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6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辛○○
- 即被告
- 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怡君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家綾律師
林錦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02號、第90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上訴駁回(即乙○○、辛○○、己○○部分)。
事實
一、乙○○明知許振興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許,在嘉義縣○○鄉○○村某道路上,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以1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向乙○○及其戶內家屬賄選買票,約使乙○○及其戶內家屬1名於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之嘉義縣○○鄉鄉長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乙○○當場收受2,000元並允諾之。嗣乙○○於108年8月28日在原審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許振興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案(下稱原審選訴46案)之審理程序作證時,經原審告以證人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處罰及依身分或利害關係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基於偽證之犯意,就許振興是否有於上揭時間、地點交付2,000元賄款與其,並約使乙○○及其戶內家屬1名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其之前在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因為是遭警察恐嚇,才會說有收到許振興買票之2,000元」之虛偽證述,足以影響該案件審理之正確性。
二、辛○○明知許振興於107年11月23日16時30分許,至其位在嘉義縣○○鄉之住處,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交付1,000元之代價用以賄選買票,並約使辛○○於上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辛○○亦當場收受1,000元並允諾之。嗣辛○○於108年8月28日9時30分後某時許,在原審選訴46案之審理程序作證時,基於偽證之犯意,就許振興是否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交付1,000元之賄賂予以向其買票,並約使辛○○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原審告以證人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處罰及依身分或利害關係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就上揭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因為和許振興有口角,所以要報復其,才會說有收到許振興買票之1,000元」等語,足以影響該案件審理之正確性。
三、丙○○明知許振興於107年11月23日18時許,至其位在嘉義縣○○鄉之住處,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交付1,000元向丙○○賄選買票,約定丙○○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丙○○當場收受1,000元並允諾之。嗣丙○○於108年8月28日9時30分後某時許,在原審選訴46案之審理程序作證時,基於偽證之犯意,就許振興是否有於前開時間、地點以1,000元之代價向其買票之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原審告以證人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處罰及依身分或利害關係得拒絕證言之權利,稱「那時候警察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會怕,在檢察官那說什麼不知道,沒有記那麼多,反正沒有收到錢」之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該案件審理之正確性。
四、己○○經由許振興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至己○○位在嘉義縣○○鄉住所門口,而交付3,000元與己○○,並用手比張黃秋菊(張黃秋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在嘉義縣○○鄉之住所,暗示己○○以1票1,000元共3,000元為代價向張黃秋菊及其戶內家屬2名賄選買票,約使張黃秋菊及其他2名家屬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嗣己○○於108年9月18日,在原審選訴46案之審理程序作證時,基於偽證之犯意,就許振興是否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交付3,000元,並要己○○以1票1,000元為代價,交付3,000元與張黃秋菊及其戶內其他具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家屬2名,而向張黃秋菊賄選買票之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原審告以證人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處罰及依身分或利害關係得拒絕證言之權利,虛偽證稱「是我自己拿錢出來,許振興沒有拿錢給我,要那樣寫我也不知道,我不識字」等語,足以影響該案件審理之正確性。
五、案經原審職權告發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己○○於107年12月4日經調查局調查官訊問時製作之警詢筆錄有受威嚇及誘導情狀,且有疲勞詢問之疑慮,不正詢問之情況延續至偵訊時,故爭執其供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32頁)。被告乙○○、辛○○、丙○○選任辯護人爭執「警察在警詢時沒有全程錄音錄影,我們要爭執警詢部分證據能力,偵訊部分證據能力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95頁),經查:
㈠被告己○○於107年12月4日經調查局調查官訊問時製作之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 被告己○○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己○○於原審選訴46案(又稱原審另案)經調查局調查官詢問時因受到威嚇以「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之語,而因此心生畏懼而順應調查官之誘導附和調查官之說法,並因前開狀態延續至檢察官之訊問,且自該日10時許至同日21時7分許始結束訊問,已屬疲勞訊問,則相關筆錄應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
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再按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固規定訊問被告不得以疲勞訊問之方法為之,被告之自白出於疲勞訊問等不正之方法者,不得為證據,然該等規定旨在使被告享有關於是否陳述與如何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維護自白供述之任意性,俾實現憲法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權之要求,是其所指之疲勞訊問,應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處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影響之疲勞狀態,但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卻仍對其進行訊問之情形。是有無疲勞訊問之情形,應依具體個案被告於受訊問過程中,是否獲有足以維繫應訊體力及精神之日常生活所需與休息等影響其自由意志之因素加以判斷,與訊問時間之久暫,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倘偵訊人員業已給予受訊問人充分適當休息機會,縱為長時間訊問亦非疲勞訊問。亦即,疲勞訊問係指偵查機關以長時間訊問之方式,迫使受訊問人身心俱疲,不得不在回答內容中,違反自己之本意,附和或接受受訊問人要求其回答之內容者,始稱之。若偵查機關並未長時間訊問抑或受訊問人並未違反自己本意回答時,並非疲勞訊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又按誘導訊(詢)問之禁止,意指交互詰問時,對於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禁止其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因此項主詰問之對象恆為「友性證人」,若將主詰問人所期待之回答嵌入問話當中,足以誘導受詰問之證人迎合訊(詢)問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故應禁止。然司法警察(官)本於調查犯罪證據而詢問證人,既非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且任何證人對司法警察(官)而言,亦非「友性證人」,均不致於發生迎合詢問作答之虞,自無禁止誘導詢問之可言。又儲存在人腦之永久記憶,往往須藉助於「場景」或「話引」始能清楚喚出腦底深處之記憶,因而,行訊(詢)問時,使用喚醒記憶之訊(詢)問方式,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與誘導訊問不同,不能視之為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參照)。因此,偵查與審判程序具有法理上的差異性,於偵查程序為發現真實起見,藉助於「場景」或「話引」清楚喚出受詢(訊)問者腦底深處之記憶,本為法所容許,自不得曲解與審判期日依法行交互詰問程序誘導訊(詢)問禁止比擬。
⒊被告己○○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時因受到調查官威嚇以「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之語,而因此心生畏懼而順應調查官之誘導附和調查官之說法,並因前開狀態延續至檢察官之訊問,且自該日10時許至同日21時7分許始結束訊問,已屬疲勞訊問,則相關筆錄應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查原審選訴46案審理時,當庭勘驗被告己○○於107年12月4日之調查筆錄、同日偵訊筆錄內容,勘驗結果詳如勘驗附表編號1、2所示,並有勘驗筆錄2份在卷可參(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20至138、140至145頁)。此有原審調閱原審選訴46案全案卷證資料核閱在卷。而被告己○○係於107年12月4日10時27分至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接受詢問,而經調查官於同日10時43分給予被告己○○休息用餐時間,並至該日14時58分休息結束(其間休息時間計4時15分)始續行詢問至同日15時40分,則實際接受詢問時間僅58分鐘許(原審卷第147至150頁);後經調查官將被告己○○移送嘉義地檢署,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20時58分許開始訊問,後隨於同日21時7分許結束訊問,共計9分鐘許(偵二卷第33至34頁)。斯時正值偵辦選舉案件期間,警察、調查局相關人員及檢察官均有多數嫌疑人、被告或證人等待詢、訊問,是自上開詢、訊問時間以觀,雖其中有多數於調查站、嘉義地檢署等待之時間,然此等時間並未接受詢、訊問,甚其中亦有予休息用餐時間,實際接受詢、訊問之時間甚短,已難認有因長時間詢、訊問被告己○○,致使被告己○○達到身心俱疲一情。復觀諸調查、偵訊內容,被告己○○對於調查官及檢察官所詢問、訊問之問題均能有所回應,且對於另案被告許振興僅拿要向證人張黃秋菊該戶賄賂之金錢給其,而未給其自己該戶之賄賂等情亦能清楚分辨(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36至137頁),其中皆未見任何違反其本意之陳述,自不構成所謂疲勞訊問。
⒋至被告己○○辯護人所執調查人員曾以「你可能無法回去」一詞即有威嚇之意,然證人即調查官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為筆錄之製作人,不記得何人詢問,當時有聽到現場詢問者說該語,但口氣不是如此(指威嚇),係因為被告己○○一直希望我們趕快問一問,她想要快點回去煮飯給家人吃飯,且因為她要急著回去,我們說這是受檢察官指揮的,檢察官要覆訊,沒有這麼快,不是她想回去就回去了等語(本院卷第439頁),則其意指此係依據被告己○○之疑問而為回覆,必非以威嚇性之用語恫嚇被告己○○。證人甲○○復證稱:「我們有安撫,被告就像我們的長輩一樣,並不會因為她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而有所不同,我們恐嚇她也沒有用,因為年紀大的人我們反而更緊張,她的身體健康狀況及反應,如果造成高血壓或發生其他身體狀況,我們承擔不起。」、「我們不可能威脅她。」等語(本院卷第443、447頁),亦有表示對於年紀甚高之被告己○○,其製作筆錄時會注意其身體狀況而避免有突發之狀況並堅稱並無威脅被告己○○之情事。而參諸原審選訴46案勘驗調查筆錄錄影光碟顯示,雖詢問者確於107年12月4日10時27分許至同日14時58分許間,向被告己○○稱以:還不可以回去,你可能沒辦法回去等語(原審卷第129頁),然細繹前後文,調查官僅詢問16分鐘,遂因故先給被告己○○休息用餐時間,並係調查官向被告己○○稱「我們暫時再休息,等警察將筆錄拿過來」,被告己○○隨即詢問調查官「這樣可以回去嗎?」,調查官始回覆以「還不可以」,被告己○○再次去確認「還不可以?」調查官再表示「嗯!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此有調查筆錄及原審另案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警三卷第1至4頁、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28至129頁),可明顯見及調查官已向被告己○○說明為「暫時」休息,被告己○○遂向調查官詢問得否返家,調查官始告知無法回去,自無任何不當之處。而經證人即該筆錄最後製作調查官謝宗翰於原審所為之證述,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中午時間必會提供受詢問者休息或吃飯時間,當日休息時間自筆錄觀之,應為同日10時43分至同日14時58分,可能係因當日查獲之人在製作其他人筆錄,以視能否突破,所以才會比較久等語(原審卷第162至163頁),則在筆錄尚未製作完畢一情下,調查官告以不能回去亦為合理一事,實難僅因此認對被告己○○有所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為詢問。況調查官告以不能回去後,被告己○○復隨即表示「沒辦法回去,要捉去關,要捉去幹什麼知道嗎?管她的!啊!」之語,此有上述勘驗筆錄內容可明(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29頁),更亦徵其未有因此而心生畏懼之情,故而被告己○○之後所述內容,與調查人員之上開言語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證述內容無需排除。再稽之證人即調查官謝宗翰於原審另案審理時業經具結,就製作筆錄過程予以證稱其不會逼迫受詢問人該如何陳述,也不會告知不說會不能回家而要關一個晚上,亦不會要受詢問人隨便咬一個人出來,會根據選民及其他涉案同案人陳述的內容為憑據詢問受詢問人,並向受詢問人強調要根據事實回答等語(原審卷第165至166頁),且其所為之證述若有虛偽亦願負偽證之責,是難認本件詢問被告己○○有何不正當訊問方式。況於休息達4時15分方改由證人謝宗翰詢問被告己○○,詢問者已更換,而被告己○○均能繼續回應證人謝宗翰之問題,尚能回答其自己沒有拿到被告許振興給其戶之買票賄賂金額,更顯認被告己○○未因上開情形有所畏懼而有為非出於任意性之陳述。
