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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0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永昌王美玲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0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忠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盧寶琴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瑞昌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素芳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芝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明芳
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律師
被告
潘禮門
選任辯護人
林如君律師

      許文彬律師

      陳建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4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8591 、20543 、20544 、27047 、27048 號、89年度偵字第6691、10463 、17967 號、90年度偵字第6590號;移送併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863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政忠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及定執行刑部分,暨盧寶琴、陳秀芝、黃瑞昌、黃素芳、陳明芳、潘禮門部分均撤銷。

陳政忠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銀元貳拾伍萬元(即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盧寶琴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銀元貳拾萬元(即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銀元貳拾萬元(即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黃瑞昌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黃素芳共同連續商業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潘禮門發行人之負責人,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銀元拾伍萬元(即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陳政忠被訴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暨陳秀芝、陳明芳均無罪。

事實

一、陳政忠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宏福建設公司)之創辦人及股東,盧寶琴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及金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村投資公司)、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重慶投資公司)、宜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宜群投資公司)、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昭明投資公司)之經理人,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適逢亞洲金融風暴,延伸為本土型金融風暴,為將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維持在一定之價位(每股新臺幣31元,幣別下同),以避免因股價下跌,造成資產縮水,及融資購買之股票遭質借之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處分(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乃圖思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竟基於意圖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之單一犯意,由盧寶琴自行或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宏福人壽公司)投資部科長黃瑞昌(於民國87年6 月起接受盧寶琴指示),共同接續從事下列影響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自86年11 月22 日起至87年9 月18日止,利用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大業綜合公司)、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力營造公司)、重慶、昭明、宜群、金村等投資公司及其職員、宏福建設公司職員、陳政忠家族成員鄭林愛玲、邱清名、李文進、陳良欽、何海明、何海威、白輝龍、陳政輝、陳政憲、陳張圭繐、陳明芳等373 個人頭帳戶(詳如附表壹─1 所示),於宏福、日盛、亞洲、菁英、環球、慶宜、大昌、富隆、大慶、大順、宏華、台證、統一、信隆、三陽、金豪、佳億、元發、協和、大東、復華等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先後於86年11 月22 日、12月3 日、12月15日、87年1 月16日、2 月17日、2 月21日、3 月4 日、3 月6 日、5 月11日、5 月18日、5 月19日、5 月20日、5 月22日、5 月25日、6 月19日、6 月22日、6 月24日、6 月25日、6 月26日、7 月3 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18日、9 月18日等26個營業日,多次以「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上開人頭帳戶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買進上開人頭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即俗稱沖洗買賣),以此方法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而控制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於每股31元左右,共同接續在集中交易市場操縱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其各營業日之詳細交易情形如下:

①86年11月22日:上開人頭帳戶戴錦雪、王翠華、蔡天生、蔡聖峰、陳奕星、王文玲、馬漢華、簡嘉申、李建興、李文進、梁正瑩、林惠玲、崔紹成、方桂花、李貞賢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71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12,138股)百分之64.44 ,李志英、徐蘭容、徐國鈞、馬宏源、廖嘉玲、吳佳芳、楊文德、梁正瑩、廖嘉玲、廖竹雄、戴錦雪、李彰勳、張進益、王文玲、梁淑如、陳奕星、賴蔡瑟、曾艷雲等人共計成交賣出3,88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3.1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55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4.87 。

②86年12月3 日:上開人頭帳戶李志英、譚奇台、施承宏、李貞賢、王錦彪、王禎銘、簡富田、余尤寶連、梁淑如、梁正瑩、楊文德、戴錦雪、李彰勳、張進益、何莉葳、徐國鈞等人共計成交買進6,80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3,593,100股)百分之50.07 ,王文玲、李明怡、吳佳芳、邱清名、李志英、賴碧靜、夏草華、李彰勳、張進益、莊愛嬌、夏錦郎、徐國鈞、何莉葳、王錦彪、李貞賢、連素香、楊慶威、楊文德、游滿、王慧尊、戴錦雪等人共計成交賣出7,13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48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84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28.30。

③86年12月15日:上開人頭帳戶陳兩全、蔡張李、余日華、連素香、吳鍾賢、洪秋良、陳雲霞、吳宗麗、呂麗卿、蔡廣達、郭德麟、吳鍾賢、蔡馥穗、呂金龍、王翠華、方桂花、夏錦郎、李明怡、溫雅卿、林弘杰、莊美玲、李政賢、游滿、張振家、徐國鈞、陳宏任等人共計成交買進6,22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3,303,000股)百分之46.75 ,陳淑芬、陳雲霞、吳鍾賢、呂金龍、呂李阿選、林弘杰、莊美玲、連素香、張振家、吳宗麗、王麗君、馬宏源、王志溢、譚奇台、何海明、張淑如、梁正瑩、沈佳蓉、楊文德、陳兩全、陳怡燕、郭德麟、呂麗卿、蔡馥穗、蔡天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8,05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0.55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60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7.12 。

④87年1 月16日:上開人頭帳戶夏草華、林美蘭、呂李阿選、王翠華、王一權、黃麗文、陳怡燕、李容嬌、呂金龍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68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549 張)百分之66.1,王錦彪、余日華、林美蘭、呂李阿選、李志英、吳秀琴、李彰勳、陳怡燕、饒壽財、陳政憲、呂金龍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50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8.8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92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6.4。

⑤87年2 月17日:上開人頭帳戶王紅桃、廖嘉宏、廖嘉玲、楊雅婷、曾玫鈺、陳沛玲、林淑君、林淑敏、林美麗、饒壽財、謝淑美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28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448 張)百分之66.24 ,張銓堂、林世茂、李志英、林雪慧、吳佳芳、林明村、蘇林琴、張進益、王福基、王一權、陳沛玲、王玉蘭、吳秀琴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49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72.47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4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6.37 。

⑥87年2 月21日:上開人頭帳戶王國銓、呂棟樑、馬宏源、林美蘭、王紅桃、吳宗雲、王翠華、王麗君、李志英、李明怡、戴錦雪、陳沛玲、王玉蘭、陳錫川、張淑如、許玉佩、吳昆連、林美麗、傅金春、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5,26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944 張)百分之52.89 ,蘇春成、林美蘭、梁正瑩、吳宗雲、溫秀月、馬漢華、林裕傑、徐蘭萍、吳宗麗、戴錦雪、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吳昆連、李文進、林美麗、沈佳蓉等人名義共計成交賣出5,88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9.18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37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33.93。

⑦87年3 月4 日:上開人頭帳戶崔春容、吳文明、呂棟樑、王錦彪、馬宏源、譚奇台、崔紹成、呂李阿選、李春續、梁正瑩、呂妮真、吳宗雲、王麗君、李志英、林麗芬、蔡張李、陳宏閣、林明村、蘇林琴、林玉蘭、李建興、張進益、黃淑玲、汪美玲、吳由、林有福、徐登賢、林裕傑、蔡應菜、謝美玲、廖嘉玲、徐蘭容、連素香、曾玫鈺、林佩君、方桂花、劉啟興、黃桂芝、張淑如、陳游勸、陳奕星、林吳阿敬、王秋霞、林淑君、林淑敏、李彰勳、高慧真、黃麗文、陳兩全、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傅金春、黃惠蘭、饒壽財、呂相、李政賢、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9,68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3,426張)百分之58.88 ,王國銓、張銓堂、陳宏任、崔林秋菊、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翠華、王麗君、王文玲、林麗芬、黃淑琴、林雪慧、蔡張李、林惠玲、溫秀月、李建興、張進益、曾艷雲、汪美玲、廖竹雄、吳由、楊文德、徐國鈞、吳鍾賢、廖嘉宏、陳雲霞、謝美玲、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張瑞、王玉蘭、陳錫川、張淑如、許玉佩、許玉玲、曾文瑞、邱清名、陳游勸、陳奕星、吳秀琴、高慧真、黃麗文、陳兩全、陳怡燕、沈佳蓉、黃惠蘭、李政賢、蘇世成、呂麗卿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6,82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3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0,34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0.94 。

⑧87年3 月6 日:上開人頭帳戶王國銓、陳宏任、崔林秋菊、梁正瑩、何莉葳、王翠華、王麗君、王文玲、林麗芬、李明怡、王福基、吳由、徐國鈞、夏錦郎、廖嘉宏、陳雲霞、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劉啟興、王玉蘭、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曾文瑞、邱清名、黃秋田、陳奕星、陳素真、李彰勳、黃麗文、陳兩全、陳莊美鐘、陳怡靜、陳怡燕、沈佳蓉、饒壽財、廖信全、蘇世成、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2,24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3,909張)百分之51.22 ,大業工業公司、施承宏、王錦彪、陳宏任、吳宗雲、李明怡、王福基、曾艷雲、李貞賢、夏錦郎、楊慶威、游滿、余尤寶連、廖嘉玲、徐蘭容、王鳳嬌、王玉蘭、郭美芬、許玉玲、陳奕星、黃麗文、陳兩全、陳莊美鐘、陳怡燕、沈佳蓉、饒壽財、溫雅卿、呂相、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2,87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53.8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73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2.35 。

⑨87年5 月11日:上開人頭帳戶何莉葳、蔡馥穗、王文玲、陳正國、李建興、李美慧、李陳早智、戴錦雪、王一權、王鳳嬌、王玉蘭、許玉佩、陳良欽、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30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895 張)百分之59.2,鄭林愛玲、王文玲、李建興、郭荃倫、楊文德、張顧懷、徐登賢、黃自平、王鳳嬌、許玉佩、李彰勳、李文進、賴順昌、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23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7.27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25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2.09 。

⑩87年5 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蔡天生、蔡廣達、陳宏任、王紅桃、蔡馥穗、費世蘭、陳正國、高銘錄、徐蘭芷、陳沛玲、羅月梅、許玉佩、沈佳蓉、莊愛嬌、陳麗環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39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261 張)百分之56.2,馬宏源、林世茂、王紅桃、梁正瑩、王麗君、李明怡、林雪慧、陳正國、吳由、徐國鈞、吳宗麗、陳沛玲、林陳彩霞、黃惠雪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250 張,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6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7.43 。

