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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秋宜莊書雯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35號

                   103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正龍
選任辯護人
侯冠全律師
被告
葉斯騰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朱晏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103年度偵字

第10893號、103年度偵字第11983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

第17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正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應與葉斯騰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葉斯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葉斯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元沒收,就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部分,應與游正龍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就其財產抵償之,就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部分應與游正龍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餘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二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朱晏青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游正龍與葉斯騰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所定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及轉讓,竟分別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游正龍向桃園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姐」之成年女性,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先經游正龍於親自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易辰。再由游正龍指示葉斯騰於102年10月11日至新店區中興路台塑加油站附近向林易辰收款。葉斯騰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林易辰聯絡,林易辰並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地點交付3,000元予葉斯騰。

(二)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二、編號八、編號十、編號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經古秋香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八、編號十、編號十二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古秋香。

(三)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三、編號十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先經朱晏青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再由葉斯騰至附表一編號三、編號十六所示之地點交貨,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三、編號十六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朱晏青。

(四)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四、編號五、編號六、編號十五所示之時間、地點,經鍾怡君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簡訊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如附表一編號四、編號五、編號六、編號十五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鍾怡君。葉斯騰另於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鍾怡君。

(五)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七、編號九、編號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先經林泉成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葉斯騰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七、編號九、編號十一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泉成。

(六)游正龍與葉斯騰於附表一編號十三、編號十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先經游正龍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指示葉斯騰,表示黎仁德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葉斯騰負責交付毒品交易事宜,再由黎仁德與葉斯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至附表一編號十三、編號十四所示之地點交貨,販賣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黎仁德。

(七)嗣經警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在葉斯騰下游買家朱晏青(施用部分另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2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林泉成(施用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古秋香(施用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李懷傑之住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葉斯騰則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除附表二編號六係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葉斯騰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之用,於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文賓而牟利。

(二)葉斯騰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之用,於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葉志杰而牟利。另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供葉志杰施用。

三、朱晏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藥事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之禁藥,亦同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居處,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宋俊燕施用(所涉施用部分另由本院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朱晏青及宋俊燕於103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同在朱晏青上址居處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查獲,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檢察官、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朱晏青及其等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他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一第87頁背面至88頁、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二第66頁背面至6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況本院於審判期日已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已受保障,故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依前述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朱晏青及其辯護人等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被告游正龍所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之部分、被告葉斯騰所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之部分:訊據被告游正龍就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一第85頁背面、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三第16頁至16頁背面),被告葉斯騰就前揭所示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30至30頁背面、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二第25至26頁、第49至50頁、第66至67頁背面),核與證人林易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偵字第11983號卷第41至43頁、第38至40頁背面、第75至75頁背面)、證人古秋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99至100頁、第94至97頁背面、第111至112頁)、證人鍾怡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1至3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75頁背面至76頁背面)、證人林泉成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115至118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60至61頁)、證人黎仁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139至140頁、第128至129頁、第130至137頁、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79頁背面至80頁)、共同被告即證人朱晏青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34至34頁背面、第35至38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56至57頁)大抵相符。復有被告葉斯騰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與證人林易辰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見103年度偵字第11983號卷第46至47頁)、證人古秋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00-00000000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朱晏青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42至43頁)、證人鍾怡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4至6頁背面)、證人林泉成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119至120頁)、證人黎仁德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㈢第141至142頁)各1份在卷足憑。足認被告游正龍自白以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

十六、被告葉斯騰自白以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之方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關於被告葉斯騰所涉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之部分:訊據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30至30頁背面、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二第25至26頁、第49至50頁、第66至67頁背面),核與證人陳文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77至179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17776號卷第28至28頁背面)、證人葉志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83至185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17776號卷第32至32頁背面)大致相符。復有被告葉斯騰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與證人陳文賓使用之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95至198頁)、證人葉志杰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99至198頁背面)各1份在卷足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139至140頁、第141頁),足認被告葉斯騰自白以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七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部分、附表二編號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關於被告朱晏青所涉事實欄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訊據被告朱晏青矢口否認有何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宋俊燕當時是伊女友,因為住在一起,她要用伊也不知道,她偷拿伊也不知情當天是在他家就施用毒品,伊沒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宋俊燕施用云云。惟查:

(一)證人宋俊燕於偵查中證述:伊最後一次施用安非他命是於103年4月30日某時,在伊男友朱晏青之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家裡施用,伊所施用的毒品是被告朱晏青提供的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第52至53頁),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係於103年4月30日為警查獲,當時伊與朱晏青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住處,當天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伊從朱晏青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朱晏青沒有跟伊收錢,施用時朱晏青已經出去,後來回來時就為警查獲等語,其前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均屬一致,再參以被告朱晏青及宋俊燕為警查獲當時,經警於現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㈡第52至53頁、第54頁、第55至58頁、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㈤第128頁),被告朱晏青雖辯稱:宋俊燕是伊女友,因為住在一起,她要用伊也不知道,她偷拿伊也不知情云云,惟審酌證人宋俊燕與被告朱晏青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並無任何怨隙,應無誣陷被告之動機,縱其欲撇清在家施用一節,亦無須杜撰情節令被告朱晏青背負提供毒品之罪責,證人宋俊燕證稱係被告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等語,應堪採信。再者,被告朱晏青對宋俊燕有施用一節亦為知曉,亦自承扣案毒品及宋俊燕施用之毒品為其所有,其辯稱不知道宋俊燕會私自拿取毒品,難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由證人宋俊燕之證詞及上開各項證據資料,堪認被告朱晏青確有於上開時、地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宋俊燕施用之事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朱晏青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朱晏青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本案被告葉斯騰於附表二編號六行為後、被告朱晏青於事實欄三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將得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是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葉斯騰、朱晏青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斷。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97年度台非字第39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4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且被告葉斯騰、被告朱晏青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有證據已達淨重10公克,未達行政院於98年11月20日發佈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所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揆諸前述說明,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三)被告等人所犯法條

1.核被告游正龍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各次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七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六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3.核被告朱晏青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4.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就各次販賣毒品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藥事法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且基於法律一體適用,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二編號六、被告朱晏青就事實欄三之轉讓禁藥所為之犯行既均依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其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自無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吸收關係存在。

(四)累犯部分

1.游正龍前①因詐欺、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79、432號、94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8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6月,各併科罰金5萬元、12萬元確定,上開罪刑後經依法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罰金8萬5千元確定;②復因施用毒品、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8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嗣亦經依法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7年11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惟就游正龍所犯附表一編號十六之部分,公訴人起訴犯罪時間為102年11月、12月間某時,若本件犯罪時間為102年11月14日之後則本件被告游正龍所犯但是否構成累犯,仍非無疑,自不宜逕論被告游正龍所犯此部分犯行為累犯而加重其刑。況依刑法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依上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之情形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據此,法律對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既設有更定其刑之救濟,則尚難在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仍有疑慮之際,即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除附表一編號十六之部分外,被告游正龍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五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2.朱晏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0年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朱晏青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事實欄三之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罪,為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減輕事由部分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審究其立法目的,在於「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爰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時,亦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此一利益已由立法者劃定予被告享有,在適用上要作有利被告之解釋。復以倘被告因檢、警未於偵查中有予以訊(詢)問,是因國家機關違背義務原則,未盡到詳閱卷證之努力而漏未傳喚另一址,亦未為拘提行為,此一疏失足使被告因錯失知悉開庭機會,才導致被告在偵查中未能即時自白犯行,則此一不利益既可歸咎國家機關,則無令被告負擔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參照)。末由憲法上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以觀,司法機關所踐行之程序須無瑕疵可指,且充分照顧人民訴訟權,其中又以刑事被告防禦權之保障為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因漏傳另址,已先有程序違誤在先,而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訴訟上防禦權,且與正當法律程序也生齟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判決參照)。況被告在審理中能坦承犯行,可以想見多數時候若在偵查中有到庭情況下,亦會坦承,本於相同事證應為相同認定之原則,應可認定被告就此部分亦已於偵查中自白。查本件被告游正龍所為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犯行,業經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三第16頁至16頁背面),而本件偵查中檢察官確實並未傳喚被告游正龍,揆諸法文立法目的暨有利被告之解釋,併側重正當法律程序踐行及被告防禦權保障,佐以被告游正龍在審理中坦承不諱,想見其於偵查程序自白犯行可能性甚高,則堪認被告游正龍仍可主張符合偵審中自白減刑之規定無訛,是被告游正龍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與前開累犯加重事由(除死刑、無期徒刑外)先加後遞減之。另關於被告葉斯騰就附表一編號一之部分,由於偵查中檢察官並未詢問到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惟其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揆諸前開意旨,亦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而被告葉斯騰就如附表一編號二至編號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除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犯行,於檢察官訊問時、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是均應依前揭規定,各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除附表二編號六)之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至被告游正龍及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游正龍有供出毒品來源為張文欣,因而主張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惟按該條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可參。被告游正龍稱於103年2月27日警詢筆錄向警提供其毒品上游為張文欣部分,經查,其該日之警詢筆錄內容略以:伊所持有之毒品來源有完整提供給當時查獲之警察單位,在桃園地檢署時亦有向檢察官說明清楚,檢察官看完筆錄就說這樣就可以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1983號卷第8頁),其筆錄內容並未記載其有供出毒品來源可供檢警追查之資料,另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是否有查獲被告游正龍之毒品上游及後續偵辦等情,該局回覆為:本分局員警於103年2月27日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借提被告游正龍時,被告於警詢筆錄供稱其持有之毒品來源於103年1月23日在桃園縣龜山鄉因毒品案通緝遭警方查獲時即提供予警方,且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庭訊時已向承辦檢察官陳明,而不願提供任何上游毒品來源之資料予本分局偵辦,亦未曾提起其毒品來源係名喚張文欣之人,致本分局未能續查其上游毒品來源,請貴院諒察等語,有該局104年2月6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43306711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卷一第122頁),足見檢警並未因被告游正龍之供述而查獲其正犯或共犯,另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游正龍稱103年1月23日查獲時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其警詢及偵訊筆錄被告游正龍均稱:毒品來源是向一位綽號「阿國」之人購買,本名覃正國,伊已將電話提供予警方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97號之103年1月24日游正龍之警詢筆錄、103年1月24日游正龍之偵訊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卷一第167至174頁),並未提及任何「張文欣」之年籍及可供追查之線索,亦無從據以作為被告游正龍減輕其刑之依據,附此敘明。