⒌另綜觀被告己○○於調查筆錄之相關自白陳述,雖有經調查官以證人張黃秋菊之筆錄內容為據,而向被告己○○詢問,然就時間、地點、方式等細節均有由被告己○○逐一做確認,而證人謝宗翰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亦證稱當時係依據其他調查所得之證人張黃秋菊供述內容資訊向被告己○○而詢問(原審卷第164頁),由被告己○○依其己意而回答;再者,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基本上承辦人會先請我們在外面討論,表示哪個人已經有承認或說出他把錢交給誰,或是有收到誰的錢,這是我們在偵訊過程中的技巧,至於他要怎麼講,這是我們詢問的手段,被告要如何陳述,他可以當時主張拒絕或是說我沒有這樣講過,或是你講的有錯誤,若針對這個問題來覺得詢問人有引導或是怎麼樣的話,這其實在被告來說,他是可以當場否定的。」等語(本院卷第437頁),亦已指明其等調查人員於詢問被告己○○,係依現場其他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彙整,並針對被告己○○涉案嫌疑事實加以詢明被告坦承與否或予以辨明提出有利辯詞及利己意見,且參之勘驗筆錄顯示調查官提出「但是一般來講,他要叫你去跟人家買,他要買別人麻煩你轉交錢,怎麼會沒有給你?因為你也有選票啊!」等問題時,被告己○○亦依其自由意志回答以「我的選票,我們有親戚間我沒跟他拿」等語(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34頁),自可知被告己○○於調查局之應對均非因調查官佈局誘導而有所回應,且陳述是出於被告己○○之真意。況被告己○○已近80歲,於調查官詢問時自陳不識字未就學,調查官詢問被告己○○時,雖曾以肯、否定回答式之問題加以詢問,但乃考量被告己○○年紀已高,又不曾就學而不識字,故以具體問題逐一向其確認,難認調查官有何誘導詢問之意圖。則調查官借助其等調查所得,而予以藉此協助被告己○○回憶以確認相關細節亦與誘導訊問實有區別。
⒍綜上說明,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非有據,被告己○○於該調查筆錄所為之自白,堪認出於自由意志,並無遭不正訊問之情,亦別無其他證據足證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己○○於調查筆錄所述,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㈡被告己○○於107年12月4日偵查中之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
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己○○於偵訊時之陳述,係其遭警方脅迫詢問後所延續之陳述亦同為非具任意性下所為,其於偵查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而提出渠警詢之不正訊問影響延伸至偵訊之抗辯。惟按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固必須具備任意性(即出於自由意志)與真實性二要件,缺一不可。惟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必須其自白係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且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始應加以排除。而於不同時空由不同訊(詢)問人員所為之訊(詢)問,若未使用不正方法,則所取得之被告自白,其證據能力,是否會因被告對先前之自白所爭執之非任意性,而受影響,端視該次自白能否隔絕先前自白之影響不受其污染而定。而有非任意性爭議之先前自白延續效力是否發生,應依具體個案客觀情狀加以認定,倘若訊(詢)問之主體、環境及情狀已有明顯變更,且為被告所明知,除非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先前所爭執受心理上之強制狀態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否則應認已遮斷前次有非任意性爭議自白之延續效力。上開採證法則,於證人之陳述,亦同有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檢察機關與調查機關各有所司,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對於依法行使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職權之調查人員,固有指揮及命令之權。但案件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應依蒐證結果分別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以求偵查權及公訴權之妥適行使,其職責與重在檢肅犯罪之調查人員究有不同。被告在檢察官訊問時承認犯行,是否屬非任意性之自白,端視該自白是否係出於被告自由意思之發動而定,與調查人員先前是否曾以不正方法使被告為非任意性之自白,並無必然之關聯。調查人員擅自以不正方法訊問被告,乃調查人員個人之不當行為,對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並無影響。而被告所受之強制,既來自於調查人員之不當行為及被告於該次訊問所處之環境等外在因素,一旦訊問之人及所處之環境改變,妨害被告意思自由之外在因素消失,除非該不正方法對被告造成強制之程度非常嚴重(例如:對借提之被告刑求強迫其自白,並脅迫該被告如果翻供將繼續借提刑求;或對被告施用詐術,使被告誤信如持續為不實之自白,將可實現其意欲達成之某種目的…等等),否則,被告之意思自由自然隨之回復,此乃事理所當然。故調查人員在訊問時或訊問前對被告施以不正方法,原則上僅影響到被告在該次訊問所為自白之任意性,而不及於嗣後應訊時所為之自白,倘無具體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受之強制確已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自不能以主觀推測之詞,遽認被告於嗣後應訊時仍持續受到強制。尤有進者,調查人員借提被告訊問後,將被告解還交由檢察官複訊,時間上必定接近,僅因檢察官有指揮及命令調查人員偵查犯罪之權責,複訊之時間接續及被告之情緒持續,即將被告在檢察官複訊時所為之自白與調查人員以不正方法所取得非任意性之自白,一體觀察而為概括之評價,無異於強令檢察官承受調查人員不當行為之結果,不僅抹煞檢察官依法偵查犯罪之職權行使,亦違背證據法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要旨參照)。循此同理,而依前述說明,另參以證人謝宗翰證稱其不可能會叫受詢問人到地檢署的時候作筆錄的時候要說謊(指脅迫),其不會這樣做,但會提醒受詢問人在調查站所供述的內容日後不要變更,因可能會對他們不利,而且調查局人員在製作筆錄的時都是全程錄音錄影,均依法定程序來製作筆錄等語(原審卷第166頁),亦可佐證本件並無辯護人所指以不正方式為訊問之情。是本件並無具體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於調查官詢問(警詢)時受有不正之強制,且所受之強制仍延續至其後偵查中應訊之時,自不能恣以主觀推測之詞,空言遽指被告己○○於嗣後應訊時仍有何持續受到強制之情。即便警詢之過程較長、受詢問人內在或有擔心家務或其他事由,曾對其產生壓力,然此心理上之壓迫,既不足以影響被告己○○之警詢陳述已如前述,則被告己○○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因訊問之人、所處之環境均已改變,造成其心理壓力之外在因素既已轉化而非相同,其意思自由及心理狀況應可隨之回復,因而認定被告己○○於107年12月4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意思自由未受妨害,具有任意性,該次偵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
⒉又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181條定有明文。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選擇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不自證己罪之特權;本院認以被告身分之訊問,被告具有緘默權;而以證人身分之訊問,本應告知得拒絕證言權,本案被告己○○與另案被告許振興間,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之身分關係,觀諸原審勘驗被告己○○於107年12月4日於檢察官偵訊光碟內容,內容詳如勘驗內容附表編號2所示(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40至145頁),其中關於被告己○○之被告權利告知、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之證述情節,已見勘驗內容附表編號2所示:「檢察官:你可以不要回答我的問題,不用違背你自己的意思回答,你有瞭解嗎?己○○:有啦!有瞭解啦!」檢察官隨之告知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詢問是否選任辯護人,及曉諭得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繼而詢問其與被告許振興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身分關係後,告以「(檢察官:你在這裡要講他們的事情,請你要老實回答,不能有任何欺騙、隱瞞、扭曲事實,不然會涉嫌偽證罪,最重會被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瞭解嗎?)己○○:有瞭解。」並由法警協助帶同被告己○○朗讀結文後具結。之後又補充告以「檢察官:你等一下要是認為說你講的話害你自己,還是你家裡的人被關,可以不要跟我講,知道嗎?」關於(被告本身)拒絕證言權利條款之告知,已經明確告以被告之權利(含緘默權)及證人具結證述之法律效果(含不自證己罪),顯見檢察官訊問時,並無刻意規避證人身分所有之權利,且無以對被告身分得施以強制處分等利用被告與證人權利義務不同之不正方法,以取得被告己○○之供述。再觀之該次檢察官訊問內容,亦僅訊問被告己○○關於被告許振興交付賄賂與否、目的及有無轉交張黃秋菊之過程事實,難認有刻意規避被告己○○以證人身分證述時所有之權利,強以被告身分取得其供述後再轉以證人身分具結之情形,是被告己○○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對同案被告許振興之證述,亦應認有證據能力,可確認無訛,亦無被告己○○不解具結之意情形。
㈢被告乙○○、辛○○、丙○○之107年12月4日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⒈被告乙○○、辛○○、丙○○辯護人主張渠等於107年12月4日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並以渠等於原審選訴46案時證述其曾有配合員警隨意製作筆錄、遭恐嚇、害怕等違反其本意之情,故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等語;而依被告乙○○、辛○○、丙○○警詢筆錄記載,筆錄內容涉及案情部分均由受訊人連續陳述,內容具體而完整,復經本院調查:
⑴被告乙○○部分:本院傳喚於107年12月4日一同前往通知被告乙○○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壬○○、癸○○到庭交互詰問,其2人均證稱帶同被告乙○○(被買票對象)到案在地檢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問過程中,並無任何威脅、逼迫其配合警方詢問之情(本院卷第457頁),及勘驗被告乙○○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勘驗附表編號3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對被告乙○○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乙○○不解其意部分也有說明,訊問過程,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乙○○根據問題回答。乙○○於接受警察詢問時,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說話也清晰,沒有答話顛三倒四,並無疲累而無法陳述之情形;雖然警察有些問題,其表現有聽不懂之情況,然經警察換個語句詢問後,均能清楚回答。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或其他不正方式詢問,其自行陳述許振興交付2,000元賄款之過程、警察詢問乙○○有無對其強暴脅迫刑求,乙○○回答沒有,且以上所述實在乙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6至305頁)。
⑵被告辛○○部分:本院傳喚於107年12月4日一同前往通知被告辛○○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警員丁○○、庚○○到庭交互詰問,其2人均證稱帶同被告辛○○(被買票對象)到案在地檢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問過程中,並無任何誘導、不正方式要被告辛○○回答之情(本院卷第467頁),而本件帶同被告辛○○到案過程,依證人庚○○所證,當日本來是要帶被告辛○○之父親,但因其父年老,住在安養院,所以才請被告辛○○回來調查賄選案件等語、證人丁○○則證稱因為戶長黃錦鐘不在,辛○○同意來說明,有經過辛○○的同意等語(本院卷第465、469頁)。及勘驗被告辛○○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勘驗附表編號4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對辛○○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是否同意接受警詢,辛○○回答同意。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辛○○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辛○○根據問題回答,神情自然,沒有受到任何拘束。辛○○於接受警察詢問時,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對於警察的詢問,均能理解問題且未有猶豫的回答,且回答內容清晰。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其自行陳述被告許振興交付1000元賄款、買一票之過程、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利誘違反其意願,辛○○均稱沒有,並稱所述實在乙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6至315頁)。且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白表示「警方詢問我時不曾威脅、逼迫、欺騙我,所有的情節都是我自願說出來的」等語(原審卷第351頁),顯無遭警方脅迫詢問之情形。
⑶被告丙○○部分:經本院勘驗證人丙○○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勘驗附表編號5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察先詢問丙○○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丙○○亦表示精神狀況正常,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丙○○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對話過程丙○○並無任何拘束或不自然表情,甚至會與警察對談其生活困境等話語。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丙○○根據問題回答。丙○○於接受警察詢問時,被告丙○○以兩手撐在偵訊台,身體往前並無拘束,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甚至針對警察問話的部分,還會加以說明解釋。甚至多次強調因為與許振興是遠親,有人情壓力,才會收錢並支持特定候選人。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其自行陳述被告許振興交付賄款、願意繳回之過程、一再說明,因為親戚關係,沒有收錢,變成大家親戚就歹之收賄源由。針對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丙○○均稱沒有,現在是民主國家乙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5至330頁)。
⒉依被告乙○○、辛○○、丙○○警詢筆錄記載,筆錄內容涉及案情部分均由受訊人連續陳述,內容具體而完整,復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該筆錄之記載與被告乙○○、辛○○、丙○○陳述之意旨相符,復於詢問完畢後經其等親閱無訛後始簽名等情,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可認被告乙○○、辛○○、丙○○之警詢筆錄確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其等所為之陳述可認係出於自然性之發言,而較未摻雜其他計畫性或動機性之客觀陳述,因此尚不致因多慮而為模糊事實或迴護被告許振興之陳述,亦無設詞誣陷被告許振興或其他具有非任意性陳述之情形。又其等均於107年12月4日警詢時所言,係首次接受本件相關案情(107年11月23日投票受賄)之詢問,距離案發較近,記憶較為清晰深刻,又採一問一答,尚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害關係,無暇捏編掩飾或偏頗迴護,且未直接面對買票行賄之許振興,人情之心理壓力較小,故被告乙○○、辛○○、丙○○於警詢之陳述(證述),自較無機會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偏低,可信度顯較高。警又是在嘉義地檢署內進行詢問,客觀環境應無可能為不正方式,且於詢問過程中警並無違法取供之情狀,業如前述,本院依被告乙○○、辛○○、丙○○於警詢筆錄作成之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參酌上開情狀因素,認其等於警詢之陳述顯非憑空捏造構陷,自無違反任意性,參照前揭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
