) │ │ ├──┼─────────┼─────┼──────┼─────────────────┼──────┼─────┤ │2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溫室│臺中縣烏日鄉│一千六百三十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六元(│中檢九五他二│有(四百七│ │ │限公司(業主)與奇│新建工程(│螺潭村 │一千五百六十一萬五千五百四十九元+ │五九二卷一第│十九萬二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二期E,L│ │七十八萬七百七十七元) │三八頁以下(│九百三十五│ │ │(承包商)、九十年│棟,編號 6│ │ │即告證五之二│元) │ │ │二月十日 │) │ │ │) │ │ ├──┼─────────┼─────┼──────┼─────────────────┼──────┼─────┤ │3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蝴蝶│臺中縣烏日鄉│九百九十四萬六千八百元(九百四十七│中檢九五他二│有(二百六│ │ │限公司(業主)與奇│蘭 B,F 棟│螺潭村 │萬三千一百四十四元+四十七萬三千六 │五九二卷一第│十七萬九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溫室新建工│ │百五十六元) │六四頁以下(│七百九十四│ │ │(承包商)、九十年│程(二期 B│ │ │即告證五之三│元) │ │ │五月一日 │,F 棟,編│ │ │) │ │ │ │ │號4) │ │ │ │ │ ├──┼─────────┼─────┼──────┼─────────────────┼──────┼─────┤ │4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蝴蝶│臺中縣烏日鄉│一千三百九十八萬五千三百一十元(一│中檢九五他二│有(三百七│ │ │限公司(業主)與奇│蘭溫室 C棟│螺潭村 │千三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三元+六 │五九二卷一第│十七萬三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新建工程(│ │十六萬五千九百六十七元) │一 0 五頁以 │零五十一元│ │ │(承包商)、九十年│三期 C 棟 │ │ │下(即告證五│) │ │ │九月十五日 │,編號14)│ │ │之五) │ │ ├──┼─────────┼─────┼──────┼─────────────────┼──────┼─────┤ │5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溫室│臺中縣烏日鄉│四百二十萬元(四百萬元+二十萬元) │中檢九五他二│無 │ │ │限公司(業主)與奇│新建工程 │螺潭村 │ │五九二卷一第│ │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 │一八四頁以下│ │ │ │(承包商)、未記載│ │ │ │(即告證五之│ │ │ │ │ │ │ │九) │ │ ├──┼─────────┼─────┼──────┼─────────────────┼──────┼─────┤ │6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石斛│臺中縣烏日鄉│一千零二十七萬八千元(九百七十八萬│中檢九五他二│有(二百九│ │ │限公司(業主)與奇│蘭溫室 E棟│螺潭村 │八千五百七十一元+四十八萬九千四百 │五九二卷一第│十九萬九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新建工程(│ │二十九元) │二0一頁以下 │零三十八元│ │ │(承包商)、九十年│三期 E 棟 │ │ │(即告證五之│) │ │ │八月二十九日 │,編號15)│ │ │十) │ │ ├──┼─────────┼─────┼──────┼─────────────────┼──────┼─────┤ │7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石斛│臺中縣烏日鄉│一千五百三十五萬二千五百元(一千四│中檢九五他二│有(四百六│ │ │限公司(業主)與奇│蘭溫室 B棟│螺潭村 │百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二十九元+七十三 │五九二卷一第│十三萬三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新建工程(│ │萬一千零七十一元) │二二二頁以下│零八十元)│ │ │(承包商)、九十年│三期 B棟,│ │ │(即告證五之│ │ │ │八月二十九日 │編號 13) │ │ │十一) │ │ ├──┼─────────┼─────┼──────┼─────────────────┼──────┼─────┤ │8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海芋│臺中縣烏日鄉│一千四百一十七萬元(一千三百四十九│中檢九五他二│有(三百八│ │ │限公司(業主)與奇│溫室新建工│螺潭村 │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元+六十七萬四千七 │五九二卷二第│十一萬四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程(海芋 B│ │百六十二元) │七頁以下(即│七百零六元│ │ │(承包商)、九十年│區,編號 7│ │ │告證五之十四│) │ │ │三月二十日 │) │ │ │) │ │ ├──┼─────────┼─────┼──────┼─────────────────┼──────┼─────┤ │9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溫室│臺中縣烏日鄉│一千四百四十九萬元(一千三百八十萬│中檢九五他二│有(四百二│ │ │限公司(業主)與奇│新建工程(│螺潭村 │元+六十九萬元) │五九二卷二第│十萬九千三│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一期 E棟,│ │ │二六頁以下(│百一十五元│ │ │(承包商)、八十九│編號 1) │ │ │即告證五之十│) │ │ │年十二月三日 │ │ │ │五) │ │ ├──┼─────────┼─────┼──────┼─────────────────┼──────┼─────┤ │10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海芋│臺中縣烏日鄉│一千四百八十七萬四千六百元(一千四│中檢九五他二│有(四百零│ │ │限公司(業主)與奇│溫室新建工│螺潭村 │百一十六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元+七十萬 │五九二卷二第│七萬八千零│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程(一期F│ │八千三百一十四元) │四五頁以下(│九十三元)│ │ │(承包商)、九十年│棟,編號 2│ │ │即告證五之十│ │ │ │一月三十一日 │) │ │ │六) │ │ ├──┼─────────┼─────┼──────┼─────────────────┼──────┼─────┤ │11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海芋│臺中縣烏日鄉│二千零八十八萬零三百五十元(一千九│中檢九五他二│有(六百一│ │ │限公司(業主)與奇│種球溫室新│螺潭村 │百八十八萬六千零四十八元+九十九萬 │五九二卷二第│十九萬九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建工程(三│ │四千三百零二元) │八一頁以下(│六百八十五│ │ │(承包商)、九十年│期A棟,編│ │ │即告證五之十│元) │ │ │八月二十九日 │號 12) │ │ │八) │ │ ├──┼─────────┼─────┼──────┼─────────────────┼──────┼─────┤ │12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海芋│臺中縣烏日鄉│一千五百一十二萬零八百元(一千四百│中檢九五他二│有(四百二│ │ │限公司(業主)與奇│溫室新建工│螺潭村 │四十萬零七百六十二元 + 七十二萬零 │五九二卷二第│十一萬六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程(二期J│ │三十八元) │一百頁以下(│一百七十四│ │ │(承包商)、九十年│K棟,編號│ │ │即告證五之十│元) │ │ │三月十九日 │11 ) │ │ │九) │ │ ├──┼─────────┼─────┼──────┼─────────────────┼──────┼─────┤ │13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海芋│臺中縣烏日鄉│六百一十四萬一千八百元(五百八十四│中檢九五他二│有(一百五│ │ │限公司(業主)與奇│A 棟溫室新│螺潭村 │萬九千三百三十三元+二十九萬二千四 │五九二卷二第│十九萬二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建工程(二│ │百六十七元) │一一九頁以下│七百四十五│ │ │(承包商)、無日期│期 A棟,編│ │ │(即告證五之│元) │ │ │(卷內缺少合約書尾│號 3) │ │ │二十) │ │ │ │頁) │ │ │ │ │ │ ├──┼─────────┼─────┼──────┼─────────────────┼──────┼─────┤ │14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海芋│臺中縣烏日鄉│一千八百零六萬四千六百元(一千七百│中檢九五他二│有(五百零│ │ │限公司(業主)與奇│溫室新建工│螺潭村 │二十萬四千三百八十一元+八十六萬二 │五九二卷二第│三萬七千零│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程(二期C│ │百一十九元) │一三七頁以下│二元) │ │ │(承包商)、九十年│D棟,編號│ │ │(即告證五之│ │ │ │四月十六日 │5 ) │ │ │二十一) │ │ ├──┼─────────┼─────┼──────┼─────────────────┼──────┼─────┤ │15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海芋│臺中縣烏日鄉│一千三百九十四萬元(一千三百二十七│中檢九五他二│有(三百八│ │ │限公司(業主)與奇│H-I 棟溫室│螺潭村 │萬六千一百九十元+六十六萬三千八百 │五九二卷二第│十八萬六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新建工程(│ │一十元) │一五六頁以下│九百二十九│ │ │(承包商)、九十年│二期 H-I棟│ │ │(即告證五之│元) │ │ │四月二十五日 │,編號10)│ │ │二十二) │ │ ├──┼─────────┼─────┼──────┼─────────────────┼──────┼─────┤ │16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親本室工程│日昇生物科技│二十九萬五千元(二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中檢九五他二│無 │ │ │限公司(業主)與奇│ │股份有限公司│二元+一萬四千零四十八元) │五九二卷二第│ │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臺中縣烏日鄉│ │二二三頁以下│ │ │ │(承包商)、八十九│ │螺潭村慶光路│ │(即告證五之│ │ │ │年十月三十日 │ │八八之一號 │ │二十八) │ │ ├──┼─────────┼─────┼──────┼─────────────────┼──────┼─────┤ │17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溫室災害搶│臺中縣烏日鄉│一百三十五萬九百三十元(一百二十八│中檢九五他二│有(三十六│ │ │限公司(業主)與奇│修工程(災│螺潭村 │萬六千六百元+六萬四千三百三十元) │五九二卷二第│萬三千九百│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後搶修,編│ │ │二三0頁以下│二十四元)│ │ │(承包商)、九十年│號9) │ │ │(即告證五之│ │ │ │四月二日 │ │ │ │二十九) │ │ ├──┼─────────┼─────┼──────┼─────────────────┼──────┼─────┤ │18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溫室修繕工│臺中縣烏日鄉│六十三萬六千八百二十五元(六十萬六│中檢九五他二│無 │ │ │限公司(業主)與奇│程 │ │千五百元+三萬零三百二十五元) │五九二卷二第│ │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 │二三九頁以下│ │ │ │(承包商)、八十九│ │ │ │(即告證五之│ │ │ │年七月一日 │ │ │ │三十) │ │ ├──┼─────────┼─────┼──────┼─────────────────┼──────┼─────┤ │19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蝴蝶蘭溫室│臺中縣烏日鄉│二十二萬九千七百八十一元(二十一萬│中檢九五他二│無 │ │ │限公司(業主)與奇│固定外網工│螺潭村 │八千八百三十九元+一萬零九百四十二 │五九二卷二第│ │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程 │ │元) │二四七頁以下│ │ │ │(承包商)、九十年│ │ │ │(即告證五之│ │ │ │九月二十日 │ │ │ │三十一) │ │ ├──┼─────────┼─────┼──────┼─────────────────┼──────┼─────┤ │20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組花區溫室│臺中縣烏日鄉│六十五萬元(六十一萬九千零四十八元│中檢九五他二│有(十八萬│ │ │限公司(業主)與奇│內網修改工│螺潭村 │+三萬零九百五十二元) │五九二卷二第│八千五百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程(組花內│ │ │二五五頁以下│十一元) │ │ │(承包商)、九十年│網,編號16│ │ │(即告證五之│ │ │ │九月十七日 │) │ │ │三十二) │ │ ├──┼─────────┼─────┼──────┼─────────────────┼──────┼─────┤ │21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組花區遮蔭│日昇生物科技│一十九萬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十八萬二│中檢九五他二│無 │ │ │限公司(業主)與奇│降溫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千五百五十元+九千一百二十八元) │五九二卷二第│ │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臺中縣烏日鄉│ │二六三頁以下│ │ │ │(承包商)、未記載│ │螺潭村慶光路│ │(即告證五之│ │ │ │ │ │八八之一號 │ │三十三) │ │ ├──┼─────────┼─────┼──────┼─────────────────┼──────┼─────┤ │22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活動式立體│臺中縣烏日鄉│二千五百五十三萬六千元(二千四百三│中檢九五他二│有(八百五│ │ │限公司(業主)與奇│栽培苗架及│螺潭村 │十二萬元+一百二十一萬六千元) │五九二卷三第│十一萬九千│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瓶苗架等設│ │ │七頁以下(即│六百五十七│ │ │(承包商)、九十一│備工程(瓶│ │ │告證五之三十│元) │ │ │年十一月十八日 │苗架工程,│ │ │六) │ │ │ │ │編號17) │ │ │ │ │ ├──┼─────────┼─────┼──────┼─────────────────┼──────┼─────┤ │23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蝴蝶│雲林縣大埤鄉│一千零五十萬元(一千萬元+五十萬元 │中檢九五他二│無(與編號│ │ │限公司(業主)與奇│蘭溫室新建│ │) │五九二卷三第│二十四第一│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工程 │ │ │二十九頁以下│期相同,且│ │ │(承包商)、九十一│ │ │ │(即告證五之│日期處打叉│ │ │年四月二日 │ │ │ │三十八) │,是否為重│ │ │ │ │ │ │ │複?暫不計│ │ │ │ │ │ │ │入總計) │ ├──┼─────────┼─────┼──────┼─────────────────┼──────┼─────┤ │24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自動化蝴蝶│雲林縣大埤鄉│一期:一千零五十萬元(一千萬元 +五│中檢九五他二│有(一期:│ │ │限公司(業主)與奇│蘭溫室及附│ │ 十萬元) │五九二卷三第│二百八十二│ │ │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屬設施新建│ ├─────────────────┤七十頁以下(│萬八千五百│ │ │(承包商)、九十一│工程(大埤│ │二期:一千六百五十九萬元(一千五百│即告證五之四│七十一元;│ │ │年四月二日 │一期溫 +大│ │ 八十萬元+七十九萬元) │十) │二期:四百│ │ │ │埤二期溫,│ ├─────────────────┤ │五十五萬六│ │ │ │編號 19 及│ │總計:二千七百零九萬元 │ │千一百一十│ │ │ │20) │ │ │ │二元) │ ├──┼─────────┼─────┼──────┼─────────────────┼──────┼─────┤ │ │ │ │ │總計:二億五千六百四十二萬一千三百│起訴書記載總│虛增列工程│ │ │ │ │ │元 │報酬金額為二│報酬:六千│ │ │ │ │ │ │億四千四百零│八百三十六│ │ │ │ │ │ │三萬四千一百│萬九千三百│ │ │ │ │ │ │九十一元、虛│八十二元 │ │ │ │ │ │ │增列工程報酬│ │ │ │ │ │ │ │(佣金)為六│ │ │ │ │ │ │ │千九百八十九│ │ │ │ │ │ │ │萬二千九百七│ │ │ │ │ │ │ │十一元 │ │ └──┴─────────┴─────┴──────┴─────────────────┴──────┴─────┘ 附表三編號一:冒用「吳國城」名義部分:(偽造吳國城之圓形私章一枚,應予沒收) ┌──┬───────┬─────┬────┬─────┬────────┬─────┬─────┬──────┐ │編號│會計傳票憑證之│相關證據 │日期 │金額 │簽收人 │偽造「吳國│買賣雙方 │備註 │ │ │傳票單號一紙 │ │(民國)│(新台幣)│ │城」之印文│ │ │ ├──┼───────┼─────┼────┼─────┼────────┼─────┼─────┼──────┤ │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傳│九十一年│四百一十萬│會計人員林靜如、│無 │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票憑證一紙│十二月二│元 │、覆核陳美英、會│ │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十一日 │ │計張菀芯、製表林│ │股份有限公│四十頁 │ │ │ │ │ │ │靜如 │ │司 │ │ │ │ ├─────┼────┼─────┼────────┼─────┼─────┼──────┤ │ │ │驗收單一紙│九十一年│四百一十萬│核准庚○○代、覆│無 │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 │十二月十│元 │核己○○、經辦人│ │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五日 │ │陳冠杏 │ │股份有限公│四十頁 │ │ │ │ │ │ │ │ │司 │ │ │ │ ├─────┼────┼─────┼────────┼─────┼─────┼──────┤ │ │ │農(漁)民│九十一年│四百一十萬│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出售農(漁│十二月二│元 │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產物收據│十一日 │ │ │枚(圓形私│股份有限公│四十一頁 │ │ │ │一紙 │ │ │ │章) │司 │ │ ├──┼───────┼─────┼────┼─────┼────────┼─────┼─────┼──────┤ │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傳│九十一年│一百七十三│會計人員張菀芯、│無 │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票憑證一紙│二月二十│萬八千三百│核准辛○○、覆核│ │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八日 │四十二元 │蘇意純、製表張菀│ │股份有限公│四二頁 │ │ │ │ │ │ │芯 │ │司 │ │ │ │ ├─────┼────┼─────┼────────┼─────┼─────┼──────┤ │ │ │驗收單一紙│九十一年│一百七十三│核准庚○○代、覆│無 │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 │二月二十│萬八千三百│核戊○○ │ │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七日 │四十二元 │ │ │股份有限公│四二頁 │ │ │ │ │ │ │ │ │司 │ │ │ │ ├─────┼────┼─────┼────────┼─────┼─────┼──────┤ │ │ │農(漁)民│九十一年│三十六萬一│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出售農(漁│二月二十│千六百四十│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產物收據│八日 │八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四三頁 │ │ │ │五紙 │ │ │ │形私章一枚│司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十六萬一│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 │二月二十│千六百四十│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八日 │八元 │ │枚(方形私│股份有限公│四四頁 │ │ │ │ │ │ │ │章) │司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十六萬一│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 │二月二十│千六百四十│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八日 │八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四五頁 │ │ │ │ │ │ │ │形私章) │司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十六萬一│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 │二月二十│千六百四十│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八日 │八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四六頁 │ │ │ │ │ │ │ │形私章) │司 │ │ │ │ │ ├────┼─────┼────────┼─────┼─────┼──────┤ │ │ │ │九十一年│二十九萬一│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中檢九五他二│ │ │ │ │二月二十│千七百五十│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三三一卷一第│ │ │ │ │八日 │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四七頁 │ │ │ │ │ │ │ │形私章) │司 │ │ ├──┼───────┼─────┼────┼─────┼────────┼─────┼─────┼──────┤ │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傳│九十一年│一百六十五│會計人員林靜如、│無 │吳國城、日│證物四第一頁│ │ │ │票憑證一紙│三月三十│萬零一百四│核准辛○○、製表│ │昇生物科技│ │ │ │ │ │一日 │十元 │林靜如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驗收單一紙│九十一年│一百六十五│核准戊○○、覆核│無 │吳國城、日│證物四第二頁│ │ │ │ │二月二十│萬零一百四│己○○、經辦人秋│ │昇生物科技│ │ │ │ │ │七日 │十元 │香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農(漁)民│九十一年│四十五萬四│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證物四第三頁│ │ │ │出售農(漁│二月二十│千九百五十│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 │ │ │ │)產物收據│八日 │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 │ │ │ │四紙 │ │ │ │形私章一枚│司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十七萬 │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證物四第四頁│ │ │ │ │二月二十│三千八百 │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 │ │ │ │ │八日 │四十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 │ │ │ │ │ │ │ │形私章) │司 │ │ │ │ │ ├────┼─────┼────────┼─────┼─────┼──────┤ │ │ │ │九十一年│四十四萬 │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證物四第五頁│ │ │ │ │二月二十│六千一百 │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 │ │ │ │ │八日 │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 │ │ │ │ │ │ │ │形私章) │司 │ │ │ │ │ ├────┼─────┼────────┼─────┼─────┼──────┤ │ │ │ │九十一年│三十七萬 │無 │偽造「吳國│吳國城、日│證物四第六頁│ │ │ │ │二月二十│五千二百 │ │城」印文一│昇生物科技│ │ │ │ │ │八日 │五十元 │ │枚(盜用方│股份有限公│ │ │ │ │ │ │ │ │形私章) │司 │ │ │ │ ├─────┼────┼─────┼────────┼─────┼─────┼──────┤ │ │ │採購單一紙│九十一年│一百六十五│無 │無 │余麗蘋 │證物四第七頁│ │ │ │ │二月二十│萬零一百四│ │ │ │ │ │ │ │ │八日 │十元 │ │ │ │ │ ├──┼───────┼─────┼────┼─────┼────────┼─────┼─────┼──────┤ │ │ │ │ │共計:七百│ │ │ │與起訴書金額│ │ │ │ │ │四十八萬八│ │ │ │相符 │ │ │ │ │ │千四百八十│ │ │ │ │ │ │ │ │ │二元 │ │ │ │ │ └──┴───────┴─────┴────┴─────┴────────┴─────┴─────┴──────┘ 附表三編號二:冒用簡三傑名義偽造不實文書部分: ┌──┬──────┬───┬──────┬───────┬────┬─────┬─────┬────────┐ │編號│會計傳票憑證│偽造文│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偽造「簡│買賣雙方 │經手人 │備註 │ │ │傳票單號 │書名稱│ │ │三傑」署│ │ │ │ │ │ │ │ │ │押、印文│ │ │ │ ├──┼──────┼───┼──────┼───────┼────┼─────┼─────┼────────┤ │1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一月十│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一(1-1) │ │ │ │計傳票│九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臺北│芯;覆核陳│ │ │ │ │ │ │額:四百萬三千│ │王董、林淑│美英;製表│ │ │ │ │ │ │一百二十八百元│ │婉 │張菀芯 │ │ │ │ ├───┼──────┼───────┼────┼─────┼─────┼────────┤ │ │ │農民出│九十年一月三│七十四萬九千一│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2) │ │ │ │售農產│十一日 │百二十八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物收據│ │ │ │公司;簡三│ │ │ │ │ │ │ │ │ │傑 │ │ │ │ │ ├───┼──────┼───────┼────┼─────┼─────┼────────┤ │ │ │農民出│九十年一月三│一百一十一萬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3) │ │ │ │售農產│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物收據│ │ │ │公司;簡三│ │ │ │ │ │ │ │ │ │傑 │ │ │ │ │ ├───┼──────┼───────┼────┼─────┼─────┼────────┤ │ │ │農民出│九十年一月三│七十一萬四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4) │ │ │ │售農產│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物收據│ │ │ │公司;簡三│ │ │ │ │ │ │ │ │ │傑 │ │ │ │ │ ├───┼──────┼───────┼────┼─────┼─────┼────────┤ │ │ │農民出│九十年一月三│七十一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5) │ │ │ │售農產│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物收據│ │ │ │公司;簡三│ │ │ │ │ │ │ │ │ │傑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一月三│七十二萬元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林靜如 │證物一(1-6) │ │ │ │)民出│十日 │ │、印文各│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一枚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一月四│無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主管王?;│證物一(1-7) │ │ │ │(編號│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品管、承辦│ │ │ │ │:D一│ │ │ │公司;簡三│戴永慶 │ │ │ │ │七四二│ │ │ │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十│無 │偽造署押│丁○○;簡│簡三傑 │證物一(1-8) │ │ │ │ │九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十│無 │偽造署押│王董;簡三│簡三傑 │證物一(1-9) │ │ │ │ │九日 │ │一枚 │傑 │ │ │ │ │ ├───┼──────┼───────┼────┼─────┼─────┼────────┤ │ │ │採購單│日期不詳 │無 │偽造署押│楊建邦;簡│簡三傑 │證物一(1-10) │ │ │ │ │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十│無 │偽造署押│科秀容;簡│簡三傑 │證物一(1-11) │ │ │ │ │三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十│無 │偽造署押│李世華;簡│簡三傑 │證物一(1-12)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七│無 │偽造署押│李世華;簡│簡三傑 │證物一(1-13)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四│無 │偽造署押│吳阿妹;簡│簡三傑 │證物一(1-14)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八│無 │偽造署押│曾金煌;簡│簡三傑 │證物一(1-15)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一月四│無 │偽造署押│邱美虹;簡│簡三傑 │證物一(1-16)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無法辨識 │無 │無 │不詳 │無 │證物一(1-17) │ │ │ │ │ │ │ │ │ │ │ ├──┼──────┼───┼──────┼───────┼────┼─────┼─────┼────────┤ │2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二月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一(2-1) │ │ │ │計傳票│十六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陳國│芯;核准李│ │ │ │ │ │ │額:一百九十二│ │川、蔡恩彰│漢忠;覆核│ │ │ │ │ │ │萬五千元 │ │、陳月女、│陳美英;製│ │ │ │ │ │ │ │ │楊建邦、李│表張菀芯 │ │ │ │ │ │ │ │ │定雄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二月二│一百零五萬二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2-2) │ │ │ │)民出│十八日 │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二月二│八十七萬三千元│該部分未│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2-3) │ │ │ │)民出│十八日 │ │印到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單│沒有記載 │無 │偽造署押│楊建邦;簡│簡三傑 │證物一(2-4) │ │ │ │ │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二月二│無 │偽造署押│李定雄;簡│簡三傑 │證物一(2-5) │ │ │ │ │十四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二月二│無 │偽造署押│楊建邦;簡│簡三傑 │證物一(2-6) │ │ │ │ │十四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二月二│無 │偽造署押│陳月女;簡│簡三傑 │證物一(2-7) │ │ │ │ │十二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二月十│無 │偽造署押│蔡恩彰;簡│簡三傑 │證物一(2-8) │ │ │ │ │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二月十│無 │偽造署押│陳國川;簡│簡三傑 │證物一(2-9)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3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三月十│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一(3-1、3-2│ │ │ │計傳票│七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童金│李漢忠;製│ │ │ │ │ │ │額:二百二十六│ │龍、劉興宗│表張菀芯 │ │ │ │ │ │ │萬五千六百元 │ │、溫宏立、│ │ │ │ │ │ │ │ │ │李馮治、周│ │ │ │ │ │ │ │ │ │思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三月九│七十一萬五千六│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3-3) │ │ │ │)民出│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三月十│六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3-4) │ │ │ │)民出│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三月二│九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3-5) │ │ │ │)民出│十三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三月十│無 │偽造署押│童金龍;簡│簡三傑 │證物一(3-6) │ │ │ │ │七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三月十│無 │無 │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3-7) │ │ │ │ │三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楊峻│ │ │ │ │ │ │ │ │ │秋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三月十│無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主管己○○│證物一(3-8) │ │ │ │(編號│四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品管、承│ │ │ │ │:D一│ │ │ │公司;簡三│辦陳秋香 │ │ │ │ │七六三│ │ │ │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三月八│無 │偽造署押│溫宏立;簡│簡三傑 │證物一(3-9)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三月九│無 │偽造署押│李定雄;簡│簡三傑 │證物一(3-10)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三月八│無 │偽造署押│周思源;簡│簡三傑 │證物一(3-11)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4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四月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一(4-1) │ │ │ │計傳票│十七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林明│芯;核准?