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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8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文
選任辯護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895

、15714、17615號,99年度偵字第565、1053、2395、2397、281

4、1603)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9963、10784、13457號,9

9年度偵字第4822、5016、6346、9943、10571、16611、17492、

17493、17495、17496、17497、17498、17499、17500、17501、

17502、17503、17504、17505、17506號),暨移送併辦(99年

度偵字第900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1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文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建文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75號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3罪)及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就詐欺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3罪)及就竊盜部分改判拘役40日並就有期徒刑部份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6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934號判處拘役30日減為15日(5罪)並定應執行拘役60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審簡字第59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以97年度簡上字第1068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124號判處拘役59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2號裁定減為拘役29日確定;於97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9號就詐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4罪)及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8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上訴審理中(尚未確定);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09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4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軍上字第9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就上開、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49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而上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95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且就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及拘役80日接續執行,並於98年10月21日入監服刑,甫於99年2月10日縮刑期滿出監;再就上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拘役115日確定,甫於99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上開之罪,甫於99年11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均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黃建文以虛擬之身分資料,向國立臺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電子佈告欄系統(下稱臺大批踢踢網站)申請kkodo、sanyunn、rockycc、Godleader、smallkkk、Changsh、yamayamada及Wujack等帳號使用,且分別於98年9月6日申請changsh帳號時,填入其就讀國立成功大學期間之同學王泰麟於畢業時由該校自動配發之h0000000@n ckualumni.org.tw電子信箱為聯絡工具(就其後續之妨害電腦使用犯行部分,王泰麟未提出告訴),以及於99年2月至3月間,申請yamayamada、smallkkk、Wujack等帳號時,填入其就讀國立成功大學期間之同學張煥昇於畢業時由該校自動配發之[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為聯絡工具,俟因smallkkk、yamayamada及Wujack等帳號申請後係由臺大批踢踢網站寄送確認碼至黃建文所留置上開張煥昇之電子信箱中(其餘帳號則或係以填具申請單方式經PTT審核通過後使用,無庸經電子信箱收受確認碼,或係留下自己使用之電子信箱為之),黃建文為順利啟用上開帳號,遂利用解碼軟體取得張煥昇之電子信箱密碼,再無故輸入張煥昇上開電子信箱之帳號密碼,入侵並開啟張煥昇之電子信箱取得臺大批踢踢網站所寄送之確認碼後,至臺大批踢踢網站啟用該帳號。

(二)黃建文即利用上開所取得之帳號及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其他帳號,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詐騙事實經過的詐騙手法,致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或交付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遭詐騙現金或財物,並因而使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嗣因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均未收到黃建文所聲稱之物品或察覺有異,均知悉受騙,而查獲上情。

二、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仍稱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仍稱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林映君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劉家瑜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許株綺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李世詮訴由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以下仍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魏伶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移送併案審理,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就如附表四所示部分,案經李玉龍、鄭舒琪、林鴻偉、許家慎、竇立峰告訴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就如附表五所示部分,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就如附表六所示部分,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就如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七所示部分,案經卓尚成、蘇育嫻、翁嘉佑、高澤威、徐乃苓、曾佛賜、陳俊良、蔡長霖、張翔、曾昭人、廖仲豪、江怡靜、莊芝茜、簡培倫、林峻羽、溫沛華、劉妍伶、何易峰、林家賢、曾心怡、張煥昇、蘇小涵、陳誼芳、熊定山、陳哲安、李致德、吳俊賢、李明翰、林姿吟、廖家宏、張玉屏、陳亭伊、楊安淳、賴昭宇、林佳輝、張藝馨、古必尉、林瑜瑾、劉博健、王柔淨、徐佩玲及宋俊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被告黃建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如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事證足佐:

(一)如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即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8號追加起訴部分),業經證人張煥昇及王泰麟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登入紀錄1紙、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9年3月29日批一字第099031號函(「smallKKK」、「changsh」、「wujack」帳號之申設資料、IP位置及上站時間)1份在卷可按。

(二)如附表一所示部份(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384號本訴部分):

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陳宣孜、張家銘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張家銘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陳宣孜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資料1份、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門號申請人為被告父親黃國華)1份、被告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1份、證人陳宣孜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1份、證人陳宣孜與「RoJo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帳號移轉切結書1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被告父親即為黃國華)1紙、證人陳宣孜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蕭百鈞、陳韋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陳韋戎臺南開元路郵局帳戶存摺交易紀錄1紙、證人陳韋戎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份、證人蕭百鈞之母池綉蘭之彰化商業銀行南豐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交易紀錄暨交易明細表各1份、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6月3日雅虎資訊(九八)字第01276號函暨函附「[email protected]」帳號申請資料(申請該帳號所用之身分證字號為被告之身分證字號)1份在卷可稽。

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吳佳翰、林映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林映君關廟文橫路郵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證人吳佳翰高雄英德街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交易明細表各1份、證人林映君與「kkodo」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帳號代練提前終止通知書1紙、證人吳佳翰與「Sanyunn」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吳佳翰指認被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杜依陵、李世詮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李世詮之存摺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杜依陵臺南小東郵局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1紙、證人李世詮與「RoJo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杜依陵與「Sanyunn」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8月14日批一字第098036號函暨函附「RoJock」帳號申設資料及IP位置資料(「RoJock」、「Sanyunn」均為同一IP位置,另「RoJock」帳號使用者尚註冊「SanYun」帳號、「Sanyunn」帳號使用者尚註冊「Godleader」帳號)1份在卷可稽。

⒌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張筱妮、許株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張筱妮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表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張筱妮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紙、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7月10日批一字第098027號函暨函附「Godleader」帳號申設資料及IP位置資料(該帳號為被告以其真實姓名、住所、學歷等個人資料所申請)1份在卷可稽。

⒍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鄭敬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父親黃國華申設)1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申設)1份、遊戲儲值點數紙張及安全帽之照片2張、證人鄭敬庭指認被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⒎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郭泊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魏伶璇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魏伶璇與「mnblkj」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郭泊泓臺北大同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證人郭泊泓指認被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⒏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陳亮鈞、鄭宇軒、劉家瑜、王怡真(馬亞網際網路網咖店店員)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劉家瑜之玉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紙、證人鄭宇軒臺北土城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紙、證人劉家瑜與stumonkey」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stumonkey」帳號之IP位置為211.23.24

0.108)1份、證人鄭宇軒與「CHS」帳號間之MSN對話紀錄1份、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10月19日批一字第098068號函暨函附「stumonkey」帳號申設資料及IP位置資料(申設資料內之電子信箱為[email protected])1份、國立臺南大學南大電算字第09800149 110號函([email protected]為被告所使用)1份、IP「211.23.240.108」之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該IP為馬亞網際網路網咖店使用)1份、馬亞網際網路網咖店98年10月9日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證人鄭宇軒交付詐騙款項位置圖1份、證人鄭宇軒與王怡真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各1 張在卷可稽。

(三)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699號追加起訴部分),業經證人張博涵、梁雪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張博涵於臺大批踢踢網站申設「habbo」帳號之使用者資料列印畫面1紙、「habbo」帳號與「Angeryfox」、「addi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Angeryfox」及「addix」帳號於臺大批踢踢網站刊登跑腿工作訊息之列印畫面1份、證人張博涵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之通聯分析1紙、被告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資料查詢1紙、「addix」帳號之註冊資料1紙、「Angeryfox」帳號之註冊資料及歷次上站記錄1份、國立臺南大學98年10月19日南大教字第0980014453號函(「addix」帳號註冊資料內之電子郵件為被告所有)、「addix」於臺大批踢踢網站寄發之站內信列印資料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張博涵台新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份在卷可按。

(四)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725號追加起訴部分),業經證人黃俊富、郭俊宏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林姿辰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黃俊富與「CHS」帳號之奇摩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郭俊宏與「stumonkey」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林姿辰郵局存摺交易紀錄1份、證人黃俊富中和泰和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證人黃俊富中和泰和街郵局帳戶存摺紀錄1份、證人郭俊宏匯款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在卷可按。

(五)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930號追加起訴部分):

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劉乃碩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古永煌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劉乃碩與「QOOQ」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劉乃碩指認被告之被告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1紙、證人古永煌之「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1紙、證人劉乃碩龍潭三林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紙在卷可按。

⒉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羅佩芸、詹鈞評及鄭舒淇於警詢及偵查中、李玉龍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羅佩芸與「QOOQ」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羅佩芸指認被告之現場直接指認照片1份、證人李玉龍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李玉龍與被告間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紙、證人鄭舒淇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詹鈞評安定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暨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

⒊如附表四編號4至5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連崇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許竣堯(即陪同不知情之連崇傑交付詐騙款項與被告之人)於偵查中、林鴻偉及許家慎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連崇傑與「QOOQ」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連崇傑指認被告之現場直接指認照片1份、國立成功大學98年3月26日成大計網字第0985000006號函(成大夢之大地網站之「QOOQ」帳號認證信箱為被告所有)1紙、國立成功大學98年8月17日成大計網字第0980011902號函(成大夢之大地網站之「QOOQ」帳號為被告所有)1紙、證人林鴻偉之MyATM線上即時ATM交易明細查詢1紙、證人許家慎之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紀錄1份、證人連崇傑臺北三張犁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份在卷可按。

⒋如附表四編號6至10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蘇佩華於警詢及偵查中、鄭家和、陳祈霖、曾禕彤、李佳倫及蔡依容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蘇佩華與被告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蘇佩華指認被告之現場直接指認照片1份、證人鄭家和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紀錄1份、證人陳祈霖之台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紙、證人曾禕彤之華南銀行存款交易紀錄1紙、證人曾禕彤與被告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紙、證人李佳倫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蔡依容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蘇佩華大樹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份在卷可按。

⒌如附表四編號11至13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竇立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賴慧慈、林家瑜及蔡依恆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竇立峰與被告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竇立峰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8月13日批一字第098035號函(「Singasin」帳號之IP位置及上站時間)1份、證人賴慧慈與「Singasin」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賴慧慈之「玉山Web ATM交易通知」1紙、證人林家瑜之「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及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各1紙、證人蔡依恆與「Singasin」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蔡依恆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竇立峰三重中山路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暨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各1份在卷可按。

(六)如附表五所示部分(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46號追加起訴部分),業經證人李立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甘懷軒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李立婷與「CHS」帳號之MSN對話紀錄1份、證人甘懷軒與「stumonkey」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11月23日批一字第098074號函暨函附「stumonkey」帳號之申設資料及IP位置1份、李玉玲之永康市農會龍潭分部帳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資料1份、甘懷誠之郵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按。

(七)如附表六所示部分(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54號追加起訴部分),業經證人江東勉、李宜蓁、黃姿維及江季樵於警詢、證人江怡靜及熊定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江怡靜與「小吳」間之網路對話紀錄列印資料1份、證人黃姿維與「changsh」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黃姿維之存摺交易明細表1份、證人江東勉永康網寮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1份、證人李宜蓁大眾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證人江怡靜指認被告之相片1紙、證人熊定山左營新莊仔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1份、國立臺灣大學99年6月30日校計資字第0990026556號函暨函附「smallkkk」帳號之申設資料、IP位置及上站時間1份在卷可按。

(八)如附表七所示部份(即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8號追加起訴部分),除業經證人吳仲堅及證人陳芳崑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有99年3月29日國立台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函覆之「Changsh」、「yamayamada」、「Wujac k」、「smallkkk」等PTT帳號之申請資料1份、99年4月6日及4月21日國立成功大學校友聯絡中心函文2份、帳號「smallkkk」於99年3月19日14時11分1秒登入時使用之IP位址及中華電信函覆之該IP位址之申裝地址(IP位址為114.40.13.217)、帳號「Godle ader」於99年4月4日16時23分25秒登入時使用之IP位址及中華電信函覆之該IP位址之申裝地址(IP位址為220.12

9.121.136)、被告曾使用上開帳號之時間及所有IP位址歷程、被告曾使用上開帳號之時間及所有IP位址、99年5月19日微軟公司函覆之「[email protected]」及「[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之申辦資料與使用歷程、「Godleader」及「Sanyunn」帳號申辦資料各1份、被告帶同承辦警方至其上網之網咖與實際操作如何利用網路詐騙之全程錄影光碟1份外,尚有下列事證可佐:

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卓尚成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卓尚成與「kkodo」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卓尚成與「pg1104」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卓尚成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卓尚成永康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清單各1份、被害人梁育彰提供與「Sanyunn」帳號間確認匯款帳戶資料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kkodo」帳號之申設資料1紙及「Sanyunn」帳號之申設資料1紙在卷可按。

⒉如附表七編號2至13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蘇育嫻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楊宛真、馬姿蓉、洪暉堡、陳俊丞、翁嘉佑、高澤威、徐乃苓、曾佛賜、吳佑丞、洪桂慧、張淑涵、陳俊良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蘇育嫻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雅虎奇摩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蘇育嫻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蘇育嫻臺南西門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楊宛真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馬姿蓉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馬姿蓉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各1紙、證人洪暉堡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翁嘉佑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翁嘉祐網路銀行轉帳通知及交易明細表各1紙、證人翁嘉佑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高澤威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高澤威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徐乃苓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徐乃苓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證人徐乃苓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曾佛賜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曾佛賜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吳佑丞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吳佑丞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及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證人洪桂慧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洪桂慧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張淑涵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張淑涵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及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證人陳俊良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及證人陳俊良郵局帳號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按。

⒊如附表七編號14至20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蔡長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王靖雯、陳俊昇、林怡德、張翔、夏國蓉、曾昭人、廖仲豪、謝佳玉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蔡長霖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蔡長霖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蔡長霖合作金庫銀行永康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紀錄1份、證人王靖雯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陳俊昇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陳俊昇之中華郵政「WEB ATM轉帳明細表」1紙、證人林怡德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林怡德中華郵政「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及「WEB ATM轉帳明細表」各1 紙、證人張翔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張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資料查詢單1紙、證人夏國蓉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曾昭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廖仲豪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廖仲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謝佳玉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謝佳玉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及國立臺南大學98年10月22日南大電算字第0980014911號函暨函附「Ange ryfox」帳號於臺大批踢踢網站註冊時所使用之電子信箱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按。

⒋如附表七編號21至23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江怡靜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夏天崗、趙子慧、莊喬婷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江怡靜與「wu_jack_wu@h otmail.com」帳號間之雅虎奇摩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江怡靜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江東勉之永康網寮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清單各1份、證人夏天崗與「smallKK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夏天崗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趙子慧與「smallKK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趙子慧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莊喬婷與「smallKK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莊喬婷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在卷可按。

⒌如附表七編號24至25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葉建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張寅、莊芝茜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葉建民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葉建民高雄茄萣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交易清單、帳戶基本資料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證人張寅與「yamay am 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張寅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莊芝茜與「yamayam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莊芝茜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在卷可按。

⒍如附表七編號26至32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簡培倫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李思萱、林峻羽、溫沛華、劉妍伶、黃郁芬、沈泯言、張佑瑱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簡培倫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簡培倫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簡培倫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簡培倫花蓮市○○路郵局帳戶匯款明細、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清單各1紙、證人李思萱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李思萱之中華郵政「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單」1紙、證人李思萱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林峻羽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林峻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溫沛華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楊明翰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帳戶基本資料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證人劉妍伶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劉妍伶郵局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黃郁芬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沈泯言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沈泯言之中華郵政「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單」及證人沈泯言中華郵政基本資料1紙、證人張佑瑱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及證人張佑瑱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在卷可按。

⒎如附表七編號33至35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何易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洪仁川、林家賢、曾心怡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何易峯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何易峯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何易峯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單1紙、證人洪仁川與「changsh」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洪仁川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紀錄1份、證人林家賢與「changsh」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證人曾心怡與「changsh」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曾心怡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在卷可按。

