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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選上訴字第13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選上訴字第1335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何邦超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江錫麒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庚○○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江錫麒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31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選偵字第39),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戊○○、丙○○部分撤銷。
戊○○連續共同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
丙○○共同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己○○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2年11 月6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於92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緣戊○○、丙○○、庚○○、丁○○均於95年4月10日登記參選於民國95年6月10日舉行之苗栗縣苗栗市第8屆市民代表選舉苗栗市第2選區(下稱苗栗市第2選區)候選人,戊○○、庚○○、丁○○均為當時現任之市民代表,其中戊○○則為該代表會現任副主席,丙○○曾擔任苗栗市勝利里里長,庚○○曾為上屆該代表會主席,丁○○曾擔任苗栗市民代表會副主席,此四人地方政治實力均甚深厚,因本屆該選區市民代表有其等四人表態參選,惟僅應選三人,其中一人勢必落選,戊○○、丙○○、庚○○為圖順利當選,均於95年4月間至曾擔任苗栗市恭敬里里長及市民代表、現為苗栗縣三義鄉戶政事務所課員之己○○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186號住處拜票時,均央求己○○有機會勸退候選人之一。
二、其間戊○○竟基於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之概括犯意,先於同年4月13日登記截止日前之4月初某日,至丙○○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街120號住處,向丙○○表示:其代表丁○○及庚○○,若丙○○放棄參選苗栗市第2選區市民代表,其等每人將交付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並全力協助參選本屆苗栗市勝利里里長選舉之利益等語(即俗稱搓湯圓或搓圓仔湯),然丙○○並未同意;嗣戊○○又以上開犯意,再次於同年月10日下午1時許,在丙○○同上住處,重申前義要求丙○○退選,並表示會給丙○○好處,因丙○○並未同意,戊○○即向丙○○表示:「究竟要求多少才退選?若不同意,將與丁○○、庚○○共同夾殺你落選」等語,戊○○其間均行求以總額一百八十萬元之賄賂,惟丙○○不為所動,仍於同年月10日下午3時許登記參選。丙○○此時為取得戊○○等人之行求賄賂證據,即委託友人B(依證人保護法規定保護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購買錄音筆,準備將來蒐證之用。
三、己○○因戊○○、庚○○、丙○○等拜票時均央求勸退其餘候選人之一,且於95年4月底某日,戊○○及丙○○各再次前去拜票請託,己○○為勸退候選人之一故擇於當日晚上8時許,出面邀約戊○○、庚○○、丙○○、丁○○至苗栗縣苗栗市○○路之「四海小吃店」用餐(以下稱系爭餐敘),丙○○鑒於前因認此次聚會目的不單純,可能會談及「搓湯圓」乙事,乃攜帶前開錄音筆赴約:
(一)席間己○○分別與戊○○、庚○○,與丙○○共同基於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中一人放棄競選之犯意聯絡,由己○○積極主導發言,戊○○、庚○○及丙○○適時附和勸退或喊價回應,其中,被告己○○與戊○○及庚○○意在以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之賄賂行求勸退其餘候選人,嗣後丙○○喊價以一百五十萬元之賄賂行求勸退其餘候選人,己○○基於召集餐敘之用意,而與丙○○共同以一百五十萬元行賄勸退其他候選人退選,己○○所為之對話如下:
(1)要打戰至少要有六、七捆以上(指六、七十萬元以上),大家看怎麼樣看一個兄(指「面子」之意)讓一點點出來,三個人不要這麼辛苦,下雨天還要出來哦!那至於說怎樣那是另外一回事啦!是另當別論,為了團結地方和諧、為了推動市政不要把氣氛搞壞了。你就讓賢啦!還是怎樣,阿彬(指被告丙○○)你的看法如何?最被看好是你等語(見附表一編號16)
(2)志明假如你不退,你在多少範圍之內,要讓某一個人沒有意願,大家要討論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1);
(3)我是希望大家能,其中有一個人能達到共識喔,啊另外三個人也要有這個誠意啦,希望南苗能夠單純化,... 這次出席應該不會很高,不會很高的情況下,4個人搶3席,在座你們四個人,死哪一個誰都無法預料啦,因為沒有人說一定可以上的啦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5);
(4)阿,你們想,堅持要的人,要多少(見附表一編號26);
(5)今天不管怎樣你們四位在場,如果談成有共識我們就進一步再談,如果沒有共識吃完這一餐就回去打戰囉......(見附表一編號36);
(6)這樣子好不好,我來我來,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給一個退的人......,當還有空間,一個人80.....你認為可以嗎?(見附表一編號43);
(7)一個人80萬?.... 一個人80萬?(見附表一編號44);
(8)阿彬(指丙○○),你不要安靜的不講話,我是藉兄哥的立場藉個面子講話,我們倆談的蠻多的,有什麼意見你就談出來,... 你們現在三個,再怎麼也是現任的啦...,你叫他們三人退,... 你們已經戰很久才到今天...,現在是不是可以,(停頓)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鄭向吳 │盛彬道歉)(丙○○等稱不會不會),我先把醜話說在 │前面喔,我先自請處分半杯,是不是可以再加一點一點 │【40:23】讓一下,忍四年,你們三個人去拼,是不是 │我講的話你聽的懂... (眾人討論)(見附表一編號80)
(9)那今天阿彬(指丙○○)也已經在你們三個前面講過這句話,他開出的150(指150萬)(見附表一編號84)。
(10)丙○○說:你們是怎麼樣,我沒有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150可以。(見附表一編號84)己○○接著說:..那由我今天請各位喝酒閒談,首先要感謝各位給我面子,今天閒談有共識也好,如果沒有共識,大家今天回去之後,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大家可以好好的拼...。(見附表一編號86)
(二)承上,丙○○於席間後段適時喊價回應,表態喊價一百五十萬元勸退其餘候選人之一,己○○承續前開勸退候選人之一之餐敘目的,與丙○○共同基於對於其餘候選人以一百五十萬元行求賄賂,而約其中一人放棄競選,而為下述對話:
(1)丙○○說:全部都是哥哥,做過主席、副主席都做過,就是你們想叫我讓一屆,我想做、我也希望你們讓我做四年,我這句話敢講,你們不見得可以講,甚至叫我發誓我都敢,四年做了我就不要,我也不是空講(譯:空口無憑)我也希望如果有這個機會給我,我可以講到150、至於要怎樣我不予置評。只是說有這個機會我可以開(講)150,不要說大家都不公道(譯:立足點公平意思),我釋出善意,可以開到150沒關係(見附表一編號83,原審二卷第11 7頁)
(2)己○○說:那今天阿彬(指丙○○)也已經在你們三個前面講過這句話,他開出的150(指150萬)(見附表一編號84)。
(3)丙○○說:你們是怎麼樣,我沒有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150可以。(見附表一編號84)己○○接著說:... 那由我今天請各位喝酒閒談,首先要感謝各位給我面子,今天閒談有共識也好,如果沒有共識,大家今天回去之後,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大家可以好好的拼...。(見附表一編號86)
(三)戊○○於該餐敘中,對於己○○表示請各候選人出價予一願意退選候選人之提議,戊○○基於前述同一行求賄賂候選人,而約候選人其中一人放棄競選之概括犯意,適時附和己○○之勸退話題,而為下述對話:
(1)第一,你堅持不退,第二種,你可以退也可以不退,第三,你可以退,三種來參考,這三種要選擇哪一種?(見附表一編號32、33)。
(2)今天如果談不成也不要去外面講,出去以後就開始各自打戰,也不要再談了(見附表一編號34)
(3)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大家還是堅持不退,現在我們喬一下,看有誰要出來,看誰有意願嗎,那我們先把這話談出來(見附表一編號37)。
(4)己○○先說:如果這樣下去至少要七、八捆(指七十、八十萬元以上),戊○○接著說「大家就不肯退,就不要說
七、八捆的問題,肯有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看參考一下。」,丙○○續說:...四個人都沒有意願,那談什麼,有沒道理。旋由己○○分擔行求勸退行為、喊價以八十萬元行求勸退候選人之一棄選,並由庚○○馬上附和表示可以、沒意見。(見附表一編號41、42、43)
(5)登記下來,我有找主席、副主席講... 我有去你家說登記下來就是要戰,大家登記就是要打這一戰,沒有協商的餘地,但是今天還是要感謝你。己○○接著說:不會,不會,我還是為了南苗,我希望大家能在一團和氣的情況之下,我上禮拜有跟他2人講過,哪天我來招集,其實我表達不了什麼...,我還是要把你們四個人大家坐在一起,把個人己見表達出來。(見附表一編號72、73)
(四)庚○○於該餐敘中,對於己○○表示請各候選人出價予一願意退選候選人之提議,庚○○竟與己○○共同基於行求賄賂候選人,而約使其中一人放棄競選之犯意聯絡,而對於其餘候選人為下述行求賄賂之行為:
(1)誰要退先講好,希望一個人出60萬有可能不可能?(見附表一編號23)。
(2)這樣吧,誰要退先講好,再來討論....... (見附表一編號27)。
(3)我們現在講,看誰要退,條件談來,大家談,可不可以接受,談出來就要接受.......
(4)你肯退嗎?肯現在來講。阿彬,你現在講一句話,你肯退嗎?你肯退我們再來講,不然講這些沒有效.......,否則的話... 讓人看笑話(見附表一編號39)。
(5)你肯的話,再來談。全部都是自己人,你如果說你可以談,再來談(見附表一編號40)。
(6)(己○○提議稱:一個人80萬?)我沒有意見。(己○○又稱:一個人80?)可以,我沒有意見、不怕(見附表一編號44)。以上,庚○○與己○○及戊○○乃共同對其餘候選人以八十萬元之賄賂行求勸退棄選。
四、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獲報檢舉,丙○○於95年5月20日於苗栗縣苗栗市嘉濱樓餐廳內,免費招待有投票權之人,使接受招待之有投票權人於行使投票權時,投票給丙○○,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第90條之1第1項的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丙○○業經本院96年度選上訴字第1530號維持原判一年十月之罪刑)。丙○○並於製作該調查筆錄時,於本案未發覺時,同時供出本案系爭餐敘過程中,有搓湯圓行求賄賂勸退候選人之舉,並於調查員陪同下返家提出系爭錄音光碟予檢調單位,經深入查證,始循線查獲上情,並自動檢舉分案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關於證據能力:
(一)辯護人何邦超、許宏達律師對於證人即同案被告己○○、丙○○、丁○○、庚○○、戊○○於調查站之證述有所爭執,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經查: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法第159條之3之例外規定外,應屬傳聞證據,而不得作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及第159條之3之規定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需具備以下之要件:①與審判中陳述不符、②警詢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③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而所謂警詢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解釋上係指警詢中陳述之「外部客觀情況」值得信用保障者而言,即指陳述在某些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時,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故縱係在審判外之陳述,或未賦予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並非指證人於警詢中陳述內容之「可信度」(證明力)很高,否則上述第159條之2規範之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將形同具文。
⒉查本案證人即同案被告己○○、丙○○、丁○○、庚○○、戊○○於調查站之供述,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其等於調查員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有何較具可信之特別情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的例外情形亦不相符,是證人此部分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辯護人何邦超律師對於證人丙○○及秘密證人B於偵訊中之證述,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證人於偵查中,凡依法具結作證,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即有證據能力,非謂證人必經交互結問之程序,其所為之證言方有證據能力。
⒉經查,證人丙○○及秘密證人B既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以證人之義務與偽證罪之責任後,經其具結作證,且訊問時客觀上亦無詐欺、脅迫、利誘等情形,是其於偵中之證言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其所為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三)辯護人何邦超律師指稱:本件係被告丙○○為求勝選刻意蒐證,事前精心籌劃盜錄事宜,不僅預買錄音筆,且積極促成候選人齊聚,藉以錄得眾人商議退選之過程,被告丙○○更積極發言喊價,意圖誘發被告庚○○等人出言行求,如任由被告丙○○以侵害他人權利之顯不相當方式進行採證,不啻鼓勵侵害共同被告秘密通訊基本權且違反被告對於隱私權之合理期待所為,且被告丙○○錄音之目的係為取得逼退其他候選人參選之籌碼之不法目的之用,乃不擇手段贏得選戰之目的?故認錄音光碟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
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丙○○係受被告己○○之邀請而參與系爭餐敘乙節,業據被告己○○於偵訊中證述明確,核與被告丙○○供承相符;且席間被告丙○○雖有與其餘被告有交談對話,但就整體內容觀之,絕無積極發言喊價,而係被動回應之角色乙節,業據原審製有如附表一之錄音譯文及本院再次勘驗認定。是以,被告丙○○既屬系爭餐敘受邀者之一,其鑒於被告戊○○行賄勸退之前因,於席間秘密錄音,核屬於通訊之一方所為之通訊監察行為,且被告丙○○錄音之目的,既事出有因,意在蒐證選舉過程「搓湯圓」之不法行為,並非出於己身不法之目的。揆諸前開說明,應認系爭錄音光碟具有證據能力。
