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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寅○○
- 選任辯護人
- 丙○○
- 選任辯護人
- 丁○○
- 選任辯護人
- 梁宵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即被告
- 壬○○
- 即被告
- 庚○○
- 即被告
- 癸○○
- 即被告
- 卯○○
- 即被告
- 午○○
- 即被告
- 辰○○
- 右七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丁○○
- 丙○○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
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
字第二四五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二號、第五三五八號、第六三00號、第六七五
九號、第一00四八號、第一四六一一號、第一六一四五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六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寅○○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於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年。又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己○○、壬○○、庚○○、癸○○、卯○○、午○○、辰○○、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於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己○○、乙○○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己○○緩刑伍年。壬○○、庚○○、癸○○、卯○○、午○○、辰○○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䦉年。
事實
一、寅○○係股票上市公司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公司)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力公司)暨子公司元大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中公司)、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周公司)之負責人,另為護盤大中公司及友力公司之股價,以大中公司轉投資成立華遠、華陽、華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各簡稱華遠、華陽、華城公司),以友力公司轉投資成立華嘉、華昇、華昱、華達、超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各簡稱華嘉、華昇、華昱、華達、超富公司),而擔任該八家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己○○係榮周集團總管理處財管組高級專員,負責集團總管理處有關費用支出之登帳、統計及彙總;壬○○係大中公司財務部副理,負責公司正常營運資金調度;庚○○係大中公司總管理處財務管理組課長,負責輔導關係企業上櫃、上市,子公司帳目處理,其他主管交辦事項;癸○○係大中公司財務部財務課副課長;卯○○係華陽公司負責人,並為榮周集團總管理處副總經理,負責綜合管理審核財務部門,輔導關係企業上櫃、上市;午○○係華遠公司負責人,並為榮周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副理,負責大中公司制度之推行及規劃,另直接辦理大中公司高階主管交辦事項;辰○○係華城公司負責人,並為大中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負責工廠生產及業務銷售;駱怡筠為友力公司財務部副理,負責管理會計課、理財課業務;周梨琴(與駱怡筠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為友力公司理財課課長;以上十人均係分受大中及友力公司等委任處理事務之人。緣自民國八十六年起,國內股市受經濟不景氣之影響,股價一路下滑,寅○○為維持大中、友力公司之股價,及對公司之經營權,惟因自有之資金不足,乃自八十六年年底起,夥同己○○、壬○○、庚○○、癸○○、卯○○、午○○、辰○○、駱怡筠、周梨琴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之同意,直接由寅○○告知或由己○○轉達壬○○、癸○○及庚○○等人,連續多次擅自以書寫「連絡單」之方式,挪用上述大中等十二家公司資金,委由豐順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乙○○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負責操盤買賣大中、友力等兩家公司股票。寅○○授權乙○○觀察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大中、友力公司之股價如低於寅○○指示護盤之價格時,即進場以人頭戶之名義連續按平盤以上之價格買進,藉以拉抬大中、友力公司之股價,嗣於股價上揚時,酌量賣出以取回資金;其於下單買進股票後,資金如有不足,即通知己○○其用以購買股票之人頭帳戶,由己○○負責調度資金後通知壬○○及庚○○,再由壬○○及庚○○將錢匯入該帳戶;並由壬○○、癸○○及庚○○、駱怡筠、周梨琴等以『同業往來』、『股東往來』或『預付款』等之會計科目名義,編製支出傳票及記入帳冊,且由寅○○簽發其本人之同額本票交予壬○○等人收執,作為公司債權憑證以取信於人,前後共計挪用大中等上述十二家公司資金新臺幣(下同)五十二億九千零七十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六元,包括:1、大中公司自八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八億四千二百五十萬元;2、大中公司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七日止,以『同業往來』之會計科目(即由大中公司借款予寅○○另成立之大仲股份有限公司,再轉匯各人頭帳戶,或交付乙○○),共計九億五千八百八十萬元3、元大中公司自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止,以『應收其他款項』之會計科目共計三億九千七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六元;4、友力公司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以『應收票據』、『應收關係人款項』之會計科目,共計四億八千三百五十三萬零一百六十九元;5、華昇公司自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一億九千五百萬元;6、華城公司自八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三億七千二百八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五元;7、華昱公司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四億七千零五十萬元;8、華陽公司自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三億零六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五元;9、華達公司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一億二百萬元;、華嘉公司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三億一千六百七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一元;、華遠公司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一億元;、超富公司自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以『預付款』之會計科目,共計五億二千零三十八萬八千七百五十七元;、榮周公司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以『股東往來』之會計科目,共計二億二千四百六十八萬二千五百三十三元(詳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而為違背其等所受委任為各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各該公司之財產。其間寅○○又為籌措資金拉抬大中、友力公司之股價,仍基於同前之背信犯意,違背其任務,擅以簽發大中公司本票或以個人所簽發之本票,由大中或友力公司背書保證之方式,作為其個人向中國商業銀行等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債權人借款,共計簽發票據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為二十三億二千二百七十六萬一千五百十九元,而借得十九億零三百四十八萬五千四百二十元,致生損害於大中及友力公司之財產。寅○○又為掩飾公司財務困境,避免投資人信心喪失,連續授意辦理財務業務之壬○○、庚○○、癸○○、駱怡筠、周梨琴共同於大中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三十公告之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告,及友力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告之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故意未於期後(即資產負債表日九月三十日後,至財務報告提出公告日間)事項揭露寅○○個人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以「預付款」、「應收票據」、「應收關係款項」之會計科目,挪用公司資金之實情;且於大中公司八十六年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全年度、八十七年第一季、半年度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中,對於寅○○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陸續擅自簽發公司票據,或以公司名義擔任背書保證而對外借貸之事實,虛偽記載應揭露事項稱「應收關係企業款、應收關係人款項及暫付款其性質非屬資金融通者,其金額達一億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致投資大眾無法從該財務報告之內容得悉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而影響判斷及決策。