⒏如附表七編號36至38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蘇小涵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陳誼芳、張永薇、李瑞騏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被告所書寫之路線圖及記載證人蘇小涵交款地點及ibon文件號碼之便條紙1紙、證人蘇小涵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蘇小涵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蘇小涵臺南灣裡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及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證人陳誼芳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林尚威郵局帳戶基本資料1紙、證人張永薇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郵局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李瑞騏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李瑞騏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及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國立臺南大學98年10月22日南大電算字第098 0014911號函暨函附「Angeryfox」帳號於臺大批踢踢網站註冊時所使用之電子信箱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按。

⒐如附表七編號39至43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熊定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連偉倫、陳哲安、陳毓夫、李致德、吳俊賢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熊定山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左營新莊仔郵局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清單各1份、證人連偉倫與「smallKK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連偉倫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陳哲安與「smallKK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陳哲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各1份、證人陳毓夫與「smallKK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陳毓夫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李致德與「smallKK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及證人李致德中華郵政「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單」1紙在卷可按。

⒑如附表七編號44至51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李明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楊千瑤、林姿吟、廖家宏、劉怡吟、邱思綺、丁俊中、張玉屏、陳亭伊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李明翰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雅虎奇摩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李明翰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李明翰之永康網寮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及交易清單各1份、證人楊千瑤與「yamayam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楊千瑤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各1份、證人林姿吟與「yamayam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林姿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查詢單1紙、證人廖家宏與「yamayam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99年6月1日第一商業銀行函暨函附廖家宏帳戶基本資料1份、證人廖家宏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劉怡吟與「yamayam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劉怡吟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邱思綺與「yamayam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邱思綺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丁俊中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丁俊中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證人張玉屏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張玉屏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陳亭伊與「yamayamada」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陳亭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在卷可按。

⒒如附表七編號52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楊安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張晴焯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楊安淳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楊安淳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楊安淳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紀錄及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證人張晴焯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張晴焯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在卷可按。

⒓如附表七編號53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賴昭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賴昭宇與「changsh」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賴昭宇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電信警察局第三中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紫色條紋襯衫1件在卷可按。

⒔如附表七編號54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林佳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吳俊泰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林佳輝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林佳輝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林佳輝手寫被告騎乘之機車號碼便條紙1紙、證人林佳輝合作金庫銀行北臺南分行綜合存款存摺交易紀錄1份、證人吳俊泰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及證人吳俊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在卷可按。

⒕如附表七編號55至59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張藝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彭智成、古必尉、林瑜瑾、陳志清、劉博健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張藝馨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MSN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張藝馨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張藝馨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張藝馨高雄凹仔底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張昱堅臺東馬蘭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際紀錄1份、證人彭智成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彭智成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古必尉與「Angeryfox」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古必尉之中華郵政「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單」及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各1紙、證人林瑜瑾與「Godleader」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林瑜瑾「WEBATM轉帳明細表」1紙、證人陳志清與「Godleader」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證人陳志清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證人劉博健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紀錄1份、證人劉博健與「Godleader」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鳳山憲兵隊扣押筆錄及鳳山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金5,300元、信封1個)暨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張藝馨所有之現金5,300元)各1份在卷可按。

⒖如附表編號60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王柔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徐珮玲於警詢中均證述屬實,並有證人王柔淨與「[email protected].」帳號間之雅虎奇摩即時通對話紀錄1份、證人王柔淨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證人王柔淨臺南24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紀錄1份、證人徐珮玲與「wujack」帳號間之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列印資料1份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在卷可按。

⒗如附表編號61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宋俊承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有證人宋俊承指認被告之指認照片1紙在卷可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電腦或相關設備罪;就如附表一至附表六、附表七編號1至36、38至50、52至56、60至61所示犯行,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就如附表七編號37、51、57至59所示犯行,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如附表七編號37、51、57至59所示犯行均涉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惟被告雖著手於詐騙行為,被害人亦陷於錯誤而匯款,然被告既未取得所詐取之款項,應僅成立詐欺取財未遂罪。另如附表七編號32所示之被害人張祐瑱匯入不知情之簡培倫花蓮市○○路郵局之1,600元,雖未據簡培倫領出交付被告,惟既經被告通知簡培倫以之作為簡培倫為其跑腿之報酬,既出於被告取得詐欺贓款後之處分,應論以既遂。又既遂與未遂之間,其犯罪之態樣或結果雖有不同,但其基本事實均相同,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

