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榮吉
- 選任辯護人
- 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長領
- 選任辯護人
- 江政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107年8月
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楊榮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1至4-11、4-13至4-16、6、7、75-1、B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4-12、4-17、5、8至30、32至
37、39至69、71至74、75-2、76至80、C1、C2、D1至D17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5所示之行動電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長領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1至4-11、4-13至4-16、6、7、75-1、B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4-12、4-17、5、8至30、32至
37、39至69、71至74、75-2、76至80、C1、C2、D1至D17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5所示之行動電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楊榮吉(綽號「阿吉」)、江長領(綽號「Q毛」)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與李振明(綽號「明哥」、「海哥」,由原審另行發布通緝)、黃琦然(綽號「阿奇」、「奇哥」,業經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50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董維雄(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駁回上訴確定)、李健毓(綽號「阿砲」、「砲哥」,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12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9年1月間),由董維雄、李健毓提供製毒地點並實際操作製造毒品,彼此間以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相互聯繫,於98年12月26日下午1時47分許後某時起,由李振明、黃琦然指示江長領自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北上至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與董維雄會合,由董維雄接應江長領至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73號1樓之處所,由董維雄先以假麻黃鹼(俗稱麻黃素)及感冒藥錠為原料,配合紅磷及碘,溶解於純水中持續加熱數小時後,生成甲基安非他命自由鹼,再以過濾方式將雜質移除,並固化為高純度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楊榮吉負責搬運製毒工具,江長領、李健毓則於毒品製造過程中依董維雄之指示,監控原料加熱時之溫度,並補充、添購製造毒品所需之器材及設備,以此方式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8年12月27日凌晨,雖僅製成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然因董維雄暫時外出,李健毓因認加熱過程產生惡臭,恐引起鄰居注意,心中忐忑,乃擅自提早切斷電源,因此與江長領發生爭執,江長領不悅於98年12月27日上午6時許自行返回桃園市中壢區之黃琦然住處。迨董維雄返回上址漢生東路處所後,查悉其等製毒程序因江長領、李健毓彼此不合中斷,認其等於漢生東路處所製毒行蹤曝光,乃於同(27)日上午將漢生東路處所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及原料搬遷至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號底層,並與黃琦然聯絡後,由黃琦然再度指示江長領於同(27)日晚間7時54分,自桃園市中壢區搭車北上至新北市板橋區之板橋火車站與董維雄會合,由董維雄接應江長領至上址中和區安平路之處所,由董維雄、江長領以前揭紅磷法繼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99年1月2日上午1時42分許產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1批。但因所產出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施用後有異味,黃琦然、董維雄乃分取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各自嘗試添加試劑後將甲基安非他命重新結晶去除異味,期間黃琦然於99年1月14日下午2時許指示楊榮吉、江長領自桃園市中壢區北上至董維雄上址漢生東路處所拿取製造毒品所需之器具。
二、嗣因董維雄質疑楊榮吉、江長領於99年1月14日趁機擅自取走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素等物,為防再有物品遭竊,遂於99年3月中旬,受黃琦然指示遷走前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器具至董維雄另備之臺北縣新莊區(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瓊林路104之12號4樓外,另有部分暫置於途經之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1樓、新北市○○區○○路00號底層(與17號底層、景新街265號底層相通)等處。後於99年4月1日上午3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先後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4樓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81所示之物;於同日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底層扣得如附表一編號D1至D17所示之物;於同日8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1樓扣得如附表一編號B1至B2所示之物;於同日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扣得如附表一編號C1至C2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董維雄告發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楊榮吉、江長領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44至246頁、第278至279頁、第309至310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該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後述引用之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楊榮吉、江長領及辯護人於本院踐行準備程序及相關調查證據程序時均未表示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書證、物證,並無信用性過低或違法取得之疑慮,認為適當,依前開說明,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末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所引用由黃琦然、江長領及董維雄所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號之監聽錄音,係依原審法院核准之通訊監察書並依法執行通訊監察所獲得,有原審98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99年聲監字第7號、第34號、第146號、第209號、99年度聲監續字第44號、第107號、第143號、第199號通訊監察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通訊監察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342號卷〈下稱偵查卷〉第42至63頁、第78至79頁、原審卷一第315至321頁、第333至337頁),乃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又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惟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上開電話監聽,取證程序未見違法情事,已如前述;而警方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譯文,經本院提示予檢察官、被告楊榮吉、江長領及辯護人後,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則依上開說明,本案卷內通訊監察譯文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楊榮吉、江長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75、277、308、325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董維雄於偵查中證稱:伊因購買毒品認識李振明,後來加入李振明為首之製毒集團,分工方式是由李振明提供人員、器材及技術製毒,由伊在新北市設立製毒工廠。伊於瓊林路為警查獲之製毒工廠是由黃琦然找綽號「阿亮」之人於99年3月間協助設立。工廠內之器材是楊榮吉自中壢載來,製毒原料則是綽號「Q毛」之江長領於漢生東路時帶過來等語(99年度偵字第10594號卷第201至202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黃琦然之綽號為「奇哥」、江長領之綽號為「Q毛」,當時李振明要伊提供場地將感冒藥錠提煉出麻黃鹼,製毒工具是楊榮吉幫忙搬來的。伊若聯絡不上李振明即找黃琦然,並將伊問題告知黃琦然。98年12月26日伊至桃園接江長領並載安非他命半成品及感冒藥錠,伊與江長領、李健毓至漢生東路,江長領與李健毓在該處製造毒品。提煉過程中有一部分要用蛇型管迴流30小時,當時江長領、李健毓留在漢生東路,但因李健毓有些幻聽幻覺,並與江長領有爭執,提前將電源切掉,導致過程中斷。伊將漢生東路之製毒器材及原料搬至新北市○○區○○路00號,再聯絡黃琦然派江長領上臺北,由伊與江長領兩人在該處製毒,此次有產生結晶,但施用時有股臭味。伊有將部分結晶交給李振明,共同研究能否除去臭味等語(原審卷二第222至242頁);證人即另案被告李健毓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有與董維雄、江長領在漢生東路製毒。伊當時有問董維雄江長領的角色,董維雄說江長領是中壢那邊派來的,要伊招待江長領吃住,其餘不用多問。伊有套問江長領,江長領說是李振明派他過來看董維雄有無在製毒。在漢生東路實際煮東西的是董維雄,伊負責顧火,伊不清楚在煮什麼,但董維雄有說時間到就關掉總開關。伊在顧爐時覺得危險、不想繼續做便將總電源關掉,並將江長領趕走等語(原審卷二第243至246頁),互核大致相符;證人即原審被告黃琦然亦於原審陳稱:伊綽號為「奇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為伊所使用。當時董維雄要製毒但沒有器具,李振明要借器具給董維雄,董維雄若找不李振明即會與伊聯絡。李振明有要伊與董維雄通話,瞭解董維雄有無缺器具及是否製作成功。「阿吉」為楊榮吉,伊與楊榮吉對話譯文中「搞的」、「測的」都是指製造毒品的器具等語(原審卷二第23至26頁)。此外,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共5份、現場勘察報告、現場暨實物照片149張、海山分局破獲董維雄疑似製造毒品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附表二、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稽(99年度偵字第10594號卷第15至24頁、第29至33頁、第37至40頁、44至47頁、第50至53頁、第65至106頁、第224至269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製造器具、原料等物扣案可佐。