二、嗣因股價持續下跌,寅○○終無力再籌措資金護盤,其仍執意再護盤,竟另行起意,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八年元月十五日及元月十六日委由不知寅○○已無資金交割之乙○○,報價以不知情之人頭戶陳貽玉等人名義買進友力公司股票分別為二千一百二十四張及一千六百七十一張,合計三千七百九十五張,金額共計一億三千零七十八萬四千五百七十三元,迄同年月十八及十九日交割期限屆至,果因無資金支付而違約交割,其違約交割之張數,與同交易日成交之張數分別為二千七百九十張及一千六百八十二張比較,所占比例極高,顯已嚴重影響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秩序。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寅○○固坦承有挪用前揭十二家公司資金,及擅自簽發大中公司本票,或以個人所簽發之本票,由大中公司背書保證之方式,作為其個人向中國商業銀行等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債權人借款,共計保證金額合計為二十三億二千二百七十六萬一千五百十九元,而借得十九億零三百四十八萬五千四百二十元,及曾違約交割購買友力公司股票三千七百九十五張,金額一億三千零七十八萬四千五百七十三元,然矢口否認有故意拉抬股票獲取不法利益或故意違約交割前揭友力公司股票之犯行,辯稱伊係委託乙○○代為操作護盤下單買進大中、友力公司之股票,而資金原則上係由乙○○負責籌措調撥,再由伊支付六分利利息,乙○○如調度資金不足時,通知伊後,始再由伊籌款,從而乙○○每日下單買進之數量及金額,並不須經伊事先同意,伊並不知八十八年一月十五、十六日乙○○再下單買進友力三千七百九十五張之事實,且伊早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即明確告知乙○○,已無力籌集資金,不要再買進了,詎乙○○仍執意下單買進,伊為避免違約交割,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底,仍不得不挪用公司資金,盡力交割,自不可能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再通知乙○○下單買進,致生違約,伊並無違約交割之故意;且本件公司均為伊親手設立,伊係為維護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始為公司買進自家股票,乃為維護公司股票之價格,對公司為有益行為,並非將資金挪為私人所有,及所用,僅因投資環境不佳,致生大額虧損云云。被告己○○坦承依照連絡單方式,代為轉知相關財務部門依據辦理,然辯稱其雖名為總管理處高級專員,惟薪資相當於一般課長之中下職級,工作項目非屬重要,其受僱於人,理應聽命於董事長之命令辦事,對於董事長之指示傳達之事,並無審查內容是否妥適之權責,而於公司之決策並無從參與,僅聽命董事長為公司之利益工作,從無損害公司利益之意思,絕無與董事長共同有何犯意聯絡,亦不知寅○○調用資金之用途,故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云云。被告壬○○坦承其係大中公司財務部副理,負責公司營運金之調度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行為,辯稱,其僅係受董事長寅○○之指示工作,不知其指示是否合法,亦不知資金之利用情形,更不知寅○○將資金用於護盤云云。被告庚○○、癸○○雖均坦承其為大中公司之財物管理組課長、財務副課長等職,惟皆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其等僅係聽從董事長寅○○之命令工作,不知寅○○有無違法之行為,亦不知寅○○動支款項之用途,亦無法拒絕其要求云云。被告卯○○坦承其為華陽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其未參與華陽公司之實際決策,且只是擔任大中公司主管各關係企業財稅業務,對於公司資金調度、收支、會計等均非其職責,平日僅聽命寅○○辦事,不知寅○○以公司之資金購買公司之股票云云。被告午○○雖坦承為華遠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惟辯稱,其僅係受僱大中公司任職總管理處,奉公司之指派名義上為華遠公司之負責人,對於該公司之決策均無任何實權,亦未參與公司財務方面之事,亦不知公司之資金為寅○○動用購買大中公司股票,且其係擔任大中公司總經理室副理,其業務為大中公司制度內控、預算辦法之推行及規劃、並兼辦大中公司高階主管交辦事項,並未辦理會計事務,無權指示會計人員如何記載,會計文件亦未經其審查,且未與寅○○侵占公司之款項云云。被告辰○○坦承出任華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伊並未負責華城公司實際業務,僅聽命董事長寅○○工作,且其在大中公司係職掌公司業務及生產部,對於總管理處或大中公司本身之財務、會計,均未參與,亦不懂,也未參與大中公司之決策,不知寅○○是否以公司之資金買賣公司之股票云云。被告乙○○雖坦承有為被告寅○○買賣前揭股票,惟矢口否認有前揭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辯稱,其乃依寅○○之指示,在一定之價格內受委託下單買進大中、友力之股票,以賺取委任費用及佣金而已,至寅○○之用意為何,因與其無任何利害關係,非其所關心,亦非所得或需加過問,其不可能與之有犯意之聯絡云云。
二、惟查:㈠、被告寅○○、己○○、壬○○、庚○○、癸○○等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及己○○二人提出自首狀(按應係投案書,詳下述),及被告寅○○、己○○、壬○○、庚○○、癸○○等於調查中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而被告寅○○、己○○、壬○○、庚○○、癸○○等人以書寫「連絡單」之方式,再以『同業往來』、『股東往來』或『預付款』等會計科目名義,編製支出傳票憑證,並由寅○○簽發本人之同額本票,作為公司債權憑證,而挪用上述大中等十二家公司資金共計五十二億九千零七十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六元之事實,有大中、友力公司、元大中及榮周、華嘉、華昇、華昱、華達、超富、華遠、華陽、華城等公司支付大股東寅○○明細表及資金流向(含附件)資料二十本等扣案可稽。㈡、被告寅○○於調查局中部機動組調查時供承:「我寫連絡單以後就交給駱怡筠與壬○○幫我處理調度,我透過己○○幫我轉達要匯到任何之帳戶。」、「(有無給付酬勞或佣金給乙○○?)酬勞是有,他幫我貸款時,我就會付佣金及利息,大部分利息是六分利,佣金大約是百分之二至四,是付現金,也曾開過支票,都是開公司票,有時候是乙○○來公司拿,如我不在他就會向己○○拿…」等語。同案被告乙○○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調查時亦供稱,其所買賣張數,約占當日成交量一半以上,有調查筆錄一份附卷可參;被告己○○供認:「:::由乙○○方面傳真過來給我,如對方不夠資金,就會傳匯款單過來,其內容就會寫要匯入人頭之帳戶裡,而且乙○○會告訴董事長,董事長就會告訴曾副理、駱副理或是由我來轉達,轉達後他們就會把連絡單寫好傳上給董事長簽章確認。」、「(挪用之公司資金)即由壬○○、駱怡筠及庚○○三人負責將款項匯出,另有數次係提領現金交給我轉交給寅○○。」、「乙○○所傳真給我之資料中會註明帳號、人名及所需金額,我即將之轉交給壬○○、駱怡筠及庚○○三人,由其等去匯款。」等語;被告壬○○供承:「董事長口頭交代要公司資金,因無憑證,我要課長癸○○寫連絡單給董事長確認,而董事長由我調度之資金大約有十八億元」等語;被告庚○○供認:「從八十七年七月開始,董事長需要資金,就透過己○○口頭告知我,我就製作連絡單給董事長簽名確認,己○○就通知我實際上數目,我就開取款條而經我手挪用之資金約十一億元。」等語;被告癸○○供稱:「董事長寅○○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止,因急須資金週轉,乃透過財務部經理壬○○調度公司資金應急,壬○○即指示要求我本人填寫公司連絡單,記明董事長個人資金調度若干額,並提供足額本票作為擔保之文字,交予寅○○本人簽名確認,再由寅○○簽認並檢具同額商業本票後,即將連絡單交予財務課辦事員郭株莉、吳雪鳳等人製表立帳,且經壬○○指示將寅○○之借款虛偽編製預付款-其他,或同業往來等會計科目項下,製作轉帳傳票,再開立同額之公司帳戶交予寅○○特助己○○或赴相關銀行辦理匯款,匯至寅○○指定帳戶:::前述寅○○挪用公司資金過程,我均參與」;證人周梨琴於調查中供稱,寅○○向友力公司調度資金所使用之連絡單係由駱怡筠交給我,駱怡筠曾表示係由總管理處先傳真連絡單交辦後,再交寄上有董事長簽核連絡單附上傳票帳,我於收到交寄連絡單時發現有不符之情事,曾向駱怡筠反應,駱女表示總管理處會與會計師研討解決此問題,我們照作即可,總管理處財管組副總經理卯○○曾表示可使用應收票據,應收關係人款項、股東往來及預付款等方式登帳,先數筆款項係使用應收票據科目,後覺不妥改以應收關係人款項登帳,卯○○曾打電話指示我等調度資金,及要求提供當日資金餘額表等語(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二號偵查卷第一八六頁至一八九頁)。㈢、參以己○○、壬○○、庚○○、癸○○四人均在大中公司擔任要職,對於公司正常資金調度之程序,及公司資金依法不得擅自流用於私人用途等,均知之甚詳,又依前開扣案之資金流向資料所示,被告己○○、庚○○、癸○○於寅○○挪用大中公司等公司資金後,均曾提供帳戶作為資金匯出對象,或擔任護盤買入公司股票之人頭戶,則彼等對於寅○○以前述非正常程序,違背規定挪用公司資金,投入股市護盤拉抬大中等公司股價之事實,焉能諉為不知﹖益足見被告己○○、壬○○、庚○○、癸○○在寅○○違背公司委託之任務,擅自挪用公司資金護盤,係與寅○○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己○○、壬○○、庚○○、癸○○事後辯稱僅係受僱於人及奉命行事,對寅○○之犯行並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㈣、同案被告乙○○始終供稱係受被告寅○○之指示而買受大中、友力公司股票,以達護盤目的,參以前開扣案之寅○○挪用公司資金流向資料顯示,寅○○挪用公司資金後,迄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仍持續有匯出至乙○○用以買賣友力公司股票之人頭戶李訓立、李霏、陳立承等人帳戶之情形;而乙○○於受託從事本件護盤之事,僅賺取受託之報酬,衡情並無於明知無資金交割之情形下,猶堅持下單買進股票之必要。且苟寅○○有意終止對乙○○之委託,儘可於口頭告知而未獲置理後,立即以書面通知終止之意思,一則可藉以釐清與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二則可避免陷自己於違約交割之危險,詎其竟反而持續匯款至乙○○用以買入股票之人頭戶,使乙○○信其能繼續調度資金,而持續下單買進,其事後辯稱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即已告知乙○○資金不足,並阻止乙○○繼續下單買進,與前開扣案證物及常理顯有不符,自不足採信。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傳訊證人戊○○,以證明其曾告知乙○○資金不足之情形,既與前述扣案證物及常理相違,自無予以調查之必要。而被告寅○○委託乙○○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及十六日以陳立承、李訓立、李霏、賴張金治、劉福桂、楊錦華、翁施鶯宿、翁惠真、林定國、陳貽玉、張陳春等人名義買進友力公司股票,違約交割張數分別為二千一百二十四張及一千六百七十一張,合計三千七百九十五張,金額共計一億三千九百二十萬八千五百六十一元之事實,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台證交字第○五六一八號函所附證券商申報客戶日違約資料在卷可按,其有故意違約交割已明;且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九十年十月九日台證密字第0二六八九0號函檢附前開交易日買賣友力公司股票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以下)所示,友力公司股票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之成交張數為二千七百九十張,同年月十六日之成交張數為一千六百八十三張,寅○○違約交割部分所占比例分別高達百分之七十六、一三及百分之九十九、二九,顯已嚴重影響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對該友力公司股票之交易秩序。