7、9、附表二、三、四、五、六、附表七編號1至52、54至60所示之利用不知情之他人以取得渠等提供之帳戶資料並利用渠等提領交付其詐騙所得贓款之行為,均係間接正犯。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先後騙取1,200元與800元之詐欺犯行,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詐欺犯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即鄭敬庭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被告就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各次詐欺犯行,雖均係以網路犯罪並使用類似之詐騙手法,惟被告上開犯罪時點係自97年11月間起直至99年4月間止,期間曾因前開、、、之罪於98年10月21日入獄服刑直至99年2月9日縮刑期滿出監後又再為本件詐欺犯行,前揭期間亦長達1年半,顯見係出於被告各別詐欺犯意而為,又前開各次詐欺犯行中,或係張貼不同詐騙文章,或係利用同一篇詐騙文章張貼於台大批踢踢網站等bbs站之各版等情,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384號卷二第71頁),迨提供帳戶之不知情他人或受詐騙之被害人瀏覽該篇文章後,即利用網路或電話為後續之連絡,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是觀其各次施用詐術直至取得詐騙款項之過程,其各次詐欺犯行,在時間上即可區分,各行為亦具有獨立性,且其各次施用詐術之對象即被害人均屬不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並非同一,故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各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之規定自明。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就上開、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49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而上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95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且就上開有期徒刑3月及拘役80日接續執行,並於98年10月21日入監服刑,甫於99年2月10日縮刑期滿出監;再就上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拘役115日確定,甫於99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裁定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則被告就上開、、、之罪雖接續執行並於99年2月10日縮刑期滿出監,惟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上開、、、、之罪以9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應執行刑,其上述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而應認於99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時始全部執行完畢,故被告所犯本案之各罪均未構成累犯。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七編號37、51、57至59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罪之刑均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研究生,具有相當之智識,理應更知辯明事理,循規守法,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利用網路做為犯罪工具,騙取網友之信任,除造成如附表一至七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外,亦使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提供帳戶之不知情他人因帳戶淪為詐騙工具而奔波於檢警調查程序中,其所為殊為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賠償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大多數詐騙被害人,有本院製作之被害人帳戶存摺影本表格、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大部分遭詐騙被害人)各1份、黃建文網路詐欺案被害人求償被詐騙金額清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大宗入戶匯款執據(如附表七所示之大部分遭詐騙被害人)各1份在卷可佐,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得否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五、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各次詐欺行為時點係在98年12月30日刑法第41條修正前,而依其前開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原規定:「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嗣刑法第41條第8項於98年12月30日修正改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比較修法前後之結果,以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其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而,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縱已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之紫色條紋襯衫1件(如附表七編號53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係藉該襯衫以達其詐取錢財目的而交付該襯衫與證人賴昭宇,證人賴昭宇亦已取得該襯衫,且未見任何人來領取,顯見被告對該襯衫已無所有之意思,即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現金5,300元、信封1個等物(如附表七編號55至59所示之犯罪事實),係證人張藝馨為配合警方辦案所自行提供之物,其中現金5,300元業經證人張藝馨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均為證人張藝馨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追加起訴書意旨以被告如附表四所示之犯行,亦分別騙取劉乃碩、羅佩芸、連崇傑、蘇珮華、竇立峰勞務提供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云云。惟查被告利用如附表四所示之不知情之劉乃碩、羅佩芸、連崇傑、蘇珮華、竇立峰等人提供帳戶資料並為後續提領詐騙款項之行為,係其為達詐騙如附表四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物所施用之詐騙手段,亦即利用不知情之劉乃碩、羅佩芸、連崇傑、蘇珮華、竇立峰等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現其詐騙如附表四所示各被害人之犯罪,即所謂之間接正犯概念,已如前述,被告犯罪目的在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各該被害人之財物,其犯罪對象為如附表四所示之各該被害人,而非劉乃碩、羅佩芸、連崇傑、蘇珮華、竇立峰等人,故被告對於其所利用之不知情之劉乃碩、羅佩芸、連崇傑、蘇珮華、竇立峰等人,即無另行詐騙之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應不另行構成詐欺得利犯行,然此部份如成立犯罪,與其如附表四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494號追加起訴被害人黃姿維、江季樵部分(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8號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七)部分),其犯罪事實經核與如附表六追加起訴部分所載犯罪事實之犯行均相同,係屬同一案件之重行追加起訴,案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撤銷此重新追加起訴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9002號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7月7日2時許前某日,以IP位址「203.66. 89.65」連結網際網路,且以「Singasin」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徵求工讀生幫忙拿東西、送證券」之不實訊息,致吳憲政誤以為真,即向「Singasin」應徵該份工作,並依「Singasin」之指示,前往在臺南市○○路○段與成功路口,與自稱「Singasin」之黃建文見面,並自黃建文拿取運動彩券,而黃建文即向吳憲政訛稱其欲請吳憲政將該彩券拿到臺南市○○區○○路之高雄銀行3樓,並交付與某位律師作為民事訴訟之用後,即可自該律師領取運送費用,且因該彩券價值4,100元,故要求吳憲政必須先交付部分費用云云,致吳憲政陷於錯誤,即當場交付160元與黃建文,因認與前開如附表一起訴部分均係在同一期間(98年7月5日至98年7月7日),利用同一上網IP位置「203.66.89.65」,以「Singasin」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以相同之網路應徵工讀生詐騙手法為詐欺取財犯行,故與前開如附表一起訴部分係屬刑法上之接續犯,為法律上同一案件,請求併案審理等語。惟按所謂接續犯,應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案黃建文雖均係利用相似的網路模式來進行詐欺犯行,惟所犯前開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期間自97年11月間起至98年9月間止,其中以「Singasin」帳號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係在98年7月5日,與前揭移送併辦之98年7月7日2時許前某日之犯罪時點,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文章內容、詐騙不知情他人帳戶、後續與被害人連絡或利用不知情他人取得詐騙款項等詐騙行為,以及移送併辦所示之詐騙行為,均係針對不同犯罪對象之被害人所為之各自獨立的詐欺行為,在客觀上亦難認可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又如附表一及移送併辦意旨所示之被害人既屬不同,所侵害者非同一財產法益,故應視為獨立之數行為,而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是上開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與本件移送併辦部分,即不生裁判上或實質上之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此部分應退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58條、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99年度易字第384號(有選任辯護人)
┌──┬────┬────────────────────────┬───┬────┬────────┐
│編號│偵查案號│詐騙事實經過                                    │被害人│詐騙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
│    │        │                                                │      │,下同)│                │
│    │        │                                                │      │及財物  │                │
├──┼────┼────────────────────────┼───┼────┼────────┤
│ 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家銘│3,3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2397│黃建文於97年11月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RoJock│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以招募工讀生代為面交│      │        │月,如易科罰金,│
│    │        │遊戲帳號及代為交付金錢與遊戲帳號賣家為由,自欲應│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犯│徵之不知情的陳宣孜取得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金城(│      │        │算壹日。        │
│    │罪事實一│起訴書誤載為京城,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7年11月間,以│      │        │                │
│    │        │「RoJock」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      │        │                │
│    │        │張家銘,佯稱欲販售音效卡,及留有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00號之聯絡電話云云,致張家銘誤信為真而│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7年11月29日20時57許,匯│      │        │                │
│    │        │款3,300元至陳宣孜之前開帳戶內。再於同日21時17分 │      │        │                │
│    │        │許,黃建文以「RoJock」帳號之雇主身分,以門號0988│      │        │                │
│    │        │911299號行動電話撥打與陳宣孜,不知情之陳宣孜遂依│      │        │                │
│    │        │黃建文之指示,自其帳戶提領出該筆款項後,即至臺南│      │        │                │
│    │        │市○○路○段296號「悠遊網咖店」前,扣除自己可領 │      │        │                │
│    │        │取之酬勞300元後,將3,000元交與假扮遊戲帳號賣家之│      │        │                │
│    │        │黃建文,並自黃建文取得帳號移轉切結書1紙。嗣因張 │      │        │                │
│    │        │家銘未收到前述音效卡,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韋戎│1,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603│黃建文於98年1月9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RoJock│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以其身分為研究生,有│      │        │月,如易科罰金,│
│    │        │時需開會,故招募工讀生代為購買運動彩券為由,自欲│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犯│應徵之不知情的蕭百鈞取得其母親池綉蘭所有之彰化商│      │        │算壹日。        │
│    │罪事實二│業銀行南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1月9日,以│      │        │                │
│    │        │「RoJock」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佯稱欲販售SATA│      │        │                │
│    │        │硬碟,致陳韋戎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      │        │                │
│    │        │98年1月9日10時許,匯款1,000元至前開池綉蘭之帳戶 │      │        │                │
│    │        │內。黃建文再於翌日(10日)某時許,以「RoJock」帳│      │        │                │
│    │        │號之雇主身分連絡蕭百鈞,不知情之蕭百鈞遂依其指示│      │        │                │
│    │        │持前開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該筆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3,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以購買運動彩券,並 │      │        │                │
│    │        │前往臺南市○區○○路與東門路口旁,將所購買之運動│      │        │                │
│    │        │彩券交與黃建文。嗣因陳韋戎未收到前述硬碟,始悉受│      │        │                │
│    │        │騙。                                            │      │        │                │
├──┼────┼────────────────────────┼───┼────┼────────┤
│ 3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映君│4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2814│黃建文於98年3月1日某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Sanyunn」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以招募工讀生 │      │        │月,如易科罰金,│
│    │        │代為面交遊戲帳號及代為交付金錢與遊戲帳號賣家為由│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犯│,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吳佳翰(涉嫌詐欺取財部分,業│      │        │算壹日。        │
│    │罪事實三│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取得│      │        │                │
│    │        │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英德街郵局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3月1日某時│      │        │                │
│    │        │許,以「kkodo」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向林映君 │      │        │                │
│    │        │佯稱欲團購韓國文具云云,致林映君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其指示,於98年3月1日18時39分許,匯款450 │      │        │                │
│    │        │元至吳佳翰之前開帳戶內。黃建文即於98年3月1日某時│      │        │                │
│    │        │許,以「Sanyunn」帳號之雇主身分指示不知情之吳佳 │      │        │                │
│    │        │翰,而不知情之吳佳翰遂依其指示,將該筆450元金額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4,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自前 │      │        │                │
│    │        │揭帳戶提領後,即前往臺南市○區○○路與東門路口之│      │        │                │
│    │        │統一超商前將該筆450元款項(起訴書誤載為3,550元,│      │        │                │
│    │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交與假扮遊戲帳號賣家之黃建文│      │        │                │
│    │        │,並自黃建文取得帳號代練提前終止通知書1紙。嗣因 │      │        │                │
│    │        │林映君未收到前述文具,始悉受騙。                │      │        │                │
├──┼────┼────────────────────────┼───┼────┼────────┤
│ 4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李世詮│4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571│黃建文於98年3月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Sanyunn│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以其為和田留學中心負│      │        │月,如易科罰金,│
│    │        │責人,欲應徵台南之工讀生以代為拿取文件並退錢與學│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犯│生為由,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杜依陵(涉嫌詐欺取財部│      │        │算壹日。        │
│    │罪事實四│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                │
│    │        │)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小東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4月3日某時│      │        │                │
│    │        │許,以「RoJock」帳號登入至臺大踢批批網站,因發現│      │        │                │
│    │        │李世詮刊登欲購買書籍之文章,遂寄發站內信與李世詮│      │        │                │
│    │        │佯稱其欲以400元代價販售李世詮所徵求之書籍2本,迨│      │        │                │
│    │        │李世詮匯款即可寄出云云,致李世詮誤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其指示,於98年4月3日某時許匯款450元至前 │      │        │                │
│    │        │開杜依陵帳戶內。黃建文即以「Sanyunn」帳號之雇主 │      │        │                │
│    │        │身分指示不知情之杜依陵,而不知情之杜依陵遂依其指│      │        │                │
│    │        │示,自前揭帳戶提領該筆款項後,即投放至臺南市大同│      │        │                │
│    │        │路一段46巷27號之信箱,黃建文再前往該信箱取走該筆│      │        │                │
│    │        │款項。嗣因李世詮未收到書籍,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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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度偵│(1) 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筱妮│運動彩券│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53│黃建文於98年4月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Sanyunn│      │1張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以其為塞肯和公關公司│      │        │月,如易科罰金,│
│    │        │,欲應徵工讀生以代為進行問卷調查及購買運動彩卷,│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犯│且每週可領取3,000元酬勞為由,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 │      │        │算壹日。        │
│    │罪事實五│張筱妮取得其所有之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05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 詐騙張筱妮及利用不知情之張筱妮而為詐騙許株綺│      │        │                │
│    │        │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Sanyunn」雇 │      │        │                │
│    │        │主身分指示張筱妮購買運動彩券1張,並表示會將購買 │      │        │                │
│    │        │彩券金額1,000元匯入張筱妮前揭帳戶,張筱妮遂陷於 ├───┼────┼────────┤
│    │        │錯誤而依其指示購買運動彩券1張並投放入黃建文指定 │許株綺│1,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        │之臺南市○○路○段46巷23號5樓之8號信箱內。黃建文│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4月14日13時許 │      │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Godleader」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批網站,寄發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站內信與許株綺,佯稱販售2張膚色的時光舞台劇門票 │      │        │算壹日。        │
│    │        │云云,致許株綺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      │        │                │
│    │        │98年4月14日19時許,匯款1,000元至前開之張筱妮帳戶│      │        │                │
│    │        │內,黃建文隨即以「Sanyunn」帳號之雇主身分指示張 │      │        │                │
│    │        │筱妮,使張筱妮提領前開1000元現金,並依其指示將該│      │        │                │
│    │        │筆現金投放至臺南市○○路○段46巷23號5樓之8信箱內│      │        │                │
│    │        │,而黃建文再前往該信箱分次取走該運動彩券及該筆  │      │        │                │
│    │        │1,000元現金。嗣因張筱妮未取回其墊付購買該運動彩 │      │        │                │
│    │        │券之金額及許株綺未收到前述門票,始知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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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①98年度│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單一接續犯意,於98│鄭敬庭│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偵字第16│年7月5日3時許前某日,以IP:「203.66.89.65」連結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895號   │網際網路,且以「Singasin」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      │        │月,如易科罰金,│
│    │        │,並刊登「臺南市幫忙面交,酬勞新臺幣200元」之不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實訊息,致鄭敬庭上網瀏覽該訊息後,即陷於錯誤,向│      │        │算壹日。        │
│    │②98年度│「Singasin」應徵,「Singasin」並留下門號00000000│      │        │                │
│    │偵字第17│29號之聯絡電話,鄭敬庭遂依「Singasin」之指示,於│      │        │                │
│    │615號   │98年7月5日8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成功 │      │        │                │
│    │        │路口(劉家肉粽店前),替「Singasin」面交1,200元 │      │        │                │
│    │起訴書犯│與由黃建文假扮之賣家,並替「Singasin」取回寫有遊│      │        │                │
│    │罪事實六│戲儲值點數紙張1紙、安全帽2頂,黃建文假扮賣家並留│      │        │                │
│    │        │下門號0000000000號之聯絡電話與鄭敬庭;再於98年7 │      │        │                │
│    │        │月6日16時許,鄭敬庭依「Singasin 」之指示,前往臺│      │        │                │
│    │        │南市○○區○○路與公園路口(麥當勞前),代替「Si│      │        │                │
│    │        │ngasin」面交800元與由黃建文假扮之同一名賣家,並 │      │        │                │
│    │        │自黃建文取得遊戲儲值點數紙張1紙。嗣鄭敬庭欲將前│      │        │                │
│    │        │開安全帽、遊戲儲值點數紙張等物交付與「Singasin」│      │        │                │
│    │        │,並欲向「SIngasin」領取跑腿酬勞時,因「Singasin│      │        │                │
│    │        │」即避不連絡,鄭敬庭始知受騙,並受有財產損失共2,│      │        │                │
│    │        │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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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魏伶璇│1,76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565 │黃建文於98年3月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Angeryf│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ox」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以欲應徵工讀生以代│      │        │月,如易科罰金,│
│    │        │為繳交房租及書籍費用與黃同學,每次跑腿酬勞200元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為由,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郭泊泓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      │        │算壹日。        │
│    │(高雄地│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大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      │        │                │
│    │檢99年偵│帳戶資料。                                      │      │        │                │
│    │字第1719│(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2號移送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7月31日10 │      │        │                │
│    │併辦)  │時前之某日,以「mnblkj」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      │        │                │
│    │        │在「BuyTogether」合購版刊登欲合購混色穿線蝴蝶結 │      │        │                │
│    │        │帆船氣墊鞋之不實文章,致魏伶璇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起訴書犯│,遂參與合購而依其指示,於98年8月1日12時2許,匯 │      │        │                │
│    │罪事實七│款1,760元至前開之郭泊泓帳戶內。黃建文隨即以「Ang│      │        │                │
│    │        │eryfox」帳號之雇主身分指示不知情之郭泊泓,而不知│      │        │                │
│    │        │情之郭泊泓遂依其指示,於同月3日某時許自前揭帳戶 │      │        │                │
│    │        │提領該筆款項(起訴書誤載為分別提領2萬元與6千元,│      │        │                │
│    │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交與假扮成黃同學之黃建文,並│      │        │                │
│    │        │領得酬勞200元。嗣因魏伶璇未收到前述氣墊鞋,始悉 │      │        │                │
│    │        │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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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度偵│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9月21日前 │陳亮鈞│9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2395│某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stumonkey」帳號登入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在「PART-TIME求職網」版刊登欲 │      │        │月,如易科罰金,│
│    │        │徵求保母之不實訊息,致陳亮鈞上網瀏覽該訊息後,而│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犯│與黃建文連繫應徵,黃建文再向陳亮鈞佯稱要求陳亮鈞│      │        │算壹日。        │
│    │罪事實八│先至臺南市○○路21號摩斯漢堡前,幫忙交易網路攝影│      │        │                │
│    │(一)    │機乙個,並墊付900元與賣家,爾後再請陳亮鈞將網路 │      │        │                │
│    │        │攝影機拿至臺南市歸仁區○○○街139號云云,致陳亮 │      │        │                │
│    │        │鈞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陳亮鈞遂依其指示,於98年9 │      │        │                │
│    │        │月21日16時15分許,前往臺南市○○路21號向假扮賣家│      │        │                │
│    │        │之黃建文取得網路攝影機1臺(市價約1、200元),並 │      │        │                │
│    │        │交付現金900元與假扮賣家之黃建文。嗣陳亮鈞前往臺 │      │        │                │
│    │        │南市歸仁區○○○街139號,以便將該網路攝影機交付 │      │        │                │
│    │        │與買家時,發現該處並無和平北街139號之地址,始知 │      │        │                │
│    │        │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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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劉家瑜│16,000元│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2395│黃建文於98年10月9日某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CHS」帳號登入MSN,並傳送訊息與鄭宇軒,以其係「│      │        │月,如易科罰金,│
│    │        │跑腿幫」,欲在臺南地區招募幫忙運送筆電上網包並負│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犯│責向賣家拿取無線上網序號密碼之工讀生為由,自欲應│      │        │算壹日。        │
│    │罪事實八│徵之不知情的鄭宇軒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二)    │司臺北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10月9日11 │      │        │                │
│    │        │時5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56 號「馬亞網際網 │      │        │                │
│    │        │路」網咖店內,以「stumonkey」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 │      │        │                │
│    │        │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劉家瑜,佯稱其欲販售高考二手│      │        │                │
│    │        │書與劉家瑜云云,致劉家瑜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其指示,於98年10月9日13時許,匯款16,000元至前開 │      │        │                │
│    │        │之鄭宇軒帳戶內。黃建文隨即以「CHS」帳號之雇主身 │      │        │                │
│    │        │分指示不知情之鄭宇軒,而不知情之鄭宇軒遂依其指示│      │        │                │
│    │        │,於同日14時10許自前揭帳戶提領該筆款項,並前往臺│      │        │                │
│    │        │南市安平區○○○街,扣除自己領取之酬勞1,000元後 │      │        │                │
│    │        │,將15,000元交與假扮賣家之黃建文,並取得4組無線 │      │        │                │
│    │        │上網序號密碼。嗣因劉家瑜未收到前述書籍,始悉受騙│      │        │                │
│    │        │。                                              │      │        │                │
└──┴────┴────────────────────────┴───┴────┴────────┘
 附表二:99年度易字第699號(追加起訴部分、未選任辯護人)
┌──┬────┬────────────────────────┬───┬────┬────────┐
│編號│偵查案號│詐騙事實經過                                    │被害人│詐騙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梁雪萍│1,9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4822│黃建文於98年4、5月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Ange│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ryfox」、「addix」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以招│      │        │月,如易科罰金,│
│    │        │募工讀生以代為從事委託付款及代付費用,並可獲得數│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百元之跑腿酬勞為由,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張博涵(臺│      │        │算壹日。        │
│    │        │大批踢踢網站帳號為「habbo」,另涉嫌詐欺取財部分 │      │        │                │
│    │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1│      │        │                │
│    │        │009號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其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臺南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5月2日9時 │      │        │                │
│    │        │許,以「addix」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並寄發站 │      │        │                │