⑪87年5 月19日:上開人頭帳戶蔡廣達、吳盛文、王錦彪、蔡泓澤、李春續、梁正瑩、李明怡、吳佳芳、曾艷雲、呂朝和、楊文德、陳秀蘭、楊雅婷、王一權、陳沛玲、傅金春、游文瑞、賴順昌、楊敏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59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50 張)百分之62.56 ,吳盛文、王錦彪、馬宏源、梁正瑩、王麗君、李志英、陳正國、曾艷雲、李貞賢、李美慧、楊文德、徐蘭容、戴錦雪、王一權、陳沛玲、游小芳、王玉蘭、林陳彩霞、林淑君、林淑敏、葉麗卿、呂守禮、蘇世成、洪嘉俊等人共計成交賣出4, 10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5.85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61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5.58 。

⑫87年5 月20日:上開人頭帳戶八德行企業公司、蔡廣達、吳盛文、王錦彪、洪秋良、陳宏任、馬宏源、林世茂、吳邱秋梅、王紅桃、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麗君、李志英、鄭守英、林雪慧、林雪貞、蔡張李、何陳好、林惠玲、陳正國、蘇林琴、許訓熊、曾艷雲、李貞賢、李美慧、黃淑玲、吳由、楊文德、馬漢華、徐國鈞、吳鍾賢、陳秀蘭、陳雲霞、謝美玲、蔡翠淑、陳慧鈴、徐蘭容、吳宗麗、吳念祖、江秀碧、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王一權、李慶榮、張瑞、王鳳嬌、游小芳、王玉蘭、陳錫川、許玉玲、梁淑如、吳昆連、林陳彩霞、林淑敏、吳秀琴、李彰勳、韋淑靜、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林美麗、李秀芳、葉麗卿、郭有煌、呂守禮、蘇世成、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9,30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1,483張)百分之61.32 ,吳盛文、王錦彪、洪秋良、陳宏任、吳邱秋梅、王紅桃、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文玲、劉淑芬、鄭守英、黃秀玲、李明怡、吳佳芳、蔡張李、林惠玲、林明村、李建興、張進益、許訓熊、曾艷雲、李美慧、陳盧淑貞、黃淑玲、吳由、楊文德、馬漢華、林有福、徐國鈞、吳鍾賢、廖嘉宏、陳雲霞、許玉、謝美玲、蔡翠淑、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吳念祖、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方桂花、王一權、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王玉蘭、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梁淑如、吳昆連、林淑君、李彰勳、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林美麗、沈佳蓉、傅金春、陳志光、游文瑞、饒壽財、陳麗環、賴順昌、蘇世成、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9,72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2.66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3,12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1.69 。

⑬87年5 月22日:上開人頭帳戶八德行企業公司、李文和、吳盛文、費世偉、王錦彪、洪秋良、林文隆、余日華、林美蘭、詹寶猜、梁正瑩、王文玲、吳佳芳、何碧娥、陳正國、呂朝和、莊淵博、徐黛蒂、詹進壽、林有福、吳鍾賢、陳雲霞、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王一權、陳沛玲、陳淑芬、王鳳嬌、王玉蘭、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吳昆連、李彰勳、韋淑靜、陳怡靜、陳怡燕、陳志光、游文瑞、葉麗卿、黃惠雪、洪嘉俊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1,26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346張)百分之52.74 ,八德行企業公司、大業綜合公司、吳盛文、洪秋良、余日華、林美蘭、梁正瑩、劉淑芬、李志英、黃秀玲、吳佳芳、李貞賢、張友梅、莊淵博、陳盧淑貞、徐黛蒂、汪美玲、吳鍾賢、陳秀蘭、陳雲霞、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連素香、陳沛玲、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韋淑靜、黃麗文、陳怡燕、傅金春、李容嬌、李秀芳、葉麗卿、賴順昌、呂守禮、蘇世成、王麗琴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0,83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7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6,49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0.43 。

⑭87年5 月25日:上開人頭帳戶施承宏、蘇春成、吳盛文、洪秋良、陳宏任、馬宏源、林美蘭、呂李阿選、梁正瑩、吳宗雲、王麗君、王文玲、劉淑芬、李志英、鄭守英、林麗芬、黃秀玲、吳佳芳、蔡張李、林玉蘭、張友梅、陳盧淑貞、廖竹雄、楊文德、楊慶威、廖嘉宏、游滿、廖嘉玲、徐蘭芷、方桂花、王一權、陳沛玲、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陳奕星、林淑敏、陳元全、陳麗蘭、陳怡靜、林美麗、游文瑞、呂守禮、王麗琴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3,30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231張)百分之62.65 ,李文和、蘇春成、吳盛文、洪秋良、馬宏源、林美蘭、李春續、梁正瑩、吳宗雲、王麗君、王文玲、鄭守英、林麗芬、蔡張李、林玉蘭、王福基、黃淑玲、徐黛蒂、楊文德、馬漢華、徐國鈞、李陳早智、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連素香、方桂花、王一權、陳沛玲、王鳳嬌、陳錫川、許玉佩、吳昆連、李文進、陳莊美鐘、沈佳蓉、陳志光、莊愛嬌、葉麗卿、呂金益、呂麗卿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1,14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52.4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76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6.55 。

⑮87年6 月19日:上開人頭帳戶崔春榮、梁正瑩、王翠華、王文玲、李建興、吳由、楊文德、吳鍾賢、廖嘉宏、戴錦雪、簡宗賢、王一權、王玉蘭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64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589 張)百分之63.52 ,崔春榮、王錦彪、陳宏任、李志英、吳由、王一權、王玉蘭、許玉玲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73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6.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0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2.55 。

⑯87年6 月22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錦彪、李志英、林雪慧、汪美玲、林有福、吳鍾賢、王一權、王玉蘭、林淑君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68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20 張)百分之79.66 ,張芳菲、林雪慧、張進益、吳鍾賢、王一權、林淑君、李彰勳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56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73.63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26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9.85 。

⑰87年6 月24日:上開人頭帳戶李春續、費世芝、張進益、羅延守、王一權、李彰勳、陳怡燕、陳清財、陳張圭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1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833 張)百分之82.75 ,張進益、羅延守、李彰勳、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賣出96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47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87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7.56 。

⑱87年6 月25日:上開人頭帳戶王紅桃、鄭守英、黃秀玲、林雪慧、蔡張李、吳由、陳雲霞、許玉、王一權、李慶榮、李慶忠、王鳳嬌、李蔡柳、許玉玲、陳奕星、林淑君、黃立群、游文瑞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16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191 張)百分之57.94 ,林文隆、王紅桃、劉淑芬、蔡張李、陳正國、吳由、林有福、吳鍾賢、許玉、蔡翠淑、吳宗麗、王一權、陳沛玲、楊素枝、邱清名、游文瑞、葉麗卿等人共計成交賣出4,49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2.5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79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8.89 。

⑲87年6 月26日:上開人頭帳戶黃重仁、譚奇台、王翠華、馬家祥、楊文德、夏錦郎、吳鍾賢、徐蘭萍、吳宗麗、陳沛玲、王玉蘭、羅月梅、王玉琛、陳元全、李文進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99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795 張)百分之78.97 ,陳宏任、梁正瑩、鄭守英、吳佳芳、馬漢華、夏錦郎、徐蘭萍、徐蘭容、羅月梅、陳兩全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80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73.78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22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58.68。

⑳87年7 月3 日:上開人頭帳戶王紅桃、梁正瑩、吳佳芳、馬漢華、吳鍾賢、江菱、王一權、陳淑芬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70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15張)百分之80.56 ,費世偉、王錦彪、王紅桃、王志溢、吳鍾賢、王一權、陳游勸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37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4.8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1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81 。㉑87年7 月9 日:上開人頭帳戶吳文明、李春續、王文玲、鄭守英、王慧康、李建興、曾艷雲、李貞賢、呂朝和、楊文德、吳鍾賢、李陳早智、楊雅婷、王一權、萬成瑜、李彰勳、陳兩全、呂麗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3,69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459 張)百分之67.64 ,吳文明、王錦彪、王紅桃、呂李阿選、王慧康、張進益、李美慧、吳鍾賢、徐蘭容、吳宗麗、王一權、王玉蘭、陳怡燕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82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1.76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3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1.69 。㉒87年7 月10日:上開人頭帳戶林世茂、梁正瑩、呂朝和、林有福、廖嘉玲、徐蘭芷、陳代美、陳淑芬、陳淑真、游崙朋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32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430 張)百分之52.39 ,金村投資公司、陳宏任、林世茂、林雪慧、呂朝和、廖嘉玲、林淑君、林淑敏等法人及自然人共計成交賣出2,97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67.0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526 張,占當日總成量百分之34.44。㉓87年7 月16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錦彪、林文隆、陳宏任、呂李阿選、劉淑芬、吳佳芳、王慧康、陳正國、楊文德、馬漢華、蔡翠淑、江菱、徐蘭萍、徐蘭容、李慶忠、陳怡燕、沈佳蓉、陳志光、呂相、呂麗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35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056 張)百分之61.71 ,梁正瑩、王文玲、王慧康、黃淑玲、楊文德、李陳早智、江菱、徐蘭容、陳代美、李慶榮、李彩娥、王玉蘭、呂守禮等人共計成交賣出4,199 張,占總成交量百分之59.5,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02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2.79 。㉔87年7 月17日:上開人頭帳戶梁正瑩、王慧康、王志溢、吳鍾賢、江菱、徐蘭萍、徐蘭容、陳淑芬、陳淑真、許玉玲、陳游勸、林淑君、林淑敏、游文瑞、呂相等人共計成交買進3,34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434 張)百分之61.52 ,費世偉、林世茂、梁正瑩、費世蘭、費世芝、林雪慧、林雪貞、王慧康、林有福、徐蘭萍、徐蘭容、陳沛玲、許玉玲、游文瑞、呂相、何海明共計成交賣出2,82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44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5.01 。㉕87年7 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呂李阿選、王文玲、吳佳芳、李美慧、黃淑玲、楊文德、陳慧鈴、陳代美、李慶榮、李彩娥、王玉蘭、呂相、陳紀雲月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43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39 張)百分之56.04 ,王錦彪、林文隆、蔡泓澤、呂李阿選、李志英、蔡張李、王慧康、李貞賢、許玉、徐蘭容、陳代美、呂相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64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1.0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57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36.36。㉖87年9 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李文和、吳文明、王錦彪、屠慈恕、王麗君、王文玲、劉淑芬、周子文、李志英、李貞賢、陳啟斌、楊文德、鄭李美、黃秋萍、江菱、徐蘭萍、黃桂芝、吳孟義、陳志傑、吳昆連、林吳阿敬、王秋霞、王國駿、王玉琛、陳麗環等人共計成交買進3,82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500 張)百分之58.79 ,呂棟樑、何莉葳、王文玲、李建興、曾艷雲、李美慧、陳盧淑貞、吳由、楊文德、林裕傑、方桂花、游小芳、王玉蘭、陳復炎、游崙朋、林吳阿敬等人共計成交賣出3,600 張,占總成交量百分之55.38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674 張,占總成交量百分之41.13 。