│ │ │ │ │ │ │額:二百四十一│ │鴻、許振聲│;製表張菀│ │ │ │ │ │ │萬五千元 │ │、周思源、│芯 │ │ │ │ │ │ │ │ │楊順堂、黎│ │ │ │ │ │ │ │ │ │世旗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四月三│五十二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4-2)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四月三│八十八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4-3)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四月三│五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4-4)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四月三│四十六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4-5)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四月二│三十二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一(4-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 │ │ │ │ │ │ │ │公司;林明│珍 │ │ │ │ │ │ │ │ │鴻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四月二│無 │偽造署押│林明鴻;簡│簡三傑 │證物一(4-7) │ │ │ │ │十五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四月二│二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4-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秋香│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四月二│一百一十二萬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一(4-9) │ │ │ │ │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 │ │ │ │ │ │ │ │公司;許振│珍 │ │ │ │ │ │ │ │ │聲 │ │ │ │ │ ├───┼──────┼───────┼────┼─────┼─────┼────────┤ │ │ │採購單│無法辨識 │無 │偽造署押│許振聲;簡│簡三傑 │證物一(4-10) │ │ │ │ │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四月二│八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4-11) │ │ │ │ │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秋香│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四月十│三十九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一(4-12)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 │ │ │ │ │ │ │ │公司;周思│珍 │ │ │ │ │ │ │ │ │源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四月十│無 │偽造署押│周思源;簡│簡三傑 │證物一(4-13) │ │ │ │ │五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四月十│二十七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4-14)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秋香│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四月十│七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一(4-15)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 │ │ │ │ │ │ │ │公司;楊順│珍 │ │ │ │ │ │ │ │ │堂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四月十│無 │偽造署押│楊順堂;簡│簡三傑 │證物一(4-16) │ │ │ │ │五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四月十│五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4-17)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秋香│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四月十│五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一(4-18) │ │ │ │ │四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 │ │ │ │ │ │ │ │公司;黎世│珍 │ │ │ │ │ │ │ │ │旗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四月十│無 │偽造署押│黎世旗;簡│簡三傑 │證物一(4-19) │ │ │ │ │三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四月十│四十六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4-20) │ │ │ │ │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秋香│ │ ├──┼──────┼───┼──────┼───────┼────┼─────┼─────┼────────┤ │5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五月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一(5-1) │ │ │ │計傳票│十七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張明│芯;覆核陳│ │ │ │ │ │ │額:二百五十萬│ │宏及官美惠│美英;製表│ │ │ │ │ │ │零五千元 │ │、黎世旗、│張菀芯 │ │ │ │ │ │ │ │ │楊建邦、林│ │ │ │ │ │ │ │ │ │淑婉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五月三│一十八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5-2)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五月三│五十四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5-3)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五月三│五十二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5-4)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五月三│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5-5)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五月三│六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5-6)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五月二│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5-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黃惠鈴│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五月二│二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製表朱瓊羽│證物一(5-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黎世│ │ │ │ │ │ │ │ │ │旗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五月?│無 │偽造署押│黎世旗;簡│簡三傑 │證物一(5-9) │ │ │ │ │日(影印不清│ │一枚 │三傑 │ │ │ │ │ │ │楚)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五月二│五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5-10)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黃惠鈴│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五月二│七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製表朱瓊羽│證物一(5-11)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楊建│ │ │ │ │ │ │ │ │ │邦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五月二│無 │無 │楊建邦;簡│簡三傑 │證物一(5-12) │ │ │ │ │十五日 │ │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五月二│一百一十二萬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5-13) │ │ │ │ │十七日 │千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黃惠鈴│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五月二│無 │無 │丁○○;簡│未註明 │證物一(5-14) │ │ │ │ │十四日 │ │ │三傑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無 │無 │己○○ │未註明 │證物一(5-15) │ │ │ │ │二日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五月十│六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5-16) │ │ │ │ │二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代│ │ │ │ │ │ │ │ │傑 │);覆核曾│ │ │ │ │ │ │ │ │ │金珠;經辦│ │ │ │ │ │ │ │ │ │人黃惠鈴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五月二│一百四十二萬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一(5-17) │ │ │ │ │十七日 │千元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林淑│羽 │ │ │ │ │ │ │ │ │婉 │ │ │ ├──┼──────┼───┼──────┼───────┼────┼─────┼─────┼────────┤ │6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六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一(6-1) │ │ │ │計傳票│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吳俊│芯;覆核陳│ │ │ │ │ │ │額應為一百九十│ │昌、周思源│美英;製表│ │ │ │ │ │ │一萬四千一百九│ │、林美君、│張菀芯 │ │ │ │ │ │ │十五元,刪除四│ │楊建邦 │ │ │ │ │ │ │ │十七萬三千一百│ │ │ │ │ │ │ │ │ │九十五元後,會│ │ │ │ │ │ │ │ │ │計傳票憑證上金│ │ │ │ │ │ │ │ │ │額為:一百四十│ │ │ │ │ │ │ │ │ │四萬一千元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六月三│九萬一千八百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6-2)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六月三│八十五萬一千三│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6-3) │ │ │ │)民出│十日 │百九十五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六月三│七十二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6-4)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六月三│二十五萬一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6-5)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六月?│無 │偽造署押│吳俊昌、簡│簡三傑 │證物一(6-6) │ │ │ │ │日(影印不清│ │一枚 │三傑 │ │ │ │ │ │ │楚)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六月二│五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6-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黃惠鈴│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六月二│七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6-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吳俊│羽 │ │ │ │ │ │ │ │ │昌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六月十│無 │偽造署押│林美君;簡│簡三傑 │證物一(6-9) │ │ │ │ │八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六月二│二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6-10)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黃惠鈴│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六月二│二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6-11)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林美│羽 │ │ │ │ │ │ │ │ │君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六月二│七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6-12)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黃惠鈴│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六月二│九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6-13)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周思│羽 │ │ │ │ │ │ │ │ │源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六月二│無 │偽造署押│周思源;簡│簡三傑 │證物一(6-14) │ │ │ │ │十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六月二│四十七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6-15)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黃惠鈴│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六月二│五十九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6-1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楊建│羽 │ │ │ │ │ │ │ │ │邦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六月二│無 │偽造署押│楊建邦;簡│簡三傑 │證物一(6-17) │ │ │ │ │十三日 │ │一枚 │三傑 │ │ │ ├──┼──────┼───┼──────┼───────┼────┼─────┼─────┼────────┤ │7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七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一(7-1) │ │ │ │計傳票│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林敏│芯;核准魏│ │ │ │ │ │ │額:二百三十一│ │君、李進利│志達;覆核│ │ │ │ │ │ │萬零三百元 │ │ │陳美英;製│ │ │ │ │ │ │ │ │ │表張菀芯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七月三│六十二萬四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7-2)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七月三│四十二萬三千三│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7-3) │ │ │ │)民出│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七月三│五十一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7-4)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七月三│五十一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7-5)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七月三│二十四萬三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7-6)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七月三│無 │偽造署押│林敏君;簡│簡三傑 │證物一(7-7) │ │ │ │ │十一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七月二│六十二萬四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7-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JCCHEN;經│ │ │ │ │ │ │ │ │傑 │辦人己○○│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七月二│八十萬四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 JCCHE│證物一(7-9)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N;製表朱 │ │ │ │ │ │ │ │ │公司;林敏│瓊羽 │ │ │ │ │ │ │ │ │君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七月十│無 │偽造署押│李進利;簡│簡三傑 │證物一(7-10) │ │ │ │ │八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七月二│四十二萬三千三│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7-11) │ │ │ │ │十七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JCCHEN;經│ │ │ │ │ │ │ │ │傑 │辦人己○○│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七月二│五十四萬七千八│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 JCCHE│證物一(7-12) │ │ │ │ │十七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N;製表朱 │ │ │ │ │ │ │ │ │公司;李進│瓊羽 │ │ │ │ │ │ │ │ │利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七月七│無 │偽造署押│李進利;簡│簡三傑 │證物一(7-13)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七月二│五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7-14)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JCCHEN;經│ │ │ │ │ │ │ │ │傑 │辦人己○○│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七月二│六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 JCCHE│證物一(7-15)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N;製表朱 │ │ │ │ │ │ │ │ │公司;李進│瓊羽 │ │ │ │ │ │ │ │ │利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七月二│五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7-1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JCCHEN;經│ │ │ │ │ │ │ │ │傑 │辦人己○○│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七月十│無 │偽造署押│李進利;簡│簡三傑 │證物一(7-17) │ │ │ │ │一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七月二│六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 JCCHE│證物一(7-1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N;製表朱 │ │ │ │ │ │ │ │ │公司;李進│瓊羽 │ │ │ │ │ │ │ │ │利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七月三│二十四萬三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7-19)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JCCHEN;經│ │ │ │ │ │ │ │ │傑 │辦人己○○│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七月四│無 │偽造署押│溫宏立;簡│簡三傑 │證物一(7-20) │ │ │ │ │日 │ │一枚 │三傑 │ │ │ ├──┼──────┼───┼──────┼───────┼────┼─────┼─────┼────────┤ │8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八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一(8-1) │ │ │ │計傳票│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蔡恩│魏志達;覆│ │ │ │ │ │ │額:九十七萬元│ │彰、吳文苑│核蘇意純;│ │ │ │ │ │ │ │ │、呂榮濱 │製表張菀芯│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八月三│五十二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8-2)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八月三│四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8-3)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八月二│四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8-4)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城(簽名│ │ │ │ │ │ │ │ │傑 │無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 │ │ │ │ │ │ │ │ │金珠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八月十│無 │無 │蔡恩彰;簡│未註明 │證物一(8-5) │ │ │ │ │七日 │ │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八月二│五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城(│證物一(8-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簽名無法辨│ │ │ │ │ │ │ │ │公司;蔡恩│識);覆核│ │ │ │ │ │ │ │ │彰 │曾(未簽全│ │ │ │ │ │ │ │ │ │名);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八月二│二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8-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城(簽名│ │ │ │ │ │ │ │ │傑 │無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 │ │ │ │ │ │ │ │ │金珠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八月九│無 │無 │吳文苑;簡│未註明 │證物一(8-8) │ │ │ │ │日 │ │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八月二│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城(│證物一(8-9)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簽名無法辨│ │ │ │ │ │ │ │ │公司;吳文│識);覆核│ │ │ │ │ │ │ │ │苑 │曾(未簽全│ │ │ │ │ │ │ │ │ │名);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八月二│三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8-10)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城(簽名│ │ │ │ │ │ │ │ │傑 │無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 │ │ │ │ │ │ │ │ │金珠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八月三│無 │無 │呂榮濱;簡│簡三傑 │證物一(8-11) │ │ │ │ │日 │ │ │三傑 │ │ │ ├──┼──────┼───┼──────┼───────┼────┼─────┼─────┼────────┤ │9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九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一(9-1) │ │ │ │計傳票│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李逢│魏志達;覆│ │ │ │ │ │ │額:一百零一萬│ │治、溫宏立│核蘇意純;│ │ │ │ │ │ │元 │ │、呂松山 │製表張菀芯│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九月三│五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9-2)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九月三│四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9-3) │ │ │ │)民出│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九月二│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9-4)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城(簽名│ │ │ │ │ │ │ │ │傑 │無法辨識)│ │ │ │ │ │ │ │ │ │;覆核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九月二│無 │無 │李定雄;李│李維晉 │證物一(9-5) │ │ │ │ │十七日 │ │ │維晉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九月二│二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城(│證物一(9-6)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簽名無法辨│ │ │ │ │ │ │ │ │公司;李逢│識);覆核│ │ │ │ │ │ │ │ │治 │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九月二│四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9-7)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城(簽名│ │ │ │ │ │ │ │ │傑 │無法辨識)│ │ │ │ │ │ │ │ │ │;覆核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九月五│無 │無 │溫宏立;未│未註明 │證物一(9-8) │ │ │ │ │日 │ │ │註明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九月二│五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城(│證物一(9-9)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簽名無法辨│ │ │ │ │ │ │ │ │公司;溫宏│識);覆核│ │ │ │ │ │ │ │ │立 │己○○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九月二│四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9-10)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城(簽名│ │ │ │ │ │ │ │ │傑 │無法辨識)│ │ │ │ │ │ │ │ │ │;覆核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九月?│無 │無 │呂松山;未│未註明 │證物一(9-11) │ │ │ │ │日(影印不清│ │ │註明 │ │ │ │ │ │ │楚) │ │ │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九月二│五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城(│證物一(9-12)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簽名無法辨│ │ │ │ │ │ │ │ │公司;呂松│識);覆核│ │ │ │ │ │ │ │ │山 │己○○ │ │ ├──┼──────┼───┼──────┼───────┼────┼─────┼─────┼────────┤ │10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十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一(10-1) │ │ │ │計傳票│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呂榮│?(簽名無│ │ │ │ │ │ │額應為一百四十│ │濱、謝惠美│法辨識);│ │ │ │ │ │ │五萬九千七百元│ │、陳良曙 │覆核蘇意純│ │ │ │ │ │ │,刪除二十二萬│ │ │;製表林靜│ │ │ │ │ │ │二千三百元及三│ │ │如 │ │ │ │ │ │ │萬二千四百元後│ │ │ │ │ │ │ │ │ │,會計傳票憑證│ │ │ │ │ │ │ │ │ │上金額為:一百│ │ │ │ │ │ │ │ │ │二十萬零五百元│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月三│七十五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0-2) │ │ │ │)民出│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月三│七十萬四千七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0-3) │ │ │ │)民出│十一日 │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十月十│無 │無 │謝美惠;未│未註明 │證物一(10-4) │ │ │ │ │一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十月十│無 │無 │陳良熟;未│未註明 │證物一(10-5) │ │ │ │ │四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十月八│無 │無 │呂榮濱;未│未註明 │證物一(10-6) │ │ │ │ │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十月二│四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0-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十月二│五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10-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代;製表陳│ │ │ │ │ │ │ │ │公司;呂榮│俊文 │ │ │ │ │ │ │ │ │濱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十月二│四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0-9)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十月二│五十七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10-10)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謝惠│文 │ │ │ │ │ │ │ │ │美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十月二│二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0-11)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十月二│三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10-12)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陳良│文代 │ │ │ │ │ │ │ │ │曙 │ │ │ ├──┼──────┼───┼──────┼───────┼────┼─────┼─────┼────────┤ │11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十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一(11-1) │ │ │ │計傳票│二十九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張國│?(簽名無│ │ │ │ │ │ │額:二十四萬元│ │華 │法辨識);│ │ │ │ │ │ │ │ │ │製表張苑芯│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1-2) │ │ │ │)民出│三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1-3) │ │ │ │ │二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 │ │ │ │ │ │ │ │ │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十一月│無 │無 │張國華;未│未註明 │證物一(11-4) │ │ │ │ │二十二日 │ │ │註明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十二月│金額影印不清楚│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一(11-5) │ │ │ │ │二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客戶簽收│ │ │ │ │ │ │ │ │公司;張國│?