│    │        │內信與梁雪萍,佯稱願以1,900元出售酵素及OPC3等商 │      │        │                │
│    │        │品與梁雪萍云云,致梁雪萍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其指示,於98年5月3日下午17時54分,匯款1,900元至 │      │        │                │
│    │        │前開張博涵帳戶內。黃建文即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與張博涵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      │        │                │
│    │        │,不知情之張博涵遂依黃建文之電話指示,自前揭帳戶│      │        │                │
│    │        │提領該筆款項,並扣除自己可領取之100元酬勞後,依 │      │        │                │
│    │        │約前往臺南市東門圓環旁,並將1,800元交與黃建文。 │      │        │                │
│    │        │嗣因梁雪萍遲未收到前述商品,始悉受騙。          │      │        │                │
└──┴────┴────────────────────────┴───┴────┴────────┘
 附表三、99年度易字第725號(追加起訴部分、未選任辯護人)
┌──┬────┬────────────────────────┬───┬────┬────────┐
│編號│偵查案號│詐騙事實經過                                    │被害人│詐騙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姿辰│1,1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5016│黃建文於不詳時、地,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帳號「CH│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S」傳送奇摩即時通訊息與黃俊富,並以欲招募臺南地 │      │        │月,如易科罰金,│
│    │        │區可幫忙購買無線網卡之工讀生為由,自欲應徵之不知│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情的黃俊富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泰│      │        │算壹日。        │
│    │        │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10月5日13 │      │        │                │
│    │        │時許,以「stumonkey」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並 │      │        │                │
│    │        │寄發站內信與林姿辰,佯稱其願代為購買化妝品云云,│      │        │                │
│    │        │致林姿辰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8年10│      │        │                │
│    │        │月5日13時30分許,匯款1,100元至前開黃俊富帳戶內。│      │        │                │
│    │        │黃建文即以雇主身分指示不知情之黃俊富,而不知情之│      │        │                │
│    │        │黃俊富即自前揭帳戶提領該筆款項,並在臺南市安平區│      │        │                │
│    │        │健康二街與慶平路口將該筆款項交與黃建文。嗣因林姿│      │        │                │
│    │        │辰遲未收到前述化妝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郭俊宏│1,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5016│同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取得黃俊富帳戶資料之經過。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10月6日9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許,以「stumonkey」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並寄 │      │        │算壹日。        │
│    │        │發站內信與郭俊宏,佯稱其願出售98年10月10日『TIZZ│      │        │                │
│    │        │Y BAC』演唱會之門票2張云云,致郭俊宏誤以為真而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8年10月6日13時許,匯款1, │      │        │                │
│    │        │600元至前開黃俊富帳戶內。黃建文即以雇主身分指示 │      │        │                │
│    │        │不知情之黃俊富,而不知情之黃俊富即自前揭帳戶提領│      │        │                │
│    │        │該筆款項,並在臺南市安平區○○○街與慶平路口將該│      │        │                │
│    │        │筆款項交與黃建文。嗣因郭俊宏遲未收到前述演唱會門│      │        │                │
│    │        │票,始悉受騙。                                  │      │        │                │
└──┴────┴────────────────────────┴───┴────┴────────┘
附表四、99年度易字第930號(追加起訴部分、未選任辯護人)
┌──┬────┬────────────────────────┬───┬────┬────────┐
│編號│偵查案號│詐騙事實經過                                    │被害人│詐騙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古永煌│7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78│黃建文於98年2月20日11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帳號「QOOQ」登入國立成功大學夢之大地電子佈告欄系│      │        │月,如易科罰金,│
│    │        │統(下稱成大夢之大地網站),刊登徵求數學家教之不│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實文章,迨劉乃碩以「xovox78」帳號依該文章與其聯 │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絡後,即以欲將該家教轉與劉乃碩,因其前擔任家教時│      │        │                │
│    │實一    │有溢領家教費用700元,其欲將溢領家教費用匯入劉乃 │      │        │                │
│    │        │碩帳戶,請劉乃朔提領後代為歸還與家教之家長為由,│      │        │                │
│    │        │自不知情之劉乃碩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龍潭三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                │
│    │        │SanYun」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佯稱販賣SONY│      │        │                │
│    │        │-EX82型號耳機,且留有上開劉乃碩帳戶帳號及聯絡電 │      │        │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不實廣告文章,│      │        │                │
│    │        │致古永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2月20日20時 │      │        │                │
│    │        │24分許,匯款700元至前揭劉乃碩帳戶內。不知情之劉 │      │        │                │
│    │        │乃碩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      │        │                │
│    │        │,並於98年2月20日21時20分許,在國立成功大學光復 │      │        │                │
│    │        │校區大門口前,將該筆款項交與假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      │        │                │
│    │        │家長的黃建文。嗣因古永煌未受到前開耳機,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2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李玉龍│2,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9963│黃建文於98年2月21日13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98年│帳號「QOOQ」登入成大夢之大地網站,刊登徵求數學家│      │        │月,如易科罰金,│
│    │度偵字第│教之不實文章,迨羅佩芸以「lopeipei」帳號依該文章│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10784號 │與其聯絡後,即以欲將該家教轉與羅佩芸,因其前擔任│      │        │算壹日。        │
│    │        │家教時有溢領家教費用4,500元,其欲將溢領家教費用 │      │        │                │
│    │追加起訴│匯入羅佩芸帳戶,請羅佩芸提領後代為歸還與徵求家教│      │        │                │
│    │書犯罪事│之家長為由,自不知情之羅佩芸提供其男友詹鈞評所有│      │        │                │
│    │實二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之帳戶資料(羅佩芸及詹鈞評部分均經臺灣臺南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                │
│    │        │San Yun」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佯稱販賣NOK│      │        │                │
│    │        │IA牌(型號:6233)手機,且留有前開詹鈞評帳戶帳號│      │        │                │
│    │        │之不實廣告文章,致李玉龍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與│      │        │                │
│    │        │黃建文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      │        │                │
│    │        │絡後,遂於98年2月21日16時41分許,匯款2,500元至前│      │        │                │
│    │        │述詹鈞評帳戶內。不知情之羅佩芸遂依黃建文之指示,│      │        │                │
│    │        │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及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 │      │        │                │
│    │        │2,000元,共計4,500元,並於98年2月21日21時20分許 │      │        │                │
│    │        │,在臺南市○○路與東門路口,將4,500元交與假扮成 │      │        │                │
│    │        │前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文。嗣因李玉龍未受到前開│      │        │                │
│    │        │耳機,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3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鄭舒淇│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9963│同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取得詹鈞評帳戶資料之經過。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98年│(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度偵字第│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10784號 │addix」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佯稱代購網球 │      │        │算壹日。        │
│    │        │球袋,且留有前開詹鈞評帳戶帳號之不實廣告文章,致│      │        │                │
│    │追加起訴│鄭舒淇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2月21日17時27 │      │        │                │
│    │書犯罪事│分許,匯款2,000元至前述詹鈞評帳戶內。不知情之羅 │      │        │                │
│    │實二    │佩芸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      │        │                │
│    │        │及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2,500元,共計4,500元,並於 │      │        │                │
│    │        │98年2月21日21時20分許,在臺南市○○路與東門路口 │      │        │                │
│    │        │,將4,500元交與假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文 │      │        │                │
│    │        │。嗣因鄭舒淇未受到前開耳機,始悉受騙。          │      │        │                │
├──┼────┼────────────────────────┼───┼────┼────────┤
│ 4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鴻偉│8,9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78│黃建文於98年2月21日10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帳號「QOOQ」登入成大夢之大地網站,刊登徵求英文及│      │        │月,如易科罰金,│
│    │        │數學家教之不實文章,迨連崇傑以帳號「yearcake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帳號依該文章與其聯絡後,即以欲將該家教轉與連崇傑│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因其前擔任家教時有溢領家教費用,其欲將溢領家教│      │        │                │
│    │實三(一)│費用匯入連崇傑帳戶,請連崇傑提領後代為歸還與徵求│      │        │                │
│    │        │家教之家長為由,自不知情之連崇傑(另經臺灣臺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取得其所有之│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三張犁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2月22日15 │      │        │                │
│    │        │時30分前之某時,以「addix」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 │      │        │                │
│    │        │站,刊登佯稱代購衣服,且留有前開連崇傑帳戶帳號之│      │        │                │
│    │        │不實廣告文章,致林鴻偉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      │        │                │
│    │        │年2月22日15時30分許,匯款8,900元至前述連崇傑帳戶│      │        │                │
│    │        │內。不知情之連崇傑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      │        │                │
│    │        │提領出該筆款項,並於98年2月22日下午某時許,在臺 │      │        │                │
│    │        │南市○○路○段旁之萊爾富超商前,將前開款項交與假│      │        │                │
│    │        │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文。嗣因林鴻偉未收到│      │        │                │
│    │        │前開衣服,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5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許家慎│1,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78│同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取得連崇傑帳戶資料之經過。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2月22日15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30分前之某時,以「addix」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 │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站,刊登佯稱代購衣服,且留有前開連崇傑帳戶帳號之│      │        │                │
│    │實三(二)│不實廣告文章,致許家慎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      │        │                │
│    │        │年2月22日18時許,匯款1,000元至前述連崇傑帳戶內。│      │        │                │
│    │        │不知情之連崇傑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      │        │                │
│    │        │該筆款項,並於98年2月22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南市大 │      │        │                │
│    │        │同路一段旁之萊爾富超商前,將前開款項交與假扮成前│      │        │                │
│    │        │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文。嗣因許家慎未收到前開衣│      │        │                │
│    │        │服,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6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鄭家和│4,3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78│黃建文於98年2月22日12時30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以帳號「QOOQ」登入成大夢之大地網站,刊登徵求英│      │        │月,如易科罰金,│
│    │        │文及數學家教之不實文章,迨蘇佩華以帳號「zeax3966│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帳號依該文章與其聯絡後,即以欲將該家教轉與蘇佩│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華,因其前擔任家教時有溢領家教費用,其欲將溢領家│      │        │                │
│    │實四(一)│教費用匯入蘇佩華帳戶,請蘇佩華提領後代為歸還與徵│      │        │                │
│    │        │求家教之家長為由,自不知情之蘇佩華(另經臺灣臺南│      │        │                │
│    │        │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                │
│    │        │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樹郵局帳號7000│      │        │                │
│    │        │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                │
│    │        │addix」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以欲幫忙代買相機 │      │        │                │
│    │        │包,且留有前開蘇佩華帳戶帳號為由,致鄭家和陷於錯│      │        │                │
│    │        │誤而委託代買,並於98年2月23日18時許,匯款4,300元│      │        │                │
│    │        │至前開蘇佩華帳戶內。不知情之蘇佩華遂依黃建文之指│      │        │                │
│    │        │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後,將前開款項交與│      │        │                │
│    │        │假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文。嗣因鄭家和未受│      │        │                │
│    │        │到前開相機包,始悉受騙。                        │      │        │                │
├──┼────┼────────────────────────┼───┼────┼────────┤
│ 7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祈霖│1,4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78│同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取得蘇佩華帳戶資料之經過。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不│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詳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不詳購物資訊,且留│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有前開蘇佩華帳戶帳號之不實廣告文章,致陳祈霖陷於│      │        │                │
│    │實四(二)│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2月24日20時許,匯款1,400│      │        │                │
│    │        │元至前開蘇佩華帳戶內。不知情之蘇佩華遂依黃建文之│      │        │                │
│    │        │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後,將前開款項交│      │        │                │
│    │        │與假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文。嗣因陳祈霖未│      │        │                │
│    │        │受到前開相機包,始悉受騙。                      │      │        │                │
├──┼────┼────────────────────────┼───┼────┼────────┤
│ 8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曾禕彤│3,4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78│同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取得蘇佩華帳戶資料之經過。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SanYun」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購買韓國衣飾│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之不實文章,且留有前開蘇佩華帳戶帳號之不實廣告文│      │        │                │
│    │實四(三)│章,致曾禕彤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2月26日1│      │        │                │
│    │        │0時許,匯款3,400元至前開蘇佩華帳戶內。不知情之蘇│      │        │                │
│    │        │佩華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      │        │                │
│    │        │後,將前開款項交與假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      │        │                │
│    │        │文。嗣因曾禕彤未受到前開韓國衣飾,始悉受騙。    │      │        │                │
├──┼────┼────────────────────────┼───┼────┼────────┤
│ 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李佳倫│7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6346│同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取得蘇佩華帳戶資料之經過。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98年│(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度偵字第│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不│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10784號 │詳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購買韓國鞋等物品之│      │        │算壹日。        │
│    │        │不實文章,且留有前開蘇佩華帳戶帳號之不實廣告文章│      │        │                │
│    │追加起訴│,致李佳倫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2月27日9時│      │        │                │
│    │書犯罪事│12分許,匯款750元至前開蘇佩華帳戶內。不知情之蘇 │      │        │                │
│    │實四(四)│佩華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      │        │                │
│    │        │後,將前開款項交與假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家長的黃建│      │        │                │
│    │        │文。嗣因李佳倫未受到前開韓國物品,始悉受騙。    │      │        │                │
├──┼────┼────────────────────────┼───┼────┼────────┤
│ 10 │98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蔡依容│1,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78│同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取得蘇佩華帳戶資料之經過。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SanYun」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拍賣鞋褲等物│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品之不實文章,且留有前開蘇佩華帳戶帳號之不實廣告│      │        │                │
│    │實四(五)│文章,致蔡依容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2月27 │      │        │                │
│    │        │日11時27分許,匯款1,000元至前開蘇佩華帳戶內。不 │      │        │                │
│    │        │知情之蘇佩華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領出│      │        │                │
│    │        │該筆款項後,將前開款項交與假扮成前述徵求家教之家│      │        │                │
│    │        │長的黃建文。嗣因蔡依容未受到前開物品,始悉受騙。│      │        │                │
├──┼────┼────────────────────────┼───┼────┼────────┤
│ 1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賴慧慈│1,36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345│黃建文於98年7月14日12時14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7號     │,以「Singasin」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刊登因合│      │        │月,如易科罰金,│
│    │        │購需要,招募找賣家付貨款及送貨人員之不實文章,迨│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竇立峰以「windsafer」帳號與其聯絡並討論相關送貨 │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及付款事宜後,即以其欲匯款與竇立峰以便竇立峰提領│      │        │                │
│    │實五(一)│後交與指定人員為由,自不知情之竇立峰(另經臺灣板│      │        │                │
│    │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其所有之│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        │7425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                │
│    │        │Singasin」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佯稱其欲與│      │        │                │
│    │        │網友合購文具用品,且留有前開竇立峰帳戶帳號之不實│      │        │                │
│    │        │廣告文章,致賴慧慈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7 │      │        │                │
│    │        │月14日13時23分許,匯款1,360元至前開竇立峰帳戶內 │      │        │                │
│    │        │。不知情之竇立峰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      │        │                │
│    │        │領出該筆款項後,將前開款項交與假扮收款業務之黃建│      │        │                │
│    │        │文。嗣因賴慧慈未受到前開文具,始悉受騙。        │      │        │                │
├──┼────┼────────────────────────┼───┼────┼────────┤
│ 1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家瑜│132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345│同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取得竇立峰帳戶資料之經過。│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7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Singasin」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佯稱其欲與│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網友合購MAC化妝刷具組等物,且留有前開竇立峰帳戶 │      │        │                │
│    │實五(二)│帳號之不實廣告文章,致林家瑜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並於98年7月14日13時54分許,匯款132元至前開竇立峰│      │        │                │
│    │        │帳戶內。不知情之竇立峰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      │        │                │
│    │        │戶內提領出該筆款項後,將前開款項交與假扮收款業務│      │        │                │
│    │        │之黃建文。嗣因林家瑜未受到前開貨物,始悉受騙。  │      │        │                │
├──┼────┼────────────────────────┼───┼────┼────────┤
│ 13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蔡依恆│27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345│同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取得竇立峰帳戶資料之經過。│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7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不詳時間,以「│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Singasin」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刊登佯稱其欲與│      │        │算壹日。        │
│    │書犯罪事│網友合購MAC化妝刷具組等物,且留有前開竇立峰帳戶 │      │        │                │
│    │實五(三)│帳號之不實廣告文章,致蔡依恆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並於98年7月14日16時許,匯款270元至前開竇立峰帳戶│      │        │                │
│    │        │內。不知情之竇立峰遂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前開帳戶內│      │        │                │
│    │        │提領出該筆款項後,將前開款項交與假扮收款業務之黃│      │        │                │
│    │        │建文。嗣因蔡依恆未受到前開貨物,始悉受騙。      │      │        │                │
└──┴────┴────────────────────────┴───┴────┴────────┘
附表五:99年度易字第1146號(追加起訴部分、未選任辯護人)
┌──┬────┬────────────────────────┬───┬────┬────────┐
│編號│偵查案號│詐騙事實經過                                    │被害人│詐騙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甘懷軒│11,500元│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9943│黃建文於98年10月13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帳號「│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      │CHS」傳送MSN訊息與李立婷,並以在「跑腿網」上看到│      │        │月,如易科罰金,│
│    │        │其資料,希望其能幫忙前往指定地點面交為由,自欲幫│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忙跑腿之不知情的李立婷(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        │算壹日。        │
│    │        │)取得其胞姊李玉玲所有之臺南縣永康市農會龍潭分部│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8年10月5日13 │      │        │                │
│    │        │時許,以「stumonkey」帳號登入臺大踢批批網站,並 │      │        │                │
│    │        │佯稱販售韓國產吸塵器云云,致甘懷軒誤以為真而陷於│      │        │                │
│    │        │錯誤,遂向其表達購買意願並依其指示,於98年10月13│      │        │                │
│    │        │日13時許,由其胞兄甘懷誠之郵局帳戶內匯款11,500元│      │        │                │
│    │        │至前開李玉玲帳戶內。黃建文即以雇主身分指示不知情│      │        │                │
│    │        │之李立婷,而不知情之李立婷即自前揭帳戶提領該筆款│      │        │                │
│    │        │項,並扣除自己可領取之跑腿酬勞500元後,前往臺南 │      │        │                │
│    │        │市○○區○○路與永華三街口附近,將11,000元交與假│      │        │                │
│    │        │扮成賣家之黃建文,並自黃建文取得2組上線序號密碼 │      │        │                │
│    │        │。嗣因甘懷軒並未收到前述吸塵器,始悉受騙。      │      │        │                │
└──┴────┴────────────────────────┴───┴────┴────────┘
附表六:99年度易字第1254號(追加起訴部分、未選任辯護人)
┌──┬────┬────────────────────────┬───┬────┬────────┐
│編號│偵查案號│詐騙事實經過                                    │被害人│詐騙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黃姿維│4,1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57│黃建文於99年3月13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小吳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1號     │」之暱稱,在「跑腿網」網站上刊登打工訊息,並以欲│      │        │月,如易科罰金,│
│    │        │轉匯薪資為由,自應徵之不知情的江怡靜(業經檢察官│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另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其父江東勉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      │        │算壹日。        │
│    │        │有限公司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其乾媽│      │        │                │
│    │        │李宜蓁所有之大眾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18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3日19 │      │        │                │
│    │        │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        │,以「changsh」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寄發站內 │      │        │                │
│    │        │信與黃姿維,佯稱其願出售99年4月3、4日之陳奕迅演 │      │        │                │