二、盧寶琴係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綜理資金調度事宜,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經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黃素芳係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財福營造公司)之財務處長,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渠等均係受宏福建設公司委任,為宏福設公司處理公司之事務之人,竟自87 年2月5 日起至87年11月26日止,分別利用擔任上開職務及受委任處理公司事務之機會,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盧寶琴指示黃素芳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虛偽不實之「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名義轉入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轄下之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銀行帳戶,金額合計各為9 億5760萬380 元、4 億4610萬元,渠等於填製宏福建設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時,將該支出科目不實記載為「其他應收款」,上開資金於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銀行帳戶後,渠等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該兩家公司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上,將部份款項以不實之「還股東」名義,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帳戶後,旋即再轉入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吳素珠、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秀治、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財源、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許盧惠華、李信成、王寶英、黃任中、崔林秋菊、鄒俊文、葉純綢、萬成瑜、胡芳莉、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費世芝、宋文凱、梁正瑩、朱月卿、蔡廣達、劉小楓、賈靜琪、吳盛文、高彥勳、費世芝、陳紀雲月、溫國俊、林泉源、邱群倫、邱子玲、王文治、曹孝慈、吳玲秀、張勵人、陳張圭繐、馬忠芳、林張玉緞、葉川銘、林泉源、陳建宏、張進益、張玉枝、費靜如、鄒志勝、嚴莊、余美玲、楊亦淩、葉秀滿、郭淑惠、林雪貞、蕭坤忠、自立晚報社、立福建設公司、大業電梯公司、重慶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等帳戶,輾轉挪供他用。茲分述如下:

㈠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之款項:

①於87年2 月5 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3635萬8000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原判決誤載為87年2 月5 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31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應予更正),台力營造公司旋於87年2 月5 日至同年2 月7 日將1854萬元轉予陳政憲(原判決誤載為該帳戶旋即轉帳1723萬元至陳政憲帳戶,應予更正),並於87年2 月6 日轉帳843 萬3263元至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 )。

②於87年2 月1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9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2 )。

③於87年4 月16日(原判決誤載為97年4 月17日,應予更正),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 億5070萬2380元(原判決誤載為1 億5000萬元,應予更正)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翌日開立1 億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陳政憲,陳政憲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3 )。

④於87年5 月2 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900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⑤於87年5 月4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000萬元、4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即於同日開立1000萬元、4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陳政憲後,再於同日存入吳素珠帳戶,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或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秀治、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財源、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陳政憲、周宏基等人帳戶,上開帳戶再於同日將部份款項匯入臺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自立晚報社、梁正瑩、許盧惠華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4 )。

⑥於87年5 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31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5 )。

⑦於87年6 月1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5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5 )。

⑧於87年6 月2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陳政憲帳戶。

⑨於87年6 月4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 億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1 億元之即期支票予陳政憲後,再於同日存入吳素珠帳戶,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將部份款項轉入周宏基、李鴻璋等人帳戶,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轉帳至李信成、王寶英、黃任中、崔林秋菊、呂麗卿、鄒俊文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6 )。

⑩於87年6 月9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發票日為87年6 月10日之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

⑪於87年6 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285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⑫於87年7 月10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650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⑬於87年8 月3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分款項轉帳至葉純綢、萬成瑜、李信成、胡芳莉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7 )。

⑭於87年8 月5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9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82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份款項轉帳至崔林秋菊、邱子玲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8 )。

⑮於87年9 月21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17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⑯於87年9 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767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⑰於87年10月6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簽發516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4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馬漢華帳戶,將部份款項匯入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葉純綢、費世芝、宋文凱、梁正瑩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9 )。

⑱於87年10月9 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21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0)。

⑲於87年10月1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367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陳書怡、戴敏祥、周宏基等人帳戶,其中戴敏祥、周宏基等人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入立福建設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1)。

⑳於87年10月19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簽發80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 800萬元之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馬漢華等人帳戶,馬漢華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帳至蕭坤忠、邱子玲、溫國俊、費世芝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2)。㉑於87年10月20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於同日開立1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將部份款項轉入朱月卿、周宏基、陳政輝、戴敏祥、陳清財等人帳戶,其中朱月卿、周宏基、戴敏祥、陳清財等人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匯入重慶投資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立福建設公司、昭明投資公司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3)。㉒於87年10月23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000萬元、60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1000萬元、60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份款項匯入蔡廣達、陳政輝、陳良欽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4)。㉓於87年10月27日,以宏福建設公司開立1700萬元、30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同日開立1670萬元、30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份款項匯入劉小楓、賈靜琪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5)。㉔於87年10月30日(原判決誤載為87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54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於翌日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份款項轉帳至吳盛文、高彥勳、費世芝、蔡廣達、陳紀雲月、溫國俊、林泉源、邱群倫、邱子玲、王文治、曹孝慈、吳玲秀、張勵人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6)。㉕於87年11月6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2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馬漢華帳戶,將款項轉帳至陳良欽、陳張圭繐、陳政憲、溫國俊、陳月李、宋文凱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肆編號17)。㉖於87年11月16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79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以上接續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總計達9 億5760萬380 元,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惟渠等為避免挪用款項之情事遭發覺,固曾陸續還款,於87年底結算尚欠7 億7344萬1080元。

㈡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財福營造公司之款項:

①於87年6 月9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6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原判決誤載為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 億元至財福建設公司帳戶,應予更正),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1 億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將款項轉帳至胡芳莉、許盧惠華、蔡廣達、馬忠芳、林張玉緞、王寶英、葉川銘、林泉源、高彥勳、陳清財等人帳戶,其中陳清財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帳至陳建宏、葉純綢、張進益、李信成、梁正瑩、張玉枝、胡芳莉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伍編號1 )。

②於87年6 月10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簽發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2000萬元之支票予周宏基(原判決誤載為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應予更正),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部份款項轉帳至費世芝、費靜如、鄒志勝、葉純綢、呂麗卿、李信成、嚴莊、余美玲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伍編號2 )。

③於87年6 月1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950萬元、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原判決誤載為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應予更正),周宏基再將款項轉入大業電梯公司、吳素珠、陳張圭繐、陳良欽、陳清財等人帳戶,其中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伍編號3 )。

④於87年6 月2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45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

⑤於87年6 月2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6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帳戶。

⑥於87年6 月29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6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帳戶,周宏基帳戶再於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吳素珠、財福營造公司、劉小楓、林泉源、蔡廣達、余美玲、高彥勳、楊亦淩、葉秀滿、胡芳莉、呂麗卿、梁正瑩、許盧惠華、郭淑惠、吳盛文等人帳戶,其中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伍編號4 )。

⑦於87年7 月3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2000萬元、94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或翌日將款項轉入陳永聰、陳政輝、陳書怡、吳素珠、大業電梯公司等帳戶,其中陳永聰、陳政輝、吳素珠等人帳戶復將款項轉入胡芳莉、自立晚報社、台力營造公司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伍編號 5)。

⑧於87年7 月10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56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

⑨於87年7 月13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部份款項轉帳至呂麗卿、李信成、陳建宏、萬成瑜、胡芳莉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伍編號6 )。

⑩於87年7 月31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部份款項轉帳至郭淑惠、崔林秋菊、林泉源、劉小楓、許盧惠華、蔡廣達、胡芳莉、高彥勳、吳盛文、黃任中、林雪貞、葉秀滿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伍編號 7)。

⑪於87年11月2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以上接續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總計達4 億4610萬元,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渠等為避免挪用款項之情事遭發覺,雖曾陸續還款,於87年底結算尚欠3 億8910萬元。其中李美雲設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之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0 號),於87年12月30日結算,積欠台力營造公司2 億1937萬383 元未還,盧寶琴乃以李美雲名義,簽發付款人為誠泰銀行城內分行,發票日分別為88年10月31日、11月6 日、11月10日、12月28日,面額分別為3000萬元、5000萬元、1 億2480萬3583元、914 萬2800元之支票4 紙,墊還台力營造公司,惟迄未兌現;周宏基設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之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號),於87年12月31日結算,積欠財福營造公司2 億4402萬1000元未還。