⒊被告乙○○、辛○○、丙○○之辯護人質疑警詢過程(含製作筆錄前)未全程錄影無從擔保其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同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並於92年2月6日增訂第44條之1第1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之規定。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依上開規定雖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然於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是尚難僅因司法警察於詢問或檢察官於訊問證人時,未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即謂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為違背法定程序,或得逕認其為無證據能力。被告乙○○、辛○○、丙○○原係經警以其等涉嫌犯刑法第143 條賣票受賄罪之嫌疑人而傳喚到庭,縱所述涉及其他被告部分之供述,對於其他被告而言屬證人之陳述,但因被告等具被告地位,司法警察即不得免除告知義務及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其警詢證詞係出於自由意思,非依不正方法取供,縱令司法警察對其詢問時未經全程錄音,仍難謂其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本件製作被告乙○○、辛○○、丙○○警詢筆錄時,未對其為不當取供或以強暴、脅迫等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述;就前揭警詢筆錄所載內容,出自其自由意識之陳述,係在意識清醒下所為,業經本院認定均如前述,而後其等於偵查中具結陳述時,亦未提及警詢中有受何不法取供情形,應無侵害其等之人權保障可言,基於被告乙○○、辛○○、丙○○警詢之供述時作成環境、外部狀況,該警詢筆錄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認被告乙○○、辛○○、丙○○警詢筆錄製作前,於警帶同其等到案前,縱有詢問本案相關事項而無「全程連續錄音」,然其等於警詢筆錄製作過程已有符合前述連續錄音、錄影之法定要件,但依本院前述勘驗所得,被告等於警詢時之錄音、影,均未見有何不正方法取供之情,而違反被告等之自由意志,則警於製作筆錄前之交談雖有未踐行告知義務及錄音、錄影,程序上容有違誤,亦不影響其等嗣後警詢之證據能力;被告乙○○、辛○○、丙○○及其辯護人亦無提出足資證明渠等於本件警詢筆錄製作前已遭警員為不正方式之詢問之具體證明,本院權衡上開警詢筆錄仍具有證據能力。
二、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乙○○、辛○○、丙○○、己○○及渠等之辯護人,暨檢察官於本院就以下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則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8至132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丙○○對於上開其於108年8月28日在原審法院具結後作證時,為虛偽陳述之偽證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第432、、454、496頁)。
㈡被告乙○○、辛○○、己○○部分:訊據被告乙○○、辛○○固坦承分別有於108年8月28日在原審具結證述以其2人在嘉義地檢署證述另案被告許振興有給其等買票賄賂之金錢之陳述非事實,被告己○○亦坦承於108年9月18日在原審法院具結證述其在偵查中證述另案被告許振興有給其向張黃秋菊買票賄賂之金錢3000元之陳述非事實,另案被告許振興實無拿任何買票賄賂之金錢給其一情,然均矢口否認在原審審理時有何偽證之犯行,渠等辯解如下:
⒈被告乙○○辯稱:警詢的時候因為警察說知道伊兒子住在哪,並跟伊說大家都交錢了,所以伊害怕就交出2,000元,而在嘉義地檢署作證的時候伊就順著警詢所說的話回答,所以伊在法院所述始為實在,另案被告許振興沒有拿2,000元給伊叫伊投票給侯選人黃阿家等語;被告辛○○辯稱:伊跟另案被告許振興因為其不幫伊處理下水道問題而有糾紛,所以才自己交出1,000元,想讓伊杜撰另案被告許振興有為賄選之事情較為真實,才會在嘉義地檢署證稱另案被告許振興拿1,000元向伊買票,而於嘉義地檢署作證後,伊發現得了大腸癌,所以到原審作證時才不欲繼續說謊而要澄清此事實,實際上另案被告許振興沒有拿1,000元跟伊買票等語;其2人辯護人則以:被告乙○○年紀甚高不識文字、被告辛○○僅國小畢業,均為年長及智識能力低下之人,因沒有刑事前案紀錄,從未經歷偵查與審理程序,上訴人等長年慣用語言為台語,卻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僅由檢察官或法官用中文宣讀證人的權利義務。惟依照被告乙○○、辛○○之智識能力,恐無法了解證人具結義務、偽證罪之處罰及得拒絕證言的權利之權利義務的實質内容,亦無法即時充分理解三者間複雜的交互利害關係與實際意義,且被告乙○○、辛○○等當天清早被集體帶往警詢後均惶然不知何時才能回家,只知道配合警詢,被告等之經濟狀況均勉持或清寒,無委任律師之餘裕,面對熟練的警調以高明的偵辦技巧取供,有利於被告等的資訊又未被充分揭露,警調為了取供,不斷強調作證的義務,而沒有強調其實被告等可以不自證己罪,可以拒絕證言。甚至在起訴後的審理程序中,面對智識能力較為低下之被告等,法院亦未在利害關係因為被告等偵審陳述不一而出現尖銳化時,適時的、懇切的闡明被告乙○○、辛○○等可以不用繼續作證,可以拒絕證言,可以保持緘默,反而持續以強力的語言訊問被告乙○○、辛○○為何會出現偵、審程序中的不一情況,極其強調被告等的作證義務,並將拒絕證言權的權利告知義務以極弱化的方式處理,被告等應係在意思自由主、客觀上均明顯受壓制而於偵審程序中為陳述或證述,均難以被告等於陳述時有犯偽證罪之故意論斷等語為被告乙○○、辛○○辯護。
⒉被告己○○則辯以:警察有跟伊說如果不說不讓伊回家,並且跟伊說咬一個人出來就好,會說另案被告許振興也是警察跟伊說的,警察要伊去嘉義地檢署也要為相同陳述,實際上本案3,000元是伊自己拿出來的,另案被告許振興沒有給伊錢等語。被告己○○之辯護人則以:被告己○○實係受到調查官威嚇及誘導,此自調查官對被告己○○說「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可知,且調查官以內部資料誘導被告己○○陳述,被告己○○於擔心其先生身體,及經長時間高壓訊問下始順應調查官說法,被告己○○自無偽證之故意等語,為被告己○○辯護。
㈢經查:
⒈被告乙○○、辛○○、丙○○、己○○4人有於犯罪事實所載之各時間及地點,於原審選訴46案案件審理時,經告以證人相關權利義務,而以證人身分具結為上開證詞,且與該案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所述不同之事實,業據被告乙○○、辛○○、丙○○、己○○4人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在卷(原審卷第40至41頁),並有被告乙○○、辛○○、丙○○、己○○4人於偵查中及原審選訴46案作證之筆錄、各該證人結文在卷可佐(偵二卷第31、33至34頁;偵一卷第81、83至86、91、93至96、103、105至107頁;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294至298、302至353、355至369頁;卷二第438、443之1至443之2、470至493頁),並經調取原審選訴46案案件全案卷證資料核閱在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而另案(即原審選訴46案,又稱另案)被告許振興為求上揭選舉候選人黃阿家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頭竹村某道路上,交付2,000元與被告乙○○,而以1票1,000元之代價用以賄賂被告乙○○戶內有投票權之2人,被告乙○○允諾收受之;後再於同日16時30分許,至被告辛○○位在嘉義縣○○鄉之住處,交付1,000元之賄賂,約定被告辛○○投票給候選人黃阿家,被告辛○○亦允諾收受之;復於同日18時許,至被告丙○○位在嘉義縣○○鄉住處,交付1,000元為賄賂,被告丙○○應允投票予候選人黃阿家而收受;又於同日下午某時,至被告己○○位在嘉義縣○○鄉之住處,交付3,000元予被告己○○,並以手比證人張黃秋菊位在被告己○○住處隔壁之住所,暗示被告己○○以1票1,000元之代價,交付賄賂3,000元予證人張黃秋菊,以向證人張黃秋菊該戶有投票權之3人為賄賂,後證人張黃秋菊於同日18時30分許,至被告己○○住處,被告己○○即將另案被告許振興交付之賄款3,000元交付證人張黃秋菊,雙方並約以證人張黃秋菊戶內收受之人均投票予候選人黃阿家之事實,業經證人即本案被告乙○○、辛○○、丙○○及己○○、證人張黃秋菊於該案之警詢、調查筆錄及偵訊中證述在卷可佐(偵二卷第23至25頁、第33至34頁;偵一卷第83至86、93至96、105至107頁;原審卷第135至150頁),且經原審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判決認定在卷,有前揭判決及該案相關證據存卷可參(原審選訴46影卷卷二第552至585頁)。並因下述而認上開事實應堪憑採:
⒈雖被告乙○○、辛○○、丙○○、己○○4人於該案審理時翻異前詞,而為另案被告許振興為有利之證述。然查,⑴被告乙○○於107年12月4日警詢時已自願說出係另案被告許振興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頭竹村之村庄道路上與其相遇,而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要買其及其太太之票,要其等投票給候選人黃阿家一事明確,且稱與另案被告許振興無金錢借貸或私人恩怨糾紛,並為出於自由意志陳述等語(原審卷第136至137頁),核與其後同日在嘉義地檢署於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具結後證稱:係另案被告許振興在投票前1日下午,在路上拿2,000元要買伊及伊配偶之票,要伊等投票給2號鄉長候選人等語相符(偵一卷第105至106頁)。⑵而被告辛○○於107年12月4日警詢稱另案被告許振興係於107年11月23日16時30分許至伊住處向伊以1,000元代價買票,要伊投給候選人黃阿家,伊與另案被告許振興無金錢借貸或私人恩怨等語(原審卷第140至141頁),核與其在同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與另案被告許振興認識1年多,沒有什麼往來,另案被告許振興於107年11月23日16時30分許到伊住處,伊當時在跟狗玩,另案被告就走進伊家庭院,伊有跟另案被告許振興說不用給伊錢伊會投給候選人黃阿家,但另案被告許振興說不行一定要給伊,並離開後再回來交付1,000元給伊,伊就收下來等語相符(偵一卷第93至94頁)。⑶被告丙○○則於107年12月4日警詢稱以願意主動說出係伊表哥的兒子即另案被告許振興向伊買票,另案被告許振興係在107年11月23日18時許到伊家跟伊說要投給候選人黃阿家,所以以1票1,000元之價格跟伊買票,因為另案被告許振興係伊的親戚伊就收下等語(原審卷第144至145頁),而與其於同日偵查時具結後,就上開情節詳細證稱以:107年11月23日18時許伊在家中,另案被告許振興走進來,伊問其吃飯沒,其表示吃飽了,便從口袋拿出1,000元給伊,說要伊投給候選人黃阿家等語情節大致相符(偵一卷第84至85頁)。⑷被告己○○於107年12月4日(調查局調查官)調查筆錄證稱與另案被告許振興無金錢借貸關係,其是於107年11月23日16時許、17時許來找伊,伊在摘菜,其走路來伊家拿3,000元給伊,要伊拿給證人張黃秋菊,並說要以1票1,000元買證人張黃秋菊家3人之票,伊收3,000元後便打電話給證人張黃秋菊說要拿菜給證人張黃秋菊,後來證人張黃秋菊來伊家廚房,伊就把上開3,000元交給證人張黃秋菊,並說是別人要給的等語(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29至137頁),核與其後同日至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證稱: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伊在伊家門口採菜的時候,另案被告許振興拿3,000元給伊,用手指隔壁的,要伊把3,000元拿給隔壁的證人張黃秋菊,證人張黃秋菊就知道意思了等語相符(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43至144頁)。而被告4人均於107年12月4日上午至下午時間在嘉義地檢署或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由不同警員或調查官詢問,倘上開被告4人所述情節非真,何以可於同日製作前揭筆錄時,先後於警(調)偵所述相符?甚至何以被告4人於同日相近時間製作筆錄時,彼此恰有均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至傍晚時間,由另案被告許振興向其等(被告乙○○、辛○○、丙○○),或(被告己○○)與另案被告許振興共同以1票1,000元之方式買票,而有日期相同、時間相近,及同以1票1,000元之價格賄賂,要其等或證人張黃秋菊投票給候選人黃阿家之互核相符證述?而被告4人於警(調)詢問中均稱與另案被告許振興無金錢借貸與私人恩怨糾紛(被告辛○○稱有恩怨部分詳後述),且於案發後較近之時間,而無另案被告許振興在場聆聽之環境壓力下所為之證述前後相符、被告4人亦彼此相符之證述應屬信而有徵。
⒉再者,被告4人於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均簽署證人結文,指證另案被告許振興向其等買票或與另案被告許振興共同買票,且被告乙○○、辛○○及丙○○於嘉義地檢署當庭坦認有涉犯收受賄賂罪,並同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上3人現因涉犯本案偽證案,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併另提起公訴),有各該訊問筆錄附卷可憑(偵一卷第85至86、95至96、106至107頁);而被告己○○坦認因另案被告許振興交付3,000元要其向證人張黃秋菊買票而涉犯行賄罪(偵二卷第33至34頁)。衡諸一般常情,若於甫為偵查即警察、調查官或檢察官第一時間所詢、訊問之內容非事實,必會積極澄清避免自涉收受賄賂罪嫌,甚罪質更高之交付賄賂罪嫌,實殊難想像經告以證人之權利義務及相關非輕微之處罰,並依法告知有拒絕證言權後,仍於斯時甘自涉收受或交付賄賂罪為虛假陳述,並同時承受日後因涉嫌偽證罪撤銷原收受賄賂罪之緩起訴處分且偵查起訴,或就較重刑責之交付賄賂罪提起公訴,再均又自涉陷於偽證罪之雙重不利益風險下,甚自掏腰包取錢供扣押。另若被告4人於警(調)偵係受影響而為此等陳述,亦可於返家後平復情緒或與家人商討,甚或詢問熟識法律之人,自己或偕同親屬等再至警局或地檢署予以主動澄清以明事實,然被告4人均迄至原審另案選訴46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或審理時甫因涉案而經原審傳喚被動到庭始表示警(調)偵所述不實,此亦與常情相悖。又被告己○○既與另案被告許振興無恩怨仇恨,承述如前,且於偵查中願坦認有犯投票行賄罪,亦必知將有相當之刑責,而另案被告許振興若本無涉嫌犯罪,自無需於警詢、偵訊時對其犯行是否與另案被告許振興有關一事予以再肯認,而將另案被告許振興亦併牽涉其中,而使自己於日後因欲彌補日前牽涉他人之錯誤而再涉犯偽證罪責,況亦有使其本人所犯投票行賄罪若於法院得以獲取緩刑之宣告,卻因再犯偽證罪而可能有導致緩刑遭撤銷之風險,綜上研析,自亦可徵被告4人於上述警(調)詢及偵訊時具結後所述應屬非虛。
⒊按依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是以上開法條加此特別構成要件,以限定虛偽陳述之範圍,與其他立法例對於證人虛偽陳述之結果不設何等區別者,其立法精神自有不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41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查訴訟法上證人之地位,在於就其親所見聞及經歷之事項而為證述,是其對於有無見聞、經歷及其經過等情節,應能明確陳述具體事實,且即便證人對於待證事實已記憶糢糊或不復記憶,其亦應如實證述:「不記得」或「忘記了」等語。證人就與案情有關之重要事實,應無前後明顯兩極化、矛盾陳述之可能。又證人對於細節之證述,或有時會因時間久遠、記憶糢糊等因素而有所出入,然在依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推論下,尚能理解其出入之原由,惟「究竟有無」、「是非真假」之事實出現及其梗概,即不應出現前後對立、兩極化之證詞。況於客觀情境上,現今之法庭活動,證人在供前或供後具結前,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已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結文應命證人朗讀、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故證人在作證時,應已明瞭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衡以常情,自有一定之心理強制力驅使其據實陳述,則在此客觀程序下所為之證述,其主觀上亦當係出於審慎之思考或回憶下所為;然若就重要待證事實之「究竟有無」、「是非真假」等情,出現前後明顯對立、兩極化之不同,應足徵證人有虛偽陳述之偽證故意。本件被告4人於警詢均已陳明另案被告許振興向其買票行賄、或與另案被告許振興共同買票之事實,於檢察官偵訊時亦均簽署證人結文已明偽證罪責後為相同之證詞,其等竟於原審選訴46號案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就上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前述相左之虛偽陳述,自均有虛偽陳述之偽證故意甚明。