│    │        │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黃姿維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        │依其指示,於同日20時許,匯款4,100元至前開江東勉 │      │        │                │
│    │        │帳戶內。黃建文即以雇主身分指示不知情之江怡靜,而│      │        │                │
│    │        │不知情之江怡靜即自前揭帳戶提領該筆款項,並在臺南│      │        │                │
│    │        │市○○路某處將該筆款項交與黃建文。嗣因黃姿維遲未│      │        │                │
│    │        │收到前述演唱會門票,始悉受騙。                  │      │        │                │
├──┼────┼────────────────────────┼───┼────┼────────┤
│ 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江季樵│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057│黃建文以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取得前開帳戶資料方式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1號     │取得前開李宜蓁之帳戶資料;其再以「小吳」之暱稱,│      │        │月,如易科罰金,│
│    │        │在「跑腿幫論壇」網站上刊登不實之工作訊息,並以其│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幫忙臺北學生租屋,須將房租轉交給臺南房東,徵求跑│      │        │算壹日。        │
│    │        │腿者為由,自欲應徵跑腿工作之不知情的熊定山(所涉│      │        │                │
│    │        │詐欺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      │        │                │
│    │        │偵字第8259號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左營新莊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        │                │
│    │        │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7日9時│      │        │                │
│    │        │許,以「smallkkk」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佯稱│      │        │                │
│    │        │販售二手函授DVD云云,致江季樵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遂依其指示,於同日匯款2,000元至前開李宜蓁帳戶 │      │        │                │
│    │        │內。不知情之江怡靜即依黃建文之指示,即自前揭李宜│      │        │                │
│    │        │蓁帳戶提領該筆款項後,轉存入前述熊定山帳戶內,而│      │        │                │
│    │        │不知情之熊定山再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其帳戶提領該筆│      │        │                │
│    │        │款項後,在臺南市○○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門口將該筆│      │        │                │
│    │        │款項交與黃建文。嗣因江季樵遲未收到前開二手函授  │      │        │                │
│    │        │DVD,始悉受騙。                                 │      │        │                │
└──┴────┴────────────────────────┴───┴────┴────────┘
附表七:100年度易字第38號(追加起訴部分、未選任辯護人)
┌──┬────┬────────────────────────┬───┬────┬────────┐
│編號│偵查案號│                 詐騙事實經過                   │被害人│詐騙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        │                                                │      │        │                │
├──┼────┼────────────────────────┼───┼────┼────────┤
│ 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梁育彰│2,5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661│黃建文於97年12月17日19時53分(起訴書誤載為98年12│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1號     │月17日19時53分,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利用網際網│      │        │月,如易科罰金,│
│    │        │路連結,以帳號「kkod o」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登應徵代為收購3C及遊戲物品之幫忙跑腿工讀生,每次│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薪資150元,並須提供帳號以便將收購款項及薪資匯入 │      │        │                │
│    │(十五)  │該帳號之不實訊息,嗣不知情之卓尚成瀏覽該訊息後,│      │        │                │
│    │        │即以站內信與黃建文聯繫。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卓尚成│      │        │                │
│    │        │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7年12月17日21│      │        │                │
│    │        │時4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8年12月17日21時44分,業據│      │        │                │
│    │        │檢察官當庭更正),以IP位址「220.136.235.128」, │      │        │                │
│    │        │以「Sanyunn」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 │      │        │                │
│    │        │內信與梁育彰,佯稱販售主機板,致梁育彰誤信為真而│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7年12月17日(起訴書誤載│      │        │                │
│    │        │為99年12月17日,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2,550 │      │        │                │
│    │        │元至前開卓尚成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22時5分許, │      │        │                │
│    │        │以臺大批踢踢網站站內信方式連絡卓尚成,不知情之卓│      │        │                │
│    │        │尚成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7年12月18日上午(起訴書│      │        │                │
│    │        │誤載為98年12月18日上午,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至高│      │        │                │
│    │        │鐵臺南站,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前開款項交與假扮遊│      │        │                │
│    │        │戲帳號賣家之黃建文。嗣因梁育彰未收到貨品,始悉受│      │        │                │
│    │        │騙。                                            │      │        │                │
├──┼────┼────────────────────────┼───┼────┼────────┤
│ 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楊宛真│1,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3月10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帳號「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email protected]」(小吳)登入雅虎即時通(│      │        │月,如易科罰金,│
│    │        │起訴書誤載為MSN即時通),並傳送訊息與蘇育嫻,佯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稱其姪女要到臺南唸書,須找人幫忙交付房屋租金及代│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買物品,需由跑腿者提供帳戶號碼,以便將租金及購物│      │        │                │
│    │(九)    │款項匯入,應徵者則可從中獲取薪資。自欲應徵之不知│      │        │                │
│    │        │情的蘇育嫻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      │        │                │
│    │        │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0日18 │      │        │                │
│    │        │時44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      │        │                │
│    │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楊宛真│      │        │                │
│    │        │,佯稱可代購韓國太極蔘面膜,致楊宛真誤信為真而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99年3月10日,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1,600元至│      │        │                │
│    │        │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      │        │                │
│    │        │連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      │        │                │
│    │        │年3月11日9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商前│      │        │                │
│    │        │,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      │        │                │
│    │        │黃建文。嗣因楊宛真聯絡不到黃建文,始悉受騙。    │      │        │                │
├──┼────┼────────────────────────┼───┼────┼────────┤
│ 3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馬姿蓉│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0日17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35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馬姿蓉│      │        │                │
│    │(九)    │,佯稱可代購日本曼秀雷敦隔離霜,致馬姿蓉誤信為真│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0日21時56分, │      │        │                │
│    │        │匯款2,000元至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 │      │        │                │
│    │        │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      │        │                │
│    │        │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1日9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      │        │                │
│    │        │口的7-11超商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      │        │                │
│    │        │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馬姿蓉未收到貨品,始悉│      │        │                │
│    │        │受騙。                                          │      │        │                │
│    │        │                                                │      │        │                │
├──┼────┼────────────────────────┼───┼────┼────────┤
│ 4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洪暉堡│4,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0日13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50分許,分別以IP位址「218.28.188.230」及「202.│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102.72.38」,以「wuja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 │      │        │                │
│    │(九)    │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洪暉堡,佯稱可於美國代購球棒,│      │        │                │
│    │        │致洪暉堡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 │      │        │                │
│    │        │月10日21時,借用余囿霖之帳戶轉帳匯款4,000元至前 │      │        │                │
│    │        │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      │        │                │
│    │        │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      │        │                │
│    │        │3月11日9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商前,│      │        │                │
│    │        │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      │        │                │
│    │        │建文。嗣因洪暉堡於臺大批踢踢網站發現黃建文所使用│      │        │                │
│    │        │之帳號遭檢舉,始悉受騙。                        │      │        │                │
├──┼────┼────────────────────────┼───┼────┼────────┤
│ 5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俊丞│8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1日8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許,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陳俊丞,│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佯稱販售二手電腦記憶體,致陳俊丞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九)    │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1日8時,匯款800元至前 │      │        │                │
│    │        │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      │        │                │
│    │        │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      │        │                │
│    │        │3月11日9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商前,│      │        │                │
│    │        │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      │        │                │
│    │        │建文。嗣因陳俊丞未收到貨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6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翁嘉佑│2,4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0日14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29分許,分別以IP位址「218.28.188.230」及「202.│      │        │算壹日。        │
│    │書如附表│102.72.38」,以「wuja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 │      │        │                │
│    │二(九)  │站,並寄發站內信與翁嘉佑,佯稱可代購免稅商店香菸│      │        │                │
│    │        │,致翁嘉佑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      │        │                │
│    │        │3月11日9時47分,匯款2,400元至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 │      │        │                │
│    │        │,黃建文則以電話及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蘇育嫻,│      │        │                │
│    │        │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1日14 │      │        │                │
│    │        │時40分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商前,將自│      │        │                │
│    │        │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      │        │                │
│    │        │。嗣因翁嘉佑於臺大批踢踢網站發現有網友指證遭詐騙│      │        │                │
│    │        │,始悉受騙。                                    │      │        │                │
├──┼────┼────────────────────────┼───┼────┼────────┤
│ 7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高澤威│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1日12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24分許,分別以IP位址「218.28.188.230」及「202.│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102.72.38」,以「wuja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 │      │        │                │
│    │(九)    │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高澤威,佯稱販售SAMSUNG-F609亞│      │        │                │
│    │        │太機,致高澤威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      │        │                │
│    │        │99年3月11日15時,匯款2,000元至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      │        │                │
│    │        │,黃建文則以電話及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蘇育嫻,│      │        │                │
│    │        │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1日14 │      │        │                │
│    │        │時40分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商前,將自│      │        │                │
│    │        │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      │        │                │
│    │        │。嗣因高澤威未收到貨品,始悉受騙。              │      │        │                │
├──┼────┼────────────────────────┼───┼────┼────────┤
│ 8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徐乃苓│3,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0日21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時37分許,分別以IP位址「218.28.188.230」及「202.│      │        │算壹日。        │
│    │追加起訴│102.72.38」,以「wuja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 │      │        │                │
│    │書附表二│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徐乃苓,佯稱販售婦產科用書,致│      │        │                │
│    │(九)    │徐乃苓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 │      │        │                │
│    │        │12日8時16分(起訴書誤載為99年3月12日8時18分,業 │      │        │                │
│    │        │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3,000元至前開蘇育嫻之帳 │      │        │                │
│    │        │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蘇育嫻,不│      │        │                │
│    │        │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2日15時 │      │        │                │
│    │        │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商前,將自其帳戶│      │        │                │
│    │        │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      │        │                │
│    │        │徐乃苓瀏覽相關詐騙文章,始悉受騙。              │      │        │                │
├──┼────┼────────────────────────┼───┼────┼────────┤
│ 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曾佛賜│1,1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2日10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47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曾佛賜│      │        │                │
│    │(九)    │,佯稱販售噴射G5-150-KAO機車回壓排氣管,致曾佛賜│      │        │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2日13 │      │        │                │
│    │        │時20分(起訴書漏列時間,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      │        │                │
│    │        │款1,100元至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即 │      │        │                │
│    │        │時通傳送訊息連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      │        │                │
│    │        │之指示,於99年3月12日15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 │      │        │                │
│    │        │口的7-11超商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      │        │                │
│    │        │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曾佛賜撥打賣家電話,非│      │        │                │
│    │        │賣家所接,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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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吳祐丞│1,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2日12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34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吳祐丞│      │        │                │
│    │(九)    │,佯稱販售A-LIN演唱會門票2張,致吳祐丞誤信為真而│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2日14時30分(起 │      │        │                │
│    │        │訴書漏列時間,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1,000元 │      │        │                │
│    │        │至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      │        │                │
│    │        │息連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      │        │                │
│    │        │99 年3月12日15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      │        │                │
│    │        │商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      │        │                │
│    │        │房客黃建文。嗣因吳祐丞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
│ 1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洪桂慧│4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2日12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43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洪桂慧│      │        │                │
│    │(九)    │,佯稱販售龍之家族演唱會門票1張,致洪桂慧誤信為 │      │        │                │
│    │        │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2日13時27分 │      │        │                │
│    │        │,匯款450元至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雅虎 │      │        │                │
│    │        │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      │        │                │
│    │        │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2日15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 │      │        │                │
│    │        │路口的7-11超商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      │        │                │
│    │        │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洪桂慧經友人告知,始│      │        │                │
│    │        │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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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淑涵│2,3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1日22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48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張淑涵│      │        │                │
│    │(九)    │,佯稱販售書籍,致張淑涵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其指示,於99年3月12日20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99年3│      │        │                │
│    │        │月13日,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2,300元至前開 │      │        │                │
│    │        │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電話及雅虎即時通傳送訊│      │        │                │
│    │        │息連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      │        │                │
│    │        │99 年3月13日14時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口的7-11超│      │        │                │
│    │        │商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      │        │                │
│    │        │房客黃建文。嗣因張淑涵聯絡賣家均無回應,始悉受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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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俊良│3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所示蘇育嫻之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1日23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5分許,以「wuja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並寄發站內信與陳俊良,佯稱販售書籍,致陳俊良誤信│      │        │                │
│    │(九)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3日11時許 │      │        │                │
│    │        │,匯款300元至前開蘇育嫻之帳戶內,黃建文則以電話 │      │        │                │
│    │        │及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蘇育嫻,不知情之蘇育嫻遂│      │        │                │
│    │        │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3日14時於臺南市○○路 │      │        │                │
│    │        │與海安路口的7-11超商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      │        │                │
│    │        │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陳俊良未收到貨│      │        │                │
│    │        │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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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王靖雯│1,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4月9日10時40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以帳號「[email protected]」(Mr.G)登入MSN │      │        │月,如易科罰金,│
│    │        │,並傳送訊息與蔡長霖,佯稱承租房屋欲交付租金予房│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東及購買小家電,徵求幫忙交付房租及購買小家電費用│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者,需由跑腿者提供帳戶號碼,再由其將房租及價金匯│      │        │                │
│    │(六)    │入該帳戶內,應徵者則於提領後於指定時、地交予其所│      │        │                │
│    │        │稱之房東,應徵者則可從中獲取150元之跑腿費云云, │      │        │                │
│    │        │並於同年月14日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蔡長霖取得其所有│      │        │                │
│    │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4日11 │      │        │                │
│    │        │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4日11時50分,業據 │      │        │                │
│    │        │檢察官當庭更正),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      │        │                │
│    │        │「Angeryfox」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 │      │        │                │
│    │        │內信與王靖雯,佯稱販售民事訴訟法函授,致王靖雯誤│      │        │                │
│    │        │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5日13時 │      │        │                │
│    │        │,匯款1,600元至前開蔡長霖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 │      │        │                │
│    │        │14時49分許,以MSN「[email protected]」(Mr.│      │        │                │
│    │        │G)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蔡長霖,不知情之蔡長霖遂依 │      │        │                │
│    │        │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15日15時30分許至臺南市歸 │      │        │                │
│    │        │仁區○○路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店前,將自其帳│      │        │                │
│    │        │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      │        │                │
│    │        │因王靖雯未收到貨品,始悉受騙。                  │      │        │                │
├──┼────┼────────────────────────┼───┼────┼────────┤
│ 15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俊昇│4,3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14所示之蔡長霖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4日12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59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陳俊昇│      │        │                │
│    │(六)    │,佯稱販售leemee-No.7訊號線,致陳俊昇誤信為真而 │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4日14時43分,匯 │      │        │                │
│    │        │款4,350元至前開蔡長霖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6時 │      │        │                │
│    │        │4分許,以MSN「[email protected]」(Mr.G)帳│      │        │                │
│    │        │號之雇主身分連絡蔡長霖,不知情之蔡長霖遂依黃建文│      │        │                │
│    │        │之指示,於99年4月14日16時30分許至臺南市歸仁區太 │      │        │                │