三、宏福建設公司為發行股票之公司,潘禮門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董事長,為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股票發行人之負責人,其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發行,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於86年6、7月間辦理該公司現金增資時,於募集資金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增資計畫用於償還大安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各6億元、5億元、2億5000萬元、5億元,合計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 億6245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6200萬元),另計畫以37億元購置台北市信義計劃區位於○○段3 小段36之2 、36之5 、37之1 、37之2 地號等4 筆營建用地,且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預計於86年第3 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4億2025萬元營業淨利之效益等語,嗣於同年7 月12日,宏福建設公司經核准辦理現金增資,投資人誤信前景看好,股價升漲可期而予出資認購,俟於同年7 月底股款收足後,宏福建設公司雖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惟迄至86年12月31日,宏福建設公司借款仍增加18億7353萬元,實際上並未達減少利息支出所產生之效益,又於增資不久,即以信義區土地議價未果為由,自行變更原增資計畫,分別於86年8 、9 月間及87年2 月間,動用增資款總計20億1545萬元,向郭荃倫、陳蔡玉琴購買位於台中水源段、新莊榮富段之土地,及向陳林玉芬、陳政憲、陳政輝、李財源購買土城大安寮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投資人之利益。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財政部移送,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本件證交所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證交所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2條及該所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規定之法定業務,乃依查核期間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客觀交易情形所進行之統計分析,為業務上應予紀錄之文書,並非個人主觀意見或推測之詞,而其製作過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亦宣示相同意旨,可供參考) 。

二、本院未依據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是未贅論證人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三、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刑事訴訟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證人陳美鑾業經原審傳喚,依法具結後接受當事人之交互詰問及法院之訊問(見原審卷第194 頁至第216 頁),且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不得再行傳喚,是本院未准辯護人之聲請,傳喚上開證人到庭作證。

乙、有罪部分

壹、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訊之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渠二人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盧寶琴辯稱:

⒈被告盧寶琴、與共同黃瑞昌、陳政忠等人間並不具共犯關係。被告盧寶琴為投資公司經理人,負責投資公司金融商品投資買賣,所司業務績效係對投資公司之董事會及股東會負責。被告盧寶琴於85年離開宏福建設公司後,轉任投資公司經理人職務,負責經營投資公司相關投資業務。被告盧寶琴任職之投資公司係於79年由社會大眾共同成立,因股權分散(股東實際股東達數百人)且股東各有事業經營,故於85年起聘請盧寶琴擔任專業經理人全權負責經營決策,並由被告擔任負責人洽覓適當經營團隊,進行長、短期投資及股票買賣業務,及建立公司投資經營管理及獎勵制度,再於每年歷次例行董事會股東會報告經營績效,通過各項財務報表,並對董事會及股東會負責。

⒉被告盧寶琴係基於專業考量而決策買賣宏福建設股票,與陳政忠無關;證人賴小玲、王一權、蔡豐隆以及證券營業員葉鳳琴、呂金龍之證詞多為調查局之證詞,為審判外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⒊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三人並無犯意連絡,陳政忠為台北市議員,而股票市場瞬息萬變,更不可能事必躬親對盧寶琴或黃瑞昌指示買賣事宜。

⒋依據鈞院前審勘驗調查局筆錄之錄影錄音結果,多與共同被告陳政忠及其辯護人閱覽後所述相符,充分顯現大部分之筆錄多為記載不實或涉及誘導或為脅迫等不正方法取供,其中黃瑞昌、王一權之光碟內容更是完全無法辨識,且仍有王一權、蔡豐隆、葉鳳琴、陳美鑾等人無法提供筆錄之錄影錄音光碟,足證調查局之筆錄無證據能力。

⒌被告盧寶琴不具操縱股價之不法犯意,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1 項第6 款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並不明確,非得即論被告涉有不法情事;原審判決未具體舉出證券交易法第15 5條第1 項第6 款之構成要件;被告盧寶琴係因媒體不利報導,唯恐造成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無量下跌、影響市場投資大眾及股東整體利益,而買賣股票行為,亦不符合炒作行為之主觀要件;於86年起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國內股市受到嚴重衝擊;被告買賣股票係因亞洲金融風暴及媒體負面報導,為免影響投資公司營業規劃之措施。退步言之,縱令被告盧寶琴有所買賣而維持股價,其「安定操作」行為應不具備炒作行為之要件及可罰性。

⒍被告並無操縱股價之行為,伊係出於合理投資目的而為股票交易,並未有造成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表象以操縱市場之意圖,況原審判決未能指出被告等利用373 個人頭帳戶而為買賣宏福建設股票依據為何,依鈞院函查證據,亦可證明原審所認定之373 個帳戶中之交易並非全為被告盧寶琴所為,蓋有鈞院向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調葉麗卿等23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經據富邦證券公司於96年11月14日以(96)富證管發字第10659 號函覆及經傳喚相關證人證述在卷。退步言之,被告盧寶琴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縱使確有使用人頭帳戶之行為,亦非當然違法。此外,原審判決未對於何以為相對成交之認定為說明,本案中並無『相對買賣』或『沖洗買賣』之情事,原審判決引用證交所台證(91)密字第400390號函所持意見多有偏頗,原審引用該函文內容而認定被告有操縱股價行為,並不合理;另查核報告中對於投資人名冊之認定仍有未查,查核報告中之查核時間之認定亦有所違誤,故原審判決認被告以「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委託買賣方式而有操縱股價違法情事,係為理由不備之違誤;原審判決僅以該投資人於當日成交買賣數量比例為認定是否對於股價所影響並非合理,被告盧寶琴並未將股價維持於31元,原審判決不應以事後結果推論被告盧寶琴有將股價維持於31元,況如何得以交易頻繁即認定有影響股價,期間之關連性為何?如何以交易頻繁而導致股價維持在特定價格之結果,原審未說明其關聯性為何,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另宏福建設公司於所謂查核期間,均未遭證交所採取警示措施,可證股價並未有異常情況。

⒎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除未能明確說明證交法第155 條第 1項第6 款之構成要件,亦未能說明被告等二人與同案被告陳政忠之間究有何犯意聯絡,對被告原審所提論述也未說明為何不採,而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報告及補充查核報告中之查核對象查核期間均為市調處所指定,其公正性均受質疑,且該查核內容所認定之情事亦多有矛盾且與現行交易實況不符。又針對原審判決以及查核報告中均未能明確說明「相對成交」之定義為何,即論被告以相對成交之手段造成操縱股價之目的,此已有不合理之處,更遑論關於「偽作買賣」部分早已於90年2 月6 日刪除刑罰責任,被告等本無涉有不法犯行。而被告盧寶琴係因有財訊雜誌對於宏福集團負面報導,為維護公眾利益以及投資人之權益,始為買賣股票行為,並無主觀之犯罪意圖、亦無操縱股價之行為,核與證交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不合。關於黃瑞昌部分,其僅為盧寶琴之喊盤工具,對於盧寶琴買賣股票之目的、資金來源、買賣數量、價格均不知情,其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云云。

㈡被告黃瑞昌辯稱:伊曾向葉鳳琴、吳敏等下單,伊係於87年8 月始應被告盧寶琴請託代其向營業員為下單,都是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聽從盧寶琴的指示下單購買。伊於87年5 月間才進入宏福人壽公司,主要業務負責一般的行政工作及金融性衍生商品的研究,未負責投資股票之業務。調查局卷宗附件三之筆記本,是伊之筆記本,當初大盤之漲跌幅,買賣超部分,是伊根據蔡豐隆、林建文之買賣資料所紀錄下來,根據當初買賣超狀況作成筆記本,是盧寶琴委託伊時,伊才知道當天買多少、賣多少宏福建設股票,她有時電話聯繫,有時候在伊旁邊,伊根據盧寶琴給伊的資料向營業員喊單,喊單的時候用哪個帳戶是盧寶琴指定的,收盤的時候,伊再根據這些資料向盧寶琴報告,盧寶琴沒有具體指示伊今日要買進的價位,伊也沒有操盤的權利,伊是以當時盤中的價格買賣股票,不知道買賣股票所需資金如何匯到營業員的帳戶,盧寶琴沒有在宏福人壽公司任職,之前她是伊在宏福證券的主管,伊調到宏福人壽公司的時候,她認為伊有證券的經歷,所以請伊幫忙,伊通知營業員之行為,充其量亦僅係共同被告盧寶琴買賣股票行為之工具而已,與共同被告盧寶琴間根本無犯意聯絡之可言云云。

㈢被告陳政忠辯稱:伊只有投資宏福建設公司,曾經擔任副董事長職務,於83年間為了競選臺北市議會議長,即辭去副董事長職務,長期擔任國民黨黨團書記長,負責臺北市議會政黨協調工作,不再參與宏福建設公司公司任何經營事項,伊不懂得股票,完全不曾參與股票買賣事實,以上所列人頭,伊也都不認識云云。

二、然查:

㈠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一般稱之為「反操縱條款」,所欲規範者,為證券交易上各種不法之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以維持證券市場秩序並保護投資人,「操縱行為」本身是各種類型規定之集合名詞,難以一概括涵義加以涵蓋,一般而言,凡是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之形成者,均屬之,因此,就「操縱行為」,依文理解釋,可定義為「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該條係以列舉加概括方式,明文禁止各種操縱證券價格之行為,是行為人如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以全部買進或全部賣出或既買又賣等買賣方式,從事足以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因係「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即係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罪。又為維持某種股票價格在一定之範圍內,即所謂「安定操作」所為之操縱行為,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操縱行為」,因股票之價格,必須由市場之供需關係而決定,任何故意以人為因素而非市場自然之供需關係,以抬高或壓低股價之操作,只是暫時性的,當行為人不再作「安定操作」時,股價必須回歸市場上之供需關係,而原操縱者如係為維持股價而大量買進,表示該股票在市場上因股價過低,買進的人少,賣出的人多,該股價必然下跌,使不知情而買進之不特定投資大眾蒙受重大之損失,是為維持股票之一定價格所為之操縱行為,仍係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予處罰。準此,如係為維持安定股價所為之操縱行為,仍屬於該條文所規範之操縱行為,是被告盧寶琴辯稱係因考量媒體不利報導,造成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無量下跌,影響市場整體利益,才買賣股票以維持正常價格,並無不法云云,不足為其有利之判斷。

㈡關於「投資人當日成交數量占該日股票成交量之百分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認定標準之說明:上開事實欄一、所載,被告盧寶琴自86年11月22日起至87年9 月18日止,被告黃瑞昌自87年6 月間,起接受盧寶琴指示向營業員下單,利用大業綜合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慶、昭明、宜群、金村投資公司等公司及投資公司職員、宏福公司職員、陳政忠家族成員鄭林愛玲、邱清名、李文進、陳良欽、何海明、何海威、白輝龍、陳政輝、陳政憲、陳張圭繐、陳明芳等373 個人頭帳戶,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直接從事影響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即:

⒈於86年11月22日、12月3 日、12月15日、87年1 月16日、2 月17日、2 月21日、3 月4 日、3 月6 日、5 月11日、5 月18日、5 月19日、5 月20日、5 月22日、5 月25日、6 月19 日 、6 月22日、6 月24日、6 月25日、6 月26日、7 月3 日、7 月9 日、7 月10日、7 月16日、7 月17日、7 月18日、9 月18日等26個營業日,委託宏福、日盛、亞洲、菁英、環球、慶宜、大昌、富隆、大慶、大順、宏華、台證、統一、信隆、三陽、金豪、佳億、元發、協和、大東、復華等證券公司等證券公司營業員,使用其等於各該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以上,且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指群組成員於同一營業日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屬同一人或群組成員之一所作之委託,且委買價格均高於或等於委賣價格;而以委買價格高於或等於委賣價格、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之委託方式)買進上開投資人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以此「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委託買賣方式,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因而維持在每股31元左右,共同在集中交易市場操縱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

⒉以上事實,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88 年7月12日台證(88)密字第21831 號函所附之投資人名冊、投資人買賣宏福股票交易分析表、附件八投資人集團買賣宏福股票明細表、附件九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置於卷外),證交所97年6 月10日臺證密字第0970014710號函所附附件一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附件二買賣明細表、附件三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及光碟,證交所91年5 月7日 台證(91)密字第006253號函所附查核報告補充說明、各營業日之交易行情資料、相對成交之時間、數量、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及投資人買賣明細表,證交所91年10 月23 日(91)密字第400390號函所附補充說明、投資人於查核期間交易明細、各營業日交易行為分析,證交所100 年6 月21日台證密字第1000018109號函所附買賣宏福股票之交易情形、附件二關聯戶群組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附件三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附件四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及光碟等件在卷可憑(見調查局附件一卷第81頁至第9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863 號卷第52頁至第55頁,原審卷㈦第2 頁至第32頁、原審卷㈦一至原審卷㈦三、原審卷㈧第10頁至第69頁,本院更審卷㈧第217 頁至第221 頁、第226 頁)。

⒊又依上開文書證據及證人吳敏、江逸鴻下列所證述之內容,可知附表壹─1 所示投資人帳戶於前述時間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不但量大且異常頻繁,使該股票價格異常維持於一定價格,確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①證人即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宏福建設公司人員下單有在同一天委託買和賣。」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22 頁)。

②證人即證交所市場監視部人員江逸鴻於原審證稱:「本件查核報告由我製作,我們分析異常股票的查核,除了股票的價量,另外還需考慮股票交易在市場有無集中,查核對象之間委託行為有無異常之處,如果一檔股票的成交量長期占總成交量比例均超過百分之20,確實對於市場投資大眾買賣該檔股票具有引導作用,如果買進或賣出超過百分之50以上,對於股票價格形成應該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87年1 月3 日至6 月6 日營建類股的走勢與大盤的走勢相符,但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87年 2月23日至3 月27日期間走勢與同類股背離,是呈現上漲走勢,查核對象在這段期間並沒有買超宏福股票,反而呈現賣超,但該期間有大量相對成交的情形。該股票於87年6 月8 日至11月5 日這段期間收盤價漲跌幅只有下跌百分之0.95,每天收盤價格都維持在32.5到31元之間,所呈現出來是微幅的震盪的走勢,最高與最低收盤價的振幅只有百分之4.77,同類股收盤指數在這段期間下跌百分之15.08 ,最高最低的收盤指數振幅達百分之24.05 ,大盤收盤指數在同期間下跌百分之8.35,大盤的最高最低收盤指數振幅達百分之23.66 ;所以這段期間,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走勢與營建類股及大盤走勢是呈現明顯背離的現象,且這段期間查核對象成交價格區間就是31元至33元之間,查核對象在其中的110 個營業日當天的最高與最低成交價格區間和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該日最高最低價格是一致的。」、「實務上相對成交是指查核對象在同一營業日內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都屬於同一人或者查核對象成員之一所做的委託,因為相對成交的委買方的委買價格,一定都會高於或等於委賣方的價格,查核對象之間,如果以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的方式持續沖洗買賣股票的話,就會跟集中交易市場一般投資人的交易習性相違背,因為相對成交所對應的買進委託及賣出的委託之成交價格是相同的,並不能獲取差價利益,況且還須支付手續費及證交稅,所以說如果查核對象在一段期間有多天的大量相對成交,就應屬不合常理的交易行為。」、「查核對象於87年1 月3 日至11月19日共240 個營業日期間,有215 個營業日彼此間有相對成交宏福股票的情形,有176 個營業日他相對成交數量占宏福股票當日成交量比率高達百分之5 以上,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87年1 月3 日至6 月5 日這段期間,呈上漲走勢,與同類股背離,但查核對象是呈賣超現象,仍然有大量相對成交的情形。」、「我們另外分析查核對象在這段期間各個交易日的委託價格分布情形,發現查核對象在大部分的交易日的委託買賣價都是以31元以上的價格,作大量的委託,明顯意圖讓各個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支撐在31元以上。」、「經實際查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在各該日的成交價確實都在31元以上,該等委託行為明顯是意圖讓各個成交日的交易價格支撐在31元以上,而且這段期間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交易日的成交價,確實均高於31元以上,且於87年6 月8 日至同年11月5 日這段期間,除了8 月 1日以外,其餘各交易日都有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的行為,於87年1 月3 日至同年6 月6 日查核對象除了1 月3 日、1 月14日、3 月13日、3 月21日、4 月10日、4 月20日、4 月21日、4 月22日、5 月4 日、5 月16日等10天外,其餘各交易日均有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的情形。」等語綦詳(見原審卷㈩第52頁、第54頁、第56頁至第61頁、第75頁、第76頁、第95頁、第96頁)。是依上開文書證據及證人吳敏、江逸鴻所證述之內容,可知附表壹─1 所示投資人帳戶於前述時日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不但量大且異常頻繁,使該股票價格異常維持於一定價格,確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甚明。

⒋至於操縱之股票買賣數量,達於如何之標準,始足認對於宏福股票交易價格具有相當之影響力,由上開證據固可知,屬經驗之判斷,惟證交所歷次之查核意見所執之客觀標準寬嚴不一,如證交所88年7 月12日台證(88)密字第21831 號函以每天買進及賣出宏福建設股票占該股票總交易量比率百分之50以上,且相對成交比率達百分之27以上為標準(見市調處卷四第69頁至第102 頁)。證交所91年5 月7 日台證(91) 密字第006253號函未說明採擇標準,無可參考資料(見原審卷㈦第2 頁至第32頁)。證交所91年10月23日(91)密字第400390號函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21日台證密字第1000018109號函認每天買進及賣出宏福建設股票占該股票總交易量比率達百分之50以上,即對價格形成具有相當影響力(見原審卷㈧第10頁至第69頁、第72頁至第100 頁,本院更審卷㈧第215 頁至第226 頁),其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21日台證密字第1000018109號函尚說明本公司監視查核實務對於同一群組成員於查核期間內有多日相對成交某一股票之數量占當日股票成交量比率逾百分之5 以上者,通常認為群組成員之間以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之委託方式,致彼此間有明顯相對成交情形,係屬不合理之交易行為,至其交易目的是否為製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或其他股價操縱行為,仍須由司法機關認定等語。對此上揭分歧之查核標準,本院依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採取嚴格之判斷標準,即「投資人當日成交數量占該日股票成交量之百分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始認定屬操縱之行為,以昭審慎。

㈢關於附表壹─1 所示投資人帳戶確係人頭帳戶乙節,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⒈證人即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葉鳳琴供稱:「早期在統一證券公司接單時,宏福建設公司喊盤者使用的帳戶有陳政輝、陳政憲、陳張圭繐、吳素珠、陳良卿、陳能賢、陳清林、林財木、李鴻璋、黃自平、陳明芳、何海威、陳清財、李文進、張進益、王一權、台力營造公司、宜群投資公司及金村投資公司;但於環球證券公司後,就只有使用陳正國、陳代美、陳志光、葉麗卿、蔡泓澤、黃惠雪、李慶榮、黃秀玲、李文和、劉淑芬、林文隆、游小芳、李蔡柳、張友梅、李慶忠、李彩娥、周子文、劉啟興、陳麗環、陳盧淑貞、陳慧鈴、葉純綢、林綺玳等23個人頭帳戶,都是宏福建設公司在使用,一直到88年11間因宏福建設公司暫停交易後才未再使用。」於原審證述:「調查局卷附件一第24頁融資帳號名單是宏福建設公司下單買賣股票的時候利用之帳戶,是我借給黃瑞昌用的」等語(見調查局卷附件一第19頁、第20頁,原審卷㈦第100 頁至第101 頁)。

⒉證人即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於原審證稱:調查局附件一第38頁至40頁融資戶的人頭戶名單是伊提供給宏福建設公司,當時因為發生股票無量下跌,黃瑞昌要求我們製作並提供明細表給他們;他們使用這些戶頭的時間很長,這些戶頭只有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且蔡豐隆等三人也要求這些帳戶只能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86年11月4 日發生無量下跌,切結書是在11月9 日簽立的,當時他們要清查帳戶內的股票是否存在;卷附協議書是當初陳政憲與證券公司談概括承受融資帳戶帳務問題,因為陳政忠比較忙,所以由他弟弟出面幫忙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22 頁、第125頁、126 頁、第128 頁至第130 頁)。

⒊證人即三陽證券公司營業員林淑貞於原審證稱:買賣宏福建設股票的帳戶人頭係伊提供的,都是伊的母親、小姑等親友,借用人頭戶是黃瑞昌要求,由黃瑞昌負責喊單;伊簽立切結書,當時他們說股票是宏福建設的,要求我們不要賣,另外就是我們要確保這些帳戶不要有任何損失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頁、第27頁、第30頁)。