(簽名無│ │ │ │ │ │ │ │ │華 │法辨識) │ │ ├──┼──────┼───┼──────┼───────┼────┼─────┼─────┼────────┤ │12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年十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一(12-1) │ │ │ │計傳票│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周思│?(簽名無│ │ │ │ │ │ │額:一百零六萬│ │源、簡春發│法辨識);│ │ │ │ │ │ │九千四百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靜│ │ │ │ │ │ │ │ │ │如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九萬九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2-2) │ │ │ │)民出│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二月│六十六萬九千九│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2-3) │ │ │ │)民出│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十二月│六十六萬九千九│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2-4) │ │ │ │ │三十一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簽│ │ │ │ │ │ │ │ │ │名無法辨識│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十二月│七十六萬五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一(12-5) │ │ │ │ │三十一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周思│金珠;覆核│ │ │ │ │ │ │ │ │源 │己○○;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十二月│無 │偽造署押│周思源;簡│簡三傑 │證物一(12-6) │ │ │ │ │十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九萬九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2-7) │ │ │ │ │三十一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簽│ │ │ │ │ │ │ │ │ │名無法辨識│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九十年十二月│四十九萬三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一(12-8)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簡春│金珠(代)│ │ │ │ │ │ │ │ │發 │;覆核曾金│ │ │ │ │ │ │ │ │ │珠;製表朱│ │ │ │ │ │ │ │ │ │瓊羽 │ │ │ │ ├───┼──────┼───────┼────┼─────┼─────┼────────┤ │ │ │採購單│九十年十二月│無 │偽造署押│簡春發;簡│簡三傑 │證物一(12-9) │ │ │ │ │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13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一年一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一(13-1) │ │ │ │計傳票│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八十八│ │明 │法辨識) │ │ │ │ │ │ │萬二千五百元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六十八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3-2) │ │ │ │)民出│二十五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四十二萬九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3-3) │ │ │ │)民出│二十五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七十七萬三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3-4) │ │ │ │)民出│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一月│六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3-5)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採購單│日期影印不清│無 │影印不清│影印不清楚│影印不清楚│證物一(13-6) │ │ │ │ │楚 │ │楚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一月│四十二萬九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3-7)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一月│無 │偽造署押│陳良曙;簡│簡三傑 │證物一(13-8) │ │ │ │ │二十五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日期影印不清│二十四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3-9) │ │ │ │ │楚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一月│無 │偽造署押│林正宗;簡│簡三傑 │證物一(13-10) │ │ │ │ │二十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一月│三十萬四千五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3-11) │ │ │ │ │二十六日 │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一月│無 │偽造署押│許阿田;簡│簡三傑 │證物一(13-12) │ │ │ │ │二十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萬四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3-13) │ │ │ │ │二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己○○;經│ │ │ │ │ │ │ │ │傑 │辦人陳俊文│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一月│無 │偽造署押│林立偉;簡│簡三傑 │證物一(13-14) │ │ │ │ │二十七日 │ │一枚 │三傑 │ │ │ ├──┼──────┼───┼──────┼───────┼────┼─────┼─────┼────────┤ │14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一年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一(14-1) │ │ │ │計傳票│二十八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溫宏│?(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三十萬│ │立;林美蘭│法辨識);│ │ │ │ │ │ │零九百元 │ │;陳良曙;│覆核蘇意純│ │ │ │ │ │ │ │ │黎世旗 │;製表林靜│ │ │ │ │ │ │ │ │ │如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七萬二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4-2) │ │ │ │)民出│二十八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九萬八千四│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4-3) │ │ │ │)民出│二十八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三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4-4) │ │ │ │)民出│二十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九萬八千四│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4-5)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覆│ │ │ │ │ │ │ │ │傑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二月│無 │偽造署押│溫宏立;簡│簡三傑 │證物一(14-6) │ │ │ │ │二十四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五萬六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一(14-7)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溫宏│珠;製表陳│ │ │ │ │ │ │ │ │立 │秋香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二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4-8)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覆│ │ │ │ │ │ │ │ │傑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二月│無 │偽造署押│林美蘭;簡│簡三傑 │證物一(14-9) │ │ │ │ │十九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五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一(14-10)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林美│珠;製表陳│ │ │ │ │ │ │ │ │蘭 │秋香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4-11)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覆│ │ │ │ │ │ │ │ │傑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二月│無 │偽造署押│陳良曙;簡│簡三傑 │證物一(14-12) │ │ │ │ │二十八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五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一(14-13)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陳良│珠;製表陳│ │ │ │ │ │ │ │ │曙 │秋香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4-14)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覆│ │ │ │ │ │ │ │ │傑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萬零五百│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一(14-15) │ │ │ │ │二十八日 │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黎世│珠;製表陳│ │ │ │ │ │ │ │ │旗 │秋香 │ │ ├──┼──────┼───┼──────┼───────┼────┼─────┼─────┼────────┤ │15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一年三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一(15-1) │ │ │ │計傳票│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張能│?(簽名無│ │ │ │ │ │ │額:八十七萬七│ │倚;簡維佐│法辨識);│ │ │ │ │ │ │千五百元 │ │ │覆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廖春│ │ │ │ │ │ │ │ │ │美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三月│五十六萬五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5-2) │ │ │ │ │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覆│ │ │ │ │ │ │ │ │傑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三月│六十五萬二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一(15-3) │ │ │ │ │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張能│香;製表黃│ │ │ │ │ │ │ │ │倚 │惠鈴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三月│無 │偽造署押│張能倚;簡│簡三傑 │證物一(15-4) │ │ │ │ │九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萬二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5-5) │ │ │ │ │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覆│ │ │ │ │ │ │ │ │傑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秋│ │ │ │ │ │ │ │ │ │香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五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黃惠│證物一(15-6) │ │ │ │ │十一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鈴;核准林│ │ │ │ │ │ │ │ │公司;簡維│煥昇;覆核│ │ │ │ │ │ │ │ │佐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黃惠鈴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三月│無 │偽造署押│簡維佐;簡│簡三傑 │證物一(15-7) │ │ │ │ │十一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三月│五十六萬五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5-8) │ │ │ │)民出│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萬二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5-9) │ │ │ │)民出│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16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一年四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一(16-1) │ │ │ │計傳票│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黃宗│庚○○代;│ │ │ │ │ │ │額:一百零三萬│ │文;張陳月│覆核蘇意純│ │ │ │ │ │ │八千元 │ │;楊順堂;│;製表廖春│ │ │ │ │ │ │ │ │黎世旗 │美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四月│四十七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6-2) │ │ │ │)民出│三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四月│四十萬八千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6-3) │ │ │ │)民出│三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四月│一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6-4) │ │ │ │)民出│三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四月│四十萬八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6-5)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品│ │ │ │ │ │ │ │ │傑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黃宗文;簡│簡三傑 │證物一(16-6) │ │ │ │ │十三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四月│五十萬四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一(16-7)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黃宗│煥昇;覆核│ │ │ │ │ │ │ │ │文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四月│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6-8)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品│ │ │ │ │ │ │ │ │傑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張陳月;簡│簡三傑 │證物一(16-9) │ │ │ │ │三三十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四月│二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一(16-10)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張陳│煥昇;覆核│ │ │ │ │ │ │ │ │月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四月│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6-11)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品│ │ │ │ │ │ │ │ │傑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楊順堂、簡│簡三傑 │證物一(16-12) │ │ │ │ │二十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一(16-13)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張陳│煥昇;覆核│ │ │ │ │ │ │ │ │月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四月│金額影印不清楚│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6-14)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品│ │ │ │ │ │ │ │ │傑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黎世旗;簡│簡三傑 │證物一(16-15) │ │ │ │ │二十一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銷貨單│九十一年四月│三十七萬七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一(16-16) │ │ │ │ │三十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黎世│煥昇;覆核│ │ │ │ │ │ │ │ │旗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17 │T-000000000 │左開會│九十一年五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一(17-1) │ │ │ │計傳票│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憑證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四十七萬元│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靜│ │ │ │ │ │ │ │ │ │如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五月│四十七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一(17-2) │ │ │ │)民出│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售農(│ │ │ │公司;簡三│ │ │ │ │ │漁)產│ │ │ │傑 │ │ │ │ │ │物收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五月│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7-3) │ │ │ │ │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經│ │ │ │ │ │ │ │ │傑 │辦人陳秋香│ │ │ │ ├───┼──────┼───────┼────┼─────┼─────┼────────┤ │ │ │採購單│日期未註明 │無 │偽造署押│楊順堂;簡│簡三傑 │證物一(17-4) │ │ │ │ │ │ │一枚 │三傑 │ │ │ │ │ ├───┼──────┼───────┼────┼─────┼─────┼────────┤ │ │ │驗收單│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一(17-5)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三│戊○○;經│ │ │ │ │ │ │ │ │傑 │辦人陳秋香│ │ │ │ ├───┼──────┼───────┼────┼─────┼─────┼────────┤ │ │ │採購單│九十一年五月│無 │偽造署押│黎世旗;簡│簡三傑 │證物一(17-6) │ │ │ │ │十九日 │ │一枚 │三傑 │ │ │ └──┴──────┴───┴──────┴───────┴────┴─────┴─────┴────────┘ 附表三編號三:冒用陳銘哲名義偽造不實文書部分: ┌──┬──────┬────┬──────┬───────┬────┬─────┬─────┬────────┐ │編號│會計傳票憑證│偽造文書│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偽造「陳│買賣雙方 │經手人 │備註 │ │ │傳票單號 │名稱 │ │ │銘哲」署│ │ │ │ │ │ │ │ │ │押、印文│ │ │ │ ├──┼──────┼────┼──────┼───────┼────┼─────┼─────┼────────┤ │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十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陳美英;會│證物二(P1)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林靜│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楊建│如;核准?│ │ │ │ │ │ │額:六十七萬一│ │邦;呂榮濱│(簽名無法│ │ │ │ │ │ │千四百八十元 │ │ │辨識);覆│ │ │ │ │ │ │ │ │ │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林靜如│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二月│十九萬五千四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2)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八十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二月│四十七萬六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3)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二月│十九萬五千四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4) │ │ │ │ │三十一日 │八十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己○○;辦│ │ │ │ │ │ │ │ │哲 │人陳俊文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萬六千三百│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二(P5) │ │ │ │ │三十一日 │四十元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楊建│金珠代;覆│ │ │ │ │ │ │ │ │邦 │核己○○;│ │ │ │ │ │ │ │ │ │製表朱瓊羽│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二月│四十七萬六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6)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己○○;辦│ │ │ │ │ │ │ │ │哲 │人陳俊文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五十五萬二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二(P7) │ │ │ │ │三十一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呂榮│金珠代;覆│ │ │ │ │ │ │ │ │濱 │核己○○;│ │ │ │ │ │ │ │ │ │製表朱瓊羽│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二月│無 │偽造署押│楊建邦;陳│陳銘哲 │證物二(P8) │ │ │ │ │二十四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二月│無 │偽造署押│呂榮濱;陳│陳銘哲 │證物二(P9) │ │ │ │ │二十七日 │ │一枚 │銘哲 │ │ │ ├──┼──────┼────┼──────┼───────┼────┼─────┼─────┼────────┤ │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一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0)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六│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元 │ │ │覆核?(影│ │ │ │ │ │ │ │ │ │印不清楚)│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1) │ │ │ │民出售農│二十三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十六萬二千五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2) │ │ │ │民出售農│二十二日 │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八十三萬七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3) │ │ │ │民出售農│九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八十三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4) │ │ │ │ │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己○○;辦│ │ │ │ │ │ │ │ │哲 │人陳俊文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5)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己○○;辦│ │ │ │ │ │ │ │ │哲 │人陳俊文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十六萬二千五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6) │ │ │ │ │二十二日 │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己○○;辦│ │ │ │ │ │ │ │ │哲 │人陳俊文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一月│無 │偽造簡三│簡三傑;陳│陳銘哲 │證物二(P17) │ │ │ │ │二十二日 │ │傑及陳銘│銘哲 │ │ │ │ │ │ │ │ │哲之署押│ │ │ │ │ │ │ │ │ │各一枚 │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一月│無 │偽造陳銘│溫宏立;陳│陳銘哲 │證物二(P18) │ │ │ │ │九日 │ │哲署押一│銘哲 │ │ │ │ │ │ │ │ │枚 │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一月│無 │偽造陳銘│吳易錩;陳│陳銘哲 │證物二(P19) │ │ │ │ │二十三日 │ │哲署押一│銘哲 │ │ │ │ │ │ │ │ │枚 │ │ │ │ ├──┼──────┼────┼──────┼───────┼────┼─────┼─────┼────────┤ │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20) │ │ │ │傳票憑證│二十八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三十一│ │明 │法辨識);│ │ │ │ │ │ │萬四千五百元 │ │ │覆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七十八萬七千四│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21) │ │ │ │民出售農│五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五十二萬七千一│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22)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七十八萬七千四│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23) │ │ │ │ │五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一月│七十八萬七千四│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陳銘哲 │證物二(P24) │ │ │ │ │五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己○○│ │ │ │ │ │ │ │ │ │;陳銘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五十二萬七千一│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25) │ │ │ │ │十一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一月│五十二萬七千一│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陳銘哲 │證物二(P26) │ │ │ │ │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己○○│ │ │ │ │ │ │ │ │ │;陳銘哲 │ │ │ ├──┼──────┼────┼──────┼───────┼────┼─────┼─────┼────────┤ │4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27) │ │ │ │傳票憑證│二十八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三百五十八│ │明 │法辨識);│ │ │ │ │ │ │萬二千一百元 │ │ │覆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七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28) │ │ │ │民出售農│二十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七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29) │ │ │ │民出售農│二十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七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30) │ │ │ │民出售農│二十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七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31) │ │ │ │民出售農│二十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七十八萬二千一│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32) │ │ │ │民出售農│二十七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二月│三百五十八萬二│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33) │ │ │ │ │二十七日 │千一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覆│ │ │ │ │ │ │ │ │哲 │核戊○○;│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5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34) │ │ │ │傳票憑證│二十八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藍世│?(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四│ │安;吳易錩│法辨識);│ │ │ │ │ │ │萬八千元 │ │;簡維佐 │覆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林靜│ │ │ │ │ │ │ │ │ │如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35)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覆│ │ │ │ │ │ │ │ │哲 │核戊○○;│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九萬二千八│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二(P36)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藍世│珠;製表陳│ │ │ │ │ │ │ │ │安 │秋香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萬二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37)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覆│ │ │ │ │ │ │ │ │哲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三十萬八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二(P38)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吳易│珠;製表陳│ │ │ │ │ │ │ │ │錩 │秋香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二月│五十六萬五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39)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覆│ │ │ │ │ │ │ │ │哲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六十五萬二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二(P40)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維│珠;製表陳│ │ │ │ │ │ │ │ │佐 │秋香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五十六萬五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41) │ │ │ │民出售農│二十八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萬二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42) │ │ │ │民出售農│二十八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二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43) │ │ │ │民出售農│二十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6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三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二(P44)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簡三│?