⒋又按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具結,乃證人以文書保證其所陳述之事時為真實,否則願受刑法偽證罪之處罰。而拒絕證言,係指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而言。換言之,具結為證人應負義務之一(另有到場義務及據實陳述義務),因此證人除有法定事由,不得令具結外,均應命其具結。至證人就特定事項得拒絕證言,係屬證人之權利,行使與否,由證人決定之,惟其拒絕證言有無理由,須經法院裁定。法院(或檢察官)於訊問前,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如疏未告知而逕予訊問,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違背,然並不影響該證言之效力,至是否影響於判決,則應就具體情形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乙○○、辛○○、丙○○於原審另案(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案)108年8月28日審判期日以證人身分出庭,該案被告己○○於同年9月18日亦轉以證人身分作證,渠等於作證及具結前,業經該案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附卷。且諭知證人因陳述致自己或與之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者,得拒絕證言(見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302至304、卷二第443-1頁)。其中被告乙○○經審判長確認其知道剛才有簽名,且說明簽名的意思「就是你要說實話,不能作偽證,如果作偽證,最重可判七年有期徒期,你剛才有簽名,所以你不能說謊,如果作偽證的話,最高可以處七年有期徒期,這樣你是否了解?),被告乙○○表示:「了解。」等語(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324頁)。依據上開證據資料,原審選訴46案件審判長業於被告乙○○、辛○○、丙○○、己○○具結作證前,詳向渠等明確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權利,且被告等亦知悉上開權利後始具結作證,而被告乙○○、己○○於簽名具結時,雖均自稱不識文字,然而渠等均能就案情事實依詢問之問句具體回應,且經說明虛偽證述須負偽證罪責而一再聲稱不會說謊、「了解」之語,且其等雖均年邁,然均為有一定社會經歷及知識,自無可能完全不解具結之意義及效果。足認被告乙○○應已知悉具結之意義,且簽名表示願意據實陳述,被告己○○亦同此認定。是其等以證人身分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自仍應負偽證之罪責,被告乙○○、己○○之辯護人為其2人辯護稱其等不解具結之意義云云,自無可採。
⒌是認另案被告許振興向被告乙○○、辛○○及丙○○行賄,而亦有與被告己○○共同向證人張黃秋菊行賄應為事實。又既上開事實為真,被告4人於原審選訴46案審理時,經審判長再次告知證人之權利義務及相關刑責並經具結,檢察官亦於詰問過程中就此部分提醒被告4人,仍故意為虛假之陳述,稱以配合警方辦案、為陷害另案被告許振興此等對於另案被告許振興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自有涉犯偽證罪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甚為明確。
㈣被告乙○○、辛○○2人、及被告己○○之辯護人為被告己○○之利益固辯以如前,惟:
⒈被告乙○○一再稱之因警察之言語讓其感受害怕,所以配合警察而自己拿錢交出來等語。然自被告乙○○之警偵筆錄以觀,其於警詢時尚能出於自由意志向警方表示買票這件事情與太太並無關聯,且稱警方並未對其有強暴、脅迫、利誘取供之情形(原審卷第137頁),縱警方向其稱知道其兒子住哪、可能會帶其太太來、可能要送去地檢署等語,然警察於偵辦案件過程中本可因案情需要而確認相關人士現居何處,並據被告乙○○於警詢所述,另案被告許振興係欲買其及其太太之選票,則於調查證據上,本即有可能亦須詢問其太太是否知悉之情,此均屬可以想像,且為普通一般人皆知,而犯罪亦或指稱他人犯罪有可能會送至地檢署,以利檢察官訊問再次確認事實,此實亦為確保被告或證人於警詢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況警察為詢問前,已明確詢問被告乙○○是否同意在檢察官尚未偵訊前先由員警偵訊?(原審卷第135頁)則被告乙○○即自始應知警方詢問完後會送至地檢署一事,自無從因此而心生畏懼之情。縱被告乙○○因年紀較長或智識不高,然就警偵甚或日後本院相關筆錄均可知其能正常與人交談,且非無法理解他人問題,而就問題亦能予以答覆,難認對於上開情形有所不知而感受恐懼。且被告乙○○於107年12月4日11時55分許完成警詢筆錄,至同日16時33分許開始接受檢察官訊問,中間已經過相當時間予以平復緊張情緒,而檢察官為訊問時,主體已與原員警不同,被告乙○○可輕易辨別,則若有受員警不當對待,亦必會於檢察官訊問時提出以保護自身利益,是實難認被告乙○○有因恐懼而僅得配合警方甚或檢察官為不利於己而自承犯罪之陳述,再為不利於另案被告許振興之證述,則被告乙○○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殊難憑採。
⒉而被告辛○○於原審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案件具結作證稱以因為選舉前,家前排水孔都因自家親戚把垃圾掃入而堵塞,跟自家親戚說了都不聽,才去拜託另案被告許振興,但另案被告許振興卻說不關他的事情,所以才對另案被告許振興不滿想報復,不想看他還沒當選這麼囂張等語(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336、338頁),並亦結稱當時製作筆錄係警察請其到場製作筆錄等語(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335頁)。則若被告辛○○對另案被告許振興如此不滿至欲使其身陷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理應會於選舉投票前主動至警局告發以遂行另案被告許振興「無法順利當選」及「涉犯投票行賄罪」之報復,惟被告辛○○卻遲至警方已察部分跡象而請被告辛○○到案說明之情形下,被告辛○○始被動為相關陳述,實與被告辛○○所稱對另案被告許振興不滿要報復之辯解有所矛盾,且不符常情。而若被告辛○○與另案被告許振興之糾紛僅此而已,亦難想像被告辛○○與另案被告許振興有何深仇大恨,僅因其自身親戚不聽勸之狀況而將責任加諸於另案被告許振興身上,甚寧因此自涉收受賄賂罪及身陷偽證罪之不利益。況自警偵筆錄以觀,案發當日相關細節,互動內容均為被告辛○○陳述,被告辛○○乃警方通知到案,承如上述,則應無時間得以建構虛偽故事,是若另案被告許振興買票行賄並非真實且未事前排練說詞,何以於警偵為前後相符之證述,甚能於偵查中描述細節,是被告辛○○之辯解應委無可採。
⒊被告己○○未受調查官及檢察官為任何威嚇、誘導及疲勞等不正當方式詢訊問,已認定如前(詳上開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之說明),且自調查筆錄以觀,若被告己○○於聽聞證人謝宗翰前之調查官所稱無法回去言語感到畏懼,何以更換詢問人為證人謝宗翰後之筆錄內容,被告己○○一開始仍不願意正面承認有收受賄賂,尚指稱係證人張黃秋菊出賣其(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29至130、132頁),並對於證人謝宗翰質疑為何另案被告許振興僅要其去向證人張黃秋菊買票而不買被告己○○這戶之票等語,被告己○○對於此揭懷疑語句仍能堅稱沒有跟另案被告許振興拿自己的部分,甚於將製作筆錄完畢前向調查官,及於偵查時向檢察官表示自己已有相當年紀不會說謊,尚稱都活到80歲了捉去關有什麼關係等語(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34、138、143、145頁),皆無從見及有任何因受威嚇、恐嚇或不正方式而為非出於己意之陳述。則被告己○○於另案甫就另案被告許振興部分清楚證稱未收另案被告許振興要交付給證人張黃秋菊之賄款,卻對於調查筆錄、偵訊為何為相反之陳述部分問題泛稱不識字、不知道,此顯有可疑,是被告己○○暨其辯護人所為之前開辯解均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辛○○、丙○○、己○○4人上開偽證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辛○○、丙○○、己○○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㈡另被告乙○○係26年10月出生,行為時為滿80歲之人,此經本院歷次開庭核對身分無誤,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另按犯刑法第168條(即偽證罪)至第171條(含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之罪,於所誣告(偽證)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其所犯之偽證罪犯行,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仍屬所偽證之案件於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準此,本件就被告丙○○所犯之偽證罪,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丙○○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丙○○罪刑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因此,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0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之量定,固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職權之行使,並非得恣意為之,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支配,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應行注意事項及一切情狀為之,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此即所謂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97年度台上字第599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丙○○就所犯偽證犯行,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均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不諱,堪認其已有悔意,犯後態度並非至差,其於本院另案確定前自白偽證犯罪,已如上述,自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丙○○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犯行之量刑事由,且所科處之刑稍嫌過苛,難認符合罪刑相當,罰其當罪之原則。被告丙○○原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認罪改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丙○○前曾並無任何犯罪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佳,所為該偽證行為已嚴重妨礙司法機關事實認定及審判職務之適正執行,藐視司法及妨害司法公正之心態至甚,對國家司法偵審之正確性產生重大危害,浪費司法資源,自應非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斟之被告丙○○自陳國小畢業,離婚,有3位子女由前妻照顧,無業,獨居,不佳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資為懲儆。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且其現有正當職業,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復坦承犯罪,經此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允宜予自新之機會,庶免執行短期自由刑對其身心造成不良影響,及社會負面烙印致難以回歸生活正軌,因認對被告丙○○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考量被告丙○○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記取教訓,日後能知所警惕、不再觸法,並為使知自惕而預防其再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上訴駁回部分(即被告乙○○、辛○○、己○○部分):原審以被告乙○○、辛○○、己○○上開偽證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168條、第18條第3項規定,並審酌被告乙○○、辛○○、己○○等前於原審另案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仍為虛偽陳述,妨害司法之調查亦侵害司法公正之公信力,足見其等法紀觀念薄弱且嚴重妨害司法發現真實,徒增訴訟資源浪費;惟念被告乙○○、辛○○、己○○3人所為未影響原審判決之認定,且被告乙○○、辛○○、己○○年紀較長,若逕予以僅得入監服刑之刑度實無助益;暨兼衡被告乙○○自陳未曾就學,已婚有3位子女,無業,與妻同住,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辛○○自陳為國小畢業,未婚無子,無業,獨居,不佳之家庭經濟狀況,且患有癌症之身體狀況;被告己○○自陳未曾就學,已婚,有3位子女,無業,與罹癌11年之丈夫同住、不佳之家庭經濟狀況,且丈夫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6月、6月。並併予說明被告等所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雖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因同條第2項已明定以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及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科罰金相同,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被告依法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惟均無須於原審判決主文諭知等旨。及併予說明被告己○○於另案即原審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案件中,業經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則被告己○○前實已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甚日後恐因後犯偽證罪而遭聲請撤銷緩刑),則形式上應已不符上揭宣告緩刑之要件,再綜觀被告己○○於調查筆錄及偵訊中坦認涉犯投票行賄罪,亦指稱係另案被告許振興交付賄賂金錢,卻於另案開庭時就此部分表示所述有誤,另案被告許振興非交付賄款之人而為虛偽陳述,則實難認其已具顯著悔悟而欲彌補錯誤,反於擔任證人為相反之陳述,徒耗司法資源,是原審綜合考量,認被告己○○本案涉犯偽證罪之行為,不適宜予以緩刑之宣告。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乙○○、辛○○、己○○上訴,猶執前詞否認偽證犯行,業據本院指駁如上,且被告乙○○、辛○○、己○○於本院審理時仍矢口否認犯行,並無從輕科刑之情狀,是被告乙○○、辛○○、己○○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第17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卷宗簡稱對照表) 卷目: ⒈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1726號【警一卷】 ⒉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1727號【警二卷】 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70016912號【警三卷】 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25號 【偵一卷】 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383號 【偵二卷】 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38號 【偵三卷】 ⒎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39號 【偵四卷】 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 【原審選訴46影卷卷】 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審卷】 勘驗附表(上訴608)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備註 1 被告己○○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原審於108年5月13日勘驗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結果: 調查官:身分證拿出來好嗎?身分證? 己○○:喔! 調查官:你的戶籍怎麼不是在那裡?你的怎麼在下寮? 己○○:我的。嘿!對對對!在下寮對!我是戶口遷出去。 調查官:遷出去哪裡? 己○○:遷去池那裡,那裡魚池。我就是要繳農保,我遷 出去。 