三、次查被告卯○○、午○○、辰○○分係華陽、華遠、華城公司之負責人,有經濟部公司執照、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簿、設立登記事項卡等影本在卷可按;參以彼等均在大中公司擔任要職,對其等為前開公司之負責人,及該公司資金之去處,已難諉為不知。另依前開扣案關於寅○○挪用大中、友力等公司資金之流向資料顯示,卯○○、午○○均曾提供帳戶作為該資金匯出,及買賣公司股票交割之人頭戶;又按之大中公司於原審所提出寅○○擅自簽發公司本票,或以公司名義背書保證,向如附表十四所示債權人借款,以投入股市護盤大中、友力公司股票之資料,前開三被告分別均曾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共同簽發本票,其所借貸款項龐大,均非彼等依所領薪資得以輕易清償,徵之彼等智識及任職情形,對該資金之用途,自亦應有所悉。是被告卯○○、午○○、辰○○將前開其擔任負責人公司之資金,違反規定以借貸方式,供寅○○個人支用,及明知寅○○以違反規定方式簽發大中、友力公司本票,或以該等公司名義背書保證,借貸資金,並將該等挪用及借貸得之資金,用以買賣大中、友力公司股票,拉抬股價等行為,仍予配合,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事後所辯顯係飾卸之詞;寅○○附合其等供述稱其三人僅係受公司指示,擔任名義負責人,不知伊挪用公司之資金及該資金之用途云云,係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至證人子○○、丑○○於本院所證,雖以被告等並不涉入公司財務運作、資金調度之事,然徵諸前述證據,被告等既確有協助調借資金,復有協助資金流入買賣股票之情事,該二證人所述,僅以公司制度面之運作為說明,自不足作為有利該等被告之認定依據。
四、再者,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八十七年初,寅○○為了要維持股價,要我操盤、授權我在一個維持股價範內,不要跌破底價,維持股價,大中鋼鐵部份約二萬張、友力部份有十幾萬張,一直買到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事發為止」,「他(寅○○)是用他公司之名義與我的豐盛投顧公司簽訂合約,由我公司提供證券財務金融諮詢服務,一家公司一年三百六十萬元,二家公司共七百二十萬元,從八十七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一年,錢是簽約時已付了,」、「(你從八十七年初就幫寅○○護盤,為何到八十七年十二月才簽約﹖)這是因須有一段時間要有表現後,才有報酬,我在八十七年間只有證券公司所付之退佣,即是證券公司在下單後正式出具的退佣」(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五九號偵查卷第十七頁以下);其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調查時亦供稱,其所買賣張數,約占當日成交量一半以上,有調查筆錄一份附前揭偵查卷第十頁可參。復據寅○○供承:「(有無給付酬勞或佣金給乙○○?)酬勞是有,他幫我貸款時,我就會付佣金及利息,大部分利息是六分利,佣金大約是百分之二至四,是付現金,也曾開過支票,都是開公司票,有時候是乙○○來公司拿,如我不在他就會向己○○拿…」等語;己○○供認:「…由乙○○方面傳真過來給我,如對方不夠資金,就會傳匯款單過來,其內容就會寫要匯入人頭之帳戶裡,而且乙○○會告訴董事長,董事長就會告訴曾副理、駱副理或是由我來轉達,轉達後他們就會把連絡單寫好傳上給董事長簽章確認。」、「乙○○所傳真給我之資料中會註明帳號、人名及所需金額,我即將之轉交給壬○○、駱怡筠及庚○○三人,由其等去匯款。」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五八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證人劉秉吉、王錫智、賴顯俊、翁穗雯、陳子鈴、徐貴蘭、朱瑪莉、王勉、林桂因、郭瓊智等人於偵查中,均供稱有提供被告乙○○人頭帳戶,購買大中、友力公司之股票等情,亦有偵查筆錄可參。此外,並有股票進銷明細、買賣股票人頭帳戶名冊、股票進出日報表、買進友力股票資料等扣案足資佐證。足見被告等係為達護盤買賣大中、友力等兩家公司股價之目的,而透過乙○○以人頭戶於該公司股價跌至某一程度時,即連續以高於平盤之價格買入,藉資抬高該公司之股價,其既破壞市場之自由性,仍有違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三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等事後否認有違反該證券交易法之犯行,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按證券交易法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又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同準則第七條第三款、第七款規定:「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被告寅○○為掩飾公司財務困境,避免投資人信心喪失,影響股價,連續授意承辦公司財務業務之壬○○、庚○○、癸○○、駱怡筠及周梨琴於大中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三十公告之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告,及友力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告之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故意未於期後(即資產負債表日九月三十日後,至財務報告提出公告日間)事項揭露寅○○個人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以「預付款」、「應收票據」、「應收關係款項」之會計科目,挪用公司資金之實情;且於大中公司八十六年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全年度、八十七年第一季、半年度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中,對於寅○○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陸續擅自簽發公司票據,或以公司名義擔任背書保證而對外借貸之事實,虛偽記載應揭露事項稱:「應收關係企業款、應收關係人款項及暫付款其性質非屬資金融通者,其金額達一億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致投資大眾無法從該財務報告之內容得悉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而影響判斷及決策等情,有前開公司財務報告扣案可證,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台財證㈠第三二0四六-一號函(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00號卷第三十四頁以下)說明無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六、本件被告壬○○、庚○○、癸○○等三人雖非大中、友力公司之負責人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行為負責人,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均以共犯論,其等參與有身分之被告寅○○共同實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行為,仍以共犯論。又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均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又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故核被告等人(除被告乙○○外)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第一項背信罪,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被告寅○○、壬○○、庚○○、癸○○另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被告乙○○所為係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被告寅○○、己○○、壬○○、庚○○、癸○○、卯○○、午○○、辰○○與駱怡筠、周梨琴等人間,就犯背信罪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暨彼等與被告乙○○間,就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暨被告寅○○與壬○○、庚○○、癸○○等人間,就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犯行,彼此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寅○○所為違約交割部分,另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其利用不知情之陳貽玉等人頭戶實施本件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等(除乙○○外)所犯多次背信,及被告寅○○、壬○○、庚○○、癸○○所犯多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及被告寅○○二次違約交割行為(起訴書事實欄誤載僅有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惟於原審審理中已更正為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亦有違約交割),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被告等(除乙○○外)所犯前開數罪間(寅○○違約交割部分除外),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違反同條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斷。