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明知自己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與曾建銘(另案由檢察官偵查)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0年4月16日 提供身分證件予曾建銘,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登記址設高雄市○○區○○路66號「奕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卉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庚○○明知「奕卉公司」為虛設之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卻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填「奕卉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以供其與曾建銘領用「奕卉公司」之統一發票,使「奕卉公司」連續自93年7月起至93年8月止,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銷項統一發票82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9,470,262元,以供附表一所示「弘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2段364巷16號1樓)、「新東駿資源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 南市○○路○段100巷9號)、「均東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路176號1樓)、「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路147巷13號1樓)、「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市○○○路42號9樓)、「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縣板橋市○○路275巷83號1樓)、「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蘆竹鄉○○村○○路52號)、「永慶砂石行」(址設臺南縣永康市○○路750巷69弄5號)、「最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縣仁德鄉○○村○○路○段194 號1樓)、「添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縣關廟鄉 北勢村北勢41之20號)、「永恒行」(址設高雄縣路竹鄉○○村○○路64號1樓)等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而持以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計1,973,51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又庚○○、曾建銘明知「奕卉公司」為虛設行號,為逃避稅捐機關查緝,而承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奕卉公司」於93年7月至93年8月止,並未向附表二所示「毅生企業行」、「允新企業行」、「瑞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筌聯實業有限公司」、「寶昌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久力企業行」、「周文企業行」、「旭東資訊有限公司」進貨,竟自甲○○(甲○○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確定)等人處,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日期為93年7月至 93年8月止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51紙後,而記錄於「奕卉公 司」之帳冊及93年度8月、同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起訴書誤繕為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二、乙○○自92年3月27日起,擔任址設臺南市○○路176號1樓 「均東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均東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甲○○、丙○○、己○○(丙○○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3號處有期徒刑1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己○○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 第77號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庚○○、曾建銘等人所虛設「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丙○○企業有限公司」、「周文企業行」、「奕卉公司」等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1月起至93年8月止,藉由公司間相互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作為進項憑證及銷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及銷項金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連續為下列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 ㈠乙○○明知「均東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三所示「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丙○○企業有限公司」、「周文企業行」等4家公司之事實,竟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上址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9紙,金額共計2,529,041元,以供上開「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虛設公司之營業 人,作為進貨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金額共計126,45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 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乙○○明知「均東公司」,並未向虛設行號之「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駿資源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妍昌企業有限公司」、「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己○○興業有限公司」、「奕卉公司」、「允松興業有限公司」、「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生積科技有限公司」、「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盛興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進貨,竟為逃漏「均東公司」之營業稅(起訴書誤繕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陸續向上開「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開立日期為93年1月起至93年8月止,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9紙後,做為「均東公司」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分別於93年2月、4月、6月、8月、10月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各該月份銷項稅額,以此不當方法共計逃漏營業稅(起訴書誤為營利事業所得稅)388,838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之5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所明文。