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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6、18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漢章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

訴字第1194號、107年度訴字第30 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925號

、707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1515號,移送併

辦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1515號,蒞庭檢察官於107年5月16

日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4、28、46、65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許漢章犯附表二編號24、28、46、6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24、28、46、65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部分上訴駁回。

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事實

一、緣莊修豪(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1152 號等案件審理,業已確定)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間某日,結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哥仔」之成年男子,知悉其為從事詐欺犯罪組織的成員,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至遲於106年4月27日,加入「哥仔」所屬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招募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提供車手工作用行動電話、交付車手工作報酬及擔任「哥仔」與基層車手間之聯繫管道。嗣莊修豪招募其友人許漢章擔任領款車手,並於106年4月27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許漢章前往臺中市○○區市○路000號3樓之雪茄餐廳,與「哥仔」見面,商談讓許漢章加入該詐欺集團之工作事宜,因許漢章欲邀約林民祥(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1152 號等案件審理,業已確定)一同擔任車手,莊修豪遂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許漢章先離開雪茄餐廳,前往彰化縣彰化市永安街上之統一便利商店旁搭載林民祥後,渠等3 人再同往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羽」PUB,由莊修豪聯絡「哥仔」前來見面,「哥仔」到場後交付許漢章、林民祥擔任車手提款時所需使用之讀卡機各1 台,並教導其等如何操作讀卡機、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大」之成年男子之微信帳號,以便「雄大」利用微信訊息指示許漢章、林民祥提領被害人匯款之受騙款項,且約定以許漢章、林民祥所提領款項之2.5%作為報酬;其後,林民祥再介紹林志南(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原審以106 年度訴字第1152號等案件審理,業已確定)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亦以所提領款項之2.5%作為報酬),並教導林志南使用讀卡機、工作行動電話,以供提領被害人之受騙金額使用。

二、莊修豪、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即以前述方式參與該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與「雄大」、「哥仔」、其他不詳成年詐騙集團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機房成員撥打電話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各施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轉帳或匯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皆詳被害事實欄)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再持其他不詳集團成員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經「雄大」透過工作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微信,通知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等人,依指示前往提領各被害人之受騙款項(提款人、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見附表三),再將所領出之贓款交給其他不詳集團成員。

三、又林民祥、林志南之車手報酬為每週結算1 次,由「哥仔」將其等報酬交給莊修豪後,再由莊修豪交給許漢章轉交給林民祥,最後由林民祥負責將林志南之報酬交給林志南;其中,莊修豪於106年5月5日、106年5月12日或13 日、106年5月22 日凌晨某時,在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旁或彰化市○○路0段000號之「滿庭芳KTV」,將「哥仔」所交付之林民祥、林志南車手報酬交給許漢章,由許漢章轉交給林民祥,再由林民祥負責將林志南之報酬交給林志南(因林志南擔任車手僅提領至106年5月7日即離開該詐欺集團,故林民祥僅轉交前2次報酬給林志南)。嗣林民祥知悉林志南遭警查獲後,即有意結束車手領款工作,遂聯絡許漢章要結算最後之車手報酬,經莊修豪向「哥仔」拿取林民祥之車手報酬後,莊修豪、許漢章及林民祥即於106年5月26日晚間某時,在彰化縣○○市○○街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見面,由許漢章將莊修豪所交付之車手報酬交給林民祥。

理由

壹、證據能力

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證人即共犯林民祥、林志南於警詢之陳述,對本案被告許漢章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即不具證據能力。

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均表示沒有意見,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均有證據能力。

③本案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漢章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林民祥、林志南於偵訊及另案審理時(即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等案、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等案)之證述相符;本案各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至各人頭帳戶等情,則有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被告許漢章和其下游車手再自人頭帳戶中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等節,亦有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財金公司自動櫃員跨行查詢交易明細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詳附表一相關欄位)、監視錄影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06偵11515號卷第71-92頁,106偵5925號卷一第65-70、144-151、244-245頁)、林志南扣案行動電話照片(見106偵7072號卷第45-50頁)、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被告騎乘該機車活動為監視器攝錄( 見106偵7072號卷第51頁、106偵5925號卷一第69-70頁)、莊修豪使用之行動電話照片(見106偵5925號卷第534-543頁)等在卷可稽,而證人即共犯林民祥、林志南暨共犯莊修豪共犯本件犯行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41、1342、1343、134

4、1345、1346號案分別判刑(見卷附判決書 ),足認被告許漢章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①被告許漢章為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1月5 日生效。106年4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107年1月5 日修正生效之該條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②新法既明定犯罪組織為「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三人以上,以實施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顯然是擴大犯罪組織之定義。則107年1月5 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比較結果,被告許漢章上述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應適用行為時即106年4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③按106年4月21 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項之規定,所謂「犯罪組織」,是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成員,至少有被告許漢章、共犯莊修豪、林志南、林民祥、「雄大」、「哥仔」、其他不詳負責收取車手贓款之成員、負責撥打電話行騙被害人之機房成員等,經本院審認如前,足認被告許漢章所參與之集團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罪,是經由縝密之計畫與分工及互相配合而完成之犯罪,且該集團是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對各被害人等實行詐欺犯行甚明。

二、核被告許漢章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106年4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二編號1至81 部分所爲,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許漢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於參與過程中招募林民祥加入,應認為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科。

三、被告許漢章、共犯林民祥、林志南等就附表二各編號之同一被害人受騙先後匯入之款項,雖有多次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犯行,然各係對同一被害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四、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許漢章、共犯莊修豪、林民祥和林志南加入上開「雄大」所屬之詐欺集團後:由共犯莊修豪招攬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提供車手工作行動電話、交付車手工作報酬及擔任集團高層「哥仔」與基層車手(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間之聯繫管道,被告許漢章、共犯林民祥和林志南擔任車手領款工作;被告許漢章招募共犯林民祥加入,共犯林民祥另再招募共犯林志南加入該詐欺集團,教導其從事車手提款工作,並負責交付其車手報酬;被告許漢章又居間聯繫共犯林民祥和莊修豪,轉交車手之報酬(最末次為106年5月26日,已涵蓋所有被害人遭詐騙及各車手提款時間 );同集團機房成員則負責以電話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因此,被告許漢章,與共犯莊修豪、林民祥、林志南、其他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許漢章就附表二各個行騙被害人的行為,和共犯莊修豪、「雄大」、「哥仔」等詐欺集團成員及共犯林民祥、林志南(林民祥及林志南分別擔任第一線提款車手,而有不同的共同正犯組合,於擔任提款部分係共同正犯),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至於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1515號追加起訴書,就附表二編號79之1 所示被害人呂旻瑾受騙匯款之時間、地點、金額有所疏漏,但疏漏的部分與本院上揭認定被告許漢章所犯附表二編號79所示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六、罪數之認定:

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4430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案被告許漢章於106年4月28日17時22 分許(即附表三編號1)擔任車手領款之加重詐欺犯行之前,即有參與該詐欺集團。被告許漢章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有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之參與組織犯罪,與其所犯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則被告許漢章就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陳治嘉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②又按「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參同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準此,針對被告許漢章第二次以後的加重詐欺犯行,不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但因所侵害者是不同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各罪間應是數罪併罰之關係。是被告許漢章就附表二所示各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七、原審就附表二編號24、28、46、65以外部分,認被告罪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漢章智識程度健全,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向大眾施詐行騙,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並嚴重損害社會互信之基礎,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及衡酌被告除擔任車手外,又招攬其他車手,並居間聯繫交付車手的工作報酬,在本案犯罪結構中,角色、層級僅次於共犯莊修豪,並考量各次犯行詐得金額多寡,所生損害程度不同,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包含參與組織犯罪,罪質較重;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見原審106訴1194號卷四第1-2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106年4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 )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編號24、28、46、65除外)所示之刑。就沒收部分敘明,被告許漢章與集團協議以提領之詐欺贓款的2.5%為酬勞,業據被告供認明確,而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被害人陳治嘉、呂旻瑾匯入黃嫚萱帳戶中之款項合計領取15萬元,按此比例計算為3750元(150000×2.5%=3750),和被告陳稱「不到5千元」、「他拿3千元給我說不用找」等語(見原審106訴1194號卷四第89頁背面),相去不遠,可認其犯罪所得為3750元,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雖另有協議,可再領取下線車手(林民祥或林志南)酬勞的10%,惟事後並未領取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106訴1194號卷四第89頁背面),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已實際領得此部分的酬勞,自無從宣告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2具,雖係被告所有,然非詐欺用的工作機,業據被告供陳甚明(見原審106訴1194號卷四第6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說明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保安處分之規定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並非上開之罪之罪名,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他罪,係屬上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亦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宣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96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許漢章雖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業如前述,惟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已因與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無再宣告強制工作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號判決參照)。核原審此部分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被告以業與被害人張菱芳達成調解,請從輕量刑,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等爲由上訴,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79年度台上字第2763號判決、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本件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罪,對社會之危害甚大,原審此部分量刑顯以被告之責任爲基礎,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事項(含被告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未偏執一端,所科之刑尚屬適中,無過重之情事,並不符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之情形,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無不當。被告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含沒收部分)。

八、原審就附表二編號24、28、46、65部分論科固非無據,惟附表編號24、28、46詐取之金額別爲144931元、106867元、64050元,原審分別科處有期徒刑2年11月、2年11月、2年,相較於附表編號二其他部分及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41、134