二、證人即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巡官周修毅於原審另案審理時結證稱:現場有查到試劑、冷凝管、圓肚燒瓶,其中冷凝管、圓肚燒瓶是紅磷法必備的器具。分局送過來的檢體中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麻黃鹼,因此判斷是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原審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卷一第183至185頁)。而本案依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並參酌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容,查獲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時所需之磷、碘及其他化學試劑、冷凝管、圓底燒瓶及加熱攪拌器等設備,且證物部分業已檢出所需反應試劑及原料假麻黃鹼、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等成分,認本案符合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99年8月5日警署刑偵字第0990004964號函在卷可參(原審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卷一第56頁)。共犯董維雄於98年12月28日至99年1月2日於新北市○○區○○路00號底層製毒過程中,於附表二譯文編號14中向被告江長領稱其外出欲購買250公克之碘,及於99年1月30日之附表二譯文編號21中,因所製出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施用時有異味,而與被告黃琦然討論紅磷與碘之比例,核與「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可分為「合成」階段及「純化」階段,合成階段係以麻黃鹼為原料,配合紅磷及碘(或氫碘酸),溶解於溶劑(水或氯仿等有機溶劑)中,置入燒瓶加裝迴流裝置加熱迴流數小時至數天(視反應完成與否)後,生成甲基安非他命自由鹼(即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階段是以各種化學方法(如活性碳過濾、鹽析、再沈澱、再結晶等),將上階段所含雜質移除,俾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晶體(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製造過程相符。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滷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第287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16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觀以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證人董維雄於98年12月27日上午8時重新開鍋煮30小時(參附表二編號12)、並於98年12月30日下午7時42分許至化工行欲購買純碘之製毒原料(參附表二編號14),迄於98年1月1日之表示需冷藏6小時等待結晶(參附表二編號15),末於99年1月2日向黃琦然表示「有結一些出來」,黃琦然即派被告江長領北上取回樣品試用,並表示若「可以的話,就出工」(參附表二編號17),顯然黃琦然與董維雄間所稱之化學物品結晶,已依程序添加過紅磷與碘,且已無後續製造流程,足徵董維雄等人已成功製造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無誤。證人董維雄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99年1月3日僅製造出之有臭味之麻黃鹼結晶,之後還要再經過紅磷及碘處理才會形成甲基安非他命,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云云(原審卷二第238頁),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顯係證人董維雄維護自身之脫詞,不能採信。更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其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號備註欄所示,其中附表編號4-1至4-11、4-13至4-15所示黑褐色、褐色、黃色液體及晶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附表編號75-1之器具內液體,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2日刑鑑字第099004697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99年度偵字第10594號卷第206至215頁)。是以共犯董維雄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其中如附表編號4-1至4-11、4-13至4-16所示之物,既已呈現晶體沉澱物狀態,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已達純化結晶步驟,而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化學反應之製成品,即已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階段。
四、綜上所述,被告楊榮吉、江長領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2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楊榮吉、江長領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等行為概念者。被告楊榮吉、江長領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與共犯董維雄、李健毓、黃琦然、李振明於98年12月至99年3月中旬間之密切接近時間內,在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中和區安平路13號底層反覆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依法應僅成立集合犯之一罪。
三、按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被告楊榮吉、江長領與黃琦然、董維雄、李健毓、李振明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目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此與「自首」須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同。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司法警察(官)未曾對被告楊榮吉、江長領製作詢問筆錄,檢察官對被告楊榮吉、江長領提起公訴前,亦未就犯罪事實對被告楊榮吉、江長領進行偵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被告楊榮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被告江長領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雖否認犯罪,然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卷第308、325頁),均仍有前揭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2人減輕其刑。
五、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製造毒品之犯罪刑度甚重,然同為製造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董維雄、李振明、黃琦然、被告江長領、被告楊榮吉固均屬共同製造本件毒品之人,然主要係由李振明提供製毒所需之工具、原料及技術,由董維雄提供製毒地點及實際操作,被告楊榮吉僅負責聯繫協調及搬運製毒器材,被告江長領則聽從指示於製造過程中監控原料加熱時之溫度,或補充、添購製造毒品所需之器材及設備,雖楊榮吉、江長領二人應共同負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之責任,然其等並非屬於製造毒品之主要角色,參與程度明顯較低,參以共犯董維雄因本件製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9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駁回上訴確定;共犯李健毓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而應予斟酌製毒集團共犯間之犯罪情節及各該行為人間所受刑罰之整體衡平,因認縱對被告楊榮吉、江長領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並科以最低刑度即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仍有刑罰過苛及失衡之虞,而非全無可值同情憫恕之處,爰就被告楊榮吉、江長領所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楊榮吉、江長領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
㈠被告江長領雖於原審否認犯行,但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坦承犯罪,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容有未合。