被告寅○○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而各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之二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檢察官另於原審審理中補陳)雖以被告卯○○、午○○及辰○○,與寅○○共同將前開彼等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款項,以借貸名義挪用予寅○○護盤公司股價,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然查本件被告等之前開犯行,均非將自己業務上支配持有中之款項侵占使用,而係假藉借貸名義,由公司撥出款項,核其情節,應屬背信犯行,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所引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又公訴意旨雖未敍及被告寅○○、壬○○、庚○○、癸○○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犯行,及被告卯○○、午○○、辰○○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然因此部分與前開已起訴且經認定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除乙○○外)均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寅○○、卯○○、午○○、辰○○另犯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二項之罪,且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挪用之前述公司資金其中五千零三十萬元侵占入己,作為支付渠個人利息及交際費用,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然查:㈠、就被告寅○○涉嫌業務侵占部分,本件被告寅○○係假藉借貸之方法,簽寫「連絡單」由公司挪用資金,或以擅自簽發公司票據,或以公司名義背書保證方式,對外借貸資金使用,其對公司資金並非原有支配管領關係,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核其所為,僅構成背信罪,尚不能就其依背信罪取得之資金中之一部分,另論以業務侵占罪。㈡、公司法第十五條關於公司違反規定貸款予股東或他人,及同法第十六條關於公司擔任保證人之規定,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刑罰規定,被告寅○○、卯○○、午○○、辰○○被訴將其所負責公司之資金貸予寅○○,寅○○擅以公司名義背書保證部分,即無再適用前開規定處罰之餘地。㈢、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乙○○除外)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係以被告等由寅○○擅以書寫「連絡單」之方式挪用公司資金,為避免會計師查帳時發覺,或為其他董監事查知,而由壬○○、庚○○及癸○○以「同業往來」、「股東往來」或「預付款」等虛偽不實之會計科目名義,編製支出傳票為論據。但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係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構成要件;本件被告寅○○所有挪用調度資金之帳目,均附有寅○○個人簽名之「連絡單」,其非僅載明乃其個人調度資金,即會計記帳憑證之支出傳票上,亦均如實記載「股東往來-寅○○」、「預付款-寅○○」或「同業往來」(即撥付對象為關係企業),則被告等就該會計事項之發生所取得之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均已如實反應資金款項之流向,而不能認有何不實之情事;而主辦會計之人員對該會計事項,係選擇適當之會計科目加以記載,所記載之事項亦無不實可言。本院經質之受託查核大中公司帳目之會計師甲○○及辛○○均結稱,本件被告等所填製之會計憑證及記帳之會計科目,並無不實之可言,而係該公司資金不應被個人所挪用之問題。是本件被告等所為,即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前開㈠、
㈡、㈢部分所述事實,公訴意旨認分別與已起訴且經認定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或免訴之諭知。
八、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等罪證明確,而各予論科,固屬有據。然:㈠、被告等(乙○○除外)違背任務,擅自挪用大中、友力等公司之資金總額共計為五十二億九千零七十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六元,各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其間因陸續有償還部分款項,截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未償金額始為三十七億餘元;原判決遽以結算之金額,認被告等挪用資金為三十七億六千三百九十六萬七千零十三元,自與事實不符。㈡、本件被告等(乙○○除外)並不構成公司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已如前述,原判決未及審酌公司法已公布修正刪除前開刑罰規定,且誤以被告等所為,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亦有未當。㈢、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其違反者,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罪刑,稽其犯罪構成要件,乃指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之人,於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時,有虛偽、詐欺或故意遺漏等其他使人誤信之行為,始足當之,非謂行為人有任何使人誤信之行為,即論以該罪;本件被告等(乙○○除外)雖以前開方式,挪用大中、友力等公司資金買賣該公司股票,並於財務報告未將該擅自挪用公司資金、違背規定以公司名義擔任背書等實情揭露,然其行為僅係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與大中、友力公司本身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股票,並無何關連性,尚不能認有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判決認被告等有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而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自有未當。㈣、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操縱股價行為,應係同條項第二至五款所定具體操縱行為以外之概括規定,苟行為人有前開條項第二至五款之操縱股價行為,即無再論以同條項第六款操縱股價行為之餘地,本件被告等既以同條項第四款之方式操縱股價,自無再以其違反同條項第六款規定,而予以論處之可言,原判決誤以被告等係違反同條項第六款規定,而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亦有未當。被告等上訴意旨各以前開辯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寅○○係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理應正當經營公司業務,卻因貪圖近利,致犯本罪,本件被告等(乙○○除外)所挪用之金額高達五十二億餘元,另所擅以背書保證等方式借貸而造成公司負擔債務之金額亦達二十三億餘元,而與乙○○共同用以拉抬大中、友力公司股價,對大中、友力公司本身、其他不知情之投資大眾,及社會經濟均造成巨大損害,原不宜輕縱,惟念其事後已積極與大中公司、友力公司等達成民事和解,且已履行部分和解內容,又與銀行團達成償債計劃,有和解書影本、大中、友力公司陳報和解資料及償債計劃協議書在卷足稽,對所造成損害極力彌補,尚具悔意;被告乙○○明知其行為將影響證券市場之自由性,而使不知情之投資人陷於錯誤判斷,仍為圖佣金之利益,受託拉抬股價,對投資大眾及社會經濟損傷非輕;其餘被告係大中公司或友力公司之職員,因受被告寅○○之指示而犯本罪,其情尚有可憫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被告寅○○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己○○、壬○○、庚○○、癸○○、卯○○、午○○、辰○○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彼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各宣告己○○緩刑五年,壬○○、庚○○、癸○○、卯○○、午○○、辰○○均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九、按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部中級專員黃明勝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舉大中及友力公司董事長寅○○涉嫌背信、侵占等罪嫌,並供述寅○○挪用公司資金,發生違約交割等情事,且提出證據資料,此有調查筆錄附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四一三號卷宗可查,是寅○○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具狀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案情應係屬投案,並非是自首。另被告己○○雖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犯罪及願意接受審判,有自首狀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二號偵查卷內足稽;惟查同案被告庚○○於同月三日接受臺北市調查站之訪談時,調查員問「寅○○是否有挪用子公司之款項?」庚○○答:「寅○○在需要資金時,事前幾天或當天,經由我的主管己○○或卯○○指示:::」等語,此有前揭調查筆錄可參。則該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既已知悉發覺被告己○○之犯罪行為,雖未正式分案對該被告為調查或立即予以傳訊,仍難認被告己○○前述之陳述,符合自首之要件,故以上二人均不能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大中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⒑⒉│ 壹億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二│⒑⒉│ 參仟萬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三│⒑⒉│ 貳仟萬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四│⒑⒉│ 貳仟萬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五│⒑⒉│ 貳仟萬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六│⒑⒉│ 參仟萬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七│⒑⒉│ 伍仟萬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八│⒑⒉│ 貳億陸仟伍佰萬元│ ˇ │⒑⒉│ ˇ │註一│
├─┼───┼───────────┼──────┼───┼──────┼──┤
│九│⒒│ 玖仟參佰伍拾萬元│ ˇ │⒒│ ˇ │ │
├─┼───┼───────────┼──────┼───┼──────┼──┤
│十│⒓⒋│ 壹億元│ ˇ │⒓⒋│ ˇ │ │
├─┼───┼───────────┼──────┼───┼──────┼──┤
││⒓⒎│ 壹仟萬元│ ˇ │⒓⒎│ ˇ │註二│
├─┼───┼───────────┼──────┼───┼──────┼──┤
││⒓⒎│ 壹仟萬元│ ˇ │⒓⒎│ ˇ │註二│
├─┼───┼───────────┼──────┼───┼──────┼──┤
││⒓│ 壹仟萬元│ ˇ │⒓│ ˇ │ │
├─┼───┼───────────┼──────┼───┼──────┼──┤
││⒓│ 壹仟零伍拾萬元│ ˇ │⒓│ ˇ │註三│