(簽名無│ │ │ │ │ │ │額:一百零九萬│ │傑;陳良曙│法辨識);│ │ │ │ │ │ │二千四百元 │ │;余俊雄;│覆核蘇意純│ │ │ │ │ │ │ │ │簡春發 │;製表廖春│ │ │ │ │ │ │ │ │ │美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45)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覆│ │ │ │ │ │ │ │ │哲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秋│ │ │ │ │ │ │ │ │ │香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黃惠│證物二(P46)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鈴;核准林│ │ │ │ │ │ │ │ │公司;簡三│煥昇;覆核│ │ │ │ │ │ │ │ │傑 │己○○;製│ │ │ │ │ │ │ │ │ │表黃惠鈴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三月│十一萬四千四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47) │ │ │ │ │十日 │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覆│ │ │ │ │ │ │ │ │哲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秋│ │ │ │ │ │ │ │ │ │香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十四萬九千六百│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黃惠│證物二(P48) │ │ │ │ │十日 │元 │ │技股份有限│鈴;核准林│ │ │ │ │ │ │ │ │公司;陳良│煥昇;覆核│ │ │ │ │ │ │ │ │曙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黃惠鈴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49)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覆│ │ │ │ │ │ │ │ │哲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秋│ │ │ │ │ │ │ │ │ │香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二(P50)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余俊│香;製表黃│ │ │ │ │ │ │ │ │雄 │惠鈴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三月│四十三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51) │ │ │ │ │三十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秋香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金額影印不清楚│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二(P52) │ │ │ │ │三十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簡春│香;製表黃│ │ │ │ │ │ │ │ │發 │惠鈴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五萬四千四│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53)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三月│三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54)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三月│四十三萬八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55)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三月│無 │偽造署押│簡三傑;陳│陳銘哲 │證物二(P56) │ │ │ │ │六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三月│無 │偽造署押│陳良曙;陳│陳銘哲 │證物二(P57) │ │ │ │ │十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三月│無 │偽造署押│余俊雄;陳│陳銘哲 │證物二(P58) │ │ │ │ │二十一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三月│無 │偽造署押│簡春發;陳│陳銘哲 │證物二(P59) │ │ │ │ │二十八日 │ │一枚 │銘哲 │ │ │ ├──┼──────┼────┼──────┼───────┼────┼─────┼─────┼────────┤ │7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四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二(P60)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溫宏│庚○○代;│ │ │ │ │ │ │額:八十一萬二│ │立;簡于清│覆核蘇意純│ │ │ │ │ │ │千八百元 │ │ │;製表廖春│ │ │ │ │ │ │ │ │ │美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四月│三十九萬七千八│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61) │ │ │ │民出售農│三十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四月│四十一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62) │ │ │ │民出售農│三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四月│三十九萬七千八│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63) │ │ │ │ │二十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品│ │ │ │ │ │ │ │ │哲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四十九萬一千四│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二(P64) │ │ │ │ │二十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溫宏│煥昇;覆核│ │ │ │ │ │ │ │ │立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四月│四十一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65)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品│ │ │ │ │ │ │ │ │哲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五十一萬四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二(P66) │ │ │ │ │二十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簡于│煥昇;覆核│ │ │ │ │ │ │ │ │清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溫宏立;陳│陳銘哲 │證物二(P67) │ │ │ │ │二十七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簡于清;陳│陳銘哲 │證物二(P68) │ │ │ │ │二十九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簡于清;陳│陳銘哲 │證物二(P69) │ │ │ │ │二十九日 │ │一枚 │銘哲 │ │ │ ├──┼──────┼────┼──────┼───────┼────┼─────┼─────┼────────┤ │8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五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70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一百零八萬│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七千八百元 │ │ │;製表林靜│ │ │ │ │ │ │ │ │ │如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71)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五月│四十一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72)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九萬七千八│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73)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74)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經│ │ │ │ │ │ │ │ │哲 │辦人陳秋香│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五月│四十一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75)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經│ │ │ │ │ │ │ │ │哲 │辦人陳秋香│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九萬七千八│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76) │ │ │ │ │二十四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戊○○;經│ │ │ │ │ │ │ │ │哲 │辦人陳秋香│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偽造署押│楊正宗;陳│陳銘哲 │證物二(P77) │ │ │ │ │楚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偽造署押│張國華;陳│陳銘哲 │證物二(P78) │ │ │ │ │楚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偽造署押│蔡恩彰;陳│陳銘哲 │證物二(P79) │ │ │ │ │楚 │ │一枚 │銘哲 │ │ │ ├──┼──────┼────┼──────┼───────┼────┼─────┼─────┼────────┤ │9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六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二(P80)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八十五萬二│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千八百元 │ │ │;製表廖春│ │ │ │ │ │ │ │ │ │美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六月│四十五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81) │ │ │ │民出售農│三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九萬七千八│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82) │ │ │ │民出售農│三十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九萬七千八│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83) │ │ │ │ │十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84) │ │ │ │ │二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六月│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85) │ │ │ │ │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採購單 │未記載日期 │無 │無 │簡春發、未│未註明 │證物二(P86) │ │ │ │ │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六月│無 │無 │陳月女;未│未註明 │證物二(P87) │ │ │ │ │?日(未記載│ │ │註明 │ │ │ │ │ │ │日期) │ │ │ │ │ │ │ │ ├────┼──────┼───────┼────┼─────┼─────┼────────┤ │ │ │採購單 │未記載日期 │無 │無 │楊順堂;未│未註明 │證物二(P88) │ │ │ │ │ │ │ │註明 │ │ │ ├──┼──────┼────┼──────┼───────┼────┼─────┼─────┼────────┤ │10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89)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三十三萬二│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八百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三萬二千八│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90)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三萬二千八│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91) │ │ │ │ │二十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俊文│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七月│無 │無 │陳良曙;未│未註明 │ │ │ │ │ │二十九日 │ │ │註明 │ │ │ ├──┼──────┼────┼──────┼───────┼────┼─────┼─────┼────────┤ │1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92)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五十九萬元│ │明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七月│五十九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93)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94) │ │ │ │ │十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俊文│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95) │ │ │ │ │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俊文│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七月│無 │偽造署押│黃梅珍;陳│陳銘哲 │ │ │ │ │ │一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七月│無 │無 │林美蘭;未│未註明 │ │ │ │ │ │十二日 │ │ │註明 │ │ │ ├──┼──────┼────┼──────┼───────┼────┼─────┼─────┼────────┤ │1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八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96)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八十九萬零│ │明 │法辨識);│ │ │ │ │ │ │四百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五十一萬九千四│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97)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七萬一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98)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七萬一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99) │ │ │ │ │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品管陳俊文│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八月│無 │偽造署押│許振聲;陳│陳銘哲 │證物二(P100) │ │ │ │ │二十四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驗收單 │日期影印不清│五十一萬九千四│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01) │ │ │ │ │楚 │百元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品管陳俊文│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八月│無 │偽造署押│溫宏立;陳│陳銘哲 │證物二(P102) │ │ │ │ │十七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八月│無 │偽造署押│溫宏立;陳│陳銘哲 │證物二(P103) │ │ │ │ │十七日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八月│無 │偽造署押│許振聲;陳│陳銘哲 │證物二(P104) │ │ │ │ │二十四日 │ │一枚 │銘哲 │ │ │ ├──┼──────┼────┼──────┼───────┼────┼─────┼─────┼────────┤ │1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十一│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05)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五十七萬元│ │明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一│五十七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06) │ │ │ │民出售農│月三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一│五十七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07) │ │ │ │ │月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日期未記載 │無 │無 │周思源;未│未註明 │證物二(P108) │ │ │ │ │ │ │ │註明 │ │ │ ├──┼──────┼────┼──────┼───────┼────┼─────┼─────┼────────┤ │14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十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09) │ │ │ │傳票憑證│月二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八十萬│ │明 │法辨識);│ │ │ │ │ │ │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會計張菀│ │ │ │ │ │ │ │ │ │芯;製表林│ │ │ │ │ │ │ │ │ │靜如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二│一百八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10) │ │ │ │民出售農│月十五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二│一百八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11) │ │ │ │ │月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15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十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12)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七十九萬二│ │明 │法辨識);│ │ │ │ │ │ │千九百九十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二│二十八萬八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13) │ │ │ │民出售農│月三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二│五十萬四千九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14) │ │ │ │民出售農│月三十一日 │九十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二│五十萬四千九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15) │ │ │ │ │月二十四日 │九十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二│二十八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16) │ │ │ │ │月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十二│無 │無 │李進利;未│未註明 │證物二(P117) │ │ │ │ │月十五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十二│無 │無 │陳文暉;未│未註明 │證物二(P118) │ │ │ │ │月二十四日 │ │ │註明 │ │ │ ├──┼──────┼────┼──────┼───────┼────┼─────┼─────┼────────┤ │16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一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19)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一百一十三│ │明 │會計張菀芯│ │ │ │ │ │ │萬三千元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一月│三十六萬三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20) │ │ │ │民出售農│十七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一月│四十四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21) │ │ │ │民出售農│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三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22) │ │ │ │民出售農│十三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四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23) │ │ │ │ │八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24) │ │ │ │ │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六萬三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25)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17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26) │ │ │ │傳票憑證│二十八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一│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八千六百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二月│四十九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27) │ │ │ │民出售農│九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二月│三十七萬八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28) │ │ │ │民出售農│十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二月│三十四萬五千六│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29) │ │ │ │民出售農│十二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二月│四十九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30) │ │ │ │ │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二月│三十四萬五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31) │ │ │ │ │十二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二月│三十七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32)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二月│無 │無 │葉秋榮;未│未註明 │證物二(P133) │ │ │ │ │九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二月│無 │無 │吳易錩;未│未註明 │證物二(P134) │ │ │ │ │十二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二月│無 │無 │簡維佐;「│「阿梅」 │證物二(P135) │ │ │ │ │八日 │ │ │阿梅」 │ │ │ ├──┼──────┼────┼──────┼───────┼────┼─────┼─────┼────────┤ │18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三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36)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一十一│ │明 │法辨識);│ │ │ │ │ │ │萬五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三月│五十七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37) │ │ │ │民出售農│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三月│五十四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38) │ │ │ │民出售農│十九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三月│五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39) │ │ │ │ │八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三月│五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40)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無 │丁○○;未│未註明 │證物二(P141) │ │ │ │ │楚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三月│無 │無 │陳景智;未│未註明 │證物二(P142) │ │ │ │ │九日 │ │ │註明 │ │ │ ├──┼──────┼────┼──────┼───────┼────┼─────┼─────┼────────┤ │19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四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43)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九│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六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四月│六十四萬八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44) │ │ │ │民出售農│二十四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四月│六十四萬八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45) │ │ │ │民出售農│十六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收料單 │九十二年四月│六十四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46) │ │ │ │ │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收料單 │九十二年四月│六十四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47) │ │ │ │ │二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無 │陳景智;未│未註明 │證物二(P148) │ │ │ │ │楚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四月│無 │無 │吳俊華;未│未註明 │證物二(P149) │ │ │ │ │二十四日 │ │ │註明 │ │ │ ├──┼──────┼────┼──────┼───────┼────┼─────┼─────┼────────┤ │20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五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50)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六│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未記載日期 │四十九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51)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未記載日期 │七十六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52)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五月│一百二十六萬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二(P153) │ │ │ │ │二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2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六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54)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一百零五萬│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元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未記載日期 │一百零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55)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六月│一百零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56) │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六月│無 │無 │周鴻全;未│周鴻全 │證物二(P157) │ │ │ │ │十五日 │ │ │註明 │ │ │ ├──┼──────┼────┼──────┼───────┼────┼─────┼─────┼────────┤ │2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二(P158) │ │ │ │傳票憑證│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十一萬八千│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四百元 │ │ │;會計張菀│ │ │ │ │ │ │ │ │ │芯;製表林│ │ │ │ │ │ │ │ │ │慧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七月│十一萬八千四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59) │ │ │ │民出售農│?日(未記載│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七月│十一萬八千四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60) │ │ │ │ │一日 │元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2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161)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九十六萬元│ │明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日期未記載 │九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62)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七月│九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63) │ │ │ │ │十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七月│無 │無 │陳源彰;未│未註明 │證物二(P164) │ │ │ │ │?