│    │        │子路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店前,將自其帳戶所提│      │        │                │
│    │        │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陳俊│      │        │                │
│    │        │昇未收到貨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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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怡德│1,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14所示之蔡長霖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0日19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4日23時13分,業據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檢察官當庭更正),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      │        │                │
│    │(六)    │「Angeryfox」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 │      │        │                │
│    │        │內信與林怡德,佯稱販售X-BOX遊戲主機120G硬碟,致 │      │        │                │
│    │        │林怡德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 │      │        │                │
│    │        │15 日12時34分,匯款1,600元至前開蔡長霖之帳戶內,│      │        │                │
│    │        │黃建文於同日14時49分許,以MSN「wu_jack_wu@hotmai│      │        │                │
│    │        │l.com」(Mr.G)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蔡長霖,不知情 │      │        │                │
│    │        │之蔡長霖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15日15時30分 │      │        │                │
│    │        │許至臺南市○○區○○路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店│      │        │                │
│    │        │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      │        │                │
│    │        │客黃建文。嗣因林怡德於臺大批踢踢網站看到電信警察│      │        │                │
│    │        │所貼之詐騙警示文,始悉受騙。                    │      │        │                │
├──┼────┼────────────────────────┼───┼────┼────────┤
│ 17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翔  │1,9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14所示之蔡長霖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5日11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51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張翔,│      │        │                │
│    │(六)    │佯稱販售黃玉郎射雕英雄傳及神雕俠侶漫畫1套,致張 │      │        │                │
│    │        │翔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5日 │      │        │                │
│    │        │14 時12分,以女友洪欣怡之帳戶匯款1,900元至前開蔡│      │        │                │
│    │        │長霖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4時49分許,以MSN「wu_│      │        │                │
│    │        │[email protected]」(Mr.G)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 │      │        │                │
│    │        │蔡長霖,不知情之蔡長霖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 │      │        │                │
│    │        │月15日15時30分許至臺南市○○區○○路與大廟一街口│      │        │                │
│    │        │茶之魔手飲料店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      │        │                │
│    │        │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張翔未收到貨品,始悉│      │        │                │
│    │        │受騙。                                          │      │        │                │
├──┼────┼────────────────────────┼───┼────┼────────┤
│ 18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夏國蓉│1,6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14所示之蔡長霖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3日21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時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5日16時00分許,業 │      │        │算壹日。        │
│    │追加起訴│據檢察官當庭更正),以IP位址「67.177.248.202」,│      │        │                │
│    │書附表二│以「Angeryfox」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 │      │        │                │
│    │(六)    │站內信與夏國蓉,佯稱販售波西地劇團《凡尼亞舅舅》│      │        │                │
│    │        │劇票2張,致夏國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 │      │        │                │
│    │        │,於99年4月16日20時46分,以友人曾昭人之帳戶匯款 │      │        │                │
│    │        │1,650元至前開蔡長霖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21時23 │      │        │                │
│    │        │分許,以MSN「[email protected]」(Mr.G)帳 │      │        │                │
│    │        │號之雇主身分連絡蔡長霖,不知情之蔡長霖遂依黃建文│      │        │                │
│    │        │之指示,於99年4月16日2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      │        │                │
│    │        │18日9時30分)至臺南市○○區○○路與大廟一街口茶 │      │        │                │
│    │        │之魔手飲料店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      │        │                │
│    │        │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夏國蓉未收到劇票,始悉│      │        │                │
│    │        │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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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廖仲豪│5,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14所示之蔡長霖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3日21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6日20時33分,業據 │      │        │算壹日。        │
│    │追加起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      │        │                │
│    │書附表二│「wuja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      │        │                │
│    │(六)    │與廖仲豪,佯稱販售澳門至台北長榮機票1張,致廖仲 │      │        │                │
│    │        │豪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6日 │      │        │                │
│    │        │21時09分,匯款5,000元至前開蔡長霖之帳戶內,黃建 │      │        │                │
│    │        │文於同日21時23分許,以MSN「wu_jack_wu@hotmail.  │      │        │                │
│    │        │com」(Mr.G)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蔡長霖,不知情之 │      │        │                │
│    │        │蔡長霖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16日22時許(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7日12時10分,業據檢察官當庭更 │      │        │                │
│    │        │正)至臺南市○○區○○路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      │        │                │
│    │        │店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      │        │                │
│    │        │房客黃建文。嗣因廖仲豪未收到機票及瀏覽相關詐騙文│      │        │                │
│    │        │章,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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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謝佳玉│1,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14所示之蔡長霖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6日16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許,以「wuja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發站內信與謝佳玉,佯稱販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1張, │      │        │                │
│    │(六)    │致謝佳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 │      │        │                │
│    │        │月17日17時4分(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7日17時5分, │      │        │                │
│    │        │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1,600元至前開蔡長霖之 │      │        │                │
│    │        │帳戶內,黃建文於翌日8時30分許,以電話(未顯示號 │      │        │                │
│    │        │碼)連絡蔡長霖,不知情之蔡長霖遂依黃建文之指示,│      │        │                │
│    │        │於99年4月18日9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8日9│      │        │                │
│    │        │時00分,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至臺南市○○區○○路│      │        │                │
│    │        │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店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      │        │                │
│    │        │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謝佳玉瀏│      │        │                │
│    │        │覽相關詐騙文章,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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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夏天崗│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3月13日11時,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帳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號「[email protected]」(小吳)登入雅虎即時│      │        │月,如易科罰金,│
│    │        │通(起訴書誤載為MSN即時通),並傳送訊息與江怡靜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佯稱要徵求工讀生幫忙學苑學生買書、寄書、看租屋│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並需由應徵者提供帳戶號碼,以便將買書及租屋之款│      │        │                │
│    │(七)    │項匯入,應徵者則於提領後於指定時、地交予其所稱之│      │        │                │
│    │        │房客,應徵者每趟可獲得薪資500元。自欲應徵之不知 │      │        │                │
│    │        │情的江怡靜取得其父親江東勉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其│      │        │                │
│    │        │乾媽李宜蓁所有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      │        │                │
│    │        │行000000000018號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6日14 │      │        │                │
│    │        │時19分許,以「smallKK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      │        │                │
│    │        │,並寄發站內信與夏天崗,佯稱可代購法國商品,致夏│      │        │                │
│    │        │天崗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6 │      │        │                │
│    │        │日2時許,匯款500元至前開江東勉之郵局帳戶內,黃建│      │        │                │
│    │        │文於同日15時18分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江怡靜,│      │        │                │
│    │        │不知情之江怡靜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6日16 │      │        │                │
│    │        │時40分許於臺南市○○路與成功路路口的不老莊藥膳香│      │        │                │
│    │        │腸店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      │        │                │
│    │        │房客之黃建文。嗣因夏天崗未收到貨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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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趙子慧│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1所示之江怡靜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6日15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時47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smallKK│      │        │算壹日。        │
│    │追加起訴│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趙 │      │        │                │
│    │書附表二│子慧,佯稱販售資訊科技與教學應用書籍,致趙子慧誤│      │        │                │
│    │(七)    │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7日8時23│      │        │                │
│    │        │分許,匯款500元至前開李宜蓁之大眾銀行帳戶內,黃 │      │        │                │
│    │        │建文於同日11時30分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江怡靜│      │        │                │
│    │        │,不知情之江怡靜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7日 │      │        │                │
│    │        │12時15分許於臺南市○○路上郵局,將該筆款項匯入熊│      │        │                │
│    │        │定山之帳戶內,再由熊定山於99年3月17日13時30分於 │      │        │                │
│    │        │臺南市○○路與西門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交付與黃建文│      │        │                │
│    │        │。嗣因趙子慧瀏覽檢舉詐騙文章後,始悉受騙。      │      │        │                │
├──┼────┼────────────────────────┼───┼────┼────────┤
│ 23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莊喬婷│1,2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1所示之江怡靜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6日9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36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smallKKK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莊喬│      │        │                │
│    │(七)    │婷,佯稱販售哈姆雷特舞台劇門票,致莊喬婷誤信為真│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7日8時50分許,│      │        │                │
│    │        │匯款1,200元至前開李宜蓁之大眾銀行帳戶內,黃建文 │      │        │                │
│    │        │於同日11時30分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江怡靜,不│      │        │                │
│    │        │知情之江怡靜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7日12時 │      │        │                │
│    │        │15分許於臺南市○○路上郵局,將該筆款項匯入熊定山│      │        │                │
│    │        │之帳戶內,再由熊定山於99年3月17日13時30分於臺南 │      │        │                │
│    │        │市○○路與西門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交付與黃建文。嗣│      │        │                │
│    │        │因莊喬婷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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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寅  │1,2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3月15日12時48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以帳號「[email protected]」(老吳)登入  │      │        │月,如易科罰金,│
│    │        │MSN,並傳送訊息與葉建民,佯稱要徵求工讀生幫忙學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生買書、寄書、看租屋,並需由應徵者提供帳戶號碼,│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以便將買書及租屋之款項匯入,應徵者則於提領後於指│      │        │                │
│    │(八)    │定時、地交予其所稱之房客,應徵者每趟可獲得薪資  │      │        │                │
│    │        │500元。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葉建民取得其所有之中華 │      │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茄萣郵局(起訴書誤載為茄定郵│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5日13 │      │        │                │
│    │        │時14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yamayam│      │        │                │
│    │        │ada」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 │      │        │                │
│    │        │張寅,佯稱販售高考統計類書籍,致張寅誤信為真而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5日14時19分許,匯 │      │        │                │
│    │        │款1,200元至前開葉建民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6時9│      │        │                │
│    │        │分以電話連絡葉建民,不知情之葉建民遂依黃建文之指│      │        │                │
│    │        │示,於99年3月15日16時19分許於灣裡郵局,將匯入其 │      │        │                │
│    │        │帳戶之款項轉匯入江怡靜之帳戶內,再由江怡靜於99年│      │        │                │
│    │        │3月15日16時40分於臺南市○○路與西門路口之全家便 │      │        │                │
│    │        │利商店交付與黃建文。嗣因張寅瀏覽相關詐騙文章,始│      │        │                │
│    │        │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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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莊芝茜│2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4所示之葉建民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5日13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17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yamayam│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ada」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莊 │      │        │                │
│    │(八)    │芝茜,佯稱販售王世宗-現代世界的形成書籍,致莊芝 │      │        │                │
│    │        │茜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5 日│      │        │                │
│    │        │16時,匯款200元至前開葉建民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 │      │        │                │
│    │        │日16時9分以電話連絡葉建民,不知情之葉建民遂依黃 │      │        │                │
│    │        │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5日16時19分許於灣裡郵局, │      │        │                │
│    │        │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轉匯入江怡靜之帳戶內,再由江怡│      │        │                │
│    │        │靜將該筆款項提領後,於99年3月15日16時40分於臺南 │      │        │                │
│    │        │市○○路與西門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交付與黃建文。嗣│      │        │                │
│    │        │因莊芝茜未收到貨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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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李思萱│1,8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4月6日11時52分,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IP位址「218.28.188.231」以帳號「wujack」登入臺灣│      │        │月,如易科罰金,│
│    │        │大學批踢踢實業坊PTT PART-TIME版(起訴書誤載為PTT│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E版,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並刊登「徵臺南永康代 │      │        │算壹日。        │
│    │追加起訴│人尋屋」之訊息,嗣不知情之簡培倫瀏覽該訊息後,即│      │        │                │
│    │書附表二│以MSN傳送訊息與黃建文,黃建文則佯稱承租房屋,欲 │      │        │                │
│    │(十二)  │交付租金予房東,徵求幫忙交付房租者,並需由跑腿者│      │        │                │
│    │        │提供帳戶號碼,再由其將房租匯入該帳戶內,應徵者則│      │        │                │
│    │        │於提領後於指定時、地交予其所稱之房東,應徵者則可│      │        │                │
│    │        │從中獲取500元之跑腿費。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簡培倫 │      │        │                │
│    │        │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市○○路郵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6日12時│      │        │                │
│    │        │19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  │      │        │                │
│    │        │fox」(起訴書誤載為angeryfox,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李思萱│      │        │                │
│    │        │,佯稱販售費玉清演唱會門票2張,致李思萱誤信為真 │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6日13時26分,匯│      │        │                │
│    │        │款1,800元至前開簡培倫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5時 │      │        │                │
│    │        │25 分許,以「wu_jack_ [email protected]」(掃墓還要│      │        │                │
│    │        │出差)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簡培倫,不知情之簡培倫遂│      │        │                │
│    │        │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6日15時55分許至臺南市永│      │        │                │
│    │        │康區○○路283號(帝一嘉海鮮樓)招牌前面,將自其 │      │        │                │
│    │        │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      │        │                │
│    │        │嗣因李思萱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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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峻羽│2,4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6所示之簡培倫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6日12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59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fox」(起訴書誤載為angeryfox,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十二)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販售庾澄慶演唱│      │        │                │
│    │        │會門票3張,嗣林峻羽瀏覽該訊息後,即以站內信與黃 │      │        │                │
│    │        │建文聯絡,致林峻羽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      │        │                │
│    │        │,於99年4月6日,匯款2,400元至前開簡培倫之帳戶內 │      │        │                │
│    │        │,黃建文於同日15時25分許,以「wu_jack_wu@hotmail│      │        │                │
│    │        │.com」(掃墓還要出差)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簡培倫,│      │        │                │
│    │        │不知情之簡培倫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6日15時│      │        │                │
│    │        │55分至臺南市○○區○○路283號(帝一嘉海鮮樓)招 │      │        │                │
│    │        │牌前面,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      │        │                │
│    │        │之房客黃建文。嗣因林峻羽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
│ 28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溫沛華│1,3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6所示之簡培倫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6日,以│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 fox」(起訴│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書誤載為angeryfox,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帳號登入 │      │        │                │
│    │(十二)  │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溫沛華,佯稱販售│      │        │                │
│    │        │明治膠原蛋白,致溫沛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      │        │                │
│    │        │指示,於99年4月6日15時1分許,以男友楊明翰之帳戶 │      │        │                │
│    │        │匯款1,300元至前開簡培倫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5 │      │        │                │
│    │        │時25分許,以「wu_jack_ wu@hot mail.com」(掃墓還│      │        │                │
│    │        │要出差)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簡培倫,不知情之簡培倫│      │        │                │
│    │        │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6日15時55分至臺南市永│      │        │                │
│    │        │康區○○路283號(帝一嘉海鮮樓)招牌前面,將自其 │      │        │                │
│    │        │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      │        │                │
│    │        │嗣因溫沛華撥打賣家所留電話,非賣家所接,始悉受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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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劉妍伶│3,2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6所示之簡培倫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6日13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37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fox」(起訴書誤載為angeryfox,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十二)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劉妍伶│      │        │                │
│    │        │,佯稱販售費玉清演唱會門票2張,致劉妍伶誤信為真 │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6日15時13分許,│      │        │                │
│    │        │匯款3,200元至前開簡培倫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5 │      │        │                │
│    │        │時25分許,以「wu_jack_ [email protected]」(掃墓還 │      │        │                │
│    │        │要出差)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簡培倫,不知情之簡培倫│      │        │                │
│    │        │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6日15時55分許至臺南市│      │        │                │
│    │        │永康區○○路283號(帝一嘉海鮮樓)招牌前面,將自 │      │        │                │
│    │        │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      │        │                │
│    │        │。嗣因劉妍伶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
│ 30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黃郁芬│2,4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6所示之簡培倫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6日13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4分許,以「Angeryfox」(起訴書誤載為angeryfox,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      │        │                │
│    │(十二)  │刊登販售庾澄慶演唱會門票2張,嗣黃郁芬瀏覽該訊息 │      │        │                │
│    │        │後,即以站內信與黃建文聯絡,致黃郁芬誤信為真而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6日20時許,匯款2,40│      │        │                │
│    │        │0元至前開簡培倫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20時26分許 │      │        │                │
│    │        │,以「wu_jack_wu@hot mail.com」(掃墓還要出差) │      │        │                │