01:12-07:46(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張黃秋菊說11月23日下午6點,你去跟她買3票,1票1仟,替阿家買的。 07:56-08:48(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你有讀到書嗎?都沒有,完全都沒有? 己○○:沒,沒讀。 調查官:國小也沒有? 己○○:不認識字,沒,國小也都沒有,小時候七、八歲 就都幫我爸工作,也都沒有讀,也都沒讀國民小 學。這個不認識字,怎麼幫人家做事。 調查官:會簽自己的名字嗎? 己○○:名字會啦!會寫啦! 調查官:會寫自己的名字。 己○○:對!會寫自己的名字。也沒讀過國民小學,上一輩的人很窮,也都沒在讀國小的,都沒有。從早上就載我來,我老的就在那裡很緊張。 調查官:啊!你就有啊!你就有跟人家買票,當然... 己○○:沒啦!沒買票啦!沒啦!從頭都沒... 調查官:沒有?人家會說你有。 己○○:我怎知?她要講就給她去講,不然要怎麼辦?嘴人家的,要講給她去講,你能怎麼辦? 調查官:阿桑,現在跟你請教一些問題,你的名字叫黃秀 蓉? 己○○:嘿對! 調查官:你出生年月日,30年11月11日,你知道嗎? 己○○:知道。 調查官:你身分證統一編號是T0000000... 己○○:我以前是搬下去屏東,我老的在做鐵牛,搬下去屏東,才會寫那個... 調查官:T。 己○○:對。 調查官:000000000啦! 己○○:對。 調查官:你教育程度,你說你沒讀書? 己○○:沒,沒讀。 調查官:經濟情況算可以?你現在職業算農還是要算什麼?還是沒工作? 己○○:現在喔? 調查官:嘿! 己○○:我就幫我兒子去顧魚塭,去給他幫忙一下,沒幹什麼,幫忙而已,沒幹什麼,沒啦!沒幹什麼,現在吃飽遊樂而已啦! 調查官:你戶籍地址是○○○○○的○○00之70 己○○:對。 調查官:你現在住在○○○000號? 己○○:對。我就是又退保,要繳農保,因此戶籍才轉 到那裡。 調查官:你家裡的電話幾號,你知道嗎? 己○○:0000000。 調查官:0000000? 己○○:對。我是記得我的電話。 調查官:你有拿手機嗎? 己○○:沒。不認識字拿手機要幹嘛!又不認識字啊! 11:59-17:22(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阿桑,現在請教你一些問題。你涉嫌犯刑法妨害投票罪,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叫做詹喬偉,檢察官傳喚你到本站,就是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你在民國107年12月4日,就是今日,現在10點27分到場開始接受詢問,受詢問時你可以行使以下的權利。第一,你可以保持沈默,沒必要違背自己的意思來回答。我們跟你問你可以保持沈默,沒必要違背你自己的意思來說。就是你知道才說,不知道不用胡亂講。第二,可以請律師。若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是原住民,還是其他的依照法律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可以請求。你家裡沒有在領補助嗎? 己○○:沒啦!我怎麼有補助。 調查官:喔!這樣你不是。你也不是原住民? 己○○:不是啦! 調查官:第三,可以要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樣你是否瞭解? 己○○:喔好! 調查官:你不是低收入戶,你有需要請律師嗎? 己○○:不用啦!我又沒有做什麼壞事,我請律師要做什麼? 調查官:沒需要啦喔! 己○○:沒需要啦!我又不是在做什麼,我怎麼要請律師,我一個務農的人。 調查官:問你經歷、現職、家庭狀況及健康情形,你說你都在務農? 己○○:對。務農,我在那邊種菜這樣而已,我也沒做什麼,也不曾出去,沒去人家裡,也沒有去哪裡。 調查官:你說你都不用吃藥,你健康情形不錯啦喔! 己○○:嗄! 調查官:你沒有什麼病? 己○○:沒啦!就有時候晚上睡不著,昨天整晚睡不著,真的這樣子,沒有在吃藥,沒有。 調查官:這樣跟你問,沒問題啦喔! 己○○:沒! 調查官:你身體可以承受的住? 己○○:不會啦!沒什麼事情,這就沒什麼事情,還牽扯到這邊來有什麼辦法,人家要賴我就賴,不用管她。不然,有什麼辦法。又沒有去人家家裡坐,也不曾去做什麼,人家要賴就讓她賴,沒有辦法,活到這個歲數,也不是說這個腳胡亂走,四處去人家家裡,生話什麼的,我也沒有。她要賴就讓她去賴,不然你有辦法。三餐煮熟來吃飯這樣而已,負責煮三餐給我老的吃這樣而已,又沒在做什麼。 調查官:你這次鄉民代表,你有選舉權嗎? 己○○:鄉民代表? 調查官:嘿! 己○○:有啦!鄉民代表有啦!有投票,有啦!鄉民代表也都有在投票。 調查官:你這次○○鄉,第五選區縣議員,還有鄉長及鄉民代表你有選舉權? 己○○:有啦! 調查官:你家裡有幾個有投票權? 己○○:我家喔!我第二兒子戶口在我家,還有我老的,還有一個我的小兒子,四個。 調查官:你說四個是在000號,還是00? 己○○:000號。 調查官:你在○○00之0那裡是什麼魚池? 己○○:嗄! 調查官:那裡沒有人在住嗎? 己○○:那裡,我小的在那裡住,跟他兒子在那裡住。 調查官:那個住址有投票權的是你? 己○○:對。他們也都是在我家,投票權都是在我家啦!在我家190號。 調查官:但是你戶籍在那裡? 己○○:戶籍在那裡而已!那是因為要入農保,才戶口遷 出去。 調查官:只有你戶籍在那裡而已? 己○○:對。只有我戶籍在那裡而已! 調查官:你小的呢? 己○○:我小的都在家裡。 調查官:有只你戶籍在那裡而已? 己○○:對。他們的戶籍都在家裡。我們老二就,我老的自從當屋主以來,他有一張免稅卡,他的車就不用稅,這樣子。沒在家,我第二也都在臺南啊! 調查官:你頭家跟你的兒子都設籍在000號? 己○○:對,都設在000號,我的也是在那裡,就戶籍移在那裡去,因為要入農保,才移到那裡去。 調查官:這次選舉你是否有特別支持某一個候選人? 己○○:沒啦!就任由我們看要選給誰,任由我們看要選給誰,沒人要我們支持啊! 調查官:你知道候選人有誰嗎? 己○○:我? 調查官:嘿! 己○○:喔!候選人有誰喔! 調查官:有什麼人在選舉你知道嗎? 己○○:我不知道,這我不知道。 調查官:鄉長是誰? 己○○:鄉長就淑惠他們。 調查官:跟阿家? 己○○:對,跟阿家兩個人。 調查官:議員呢? 己○○:議員就翁聰賢。 調查官:還有誰? 己○○:還有就那個縣長張花冠在做那個,就那個叫做什麼?翁章良啊! 調查官:沒啦!那是縣長,我現在講議員啦! 己○○:喔!議員就... 調查官:翁聰賢。 己○○:對,翁聰賢。 調查官:金茂? 己○○:對。 調查官:蔡勝典你知道嗎?你認識聰賢而已? 己○○:對,聰賢就在我們莊那裡就... 調查官:金茂你認識嗎? 己○○:金茂認識啦! 調查官:鄉長這樣而已? 己○○:對,這樣而已。 調查官:啊!蔡偉傑你不知道啦喔! 己○○:蔡偉傑我不知道。 調查官:你知道義竹那兩個? 己○○:對。 調查官:代表你知道誰? 己○○:代表就榮輝他們。 調查官:翁榮輝還有誰? 己○○:還有,就跟我們那裡侯英鳳她兒子叫做阿財,許振興啦! 調查官:許振興? 己○○:對,兩個人而已,哪還有誰!沒啦!那都任由我們投啦!就沒有,看我們要投給誰這樣子而已啦! 調查官:你說代表你知道那個翁什麼?鄉民代表,許振興? 己○○:對,跟榮輝這樣而已! 調查官:翁榮輝? 己○○:對。 調查官:你是否有支持特定的候選人? 己○○:沒啦! 調查官:還是作他們的助選員? 己○○:沒啦! 調查官:你都沒有? 己○○:沒啦!都沒有啦! 調查官:這次第五選區候選人,議員選舉,跟○○鄉鄉長選舉,跟鄉民代表選舉,是否有候選人,還是任何人去你家跟你,跟你家的人,拜託你協助他,替他去跟選民買票? 己○○:沒啦!任由我們要選給誰。 調查官:有人去拜託你替他買票嗎? 己○○:沒啦! 調查官:有候選人去這樣子做嗎? 己○○:沒!我們也沒有去管這些,我不認識字,我沒去管這些,選舉就他們在當選而已,管那些要幹什麼。 調查官:你是否認識一位叫秋菊的? 己○○:我不認識。 調查官:怎麼可能你不認識?你隔壁那一位?張黃秋菊? 己○○:張黃秋菊喔! 調查官:嘿!嫁給姓張的,叫黃秋菊。 己○○:喔!她在我們後面那裡啦! 調查官:你後面那裡? 己○○:對。 調查官:住在你後面? 己○○:對!啊就不算是好鄰居! 調查官:不算是好鄰居? 己○○:嗯! 調查官:不算是好鄰居,你怎麼會去跟她買票? 己○○:你怎麼跟她有買票,我就沒有啦!就真的沒有,就沒有啦!我就沒有,就真的沒有啊! 調查官:啊!她怎麼說有? 己○○:有就讓她去有,你就讓她講,她講你就讓她,講 就讓她去講,管她。 警 察:阿桑,這不是讓她講,這等一下還要送地檢署呢!你要是有自白可以減刑,也有可以免刑。 己○○:沒啦! 調查官:算你若是有承認,有照實講啦! 己○○:就沒!照實講沒拿錢,要... 調查官:人家選民說有啊!人家選民說有,你說沒有。 己○○:管她,選民說有就讓她說有,說有管她去說有,管她去講有,講有就自己去擔,管她,誰理她,我要是沒做,管她去,沒就是沒在那裡那個,就頭砍起來也是沒有,管她要講讓她去講,我也沒在怕死管她,沒有就是沒有在那裡講到有一個樣,管她去。 調查官:沒!人家怎麼說有? 己○○:沒就講有,有就有。 調查官:你跟她有冤仇嗎? 己○○:就鄰居不太好。 調查官:啊!有什麼冤仇嗎? 己○○:冤仇是...,啊!這個不用講,管她,要講就讓她去講。 調查官:不太好,是怎麼不太好? 己○○:壞鄰居啦! 調查官:怎樣壞鄰居? 己○○:不好相處啦!不好相處就對了!講這樣較簡單啦!調查官:我們暫時再休息,等警察將筆錄拿過來。己○○:這樣可以回去嗎?調查官:還不可以。己○○:還不可以?調查官:嗯!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己○○:沒辦法回去,要捉去關,要捉去幹什麼知道嗎?管她的!啊!調查官:人家說你在11月23日下午6點去跟她買票。 00:32:47-04:48:22(暫停製作筆錄) 調查官:阿桑坐啦!袂緊啦! 己○○:夠惱唉! 調查官:袂啦!這都是這樣啦!但是你真的講就沒事了! 因為事情不是你要攬的,不要是跟人家攬這個 啦! 己○○:不要了!以後對嘛!多這個擔責任! 調查官:因為這三年以上的罪,你就要說實話,因為你也 有歲數了,不要去讓人家關你知道嗎?不要去攬 這個啦! 己○○:沒啦!對嘛!我攬這個! 調查官:真的不要攬這個。 己○○:對啊!不要攬這個! 調查官:對啦!要聰明一點!你的筆錄很簡單,你照實講 一講,沒跟你騙啦!剛才問三十三個人。 己○○:三十三個喔! 調查官:你等一下你去地檢署你就看到,唉!許仔你也 來!啊!你也來!你心裡頭不要難過,不要覺得 你有害人家。啊!我感覺阿菊也不是害你,她是 遇到了,她知道沒辦法閃了啊!不然她要去讓人 家關嗎?去讓人家判刑?她不要啊!你也不要 啊!為了這麼小的事情... 己○○:怎麼會是小事情?吃不完呢!我怎麼要這樣! 調查官:但是為什麼我們臺灣法律要規定這麼嚴格,要將 選罷法規定跟人家買票三年以上,因為就是不要 候選人,所以針對的對象是候選人,所以大部分 的樁腳、選民來到我們這裡,我們跟他們問都會 承認,他們知道這個罪不應該是這個重,不要該 是他們來擔啊! 己○○:對啊! 調查官:嘿啊!法律會這樣規定,目的就是要處罰候選 人。阿桑你會寫字嗎?寫字會嗎? 己○○:寫字? 調查官:寫你的名字,你的名字你會寫嗎? 己○○:名字我會啊! 調查官:會你這裡幫我簽一下!你看我們今天有送給你, 我們有把這張,這張是地檢署的傳票,這張送給 你,這張就是證明說我們有送給你了!所以有送 給你這樣子!你本人這裡簽名,簽這一行。你數 字會寫嗎? 己○○:不會。 調查官:一百零七年你不會寫嗎? 己○○:我又沒有讀書,我連讀國民學校都沒有。 調查官:你名字不就自己練起來的? 己○○:對!自己練啊! 調查官:喔!阿桑!我現在開始跟你做筆錄,我跟你問什 麼,你要照實講,這很重要喔!我剛才跟你解釋 過了!你認識張黃秋菊嗎? 己○○:我不認識。 調查官:阿菊啦!秋菊啦! 己○○:喔!在我家後面啦! 調查官:算你鄰居,你認識。你們當鄰居好幾十年了? 己○○:嘿!鄰居好幾十年了! 調查官:你跟她關係怎樣?算是朋友這樣子嗎? 己○○:沒啦!就鄰居而已! 調查官:是否有什麼金錢往來?私人的? 己○○:沒啦!不曾啦! 調查官:所以你也不會害她,她也不會害你? 己○○:對啦! 調查官:你是否認識阿財? 己○○:認識啦!阿財! 調查官:知道啦!阿財叫許振興,他這次有中代表嗎? 己○○:對! 調查官:阿桑,你跟阿財應該沒有私人恩怨啦! 己○○:沒啦! 調查官:有金錢借貸嗎? 己○○:沒啦! 04:53:29-04:57:00(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阿桑,這樣我跟你問喔!所以說阿財他是11月23 日下午4、5點的時候去找你的嗎? 己○○:對啊! 調查官:那天的情形是怎樣?你講一下。 己○○:沒啦!沒怎樣啦!我在那裡摘菜草,啊就! 調查官:在你家外面那裡? 己○○:對啊! 調查官:你在摘菜? 己○○:對!我在摘菜草啊就... 調查官:這樣是下午4、5點? 己○○:我怎麼知道,我就不知道幾點,我在那邊工作, 我沒戴手錶。 調查官:啊!應該是,因為秋菊是說晚上6點啦! 己○○:沒啦!沒那麼晚啦!我在摘菜草! 調查官:喔! 04:57:45-04:59:53(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阿財是什麼時候拿給你的? 己○○:我不知道。 調查官:忘記了? 己○○:我這腦袋很差。 調查官:因為你是,我這樣跟你講阿桑,24日是投票,你 是23日下午6點多拿給阿菊的,他是你拿給阿菊 的同日,他拿給你之後你就馬上拿給阿菊了嘛! 己○○:嘿對! 調查官:差不多時間,他就下午拿給你的?是不是差不 多?沒啦!阿桑,我跟你問是不是同一天? 己○○:我那一天就。 調查官:同一天啦喔!你是走路去阿菊他家嗎?鄰居而已 嘛! 己○○:沒!她從我家門口過。 調查官:喔!她經過你家門口,你拿給她這樣子! 己○○:嘿!走從我們門口過,我沒去她家。 調查官:你怎麼知道她3票?阿財跟你講的? 己○○:沒啦!啊就,對啊!她3票我怎麼知道! 調查官:誰跟你講的?阿菊? 己○○:對! 調查官:喔!阿菊跟你講的! 己○○:嘿!我沒跟他拿較多啊! 調查官:沒啦!阿財是一次就拿三千給你? 己○○:嘿啊!拿三千給我! 調查官:他怎麼知道她家3票? 己○○:我不知道,這我不瞭解,我不知道。 調查官:所以你也不知道阿菊她家幾票啦喔! 己○○:我不知道!我怎麼知道她這樣就要出賣我?我怎 麼知道? 調查官:不是她出賣你。 己○○:怎麼不是她出賣我? 調查官:不是、不是,她是被人家查到,別的案子查到。 己○○:別的案子查到。 調查官:嘿!別的案子,不是她出賣你。 己○○:不是她? 調查官:阿桑!不是,我就跟你講不要想她給你害,阿財 也不可以認為你給她害,不是,是因為查到,這 沒有相害的問題。你就照阿財跟你講的,叫她選 給鄉長候選人阿家嗎嘛!你有跟她講幾號碼? 己○○:沒啦!她知道啦! 調查官:你就講阿家而已嘛喔!接下來再說,你拿給張黃 秋菊,把賄選買票的這個,拿給張黃秋菊的錢是 從哪裡來?你說差不多是在107年11月23日,喔 那個財!你在你家整理園子的時候阿財拿給你 的,他有跟你講阿菊那裡有3票,直接拿三千元 給你。阿桑,不是我講啦!不是我講,因為我們 這裡有錄音、錄影,要你要講啊! 己○○:喔! 調查官:是不是這樣? 己○○:嘿! 調查官:他是怎樣拿給你的? 己○○:我在拔草。 調查官:走路拿給你的? 己○○:對啦! 調查官:你在你家前面,家門口? 己○○:對啦! 調查官:阿財走路過去找你? 己○○:對啦! 調查官:他就拿3票三千元給你? 己○○:對啦! 調查官:他是否有,我直接講,阿桑他有拿給你嗎?你的 部分有嗎? 己○○:沒! 調查官:你有拿袂緊呢! 己○○:沒啦!沒拿啦! 調查官:但是一般來講,他要叫你去跟人家買,他要買別人麻煩你轉交錢,怎麼會沒有給你?因為你也有選票啊! 己○○:我的選票,我們有親戚間我沒跟他拿。 調查官:喔!他要給你你沒有跟他拿? 己○○:嘿! 調查官:喔!你不跟他收就對了! 己○○:嘿!我不要跟他收! 調查官:他有要給你啦喔! 己○○:我們選舉都不曾跟他拿。 調查官:嘿!所以阿財有要給你,但你說不用,你那個有親戚,是不是我講的這個意思? 己○○:嘿! 調查官:他本來是要拿幾票給你?他知道你家幾票? 己○○:我家3票。沒啦!我沒拿啦!我不跟他收,我們選舉投票都沒拿錢,我們都沒拿錢的。 調查官:你跟他說你跟阿家他們算親戚,所以你本來就會 投給他,所以沒跟他拿。 己○○:(沒說) 調查官:嘿對!他之後又跟你講麻煩你轉3票去給阿菊,因為直接跟你講3票,1票一千元嘛!叫她支持阿家這樣子嘛!阿桑,不可以都我講,你要講啦!因為我們都要照你的意思打啊!啊我是因為你有跟我講了,所以我講出來給你聽,啊是不是這樣,你自己也要講。 己○○:對啊!都是這樣! 調查官:對嘛!他除了阿菊之外,你還有拿給其他人嗎? 己○○:沒! 調查官:他都沒有再麻煩你轉了? 己○○:沒、沒、沒!那我不知道! 調查官:交3票而已!我就跟你講,你一定不可能幾票的啊!你就是被人家波及到的啊! 己○○:沒啦! 調查官:阿菊今日是筆錄裡面有這樣講啦!她說秀蓉沒有去她家啦!她是在107年11月23日6點半的時候,你有打電話去給他,叫她去你家。 己○○:沒啦!我就菜要給她啦! 調查官:所以你有打電話給她嘛! 己○○:啊我說菜要給她! 調查官:嘿、嘿! 己○○:我說菜要給她。 調查官:啊她就去你家,在你家的廚房。你有跟她問她家有幾票喔! 己○○:沒! 調查官:啊她怎麼這樣講? 己○○:嗄! 調查官:你說你有跟她問啊!有跟她問她家有幾票? 己○○:沒啦!我沒有啦!啊他拿來寄我,我就只有照拿這樣給她而已,我啊沒! 調查官:沒!阿桑,因為你現在講這些沒差別了!我是想要說瞭解你們的過程。 己○○:喔!沒啦! 調查官:因為阿財是跟你講她們家有3票,叫你拿三千去給他嘛! 己○○:對! 調查官:你有沒有這樣跟她鬧一下說,你家是不是3票? 己○○:沒啦!啊我就只有三千拿給她這樣子而已!我又沒有.. 調查官:因為現在阿菊有講,講你有跟她問說她家有幾票啊! 己○○:她講我跟她問... 調查官:你有跟她問。 己○○:沒啦! 調查官:是不是你拿錢給她有想跟她鬧一下! 己○○:沒啦! 調查官:沒喔! 己○○:說人家寄的,我跟她講說人家寄的。沒啦! 調查官:沒!因為你這樣講,你跟她講的不符合啊!確實她說你有拿三千給她,你也承認說你拿三千給她,這是沒問題的,但是說,你沒有跟她問票... 己○○:沒!啊人家拿那些給我,我... 調查官:她這樣講呢!我念給你聽,她全部是這樣講,己○○,就是你,你沒去她家,你是在107年11月23日6點多,下午6點多的時候打電話去她家,請她去你家,她就去你家了。啊在你家的廚房,你有跟她問家裡有幾票,她跟你講3票,你就跟她講1票一千,因為她家有3票她就拿三千元,她又叫你一定要投給○○鄉鄉長選舉登記第2號候選人阿家,是否屬實? 己○○:有啊!就只有那樣沒有,我跟她講人家拿三千給我,不然我要跟她說給誰。 調查官:對啦!不是,我現在重點是說,你有跟她問票數嗎? 己○○:沒啦!我沒問,人家就拿三千給我,他說三千寄你這樣,我就拿三千給她,我又沒跟她問。 調查官:奇怪!她怎麼這樣說,說你有跟她問票數,還是你們在聊天,說你們家幾票,你們家幾票這樣子。 己○○:喔!聊天的時候嗎? 調查官:嘿!你們在聊天的時候講的,對! 己○○:喔! 調查官:嘿! 己○○:啊知!不記得了,我頭腦很差,不記得了! 調查官:你還有再轉錢給其他人嗎? 己○○:沒! 調查官:阿桑,我跟你講真的,你現在再講其他的也沒關係! 