⒋證人即協和證券公司營業員王慧嫄於原審證稱:伊有提供人頭戶專供黃瑞昌委託下單使用,該人頭戶沒有買賣其他公司的股票。伊有簽切結書及協議書,因為那些戶頭的股票都不是我們的,都是宏福的,我記得當時股票整個都下來了,如果要融資的話,也面臨斷頭的部分,股票賣不出去,最主要的是股票都是宏福的,不是我們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頁、第20頁)。

⒌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門職員王一權於原審證稱:伊負責丙種帳戶即營業員提供之戶頭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的匯款作業。另公司員工部分開戶事宜由賴小玲與伊負責辦理;投資部曾經用伊的名字去買股票,伊自己也是人頭帳戶之一,事實上股票不是伊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204頁、第207頁、第209頁,原審卷第410頁至第411 頁)。

⒍此外復有下列所載證物可佐:

①環球、金豪證券公司融資帳戶名冊在卷可考(見市調處附件一卷第24、38至40頁),及扣案證物編號貳-01 協議書、編號貳-03 協議書(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2頁至第57頁)、編號貳-04 營業員切結書(市調處卷附件五卷第59頁至第78頁)、編號貳-05 宏福建設公司持股分配暨三階段資金需求表(市調處附件三卷第95頁至第102 頁)、編號貳-07 宏福建設股票庫存明細表(市調處附件四卷第2 頁至第6 頁)、編號貳-10 證券商、營業員資料(市調處附件三卷第131 頁至第147 頁)、編號貳-14 證金公司融資明細表(市調處附件四卷第85頁至第169 頁)、編號貳-34 黃瑞昌筆記本(手稿)(市調處附件三卷第201頁至第253頁)、編號貳-37 融資帳戶資料(市調處附件四卷第170 頁至第197 頁)、編號貳-38 陳政憲與證金公司協議書及陳政忠開給證金公司之承諾書(市調處附件三卷第275 頁至第297 頁)等資料存卷足稽。

②關於附表壹─1 所示373 個投資人名義(依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包括法人及自然人)之人頭帳戶之說明:被告盧寶琴於原審供稱:其買賣宏福建設股票所使用的帳戶中,員工借戶或營業員所提供之人頭戶都有跟銀行借錢融資買進股票,此為信用擴張的循環,所以才有後來停止交易,營業員鬧場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㈩第300 頁至第303 頁)。核與證人即營業員葉鳳琴、吳敏、林淑貞、王慧嫄、陳慶安等於原審證稱其等提供之人頭帳戶有向銀行辦理融資,係信用交易帳戶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㈦第101 頁,第122 頁,原審卷第9 頁、第14至第15頁,第24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229 頁)。由此可知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88年3 月26日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查核之380 名投資人帳戶,所憑之環華、富邦、安泰、復華證金公司融資帳號及名冊、各證券公司融資帳號及名冊尚非無據。而證交所固針對調查局檢送之 380名投資人查詢買賣宏福建設股票交易資料,惟其中財福營造(統一編號00000000)、台力營造(統一編號00000000)、宏福育樂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宏福證券投資(統一編號00000000)、詹芬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姚秀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郭騰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等7 位投資人於查核期間並無交易宏福股票紀錄,予以排除,故餘如附件壹─ 1所示373 個投資人名義之人頭帳戶(見91年10月23日台證(91)密字第400390號函送台北地院之補充說明,見原審卷㈧第12頁),對照前開環球、金豪證券公司融資帳戶名冊、扣押物編號貳-14 證金公司融資明細表、編號貳-37 融資帳戶資料等卷證結果,應可確認如附表壹─1 所示之373 名投資人名義之帳戶,係用以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無疑。

③又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股價自87年11月4 日起,因宏福票券退票事件而無量下跌,為避免導致融資催繳,造成營業員之損失,被告黃瑞昌於87年11月9 日聯絡營業員開會,由林合發擔任主席,證券公司之相關營業員葉鳳琴、吳敏、林淑貞、王慧嫄、費世蕙、呂金龍、閩麗玲、崔淑芬、蔡翠勉、劉小楓、陳慶安、溫雅惠、李明育、蔡孟倉、黃宗榮、溫瑩瑩、盧汶、林玉祥、吳秀慧、江明珠等為穩定股價,簽訂切結書(扣押物編號貳- 04),切結非經同意不得掛單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將切結書交還宏福建設公司人員;嗣於88年2 月間由當時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陳政憲出面與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王慧嫄、費世蕙、呂金龍、閩麗玲、崔淑芬、蔡翠勉、劉小楓、陳慶安、盧惠敏、溫雅惠、李明育、游世鑫、蔣秀華、林彥愈、蔡孟倉、王靜慧、黃宗榮等簽訂協議書(扣押物編號貳-01、貳-03),約定由《陳政憲》(甲方)概括承受上開營業員(丙方)所提供人頭帳戶(乙方)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所產生之融資債權債務,且同意人頭帳戶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所有權及處分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及丙方均不得自行處理,另乙方帳戶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盈虧皆歸屬甲方享有、負擔等情,業據證人葉鳳琴、吳敏、林合發、林淑貞、王慧嫄、陳慶安等於原審結證歷歷(見原審卷㈦第 125頁至第126 頁、原審卷㈩第10頁、第13頁,第25頁至第29頁,第108 頁至第111 頁,第223 頁至第227 頁,第236 頁、第241 頁、第243 頁至第246 頁)。益徵附表壹─1 所示之投資人帳戶確係用以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無訛。

㈣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雖均否認使用上開人頭帳戶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以前詞置辯;惟—

⒈被告盧寶琴於原審供承:伊於85年離開宏福建設公司,至金村、昭明、重慶、宜群四家投資公司接替林建文擔任經理人買賣股票,曾使用如扣押物編號貳-07 宏福建設股票庫存明細表之帳戶,該等帳戶係林建文離開後移交的,早期林建文的時候就有這麼多的戶頭,戶頭就留下來繼續使用。買賣股票的決策是伊自己決定,主要買的是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黃瑞昌是接蔡豐隆的工作,負責的業務是向營業員對口下單。其每營業日早上盤中的時候喊盤、下單,收盤的時候營業員會把交易結果的資料傳過來,喊盤是由黃瑞昌喊的,營業員的報告單是交由賴小玲整理,伊就是負責喊單的時候在黃瑞昌旁邊跟他說要喊什麼價位、張數多少。伊有使用四家投資公司的帳戶,另外還有一部分是用投資公司股東、家屬妯娌的名義,如陳張圭惠、吳素珠、朱月卿、白輝龍、陳清財、馬漢華、李鴻璋、周宏基、陳政憲等帳戶,他們名下宏福建設的股票是我們投資公司股東的,也是交給伊管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96 頁、第300 頁至第301 頁、第307 頁308 頁、第309 頁至第 311頁、第322 頁、第330 頁至第332 頁、第341 頁至第 344頁、第346 頁至第348 頁,原審卷第142 頁至第199 頁)。

⒉被告黃瑞昌於原審及本院前審亦不諱自87年6 月後接替蔡豐隆位置,聽從盧寶琴的指示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伊根據盧寶琴的指示及給的資料向營業員葉鳳琴、吳敏等人喊盤,當時盧寶琴要伊喊單之時,已經有營業員了;其間開盤前應該是有下過單,盤中也會繼續下單,收盤的時候,伊再根據這些資料向盧寶琴報告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38 頁至第139 頁,原審卷㈩第358 頁至第360 頁、第 368頁至第369 頁、第374 頁至第375 頁、第388 頁,本院前審卷㈨第205 頁及該頁背面、第206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葉鳳琴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提示臺北市調查處陳政忠等人涉嫌違反侵占等調查案卷附件一第24頁融資帳號名單,是否是這些帳戶?)是的。(檢察官問:這些帳戶是屬於何種帳戶?)信用交易帳戶。(檢察官問:這些帳戶是人頭戶嗎?)是的。(檢察官問:這些人頭戶從何而來?)是我借給黃瑞昌用的。(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黃瑞昌為何要用這些人頭戶?)因為他來向我下單,後來我才知道他要融資買股票。(辯護人問:提示附件一第24頁之帳戶資料,你有無曾經把這23個人的帳戶資料(如姓名、帳號)提供給黃瑞昌?)我應該有提供這些資料給他們,因為買股票需要匯款,所以黃瑞昌應該有資料。」(見原審卷㈦第100 頁至第101 頁、第118 頁);證人吳敏即金豪證券營業員於原審證述:「(

林建文、蔡豐隆、黃瑞昌。(辯護人問:這些人有無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幾乎沒有,因為他們使用這些戶頭的時間很長,應該完全沒有,這些戶頭只有買賣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且蔡豐隆等三人也要求這些帳戶只能買賣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辯護人問:還有無借給其他人使用?)沒有。」(見原審卷㈦第121 頁、第128 頁);證人林淑貞即三陽證券營業員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黃瑞昌在87年1 月份至87年11月有無與你喊盤下單過?)有。(

其他人?)只有黃瑞昌負責喊單。(檢察官問:借用人頭戶是黃瑞昌要求的?)是的。」(見原審卷㈩第23頁至第24頁、第30頁);證人王慧嫄即協和證券營業員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87年至88年間,黃瑞昌有無跟你喊盤、下過單?)有。(檢察官問:他當時如何跟你說?)我接的不多,我們有另外一位同事接的比較多,當時我接到的電話是他告訴我多少錢、買進賣出多少張。(檢察官問:當時黃瑞昌的職務?)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黃瑞昌在宏福建設,喊盤是由黃瑞昌喊單的,我接過他的電話。(檢察官問:你還有無接過其他人的喊單?)我接的很少,我除了接黃瑞昌之外,沒有接過其他人的喊單。(辯護人問:你所說提供的人頭戶,是專供黃瑞昌委託下單用的嗎?)是的,該人頭戶沒有買賣其他公司的股票。」(見原審卷㈩第8 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20頁);證人即華碩證券營業員陳慶安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你幫宏福建設買賣股票的事情是誰與你聯絡?)黃瑞昌。(檢察官問:黃先生有無跟你說他是受誰的指示作這樣的事情?)客人要買賣多少由客人決定,黃先生並沒有提到受誰的指示,他只是打電話向我下單。」(見原審卷㈩第230 頁)。以上供證內容互核大致相符。