⒉至系爭餐敘係被告己○○主動邀請各候選人餐敘乙節,亦據證人己○○於偵訊中證述明確,並無證據顯示係由被告丙○○事前所精心籌畫並藉機蒐證,是以,並無所謂「陷害教唆」之情形(關於駁回「陷害教唆」抗辯之理由,詳後述),此部分辯護意旨容有誤會,先予指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一、認定有罪(包括經撤銷改判)部分
(一)被告己○○曾擔任苗栗縣苗栗市恭敬里里長及市民代表,95年4月間為苗栗縣三義鄉戶政事務所課員,而被告丁○○、戊○○、庚○○、丙○○均於95年4月10日登記參選於95年6月10日舉行之苗栗縣苗栗市第8屆市民代表選舉苗栗市第2選區候選人,被告丁○○、戊○○、庚○○均為當時現任之市民代表,其中戊○○則為該代表會現任副主席,丙○○曾擔任苗栗市勝利里里長,庚○○曾為上屆該代表會主席,丁○○曾擔任苗栗市民代表會副主席乙節,業據被告己○○、丙○○、丁○○、庚○○、戊○○供承不諱,且有苗栗縣苗栗市第8屆市民代表選舉苗栗市第2選區候選人登記冊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95年度選他字第68號卷第62頁),應堪認定。
(二)該屆該選區市民代表有被告丙○○、丁○○、庚○○、戊○○四人均表態參選,惟僅應選三人,其中一人勢必落選,丁○○、戊○○、庚○○、丙○○為圖順利當選,均於九十五年四月間,分別至己○○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186號住處拜票,戊○○等或有央求勸退候選人之一,在四海小吃店邀宴當日下午,是被告戊○○先至被告己○○上址住處央求勸退候選人丙○○,其後因丙○○亦前去拜票,被告己○○即告稱於同日晚間8時許,其將出面邀請各候選人丁○○、戊○○、庚○○、丙○○齊聚「四海小吃店」餐敘乙情,業據證人即被告己○○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95年度選他字卷第68頁),核與當日宴席對話錄音帶所錄譯被告己○○稱「... 為了地方的選舉呀,南苗有三個,其中要走一個,是不是看我們怎樣,... 正好阿勝(指戊○○)到我家聊是不是大家找個晚上大家來聊一聊... 」語(見附表一編號2)、被告己○○說「阿彬(指丙○○)、副主席(指丁○○)、阿勝跟我說的。你們四位都沒有好坐下來談過,那我是站在雞婆的立場,因為你們都是我的兄弟所以我們才坐近來談」(見編號50)、被告己○○稱「我剛好遇到阿勝(指戊○○),反正就將就今天晚上... 將就大家坐近來」等語(見編號59)、庚○○所稱「... 不知道今天吃飯是什麼狀況,你(指己○○)突然間叫我來,... 」(見編號6)、被告戊○○說:「...,登記下來,我有找主席、副主席講...我有去你家說登記下來就是要戰,...,但是今天還是要感謝你(指己○○)」(編號72,此段彰顯被告戊○○確有請託己○○邀宴餐敘,雖呈破局,聊表謝意)等情相符,堪認被告己○○於當日邀宴餐敘協商行求勸退候選人之一,主要係因被告戊○○提及候選人間未曾一起協商,故出面積極主導其事。
(三)關於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偵訊及審理時證述明確(見95年度選他字卷第72頁以下、原審二卷第91頁以下),而被告戊○○亦供承曾於上述時間二度至被告丙○○家中等情,亦核與當日宴席對話錄音帶所錄譯如附表一編號46丁○○所稱「... 就我所知,阿勝說過2次(見原審卷二第229至230頁,被告丙○○陳稱有聽到丁○○於宴席間說:戊○○有到過我家2次)」等語一致;另秘密證人B於偵訊中亦證稱:有於95年4月間,因被告丙○○稱遭「搓湯圓」,故託其購買系爭錄音筆,準備蒐證之用,並於同月某日晚上載其至「四海小吃店」等語相吻,堪信屬實(見95年度選他字卷第68號卷第90頁)。
(四)關於犯罪事實欄三部分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⒈證人即被告己○○於偵訊中證述係其邀請被告丙○○、丁○○、庚○○、戊○○等四位候選人共同至四海小吃店餐敘等語無訛(見95年度選他字第77頁以下),核與勘驗筆錄之餐敘對話內容相符(見附表一編號2)。
⒉關於上開餐敘之錄音對話內容,業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丙○○於案發時在現場以錄音筆秘密錄製並製作成之錄音光碟屬實,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詳見原審95年12月27 日、96年1月24日勘驗筆錄,並將勘驗結果整理製作成附表一),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就被告尚有爭執部分即⑴其中第27分24秒錄音內容,其中提到戊○○說:「既然沒有人退,至少要七、八綑以上」,究竟是何人的聲音?⑵原審判決附表編號46號,其中庚○○所說的內容,是否與錄音內容相符?⑶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6之記載是否與錄音內容相符?⑷原審判決附表編號72號之記載是否與錄音內容相符?經依序勘驗結果為:⑴被告戊○○部分表示該部分不是他講的,是己○○所講的。己○○表示28分04秒到28分08秒是我(己○○)講的,內容是:「如果這樣下去至少要七、八綑以上」(即原審判決附件編號41「既然沒有人退,至少要七、八捆以上」),28分08秒之後就不是我(己○○)講的,是戊○○講的。戊○○說:「大家就不願意退,就不要講七捆、八捆的事情。」(原判決附表編號41「既然大家不肯退,就不要說七、八捆的問題」)編號41號第六行以下都是戊○○講的。故更正附表一編號41全文為:「庚○○說:再說也沒有用、也沒有效。己○○說:如果這樣下去,至少要七八捆。戊○○說:大家就不願意退,就不要講七、八捆的問題。肯有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看參考一下。」⑵原審判決編號46號內容「沒人選」與錄音內容播放為結果為「庚○○說:跟你說沒人要退,講那麼多幹什麼」才正確。⑶原審判決附表編號第16內容中記載「你就讓賢啦」錄音內容應為「己○○說:我就讓賢啦... 」才正確。⑷原審判決附表編號72號內容所載:「... 我們三股...,不可能化成2股,我同主席、副主席講過」這幾句話在錄音內容中沒有,其他記載與錄音內容相同等節,故更正附表一編號72全文為:「戊○○:為了你我有說,登記下來,我有找主席、副主席講... 我有去你家說登記下來就是要戰,大家登記就是要打這一戰,沒有協商的餘地,但是今天還是要感謝你。」,並將勘驗結果整理製作成筆錄如附表一。此外,尚有錄音筆1支、錄音光碟1片扣案可佐。
⒊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 項之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而客觀上有對於候選人求為給付賄賂,約使候選人放棄競選之行為,且行為人所行求之賄賂可認係約使候選人放棄競選之對價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行求」指自行要求贈賄之意,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亦即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之單方意思表示行為,而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是以,由附表一之系爭餐敘整體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己○○邀請各候選人到場餐敘,並建議各候選人出價予一退選之候選人,被告戊○○、庚○○、丙○○均有參與勸退及附和喊價之舉,摘要其對話為:(一)被告己○○分別與戊○○及庚○○,共同基於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中一人放棄競選之犯意聯絡,由己○○積極主導發言稱說「要打戰至少要有六、七捆以上(指60、70 萬元以上),大家看怎麼樣看一個兄(指「面子」之意)讓一點點出來,三個人不要這麼辛苦,下雨天還要出來哦!那至於說怎樣那是另外一回事啦!是另當別論,為了團結地方和諧、為了推動市政不要把氣氛搞壞了。你就讓賢啦!還是怎樣,阿彬(指被告丙○○)你的看法如何?最被看好是你等語」、「這樣子好不好,我來我來,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給一個退的人......,當還有空間,一個人80.....你認為可以嗎?」、「一個人80萬?.... 一個人80萬?」、「阿彬(指丙○○),你不要安靜的不講話,我是藉兄哥的立場藉個面子講話,我們倆談的蠻多的,有什麼意見你就談出來...你們現在三個,再怎麼也是現任的啦...,你叫他們三人退,... 你們已經戰很久才到今天...,現在是不是可以,(停頓)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鄭向丙○○道歉)(丙○○等稱不會不會),我先把醜話說在前面喔,我先自請處分半杯,是不是可以再加一點一點讓一下,忍四年,你們三個人去拼,是不是我講的話你聽的懂... (眾人討論)」等語;(二)被告戊○○及庚○○亦適時回應承接勸退議題,其中被告戊○○附和說「今天如果談不成也不要去外面講,出去以後就開始各自打戰,也不要再談了」、「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大家還是堅持不退,現在我們喬一下,看有誰要出來,看誰有意願嗎,那我們先把這話談出來」、「肯有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看參考一下」【此段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1原文為「既然大家不肯退,不要說七、八捆(指七十、八十萬元)的問題。既然沒人退,至少要七、八捆以上。肯有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看參考一下」,惟於本院勘驗更正為:被告己○○先說:「如果這樣下去,至少要七八捆。」,戊○○接續說:「大家就不願意退,就不要講七、八捆的事情,既然大家不肯退,不要說七、八捆的問題。肯有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看參考一下。」(見本院卷第164頁),惟依更正後被告戊○○之對話內容細繹之,被告戊○○縱然先說「就不要講七捆、八捆的事情」,但其續說「肯有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看參考一下」等,足見其真意係對於"喊價七、八捆"與"協調退選之候選人"等前後順序有不同意見】,並非其不同意以七十或八十萬元之賄款行求勸退棄選,而是希望能先協調勸退出一候選人後,再就確定賄款數額定案,此觀被告戊○○於餐敘前欲以六十萬元勸退丙○○未果(餐敘時自不可能再討論六十萬元之事)、餐敘之緣起與其央求己○○邀宴攸關,餐敘時之全程對話意在勸退(附表一編號13、19、34、37、72),及陳述上開編號41之對話後,被告己○○即自居第三者的立場,開價以八十萬元賄賂行求(見附表一編號43),顯見渠二人早已有行求勸退一候選人棄選之犯意聯絡,且經被告己○○喊價八十萬元後,被告庚○○馬上表態沒意見、可以等語(見附表一編號44),但以被告丁○○當即表示多此一舉,談到錢就是是非非,心裡面也能接受挑戰(見附表一編號45、54、77,故認定無罪,詳如後述),被告丙○○於餐敘後段才喊價一百五十萬元等節,即明上情,是被告戊○○有與己○○、庚○○共同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以八十萬元之賄賂勸退棄選,事證明確。
(三)被告庚○○於該餐敘中,對於己○○喊價表示予一願意退選候選人八十萬元之提議,被告庚○○竟與己○○共同基於行求賄賂候選人,而約使其中一人放棄競選之犯意聯絡,而為下述行求賄賂之對話:「這樣吧,誰要退先講好,再來討論... 」、「你肯退嗎?肯現在來講。阿彬(指丙○○),你現在講一句話,你肯退嗎?你肯退我們再來講,不然講這些沒有效... 」、「你肯的話,再來談。全部都是自己人,你如果說你可以談,再來談」、「(己○○提議稱:一個人80萬?)我沒有意見。(己○○又稱:一個人80?)可以,我沒有意見、不怕」等語,以上為被告庚○○附和被告己○○之喊價,徵顯渠等共同以八十萬元之賄賂行求勸退棄選其餘候選人之犯意聯絡。
(四)被告丙○○雖稱遭被告戊○○聯手搓湯圓,故備妥錄音筆於餐敘時側錄附表一之對話,惟觀諸對話全文,被告丙○○於餐敘之初似處於被勸退之角色,對於被告己○○喊價八十萬元勸退,回答稱「譬如有意願,我來開價,四個人都沒有意願,那談什麼、有沒道理」(見附表一編號42,餐敘中程約28:44時),惟其最終回應之對話說:「全部都是哥哥,做過主席、副主席都做過,就是你們想叫我讓一屆,我想做、我也希望你們讓我做四年,我這句話敢講,你們不見得可以講,甚至叫我發誓我都敢,四年做了我就不要,我也不是空講(譯:空口無憑)我也希望如果有這個機會給我,我可以講到150、至於要怎樣我不予置評。只是說有這個機會我可以開(講)150,不要說大家都不公道(譯:立足點公平意思),我釋出善意,可以開到150沒關係」(見附表一編號83,餐敘末54分45秒時許),觀此回應之詞,情真意切,表態喊價一百五十萬元行求勸退其餘候選人之一,顯非揶愚虛假,是被告己○○承續前開犯意,與丙○○共同基於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中一人放棄競選之犯意聯絡,而為下述對話:「那今天阿彬(指丙○○)也已經在你們三個前面講過這句話,他開出的150(指150萬元)」等語、被告丙○○續稱:「你們是怎麼樣,我沒有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150可以」等情,則被告丙○○於餐敘前既知戊○○欲有搓湯圓之舉,於席間又得知被告戊○○、己○○及庚○○共同以八十萬元行求勸退棄選,竟於餐敘後段表明執意勝選而行求喊價一百五十萬元欲勸退其餘候選人,而己○○承續前開勸退候選人之一之餐敘目的,與丙○○共同基於對於其餘候選人以一百五十萬元行求賄賂,而約其中一人放棄競選等,即堪認定。綜上以觀,被告己○○、戊○○與庚○○就上開以八十萬元行求勸退其餘候選人之一棄選部分之犯行,及被告丙○○與己○○就上開以一百五十萬元行求勸退棄選部分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陳,可知⑴被告戊○○確有於95年4月初及4月10日,兩次前往被告丙○○家中,行求賄賂勸退被告丙○○,被告丙○○不甘遭搓湯圓,乃請秘密證人B購買錄音筆,預備蒐證,⑵被告己○○因不堪被告丙○○、丁○○、庚○○、戊○○要求其勸退其他候選人之一,嗣於95年4月底某日被告戊○○再次請託行賄勸退,乃邀宴各候選人丙○○、丁○○、庚○○、戊○○餐敘,席間被告己○○提議出價予一退選之人,被告戊○○、庚○○、丙○○均有協商、附和甚至出價。是被告己○○、戊○○與庚○○就上開以八十萬元行求勸退其餘候選人之一棄選部分,及被告丙○○與己○○就上開以一百五十萬元行求勸退棄選部分之犯行,主觀上有行賄其餘候選人而約使其放棄競選之犯意聯絡,客觀上亦有行求賄賂其餘候選人,並約使其放棄競選之行為。且客觀上可認該行求之賄賂顯與約使候選人放棄競選有對價之關係。準此,被告己○○、丙○○、庚○○、戊○○均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對於被告之辯解,及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訊據被告己○○、丙○○、庚○○、戊○○固供認有於95年4月底某日晚上8時許,至苗栗縣苗栗市○○路之「四海小吃店」共同用餐,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行求賄賂候選人而約使其放棄競選之犯行。而關於各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及其不採納之理由,均詳如下述:
(一)被告己○○部分:
⒈被告己○○雖辯稱:伊在餐敘過程中,並沒有要犯法之意,也沒有達到共識,伊亦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等語(見審三卷第68頁)。惟查,⑴關於被告己○○確有於系爭餐敘中,行求賄賂勸退候選人乙節,業經本院勘驗系爭錄音光碟屬實。而被告己○○亦曾擔任過苗栗市民代表、苗栗市恭敬里里長乙節,業據其供承不諱。是以,被告己○○既曾競選參與公職,其焉有不知行求勸退係犯法之理?是被告己○○辯稱其並無犯罪之意云云,尚難採信。⑵又所謂「行求」係指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之單方意思表示行為,而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已如前述。是以,被告己○○於餐敘對話中明顯言及①要打戰至少要有六、七捆以上(指6、70萬元以上),大家看怎麼樣看一個兄(指「面子」之意)讓一點點出來,三個人不要這麼辛苦,下雨天還要出來哦!那至於說怎樣那是另外一回事啦!是另當別論,為了團結地方和諧、為了推動市政不要把氣氛搞壞了。你就讓賢啦!還是怎樣,阿彬(指被告丙○○)你的看法如何?最被看好是你等語(見附表一編號16)②志明假如你不退,你在多少範圍之內,要讓某一個人沒有意願,大家要討論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1)③我是希望大家能,其中有一個人能達到共識喔,啊另外三個人也要有這個誠意啦,希望南苗能夠單純化,... 這次出席應該不會很高,不會很高的情況下,4個人搶3席,在座你們四個人,死哪一個誰都無法預料啦,因為沒有人說一定可以上的啦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5)④今天不管怎樣你們四位在場,如果談成有共識我們就進一步再談,如果沒有共識吃完這一餐就回去打戰囉...... (見附表一編號36);⑤這樣子好不好,我來我來,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給一個退的人......,當還有空間,一個人80.....你認為可以嗎?(見附表一編號43);⑥鄭:阿彬,你不要安靜的不講話,我是藉兄哥的立場藉個面子講話,我們倆談的蠻多的,有什麼意見你就談出來,... 你們現在三個,再怎麼也是現任的啦...,你叫他們三人退,... 你們已經戰很久才到今天... ,現 │在是不是可以,(停頓)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鄭向吳 │盛彬道歉)(丙○○等稱不會不會),我先把醜話說在 │前面喔,我先自請處分半杯,是不是可以再加一點一點 │【40:23】讓一下,忍四年,你們三個人去拼,是不是 │我講的話你聽的懂... (眾人討論)(見附表一編號80)
⑦今天阿彬已經在你們三個前面講過這句話(指喊價150萬元),他開出的150,... 今天閒談有共識也好,如果沒有共識... 綜上觀之,即便被告己○○主導於系爭餐敘行求勸退候選人之一而未達成任何共識,亦無礙於被告行求犯行之成立。⑶至被告己○○固未由餐敘行賄勸退中獲得任何好處,惟此部分無礙於犯罪之成立,僅得作為量刑參考之基準,併此敘明。⑷綜上,被告己○○上開所辯,顯係事後避就之詞,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⒉辯護意旨復稱: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 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判決意旨所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 項之賄賂候選人罪,行賄者及收受賄賂者,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而本案究竟以何人為行賄之人或受賄之人,以及行賄之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內容均未為意思合致,行賄與受賄二者之對價關係尚未成立,其等之行為均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云云(見審二卷第196 頁以下)。惟查,⑴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準此,本案被告己○○於系爭餐敘中,向各候選人提議願意出價予願退選者之賄賂,而被告庚○○、戊○○、丙○○並因此先後磋商、附和或出價,且出價之金額賄賂顯與放棄競選有對價關係,且其等意思表示均讓其餘候選人彼此知悉,雖並無候選人同意因此放棄競選,但被告己○○之行為,顯係構成「行求」賄賂候選人,而約其放棄競選罪,依前開說明,並不以行賄者與受賄者意思合致為必要。是辯護意旨所稱需經行賄者與受賄者意思合致,此乃「期約」之構成要件,容有誤會,尚難憑採。⑵至辯護人所指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 號判例意旨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由此判例意旨可知,行求賄賂之行為,亦不以收賄者意思合致為必要。是辯護意旨引用此判例,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併此敘明。
⒊又辯護意旨雖提出被告己○○曾經偵查檢察官轉為污點證人,陳請減輕其刑乙節(見偵卷第131頁),惟為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所否認,並稱偵查檢察官與被告己○○並無此合意等語(見偵卷第161頁)。本院遍查全偵查卷,被告己○○雖有轉為證人作證,但並無證據資料顯示被告己○○係依證人保護法規定以污點證人之身分作證,從而,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二)被告丙○○部分:
⒈被告丙○○辯稱:伊於系爭餐敘中雖曾提到「150 」數字,但係指150 塊之意思,主要係對於其他人先前之言論予以揶揄之意,且伊也沒有能力可以付出150 萬云云(見審一卷第163 頁)。惟查,⑴觀諸各被告於餐敘之言談內容,被告庚○○表示:誰要退先講好,希望一個人出60萬有可能不可能?(見附表一編號22)。被告己○○表示:這樣子好不好,我來我來,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給一個退的人... (見附表一編號43)、一個人80萬(見附表一編號44)。丁○○表示:大家都說會贏就戰一次,是我的看法,你說80、100 或者150 多此一舉(見附表一編號45)。是以,依餐敘之整體過程,可知被告己○○等人間所提出之數字均係以「萬」為單位,被告丙○○在此餐敘中既提出「150 」,顯然其係指150 萬而非150 塊之意思至明。⑵況且,被告丙○○提出「150」後,被告己○○復接話稱:..... 今天阿彬也已經在你們三個面前講過這句話,他開出的150 (見附表一編號85)。被告丙○○復表示:你們是怎麼樣,我沒有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150 可以(見附表一編號85)等語。由此過程,可知被告丙○○所提出之「150 」係指150 萬元,殆無疑義。⑶綜上,被告丙○○所辯其說150,係150元,且係虛假揶愚之詞,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憑採。2觀諸本件被查獲係因被告丙○○自認於選舉過程中,疑被「搓湯圓」,故備錄音筆於系爭餐敘中錄音,就在場被告等所有對話製有附表一之對話內容,在卷可稽,已如前述。惟就被告丙○○於餐敘之附表一之下列對話內容觀之:
①附表一編號42(自28:44起至28:56止)被告丙○○說:譬如說有意願,我來開價、四個人都沒有意願,那談什麼、有沒道理。(審二卷第228頁)
②附表一編號71(自40:49起至41:57止)被告丙○○說:... 我也不是被人嚇大的,上次四個人打我,我都不會痛,不要說這次三個人,我每次都說要談大家都做平高的椅子,沒有說你比較高我就比較低(鄭:今天一樣高,笑)不好意思,代表,我的意思大家體諒,當然你們是代表還有副主席,我是老百姓,現在是參選人。
③附表一編號83(自54:45起至56:40止)被告丙○○說:全部都是哥哥,做過主席、副主席都做過,就是你們想叫我讓一屆,我想做、我也希望你們讓我做四年,我這句話敢講,你們不見得可以講,甚至叫我發誓我都敢,四年做了我就不要,我也不是空講(譯:空口無憑)我也希望如果有這個機會給我,我可以講到150、至於要怎樣我不予置評。只是說有這個機會我可以開(講)150,不要說大家都不公道(譯:立足點公平意思),我釋出善意,可以開到150沒關係(審二卷第11 7 頁)
④附表一編號85(自57:45起至57:55止)被告丙○○說:你們是怎麼樣,我沒有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150可以。綜觀上開對話內容,被告丙○○縱於餐敘伊始係處於被勸退或被動回應之角色,此由勘驗該錄音帶自7:47(分: 秒)起至58: 48止,全長約51分鐘,全場多由被告己○○發言主導,被告戊○○或庚○○適時提出話題繼續衍申,然以,被告丙○○喊價「150」之前言及其此次參選勢在必得、無意再苦等四年,懇望其他候選人讓賢等詞,情真意切,且於被告己○○續稱:..... 今天阿彬也已經在你們三個面前講過這句話,他開出的150(見附表一編號85)。被告丙○○復肯定表示:你們是怎麼樣,我沒有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150可以(見附表一編號85)等語。由此過程,可知被告丙○○提出之「150」,確係對其餘候選人行求以150萬元勸退棄選並昭告欲勸退其不參選亦若是,是被告丙○○辯稱其係揶揄之意,主觀上並無行求賄賂之意,與實情不符,所辯尚難採為有利之認定。3至本件關鍵證據即系爭錄音光碟,固由被告丙○○所提出,其提出系爭錄音帶予檢調單位之原因、動機,依被告丙○○最初於95年6月1日調查局所製作之調查筆錄所示,可知被告丙○○係遭人檢舉於95年5月20日於苗栗縣苗栗市嘉濱樓餐廳內,免費招待有投票權之人,使接受招待之有投票權人於行使投票權時,投票給丙○○,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第90條之1第1項的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被告丙○○於製作該案調查筆錄時,同時供出本案上開餐敘過程中,被告己○○、丁○○、庚○○、戊○○有向其行求賄賂勸退之舉,並於調查員陪同下返家提出系爭錄音光碟予檢調乙節,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見95年度選他字第68頁第63頁以下)。是被告丙○○於本案系爭餐敘之95年4月底錄音蒐證後,並未主動立即向檢調人員檢舉,反而於遭人檢舉有另案賄選之行為後,於製作調查筆錄之95年5月20日始行提出,或可能基於與其餘候選人同歸於盡或報復之心態始行提出,惟被告丙○○於系爭餐敘中秘密錄音蒐證之所為,究難憑此據為被告丙○○於餐敘時主觀上應無行求勸退其他候選人之有利認定。惟以被告丙○○於95年6月1日調查局所製作之調查筆錄所示可知:被告丙○○係遭人檢舉於95年5月20日於苗栗縣苗栗市嘉濱樓餐廳內,免費招待有投票權之人,使接受招待之有投票權人於行使投票權時,投票給丙○○,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第90條之1第1項的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被告丙○○並於製作該調查筆錄時,於本案未發覺前,自行供出本案系爭餐敘過程中,及被告己○○、庚○○、戊○○有向其行求賄賂勸退之舉,並於調查員陪同下返家提出系爭錄音光碟予檢調乙節,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見95年度選他字第68頁第63頁以下),就此已符合自首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惟觀諸被告丙○○於系爭餐敘中之上開對話內容(見附表一編號83、85),明顯有行求賄賂之言談,不僅非被告所辯稱僅係揶揄之意,亦可推知主觀上有行求賄賂勸退候選人之犯意至明,是被告丙○○之事證明確,犯行亦堪認定。
(三)被告庚○○部分:
⒈被告庚○○辯稱:伊係莫名其妙被叫去,伊車禍後剛復原,就接到電話,依人情習俗,伊當然會去,後來席間談到這些事,伊暴跳如雷,後來伊先走,這些都是官場上應酬的話等語(見審三卷第72頁)。辯護意旨稱:被告庚○○自登記參選後,未曾私下請託被告己○○勸退其他候選人,而系爭餐敘係由被告己○○與丙○○共同籌議,被告庚○○係臨時接獲邀請而出席餐敘。且聚餐期間未與己○○等人謀議勸退其他候選人,更無自行起意欲以任何報酬行求任一候選人云云(見審三卷第115 頁)。惟查,本件認定被告庚○○於系爭餐敘席間,確有行求賄賂之主要對話內容,乃被告己○○提議稱:這樣子好不好,我來我來,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給一個退的人...... , 當然還有空間,一個人80.. ... , 你認為可以嗎?一個人80萬。被告庚○○答稱:我沒有意見。被告己○○復稱:一個人80?被告庚○○復稱:可以,我沒有意見、不怕等語(見附表一編號43、44)。由此足認,被告雖係臨時接獲邀請而出席餐敘,但在被告己○○提議出80萬元予願意退選之候選人時,被告庚○○即表示可以、沒意見(意即同意),彼時被告庚○○與被告己○○間,即有行求賄賂之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從而,被告庚○○此部分之犯行,已屬明確。
⒉辯護意旨復稱:被告庚○○自登記參選後,未曾私下請託被告己○○勸退其他候選人,而系爭餐敘係由被告己○○與丙○○共同籌議,被告庚○○係臨時接獲邀請而出席餐敘。且聚餐期間未與己○○等人謀議勸退其他候選人,更無自行起意欲以任何報酬行求任一候選人,且系爭錄音譯文中,對被告不利之語詞,依勘驗之結果,其中「一個人60萬有可能不可能?」,惟被告庚○○當時係稱:「一個人60萬那是不可能的。」,明顯表示拒絕之意。且依客語詞彙系統,絕對不可能會出現「可能」及「不可能」併用之時機等語(見審三卷第116 頁)。惟查,經鑑定人當庭鑑定此段對話之結果,被告庚○○確係稱「一個人60萬有可能不可能?」之疑問句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21頁),而本院亦據此採為勘驗之結果。雖查,被告己○○提議出80萬元予願意退選之候選人時之前,被告庚○○於多次對話已試探詢問候選人中並無人願退選,再說也沒用,也沒有效等情(見附表一編號22、27、30、39、41),惟被告己○○積極發言主導行賄勸退候選人之一,故有上開喊價八十萬元之舉,衡情被告庚○○亦為現任市民代表,政治智識及敏感度顯較常人為高,焉有不知之理?其竟有所附和之詞,初謂「沒意見」等語,經被告己○○當場再次確認,猶稱「可以,沒意見,不怕(或沒關係)」等語,其所言顯與積極明確表態"同意"或"贊成"對其餘候選人之一願以八十萬元行賄勸退棄選,有何不同?被告庚○○辯稱其說詞絕非已「同意」,且因擔任市民代表多時,已深知廣結善緣之重要性,既無法率爾離開現場,以免屆時再任為官頃遭杯葛市政推動,又當場被告己○○在地方擔任公職多時,係影響選情之重要人士,言語上自無法率性回應,不願得罪於在場者,所回應之詞寓有敷衍或不想得罪他人之意,故意含糊其詞,並無行賄之犯意云云,惟參酌被告庚○○於餐敘間全程對話,其多次意在勸退其他候選人,如「你(指丙○○)肯退嗎?肯現在來講。阿彬,你現在講一句話,你肯退嗎?你肯退我們再來講,不然講這些沒有效... 否則的話... 讓人看笑話」等語,謂其不明當日餐敘用意或場景,已有悖常情,所辯顯係事後避就之詞,被告庚○○事證明確,犯行亦堪認定。
(四)被告戊○○部分:
⒈辯護意旨稱:被告戊○○固供認有到過被告丙○○家中兩次,其目的係因國民黨已提名林欽郎參選同選區之市民代表,被告戊○○乃建議丙○○以上屆參選市民代表落選哀兵姿態參選,定能擊敗林欽郎,乃力勸丙○○登記參選苗栗市民代表,並非如被告丙○○所述係為行求賄賂勸退丙○○參選市民代表,蓋如果林欽郎參選市民代表,將造成同派系之被告戊○○票源分散落選之結果,且事後證明被告戊○○策動被告丙○○先行登記市民代表逼退林欽郎登記之效果係正確云云(見審三卷第110 頁)。惟查,⑴關於被告戊○○是否有犯罪事實欄三所指之犯罪事實,其主要之證據係證人丙○○於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述。本院審酌: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經具結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且經檢辯交互詰問之直接審理結果,其證言並無瑕疵可指,而觀其作證之整體過程,亦足使本院確信其證詞為真正。⑵其次,本案系爭餐敘之錄音內容,係被告丙○○請秘密證人B事先購買錄音筆,而於95年4 月底被告己○○邀集被告丙○○餐敘時,由被告丙○○帶至系爭餐敘所秘密錄製,已如前述。由此可推知,被告丙○○事前應確有遭人行求退選,被告丙○○在不甘遭人威脅利誘逼退之情況下,始請託秘密證人購買錄音筆,以方便日後蒐證之用。是則,證人丙○○證稱被告戊○○曾二度至其家中行求退選等語,應可採信。⑶再者,觀諸系爭餐敘錄音譯文,被告丁○○有謂:就我所知,阿勝(指戊○○)說過兩次。講價講價,就是明顯講等語(見附表一編號46、48)。且觀諸前後文整體對話內容,主要係關於有無人要退選?出價之高低?可推知被告丁○○上開所述,顯非所謂被告戊○○要求被告丙○○參選之意。是則,由此亦可佐證證人丙○○之上開證述。⑷又參選除了需平日做好選民服務並培養人脈外,其時間、費用亦有相當耗費,而被告丙○○、戊○○並非朋友,平日無往來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是以,若被告戊○○若欲逼退林欽郎,何以能說動非親非故之被告丙○○臨時投入競選?又被告丙○○若無早已準備參選市民代表,焉有被告戊○○拜訪兩次即決意參選之理?是則,被告戊○○此部分所辯,顯與常情有違。