㈡檢察官不服原審關於被告楊榮吉部分之判決,上訴意旨略以:刑法第59條之適用與刑法第57條所列事由不同,刑法第59條適用條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所得、犯罪之手段情節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均屬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實非刑法第59條之酌減事由,原審認定被告楊榮吉僅負責搬運製毒器具,非處於製毒之主導地位等情節,誠屬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手段等刑法第57條事由,僅得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尚難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而對被告楊榮吉予以酌減其刑;再者,同案被告董維雄、李健毓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年8月,係因其等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之適用,實難僅以被告楊榮吉於法定刑度內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後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與同案被告董維雄、李健毓之刑度不相上下,即認被告楊榮吉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從而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然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屬於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已如前述。被告楊榮吉既屬依指示聽命行事者,並無製造毒品之知識及技術,犯罪情節已難與其他主要參與者相提並論,為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比例原則,兼顧整體刑罰之衡平,自非不能斟酌行為人間不同之客觀犯罪情節及主觀之惡性,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調和,以緩解對情法失平及刑法過苛之指摘,原審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楊榮吉酌減其刑,依前揭說明,自無不當可言。又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楊榮吉上訴意旨雖以其並未實際參與製毒作業,犯罪情狀及對社會所生危害尚屬輕微,且已自白犯罪,原審雖以被告楊榮吉犯罪情狀堪可憫恕,然仍重判有期徒刑2年6月,顯違罪刑相當原則,量刑應屬失當云云。然原判決業已就被告楊榮吉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犯罪之程度尚低,係聽命他人行事,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事項一併衡量,其所為之量刑並未逾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減刑後之法定刑度範圍,亦無濫用量刑自由裁量職權之情形。則衡諸本件被告之行為責任及比例原則,原審所為之量刑,尚屬允當,並無過重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從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被告楊榮吉部分適用刑法第59條不當、被告楊榮吉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無理由。
㈢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項參照)。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見)。如附表四所示由共同正犯楊榮吉、黃琦然、江長領、董維雄、李健毓所持用,並用以聯絡製造第二級毒品事宜之行動電話(含如附表四所示門號SIM卡),係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雖均未扣案,惟無確切證據證明已滅失,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對被告諭知沒收,且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僅需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由
犯諭知連帶沒收及連帶追徵之必要。原審未察,就被告江長領部分漏未對附表四編號1所示楊榮吉持用之行動電話及門號SIM卡諭知沒收及追徵;就如本判決附表四編號1、2、3、5予以沒收之行動電話及門號SIM卡,卻又引用「共同正犯責任連帶之法理」,而於被告楊榮吉、江長領之主文項下諭知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及「連帶追徵」,揆諸前揭說明,均有未合。
㈣綜上,被告楊榮吉與檢察官之上訴固無理由,然被告江長領之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復有前述沒收部分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榮吉、江長領行為時均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製毒集團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危害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應嚴予非難,然無證據證明所製造之毒品已流出市面;被告楊榮吉負責聯繫及搬運製毒工具,被告江長領之參與內容為聽從指示協助操作器具,其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尚低,係聽命他人行事,並斟酌被告江長領曾因智能不足辦理因病停役,此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免役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307至310頁),智識程度較常人略低,及楊榮吉、江長領之教育智識程度、前科素行、平日生活狀況,暨被告楊榮吉均坦承犯行,被告江長領於原審否認犯罪,迄本院審理期間方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楊榮吉、江長領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本次刑法修正,關於第38條修正為:「(第1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4項)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至其餘有關沒收之規定如違禁物、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得等部分,則應回歸修正後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相關規定,核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1至4-11、4-13至4-16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晶體,及附表編號6、7、75-1、B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裝盛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須整體視同毒品,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4-12、4-17、10至12、D2所示之物,檢出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編號67所示之物,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等情,有上開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憑,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8、9、13至30、32至37、39至69、71至74、75-2、76至79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等人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此據共犯董維雄於警詢及另案審理中供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10594號卷第11至12頁、原審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卷一第17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一編號C1、C2、D1、D3至D17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等人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之物,此據共犯董維雄於另案審理中供述明確(原審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卷一第173頁),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㈤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楊榮吉、黃琦然、江長領、董維雄、李健毓所使用,用以聯絡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含如各編號所示之門號SIM卡),編號4部分(已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至於編號1、2、3、5部分雖均未扣案,惟無確切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予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扣案物,雖屬共犯董維雄所有,然與本件製造毒品無直接關聯,亦據共犯董維雄於另案審理中供述在卷(原審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卷一第173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假麻黃鹼 │ 2 │盒 │編號1-1 、2-1 、2-2 │ ├──┼───────────┼──┼──┤驗前總毛重2060公克,│ │ 2 │假麻黃鹼 │ 5 │盒 │共取33.20 公克鑑定用│ │ │ │ │ │罄,總餘1240.80 公克│ │ │ │ │ │,均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1-2 驗前毛重1194│ │ │ │ │ │公克,取15.22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767.78公克│ │ │ │ │ │,檢出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2-3 驗前毛重291 │ │ │ │ │ │公克,取12.05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150.95公克│ │ │ │ │ │,檢出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成分。 │ ├──┼───────────┼──┼──┼──────────┤ │ 3 │減壓濃縮機 │ 1 │台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 4 │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 │16 │盒 │編號4-1 驗前毛重393.│ │ │(液體及結晶) │ │ │43公克,取11.91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272.30公│ │ │ │ │ │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假│ │ │ │ │ │麻黃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編號4-2 驗前毛重313.│ │ │ │ │ │48公克,取13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91.26公克,│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4 、4-6 驗前總│ │ │ │ │ │毛重506.18公克,共取│ │ │ │ │ │21.62 公克鑑定用罄,│ │ │ │ │ │總餘120.32公克,均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成分。 │ │ │ │ │ ├──────────┤ │ │ │ │ │編號4-7 、4-8 驗前總│ │ │ │ │ │毛重187.44公克,共取│ │ │ │ │ │17.12 公克鑑定用罄,│ │ │ │ │ │總餘132.76公克,均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成分。 │ │ │ │ │ ├──────────┤ │ │ │ │ │編號4-3 、4-5 、4-9 │ │ │ │ │ │驗前總毛重556.74公克│ │ │ │ │ │,共取28.50 公克鑑定│ │ │ │ │ │用罄,總餘328.45公克│ │ │ │ │ │,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0驗前毛重139.│ │ │ │ │ │30公克,取4.40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5.90公克,│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1驗前毛重35.2│ │ │ │ │ │6 公克,取6.67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19.19 公克│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2檢出四級毒品│ │ │ │ │ │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3至4-15驗前總│ │ │ │ │ │毛重84.51 公克,共取│ │ │ │ │ │18.80 公克鑑定用罄,│ │ │ │ │ │總餘37.51 公克,均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6檢出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1檢出四級毒│ │ │ │ │ │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2驗前毛重23│ │ │ │ │ │.05公克,取4.26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15.85 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3驗前毛重28│ │ │ │ │ │.47公克,取2.58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22.95 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4驗前毛重24│ │ │ │ │ │.42公克,取4.43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17.05 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4-17-7檢出四級毒│ │ │ │ │ │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5 │不明粉末 │ 3 │甕 │檢出磷成分。 │ ├──┼───────────┼──┼──┼──────────┤ │ 6 │甲基安非他命 │ 1 │碗 │驗前毛重153.52公克,│ │ │ │ │ │取1.24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11.24 公克,檢出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分。 │ ├──┼───────────┼──┼──┼──────────┤ │ 7 │甲基安非他命 │ 4 │包 │編號7-1 至7-3 驗前總│ │ │ │ │ │毛重2.93公克,共取0.│ │ │ │ │ │0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 │ │ │ │ │1.14公克,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編號7-4 檢出二級毒品│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編號7-5 驗前毛重7.91│ │ │ │ │ │公克,取0.39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6.55公克,檢│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 │ │ │ │成分。 │ ├──┼───────────┼──┼──┼──────────┤ │ 8 │殘液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 9 │殘液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所用之物。 │ ├──┼───────────┼──┼──┼──────────┤ │10 │假麻黃鹼 │ 1 │桶 │驗前毛重2365公克,取│ │ │ │ │ │12.56 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2171.24 公克,檢出│ │ │ │ │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11 │假麻黃鹼 │ 1 │桶 │驗前毛重6343公克,取│ │ │ │ │ │11.56 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4636.44 公克,檢出│ │ │ │ │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12 │假麻黃鹼 │ 1 │桶 │驗前毛重5690公克,取│ │ │ │ │ │12.43 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5151.57 公克,檢出│ │ │ │ │ │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13 │感冒藥錠 │ 1 │包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14 │氨水 │ 1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15 │鹽酸 │ 1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16 │氫氧化鈉 │ 1 │包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17 │碘 │ 2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18 │活性碳 │ 1 │包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19 │瓦斯爐 │ 1 │具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0 │丙酮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1 │不明溶劑液 │ 5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2 │分液漏斗及鐵架 │ 1 │組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3 │氯化鈉 │ 1 │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4 │殘液 │ 6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5 │瓶子 │ 1 │箱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6 │瓦斯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7 │瓦斯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8 │瓦斯爐 │ 1 │具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29 │溫度計 │ 1 │支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0 │瓦斯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1 │噴燈 │ 1 │台 │與本案無關聯。 │ ├──┼───────────┼──┼──┼──────────┤ │32 │不明液體 │ 1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3 │不明液體 │ 1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4 │不明液體 │ 1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5 │沙拉油 │ 1 │罐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6 │水浴鍋 │ 1 │具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7 │器皿 │ 1 │疊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38 │沉水馬達 │ 1 │組 │與本案無關聯。 │ ├──┼───────────┼──┼──┼──────────┤ │39 │磅秤 │ 1 │台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0 │不明液體 │ 1 │盒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1 │不明液體 │ 2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2 │瓦斯爐及器具 │ 1 │具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3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4 │瓦斯爐 │ 5 │具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5 │器具 │ 1 │箱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6 │海波 │ 1 │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7 │不明液體 │ 1 │甕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8 │不明液體 │ 1 │甕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49 │罐子 │ 3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0 │罐子 │ 3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1 │不明液體 │ 9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1 │空罐 │ 3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2 │不明液體及容器 │各3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3 │燒杯 │ 1 │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4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5 │罐子 │ 1 │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6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7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8 │罐子 │ 1 │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59 │器具 │ 1 │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0 │不明液體 │ 7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1 │不明液體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2 │不明液體 │ 1 │甕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3 │不明液體 │ 8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4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5 │器具 │ 1 │包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6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7 │吸食器、不明粉末及吸管│各1 │個 │驗前毛重0.59公克,取│ │ │ │ │ │0.13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0.20公克,檢出三級毒│ │ │ │ │ │品愷他命成分。 │ ├──┼───────────┼──┼──┼──────────┤ │68 │罐子 │ 1 │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9 │口罩 │ 1 │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69 │手套 │ 2 │雙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0 │香菸 │ 1 │條 │與本案無關聯。 │ ├──┼───────────┼──┼──┼──────────┤ │71 │垃圾桶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2 │手套 │ 6 │組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3 │器具 │ 1 │袋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4 │器具 │ 1 │組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5 │器具(內含液體) │ 1 │組 │編號75-1驗前毛重515 │ │ │ │ │ │公克,取13.16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365.10公克│ │ │ │ │ │,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 │ │ │ │ │假麻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75-2未檢出二級毒│ │ │ │ │ │品及四級毒品成分。惟│ │ │ │ │ │仍屬被告及共犯董維雄│ │ │ │ │ │所有,供本件製造第二│ │ │ │ │ │級毒品所用之物。 │ ├──┼───────────┼──┼──┼──────────┤ │76 │器具 │ 1 │組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7 │手套 │ 1 │雙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8 │甲醇 │ 1 │桶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79 │器具 │ 1 │盒 │被告及共犯董維雄所有│ │ │ │ │ │,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 │ │ │ │ │品所用之物。 │ ├──┼───────────┼──┼──┼──────────┤ │80(│手機(號碼:0000000000│ 2 │支 │與本案無關聯。 │ │即原│、0000000000號) │ │ │ │ │判決│ │ │ │ │ │編號│ │ │ │ │ │81)│ │ │ │ │ ├──┼───────────┼──┼──┼──────────┤ │B1 │甲基安非他命 │ 8 │包 │驗前總毛重271.67公克│ │ │ │ │ │,共取1.30公克鑑定用│ │ │ │ │ │罄,總餘261.86公克,│ │ │ │ │ │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成分。 │ ├──┼───────────┼──┼──┼──────────┤ │B2 │甲苯 │ 2 │包 │與本案無關聯。 │ ├──┼───────────┼──┼──┼──────────┤ │C1 │玻璃罐 │ 1 │罐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C2 │玻璃罐 │ 1 │罐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 │器具 │ 5 │組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2 │藥錠 │ 1 │包 │編號D2-1總淨重912.60│ │ │ │ │ │公克,共取1.66公克鑑│ │ │ │ │ │定用罄,總餘910.94公│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假麻│ │ │ │ │ │黃鹼成分。 │ │ │ │ │ ├──────────┤ │ │ │ │ │編號D2-2總淨重8075.2│ │ │ │ │ │9公克,共取4.22公克 │ │ │ │ │ │鑑定用罄,總餘8071.0│ │ │ │ │ │7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 │ │ │ │ │假麻黃鹼成分。 │ ├──┼───────────┼──┼──┼──────────┤ │D3 │甲苯 │ 3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4 │不明粉末 │ 2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5 │硫酸銅 │ 1 │瓶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6 │小蘇打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7 │氯化鈣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8 │鈍碱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9 │草酸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0 │丙酮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1 │NooH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2 │二甲苯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3 │硫酸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4 │不明液體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5 │二號溶劑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6 │器具 │ 1 │籃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D17 │器具及分裝袋 │ 1 │包 │共犯董維雄所有,供本│ │ │ │ │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預備│ │ │ │ │ │之物。 │ └──┴───────────┴──┴──┴──────────┘ 附表二: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通話時間 │撥話方 │對話內容 │出處 │ │ │ ├─────┤ │ │ │ │ │受話方 │ │ │ ├──┼──────┼─────┼──────────────────────────┼───┤ │1 │98年12月19日│黃琦然 │黃:你那有沒欠什麼?先跟我講我準備,你單子寫的我都有│105 年│ │ │18時48分15秒│0000000000│ 了,只缺你說的那個二甲。 │度他字│ │ │ ├─────┤董:二甲是二甲苯還是二甲醇?我上網查沒有單獨二甲。 │第6382│ │ │ │董維雄 │黃:他們只說二甲。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你蛇管跟機器都有嗎? │24頁、│ │ │ │ │黃:蛇管跟機器我都有阿,可是沒有你說的那麼大的燒杯。│本院卷│ │ │ │ │董:那沒關係,我再準備。 │一第17│ │ │ │ │ │3 頁 │ ├──┼──────┼─────┼──────────────────────────┼───┤ │2 │98年12月21日│黃琦然 │黃:小董,你在幹麻? │105 年│ │ │21時45分00秒│0000000000│董:在休息阿。 │度他字│ │ │ ├─────┤黃:嗯,也要進行阿。 │第6382│ │ │ │董維雄 │董:看能不能我好一點的時侯。 │號卷第│ │ │ │0000000000│黃:什麼時侯下來找我? │38頁反│ │ │ │ │董:我想說我休息兩天就下去找你。 │面 │ │ │ │ │黃:東西我都準備好了。 │ │ │ │ │ │董:OK,我想說找你聊一下。 │ │ │ │ │ │黃:你另外一隻我忘記了。 │ │ │ │ │ │董:你打哪一隻都可以。 │ │ │ │ │ │黃:你另一隻幾號? │ │ │ │ │ │董:0000000000。 │ │ │ │ │ │黃:好。 │ │ ├──┼──────┼─────┼──────────────────────────┼───┤ │3 │98年12月22日│董維雄 │董:兄弟怎樣? │105 年│ │ │01時08分36秒│0000000000│黃:我都弄好了,明天約時間見面。 │度他字│ │ │ ├─────┤董:我喬個時間下去跟你碰面。 │第6382│ │ │ │黃琦然 │黃:大約幾點?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你等一下有空嗎? 我等一下下去。 │38頁反│ │ │ │ │黃:好。 │面 │ ├──┼──────┼─────┼──────────────────────────┼───┤ │4 │98年12月22日│黃琦然 │董:兄弟怎樣? │105 年│ │ │05時36分47秒│0000000000│黃:不好意思剛好有事。 │度他字│ │ │ ├─────┤董:我已經開到三峽了說。 │第6382│ │ │ │董維雄 │黃:那開回來,我都準備好了,我剛去找一些,我先拿2 組│號卷第│ │ │ │0000000000│ 給你。 │38頁反│ │ │ │ │董:好啦,你等我,我往回開。 │面 │ │ │ │ │黃:一樣那邊,你順便看有欠什麼我馬上再去拿。 │ │ │ │ │ │董:好。 │ │ ├──┼──────┼─────┼──────────────────────────┼───┤ │5 │98年12月25日│黃琦然 │董:兄弟。 │105 年│ │ │16時26分30秒│0000000000│黃:起來囉。 │度他字│ │ │ ├─────┤董:我把一些該載的載一載,你們,那個人家大概,因為我│第6382│ │ │ │董維雄 │ 估計是2 、3 點開工,然後你差不多11 、12點的時候 │號卷第│ │ │ │0000000000│ 在讓他們上來就可以了,好不好。 │39頁 │ │ │ │ │黃:那幾點在那邊會合? │ │ │ │ │ │董:我們電話聯絡,我們大概抓11、12點的時。 │ │ ├──┼──────┼─────┼──────────────────────────┼───┤ │6 │98年12月26日│董維雄 │董:我現在從桃園載我桃園一個兄仔,他派一個人(指江長│105 年│ │ │03時47分46秒│0000000000│ 領)跟我上來研究一個東西。 │度他字│ │ │ ├─────┤李:我就要以禮相待就對了。 │第6382│ │ │ │李健毓 │董:對,對,對,以禮相待,但是基本上不用讓他離開那個│號卷第│ │ │ │0000000000│ 房子。 │28頁、│ │ │ │ │李:好。 │本院卷│ │ │ │ │董:然後吃住就是我們這邊供應。 │一第17│ │ │ │ │李:好。 │7 頁 │ │ │ │ │董:等會碰面我們先把這幾天的東西買齊。 │ │ │ │ │ │李:好。 │ │ │ │ │ │董:然後就進去。 │ │ │ │ │ │李:進去後就閉關。 │ │ │ │ │ │董:對,閉關進去後大家就閉關。裡面電視、電腦什麼都有│ │ │ │ │ │ 啦。 │ │ │ │ │ │李:好。 │ │ │ │ │ │董:OK! │ │ │ │ │ │李:OK! │ │ ├──┼──────┼─────┼──────────────────────────┼───┤ │7 │98年12月27日│黃琦然 │董:兄弟,他一直喊無聊,早上6 點多就跑掉了。 │105 年│ │ │09時21分36秒│0000000000│黃:都沒看到你。 │度他字│ │ │ ├─────┤董:他沒看到沒關係,因為我在睡覺,後來我起來時間差不│第6382│ │ │ │董維雄 │ 多,已經煮的差不多我要過去的時侯就那個,我那個弟│號卷第│ │ │ │0000000000│ 弟(指李健毓)就說他(指江長領)跑掉了。 │39頁反│ │ │ │ │黃:你那煮破功了。 │面、本│ │ │ │ │董:不是,他跑掉變成說我那邊要撤掉,我現在還在搬東西│院卷一│ │ │ │ │ 耶。 │第221 │ │ │ │ │黃:我快被你們搞死了。 │頁 │ │ │ │ │董:不是,我跟他講說在那邊待三天沒關係說,結果他現在│ │ │ │ │ │ 回到你那邊了是不是? │ │ │ │ │ │黃:剛到而已。 │ │ │ │ │ │董:剛剛才到,那你沒交代他不要走。 │ │ │ │ │ │黃:我想說你們都走了,他會怕阿。 │ │ │ │ │ │董:沒有,我是去休息,我沒有跟他睡一起,然後是我一個│ │ │ │ │ │ 弟弟跟他睡一起,結果我看時間差不多了,我起來準備│ │ │ │ │ │ 把煮好的開始分了,結果我那弟弟跟我說他喊無聊跑掉│ │ │ │ │ │ 了。 │ │ │ │ │ │黃:現在怎麼辦? │ │ │ │ │ │董:我先換一個地方後再打電話給你。 │ │ │ │ │ │黃:我怎樣跟人家交代。 │ │ │ │ │ │董:我也是不知道怎麼講,他人怎麼突然跑掉,我想說都進│ │ │ │ │ │ 行的好好的說,我先換一個地方再說好了。 │ │ │ │ │ │黃:那會不會做成了。 │ │ │ │ │ │董:沒有,才剛煮好,看那本秘笈(製造安非他命流程) 就 │ │ │ │ │ │ 知道,他要煮30個小時 │ │ │ │ │ │【黃琦然電話換江長領接聽】 │ │ │ │ │ │董:兄弟,你怎麼跑掉了? │ │ │ │ │ │江:那個砲哥阿? │ │ │ │ │ │董:砲哥怎樣? │ │ │ │ │ │江:他把我趕走阿,他講話怪怪的,講話就講不明不白,說│ │ │ │ │ │ 現在是你要自己走還是我要帶你走,還是他先走我留這│ │ │ │ │ │ 邊,看不懂他講什麼,我一起來我就問說,小董呢? 還│ │ │ │ │ │ 沒有回來歐,他就講 一些有的沒的,他說他累了,他 │ │ │ │ │ │ 要睡覺什麼東西的。 │ │ │ │ │ │董:你就讓他睡覺就好了。 │ │ │ │ │ │江:對阿,我就跟他說你去睡阿,他就說什麼我走前還走後│ │ │ │ │ │ 。 │ │ │ │ │ │董:沒有啦,你聽錯他意思了,他不 │ │ │ │ │ │ 是叫你走,他應該是有什麼事吧,我問他,他說你一直│ │ │ │ │ │ 喊無聊就跑掉了。 │ │ │ │ │ │江:誰敢喊無聊,我一睡起來我就說小董呢? 我找小董,去│ │ │ │ │ │ 那邊我也不知道要幹麻,是要跟著你還是怎樣。 │ │ │ │ │ │董:那時侯我在睡覺,我過去他說你走了,我就快昏倒了。│ │ │ │ │ │江:他跟我說已經沒有動工了,你也不知道跑不到哪裡去了│ │ │ │ │ │ 。 │ │ │ │ │ │董:我不知道跑到哪邊去,我跑去睡,才起來,我剛剛才過│ │ │ │ │ │ 去,他說你已經走了,他人都還在那裡耶。 │ │ │ │ │ │江:我知道他人還在那邊我知道阿,他鐵門開著讓我出去,│ │ │ │ │ │ 他說這裡很危險叫我先走,再不走的話我們可能就在海│ │ │ │ │ │ 山警察局了。 │ │ │ │ │ │董:那怎麼會說你走了之後他人都還在那裡? │ │ │ │ │ │江:他說不是你走就是我走。 │ │ │ │ │ │董:我找他問清楚。 │ │ ├──┼──────┼─────┼──────────────────────────┼───┤ │8 │98年12月27日│黃琦然 │董:喂。 │105 年│ │ │09時30分06秒│0000000000│黃:那什麼時侯會好? │度他字│ │ │ ├─────┤董:沒有,現在先換一個地方。我問我那個弟弟(指李健毓│第6382│ │ │ │董維雄 │ ),他說他一直喊無聊一直喊著要走,他只好讓他走,│號卷第│ │ │ │0000000000│ 兩個人各說各話,我先換一個地方,那你一樣讓他(江│40頁、│ │ │ │ │ 長領)上來嗎? │本院卷│ │ │ │ │黃:不知道什麼時侯會成。 │一第22│ │ │ │ │董:那我換一個地方繼續弄,先把東西搬離開換一個地方,│2 頁 │ │ │ │ │ 你下午讓他(指江長領)上來,就我跟他兩個人就好。│ │ │ │ │ │黃:對阿,我都還沒講,我想說他們兩人都覺得你不知道跑│ │ │ │ │ │ 哪去。 │ │ │ │ │ │董:沒有,我是去睡覺,我有跟我那弟弟交代,我要走的時│ │ │ │ │ │ 侯他在睡覺,就是你那弟弟在睡,然後我就跟我那弟弟│ │ │ │ │ │ 交代說我去睡一下,我有調鬧鐘,時間到我就過來了,│ │ │ │ │ │ 結果弟弟說你那弟弟喊無聊,然後不知道要幹麻,吵著│ │ │ │ │ │ 要回去就跑掉了。 │ │ │ │ │ │黃:他跟他講那種話,他當然會覺得,我跟你現在就這樣,│ │ │ │ │ │ 你說你下午? │ │ │ │ │ │董:下午我會換一個地方,看我要下去載他還是讓他坐火車│ │ │ │ │ │ 上來,就我跟他兩個人就好了。 │ │ │ │ │ │黃:對啊,你也差不多看他幾時在家。 │ │ │ │ │ │董:那就繼續進行。 │ │ │ │ │ │黃:照這樣子。 │ │ │ │ │ │董:對,現在先換地方。 │ │ ├──┼──────┼─────┼──────────────────────────┼───┤ │9 │98年12月27日│不詳男 │男:小董喔。 │105 年│ │ │18時36分20秒│0000000000│董:他人可以上來了。 │度他字│ │ │ ├─────┤男:可以上去了喔。 │第6382│ │ │ │董維雄 │董:你讓他坐火車好了,我去火車站接他。 │號卷第│ │ │ │0000000000│(略) │40頁 │ ├──┼──────┼─────┼──────────────────────────┼───┤ │10│98年12月27日│不詳男 │男:喂,小董,現在我叫他坐車上去,他等一下會用一支09│105 年│ │ │19時45分28秒│0000000000│ 27的電話打給你,到的時候打給你。 │度他字│ │ │ ├─────┤董:沒問題。 │第6382│ │ │ │董維雄 │(略) │號卷第│ │ │ │0000000000│ │40頁 │ ├──┼──────┼─────┼──────────────────────────┼───┤ │ │98年12月27日│江長領 │江:喂,我剛出發現在到哪裡。 │105 年│ │ │19時54分49秒│0000000000│董:板橋火車站打給我。 │度他字│ │ │ ├─────┤江:打給你喔。 │第6382│ │ │ │董維雄 │董:對阿,我就去接你。 │號卷第│ │ │ │0000000000│江:你很趕嗎? │40頁反│ │ │ │ │董:不會阿,慢慢來阿。 │面 │ │ │ │ │江:因為車太多了,不然我到了打給你。 │ │ │ │ │ │董:你是怎樣上來的。 │ │ │ │ │ │江:我坐計程車。 │ │ │ │ │ │董:不用坐計程車吧。 │ │ │ │ │ │江:這車行的。 │ │ │ │ │ │董:車行的,那你坐計程車你就坐到海山分局附近。 │ │ │ │ │ │江:一樣那間嗎? │ │ │ │ │ │董:對,你到那附近打給我,我去接你。 │ │ │ │ │ │江:那你那朋友?他不住那邊。 │ │ │ │ │ │董:沒有,都換地方了,都走了,我已經叫他走了 │ │ │ │ │ │ 。(略) │ │ ├──┼──────┼─────┼──────────────────────────┼───┤ │ │98年12月28日│黃琦然 │董:兄弟? │105 年│ │ │20時26分26秒│0000000000│黃:現在怎樣子? │度他字│ │ │ ├─────┤董:都在進行中。 │第6382│ │ │ │董維雄 │黃:好了嗎?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大哥,昨天才從新開鍋煮,因為之前煮到一半停下來,│40頁反│ │ │ │ │ 那要煮30個小時。 │面 │ │ │ │ │黃:嗯。董:我接到你那弟弟(指江長領),然後開始弄,│ │ │ │ │ │ 早上八點開始煮,我估計要煮到明天的下午2點就滿30 │ │ │ │ │ │ 小時。 │ │ │ │ │ │黃:好,電話聯絡。 │ │ │ │ │ │董:好。 │ │ ├──┼──────┼─────┼──────────────────────────┼───┤ │ │98年12月30日│董維雄 │董:兄弟! │105 年│ │ │04時35分23秒│0000000000│黃:那個進度怎樣? │度他字│ │ │ ├─────┤董:差不多啊! 明天是最重要的啊,明天等著看成 │第6382│ │ │ │黃琦然 │ 果如何? 我可能會忙到半夜。我想說現在先回去休息,│號卷第│ │ │ │0000000000│ 下午再來。重頭戲在明天,明天下午看怎樣,明天晚上│27頁 │ │ │ │ │ 再告訴你,明天晚上好了我就下去找你了。 │ │ │ │ │ │黃:對啊,這麼多天了。好,你也辛苦了。 │ │ │ │ │ │董:明天好了之後我再下去找你了啦! │ │ │ │ │ │黃:對阿。 │ │ ├──┼──────┼─────┼──────────────────────────┼───┤ │ │98年12月30日│董維雄 │董:兄弟! │105 年│ │ │19時42分21秒│0000000000│江:在幹嘛? │度他字│ │ │ ├─────┤董:我剛去臺北化工那買材料。結果人家下班了。 │第6382│ │ │ │江長領 │江:什麼材料?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碘,純碘喔。 │27頁 │ │ │ │ │江:多少? │ │ │ │ │ │董:250 公克。大概2 湯匙。幹嘛,你有喔? │ │ │ │ │ │江:我問兄ㄟ看看。 │ │ │ │ │ │董:喔。 │ │ ├──┼──────┼─────┼──────────────────────────┼───┤ │ │99年01月01日│江長領 │董:兄弟。 │105 年│ │ │16時28分17秒│0000000000│江:你怎麼都不接。 │度他字│ │ │ ├─────┤董:手機擺著在忙。 │第6382│ │ │ │董維雄 │江:現在呢?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看你要過來嗎? 你現在有車嗎? │42頁反│ │ │ │ │江:沒有。 │面 │ │ │ │ │董:你在哪裡? │ │ │ │ │ │江:中壢阿,不然我要去哪裡,我姐都下屏東了。 │ │ │ │ │ │董:你要過來嗎? │ │ │ │ │ │江:已經成了嗎? │ │ │ │ │ │董:好了阿,現在要放冰箱去。 │ │ │ │ │ │江:放多久? │ │ │ │ │ │董:6 小時。 │ │ │ │ │ │江:6 小時歐,你現在馬上放嗎? │ │ │ │ │ │董:什麼? │ │ │ │ │ │江:現在放進去了嗎? │ │ │ │ │ │董:對阿,現在沒事啦。 │ │ │ │ │ │江:你顧著就對了。 │ │ │ │ │ │董:不用顧。 │ │ │ │ │ │江:你要離開就對了。 │ │ │ │ │ │董:對阿。 │ │ │ │ │ │江:你那個就冰那邊。 │ │ │ │ │ │董:什麼? │ │ │ │ │ │江:你沒辦法帶離開嗎? │ │ │ │ │ │董:要冰6 個小時。 │ │ │ │ │ │江:一定要冰那邊嗎? │ │ │ │ │ │董:我會換地方。 │ │ │ │ │ │江:冰在別的地方。 │ │ │ │ │ │董:對。江:大概有幾成? │ │ │ │ │ │董:不知道,待會就知道。 │ │ ├──┼──────┼─────┼──────────────────────────┼───┤ │ │99年01月01日│董維雄 │董:都差不多囉,剩下冷藏而已,我在休息。 │105 年│ │ │20時51分36秒│0000000000│黃:打你電話都不接。 │度他字│ │ │ ├─────┤董:超忙的,最後階段比較忙。 │第6382│ │ │ │黃琦然 │黃:你不是碘說我在問哪1 瓶。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後來我已經買了,我不是叫那個誰跟你講,你等我一下│43頁 │ │ │ │ │ 我現在會沒訊號,我待會打給你。 │ │ │ │ │ │黃:我在等它。 │ │ │ │ │ │董:它在冰箱冷藏至少也要冷藏6 小時,他那個結晶。 │ │ │ │ │ │黃:小董,現在合作,你那個有沒有,沒有什麼你講沒關係│ │ │ │ │ │ ,我真做的到我就做給你,你這樣子,我在跟人家講,│ │ │ │ │ │ 人家會以為我在騙人。 │ │ │ │ │ │董:不會,其實你問阿弟仔就知道了。 │ │ │ │ │ │黃:我知道,我當然相信你,但是別人會不會相信我們,你│ │ │ │ │ │ 要顧慮到我。 │ │ │ │ │ │董:假如是對方無關緊要那就不管他,越少人知道越好,如│ │ │ │ │ │ 果是重要的就讓他派1 個人過來。 │ │ │ │ │ │黃:人家出錢給我們弄,你懂嗎? │ │ │ │ │ │董:了解。 │ │ │ │ │ │黃:你錢不夠也沒有關係,缺什麼料,我這邊都有。 │ │ │ │ │ │董:還好,因為這次是少量,我只煮1 鍋而已,料方面是不│ │ │ │ │ │ 會出問題。 │ │ │ │ │ │黃:你昨天說那個不夠嘛,那個1 罐可以煮300 , │ │ │ │ │ │ 要150 、150 ,大概1 公斤對不對,你用那個打也打不│ │ │ │ │ │ 接,找也找不到。 │ │ │ │ │ │董:是有找到,去的時侯已經關門,要等隔天,弟弟都知道│ │ │ │ │ │ 這狀況,所以又耽擱1 天。 │ │ │ │ │ │黃:今天晚上確定。 │ │ │ │ │ │董:我晚一點好了差不多我就去找你。 │ │ │ │ │ │黃:不要在那個,我那麼相信你,別讓我難做人。 │ │ │ │ │ │董:不會啦,我都是照著計劃在進行中。 │ │ │ │ │ │黃:對阿,今天要有點成績看一下,到時侯有錢1個 人賺不│ │ │ │ │ │ 完。 │ │ │ │ │ │董:現在就等著看冰箱結果怎麼樣。 │ │ │ │ │ │黃:我就跟你說,到時侯可以阿,你會還是怎樣。 │ │ │ │ │ │ 全部都可以我們那個,到時侯再怎樣那個也沒關係,你│ │ │ │ │ │ 懂不懂,現在就是要賺錢也這是這樣子。 │ │ │ │ │ │董:嗯。 │ │ │ │ │ │黃:我那麼相信你。 │ │ │ │ │ │董:不會啦,我都照計劃在進行中,那我就休息一下就去等│ │ │ │ │ │ 你。 │ │ │ │ │ │黃:那就等那個嘛。 │ │ │ │ │ │董:恩。 │ │ ├──┼──────┼─────┼──────────────────────────┼───┤ │ │99年01月02日│董維雄 │董:兄弟你有打給我。 │105 年│ │ │01時42分56秒│0000000000│黃:現在怎樣? │度他字│ │ │ ├─────┤董:有結一些出來,我正在等。 │第6382│ │ │ │黃琦然 │黃:有結一點出來,我昨天跟你講過那個,這次可以的話東│號卷第│ │ │ │0000000000│ 西都要講出來,我就出工。 │43頁反│ │ │ │ │董:了解,那個見面講。 │面 │ │ │ │ │黃:我跟你講,等一下他(指江長領)上去,好的弄一些回│ │ │ │ │ │來。 │ │ │ │ │ │董:因為比較趕,我覺得比較細。 │ │ │ │ │ │黃:那沒關係,較另一個帶一點回來。如果可以,我就跟你│ │ │ │ │ │ 講,要賺錢不是要那個。 │ │ │ │ │ │董:好。 │ │ ├──┼──────┼─────┼──────────────────────────┼───┤ │ │99年01月02日│江長領 │董:快到了嗎。 │105 年│ │ │05時07分40秒│0000000000│江:我在中正路天橋這邊。 │度他字│ │ │ ├─────┤董:那你要往浮洲橋方向開。 │第6382│ │ │ │董維雄 │江:往迴龍對不對?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往浮洲橋。 │43頁反│ │ │ │ │江:我現在在路牌左轉鶯歌,右轉新莊,直走迴龍,我在中│面 │ │ │ │ │ 正、三德街。 │ │ │ │ │ │董:那你要迴轉,你迴轉一直開大約2 公里,在左手邊,有│ │ │ │ │ │ 7-11。 │ │ ├──┼──────┼─────┼──────────────────────────┼───┤ │ │99年01月02日│黃琦然 │黃:還沒哪個歐。 │105 年│ │ │05時14分58秒│0000000000│董:快到了,他跟我講說差不多,我要出去接他。 │度他字│ │ │ ├─────┤黃:等一下我跟你講那個,看有沒有結好的弄一些,我拿給│第6382│ │ │ │董維雄 │ 他看。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有,有結一些出來,我有試一下,但是有點味道,我在│43頁反│ │ │ │ │ 想辦法把味道去掉。 │面 │ │ │ │ │黃:沒關係,我看他這邊有沒有辦法。 │ │ │ │ │ │董:我待會會把結好的樣本拿給他。 │ │ │ │ │ │黃:等一下你拿一些給計程車那個,我有叫他帶回來就對了│ │ │ │ │ │ 。 │ │ │ │ │ │董:好。 │ │ ├──┼──────┼─────┼──────────────────────────┼───┤ │ │99年01月03日│董維雄 │黃:兄弟,你那個有看到嗎? │105 年│ │ │01時42分29秒│0000000000│董:那個是你沒有泡好,怎麼這樣子。 │度他字│ │ │ ├─────┤黃:不知道是怎樣,我正在看,他有辦法把味道除掉嗎? │第6382│ │ │ │黃琦然 │董:我問一下。 │號卷第│ │ │ │0000000000│黃:這邊已經陸陸續續結出來,結了有2 個(2 公斤安非他 │44頁 │ │ │ │ │ 命) 吧,想說問一下你那邊情形怎樣,我也在想說中間│ │ │ │ │ │ 哪個流程出問題。 │ │ │ │ │ │董:我問一下再打給你。 │ │ ├──┼──────┼─────┼──────────────────────────┼───┤ │ │99年01月03日│黃琦然 │董:你說有沒有洗喔? │105 年│ │ │01時42分29秒│0000000000│黃:有隻筆不是嗎? │度他字│ │ │ ├─────┤董:有,都有測。 │第6382│ │ │ │董維雄 │黃:全部都正常?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就6 點多阿,有照程序在走的。 │44頁 │ │ │ │ │黃:你後來找不到那個,你有拿到嗎? │ │ │ │ │ │董:有,都有買到新的。 │ │ │ │ │ │黃:碘阿,一鍋是150 。 │ │ │ │ │ │董:沒有,碘是300 。 │ │ │ │ │ │黃:你碘放300 ? │ │ │ │ │ │董:對阿,你說150 是紅(指紅磷)的那個。 │ │ │ │ │ │黃:他說碘1 瓶是500 的話,就可以做差不多1 顆。 │ │ │ │ │ │董:沒有,我是照著我的經驗,跟你那個武功秘笈,上面都│ │ │ │ │ │ 有寫,那我根據我這邊的資料跟你的下去操作的。 │ │ │ │ │ │黃:那鹽酸是不是放很多。 │ │ │ │ │ │董:鹽酸,我是酸鹼值有調,我想說大料的問題,我還在想│ │ │ │ │ │ 辦法救,因為我程序下來,像第一次我就煮一半,廢掉│ │ │ │ │ │ 了,我就把倒掉。 │ │ │ │ │ │黃:嗯。 │ │ │ │ │ │董:後來出來有比較大一點。 │ │ │ │ │ │黃:可是味道不行。 │ │ │ │ │ │董:對,現在我也是在討論這問題。 │ │ │ │ │ │黃:還是比例有沒有調錯。 │ │ │ │ │ │董:我比例是有在注意。我問一下弟弟看看有沒有調錯。 │ │ │ │ │ │黃:80還是89。 │ │ │ │ │ │董:我知道他每固定時間要去照顧的。你有沒有他電話我問│ │ │ │ │ │ 他一下。 │ │ │ │ │ │黃:0000000000。 │ │ │ │ │ │董:因為我是覺得他有點脫線,那一天我請他看,我去看的│ │ │ │ │ │ 時候他已經睡著了。 │ │ │ │ │ │黃:我問另一個看看有沒有辦法救。 │ │ │ │ │ │董:好。 │ │ ├──┼──────┼─────┼──────────────────────────┼───┤ │ │99年01月03日│董維雄 │董:昏倒了,你有沒有試過,那個有味道? │105 年│ │ │01時57分41秒│0000000000│江:有阿。 │度他字│ │ │ ├─────┤董:你不記得我有叫你幫忙的,你有沒有照那個下去做? │第6382│ │ │ │江長領 │江:有阿,15分鐘倒一次。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因為我後來去看你睡著了。 │44頁反│ │ │ │ │江:你才看到我睡著,我設鬧鐘15分鐘響一次阿,剩一分鐘│面 │ │ │ │ │ 我就起來倒拉。 │ │ │ │ │ │董:那我再想想看哪裡有問題,(略) │ │ ├──┼──────┼─────┼──────────────────────────┼───┤ │ │99年01月04日│董維雄 │董:兄弟,怎樣,有想到破解? │105 年│ │ │02時32分21秒│0000000000│黃:你那處理好了嗎? │度他字│ │ │ ├─────┤董:你說,是都結出來了,但我又把結出來一些開始在做其│第6382│ │ │ │黃琦然 │ 他的處理。 │號卷第│ │ │ │0000000000│黃:大概結多少? │44頁反│ │ │ │ │董:結了大概100出頭。 │面 │ │ │ │ │黃:100出頭,他們這邊處理的是還可以。 │ │ │ │ │ │董:還可以喔。 │ │ │ │ │ │黃:你看你早上下來還是怎樣。 │ │ │ │ │ │董:好。 │ │ │ │ │ │黃:把你用出來的。 │ │ │ │ │ │董:好,我有一些我有先拿來處理,已經在處理中了,我把│ │ │ │ │ │ 那個還沒處理的全部帶過去。 │ │ │ │ │ │黃:好 │ │ ├──┼──────┼─────┼──────────────────────────┼───┤ │ │99年01月04日│黃琦然 │黃:我跟你講,如果我弄那個給你,那個藥丸有沒有,你有│105 年│ │ │02時37分24秒│0000000000│ 沒有辦法先。 │度他字│ │ │ ├─────┤董:先怎樣?直接弄不是? │第6382│ │ │ │董維雄 │黃:對。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可以弄,可是我怕有味道。 │45頁 │ │ │ │ │黃:如果是你那邊可以的話有沒有,那就可以,超讚的。 │ │ │ │ │ │董:反正沒關係,我待會這邊弄一弄沒事情我就過去找你。│ │ │ │ │ │黃:好。 │ │ └──┴──────┴─────┴──────────────────────────┴───┘ 附表三:被告楊榮吉與共犯黃琦然、董維雄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通話時間 │撥話方 │對話內容 │出處 │ │ │ ├─────┤ │ │ │ │ │受話方 │ │ │ ├──┼──────┼─────┼──────────────────────────┼───┤ │1 │98年12月19日│楊榮吉 │楊:董哥喔。 │105 年│ │ │18時46分42秒│0000000000│董:怎麼了? │度他字│ │ │ │ │楊:阿奇叫你現在打給他。 │第6382│ │ │ ├─────┤董:他電話給我。 │號卷第│ │ │ │董維雄 │楊:0000000000 │28頁 │ │ │ │0000000000│董:好 │ │ ├──┼──────┼─────┼──────────────────────────┼───┤ │2 │98年12月24日│楊榮吉 │楊:你到哪了? │99年度│ │ │15時16分38秒│0000000000│董:我在路上了,那個阿奇跟我約在另一個地方喔! │聲監字│ │ │ ├─────┤楊:約在另一個地方喔。 │第146 │ │ │ │董維雄 │董:對阿! │號卷第│ │ │ │0000000000│楊:到了打給我們。 │52頁 │ │ │ │ │董:你也在阿奇那邊喔? │ │ │ │ │ │楊:對阿,剛過來阿。 │ │ │ │ │ │董:他說是新屋ㄋㄟ! │ │ │ │ │ │楊:對啦!就中壢高中那邊。 │ │ │ │ │ │董:對啦。 │ │ │ │ │ │楊:對啦!快到了時候打給我。 │ │ ├──┼──────┼─────┼──────────────────────────┼───┤ │3 │98年12月24日│楊榮吉 │董:兄弟阿! │105 年│ │ │17時18分54秒│0000000000│楊:你在哪裡啊? │度他字│ │ │ ├─────┤董:我在中壢高中阿? │第6382│ │ │ │董維雄 │楊:有沒有看到去帶你的人? │號卷第│ │ │ │0000000000│董:沒有阿! │28頁 │ │ │ │ │楊:好,好,我走過去,你等一下。 │ │ │ │ │ │董:好 │ │ │ │ │ │ │ │ ├──┼──────┼─────┼──────────────────────────┼───┤ │4 │99年01月14日│黃琦然 │黃:你測酸鹼度的筆,我叫人家去拿,你看在那邊? │99聲監│ │ │14時56分55秒│0000000000│董:晚上好不好? │續字第│ │ │ ├─────┤黃:很趕啊。 │143 號│ │ │ │董維雄 │董:那我待會叫人機跟阿吉聯絡,我叫人拿給他。 │卷第33│ │ │ │0000000000│黃:好。 │頁 │ ├──┼──────┼─────┼──────────────────────────┼───┤ │5 │99年1月14日 │楊榮吉 │董:喂! │99聲監│ │ │15時10分27秒│0000000000│楊:董哥,你要拿測酸鹼度的筆喔? │字第 │ │ │ ├─────┤董:對,對,你能不能來中和,我叫人家拿給你? │146 號│ │ │ │董維雄 │楊:我又沒車怎麼過去? │卷第56│ │ │ │0000000000│董:還是你坐火車來板橋,他(指黃琦然)就說急著要拿。│頁 │ │ │ │ │楊:這麼遠喔。 │ │ │ │ │ │董:我說晚上拿,他就說來不及啊! │ │ │ │ │ │楊:好,我等一下問他好了。 │ │ ├──┼──────┼─────┼──────────────────────────┼───┤ │6 │99年1月14日 │黃琦然 │黃:我跟你,你等一下去拿PH值那根拿去還人,順便說把那│99聲監│ │ │16時54分34秒│0000000000│ 個搬回去還人,先把阿吉載回去,說主人在催了。 │續字第│ │ │ ├─────┤江:好。 │143 號│ │ │ │江長領 │ │卷第33│ │ │ │0000000000│ │頁 │ ├──┼──────┼─────┼──────────────────────────┼───┤ │7 │99年1月14日 │江長領持用│董:喂,你要來嗎? │99聲監│ │ │17時43分51秒│楊榮吉之 │江:對阿。 │字第 │ │ │ │0000000000│董:你要上來是不是?你在哪? │146 號│ │ │ ├─────┤江:我直接到你那裡,你在哪裡? │卷第56│ │ │ │董維雄 │董:板橋阿。 │頁 │ │ │ │0000000000│江:我快到你那邊了喔,你不在那裡喔? │ │ │ │ │ │董:你是捲毛阿? │ │ │ │ │ │江:捲毛阿。 │ │ │ │ │ │董:你怎麼用小吉吉的手機? │ │ │ │ │ │江:小吉吉喔,他跟我一起來的啊。 │ │ │ │ │ │董:喔,你快到了是嗎? │ │ │ │ │ │江:恩。 │ │ │ │ │ │董:好,我過5分鐘打給你。 │ │ │ │ │ │江:好。 │ │ ├──┼──────┼─────┼──────────────────────────┼───┤ │8 │99年1月14日 │江長領持用│江:你還沒來喔。 │99聲監│ │ │18時09分05秒│楊榮吉之 │董:那邊你們不要靠近拉!我現在坐計程車過去,我現在沒│字第 │ │ │ │0000000000│ 有交通工具。 │146 號│ │ │ ├─────┤江:那邊太危險不要靠近喔。 │卷第56│ │ │ │董維雄 │董:對,你現在不是已經在板橋了。 │頁 │ │ │ │0000000000│江:沒有,我們回去了,等你太久了。 │ │ │ │ │ │董:你們不來接我喔。 │ │ │ │ │ │江:你要到我們那邊喔? │ │ │ │ │ │董:沒有啦! │ │ │ │ │ │江:喔!那邊太危險所以我們先撤了, │ │ │ │ │ │董:好啦,我知道啦 │ │ ├──┼──────┼─────┼──────────────────────────┼───┤ │9 │99年1月14日 │黃琦然 │黃:怎樣? │99聲監│ │ │18時19分04秒│0000000000│江:我在回來的路上。 │續字第│ │ │ ├─────┤黃:有拿到嗎? │143 號│ │ │ │江長領 │江:我去的時候有打給小董,他問我要不要去接他,我跟他│卷第33│ │ │ │0000000000│ 說快到板橋你那邊了,他又說那裏很危險不要去。 │頁 │ │ │ │ │黃:那個呢?PH值那根有沒有拿到。 │ │ │ │ │ │江:很多啦,好幾顆。 │ │ │ │ │ │黃:把那個載回去再打給我。 │ │ │ │ │ │江:好。 │ │ ├──┼──────┼─────┼──────────────────────────┼───┤ │10│99年1月14日 │董維雄 │董:急不急啊?你急的話我現在叫人送下去。 │99聲監│ │ │22時47分19秒│0000000000│楊:什麼急不急?。 │字第 │ │ │ ├─────┤董:就是你那個,測什麼的阿! │146 號│ │ │ │楊榮吉 │楊:測什麼的,測酸筆喔! │卷第57│ │ │ │0000000000│董:對對對對。 │頁 │ │ │ │ │楊:你要拿過來給我喔? │ │ │ │ │ │董:不是啊,看你急不急喔,急的話叫人家拿下去啊! │ │ │ │ │ │楊:急不急喔,嗯,嗯,你打給阿奇好不好?你打給他啦!│ │ │ │ │ │董:好,好,好。 │ │ ├──┼──────┼─────┼──────────────────────────┼───┤ │ │99年1 月15日│董維雄 │楊:董哥,你不要拿那枝筆過來。 │98聲監│ │ │00時16分49秒│0000000000│董:我剛要問你就是要叫人拿去給你,看你人在那邊。 │續字第│ │ │ ├─────┤楊:嗯。 │144 號│ │ │ │楊榮吉 │董:你回龍潭喔。 │卷第34│ │ │ │0000000000│楊:對啊。 │頁 │ │ │ │ │董:因為他(李健毓)騎摩托車,你叫他騎到龍潭他會瘋掉│ │ │ │ │ │ 。 │ │ │ │ │ │楊:騎到中壢他也瘋掉。 │ │ │ │ │ │董:騎到中壢還好,我跟他講好就是騎到中壢。 │ │ │ │ │ │楊:中壢到龍潭也還好,你那台車沒給他開? │ │ │ │ │ │董:就是阿砲他不會開車。 │ │ │ │ │ │楊:你怎麼不自己過來,順便過來。 │ │ │ │ │ │董:我快瘋掉了。 │ │ │ │ │ │楊:你剛剛有去你住的地方。 │ │ │ │ │ │董:那邊辣的不得了,我都沒叫你們過去了。 │ │ │ │ │ │楊:你那邊出事了? │ │ │ │ │ │董:見面再講。 │ │ │ │ │ │楊:那你自己過來。 │ │ │ │ │ │董:我看一下怎樣在告訴你。 │ │ │ │ │ │楊:你要過來你自己過來,這邊哥不給人家來。 │ │ │ │ │ │董:看怎樣我再告訴你。 │ │ ├──┼──────┼─────┼──────────────────────────┼───┤ │ │99年1 月15日│黃琦然 │楊:哥哥,小董電話都沒接,傳簡訊也沒回。 │99聲監│ │ │05時23分28秒│0000000000│黃:把那兩台搞的那個跟測的那個拿回來,你跟他聯絡怎樣│續字第│ │ │ ├─────┤ ? │143 號│ │ │ │楊榮吉 │楊:我剛打給他,他說要叫阿砲(李健毓)騎機車拿過來,│卷第35│ │ │ │0000000000│ 我跟他說叫他開車拿下來,他要開BMW那台下來。 │頁 │ ├──┼──────┼─────┼──────────────────────────┼───┤ │ │99年1 月15日│黃琦然 │董:兄弟,我想單獨跟你談一談。 │98聲監│ │ │12時11分06秒│0000000000│黃:你在哪? │續字第│ │ │ ├─────┤董:我要上高速公路,就我們兩個就好。 │144 號│ │ │ │董維雄 │黃:什麼嚴重的事情? │卷第35│ │ │ │0000000000│董:昨天是誰跟誰上來臺北找我的,捲毛跟阿吉嘛。 │頁 │ │ │ │ │黃:嗯。 │ │ │ │ │ │董:還有誰嗎? │ │ │ │ │ │黃:我不知道。 │ │ │ │ │ │董:那你都不要說話,我見到面我把情形跟你講,發生蠻重│ │ │ │ │ │ 要的事情。 │ │ │ │ │ │黃:什麼事情? │ │ │ │ │ │董:我們見面講,我是到中壢打給你是不是? │ │ │ │ │ │黃:恩,多久會到? │ │ │ │ │ │董:我現在要上高速公路。 │ │ │ │ │ │黃:你有沒有帶那個? │ │ │ │ │ │董:有 │ │ ├──┼──────┼─────┼──────────────────────────┼───┤ │ │99年1 月15日│董維雄 │董:兄弟。 │98聲監│ │ │22時04分54秒│0000000000│黃:有啦,你到楊梅交流道打給我,我載去給你,我有找到│續字第│ │ │ ├─────┤ 他們, │144 號│ │ │ │黃琦然 │董:你有找到他們,他們有把我一些副料(製造安非他命用│卷第35│ │ │ │0000000000│ 的化學藥劑)拿走。 │頁 │ │ │ │ │黃:我有看到的都把他們拿回來了, │ │ │ │ │ │董:拜託你這次。 │ │ │ │ │ │黃:我跟你講這個。 │ │ │ │ │ │董:沒問題,你載到打給我。 │ │ │ │ │ │黃:我幾點打給你到現在你才接,到楊梅交流道打給我。 │ │ │ │ │ │董:你已經拿嗎? │ │ │ │ │ │黃:對啊。 │ │ │ │ │ │董:好。 │ │ ├──┼──────┼─────┼──────────────────────────┼───┤ │ │99年1 月16日│董維雄 │董:兄弟,我到交流道了,要去哪找你? │98聲監│ │ │00時19分53秒│0000000000│黃:天誠醫院。 │續字第│ │ │ ├─────┤董:好。 │144 號│ │ │ │黃琦然 │ │卷第35│ │ │ │0000000000│ │頁 │ ├──┼──────┼─────┼──────────────────────────┼───┤ │ │99年1 月16日│董維雄 │董:兄弟,到了天誠。 │98聲監│ │ │00時35分29秒│0000000000│黃:過去了。 │續字第│ │ │ ├─────┤董:好。 │144 號│ │ │ │黃琦然 │ │卷第35│ │ │ │0000000000│ │頁 │ ├──┼──────┼─────┼──────────────────────────┼───┤ │ │99年1 月16日│黃琦然 │黃:我沒看到你? │98聲監│ │ │00時46分56秒│0000000000│董:天誠醫院門口,天橋下面?。 │續字第│ │ │ ├─────┤黃:什麼天橋下面。 │144 號│ │ │ │董維雄 │董:就有個人行陸橋。 │卷第35│ │ │ │0000000000│黃:你在天橋下面,就往前開就天誠醫院。 │頁 │ │ │ │ │董:我在天誠醫院門口。 │ │ │ │ │ │黃:對面有家加油站。 │ │ │ │ │ │董:對面是一間小廟,在延平路上面。 │ │ │ │ │ │黃:你在楊梅嗎。 │ │ │ │ │ │董:我在中壢的延平路上。 │ │ │ │ │ │黃:我跟你講楊梅你在中壢延平路,那你到幼獅工業區好了│ │ │ │ │ │ 。 │ │ │ │ │ │董:沒關係,我過去好了,你在楊梅的天誠是不是,我跑到│ │ │ │ │ │ 中壢的天誠。 │ │ │ │ │ │黃:恩。 │ │ │ │ │ │董:你不用跑,我跑好了。 │ │ ├──┼──────┼─────┼──────────────────────────┼───┤ │ │99年1 月16日│董維雄 │董:你們那天上來板橋也太過份了吧! │99聲監│ │ │22時20分09秒│0000000000│楊:你要問捲毛啊! │字第 │ │ │ ├─────┤董:後來東西在哪裡? │146 號│ │ │ │楊榮吉 │楊:我也不知道,我先走的。 │卷第57│ │ │ │0000000000│董:你那天和誰上來的?開車那是誰? │頁 │ │ │ │ │楊:開車那個我不認識。 │ │ │ │ │ │董:開車的是捲毛找的是不是? │ │ │ │ │ │楊:好像是奇哥找的。 │ │ │ │ │ │董:我問奇哥,他說是你那邊的人啊。 │ │ │ │ │ │楊:開車的我不認識啊。 │ │ │ │ │ │董:我東西都拿回來了,我真的覺得你們太離譜了,是誰叫│ │ │ │ │ │ 你們動手這樣做的? │ │ │ │ │ │楊:我不知道,我跟著做而已啊。你不是說要拿那枝酸筆給│ │ │ │ │ │ 我? │ │ │ │ │ │董:不用了,我已經跟奇哥聯絡了,阿吉,我真的不知道怎│ │ │ │ │ │ 麼說了,算了,我先打給捲毛了啦。 │ │ │ │ │ │楊:好。 │ │ ├──┼──────┼─────┼──────────────────────────┼───┤ │ │99年1 月16日│董維雄 │簡訊: │99聲監│ │ │22時32分11秒│0000000000│兄弟,餐廳的器材載上來還是有少,麻煩再追蹤,兄弟在此│續字第│ │ │ ├─────┤拜託了。 │143 號│ │ │ │黃琦然 │ │卷第37│ │ │ │0000000000│ │頁 │ └──┴──────┴─────┴──────────────────────────┴───┘ 附表四:應沒收及追徵之行動電話 ┌──┬─────────────────────────┬──────┬─────┐ │編號│應沒收及追徵之行動電話 │持用人 │備 註│ ├──┼─────────────────────────┼──────┼─────┤ │ 1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 │楊榮吉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價額。 │ │ │ ├──┼─────────────────────────┼──────┼─────┤ │ 2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黃琦然 │ │ │ │號SIM卡各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3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江長領 │ │ │ │號SIM卡各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董維雄 │即原判決附│ │ │SIM卡各壹枚)沒收。 │ │件一編號80│ ├──┼─────────────────────────┼──────┼─────┤ │ 5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 │李健毓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