⒊由以上互核相符之供證,足見附表壹─1 所示之人頭帳戶均非各開戶名義人自行買賣所用,而是供被告盧寶琴、黃瑞昌等人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所使用。被告盧寶琴、黃瑞昌否認使用上開人頭帳戶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顯不副實。以上事證尚徵表被告黃瑞昌自87年6 月起,參與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業務,依被告盧寶琴之指示與營業員接口喊盤下單。

⒋證人郭荃倫於本院審判程序中雖到庭證稱:伊之帳戶係自己下單、自己在使用的。在87年的時候,並無將富順證券的帳戶借給盧寶琴使用云云(見本院100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然被告盧寶琴於94年7 月28日在原審審判程序中,已供證:「(問:投資公司為何要借用郭荃倫、李文進的帳戶來使用?)因為他們兩人也是投資公司的股東。(問:郭荃倫、李文進的帳戶除了是投資公司的股東外,為何要借用他們的帳戶使用?)是為了融資額度的不足,我個人的帳戶不能使用是因為我是金村投資法派的董事,依法規定是不能用。」(見原審卷三第5 頁)。且有宏証(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辦證券融資明細表、宏福建設股票庫存明細表存卷可資佐證(見市調處附件四卷第2 頁、第91頁)。足徵被告盧寶琴確曾借用郭荃倫名義之帳戶供融資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使用無疑。證人郭荃倫前開證述,無可置信。被告盧寶琴辯稱郭荃倫帳戶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買賣交易均與其無關,與事實不符,自難憑信。

⒌另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立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慶、昭明、金村、宜群投資公司及陳政忠、陳政輝、陳政憲、陳張圭繐、吳素珠、李財源、林昀樂、陳書怡、陳國興、姚英章、李青樺、盧福壽、李鴻璋、陳良欽、陳秀芝、周宏基、黃自平、謝家進、戴敏祥、何海威、馬漢華、白輝龍、盧寶琴、何海明、陳永聰、郭荃倫、陳明芳、李文進、邱清名、朱月卿、王佑銅、張顧懷等人,提供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合作金庫中山分行、中興銀行板橋分行、安泰銀行營業部、中聯信託營業部、遠東銀行民權分行、中興銀行台北分行、台北銀行天母分行、合作金庫延平分行、大同分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東企銀台北分行、中華銀行儲蓄部、第一信託銀行、中華銀行新生分行、宏福票券公司、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宏福人壽公司、慶豐銀行營業部、安泰銀行營業部、中聯信託大同分行、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萬通銀行南京分行、高雄企銀台北分行、中興銀行大安分行等金融機構借款(貸款名義、行庫、標的物、設定金額、成數均詳如附表壹─2 所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質押之價格為25元至35元不等,大多數為31元等情,有融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調查局附件五卷第 115頁至第116 頁、第125 頁至第128 頁、第129 頁至第 131頁);佐以證人王一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提供給銀行設質,所以股價須維持在31元,否則會被追繳保證金或斷頭。」(見原審卷㈩第200 頁)被告盧寶琴復供承:「因財訊雜誌於87年6 月間有負面報導,導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行情不好,賣壓沉重,為顧及投資人及公司利益,所以買賣價位須維持在31元,如果我們沒有買進的話,股價會一直下跌。」(見原審卷㈩第323 頁、第345 頁),並參合上開事證,益顯示被告盧寶琴、黃瑞昌等主觀上確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

⒍被告盧寶琴雖辯稱其於85年離開宏福建設公司後,即轉任投資公司,未再兼任宏福建設公司之任何職務,且其薪資係金村公司發放云云。然查其於原審屢次供述:「(問:你在宏福建設公司擔任何職位?)總稽核,負責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內控的稽核以及對外轉投資營運追蹤及合併報表的編制。(問:陳秀芝為何也列在總管理處?)因為陳秀芝當時與我一起負責宏福建設轉投資的業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5 頁背面,原審卷三第7 頁)。核與共同被告陳秀芝於原審供證:「(檢察官問:盧寶琴在宏福建設擔任職務?)總稽核。(檢察官問:盧寶琴在總管理處的業務?)她是管理財務,蒐集資料、評估財務部分,有無資金都是盧寶琴負責的。(檢察官問:盧寶琴不是副總經理,何以在總管理處的頭銜為副總經理?)副總是因為她當宏福建設的總稽核,相當於副總經理的職務,所以這樣稱呼她。」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㈩第184 頁、第 187頁,原審卷第204 頁)。足見被告盧寶琴於85年離職後,猶於宏福建設公司總管理處擔任總稽核,負責宏福建設公司轉投資公司營運追蹤、報表編制、財務調度等工作,同時並監看宏福建設公司、台力公司、財福公司等之財務狀況。以上諸情,並據共同被告黃素芳、黃瑞昌、證人洪健雄等人指證歷歷(見原審卷二第59頁至第62頁,原審卷二第78頁,原審卷㈩第357 頁至第390 頁,原審卷第202 頁至第204 頁),且有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管理處主管經營會議記錄在卷可稽(見市調處附件三卷第400 頁至第416 頁)。從而被告盧寶琴確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管理財務,蒐集資料、評估財務、調度資金等業務,洵堪認定。

⒎被告陳政忠不諱其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創辦人及股東,與宏福建設之股價高低、漲跌,利害攸關。而證人即統一證券、環球證券營業員葉鳳琴於原審結稱:「(檢察官問:宏福建設公司人員有無向你們公司營業員來協調這些追繳金額?)有。(檢察官問:是在何時?)無量下跌之後。(

陳政憲、陳政忠、林和發,其他的人我忘記了。(檢察官問:據你所知這些人頭帳戶裡面的宏福建設股票實際上是由誰所有?)應該是他們陳家兄弟。(檢察官問:陳家兄弟究何所指?)陳政忠等人。(檢察官問:提示88年7 月15 日 調查筆錄,你說寫切結書當日的會議是由陳政忠親自主持,有何意見?)沒錯,當時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是據實陳述。(檢察官問:陳政忠在主持與你們協調融資追繳款會議,他有無向你們說過融資帳戶的宏福股票是誰所有的?)他說是他的。(辯護人問:據你所知這些股票是陳氏兄弟所有,你是如何知道?)因為宏福建設就是陳政忠、陳政憲兄弟,且下單的地方就是在他們的同一棟大樓,所以我認定這些股票就是他們兄弟的。(辯護人問:陳政忠有無提到他願意概括承受所有的債務?)陳政忠口頭上有說,但是是否有書面我忘記了,好像沒有。(辯護人問:陳政忠口頭如何說?)在某個會議場合陳政忠對很多營業員拍胸保證這些股票都是我的。」(見原審卷㈦第99頁至第120 頁)等語。及證人即金豪證券營業員吳敏於原審具結證稱:「(檢察官問:提示附件一第44頁證人所簽立之切結書,該切結書是否你簽的?)是的,11月4 日發生無量下跌,切結書是在11月9 日簽立的,當時他們要清查帳戶內的股票是否存在。(檢察官問:切結書是誰要你簽立的?)當初我們到宏福證券開會,在場的人發切結書給我們,我不確定是誰發給我的。(檢察官問:簽立切結書的時候,陳政忠有無在場?)我不太確定他是否有在場,但是他有出面安撫大家,說這些股票他會想辦法負責處理,所以我們才會簽切結書。(檢察官問:提示附件五第12頁協議書,你有無看過該協議書?)有,這是他們當初於證金公司談概括承受融資帳戶債務問題,有一式二份,一份由證金公司簽,一份由我們簽,但證金公司簽的那份我們沒有看到。(檢察官問:為何是由陳政憲來簽協議書?)當時陳政忠比較忙,陳政憲說他是陳政忠的弟弟,他出面幫忙他的哥哥陳政忠處理這件事情,因為之前我們有要求陳政忠處理這件事情,但是他都沒有出現。(檢察官問:為何你們會要求陳政忠處理這件事情?)因為大家都知道他是宏福證券的老闆,且當初風波剛發生的時候,他有出面處理說這些股票都是他的,這些事情是在他選議員之前。(檢察官問:提示附件三第278 頁陳政忠簽立的承諾書,你有無看過該承諾書?)好像有,因為當時我們有質疑為何是陳政忠為陳政憲背書保證,好像陳政憲說是由他出面承擔比較適合。(辯護人問:切結書與協議書是陳政忠要求你們簽署的嗎?)是。(辯護人問:當時陳政忠有無在場?)有幾次他有在場。(辯護人問:簽切結書或協議書時有無在場?)簽切結書的時候有在場,簽協議書的時候沒有在場。(辯護人問:簽立協議書的時候陳政忠沒有在場,為何你說是陳政忠要求簽署的?)我的意思是指切結書是陳政忠要求我們簽署,沒有包含協議書。(辯護人問:提示附件一第34頁筆錄,你說黃瑞昌下單買股票係陳政忠指示掛單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黃瑞昌告訴我的。(辯護人問:何時說的?)我忘記了。(辯護人問:是每天說的嗎?)一開始向我下單的時候就這樣指示我的,所以我才接受他的下單。(辯護人問:如果黃瑞昌沒有說是陳政忠指示他下單的話,你會接受他的下單嗎?)因為前後任操盤的人就是這樣說,他們移交業務的時候就是如此表示,所以我們才會接受下單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辯護人問:87年11月9 日你有至宏福公司開會,誰通知你的?)黃瑞昌通知我去的。(辯護人問:由誰主持?)當時的會是由林合發主持的,他說待會陳政忠就會到現場跟大家作解釋。(辯護人問:後來陳政忠有無至現場?)有,他來了之後,做了解釋,要求大家簽立切結書。(辯護人問:提示調查筆錄,你說該天的會是陳政忠召集的,你是依據何種資料做的判斷?)是黃瑞昌通知我們的時候告訴我們的。(辯護人問:人頭戶後來有被催繳,被追繳的時候有無找你或是找你服務的證券公司要求賠償或處理?)有,因為保證金不夠會寄存證信函至人頭戶家裡,他們找我們處理,我們就找陳政忠處理。(辯護人問:陳政忠有無書面承諾所有的融資債務由他來負擔?)我們有要求過,但是他說他拍胸保證說了就算。(辯護人問:何時說的?)他要求我們簽立切結書當時。(辯護人問:11月9 日當時你們是否有要求陳政忠簽立承諾書?)是的。(辯護人問:你要求他們簽立承諾書的內容為何?)要求他承擔並且處理這些信用交易帳戶之宏福建設融資股票。」(見原審卷㈦第120 頁至第138 頁)由以上營業員之證言可知,渠等非唯信賴黃瑞昌受陳政忠之指示而接受掛單,而被告陳政忠亦於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無量下跌時,親自出面向營業員表明承擔債務之旨。被告盧寶琴、黃瑞昌以上揭人頭戶下單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行為,倘若非基於被告陳政忠之授意,與被告陳政忠無關無訛,則在股價出現無量下跌,以融資購買股票之人頭戶遭催繳鉅額保證金時,被告陳政忠劃清界線,追究被告盧寶琴、黃瑞昌責任,猶有不及,豈有代被告盧寶琴、黃瑞昌受過,出面承受操作失敗之結果,願意負擔融資債務,及積極促請各營業員簽立切結書之理?參以共同被告潘禮門於原審結稱:陳政忠有個小組專門買賣股票,但是伊沒有參加過那個會議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58 頁至第159 頁)。俱徵被告陳政忠就本件操縱股價之行為,與被告盧寶琴、黃瑞昌間,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無疑。