├─┼───┼───────────┼──────┼───┼──────┼──┤
││⒓│ 貳仟萬元│ ˇ │⒓│ ˇ │註三│
├─┼───┼───────────┼──────┼───┼──────┼──┤
││⒓│ 壹佰伍拾萬元│ ˇ │⒓│ ˇ │註三│
├─┼───┼───────────┼──────┼───┼──────┼──┤
││⒓│ 壹仟貳佰萬元│ ˇ │⒓│ ˇ │註三│
├─┼───┼───────────┼──────┼───┼──────┼──┤
││⒈⒙│ 肆仟萬元│ ˇ │⒈⒙│ ˇ │ │
├─┴───┼───────────┴──────┴───┴──────┴──┤
│合 計│捌億肆仟貳佰伍拾萬元 │
├─────┴────────────────────────────────┤
│註一:編號一至八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二:編號及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三:編號至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
附表二:
┌──────────────────────────────────────┐
│大中公司支付寅○○(同業往來科目支付大仲公司由寅○○轉用)明細表及資金流向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⒎⒉│ 玖仟參佰捌拾萬元│ ˇ │⒎⒉│ ˇ │ │
├─┼───┼───────────┼──────┼───┼──────┼──┤
│二│⒎⒎│ 伍佰萬元│ ˇ │⒎⒎│ ˇ │ │
├─┼───┼───────────┼──────┼───┼──────┼──┤
│三│⒎⒕│ 壹仟萬元│ ˇ │⒎⒕│ ˇ │ │
├─┼───┼───────────┼──────┼───┼──────┼──┤
│四│⒎│ 貳佰萬元│ ˇ │⒎│ ˇ │ │
├─┼───┼───────────┼──────┼───┼──────┼──┤
│五│⒏⒌│ 伍億元│ ˇ │⒏⒌│ ˇ │ │
├─┼───┼───────────┼──────┼───┼──────┼──┤
│六│⒐⒈│ 參佰萬元│ ˇ │⒐⒈│ ˇ │ │
├─┼───┼───────────┼──────┼───┼──────┼──┤
│七│⒑│ 貳佰萬元│ ˇ │⒑│ ˇ │ │
├─┼───┼───────────┼──────┼───┼──────┼──┤
│八│⒒⒘│ 貳億元│ ˇ │⒒⒘│ ˇ │ │
├─┼───┼───────────┼──────┼───┼──────┼──┤
│九│⒒│ 參仟萬元│ ˇ │⒒│ ˇ │ │
├─┼───┼───────────┼──────┼───┼──────┼──┤
│十│⒒│ 伍仟萬元│ ˇ │⒒│ ˇ │ │
├─┼───┼───────────┼──────┼───┼──────┼──┤
││⒓⒈│ 壹仟萬元│ ˇ │⒓⒈│ ˇ │ │
├─┼───┼───────────┼──────┼───┼──────┼──┤
││⒓│ 肆仟萬元│ ˇ │⒓│ ˇ │ │
├─┼───┼───────────┼──────┼───┼──────┼──┤
││⒓│ 肆仟萬元│ ˇ │⒓│ ˇ │ │
├─┼───┼───────────┼──────┼───┼──────┼──┤
││⒈⒎│ 參佰萬元│ ˇ │⒈⒎│ ˇ │ │
├─┴───┼───────────┴──────┴───┴──────┴──┤
│合 計│玖億伍仟捌佰捌拾萬元 │
└─────┴────────────────────────────────┘
附表三:
┌──────────────────────────────────────┐
│元大中公司支付寅○○(其他應收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86.10 │ 參仟伍佰萬元│ │ │ ˇ │註一│
├─┼───┼───────────┼──────┼───┼──────┼──┤
│二│⒈⒊│ 參仟柒佰萬元│ ˇ │⒉⒐│ │註二│
├─┼───┼───────────┼──────┼───┼──────┼──┤
│三│⒈⒌│參仟陸佰伍拾伍萬陸仟壹│ ˇ │⒉⒐│ │註二│
│ │ │佰捌拾陸元 │ │ │ │ │
├─┼───┼───────────┼──────┼───┼──────┼──┤
│四│⒈⒓│ 壹億肆仟萬元│ ˇ │⒈⒓│ │ │
├─┼───┼───────────┼──────┼───┼──────┼──┤
│五│⒉⒐│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三│
├─┼───┼───────────┼──────┼───┼──────┼──┤
│六│⒉⒒│ 捌仟參佰萬元│ │ │ │ │
├─┼───┼───────────┼──────┼───┼──────┼──┤
│七│⒊⒗│ 壹仟伍佰萬元│ ˇ │⒉⒐│ │註二│
├─┼───┼───────────┼──────┼───┼──────┼──┤
│八│⒋│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四│
├─┼───┼───────────┼──────┼───┼──────┼──┤
│九│⒌│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五│
├─┼───┼───────────┼──────┼───┼──────┼──┤
│十│⒓⒏│ 壹仟玖佰萬元│ ˇ │⒓⒈│ │ │
├─┼───┼───────────┼──────┼───┼──────┼──┤
││⒓⒏│ 貳佰萬元│ ˇ │⒓⒉│ │註六│
├─┼───┼───────────┼──────┼───┼──────┼──┤
││⒓⒏│ 壹仟萬元│ ˇ │⒓⒉│ │註六│
├─┼───┼───────────┼──────┼───┼──────┼──┤
││⒓⒏│ 壹仟參佰萬元│ ˇ │⒓⒏│ │ │
├─┼───┼───────────┼──────┼───┼──────┼──┤
││⒈⒗│ 陸佰捌拾萬元│ ˇ │⒈⒗│ │ │
├─┼───┼───────────┼──────┼───┼──────┼──┤
││⒈⒙│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七│
├─┼───┼───────────┼──────┼───┼──────┼──┤
││⒈⒙│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八│
├─┼───┼───────────┼──────┼───┼──────┼──┤
││⒈⒙│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九│
├─┴───┼───────────┴──────┴───┴──────┴──┤
│合 計│參億玖仟柒佰參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 │
├─────┴────────────────────────────────┤
│註一:寅○○簽立未載發票日、面額合計新台幣參億伍仟零捌拾萬元之本票兩紙,以為│
│ 借款憑證。 │
│註二:編號二、三及七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 │
│註三:清償新台幣壹仟零伍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 │
│註四:清償新台幣壹仟柒佰萬元。 │
│註五:清償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 │
│註六:編號及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 │
│註七:清償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參仟柒佰零伍元。 │
│註八:清償新台幣伍佰參拾肆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
│註九:清償新台幣肆佰萬元。 │
└──────────────────────────────────────┘
附表四:
┌──────────────────────────────────────┐
│友力公司支付寅○○(其他應收款項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⒑⒈│ 伍仟萬元│ ˇ │⒑│ ˇ │註一│
├─┼───┼───────────┼──────┼───┼──────┼──┤
│二│⒑⒉│伍仟柒佰捌拾捌萬捌仟陸│ ˇ │⒑│ ˇ │註一│
│ │ │佰肆拾伍元 │ │ │ │ │
├─┼───┼───────────┼──────┼───┼──────┼──┤
│三│⒒│ 貳仟萬元│ ˇ │⒒│ ˇ │ │
├─┼───┼───────────┼──────┼───┼──────┼──┤
│ │ │貳仟壹佰伍拾捌萬柒仟陸│ │ │ │ │
│ │ │佰肆拾肆元 │ │ │ │ │
│四│⒒├───────────┤ ˇ │⒒│ ˇ │ │
│ │ │壹仟壹佰玖拾壹萬貳仟參│ │ │ │ │
│ │ │佰伍拾陸元 │ │ │ │ │
├─┼───┼───────────┼──────┼───┼──────┼──┤
│五│⒓│清償肆仟壹佰玖拾玖萬 │ ˇ │⒑│ ˇ │註一│
│ │ │柒仟柒佰貳拾元 │ │ │ │ │
├─┼───┼───────────┼──────┼───┼──────┼──┤
│六│⒓│ 壹仟萬元│ ˇ │⒓│ ˇ │ │
├─┼───┼───────────┼──────┼───┼──────┼──┤
│七│⒓│ 柒佰萬元│ ˇ │⒓⒘│ ˇ │ │
├─┼───┼───────────┼──────┼───┼──────┼──┤
│八│⒓│伍佰陸拾萬玖仟零柒拾伍│ ˇ │⒓│ ˇ │ │
│ │ │元 │ │ │ │ │
├─┼───┼───────────┼──────┼───┼──────┼──┤
│ │ │ 伍仟萬元│ │ │ │ │
│九│⒈⒌├───────────┤ ˇ │⒈⒌│ ˇ │ │
│ │ │ 壹仟萬元│ │ │ │ │
├─┼───┼───────────┼──────┼───┼──────┼──┤
│ │ │伍仟零肆拾玖萬陸仟陸佰│ │ │ │ │
│十│⒈⒓│零伍元 │ ˇ │⒈⒓│ ˇ │ │
│ │ ├───────────┤ │ │ │ │
│ │ │ 壹仟萬零壹佰壹拾元│ │ │ │ │
├─┼───┼───────────┼──────┼───┼──────┼──┤
││⒈⒔│ 貳仟萬零貳佰柒拾元│ ˇ │⒈⒔│ ˇ │ │
├─┼───┼───────────┼──────┼───┼──────┼──┤
││⒈⒕│ 壹仟萬零壹佰肆拾元│ ˇ │⒈⒕│ ˇ │ │
├─┼───┼───────────┼──────┼───┼──────┼──┤
││⒈⒗│柒仟參佰伍拾壹萬零參佰│ ˇ │⒈⒗│ ˇ │ │
│ │ │貳拾伍元 │ │ │ │ │
├─┼───┼───────────┼──────┼───┼──────┼──┤
││⒈⒙│貳仟貳佰萬零貳佰捌拾元│ ˇ │⒈⒙│ ˇ │註二│
├─┼───┼───────────┼──────┼───┼──────┼──┤
││⒈⒚│ 肆佰萬元│ ˇ │⒈⒚│ ˇ │註三│
├─┼───┼───────────┼──────┼───┼──────┼──┤
││⒈│肆仟玖佰伍拾貳萬肆仟柒│ ˇ │⒈⒙│ ˇ │註四│
│ │ │佰壹拾玖元 │ │ │ │ │
├─┴───┼───────────┴──────┴───┴──────┴──┤
│合 計│肆億捌仟參佰伍拾參萬零壹佰陸拾玖元 │
├─────┴────────────────────────────────┤
│註一:編號一、二及五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該本票未載發票日)。 │
│註二:寅○○所簽立之本票未載發票日。 │
│註三:寅○○所簽立之本票未載發票日。 │
│註四:寅○○所簽立之本票未載發票日。 │
└──────────────────────────────────────┘
附表五:
┌──────────────────────────────────────┐