己○○:沒啦!真的沒有啦!沒啦! 調查官:真的沒有,我相信你。 己○○:真的沒有,沒、沒、沒! 調查官:啊有!因為我是替你煩惱,等一下人家要是說又從你那邊拿到了! 己○○:沒啦! 調查官:啊你確實自己沒跟他拿啦喔! 己○○:沒、沒、沒! 調查官:所以阿財總共拿三千,拿3票給你而已? 己○○:嘿!沒啦!沒啦!都沒啦! 調查官:阿桑,你看不懂,等一下我們同事讀給你聽好嗎? 己○○:嗄! 調查官:因為你看不懂嘛!所以我們用台語念給你聽! 己○○:看沒! 調查官:你是否有什麼補充的意見? 己○○:沒啦! 調查官:補充的意見就是說你有什麼想要講嗎? 己○○:沒啦! 調查官:比如說,因為你這樣轉沒幾票,希望可以你將減輕。 己○○:沒啦! 調查官:可以不要跟你追究你的... 己○○:沒啦! 調查官:好啦!好啦!說的有實在嗎? 己○○:有啦!怎麼會不實在,講這樣就是這樣啊! 調查官:好! 己○○:我不會說謊。 調查官:好! 己○○:不會說謊,活到這個歲數了!怎麼還會說謊呢!對不對? 調查官:對啊!我跟你說這個遇到了,你很倒楣。 己○○:很倒楣啊! 調查官:轉這3票而已!真的3票? 己○○:對啊!3票。 調查官:你不要最後給騙我呢! 己○○:不會啦!我不會騙你啦!我活到這個歲數了!我... 調查官:喔!不要發誓!有啦!我覺得你都有老實講了! 己○○:沒啦!我就沒!不是在貪心人家什麼東西! 調查官:這樣我們讀給你聽。 05:14:00詢問結束(宣讀筆錄給被告聽) 見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21至138頁 2 被告己○○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原審於108年5月13日勘驗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檢察官:己○○? 己○○:怎樣。 檢察官:你的出生年月日會唸嗎? 己○○:不會,我又沒讀過書啊! 檢察官:身分證號碼會唸嗎? 己○○:身分證號碼我也不會。 檢察官:你因為投票的買票、收錢跟給錢的案件接受檢察官訊問,你有瞭解嗎? 己○○:有啦!瞭解了! 檢察官:你可以不要回答我的問題,不用違背你自己的意思回答,你有瞭解嗎? 己○○:有啦!有瞭解啦! 檢察官:你可以請律師,你可以請律師來嗎? 己○○:我又沒做什麼壞事情,請律師來要幹什麼? 檢察官:所以你要請嗎? 己○○:我年紀大了! 檢察官:你要請嗎?你要請不請要跟...,你有要請嗎? 己○○:又沒幹什麼! 檢察官:你有要請嗎?你有要請律師來嗎? 己○○:請律師要幹嘛? 檢察官:你沒有要請就要跟我說沒有要請。你有要請嗎? 己○○:沒啦!沒錢可以請啦! 檢察官: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還是有任何的障礙,自己不會講話,聽不懂我講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以上的身分嗎? 己○○:沒啦! 檢察官: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你知道嗎? 己○○:喔!有利的證據,查什麼有利的證據我也不懂。 檢察官:你有要調查就要跟我講,你知道嗎? 己○○:要調查要跟你講喔! 檢察官:嘿!知道嗎? 己○○:知啦! 檢察官:你跟許振興、張黃秋菊、黃蔡美芬、林錠、黃周玉這些人有關係嗎? 己○○:沒! 檢察官:沒關係啦喔! 己○○:沒,都沒關係! 檢察官:你在這裡要講他們的事情,請你要老實回答,不能有任何欺騙、隱瞞、扭曲事實,不然會涉嫌偽證罪,最重會被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瞭解嗎? 己○○:有瞭解。 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 己○○:我又沒做怎樣啊!請律師! 檢察官:沒啦!你沒有要請沒關係!你會唸嗎? 法 警:你認識字嗎?字會看嗎? 己○○:不會。 法 警:不會,你跟著我念。 己○○:好! 法 警:跟著我念,「今日」,要念出來,我們有錄音,要念出來。 己○○:念怎樣? 法 警:「今日」。 己○○:「今日」。 法 警:「因為」。 己○○:「因為」。 法 警:「一百零七年度」。 己○○:「一百零七年度」。 法 警:「選他字」。 己○○:「選他字」。 法 警:「第五百三十六號」。 己○○:「五百三十六號」。 法 警:「選舉法案件」。 己○○:「選舉法的案件」。 法 警:「到庭為證人」。 己○○:「到庭為證人」。 法 警:「當老實講話」。 己○○:「老實講話」。 法 警:「絕無隱瞞」。 己○○:「沒啦!沒隱瞞啦!」。 法 警:「增加、減少」。 己○○:「我照實講啦!」。活到這麼歲數了! 法 警:對啊!接著!「沒有增加、減少」。 己○○:「沒增加、減少」。 法 警:「此結」。 己○○:「此結」。 法 警:「證人」。 己○○:「證人」。 法 警:你的名字? 己○○:喔!我的名字。 法 警:嘿!講你的名字。 己○○:我己○○。 法 警:「中華民國」。 己○○:「中華民國」。 法 警:「一百零七年」。 己○○:「一百零七年」。 法 警:「十二月四日」。 己○○:「十二月四日」。 法 警:你會簽自己的名字嗎? 己○○:寫自己的名字這樣嗎? 法 警:嘿!來這喔!這寫你的名字。 己○○:最後這裡嗎? 法 警:嘿! 己○○:這怎麼沒水啊!沒水! 法 警:好來! 己○○:這樣可以嗎?寫這樣可以嗎? 檢察官:你有拿到許振興拿給你的三仟元嗎?還有交給張黃秋菊嗎?你有做這件事情嗎? 己○○:怎樣? 檢察官:你有跟許振興拿到三仟元,然後將三仟元拿給張黃秋菊? 己○○:有啦!就我在那邊拔菜草,啊就從那邊過去,他就...。 檢察官:你等一下要是認為說你講的話害你自己,還是你家裡的人被關,可以不要跟我講,知道嗎? 己○○:喔!沒啦!我不會講謊話啦!我就這樣跟你講啊! 檢察官:好好!我知道! 己○○:我活到這麼大歲數了!我八十歲了! 檢察官:許振興有給你三仟元嗎? 己○○:有啦! 檢察官:你是說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時,在你家門口,你在割草嗎? 己○○:對。 檢察官:許振興來找你嗎? 己○○:對,在我家門口那裡。 檢察官:來找你幹什麼? 己○○:沒啦!他從那邊過,啊就拿那個三千塊給我而已!叫我拿給隔壁的那個這樣子而已! 檢察官:他有指定要給隔壁那個這樣子! 己○○:對。這樣子而已!沒什麼! 檢察官:所以他是用手指比的,還是有說什麼人的家? 己○○:沒啦!他用手指比而已。 檢察官:你就將這三千塊收下來了嗎? 己○○:對。我就... 檢察官:你怎麼交給她?你怎麼交給你隔壁? 己○○:隔壁就騎車從那裡過去。 檢察官:是男的還是女的? 己○○:女的,就從那邊過去。 檢察官:騎機車還是騎腳踏車? 己○○:騎腳踏車啦!從那邊過,我就...。 檢察官:把這三仟塊交給張黃秋菊。 己○○:對。就這樣子交給她而已,我又沒收到什麼,給幹什麼? 檢察官:你有對她說什麼嗎? 己○○:沒啦!我沒有告訴她啦!沒啦!我又沒講什麼! 檢察官:她為什麼會收? 己○○:她就知道啊!她怎麼知道,我怎麼會知道,我不知道,我活到老了,我怎麼知道,我也不知道拿什麼。 檢察官:請問你有收到任何買票的錢? 己○○:沒啦!我都在家裡,我又沒有...,在家裡摘菜吃而已,我又沒有...。 檢察官:這件事情還有其他話要講嗎?有其他話要講嗎? 己○○:沒啦! 檢察官:有其他證人要問嗎? 己○○:沒啦! 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 己○○:沒啦! 檢察官:這件事情你有認罪嗎? 己○○:啊!認罪來去被它關!不然要怎麼辦? 檢察官:我認罪喔! 己○○:我也不知道,活到這麼大歲數了,不然是要怎麼辦? 檢察官:調查完畢,簽名後請回。 己○○:啊!我捉來去關,八十歲了捉來去關有什麼要緊! 檢察官:好!我知! 己○○:要沒有做什麼犯法的事情啊! 原審選訴46影卷卷一第140至145頁 3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乙○○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檔名:M2U01868(註:乙○○107年12月04日警詢)總長:00:15:54(筆錄製作地點應係在嘉義地方檢察署之偵訊室) 【乙○○警詢譯文】 00:00警○察:哦,好,我開始錄阿,伯仔我們開始要跟你作筆錄了。 00:04乙○○:嗯嗯。 00:05警○察:你聽有嗎?你現在聽有嗎? 00:09乙○○:你在講什麼? 00:10警○察:我現在講話你聽有嗎? 00:12乙○○:有啦。 00:13警○察:有啦齁。我跟你講,現在有在錄音錄影,我們要跟你作筆錄齁。調查筆錄啦齁。現在107年12月4日,這個地方是嘉義地檢署第二偵查庭,案由就是這件賄選的案件。你叫什麼名字? 00:37乙○○:阿就名字在那。 00:39警○察:沒有啦,你現在要跟我們講,我們現在在錄音。現在就是在問你,現在在錄音,你要跟我們回答。 00:46乙○○:阿就乙○○。 00:48警○察:乙○○。阿外號人家都叫你什麼? 00:50乙○○:就川仔而已。 00:51警○察:川仔。出生年月日? 00:54乙○○:ㄏㄚ╯? 00:55警○察:你知道你的出生年月日嗎? 00:56乙○○:我不知道,我就不識字,講這樣我。 01:00警○察:你今年幾歲? 01:02乙○○:82,你們就知道我80多了。 01:05警○察:這就是問筆錄,現在就是在問筆錄,你看前面這裡,現在在問筆錄齁。當然我們知道的我們要調查,你要跟我們講出來,你幾年次? 01:22乙○○:00的啦。 01:23警○察:民國00年,阿幾月? 01:27乙○○:我知道,我知道00月,我忘記日期了。 01:30警○察:我跟你講00月00日啦齁,00年00月00日。你出生在哪裡?嘉義縣還是嘉義市? 01:40乙○○:你們在那裡而已,要出生在哪。 01:43警○察:嘉義縣啦齁,你現在做什麼工作? 01:46乙○○:做事啦(農)。 01:47警○察:做事啦(農)齁,你身分證幾號? 01:50乙○○:我也。 01:51警○察:我現在在問你,伯仔,我正式在問你筆錄? 01:54乙○○:身分證我不知道,幾號我不知道。 01:57警○察:對,你要看這裡。你身分證齁,我幫你查一查Z000000000,這樣? 02:08乙○○:阿就這樣就對。 02:10警○察:你戶籍地住哪? 02:12乙○○:ㄏㄚ╯? 02:13警○察:戶籍地住哪,你住○○里○號? 02:16乙○○:就000。 02:18警○察:你現在有住這裡嗎? 02:19乙○○:不然要住哪裡。 02:21警○察:你家裡電話幾號? 02:22乙○○:阿就剛剛講了。 02:24警○察:你跟我講。因為我現在在錄音。剛剛跟我講的0000000對嗎? 02:33乙○○:ㄏㄧㄡ。 02:34警○察:你行動電話幾號?0000000000對嗎? 02:39乙○○:ㄏㄧㄡ。ㄏㄧㄡ。 02:40警○察:對啦齁。家裡經濟狀況如何? 02:43乙○○:身體就不方便。 02:45警○察:經濟?經濟? 02:47乙○○:經濟哦。不太好啦。阿就老人。 02:49警○察:有那個補助嗎?有領補助嗎? 02:51乙○○:補助什麼? 02:52警○察:有中低收入戶的補助嗎? 02:57乙○○:嘸啦。哪有什麼補助? 02:58警○察:家裡你還有田咧阿。你讀書讀到哪裡? 03:02乙○○:沒讀啦。 03:03警○察:沒讀啦齁。我現在問你是否願意在檢察官要問你的時候,我們先跟你作一個簡單的筆錄,這樣你有無同意? 03:13乙○○:齁。阿都你問。 03:14警○察:我們布袋分局的警察,我們先跟你作一個簡單的筆錄,你有同意嗎? 03:20乙○○:有啦,哪ㄟ不同意。 03:22警○察:有啦齁。我現在問你,你是犯刑法143條投票跟人家收到錢,你現在在民國107年12月4日中午11時42分,我現在開始問你筆錄齁。阿我問你的時候,你可以有三項權利:一、得保持緘默(可以靜靜的不要講)、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這樣你有了解嗎? 03:52乙○○:嗯。 03:53警○察:你有了解嗎? 03:54乙○○:你講這樣我不知道。 03:55警○察:我現在就是講,現在問你的時候,你不知道,你可以靜靜的不要講,這樣你有了解嗎? 04:02乙○○:齁。 04:04警○察:第二個可以叫律師來,這樣你有了解嗎?請律師來。你有需要請律師來嗎? 04:13乙○○:阿就已經把錢交給你們阿,阿擱請律師。 04:18警○察:這樣哦,這樣不需要,你有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頭腦有沒有問題還是不清楚,可以叫律師的條件,我們可以幫你請,你有這個狀況嗎,有低收入戶嗎? 04:37乙○○:那不需要啦。阿就錢給你們。 04:40警○察:這樣好,第三的權利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三項權利你有了解嗎?我現在在跟你講,你有了解嗎? 04:49乙○○:你講那我聽不太清。 04:51警○察:就是第三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是對你這件事情,你有去投票收到這個錢或沒收到這個錢,對你有利的證據,你可以叫我們去調查。這樣你有了解嗎? 05:08乙○○:你講這樣我聽嘸。 05:10警○察:就是你若沒收錢你就不用拿出來,有收錢坦白跟我們講拿出來給檢察官請求減刑,可以請求緩刑,這樣你知道嗎? 05:22警察丙:我現在簡單講,錢是不是你自己願意拿出來的,你若願意,這些錢你自己願意拿出來,自然檢察官會讓你減刑甚至讓你沒事,這樣你聽有嗎? 05:42乙○○:我拿給你們就是願意。 05:44警察丙:對,我們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嗎?我們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嗎?錢今天是不是你自己拿出來的?這樣就好,你就講是就好。 05:58乙○○:就這樣,你說,我就跟你說,就是不願意才要拿出來給你們的。 06:02警○察:這樣就是願意啦齁。你有要請律師嗎? 06:07乙○○:沒有啦。 06:08警○察:你精神狀況現在好嗎? 06:10乙○○:沒那個錢去請律師啦。 06:11警○察:你現在精神狀況好嗎? 06:13乙○○:ㄏㄚ╯? 06:14警○察:你頭腦有清楚嗎?現在? 06:17警察乙:現在要問你筆錄。你現在頭腦有清楚嗎? 06:18警○察:現在問你筆錄有在對你錄影,你意識有清楚嗎?在講話你聽有嗎? 06:24乙○○:你們在講,我聽嘸啥ㄟ有。 06:27警○察:我們現在講話你聽有嗎? 06:29乙○○:講這樣是有啦。 06:31警○察:你現在講話,我們現在講話你聽有嗎? 06:34乙○○:有啦,哪ㄟ嘸。 06:36警○察:有啦齁。你有無走過法院? 06:40乙○○:沒有,我...,從我呷到80歲我不曾到法院。 06:44警察乙:他現在的意思是問說,你以前有無前科? 06:48乙○○:沒有。我到今天才到這裡。 06:50警○察:這樣好,OK。你現在的工作做什麼? 06:53警察乙:你現在是不是種田? 06:56乙○○:種田而已,要做什麼。 06:58警○察:這樣好,你現在戶口在哪裡?戶口就是你現在住的那裡,對嗎? 07:03乙○○:ㄏㄧㄡ。ㄏㄧㄡ。 07:04警○察:頭竹鄰209號?對嗎?有嗎? 07:08乙○○:ㄏㄧㄡ啦。 07:09警○察:有啦齁。你這屆有選舉權啦齁?投票你有選舉權啦齁?你戶口沒有遷出去嘛,你就。 07:18乙○○:沒有啦,我戶口就不曾遷出去。 07:21警○察:這樣有投票權啦齁。再問你,你戶內總共有多少人? 07:29乙○○:戶口跟我孫子才3個人而已,哪有幾個。 07:32警○察:三個啦,好。 07:33乙○○:我孫子念書他沒有回來。 07:35警○察:他沒有回來投票啦齁。 07:36乙○○:沒有啦。他在念書我哪敢叫他回來。 07:39警○察:這是我們要問的,他有回來就講有回來,沒回來你就講沒回來,這樣就好了? 07:42乙○○:沒有啦。他就在念書我不敢叫他回來。 07:46警○察:這樣就跟他沒關係了嘛,對嗎? 07:47乙○○:跟他哪有關係,他又不知道,我又沒打給他,他又不知道。 07:51警○察:家裡現在就是你跟你太太,那個徐黃芬? 07:57乙○○:ㄏㄧㄡ。 07:58警○察:好。你孫雖然有投票權,但是他沒有回來投票? 08:02乙○○:他沒有啦,他沒有啦,他就讀書我不敢叫他。 08:05警○察:我再問你,在這屆選舉有沒有去跟你買票,叫你一定要投給什麼人?有人去拜票嗎?有嗎?有人去你家拜票嗎? 08:17乙○○:那是有啦,不然他買票沒有講買票。 08:21警○察:有啦齁。有啦,好。剛剛那2千元是不是你自己主動拿出來給警方的? 08:31乙○○:自動ㄟ,不然難道你們給我「淋」的嗎。 08:34警○察:所以講我們要問清楚,不能說到時候是我「淋」的,對嗎?這些就可以請求減刑啦,就是講錢是你自己拿出來的,這樣你就比較沒事情,這樣你有了解嗎? 08:53乙○○:我知道。 08:55警○察:好。你講這2千元是什麼人拿給你的,來,你再講一次? 09:04乙○○:哼,你們就知道就好了。 09:06警○察:我們知道要你講,你要講出來。我現在有在錄音。 09:10乙○○:阿是許振興在路上遇到給我的。 09:14警○察:好。阿他叫你投給幾號的?鄉長幾號的? 09:19乙○○:4號ㄟ,幾號。 09:20警○察:鄉長捏? 09:21乙○○:2號ㄟ。 09:22警○察:2號ㄟ啦齁。許振興你認識嗎?你有跟他很熟嗎? 09:35乙○○:在我們庄ㄟ怎麼不認識。 09:37警○察:認識啦齁。都同庄內的啦齁。 09:51警○察:他是不是現在現任的代表? 09:53乙○○:剛剛選的而已,前屆是他老婆。 09:57警○察:哦,前屆是他太太啦齁? 10:00乙○○:ㄏㄧㄡ。 10:04警○察:他這一次剛選上代表。你跟他沒什麼借貸關係啦齁? 10:19乙○○:沒有啦。 10:20警○察:沒什麼私人恩怨齁? 10:22乙○○:沒有啦。 10:23警察乙:沒有啦。好,我現在問你,許振興在什麼時候跟你買票的?阿錢就是多少這樣? 10:33乙○○:就剛剛跟你講。 10:34警察乙:你剛剛說是11月23日選舉的前一天下午哦? 10:40乙○○:ㄏㄧㄡ。 10:40警察乙:在路裡,在你們庄仔內的路裡遇到你? 10:44乙○○:ㄏㄧㄡ。 10:44警察乙:拿多少給你? 10:46乙○○:阿就拿2千。 10:49警察乙:拿2千啦,你說是照你自己的意思去投票的,他雖然叫你投給2號沒錯,但是你是照你自己的意思去投票的? 11:09乙○○:ㄏㄧㄡ。 11:09警察乙:你並沒有聽他的,對嗎? 11:11乙○○:對啦。 11:11警○察:你有無投給他說的? 11:13警察乙:嘸,這沒關係,你沒回答沒關係,你講你投給什麼人這不用一定要回答。你是講你有拿錢,但是你沒照他的意思去投票,這樣而已,對嗎? 11:25乙○○:ㄏㄧㄡ。 11:26警察乙:是你自己憑你個人的意願去投票,對嗎? 11:25乙○○:ㄏㄧㄡ。 11:37警察乙:買票的過程,你回去有跟你老婆講嗎? 11:42乙○○:沒有啦。 11:43警察乙:沒有啦。 11:43乙○○:錢就我在花。 11:44警察乙:錢你在花,所以講你也沒有跟你太太講就對了? 11:50乙○○:ㄏㄧㄡ。 11:50警察乙:她也不知道啦齁? 11:51乙○○:不知道啦。 11:56警察乙:因為我們現在問的等一下,等一下,這都是證據啦,你講沒事情,一定要跟你講清楚啦齁。