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業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533號及94年度臺上字第2976號等判決闡釋明確。本件公訴人、被告2人對於 本案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未表示意見及爭執,且無事證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159條之5第1項等規定,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被告庚○○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偵查之證述(見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偵卷第81、83頁)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奕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申報書查詢作業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虛設行號分析表、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各1份在卷可參。準此,足認被告庚○○之 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關於被告乙○○部分: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為「均東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籍以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並辯稱:伊是公司之負責人,但公司的會計及大部分的業務均由伊先生柯振慶(94年11月5日歿)處理,伊 是負責食品、飲料銷售,伊並未介入處理起訴書所載虛構公司之業務,而開立發票及公司報稅等事也是伊先生在處理云云。惟查: ㈠被告乙○○為「均東公司」之負責人,「均東公司」開立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予「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 及收取附表四所示「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之統一發票,據此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使「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計逃漏營業稅金額共計126,453元、「均東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388,838元等事實, 業據被告乙○○供認不諱,核與證人丙○○、余民風、己○○、鄭永川、吳弘仁、蔡和宏於偵查證述之情節均大抵相符,復有「均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申報書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變更登記查簽表、停業登記查簽表,及「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台南市政府函文、經濟部函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5年11月16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50051951號函、虛設行號分析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乙○○此部分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乙○○雖辯稱:伊是公司之負責人,但並未介入處理起訴書所載虛構公司之業務,而開立發票及公司報稅等事也是伊先生在處理云云。然查: ⒈被告乙○○為「均東公司」之負責人,並負責公司之財務管理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時供稱:「(問:台端為「均東公司」負責人,對「均東公司」之營業情形是否完全了解?)完全了解。(問:「均東公司」營業項目為何?主要往來廠商有那些?)主要經營冷凍食品飲料、紙箱買賣及裝潢工程,目前員工有3人,姓名為乙○○、丁○○、呂榮豐,公司財 務係由負責人乙○○掌管,有時亦由柯振慶幫忙匯款。…「均東公司」與己○○興業有限公司購買DM、名片、報價單、估價單、出貨單等,貨款係以現金方式匯入己○○公司位於彰化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其現金來源為合庫南興分行、台灣中小企銀仁德分行、陽信銀行健康分行及本公司之庫存現金。…「均東公司」與允耀公司交易係請允耀公司製作廣告看板招牌二面,由本公司之業務員接洽允耀公司,…上述交易之款項,係以現金至中興商業銀行赤崁分行匯款予允耀公司所有台灣中小企業東台南分行帳戶。…「均東公司」係向妍昌公司購買紙箱,是由本公司之業務向其接洽,該二筆交易之貨款係由本人交付現金予妍昌公司之「郭齡憶」小姐,再由「郭齡憶」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匯款至妍昌公司所有中興銀行台南分行帳戶。與丙○○公司該筆銷貨係由本公司業務人員接洽,本人亦不認識丙○○公司相關人員,其銷貨品名為紙箱,運送方式由本公司貨車自行運送至丙○○公司,…貨款是由丙○○公司於93年4月28日轉入本公司台灣企銀00000000000。…」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偵卷第17至20頁),可知被告乙○○確實際參與起訴書「均東公司」與虛設行號之「己○○興業有限公司」、「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妍昌企業有限公司」、「丙○○企業有限公司」等之往來交易,並掌理「均東公司」財務業務,否則就「均東公司」與上開公司交易過程及支付款項方式,自無從為詳細之交待。是以被告乙○○辯稱起訴所列虛構公司之業務及統一發票之開立交付係由柯振慶所為,其並不知情云云,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次查,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均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公司等情,業據證人甲○○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所成立之人頭公司為何?(提供4份名冊供證人勾選)】打 圈的部分是我自已找的人頭,右邊打勾的部分大都是梁銀相、還有綽號老二的男子(約五十歲左右),都是拿已經請好的空白發票到新東駿或是順陸辦公室,有時是梁銀相自已開、有時是我自已開,用這些虛設行號互開發票,平衡進項與銷項金額,以逃避國稅局的查緝。