│華昇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⒐│ 壹億捌仟伍佰萬元│ ˇ │⒐│ ˇ │ │
│ │ │ │ │ │ │ │
├─┼───┼───────────┼──────┼───┼──────┼──┤
│二│⒒│ 壹仟萬元│ ˇ │⒒│ ˇ │ │
├─┴───┼───────────┴──────┴───┴──────┴──┤
│合 計│壹億玖仟伍佰萬元 │
└─────┴────────────────────────────────┘
附表六:
┌──────────────────────────────────────┐
│華城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⒍⒐│ 參仟伍佰萬元│ ˇ │⒍⒐│ │註一│
├─┼───┼───────────┼──────┼───┼──────┼──┤
│二│⒍⒑│ 壹億伍仟參佰萬元│ ˇ │⒍⒑│ │註一│
├─┼───┼───────────┼──────┼───┼──────┼──┤
│三│⒍⒒│ 壹億參仟伍佰萬元│ ˇ │ │ │註二│
├─┼───┼───────────┼──────┼───┼──────┼──┤
│四│⒍│ 肆佰捌拾萬元│ ˇ │ │ │註三│
├─┼───┼───────────┼──────┼───┼──────┼──┤
│五│⒍│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四│
├─┼───┼───────────┼──────┼───┼──────┼──┤
│六│⒍│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五│
├─┼───┼───────────┼──────┼───┼──────┼──┤
│七│⒍│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六│
├─┼───┼───────────┼──────┼───┼──────┼──┤
│八│⒍│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七│
├─┼───┼───────────┼──────┼───┼──────┼──┤
│九│⒍│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八│
├─┼───┼───────────┼──────┼───┼──────┼──┤
│十│⒎⒎│ 壹仟壹佰萬元│ │ │ │ │
├─┼───┼───────────┼──────┼───┼──────┼──┤
││⒏⒒│玖仟柒佰參拾肆萬玖仟肆│ ˇ │⒏⒋│ ˇ │ │
│ │ │佰壹拾伍元 │ │ │ │ │
├─┼───┼───────────┼──────┼───┼──────┼──┤
││⒐│ 壹億元│ ˇ │⒐│ ˇ │ │
├─┼───┼───────────┼──────┼───┼──────┼──┤
││⒑│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九│
├─┼───┼───────────┼──────┼───┼──────┼──┤
││⒑│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十│
├─┼───┼───────────┼──────┼───┼──────┼──┤
││⒑│ 陸仟萬元│ ˇ │⒑│ │ │
├─┼───┼───────────┼──────┼───┼──────┼──┤
││⒒⒍│ 陸仟萬元│ ˇ │⒒⒌│ │ │
├─┼───┼───────────┼──────┼───┼──────┼──┤
││⒒│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⒒│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⒓⒉│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⒓⒊│ 貳仟萬元│ ˇ │⒓⒊│ ˇ │ │
├─┼───┼───────────┼──────┼───┼──────┼──┤
││⒓⒊│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⒓⒋│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⒓⒋│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⒓⒎│ 貳仟肆佰伍拾萬元│ ˇ │⒓⒌│ ˇ │ │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合 計 │參億柒仟貳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 │
├─────┴────────────────────────────────┤
│註一:編號一及二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二:編號三所調借資金之依據,源自寅○○所簽立之『未載日期』聯絡單。 │
│註三:編號四所調借資金之依據,源自寅○○所簽立之『未載日期』聯絡單。 │
│註四:清償新台幣肆仟萬元。 │
│註五:清償新台幣捌仟參佰萬元。 │
│註六:清償新台幣伍仟零伍拾萬捌仟零柒元,及陸仟捌佰參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
│註七:清償新台幣陸仟伍佰陸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壹仟貳佰柒拾壹萬柒仟捌佰│
│ 陸拾玖元。 │
│註八:清償新台幣柒佰陸拾壹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 │
│註九:清償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 │
│註十:清償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壹佰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伍拾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貳仟貳佰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肆仟參佰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陸佰參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 │
│註:清償新台幣捌仟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伍拾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玖元。 │
└──────────────────────────────────────┘
附表七:
┌──────────────────────────────────────┐
│華昱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⒐│ 壹億玖仟伍佰萬元│ ˇ │⒐│ ˇ │ │
├─┼───┼───────────┼──────┼───┼──────┼──┤
│二│⒑⒉│清償 │ │ │ │註一│
├─┼───┼───────────┼──────┼───┼──────┼──┤
│三│⒑⒕│ 玖仟伍佰萬元│ ˇ │⒑⒕│ │註二│
├─┼───┼───────────┼──────┼───┼──────┼──┤
│四│⒑⒖│ 壹億元│ ˇ │⒑⒕│ │註二│
├─┼───┼───────────┼──────┼───┼──────┼──┤
│五│⒑│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三│
├─┼───┼───────────┼──────┼───┼──────┼──┤
│六│⒒⒎│ 壹仟萬元│ ˇ │⒒⒎│ │ │
├─┼───┼───────────┼──────┼───┼──────┼──┤
│七│⒒⒑│ 參仟萬元│ ˇ │⒒⒑│ │ │
├─┼───┼───────────┼──────┼───┼──────┼──┤
│八│⒒⒔│ 貳佰萬元│ ˇ │⒒⒔│ │ │
├─┼───┼───────────┼──────┼───┼──────┼──┤
│九│⒒⒙│ 參仟陸佰伍拾萬元│ ˇ │⒒⒘│ │註四│
├─┼───┼───────────┼──────┼───┼──────┼──┤
│十│⒒⒚│ 壹佰萬元│ ˇ │⒒⒘│ │註四│
├─┼───┼───────────┼──────┼───┼──────┼──┤
││⒒│ 壹佰萬元│ ˇ │⒒│ │ │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五│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六│
├─┴───┼───────────┴──────┴───┴──────┴──┤
│合 計│肆億柒仟零伍拾萬元 │
├─────┴────────────────────────────────┤
│註一:清償新台幣壹億玖仟伍佰萬元。 │
│註二:編號三及四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三:清償新台幣捌仟萬元。 │
│註四:編號九及十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五:清償新台幣壹仟零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 │
│註六:清償新台幣玖佰捌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 │
└──────────────────────────────────────┘
附表八:
┌──────────────────────────────────────┐
│華陽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⒎⒎│ 壹仟萬元│ ˇ │⒎⒉│ ˇ │ │
├─┼───┼───────────┼──────┼───┼──────┼──┤
│二│⒏⒒│玖仟柒佰參拾肆萬玖仟肆│ ˇ │⒏⒋│ ˇ │ │
│ │ │佰壹拾伍元 │ │ │ │ │
├─┼───┼───────────┼──────┼───┼──────┼──┤
│三│⒐│ 壹億元│ ˇ │⒐│ ˇ │ │
├─┼───┼───────────┼──────┼───┼──────┼──┤
│四│⒑│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一│
├─┼───┼───────────┼──────┼───┼──────┼──┤
│五│⒒│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二│
├─┼───┼───────────┼──────┼───┼──────┼──┤
│六│⒒│ 壹億元│ ˇ │⒒│ ˇ │ │
├─┼───┼───────────┼──────┼───┼──────┼──┤
│七│⒓⒋│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三│
├─┼───┼───────────┼──────┼───┼──────┼──┤
│八│⒓⒋│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四│
├─┼───┼───────────┼──────┼───┼──────┼──┤
│九│⒓⒎│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五│
├─┼───┼───────────┼──────┼───┼──────┼──┤
│十│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六│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七│