日(影印不│ │ │註明 │ │ │ │ │ │ │清楚) │ │ │ │ │ │ ├──┼──────┼────┼──────┼───────┼────┼─────┼─────┼────────┤ │24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九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165)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六十五│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元 │ │ │覆核影印不│ │ │ │ │ │ │ │ │ │清楚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九月│一百六十五萬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66) │ │ │ │民出售農│二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九月│一百六十五萬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67) │ │ │ │ │二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九月│無 │無 │陳富田;未│未註明 │證物二(P168) │ │ │ │ │二十一日 │ │ │註明 │ │ │ ├──┼──────┼────┼──────┼───────┼────┼─────┼─────┼────────┤ │25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九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169)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五十五萬元│ │明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九月│五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70) │ │ │ │民出售農│十九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九月│五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71)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九月│無 │無 │葉秋英;未│未註明 │證物二(P172) │ │ │ │ │十九日 │ │ │註明 │ │ │ ├──┼──────┼────┼──────┼───────┼────┼─────┼─────┼────────┤ │26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173)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二十萬元 │ │明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月│二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74) │ │ │ │民出售農│二十四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75) │ │ │ │ │二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庚○○代;│ │ │ │ │ │ │ │ │哲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十月│無 │偽造署押│簡明川;陳│陳銘哲 │證物二(P176) │ │ │ │ │二十四日 │ │一枚 │銘哲 │ │ │ ├──┼──────┼────┼──────┼───────┼────┼─────┼─────┼────────┤ │27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一│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177)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乙○○代;│ │ │ │ │ │ │額:一百二十八│ │明 │製表張菀芯│ │ │ │ │ │ │萬元 │ │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一│六十四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78) │ │ │ │民出售農│月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一│六十四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79) │ │ │ │民出售農│月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一│一百二十八萬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張│證物二(P180) │ │ │ │ │月十日 │ │ │技股份有限│世樺;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28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一│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二(P181)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乙○○代;│ │ │ │ │ │ │額:一百一十二│ │明 │製表張菀芯│ │ │ │ │ │ │萬元 │ │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一│五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82) │ │ │ │民出售農│月十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一│五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83) │ │ │ │民出售農│月十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一│一百一十二萬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張│證物二(P184) │ │ │ │ │月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世樺;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29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楊│證物二(P185)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秀青;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八十萬│ │明 │法辨識);│ │ │ │ │ │ │元 │ │ │覆核張菀芯│ │ │ │ │ │ │ │ │ │;製表楊秀│ │ │ │ │ │ │ │ │ │青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86) │ │ │ │民出售農│月?日(日期│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未記載)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87) │ │ │ │民出售農│月?日(日期│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未記載)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二(P188) │ │ │ │民出售農│月?日(日期│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未記載) │ │ │公司;陳銘│ │ │ │ │ │物收據 │ │ │ │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二│六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89) │ │ │ │ │月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二│六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二(P190) │ │ │ │ │月二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二│六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張│證物二(P191) │ │ │ │ │月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世樺;核准│ │ │ │ │ │ │ │ │公司;陳銘│?(簽名無│ │ │ │ │ │ │ │ │哲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三年十二│無 │無 │丁○○;未│未註明 │證物二(P192) │ │ │ │ │月十九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三年十二│無 │無 │丁○○;未│未註明 │證物二(P193) │ │ │ │ │月十九日 │ │ │註明 │ │ │ └──┴──────┴────┴──────┴───────┴────┴─────┴─────┴────────┘ 附表三編號四:冒用簡維佐名義偽造不實文書部分: ┌──┬──────┬────┬──────┬───────┬────┬─────┬─────┬────────┐ │編號│會計傳票憑證│偽造文書│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偽造簡維│買賣雙方 │經手人 │備註 │ │ │傳票單號 │名稱 │ │ │佐之署押│ │ │ │ │ │ │ │ │ │、印文 │ │ │ │ ├──┼──────┼────┼──────┼───────┼────┼─────┼─────┼────────┤ │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一月十│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三(P3) │ │ │ │傳票憑證│五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芯;核准李│ │ │ │ │ │ │額:九十九萬元│ │明 │漢忠;覆核│ │ │ │ │ │ │ │ │ │陳美英;製│ │ │ │ │ │ │ │ │ │表張菀芯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一月三│五十四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4)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一月十│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李世華 │證物三(P6) │ │ │ │ │二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李世│ │ │ │ │ │ │ │ │ │華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一月十│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未記載 │證物三(P7)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未記│ │ │ │ │ │ │ │ │ │載 │ │ │ │ │ │ │ │ │ │ │ │ │ │ │ ├────┼──────┼───────┼────┼─────┼─────┼────────┤ │ │ │銷貨明細│九十年二月十│七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8) │ │ │ │對帳單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李世│ │ │ │ │ │ │ │ │ │華 │ │ │ │ │ ├────┼──────┼───────┼────┼─────┼─────┼────────┤ │ │ │銷貨明細│九十年二月十│三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9) │ │ │ │對帳單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周思│ │ │ │ │ │ │ │ │ │源 │ │ │ │ │ │ │ │ │ │ │ │ │ │ │ ├────┼──────┼───────┼────┼─────┼─────┼────────┤ │ │ │銷貨明細│九十年二月十│無 │無 │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0) │ │ │ │對帳單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維│ │ │ │ │ │ │ │ │ │佐 │ │ │ ├──┼──────┼────┼──────┼───────┼────┼─────┼─────┼────────┤ │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一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三(P11) │ │ │ │傳票憑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黃初│芯;核准李│ │ │ │ │ │ │額:二萬二千四│ │男;李朝宗│漢忠;覆核│ │ │ │ │ │ │百元 │ │;鄭慶祥;│陳美英;製│ │ │ │ │ │ │ │ │劉世海;林│表張菀芯 │ │ │ │ │ │ │ │ │金助;李進│ │ │ │ │ │ │ │ │ │安;吳見明│ │ │ │ │ │ │ │ │ │;洪允闊;│ │ │ │ │ │ │ │ │ │謝新興;蔡│ │ │ │ │ │ │ │ │ │碧詹;黃河│ │ │ │ │ │ │ │ │ │淇;洪森陵│ │ │ │ │ │ │ │ │ │;陳錫東;│ │ │ │ │ │ │ │ │ │林鎮雄;張│ │ │ │ │ │ │ │ │ │源鍾;賴正│ │ │ │ │ │ │ │ │ │穎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一月三│四十九萬二千四│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2)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百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名單二紙│無 │無 │無 │無 │無 │證物三(P13、14 │ │ │ │ │ │ │ │ │ │) │ ├──┼──────┼────┼──────┼───────┼────┼─────┼─────┼────────┤ │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二月八│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三(P15) │ │ │ │傳票憑證│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林正│芯;核准李│ │ │ │ │ │ │額:四十二萬元│ │宗 │漢忠;覆核│ │ │ │ │ │ │ │ │ │陳美英;製│ │ │ │ │ │ │ │ │ │表張菀芯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二月九│七十一萬九千一│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6) │ │ │ │民出售農│日 │百二十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二月八│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林正宗 │證物三(P17)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正│ │ │ │ │ │ │ │ │ │宗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二月二│五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8) │ │ │ │ │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正│ │ │ │ │ │ │ │ │ │宗 │ │ │ │ │ │ │ │ │ │ │ │ │ ├──┼──────┼────┼──────┼───────┼────┼─────┼─────┼────────┤ │4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三月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19) │ │ │ │傳票憑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溫宏│李漢忠;覆│ │ │ │ │ │ │額:七十五萬三│ │立;黎世旗│核陳美英;│ │ │ │ │ │ │千二百三十元 │ │ │製表張菀芯│ │ │ │ ├────┼──────┼───────┼────┼─────┼─────┼────────┤ │ │ │農(漁)│九十年三月十│二十七萬六千二│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0) │ │ │ │民出售農│九日 │百三十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三月十│四十七萬七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1) │ │ │ │民出售農│二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三月十│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一心 │證物三(P22)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溫宏│ │ │ │ │ │ │ │ │ │立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三月十│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黎世旗;一│證物三(P23)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心 │ │ │ │ │ │ │ │ │公司;黎世│ │ │ │ │ │ │ │ │ │旗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三月二│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覆核陳壬城│證物三(P23 後一│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頁) │ │ │ │ │ │ │ │公司;溫宏│珍 │ │ │ │ │ │ │ │ │立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三月十│金額影印不清楚│ 無 │日昇生物科│行銷部主管│證物三(P24)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陳壬城;製│ │ │ │ │ │ │ │ │公司;黎世│表張淑珍 │ │ │ │ │ │ │ │ │旗 │ │ │ │ │ ├────┼──────┼───────┼────┼─────┼─────┼────────┤ │ │ │驗收單(│九十年三月二│無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庚○○│證物三(P25) │ │ │ │編號:D1│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品管?(│ │ │ │ │0268) │ │ │ │公司;一心│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單位│ │ │ │ │ │ │ │ │ │主管庚○○│ │ │ │ │ │ │ │ │ │;承辦?(│ │ │ │ │ │ │ │ │ │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三月?│二十七萬六千二│無 │一心蘭友服│影印不清楚│證物三(P26) │ │ │ │ │日(影印不清│百三十元 │ │務中心;日│ │ │ │ │ │ │楚) │ │ │昇蘭園 │ │ │ ├──┼──────┼────┼──────┼───────┼────┼─────┼─────┼────────┤ │5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四月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27) │ │ │ │傳票憑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蔡恩│?(簽名無│ │ │ │ │ │ │額:四十四萬一│ │彰;田秋瑾│法辨識);│ │ │ │ │ │ │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九十年四月三│四十四萬一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8) │ │ │ │民出售農│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四月十│四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三(P28 後一│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頁) │ │ │ │ │ │ │ │公司;蔡恩│珍 │ │ │ │ │ │ │ │ │彰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四月六│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蔡恩彰;簡│證物三(P29)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維佐 │ │ │ │ │ │ │ │ │公司;蔡恩│ │ │ │ │ │ │ │ │ │彰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四月十│三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30)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秋香│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四月二│十萬三千五百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陳壬城│證物三(P30 後一│ │ │ │ │十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頁) │ │ │ │ │ │ │ │公司;田秋│珍 │ │ │ │ │ │ │ │ │瑾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四月十│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田秋瑾 │證物三(P31) │ │ │ │ │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田秋│ │ │ │ │ │ │ │ │ │瑾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四月二│八萬一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32) │ │ │ │ │十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秋香│ │ ├──┼──────┼────┼──────┼───────┼────┼─────┼─────┼────────┤ │6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五月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三(P33) │ │ │ │傳票憑證│十七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蔡恩│芯;覆核陳│ │ │ │ │ │ │額:六十五萬三│ │彰 │美英;製表│ │ │ │ │ │ │千三百五十元 │ │ │張菀芯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五月三│四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4)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五月三│二十萬三千三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5)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五十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五月二│六十三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36) │ │ │ │ │十七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黃惠鈴│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五月二│八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製表朱瓊羽│證物三(P3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蔡恩│ │ │ │ │ │ │ │ │ │彰 │ │ │ │ │ ├────┼──────┼───────┼────┼─────┼─────┼────────┤ │ │ │出貨單 │日期影印不清│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蔡恩彰 │證物三(P38) │ │ │ │ │楚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蔡恩│ │ │ │ │ │ │ │ │ │彰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五月?│五千八百五十元│無 │一心蘭友服│簽名影印不│證物三(P39) │ │ │ │ │日(影印不清│ │ │務中心;日│清楚 │ │ │ │ │ │楚) │ │ │昇蘭園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五月?│一萬元 │無 │一心蘭友服│簽名影印不│證物三(P40) │ │ │ │ │日(影印不清│ │ │務中心;日│清楚 │ │ │ │ │ │楚) │ │ │昇蘭園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五月十│一萬五千八百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41) │ │ │ │ │六日 │十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代;│ │ │ │ │ │ │ │ │佐 │經辦人黃惠│ │ │ │ │ │ │ │ │ │鈴 │ │ ├──┼──────┼────┼──────┼───────┼────┼─────┼─────┼────────┤ │7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六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三(P42) │ │ │ │傳票憑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許振│芯;核准魏│ │ │ │ │ │ │額:一百一十七│ │聲;蔡恩彰│志達;覆核│ │ │ │ │ │ │萬元 │ │;丁○○ │陳美英;製│ │ │ │ │ │ │ │ │ │表張菀芯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六月二│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43) │ │ │ │民出售農│十七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六月二│十八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44) │ │ │ │民出售農│十七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六月二│三十九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45) │ │ │ │民出售農│十七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六月三│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許振聲 │證物三(P46)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許振│ │ │ │ │ │ │ │ │ │聲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六月二│八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三(P4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許振│羽 │ │ │ │ │ │ │ │ │聲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六月二│六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4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黃惠鈴│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六月三│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蔡恩彰 │證物三(P49)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蔡恩│ │ │ │ │ │ │ │ │ │彰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六月二│二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三(P50)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蔡恩│羽 │ │ │ │ │ │ │ │ │彰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51)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黃惠鈴│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六月三│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丁○○ │證物三(P52)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林淑│ │ │ │ │ │ │ │ │ │婉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六月二│四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三(P53)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林淑│羽 │ │ │ │ │ │ │ │ │婉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六月二│三十九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54)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黃惠鈴│ │ ├──┼──────┼────┼──────┼───────┼────┼─────┼─────┼────────┤ │8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七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蘇意純;會│證物三(P55) │ │ │ │傳票憑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張菀│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楊建│芯;覆核陳│ │ │ │ │ │ │額:六十三萬元│ │邦 │美英;製表│ │ │ │ │ │ │ │ │ │張菀芯 │ │ │ │ ├────┼──────┼───────┼────┼─────┼─────┼────────┤ │ │ │農(漁)│九十年七月三│六十三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56)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七月二│六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5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JCCHEN ; │ │ │ │ │ │ │ │ │佐 │經辦人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七月二│金額影印不清楚│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JCCHEN│證物三(P5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楊建│羽 │ │ │ │ │ │ │ │ │邦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七月七│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楊建邦 │證物三(P59)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楊建│ │ │ │ │ │ │ │ │ │邦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七月七│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楊建邦 │證物三(P60)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楊建│ │ │ │ │ │ │ │ │ │邦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七月七│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楊建邦 │證物三(P61)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楊建│ │ │ │ │ │ │ │ │ │邦 │ │ │ ├──┼──────┼────┼──────┼───────┼────┼─────┼─────┼────────┤ │9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八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62) │ │ │ │傳票憑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簡春│魏志達;覆│ │ │ │ │ │ │額:一百二十四│ │發;吳易錩│核蘇意純;│ │ │ │ │ │ │萬四千元 │ │;呂榮濱;│製表張菀芯│ │ │ │ │ │ │ │ │周思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八月三│三十六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63)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八月三│四十三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64)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八月三│四十四萬九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65)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八月二│三萬六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6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簡春發 │證物三(P67) │ │ │ │ │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簡春發 │證物三(P68) │ │ │ │ │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簡春發 │證物三(P69) │ │ │ │ │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四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三(P70)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簡春│);覆核曾│ │ │ │ │ │ │ │ │發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八月二│三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71)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十│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吳易錩 │證物三(P72) │ │ │ │ │八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吳易│ │ │ │ │ │ │ │ │ │錩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四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三(P73)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吳易│);覆核曾│ │ │ │ │ │ │ │ │錩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八月二│二十二萬四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74)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八月二│十三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75)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九│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呂榮濱 │證物三(P76)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呂榮│ │ │ │ │ │ │ │ │ │濱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九│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周思源 │證物三(P77)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周思│ │ │ │ │ │ │ │ │ │源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十六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三(P7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周思│);覆核曾│ │ │ │ │ │ │ │ │源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八月二│二十二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79)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一│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周思源 │證物三(P80)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周思│ │ │ │ │ │ │ │ │ │源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三(P81)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周思│);覆核曾│ │ │ │ │ │ │ │ │源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10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九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82) │ │ │ │傳票憑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黎世│魏志達;覆│ │ │ │ │ │ │額:四十萬五千│ │旗 │核蘇意純;│ │ │ │ │ │ │元 │ │ │製表張菀芯│ │ │ │ ├────┼──────┼───────┼────┼─────┼─────┼────────┤ │ │ │農(漁)│九十年九月三│四十萬五千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83) │ │ │ │民出售農│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八月二│四十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84)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曾金│ │ │ │ │ │ │ │ │ │珠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九月四│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黎世旗 │證物三(P85)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黎世│ │ │ │ │ │ │ │ │ │旗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九月四│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黎世旗 │證物三(P86)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黎世│ │ │ │ │ │ │ │ │ │旗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九月四│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黎世旗 │證物三(P87)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黎世│ │ │ │ │ │ │ │ │ │旗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九月二│四十九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三(P88)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黎世│);覆核曾│ │ │ │ │ │ │ │ │旗 │金珠 │ │ ├──┼──────┼────┼──────┼───────┼────┼─────┼─────┼────────┤ │1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十月三│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89) │ │ │ │傳票憑證│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陳良│?