打圈的部分有賴建廷、黃政益、何俊宏、吳旭振、陳順陸、吳弘仁、己○○、丙○○、蔡和宏、吳淑絹、黃昭仁;打勾的部分有蔡卓衡、周祥宗、蔡文福、蔡老得、段元虎、吳河田、陳福雄、許仕勳、杜政男、周金山、廖淦佐、陳武雄、蔡月蘭、陳麗玉、鄧君豪、庚○○、吳瑞泰、顏平和、吳周文、吳梓偉、張振忠、吳水樹、莊文發,另顏瑞榮我不確定是我找的或是他交付的。」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偵卷第81頁);證人涂民風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在89年成立研昌公司,後來在90年7月至91年11間這段期間均 停業,然後又於92年11月20日申請復業,在93年8月24號 變更負責人。…92年11月20日復業後因為沒有實際在經營了,所以也就沒有出貨了。」等語(見97年度偵緝字第64、65頁);證人鄭永川於偵查中亦結證稱:「…有一名叫廖勝南(男性,住址與聯絡電話我都忘記了)的年紀約57歲左右,現在無法聯絡上,於92年10月間找我做生意,他以每個月要支付我20,000元之代價,要我做公司負責人,前後共領10個月,一共200,000元,…我只是掛名而已。 」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588號偵卷第100頁);證人丙 ○○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92年4月間有擔任丙○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是,那時是我姐的男友甲○○用我的名義設立的。…(問:均東企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乙○○與你何關係?)不認識。(問:均東企業有限公司為何會與丙○○企業有限公司有發票交易?)都是甲○○做主,他如果有去公司,會在電腦那邊作業,不會讓我們知道。」等語(見97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偵卷第56、57頁);證人吳弘仁於偵查中證稱:「(問:之前是否曾開一家「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是一個叫「小吳」的人介紹一個叫甲○○的人,甲○○有一個公司,要找一個負責人,要簽資料,所以就找我去作負責人,一個月給我1萬5千元。(問:擔任負責人要作那些事情?)甲○○叫我不用去上班,只有需要簽名、蓋章時他才叫我去。(問:你總共擔任負責人的期間及獲利?)我擔任半年,大約2、3年前的事情,領3個月的薪水共45,000元,後來就 沒有給我了。(問:為何甲○○要你擔任「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因為我沒有工作,他要每月給我15,000元,至於他的目的為何我不知道。」等語(見97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偵卷第83頁),均一致證述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為虛設行號人頭公司。 ⒊再查,「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丙○○企業有限公司」、「周文企業行」、「允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駿資源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妍昌企業有限公司」、「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己○○興業有限公司」、「奕卉公司」、「允松興業有限公司」、「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生積科技有限公司」、「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盛興有限公司」等公司,分別係甲○○等人以黃昭仁、陳福雄、蔡和宏、吳周文、吳弘仁、吳淑娟、涂民風、黃昭仁、己○○、庚○○、張其美、陳福雄、蔡老得、鄧君豪、鄭永川為人頭負責人所虛設之公司,並無實際進貨、銷貨之事實,業據上開證人甲○○、鄭永川、涂民風、丙○○、吳弘仁等人證述無訛,足見被告乙○○辯稱確與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有進、銷貨物往來云云,顯非事實。 ⒋至於,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雖到庭證稱,被告乙○○與其在「均東公司」僅負責接洽飲料及冷凍食品業務等語。然查,依證人丁○○證述,其係於91、92年間任職於「均東公司」公司,惟就93年間是否仍任職「均東公司」,及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均東公司」之營業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該公司有無會計人員,及公司財務由何處人處理等事情,證人丁○○均為不記憶或不知道之證述,是不能反證被告乙○○未參與上述開立發票等相關之財務事宜。復衡諸「均東公司」係屬小型公司,而證人丁○○係從事業務接洽工作,對銷貨之統一發票亦須交付交易公司,並收取貨款轉交公司,對公司何人負責開立統一發票及負責財務會計工作者,實無諉為不知之理。是證人丁○○之證詞不無迴護之虞,而未可遽信。 ⒌綜上,被告乙○○既為「均東公司」之負責人,且實際亦掌理該公司之業務及財務,對與附表三、四之虛設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應知之甚捻,竟收取附表四所示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及虛開統一發票予附表三所示公司,而據此扣抵稅額各自申報營業稅,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罰 ㈠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經查: 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41條,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41條,法定刑罰金部分, 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 元,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之最 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對被告顯未有利。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 條 第1 項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2人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 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又被告2人本即商業負責人,並無適 用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之餘地,該修正亦未有利於 被告。 ⒊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2項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比較修正前後之幫助犯規定,修正前刑法並無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0條之規定。 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2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 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2人 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多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最多應以新臺幣90 0元折算1日。 