經你指認,剛剛我拿給你指認的相片,你看登記幾號的是許振興? 12:16警○察:許振興是第幾號?來,我再拿給你看一次? 12:21乙○○:第4號啦。 12:22警○察:第4號啦齁。你還記得。第4號。 12:48警○察:經你指認相片裡面登記第4號那個就是許振興沒錯啦齁? 12:54乙○○:我不識字,我跟你講,我認人而已。 12:57警○察:你認人而已,認相片就對啦。 12:59乙○○:ㄏㄧㄡ。 12:59警○察:好。你知道許進興還有跟什麼人買票,除了跟你買票以外? 13:10乙○○:我不知道,那我沒在管那個。 13:12警○察:你不知道啦齁,他的事情你不知道啦齁,他要跟誰買票你不知道啦? 13:17乙○○: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那我不知道。人家的事情我們去問人家做什麼。 13:40警察乙:那不用沒關係啦。因為我們是用括號起來,括號意思就是咱調查的。這已經問完了。 14:03警○察:新臺幣2千元是你自己主動提供給警方,你自己願意繳回的啦齁? 14:10乙○○:ㄏㄧㄡ。 14:10警○察:是啦齁,好。你對本案還有什麼意見要補充嗎? 14:17乙○○:我哪有什麼意見。 14:18警○察:沒有啦齁。警方跟你問筆錄,有無對你刑求嗎?沒有啦齁?有無對你刑求嗎? 14:29乙○○:沒有啦,哪有刑。 14:32警○察:沒有啦,因為我們筆錄一定要這樣做齁,沒有用強暴的手段逼你講啦齁? 14:40乙○○:沒有啦。 14:41警○察:沒有啦齁。你以上所講的是否都實在? 14:44乙○○:ㄏㄚ╯? 14:45警○察:以上剛剛警方問你的,你所講的是否都實在? 14:49乙○○:阿就實在,不然要說白賊,說白賊我也不會講。 14:53警○察:好好好,好好好。筆錄在107年12月4日11點55分審問完畢,我們等一下會再唸一次給你聽,請你簽名,這樣知道嗎?雖然你不認識字,但是我們等一下會再唸一次給你聽,然後再請你簽名,這樣知道 嗎? 15:24乙○○:好啦。 15:24警○察:好啦齁。你被我們問筆錄的人,你叫什麼名字? 15:28乙○○:嗯? 15:29警察乙:你什麼名字,再重複一遍,你叫什麼名字? 15:33乙○○:阿就乙○○。 15:34警○察:乙○○啦齁。訊問人警員黃朝傑,紀錄員偵察佐蕭圍盧。 勘驗結果: ㈠影像時間從00:00:00至00:06:56,警察對乙○○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不解其意部分也有說明,態度和緩、語氣正常,乙○○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且乙○○神情正常無精神不濟。 ㈡影像時間00:09:10「乙○○:阿是許振興在路上遇到給我的」。影像時間00:10:46「乙○○:阿就拿2000」。影像時間00:14:18至00:14:49為警察詢問乙○○有無對其強暴脅迫刑求,乙○○回答沒有,且以上所述實在。乙○○神色在上開錄影期間均自然沒有任何不適,或者與一般相違背的態樣。 ㈢①訊問過程,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乙○○根據問題回答。乙○○於接受警察詢問時,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說話也清晰,沒有答話顛三倒四,並無疲累而無法陳述之情形;雖然警察有些問題,其表現有聽不懂之情況,然經警察換個語句詢問後,均能清楚回答。 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③錄音中呈現有兩位警察聲音。 ㈣經勘查結果,其警詢之問答內容,與辯護人所呈之勘驗結果大致相符。 本院卷第296至305頁 4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辛○○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檔名:00003(註:辛○○107年12月4日警詢)總長:00:12:08(筆錄製作地點應係在嘉義地檢署之偵訊室) 【辛○○警詢譯文】 00:08警○察:你的身分證你先拿著,因為我等一下會問你的身分證資料什麼的,你若不知道可以看。 00:15辛○○:身份證? 00:16警○察:你的身份證號碼呀。 00:17辛○○:知道啦。 00:18警○察:哦,知道,沒關係。 00:19辛○○:知道啦,知道啦。 00:19警○察:等一下也是要還你。 00:21辛○○:我可以用唸的。 00:22警○察:沒關係沒關係齁。我等一下問你,你再跟我講。 00:37警○察:現在時間,現在的時間是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在嘉義地方檢察署第二偵查庭,案由是涉嫌賄選案。你叫什麼名字? 00:54辛○○:辛○○。 00:55警○察:辛○○齁。你是男的還是女的? 01:01辛○○:男的。 01:01警○察:男的啦齁。你的出生年月日呢? 01:05辛○○:43年12月8日。 01:08警○察:43年12月8日齁。你出生在哪個縣市出生的? 01:13辛○○:嘉義縣。 01:14警○察:嘉義縣啦齁。你現在的職業呢? 01:17辛○○:沒有,沒有工作。 01:18警○察:沒有工作啦齁。你身份證號碼幾號? 01:22辛○○:Z000000000。 01:25警○察:Z000000000齁。你現在家住哪裡?地址? 01:32辛○○:嘉義縣○○鄉○○村00號。 01:36警○察:你那裡算杏林ㄟ啦齁? 01:38辛○○:嘿,杏林。 01:39警○察:你現在也有住這裡? 01:41辛○○:嘿。 01:41警○察:有啦齁? 01:42辛○○:嘿。 01:42警○察:你家裡有電話嗎? 01:43辛○○:有。 01:44警○察:幾號? 01:45辛○○:0000000。 01:47警○察:0000000。你有手機嗎? 01:52辛○○:有。 01:53警○察:手機號碼幾號? 01:54辛○○:0952。 01:55警○察:0952。 01:56辛○○:059。 01:57警○察:059。 01:58辛○○:227。 01:59警○察:227。齁。你家裡的濟狀況呢?是貧寒、勉持、小康、中產、富裕。過得去嗎? 02:07辛○○:差不多。 02:09警○察:差不多啦齁。小康啦齁。 02:11辛○○:嗯。 02:11警○察:你的教育程度呢?什麼畢業? 02:13辛○○:國小。 02:14警○察:國小ㄏㄧㄡ?國校。國小。問你是否同意在檢察官還沒問你之前,先由布袋分局的員警先問你,你有無同意? 02:36辛○○:有。 02:36警○察:有啦齁。我問你,那個嘉義地檢署詹喬韋檢察官在民國107年12月4日傳喚黃景中到案,你跟黃錦鐘是什麼關係? 02:56辛○○:父子。 02:58警○察:是父子啦齁。現在黃景中人在哪裡? 03:01辛○○:在省立醫院。 03:03警○察:他何時去省立醫院的? 03:05辛○○:3月14日。 03:07警○察:是106年? 03:08辛○○:106年3月14日。 03:10警○察:106年3月14日去住院嗎? 03:14辛○○:嘿。 03:14警○察:阿他是怎麼了? 03:17辛○○:生病,現在不會走路。 03:19警○察:他住哪一間醫院? 03:21辛○○:住新○省立醫院衛福部7樓。 03:24警○察:7樓的安養院嗎? 03:26辛○○:嘿。 03:27警○察:齁。到現在嘛?現在還在那裡嘛? 03:29辛○○:還在那裡。 03:30警○察:我問你,你因為涉嫌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在107年12月4日早上9點30分到現場開始問你筆錄,問你的時候你可以有下列三項權利:一、得保持緘默(什麼都不用講)、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可以請律師)。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智能障礙或其他依法 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三項權利你知道嗎?你知道意思嗎? 04:50辛○○:知道。 04:51警○察:知道啦齁。我問你,你有需要請律師來嗎? 04:57辛○○:不用啦。 04:58警○察:不用啦齁。我問你,你現在目前的精神狀況如何? 05:04辛○○:好阿。 05:05警○察:精神的狀況好啦齁。我問你,你有刑案的資料嗎? 05:10辛○○:沒有。 05:11警○察:沒有啦齁。我問你,你現在的職業是什麼? 05:17辛○○:沒有職業。 05:18警○察:現在沒有職業都在家嗎? 05:20辛○○:嘿。 05:22警○察:我問你,你現在戶口設在哪裡?地址在哪裡? 05:27辛○○: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05:32警○察:我問你,你有無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 05:40辛○○:有。 05:40警○察:你有投票權啦齁。我問你,你戶內總共有多少人有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 05:51辛○○:兩個。 05:52警○察:兩個啦齁。有你跟誰? 05:56辛○○:我跟我老爸。 05:57警○察:你跟你老爸都有啦齁。我問你,這屆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有無候選人或是其他支持者向你拜票要你去支持的? 06:18辛○○:有。 06:19警○察:有啦齁。我問你,你是否願意主動講出來有沒有向你買票? 06:26辛○○:有。 06:27警○察:你是否願意主動講出來? 06:29辛○○:有阿。 06:31警○察:有啦齁。什麼人去跟你買票? 06:35辛○○:阿財。 06:36警○察:阿財ㄏㄧㄡ。阿財叫什麼名字你知道嗎? 06:40辛○○:許振興。 06:42警○察:許振興齁。我跟你講,我問你,主動講出來齁,可以向檢察官請求減刑,這樣你知道嗎? 06:54辛○○:知道。 06:54警○察:知道啦齁。我問你,你認識這個許振興嗎?這個阿財你認識嗎? 07:01辛○○:認識。 07:02警○察:認識啦齁。阿他跟你是什麼關係? 07:05辛○○:對面而已。 07:06警○察:就厝邊? 07:07辛○○:嘿。 07:08警○察:厝邊嘛齁。我問你,你跟他有無什麼金錢、借錢或是私人的恩怨? 07:15辛○○:沒有。 07:16警○察:都沒有啦齁。我問你,許振興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跟你買的? 07:26辛○○:我家。 07:27警○察:在何時?時間呢? 07:29辛○○:差不多4點到5點的時間。 07:32警○察:是幾月幾號? 07:36辛○○:11月23日。 07:37警○察:11月23日嘛,許振興在107年11月23日差不多幾點? 07:43辛○○:差不多4點多。 07:45警○察:差不多4點半左右啦齁。去哪裡跟你買? 07:50辛○○:我家。 07:51警○察:在你家嘛? 07:52辛○○:嗯。 07:52警○察:在嘉義縣○○鄉。 07:54辛○○:○○鄉○○村○鄰00號。 08:00警○察:95號跟你買票,怎麼跟你買票,金額金錢是怎樣? 08:06辛○○:一千。 08:07警○察:是一票一千嘛? 08:08辛○○:嘿。 08:09警○察:跟你買幾票? 08:10辛○○:他買一票而已。 08:12警○察:買一票而已? 08:13辛○○:買我的而已。 08:14警○察:只有買我一票,我父親沒有。要你支持什麼人? 08:26辛○○:黃阿嘉。 08:27警○察:那款,要你支持107年嘉義縣○○鄉鄉○○○○○○0號的候選人黃阿嘉,是嗎? 08:37辛○○:對。 08:38警○察:是這樣啦齁。阿他跟你買票,你家裡有兩票齁。跟你買幾票? 08:47辛○○:買一票而已。 08:48警○察:買一票而已齁。阿我父親的沒有,我父親沒有意願所以沒有。怎麼會你爸的部分沒有跟你買? 09:01辛○○:他就不選他怎麼可能跟人家收。 09:04警○察:因為你爸住院沒辦法投票啦齁? 09:06辛○○:對阿,沒法度阿。嘿阿,咱就不要跟人家收。 09:08警○察:無法投票所以沒有。因為這要問清楚。 09:13辛○○:(點頭)。我也是照實講。 09:16警○察:嘿嘿。 09:44警○察:我問你,現在經過警方給你照片來讓你指認,照片裡面的第幾號是你筆錄裡面所講的許振興這個人,你講的這個人不一定在照片裡面。這樣是第幾號? 10:03辛○○:第4號。 10:04警○察:第4號ㄏㄧㄡ,這個編號第4號的許振興他的身份證資料是男,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57年11月28日出生,戶籍是在嘉義縣○○鄉○○村0鄰○○里00。問你齁,你知道許振興還有跟其他人買票嗎? 10:35辛○○:我不知道。 10:36警○察:你不知道ㄏㄧㄡ? 10:37辛○○:嘿,我不知道。 10:40警○察:問你齁,你是否願意把這個買票的賄選的金額交出來? 10:49辛○○:我已經交出去了。 10:51警○察:喔,你願意交出來喔。願意交回來買票的金額新臺幣一千元,對嗎? 11:00辛○○:對。 11:01警○察:問你齁,你對這件案件有無其它補充的意見? 11:07辛○○:沒有啦。 11:08警○察:沒有啦齁,問你齁,警方對你作筆錄的時候,有無強暴、脅迫、利誘取供?有嗎? 11:16辛○○:沒有,沒有。 11:17警○察:沒有齁,問你齁,這是不是在你自由意志下來製作的筆錄? 11:24辛○○:嘿。 11:25警○察:是啦齁,問你齁,你以上剛剛所講的是否都實在? 11:32辛○○:實在。 11:34警○察:以上的筆錄在107年12月4日9點50分製作結束。給你看過沒問題之後,再給你簽名蓋章。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字? 11:50辛○○:辛○○。 11:52警○察:辛○○。詢問人警員陳思偉,紀錄員警員庚○○。先印一份出來給他看。 勘驗結果: ㈠影像時間00:00:00至00:05:27警察對辛○○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影像時間00:03:30,針對被告是否同意接受警詢,辛○○回答同意。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辛○○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 ㈡影像時間00:06:40「辛○○:許振興」。影像時間00:08:06警察問買票金額,辛○○回答「1千」。影像時間00:08:10辛○○回答「買一票而已」。警察問說是否願意將買票金額交出時,影像時間00:10:49辛○○回答「我已經交出去了」。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利誘違反其意願,辛○○均稱沒有,並稱所述實在。 ㈢①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辛○○根據問題回答,神情自然,沒有受到任何拘束。辛○○於接受警察詢問時,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對於警察的詢問,均能理解問題且未有猶豫的回答,且回答內容清晰。 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③畫面中未見警察拿出指認照片給被告辛○○指認。 ㈣經勘查結果,其警詢之問答內容,除了於影像時間00:03:21應為「新營」省立醫院衛福部七樓、以及影像時間00:09:01辛○○回答應為「他就沒辦法蓋(選舉章),怎麼可能跟人家收」,而非「他就不選怎麼可能跟人家收」。其餘與辯護人所呈之勘驗結果內容相符。 本院卷第396至314頁 5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丙○○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檔名:0000000(註:丙○○107年12月4日警詢)總長:00:25:13(筆錄製作地點應係在嘉義地檢署之偵訊室) 【丙○○警詢譯文】 00:03警○察:來,調查筆錄齁。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於嘉義地方檢察署,案由涉嫌賄選案。受詢問人你的姓名? 00:17丙○○:丙○○。 00:18警○察:丙○○。有綽號嗎? 00:20丙○○:沒有,有啦。我以前的名字叫「烏龍」。 00:23警○察:「烏龍」啦齁。那個必部的「戶」。 00:27丙○○:ㄏㄧㄡ。阿就「烏焦龍」,那就是我以前的名字。 00:47警○察:那無差啦。男生嘛齁。 00:48丙○○:ㄏㄚ╯? 00:49警○察:你性別男生啦齁。 00:51丙○○:ㄏㄧㄡ,我男的。 00:52警○察:你的出生年月日呢? 00:54丙○○:49年5月6日。 00:56警○察:5月6日。在哪裡出生的? 00:58丙○○:在「頭上ㄟ」出生的。 01:00警○察:嘉義縣嘛齁? 01:01丙○○:ㄏㄧㄡ。 01:02警○察:你現在有工作嗎? 01:03丙○○:沒有。 01:04警○察:沒有哦。你身分證號碼? 01:06丙○○:Z000000000。 01:10警○察:263。來,現在住的地址在哪裡? 01:15丙○○:沒住捏。 01:18警○察:嘸啦,你現在戶籍在哪裡?戶籍地啦? 01:19丙○○:我有在嘉義縣○○鄉。 01:22警○察:你要唸給我們? 01:23丙○○:嘉義縣○○鄉○○村000號-0。 01:28警○察:你,齁,好,現在住那裡啦齁? 01:31丙○○:ㄏㄧㄡ。 01:32警○察:家裡有電話嗎? 01:33丙○○:有阿。 01:34警○察:來,多少? 01:35丙○○:00-0000000。 01:40警○察:有手機嗎? 01:42丙○○:我手機就我不要用。 01:44警○察:壞掉,沒有。 01:45丙○○:阿,...沒信號。 01:47警○察:好。你家庭經濟狀況呢? 01:50丙○○:歹呀。 01:51警○察:歹哦? 01:52丙○○:我才說。 01:53警○察:就勉持啦齁,因為你沒有領補助? 01:55丙○○:沒有啦。我都在「肝硬化」,一邊割起來,另外一邊長一顆。 02:01警○察:好。你教育程度咧? 02:04丙○○:ㄏㄚ` 02:05警○察:你教育程度?書唸到哪裡?最高唸到哪裡? 02:11丙○○:國小。 02:12警○察:國小畢業啦齁。 02:13丙○○:ㄏㄧㄡ。 02:13警○察:好。來,我問你,你涉嫌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嘉義地檢署詹喬韋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4日傳喚你到案,尚未經檢察官訊問,你是否願意由本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先行詢問?你願意先讓我們問你嗎? 02:46丙○○:ㄏㄚ╯ 02:47警○察:就是你還沒到檢察官,檢察官等一下會問你,在這之前你有願意我們先問你嗎? 02:53丙○○:有阿,你問。 02:54警○察:好。