(簽名無│ │ │ │ │ │ │額:八十五萬五│ │曙;楊建華│法辨識);│ │ │ │ │ │ │千元 │ │;呂榮濱 │覆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林靜│ │ │ │ │ │ │ │ │ │如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月三│三十三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90) │ │ │ │民出售農│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月十│未記載 │未記載 │日昇生物科│楊建邦 │證物三(P91) │ │ │ │ │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楊建│ │ │ │ │ │ │ │ │ │邦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陳良曙 │證物三(P92) │ │ │ │ │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陳良│ │ │ │ │ │ │ │ │ │曙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月八│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呂榮濱 │證物三(P93) │ │ │ │ │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呂榮│ │ │ │ │ │ │ │ │ │濱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月二│三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94)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宏│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四十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三(P95)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陳良│文代 │ │ │ │ │ │ │ │ │曙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月二│三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9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宏│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三十四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三(P9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楊建│文代 │ │ │ │ │ │ │ │ │邦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月二│二十二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98)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宏│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三(P99)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呂榮│文代 │ │ │ │ │ │ │ │ │濱 │ │ │ ├──┼──────┼────┼──────┼───────┼────┼─────┼─────┼────────┤ │1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十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陳美英;會│證物三(P100) │ │ │ │傳票憑證│二十九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林靜│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簡于│如;核准?│ │ │ │ │ │ │額:七十三萬五│ │清 │(簽名無法│ │ │ │ │ │ │千元 │ │ │辨識);製│ │ │ │ │ │ │ │ │ │表張菀芯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二月│七十三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01) │ │ │ │民出售農│二十九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一月│七十三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02) │ │ │ │ │二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代│ │ │ │ │ │ │ │ │ │(簽名無法│ │ │ │ │ │ │ │ │ │辨識)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未記載 │偽造簡于│日昇生物科│簡于清 │證物三(P103) │ │ │ │ │九日 │ │清之署押│技股份有限│ │ │ │ │ │ │ │ │一枚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八十三萬三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三(P104) │ │ │ │ │二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客戶簽收│ │ │ │ │ │ │ │ │公司;簡于│陳?代(簽│ │ │ │ │ │ │ │ │清 │名無法辨識│ │ │ │ │ │ │ │ │ │) │ │ ├──┼──────┼────┼──────┼───────┼────┼─────┼─────┼────────┤ │1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年十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陳美英;會│證物三(P105)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計人員林靜│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余俊│如;核准?│ │ │ │ │ │ │額:五十萬五千│ │雄;陳月女│(簽名無法│ │ │ │ │ │ │元 │ │ │辨識);覆│ │ │ │ │ │ │ │ │ │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林靜如│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七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06)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年十二月│十三萬五千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07)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七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08)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文│ │ │ │ │ │ │ │ │ │代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五十五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三(P109)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余俊│金珠代;覆│ │ │ │ │ │ │ │ │雄 │核己○○;│ │ │ │ │ │ │ │ │ │製表朱瓊羽│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余俊雄 │證物三(P110) │ │ │ │ │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年十二月│十三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11)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文│ │ │ │ │ │ │ │ │ │代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萬二千五百│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三(P112) │ │ │ │ │三十一日 │元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陳月│金珠代;覆│ │ │ │ │ │ │ │ │女 │核己○○;│ │ │ │ │ │ │ │ │ │製表朱瓊羽│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13) │ │ │ │ │二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陳月│ │ │ │ │ │ │ │ │ │女 │ │ │ │ │ │ │ │ │ │ │ │ │ ├──┼──────┼────┼──────┼───────┼────┼─────┼─────┼────────┤ │14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一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114)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四│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元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五十七萬四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15)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一月│六十六萬六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16)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周啟民 │證物三(P117) │ │ │ │ │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六十六萬六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18) │ │ │ │ │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文│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清楚│證物三(P119) │ │ │ │ │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四十四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20) │ │ │ │ │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文│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清楚│證物三(P121)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一月│十二萬六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22)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己○○;經│ │ │ │ │ │ │ │ │佐 │辦人陳俊文│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清楚│證物三(P123)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五十一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三(P124)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三│珠;製表陳│ │ │ │ │ │ │ │ │傑 │秋香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三萬零六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25) │ │ │ │ │二十八日 │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覆│ │ │ │ │ │ │ │ │佐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清楚│證物三(P126)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一萬七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三(P127)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楊建│珠;製表陳│ │ │ │ │ │ │ │ │邦 │秋香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五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28)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覆│ │ │ │ │ │ │ │ │佐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29)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四十一萬二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三(P130) │ │ │ │ │二十八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周思│珠;製表陳│ │ │ │ │ │ │ │ │源 │秋香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三萬零六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31) │ │ │ │民出售農│二十八日 │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四十四萬八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32) │ │ │ │民出售農│二十八日 │百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五萬七千五│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33) │ │ │ │民出售農│二十八日 │百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15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三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三(P134)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陳國│?(簽名無│ │ │ │ │ │ │額:九十九萬五│ │川;簡于清│法辨識);│ │ │ │ │ │ │千六百元 │ │;彭富松 │覆核蘇意純│ │ │ │ │ │ │ │ │ │;製表廖春│ │ │ │ │ │ │ │ │ │美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35) │ │ │ │ │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覆│ │ │ │ │ │ │ │ │佐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俊│ │ │ │ │ │ │ │ │ │文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七萬七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三(P136) │ │ │ │ │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陳國│香;製表黃│ │ │ │ │ │ │ │ │川 │惠鈴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37)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三月│四十一萬七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38) │ │ │ │ │十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覆│ │ │ │ │ │ │ │ │佐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秋│ │ │ │ │ │ │ │ │ │香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五十二萬二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三(P139)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簡于│香;製表黃│ │ │ │ │ │ │ │ │清 │惠鈴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40)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41) │ │ │ │ │二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覆│ │ │ │ │ │ │ │ │佐 │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秋│ │ │ │ │ │ │ │ │ │香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黃惠│證物三(P142) │ │ │ │ │二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鈴;核准林│ │ │ │ │ │ │ │ │公司;彭富│煥昇;覆核│ │ │ │ │ │ │ │ │松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陳秋香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43) │ │ │ │ │二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三月│五十七萬八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44)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三月│四十一萬七千六│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45)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百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16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四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三(P146)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張國│庚○○代;│ │ │ │ │ │ │額:九十六萬六│ │華;林大猷│覆核蘇意純│ │ │ │ │ │ │千元 │ │;張陳月 │;製表廖春│ │ │ │ │ │ │ │ │ │美 │ │ │ │ ├────┼──────┼───────┼────┼─────┼─────┼────────┤ │ │ │農(漁)│未填寫日期 │五十六萬六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47) │ │ │ │民出售農│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四月│四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48) │ │ │ │民出售農│三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四月│四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49)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品│ │ │ │ │ │ │ │ │佐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50)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五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三(P151)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張國│煥昇;覆核│ │ │ │ │ │ │ │ │華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四月│三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52)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品│ │ │ │ │ │ │ │ │佐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53) │ │ │ │ │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四十二萬七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三(P154)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林大│煥昇;覆核│ │ │ │ │ │ │ │ │猷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萬六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55)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品│ │ │ │ │ │ │ │ │佐 │管陳秋香;│ │ │ │ │ │ │ │ │ │經辦人陳冠│ │ │ │ │ │ │ │ │ │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56) │ │ │ │ │二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萬六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三(P157)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張陳│煥昇;覆核│ │ │ │ │ │ │ │ │月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17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五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158)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八十二萬五│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千元 │ │ │;製表林靜│ │ │ │ │ │ │ │ │ │如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五月│四十七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59)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60)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五月│六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61)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經│ │ │ │ │ │ │ │ │佐 │辦人陳秋香│ │ │ │ ├────┼──────┼───────┼────┼─────┼─────┼────────┤ │ │ │出貨單 │日期影印不清│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62) │ │ │ │ │楚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出貨單 │日期影印不清│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戊○○ │證物三(P163) │ │ │ │ │楚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64) │ │ │ │ │二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戊○○;經│ │ │ │ │ │ │ │ │佐 │辦人陳秋香│ │ │ │ ├────┼──────┼───────┼────┼─────┼─────┼────────┤ │ │ │出貨單 │日期影印不清│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65) │ │ │ │ │楚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18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六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廖│證物三(P166)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春美;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八十六萬五│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廖春│ │ │ │ │ │ │ │ │ │美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六月│四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67) │ │ │ │民出售農│十四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六月│四十一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68) │ │ │ │民出售農│二十五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六月│四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69)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俊文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六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70)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六月│四十一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71)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俊文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六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72)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19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173)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八十一萬二│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八百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九萬七千八│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74)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百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七月│四十一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75)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日期影印不清│金額影印不清楚│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證物三(P176) │ │ │ │ │楚 │ │ │技股份有限│(影印不清│ │ │ │ │ │ │ │ │公司;?(│楚);核准│ │ │ │ │ │ │ │ │影印不清楚│?(簽名無│ │ │ │ │ │ │ │ │) │法辨識);│ │ │ │ │ │ │ │ │ │;品管陳俊│ │ │ │ │ │ │ │ │ │文;經辦人│ │ │ │ │ │ │ │ │ │陳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七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77)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七月│四十一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78) │ │ │ │ │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俊│ │ │ │ │ │ │ │ │ │文;經辦人│ │ │ │ │ │ │ │ │ │陳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七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79) │ │ │ │ │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20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八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180)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七十一萬七│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六百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日期影印不清│三十九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81) │ │ │ │民出售農│楚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二萬七千六│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82)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百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不詳 │日期影印不清│不詳 │無 │?(影印不│?(簽名無│證物三(P183) │ │ │ │ │楚 │ │ │清楚) │法辨識);│ │ │ │ │ │ │ │ │ │陳俊文;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八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簡春發 │證物三(P184) │ │ │ │ │二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 │ │ │ │ │ ├────┼──────┼───────┼────┼─────┼─────┼────────┤ │ │ │不詳 │日期影印不清│不詳 │無 │?(影印不│?(簽名無│證物三(P185) │ │ │ │ │楚 │ │ │清楚) │法辨識);│ │ │ │ │ │ │ │ │ │陳俊文;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八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86) │ │ │ │ │一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 │ │ │ ├──┼──────┼────┼──────┼───────┼────┼─────┼─────┼────────┤ │2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八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187)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靜如;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三百萬元 │ │明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會計張菀│ │ │ │ │ │ │ │ │ │芯;製表林│ │ │ │ │ │ │ │ │ │靜如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88) │ │ │ │民出售農│二十九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89) │ │ │ │民出售農│二十九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90) │ │ │ │民出售農│二十九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91) │ │ │ │民出售農│二十九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六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92) │ │ │ │民出售農│二十九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八月│三百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193)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簽名無│ │ │ │ │ │ │ │ │ │法辨識) │ │ ├──┼──────┼────┼──────┼───────┼────┼─────┼─────┼────────┤ │2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八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194)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二十五萬三│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萬三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95)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影印│日期影印不清│金額影印不清楚│無 │?