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 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 正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惟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⒎刑法第51條第5款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 ,由不得逾二十年提高為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又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裁判在新法施行後,如各罪均合於易科罰金,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研討結論要旨參照)。 ⒏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又被告2人上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該法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被告2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之規定。 ㈢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為營業人附隨其業務而製作,屬 業務上所掌文書,其內容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屬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規範之對象。次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 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 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 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 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 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庚○○部分: 本件被告庚○○為「奕卉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與曾建銘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而虛開立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收取附表二所示虛開之統一發票據此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籍以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是核被告庚○○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 與曾建銘,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庚○○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含虛開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會計憑證之目的,在於交付供他公司申報逃漏稅捐,故其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 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庚○○身為公司負責人,竟與他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公司逃漏高額之營業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且其虛開統一發票張數達82張,虛列銷售額達39,470,262元,幫助逃漏稅額1,973,517元,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謝慶慶犯 罪行為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無該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乙○○部分: ⒈就犯罪事實二㈠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核被告乙○○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乙○○先後多次製 作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且各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復係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1罪論。又被告乙○○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 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⒉就犯罪事實二㈡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發票部分: ⑴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款將納稅義 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 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參照)。 ⑵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未論述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名,惟既引用同一法條,爰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又被告乙○○明知為不實事項先後多次登載記入帳冊犯行,均時間緊接,且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復係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又依前⑴之說明,被告乙○○代「均東公司」受罰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因「均東公司」以附表四所示虛開統一發票,分別於93年2月、4月、6月、8月、10月申報營業稅逃漏營業稅5次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5罪。 ⒊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與第43條第1項之教 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並非同一之罪名,亦不得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判決、96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依上開及上開⑴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數次,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數罪,該數罪間須併合處罰,且該罪與其所犯其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該罪與其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亦不 得成立連續犯。