⑸此外,若被告戊○○至被告丙○○家中,目的係為勸其參選,其結果不僅增加一實力不弱之候選人即丙○○為競爭對手,且亦無法確保林欽郎因此不會登記參選,如此造成四選三甚至五選三之局面,反而明顯不利於選戰,是被告戊○○此部分所辯,亦與常情有悖。⑹綜上,此部分辯護意旨,要與事實不符,且與常情有悖,尚難採信。
⒉辯護意旨復稱:被告戊○○三、四年未曾去過丙○○家,明知搓湯圓係犯法之事,不可能貿然莽撞親自前去處理,更不可能有受被告丁○○、庚○○之委託前往談判,同案被告丁○○、庚○○亦否認有授權被告戊○○前往丙○○家中談判,因此丙○○所述,無非因本身賄選行為遭查獲,基於同歸於盡之心態,挾怨報復云云(見審三卷第110頁背面)。惟查,⑴首先,被告丙○○之所以供出本案,確實係肇因於遭人檢舉其涉嫌交付不正利益予有投票權人乙節,已如前述,是則,被告丙○○供出本案之動機及主觀心態,確實可能係基於同歸於盡或報復所致。但被告丙○○所言是否可以採信,仍應依證據判斷之,尚難率爾以被告丙○○係基於上開動機供出本案,而認其所言不可採信,先予敘明。⑵其次,被告丙○○請秘密證人B購買錄音筆,無非係因先前遭人「搓湯圓」,預備蒐證用乙節,業據證人丙○○、秘密證人B於偵訊中證述明確,且互合相符。是以,若非被告丙○○事前遭人行求勸退,被告丙○○應無由託人購買錄音筆並攜帶赴約系爭餐敘之理。由此可知證人丙○○所言,應可採信。⑶參以被告戊○○亦自承有至被告丙○○家中2 次等語無訛,而其辯稱係為勸被告丙○○參選以逼退同派系林欽郎乙節,實顯與常情有悖,亦如前述,是則,辯護意旨此部分所言,尚難憑採。
⑷至被告丁○○、庚○○固否認有授權被告戊○○前往被告丙○○家中行求勸退,惟此部分或因被告丁○○、庚○○事後否認此部分犯行(且檢察官亦認證據不足而未起訴被告丁○○、庚○○此部分犯行),或因被告戊○○自行先向被告丙○○試探,原因不一而足。惟無論如何,尚難僅憑被告丁○○、庚○○之否認,而作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併此敘明。
⒊辯護意旨稱:被告戊○○雖有出席系爭餐敘,但係出於主人己○○盛情難卻之下無法婉拒,且與會者均係該選區之市民代表候選人,未免遭受邊緣化權利受損,不得不與會,非有預設賄選之立場。且根據系爭譯文顯示,被告戊○○稱:「阿來,我今天去你家,我也有跟你講,登記下來,這場戰沒有協商的餘地,但是今天我來是要感謝你」等語,由此足認被告戊○○充其量僅係應主人己○○之邀而與會,並無行求勸退之行為等語(見偵卷第111 頁)。惟查,被告戊○○於系爭餐敘中,亦稱:既然大家不肯退,不要說七、八捆(指70、80萬)的問題。既然沒人退,至少要七、八捆以上。肯有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看參考一下等語(見附表一編號41),顯有行求勸退其他候選人之行為。是則,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
⒋辯護意旨復稱:本件係被告丙○○設局錄音,屬於「陷害教唆」,應諭知其餘被告無罪之判決云云(見審三卷第70頁)。惟查,⑴惟查,「所謂『陷害教唆』,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 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實行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予以逮捕偵辦,此種誘人犯罪之手段顯已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00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依上揭判決意旨可知,「陷害教唆」係為防止司法警察機關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查緝犯罪,法院對司法警察機關其因此所取得之資料禁止可作為證據之資格而言。至於人民間相互「教唆」、「陷害教唆」犯罪,則無此原則之適用。蓋人民本即有守法之義務,被教唆人有決意是否犯罪之自由,若真欲係受他人陷害教唆而決意犯罪者,被教唆人明知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而仍為之者,不因其係被教唆或陷害教唆而有不同之刑事處遇,仍應予以處罰。至其是否真係有遭陷害教唆之原因,不過係量刑應斟酌之事項。⑵查系爭餐敘係被告己○○個人自行主動邀宴,已如前述,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丙○○係以司法警察官身份或受檢調機關指示,於事前與被告己○○商議邀宴討論搓湯圓乙事,私下卻予以錄音蒐證至明。從而,被告丙○○既不具司法警察官之身分,且並無陷害教唆之事實,並無所謂「陷害教唆」原則之適用,至為明確,從而,此部分之辯護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的理由: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按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酌最高法院95年度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次按,法律變更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比較如下
(一)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己○○與戊○○、庚○○間、被告己○○與丙○○間共同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均應依修正前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共同正犯。
(二)被告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其於舊法時期所犯之多次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罪,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 (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連續加重強盜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連續犯論以一罪。
(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之規定,乃以出於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限,並增訂強制工作免其執行或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之規定(擬制累犯)。是以修正後之累犯範圍已有所減縮及擴張,當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而本件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均應成立累犯,故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以累犯。
(四)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有關自首之規定,修正前之舊法規定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既僅係「得減輕其刑」,對自首之被告自較不利,此項變動影響被告之刑罰法律效果,經比較新舊刑法之規定,以舊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有利於被告丙○○,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刑法第六十七條:關於罰金之加重、減輕,依修正前之規定,罰金僅就其最高度加減之,但修正後,則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本案中被告戊○○同時有加重、減輕之事由(詳後),故就減輕部分,應以修正後有利於被告;就加重部分,則應以修正前有利於被告。
(六)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修正前後之罰金刑輕重,該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於修法後已有加重,故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對於候選人或具此資格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罪之併科罰金部分(詳如後述),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最低刑。
(七)綜上被告等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等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八)關於易科罰金部分: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決議認為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於法律修正時,均應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又依現在仍有效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及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應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仍均未將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納入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故本院認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雖應比較新舊法,但並無應與本刑論罪科刑之規定一體適用之必要,應另行單獨予以比較適用。本案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二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同條第三項復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然若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則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間不得逾一年」。同條第五項前段另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因易服勞役之最高度期限為六月,顯較有利於被告等。
(九)至關於刑法第三十七條褫奪公權之規定亦於本次修法中有所變更,惟褫奪公權既屬從刑,而從刑又附屬於主刑,在法律並無其他特別規定之情形下,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即舊法宣告褫奪公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十)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經上述綜合比較新舊刑法之規定結果,就全部罪刑部分,以修正後刑法有利於被告,依新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一體適用新法。另就易刑處分部分,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換言之,修正後之刑法,並無較修正前之刑法規定有利於被告,依新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合先敘明。
五、核被告己○○、丙○○、丁○○、庚○○、戊○○所為,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被告戊○○先對於對於有候選人資格之丙○○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全力協助參選里長之好處)",而約其放棄競選苗栗市第二選區市民代表,嗣後又於餐敘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其對有候選人資格行求之低度行為,應為對於候選人行求之高度行為收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分別與被告戊○○、庚○○間,另與被告丙○○間,依序就上開八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之犯行,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戊○○先後共三次向具有候選人資格及候選人行求賄賂之犯行,其時間均相隔數日、對象亦不盡相同、以賄賂落或併不正利益行求、及行賄之金額亦有不同,顯非基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於刑法評價上尚難認係接續犯,而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並從其中情節較重之餐敘時與己○○及庚○○共同以八十萬元行求勸退候選人棄選之犯行論罪及加重其刑。又被告己○○於餐敘中分別與被告戊○○、庚○○間、另與被告丙○○間各共同向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之犯行,均係基於使南苗選區之市代選舉勸退候選人之一、在密接之時地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係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己○○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罪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另關於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又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表示: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十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故適用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本案被告己○○、丙○○、庚○○、戊○○等人雖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法定最低刑度為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之罰金,然其等所為尚止於行求階段,未更進一步達到期約或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階段,散會後仍各自進行選舉活動,並未實質剝奪選民選舉候選人之機會,亦無被告因此獲得任何實質利益,本院認被告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為法院就刑之酌減認定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依裁判時法為之,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本案被告己○○、戊○○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原審就被告戊○○及丙○○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查,(1)被告丙○○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於苗栗縣苗栗市嘉濱樓餐廳內,免費招待有投票權之人,使接受招待之有投票權人於行使投票權時,投票給丙○○,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的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此部分業經本院另案以九十六年度選上訴字第一五三0號維持原判一年十月之罪刑),被告丙○○於該案遭檢調查辦製作該調查筆錄時,於本案未發覺時,同時供出本案系爭餐敘過程中,疑有搓湯圓行求賄賂勸退之舉,故有備妥錄音筆蒐證之證據主動提出,並於調查員陪同下返家提出系爭錄音光碟予檢調單位,經深入查證,始循線查獲上情(見偵卷第六四背面至六九頁),所為自已符合自首減刑之規定,惟原審未予詳查,尚有未洽。