(影印不│?(簽名無│證物三(P196) │ │ │ │不清楚)│楚 │ │ │清楚) │法辨識);│ │ │ │ │ │ │ │ │ │陳?(簽名│ │ │ │ │ │ │ │ │ │無法辨識)│ │ │ │ │ │ │ │ │ │;陳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八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197)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沒有簽名)│ │ │ ├──┼──────┼────┼──────┼───────┼────┼─────┼─────┼────────┤ │2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九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198)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二│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九月│七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199)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九月│五十二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00) │ │ │ │民出售農│三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九月│五十二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01) │ │ │ │ │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 │ │ │ │ │ │ │ │ │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經辦│ │ │ │ │ │ │ │ │ │人陳冠杏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無 │影印不清楚│影印不清楚│證物三(P202) │ │ │ │ │楚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九月│七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03) │ │ │ │ │一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 │ │ │ │ │ │ │ │ │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經辦│ │ │ │ │ │ │ │ │ │人陳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九月│無 │無 │周?;未註│未註明 │證物三(P204) │ │ │ │ │二日 │ │ │明 │ │ │ ├──┼──────┼────┼──────┼───────┼────┼─────┼─────┼────────┤ │24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九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05)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二十一萬二│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萬二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06) │ │ │ │民出售農│三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萬二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07)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 │ │ │ │ │ │ │ │ │(簽名無法│ │ │ │ │ │ │ │ │ │辨識);經│ │ │ │ │ │ │ │ │ │辦人陳冠杏│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九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208) │ │ │ │ │四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田秋│ │ │ │ │ │ │ │ │ │瑾 │ │ │ ├──┼──────┼────┼──────┼───────┼────┼─────┼─────┼────────┤ │25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十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09)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一百二十萬│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五千五百元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月│五十萬五千五百│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10)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元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月│七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11) │ │ │ │民出售農│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月│七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12)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品管陳?│ │ │ │ │ │ │ │ │ │(簽名無法│ │ │ │ │ │ │ │ │ │辨識);經│ │ │ │ │ │ │ │ │ │辦人陳冠杏│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十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213)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月│五十萬五千五百│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14) │ │ │ │ │十二日 │元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品管陳?(│ │ │ │ │ │ │ │ │ │簽名無法辨│ │ │ │ │ │ │ │ │ │識);經辦│ │ │ │ │ │ │ │ │ │人陳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十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215) │ │ │ │ │八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十月│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216) │ │ │ │ │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許振│ │ │ │ │ │ │ │ │ │聲 │ │ │ │ │ │ │ │ │ │ │ │ │ ├──┼──────┼────┼──────┼───────┼────┼─────┼─────┼────────┤ │26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十一│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17)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八十一萬四│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一│二十九萬六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18) │ │ │ │民出售農│月三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一│五十一萬八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19) │ │ │ │民出售農│月三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一│五十一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20) │ │ │ │ │月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十一│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221) │ │ │ │ │月九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一│二十九萬六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22) │ │ │ │ │月二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十一│未記載 │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證物三(P223) │ │ │ │ │月二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清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影印不清楚│ │ │ │ │ │ │ │ │ │) │ │ │ ├──┼──────┼────┼──────┼───────┼────┼─────┼─────┼────────┤ │27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一年十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24)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八十六萬八│ │明 │法辨識);│ │ │ │ │ │ │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二│五十萬四千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25) │ │ │ │民出售農│月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一年十二│三十六萬四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26) │ │ │ │民出售農│月三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二│五十萬四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27) │ │ │ │ │月七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十二│無 │無 │余俊雄;未│未註明 │證物三(P228) │ │ │ │ │月七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一年十二│三十六萬四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29) │ │ │ │ │月二十六日 │ │ │技股份有限│俊文;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十二│無 │無 │黎世旗;未│未註明 │證物三(P230) │ │ │ │ │月二十六日 │ │ │註明 │ │ │ ├──┼──────┼────┼──────┼───────┼────┼─────┼─────┼────────┤ │28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一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31)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一百二十一│ │明 │會計張菀芯│ │ │ │ │ │ │萬三千元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一月│四十三萬二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32) │ │ │ │民出售農│六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一月│四十萬七千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33) │ │ │ │民出售農│十八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七萬四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34) │ │ │ │民出售農│二十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四十三萬二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35)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一月│無 │無 │李智欽;未│未註明 │證物三(P236) │ │ │ │ │七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37) │ │ │ │ │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一月│無 │無 │林美蘭;未│未註明 │證物三(P238) │ │ │ │ │十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萬二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39)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一月│無 │無 │陳國川;未│未註明 │證物三(P240) │ │ │ │ │十九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九萬九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41)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一月│無 │無 │黎世旗;未│未註明 │證物三(P242) │ │ │ │ │二十一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43)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一月│無 │無 │黎世旗;未│未註明 │證物三(P244) │ │ │ │ │二十一日 │ │ │註明 │ │ │ ├──┼──────┼────┼──────┼───────┼────┼─────┼─────┼────────┤ │29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二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45) │ │ │ │傳票憑證│二十八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三十五│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八千六百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二月│三十二萬七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46)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二月│七十二萬三千六│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47) │ │ │ │民出售農│十九日 │百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二月│三十萬八千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48) │ │ │ │民出售農│十五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二月│三十二萬七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49) │ │ │ │ │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無 │陳良曙;未│未註明 │證物三(P250) │ │ │ │ │楚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二月│三十萬八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51) │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二月│無 │無 │周思源;未│未註明 │證物三(P252) │ │ │ │ │十五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二月│七十二萬三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53) │ │ │ │ │十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二月│無 │無 │陳銘哲;未│未註明 │證物三(P254) │ │ │ │ │十九日 │ │ │註明 │ │ │ ├──┼──────┼────┼──────┼───────┼────┼─────┼─────┼────────┤ │30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三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55)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二百八十八│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三月│一百零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56) │ │ │ │民出售農│十一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三月│六十三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57) │ │ │ │民出售農│十九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三月│九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58) │ │ │ │民出售農│十九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59) │ │ │ │民出售農│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三月│九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60)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三月│無 │無 │林正宗;未│未註明 │證物三(P261) │ │ │ │ │十九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三月│六十三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62)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三月│無 │無 │嚴張明珠;│未註明 │證物三(P263) │ │ │ │ │十九日 │ │ │未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三月│一百零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64) │ │ │ │ │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三月│無 │無 │黃漢墩;未│未註明 │證物三(P265) │ │ │ │ │十一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66) │ │ │ │ │八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三月│無 │無 │李智欽;未│未註明 │證物三(P267) │ │ │ │ │八日 │ │ │註明 │ │ │ ├──┼──────┼────┼──────┼───────┼────┼─────┼─────┼────────┤ │3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四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68)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六十五│ │明 │法辨識);│ │ │ │ │ │ │萬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四月│七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69) │ │ │ │民出售農│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四月│九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70) │ │ │ │民出售農│二十四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收料單 │九十二年四月│七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71) │ │ │ │ │十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四月│無 │無 │陳銘哲;未│未註明 │證物三(P272) │ │ │ │ │十日 │ │ │註明 │ │ │ │ │ ├────┼──────┼───────┼────┼─────┼─────┼────────┤ │ │ │收料單 │九十二年四月│九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73) │ │ │ │ │二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四月│無 │無 │莊純正;未│未註明 │證物三(P274) │ │ │ │ │二十六日 │ │ │註明 │ │ │ ├──┼──────┼────┼──────┼───────┼────┼─────┼─────┼────────┤ │3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五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75)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二十萬│ │明 │法辨識);│ │ │ │ │ │ │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五月│一百二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76) │ │ │ │民出售農│二十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五月│一百二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77) │ │ │ │ │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32-1│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五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78)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一百五十萬│ │明 │法辨識);│ │ │ │ │ │ │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五月│一百五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79) │ │ │ │民出售農│十五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五月│一百五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陳│證物三(P280) │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冠杏;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陳│ │ │ │ │ │ │ │ │ │冠杏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無 │影印不清楚│影印不清楚│證物三(P281) │ │ │ │ │楚 │ │ │ │ │ │ ├──┼──────┼────┼──────┼───────┼────┼─────┼─────┼────────┤ │3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六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82)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五十七萬元│ │明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林慧│ │ │ │ │ │ │ │ │ │婷 │ │ │ │ ├────┼──────┼───────┼────┼─────┼─────┼────────┤ │ │ │農(漁)│日期未記載 │五十七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83)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六月│五十七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284) │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34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六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林│證物三(P285)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慧婷;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三十萬元 │ │明 │製表林慧婷│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日│三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86) │ │ │ │民出售農│期未記載)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287)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六月│無 │無 │楊書長;未│未註明 │證物三(P288) │ │ │ │ │十八日 │ │ │註明 │ │ │ ├──┼──────┼────┼──────┼───────┼────┼─────┼─────┼────────┤ │35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289)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一百三十五│ │明 │製表林慧婷│ │ │ │ │ │ │萬元 │ │ │ │ │ │ │ ├────┼──────┼───────┼────┼─────┼─────┼────────┤ │ │ │農(漁)│日期未記載 │一百三十五萬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90)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七月│一百三十五萬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291) │ │ │ │ │六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七月│無 │無 │李智欽;未│未註明 │證物三(P292) │ │ │ │ │六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七月│無 │無 │林正宗;未│林正宗 │證物三(P293) │ │ │ │ │六日 │ │ │註明 │ │ │ ├──┼──────┼────┼──────┼───────┼────┼─────┼─────┼────────┤ │36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294)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七十五萬元│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日期未記載 │七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95)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七月│七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296)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七月│無 │無 │黃漢墩;未│未註明 │證物三(P297) │ │ │ │ │十八日 │ │ │註明 │ │ │ ├──┼──────┼────┼──────┼───────┼────┼─────┼─────┼────────┤ │37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七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298)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九十萬元 │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日期未記載 │九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299) │ │ │ │民出售農│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七月│九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00)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七月│無 │無 │黃漢墩;未│未註明 │證物三(P301) │ │ │ │ │十六日 │ │ │註明 │ │ │ ├──┼──────┼────┼──────┼───────┼────┼─────┼─────┼────────┤ │38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八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302)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庚○○代;│ │ │ │ │ │ │額:二百二十五│ │明 │覆核陳美英│ │ │ │ │ │ │萬元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八月│七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03) │ │ │ │民出售農│十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八月│一百五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04) │ │ │ │民出售農│十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八月│二百二十五萬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05)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八月│無 │無 │余進利;未│未註明 │證物三(P306) │ │ │ │ │十七日 │ │ │註明 │ │ │ ├──┼──────┼────┼──────┼───────┼────┼─────┼─────┼────────┤ │39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九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307) │ │ │ │傳票憑證│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二百四十七│ │明 │法辨識);│ │ │ │ │ │ │萬五千元 │ │ │製表張菀芯│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九月│四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08) │ │ │ │民出售農│二十二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九月│二百零二萬五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09) │ │ │ │民出售農│十六日 │元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九月│二百零二萬五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10) │ │ │ │ │十六日 │元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九月│無 │無 │洪松茂;未│未註明 │證物三(P311) │ │ │ │ │十六日 │ │ │註明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九月│無 │無 │余俊雄;未│未註明 │證物三(P312) │ │ │ │ │十六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九月│四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13) │ │ │ │ │二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羅│ │ │ │ │ │ │ │ │ │秀蓮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九月│無 │無 │余俊雄;未│未註明 │證物三(P314) │ │ │ │ │二十二日 │ │ │註明 │ │ │ ├──┼──────┼────┼──────┼───────┼────┼─────┼─────┼────────┤ │40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月│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315) │ │ │ │傳票憑證│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二百六十二│ │明 │法辨識);│ │ │ │ │ │ │萬五千元 │ │ │覆核陳美英│ │ │ │ │ │ │ │ │ │;製表張菀│ │ │ │ │ │ │ │ │ │芯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月│三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16) │ │ │ │民出售農│五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月│八十二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17) │ │ │ │民出售農│十三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月│一百五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18) │ │ │ │民出售農│十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19) │ │ │ │ │五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影│ │ │ │ │ │ │ │ │ │印不清楚)│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無 │無 │陳銘哲;未│未註明 │證物三(P320) │ │ │ │ │楚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月│八十二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21) │ │ │ │ │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影│ │ │ │ │ │ │ │ │ │印不清楚)│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十月│無 │無 │黃梅珍;未│未註明 │證物三(P322) │ │ │ │ │十三日 │ │ │註明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月│一百五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23) │ │ │ │ │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庚○○代;│ │ │ │ │ │ │ │ │佐 │覆核?