準此,被告乙○○所犯如前㈤⒈所述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一罪, 與㈤⒉所述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記入帳冊罪」一、「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⒋爰審酌被告乙○○身為公司負責人,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9張,幫助他公司逃漏126,453元之營業稅捐,且持虛開之統一發票,以逃漏「均東公司」388,838元之營 業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犯後復未能坦承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及參酌被告乙○○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乙○○犯罪行為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而其因本案曾受通緝在96年4月24日以後(即97年10 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且無該條例第3條、第5條規定不予減刑之 情形,爰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而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 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 廠商名稱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 │├──┼─────┼──────┼─────┼────┤│ 1 │弘昌國際股│BY00000000 │ 467,000│ 23,350││ │份有限公司│ │ │ │├──┼─────┼──────┼─────┼────┤│ 2 │同上 │BY00000000 │ 433,600│ 21,680│├──┼─────┼──────┼─────┼────┤│ 3 │同上 │BY00000000 │ 470,000│ 23,500│├──┼─────┼──────┼─────┼────┤│ 4 │同上 │BY00000000 │ 436,500│ 21,825│├──┼─────┼──────┼─────┼────┤│ 5 │同上 │BY00000000 │ 442,500│ 22,125│├──┼─────┼──────┼─────┼────┤│ 6 │同上 │BY00000000 │ 522,000│ 26,100│├──┼─────┼──────┼─────┼────┤│ 7 │同上 │BY00000000 │ 416,000│ 20,800│├──┼─────┼──────┼─────┼────┤│ 8 │同上 │BY00000000 │ 466,500│ 23,325│├──┼─────┼──────┼─────┼────┤│ 9 │同上 │BY00000000 │ 504,000│ 25,200│├──┼─────┼──────┼─────┼────┤│10 │同上 │BY00000000 │ 428,000│ 21,400│├──┼─────┼──────┼─────┼────┤│11 │同上 │BY00000000 │ 504,000│ 25,200│├──┼─────┼──────┼─────┼────┤│12 │同上 │BY00000000 │ 494,500│ 24,725│├──┼─────┼──────┼─────┼────┤│13 │同上 │BY00000000 │ 504,000│ 25,200│├──┼─────┼──────┼─────┼────┤│14 │同上 │BY00000000 │ 372,500│ 18,625│├──┼─────┼──────┼─────┼────┤│15 │同上 │BY00000000 │ 588,000│ 29,400│├──┼─────┼──────┼─────┼────┤│16 │同上 │BY00000000 │ 442,900│ 22,145││ │ │ │ │ │├──┼─────┼──────┼─────┼────┤│17 │同上 │BY00000000 │ 456,000│ 22,800│├──┼─────┼──────┼─────┼────┤│小計│同上 │ 17張 │ 7,809,650│390,483 │├──┼─────┼──────┼─────┼────┤│18 │新東駿資源│AY00000000 │ 536,600│ 26,830││ │物流實業有│ │ │ ││ │限公司 │ │ │ │├──┼─────┼──────┼─────┼────┤│19 │同上 │AY00000000 │ 550,924│ 27,546│├──┼─────┼──────┼─────┼────┤│20 │同上 │AY00000000 │ 616,000│ 30,800│├──┼─────┼──────┼─────┼────┤│21 │同上 │AY00000000 │ 544,000│ 27,200│├──┼─────┼──────┼─────┼────┤│22 │同上 │AY00000000 │ 476,000│ 23,800│├──┼─────┼──────┼─────┼────┤│小計│同上 │ 5張 │ 2,723,524│136,176 │├──┼─────┼──────┼─────┼────┤│23 │均東企業有│BY00000000 │ 462,750│ 23,138││ │限公司 │ │ │ │├──┼─────┼──────┼─────┼────┤│24 │同上 │BY00000000 │ 494,000│ 24,700│├──┼─────┼──────┼─────┼────┤│25 │同上 │BY00000000 │ 237,500│ 11,875│├──┼─────┼──────┼─────┼────┤│26 │同上 │BY00000000 │ 507,600│ 25,380│├──┼─────┼──────┼─────┼────┤│27 │同上 │BY00000000 │ 220,500│ 11,025│├──┼─────┼──────┼─────┼────┤│28 │同上 │BY00000000 │ 414,000│ 20,700│├──┼─────┼──────┼─────┼────┤│小計│同上 │ 6張 │ 2,336,350│ 116,818│├──┼─────┼──────┼─────┼────┤│29 │鑫豐億實業│AY00000000 │ 459,960│ 22,998││ │有限公司 │ │ │ │├──┼─────┼──────┼─────┼────┤│30 │同上 │AY00000000 │ 439,560│ 21,978│├──┼─────┼──────┼─────┼────┤│31 │同上 │AY00000000 │ 455,820│ 22,791│├──┼─────┼──────┼─────┼────┤│32 │同上 │AY00000000 │ 460,785│ 23,039│├──┼─────┼──────┼─────┼────┤│33 │同上 │AY00000000 │ 209,440│ 10,472│├──┼─────┼──────┼─────┼────┤│34 │同上 │AY00000000 │ 417,150│ 20,858│├──┼─────┼──────┼─────┼────┤│35 │同上 │AY00000000 │ 265,050│ 13,253│├──┼─────┼──────┼─────┼────┤│36 │同上 │AY00000000 │ 238,260│ 11,913│├──┼─────┼──────┼─────┼────┤│小計│同上 │ 8張 │ 2,946,025│ 147,302│├──┼─────┼──────┼─────┼────┤│37 │鑫吉利實業│AY00000000 │ 579,300│ 28,965││ │有限公司 │ │ │ │├──┼─────┼──────┼─────┼────┤│38 │同上 │AY00000000 │ 326,895│ 16,345│├──┼─────┼──────┼─────┼────┤│39 │同上 │AY00000000 │ 558,450│ 27,923│├──┼─────┼──────┼─────┼────┤│40 │同上 │AY00000000 │ 646,320│ 