3.末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葉斯騰如附表二編號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已擇一適用藥事法規定論處罪刑,業如前述,則被告葉斯騰雖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犯行,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被告葉斯騰所為附表二編號六所示犯行,既已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亦併此說明。

(六)爰審酌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朱晏青正值青壯,竟不務正業,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嚴令禁止販賣、轉讓之違禁物,不僅對人體有莫大之戕害,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虞,對於社會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性,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被告葉斯騰、朱晏青轉讓禁藥予他人所為誠有不該,且被告朱晏青雖轉讓對象為當時同居之女友,惟犯後對於犯行並未坦承,飾詞狡辯,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且參以本案犯罪次數並考量其等各次販賣毒品之情節、各次販賣毒品價值數量、人數等情,兼衡被告游正龍自述出監是在照顧糖尿病母親,母親也因為跌倒骨頭斷掉需要照顧,子女目前已經長大之生活狀況,被告葉斯騰自述有70多歲的父親,沒有人照顧,還有一個就讀大學三年級的兒子,被告朱晏青自述目前在區公所擔任聘僱人員,目前沒有再碰毒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各次犯行及朱晏青之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前開說明,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各次犯行手段均相似,時間間隔尚屬短暫,且並未將毒品大幅擴散他人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上開所處各宣告刑,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之辯護人另以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就販賣數量、對象、獲得價金並非中大盤之危害嚴重之犯行,且本案交易對象之一古秋香為血癌末期,販賣毒品係為減輕其痛苦等節,且被告游正龍、葉斯騰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科以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本刑,猶屬情輕法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然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或其犯後態度等情狀,均屬法定刑內量刑審酌事項,尚非得據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本件被告游正龍、葉斯騰雖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並未因前開販毒行為而獲有重大利益,惟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前已曾有毒品前科,仍為本件販賣、轉讓之犯行,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惡習,猶不知悔悟,再者,購買毒品之人是否患有疾病,並不能作為販賣毒品之理由,佐以被告游正龍、葉斯騰前開罪刑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最低刑已可量至有期徒刑3年7月(因被告游正龍應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尚非過重,是本件未見被告游正龍、葉斯騰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故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情狀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有未洽。

六、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仍須以該物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36號、96年度台上第70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販毒所得財物,如能認定確屬販毒所得款項,不以當場扣得者為限,且不問成本若干,利潤多少,應全部諭知沒收。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以實際所得為限,如無所得財物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宣告沒收、追繳或諭知以財產抵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4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除以實際所得者為限外,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係採連帶沒收主義。被告游正龍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之販賣所得經合計共45,000元,均應予沒收之,並於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就被告游正龍、葉斯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被告葉斯騰就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之販賣所得經合計共45,500元,(至於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之犯罪所得45,000元部分,因與游正龍有共犯關係,即應連帶抵償之),與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除附表二編號六)所示販賣所得共7,700元,均應予沒收之,並於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就其財產抵償之。是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七(除附表二編號六)葉斯騰所涉部分合計為53,200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六之犯罪所得45,000元部分,因與游正龍有共犯關係,應連帶抵償之)。