(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佈,依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生效,原審就被告丙○○部分未及審酌適用,亦有未洽。(3)被告戊○○先後共三次向具有候選人資格或候選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行,其前二次之對象均為具候選人資格之丙○○,但於餐敘中之對象除丙○○外,尚及於其餘候選人,及行賄之金額前二次為六十萬元,餐敘中為八十萬元,以上包括犯罪地點、行求標的均有所不同,顯非基於密接之時地、於單一之犯意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於刑法評價上尚難認係接續犯,而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並從情節較重之餐敘該次行賄勸退候選人棄選論罪科刑,原審未予釐清逕謂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認屬接續犯,論為實質上一罪,亦有未洽。然就被告庚○○及己○○部分,原審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二條第一項前段、同條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併審酌被告庚○○及己○○雖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然其等所為尚止於行求階段,且散會後仍各自進行選舉活動,並未實質剝奪選民選舉候選人之機會,且認被告庚○○及己○○犯罪之情狀尚可憫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庚○○及己○○均對候選人行賄而約其放棄競選,被告庚○○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併科罰金一百四十萬元,被告己○○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一百八十萬元,其等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按比例折算,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庚○○褫奪公權二年,被告己○○褫奪公權四年,另敘明被告等二人之賄選犯行僅止於行求階段,並無現實上用以行求其餘候選人之八十萬元或一百五十萬元賄賂,尚無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其賄賂等,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是被告庚○○及己○○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審不當及量刑過重云云,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其二人事證明確,已如前述,渠等該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檢察上訴意旨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前之刑度原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審竟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輕縱,顯係用法違誤云云,惟查原審以被告己○○、丙○○、庚○○、戊○○等人雖對於其餘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然其等所為尚止於行求階段,散會後仍各自進行選舉活動,並未實質剝奪選民選舉候選人之機會,或獲得任何實質利益,認被告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尚非無據,檢察官就此之原審有罪部分上訴為無理由;至上訴人即被告丙○○及戊○○等人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雖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戊○○及丙○○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民主 政治係以民為主,貴在自主之民意,若公職人職可經由賄選而產生,不但扭曲民意,且弊端叢生,如因金錢掛帥結果,將使選賢與能淪為口號,賢能之人視為畏途,賢能但無財力之人將不能出頭,將嚴重扭曲一般公民對於投票權行使之正確價值判斷,傷害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是以民主國家無不立法嚴禁各種賄選舞弊介入之情事,期能藉公平選舉之制度性保障,體現民意,選賢與能,被告丙○○、庚○○、戊○○既有意從政,參加選舉,卻未能憑其個人之學養聲望,說服選民投票支持,或藉平日深耕基層,厚植選民信心,反有意以金錢誘使對手退選,欲剝奪選民選賢與能之機會,且被告丙○○身為里長,認己遭搓湯圓而心有所不平、備妥錄音筆蒐證,竟仍於餐敘過程中,剖陳其勢在必得、說詞情真意切,竟隨之起舞喊價行求,查非虛假或揶愚之舉,被告戊○○為現任市民代表副主席,本應以身作則、潔身自愛、為人民表率,淨化選風,卻目無法紀、請託己○○出面邀宴餐敘操弄選舉於鼓掌間,並於犯後不知檢討,所為即為法所不許,乃本案主要發起者,惡性較重,茲念被告丙○○嗣提供系爭錄音之重要證據予檢調,對於本案犯罪之查緝具有相當之釐清助益,符合自首減刑之規定,併參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渠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分別諭知其折算標準,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分別宣告被告戊○○褫奪公權三年及被告丙○○褫奪公權一年(按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關於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並宣告之規定並無修正,故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以示懲儆;又被告丙○○所為係在96年6月24日之前,所宣告之刑未逾一年六月,亦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除褫奪公權一年部分(不再減刑)外,自應依法減刑如主文所示。末查,被告戊○○及丙○○等之賄選犯行僅止於行求階段,並無扣得現實上用以行求彼此之現金賄賂,尚無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其賄賂,併此敘明。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39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事實,經查與起訴事實本屬同一,無待於併辦,即應由本院進行審理,併此敘明。
叁、其他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丁○○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法條:
(一)公訴事實:被告己○○於95年4月底某日晚上8時許,分別邀約被告丁○○、戊○○、庚○○、丙○○至苗栗市○○路之「四海小吃店」用餐,丙○○因為蒐集證據,亦攜帶前開錄音筆赴約。席間先由己○○協調退選之人,惟丁○○、戊○○、庚○○、丙○○等人無人表示同意,被告丁○○、庚○○竟與被告己○○及戊○○共同基於對於候選人丙○○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己○○先向丙○○表示:「因為他們3位(指丁○○、戊○○、庚○○)都是老前輩,你算是新人....... 你就讓賢」等語,再向庚○○表示:「假如你不退,你在多少範圍之內要讓某一個人沒有意願(意指退選)」等語,再向被告庚○○表示:「假如你不退,你在多少範圍之內要讓某一個人沒有意願(意指退選)」等語,被告庚○○則稱:「希望一個人出60萬有可能不可能」等語,被告庚○○及丁○○為防止有人錄音,當場要求所有與會者關閉手機,續被告庚○○再表示:「阿彬你現在說,你要退嗎?你要退我們再來講,不然的話,講這些沒有效.... 你肯的話,再來談,全部都是自己人」等語,被告己○○續稱:「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指萬元)給一個退的人,.... 當然還有空間,一個人80,你認為可以嗎?」等語,被告丁○○隨即表示:「我沒有意見」等語,被告己○○再詢問庚○○稱:「主席,志明,你咧」等語,庚○○回答:「可以啦,我沒意見呀」等語,嗣己○○見並無法達成80萬元之協議,即向被告丙○○稱:「他們現在3人再怎麼也是現任,他們已經戰很久才到今天」等語,同時向被告丙○○稱:「... 是不是可以再加一點一點,讓一下,忍4年(指丙○○),你們3人(指丁○○、戊○○、庚○○)去拼」等語,因此時仍無法達成共識,被告丙○○竟亦基於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之犯意,向被告丁○○、戊○○、庚○○表示:「...你們讓我4年,4年後我就不要了,我真的一直希望選代表.... 如果有這個機會給我,我釋出善意,可以開到150(萬元)沒有關係」等語,被告己○○續與丙○○共同承前犯意稱:「阿彬也在你們3個前面講過這句話,他開出的150」等語,被告丙○○再接續稱:「他們怎麼樣,我沒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出150可以」等語,被告己○○即總結其當次就當傻瓜沒有關係,就沒有人要退,講這些沒有用等語後,確定被告丁○○、戊○○、庚○○、丙○○均未達成使對方退選之共識,隨即散會。然被告丁○○、庚○○與被告己○○及戊○○等共同對於被告丙○○行求共計180萬元(每人出60萬元)、240萬元(每人出80萬元)之賄賂;被告丙○○與被告己○○有共同對於被告丁○○、戊○○、庚○○均行求150萬元之賄賂,因認被告丁○○亦共同涉有上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項之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嫌云云。
(二)檢察官所為的舉證:證人即被告己○○、丙○○於偵訊中之證述,被告丁○○於調查時及偵查中之供述,錄音筆1支、錄音光碟1片,苗栗縣苗栗市第8屆市民代表選舉苗栗市第2選區候選人登記冊影本1份等為主要論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無罪的理由:訊據被告丁○○亦堅決否認有何行求賄賂候選人而約使其放棄競選犯行,辯稱:伊於系爭餐敘中有拒絕行求,而且伊也樂於接受挑戰等語。辯護意旨稱:被告丁○○僅係應主人己○○之邀,及不願因未與會遭邊緣化而與會,並非為向其他候選人行求賄選而赴約,且由系爭錄音全部譯文,即可知悉被告丁○○並無行求賄賂之意等語。經查:
⒈檢察官起訴被告丁○○此部分犯行之證據,主要論據是以系爭錄音光碟所顯示被告己○○等5人於系爭餐敘中之對話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後,製作正確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先予敘明。
⒉起訴意旨固稱:席間被告己○○稱:「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指萬元)給一個退的人,.... 當 然還有空間,一個人80,你認為可以嗎?」等語,被告丁○○隨即表示:「我沒有意見」等語。而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確係「被告庚○○」表示「我沒有意見」等語(見審二卷第229頁),查非被告丁○○之發言。故
更正,自無從據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⒊起訴意旨提到被告己○○提議協商行求勸退候選人時,庚○○、丁○○為防止有人錄音,當場要求所有與會者關閉手機云云。惟此部分為被告丁○○所否認,公訴檢察官亦認此部分非屬構成要件行為,而未經本院當庭勘驗,故無法證明係被告丁○○所稱,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此部分尚難作為不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⒋公訴檢察官固於論告書中復補充被告丁○○有於餐敘中,亦有下列行求之行為:
⑴我講一句實在的話,阿勝(指戊○○)去跟阿彬(指丙○○)談2 次,說價說價,就是有什麼細節我就不清楚等語(此為公訴人自行翻譯之譯文,對照勘驗結果即附表一編號46、47)。惟查,此部分僅被告丁○○單純客觀事實之陳述,僅言及所知被告戊○○曾與被告丙○○洽談之所為,並無言及有無與被告戊○○共同行求賄賂何候選人之構成要件行為,參酌被告黃松盛於餐敘前數日即已前去被告丙○○家中行求勸退不成,其後距餐敘間數日,如自行告知被告丁○○,或被告丁○○由他處得悉其事,均不無可能,況被告丁○○上開對話亦明確稱不清楚說價細節等語,自難僅憑被告丁○○之上開陳述遽入於罪。
⑵被告丁○○於席間多次發言,大抵主張所有候選人既有勝選之把握,就力拼一戰(見附表一編號45),其後雖又謙稱:誰都沒有把握一定贏,現在只要一個人退出就好,現在不然就80、100、150、200。這樣談下去,還是沒有人退..... 等語(即附表一編號53)。惟查,此部分亦僅係被告丁○○就系爭餐敘談論間,就所呈現之客觀事實所為之陳述,亦無言及行求賄賂勸退何候選人之構成要件行為。
⑶又謂選舉這東西真難講,說不定有人上有人下,最起碼我們三人有共識,一個人代表出去說明,轉達下來都會這著這樣做(即附表一編號62);我講了我就直講,要你就回答,你也知道阿勝要多少,我們不分彼此(附表一編號65);共同處理,…因為他說大家動作要一致…,所以我們講的也很實在,我們選戰也會一致(即附表一編號67)。惟查,此部分僅得證明被告丁○○、庚○○與戊○○在私誼上較與被告丙○○為深,渠等於該選戰行為上較屬友性敵人、較會有立場一致彼此拉抬之情形,併參酌被告丁○○其後仍說「其實我們三人都非常樂意,心裡面有能接受挑戰」(見編號77),及其選情於選前評估較處於優勢(參被告庚○○於編號27即稱說此事,及事後開票結果丁○○確非選情告急者),益徵被告丁○○雖有言及其等三人選戰立場一致、如何情誼云云,但亦再再表明願接受挑戰,此外,並無證據證明、或僅憑推論其所言選戰立場一致,即得直指上開對話即為與被告庚○○及戊○○共同以八十萬元行求賄賂丙○○之證據。換言之,若僅憑上開所言,即推論被告丁○○「有派戊○○為代表去丙○○家中搓湯圓」、「若不同意則與庚○○、戊○○夾殺丙○○」或在餐敘中即與被告戊○○及庚○○有共同以八十萬元行賄勸退棄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顯屬臆測之詞,在刑事證據法則評價上,尚難據此作不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⑷是不是,可以?……可以,我們就可以…,不可以……沒有關係等語(附表一編號79)。觀諸被告丁○○該部分之對話全文「但是你今天,但也是可以發表心裡面感受,大家坐下來聊,是現在抒發管道,大家坐下來聊,一個溝通的管道,是不是,可以?【45:28】(有人插話,不詳),可以,我們就可以...,不可以,沒有關係。」,公訴人既指被告丁○○該段對話語意曖昧不清云云,惟其對話對象能否即謂為被告丙○○,又被告丁○○僅謂要在場者抒發感受溝通,能否等同於其已進而為行賄勸退之犯行,既有所疑?況以,其對話後,被告戊○○確發言表達感受(見編號81之對話),之後因被告己○○仍意在勸退後選人之一而接續言及編號82之對話,被告丙○○既疑遭搓湯圓之舉而錄音蒐證,竟發表感性對話後並喊價一百五十萬元等節(見編號83),實屬突兀亦悖於常情,然此尚難以結論推斷被告丁○○上開所言,即有共同搓湯圓之犯行證明,尚難據此憑以證明被告丁○○有何行求賄賂之行為。
⒌再者,被告丁○○於系爭餐敘席間,亦有如下之拒絕行求賄賂或表達不認同之陳述:
⑴當被告己○○提議一個人80萬元給一個退的人,被告庚○○同意後,被告己○○接著徵詢被告丁○○意見時,被告丁○○則稱:大家都說會贏就戰一次,這是我的看法,你說80、100 或者150 多此一舉等語(見附表一編號43至45)。顯有拒絕行求之意。
⑵談到錢就是是非非,我私下的看法就是這樣等語(見附表一編號54)。亦對行求賄賂之舉,表達不認同。