2、1343、1344、1345、1346 號案共犯莊修豪、林民祥、林志南此部分所科之刑均明顯較重,尚有未洽,附表編號65部分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與被害人黃淑芬達成和解( 見卷附和解筆錄 ),亦有未洽,此部分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重利前科紀錄(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向大眾施詐行騙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爲嚴重損害社會互信之基礎,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及衡酌被告除擔任車手外,又招攬共犯林民祥,居間聯繫交付車手的工作報酬,並考量各次犯行詐得金額多寡所生損害之程度,犯後坦認犯行,與被害人黃淑芬成立和解(見卷附和解筆錄)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曾與他人合夥開碳烤店、夜市擺攤、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 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朱健福言詞追加起訴,檢察官卓春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車手提領之人頭帳戶)┌──┬────┬──────┬─────────┬────────┬─────────┐│編號│帳戶戶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帳戶交易明細 │財金公司自動櫃員跨││ │ │ │ │ │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 │ │ │ │ │細表、跨行轉帳交易││ │ │ │ │ │明細表 │├──┼────┼──────┼─────────┼────────┼─────────┤│ 1 │黃嫚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臺中地院106訴119│臺中地院106訴1194 ││ │ │(台東簡易型│ │4號(下稱原審卷 │號(下稱原審卷)卷││ │ │分行) │ │)卷一第226頁 │二第201-202頁、第 ││ │ │ │ │ │222頁背面 │├──┼────┼──────┼─────────┼────────┼─────────┤│ 2 │黃嫚萱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28 頁│原審卷二第172 頁、││ │ │銀行(臺東分│ │ │第206頁背面 ││ │ │行) │ │ │ │├──┼────┼──────┼─────────┼────────┼─────────┤│ 3 │林志原 │渣打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63 頁│原審卷二第187-188 ││ │ │銀行 │ │ │頁、第214頁背面 │├──┼────┼──────┼─────────┼────────┼─────────┤│ 4 │林志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25 頁│原審卷二第201 頁、││ │ │(竹南分行)│ │ │第222頁 │├──┼────┼──────┼─────────┼────────┼─────────┤│ 5 │戴玉麗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69 │原審卷二第179-180 ││ │ │(新化分行)│ │-170頁 │頁、第210頁背面 │├──┼────┼──────┼─────────┼────────┼─────────┤│ 6 │梁家欣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33 頁│原審卷二第202 頁背││ │ │銀行 │ │ │面、第223頁 │├──┼────┼──────┼─────────┼────────┼─────────┤│ 7 │梁家欣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15 頁│原審卷二第171 頁、││ │ │銀行(桃園分│ │ │第206頁 ││ │ │行) │ │ │ │├──┼────┼──────┼─────────┼────────┼─────────┤│ 8 │沈佳蒂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79 │原審卷二第184 頁、││ │ │銀行(崇德分│ │-180頁 │第213頁 ││ │ │行) │ │ │ │├──┼────┼──────┼─────────┼────────┼─────────┤│ 9 │楊育誠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97頁 │原審卷二第195 頁、││ │ │有限公司(桃│ │ │第218頁 ││ │ │園茄苳郵局)│ │ │ │├──┼────┼──────┼─────────┼────────┼─────────┤│10 │甘冬元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92 │原審卷二第197-198 ││ │ │有限公司(淡│ │-193頁 │頁、第219 頁背面 ││ │ │水郵局) │ │ │-220頁 │├──┼────┼──────┼─────────┼────────┼─────────┤│11 │楊文捷(│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126 、│原審卷二第203 頁背││ │起訴書誤│銀行 │ │144-151 頁 │面-204頁、第224頁 ││ │載為甘冬│ │ │ │ ││ │元) │ │ │ │ │├──┼────┼──────┼─────────┼────────┼─────────┤│12 │陳根旺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55 頁│原審卷二第180 頁背││ │ │ │ │ │面、第211頁 │├──┼────┼──────┼─────────┼────────┼─────────┤│13 │歐陽碧玉│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03 │原審卷二第174 頁背││ │ │(內科園區分│ │-208、209 頁 │面、第208 頁背面 ││ │ │行) │ │ │ │├──┼────┼──────┼─────────┼────────┼─────────┤│14 │歐陽碧玉│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81 頁│原審卷二第183 頁背││ │ │銀行(大直分│ │ │面、第212頁背面 ││ │ │行) │ │ │ │├──┼────┼──────┼─────────┼────────┼─────────┤│15 │林祥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58頁 │原審卷二第188 頁背││ │ │銀行 │ │ │面-189頁、第215頁 │├──┼────┼──────┼─────────┼────────┼─────────┤│16 │林藝蓉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98 頁│原審卷二第198 頁背││ │ │有限公司(新│ │ │面、第220 頁背面 ││ │ │莊中港郵局)│ │ │ │├──┼────┼──────┼─────────┼────────┼─────────┤│17 │林藝蓉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66 │原審卷二第176-177 ││ │ │(五股工業區│ │-167頁 │頁、第209頁背面 ││ │ │分行) │ │ │ │├──┼────┼──────┼─────────┼────────┼─────────┤│18 │林藝蓉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19 │原審卷二第169 頁背││ │ │(新莊分行)│ │-220頁 │面、第204頁背面 │├──┼────┼──────┼─────────┼────────┼─────────┤│19 │簡嘉佑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卷第199 │原審卷二第194 頁、││ │ │有限公司(內│ │頁 │第217頁背面 ││ │ │湖西湖郵局)│ │ │ │├──┼────┼──────┼─────────┼────────┼─────────┤│20 │許貴敦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22 頁│原審卷二第172 頁背││ │ │銀行(平鎮分│ │ │面、第207頁 ││ │ │行) │ │ │ │├──┼────┼──────┼─────────┼────────┼─────────┤│21 │連偵琪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13 頁│原審卷二第170 頁背││ │ │銀行(新店分│ │ │面、第205頁背面 ││ │ │行) │ │ │ │├──┼────┼──────┼─────────┼────────┼─────────┤│22 │潘姿妤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116 │原審卷二第173 頁、││ │ │銀行 │ │-117、118- 119頁│第207頁背面 │├──┼────┼──────┼─────────┼────────┼─────────┤│23 │陳宥樺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30 │原審卷二第227 -228││ │ │(萬巒分行)│ │-231頁 │頁、第229 頁 │├──┼────┼──────┼─────────┼────────┼─────────┤│24 │許湘淋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200 │原審卷二第196 頁背││ │ │有限公司(台│ │-201頁 │面、第219頁 ││ │ │東大同路郵局│ │ │ ││ │ │) │ │ │ │├──┼────┼──────┼─────────┼────────┼─────────┤│25 │陳偉清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34 頁│原審卷二第203 頁、││ │ │銀行 │ │ │第223頁背面 │├──┼────┼──────┼─────────┼────────┼─────────┤│26 │陳偉清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59 頁│原審卷二第191 頁、││ │ │銀行 │ │ │第216 頁背面 │├──┼────┼──────┼─────────┼────────┼─────────┤│27 │張琇敏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24頁 │原審卷二第220 頁背││ │ │(大雅分行)│ │ │面、第221頁背面 │├──┼────┼──────┼─────────┼────────┼─────────┤│28 │張琇敏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87 頁│原審卷二第181 頁背││ │ │(豐原分行)│ │正、背面 │面-182、第211 頁背││ │ │ │ │ │面 │├──┼────┼──────┼─────────┼────────┼─────────┤│29 │張永華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96 頁│原審卷二第194 頁背││ │ │有限公司(蘇│ │ │面、無轉帳資料 ││ │ │澳馬賽郵局)│ │ │ │├──┼────┼──────┼─────────┼────────┼─────────┤│30 │張永華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164頁 │原審卷二第174 、第││ │ │銀行(羅東分│ │ │208頁 ││ │ │行) │ │ │ │├──┼────┼──────┼─────────┼────────┼─────────┤│31 │吳亭儀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60 頁│原審卷二第190 頁背││ │ │銀行 │ │ │面、第216頁 │├──┼────┼──────┼─────────┼────────┼─────────┤│32 │葛天賜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82 │原審卷二第182 頁背││ │ │銀行(新樹分│ │-183頁 │面-183頁、第211 頁││ │ │行) │ │ │背面 │├──┼────┼──────┼─────────┼────────┼─────────┤│33 │黃月儀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72 │原審卷二第175 頁、││ │ │(華江分行)│ │-173頁 │第209頁 │├──┼────┼──────┼─────────┼────────┼─────────┤│34 │黃月儀 │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211 頁│原審卷二第192 頁、││ │ │ │ │ │第217頁 │├──┼────┼──────┼─────────┼────────┼─────────┤│35 │林天鴻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89 │原審卷二第177 頁背││ │ │(平鎮分行)│ │-190頁 │面、第210頁 │├──┼────┼──────┼─────────┼────────┼─────────┤│36 │黃冠樺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217 頁│原審卷二第199-200 ││ │ │ │ │正、背面 │頁、第221頁 │├──┼────┼──────┼─────────┼────────┼─────────┤│37 │曾雅姿 │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75 頁│原審卷二第186 頁、││ │ │銀行 │ │ │第214頁 │├──┼────┼──────┼─────────┼────────┼─────────┤│38 │張純菁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236 │原審卷二第170 頁、││ │ │(復興分行)│ │-237頁 │第205頁 │├──┼────┼──────┼─────────┼────────┼─────────┤│39 │傅俊豪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61 頁│原審卷二第189 頁背││ │ │銀行 │ │ │面-190頁、第215 頁││ │ │ │ │ │背面 │├──┼────┼──────┼─────────┼────────┼─────────┤│40 │賴貞余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原審卷一第184 │原審卷二第185 頁、││ │ │銀行(崇德分│ │-185頁 │第213頁背面 ││ │ │行) │ │ │ │├──┼────┼──────┼─────────┼────────┼─────────┤│41 │林聖展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95 頁│原審卷二第193 頁、││ │ │有限公司(文│ │ │ ││ │ │山興隆路郵局│ │ │ ││ │ │) │ │ │ │├──┼────┼──────┼─────────┼────────┼─────────┤│42 │許智欽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194 頁│原審卷二第196 頁、││ │ │有限公司(桃│ │ │第218頁背面 ││ │ │園府前郵局)│ │ │ │└──┴────┴──────┴─────────┴────────┴─────────┘附表二(被害人之被害事實)┌──┬─────┬───┬────────────────┬──────────┬──────┐│編號│詐欺對象 │起訴書│被害事實(以24時制記載) │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 │ │附表編│ │ │ ││ │ │號(追│ │ │ ││ │ │加起訴│ │ │ ││ │ │書、併│ │ │ ││ │ │辦意旨│ │ │ ││ │ │書之附│ │ │ ││ │ │表編號│ │ │ ││ │ │均另外│ │ │ ││ │ │註明)│ │ │ │├──┼─────┼───┼────────────────┼──────────┼──────┤│ 1 │陳治嘉 │起訴書│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6時│1.告訴人陳治嘉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附表編│39分許,去電佯稱是「TAAZE二手書 │ 之指訴(106偵5925 │以上共同詐欺││ │ │號1 、│」客服,因處理訂單時誤以為是批發│ 號偵卷三第5-9頁、 │取財罪,處有││ │ │2 (即│商訂購12期書,問陳治嘉是哪間銀行│ 第11-15頁) │期徒刑貳年。││ │ │併辦意│後,陳治嘉回答是中華郵政,嗣即接│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旨書附│獲自稱是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之來電,│ 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 ││ │ │表編號│指示其操作ATM解除轉帳功能,陳治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1 、2 │嘉遂陷於錯誤: │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1.於同日17時16分許,在臺北市大安│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 區羅斯福路四段1 號之臺灣大學大│ 第10頁、第16頁) │ ││ │ │ │ 一女舍樓下之郵局ATM ,自其郵局│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表(原審卷卷一第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9│ 226頁) │ ││ │ │ │ 元至黃嫚萱之玉山商業銀行(臺東│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2.對方又詐稱剛匯款之數據與公司連│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線斷開,須重刷數據,要求陳治嘉│ 第201-202、第222 │ ││ │ │ │ 再至另一ATM 操作,陳治嘉再度陷│ 頁背面) │ ││ │ │ │ 於錯誤,於同日17時53分許,在臺│ │ ││ │ │ │ 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以 │ │ ││ │ │ │ ATM 跨行存款方式,自其郵局帳戶│ │ ││ │ │ │ 提出之現金29,985元,存入至同上│ │ ││ │ │ │ 帳戶。 │ │ │├──┼─────┼───┼────────────────┼──────────┼──────┤│ 2 │翁國軒 │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9時│1.告訴人翁國軒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8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二手書」客服,因處理疏失將 │ 5號偵卷三第17-18頁│取財罪,處有││ │ │ │貨到付款誤設定為批發商,須扣12個│ ) │期徒刑壹年捌││ │ │ │月,要取消自動扣款,問翁國軒是哪│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月。 ││ │ │ │間銀行後,翁國軒稱有中國信託商業│ 山二分局興隆派出所│ ││ │ │ │銀行帳戶,嗣即接獲自稱是中國信託│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其至住│ 示簡便格式表(見10│ ││ │ │ │家附近之臺北市○○區○○路00號之│ 6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全家便利商店新福興門市,操作ATM │ 19頁) │ ││ │ │ │解除自動扣款功能,翁國軒遂陷於錯│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誤,於同日19時54分許,自其中國信│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822 │ 原審卷二第1頁) │ ││ │ │ │-000000000000號),以ATM轉帳方式│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匯款28,123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庫│ 表(原審卷一第228 │ ││ │ │ │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 │ 頁) │ ││ │ │ │0000000號帳戶。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2頁、第206頁)│ │├──┼─────┼───┼────────────────┼──────────┼──────┤│ 3 │曾馨慈 │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晚上│1.告訴人曾馨慈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某時許,去電佯稱是「二手書店」 │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謊稱曾馨慈於超商取貨時,便│ 5號偵卷三第20-22頁│取財罪,處有││ │ │ │利商店員工誤刷為批發,變成連續12│ ) │期徒刑壹年捌││ │ │ │月購買商品,要處理取消批發,曾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月。 ││ │ │ │慈即接獲自稱銀行職員來電,詐稱要│ 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 ││ │ │ │幫忙取消批發設定,曾馨慈遂陷於錯│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誤,於同日20時17分許,在新北市○○ ○○○○○○○000 ○ ○○ ○ ○ ○○區○○路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蘆│ 偵5925號偵卷三第23│ ││ │ │ │洲恆德門市,以ATM轉帳方式,自其 │ 頁) │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7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0號),匯款29,985元至│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黃嫚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 原審卷二第2頁) │ ││ │ │ │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28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2頁、第206頁)│ │├──┼─────┼───┼────────────────┼──────────┼──────┤│ 4 │何雅惠 │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9時│1.告訴人何雅惠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0分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購物之店│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家客服,稱何雅惠多下了訂單,詢問│ 5號偵卷三第24-26頁│取財罪,處有││ │ │ │是否取消,並表示會請銀行人員幫忙│ ) │期徒刑壹年陸││ │ │ │取消訂單,隨後何雅惠即接獲自稱合│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月。 ││ │ │ │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 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 ││ │ │ │ATM 操作,何雅惠遂陷於錯誤,於同│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日20時11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中正│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路95號之合作金庫銀行鳳山分行,以│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ATM 轉帳方式,自其合作金庫商業銀│ 27頁)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匯款1,216 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 原審卷二第3頁) │ ││ │ │ │0000000號帳戶。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28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2頁、第206頁)│ │├──┼─────┼───┼────────────────┼──────────┼──────┤│ 5 │張珮禎 │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20時│1.被害人張珮禎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7 │5 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員工,謊稱商家系統│ 5號偵卷三第28-30頁│取財罪,處有││ │ │ │疏失,誤以為張珮禎為批發商,詢問│ 、第32-34頁) │期徒刑壹年陸││ │ │ │是否下訂,張珮禎回答並沒有要下訂│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月。 ││ │ │ │後,該員工稱稍後會有帳戶客服人員│ 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 ││ │ │ │電話詢問是否取消扣款,張珮禎隨即│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接到客服來電,要求至附近ATM 取消│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訂單,張珮禎遂陷於錯誤: │ 偵5925號偵卷三第31│ ││ │ │ │1.於同日20時42分許,在臺中市大雅│ 頁、第35頁) │ ││ │ │ │ 區住處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以ATM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轉帳方式,自其郵局帳戶(帳號70│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0-00000000000000號),匯款 │ 原審卷二第4頁) │ ││ │ │ │ 2,033 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庫商業│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 表(原審卷一第228 │ ││ │ │ │ 129 號帳戶。 │ 頁) │ ││ │ │ │2.於同日20時55分許,在同上地點,│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自其郵局帳│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戶,將4,985 元存入黃嫚萱之合作│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2頁、第206頁)│ │├──┼─────┼───┼────────────────┼──────────┼──────┤│ 6 │莊慧如 │8 、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某時│1.告訴人莊慧如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 │許,以門號0000-000000 號、LINE之│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15 │通訊方式,向莊慧如家人佯稱友人急│ 5號偵卷三第36-37頁│取財罪,處有││ │ │ │需借錢,莊慧如家人乃告知莊慧如匯│ 、第47-48頁、第62-│期徒刑貳年。││ │ │ │款,致莊慧如等人均陷於錯誤: │ 63頁) │ ││ │ │ │1.於106 年5 月2 日13時04分許,在│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 ││ │ │ │ 宜蘭縣○○鎮○○○路00號之臺灣│ 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 ││ │ │ │ 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莊慧如自│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5│ 簡便格式表(匯到林│ ││ │ │ │ 0-00000000000 號),以臨櫃無摺│ 志原之渣打銀行帳戶│ ││ │ │ │ 匯款方式,匯款20萬元至林志原之│ ,見106偵5925號偵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卷三第38頁、第49頁│ ││ │ │ │ 9736號帳戶。 │ ;匯到甘冬元之郵局│ ││ │ │ │2.於106 年5 月3 日13時51分許,在│ 帳戶,見106偵5925 │ ││ │ │ │ 宜蘭縣○○○○○○路00號之臺灣│ 號偵卷三第64頁) │ ││ │ │ │ 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莊慧如自│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其上開帳戶,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匯款15萬元至林志原之渣打國際│ 原審卷二第5頁) │ ││ │ │ │ 商業銀行帳戶。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3.於106 年5 月4 日13時33分許(起│ 款申請書(左列第2 │ ││ │ │ │ 訴書誤載為13時00分),在宜蘭縣│ 筆匯款,見原審卷二│ ││ │ │ │ 羅東鎮興東路69號之羅東郵局,莊│ 第11頁) │ ││ │ │ │ 慧如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匯款15│5.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 ││ │ │ │ 萬元至甘冬元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左列第3 筆匯款,│ ││ │ │ │ 公司(淡水郵局)000-0000000000│ 見原審卷二第11頁)│ ││ │ │ │ 4613 號帳戶。 │6.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63 │ ││ │ │ │ │ 頁、第192-193頁) │ ││ │ │ │ │7.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7-188頁、第197│ ││ │ │ │ │ -198頁、第214頁背 │ ││ │ │ │ │ 面、第219頁背面-第│ ││ │ │ │ │ 220頁) │ │├──┼─────┼───┼────────────────┼──────────┼──────┤│ 7 │陳至忻 │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 日17時│1.告訴人陳至忻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5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員工,謊稱因作業疏│ 5號偵卷三第39-41頁│取財罪,處有││ │ │ │失將陳至忻購買之商品設定為分期扣│ ) │期徒刑壹年捌││ │ │ │繳12月,並詢問是否取消,如果要取│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月。 ││ │ │ │消的話會將資料傳真給郵局,陳至忻│ 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 ││ │ │ │回復要取消後,隨即接獲自稱係郵局│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客服來電,詐稱要幫忙取消交易,陳│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至忻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4分許│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起訴書誤載為33分),在臺北市○○ ○00○○ ○ ○○ ○ ○ ○○區○○○路○段0 號之臺大郵局,│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以ATM 轉帳方式,自其郵局帳戶(帳│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 │ 原審卷二第6頁) │ ││ │ │ │29,989元至林志原之玉山商業銀行(│4.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 │ │ │竹南分行)行)000-0000000000000 │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 │ │ │號帳戶。 │ 款項通報單(見原審│ ││ │ │ │ │ 卷二第7頁) │ ││ │ │ │ │5.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見原審卷二│ ││ │ │ │ │ 第8頁) │ ││ │ │ │ │6.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25 │ ││ │ │ │ │ 頁) │ ││ │ │ │ │7.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01頁、第222頁)│ │├──┼─────┼───┼────────────────┼──────────┼──────┤│ 8 │黃月裡 │1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 日12時│1.告訴人黃月裡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2分許,去電冒稱是黃月裡朋友「阿│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娟」,表示手頭很緊要借款云云,黃│ 5號偵卷三第43-45頁│取財罪,處有││ │ │ │月裡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3 日│ ) │期徒刑壹年玖││ │ │ │13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00分│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月。 ││ │ │ │),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 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 ││ │ │ │莒光路郵局,自其郵局帳戶(帳號70│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00000號),以臨櫃轉帳│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方式,匯款5 萬元至戴玉麗之第一商│ 偵5925號偵卷三第46│ ││ │ │ │業銀行(新化分行)000-0000000000│ 頁) │ ││ │ │ │9 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9頁) │ ││ │ │ │ │4.黃月裡郵政存簿儲金│ ││ │ │ │ │ 簿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 │ 見原審卷二第10頁)│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 │ 169-170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9-180頁、第210│ ││ │ │ │ │ 頁背面) │ │├──┼─────┼───┼────────────────┼──────────┼──────┤│ 9 │雷美金 │1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3 日13時│1.告訴人雷美金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4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冒稱是雷美│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金朋友「小盧」欲借款繳帳單云云,│ 5號偵卷三第50-52頁│取財罪,處有││ │ │ │雷美金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05分│ ) │期徒刑壹年捌││ │ │ │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之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以臨櫃無│ 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 ││ │ │ │摺匯款方式,匯款3 萬元至戴玉麗之│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000-0000│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0000000號帳戶。 │ 偵5925號偵卷三第53│ ││ │ │ │ │ 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12頁)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 ││ │ │ │ │ 條存根聯(見原審卷│ ││ │ │ │ │ 二第13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 │ 169-170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9-180頁、第210│ ││ │ │ │ │ 頁背面) │ │├──┼─────┼───┼────────────────┼──────────┼──────┤│ 10 │牛玉珍 │1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3 日13時│1.告訴人牛玉珍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4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冒稱是牛玉│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珍朋友「林珊如」欲借款應急云云,│ 5號偵卷三第54-56頁│取財罪,處有││ │ │ │牛玉珍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5 分│ ) │期徒刑壹年捌││ │ │ │許,在新竹市北區經國路1 段442 巷│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25號之臺大醫院新竹分院ATM ,自其│ 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 ││ │ │ │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046134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3 萬元至梁家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偵5925號偵卷三第57│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14頁) │ ││ │ │ │ │4.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牛玉珍郵局金融卡│ ││ │ │ │ │ 正面影本(見原審卷│ ││ │ │ │ │ 卷二第15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 │ 233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02頁背面、第223│ ││ │ │ │ │ 頁) │ │├──┼─────┼───┼────────────────┼──────────┼──────┤│ 11 │蔡鳳真 │1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 日14時│1.告訴人蔡鳳真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冒稱是蔡鳳│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真朋友「玉蘭」表示欲借款做生意需│ 5號偵卷三第58-60頁│取財罪,處有││ │ │ │要補貨,並邀蔡鳳真另加入LINE綽號│ ) │期徒刑壹年捌││ │ │ │「美夢成真」,蔡鳳真遂陷於錯誤,│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月。 ││ │ │ │於106 年5 月4 日12時6 分許,在新│ 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 ││ │ │ │北市○○區○○路00號之郵局,以臨│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櫃無摺匯款之方式,匯款2 萬5 千元│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至梁家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 偵5925號偵卷三第61│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16頁) │ ││ │ │ │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見原審卷二第17頁│ ││ │ │ │ │ )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5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1頁、第206頁)│ │├──┼─────┼───┼────────────────┼──────────┼──────┤│ 12 │張菱芳 │1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上午│1.告訴人張菱芳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2時47分許,去電冒稱是張菱芳朋友│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黃秀菊」欲借錢急用云云,張菱芳│ 5號偵卷三第65-67頁│取財罪,處有││ │ │ │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 ) │期徒刑壹年捌││ │ │ │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新光商│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月。 ││ │ │ │業銀行ATM ,自其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以│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梁家欣│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68│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4.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明細表(見原審卷二│ ││ │ │ │ │ 第19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5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1頁、第206頁)│ │├──┼─────┼───┼────────────────┼──────────┼──────┤│ 13 │李柏翰 │1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7時│1.告訴人李柏翰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7 分許,去電佯稱是「華納威秀購票│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網站」客服,謊稱因內部人員設定錯│ 5號偵卷三第69-71頁│取財罪,處有││ │ │ │誤,多購買一筆20張電影票之訂票紀│ ) │期徒刑壹年柒││ │ │ │錄,並詢問李柏翰有哪家銀行帳號,│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月。 ││ │ │ │李柏翰回答有第一商業銀行、玉山商│ 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 ││ │ │ │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之帳戶,對方│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詢問李柏翰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上之│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客服電話,李柏翰隨即接獲自稱第一│ 偵5925號偵卷三第72│ ││ │ │ │商業銀行客服來電,要其至附近ATM │ 頁) │ ││ │ │ │操作,李柏翰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時37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4│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號郵局,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 卷二第20頁) │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以ATM 轉│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 ││ │ │ │帳方式,匯款9,985 元至沈佳蒂之國│ 細表(見原審卷二第│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013-24│ 21頁)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79-│ ││ │ │ │ │ 180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4頁、第213頁)│ │├──┼─────┼───┼────────────────┼──────────┼──────┤│ 14 │林玉珠 │1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0時│1.告訴人林玉珠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3分許,去電冒稱是林玉珠朋友「林│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素珍」表示欲借款,並邀林玉珠加入│ 5號偵卷三第73-75頁│取財罪,處有││ │ │ │LINE帳號,林玉珠遂陷於錯誤,於同│ ) │期徒刑壹年捌││ │ │ │日14時7 分許,在基隆市安樂區,自│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其姐之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帳│ 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以ATM 轉│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梁家欣之合作│ 示簡便格式表(見10│ ││ │ │ │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 6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76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4.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 ││ │ │ │ │ 社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 │ 見原審卷二第23頁)│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5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1頁、第206頁)│ │├──┼─────┼───┼────────────────┼──────────┼──────┤│ 15 │李米惠 │1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3時│1.告訴人李米惠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李米│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惠朋友「偕小悅」表示欲借款急用,│ 5號偵卷三第77-78頁│取財罪,處有││ │ │ │3 天後歸還云云,李米惠遂陷於錯誤│ ) │期徒刑壹年柒││ │ │ │,於同日15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月。 ││ │ │ │14時7 分許),在蘇澳鎮蘇西里郵局│ 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 ││ │ │ │,以臨櫃無摺匯款之方式,匯款2 萬│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元至梁家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園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偵5925號偵卷三第79│ ││ │ │ │。 │ 頁) │ ││ │ │ │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5 │ ││ │ │ │ │ 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1頁、第206頁)│ │├──┼─────┼───┼────────────────┼──────────┼──────┤│ 16 │張玉如 │2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2時│1.告訴人張玉如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張玉│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如朋友「芳月」請其幫忙匯款云云,│ 5號偵卷三第80-81頁│取財罪,處有││ │ │ │張玉如遂陷於錯誤,於106年5月4日 │ ) │期徒刑壹年捌││ │ │ │15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10分│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月。 ││ │ │ │許),在彰化商業銀行蘇澳分行,自│ 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 ││ │ │ │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9-42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00號),以ATM轉帳方式 │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匯款3萬元至梁家欣之合作金庫商 │ 偵5925號偵卷三第82│ ││ │ │ │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 頁) │ ││ │ │ │051號帳戶。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5 │ ││ │ │ │ │ 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1頁、第206頁)│ │├──┼─────┼───┼────────────────┼──────────┼──────┤│ 17 │林季楷 │2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8時│1.告訴人林季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5號偵卷三第83-84頁│取財罪,處有││ │ │ │,導致重複扣款,要去ATM 取消設定│ ) │期徒刑壹年捌││ │ │ │云云,林季楷隨即接獲自稱國泰金融│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月。 ││ │ │ │銀行客服來電,要其至附近ATM 操作│ 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 ││ │ │ │,林季楷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5 日1 時10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道│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周路428 號之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偵5925號偵卷三第85│ ││ │ │ │ATM ,將29,985元以跨行存款方式,│ 頁) │ ││ │ │ │存入至沈佳蒂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崇德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24頁) │ ││ │ │ │ │4.CHB DJ機台日誌檔列│ ││ │ │ │ │ 表畫面(見原審卷二│ ││ │ │ │ │ 第25頁) │ ││ │ │ │ │5.彰化縣和美分局伸港│ ││ │ │ │ │ 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見原審│ ││ │ │ │ │ 卷二第26頁) │ ││ │ │ │ │6.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79-│ ││ │ │ │ │ 180頁) │ ││ │ │ │ │7.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4頁、第213頁)│ │├──┼─────┼───┼────────────────┼──────────┼──────┤│ 18 │林士涵 │2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8時│1.告訴人林士涵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9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5號偵卷三第86-90頁│取財罪,處有││ │ │ │,導致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 ) │期徒刑壹年捌││ │ │ │650 元扣款成6,500 元,要協助解除│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月。 ││ │ │ │扣款云云,林士涵隨即接獲自稱花旗│ 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 ││ │ │ │商業銀行客服來電,要其至附近ATM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操作,林士涵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5 月5 日1 時1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 偵5925號偵卷三第91│ ││ │ │ │區重慶北路3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 │ 頁) │ ││ │ │ │同分行之ATM,將29,985元以跨行存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款方式,存入至沈佳蒂之國泰世華商│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000│ 卷二第27頁) │ ││ │ │ │57號帳戶。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79-│ ││ │ │ │ │ 180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4頁、第213頁)│ │├──┼─────┼───┼────────────────┼──────────┼──────┤│ 19 │江阿蕊 │23 │集團機房成員先於106 年5 月1 日15│1.告訴人江阿蕊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時許,去電冒稱是江阿蕊女兒「莊婷│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羽」,謊稱因更換行動電話變更號碼│ 5號偵卷三第92-94頁│取財罪,處有││ │ │ │,後於106 年5 月5 日11時許,再度│ ) │期徒刑壹年拾││ │ │ │去電表示欠別人錢需要10萬元週轉云│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壹月。 ││ │ │ │云,江阿蕊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5 │ 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 ││ │ │ │月5 日15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8│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分),在宜蘭縣○○鄉○○路00號之│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廣興農會,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匯│ 偵5925號偵卷三第95│ ││ │ │ │款10萬元至楊育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頁) │ ││ │ │ │限公司(桃園茄苳郵局)000-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 號帳戶。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28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7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5頁、第218頁)│ │├──┼─────┼───┼────────────────┼──────────┼──────┤│ 20 │陳俋汝 │2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8時│1.被害人陳俋汝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1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訂單時│ 5號偵卷三第96-98頁│取財罪,處有││ │ │ │誤設定為批發商,導致每月會有12筆│ ) │期徒刑壹年捌││ │ │ │訂單,並詢問陳俋汝是用哪間銀行,│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月。 ││ │ │ │會通知銀行作取消設定,陳俋汝稱係│ 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 ││ │ │ │永豐商業銀行後,即接獲自稱是永豐│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銀行客服人員之來電,指示其至ATM │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操作,陳俋汝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 偵5925號偵卷三第99│ ││ │ │ │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分),在│ 頁) │ ││ │ │ │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永豐│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商業銀行ATM ,自其永豐銀行帳戶(│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帳號000-000000 00000000 號),以│ 原審卷二第29頁) │ ││ │ │ │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9元至楊文│4.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捷(起訴書誤載為甘冬元)之中國信│ 交易明細表(見原審│ ││ │ │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卷二第30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26 │ ││ │ │ │ │ 頁、第144-151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03頁背面-第204 │ ││ │ │ │ │ 頁、第224頁) │ │├──┼─────┼───┼────────────────┼──────────┼──────┤│ 21 │黃斌 │2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9時│1.告訴人黃斌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13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指訴(見106偵5925 │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訂單時│ 號偵卷三第100-102 │取財罪,處有││ │ │ │誤植他人團購之書籍,導致會從黃斌│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之郵局帳號扣款,要黃斌至附近ATM │2.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月。 ││ │ │ │,會有郵局客服聯繫,黃斌到郵局後│ 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 ││ │ │ │,即接獲自稱是郵局客服來電,指示│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其操作ATM ,黃斌遂陷於錯誤,於同│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日20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 偵5925號偵卷三第10│ ││ │ │ │,在花蓮市○○路0段000號1樓全家 │ 3頁) │ ││ │ │ │便利商店之台新銀行ATM,轉帳匯款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28,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9,000元)│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至楊文捷(起訴書誤載為甘冬元)│ 原審卷二第31頁) │ ││ │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0000000000 00號帳戶。 │ 表(原審卷一第126 │ ││ │ │ │ │ 頁、第144-151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03頁背面-第204 │ ││ │ │ │ │ 頁、第224頁) │ │├──┼─────┼───┼────────────────┼──────────┼──────┤│ 22 │黃敏瑜 │2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6 日17時│1.告訴人黃敏瑜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27、 │43分許,去電佯稱是「網購書店」客│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28 │服,因黃敏瑜匯款時操作錯誤設定為│ 5號偵卷三第104-106│取財罪,處有││ │ │ │分期付款12期,並問黃敏瑜是用哪家│ 頁、第108-110頁、│期徒刑壹年拾││ │ │ │銀行帳戶匯款,黃敏瑜回答是玉山商│ 第112-114頁) │壹月。 ││ │ │ │業銀行後,即接獲自稱是玉山商業銀│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 │行客服來電,指示其至附近ATM 操作│ 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 ││ │ │ │取消設定,黃敏瑜遂陷於錯誤: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1.於同日19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示簡便格式表(左列│ ││ │ │ │ 54分),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二路│ 第1 、2 筆匯款,見│ ││ │ │ │ 305 號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ATM │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 ,自其玉山銀行帳戶(帳號808-02│ 第107頁、第111頁)│ ││ │ │ │ 000000000000號)以轉帳方式,匯│3.黃敏瑜玉山銀行存摺│ ││ │ │ │ 款29,989元至楊育誠之中華郵政股│ 封面及內頁(見106 │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茄苳郵局)7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11│ ││ │ │ │ 00000000000000 帳戶。 │ 5頁) │ ││ │ │ │2.於同日20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25分),在高雄市苓雅區青年一路│ 諮詢案件紀錄表(見│ ││ │ │ │ 29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原審卷二第32頁) │ ││ │ │ │ ATM ,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將現│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金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 表(原審卷一第197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存入楊育誠之郵│ 頁) │ ││ │ │ │ 局帳戶。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3.同日21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時45分),在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路195 號全家便利商店ATM ,以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ATM 跨行存款方式,將現金29,985│ 第195頁、第218頁)│ ││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1,000 元)│ │ ││ │ │ │ 存入楊育誠之郵局帳戶。 │ │ │├──┼─────┼───┼────────────────┼──────────┼──────┤│ 23 │陳羿君 │2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6 日21時│1.告訴人陳羿君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前某時許,去電向陳羿君同學詐騙,│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稱帳戶有問題,要該同學提供另個帳│ 5號偵卷三第116-117│取財罪,處有││ │ │ │戶作退款動作,陳羿君遂陷入錯誤,│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於同日21時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分│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月。 ││ │ │ │),在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OK-北│ 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 ││ │ │ │投磺溪店(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鳳山│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區),以ATM跨行存款方式,存入29,│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985元至楊育誠之中華郵政股公司( │ 偵5925號偵卷三第11│ ││ │ │ │桃園茄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8頁) │ ││ │ │ │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33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7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5頁、第218頁)│ │├──┼─────┼───┼────────────────┼──────────┼──────┤│ 24 │胡思婷 │3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4時│1.被害人胡思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32、 │40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第1次警詢 │以上共同詐欺││ │ │33、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訂單時│ 筆錄見106偵5925號 │取財罪,處有││ │ │35、 │誤多下訂12筆,要退款給胡思婷,胡│ 偵卷三第119-122頁 │期徒刑貳年。││ │ │37、 │思婷即接獲自稱是郵局客服人員之來│ 、第130-133頁、第 │ ││ │ │38 │電,指示其至ATM 操作,胡思婷遂陷│ 138-141頁、第149-1│ ││ │ │ │於錯誤,在臺北市大安區: │ 52頁、第161-164頁 │ ││ │ │ │1.於同日15時28分許,自其郵局帳戶│ 、第169-172頁;第2│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次警詢筆錄見106偵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8元至│ 5925號偵卷三第123-│ ││ │ │ │ 陳根旺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 125頁、第134-136頁│ ││ │ │ │ 000000號帳戶。 │ 、第142-144頁、第 │ ││ │ │ │2.於同日17時15分許,以ATM 跨行存│ 153-155頁、第165-1│ ││ │ │ │ 款方式,將24,985元(起訴書誤載│ 67 頁、第173-175頁│ ││ │ │ │ 為2 萬5000元,扣除手續費)存入│ ) │ ││ │ │ │ 歐陽碧玉之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 │ 區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3.於同日17時26分許,以ATM 跨行存│ 示簡便格式表(左列│ ││ │ │ │ 款方式,將4,985 元(起訴書誤載│ 第1筆匯款至陳根旺 │ ││ │ │ │ 為5 千元,扣除手續費)存入至歐│ 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 │ │ │ 陽碧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帳戶資料,見106偵 │ ││ │ │ │4.於同日17時8 分(起訴書誤載為40│ 5925號偵卷三第126 │ ││ │ │ │ 分)許,自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 頁;左列第4筆匯款 │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至歐陽碧玉所有之第│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8元(│ 一商業銀行帳戶資料│ ││ │ │ │ 起訴書誤載為30,003元,扣除手續│ ,見106偵5925號偵 │ ││ │ │ │ 費)至歐陽碧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 卷三第第156頁;左 │ ││ │ │ │ 戶。 │ 列第5筆匯款至歐陽 │ ││ │ │ │5.於同日17時42分許,自其華南商業│ 碧玉所有之國泰世華│ ││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商業銀行資料,見10│ ││ │ │ │ 號),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將 │ 6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 168頁) │ ││ │ │ │ 扣除手續費)存入歐陽碧玉之國泰│3.胡思婷之台北富邦商│ ││ │ │ │ 世華商業銀行(大直分行)013-11│ 業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 │ 封面及內頁(見106 │ ││ │ │ │6.於同日17時46分許,以ATM 跨行存│ 偵5925號偵卷三第13│ ││ │ │ │ 款方式,將25,000元,存入歐陽碧│ 7頁) │ ││ │ │ │ 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4.胡思婷之上海商業銀│ ││ │ │ │ │ 行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 │ │ │ │ (見106偵5925號偵 │ ││ │ │ │ │ 卷三第145頁) │ ││ │ │ │ │5.胡思婷之自動化通路│ ││ │ │ │ │ 歷史交易記錄查詢(│ ││ │ │ │ │ 見106偵5925號偵卷 │ ││ │ │ │ │ 三第176頁)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34頁) │ ││ │ │ │ │7.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55 │ ││ │ │ │ │ 頁、第181頁、第203│ ││ │ │ │ │ -208頁、第209頁) │ ││ │ │ │ │8.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4頁背面、第180│ ││ │ │ │ │ 頁背面-第181頁、第│ ││ │ │ │ │ 183頁背面、第208頁│ ││ │ │ │ │ 、第211頁、第212頁│ ││ │ │ │ │ 背面) │ │├──┼─────┼───┼────────────────┼──────────┼──────┤│ 25 │鄧依昀 │3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2時│1.被害人鄧依昀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0分許,去電佯稱是「蝦皮購物網」│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因購買商品多出十幾個商品,│ 5號偵卷三第127-128│取財罪,處有││ │ │ │要鄧依昀至ATM 處理,鄧依昀遂陷於│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錯誤,於同日15時54分許,在桃園市│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月。 ││ │ │ │龍潭區中興路209 號之萊爾富便利商│ 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 ││ │ │ │店桃園龍潭二店ATM ,自其臺灣商業│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 │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12│ 偵5925號偵卷三第12│ ││ │ │ │元至陳根旺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 9頁) │ ││ │ │ │00000000 號帳戶。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55 │ ││ │ │ │ │ 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0頁背面、第211│ ││ │ │ │ │ 頁) │ │├──┼─────┼───┼────────────────┼──────────┼──────┤│ 26 │林子堯 │3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6時│1.告訴人林子堯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二手書」客服,因林子堯於萊 │ 5號偵卷三第146-147│取財罪,處有││ │ │ │菜爾富超商簽收時,誤簽訂購單又多│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下訂12筆,會由郵局來解除訂購,林│2.林子堯之中國信託銀│月。 ││ │ │ │子堯隨即接獲自稱是郵局客服來電,│ 行交易明細表(見10│ ││ │ │ │指示其至ATM操作,林子堯遂陷於錯 │ 6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誤,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 000○○ ○ ○○ ○ ○ ○○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商│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店ATM,自其郵局帳戶(帳號700-03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000000000000號),以跨行存款方式│ 卷二第35頁) │ ││ │ │ │,將29,985元存入林藝蓉之臺灣土地│4.耕園派出所金融機構│ ││ │ │ │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0│ 聯防機制通報單(見│ ││ │ │ │號帳戶。 │ 原審卷二第36頁) │ ││ │ │ │ │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37頁) │ ││ │ │ │ │7.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8 │ ││ │ │ │ │ 頁) │ ││ │ │ │ │8.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8頁背面、第220│ ││ │ │ │ │ 頁背面) │ │├──┼─────┼───┼────────────────┼──────────┼──────┤│ 27 │曾建發 │3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6時│1.告訴人曾建發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6分許,去電佯稱是「惡魔手機殼拍│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賣」客服,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曾建│ 5號偵卷三第157-159│取財罪,處有││ │ │ │發帳戶重複扣款,要幫曾建發聯絡郵│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局取消交易,曾建發隨即接獲自稱郵│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月。 ││ │ │ │局客服人員之來電,要曾建發至附近│ 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 ││ │ │ │操作ATM,曾建發遂陷於錯誤,於同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鶯歌區中正│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三路283之1號統一便利商店ATM,自 │ 偵5925號偵卷三第16│ ││ │ │ │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0頁) │ ││ │ │ │6691號),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元存入歐陽碧玉之第一商業銀行(內│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科園區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原審卷二第38頁) │ ││ │ │ │。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39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03 │ ││ │ │ │ │ -208頁、第209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4頁背面、第208│ ││ │ │ │ │ 頁背面) │ │├──┼─────┼───┼────────────────┼──────────┼──────┤│ 28 │劉照煒 │3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8時│1.告訴人劉照煒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40、 │0 分許,去電佯稱是「露天拍賣」工│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42、 │作人員詐騙劉照煒,劉照煒因而陷於│ 5號偵卷三第177-178│取財罪,處有││ │ │43 │錯誤,依指示在新竹市北區: │ 頁、第180-181頁、│期徒刑壹年拾││ │ │ │1.於同日20時19分許,自遠東商業銀│ 第185-186頁、第188│壹月。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9頁)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12元│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至歐陽碧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 ││ │ │ │ 大直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戶。 │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2.於同日20時57分許,自其華南銀行│ 1 筆匯款至歐陽碧玉│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4,985元 │ 帳戶,見106偵5925 │ ││ │ │ │ 至歐陽碧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號偵卷三第179頁; │ ││ │ │ │ 戶。 │ 左列第2-4筆匯款至 │ ││ │ │ │3.於同日22時30分許,自其華南銀行│ 林祥之臺灣新光商業│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銀行帳戶,見106偵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5925號偵卷三第187 │ ││ │ │ │ 至林祥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3-02│ 、190頁) │ ││ │ │ │ 00000000000帳戶。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4.於同日22時40分許,自其華南銀行│ 表(原審卷一第158 │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 、181頁) │ ││ │ │ │ ),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1,985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元至林祥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58頁、第183頁背│ ││ │ │ │ │ 面、第188頁背面-第│ ││ │ │ │ │ 189頁、第212頁、第│ ││ │ │ │ │ 215頁背面) │ │├──┼─────┼───┼────────────────┼──────────┼──────┤│ 29 │吳沇哲 │4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9時│1.告訴人吳沇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44、 │18分許,去電佯稱是FACEBOOK某賣家│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47、 │會計部,謊稱因吳沇哲女友顏嘉君先│ 5號偵卷三第182-183│取財罪,處有││ │ │48 │前購買內衣褲於選購時誤按交易,要│ 頁、第191-192頁、│期徒刑貳年。││ │ │ │退款並補償購物金,令吳沇哲去操作│ 第204-205頁、第207│ ││ │ │ │ATM ,吳沇哲隨即接獲自稱兆豐商業│ -208頁) │ ││ │ │ │銀行行員電話謊稱收到廠商退款,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 │ │ │轉給吳沇哲云云,吳沇哲遂陷於錯誤│ 山分局甲園派出所受│ ││ │ │ │,在高雄市楠梓區及橋頭區: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1.於同日22時12分許,自其兆豐商業│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偵5925號偵卷三第18│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4頁、第193頁、第20│ ││ │ │ │ 29,989元至林祥之臺灣新光商業銀│ 6頁、第209頁) │ ││ │ │ │ 行帳戶。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2.於同日22時50分許,以跨行存款方│ 款明細查詢(左列第│ ││ │ │ │ 式,將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 1 、3 、4 筆匯款,│ ││ │ │ │ 萬元,須扣手續費)存入至林祥之│ 見原審卷二第40-41 │ ││ │ │ │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頁) │ ││ │ │ │3.於106 年5 月8 日0 時3 分許,自│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以網路銀行│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轉帳方式,匯款49,999元至林祥之│ 卷二第42頁) │ ││ │ │ │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 │ │ │4.於106 年5 月8 日0 時14分許,自│ 山分局甲園派出所金│ ││ │ │ │ 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以網路銀行│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轉帳方式,匯款49,999元至林祥之│ 單(見原審卷二第43│ ││ │ │ │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頁) │ ││ │ │ │ │6.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58 │ ││ │ │ │ │ 頁) │ ││ │ │ │ │7.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8頁背面-第189 │ ││ │ │ │ │ 頁、第215頁) │ │├──┼─────┼───┼────────────────┼──────────┼──────┤│ 30 │李家彬 │4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20時│1.告訴人李家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46 │12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員工設定疏失,可│ 5號偵卷三第194-197│取財罪,處有││ │ │ │能重複扣款,要去ATM取消設定並檢 │ 頁、第199-202頁)│期徒刑壹年拾││ │ │ │查帳戶餘額云云,李家彬隨即接獲自│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月。 ││ │ │ │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來電,要其│ 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 ││ │ │ │至附近ATM操作,李家彬遂陷於錯誤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在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75巷218弄 │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75號3樓住家: │ 偵5925號偵卷三第19│ ││ │ │ │1.於同日22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8頁、第203頁) │ ││ │ │ │ 22時59分),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14號),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 原審卷二第44頁) │ ││ │ │ │ 49,987元至林藝蓉之中華郵政股份│4.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 │ │ │ 有限公司(新莊中港郵局)700-24│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款項通報單(見原審│ ││ │ │ │2.