│    │        │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簡培倫,不知情之簡培倫遂依黃建│      │        │                │
│    │        │文之指示,於99年4月6日21時40分許至臺南市永康區中│      │        │                │
│    │        │華路283號(帝一嘉海鮮樓)招牌前面,將自其帳戶所 │      │        │                │
│    │        │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黃│      │        │                │
│    │        │郁芬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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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沈泯言│2,4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6所示之簡培倫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6日13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11分許,以「Angeryfox」(起訴書誤載為angeryfox,│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      │        │                │
│    │(十二)  │刊登販售庾澄慶演唱會門票2張,嗣沈泯言瀏覽該訊息 │      │        │                │
│    │        │後,即以站內信與黃建文聯絡,致沈泯言誤信為真而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6日21時20分許(起訴│      │        │                │
│    │        │書誤載為99年4月6日21時20分,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        │,匯款2,400元至前開簡培倫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 │      │        │                │
│    │        │20 時26分許,以「wu_jack_wu@hot mail.com」(掃墓│      │        │                │
│    │        │還要出差)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簡培倫,不知情之簡培│      │        │                │
│    │        │倫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6日21時40分許至臺南│      │        │                │
│    │        │市○○區○○路283號(帝一嘉海鮮樓)招牌前面,將 │      │        │                │
│    │        │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之房客黃建│      │        │                │
│    │        │文。嗣因黃建文遲未回應,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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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祐瑱│1,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26所示之簡培倫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6日12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17分許,以「Angeryfox」(起訴書誤載為angeryfox,│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      │        │                │
│    │(十二)  │寄發站內信與張祐瑱,佯稱販售RichardMarx演唱會門 │      │        │                │
│    │        │票2張,致張祐瑱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 │      │        │                │
│    │        │於99 年4月6日21時48分許,匯款1,600元至前開簡培倫│      │        │                │
│    │        │之帳戶內,而黃建文於同日21時22分許,以「wu_jack_│      │        │                │
│    │        │[email protected]」(掃墓還要出差)帳號之雇主身分連│      │        │                │
│    │        │絡簡培倫,告知此筆匯款為跑腿之薪資。嗣因張祐瑱撥│      │        │                │
│    │        │打賣家所留電話,非賣家所接,始悉受騙。          │      │        │                │
├──┼────┼────────────────────────┼───┼────┼────────┤
│ 33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洪仁川│2,9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2月26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帳號「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6號     │[email protected](起訴書誤載為cmwang@hotmai│      │        │月,如易科罰金,│
│    │        │l.com)」(老王)登入MSN,並傳送訊息與何易峯,佯│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稱要徵求幫忙跑腿買遊戲點數卡,需由跑腿者提供帳戶│      │        │算壹日。        │
│    │追加起訴│號碼,以便將相關費用匯入,並可從中獲取時薪300元 │      │        │                │
│    │書附表二│之薪資,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何易峯取得其所有之玉山│      │        │                │
│    │(十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 │      │        │                │
│    │        │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2月26日9時│      │        │                │
│    │        │55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changsh」│      │        │                │
│    │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洪仁川,│      │        │                │
│    │        │佯稱販售電腦零件,致洪仁川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其指示,於99年2月26日15時21分,匯款2,900元至前│      │        │                │
│    │        │開何易峯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3時許,以「cmwang│      │        │                │
│    │        │@hotmail.com」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何易峯,不知情之│      │        │                │
│    │        │何易峯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2月26日16時30分至 │      │        │                │
│    │        │新北市○○區○○路與自強路口附近,將匯入其帳戶之│      │        │                │
│    │        │款項交與假扮賣點數卡之黃建文。嗣因洪仁川匯款後,│      │        │                │
│    │        │黃建文均未回應,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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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家賢│2,1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3所示之何易峯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6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2月26日10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18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changsh│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林家賢│      │        │                │
│    │(十四)  │,佯稱販售電腦零件,致林家賢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其指示,於99年2月26日12時35分(起訴書漏未記 │      │        │                │
│    │        │載時間,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2,100元至前開 │      │        │                │
│    │        │何易峯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3時許,以「cmwang@h│      │        │                │
│    │        │otmail.com」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何易峯,不知情之何│      │        │                │
│    │        │易峯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2月26日16時30分至新 │      │        │                │
│    │        │北市○○區○○路與自強路口附近,將匯入其帳戶之款│      │        │                │
│    │        │項交與假扮賣點數卡之黃建文。嗣因林家賢撥打賣家電│      │        │                │
│    │        │話,並非賣家本人,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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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曾心怡│1,4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3所示之何易峯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6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2月26日9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2月26日9時39分,業據檢察│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官當庭更正),以IP位址「202.102.72.38」,以「cha│      │        │                │
│    │(十四)  │ngsh」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曾│      │        │                │
│    │        │心怡,佯稱販售李玟演唱會門票2張,致曾心怡誤信為 │      │        │                │
│    │        │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2月26日11時許, │      │        │                │
│    │        │匯款1,400元至前開何易峯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3 │      │        │                │
│    │        │時許,以「[email protected]」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      │        │                │
│    │        │何易峯,不知情之何易峯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 年2│      │        │                │
│    │        │月26日16時30分至新北市○○區○○路與自強路口附近│      │        │                │
│    │        │,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交與假扮賣點數卡之黃建文。嗣│      │        │                │
│    │        │因曾心怡匯款後,黃建文均未回應,始悉受騙。      │      │        │                │
├──┼────┼────────────────────────┼───┼────┼────────┤
│ 36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誼芳│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4月10日17時49分,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8號     │以帳號「[email protected]」(掃墓還要出差)│      │        │月,如易科罰金,│
│    │        │登入MSN,並傳送訊息與蘇小涵,佯稱承租房屋欲交付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租金予房東,欲徵求幫忙交付房租者,需由跑腿者提供│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戶號碼,再由其將房租匯入該帳戶內,應徵者則於提│      │        │                │
│    │(十)    │領後於指定時、地交予其所稱之房東,應徵者則可從中│      │        │                │
│    │        │獲取1000元之跑腿費。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蘇小涵取得│      │        │                │
│    │        │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灣裡郵局帳號0031│      │        │                │
│    │        │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0日18 │      │        │                │
│    │        │時24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      │        │                │
│    │        │fox」(起訴書誤載為angeryfox,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陳誼芳│      │        │                │
│    │        │,佯稱可刷卡代訂房,致陳誼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0日18時56分,以友人林尚威 │      │        │                │
│    │        │之帳戶匯款500元至前開蘇小涵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 │      │        │                │
│    │        │日22時30分,以「[email protected]」帳號之雇│      │        │                │
│    │        │主身分連絡蘇小涵,不知情之蘇小涵遂依黃建文之指示│      │        │                │
│    │        │,於99年4月10日22時30分許至臺南市○○路孔廟大門 │      │        │                │
│    │        │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500元交與假扮房東兒子之 │      │        │                │
│    │        │黃建文。嗣因陳誼芳於臺大批踢踢網站看到有人告知黃│      │        │                │
│    │        │建文有詐騙行為,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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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永薇│1,1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6所示之蘇小涵帳戶。                      │      │(尚未交│罪,未遂,處有期│
│    │8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付)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0日12 │      │        │罰金,以新台幣壹│
│    │追加起訴│時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wujack」帳│      │        │仟元折算壹日。  │
│    │書附表二│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張永薇,佯│      │        │                │
│    │(十)    │稱販售舞台劇門票,致張永薇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2日15時12分及16分,分別請友 │      │        │                │
│    │        │人張淑晴代為匯款700元及400元至前開蘇小涵之帳戶內│      │        │                │
│    │        │,但蘇小涵尚未及將前揭款項交付與黃建文而未遂。嗣│      │        │                │
│    │        │因張永薇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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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李瑞騏│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6所示之蘇小涵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8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0日15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10日21時許),以IP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fox」(起訴書 │      │        │                │
│    │(十)    │誤載為angeryfox,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帳號登入至 │      │        │                │
│    │        │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李瑞騏,佯稱可代為│      │        │                │
│    │        │購買機器人喇叭,致李瑞騏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其指示,於99年4月11日21時,匯款2,000元至前開蘇小│      │        │                │
│    │        │涵之帳戶內,黃建文於翌日10時30分,以雇主身分電話│      │        │                │
│    │        │(無顯示號碼)連絡蘇小涵,不知情之蘇小涵遂依黃建│      │        │                │
│    │        │文之指示,於99年4月12日10時30分至臺南市仁德區二 │      │        │                │
│    │        │仁路與保安路口,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2,000元交與 │      │        │                │
│    │        │假扮房東兒子之黃建文。嗣因黃建文均未和李瑞騏聯絡│      │        │                │
│    │        │,李瑞騏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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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連偉倫│1,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黃建文於99年3月17日12時48分,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9號     │,在跑腿幫網站刊登「徵全臺各地幫忙送東西」之訊息│      │        │月,如易科罰金,│
│    │        │,嗣不知情的熊定山瀏覽後,即與帳號「wu_jack_wu@h│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otmail.com」黃建文假扮之雇主聯絡,黃建文佯稱要徵│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求幫忙交租金給房東之工讀生,須由應徵者提供帳戶號│      │        │                │
│    │(十一)  │碼,再由其將房租匯入該帳號內,應徵者則於提領後於│      │        │                │
│    │        │指定時、地交予其所稱之房東,應徵者則可從中獲取跑│      │        │                │
│    │        │腿費。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熊定山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      │        │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新莊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7日18 │      │        │                │
│    │        │時13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smallKK│      │        │                │
│    │        │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連偉 │      │        │                │
│    │        │倫,佯稱販售函授課程,致連偉倫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7日19時36分,匯款1,500元│      │        │                │
│    │        │至前開熊定山之帳戶內,嗣黃建文分別於同日及翌日,│      │        │                │
│    │        │以「[email protected]」帳號雇主身分連絡熊定│      │        │                │
│    │        │山,不知情之熊定山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8 │      │        │                │
│    │        │日至19日間,至臺南市○○區○○路與西門路路口之全│      │        │                │
│    │        │家便利商店,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之黃建│      │        │                │
│    │        │文。嗣因連偉倫未收到函授教材,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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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哲安│3,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9所示之熊定山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9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7日18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16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smallK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陳哲 │      │        │                │
│    │(十一)  │安,佯稱販售SCJP考試卷,致陳哲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7日19時40分,以友人佐 │      │        │                │
│    │        │藤大輔之帳戶匯款3,000元至前開熊定山之帳戶內,嗣 │      │        │                │
│    │        │黃建文分別於同日及翌日,以「[email protected]│      │        │                │
│    │        │om」帳號雇主身分連絡熊定山,不知情之熊定山遂依黃│      │        │                │
│    │        │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8日至19日間,至臺南市中西 │      │        │                │
│    │        │區○○路與西門路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匯入其帳戶│      │        │                │
│    │        │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之黃建文。嗣因黃建文未與陳哲安│      │        │                │
│    │        │聯絡,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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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毓夫│2,4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9所示之熊定山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9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8日13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18分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smallK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陳毓 │      │        │                │
│    │(十一)  │夫,佯稱販售好自在樂團演唱會門票2張,致陳毓夫誤 │      │        │                │
│    │        │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8日14時 │      │        │                │
│    │        │15分,匯款2,450元至前開熊定山之帳戶內,嗣黃建文 │      │        │                │
│    │        │分別於同日及翌日,以「[email protected]」帳│      │        │                │
│    │        │號雇主身分連絡熊定山,不知情之熊定山遂依黃建文之│      │        │                │
│    │        │指示,於99年3月18日至19日間,至臺南市中西區民族 │      │        │                │
│    │        │路與西門路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      │        │                │
│    │        │交與假扮房東之黃建文。嗣因黃建文未與陳毓夫聯絡,│      │        │                │
│    │        │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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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李致德│2,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9所示之熊定山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9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7日17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smallKKK」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李致德,│      │        │                │
│    │(十一)  │佯稱販售長榮航空飛機里程數12,000里,致李致德誤信│      │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8日14時38 │      │        │                │
│    │        │分,匯款2,500元至前開熊定山之帳戶內,嗣黃建文分 │      │        │                │
│    │        │別於同日及翌日,以「[email protected]」帳號│      │        │                │
│    │        │雇主身分連絡熊定山,不知情之熊定山遂依黃建文之指│      │        │                │
│    │        │示,於99年3月18日至19日間,至臺南市○○區○○路 │      │        │                │
│    │        │與西門路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交│      │        │                │
│    │        │與假扮房東之黃建文。嗣李致德自行發覺情況有異,始│      │        │                │
│    │        │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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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吳俊賢│1,3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49│如編號39所示之熊定山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9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8日17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時許,以IP位址「202.102.72.38」,以「smallKKK」 │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吳俊賢,│      │        │                │
│    │(十一)  │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吳俊賢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8日14時46分,匯款1,300元至│      │        │                │
│    │        │前開熊定山之帳戶內,嗣黃建文分別於同日及翌日,以│      │        │                │
│    │        │「[email protected]」帳號雇主身分連絡熊定山│      │        │                │
│    │        │,不知情之熊定山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8日 │      │        │                │
│    │        │至19日間,至臺南市○○區○○路與西門路路口之全家│      │        │                │
│    │        │便利商店,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之黃建文│      │        │                │
│    │        │。嗣吳俊賢自行發覺情況有異,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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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楊千瑤│83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黃建文於99年3月8日12時47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0號     │以帳號「[email protected]」(小吳)登入雅虎│      │        │月,如易科罰金,│
│    │        │即時通(起訴書誤載為MSN即時通),並傳送訊息與李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明翰,佯稱其姪女要到臺南唸書,須找人幫忙交付房屋│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租金及購買上課書籍,需由跑腿者提供帳戶號碼,以便│      │        │                │
│    │(十三)  │將租金及購物款項匯入,應徵者則可從中獲取每小時  │      │        │                │
│    │        │130 元之薪資,並補貼每趟油資150至200元不等。自欲│      │        │                │
│    │        │應徵之不知情的李明翰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8日13時│      │        │                │
│    │        │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3月8日14時1分許,業經檢 │      │        │                │
│    │        │察官當庭更正),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      │        │                │
│    │        │yamayamada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 │      │        │                │
│    │        │內信與楊千瑤,佯稱販售大港演唱會門票1張,致楊千 │      │        │                │
│    │        │瑤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8日15│      │        │                │
│    │        │時,以友人陳姵心之帳戶匯款830元至前開李明翰之帳 │      │        │                │
│    │        │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7時23分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      │        │                │
│    │        │絡李明翰,不知情之李明翰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      │        │                │
│    │        │3月8日18時30 分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路口的諾貝 │      │        │                │
│    │        │爾藥局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      │        │                │
│    │        │託房客之黃建文。嗣因楊千瑤自行發覺,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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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林姿吟│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44所示之李明翰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0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8日14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49分許,以IP位址「211.21.221.24」,以「yamayamad│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a」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林姿 │      │        │                │
│    │(十三)  │吟,佯稱代買女性用品,致林姿吟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8日15時5分,匯款2,000元至│      │        │                │
│    │        │前開李明翰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7時23分以雅虎即│      │        │                │
│    │        │時通傳送訊息連絡李明翰,不知情之李明翰遂依黃建文│      │        │                │
│    │        │之指示,於99年3月8日18時30分於臺南市○○路與海安│      │        │                │
│    │        │路路口的諾貝爾藥局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      │        │                │
│    │        │與假扮房東委託房客之黃建文。嗣因林姿吟自行發覺,│      │        │                │
│    │        │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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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廖家宏│1,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44所示之李明翰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0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8日13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21分許,以IP位址「211.21.221.24」,以「yamayamad│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a」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廖家 │      │        │                │
│    │(十三)  │宏,佯稱販售遊戲光碟及點數卡,致廖家宏誤信為真而│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8日15時12分,匯款│      │        │                │
│    │        │1,500元至前開李明翰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7時23 │      │        │                │
│    │        │分以雅虎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李明翰,不知情之李明翰│      │        │                │
│    │        │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8日18時30分於臺南市成│      │        │                │
│    │        │功路與海安路路口的諾貝爾藥局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      │        │                │
│    │        │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房客之黃建文。嗣因黃建文│      │        │                │