⑶其實我們三個人非常樂意,沒有誰打誰的意思,說不定我跟丙○○配,說不定庚○○跟丙○○配,說不定戊○○跟我配,都有可能的事等語(見附表一編號74);其實我們三人都非常樂意,心裡面也能接受挑戰等語(見附表一編號77)。此外,並參酌同為候選人之被告庚○○於席間曾說「... 丁○○是最高票」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7),此與嗣後之開票結果有相吻,堪認各候選人間對於敵我選情之分析均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亦足徵被告丁○○勢在必贏、願意打選戰到底,實無行求勸退丙○○之必要及犯意。
⒍綜上各情,參互以觀,可知被告丁○○席間不僅無任何一句話直接該當行求賄賂候選人之構成要件,且有明顯拒絕之表示。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丁○○與其餘被告間有何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勸退特定候選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僅憑被告丁○○參與餐敘、或於席間所為單純事實陳述或意見表述,即遽論被告有何行求賄賂候選人而約使其放棄競選之犯行。再者,公訴人所提各項積極證據,均不足說服使本院達到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本於「罪疑唯輕」原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丁○○無罪之諭知。原審就被告丁○○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經核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系爭光碟所顯示被告丁○○尚有下述對話內容之疑問,惟被告丁○○固有言及下列對話,但本院亦審認確係其得知之單純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1 )我講一句實在的話,阿勝(指戊○○)去跟阿彬(指丙○○)談2次,說價說價,就是有什麼細節我就不清楚等語(見附表一編號46、47)。被告丁○○此番表示,就被告戊○○赴被告丙○○家中搓湯圓行求候選人退選乙情縱係知情,但該事實發生在系爭餐敘前,被告丁○○可能自當事人或其他人轉知,其如上之陳述,亦難遽論被告丁○○事前知情「搓湯圓」而共犯之,其理甚明。(2)誰都沒有把握一定贏,現在只要一個人退出就好,現在不然就80、100、150、200。這樣談下去,還是沒有人退...等語(即附表一編號53)。此部分亦僅係被告丁○○就系爭餐敘談論間,就所呈現之客觀事實所為之陳述,亦無言及行求賄賂候選人之構成要件行為,至其此段話開端的第一句「誰都沒有把握一定贏,現在只要一個人退出就好」,被告丁○○或係謙稱沒把握贏,但其言談間並未明確以被告丙○○為對象而行賄勸退之,亦未回應其他被告之喊價,尚難憑認此為被告丁○○裝退為進,意在迫使被告丙○○產生機會稍縱及逝而退選之舉。(3)選舉這東西真難講,說不定有人上有人下,最起碼我們三人有共識,一個人代表出去說明,轉達下來都會這著這樣做(即附表一編號62);我講了我就直講,要你就回答,你也知道阿勝要多少,我們不分彼此(即附表一編號65);共同處理,…因為他說大家動作要一致…,所以我們講的也很實在,我們選戰也會一致(即附表一編號67)。以上部分僅足認被告丁○○、庚○○、戊○○私誼較深,在某選戰行為上會立場一致,並無證據證明、推論其所言即係指為共同行求賄賂丙○○而言;至被告丁○○縱言及「你也知道阿勝要多少,我們不分彼此」等語,惟公訴人未能舉證僅憑此段話,如何證明被告丁○○就賄賂對價上與被告庚○○、戊○○已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進而對被告丙○○為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4)是不是,可以?……可以,我們就可以…,不可以……沒有關係等語(即附表一編號79 )。公訴人又稱原審忽略本段對話前後,實係被告等共同以被告丙○○為勸退對象,由被告丁○○裝退為進、行求被告丙○○以一定數額金錢為對價勸退,且被告丁○○此話開頭話語欲言又止言語,若非以行求退選為目的,又所指為何?可以什麼?不可以什麼?此番言語僅是被告丁○○激將揶揄被告丙○○或保持其席宴上臉皮所為言不由衷之詞,若綜觀該等言論前後文即可明瞭,被告丁○○顯然與其餘被告同聲一氣,由其餘被告等扮白臉安撫、利誘被告丙○○,另由被告丁○○扮黑臉,不時表示不耐煩或反對意思表示,顯示被告丙○○遲未允諾行賄金額致其餘被告在場已感不耐,期待以此迫使被告丙○○儘速允諾云云;惟查,被告丙○○喊價時之對話顯現其為期勝選、亦欲其他候選人之一退選,情真意切下所為發言喊價,未如公訴人所指尚有遭逼迫情境,況以,被告丙○○既疑遭搓湯圓之舉而自行攜帶錄音筆蒐證,其又擔任里長多年,為此競選勝出而耕耘多時,理較常人更有政治智識及作為之判斷能力,竟於感性發言後,隨之起舞喊價一百五十萬元,謂丙○○其僅因被告丁○○上開曖昧之語即被迫表態,實欠缺其必然性或可信性?能否據此即謂被告丁○○所言即該當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犯行,尚非無疑。此外,公訴人就此亦未積極舉證,被告丁○○此段話或有何行止,如何該當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遽以被告丁○○與其餘被告戊○○、庚○○私誼可能較與被告丙○○為深,即以此語意謂已符合起訴之犯行,尚有不足。綜上,檢察官就被告丁○○有無行賄勸退棄選之意思表示及行為,憑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尚無從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既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認不足證明被告等上開罪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同條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均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藉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系爭餐敘對話內容勘驗結果)~IFKL0Z0X0G2;┌──┬──┬────────────┬──────────────┐│編號│時間│本院勘驗結果 │ 當事人之意見 ││ │/語│ │ ││ │言 │ │ │├──┼──┼────────────┼──────────────┤│ │7 :│鄭:你們四個準候選人,大│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 │47/│家都這麼認真 │(審二卷第214頁) ││ │客 │ │ │├──┼──┼────────────┼──────────────┤│ │7 :│鄭:我想今天晚上,話就說│ ││ │50/│到這裡也不要說有的沒有的│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客國│,下雨天也沒有哪裡可以去│(審二卷第215頁) ││ │ │,就聚在一起,坐聊,為了│ ││ │ │地方的選舉,我一直想,為│ ││ │ │了地方的選舉呀,我一直想│ ││ │ │,南苗有三個,其中要走一│ ││ │ │個,是不是看我們怎樣,大│ ││ │ │家坐進來一點,談一下自己│ ││ │ │的選的評估,也對別人的看│ ││ 2 │ │法,大家有空坐下來,看要│ ││ │ │怎樣才會三個都上,一定會│ ││ │ │下一個,正好阿勝到我家聊│ ││ │ │是不是大家找個晚上大家來│ ││ │ │聊一聊,我本來明天晚上的│ ││ │ │,明天晚上... 【9 :17】│ ││ │ │某人發言:現在又不知說怎│ ││ │ │樣。【9 :23】鄭:不管大│ ││ │ │家坐下來準備要吃飯有共識│ ││ │ │我們大家共識,如果沒有共│ ││ │ │識,我們大家還是好朋友,│ ││ │ │馬上就要開戰。 │ ││ │ │ │ │├──┼──┼────────────┼──────────────┤│ │9 :│某人發言:你看我們怎樣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 │45/│ │(審二卷第215頁) ││ │客 │ │ │├──┼──┼────────────┼──────────────┤│ │10:│某人發言:南苗就只有三個│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 │30/│ │(審二卷第215頁) ││ │客 │ │ │├──┼──┼────────────┼──────────────┤│ │10:│羅:等一下,我先講,來到│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5 │32/│了,我不知道他們三人的想│(審二卷第215頁) ││ │客國│法是怎樣,我說老實話,我│ ││ │ │們是同派系的人。我們大家│ │├──┼──┤在這裡,你打電話叫我來我│ ││ │10:│就來。我們大家在這裡,還│ ││ │48/│不知道今天吃飯是什麼狀況│ ││ │客 │,你突然間叫我來,心裡沒│ ││ │ │有準備,為了這次吃飯,你│ ││ │ │在這裡,問我該怎麼辦,人│ ││ 6 │ │都來這裡,你讓大家有話說│ ││ │ │,不要一直發言,要讓別人│ ││ │ │有發言的餘地(95年10月17│ ││ │ │日庭呈譯文,審二卷第23 │ ││ │ │頁)。 │ │├──┼──┼────────────┼──────────────┤│ │11:│鄭:要讓人有發言的餘地,│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1/│第一個我坐下來就是要有一│(審二卷第215頁) ││ │客國│個共識,我知道你們四位不│ ││ │ │曾一起坐下來聊過,大家這│ ││ 7 │ │樣賞臉,坐進來,不知道有│ ││ │ │什麼更好的意見... 假使不│ ││ │ │行的話,大家馬上要去打仗│ ││ │ │了..好了看大家有什麼看法│ │├──┼──┼────────────┼──────────────┤│ │12:│某人發言:不要不說話就這│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8 │08/│麼說 │(審二卷第215 頁) ││ │客 │ │ │├──┼──┼────────────┼──────────────┤│ │12:│鄭:大家都不想退讓...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9 │30/│ │(審二卷第215 頁) ││ │國 │ │ │├──┼──┼────────────┼──────────────┤│ │12:│鄭:要怎樣講,四個人讓大│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9/│家滿意,讓其中一位能夠接│(審二卷第216頁) ││ │國 │受,希望把它單純化... 今│ ││ │ │天我們四個要拼三個,誰要│ ││ 10 │ │下來,搞不好是他,搞不好│ ││ │ │是他,搞不好是他,我絕對│ ││ │ │百分之百下來因為我沒有參│ ││ │ │賽的資格。 │ │├──┼──┼────────────┼──────────────┤│ │13:│鄭:請大家提供寶貴的意見│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1 │48/│藉這個機會大家坐下來閒聊│(審二卷第214頁) ││ │客國│... 主席啊,有話直接切入│ ││ │ │,大家不要講客套話。 │ │├──┼──┼────────────┼──────────────┤│ │14:│鄭:副主席,你看有沒有什│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8/│麼看法,話直接切入,現在│(審二卷第216 頁) ││ │國 │大家不要說客套話,因為你│ ││ │ │丙○○目前是老么啦(吳盛│ ││ 12 │ │彬自己也說自己是老么)因│ ││ │ │為他們三位都是老前輩啦,│ ││ │ │算起來你是新人,而參選的│ ││ │ │都是新人(95年10月17 日 │ ││ │ │庭呈譯文,審二卷第32 頁 │ ││ │ │)。 │ │├──┼──┼────────────┼──────────────┤│ │15:│黃:要是你認為如何?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3 │24/│ │(審二卷第217頁) ││ │客 │ │ │├──┼──┼────────────┼──────────────┤│ │15:│鄭:要是我覺得,你們每一│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4 │33/│個實力都麼強,每個人都有│(審二卷第217頁) ││ │國 │自己的基本盤 │ │├──┼──┼────────────┼──────────────┤│ │15:│鄭:可是就只有三個名額呀│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5 │50/│,要怎麼做喔... │(審二卷第217頁) ││ │國 │ │ │├──┼──┼────────────┼──────────────┤│ │16:│鄭說:要打戰至少要有六、│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2/│七捆以上,大家看怎麼樣看│(審二卷第218頁) ││ │客國│一個兄(面子)讓一點點出│ ││ │ │來,三個人不要這麼辛苦,│ ││ │ │下雨天還要出來哦!那至於│ ││ │ │說怎樣那是另外一回事啦!│ ││ 16 │ │是另當別論,為了團結地方│ ││ │ │和諧、為了推動市政不要把│ ││ │ │氣氛搞壞了。 │ ││ │ │ │ ││ │ │鄭說:我就讓賢啦!還是怎│ ││ │ │樣(停頓七、八秒)阿彬你│ ││ │ │的看法如何?最被看好是你│ ││ │ │(審二卷第115、第218頁)│ ││ │ │。 │ │├──┼──┼────────────┼──────────────┤│ │17:│鄭:阿彬你的看法如何?目│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7 │00/│前最被看好的就是你,因為│(審二卷第218頁) ││ │客 │勝利里是最大的里,沒有參│ ││ │ │選人。(審二卷第218頁) │ │├──┼──┼────────────┼──────────────┤│ │17:│鄭:有沒有寶貴意見,大家│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8 │20/│沒有意見,總要有一個人有│(審二卷第219頁) ││ │客 │意見 │ │├──┼──┼────────────┼──────────────┤│ │ │黃說:因為四個人都沒有意│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 │見,認為怎樣可以提出看有│(審二卷第219頁) ││ │ │沒有好的辦法,提出來大家│ ││ │ │參考一下。 │ ││ │17:│ │ ││ 19 │40/│鄭:笑說大家不用看、用看│ ││ │客 │就不用說是嗎? │ ││ │ │ │ ││ │ │【18:46】黃說:四個人有│ ││ │ │可能退嗎?(審二卷第115 │ ││ │ │頁) │ │├──┼──┼────────────┼──────────────┤│ │17:│某人發言:因為大家沒有意│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0 │44/│見,是不是你先提出做法 │(審二卷第219頁) ││ │客 │ │ │├──┼──┼────────────┼──────────────┤│ │19:│鄭:志明假如你不退,你在│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3/│多少範圍之內,要讓某一個│(審二卷第219頁) ││ 21 │客國│人沒有意願,大家要討論(│ ││ │ │眾人討論) │ │├──┼──┼────────────┼──────────────┤│ │19:│羅說:誰要退先講好,希望│被告庚○○辯解:我是說一個人││ 22 │18/│一個人出60萬有可能不可能│60萬是不可能的。 ││ │客國│?(審二卷第221頁) │(審二卷第220頁) │├──┼──┼────────────┼──────────────┤│ │19:│某人發言:是不是要怎麼樣│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3 │25/│,大家先講好(有人要求暫│(審二卷第222頁) ││ │國 │時關手機) │ │├──┼──┼────────────┼──────────────┤│ │19:│鄭:我們大家把手機切掉,│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4 │45/│我們君子風度。 │(審二卷第222頁) ││ │國 │ │ │├──┼──┼────────────┼──────────────┤│ │20:│鄭:我是希望大家能,其中│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0/│有一個人能達到共識喔,啊│ (審二卷第222頁) ││ │客國│另外三個人也要有這個誠意│ ││ │ │啦,希望南苗能夠單純化,│ ││ │ │... 這次出席應該不會很高│ ││ 25 │ │,不會很高的情況下,4個│ ││ │ │人搶3席,在座你們四個人│ ││ │ │,死哪一個誰都無法預料啦│ ││ │ │,因為沒有人說一定可以上│ ││ │ │的啦 │ │├──┼──┼────────────┼──────────────┤│ │21:│鄭:阿,你們想,堅持要的│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6 │05/│人,要多少 │(審二卷第222頁) ││ │客 │ │ │├──┼──┼────────────┼──────────────┤│ │21:│羅:這樣吧,誰要退先講好│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6/│再來討論,包括外面傳的很│(審二卷第222頁) ││ │客 │兇,也不用講誰會當選誰會│ ││ 27 │ │落選,我現在跟你說... 現│ ││ │ │在沒有別人,不要說民進黨│ ││ │ │或國民黨的啦,丁○○是最│ ││ │ │高票。 │ │├──┼──┼────────────┼──────────────┤│ │21:│羅:現在跟你講是還不曾講│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8 │35/│過的,我們就這麼說,民進│(審二卷第222頁) ││ │客 │黨喔國民黨喔, │ │├──┼──┼────────────┼──────────────┤│ │21:│鄭:6月10日再說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9 │53/│ │(審二卷第222頁) ││ │客 │ │ │├──┼──┼────────────┼──────────────┤│ │21:│羅:我們現在講,看誰要退│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55/│,條件談來,大家談,可不│(審二卷第222頁) ││ 30 │客 │可以接受,談出來就要接受│ ││ │ │,別說我說話講大話,你比│ ││ │ │較溫和,說話比較... │ │├──┼──┼────────────┼──────────────┤│ │ │ 黃:嘿嘿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2:│ │(審二卷第223 頁) ││ 31 │24 │ │ ││ │ │ │ │├──┼──┼────────────┼──────────────┤│ │22:│黃說:第一,你堅持不退;│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4/│第二種你可以退也可以不退│ (審二卷第223頁 ) ││ 32 │國客│,第三,你可以退,三種來│ ││ │ │參考(審二卷第223 頁)。│ │├──┼──┼────────────┼──────────────┤│ │22:│黃說:這三種要選擇哪一種│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3 │39/│(審二卷第224 頁)。 │(審二卷第224頁) ││ │客 │ │ │├──┼──┼────────────┼──────────────┤│ │23:│黃說:今天如果談不成也不│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4 │12/│要去外面講,出去以後就開│(審二卷第224頁) ││ │國 │始各自打戰,也不要再談了│ │├──┼──┼────────────┼──────────────┤│ │24:│鄭說:我本來上個禮拜有跟│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5 │25/│家榮哥跟阿彬談過。 │(審三卷第225頁) ││ │客國│(審二卷第225頁) │ ││ │ │ │ │├──┼──┼────────────┼──────────────┤│ │24:│鄭:今天不管怎樣你們四位│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6/│在場,如果談成有共識我們│(審二卷第225頁) ││ │國 │就進一步談,如果沒有共識│ ││ 36 │ │吃完這一餐就回去打戰囉,│ ││ │ │但是大家都還是好朋友,這│ ││ │ │是二十幾年來,不要說這樣│ ││ │ │會得罪人... │ │├──┼──┼────────────┼──────────────┤│ │25:│黃說:如果你這樣講的話,│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5/│大家還堅持不退,現在我們│(審二卷第225頁) ││ 37 │客 │喬一下,看有誰要出來,看│ ││ │ │誰有意願嗎?那我們先把這│ ││ │ │話談出來。 │ │├──┼──┼────────────┼──────────────┤│ │26:│【26:07】黃說:你問我有│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7/│意願嗎 │(審二卷第226 頁) ││ 38 │客 │ │ ││ │ │【26:13】公訴人捨棄此部│ ││ │ │份(審二卷第226 頁) │ │├──┼──┼────────────┼──────────────┤│ │26:│羅:你肯退嗎?肯現在來講│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0/│。阿彬,你現在講一句話,│(審二卷第226頁) ││ 39 │客 │你肯退嗎?你肯退我們再來│ ││ │ │講,不然講這些沒有效... │ ││ │ │否則的話...讓人看笑話 │ │├──┼──┼────────────┼──────────────┤│ │27:│某人發言:講話不要這麼空│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8/│ │(審二卷第226頁) ││ 40 │客國│羅:你肯的話,再來談全部│ ││ │ │都是自己人,如果你可以談│ ││ │ │,再來談。 │ │├──┼──┼────────────┼──────────────┤│ │27:│羅說:再說也沒有用、也沒│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4/│有效。 │(審二卷第226頁) ││ │客 │鄭說:如果這樣下去,至少│ ││ │ │要七八捆。 │ ││ 41 │ │黃說:既然大家不肯退,不│ ││ │ │要說七、八捆的問題。肯有│ ││ │ │幾個人退,幾個人答應出多│ ││ │ │少才肯退。如果有拿出來看│ ││ │ │看參考一下。(審二卷第 │ ││ │ │116頁) │ ││ │ │ │ │├──┼──┼────────────┼──────────────┤│ │28:│吳說:譬如說有意願,我來│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2 │44/│開價、四個人都沒有意願,│(審二卷第227至第228頁) ││ │客 │那談什麼、有沒道理。(審│ ││ │ │二卷第228頁) │ │├──┼──┼────────────┼──────────────┤│ │28:│鄭:這樣子好不好,我來我│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56/│來,我站在第三者的立場,│(審二卷第228頁) ││ │國 │我來開個價,一個人80(停│ ││ │ │頓)給一個人退的人..., │ ││ 43 │ │當還有空間,一個人80..你│ ││ │ │認為可以嗎?(審二卷第22│ ││ │ │8頁) │ │├──┼──┼────────────┼──────────────┤│ │29:│鄭說:一個人80萬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0/│羅說:我沒意見(審二卷第│(審二卷第229頁) ││ │客 │229 頁)。 │ ││ 44 │ │鄭說:一個人80 。 │ ││ │ │羅說:可以我沒意見、不怕│ ││ │ │。(審二卷第116 、第229 │ ││ │ │頁) │ │├──┼──┼────────────┼──────────────┤│ │30:│鄭說:有無意見,副主席、│丁○○意見內容如下: ││ │03/│有無什麼意見?沒關係。 │我的看法不是50、60的問題,既││ │客 │ │然大家想戰,就戰一次,大家有││ │ │張說:大家都說會贏就戰一│把握贏,大家就戰一次,就會有││ │ │次、是我的看法、你說80 │勝負,你說80後來加到100 或者││ │ │、100 或者150 多此一舉。│150 多此一舉,謝謝(95年10月││ 45 │ │(見審三卷第22頁) │17日庭呈譯文,審二卷第28頁、││ │ │ │審三卷第21頁) │├──┼──┼────────────┼──────────────┤│ │30:│羅說:跟你說就是沒人要退│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6/│,講那麼多幹什麼。 │(審二卷第230頁) ││ 46 │客 │張說:阿勝這一次,... │ ││ │ │,就我所知,阿勝說過2次 │ ││ │ │。 │ ││ │ │(審二卷第229頁) │ ││ │ │ │ │├──┼──┼────────────┼──────────────┤│ │31:│張:講價講價,就是明顯 │被告丁○○辯解:客家話語音為││ 47 │08/│講。(審三卷第25頁) │「講價講價」,意思是當時、剛││ │客 │ │才(審三卷第24頁)。講價講價│├──┼──┤ │,國語聽起來好像是講價講價,││ │31:│ │但是客語的意思是當時、剛才,││ │11/│ │而非講價錢。我的意思就是於31││ │客 │ │:08「剛才講的就是明天例行的││ │ │ │開始,但是後面有什麼細節我就││ 48 │ │ │不知道」因為客語講價講價就是││ │ │ │剛才的意思,不是講價錢的意思││ │ │ │。(審三卷第25頁) │├──┼──┼────────────┼──────────────┤│ │31:│鄭:... 我從你們各位當中│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9/│得到的資料,... ,你們四│(審三卷第25頁) ││ │客國│位從來沒有面對面談過,四│ ││ │ │個人面對面談... 今天的事│ ││ 49 │ │情不管有成也好,有共識也│ ││ │ │好,或者是沒有,我也希望│ ││ │ │說,如果沒有今天開始回去│ ││ │ │以後,大家就為自己的6 月│ ││ │ │10日當選的票好好打拚,你│ ││ │ │們每人說一句話,雜七雜八│ ││ │ │每次都說一次話 │ │├──┼──┼────────────┼──────────────┤│ │32:│鄭說:阿彬、副主席、阿勝│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2/│跟我說的。你們四位都沒有│(審三卷第26頁 ││ │客 │好坐下來談過,那我是站在│ ││ 50 │ │雞婆的立場,因為你們都是│ ││ │ │我的兄弟所以我們才坐近來│ ││ │ │談。(審三卷第26頁) │ │├──┼──┼────────────┼──────────────┤│ │32:│某人發言:這是不是阿勝仔│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3/│跟你說?我跟你講喔.... │(審三卷第26頁) ││ 51 │客 │張:大家既然都已登記下去│ ││ │ │了,也不是叫誰退因為選舉│ ││ │ │這東西大家也不是很有把握│ ││ │ │。 │ │├──┼──┼────────────┼──────────────┤│ │33:│鄭:我跟你講絕對沒有把握│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52 │15/│。 │(審二卷第117 頁) ││ │國 │ │ │├──┼──┼────────────┼──────────────┤│ │33:│張說:誰都沒有把握一定贏│被告丁○○辯解:我說的是「誰││ │16/│,現在只要有一個人退出就│都沒有把握一定贏,現在就一個││ │客 │好。80、100 、150 、200 │事情來講,這樣談下去最後還是││ │ │,這樣談下去,還是沒有人│沒有一個人退」(審三卷第26頁││ 53 │ │退。我們三個人比較單純,│) ││ │ │阿彬是否受到挾持才出來參│ ││ │ │選,壓力有多大,或者隨時│ ││ │ │都會走掉。(審三卷第31頁│ ││ │ │) │ │├──┼──┼────────────┼──────────────┤│ │33:│張說:談到錢就是是是非非│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2/│,我私下的看法就是這樣。│(審三卷第31頁) ││ 54 │客國│(審三卷第31頁) │ ││ │ │ │ │├──┼──┼────────────┼──────────────┤│ │34:│某人發言:阿志明說,就是│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55 │20/│沒有人要退麻 │(審三卷第32頁) ││ │客 │ │ │├──┼──┼────────────┼──────────────┤│ │34:│鄭:...另當別論我不管啦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2/│我最主要來聽你們意見,不│(審三卷第32頁) ││ │客國│知道你的意見是怎樣,他的│ ││ 56 │ │意見又是怎樣,他的意見又│ ││ │ │怎樣,這種情況之下,我只│ ││ │ │有來當個大笨蛋,請大家出│ ││ │ │來坐聊,四位候選人面對面│ │├──┼──┼────────────┼──────────────┤│ │35:│鄭:你如果是有怎樣,不要│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4/│你又怎樣他又怎樣,說實在│(審三卷第32頁) ││ 57 │客 │的,我講,話傳話並不是話│ ││ │ │了。 │ │├──┼──┼────────────┼──────────────┤│ │35:│鄭:有什麼事情我們就面對│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5/│面講通,不要透過第三者,│(審三卷第32頁) ││ 58 │國 │透過第三者傳話已不是話了│ ││ │ │。 │ │├──┼──┼────────────┼──────────────┤│ │35:│鄭:所以今天晚上,我本來│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6/│要挑明天晚上的,我剛好遇│(審三卷第32頁) ││ 59 │客國│到阿勝,反正就將就今天晚│ ││ │ │上... 將就大家坐近來。 │ │├──┼──┼────────────┼──────────────┤│ │35:│張:我覺得我很單純..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60 │47 │ │(審三卷第32頁) ││ │/客│ │ │├──┼──┼────────────┼──────────────┤│ │36:│鄭:好啦... 話又講回來,│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0/│說不定他們三個要攪他也不│(審三卷第33頁) ││ │客 │見得,說不定你們三個要攪│ ││ 61 │ │他也不見得,說不定你們三│ ││ │ │個要攪他也不見得,所以我│ ││ │ │講選舉這個東西啊 │ │├──┼──┼────────────┼──────────────┤│ │36:│張:選舉這個東西真難講,│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0/│說不定有人上有人下,最起│(審三卷第33頁) ││ 62 │客 │碼我們三人有共識,一個人│ ││ │ │代表出去說話,轉達下來都│ ││ │ │會這著這樣做。 │ │├──┼──┼────────────┼──────────────┤│ │36:│鄭:今天是我來講話,或者│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5/│丁○○來說,阿勝講話也好│(審三卷第33頁) ││ │客國│,阿彬講的也好,今天講的│ ││ │ │話純屬閒聊,做參考而已,│ ││ 63 │ │我們也沒什麼利用的,說不│ ││ │ │定我今天說的話會得罪四位│ ││ │ │,... 有得罪的話請多包含│ ││ │ │。 │ │├──┼──┼────────────┼──────────────┤│ │37:│羅說:不要用政治語言搪塞│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9/│,我們三個人都能接受。可│(審三卷第34頁) ││ 64 │國 │能我們三個人比較常接觸,│ ││ │ │我們的立場就是如此。(審│ ││ │ │三卷第34頁) │ │├──┼──┼────────────┼──────────────┤│ │37:│張:我講了我就直講,要你│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65 │54/│就回答,你也知道阿盛要多│(審三卷第34頁) ││ │客 │少,我們不分彼此。 │ │├──┼──┼────────────┼──────────────┤│ │38:│羅:對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66 │07/│ │(審三卷第34頁) ││ │客 │ │ │├──┼──┼────────────┼──────────────┤│ │38:│張:共同處理... 因為他說│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8/│大家動作要一致【38:14】│(審三卷第34頁) ││ 67 │客 │所以我們講的也很實在,我│ ││ │ │們選戰也會一致。 │ │├──┼──┼────────────┼──────────────┤│ │38:│羅:... 他講的跟我講的是│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68 │28/│一樣的,談也一樣,你什麼│(審三卷第34頁) ││ │客 │都好。 │ │├──┼──┼────────────┼──────────────┤│ │38:│張:當然了,登記下去南苗│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69 │44/│地區的都有份,有登記的都│(審三卷第34頁) ││ │客 │有份 │ │├──┼──┼────────────┼──────────────┤│ │38:│鄭:阿彬,你不要安靜的不│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58/│講話,我是藉兄哥的立場藉│(審三卷第34頁) ││ │客國│個面子講話,我們倆談的蠻│ ││ │ │多的,有什麼意見你就談出│ ││ │ │來,... 你們現在三個,再│ ││ │ │怎麼也是現任的啦... ,你│ ││ 70 │ │叫他們三人退,... 你們已│ ││ │ │經戰很久才到今天... ,現│ ││ │ │在是不是可以,(停頓)不│ ││ │ │好意思,不好意思(鄭向吳│ ││ │ │盛彬道歉)(丙○○等稱不│ ││ │ │會不會),我先把醜話說在│ ││ │ │前面喔,我先自請處分半杯│ ││ │ │,是不是可以再加一點一點│ ││ │ │【40:23】讓一下,忍四年│ ││ │ │,你們三個人去拼,是不是│ ││ │ │我講的話你聽的懂... (眾│ ││ │ │人討論) │ │├──┼──┼────────────┼──────────────┤│ │40:│吳:我上次就被人打一次,│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9/│還有呼吸沒有死掉,再給人│(審三卷第35頁) ││ │客 │家打一次也不會怕,除非打│ ││ │ │死掉,不然很難,如果沒有│ ││ │ │被打死,四年後還是一條好│ ││ │ │漢,四年前我就準備四年後│ ││ │ │的事情,我也不是被人嚇大│ ││ 71 │ │的,上次四個人打我,我都│ ││ │ │不會痛,不要說這次三個人│ ││ │ │,我每次都說要談大家都做│ ││ │ │平高的椅子,沒有說你比較│ ││ │ │高我就比較低(鄭:今天一│ ││ │ │樣高,笑)不好意思,代表│ ││ │ │,我的意思大家體諒,當然│ ││ │ │你們是代表還有副主席,我│ ││ │ │是老百姓,現在是參選人。│ │├──┼──┼────────────┼──────────────┤│ │41:│黃:為了你我有說,登記下│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57/│來,我有找主席、副主席講│(審三卷第35頁) ││ │客 │... 我有去你家說登記下來│ ││ 72 │ │就是要戰,大家登記就是要│ ││ │ │打這一戰,沒有協商的餘地│ ││ │ │,但是今天還是要感謝你。│ ││ │ │ │ ││ │ │ │ │├──┼──┼────────────┼──────────────┤│ │42:│鄭:不會,不會,我還是為│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5/│了南苗,我希望大家能在一│(審三卷第35頁) ││ │客國│團和氣的情況之下,我上禮│ ││ 73 │ │拜有跟他2 人講過,哪天我│ ││ │ │來招集,其實我表達不了什│ ││ │ │麼... ,我還是要把你們四│ ││ │ │個人大家坐在一起,把個人│ ││ │ │己見表達出來。 │ │├──┼──┼────────────┼──────────────┤│ │43:│張說:其實我們三個人非常│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8/│樂意,沒有誰打誰的意思。│(審三卷第35頁) ││ 74 │客 │說不定我跟丙○○配,說不│ ││ │ │定庚○○跟丙○○配,說不│ ││ │ │定戊○○跟我配,都有可能│ ││ │ │的事。(審二卷第117頁) │ │├──┼──┼────────────┼──────────────┤│ │44:│鄭:選舉是不擇手段,憑良│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08/│心話來講,勝者為王敗者為│(審三卷第35頁) ││ │國 │寇,我也落選過,我把我的│ ││ 75 │ │經驗告訴你們在座的四位。│ ││ │ │(95年10月17日庭呈譯文,│ ││ │ │審二卷第41頁) │ ││ │ │ │ │├──┼──┼────────────┼──────────────┤│ │44:│羅:實在講... 客觀的條件│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25/│大家來談,到這時後大家還│(審三卷第36頁) ││ 76 │客 │不團結的話... 共產黨都..│ ││ │ │. │ │├──┼──┼────────────┼──────────────┤│ │45:│張:其實我們三人都非常樂│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77 │03/│意,心裡面也能接受挑戰 │(審三卷第36頁) ││ │國 │ │ │├──┼──┼────────────┼──────────────┤│ │45:│羅:對呀 │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78 │12 │ │(審三卷第36頁) │├──┼──┼────────────┼──────────────┤│ │45:│張:但是你今天,但也是可│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5/│以發表心裡面感受,大家坐│(審三卷第36頁) ││ │客 │下來聊,是現在抒發管道,│ ││ 79 │ │大家坐下來聊,一個溝通的│ ││ │ │管道,是不是,可以?【45│ ││ │ │:28】(有人插話,不詳)│ ││ │ │,可以,我們就可以... ,│ ││ │ │不可以,沒有關係。 │ │├──┼──┼────────────┼──────────────┤│ │45:│鄭:話說回來,你們三個或│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35/│四個都一樣,如果你們今天│(審三卷第36頁) ││ 80 │客國│四個有人能讓,... 你們四│ ││ │ │個人中誰肯讓,讓一點應該│ ││ │ │沒有什麼關係... 你讓給羅│ ││ │ │志明是不可能的事情。 │ │├──┼──┼────────────┼──────────────┤│ │47:│黃:南區要協商很難,錢是│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11/│第二個問題,面子是一個問│(審三卷第37頁) ││ 81 │客 │題,選舉四年只選一次,這│ ││ │ │場戰太單純也沒什麼意義(│ ││ │ │95年10月17日庭呈譯文,審│ ││ │ │二卷第29頁) │ │├──┼──┼────────────┼──────────────┤│ │47:│鄭:我希望你們在坐四位,│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7/│不要為了面子,面子值多少│(審三卷第37頁) ││ │客國│錢,【47:54】實質上市民│ ││ │ │代表實質上得到的,我看其│ ││ │ │中你們三位,其中有一位比│ ││ │ │較有人比死人悠哉【48:13│ ││ │ │】... 包含阿彬我要再講,│ ││ │ │你先進入代表會你是菜鳥 │ ││ │ │... 市民代表的工作就是喝│ ││ │ │酒、賭博、上酒家不能當主│ ││ │ │公業,那已經是過去的事情│ ││ │ │了,你們當選的現在不見得│ ││ │ │不會下來,新進的不見得選│ ││ │ │不上,要擠進這個門檻,【│ ││ │ │49:30】... 人家現任要出│ ││ 82 │ │5 分或3 分力量,那你可能│ ││ │ │要出到8 分的力量,是不是│ ││ │ │你們可以協調一下,不見得│ ││ │ │,現任的不會不下臺,也不│ ││ │ │見得新人就沒有這麼一天,│ ││ │ │【50:00】... ,你們選舉│ ││ │ │壓力很大,如果加2 人壓力│ ││ │ │就不會這麼大,選舉最重要│ ││ │ │的就是票仔,現在我們就講│ ││ │ │票的事情,勝利里里長沒人│ ││ │ │選舉單純,【50:45】.. .│ ││ │ │,南苗3 里西線無戰事... │ ││ │ │要如何爭如何打.. 問 題就│ ││ │ │來了【51:11】目前你們勝│ ││ │ │利里... ( 分析選情).. │ ││ │ │這種情形下一定要下一個不│ ││ │ │要心裡想誰會下誰會上,當│ ││ │ │然每個人有勝算... │ ││ │ │ │ │├──┼──┼────────────┼──────────────┤│ │54:│吳說:全部都是哥哥,做過│被告丙○○辯解:關於150 並不││ │45/│主席、副主席都做過,就是│是150 萬,在所有紀錄裡面都多││ │客國│你們想叫我讓一屆,我想做│「萬」,我的意思是150 ,我從││ │ │、我也希望你們讓我做四年│頭到尾跟他們三人都沒有協商這││ │ │,我這句話敢講,你們不見│件事,我刻意講150,而非150 ││ │ │得可以講,甚至叫我發誓我│萬,散會時我跟己○○講說他們││ 83 │ │都敢,四年做了我就不要,│被我耍了,我說150元,這150 ││ │ │我也不是空講(譯:空口無│跟搓湯圓沒有關係。(審三卷第││ │ │憑)我也希望如果有這個機│38、39頁)反過來說,若是150 ││ │ │會給我,我可以講到150 、│萬,4 個人搓湯圓的話,那150 ││ │ │至於要怎樣我不予置評。只│萬要給誰?那我要發450 萬給其││ │ │是說有這個機會我可以開(│他三人,這是不合邏輯的,也沒││ │ │講)150 ,不要說大家都不│有價值(審三卷第39頁) ││ │ │公道(譯:立足點公平意思│ ││ │ │),我釋出善意,可以開到│ ││ │ │150 沒關係(審二卷第11 7│ ││ │ │頁) │ │├──┼──┼────────────┼──────────────┤│ │56:│鄭:這句話我不太願意講,│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40/│所以,不要說誰上誰下,萬│(審三卷第39頁) ││ │國 │一如果計算錯誤,等到6 月│ ││ │ │10日那天才後悔,大家都已│ ││ 84 │ │經上了,我也希望你們四位│ ││ │ │通通上,但那幾乎是不可能│ ││ │ │... 那今天阿彬也已經在你│ ││ │ │們三個前面講過這句話,他│ ││ │ │開出的150 │ │├──┼──┼────────────┼──────────────┤│ │57:│吳:你們是怎麼樣,我沒有│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85 │45/│關係,譬如他們有說80,我│(審三卷第39頁) ││ │客國│150可以。 │ │├──┼──┼────────────┼──────────────┤│ │ │【57:55】鄭:我每一次就│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 ││ │ │當傻瓜沒有關係,而每次都│(審三卷第40頁) ││ │ │聽你的聽他的總是在說他人│ ││ │ │長短,那由我今天請各位喝│ ││ │ │酒閒談,首先要感謝各位給│ ││ 86 │ │我面子,今天閒談有共識也│ ││ │ │好,如果沒有共識,大家今│ ││ │ │天回去之後,還有一個多月│ ││ │ │的時間大家可以好好的拼,│ ││ │ │就沒有人要退,講這些沒有│ ││ │ │用。(95年10月17日庭呈譯│ ││ │ │文,審二卷第43、第44頁)│ ││ │ │、(審三卷40頁) │ ││ │ │【58:48】口齒不清... │ │├──┼──┴────────────┴──────────────┤│ │ 本院勘驗結果,以下部份若要引為證據,以己○○提出之95年12月8││ │ 日附件之一B 部分內容為準。 ││ │【1 :13:54】鄭:各位候選人,謝謝各位、兄弟我今天先給各位祝││ │福,今天沒有達成共識,希望各位兄弟回去之後,好好的努力拼!6 ││ │月10日之後大家都還是好兄弟!也希望落選的祝福當選的! ││ │【1:15:01】鄭問丙○○:為什麼提不起精神?要開戰囉... ││ │【1 :21:21】鄭:選民是選賢與能。誰會當選、誰不會當選!要看││ │一個星期的時間變化!在我看來(選情分析討論),阿彬你是最強的││ │,因為你的勝利里沒有人出來參選,而你的本里有2 千多票,你要拜││ 87 │託他們,不要去你們那邊(勝利里)挖票;庚○○你也當過主席,你││ │上一屆掉車尾,要小心喔;丁○○你的攤販協會是否反對你?有支持││ │你嗎?;戊○○你的謝家庄及眷村已經沒票囉!注意喔! ││ │【1 :25:30】鄭:各位四位代表,我己○○非常感謝各位,今天晚││ │上那麼捧場,有成沒成是另外一回事。為了地方的發展和建設請支持││ │。如果這兩天,還有談的空間,需要我幫忙的話,哈哈... 。大家還││ │有沒有寶貴的意見?(大家一致沒有意見) ││ │【1 :27:50】鄭:散會之後,至餐廳門口遇到一位老朋友(姓楊)││ │,一桌的人我特別介紹丙○○、庚○○、丁○○給楊先生認識(因為││ │他也是南苗地區的選民)請楊先生支持新人丙○○(後面接一句話:││ │換人做做看) ││ │【1 :32:18】(丙○○要回去了)鄭:我問他需要我載他回去嗎?││ │(他答應了,住苗栗市○○街在行車中丙○○提到:庚○○、丁○○││ │他們說的話能聽嗎?;丙○○他也說:這一次也會拼到底!)己○○││ │也對丙○○說:誰當選都是我的好朋友,落選也是我的好兄弟。 │├──┼──────────────────────────────┤│ │1.本附表所示譯文之時間,乃取其大概經過之時間。 ││附註│2.本附表被告己○○發言部分以「鄭」表示;丁○○以「張」表示;││ │ 戊○○以「黃」表示;庚○○以「羅」表示;丙○○以「吳」表示││ │ 。 ││ │3.「某人發言」係指檢辯雙方認此非構成要件,本院不堪驗發言主體││ │ 。 ││ │4.「當事人均同意此譯文」係指被告等於審理時表示同意勘驗結果,││ │ 或認此部份不需勘驗,而同意檢察官提出之譯文內容。 ││ │5. 編號87號部分,檢察官未提出錄音譯文亦表示不引此段為證據。 ││ │ 本院認本段若要引為證據,以被告己○○提出之95年12月8 日附 ││ │ 件一之B 部分為認定內容(審三卷第40、第41頁)。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項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 百萬元以上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 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