(影│ │ │ │ │ │ │ │ │ │印不清楚)│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十月│無 │無 │洪松茂;未│未註明 │證物三(P323 後 │ │ │ │ │十八日 │ │ │註明 │ │一頁) │ ├──┼──────┼────┼──────┼───────┼────┼─────┼─────┼────────┤ │41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一│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324)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乙○○代;│ │ │ │ │ │ │額:一百五十萬│ │明 │製表張菀芯│ │ │ │ │ │ │元 │ │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一│一百五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25) │ │ │ │民出售農│月十四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一│一百五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張│證物三(P326) │ │ │ │ │月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世樺;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42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一│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張│證物三(P327)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菀芯;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乙○○代;│ │ │ │ │ │ │額:四十五萬元│ │明 │製表張菀芯│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一│四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28) │ │ │ │民出售農│月十二日 │ │、署押各│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 │ │一枚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一│四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張│證物三(P329) │ │ │ │ │月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世樺;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43 │T-000000000 │左開會計│九十二年十二│依據農(漁)民│無 │日昇生物科│會計人員楊│證物三(P330) │ │ │ │傳票憑證│月三十一日 │出售農(漁)產│ │技股份有限│秀青;核准│ │ │ │ │ │ │物收據計算總金│ │公司;未註│?(簽名無│ │ │ │ │ │ │額:三百九十七│ │明 │法辨識);│ │ │ │ │ │ │萬五千元 │ │ │覆核張菀芯│ │ │ │ │ │ │ │ │ │;製表楊秀│ │ │ │ │ │ │ │ │ │青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九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31) │ │ │ │民出售農│月?日(未註│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明)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九十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32) │ │ │ │民出售農│月?日(未註│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明)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六十七萬五千元│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33) │ │ │ │民出售農│月?日(未註│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明)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七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34) │ │ │ │民出售農│月?日(未註│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明)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農(漁)│九十二年十二│七十五萬元 │偽造印文│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三(P335) │ │ │ │民出售農│月?日(未註│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漁)產│明) │ │ │公司;簡維│ │ │ │ │ │物收據 │ │ │ │佐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二│六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36) │ │ │ │ │月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十二│無 │無 │陳銘哲;未│未註明 │證物三(P337) │ │ │ │ │月?日(未註│ │ │註明 │ │ │ │ │ │ │明)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二│一百五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38) │ │ │ │ │月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十二│無 │無 │余俊雄;未│未註明 │證物三(P339) │ │ │ │ │月?日(未註│ │ │註明 │ │ │ │ │ │ │明)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二│一百八十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張│證物三(P340) │ │ │ │ │月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世樺;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二年十二│無 │無 │嚴張明珠;│未註明 │證物三(P341) │ │ │ │ │月?日(未註│ │ │未註明 │ │ │ │ │ │ │明) │ │ │ │ │ │ │ │ ├────┼──────┼───────┼────┼─────┼─────┼────────┤ │ │ │驗收單 │九十二年十二│六十七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採購人員羅│證物三(P342) │ │ │ │ │月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秀蓮;核准│ │ │ │ │ │ │ │ │公司;簡維│?(簽名無│ │ │ │ │ │ │ │ │佐 │法辨識);│ │ │ │ │ │ │ │ │ │覆核己○○│ │ │ │ │ │ │ │ │ │;經辦人張│ │ │ │ │ │ │ │ │ │世樺 │ │ └──┴──────┴────┴──────┴───────┴────┴─────┴─────┴────────┘ 附表三編號五:冒用簡春發名義偽造不實文書部分: ┌──┬──────┬────┬──────┬───────┬────┬─────┬─────┬────────┐ │編號│銷貨單單號 │偽造文書│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偽造「簡│買賣雙方 │經手人 │備註 │ │ │ │名稱 │ │ │春發」署│ │ │ │ │ │ │ │ │ │押、印文│ │ │ │ ├──┼──────┼────┼──────┼───────┼────┼─────┼─────┼────────┤ │1 │C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三月二│八萬五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製表張淑珍│證物八(P4) │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春發;楊│楊建邦 │證物八(P4) │ │ │ │ │楚 │ │一枚 │建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C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三月二│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主管陳壬城│證物八(P5) │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張淑│ │ │ │ │ │ │ │ │公司;簡春│珍 │ │ │ │ │ │ │ │ │發 │ │ │ │ │ │ │ │ │ │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三月二│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未記載 │證物八(P5) │ │ │ │ │十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3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七月二│二十七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JCCHEN│證物八(P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朱瓊│ │ │ │ │ │ │ │ │公司;簡春│羽 │ │ │ │ │ │ │ │ │發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七月二│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未記載 │證物八(P6) │ │ │ │ │十七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4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四十四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八(P7)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簡春│);覆核曾│ │ │ │ │ │ │ │ │發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八(P8) │ │ │ │ │十二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簡春│);覆核曾│ │ │ │ │ │ │ │ │發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八(P9) │ │ │ │ │十二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簡春│);覆核曾│ │ │ │ │ │ │ │ │發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八月二│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八(P10) │ │ │ │ │十二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簡春│);覆核曾│ │ │ │ │ │ │ │ │發 │金珠;製表│ │ │ │ │ │ │ │ │ │己○○ │ │ ├──┼──────┼────┼──────┼───────┼────┼─────┼─────┼────────┤ │5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九月二│三十一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簽│證物八(P11) │ │ │ │ │十四日 │ │ │技股份有限│名無法辨識│ │ │ │ │ │ │ │ │公司;簡春│);覆核曾│ │ │ │ │ │ │ │ │發 │金珠 │ │ │ │ │ │ │ │ │ │ │ │ ├──┼──────┼────┼──────┼───────┼────┼─────┼─────┼────────┤ │6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二十八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八(P12) │ │ │ │ │十七日 │百八十元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簡春│文 │ │ │ │ │ │ │ │ │發 │ │ │ │ │ │ │ │ │ │ │ │ │ │ │ ├────┼──────┼───────┼────┼─────┼─────┼────────┤ │ │ │估價單 │九十年十月十│二十五萬四千七│?(記明│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八(P12) │ │ │ │ │三日 │百元 │簡三傑出│技股份有限│ │ │ │ │ │ │ │ │簡春發)│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7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八十八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八(P13)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簡春│文 │ │ │ │ │ │ │ │ │發 │ │ │ │ │ ├────┼──────┼───────┼────┼─────┼─────┼────────┤ │ │ │訂購單 │未記載 │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未記載 │證物八(P13) │ │ │ │ │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8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四十一萬六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影印不清楚│證物八(P14)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月二│無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八(P14) │ │ │ │ │十二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9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五十一萬六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八(P15) │ │ │ │ │二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客戶簽收│ │ │ │ │ │ │ │ │公司;簡春│陳?(簽名│ │ │ │ │ │ │ │ │發 │無法辨識)│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未記載 │證物八(P15) │ │ │ │ │十六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10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四十九萬三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八(P16)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簡春│金珠代;覆│ │ │ │ │ │ │ │ │發 │核己○○;│ │ │ │ │ │ │ │ │ │製表朱瓊羽│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二月│無 │偽造署押│簡春發;簡│簡三傑 │證物八(P17) │ │ │ │ │六日 │ │一枚 │三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四十五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八(P18)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曾│ │ │ │ │ │ │ │ │公司;簡春│金珠代;覆│ │ │ │ │ │ │ │ │發 │核己○○;│ │ │ │ │ │ │ │ │ │製表朱瓊羽│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二月│未記載 │無 │簡春發;楊│楊建邦 │證物八(P18) │ │ │ │ │十五日 │ │ │建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五十五萬二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八(P19) │ │ │ │ │五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代;覆核曾│ │ │ │ │ │ │ │ │公司;簡春│金珠;製表│ │ │ │ │ │ │ │ │發 │陳秋香 │ │ │ │ ├────┼──────┼───────┼────┼─────┼─────┼────────┤ │ │ │採購單 │日期影印不清│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春發;楊│楊建邦 │證物八(P19) │ │ │ │ │楚 │ │一枚 │建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五十二萬五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八(P20) │ │ │ │ │八日 │ │ │技股份有限│代;覆核曾│ │ │ │ │ │ │ │ │公司;簡春│金珠;製表│ │ │ │ │ │ │ │ │發 │陳秋香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簡春發 │證物八(P20) │ │ │ │ │八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14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四萬三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八(P21) │ │ │ │ │二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代;覆核曾│ │ │ │ │ │ │ │ │公司;簡春│金珠;製表│ │ │ │ │ │ │ │ │發 │陳秋香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春發;楊│楊建邦 │證物八(P21) │ │ │ │ │二十一日 │ │一枚 │建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五十二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八(P22)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春│珠;製表陳│ │ │ │ │ │ │ │ │發 │秋香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二月│無 │偽造署押│簡春發;陳│陳國川 │證物八(P22) │ │ │ │ │一日 │ │一枚 │國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三十二萬二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八(P23)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春│珠;製表陳│ │ │ │ │ │ │ │ │發 │秋香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未記載 │影印不清│日昇生物科│簡春發 │證物八(P23) │ │ │ │ │二十五日 │ │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春│ │ │ │ │ │ │ │ │ │發 │ │ │ ├──┼──────┼────┼──────┼───────┼────┼─────┼─────┼────────┤ │17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六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八(P24) │ │ │ │ │二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簡春│香;製表黃│ │ │ │ │ │ │ │ │發 │惠鈴 │ │ ├──┼──────┼────┼──────┼───────┼────┼─────┼─────┼────────┤ │18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二萬二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八(P25) │ │ │ │ │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簡春│香;製表黃│ │ │ │ │ │ │ │ │發 │惠鈴 │ │ ├──┼──────┼────┼──────┼───────┼────┼─────┼─────┼────────┤ │19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五十四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八(P26) │ │ │ │ │三十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簡春│香;製表黃│ │ │ │ │ │ │ │ │發 │惠鈴 │ │ ├──┼──────┼────┼──────┼───────┼────┼─────┼─────┼────────┤ │20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五十五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八(P27) │ │ │ │ │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簡春│煥昇;覆核│ │ │ │ │ │ │ │ │發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四月│無 │偽造署押│簡春發;陳│陳良曙 │證物八(P27) │ │ │ │ │二十五日 │ │一枚 │良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三十四萬一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八(P28) │ │ │ │ │三十日 │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簡春│煥昇;覆核│ │ │ │ │ │ │ │ │發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四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春發;陳│陳月女 │證物八(P29) │ │ │ │ │二十四日 │ │一枚 │月女 │ │ │ └──┴──────┴────┴──────┴───────┴────┴─────┴─────┴────────┘ 附表三編號六:冒用簡于清名義偽造不實文書部分: ┌──┬──────┬────┬──────┬───────┬────┬─────┬─────┬────────┐ │編號│銷貨單單號 │偽造文書│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偽造「簡│買賣雙方 │經手人 │備註 │ │ │ │名稱 │ │ │于清」署│ │ │ │ │ │ │ │ │ │押、印文│ │ │ │ ├──┼──────┼────┼──────┼───────┼────┼─────┼─────┼────────┤ │1 │H00000000 │銷貨單 │不詳 │五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不詳 │證物九(P1) │ │ │ │ │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2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三十九萬三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3) │ │ │ │ │十七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簡于│文代 │ │ │ │ │ │ │ │ │清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月十│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于清;蔡│蔡恩彰 │證物九(P4) │ │ │ │ │七日 │ │一枚 │恩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月二│五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5)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俊│ │ │ │ │ │ │ │ │公司;簡于│文代 │ │ │ │ │ │ │ │ │清 │ │ │ │ │ │ │ │ │ │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月九│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簡于清 │證物九(P6) │ │ │ │ │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4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六十一萬七千五│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7) │ │ │ │ │二十七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客戶簽收│ │ │ │ │ │ │ │ │公司;簡于│陳?(簽名│ │ │ │ │ │ │ │ │清 │無法辨識)│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簡于清 │證物九(P8) │ │ │ │ │十二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 ├────┼──────┼───────┼────┼─────┼─────┼────────┤ │ │ │銷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簡于清 │證物九(P9) │ │ │ │ │十二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5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八十三萬三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10) │ │ │ │ │二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客戶簽收│ │ │ │ │ │ │ │ │公司;簡于│陳?(簽名│ │ │ │ │ │ │ │ │清 │無法辨識)│ │ │ │ │ │ │ │ │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簡于清 │證物九(P11) │ │ │ │ │九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 │ │ │ │ │ │ │ │ │ │ ├────┼──────┼───────┼────┼─────┼─────┼────────┤ │ │ │出貨單 │九十年十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簡于清 │證物九(P12) │ │ │ │ │九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6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七十四萬八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13)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于│珠;製表朱│ │ │ │ │ │ │ │ │清 │瓊羽 │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十二月│無 │偽造署押│簡于清;楊│楊建邦 │證物九(P14) │ │ │ │ │九日 │ │一枚 │建邦 │ │ │ │ │ │ │ │ │ │ │ │ │ ├──┼──────┼────┼──────┼───────┼────┼─────┼─────┼────────┤ │7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二萬四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15) │ │ │ │ │三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于│珠;製表朱│ │ │ │ │ │ │ │ │清 │瓊羽 │ │ │ │ ├────┼──────┼───────┼────┼─────┼─────┼────────┤ │ │ │銷貨單 │日期未記載 │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無 │證物九(P16) │ │ │ │ │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8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五十萬四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17) │ │ │ │ │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于│珠;製表陳│ │ │ │ │ │ │ │ │清 │秋香 │ │ │ │ ├────┼──────┼───────┼────┼─────┼─────┼────────┤ │ │ │採購單 │影印有缺漏 │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于清;未│未註明 │證物九(P17) │ │ │ │ │ │ │一枚 │註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萬九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18) │ │ │ │ │二十一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于│珠;製表陳│ │ │ │ │ │ │ │ │清 │秋香 │ │ │ │ ├────┼──────┼───────┼────┼─────┼─────┼────────┤ │ │ │採購單 │九十年一月二│無 │偽造署押│簡于清;楊│楊建邦 │證物九(P19) │ │ │ │ │十一日 │ │一枚 │建邦 │ │ │ ├──┼──────┼────┼──────┼───────┼────┼─────┼─────┼────────┤ │10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己○○│證物九(P20) │ │ │ │ │二十三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于│珠;製表陳│ │ │ │ │ │ │ │ │清 │秋香 │ │ │ │ ├────┼──────┼───────┼────┼─────┼─────┼────────┤ │ │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一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日昇生物科│簡于清 │證物九(P21) │ │ │ │ │二十三日 │ │一枚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簡于│ │ │ │ │ │ │ │ │ │清 │ │ │ ├──┼──────┼────┼──────┼───────┼────┼─────┼─────┼────────┤ │11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二月│五十一萬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九(P22) │ │ │ │ │二十八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曾金│ │ │ │ │ │ │ │ │公司;簡于│珠;製表陳│ │ │ │ │ │ │ │ │清 │秋香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二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于清;陳│陳國川 │證物九(P22) │ │ │ │ │一日 │ │一枚 │國川 │ │ │ ├──┼──────┼────┼──────┼───────┼────┼─────┼─────┼────────┤ │12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三月│五十二萬二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九(P23) │ │ │ │ │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簡于│香;製表黃│ │ │ │ │ │ │ │ │清 │惠鈴 │ │ ├──┼──────┼────┼──────┼───────┼────┼─────┼─────┼────────┤ │13 │H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四月│五十一萬四千六│無 │日昇生物科│業務員朱瓊│證物九(P24) │ │ │ │ │二十九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羽;核准林│ │ │ │ │ │ │ │ │公司;簡于│煥昇;覆核│ │ │ │ │ │ │ │ │清 │陳秋香;製│ │ │ │ │ │ │ │ │ │表朱瓊羽 │ │ │ │ ├────┼──────┼───────┼────┼─────┼─────┼────────┤ │ │ │採購單 │影印有缺漏 │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于清;陳│陳銘哲 │證物九(P24) │ │ │ │ │ │ │一枚 │銘哲 │ │ │ │ │ ├────┼──────┼───────┼────┼─────┼─────┼────────┤ │ │ │採購單 │九十一年四月│未記載 │偽造署押│簡于清;陳│陳銘哲 │證物九(P25) │ │ │ │ │二十一日 │ │一枚 │銘哲 │ │ │ ├──┼──────┼────┼──────┼───────┼────┼─────┼─────┼────────┤ │14 │C00000000 │銷貨單 │九十一年五月│四十萬三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核准戊○○│證物九(P26) │ │ │ │ │十七日 │ │ │技股份有限│;覆核陳秋│ │ │ │ │ │ │ │ │公司;簡于│香;製表黃│ │ │ │ │ │ │ │ │清 │惠鈴 │ │ ├──┼──────┼────┼──────┼───────┼────┼─────┼─────┼────────┤ │15 │C00000000 │出貨單 │九十一年六月│四十萬三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主管陳秋香│證物九(P27) │ │ │銷貨單編號 │編號A000│二十二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 │ │ │ │401 │ │ │ │公司;簡于│影印無法辨│ │ │ │ │ │ │ │ │清 │識) │ │ ├──┼──────┼────┼──────┼───────┼────┼─────┼─────┼────────┤ │16 │C00000000 │出貨單 │九十一年七月│四十萬三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主管陳秋香│證物九(P28) │ │ │銷貨單編號 │編號A000│二十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賴鳳│ │ │ │ │694 │ │ │ │公司;簡于│玲 │ │ │ │ │ │ │ │ │清 │ │ │ ├──┼──────┼────┼──────┼───────┼────┼─────┼─────┼────────┤ │17 │C00000000 │出貨單 │九十一年八月│四十萬三千元 │無 │日昇生物科│主管陳秋香│證物九(P29) │ │ │銷貨單編號 │編號A001│二十九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賴鳳│ │ │ │ │204 │ │ │ │公司;簡于│玲 │ │ │ │ │ │ │ │ │清 │ │ │ ├──┼──────┼────┼──────┼───────┼────┼─────┼─────┼────────┤ │18 │C00000000 │出貨單 │九十一年九月│四十九萬九千二│無 │日昇生物科│主管陳秋香│證物九(P30) │ │ │銷貨單編號 │編號A003│三十日 │百元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 │ │ │ │157 │ │ │ │公司;簡于│(未註明)│ │ │ │ │ │ │ │ │清 │ │ │ ├──┼──────┼────┼──────┼───────┼────┼─────┼─────┼────────┤ │19 │C00000000 │出貨單 │九十一年十一│六十四萬四千元│無 │日昇生物科│主管陳秋香│證物九(P31) │ │ │銷貨單編號 │編號A003│月二十五日 │ │ │技股份有限│;製表陳?│ │ │ │ │820 │ │ │ │公司;簡于│(未註明)│ │ │ │ │ │ │ │ │清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時效即無從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