於同日23時09分許,自同上帳戶,│ 卷二第45頁) │ ││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1,345元至│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 │ │ │ 林藝蓉之郵局帳戶。 │ 湖分局東湖派出所金│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見原審卷二第46│ ││ │ │ │ │ 頁) │ ││ │ │ │ │6.中國信託銀行台幣活│ ││ │ │ │ │ 存明細擷圖、台新銀│ ││ │ │ │ │ 行明細內容擷圖(見│ ││ │ │ │ │ 原審卷二第47頁) │ ││ │ │ │ │7.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8 │ ││ │ │ │ │ 頁) │ ││ │ │ │ │8.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8頁背面、第220│ ││ │ │ │ │ 頁) │ │├──┼─────┼───┼────────────────┼──────────┼──────┤│ 31 │莊美玉 │4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8 日9 時│1.告訴人莊美玉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分許,去電冒稱是莊美玉朋友,謊稱│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要借款25萬元云云,莊美玉遂陷於錯│ 5號偵卷三第210-211│取財罪,處有││ │ │ │誤,表示存款沒這麼多,而於同日14│ 頁) │期徒刑壹年拾││ │ │ │時0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許),│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壹月。 ││ │ │ │在宜蘭縣羅東鎮,自其國泰世華商業│ 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匯款12萬│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元至林藝蓉之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 偵5925號偵卷三第21│ ││ │ │ │業區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2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48頁) │ ││ │ │ │ │4.國泰商業銀行匯出匯│ ││ │ │ │ │ 款憑證(見原審卷二│ ││ │ │ │ │ 第49頁) │ ││ │ │ │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 │ │ │ │ 湖分局東湖派出所金│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見原審卷二第46│ ││ │ │ │ │ 頁) │ ││ │ │ │ │6.中國信託銀行台幣活│ ││ │ │ │ │ 存明細擷圖、台新銀│ ││ │ │ │ │ 行明細內容擷圖(見│ ││ │ │ │ │ 原審卷二第47頁) │ ││ │ │ │ │7.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66-│ ││ │ │ │ │ 167頁) │ ││ │ │ │ │8.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6-177頁、第209│ ││ │ │ │ │ 頁) │ │├──┼─────┼───┼────────────────┼──────────┼──────┤│ 32 │步美桂 │5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3時│1.告訴人步美桂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2分許,去電冒稱是步美桂大阿姨「│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邱花」,並另加入LINE帳號,於同月│ 5號偵卷三第213-217│取財罪,處有││ │ │ │8 日9 時59分許,續以LINE通訊表示│ 頁) │期徒刑壹年拾││ │ │ │要借款20萬元云云,步美桂陷於錯誤│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壹月。 ││ │ │ │,稱只能先借10萬元,遂於同日11時│ 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 ││ │ │ │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在高雄市鳳山區某郵局,以臨櫃無摺│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存款方式,匯款10萬元至簡嘉佑之中│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湖西湖郵局│ 218頁)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50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9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4頁、第217頁背│ ││ │ │ │ │ 面) │ │├──┼─────┼───┼────────────────┼──────────┼──────┤│ 33 │陳冠丞 │5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8 日17時│1.告訴人陳冠丞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7分許(原審誤載爲5月9日),去電佯│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稱是「EZ電影訂票平臺」客服,詢問│ 5號偵卷三第221-222│取財罪,處有││ │ │ │陳冠丞是否有確實去看106年2月份之│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電影刀劍神域,並稱網路訂票時重複│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月。 ││ │ │ │訂票50筆,會把資料給陳冠丞刷卡之│ 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 ││ │ │ │第一商業銀行請他們向陳冠丞說明如│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何處理,陳冠丞隨即接獲自稱第一商│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業銀行客服來電,要去ATM取消設定 │ 偵5925號偵卷三第22│ ││ │ │ │,且來電顯示號碼與信用卡號面之銀│ 3頁) │ ││ │ │ │行電話號碼相同,陳冠丞遂陷於錯誤│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於同日19時46分許,在高雄市岡山│ 表(原審卷一第222 │ ││ │ │ │區某ATM,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 000號),以跨行│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存款方式將29,985元存入至許貴敦之│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鎮分行)006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2頁背面、第207│ ││ │ │ │ │ 頁) │ │├──┼─────┼───┼────────────────┼──────────┼──────┤│ 34 │陳信宏 │5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8 日18時│1.告訴人陳信宏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53、 │54分許,去電佯稱陳信宏之前在網路│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54、 │EZ訂購商品,設定錯誤,變成團購付│ 5號偵卷三第224-225│取財罪,處有││ │ │55、 │款,須至銀行更改取消,陳信宏遂陷│ 頁、第227-228頁、 │期徒刑貳年。││ │ │56 │於錯誤,在新北市永和區或板橋區:│ 第230-231頁、第233│ ││ │ │ │1.於同日19時54、56分許,自其玉山│ -234頁、第236-237 │ ││ │ │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00000000號),匯款29,987元、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 │ │ │ 29,987元(起訴書誤載爲59947元) │ 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 ││ │ │ │ ,至連偵琪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新店分行)000-00000000 00000號│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 帳戶。 │ 1 、2 、3 、5 筆匯│ ││ │ │ │2.於同日20時54分許,自其玉山商業│ 款至連偵琪合作金庫│ ││ │ │ │ 銀行帳戶,以跨行存款方式,將 │ 銀行帳戶,見106偵 │ ││ │ │ │ 28,985元存入連偵琪之合作金庫銀│ 5925號偵卷三卷第 │ ││ │ │ │ 行帳戶。 │ 226頁、第229、第 │ ││ │ │ │3.於同日21時00分許,自其玉山銀行│ 232頁、第235頁、第│ ││ │ │ │ 帳戶,以跨行存款方式,將985元 │ 238頁;左列第4筆匯│ ││ │ │ │ 存入連偵琪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款至許貴敦合作金庫│ ││ │ │ │4.於同日21時20分許,自其郵局帳戶│ 銀行帳戶,見106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5925號偵卷三第235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元存│ 頁) │ ││ │ │ │ 入許貴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鎮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 表(原審卷一第213 │ ││ │ │ │ 戶。 │ 頁、第222頁) │ ││ │ │ │5.於同日21時24分許,自其郵局帳戶│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元存│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入連偵琪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0頁背面、第172│ ││ │ │ │ │ 頁背面、第205頁背 │ ││ │ │ │ │ 面、第207頁) │ │├──┼─────┼───┼────────────────┼──────────┼──────┤│ 35 │鄧福山 │5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9 日10時│1.被害人鄧福山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5分許,去電冒稱是鄧福山友人「劉│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亞文」,謊稱有票要軋需要借款云云│ 5號偵卷三第239-240│取財罪,處有││ │ │ │,鄧福山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0 │ 頁) │期徒刑貳年。││ │ │ │分許,在新北市之國泰世華銀行福和│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 │ │ │分行,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 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 ││ │ │ │000-000000000000號),以臨櫃無摺│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匯款方式,匯款17萬元至潘姿妤之合│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號帳戶。 │ 241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52頁)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 │ │ │ │ 出匯款憑證(見原審│ ││ │ │ │ │ 卷二第53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二第116-│ ││ │ │ │ │ 117頁、第118-119頁│ ││ │ │ │ │ )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3頁、第207頁背│ ││ │ │ │ │ 面) │ │├──┼─────┼───┼────────────────┼──────────┼──────┤│ 36 │李沛婕 │5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9 日14時│1.告訴人李沛婕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李沛│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婕朋友「黃麗珍」謊稱急需用錢3萬 │ 5號偵卷三第242-244│取財罪,處有││ │ │ │元云云,李沛婕遂陷於錯誤,於106 │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年5月9日15時16、17分許,在新北市│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月。 ││ │ │ │蘆洲區三民路38號之遠東銀行蘆洲分│ 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 ││ │ │ │行,從朋友吳昭源的帳戶(帳號805-│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0000號),以臨櫃匯款方│ 簡便格式表(誤載為│ ││ │ │ │式,匯款3萬元至陳宥樺之第一商業 │ 106年05月10日匯款 │ ││ │ │ │銀行(萬巒分行)000-000000 00000│ ,見106偵5925號偵 │ ││ │ │ │號帳戶。 │ 卷三第245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54頁) │ ││ │ │ │ │4.匯款單影本(不清楚│ ││ │ │ │ │ ,見原審卷二第55頁│ ││ │ │ │ │ )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30-│ ││ │ │ │ │ 231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27-229頁) │ │├──┼─────┼───┼────────────────┼──────────┼──────┤│ 37 │許吳成 │5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9 日17時│1.告訴人許吳成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60 │42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系統異常,將帳戶│ 5925號偵卷三第 │取財罪,處有││ │ │ │設定為分期付款,將有行員與許吳成│ 246-247 頁、第249 │期徒刑壹年拾││ │ │ │聯繫,許吳成隨即接獲自稱銀行行員│ -250頁) │月。 ││ │ │ │來電,要求許吳成去ATM 操作解除分│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期設定,許吳成遂陷於錯誤,在新竹│ 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 ││ │ │ │市中華路4段某處: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1.於同日20時55分許,自其妻之國泰│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 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 248頁、第251頁) │ ││ │ │ │ 匯款28,989元至陳宥樺之第一商業│3.許吳成之存摺內頁影│ ││ │ │ │ 銀行(萬巒分行)000-0000000000│ 本(見原審卷二第51│ ││ │ │ │ 8 號帳戶。 │ 頁) │ ││ │ │ │2.於同日21時18分許,以ATM 現金存│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款方式,將29,985元(起訴書誤載│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為3 萬元)存入陳宥樺之第一商業│ 卷二第56頁) │ ││ │ │ │ 銀行帳戶。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30-│ ││ │ │ │ │ 231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27-229頁) │ │├──┼─────┼───┼────────────────┼──────────┼──────┤│ 38 │黃文吟 │6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0時│1.告訴人黃文吟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黃文│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吟朋友「陳麗君」,謊稱因手頭緊要│ 5號偵卷三第252-253│取財罪,處有││ │ │ │借15萬元云云,黃文吟遂陷於錯誤,│ 頁) │期徒刑貳年。││ │ │ │於同日10時55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 │ │ │大湖街166巷2號之大湖郵局,以臨櫃│ 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 ││ │ │ │無摺匯款方式,匯款15萬元至許湘淋│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大同│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 254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57頁) │ ││ │ │ │ │4.匯款單影本(不清楚│ ││ │ │ │ │ ,見原審卷二第58頁│ ││ │ │ │ │ )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00-│ ││ │ │ │ │ 201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6頁背面、第219│ ││ │ │ │ │ 頁) │ │├──┼─────┼───┼────────────────┼──────────┼──────┤│ 39 │張賴阿蘇 │6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4時│1.告訴人張賴阿蘇於警│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去電冒稱是張賴阿蘇之女兒│ 詢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謊稱亟需用錢云云,張賴阿蘇遂陷│ 5925號偵卷三第255-│取財罪,處有││ │ │ │於錯誤,於同日14時53分許,在宜蘭│ 256頁) │期徒刑壹年拾││ │ │ │縣○○鄉○○路0段000號之五結農會│2.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壹月。 ││ │ │ │立澤辦事處,自其女兒帳戶(帳號 │ 表(原審卷一第234 │ ││ │ │ │00000000000000號),以臨櫃無摺匯│ 頁) │ ││ │ │ │款方式,匯款11萬元至陳偉清之中國│3.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戶。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03頁、第223頁背│ ││ │ │ │ │ 面) │ │├──┼─────┼───┼────────────────┼──────────┼──────┤│ 40 │陳怡臻 │6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6時│1.告訴人陳怡臻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64、 │56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原審卷二│以上共同詐欺││ │ │65、 │臺」客服,謊稱因作業疏失,電影票│ 第121-122 頁) │取財罪,處有││ │ │67、 │多訂1 筆套票,要幫陳怡臻解除設定│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期徒刑貳年。││ │ │69 │,陳怡臻隨即接獲自稱第一商業銀行│ 港分局舊莊派出所受│ ││ │ │ │客服人員來電,要求陳怡臻去ATM 操│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作解除分期設定,陳怡臻遂陷於錯誤│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在臺北市南港區某處: │ 1 、2 、5 筆匯款至│ ││ │ │ │1.於同日18時0 分許,自其臺灣銀行│ 張琇敏所有玉山商業│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78│ 銀行帳戶,見106偵 │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5925號偵卷三第260 │ ││ │ │ │ 2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2元│ 頁、第263頁、第266│ ││ │ │ │ ,須扣除手續費),至張琇敏之玉│ 頁、第280頁;左列 │ ││ │ │ │ 山商業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 第3、4筆匯款至張琇│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敏所有彰化商業銀行│ ││ │ │ │2.於同日18時39分許,自同上帳戶,│ 帳戶,見106偵5925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匯款29,985元(│ 號偵卷三第266頁、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須扣除手續│ 第273頁) │ ││ │ │ │ 費),至張琇敏之玉山商業銀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大雅分行)帳戶。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3.於同日18時45分許,自同上帳戶,│ 原審卷二第59頁)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張│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琇敏之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表(原審卷一第187-│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187頁背面、第224│ ││ │ │ │4.於同日18時52分許,自同上帳戶,│ 頁) │ ││ │ │ │ 以ATM 轉帳款方式,匯款3 萬元至│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張琇敏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5.於同日18時59分許,自同上帳戶,│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匯款29,985元(│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須扣除手續│ 第181頁背面-第182 │ ││ │ │ │ 費),至張琇敏之玉山商業銀行帳│ 頁、第211頁背面、 │ ││ │ │ │ 戶。 │ 第220頁背面、第221│ ││ │ │ │ │ 頁背面) │ │├──┼─────┼───┼────────────────┼──────────┼──────┤│ 41 │陳昱勳 │6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8時│1.告訴人陳昱勳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72、 │0 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73、 │臺」客服,謊稱因先前購買電影票時│ 5925號偵卷三第267-│取財罪,處有││ │ │78 │多刷10筆,會請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與│ 269頁、第288-290頁│期徒刑壹年拾││ │ │ │陳昱勳聯繫,陳昱勳隨即接獲自稱玉│ 、第292-294頁、第 │壹月。 ││ │ │ │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陳昱勳去│ 311-313頁) │ ││ │ │ │ATM 操作解除自動扣款設定,陳昱勳│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 ││ │ │ │遂陷於錯誤,在彰化縣埔鹽鄉、秀水│ 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 ││ │ │ │鄉等處(起訴書誤載為田中鎮),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別: │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1.於106 年5 月10日18時51分許,自│ 1 、2筆匯款至張琇 │ ││ │ │ │ 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ATM 轉帳方│ 敏所有彰化商業銀行│ ││ │ │ │ 式,匯款29,987元至張琇敏之彰化│ 帳戶,各見106偵 │ ││ │ │ │ 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 5925號偵卷三第270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頁、第291頁;左列 │ ││ │ │ │2.於106年5月10日20時31分許,自其│ 第3筆匯款至張琇敏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ATM跨行存 │ 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 ││ │ │ │ 款方式,存入29,985元至張琇敏之│ 戶,見106偵5925號 │ ││ │ │ │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 偵卷三第295頁) │ ││ │ │ │3.於106年5月10日20時35分許,自其│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 ││ │ │ │ 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ATM 跨│ 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 ││ │ │ │ 行存款方式,存入29,985元元至張│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琇敏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4.於106 年5 月11日凌晨0 時13分許│ 4 筆匯款至陳偉清所│ ││ │ │ │ ,自其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ATM 跨行存款方式,存入29,989元│ 帳戶,見106偵5925 │ ││ │ │ │ 至陳偉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 號偵卷三第314頁)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87-│ ││ │ │ │ │ 第187頁背面、第224│ ││ │ │ │ │ 頁、第234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1頁背面-第182 │ ││ │ │ │ │ 頁、第203頁、第211│ ││ │ │ │ │ 頁背面、第220頁背 │ ││ │ │ │ │ 面、第221頁背面、 │ ││ │ │ │ │ 第223頁背面) │ │├──┼─────┼───┼────────────────┼──────────┼──────┤│ 42 │陶珣 │6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7時│1.被害人陶珣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46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指訴(見106偵5925 │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先前購買電影票時│ 號偵卷三第274-276 │取財罪,處有││ │ │ │多訂幾筆,詢問陶珣是否要取消消費│ 頁) │期徒刑壹年柒││ │ │ │,並稱匯有郵局人員打電話確認資料│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陶珣隨即接獲自稱郵局人員來電,│ 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 ││ │ │ │要求陶珣去ATM 操作,陶珣遂陷於錯│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誤,於同日18時52分許,在新竹市○○ ○○○○○○○000 ○ ○○ ○ ○ ○區○○路0000號交通大學內之交通大│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學郵局(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大安區│ 277頁) │ ││ │ │ │),自其郵局帳號(帳戶000-000000│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000000000 號),以ATM 轉帳方式,│ 表(原審卷一第224 │ ││ │ │ │匯款14,012元至張琇敏之玉山商業銀│ 頁) │ ││ │ │ │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000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號帳戶。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20頁背面、第221│ ││ │ │ │ │ 頁背面) │ │├──┼─────┼───┼────────────────┼──────────┼──────┤│ 43 │鄭伊婷 │7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年5月10日19時43│1.告訴人鄭伊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分前之某時許,以不詳方式詐騙鄭伊│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婷,致其陷於錯誤,於106年5月10日│ 5925號偵卷三第281-│取財罪,處有││ │ │ │19時42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 282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段1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蘆洲分行,自│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月。 ││ │ │ │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12 │ 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 ││ │ │ │-000000 000000號),以ATM轉帳方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式,匯款29,987元至張琇敏之彰化商│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業銀行(豐原分行)009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283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60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87-│ ││ │ │ │ │ 第187頁背面)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1頁背面-第182 │ ││ │ │ │ │ 頁、第211頁背面) │ │├──┼─────┼───┼────────────────┼──────────┼──────┤│ 44 │江建逸 │7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9時│1.告訴人江建逸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9分許,去電佯稱是某賣家,謊稱江│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建逸訂購之貨品有誤,刷錯條碼,須│ 5925號偵卷三第284-│取財罪,處有││ │ │ │持金融卡至ATM取消交易,致江建逸 │ 286頁) │期徒刑壹年柒││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5分許(起訴│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月。 ││ │ │ │書誤載為9分),在臺南市永康區鹽 │ 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 ││ │ │ │洲里仁愛街19號、21號之統一便利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店,自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16號)以ATM轉帳方式,匯款18,124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元至陳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3 │ 287頁)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61頁) │ ││ │ │ │ │4.中國信託銀行鹽行分│ ││ │ │ │ │ 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 ││ │ │ │ │ (見原審卷二第62頁│ ││ │ │ │ │ )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59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1頁、第216頁背│ ││ │ │ │ │ 面) │ │├──┼─────┼───┼────────────────┼──────────┼──────┤│ 45 │鄧詠晴 │7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9時│1.被害人鄧詠晴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7分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賣家,謊│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稱因作業疏失,將鄧詠晴帳戶設定為│ 5925號偵卷三第296-│取財罪,處有││ │ │ │分期付款,欲協助停止分期付款,並│ 298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要求鄧詠晴確認帳戶餘額,鄧詠晴遂│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月。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51分許,在臺│ 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 ││ │ │ │北市○○區○○路0號之臺北藝術大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學,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00000000號)以ATM轉帳方式,匯款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24,567元至陳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 299頁) │ ││ │ │ │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63頁) │ ││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見原審卷二│ ││ │ │ │ │ 第64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59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1頁、第216頁背│ ││ │ │ │ │ 面) │ │├──┼─────┼───┼────────────────┼──────────┼──────┤│ 46 │翁靜禪 │7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9時│1.告訴人翁靜禪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76、 │17分許,去電佯稱是「Hanpeique涵 │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77 │沛」工作人員,謊稱因提貨單製作錯│ 5925號偵卷三第300-│取財罪,處有││ │ │ │誤將致翁靜禪名下之金融卡陸續受損│ 302頁、第304-306頁│期徒刑壹年拾││ │ │ │,翁靜禪遂陷於錯誤,陸續: │ 、第308-310頁) │月。 ││ │ │ │1.於同日21時4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 │ 40分),在桃園市○○路000號敏 │ 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 ││ │ │ │ 盛綜合醫院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ATM(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蘆洲區)│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 ,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 │ 1筆資料,見106偵 │ ││ │ │ │ 000-00 0000000000號),以ATM轉│ 5925號偵卷三第303 │ ││ │ │ │ 帳方式,匯款29,989元至陳偉清之│ 頁)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3 │3.台新銀行、臺灣中小│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企業銀行之交易明細│ ││ │ │ │2.於同日21時59分許,在新北市○○○ ○0 ○○○○○0 ○○ ○○ ○ ○ ○ 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 2筆資料,見106偵 │ ││ │ │ │ 新工門市ATM (起訴書誤載為新北│ 5925號偵卷三第307 │ ││ │ │ │ 市蘆洲區),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 頁、原審卷二第66-6│ ││ │ │ │ ,將現金10,985元(起訴書誤載為│ 7頁) │ ││ │ │ │ 11,000元,扣除手續費),匯入陳│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3.於同日22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原審卷二第65頁) │ ││ │ │ │ 5 分),在不詳處所,以行動電話│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連接網際網路,藉網路銀行轉帳方│ 表(原審卷一第159 │ ││ │ │ │ 式,自其國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頁) │ ││ │ │ │ 000-000000000000),將23,076元│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匯款至陳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帳戶。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1頁、第216頁背│ ││ │ │ │ │ 面) │ │├──┼─────┼───┼────────────────┼──────────┼──────┤│ 47 │蔡永昌 │7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2時│1.告訴人蔡永昌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80 │30分許,去電冒稱是蔡永昌股東「張│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銘鍚」,要退股份,蔡永昌遂陷於錯│ 5925號偵卷三第319-│取財罪,處有││ │ │ │誤,在臺南市善化區之臺灣中小企業│ 321頁) │期徒刑貳年肆││ │ │ │銀行,陸續: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月。 ││ │ │ │1.於同日16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爲 │ 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 ││ │ │ │ 14時30分),自其帳戶(帳號051-7│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0000000000號)提款後,再匯款 │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 30萬元至張永華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1筆資料見106偵5925│ ││ │ │ │ 限公司(蘇澳馬賽郵局)000-0000│ 號偵卷三第318頁、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左列第2筆資料見106│ ││ │ │ │2.於同日14時30分許,自其帳戶(帳│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提款後,│ 322頁) │ ││ │ │ │ 匯款70萬元至張永華之合作金庫羅│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起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訴書誤載為張永華之郵局帳號)。│ 卷二第68-69頁) │ ││ │ │ │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 │ 款申請書2紙(見原 │ ││ │ │ │ │ 審卷二第70-71頁)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72頁) │ ││ │ │ │ │6.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6 │ ││ │ │ │ │ 頁) │ ││ │ │ │ │7.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64頁、第208頁)│ ││ │ │ │ │ │ ││ │ │ │ │ │ │├──┼─────┼───┼────────────────┼──────────┼──────┤│ 48 │李玉蓮 │8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2時│1.告訴人李玉蓮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88 │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李玉│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蓮友人,謊稱缺錢急用云云,李玉蓮│ 5925號偵卷三第323-│取財罪,處有││ │ │ │遂陷於錯誤: │ 325頁) │期徒刑壹年拾││ │ │ │1.於106 年5 月15日15時30分許,在│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月。 ││ │ │ │ 高雄市三民區鼎泰里明誠二路118 │ 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 ││ │ │ │ 號之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自│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808-03│ 警示簡便格式表(左│ ││ │ │ │ 00000000000 號),以ATM 轉帳方│ 列第1 、2 筆資料各│ ││ │ │ │ 式,匯款3 萬元至吳亭儀之臺灣新│ 見106偵5925號偵卷 │ ││ │ │ │ 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 三第326頁、第352頁│ ││ │ │ │ 帳戶。 │ ) │ ││ │ │ │2.於106 年5 月16日16時39分許,在│3.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玉山│ 交易明細表(見原審│ ││ │ │ │ 商業銀行澄清分行,自其玉山銀行│ 卷二第73頁) │ ││ │ │ │ 帳戶,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元至林天鴻之第一商業銀行(平鎮│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卷二第83頁、第84頁│ ││ │ │ │ │ )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60 │ ││ │ │ │ │ 頁、第189-190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7頁背面、第190│ ││ │ │ │ │ 頁背面、第210頁、 │ ││ │ │ │ │ 第216頁) │ │├──┼─────┼───┼────────────────┼──────────┼──────┤│ 49 │鄒行知 │8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5時│1.告訴人鄒行知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 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綽│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號「公路阿榮」之友人,謊稱要周轉│ 5925號偵卷三第327-│取財罪,處有││ │ │ │云云,鄒行知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6│ 329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時19分、20分許,在臺中市西區大全│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月。 ││ │ │ │街42號之臺中大全街郵局,自其郵局│ 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吳│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亭儀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0000000 號帳戶。 │ 330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74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60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0頁背面、第216│ ││ │ │ │ │ 頁) │ │├──┼─────┼───┼────────────────┼──────────┼──────┤│ 50 │林泳洲 │8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4時│1.被害人林泳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以通訊軟體LIN 傳訊冒稱是其友│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人「王輝榮」,謊稱急需用錢周轉云│ 5號偵卷三第331-333│取財罪,處有││ │ │ │云,林泳洲回訊詢問是否要以現金面│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交方式給款,集團成員續謊稱在忙無│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月。 ││ │ │ │法面交,希望用匯款方式,林泳洲遂│ 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0分許(起訴│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書誤載為9 分),在彰化縣彰化市進│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德路1 號之彰化師大郵局,自其郵局│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34頁)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吳│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亭儀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0000000 號帳戶。 │ 原審卷二第75頁) │ ││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見原審卷二│ ││ │ │ │ │ 第76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60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0頁背面、第216│ ││ │ │ │ │ 頁) │ │├──┼─────┼───┼────────────────┼──────────┼──────┤│ 51 │韓瑞 │8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1時│1.被害人韓瑞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許前某時許,去電向韓瑞之母冒稱是│ 指訴(見106偵5925 │以上共同詐欺││ │ │ │以前鄰居,謊稱因住院急用錢,致韓│ 號偵卷三第335-337 │取財罪,處有││ │ │ │瑞之母陷於錯誤,託韓瑞去銀行匯款│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韓瑞亦不疑有他,遂於同日11時28│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月。 ││ │ │ │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某處,自其彰│ 山一分局木新派出所│ ││ │ │ │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447801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3 萬元至葛天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新樹分行)000 -000000000000 號│ 第338頁) │ ││ │ │ │帳戶。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82-│ ││ │ │ │ │ 183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2頁背面-第183 │ ││ │ │ │ │ 頁、第211頁背面) │ │├──┼─────┼───┼────────────────┼──────────┼──────┤│ 52 │雷倪美安 │8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2時│1.告訴人雷倪美安於警│許漢章犯三人││ │ │101 │50分許,去電向雷倪美安冒稱是其女│ 詢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兒「雷慧敏」,謊稱要去投資需要錢│ 5925號偵卷三第339-│取財罪,處有││ │ │ │云云,雷倪美安遂陷於錯誤: │ 340頁、第405-406頁│期徒刑貳年。││ │ │ │1.於106 年5 月16日12時23分許(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在臺北市│2.臺北市○○○○○○○ ○○ ○ ○ ○ ○○區○○○路0 段000 號之臺北│ 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 ││ │ │ │ 富邦銀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10萬元至黃月儀之第一商業銀行(│ 警示簡便格式表(左│ ││ │ │ │ 華江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 列第1筆資料見106偵│ ││ │ │ │ 戶。 │ 5925號偵卷三第341 │ ││ │ │ │2.詐欺集團於106 年5 月18日再去電│ 頁、第2筆資料見106│ ││ │ │ │ 冒稱係雷尼美安之女兒,謊稱沒錢│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云云,雷倪美安遂於106 年5 月18│ 407頁) │ ││ │ │ │ 日14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分│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170 巷9 號之郵局,自其郵局帳戶│ 卷二第77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0萬元至曾│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 ││ │ │ │ 雅姿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 書(見原審卷二第78│ ││ │ │ │ 0000000號帳戶。 │ 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72-│ ││ │ │ │ │ 173頁、第175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5頁、第186頁、│ ││ │ │ │ │ 第209頁、第214頁)│ │├──┼─────┼───┼────────────────┼──────────┼──────┤│ 53 │吳佩芬 │8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4時│1.被害人吳佩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友│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人「姿岑」,謊稱急需用錢云云,吳│ 5925號偵卷三第342-│取財罪,處有││ │ │ │佩芬人遂陷於錯誤,委託友人陳雅芳│ 343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於同日15時8 分許,在臺中市文心│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路4 段696 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 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 ││ │ │ │行,以無摺存款方式,存款3 萬元至│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林天鴻之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 344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79頁) │ ││ │ │ │ │4.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見原審│ ││ │ │ │ │ 卷二第80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 │ 189-190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7頁背面、第210│ ││ │ │ │ │ 頁) │ │├──┼─────┼───┼────────────────┼──────────┼──────┤│ 54 │陳麗玉 │8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4時│1.告訴人陳麗玉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親│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戚「鄭百貞」,謊稱有急用要借款,│ 5925號偵卷三第345-│取財罪,處有││ │ │ │過2 天會還款云云,陳麗玉遂陷於錯│ 347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誤,託其夫黃同盟於同日15時19分許│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 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 ││ │ │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臨櫃匯款3 萬│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元至林天鴻之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 348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81頁) │ ││ │ │ │ │4.臺中第三信用合作社│ ││ │ │ │ │ 匯款申請書(見原審│ ││ │ │ │ │ 卷二第82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 │ 189-190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7頁背面、第210│ ││ │ │ │ │ 頁) │ │├──┼─────┼───┼────────────────┼──────────┼──────┤│ 55 │陳靜鈺 │8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20時│1.告訴人陳靜鈺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91 │21分許,去電佯稱是「TiTi購物網」│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人員,謊稱因購買之妊娠霜因作│ 5925號偵卷三第353-│取財罪,處有││ │ │ │業疏失設定錯誤將導致自動扣款,要│ 354頁、第361-362頁│期徒刑壹年玖││ │ │ │陳靜鈺找一間金融機構聯絡取消扣款│ ) │月。 ││ │ │ │金額,陳靜鈺隨即接獲來電,遂陷於│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錯誤,依指示陸續: │ 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 ││ │ │ │1.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5 分許,在│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嘉義市○區○○路000 號第一商業│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 銀行ATM ,自其帳戶以跨行存款方│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式,存款3 萬元至葛天賜之國泰世│ 355頁、第363頁) │ ││ │ │ │ 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000-0000│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00000000 號帳戶。 │ 表(原審卷一第182-│ ││ │ │ │2.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17分許,在│ 183頁) │ ││ │ │ │ 同上地點,自其帳戶以跨行存款方│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式,存款1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2 萬元,應扣除手續費)至葛天賜│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2頁背面-第183 │ ││ │ │ │ │ 頁、第211頁背面) │ │├──┼─────┼───┼────────────────┼──────────┼──────┤│ 56 │粘栢豪(起│9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21時│1.告訴人粘栢豪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訴書誤載為│92 │43分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賣家之員│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粘?豪) │ │工,謊稱因作業疏失設定多筆訂單,│ 5925號偵卷三第356-│取財罪,處有││ │ │ │告知粘栢豪如不取消訂單將自帳戶扣│ 359頁、第364-367頁│期徒刑壹年柒││ │ │ │款,粘栢豪告知要取消訂單後,隨即│ ) │月。 ││ │ │ │接獲自稱第一商業銀行人員來電,要│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 ││ │ │ │粘栢豪先至附近ATM 確認身分,粘栢│ 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 ││ │ │ │豪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1.於106年5月16日18時16分許,在南│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 投縣○○鎮○○路000 號全家便利│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商店草屯金昌門市之ATM ,自其第│ 360頁、第368頁) │ ││ │ │ │ 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13196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 表(原審卷一第182-│ ││ │ │ │ 款2,052 元至葛天賜之國泰世華商│ 183頁) │ ││ │ │ │ 業銀行(新樹分行)000-00000000│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1481號帳戶。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2.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18分許,在│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同上地點,自其郵局帳戶(帳號70│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0-00000000000000號),以ATM 轉│ 第182頁背面-第183 │ ││ │ │ │ 帳方式,匯款6,998 元至葛天賜之│ 頁、第211頁背面)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 │ │├──┼─────┼───┼────────────────┼──────────┼──────┤│ 57 │尤文甫 │9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1.被害人尤文甫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5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網站店│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家,因建檔錯誤設定為批發商,要求│ 5925號偵卷三第369-│取財罪,處有││ │ │ │問尤文甫至ATM解除批發商資格,尤 │ 371 頁) │期徒刑壹年柒││ │ │ │文甫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5分許│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山 │ 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 ││ │ │ │醫大之ATM,自其郵局帳戶(帳號700│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0000號),以ATM轉帳方│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式,匯款11,111元至葛天賜之國泰世│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華商業銀行帳戶。 │ 372頁) │ ││ │ │ │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82-│ ││ │ │ │ │ 183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2頁背面-第183 │ ││ │ │ │ │ 頁、第211頁背面) │ │├──┼─────┼───┼────────────────┼──────────┼──────┤│ 58 │郭承郡 │9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2時│1.告訴人郭承郡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友人「│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阿草叔叔」,謊稱急需用錢云云,郭│ 5925號偵卷三第373-│取財罪,處有││ │ │ │承郡遂陷於錯誤,同日19時48分許,│ 375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在宜蘭市○○路0 段000 號臺灣中小│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月。 ││ │ │ │企業銀行,自其妻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黃│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月儀之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2288號帳戶。 │ 376頁) │ ││ │ │ │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1 │ ││ │ │ │ │ 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2頁、第217頁)│ │├──┼─────┼───┼────────────────┼──────────┼──────┤│ 59 │伍玉珍 │9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20時│1.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許漢章犯三人││ │ │ │7 分匯款前之某時許,以不詳詐騙方│ 局花壇分駐所公務電│以上共同詐欺││ │ │ │式,致伍玉珍陷於錯誤,於105 年5 │ 話紀錄簿(106年8月│取財罪,處有││ │ │ │月16日20時07分許,在嘉義縣東石鄉│ 18、19日,不想報案│期徒刑壹年捌││ │ │ │東石村34號中華郵政東石郵局ATM ,│ )、職務報告(見 │月。 ││ │ │ │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7-51│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000000000 號),以ATM 轉帳方式,│ 第377頁) │ ││ │ │ │匯款3 萬元至黃月儀之板信商業銀行│2.彰化縣警察局花壇分│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駐所職務報告(見 │ ││ │ │ │ │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 │ 第378頁) │ ││ │ │ │ │3.黃月儀之板信商業銀│ ││ │ │ │ │ 行文化分行交易明細│ ││ │ │ │ │ 表(見106偵5925號 │ ││ │ │ │ │ 偵卷三第379頁) │ ││ │ │ │ │4.伍玉珍之第一商業銀│ ││ │ │ │ │ 行朴仔分行106 年8 │ ││ │ │ │ │ 月15日一朴子字第 │ ││ │ │ │ │ 00198 號函及開戶資│ ││ │ │ │ │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 │ │ │ │ (見106偵5925號偵 │ ││ │ │ │ │ 卷三第380-383頁) │ ││ │ │ │ │5.伍玉珍之第一商業銀│ ││ │ │ │ │ 行行外開戶資料(見│ ││ │ │ │ │ 原審卷二第85頁) │ ││ │ │ │ │6.伍玉珍之第一銀行存│ ││ │ │ │ │ 款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 │ │ │ │ 交易明細表(見原審│ ││ │ │ │ │ 二第86頁) │ ││ │ │ │ │7.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1 │ ││ │ │ │ │ 頁) │ ││ │ │ │ │8.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2頁、第217頁)│ │├──┼─────┼───┼────────────────┼──────────┼──────┤│ 60 │蔡文昌 │9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9時│1.被害人蔡文昌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友│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人「鄭煥民」,謊稱要借錢云云,蔡│ 5925號偵卷三第385-│取財罪,處有││ │ │ │文昌遂陷於錯誤,同日20時26分許,│ 386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 號住│2.蔡文昌之網路銀行資│月。 ││ │ │ │處,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 料翻拍照片(見106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以網路銀│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行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黃月儀之│ 387頁、本院卷二 │ ││ │ │ │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第87頁) │ ││ │ │ │帳戶。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1 │ ││ │ │ │ │ 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2頁、第217頁)│ │├──┼─────┼───┼────────────────┼──────────┼──────┤│ 61 │吳珀玲 │97 │集團機房成員先於106 年5 月16日21│1.被害人吳珀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時許,去電向吳珀玲冒稱是其高中同│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學,謊稱電話有變更,又於106 年5 │ 5925號偵卷三第388-│取財罪,處有││ │ │ │月17日10時許去電,謊稱要借錢,2 │ 390 頁) │期徒刑壹年柒││ │ │ │天後就會還云云,吳珀玲遂陷於錯誤│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月。 ││ │ │ │,於106 年5 月17日10時16分許,在│ 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 ││ │ │ │臺北市中山區某處,自其玉山商業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 萬│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元(起訴書誤載爲20萬元)至黃月儀之│ 391頁) │ ││ │ │ │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000-0000│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0000000號帳戶。 │ 表(原審卷一第172-│ ││ │ │ │ │ 173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5頁、第209頁)│ │├──┼─────┼───┼────────────────┼──────────┼──────┤│ 62 │許栢枝 │9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7日13時│1.告訴人許栢枝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起訴書誤│ │許,去電向許栢枝冒稱是其友人「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載為許?枝 │ │玉英」,謊稱要借錢云云,許栢枝遂│ 第392-393頁) │取財罪,處有││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27分許(起訴│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期徒刑壹年捌││ │ │ │書誤載為28分),在臺北市松江路之│ 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月。 ││ │ │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以臨櫃匯款│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方式,匯款3萬元(起訴書誤載爲30萬│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元)至黃月儀之第一商業銀行(華江 │ 偵卷第394頁) │ ││ │ │ │分行)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72-│ ││ │ │ │ │ 173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5頁、第209頁)│ │├──┼─────┼───┼────────────────┼──────────┼──────┤│ 63 │莊阿尛 │9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7日14時│1.告訴人莊阿尛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起訴書誤│ │10分許,,報電向莊阿尛謊稱係其以│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載為莊阿? │ │前學校同學「楊淑娥」,發生一些事│ 5925號偵卷三第395-│取財罪,處有││ │) │ │情,急需借錢云云,莊阿尛遂陷於錯│ 397 頁) │期徒刑貳年。││ │ │ │誤,於同日15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 ││ │ │ │為7 分),在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93│ 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 ││ │ │ │號之臺灣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15│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0 萬元),至│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黃冠樺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049949號帳戶。 │ 398頁) │ ││ │ │ │ │3.黃冠樺之帳戶交易明│ ││ │ │ │ │ 細表(見106偵5925 │ ││ │ │ │ │ 號偵卷三第400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7-│ ││ │ │ │ │ 217頁背面)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9-200頁、第221│ ││ │ │ │ │ 頁) │ │├──┼─────┼───┼────────────────┼──────────┼──────┤│ 64 │莊淑珍 │10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3時│1.莊淑珍之郵局帳戶客│許漢章犯三人││ │ │ │0 分匯款前之某時許,以不詳方式詐│ 戶歷史交易清單、開│以上共同詐欺││ │ │ │騙,致莊淑珍陷於錯誤,於106 年5 │ 戶資料(見106偵 │取財罪,處有││ │ │ │月18日13時0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 5925號偵卷三第401 │期徒刑壹年捌││ │ │ │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 -401 頁) │月。 ││ │ │ │新莊民安郵局ATM ,自其郵局帳戶(│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以ATM │ 局花壇派出所公務電│ ││ │ │ │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黃冠樺之永 │ 話記錄簿(106年9 │ ││ │ │ │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月21日,不想報案,│ ││ │ │ │戶。 │ 見106偵5925號偵卷 │ ││ │ │ │ │ 三第403頁) │ ││ │ │ │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 │ │ │ │ 局花壇分駐所職務報│ ││ │ │ │ │ 告(見106偵5925號 │ ││ │ │ │ │ 偵卷三第404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17-│ ││ │ │ │ │ 217頁背面)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9-200頁、第221│ ││ │ │ │ │ 頁) │ │├──┼─────┼───┼────────────────┼──────────┼──────┤│ 65 │黃淑芬 │10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6時│1.告訴人黃淑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賣家,因業務│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疏失導致下訂的2 箱鳳梨,變成訂購│ 5925號偵卷三第408-│取財罪,處有││ │ │ │12箱,要請銀行幫忙取消訂單,黃淑│ 410 頁) │期徒刑壹年柒││ │ │ │芬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話後,隨│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即接獲自稱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 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 ││ │ │ │來電,要去ATM 操作才能取消訂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黃淑芬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46分│ 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許,在新竹市東區新竹科學園區力行│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六路6 號台積電12廠內ATM ,自其中│ 第411頁)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款29,912元至張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 原審卷二第88頁) │ ││ │ │ │(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戶。 │ 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 ││ │ │ │ │ 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 ││ │ │ │ │ (見原審卷二第89頁│ ││ │ │ │ │ ) │ ││ │ │ │ │5.關東橋派出所金融機│ ││ │ │ │ │ 構聯防機機制通報單│ ││ │ │ │ │ (見原審卷二第90頁│ ││ │ │ │ │ ) │ ││ │ │ │ │6.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36-│ ││ │ │ │ │ 237頁) │ ││ │ │ │ │7.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0頁、第205頁)│ │├──┼─────┼───┼────────────────┼──────────┼──────┤│ 66 │黃志傑 │10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7時│1.告訴人黃志傑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04 │47分許前之某時許,去電佯稱是某賣│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家,因其購買通水管耗材,於交易時│ 5925號偵卷三第412-│取財罪,處有││ │ │ │按錯導致會多收12次款項而多消費8 │ 413 頁、第415-416 │期徒刑壹年玖││ │ │ │千元云云,黃志傑遂陷於錯誤: │ 頁) │月。 ││ │ │ │1.於同日17時47分許,在桃園市平鎮│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 │ │ │ 區延平路2 段221 號平鎮郵局,自│ 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 ││ │ │ │ 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924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 25,112元至張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0號│ 414頁、第417頁) │ ││ │ │ │ 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2.於同日17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 55分),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萊│ 卷二第91頁) │ ││ │ │ │ 爾富便利商店中壢桃江門市ATM 提│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領2 萬元,再以跨行存款方式,將│ 示簡便格式表(見原│ ││ │ │ │ 19,985元(不含手續費),存入張│ 審卷二第92頁) │ ││ │ │ │ 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見原審卷二第93頁)│ ││ │ │ │ │6.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台新銀行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見原審卷二第94頁│ ││ │ │ │ │ ) │ ││ │ │ │ │7.黃志傑之郵政存簿儲│ ││ │ │ │ │ 金簿封面及內頁(見│ ││ │ │ │ │ 原審卷二第95頁及背│ ││ │ │ │ │ 面) │ ││ │ │ │ │8.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 │ 236-237頁) │ ││ │ │ │ │9.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0頁、第205頁)│ │├──┼─────┼───┼────────────────┼──────────┼──────┤│ 67 │楊捷 │10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7時│1.告訴人楊捷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23分許,去電佯稱是蝦皮拍賣網某賣│ 指訴(見106偵5925 │以上共同詐欺││ │ │ │家,因其上次消費時被誤設定為批發│ 號偵卷三第420頁) │取財罪,處有││ │ │ │客戶,問楊捷是用哪家銀行,會請該│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期徒刑壹年柒││ │ │ │銀行聯係,楊捷隨即接獲自稱是銀行│ 案件紀錄表(見106 │月。 ││ │ │ │行員來電,指示其至操作ATM,楊捷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分許(起 │ 421頁) │ ││ │ │ │訴書誤載為0分),在新北市汐止區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新昌路72號汐止南昌郵局,自其郵局│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以│ 卷二第96、97頁) │ ││ │ │ │ATM轉帳方式,匯款17,712元至張純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菁之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005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000000 000000號帳戶。 │ 236-237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0頁、第205頁)│ │├──┼─────┼───┼────────────────┼──────────┼──────┤│ 68 │陳宗彥 │10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8時│1.告訴人陳宗彥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 分許,去電佯稱是蝦皮拍賣網某賣│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場人員,其前購買之BOSCH 喇叭因業│ 5925號偵卷三第422-│取財罪,處有││ │ │ │務疏失下訂錯誤,如要取消必須照銀│ 423 頁) │期徒刑壹年陸││ │ │ │行步驟處理,陳宗彥隨即接獲自稱是│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月。 ││ │ │ │銀行行員來電,指示其操作ATM 取消│ 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 ││ │ │ │附款,陳宗彥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4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 │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177 號統一便利商店楊民門市之ATM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自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8 │ 424頁) │ ││ │ │ │-000000000000 號)轉帳匯款2,100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元至張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卷二第98頁)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 ││ │ │ │ │ 務交易明細(見原審│ ││ │ │ │ │ 卷二第99頁) │ ││ │ │ │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 │ │ │ │ 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單(見原審卷二第 │ ││ │ │ │ │ 100 頁) │ ││ │ │ │ │6.草湳派出所金融機構│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見│ ││ │ │ │ │ 原審卷二第101頁) │ ││ │ │ │ │7.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 │ ││ │ │ │ │ 236-237頁) │ ││ │ │ │ │8.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0頁、第205頁)│ │├──┼─────┼───┼────────────────┼──────────┼──────┤│ 69 │凌麗婷 │10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1日18時│1.告訴人凌麗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08 、│20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110 │臺」客服,謊稱因其前刷卡購買之電│ 5925號偵卷三第425-│取財罪,處有││ │ │ │影票2 張多刷12筆會重複扣款,凌麗│ 428 頁、第430-433 │期徒刑壹年拾││ │ │ │婷隨即先接獲自稱是銀行客服人員來│ 頁、第438-441頁) │月。 ││ │ │ │電,指示其至ATM 取消多餘訂單,隨│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 │即又去電謊稱其個資外洩,要凌麗婷│ 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 ││ │ │ │帶所持有之全部銀行帳戶,至ATM 依│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指示操作,凌麗婷陷於錯誤: │ 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1.於同日19時54分許,在臺北市信義│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 區松壽路2 號,自其銀行帳戶(帳│ 第429頁、第434 頁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以ATM │ 、第442頁) │ ││ │ │ │ 轉帳方式,匯款13,987元至傅俊豪│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 表(原審卷一第161 │ ││ │ │ │ 45554 號帳戶。 │ 頁) │ ││ │ │ │2.於同日19時58分許,在同上地點,│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自其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295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20,103元至傅俊豪之臺灣新光商業│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銀行帳戶。 │ 第189頁背面-第190 │ ││ │ │ │3.於同日20時45分許,在臺北市○○○ ○○○000○○○○ ○ ○○ ○ ○ ○ 區○○路0段000○0號遠東商業銀 │ │ ││ │ │ │ 行臺北逸仙分行,先自其台新銀行│ │ ││ │ │ │ 帳戶提領現金,再以跨行存款方式│ │ ││ │ │ │ ,將27,985元存入傅俊豪之臺灣新│ │ ││ │ │ │ 光商業銀行帳戶。 │ │ │├──┼─────┼───┼────────────────┼──────────┼──────┤│ 70 │吳宇淵 │10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1日17時│1.告訴人吳宇淵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1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592│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5號偵卷三第435-436│取財罪,處有││ │ │ │,導致多刷卡30筆訂單,須聯絡花旗│ 頁) │期徒刑壹年柒││ │ │ │商業銀行取消訂單,吳宇淵隨即接獲│2.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月。 ││ │ │ │自稱是花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表示│ 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 ││ │ │ │EZ有通知,並指示吳宇淵其至ATM 連│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線,吳宇淵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1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元大證券嘉義分行ATM ,先將現金1 │ 437頁) │ ││ │ │ │萬7 千元存入其郵局帳戶(帳號700 │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再以跨行│ 表(原審卷一第161 │ ││ │ │ │存款方式,將16,985元存入傅俊豪之│ 頁)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4 號帳戶。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9頁背面-第190 │ ││ │ │ │ │ 頁、第215頁背面) │ │├──┼─────┼───┼────────────────┼──────────┼──────┤│ 71 │林啟文 │11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0日21時│1.告訴人林啟文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2 │38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5925號偵卷三第443-│取財罪,處有││ │ │ │,導致使用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重│ 445頁、第447-449頁│期徒刑壹年玖││ │ │ │複扣款,要其提供兆豐商業銀行傳真│ ) │月。 ││ │ │ │電話以利作業,林啟文隨即接獲自稱│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係兆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核對│ 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 ││ │ │ │資料後,稱信用卡片有加密,需至AT│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M 解除加密云云,林啟文遂陷於錯誤│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1.於106 年5 月21日20時51分許,在│ 446頁) │ ││ │ │ │ 苗栗縣○○鎮○○路00號台新銀行│3.林啟文之兆豐國際商│ ││ │ │ │ 之ATM ,自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業銀行頭份分行客戶│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轉帳│ 歷史交易明細詢表(│ ││ │ │ │ 12,712元至傅俊豪之臺灣新光商業│ 見106偵5925號偵卷 │ ││ │ │ │ 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三第450頁、原審卷 │ ││ │ │ │2.於106 年5 月21日21時24分許,在│ 二第102頁) │ ││ │ │ │ 不詳地點,跨行存款28,000元至傅│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俊豪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表(原審卷一第161 │ ││ │ │ │ │ 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9頁背面-第190 │ ││ │ │ │ │ 頁、第215頁背面) │ │├──┼─────┼───┼────────────────┼──────────┼──────┤│ 72 │劉因民 │11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2日17時│1.被害人劉因民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4 │許,去電佯稱是「雄獅旅行社」客服│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謊稱其有預購106 年11月中旬至美│ 5925號偵卷三第451-│取財罪,處有││ │ │ │國之多張團體機票,而非購買1 張個│ 453頁、第455-457頁│期徒刑壹年玖││ │ │ │人票,如不更改設定,將要賠償並購│ ) │月。 ││ │ │ │買其餘機票,並會請國泰世華銀行人│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 │ │ │員跟劉因民確認,劉因民隨即接獲自│ 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 ││ │ │ │稱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員來電,稱│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要至ATM 操作設定,且不能掛斷電話│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云云,劉因民陷於錯誤,依指示: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1.於106 年5 月22日18時6 分許,在│ 454頁、第458頁) │ ││ │ │ │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華天母分行ATM ,將提領出來之現│ 表(原審卷一第184-│ ││ │ │ │ 金3 萬元,以跨行存款方式,匯入│ 185頁) │ ││ │ │ │ 賴貞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2.於106 年5 月22日18時12分許,在│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臺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業銀行天母分行ATM ,將提領出來│ 第185頁、第213頁背│ ││ │ │ │ 之現金9985元(起訴書誤載爲1萬元│ 面)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存入賴貞余 │ │ ││ │ │ │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 │ │├──┼─────┼───┼────────────────┼──────────┼──────┤│ 73 │陳茂元 │11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2日19時│1.被害人陳茂元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4分許,去電佯稱是「雄獅旅行社」│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謊稱其於年初刷卡金額1 萬6 │ 5925號偵卷三第459-│取財罪,處有││ │ │ │千元之款項重複刷卡要退款,會將資│ 460頁) │期徒刑壹年柒││ │ │ │料傳真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茂元│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月。 ││ │ │ │隨即接獲自稱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 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 ││ │ │ │員來電,稱要至ATM 操作進行退款動│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作,陳茂元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54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宜昌路511 │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號台新銀行太平分行ATM ,以跨行存│ 461頁) │ ││ │ │ │款方式,將11,985元存入賴貞余之國│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013-24│ 表(原審卷一第184-│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185頁) │ ││ │ │ │ │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5頁、第213頁背│ ││ │ │ │ │ 面) │ │├──┼─────┼───┼────────────────┼──────────┼──────┤│ 74 │王文敬 │11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2日16時│1.告訴人王文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7 │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臺」│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謊稱因員工操作疏失,導致重│ 5925號偵卷三第462-│取財罪,處有││ │ │ │複訂票,需至ATM 解除扣款,王文敬│ 464頁、第466-468頁│期徒刑壹年玖││ │ │ │遂陷於錯誤: │ ) │月。 ││ │ │ │1.於同日21時17分許,在新竹市北區│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北大路342 號統一便利商店恆新門│ 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 ││ │ │ │ 市之ATM ,以跨行存款方式將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29,985元存入賴貞余之國泰世華商│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 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 2976號帳戶。 │ 465頁、第469頁) │ ││ │ │ │2.於同日21時34分許,在同上處所,│3.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自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表(原審卷一第184-│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185頁) │ ││ │ │ │ 16,015元至賴貞余之國泰世華商業│4.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銀行帳戶。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85頁、第213頁背│ ││ │ │ │ │ 面) │ │├──┼─────┼───┼────────────────┼──────────┼──────┤│ 75 │吳天註 │11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4日12時│1.告訴人吳天註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吳天註之│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工地主任,謊稱要借錢云云,吳天註│ 5925號偵卷三第470-│取財罪,處有││ │ │ │遂陷於錯誤,同日13時32分許(起訴│ 471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書誤載為106年5月24日下午1時50分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月。 ││ │ │ │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之三重郵局,│ 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 ││ │ │ │以無摺存款方式,將3萬元存入林聖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展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興│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隆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戶。 │ 472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103頁) │ ││ │ │ │ │4.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 ││ │ │ │ │ 收執聯(見原審卷二│ ││ │ │ │ │ 第104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5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3) │ ││ │ │ │ │ │ │├──┼─────┼───┼────────────────┼──────────┼──────┤│ 76 │林家銓(起│11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5日18時│1.被害人林家銓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訴書誤載為│123 、│30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林家詮) │124 │臺」網訂人員,謊稱將訂單誤植為團│ 5925號偵卷三第473-│取財罪,處有││ │ │ │體票20張,要幫忙辦理退款,並要其│ 475頁、第491-493頁│期徒刑壹年拾││ │ │ │提供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背面之客服│ 、第496-498頁) │月。 ││ │ │ │電話,約15分後,林家銓接獲自稱新│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 │ │ │光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其至│ 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 │ │ │ATM 操作取消,林家銓遂陷於錯誤:│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1.於同日19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 24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 106偵5925號偵卷三 │ ││ │ │ │ 3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ATV ,自其帳│ 第476頁、第494頁、│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 0000 號│ 第499頁) │ ││ │ │ │ ),匯款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3 萬元,應扣除手續費)許智欽之│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府前│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 │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中國信託銀行、台新│ ││ │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2.於同日20時6分許,在新北市○○ ○ ○○○○○000○ ○ ○○ ○ ○ ○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蘆正店(起│ 5925號偵卷三第477 │ ││ │ │ │ 訴書誤載爲淡水區)之ATM,自其郵│ 、495、500頁、原審│ ││ │ │ │ 局帳戶轉帳27,985元(起訴書誤載│ 卷二第106 -107頁)│ ││ │ │ │ 為28,000元,應扣除手續費),至│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許智欽之郵局帳戶。 │ 表(原審卷一第194 │ ││ │ │ │3.於同日20時8分許,在同上處所, │ 頁) │ ││ │ │ │ 自其郵局帳戶,以ATM轉帳1,985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應扣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除手續費),至許智欽之郵局帳戶│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6頁、第218頁背│ ││ │ │ │ │ 面) │ │├──┼─────┼───┼────────────────┼──────────┼──────┤│ 77 │唐玉玲 │12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5日18時│1.告訴人唐玉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去電佯稱是「雄獅旅行社」客服│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謊稱其因電腦系統錯誤,將單筆消│ 5925號偵卷三第478-│取財罪,處有││ │ │ │費誤植為多筆消費,要其至ATM 依指│ 479 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示操作,唐玉玲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月。 ││ │ │ │19時59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舊北投│ 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 ││ │ │ │郵局,以ATM轉帳方式,將29,912元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匯入許智欽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桃園府前郵局)000-000000000000│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68號帳戶。 │ 480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原審卷二第108頁) │ ││ │ │ │ │4.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見原審卷二│ ││ │ │ │ │ 第109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4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6頁、第218頁背│ ││ │ │ │ │ 面) │ │├──┼─────┼───┼────────────────┼──────────┼──────┤│ 78 │許涵琇 │12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5日19時│1.被害人許涵琇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 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106偵 │以上共同詐欺││ │ │ │臺」網訂人員,謊稱其於同年2 月27│ 5925號偵卷三第481-│取財罪,處有││ │ │ │日網路訂購之電影票,因服務人員設│ 483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定訂單錯誤,誤植為20張,並稱中國│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回聯繫告知解│ 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 ││ │ │ │除方法,許涵琇隨後自稱中國信託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其至ATM 同│ 簡便格式表(見106 │ ││ │ │ │步操作取消,許涵琇遂陷於錯誤,於│ 偵5925號偵卷三第 │ ││ │ │ │同日19時59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福│ 484頁) │ ││ │ │ │順路318 號臺中福安郵局,以ATM 轉│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帳方式,匯款29,785元至許智欽之中│ 案件紀錄表(見原審│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府前郵局│ 卷二第110頁)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郵政自動櫃員機、新│ ││ │ │ │ │ 光銀行、台新銀行交│ ││ │ │ │ │ 易明細表(見原審卷│ ││ │ │ │ │ 二第111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194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96頁、第218頁背│ ││ │ │ │ │ 面) │ │├──┼─────┼───┼────────────────┼──────────┼──────┤│79 │呂旻瑾 │107 訴│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8時│1.告訴人呂旻瑾於106 │許漢章犯三人││ │(追加起訴│30追加│09分匯款前之某時許,去電佯稱是「│ 年10月8 日警詢之指│以上共同詐欺││ │) │起訴書│奇摩商城某網路店家」,謊稱其購買│ 訴(見106偵11515號│取財罪,處有││ │ │附表編│衣服之訂單有重複扣款,要呂旻瑾去│ 偵卷第69-70頁) │期徒刑貳年。││ │ │號1 、│ATM 確認金額,致呂旻瑾陷於錯誤,│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2 、3 │分別: │ 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 │ │ │1.於同日18時39分許,在高雄市小港│ 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 │ │言詞追│ 區漢民路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漢民門│ 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 ││ │ │加起訴│ 市(追加起訴書均誤載為桃園市中│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編號4 │ 壢市),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9,│ 格式表(左列第1-2 │ ││ │ │ │ 985元至黃嫚萱所有之玉山商業銀 │ 筆,見106偵11515號│ ││ │ │ │ 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 │ 偵卷第71-72頁) │ ││ │ │ │ 610號帳戶。 │3.奇摩商城交易資訊頁│ ││ │ │ │2.於同日18時42分許,在高雄市小港│ 面(見106偵11515號│ ││ │ │ │ 區漢民路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漢民門│ 偵卷第73頁) │ ││ │ │ │ 市,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9,985 │4.呂旻瑄之第一銀行、│ ││ │ │ │ 元至黃嫚萱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 │ │ 戶。 │ 見106偵11515號偵卷│ ││ │ │ │3.於同日18時47許,在高雄市小港區│ 第74頁) │ ││ │ │ │ 漢民路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漢民門市│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以ATM轉帳方式,匯款29,933元 │ 表(原審卷一第226 │ ││ │ │ │ 至黃嫚萱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頁、第228頁) │ ││ │ │ │ (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號帳戶。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4.於同日18時9 分許,在高雄市小港│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區高鳳路高松郵局,以ATM轉帳方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式,匯款29,933元至黃嫚萱所有之│ 第172頁、第206頁背│ ││ │ │ │ 玉山商業銀行(臺東分行)808-07│ 面、第222頁背面)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之│呂旻瑾 │ │1.於106年4月28日19時6 分許,在高│1.告訴人呂旻瑾於106 │ ││1 │(實質上一│ │ 雄市小港區漢民路統一超商順苓門│ 年10月8 日、同月11│ ││ │罪為追加起│ │ 市,以ATM轉帳方式,匯款15,985 │ 日警詢之指訴(見10│ ││ │訴效力所及│ │ 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6偵12816號偵卷第41│ ││ │) │ │ 臺東分行)000-000000 0000000號│ -42頁、第43-45頁)│ ││ │ │ │ 帳戶。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臺中政│ ││ │ │ │ │ 府警察局霧峰派出所│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 │ 106偵12816號偵卷第│ ││ │ │ │ │ 46-47頁) │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106 年10│ ││ │ │ │ │ 月3 日中信銀字第10│ ││ │ │ │ │ 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 及附件自動化設備當│ ││ │ │ │ │ 日跨行存款明細(見│ ││ │ │ │ │ 106偵12816號偵卷51│ ││ │ │ │ │ -52頁) │ ││ │ │ │ │4.呂旻瑄之第一銀行、│ ││ │ │ │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 │ │ │ 見106偵12816號偵卷│ ││ │ │ │ │ 第46頁) │ ││ │ │ │ │5.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28 │ ││ │ │ │ │ 頁) │ ││ │ │ │ │6.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2頁、第206頁背│ ││ │ │ │ │ 面) │ │├──┼─────┼───┼────────────────┼──────────┼──────┤│80 │張金蘭 │言詞追│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1時│1.被害人張金蘭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加起訴│許,去電向張金蘭冒稱是其女兒,謊│ 之指訴(見106偵12 │以上共同詐欺││ │ │ │稱工作業績不佳,希望幫忙湊6 萬元│ 343號偵卷第28-30頁│取財罪,處有││ │ │ │買股票,且因為是買股票不能用自己│ ) │期徒刑壹年拾││ │ │ │的名字云云,張金蘭遂陷於錯誤,於│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月。 ││ │ │ │同日14時45分許許,在屏東縣屏東市│ 案件紀錄表、屏東縣│ ││ │ │ │逢甲路78號臺灣土地銀行,以現金匯│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 │ │ │款6萬元,至楊文捷(起訴書誤載為 │ 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甘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27│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式表(見106偵12343│ ││ │ │ │ │ 號偵卷第31-32頁) │ ││ │ │ │ │3.張金蘭之臺灣土地銀│ ││ │ │ │ │ 行屏東分行106 年11│ ││ │ │ │ │ 月13日屏存字第1065│ ││ │ │ │ │ 000000號函及轉帳支│ ││ │ │ │ │ 出、匯出匯款傳票影│ ││ │ │ │ │ 本及開戶基本資料(│ ││ │ │ │ │ 見106偵12343號偵卷│ ││ │ │ │ │ 第35-39頁) │ ││ │ │ │ │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二第126 │ ││ │ │ │ │ 頁、第144-151頁) │ ││ │ │ │ │5.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203頁背面-第204 │ ││ │ │ │ │ 頁、第224頁) │ │├──┼─────┼───┼────────────────┼──────────┼──────┤│81 │林文炳 │言詞追│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8 日某時│1.告訴人林文炳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加起訴│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臺」│ 之指訴(見106偵12 │以上共同詐欺││ │ │ │網訂人員,謊稱其於購票時設定錯誤│ 816號偵卷第41-45頁│取財罪,處有││ │ │ │,造成重複扣款,會由銀行做相關處│ ) │期徒刑壹年拾││ │ │ │理,林文炳隨後自稱銀行客服人員來│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壹月。 ││ │ │ │電,要其至ATM 進行操作,林文炳遂│ 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 │ │ │陷於錯誤: │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1.於106年5月8日19時9分許,在台北│ 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 ││ │ │ │ 市大安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行,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元│ 格式表(見106偵128│ ││ │ │ │ 存入許貴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6號偵卷第44-46頁 │ ││ │ │ │ 平鎮分行)000-00 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 │3.106 年5 月8 日合作│ ││ │ │ │2.於同日19時11分許,在台北市大安│ 金庫商業銀行自動櫃│ ││ │ │ │ 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以│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元存入許│ 106 偵12924 卷第47│ ││ │ │ │ 貴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 頁) │ ││ │ │ │3.於同日19時19分許,在台北市以跨│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 行存款方式,匯款28985元(起訴書│ 份有限公司106 年11│ ││ │ │ │ 誤載爲29985元)至許貴敦之合作金│ 月7 日中信銀字第10│ ││ │ │ │ 庫商業銀行帳戶。 │ 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 及附件自動化設備當│ ││ │ │ │ │ 日跨行存款明細表(│ ││ │ │ │ │ 見106偵12924號偵卷│ ││ │ │ │ │ 第48-49頁) │ ││ │ │ │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 ││ │ │ │ │ 6 年11月14日台新作│ ││ │ │ │ │ 文字第10675995號函│ ││ │ │ │ │ (見106偵12924號偵│ ││ │ │ │ │ 卷第50頁) │ ││ │ │ │ │6.林文炳台新銀行、中│ ││ │ │ │ │ 國信託銀行、彰化銀│ ││ │ │ │ │ 行存摺封面影本( │ ││ │ │ │ │ 106偵12924號偵卷第│ ││ │ │ │ │ 55-57頁) │ ││ │ │ │ │7.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 表(原審卷一第222 │ ││ │ │ │ │ 頁) │ ││ │ │ │ │8.財金公司自動櫃員機│ ││ │ │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 │ ││ │ │ │ │ 明細表、跨行轉帳交│ ││ │ │ │ │ 易明細表(原審卷二│ ││ │ │ │ │ 第172頁背面、第207│ ││ │ │ │ │ 頁)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車手提款)
┌─┬────┬────┬──────┬─────┬────────┬─────┬──────┐
│編│帳戶所有│金融機構│匯款被害人  │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或自動櫃│金額(不含│提款車手    │
│號│人      │名稱    │            │參財金公司│員機編號(參照財│手續費)  │            │
│  │        │        │            │資料)    │金公司資料)    │          │            │
├─┼────┼────┼──────┼─────┼────────┼─────┼──────┤
│ 1│黃嫚萱  │玉山商業│陳治嘉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0,000元  │被告許漢章  │
│  │        │銀行(臺│            │28日17時22│路2段100號「臺灣│10,000元  │            │
│  │        │東簡易型│            │分、23分許│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正│20,000元  │            │
│  │        │        │            │28日18時03│路495號「彰化商 │10,000元  │            │
│  │        │        │            │分、04分許│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呂旻瑾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民權│20,000元  │            │
│  │        │        │            │28日18時17│街16號「台灣中小│10,000元  │            │
│  │        │        │            │分、18分許│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靜修│20,000元  │            │
│  │        │        │            │28日18時47│路52-1號「全家便│20,000元  │            │
│  │        │        │            │分、48分許│利商店員林車頭門│20,000元  │            │
│  │        │        │            │          │市」            │          │            │
├─┼────┼────┼──────┼─────┼────────┼─────┼──────┤
│ 2│黃嫚萱  │合作金庫│翁國軒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8,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28日20時02│路1段844號「合作│          │            │
│  │        │(臺東分│            │分許(起訴│金庫商業銀行員林│          │            │
│  │        │行)    │            │書附表編號│分行」(自動櫃員│          │            │
│  │        │        │            │3)       │機第006-T0240M01│          │            │
│  │        │        │            │          │號)            │          │            │
│  │        │        ├──────┼─────┼────────┼─────┤            │
│  │        │        │曾馨慈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30,000元  │            │
│  │        │        │            │28日20時13│路1段844號「合作│          │            │
│  │        │        │            │、14分許(│金庫商業銀行員林│          │            │
│  │        │        │            │起訴書附表│分行」(自動櫃員│          │            │
│  │        │        │            │編號4)15 │機第006-T0240I01│          │            │
│  │        │        │            │元非本次詐│號)            │          │            │
│  │        │        │            │得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雅惠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000元   │            │
│  │        │        │            │28日20時26│路2段51號「永豐 │          │            │
│  │        │        │            │分許(起訴│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書附表編號│」              │          │            │
│  │        │        │            │5)784元非│                │          │            │
│  │        │        │            │本次詐得款│                │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珮禎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000元   │            │
│  │        │        │            │28日20時50│路二段100號「臺 │          │            │
│  │        │        │            │分許(起訴│灣土地銀行員林分│          │            │
│  │        │        │            │書附表編號│行」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呂旻瑾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0,000元  │            │
│  │        │        │            │28日18時52│路2段100號「臺灣│ 9,000元  │            │
│  │        │        │            │分、53分許│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4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16,000元  │            │
│  │        │        │            │28日19時12│路2段51號「永豐 │          │            │
│  │        │        │            │分許      │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日本案提領前尚有29,933元、15,985元匯款混同,若來自不明被害人,則非本案│            │
│  │  審判範圍。                                                              │            │
│  │※本案被害人詐騙款項匯入前之餘額是918元。                                 │            │
├─┼────┬────┬──────┬─────┬────────┬─────┼──────┤
│ 3│林志原  │渣打國際│莊慧如      │106年05月 │嘉義市西區興業西│20,000元(│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02日13時07│路139號「萊爾富 │共5筆)   │            │
│  │        │        │            │分、08分、│便利商店嘉義嘉業│          │            │
│  │        │        │            │09分      │店」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嘉義市民生南路  │20,000元(│            │
│  │        │        │            │02日13時19│129號、131號1樓 │共5筆)   │            │
│  │        │        │            │分、20分、│「統一便利商店嘉│          │            │
│  │        │        │            │21分許    │永門市」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民權│20,000元  │            │