來,你於同日上午9點35分到場開始接受訊問,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智能障礙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三項你的權利你聽得懂嗎? 03:24丙○○:我就低收入戶申請不過。 03:28警○察:對,我意思是說你可以選律師,但是你若沒有像我剛剛說的低收入戶這些條件的話,你就要自己花錢? 03:37丙○○:我沒有錢可以請律師。 03:39警○察:我是跟你講這你的權利,你可以行使,第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照實講啦齁。 03:47丙○○:嗯。有,我照實講。 03:49警○察:我知道你有照實講,嘿,第三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你若講哪一項證據對你比較有利的,就是講若講你若沒收,對方誣賴你有收,你覺得你要怎麼證明你沒收,你可以請我們幫你調查這樣。這些權利你有了解嗎? 04:07丙○○:我知道啦。 04:08警○察:知道啦齁。你有需要選律師嗎? 04:11丙○○:沒有啦。 04:13警○察:你現在精神的狀況,OK嗎?正常啦齁。可以作筆錄啦齁。 04:17丙○○:ㄏㄧㄡ ㄏㄧㄡ,會。 04:19警○察:好。阿你有前科嗎? 04:20丙○○:沒有。 04:21警○察:沒有齁。好。來,你目前的職業? 04:34丙○○:沒有。 04:35警○察:沒有啦齁。 04:35丙○○:沒有工作啦。這麼多歲了誰要請,還在鄉下地方。 04:40警○察:目前無業啦齁。 04:41丙○○:嗯。 04:45警○察:來,你戶籍地在哪裡? 04:48丙○○:嘉義縣○○鄉○○村000號之0。 04:52警○察:000號之0齁。來,你有無這次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你有投票權嗎?這次選舉? 05:02丙○○:有阿。 05:02警○察:有啦齁? 05:03丙○○:ㄏㄧㄡ。 05:03警○察:來,我問你,你那一戶裡面有幾個人有投票權? 05:11丙○○:4個。 05:12警○察:4個? 05:12丙○○:對。 05:13警○察:你一個嘛齁。 05:14丙○○:ㄏㄧㄡ。 05:15警○察:還有誰? 05:15丙○○:我妹妹郭富美一個,我三哥郭平湖一個,還有他兒子郭勝田。 05:22警○察:就是你的姪子郭勝田齁? 05:23丙○○:ㄏㄧㄡ ㄏㄧㄡ,嗯。 05:25警○察:好,這樣總共4票齁? 05:26丙○○:嗯。 05:27警○察:來,這次107年的選舉有哪一個候選人向你拜票,叫你要支持誰?你剛剛跟我說的,你是說看誰跟你拜票,叫你支持要投給誰,你跟我們說我們再打上去? 05:49丙○○:沒有。算講我表大他兒子啦。 05:53警○察:你表大的兒子嘛齁。 05:54丙○○:ㄏㄧㄡ,阿財。 05:56警○察:好,那算你表哥嘛,我們說國語就是表哥嘛? 05:59丙○○:表哥他兒子啦。 06:01警○察:兒子啦齁。阿財,阿財的本名你知道嗎? 06:09丙○○:他有跟我講過,許振興啦。 06:12警○察:許振興啦齁? 06:13丙○○:嘿。 06:13警○察:就這次的代表嘛齁? 06:14丙○○:ㄏㄧㄡ ㄏㄧㄡ。 06:19警○察:拜託你什麼? 06:20丙○○:嗯。 06:20警○察:他怎麼拜託你? 06:22丙○○:阿講鄉長黃阿家啦,總共4票,拿4千元給我啦。 06:31警○察:齁。好。 06:33丙○○:4千給我,我就花掉了,我花到剩1千元。 06:37警○察:剩一千嘛,一千有交給我們嘛? 06:41丙○○:有,我一千有交給你們了。 06:41警○察:好。黃阿家是2號嘛? 06:48丙○○:對,2號。 06:49警○察:2號啦齁? 06:50丙○○:ㄏㄧㄡ。黃阿家啦,你說黃阿家嘛。 07:14警○察:一票一千共四千。(打字中) 07:37警○察:你是否願意講出有人跟你買票,誰跟你買,你現在就是主動提供,你主動跟我們講。 07:46丙○○:嘿。 07:46警○察:可以跟檢察官請求減刑,這部分你了解嗎? 07:52丙○○:我就坦白講了,11月23日 07:54警○察:你願意嘛?你剛剛有講? 07:55丙○○:ㄏㄧㄡ。11月23日就。 07:57警○察:阿是,我一個一個問你,你一個一個講(等一下再講),你願意嘛? 08:01丙○○:有阿,有阿。 08:02警○察:等一下會給你看啦齁。 08:04丙○○:嘿。 08:04警○察:阿誰跟你買票的? 08:07丙○○:那天就阿財許振興。 08:09警○察:阿財嘛,許振興嘛齁。這裡你再補阿財。 08:29警○察:阿財嘛齁。許許許。許振興。興。 08:57警○察:你有認識許振興嗎? 08:59丙○○:有啦。 09:00警○察:有啦齁。你們兩個的關係算什麼關係? 09:03丙○○:他都叫我叔仔。 09:05警○察:他算你,他叫你叔仔,他算你的姪子嘛齁? 09:08丙○○:ㄏㄧㄡ。算說我表大他兒子。 09:11警○察:就是算遠,哦,好,表兄的兒子啦,表哥,表哥的兒子,表哥的兒子,嘿,好。你跟他有無金錢的那個借錢那些關係? 09:26丙○○:沒有咧。 09:26警○察:還是跟他有無私人恩怨? 09:27丙○○:沒有啦,我不曾,我不曾在跟人家借錢的。 09:31警○察:好。來,我問你齁,許振興齁有去你住的地方跟你買票,叫你要選給登記2號的鄉長候選人黃阿家嗎? 09:47丙○○:他就這樣講嘛。 09:48警○察:有啦齁? 09:49丙○○:他說2號黃阿家鄉長。 09:50警○察:他有無叫你要選給那個議員第7號的翁聰賢? 09:56丙○○:沒有咧。 09:56警○察:沒有ㄏㄧㄡ? 09:58丙○○:ㄏㄧㄡ。 09:58警○察:有無叫他要投給他,投給那個阿財,他自己去他只講黃阿家,還是講有順便跟你講順便投我一票? 10:06丙○○:沒有,沒有。 10:07警○察:都沒有。就是只有講黃阿家而已? 10:08丙○○:ㄏㄧㄡ ㄏㄧㄡ,講黃阿家。 10:11警○察:...他都講,換我講,沒那坐坐咧。嘸,阿我問完了。他只有講要投給黃阿家而已。你只有說。 10:20丙○○:他就來家裡跟我講,叔仔,鄉長2號黃阿家你們家裡面4個,4千。 10:32警○察:喔。 10:33丙○○:算講阿,就講,阿他們那,我那些兄弟總阿他們不知道,我沒有賺,我花一花,花到剩1500元嘛 10:42警○察:喔。好。 10:43丙○○:這樣嘛。 10:46警○察:阿沒有講到其他的啦齁? 10:48丙○○:沒有啦,沒有啦,就只講黃阿家。 10:49警○察:阿家而已? 10:50丙○○:嘿。投給2號黃阿家這樣。 11:05警○察:叫你投給阿家啦齁? 11:07丙○○:ㄏㄚ`? 11:05警○察:叫你投給阿家啦? 11:09丙○○:ㄏㄧㄡ,黃阿家。 11:10警○察:你們這裡4個總共4千這樣啦? 11:13丙○○:ㄏㄧㄡㄏㄧㄡ,一個一千,4個投票權嘛,4千啦,阿4千我大哥他們不知道啦,我就拿來花嘛。 11:26警○察:好。因為你沒有在賺啦齁? 11:28丙○○:我沒有在賺,給我生活費嘛,就算他們知道,也不會跟我拿。 11:33警○察:對啦。 11:34丙○○:對嗎。他們就知道我沒在賺,我也沒辦法轉過去嘛。 11:41警○察:你剛剛跟我們說,你有,因為你們算,他要叫你阿叔? 11:34丙○○:ㄏㄧㄡ。 11:50警○察:阿你沒有拿又歹勢? 11:52丙○○:對阿。 11:53警○察:你剛剛是這樣跟我們講? 11:56丙○○:ㄏㄧㄡ。阿我親戚嘛。 11:59警○察:剛好親戚。 12:00丙○○:他拿給咱,咱沒跟他拿,等咧說我。 12:03警○察:跟你拜託了還這樣? 12:04丙○○:ㄏㄧㄡ。我若沒拿又被你們堵爛,反正要,ㄏㄧㄡ。沒有支持他。 12:10警○察:人情壓力啦齁? 12:11丙○○:ㄏㄧㄡ啦,沒有支持黃阿家有嗎,你也知道我們鄉下人,人家若拿錢就要投給人家。 12:19警○察:你說因為他是你的親戚齁? 12:21丙○○:ㄏㄧㄡ。 12:23警○察:阿那個叫你支持你不肯有壓力啦齁? 12:27丙○○:ㄏㄧㄡ啦。 12:27警○察:人情壓力啦齁。 12:28丙○○:嗯,沒拿,你沒給他收起來,安那,親戚又不好了,你沒支持,你還要支持別黨。 12:39警○察:那若傳出去,你就難做人了。 12:40丙○○:嘿啦。阿鄉下人,人家拿4千來,咱沒有投給人家,就等於我們錯,你沒有跟他拿錢又不行,沒跟他拿錢又講,叔仔,我支持,你不支持,後日要做國民黨,對嗎? 13:02警○察:改天不叫你叔仔了。 13:05丙○○:(笑)。鄉下人最憨直的,有嗎。 13:10警○察:好啦,阿意思是講因為那是你親戚,我沒有拿有人情壓力啦齁? 13:15丙○○:ㄏㄧㄡ。 13:15警○察:會被人家講閒話。這樣啦齁? 13:18丙○○:ㄏㄧㄡ啦。 13:19警○察:所以你跟他收起來? 13:20丙○○:對阿。不然怎麼辦?同庄ㄟ,厝邊一小段距離而已。 13:26警○察:好。 13:27丙○○:對嗎。 13:33警○察:阿他有用一票一千做代價向你買票用意齁? 13:38丙○○:ㄏㄧㄡ。 13:39警○察:他叫你投給誰? 13:40丙○○:2號,投2號黃阿家。 13:43警○察:投2號黃阿家。 13:44丙○○:嘿啦。 13:45警○察:○○鄉啦齁? 13:46丙○○:ㄏㄧㄡ,○○鄉,○○鄉長。 13:47警○察:好。 13:50警○察:誰拿給你的? 13:52丙○○:ㄏㄚ`? 13:53警○察:誰拿給你的? 13:55丙○○:許振興。 13:50警○察:許振興啦? 13:56丙○○:就阿財啦。 (打字中) 14:50警○察:來,警方現在提供指認照片給你指認,相片中編號幾號是你筆錄裡面所講的許振興的男子,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指認相片中。來,這給你看,這相片,這幾號是你說的阿財?(畫面中被告丙○○將 放在訊問台上指認照片拿出,有一警察趨前將該指認照片放在丙○○前,丙○○手指指認照片中之許振興。) 15:09丙○○:這個啦。 15:10警○察:4號啦齁? 15:11丙○○:4號啦。 15:12警○察:4號啦齁?好。來,這,確定這份裡面有阿財嘛齁,4號,你這打勾,這裡寫4號,這個百分之幾是阿財,你感覺咧?以100分來說你感覺幾分?100啦齁? (丙○○拿筆在指認照片上作寫字動作) 15:40丙○○:嗯。 15:40警○察:你寫100就好了。好,OK。 15:54警○察:他的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在哪裡你知道嗎? 16:00丙○○:誰? 16:01警○察:那個阿財。阿財的身分證你知道嗎? 16:04丙○○:我不知道。 16:05警○察:你不知道,我們跟你講,他的身份證是Z000000000,他幾年出生的知道嗎? 16:11丙○○:我不知道。 16:12警○察:不知道哦。警方跟你告知齁,57年11月28日。他家住哪裡,你知道嗎?幾號你知道嗎? 16:18丙○○:頭竹村,我知道頭竹村而已,幾號我不知道。 16:21警○察:幾號不知道,我們跟你講,49號,齁,49號。 16:26丙○○:對。 16:30警○察:阿你知道阿財許振興還有沒有跟其他人買票?你的部分你知道嗎? 16:37丙○○:(搖頭)。我不知道。 16:38警○察:不知道啦齁,好。你有願意要繳回你買票的那些錢嗎? 16:43丙○○:有阿,阿我就花到剩1千元而已。 16:47警○察:好。是你已花到剩1千嘛齁? 16:50丙○○:嘿。 16:51警○察:你有把剩的1千元繳回來嘛齁? 16:53丙○○:有阿,有阿。 16:56警○察:願意交1千元啦齁。 16:57丙○○:ㄏㄧㄡ。 (打字中) 17:20警○察:來齁,警方齁,製作扣押筆錄齁。 17:24丙○○:嗯。 17:38警○察:警方製作扣押筆錄齁。 (警察討論) 18:02警○察:警方製作搜索扣押筆錄,就是這個,這筆錄。 18:07丙○○:嘿。 18:08警○察:阿內容,那個扣押物之內容是否為你本人親自簽名確認? 18:25丙○○:有阿,1千元我交去了,我有簽名。 (警察討論) 18:46警○察:這,這一份裡面都有給你看過,你確認沒錯才簽名? 18:50丙○○:ㄏㄧㄡ。 19:02警○察:我們警方在你身上給你查扣什麼東西? 19:06丙○○:ㄏㄚ`? 19:07警○察:我們在你身上給你扣什麼東西起來? 19:09丙○○:扣現金1千元阿。 19:11警○察:扣現金1千元啦齁? 19:12丙○○:ㄏㄧㄡ。 19:45警○察:扣押那是什麼錢?臺幣嘛齁? 19:47丙○○:ㄏㄧㄡ,現金1千。 19:49警○察:現金啦。 19:50丙○○:ㄏㄧㄡ。 19:51警○察:不是跟你扣美金? 19:53丙○○:(笑)我哪有那麼有錢,4千元我就花2千多了。 19:59警○察:好。 20:04警○察:你對今天這件案件有無其它補充的意見?你有什麼話要跟檢察官說,還是說你要解釋為什麼你要收這些錢,你跟我們說沒關係,我們幫你打上去 20:13丙○○:最主要親戚他來找我,拿給我,咱不能說,一個親阿兄,就親戚啦,他叫我要投給鄉長2號黃阿家,對嗎,咱若沒給收錢變大家親戚就歹,對嗎 20:33警○察:好,我們幫你打上去齁。 20:45警○察:有人情壓力啦齁? 20:47丙○○:ㄏㄧㄡ啦。 20:59警○察:你講沒收錢怎樣? 21:01丙○○:嗯。 21:02警○察:你講阿準沒收錢ㄟ? 21:04丙○○:沒收錢就大家不好,親戚還同庄裡的,他說投給黃阿家,咱不跟他收,我若投給另外1號ㄟ,不就更不好,對嗎。鄉下人有時候,...ㄟ卡要緊...,咱收人家的錢咱就要投給人家。對嗎? 21:27警○察:你講阿準沒收錢ㄟ話,可能親戚會講話講你沒有挺什麼人? 21:31丙○○:ㄏㄧㄡ啦。 21:32警○察:感情歹啦。 21:33丙○○:本來是這樣嗯,同庄仔一小段距離而已。 21:37警○察:好。來,你作筆錄的時候,我們有無對你威脅這樣? 21:46丙○○:沒有,沒有。現在是民主國家捏。 21:48警○察:嘿,對啦,我也是要問你。 21:46丙○○:沒有,沒有啦。 21:51警○察:沒有啦齁,這些筆錄是不是在你自由意志下所陳述的? 21:56丙○○:有,有。 21:57警○察:就是你? 21:58丙○○:都我講的啦,阿都11月23日來有嗎。 22:02警○察:11月23日那天啦齁? 22:04丙○○:ㄏㄧㄡ。 22:02警○察:幾點的時候?11月23日幾點的時候去你家的? 22:23丙○○:那個,暗阿,5點半就暗阿,他差不多6點多來。 22:29警○察:6點多? 22:30丙○○:嘿。 22:30警○察:6點多那裡? 22:31丙○○:ㄏㄧㄡ。 22:47警○察:來你家啦齁? 22:48丙○○:ㄏㄧㄡ,對。 22:49警○察:你家幾號? 22:51丙○○:○○村000號之0,我在吃晚餐。 22:57警○察:你已經在吃晚餐。 23:45警○察:說這4票啦齁,一票一千啦齁? 23:49丙○○:4票,一票一千啦,他就講一票一千,投給2號黃阿家啦。 23:58警○察:好。 24:01警○察:你全部自己拿來齁? 24:03丙○○:ㄏㄚ`? 24:04警○察:你全部,全部自己拿啦齁? 24:07丙○○:對阿。 24:08警○察:當作生活費啦齁? 24:09丙○○:對阿,跟他拿4千元,總共4票嘛,我拿去花差不多剩1千多元,1千多元,我剛剛繳1千進去阿。 24:24警○察:好。 24:35警○察:來,阿你以上講的都有實在嗎? 24:38丙○○:有實在。 24:39警○察:有實在啦齁? 24:39丙○○:ㄏㄧㄡ。 24:40警○察:這樣,以上的筆錄於107年12月4日9點57分製作完畢。經受詢問人親閱或向詢問人朗讀後,受詢問人確認無訛使簽名捺印。來,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字? 24:58丙○○:我哦? 24:59警○察:嘿,你什麼名字? 25:00丙○○:丙○○。 25:01警○察:來,訊問人警員郭孟成,紀錄員警員黃○○,筆錄結束。 25:04丙○○:哪裡? 25:06警○察:沒有,我說筆錄結束作完了。我們誰問你的也要報名字。因為這有錄音錄影。 25:13畫面結束。 勘驗結果: ㈠影像時間00:00:00至00:04:48,警察先詢問丙○○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影像時間00:03:49時警察向被告說如沒有收取,可以請警察調查的權利。影像時間00:02:53針對是否同意由警察先行詢問,被告回答「你問」,同意詢問的意思。丙○○亦表示精神狀況正常,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丙○○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 ㈡影像時間00:04:18至00:13:56,丙○○於影像時間00:06:09時有提到許振興。影像時間00:06:39針對警察說1千有交給警方,丙○○稱「我一千有交給你們了」影像時間00:08:07丙○○針對警察詢問誰跟你買票,回答「那天就阿財許振興」。影像時間00:09:49丙○○稱「他說2號黃阿家鄉長。影像時間00:10:20丙○○稱「他就來家裡跟我講,叔仔,鄉長2號黃阿家,你們家裡4個,4千」影像時間00:12:11丙○○稱「我們鄉下人,人家若拿錢就要投給人家」一直提到「人情壓力」。影像時間00:13:40又提到叫許振興叫丙○○投2號黃阿家。影像時間00:13:55再次提到許振興的名字。對話過程丙○○並無任何拘束或不自然表情,甚至會與警察對談其生活困境等話語。 ㈢影像時間00:14:50至00:15:11,警察有拿出指認照片供丙○○指認,丙○○以手指著指認照片中一部,稱4號。 ㈣影像時間00:15:11至00:20:13,影像時間00:16:51警察問是否把剩下的1千元繳回來,影像時間00:16:53丙○○回答「有啊,有啊」。影像時間00:17:20至00:18:46警察對丙○○說有製作搜索扣押筆錄,並請丙○○確認,但影像中沒有看到警察有拿搜索扣押筆錄給丙○○閱覽之影像。但丙○○於影像時間00:18:25回答「有啊,1千元我交出去了,我有簽名」影像時間00:20:13丙○○一再說明,因為親戚關係,沒有收錢,變成大家親戚就歹。 ㈤影像時間00:20:33之後,影像時間00:21:04丙○○提到我們收人家的錢就要投給人家。影像時間00:21:46丙○○針對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丙○○均稱沒有,現在是民主國家。00:23:49丙○○稱4票,一票1千,投給2號黃阿家。00:24:09丙○○稱一千多元,我剛剛繳1千元進去。00:24:38丙○○針對警察詢問講話是否實在,丙○○稱所述實在。另外針對警察問被告丙○○交的金額是否現金或是美金,現場還傳出笑聲。 ㈥①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丙○○根據問題回答。丙○○於接受警察詢問時,被告丙○○以兩手撐在偵訊台,身體往前並無拘束,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甚至針對警察問話的部分,還會加以說明解釋。對於警察的詢問,有時會反問「ㄏㄚ?」,需要經警察再次詢問才會理解問題,但之後均能清楚回答問題,甚至多次強調因為與許振興是遠親,有人情壓力,才會收錢並支持特定候選人。 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㈦經勘驗結果,其警詢之問答內容,與陳澤嘉律師、戊○○律師所呈之勘驗結果內容大致相符。 本院卷第315至3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