32,316│├──┼─────┼──────┼─────┼────┤│41 │同上 │AY00000000 │ 440,880│ 22,044│├──┼─────┼──────┼─────┼────┤│小計│同上 │ 5張 │ 2,551,845│ 127,593│├──┼─────┼──────┼─────┼────┤│42 │每家好股份│BY00000000 │ 536,775│ 26,839││ │有限公司 │ │ │ │├──┼─────┼──────┼─────┼────┤│43 │同上 │BY00000000 │ 483,225│ 24,161│├──┼─────┼──────┼─────┼────┤│44 │同上 │BY00000000 │ 563,805│ 28,190│├──┼─────┼──────┼─────┼────┤│小計│同上 │ 3張 │ 1,583,805│ 79,190│├──┼─────┼──────┼─────┼────┤│45 │琨盟國際股│AY00000000 │ 662,420│ 33,121││ │份有限公司│ │ │ │├──┼─────┼──────┼─────┼────┤│46 │同上 │AY00000000 │ 886,734│ 44,337│├──┼─────┼──────┼─────┼────┤│47 │同上 │AY00000000 │ 722,425│ 36,121│├──┼─────┼──────┼─────┼────┤│48 │同上 │AY00000000 │ 463,140│ 23,157│├──┼─────┼──────┼─────┼────┤│49 │同上 │AY00000000 │ 815,634│ 40,782│├──┼─────┼──────┼─────┼────┤│50 │同上 │AY00000000 │ 587,360│ 29,368│├──┼─────┼──────┼─────┼────┤│51 │同上 │AY00000000 │ 450,180│ 22,509│├──┼─────┼──────┼─────┼────┤│52 │同上 │AY00000000 │ 884,520│ 44,226│├──┼─────┼──────┼─────┼────┤│53 │同上 │AY00000000 │ 701,125│ 35,056│├──┼─────┼──────┼─────┼────┤│小計│同上 │ 9張 │ 6,173,538│ 308,677│├──┼─────┼──────┼─────┼────┤│54 │永慶砂石行│AY00000000 │ 675,900│ 33,795││ │ │ │ │ │├──┼─────┼──────┼─────┼────┤│55 │同上 │AY00000000 │ 673,200│ 33,660│├──┼─────┼──────┼─────┼────┤│56 │同上 │AY00000000 │ 650,925│ 32,546│├──┼─────┼──────┼─────┼────┤│57 │同上 │BY00000000 │ 406,000│ 20,300│├──┼─────┼──────┼─────┼────┤│58 │同上 │BY00000000 │ 425,000│ 21,250│├──┼─────┼──────┼─────┼────┤│59 │同上 │BY00000000 │ 749,250│ 37,463│├──┼─────┼──────┼─────┼────┤│60 │同上 │BY00000000 │ 395,000│ 19,750│├──┼─────┼──────┼─────┼────┤│61 │同上 │BY00000000 │ 375,000│ 18,750│├──┼─────┼──────┼─────┼────┤│62 │同上 │BY00000000 │ 441,000│ 22,050│├──┼─────┼──────┼─────┼────┤│63 │同上 │BY00000000 │ 447,750│ 22,388│├──┼─────┼──────┼─────┼────┤│64 │同上 │BY00000000 │ 459,000│ 22,950│├──┼─────┼──────┼─────┼────┤│65 │同上 │BY00000000 │ 466,650│ 23,333│├──┼─────┼──────┼─────┼────┤│66 │同上 │BY00000000 │ 473,400│ 23,670│├──┼─────┼──────┼─────┼────┤│67 │同上 │BY00000000 │ 395,000│ 19,750│├──┼─────┼──────┼─────┼────┤│68 │同上 │BY00000000 │ 385,000│ 19,250│├──┼─────┼──────┼─────┼────┤│69 │同上 │BY00000000 │ 265,000│ 13,250│├──┼─────┼──────┼─────┼────┤│70 │同上 │BY00000000 │ 354,000│ 17,700│├──┼─────┼──────┼─────┼────┤│71 │同上 │BY00000000 │ 447,750│ 22,388│├──┼─────┼──────┼─────┼────┤│72 │同上 │BY00000000 │ 464,400│ 23,220│├──┼─────┼──────┼─────┼────┤│73 │同上 │BY00000000 │ 750,600│ 37,530│├──┼─────┼──────┼─────┼────┤│小計│同上 │ 20張 │ 9,699,825│ 484,993│├──┼─────┼──────┼─────┼────┤│74 │最虹企業股│BY00000000 │ 241,300│ 12,065││ │份有限公司│ │ │ │├──┼─────┼──────┼─────┼────┤│75 │同上 │BY00000000 │ 228,125│ 11,406│├──┼─────┼──────┼─────┼────┤│76 │同上 │BY00000000 │ 214,700│ 10,735│├──┼─────┼──────┼─────┼────┤│77 │同上 │BY00000000 │ 315,825│ 15,791│├──┼─────┼──────┼─────┼────┤│小計│同上 │ 4張 │ 999,950│ 49,997│├──┼─────┼──────┼─────┼────┤│78 │添力工程企│BY00000000 │ 645,750│ 49,997││ │業有限公司│ │ │ │├──┼─────┼──────┼─────┼────┤│小計│同上 │ 1張 │ 645,750│ 32,288│├──┼─────┼──────┼─────┼────┤│79 │永恒行 │AY00000000 │ 500,000│ 25,000││ │ │ │ │ │├──┼─────┼──────┼─────┼────┤│80 │同上 │AY00000000 │ 500,000│ 25,000│├──┼─────┼──────┼─────┼────┤│81 │同上 │AY00000000 │ 500,000│ 25,000│├──┼─────┼──────┼─────┼────┤│82 │同上 │AY00000000 │ 500,000│ 25,000│├──┼─────┼──────┼─────┼────┤│小計│同上 │ 4張 │ 2,000,000│100,000 │├──┼─────┼──────┼─────┼────┤│總計│11家公司 │82張統一發票│39,470,262│ 0000000│└──┴─────┴──────┴─────┴────┘附表二 ┌──┬─────┬──────┬─────┬────┐│編號│ 廠商名稱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1 │毅生企業行│AY00000000 │ 931,164│ 46,558││ │ │ │ │ │├──┼─────┼──────┼─────┼────┤│ 2 │同上 │AY00000000 │ 552,900│ 27,645│├──┼─────┼──────┼─────┼────┤│ 3 │同上 │AY00000000 │ 503,580│ 25,179│├──┼─────┼──────┼─────┼────┤│ 4 │同上 │AY00000000 │ 859,950│ 42,998│├──┼─────┼──────┼─────┼────┤│小計│同上 │ 4張 │ 2,847,594│ 142,380│├──┼─────┼──────┼─────┼────┤│ 5 │允新企業行│AW00000000 │ 930,930│ 46,547││ │ │ │ │ │├──┼─────┼──────┼─────┼────┤│ 6 │同上 │AW00000000 │ 935,760│ 46,788│├──┼─────┼──────┼─────┼────┤│ 7 │同上 │AW00000000 │ 736,372│ 36,819│├──┼─────┼──────┼─────┼────┤│ 8 │同上 │AW00000000 │ 930,000│ 46,500│├──┼─────┼──────┼─────┼────┤│小計│同上 │ 4張 │ 3,533,062│ 176,654│├──┼─────┼──────┼─────┼────┤│ 9 │瑞泰國際實│AY00000000 │ 862,103│ 43,105││ │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10 │同上 │AY00000000 │ 437,675│ 21,884│├──┼─────┼──────┼─────┼────┤│11 │同上 │BY00000000 │ 505,200│ 25,260│├──┼─────┼──────┼─────┼────┤│12 │同上 │BY00000000 │ 454,800│ 22,740│├──┼─────┼──────┼─────┼────┤│13 │同上 │BY00000000 │ 530,640│ 26,532│├──┼─────┼──────┼─────┼────┤│小計│同上 │ 5張 │ 2,790,418│ 139,521│├──┼─────┼──────┼─────┼────┤│14 │筌聯實業有│BY00000000 │ 1,396,000│ 69,800││ │限公司 │ │ │ │├──┼─────┼──────┼─────┼────┤│小計│同上 │ 1張 │ 1,396,000│ 69,800│├──┼─────┼──────┼─────┼────┤│15 │寶昌開發管│BY00000000 │ 699,300│ 34,965││ │理顧問有限│ │ │ ││ │公司 │ │ │ │├──┼─────┼──────┼─────┼────┤│16 │同上 │BY00000000 │ 829,500│ 41,475│├──┼─────┼──────┼─────┼────┤│17 │同上 │BY00000000 │ 863,940│ 43,197│├──┼─────┼──────┼─────┼────┤│18 │同上 │BY00000000 │ 859,740│ 42,987│├──┼─────┼──────┼─────┼────┤│19 │同上 │BY00000000 │ 433,440│ 21,672│├──┼─────┼──────┼─────┼────┤│20 │同上 │BY00000000 │ 602,700│ 30,135│├──┼─────┼──────┼─────┼────┤│21 │同上 │BY00000000 │ 700,560│ 35,028│├──┼─────┼──────┼─────┼────┤│小計│同上 │ 7張 │ 4,989,180│ 249,028│├──┼─────┼──────┼─────┼────┤│22 │久力企業行│AU00000000 │ 792,978│ 39,649││ │ │ │ │ │├──┼─────┼──────┼─────┼────┤│23 │同上 │AU00000000 │ 840,378│ 42,019│├──┼─────┼──────┼─────┼────┤│小計│同上 │ 2張 │ 1,633,356│ 81,668│├──┼─────┼──────┼─────┼────┤│24 │周文企業行│AU00000000 │ 574,290│ 28,715││ │ │ │ │ │├──┼─────┼──────┼─────┼────┤│25 │同上 │AU00000000 │ 617,760│ 30,888│├──┼─────┼──────┼─────┼────┤│26 │同上 │AU00000000 │ 676,080│ 33,804│├──┼─────┼──────┼─────┼────┤│27 │同上 │AU00000000 │ 1,303,250│ 65,163│├──┼─────┼──────┼─────┼────┤│28 │同上 │AU00000000 │ 668,315│ 33,416│├──┼─────┼──────┼─────┼────┤│29 │同上 │AU00000000 │ 932,930│ 46,647│├──┼─────┼──────┼─────┼────┤│30 │同上 │AU00000000 │ 614,120│ 30,706│├──┼─────┼──────┼─────┼────┤│31 │同上 │AU00000000 │ 476,820│ 23,841│├──┼─────┼──────┼─────┼────┤│32 │同上 │AU00000000 │ 861,000│ 43,050│├──┼─────┼──────┼─────┼────┤│33 │同上 │AU00000000 │ 690,600│ 34,530│├──┼─────┼──────┼─────┼────┤│34 │同上 │BU00000000 │ 747,900│ 37,395│├──┼─────┼──────┼─────┼────┤│35 │同上 │BU00000000 │ 693,000│ 34,650│├──┼─────┼──────┼─────┼────┤│36 │同上 │BU00000000 │ 504,000│ 25,200│├──┼─────┼──────┼─────┼────┤│37 │同上 │BU00000000 │ 381,000│ 19,050│├──┼─────┼──────┼─────┼────┤│38 │同上 │BU00000000 │ 702,000│ 35,100│├──┼─────┼──────┼─────┼────┤│39 │同上 │BU00000000 │ 557,100│ 27,855│├──┼─────┼──────┼─────┼────┤│小計│同上 │ 16張 │11,000,165│ 550,010│├──┼─────┼──────┼─────┼────┤│40 │旭東資訊有│BY00000000 │ 466,800│ 23,340││ │限公司 │ │ │ │├──┼─────┼──────┼─────┼────┤│41 │同上 │BY00000000 │ 726,000│ 36,300│├──┼─────┼──────┼─────┼────┤│42 │同上 │BY00000000 │ 779,800│ 38,990│├──┼─────┼──────┼─────┼────┤│43 │同上 │BY00000000 │ 809,400│ 40,470│├──┼─────┼──────┼─────┼────┤│44 │同上 │BY00000000 │ 890,600│ 44,530│├──┼─────┼──────┼─────┼────┤│45 │同上 │BY00000000 │ 816,780│ 40,839│├──┼─────┼──────┼─────┼────┤│46 │同上 │BY00000000 │ 737,500│ 36,875│├──┼─────┼──────┼─────┼────┤│47 │同上 │BY00000000 │ 758,200│ 37,910│├──┼─────┼──────┼─────┼────┤│48 │同上 │BY00000000 │ 900,000│ 45,000│├──┼─────┼──────┼─────┼────┤│49 │同上 │BY00000000 │ 678,800│ 33,940│├──┼─────┼──────┼─────┼────┤│50 │同上 │BY00000000 │ 627,000│ 31,350│├──┼─────┼──────┼─────┼────┤│51 │同上 │BY00000000 │ 377,500│ 18,875│├──┼─────┼──────┼─────┼────┤│小計│同上 │ 12張 │ 8,568,380│ 428,419│├──┼─────┼──────┼─────┼────┤│總計│8家公司 │51張統一發票│36,758,155│ 0000000│└──┴─────┴──────┴─────┴────┘附表三 ┌──┬─────┬──────┬─────┬────┐│編號│ 廠商名稱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1 │丙○○企業│YU00000000 │ 340,540 │ 17,027 ││ │有限公司 │ │ │ │├──┼─────┼──────┼─────┼────┤│ 2 │同上 │YU00000000 │ 189,775 │ 9,489 │├──┼─────┼──────┼─────┼────┤│小計│同上 │ 2張 │ 530,315 │ 26,516 │├──┼─────┼──────┼─────┼────┤│ 3 │鑫豐億實業│AU00000000 │ 418,376 │ 20,919 ││ │有限公司 │ │ │ ││ │ │ │ │ │├──┼─────┼──────┼─────┼────┤│ 4 │同上 │AU00000000 │ 326,250 │ 16,313 │├──┼─────┼──────┼─────┼────┤│ 5 │同上 │AU00000000 │ 629,100 │ 31,455 │├──┼─────┼──────┼─────┼────┤│小計│同上 │ 3張 │ 1,373,726│ 68,687 │├──┼─────┼──────┼─────┼────┤│ 6 │鑫吉利實業│AU00000000 │ 164,000 │ 8,200 ││ │有限公司 │ │ │ │├──┼─────┼──────┼─────┼────┤│ 7 │同上 │AU00000000 │ 180,500 │ 9,025 │├──┼─────┼──────┼─────┼────┤│小計│同上 │ 2張 │ 344,500 │ 17,225 │├──┼─────┼──────┼─────┼────┤│ 8 │周文企業行│AU00000000 │ 147,900 │ 7,395 ││ │ │ │ │ │├──┼─────┼──────┼─────┼────┤│ 9 │同上 │AU00000000 │ 132,600 │ 6,630 │├──┼─────┼──────┼─────┼────┤│小計│同上 │ 2張 │ 280,500 │ 14,025 │├──┼─────┼──────┼─────┼────┤│總計│4家公司 │9張統一發票 │2,529,041 │126,453 │└──┴─────┴──────┴─────┴────┘附表四 ┌──┬─────┬──────┬─────┬────┐│編號│ 廠商名稱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營業稅 │├──┼─────┼──────┼─────┼────┤│ 1 │允耀實業股│YU00000000 │ 232,000 │ 11,600 ││ │份有限公司│ │ │ │├──┼─────┼──────┼─────┼────┤│小計│同上 │ 1張 │ 232,000 │ 11,600 ││ │ │ │ │ │├──┼─────┼──────┼─────┼────┤│ 2 │新東駿資源│AU0000000 │ 16,500 │ 825 ││ │物流實業有│ │ │ ││ │限公司 │ │ │ │├──┼─────┼──────┼─────┼────┤│ 3 │同上 │AU0000000 │ 16,500 │ 825 │├──┼─────┼──────┼─────┼────┤│小計│同上 │ 2張 │ 33,000 │ 1,650 │├──┼─────┼──────┼─────┼────┤│ 4 │研昌企業有│YU00000000 │ 185,690 │ 9,285 ││ │限公司 │ │ │ │├──┼─────┼──────┼─────┼────┤│ 5 │同上 │YU00000000 │ 332,840 │ 16,642 │├──┼─────┼──────┼─────┼────┤│小計│同上 │ 2張 │ 518,530 │ 25,927 │├──┼─────┼──────┼─────┼────┤│ 6 │鑫豐億實業│AU00000000 │ 170,000 │ 8,500 ││ │有限公司 │ │ │ │├──┼─────┼──────┼─────┼────┤│小計│同上 │ 1張 │ 170,000 │ 8,500 │├──┼─────┼──────┼─────┼────┤│ 7 │己○○興業│YU00000000 │ 123,400 │ 6,170 ││ │有限公司 │ │ │ │├──┼─────┼──────┼─────┼────┤│ 8 │同上 │YU00000000 │ 206,000 │ 10,300 │├──┼─────┼──────┼─────┼────┤│小計│同上 │ 2張 │ 329,400 │ 16,470 │├──┼─────┼──────┼─────┼────┤│ 9 │奕卉企業有│BY00000000 │ 462,750 │ 23,138 ││ │限公司 │ │ │ │├──┼─────┼──────┼─────┼────┤│ 10 │同上 │BY00000000 │ 494,000 │ 24,700 │├──┼─────┼──────┼─────┼────┤│ 11 │同上 │BY00000000 │ 237,500 │ 11,875 │├──┼─────┼──────┼─────┼────┤│ 12 │同上 │BY00000000 │ 507,600 │ 25,380 │├──┼─────┼──────┼─────┼────┤│ 13 │同上 │BY00000000 │ 220,500 │ 11,025 │├──┼─────┼──────┼─────┼────┤│ 14 │同上 │BY00000000 │ 414,000 │ 20,700 │├──┼─────┼──────┼─────┼────┤│小計│同上 │ 6張 │2,336,350 │116,818 │├──┼─────┼──────┼─────┼────┤│ 15 │允松興業有│AU00000000 │ 321,750 │ 16,088 ││ │限公司 │ │ │ │├──┼─────┼──────┼─────┼────┤│小計│ │ 1張 │ 321,750 │ 16,088 ││ │同上 │ │ │ │├──┼─────┼──────┼─────┼────┤│ 16 │鑫吉利實業│ZY00000000 │ 112,500 │ 5,625 ││ │有限公司 │ │ │ │├──┼─────┼──────┼─────┼────┤│ 17 │同上 │ZY00000000 │ 178,000 │ 8,900 │├──┼─────┼──────┼─────┼────┤│ 18 │同上 │ZY00000000 │ 266,920 │ 13,346 │├──┼─────┼──────┼─────┼────┤│小計│同上 │ 3張 │ 557,420 │ 27,871 │├──┼─────┼──────┼─────┼────┤│ 19 │生積科技有│ZY00000000 │ 390,335 │ 19,517 ││ │限公司 │ │ │ │├──┼─────┼──────┼─────┼────┤│ 20 │同上 │ZY00000000 │ 230,175 │ 11,509 │├──┼─────┼──────┼─────┼────┤│ 21 │同上 │ZY00000000 │ 100,000 │ 5,000 ││ │ │ │ │ │├──┼─────┼──────┼─────┼────┤│ 22 │同上 │ZY00000000 │ 480,000 │ 24,000 │├──┼─────┼──────┼─────┼────┤│ 23 │同上 │ZY00000000 │ 370,000 │ 18,500 │├──┼─────┼──────┼─────┼────┤│ 24 │同上 │ZY00000000 │ 240,000 │ 12,000 │├──┼─────┼──────┼─────┼────┤│ 25 │同上 │ZY00000000 │ 120,000 │ 6,000 │├──┼─────┼──────┼─────┼────┤│小計│同上 │ 7張 │1,930,510 │ 96,526 │├──┼─────┼──────┼─────┼────┤│ 26 │琨盟國際股│AU00000000 │ 708,870 │ 35,444 ││ │份有限公司│ │ │ │├──┼─────┼──────┼─────┼────┤│ 27 │同上 │AU00000000 │ 598,480 │ 29,924 │├──┼─────┼──────┼─────┼────┤│小計│同上 │ 2張 │1,307,350 │ 65,368 │├──┼─────┼──────┼─────┼────┤│ 28 │永盛興有限│YU00000000 │ 20,100 │ 1,005 ││ │公司 │ │ │ │├──┼─────┼──────┼─────┼────┤│ 29 │同上 │YU00000000 │ 20,300 │ 1,015 │├──┼─────┼──────┼─────┼────┤│小計│同上 │ 2張 │ 40,400 │ 2,020 │├──┼─────┼──────┼─────┼────┤│總計│ │ 29張 │7,776,710 │388,838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