│  │        │        │            │03日13時56│街55號「員林火車│20,000元  │            │
│  │        │        │            │分、57分  │站」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三民│20,000元  │            │
│  │        │        │            │03日14時01│街20號「統一店便│(共5筆) │            │
│  │        │        │            │分、02分、│利商店新員民門市│10,000元  │            │
│  │        │        │            │03分、04分│」              │          │            │
│  │        │        │            │、05分、06│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提領後餘額10元,之後不明被害人匯款3萬元後之提領款項不列入。             │            │
│  │                                                                          │            │
├─┼────┬────┬──────┬─────┬────────┬─────┼──────┤
│ 4│林志原  │玉山商業│陳至忻      │106年05月 │嘉義市中山路309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竹│            │02日18時42│號「臺灣土地銀行│10,000元  │            │
│  │        │南分行)│            │分、43分許│嘉義分行」      │          │            │
│  │        │        │            │。11元非本│                │          │            │
│  │        │        │            │次詐得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戴玉麗  │第一商業│黃月裡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正│20,000元  │林志南      │
│  │        │銀行(新│            │03日13時28│路457號「中華郵 │20,000元  │            │
│  │        │化分行)│            │分、29分許│政員林中正路郵局│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雷美金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0,000元  │            │
│  │        │        │            │03日15時21│路1段785號「聯邦│10,000元  │            │
│  │        │        │            │分許      │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
├─┼────┼────┼──────┼─────┼────────┼─────┼──────┤
│ 6│梁家欣  │中國信託│牛玉珍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靜興│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03日16時17│路12號「陽信商業│10,000元  │            │
│  │        │        │            │分、18分許│銀行員林分行」  │          │            │
├─┼────┼────┼──────┼─────┼────────┼─────┼──────┤
│ 7│梁家欣  │合作金庫│蔡鳳真      │106年05月 │新竹縣芎林鄉大華│20,000元  │林志南      │
│  │        │商業銀行│            │04日12時44│路1號「萊爾富便 │ 4,000元  │            │
│  │        │(桃園分│            │分許、46分│利商店竹縣大華門│          │            │
│  │        │行)    │            │          │市」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800元  │            │
│  │        │        │            │04日12時54│路532號「中華郵 │          │            │
│  │        │        │            │分許      │政苗栗中苗郵局」│          │            │
│  │        │        ├──────┼─────┼────────┼─────┤            │
│  │        │        │張菱芳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30,000元  │            │
│  │        │        │            │04日13時44│路600號「合作金 │          │            │
│  │        │        │            │分許(起訴│庫商業銀行苗栗分│          │            │
│  │        │        │            │書附表編號│行」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玉珠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30,000元  │            │
│  │        │        │            │04日14時38│路600號「合作金 │          │            │
│  │        │        │            │分許(起訴│庫商業銀行苗栗分│          │            │
│  │        │        │            │書附表編號│行」            │          │            │
│  │        │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玉如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中│20,000元  │            │
│  │        │        │            │04日15時22│正路339號「全家 │10,000元  │            │
│  │        │        │            │分、23分許│便利商店苗栗富樂│          │            │
│  │        │        │            │          │門市」          │          │            │
│  │        │        ├──────┼─────┼────────┼─────┤            │
│  │        │        │李米惠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            │
│  │        │        │            │04日15時51│路138號「中華郵 │          │            │
│  │        │        │            │分許      │政苗栗北苗郵局」│          │            │
├─┼────┼────┼──────┼─────┼────────┼─────┼──────┤
│ 8│沈佳蒂  │國泰世華│李柏翰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10,000元  │林志南      │
│  │        │商業銀行│            │04日20時43│路81號「凱基商業│          │            │
│  │        │(崇德分│            │分許。15元│銀行苗栗分行」  │          │            │
│  │        │行)    │            │非本次詐得│(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款項。    │17 誤載為:苗栗 │          │            │
│  │        │        │            │          │縣苗栗市中正路  │          │            │
│  │        │        │            │          │138號中華郵政苗 │          │            │
│  │        │        │            │          │栗北苗郵局)    │          │            │
│  │        │        ├──────┼─────┼────────┼─────┤            │
│  │        │        │林季楷      │106年05月5│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            │
│  │        │        │            │日凌晨01時│路408號「國泰世 │20,000元  │            │
│  │        │        │林士涵      │16、17分許│華銀行苗栗分行」│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表編號21)│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            │
│  │        │        │            │05日凌晨01│路408號「國泰世 │          │            │
│  │        │        │            │時15、16分│華銀行苗栗分行」│          │            │
│  │        │        │            │許(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號22│                │          │            │
│  │        │        │            │)。30元非│                │          │            │
│  │        │        │            │本次詐得款│                │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106年5月4日19時27分、30分、35分尚有29,985元、29,985元、29,985元匯款混同 │            │
│  │  ,若來自不明被害人,則非本案審判範圍。                                  │            │
│  │※本案被害人詐騙款項匯入前帳戶之餘額是537元。                             │            │
├─┼────┬────┬──────┬─────┬────────┬─────┼──────┤
│ 9│楊育誠  │中華郵政│江阿蕊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正│6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05日15時45│路457號「中華郵 │40,000元  │            │
│  │        │公司(桃│            │分、15時46│政員林中正路郵局│          │            │
│  │        │園茄苳郵│            │分許      │」              │          │            │
│  │        │局)    ├──────┼─────┼────────┼─────┤            │
│  │        │        │黃敏瑜      │106年05月 │苗栗縣苑裡鎮信義│20,000元  │            │
│  │        │        │            │06日19時58│路79號「台中商業│10,000元  │            │
│  │        │        │            │分、59分許│銀行苑裡分行」  │          │            │
│  │        │        │            │。11元非本│                │          │            │
│  │        │        │            │次詐得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苑裡鎮世界│20,000元  │            │
│  │        │        │            │06日20時38│路1段70號「華南 │10,000元  │            │
│  │        │        │            │分許。15元│證券苑裡分行」  │          │            │
│  │        │        │            │非本次詐得│                │          │            │
│  │        │        │            │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羿君      │106年05月 │苗栗縣苑裡鎮世界│20,000元  │            │
│  │        │        │黃敏瑜      │06日21時14│路1段70號「華南 │20,000元  │            │
│  │        │        │            │分、15分、│證券苑裡分行」  │20,000元  │            │
│  │        │        │            │16分許。30│                │          │            │
│  │        │        │            │元非本次詐│                │          │            │
│  │        │        │            │得款項。  │                │          │            │
│  ├────┴────┴──────┴─────┴────────┴─────┤            │
│  │※106年5月6日21時12分許有28,985元匯款混同,若來自不明被害人,則非本案審判 │            │
│  │  範圍。                                                                  │            │
├─┼────┬────┬──────┬─────┬────────┬─────┼──────┤
│10│甘冬元  │中華郵政│莊慧如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林志南      │
│  │        │股份有限│            │04日14時01│路636號「彰化商 │20,000元  │            │
│  │        │公司(淡│            │分、02分許│業銀行苗栗分行」│          │            │
│  │        │水郵局)│            ┼─────┼────────┼─────┤            │
│  │        │        │            │106年05月 │第一商業銀行第00│20,000元  │            │
│  │        │        │            │04日14時04│732162號自動櫃員│20,000元  │            │
│  │        │        │            │分、05分許│機              │20,000元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            │
│  │        │        │            │04日14時08│路562號「渣打商 │20,000元  │            │
│  │        │        │            │分、09分、│業銀行苗栗分行」│ 9,000元  │            │
│  │        │        │            │11分許    │                │          │            │
│  │        │        │            │          │                │          │            │
├─┼────┼────┼──────┼─────┼────────┼─────┼──────┤
│11│楊文捷  │中國信託│張金蘭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正│20,000元  │林志南      │
│  │(起訴書│商業銀行│            │05日14時49│路457號「中華郵 │20,000元  │            │
│  │誤載為甘│        │            │分、50分、│政中正路郵局」  │20,000元  │            │
│  │冬元)  │        │            │51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俋汝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0,000元  │            │
│  │        │        │黃斌        │05日20時24│路2段51號「永豐 │20,000元  │            │
│  │        │        │            │分、25分許│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8,000元  │            │
│  │        │        │            │、21時04分│」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          │            │
│  │        │        │            │05日20時22│路1段753號「華南│800元     │            │
│  │        │        │            │分、24分許│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
├─┼────┼────┼──────┼─────┼────────┼─────┼──────┤
│12│陳根旺  │華南商業│胡思婷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    │            │07日15時35│路1段466號「台中│10,000元  │            │
│  │        │        │            │分、36分許│商業銀行花壇分行│          │            │
│  │        │        │            │。        │」              │          │            │
│  │        │        │            │12元非本次│                │          │            │
│  │        │        │            │詐得款項。│                │          │            │
│  │        │        ├──────┼─────┼────────┼─────┤            │
│  │        │        │鄧依昀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  │20,000元  │            │
│  │        │        │            │07日16時00│正路126號「花壇 │ 9,000元  │            │
│  │        │        │            │分、01分許│農會長沙分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歐陽碧玉│第一商業│胡思婷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20,000元  │林志南      │
│  │        │銀行(內│            │07日17時14│街257號「彰化第 │ 9,000元  │            │
│  │        │科園區分│            │分、15分、│六信用合作社花壇│          │            │
│  │        │行)    │            │          │分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20,000元  │            │
│  │        │        │            │07日17時18│街273號「花壇農 │ 5,000元  │            │
│  │        │        │            │分許      │會本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曾建發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中│20,000元  │            │
│  │        │        │胡思婷      │07日17時43│正路126號「彰化 │15,000元  │            │
│  │        │        │            │分、44分、│花壇農會長沙分部│          │            │
│  │        │        │            │          │」              │          │            │
├─┼────┼────┼──────┼─────┼────────┼─────┼──────┤
│14│歐陽碧玉│國泰世華│胡思婷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  │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07日17時51│中正路126號「彰 │20,000元  │            │
│  │        │(大直分│            │分、52分、│化花壇農會長沙分│15,000元  │            │
│  │        │行)    │            │52分許    │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照煒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20,000元  │            │
│  │        │        │            │07日20時27│路176號「統一便 │ 9,000元  │            │
│  │        │        │            │分、28分許│利商店長沙門市」│          │            │
│  │        │        │            │(起訴書漏│                │          │            │
│  │        │        │            │載晚間20時│                │          │            │
│  │        │        │            │28分)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16,000元  │            │
│  │        │        │            │07日21時12│路209號「彰化第 │          │            │
│  │        │        │            │分許      │一信用合作社彰一│          │            │
│  │        │        │            │          │花壇分社」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900元     │            │
│  │        │        │            │08日02時12│路一段296號元大 │          │            │
│  │        │        │            │分許。3元 │商業銀行元大彰化│          │            │
│  │        │        │            │非本次詐得│民生收付處      │          │            │
│  │        │        │            │款項      │                │          │            │
│  │        │        │            │          │                │          │            │
│  ├────┴────┴──────┴─────┴────────┴─────┤            │
│  │※106年5月7日日21時13分許,自詐得款項另匯出一筆9,000元至編號15林祥帳戶,不│            │
│  │  列為提領款項。                                                          │            │
│  │                                                                          │            │
│  │                                                                          │            │
├─┼────┬────┬──────┬─────┬────────┬─────┼──────┤
│15│林祥    │臺灣新光│吳沇哲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07日22時26│正路126號「彰化 │ 9,000元  │            │
│  │        │        │            │分、27分許│花壇農會長沙分部│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表編號41,│                │          │            │
│  │        │        │            │起訴書漏載│                │          │            │
│  │        │        │            │晚間22時27│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20,000元  │            │
│  │        │        │            │07日22時58│路一段446號「臺 │10,000元  │            │
│  │        │        │            │分、59分許│中商業銀行花壇分│          │            │
│  │        │        │            │(起訴書漏│行」            │          │            │
│  │        │        │            │載晚間22時│                │          │            │
│  │        │        │            │59分)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20,000元  │            │
│  │        │        │            │08日0時09 │路316號「中華郵 │20,000元  │            │
│  │        │        │            │分、10分許│政花壇郵局」    │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20,000元  │            │
│  │        │        │            │08日0時18 │街257號「彰化第 │20,000元  │            │
│  │        │        │            │分、19分許│六信用合作社花壇│10,000元  │            │
│  │        │        │            │          │分社」          │          │            │
│  │        │        ├──────┼─────┼────────┼─────┤            │
│  │        │        │劉照煒      │106年05月 │2.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            │
│  │        │        │            │07日22時36│  正路316 號「中│10,000元  │            │
│  │        │        │            │分許15元非│  華郵政花壇郵局│          │            │
│  │        │        │            │本次詐得款│  」            │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20,000元  │            │
│  │        │        │            │07日22時46│路1段380號「全家│ 2,000元  │            │
│  │        │        │            │分、47分許│便利商店花壇正花│          │            │
│  │        │        │            │15元非本次│店」            │          │            │
│  │        │        │            │詐得款項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  9,000元 │            │
│  │        │        │            │07日21時14│路209號「彰化第 │(係5月7日│            │
│  │        │        │            │分許      │一信用合作社彰一│日21時13分│            │
│  │        │        │            │          │花壇分社」      │許,由編號│            │
│  │        │        │            │          │                │14歐陽碧玉│            │
│  │        │        │            │          │                │帳戶匯入之│            │
│  │        │        │            │          │                │9,000元) │            │
├─┼────┼────┼──────┼─────┼────────┼─────┼──────┤
│16│林藝蓉  │中華郵政│李家彬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20,000元  │林志南      │
│  │        │股份有限│            │07日23時10│街257 號「彰化第│20,000元  │            │
│  │        │公司(新│            │分、11分、│六信用合作社花壇│20,000元  │            │
│  │        │莊中港郵│            │12分、13分│分社」          │11,000元  │            │
│  │        │局)    │            │許        │                │          │            │
│  ├────┴────┴──────┴─────┴────────┴─────┤            │
│  │※提領後餘額341元,之後另不明被害人匯款,不列入                           │            │
├─┼────┬────┬──────┬─────┬────────┬─────┼──────┤
│17│林藝蓉  │第一商業│莊美玉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五│            │08日14時27│路160 號「萊爾富│20,000元  │            │
│  │        │股工業區│            │分、28分、│便利商店斗六民生│20,000元  │            │
│  │        │分行)  │            │29分許    │門市」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同日14時49分,自詐得款項匯出一筆19,900元至附表三編號19簡嘉佑帳戶。      │            │
├─┼────┬────┬──────┬─────┬────────┬─────┼──────┤
│18│林藝蓉  │臺灣土地│林子堯      │106年05月 │彰化縣花壇鄉中中│20,000元  │林志南      │
│  │        │銀行(新│            │07日17時37│正路126 號「彰化│10,000元  │            │
│  │        │莊分行)│            │分許15元非│花壇農會長沙分部│          │            │
│  │        │        │            │本次詐得款│」              │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19│簡嘉佑  │中華郵政│步美桂      │106年05月 │1.雲林縣斗六市慶│1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08日11時42│  生路37號「中華│60,000元  │            │
│  │        │公司(內│            │分、44分、│  郵政斗六鎮北斗│30,000元  │            │
│  │        │湖西湖郵│            │45分許    │  郵局」        │          │            │
│  │        │局)    ├──────┼─────┼────────┼─────┤            │
│  │        │        │莊美玉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19,000元  │            │
│  │        │        │(此二筆係  │08日14時52│路1號2樓「斗六火│          │            │
│  │        │        │106年5月8日 │分許      │車站」          │          │            │
│  │        │        │14時49分,由┼─────┼────────┼─────┤            │
│  │        │        │編號17林藝蓉│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   900元  │            │
│  │        │        │帳戶匯入之  │08日15時00│路45號「華南商業│          │            │
│  │        │        │19,900元)  │分許      │銀行斗六分行」  │          │            │
├─┼────┼────┼──────┼─────┼────────┼─────┼──────┤
│20│許貴敦  │合作金庫│林文炳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陳冠丞      │08日19時23│路275號「統一便 │20,000元  │            │
│  │        │(平鎮分│陳信宏      │分、24分、│利商店永昌門市」│20,000元  │            │
│  │        │行)    │            │25分、26分│                │20,000元  │            │
│  │        │        │            │、27分    │                │ 8,000元  │            │
│  │        │        │            │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5,000元   │            │
│  │        │        │            │106年05月 │路3號「合作金庫 │25,000元  │            │
│  │        │        │            │08日19時49│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分許      │」              │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漢口│20,000元  │            │
│  │        │        │            │08日22時06│路167號「統一便 │10,000元  │            │
│  │        │        │            │、07分許  │利商店慶生門市」│          │            │
│  │        │        │            │          │彰化縣彰化市和平│900元     │            │
│  │        │        │            │106年5月9 │路57號「彰化商業│          │            │
│  │        │        │            │日0時28分 │銀行彰化分行」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被害人詐騙款項匯入前之餘額有945元                                   │            │
├─┼────┬────┬──────┬─────┬────────┬─────┼──────┤
│21│連偵琪  │合作金庫│陳信宏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興華│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08日19時許│街2號「中國信託 │20,000元  │            │
│  │        │(新店分│            │58分、59分│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9,000元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29,000元  │            │
│  │        │        │            │08日21時01│路3號「合作金庫 │ 1,000元  │            │
│  │        │        │            │、02分許  │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文化│20,000元  │            │
│  │        │        │            │08日21時26│路27號「台灣銀行│10,000元  │            │
│  │        │        │            │分、28分許│斗六分行」      │          │            │
│  ├────┴────┴──────┴─────┴────────┴─────┤            │
│  │※106年5月8日尚有29,985元匯款混同,若來自不明被害人,則非本案審判範圍。   │            │
├─┼────┬────┬──────┬─────┬────────┬─────┼──────┤
│22│潘姿妤  │合作金庫│鄧福山      │106年05月 │新竹市○○路00號│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09日13時07│「臺灣土地銀行東│20,000元  │            │
│  │        │        │            │分、08分、│新竹分行」      │20,000元  │            │
│  │        │        │            │09分、10分│                │20,000元  │            │
│  │        │        │            │、11分、12│                │20,000元  │            │
│  │        │        │            │分許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10,000元  │            │
├─┼────┼────┼──────┼─────┼────────┼─────┼──────┤
│23│陳宥樺  │第一商業│李沛婕      │106年05月 │新竹市東區中央路│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萬│            │09日15時16│239號「太平洋崇 │10,000元  │            │
│  │        │巒分行)│            │分、17分許│光百貨新竹巨城店│          │            │
│  │        │        │            │          │」              │          │            │
│  │        │        ├──────┼─────┼────────┼─────┤            │
│  │        │        │許吳成      │106年05月 │新竹市東區民生路│20,000元  │            │
│  │        │        │            │09日21時00│197號1樓「OK便利│9,000元   │            │
│  │        │        │            │分、01分許│商店新竹巨城店」│          │            │
│  │        │        │            │。11元非本│                │          │            │
│  │        │        │            │次詐得款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5月9 │新竹市民生路233 │20,000元  │            │
│  │        │        │            │日21時22分│號「新竹第三信用│10,000元  │            │
│  │        │        │            │、23分許。│合作社民生分社」│          │            │
│  │        │        │            │15元非本次│                │          │            │
│  │        │        │            │詐得款項。│                │          │            │
├─┼────┼────┼──────┼─────┼────────┼─────┼──────┤
│24│許湘淋  │中華郵政│黃文吟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日新│2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10日11時06│街42號「萊爾富便│20,000元  │            │
│  │        │公司(台│            │分、07分、│利商店苗栗頭份二│20,000元  │            │
│  │        │東大同路│            │08分、09分│店」            │20,000元  │            │
│  │        │郵局)  │            │、10分許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10,000元  │            │
├─┼────┼────┼──────┼─────┼────────┼─────┼──────┤
│25│陳偉清  │中國信託│張賴阿蘇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正│113,000 元│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10日15時24│路2段「統一超商 │          │            │
│  │        │        │            │分許。3000│宏恩門市」      │          │            │
│  │        │        │            │元非本次詐│                │          │            │
│  │        │        │            │得款項。  │                │          │            │