2.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則係被告葉斯騰所有,供本件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並有通聯譯文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08公克),在朱晏青家中扣得,且依證人宋俊燕證述為被告朱晏青犯事實欄三即查獲當天轉讓所用,依上說明,查獲之毒品不論是否屬被告朱晏青所有,該等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該之犯行即朱晏青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覆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殘渣袋、鏟管、玻璃球吸食器被告朱晏青自述並非為事實欄三轉讓所用,且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屬本件犯罪所用,基於罪疑有他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逕認與被訴犯罪事實有何關聯性,尚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地點       │甲基安非│販賣金額(新臺幣)│  買方  │賣方使用門│     罪名及宣告刑     │
│    │          │                │他命重量│                  │        │號        │                      │
├──┼─────┼────────┼────┼─────────┼────┼─────┼───────────┤
│一  │102年9月18│新北市新店區屈尺│1包     │3,000元           │林易辰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路64號1樓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叁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叁│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二  │102年10月9│新北市烏來區金堰│0.2公克 │1,000元           │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3號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三  │102年10月 │不詳            │3公克   │7,500元           │朱晏青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0日      │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伍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就│
│    │          │                │        │                  │        │          │游正龍、葉斯騰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時,以游正龍、葉斯騰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
│    │          │                │        │                  │        │          │幣柒仟伍佰元,就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卡壹張), │
│    │          │                │        │                  │        │          │沒收之。              │
├──┼─────┼────────┼────┼─────────┼────┼─────┼───────────┤
│四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烏來│1公克   │3,000元           │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2日      │老街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叁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叁│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        │          │之。                  │
├──┼─────┼────────┼────┼─────────┼────┼─────┼───────────┤
│五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烏來│1公克   │3,000元           │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3日      │老街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叁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叁│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
│六  │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碧潭│不詳    │1,000元           │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7日      │加油站旁麥當勞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
│七  │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不詳    │2,000元           │林泉成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1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八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忠治│1公克   │2,500元           │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3日      │公園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就│
│    │          │                │        │                  │        │          │游正龍、葉斯騰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時,以游正龍、葉斯騰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伍佰元,就游正龍、葉│
│    │          │                │        │                  │        │          │斯騰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          │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        │          │之。                  │
├──┼─────┼────────┼────┼─────────┼────┼─────┼───────────┤
│九  │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不詳    │1,000元           │林泉成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6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
│十  │102年10月 │新北市烏來區金堰│1公克   │2,500元           │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27日      │3號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就│
│    │          │                │        │                  │        │          │游正龍、葉斯騰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時,以游正龍、葉斯騰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伍佰元,就游正龍、葉│
│    │          │                │        │                  │        │          │斯騰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          │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        │          │之。                  │
├──┼─────┼────────┼────┼─────────┼────┼─────┼───────────┤
│十一│102年10月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不詳    │1,000元           │林泉成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31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十二│102年11月1│新北市新店區龜山│不詳    │2,000元           │古秋香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夜市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貳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
│十三│102年11月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0.2公克 │1,000元           │黎仁德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
│十四│102年11月3│新北市新店區北宜│0.2公克 │1,000元           │黎仁德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        │路2段之新巢代社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區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就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
│    │          │                │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就游正龍、葉斯騰│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
│十五│102年11月 │新北市新店區烏來│不詳    │1,500元           │鍾怡君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1日      │老街            │        │                  │        │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就│
│    │          │                │        │                  │        │          │游正龍、葉斯騰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時,以游正龍、葉斯騰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伍佰元,就游正龍、葉│
│    │          │                │        │                  │        │          │斯騰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游正│
│    │          │                │        │                  │        │          │龍、葉斯騰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          │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        │          │之。                  │
├──┼─────┼────────┼────┼─────────┼────┼─────┼───────────┤
│十六│102年11月 │新北市新店區新烏│4公克   │1萬2,000元        │朱晏青  │0000000000│游正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2月間某│路某處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    │時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萬貳仟元,就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葉斯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
│    │          │                │        │                  │        │          │幣壹萬貳仟元,就游正龍│
│    │          │                │        │                  │        │          │、葉斯騰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游正龍、葉斯騰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支(含0九三八六0五│