│    │        │一直未與廖家宏聯絡,廖家宏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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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劉怡吟│2,0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44所示之李明翰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0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8日14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58分許,以IP位址「211.21.221.24」,以「yamayama │      │        │算壹日。        │
│    │追加起訴│da」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劉怡│      │        │                │
│    │書附表二│吟,佯稱販售洋裝4組,致劉怡吟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十三)  │,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8日20時10分,匯款2,000元 │      │        │                │
│    │        │至前開李明翰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9時55分以雅虎│      │        │                │
│    │        │即時通傳送訊息連絡李明翰,不知情之李明翰遂依黃建│      │        │                │
│    │        │文之指示,於99年3月8日21時至22時許於臺南市○○路│      │        │                │
│    │        │與海安路路口的諾貝爾藥局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      │        │                │
│    │        │款項交與假扮房東委託房客之黃建文。嗣因劉怡吟未收│      │        │                │
│    │        │到貨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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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邱思綺│3,2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44所示之李明翰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0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9日8時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46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yamayama│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da」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販售大港演唱│      │        │                │
│    │(十三)  │會門票4張之訊息,致邱思綺瀏覽該訊息後,誤信為真 │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9日9時30分,匯 │      │        │                │
│    │        │款3,250元至前開李明翰之帳戶內,嗣黃建文以雅虎即 │      │        │                │
│    │        │時通傳送訊息連絡李明翰,不知情之李明翰遂依黃建文│      │        │                │
│    │        │之指示,於99年3月9日10時30分許於臺南市○○路與海│      │        │                │
│    │        │安路路口的諾貝爾藥局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      │        │                │
│    │        │交與假扮房東委託房客之黃建文。嗣因黃建文未與邱思│      │        │                │
│    │        │綺聯繫,邱思綺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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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丁俊中│1,6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44所示之李明翰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0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9日17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帳號│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販售大港演唱會門票2 │      │        │                │
│    │(十三)  │張之訊息,致丁俊中瀏覽該訊息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9日18時17分許,匯款1,65│      │        │                │
│    │        │0元至前開李明翰之帳戶內,嗣黃建文以雅虎即時通傳 │      │        │                │
│    │        │送訊息連絡李明翰,不知情之李明翰遂依黃建文之指示│      │        │                │
│    │        │,於99年3月9日19時許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路口的│      │        │                │
│    │        │諾貝爾藥局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房│      │        │                │
│    │        │東委託房客之黃建文。嗣因丁俊中發現黃建文之IP位置│      │        │                │
│    │        │在海南島,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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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玉屏│1,6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44所示之李明翰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0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9日18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20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ck」│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販售大港演唱會門│      │        │                │
│    │(十三)  │票2張之訊息,致張玉屏瀏覽該訊息後,誤信為真而陷 │      │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9日18時30分,匯款1,│      │        │                │
│    │        │650元至前開李明翰之帳戶內,嗣黃建文以雅虎即時通 │      │        │                │
│    │        │傳送訊息連絡李明翰,不知情之李明翰遂依黃建文之指│      │        │                │
│    │        │示,於99年3月9日19時許於臺南市○○路與海安路路口│      │        │                │
│    │        │的諾貝爾藥局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款項交與假扮│      │        │                │
│    │        │房東委託房客之黃建文。嗣因張玉屏無法聯繫黃建文,│      │        │                │
│    │        │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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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陳亭伊│9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44所示之李明翰帳戶。                      │      │尚未交付│罪,未遂,處有期│
│    │0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8日18時│      │        │罰金,以新台幣壹│
│    │追加起訴│44分許,以「yamayamada」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      │        │仟元折算壹日。  │
│    │書附表二│,並寄發站內信與陳亭伊,佯稱可代購皮包,致陳亭伊│      │        │                │
│    │(十三)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9日21時│      │        │                │
│    │        │49分,匯款900元至前開李明翰之帳戶內,但李明翰尚 │      │        │                │
│    │        │未及將前揭款項交付與黃建文而未遂。嗣因黃建文未與│      │        │                │
│    │        │陳亭伊聯繫,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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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張晴焯│6,2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黃建文於99年4月9日12時13分,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1號     │帳號「[email protected]」(掃墓還要出差)登│      │        │月,如易科罰金,│
│    │        │入MSN,並傳送訊息與楊安淳,佯稱承租房屋欲交付租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金予房東,欲徵求幫忙交付房租者,需由跑腿者提供帳│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戶號碼,再由其將房租匯入該帳戶內,應徵者則於提領│      │        │                │
│    │(五)    │後於指定時、地交予其所稱之房東,應徵者則可從中獲│      │        │                │
│    │        │取400元之跑腿費。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楊安淳取得其 │      │        │                │
│    │        │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9日11時│      │        │                │
│    │        │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fox」 │      │        │                │
│    │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張晴焯,│      │        │                │
│    │        │佯稱販售PVD演唱會門票2張,致張晴焯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9日13時46分,分別匯款│      │        │                │
│    │        │3,000元、3,200元共計6,200元至前開楊安淳之帳戶內 │      │        │                │
│    │        │,黃建文於同日,以「[email protected]」帳號│      │        │                │
│    │        │之雇主身分透過MSN離線訊息及電話連絡楊安淳,不知 │      │        │                │
│    │        │情之楊安淳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9日20時30分│      │        │                │
│    │        │至臺南市○○區○○路59號之3第一銀行前,將自其帳 │      │        │                │
│    │        │戶所提領出之6,200元交與假扮房東所託付的房客之黃 │      │        │                │
│    │        │建文。嗣因張晴焯於臺大批踢踢網站看到該帳號疑似係│      │        │                │
│    │        │詐騙帳號,並經其它網友敘述,始悉受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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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9年度偵│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7日10時│賴昭宇│1,1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許前,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IP位址「202.102.72.38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2號     │」,以「changsh」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 │      │        │月,如易科罰金,│
│    │        │「因到臺南面試,忘記帶襯衫,故要請人幫忙到台南面│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交付款,其會於取貨時將貨款連同跑腿費用一併支付」│      │        │算壹日。        │
│    │書附表三│之不實訊息,致賴昭宇上網瀏覽該訊息後,即陷於錯誤│      │        │                │
│    │(一)    │,與黃建文聯絡並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7日12時│      │        │                │
│    │        │30分許,在臺南市○○路與民族路口全家便利商店前,│      │        │                │
│    │        │由其提領1100元現金,再由其男友莊荃與將現金交予佯│      │        │                │
│    │        │為襯衫賣家之黃建文,並帶回紫色條紋襯衫1件,然事 │      │        │                │
│    │        │後均未見到任何人前來領取該襯衫,賴昭宇始知受騙,│      │        │                │
│    │        │並受有財產損失1,100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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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吳俊泰│3,1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黃建文於99年4月4日22時46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結,│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3號     │至臺大踢批批網站並刊登要幫男友購買網路卡之訊息,│      │        │月,如易科罰金,│
│    │        │並留下連絡帳號「[email protected]」(老吳)│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掃墓還要出差),嗣不知情之林佳輝於翌日與黃建文│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於MSN上聯絡,黃建文向林佳輝表示,其現於關廟出差 │      │        │                │
│    │(四)    │,並請林佳輝代付臺南市區租套房之訂金,且願意給付│      │        │                │
│    │        │林佳輝薪資500元。自不知情的林佳輝取得其所有之合 │      │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      │        │                │
│    │        │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5日13時│      │        │                │
│    │        │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fox」 │      │        │                │
│    │        │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吳俊泰,│      │        │                │
│    │        │佯稱可代購白鳳堂ANA機上限定刷具,致吳俊泰誤信為 │      │        │                │
│    │        │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5日14時50分,│      │        │                │
│    │        │匯款3,100元至前開林佳輝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6 │      │        │                │
│    │        │時32分許,以「[email protected]」帳號之雇主│      │        │                │
│    │        │身分連絡林佳輝,不知情之林佳輝遂依黃建文之指示,│      │        │                │
│    │        │於99年4月5日17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3月10日 │      │        │                │
│    │        │18時,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至臺南市○○區○○路與│      │        │                │
│    │        │成功路口之85度C咖啡前,將自其帳戶所提領出之3,100│      │        │                │
│    │        │元交與假扮房東兒子之黃建文。嗣因吳俊泰未收到前述│      │        │                │
│    │        │刷具,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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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彭智成│2,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黃建文於99年4月6日12時41分,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IP位址「218.28.188.231」,帳號「wujack」登入臺大│      │        │月,如易科罰金,│
│    │        │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臺南永康-徵人當嚮導及代為尋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找租屋」之訊息,嗣不知情之張藝馨瀏覽該訊息後,即│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以站內信向黃建文應徵,並於99年4月8日13時30分以其│      │        │                │
│    │(一)    │MSN與帳號「[email protected]」(租屋-掃墓還│      │        │                │
│    │        │要出差)聯絡,黃建文則佯稱承租房屋,欲交付房屋訂│      │        │                │
│    │        │金予房東,徵求幫忙交付房租訂金者,並需由跑腿者提│      │        │                │
│    │        │供帳戶號碼,再由其將房租訂金及工資匯入該帳戶內,│      │        │                │
│    │        │應徵者則可從中獲取500元之跑腿費,自欲應徵之不知 │      │        │                │
│    │        │情的張藝馨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凹│      │        │                │
│    │        │仔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8日14時│      │        │                │
│    │        │15分許,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fo│      │        │                │
│    │        │x」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彭智 │      │        │                │
│    │        │成,佯稱販售CPU,致彭智成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        │依其指示,於99年4月8日14時40分,匯款2,600元至前 │      │        │                │
│    │        │開張藝馨之帳戶內,嗣黃建文於同日15時3分,以「wu_│      │        │                │
│    │        │[email protected]」(租屋-掃墓還要出差)帳號雇│      │        │                │
│    │        │主身分連絡張藝馨,不知情之張藝馨遂依黃建文之指示│      │        │                │
│    │        │,於99年4月8日15時30分許至臺南市○○區○○路283 │      │        │                │
│    │        │號(帝一嘉海鮮樓)前,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交與假扮│      │        │                │
│    │        │房東所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黃建文未與彭智成聯絡│      │        │                │
│    │        │,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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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古必尉│3,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55所示之張藝馨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4號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8日13時│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8日18時,業經檢察官當│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庭更正),以IP位址「218.28.188.231」,以「Angery│      │        │                │
│    │(一)    │fox」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古 │      │        │                │
│    │        │必尉,佯稱販售PORTER包,致古必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8日18時40分,匯款3,600 │      │        │                │
│    │        │元至前開張藝馨之帳戶內,嗣黃建文於同日18時39分,│      │        │                │
│    │        │以「[email protected]」(租屋-掃墓還要出差 │      │        │                │
│    │        │)帳號雇主身分連絡張藝馨,不知情之張藝馨遂依黃建│      │        │                │
│    │        │文之指示,於99年4月8日19時50分許至臺南市永康區中│      │        │                │
│    │        │華路283號(帝一嘉海鮮樓)前,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 │      │        │                │
│    │        │交與假扮房東所委託之房客黃建文。嗣因古必尉瀏覽相│      │        │                │
│    │        │關詐騙公告,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57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之經過:                 │林瑜瑾│7,5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黃建文於99年4月18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帳號「 │      │(尚未交│罪,未遂,處有期│
│    │4號     │rockycc」於跑腿幫網站刊登應徵工讀生之訊息,嗣張 │      │付)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藝馨發現該訊息即於跑腿幫網站另行註冊新帳號,並以│      │        │罰金,以新台幣壹│
│    │追加起訴│友人楊惠婷之MSN帳號與黃建文「wu_jack_wu@hotmail.│      │        │仟元折算壹日。  │
│    │書附表二│com」(Mr.G)聯繫,黃建文佯稱承租房屋,欲交付訂 │      │        │                │
│    │(二)    │金予房東,徵求幫忙交付訂金並拿取合約,應徵者一小│      │        │                │
│    │        │時薪資2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元),自張藝馨取得其│      │        │                │
│    │        │堂哥張昱堅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馬蘭郵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                │      │        │                │
│    │        │(2)利用張昱堅帳戶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9日12 │      │        │                │
│    │        │時15分許,以IP位址「61.177.248.202」,以「Godlea│      │        │                │
│    │        │der」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販賣周杰倫 │      │        │                │
│    │        │演唱會門票3張之不實訊息,致林瑜瑾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        │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9日18時08分(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99年4月19日14時52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    │        │,匯款7,500元至前開張昱堅之帳戶內,嗣黃建文於同 │      │        │                │
│    │        │日,以「[email protected]」(Mr.G)帳號雇主│      │        │                │
│    │        │身分連絡張藝馨,張藝馨即與警方及鳳山憲兵隊合作,│      │        │                │
│    │        │以自己所有之現金5,300元裝入寫有「孫紅5300」字樣 │      │        │                │
│    │        │之信封內,依約於99年4月19日15時50分至臺南市歸仁 │      │        │                │
│    │        │區○○路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店前交款,將假扮│      │        │                │
│    │        │房東所委託之房客黃建文逮捕,黃建文遂未取得前揭款│      │        │                │
│    │        │項而未遂。嗣因林瑜瑾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
│ 58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之經過:                 │陳志清│2,6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57所示之張昱堅帳戶。                      │      │(尚未交│罪,未遂,處有期│
│    │4號     │(2)利用張昱堅帳戶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付)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9日12 │      │        │罰金,以新台幣壹│
│    │追加起訴│時15分許,以IP位址「61.177.248.202」,以「Godlea│      │        │仟元折算壹日。  │
│    │書附表二│der」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販賣周杰倫 │      │        │                │
│    │(二)    │演唱會門票2張之不實訊息,致陳志清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        │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9日13時29分,先行匯 │      │        │                │
│    │        │款一半價金2,600元至前開張昱堅之帳戶內,嗣黃建文 │      │        │                │
│    │        │於同日,以「[email protected]」(Mr.G)帳號│      │        │                │
│    │        │雇主身分連絡張藝馨,張藝馨即與警方及鳳山憲兵隊合│      │        │                │
│    │        │作,以自己所有之現金5,300元裝入寫有「孫紅5300」 │      │        │                │
│    │        │字樣之信封內,依約於99年4月19日15時50分至臺南市 │      │        │                │
│    │        │歸仁區○○路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店前交款,將│      │        │                │
│    │        │假扮房東所委託之房客黃建文逮捕,黃建文遂未取得前│      │        │                │
│    │        │揭款項而未遂。嗣因陳志清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
│ 59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之經過:                 │劉博健│2,7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如編號57所示之張昱堅帳戶。                      │      │(尚未交│罪,未遂,處有期│
│    │4號     │(2)利用張昱堅帳戶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付)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9日12 │      │        │罰金,以新台幣壹│
│    │追加起訴│時39分許,以IP位址「61.177.248.202」,以「Godlea│      │        │仟元折算壹日。  │
│    │書附表二│ der」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刊登販賣周杰倫│      │        │                │
│    │(二)    │演唱會門票4張之不實訊息,致劉博健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        │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4月19日14時15分,匯款2, │      │        │                │
│    │        │700元至前開張昱堅之帳戶內,嗣黃建文於同日,以「 │      │        │                │
│    │        │[email protected]」(Mr.G)帳號雇主身分連絡│      │        │                │
│    │        │張藝馨,張藝馨即與警方及鳳山憲兵隊合作,以自己所│      │        │                │
│    │        │有之現金5,300元裝入寫有「孫紅5300」字樣之信封內 │      │        │                │
│    │        │,依約於99年4月19日15時50分至臺南市○○區○○路 │      │        │                │
│    │        │與大廟一街口茶之魔手飲料店前交款,將假扮房東所委│      │        │                │
│    │        │託之房客黃建文逮捕,黃建文遂未取得前揭款項而未遂│      │        │                │
│    │        │。嗣因劉博健未收到門票,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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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9年度偵│(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徐珮玲│2,20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黃建文於99年3月10日15時25分(起訴書誤載為99年3月│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5號     │10日15時20分,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利用網際網路│      │        │月,如易科罰金,│
│    │        │連結,以帳號「[email protected]」(小吳)傳│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送雅虎即時通訊息與王柔淨,佯稱自己之前在台南市海│      │        │算壹日。        │
│    │書附表二│安路上擔任伴讀工作,因本身已在新竹找到其他工作,│      │        │                │
│    │(三)    │故要幫雇主另尋承接人員,因雇主之前已預支伴讀及家│      │        │                │
│    │        │教費用,所以要退還2, 200元之費用予雇主,並請王柔│      │        │                │
│    │        │淨提供帳號讓其匯款,再委請將費用交予雇主小孩之叔│      │        │                │
│    │        │叔。自欲應徵之不知情的王柔淨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      │        │                │
│    │        │股份有限公司臺南24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
│    │        │資料。                                          │      │        │                │
│    │        │(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         │      │        │                │
│    │        │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0日14 │      │        │                │
│    │        │時8分(起訴書誤載為99年3月10日17時許,業經檢察官│      │        │                │
│    │        │當庭更正),以IP位址「218.28.188.230」,以「wuja│      │        │                │
│    │        │ck」帳號登入至臺大批踢踢網站,並寄發站內信與徐珮│      │        │                │
│    │        │玲,佯稱欲販售液晶螢幕,致徐珮玲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其指示,於99年3月10日17時44分,匯款2,200│      │        │                │
│    │        │元至前開王柔淨之帳戶內,黃建文於同日18時,以「wu│      │        │                │
│    │        │[email protected]」帳號之雇主身分連絡王柔淨,│      │        │                │
│    │        │不知情之王柔淨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3月10日18 │      │        │                │
│    │        │時許至臺南市○○路與成功路口之便利商店,將自其帳│      │        │                │
│    │        │戶所提領出之2,200元交與假扮雇主小孩的叔叔之黃建 │      │        │                │
│    │        │文。嗣因徐珮玲未收到前述液晶螢幕,始悉受騙。    │      │        │                │
├──┼────┼────────────────────────┼───┼────┼────────┤
│ 61 │99年度偵│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4日23時│宋俊承│550元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
│    │字第1750│許前某日,以「ashley1988」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6號     │PART-TIME版,並刊登「徵人幫忙到臺南市○○路與忠 │      │        │月,如易科罰金,│
│    │        │義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拿取無線網卡之帳號及密碼,由│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追加起訴│跑腿者先墊付款項,會於取貨時將貨款連同跑腿費用一│      │        │算壹日。        │
│    │書附表三│併支付」之不實訊息,致宋俊承上網瀏覽該訊息後,即│      │        │                │
│    │(二)    │陷於錯誤,向黃建文應徵,黃建文改以MSN帳號「wu_ja│      │        │                │
│    │        │[email protected]」(老吳),與宋俊承聯絡,宋俊 │      │        │                │
│    │        │承遂依黃建文之指示,於99年4月4日23時50分許,在臺│      │        │                │
│    │        │南市○○區○○路與忠義路口全家便利商店前,替「as│      │        │                │
│    │        │hley1988」面交550元與由黃建文假扮之賣家,並替「 │      │        │                │
│    │        │ashley1988」取回寫有無線上網帳號及密碼紙張1紙, │      │        │                │
│    │        │嗣宋俊承前往關廟鄉○○村○○路○段1086號玉山大旅│      │        │                │
│    │        │社,將上開無線上網帳號密碼交給203號房一位吳先生 │      │        │                │
│    │        │,惟查無此人,宋俊承始知受騙,並受有財產損失550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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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