├─┴───┼───────────┴──────┴───┴──────┴──┤
│合 計│參億零陸佰參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 │
├─────┴────────────────────────────────┤
│註一:清償新台幣壹佰萬元。 │
│註二:清償新台幣壹佰萬元。 │
│註三:清償新台幣壹億元。 │
│註四:清償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 │
│註五:清償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 │
│註六:清償新台幣伍拾萬元。 │
│註七:清償新台幣參拾伍萬零壹佰零壹元。 │
└──────────────────────────────────────┘
附表九:
┌──────────────────────────────────────┐
│華達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⒑│ 壹億元│ ˇ │⒑│ ˇ │ │
├─┼───┼───────────┼──────┼───┼──────┼──┤
│二│⒒│ 貳佰萬元│ ˇ │⒒│ ˇ │ │
├─┼───┼───────────┼──────┼───┼──────┼──┤
│三│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一│
├─┼───┼───────────┼──────┼───┼──────┼──┤
│四│⒈│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二│
├─┴───┼───────────┴──────┴───┴──────┴──┤
│合 計│壹億零貳佰萬元 │
├─────┴────────────────────────────────┤
│註一:清償新台幣伍拾萬元。 │
│註二:清償新台幣伍拾萬元。 │
└──────────────────────────────────────┘
附表十:
┌──────────────────────────────────────┐
│華嘉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⒐│壹億貳仟壹佰貳拾柒萬伍│ ˇ │⒐│ ˇ │註一│
│ │ │仟參佰陸拾壹元 │ │ │ │ │
├─┼───┼───────────┼──────┼───┼──────┼──┤
│二│⒑⒈│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二│
├─┼───┼───────────┼──────┼───┼──────┼──┤
│三│⒑⒉│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三│
├─┼───┼───────────┼──────┼───┼──────┼──┤
│四│⒑⒖│ 玖仟肆佰萬元│ ˇ │⒑⒖│ │ │
├─┼───┼───────────┼──────┼───┼──────┼──┤
│五│⒑⒛│ 壹億元│ ˇ │⒑⒛│ ˇ │註四│
├─┼───┼───────────┼──────┼───┼──────┼──┤
│六│⒑│ 壹佰萬元│ ˇ │⒑│ │註五│
├─┼───┼───────────┼──────┼───┼──────┼──┤
│七│⒒│ 伍拾萬元│ ˇ │⒑│ │註五│
├─┼───┼───────────┼──────┼───┼──────┼──┤
│八│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六│
├─┼───┼───────────┼──────┼───┼──────┼──┤
│九│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七│
├─┴───┼───────────┴──────┴───┴──────┴──┤
│合 計│參億壹仟陸佰柒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 │
├─────┴────────────────────────────────┤
│註一:寅○○簽立面額新台幣壹億貳仟貳佰萬元之本票,以為借款憑證。 │
│註二:清償新台幣伍仟萬元。 │
│註三:清償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 │
│註四:寅○○簽立面額新台幣柒仟貳佰萬元之本票,以為借款憑證。 │
│註五:編號六及七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借調新│
│ 台幣貳佰萬元) │
│註六:清償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萬壹仟零柒拾伍元。 │
│註七:清償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 │
└──────────────────────────────────────┘
附表十一:
┌──────────────────────────────────────┐
│華遠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⒐│ 壹億元│ ˇ │⒐│ ˇ │ │
├─┼───┼───────────┼──────┼───┼──────┼──┤
│二│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一│
├─┼───┼───────────┼──────┼───┼──────┼──┤
│三│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二│
├─┴───┼───────────┴──────┴───┴──────┴──┤
│合 計│壹億元 │
├─────┴────────────────────────────────┤
│註一:清償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貳萬伍仟參佰捌拾元。 │
│註二:清償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貳拾元。 │
└──────────────────────────────────────┘
附表十二:
┌──────────────────────────────────────┐
│超富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⒏⒑│ 壹仟萬元│ ˇ │⒏⒑│ ˇ │註一│
├─┼───┼───────────┼──────┼───┼──────┼──┤
│二│⒏⒒│ 壹億壹仟參佰萬元│ ˇ │⒏⒑│ ˇ │註一│
├─┼───┼───────────┼──────┼───┼──────┼──┤
│三│⒏⒓│伍佰壹拾捌萬捌仟柒佰伍│ ˇ │⒏⒑│ ˇ │註一│
│ │ │拾柒元 │ │ │ │ │
├─┼───┼───────────┼──────┼───┼──────┼──┤
│四│ │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二│
├─┼───┼───────────┼──────┼───┼──────┼──┤
│五│⒏⒔│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三│
├─┼───┼───────────┼──────┼───┼──────┼──┤
│六│⒏⒕│ 貳仟貳佰萬元│ ˇ │⒏⒕│ │註四│
├─┼───┼───────────┼──────┼───┼──────┼──┤
│七│⒏⒖│ 貳仟萬元│ ˇ │⒏⒕│ │註四│
├─┼───┼───────────┼──────┼───┼──────┼──┤
│八│⒏⒚│ 壹仟萬元│ ˇ │⒏⒙│ │ │
├─┼───┼───────────┼──────┼───┼──────┼──┤
│九│⒏│ 壹仟參佰貳拾萬元│ ˇ │⒏│ │ │
├─┼───┼───────────┼──────┼───┼──────┼──┤
│十│⒏│ 壹仟肆佰捌拾萬元│ ˇ │⒏│ │ │
├─┼───┼───────────┼──────┼───┼──────┼──┤
││⒏│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五│
├─┼───┼───────────┼──────┼───┼──────┼──┤
││⒏│ 參佰貳拾萬元│ ˇ │⒏│ │註六│
├─┼───┼───────────┼──────┼───┼──────┼──┤
││⒏│ 壹仟萬元│ ˇ │⒏│ │註六│
├─┼───┼───────────┼──────┼───┼──────┼──┤
││⒐⒖│ 貳佰萬元│ ˇ │⒐⒖│ │ │
├─┼───┼───────────┼──────┼───┼──────┼──┤
││⒑⒉│ 伍佰萬元│ ˇ │⒑⒉│ │註七│
├─┼───┼───────────┼──────┼───┼──────┼──┤
││ │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八│
├─┼───┼───────────┼──────┼───┼──────┼──┤
││⒑⒊│肆佰肆拾壹萬玖仟伍佰貳│ ˇ │⒑⒉│ │註七│
│ │ │拾玖元 │ │ │ │ │
├─┼───┼───────────┼──────┼───┼──────┼──┤
││⒑⒍│貳仟捌佰捌拾陸萬玖仟肆│ ˇ │⒑⒍│ │註九│
│ │ │佰捌拾柒元 │ │ │ │ │
├─┼───┼───────────┼──────┼───┼──────┼──┤
││⒑⒎│柒拾壹萬零玖佰捌拾肆元│ ˇ │⒑⒍│ │註九│
├─┼───┼───────────┼──────┼───┼──────┼──┤
││⒑⒏│ 玖仟陸佰萬元│ ˇ │⒑⒏│ │ │
├─┼───┼───────────┼──────┼───┼──────┼──┤
││⒑⒓│ 貳仟萬元│ ˇ │⒑⒓│ │註十│
├─┼───┼───────────┼──────┼───┼──────┼──┤
││⒑⒔│ 貳仟萬元│ ˇ │⒑⒓│ │註十│
├─┼───┼───────────┼──────┼───┼──────┼──┤
││⒑⒖│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⒑⒚│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⒑│ 壹億貳仟萬元│ ˇ │⒑│ │ │
├─┼───┼───────────┼──────┼───┼──────┼──┤
││⒒│ 貳佰萬元│ ˇ │⒒│ │ │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⒈│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
├─┴───┼───────────┴──────┴───┴──────┴──┤
│合 計 │伍億貳仟零參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 │
├─────┴────────────────────────────────┤
│註一:編號一至三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二:清償新台幣壹仟萬元。 │
│註三:清償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 │
│註四:編號六及七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五:清償新台幣貳仟萬元。 │
│註六:編號及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七:編號及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八:清償新台幣壹億捌仟捌佰貳拾萬元。 │