│  │        │        ├──────┼─────┼────────┼─────┤            │
│  │        │        │陳昱勳      │106年05月 │2.苗栗縣竹南鎮博│20,000元  │            │
│  │        │        │            │11日3時30 │  愛街29號「臺灣│10,000元  │            │
│  │        │        │            │分許。11元│  企銀竹南分行」│          │            │
│  │        │        │            │非本次詐得│                │          │            │
│  │        │        │            │款項。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被害人詐騙款項匯入前之餘額有3,455元。                               │            │
├─┼────┬────┬──────┬─────┬────────┬─────┼──────┤
│26│陳偉清  │臺灣新光│江建逸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18,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10日19時49│路922號「華南商 │          │            │
│  │        │        │            │分許      │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        │        ├──────┼─────┼────────┼─────┤            │
│  │        │        │鄧詠晴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20,000元  │            │
│  │        │        │            │10日20時57│路916號「兆豐銀 │4,000元   │            │
│  │        │        │            │分、59分許│行頭份分行」    │          │            │
│  │        │        ├──────┼─────┼────────┼─────┤            │
│  │        │        │翁靜禪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20,000元  │            │
│  │        │        │            │10日21時50│路926號「日盛國 │10,000元  │            │
│  │        │        │            │分、51分許│際商業銀行頭份分│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11,400元  │            │
│  │        │        │            │10日22時03│路951號1樓「中國│20,000元  │            │
│  │        │        │            │分、15分、│信託商業銀行頭份│3,000元   │            │
│  │        │        │            │16分許    │分行」          │          │            │
├─┼────┼────┼──────┼─────┼────────┼─────┼──────┤
│27│張琇敏  │玉山商業│陳怡臻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正│3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大│            │10日18時3 │路116號「玉山商 │          │            │
│  │        │雅分行)│            │分許。13元│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        │        │            │非本次詐得│(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款項      │63)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正│20,000元  │            │
│  │        │        │            │10日18時52│路232號「統一便 │10,000元  │            │
│  │        │        │            │分、53分許│利商店頭份門市」│          │            │
│  │        │        │            │。15元非本│                │          │            │
│  │        │        │            │次詐得款項│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20,000元  │            │
│  │        │        │            │10日19時03│路000-000號「統 │10,000元  │            │
│  │        │        │            │分、04分許│一便利商店龍仁門│          │            │
│  │        │        │            │15元非本次│市」            │          │            │
│  │        │        │            │詐得款項  │                │          │            │
│  │        │        ├──────┼─────┼────────┼─────┤            │
│  │        │        │陶珣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14,000元  │            │
│  │        │        │            │10日18時55│路1135號「全家便│          │            │
│  │        │        │            │分許      │利商店頭份信東門│          │            │
│  │        │        │            │          │市」            │          │            │
│  │        │        ├──────┼─────┼────────┼─────┤            │
│  │        │        │陳昱勳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和平│20,000元  │            │
│  │        │        │            │10日20時39│路106號「渣打國 │9,000元   │            │
│  │        │        │            │分許      │際商業銀行頭份分│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900元     │            │
│  │        │        │            │10日21時03│路922號「華南商 │          │            │
│  │        │        │            │分許      │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28│張琇敏  │彰化商業│陳怡臻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豐│            │10日18時56│路1135號1樓「全 │20,000元  │            │
│  │        │原分行)│            │分、57分許│家便利商店頭份信│20,000元  │            │
│  │        │        │            │          │東門市」        │          │            │
│  │        │        ├──────┼─────┼────────┼─────┤            │
│  │        │        │陳昱勳      │106年05月 │同上全家便利商店│20,000元  │            │
│  │        │        │            │10日18時58│頭份信東門市    │10,000元  │            │
│  │        │        │            │分許106年 │苗栗縣頭份市和平│20,000元  │            │
│  │        │        │            │05月10日20│路106號「渣打國 │ 9,000元  │            │
│  │        │        │            │時41分、42│際商業銀行頭份分│          │            │
│  │        │        │            │分許      │行」            │          │            │
│  │        │        ├──────┼─────┼────────┼─────┤            │
│  │        │        │鄭伊婷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20,000元  │            │
│  │        │        │            │10日19時46│路922號「華南商 │10,000元  │            │
│  │        │        │            │分、47分許│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        │        │            │13元非本次│                │          │            │
│  │        │        │            │詐得款項  │                │          │            │
├─┼────┼────┼──────┼─────┼────────┼─────┼──────┤
│29│張永華  │中華郵政│蔡永昌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慶生│6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15日17時11│路37號「中華郵政│40,000元  │            │
│  │        │公司(蘇│            │分、12分、│斗六鎮北郵局」  │50,000元  │            │
│  │        │澳馬賽郵│            │13分許    │                │          │            │
│  │        │局)    │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20,000元  │            │
│  │        │        │            │16日00時12│路128號「京城商 │20,000元  │            │
│  │        │        │            │分、13分、│業銀行斗六分行」│20,000元  │            │
│  │        │        │            │14分許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10,000元  │            │
├─┼────┼────┼──────┼─────┼────────┼─────┼──────┤
│30│張永華  │合作金庫│蔡永昌      │106年5月15│雲林縣斗六市大同│30,000元(│林民祥      │
│  │(起訴書│商業銀行│            │日15時17時│路3號「合作金庫 │5次)     │            │
│  │漏列此帳│        │            │21分、22分│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
│  │戶,其附│        │            │、23分、24│」              │          │            │
│  │表編號80│        │            │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詐騙帳戶│        │            │          │80)            │          │            │
│  │誤載為張│        │            ┼─────┼────────┼─────┤            │
│  │永華之郵│        │            │106年5月16│雲林縣斗六市大同│30,000元(│            │
│  │局帳號)│        │            │日00時06分│路3號「合作金庫 │5次)     │            │
│  │        │        │            │、07分、08│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分、09分許│」              │          │            │
│  ├────┴────┴──────┴─────┴────────┴─────┤            │
│  │※交易明細顯示有2筆轉出紀錄:3萬元匯至附表三編號32葛天賜帳戶、3萬元匯至非 │            │
│  │屬本案不詳帳戶,不列入。                                                  │            │
├─┼────┬────┬──────┬─────┬────────┬─────┼──────┤
│31│吳亭儀  │臺灣新光│李玉蓮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15日15時38│路3號「合作金庫 │10,000元  │            │
│  │        │        │            │分、39分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鄒行知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漢口│20,000元  │            │
│  │        │        │            │15日16時33│路167號「統一便 │10,000元  │            │
│  │        │        │            │分、34分許│利商店慶生門市」│          │            │
│  │        │        ├──────┼─────┼────────┼─────┤            │
│  │        │        │林泳洲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大同│20,000元  │            │
│  │        │        │            │15日18時58│路41號「統一便利│10,000元  │            │
│  │        │        │            │分、59分許│商店斗六門市」  │          │            │
├─┼────┼────┼──────┼─────┼────────┼─────┼──────┤
│32│葛天賜  │國泰世華│韓瑞        │106年05月 │新竹市民生路258 │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16日11時37│號「全家便利商店│10,000元  │            │
│  │        │(新樹分│            │分、38分許│新竹民生門市」  │          │            │
│  │        │行)    ├──────┼─────┼────────┼─────┤            │
│  │        │        │陳靜鈺      │106年05月 │新竹市中央路239 │20,000元  │            │
│  │        │        │            │16日18時07│號「彰化銀行太平│10,000元  │            │
│  │        │        │            │分、08分許│洋崇光百貨新竹巨│          │            │
│  │        │        │            │          │城店」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新竹市中央路239 │20,000元  │            │
│  │        │        │            │16日18時19│號「新竹巨城購物│          │            │
│  │        │        │            │分許      │中心」          │          │            │
│  │        │        ├──────┼─────┼────────┼─────┤            │
│  │        │        │粘栢豪      │106年05月 │3.新竹市中央路  │  9,000元 │            │
│  │        │        │            │16日18時20│  239 號「新竹巨│          │            │
│  │        │        │            │分許      │  城購物中心」  │          │            │
│  │        │        ├──────┼─────┼────────┼─────┤            │
│  │        │        │尤文甫      │106年05月 │新竹市中央路239 │110,00元( │            │
│  │        │        │            │16日18時39│號「彰化銀行太平│原審誤載爲│            │
│  │        │        │            │分許      │洋崇光百貨新竹巨│11萬元)※ │            │
│  │        │        │            │          │城店」(起訴書編│本案被害人│            │
│  │        │        │            │          │號93)          │詐騙款項匯│            │
│  │        │        │            │          │                │入前之餘額│            │
│  │        │        │            │          │                │是440元   │            │
│  │        │        ├──────┼─────┼────────┼─────┤            │
│  │        │        │蔡永昌      │106年05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0,0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 │15日18時4 │第0000000號自動 │10,000元  │            │
│  │        │        │80)        │、5分許   │櫃員機          │          │            │
│  │        │        │            │          │                │(係106年05│            │
│  │        │        │            │          │                │月15日18時│            │
│  │        │        │            │          │                │04分,由編│            │
│  │        │        │            │          │                │號30張永華│            │
│  │        │        │            │          │                │帳戶匯入之│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33│黃月儀  │第一商業│雷倪美安    │106年05月 │新竹市民生路233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華│            │16日12時40│號「新竹第三信用│20,000元  │            │
│  │        │江分行)│            │分、41分、│合作社民生分社」│20,000元  │            │
│  │        │        │            │42分、43分│                │20,000元  │            │
│  │        │        │            │、44分許  │                │20,000元  │            │
│  │        │        ├──────┼─────┼────────┼─────┤            │
│  │        │        │吳珀玲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            │
│  │        │        │            │17日10時29│路636號「彰化商 │          │            │
│  │        │        │            │分許      │業銀行苗栗分行」│          │            │
│  │        │        ├──────┼─────┼────────┼─────┤            │
│  │        │        │許栢枝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17日15時56│路636號「彰化商 │(含106年 │            │
│  │        │        │編號98)    │分        │業銀行苗栗分行」│05月17日15│            │
│  │        │        │            │          │                │時55分許,│            │
│  │        │        │            │          │                │由編號36黃│            │
│  │        │        │            │          │                │冠樺帳戶匯│            │
│  │        │        │            │          │                │入之29,000│            │
│  │        │        │            │          │                │元)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9,000元  │            │
│  │        │        │            │106年05月 │路686號「華南商 │   900元  │            │
│  │        │        │            │17日16時05│業銀行苗栗分行」│(含106年 │            │
│  │        │        │            │分、06分許│                │05月17日15│            │
│  │        │        │            │          │                │時54分、55│            │
│  │        │        │            │          │                │分許,由編│            │
│  │        │        │            │          │                │號36黃冠樺│            │
│  │        │        │            │          │                │帳戶匯入之│            │
│  │        │        │            │          │                │29 ,000元 │            │
│  │        │        │            │          │                │、90 0元)│            │
│  ├────┴────┴──────┴─────┴────────┴─────┤            │
│  │※106年5月16日13時57分許有一筆有3萬元匯款,若來自不明被害人,則非本案審判 │            │
│  │  範圍。                                                                  │            │
├─┼────┬────┬─────┬──────┬────────┬─────┼──────┤
│34│黃月儀  │板信商業│郭承郡    │106年05月16 │新竹市民生路196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    │          │日19時57分許│號「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  │            │
│  │        │        │          │            │新竹分行」      │          │            │
│  │        │        ├─────┼──────┼────────┼─────┤            │
│  │        │        │伍玉珍    │106年05月16 │新竹市民生路126 │20,000元  │            │
│  │        │        │          │日20時15分、│號「台北富邦商業│10,000元  │            │
│  │        │        │          │16分許(原審 │銀行風城分行」  │          │            │
│  │        │        │          │誤載爲18時15│                │          │            │
│  │        │        │          │、16分)     │                │          │            │
│  │        │        ├─────┼──────┼────────┼─────┤            │
│  │        │        │蔡文昌    │106年05月16 │新竹市民生路126 │20,000元  │            │
│  │        │        │          │日20時31分、│號「台北富邦商業│10,000元  │            │
│  │        │        │          │32分許      │銀行風城分行」  │          │            │
├─┼────┼────┼─────┼──────┼────────┼─────┼──────┤
│35│林天鴻  │第一商業│吳佩芬    │106年05月16 │新竹市中央路299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平│          │日15時17分、│號7樓「遠東巨城 │10,000元  │            │
│  │        │鎮分行)│          │18分許      │百貨」          │          │            │
│  │        │        ├─────┼──────┼────────┼─────┤            │
│  │        │        │陳麗玉    │106年05月16 │新竹市中央路233 │20,000元  │            │
│  │        │        │          │日16時44分、│號「巨城購物中心│20,000元  │            │
│  │        │        │李玉蓮    │45分許      │」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16 │                │          │            │
│  │        │        │          │日16時45、  │                │          │            │
│  │        │        │          │46分許      │新竹市中央路233 │20,000元  │            │
│  │        │        │          │            │號「巨城購物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黃冠樺  │永豐商業│莊阿尛    │106年05月17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林民祥      │
│  │        │銀行    │          │日15時39分、│路606號「臺灣中 │6筆,原審 │            │
│  │        │        │          │40分、41分、│小企業銀行苗栗分│判決誤載20│            │
│  │        │        │          │42分、43分許│行」            │萬元6筆)  │            │
│  │        │        │          ├──────┴────────┴─────┤            │
│  │        │        │          │※106年05月17日15時54分、55分匯出29,000元 │            │
│  │        │        │          │  、900元至編號33黃月儀之帳戶。           │            │
│  │        │        ├─────┼──────┬────────┬─────┤            │
│  │        │        │莊淑珍    │106年5月18日│苗栗縣苑裡鎮信義│20,000元  │            │
│  │        │        │          │13時20分許  │路79號「台中商業│10,000元  │            │
│  │        │        │          │            │銀行苑裡分行」  │          │            │
├─┼────┼────┼─────┼──────┼────────┼─────┼──────┤
│37│曾雅姿  │臺灣中小│雷倪美安  │106年05月18 │苗栗縣苑裡鎮世界│20,000元  │林民祥      │
│  │        │企業銀行│          │日(起訴書誤│路一段70號「華南│20,000元  │            │
│  │        │        │          │載為16日)14│永昌證券苑裡分公│20,000元  │            │
│  │        │        │          │時36分、37分│司」            │20,000元  │            │
│  │        │        │          │、38分、39分│(財金公司誤載為│19,000元  │            │
│  │        │        │          │許          │臺中市大甲區)  │   900元  │            │
├─┼────┼────┼─────┼──────┼────────┼─────┼──────┤
│38│張純菁  │臺灣土地│黃淑芬    │106年05月18 │苗栗縣苑裡鎮為公│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復│          │日17時52分、│路32號「彰化商業│20,000元  │            │
│  │        │興分行)│          │53分、54分許│銀行苑裡分行」  │          │            │
│  │        │        │黃志傑    │106年05月18 │苗栗縣苑裡鎮為公│15,000元  │            │
│  │        │        │          │日17時53分、│路32號「彰化商業│          │            │
│  │        │        │楊捷      │54分許      │銀行苑裡分行」  │          │            │
│  │        │        │          │            │                │          │            │
│  │        │        │陳宗彥    │106年05月18 │苗栗縣苑裡鎮為公│20,000元  │            │
│  │        │        │          │日18時05分許│路19號「渣打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苑裡分行│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18 │苗栗縣苑裡鎮為公│17,000元  │            │
│  │        │        │          │日18時01分許│路19號「渣打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苑裡分行│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18 │苗栗縣苑裡鎮為公│11,900元  │            │
│  │        │        │          │日18時48分許│路35號「彰化商業│          │            │
│  │        │        │          │            │銀行苑裡分行」  │          │            │
│  ├────┴────┴─────┴──────┴────────┴─────┤            │
│  │※106年05月18日18時33分、18時42分各有12,123元、8,988元匯款混同,若來自不明│            │
│  │  被害人,則非本案審判範圍。                                              │            │
├─┼────┬────┬──────┬─────┬────────┬─────┼──────┤
│39│傅俊豪  │臺灣新光│凌麗婷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21日20時02│路2段51號「永豐 │14,000元  │            │
│  │        │        │吳宇淵      │分、03分許│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
│  │        │        │林啟文      │106年05月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17,000元  │            │
│  │        │        │            │21日20時19│路1段785號「聯邦│          │            │
│  │        │        │            │分許      │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台北市民權東路2 │20,000元  │            │
│  │        │        │            │21日20時50│段46號臺灣中小企│ 8,000元  │            │
│  │        │        │            │、51分許  │業銀吉林分行(原 │          │            │
│  │        │        │            │          │審判決誤載爲員林│          │            │
│  │        │        │            │106年05月 │分行)           │12,000元  │            │
│  │        │        │            │21日20時57│                │20,000元  │            │
│  │        │        │            │分、21時30│彰化縣員林市靜修│ 8,000元  │            │
│  │        │        │            │分、31分許│路12號「陽信商業│          │            │
│  │        │        │            │          │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106年05月 │                │700元     │            │
│  │        │        │            │21日22時57│台北市民權東路2 │          │            │
│  │        │        │            │分許      │段46號「臺灣中小│          │            │
│  │        │        │            │          │企業銀行吉林分行│          │            │
│  │        │        │            │          │」(原審判決誤載 │          │            │
│  │        │        │            │          │爲員林分行)     │          │            │
├─┼────┼────┼──────┼─────┼────────┼─────┼──────┤
│40│賴貞余  │國泰世華│劉因民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仁愛│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22日18時10│路70號「合作金庫│10,000元  │            │
│  │        │(崇德分│            │分、11分許│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正│10,000元  │            │
│  │        │        │            │22日18時28│路232號「統一便 │          │            │
│  │        │        │            │分許      │利商店頭份門市」│          │            │
│  │        │        ├──────┼─────┼────────┼─────┤            │
│  │        │        │陳茂元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12,000元  │            │
│  │        │        │            │22日21時00│路916號「兆豐商 │          │            │
│  │        │        │            │分許      │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        │        │            │15元非本次│(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詐得款項  │115)           │          │            │
│  │        │        ├──────┼─────┼────────┼─────┤            │
│  │        │        │王文敬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20,000元  │            │
│  │        │        │            │22日21時24│路916號「兆豐商 │10,000元  │            │
│  │        │        │            │分許      │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        │        │            │15元非本次│(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詐得款項  │117)           │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16,000元  │            │
│  │        │        │            │22日21時38│路932號「臺灣土 │          │            │
│  │        │        │            │分許      │地銀行頭份分行」│          │            │
├─┼────┼────┼──────┼─────┼────────┼─────┼──────┤
│41│林聖展  │中華郵政│吳天註      │106年05月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24日13時42│路807 號「萊爾富│10,000元  │            │
│  │        │公司(文│            │分、43分許│便利商店苗栗新苗│          │            │
│  │        │山興隆路│            │          │店」            │          │            │
│  │        │郵局)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          │118 誤載為國泰世│          │            │
│  │        │        │            │          │華頭份分行)    │          │            │
├─┼────┼────┼──────┼─────┼────────┼─────┼──────┤
│42│許智欽  │中華郵政│林家銓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2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25日19時59│路70號「彰化商業│20,000元  │            │
│  │        │公司(桃│唐玉玲      │分、20時00│銀行斗六分行」  │          │            │
│  │        │園府前郵│            │分許      │                │          │            │
│  │        │局)     │許涵琇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20,000元  │            │
│  │        │        │(梁君賢因不 │25日20時11│路128號「京城商 │          │            │
│  │        │        │明原因匯入) │分許      │業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10,700元  │            │
│  │        │        │            │25日20時15│路70號「彰化商業│          │            │
│  │        │        │            │分許      │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20,000元  │            │
│  │        │        │            │25日20時02│路70號「彰化商業│19,000元  │            │
│  │        │        │            │分許      │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106年05月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20,000元  │            │
│  │        │        │            │25日20時01│路70號「彰化商業│20,000元  │            │
│  │        │        │            │、02分許  │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
│  │        │        │30048元非本次詐得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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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96、1809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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