│    │          │                │        │                  │        │          │六八二號SIM卡壹張), │
│    │          │                │        │                  │        │          │沒收之。              │
├──┼─────┼────────┼────┼─────────┼────┼─────┼───────────┤
│十七│103年4月28│新北市烏來區忠治│1小包   │500元             │鍾怡君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        │48號附近產業道路│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
│    │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財產抵償│
│    │          │                │        │                  │        │          │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0九三八六0五六八│
│    │          │                │        │                  │        │          │二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        │          │之。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地點       │甲基安非│販賣金額(新臺幣)│  買方  │賣方使用門│     罪名及宣告刑     │
│    │          │                │他命重量│                  │        │號        │                      │
├──┼─────┼────────┼────┼─────────┼────┼─────┼───────────┤
│一  │102年10月9│不詳            │不詳    │3,0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8時5分 │                │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
│    │前不詳時間│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葉斯騰財│
│    │          │                │        │                  │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0九三八六0│
│    │          │                │        │                  │        │          │五六八二號SIM卡壹張) │
│    │          │                │        │                  │        │          │,沒收之。            │
├──┼─────┼────────┼────┼─────────┼────┼─────┼───────────┤
│二  │102年10月 │不詳            │不詳    │5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10日2時13 │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分        │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葉斯│
│    │          │                │        │                  │        │          │騰財產抵償之。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
│    │          │                │        │                  │        │          │六0五六八二號SIM卡壹 │
│    │          │                │        │                  │        │          │張),沒收之。        │
├──┼─────┼────────┼────┼─────────┼────┼─────┼───────────┤
│三  │102年10月 │陳文賓住處(新北│不詳    │5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22日5時9分│市新店區北宜路1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          │段114巷6號)前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葉斯│
│    │          │                │        │                  │        │          │騰財產抵償之。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
│    │          │                │        │                  │        │          │六0五六八二號SIM卡壹 │
│    │          │                │        │                  │        │          │張),沒收之。        │
├──┼─────┼────────┼────┼─────────┼────┼─────┼───────────┤
│四  │102年10月 │陳文賓住處(新北│不詳    │4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14日19時42│市新店區北宜路1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
│    │分        │段114巷6號)前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葉斯│
│    │          │                │        │                  │        │          │騰財產抵償之。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
│    │          │                │        │                  │        │          │六0五六八二號SIM卡壹 │
│    │          │                │        │                  │        │          │張),沒收之。        │
├──┼─────┼────────┼────┼─────────┼────┼─────┼───────────┤
│五  │102年11月 │大崎腳          │不詳    │300元             │陳文賓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3日1時16  │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
│    │分、同時28│                │        │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分        │                │        │                  │        │          │基安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叁│
│    │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葉斯│
│    │          │                │        │                  │        │          │騰財產抵償之。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含0九三八│
│    │          │                │        │                  │        │          │六0五六八二號SIM卡壹 │
│    │          │                │        │                  │        │          │張),沒收之。        │
├──┼─────┼────────┼────┴─────────┼────┼─────┼───────────┤
│六  │102年10月9│新北市新店區烏來│無償轉讓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 │葉志杰  │0000000000│葉斯騰轉讓禁藥,處有期│
│    │日19時22分│溫泉街          │命                          │        │          │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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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2年10月 │桃園縣大溪交流道│不詳    │3,000元           │葉志杰  │0000000000│葉斯騰販賣第二級毒品,│
│    │11日7時46 │附近全家便利商店│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
│    │分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葉斯騰財│
│    │          │                │        │                  │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含0九三八六0│
│    │          │                │        │                  │        │          │五六八二號SIM卡壹張) │
│    │          │                │        │                  │        │          │,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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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        │      所有人      │       鑑定書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白色結晶1袋(淨重0.081│
 │    │非他命          │零捌零捌公克,含包│                  │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
 │    │                │裝袋壹只)        │                  │,驗餘淨重0.0808公克)│
 │    │                │                  │                  │經送鑑定,以氣相層析質│
 │    │                │                  │                  │普儀法檢驗,檢出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被告朱晏青    │醫務中心103年5月15日航│
 │    │                │                  │                  │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 │
 │    │                │                  │                  │書)                  │
 ├──┼────────┼─────────┤                  ├───────────┤
 │ 二 │殘渣袋          │伍個              │                  │未送鑑定              │
 ├──┼────────┼─────────┤                  │                      │
 │ 三 │鏟管            │貳支              │                  │                      │
 ├──┼────────┼─────────┤                  │                      │
 │ 四 │玻璃球吸食器    │壹個              │                  │                      │
 └──┴────────┴─────────┴─────────┴───────────┘
附表四:
 ┌──┬────────┬─────────┬─────────┬───────────┐
 │    │   扣案物品     │      數量        │      所有人      │         備註         │
 ├──┼────────┼─────────┼─────────┼───────────┤
 │    │手機( IMEI:八 │      壹支        │    被告葉斯騰    │含 SIM 卡壹張(電話號 │
 │    │六二七三五○一  │                  │                  │碼○○○○○○○○○○│
 │    │七一五四一九四)│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藥事法第83條(修正前)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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