│註九:編號及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十:編號及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清償新台幣壹億陸仟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伍拾萬元。 │
│註:清償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肆萬肆仟零參拾玖元。 │
│註:清償新台幣伍拾萬元。 │
└──────────────────────────────────────┘
附表十三:
┌──────────────────────────────────────┐
│榮周公司支付寅○○(預付款科目)明細表 │
├─┬───┬───────────┬─────────────────┬──┤
│號│ │ │調 借 資 金 方 式 │ │
│ │ │ ├──────────┬──────┤ │
│ │日 期│金 額(新台幣)│聯 絡 單│本 票 │備註│
│ │ │ ├──────┬───┤(ˇ代表有)│ │
│編│ │ │(ˇ代表有)│日 期│ │ │
├─┼───┼───────────┼──────┼───┼──────┼──┤
│一│⒑│ 柒仟萬元│ ˇ │⒑│ ˇ │ │
├─┼───┼───────────┼──────┼───┼──────┼──┤
│二│⒒⒗│ 陸仟萬元│ ˇ │⒒⒔│ ˇ │註一│
├─┼───┼───────────┼──────┼───┼──────┼──┤
│三│⒒⒙│ 伍拾萬元│ │ │ │ │
│ │ ├───────────┤ ˇ │⒒⒔│ ˇ │註一│
│ │ │ 玖佰伍拾萬元│ │ │ │ │
├─┼───┼───────────┼──────┼───┼──────┼──┤
│四│⒒⒛│ 壹仟萬元│ ˇ │⒒⒚│ │註二│
├─┼───┼───────────┼──────┼───┼──────┼──┤
│五│⒒│ 伍佰伍拾萬元│ │ │ │ │
│ │ ├───────────┤ ˇ │⒒⒚│ │註二│
│ │ │ 貳佰伍拾萬元│ │ │ │ │
├─┼───┼───────────┼──────┼───┼──────┼──┤
│六│⒒│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三│
├─┼───┼───────────┼──────┼───┼──────┼──┤
│七│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四│
├─┼───┼───────────┼──────┼───┼──────┼──┤
│八│⒓⒈│ 陸佰萬元│ ˇ │⒓⒈│ │ │
├─┼───┼───────────┼──────┼───┼──────┼──┤
│九│⒓⒏│ 貳仟貳佰萬元│ ˇ │⒓⒏│ ˇ │註五│
├─┼───┼───────────┼──────┼───┼──────┼──┤
│十│⒓⒐│ 壹仟萬元│ ˇ │⒓⒏│ ˇ │註五│
├─┼───┼───────────┼──────┼───┼──────┼──┤
││⒓⒕│壹佰肆拾參萬柒仟肆佰參│ ˇ │⒓⒕│ │ │
│ │ │拾元 │ │ │ │ │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六│
├─┼───┼───────────┼──────┼───┼──────┼──┤
││⒓│壹仟參佰貳拾肆萬伍仟壹│ ˇ │⒓│ │ │
│ │ │佰零參元 │ │ │ │ │
├─┼───┼───────────┼──────┼───┼──────┼──┤
││⒓│ 壹仟參佰萬元│ ˇ │⒓│ │ │
├─┼───┼───────────┼──────┼───┼──────┼──┤
││⒓│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七│
├─┼───┼───────────┼──────┼───┼──────┼──┤
││⒈⒍│ 壹佰萬元│ ˇ │⒈⒍│ │ │
├─┼───┼───────────┼──────┼───┼──────┼──┤
││⒈│清償部分款項 │ │ │ │註八│
├─┴───┼───────────┴──────┴───┴──────┴──┤
│合 計│貳億貳仟肆佰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 │
├─────┴────────────────────────────────┤
│註一:編號二及三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二:編號四及五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三:清償新台幣肆仟參佰柒拾參萬捌仟貳佰零貳元。 │
│註四:清償新台幣伍仟伍佰玖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 │
│註五:編號九及十所調借資金之依據,均源自寅○○所簽立之同一張聯絡單及本票。 │
│註六:清償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 │
│註七:清償新台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 │
│註八:清償新台幣參拾萬元。 │
└──────────────────────────────────────┘
附表十四:
┌──┬───────┬───────┬───┬───┬───┬──┐
│編號│債 權 人│ 借貸票面金額 │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備註│
│ │ │ ( 新台幣 ) │ │ │ │ │
├──┼───────┼───────┼───┼───┼───┼──┤
│ 一 │中興銀行忠孝分│ 162,500,000│大中 │ │寅○○│ │
│ │行 │ │ │ ├───┤ │
│ │ │ │ │ │卯○○│ │
│ │ │ ├───┼───┼───┤ │
│ │ │ │友力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 ├───┼───┼───┤ │
│ │ │ │華城 │ │辰○○│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 ├───┼───┼───┤ │
│ │ │ │華陽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 ├───┼───┼───┤ │
│ │ │ │華遠 │ │午○○│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 ├───┼───┼───┤ │
│ │ │ │華達 │ │莊紹濃│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 ├───┼───┼───┤ │
│ │ │ │超富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二 │聯邦銀行迴龍分│ 162,500,000│大中 │ │寅○○│ │
│ │行 │ │ │ ├───┤ │
│ │ │ │ │ │卯○○│ │
│ │ │ ├───┼───┼───┤ │
│ │ │ │華陽 │ │卯○○│ │
├──┼───────┼───────┼───┼───┼───┼──┤
│ 三 │萬通銀行 │ 162,500,000│大中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四 │遠東銀行南門分│ 158,881,775│大中 │ │ │ │
│ │行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
│ 五 │中央租賃公司 │ 146,250,000│大中 │友力 │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卯○○│ │ │
├──┼───────┼───────┼───┼───┼───┼──┤
│ 六 │中租迪和公司 │ 146,250,000│大中 │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劉士嘉│ │ │ │
│ │ │ ├───┤ │ │ │
│ │ │ │劉智華│ │ │ │
│ │ │ ├───┤ │ │ │
│ │ │ │卯○○│ │ │ │
├──┼───────┼───────┼───┼───┼───┼──┤
│ 七 │華開租賃公司 │ 260,541,645│大中 │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劉士嘉│ │ │ │
│ │ │ ├───┤ │ │ │
│ │ │ │劉智華│ │ │ │
│ │ │ ├───┤ │ │ │
│ │ │ │卯○○│ │ │ │
├──┼───────┼───────┼───┼───┼───┼──┤
│ 八 │康和租賃公司 │ 50,120,000│大中 │友力 │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劉士嘉│ │ │
│ │ │ │ ├───┤ │ │
│ │ │ │ │卯○○│ │ │
├──┼───────┼───────┼───┼───┼───┼──┤
│ 九 │中國商銀營業部│ 270,533,798│大中 │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 │
│ │ │ │劉士嘉│ │ │ │
├──┼───────┼───────┼───┼───┼───┼──┤
│ 十 │華僑民權分行 │ 162,500,000│大中 │ │寅○○│ │
├──┼───────┼───────┼───┼───┼───┼──┤
│ │聯邦銀行臺中 │ 9,094,000│朱樹 │大中 │ │ │
├──┼───────┼───────┼───┼───┼───┼──┤
│ │聯邦票券臺中 │ 24,510,000│朱樹 │大中 │ │ │
├──┼───────┼───────┼───┼───┼───┼──┤
│ │泛亞銀行 │ 25,550,000│朱樹 │大中 │ │ │
├──┼───────┼───────┼───┼───┼───┼──┤
│ │一銀南臺中 │ 3,800,000│朱樹 │大中 │ │ │
├──┼───────┼───────┼───┼───┼───┼──┤
│ │彰銀總行營業部│ 8,250,000│朱樹 │大中 │ │ │
├──┼───────┼───────┼───┼───┼───┼──┤
│ │臺灣企銀營業部│ 4,200,000│朱樹 │大中 │ │ │
├──┼───────┼───────┼───┼───┼───┼──┤
│ │合庫臺中分行 │ 10,538,000│朱樹 │大中 │ │ │
├──┼───────┼───────┼───┼───┼───┼──┤
│ │鄭志哲 │ 16,000,000│朱樹 │大中 │ │ │
├──┼───────┼───────┼───┼───┼───┼──┤
│ │呂精一 │ 362,500,000│大中 │ │ │ │
├──┼───────┼───────┼───┼───┼───┼──┤
│ │劉天送 │ 27,000,000│大中 │ │ │ │
├──┼───────┼───────┼───┼───┼───┼──┤
│ │連家東 │ 110,000,000│寅○○│大中 │ │ │
│ │ │ │ ├───┤ │ │
│ │ │ │ │友力 │ │ │
├──┼───────┼───────┼───┼───┼───┼──┤
│ │復華證券 │ 28,742,301│寅○○│大中 │ │ │
│ │ │ │ ├───┤ │ │
│ │ │ │ │友力 │ │ │
├──┼───────┼───────┼───┼───┼───┼──┤
│ │康和證券 │ 10,000,000│寅○○│大中 │ │ │
│ │ │ │ ├───┤ │ │
│ │ │ │ │友力 │ │ │
├──┴───────┼───────┼───┴───┴───┴──┤
│合 計│ 2,322,761,519│ │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