⒏被告盧寶琴於100 年6 月14日在本院雖證稱:伊只是請黃瑞昌幫忙聯絡營業員,伊向黃瑞昌說,可能每天要拜託他打幾通電話跟營業員聯絡,他有跟伊提到會不會影響他的工作,伊說就是打幾通電話,應該不會。伊都是在盤中跟黃瑞昌說,請他找哪一家券商、用什麼價位、買多少數量的那一支股票,由黃瑞昌去聯絡營業員。伊每天請黃瑞昌聯絡營業員之次數不一定,有時候2 、3 次,有時候一天5 、6 次,有時候整天沒有交易。黃瑞昌沒有參與或與伊討論買賣股票的決策,他只是幫忙聯絡營業員,無權決定如何買賣股票,也不需向伊回報成交情形;收盤以後營業員把成交的資料先回報給賴小玲,賴小玲再製作表單給伊云云。非唯與證人賴小玲於原審結證所述:伊每日彙整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資料,交給伊主管黃瑞昌,彙整好帳交給黃瑞昌簽核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40 頁至第141 頁)扞格。亦與被告黃瑞昌前開關於其自身如何喊盤、喊單及收盤時,伊向盧寶琴報告等供述齟齬。被告盧寶琴於 100年6 月14日在本院之證述,無非迴護黃瑞昌之詞,不足採信。

三、合依上開事證,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其係自87年6 月起)等於86年11月22日、12月3 日、12月15日、87年 1月16日、2 月17日、2 月21日、3 月4 日、3 月6 日、5 月11日、5 月18日、5 月19日、5 月20日、5 月22日、5 月25日、6 月19日、6 月22日、6 月24日、6 月25日、6 月26日、7 月3 日、7 月9 日、7 月10日、7 月16日、7 月17日、7 月18日、9 月18日等26個營業日,利用前述之人頭帳戶名義,大量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有相對成交情事,以維持該公司股價在一定之價位,是其等主觀上具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客觀上亦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價行為,造成市場上該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人購買交易,及避免質押於金融機構之股票因價格下滑而需追繳擔保品或遭斷頭之情形甚明。渠等就操縱股價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予認定。綜上,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所辯,胥屬串飾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部分:

一、訊之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皆矢口否認有何犯行。渠等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盧寶琴辯稱:伊係金村投資公司經理人,並非受僱於宏福建設公司,所以宏福建設公司帳戶之處理及資金之調度、傳票、帳冊之登載等,伊都沒有經手、也不知情。伊於85年離開宏福建設公司後,同時處理金村、宜群、重慶、昭明等家投資公司業務,李鴻璋、周宏基、馬漢華、陳清財是借名義給伊使用,朱月卿、陳明芳、張顧懷、郭荃倫是自己認股的,伊用李鴻璋等人名義買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買股票的資金,一部分是投資公司的資金,一部分是陳林玉芬家族有一些財產交給伊處理,沒有從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以股東往來的方式匯入周宏基、馬漢華的帳戶,以李美雲名義簽發的支票是我請出納開立的,因為營造廠支付小包工程款時,經常有資金缺口,這部分是由個人股東這邊先墊款幫台力營造公司支付,所以後來伊這邊有需要資金的時候,請營造廠將錢還給伊,台力營造公司出納的帳冊登載錯誤,將還款登載成借款,伊沒有指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計作股東墊款,是他們缺錢找伊調錢,伊這邊本來就有一些管理的資金,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匯款給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的相關帳冊,是調查員他們製作的資料,實際上是有進有出,因為伊幫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墊款,所以他們才會還款給周宏基、李美雲、陳政憲云云。

㈡被告黃素芳辯稱:伊為宏福建設公司之會計人員,不負責資金調度,所有的帳務處理也都是按照主管機關之規定登載帳務,以及依會計師之建議辦理,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營造公司因資本規模小,承攬工程營運周期較長,所需營運資金龐大,故長期皆由股東以「股東往來」科目先行墊借款項予公司,支應施作建設公司所屬工程所需之下游包商工資材料款營運週轉金之用,俟取得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後,再行歸還「股東往來」科目之前墊借款項,此為營造產業之特性,亦為台力營造、財福營造行之有年之慣例。台力營造公司及財福營造公司因資金額不高,承攬宏福建設公司之工程造價高達數十億元,每15天即須先行支付下游廠商及小包商之工程款,如此即造成該二公司之資金缺口,營運週轉金常告不足,所需營造資金,常需股東墊借支應,已如前述,因此,兩公司與股東間之金錢往來,乃行之有年長期存在之現象。該二公司向宏福建設公司預支工程款後,部分款項作為歸還該二公司因承攬宏福建設工程施工所需營造資金不足前向股東墊借之款項,部分款項則作為該二公司營運週轉支用,此為常情並無不法。

二、經查:

㈠如事實欄二所列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股東往來」名義,先後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之款項總計達9 億5760萬380 元,其間雖有陸續返還部分款項,惟尚欠7 億7344萬1080元;另以「同業往來」名義分筆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帳戶,挪用款項總計4 億4610萬元,其間雖有陸續返還部分款項,惟尚欠3 億8910萬元,並於87年度之財務報告,將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之未還款項全數提列備抵呆帳,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之事實,有截至12/31 日止各公司股東、同業往來餘額(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69 頁)、宏福建設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71 頁至第172 頁)、宏福建設公司貸與台力、財福營造資金對照表暨存款憑條、支票、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見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 頁至第415 頁)、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2 頁至第147 頁)、台力營造同業、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 頁至第5 頁、第215 頁至第218 頁)、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02 頁至第208 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2 頁至第236 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7 頁至第240 頁)、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支票(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9頁至第165頁、第176至第195頁)、李美雲開立予台力營造公司之支票4 紙(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98頁至第199頁)及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及86年度財務報告(外放)等可供稽考。

㈡被告黃素芳於原審及本院前審供證稱:「(檢察官問:既然屬於不同的會計科目,支付的性質是否也是不一樣?)如果就宏福建設來說,我們當時都是在預付工程款,這只是因為說會計師在查帳的時候,會計師認為我們工程進度與預付工程款有落差,當時他採比較保守原則,建議我們在帳務上轉列其他應收款,這只是帳務處理上的不同。」「(檢察官問:預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工程支出,其他應收款屬於借款?)不是,只是帳務處理的不同。」「(檢察官問:應收資金融通款與預付工程款有何不同?)就我們公司來說,我們就是預付工程款,只是會計師查帳的時候建議在帳目上做一個轉列,我們只是說在報告上的表達用『應收資金融通款』代替其他『應收款』。」「(檢察官問:宏福建設資金貸給台力、財福,有無經過宏福建設董事會同意?)我們沒有資金貸予,我們只有預付工程款,我們根台力、財福有簽訂工程合約,往來也很久了,所以預付工程款對我們來說是經常性的支出,我們在要付工程款的時候,也會按照公司的請款流程請款,總經理簽准之後才會付款,因為我們的原意不是要借它,所以當時並不覺得有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同意,這是在會計師建議科目調整之後,我們有做一個追認的動作,這也是會計師建議的。」「(檢察官問:何謂追認動作,請詳述?)我們在87年底的時候,召開董事會,由總經理提案通過。」「(檢察官問:工程款不需要經過你,為何其他股東往來要經過你?)因為這部分是由出納寫請款單,形式上當然要經過財務處長簽核。」「(檢察官問:長久以來你們宏福建設是否有核撥資金給(檢察官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卷宗附件五第144 頁以下台力營造付款給李美雲部分,你不是說這部分是預付工程款,為何在宏福建設開立支票的同日就開立支票給不相關的第三人李美雲?)我只知道是要預付給工程款給台力、財福營造,至於台力、財福確實的用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在把款項交給台力、財福之前有無遵照這張作業程序上的程序來作業?)我們是因為有簽訂工程合約,所以在工程總價內預付工程款,我們不認為那是一個貸予資金,所以沒有想到要按照這個程序來做。」「(檢察官問:你擔任財務這段期間,你有沒有處理過按照作業程序貸予資金給他人?)沒有,我們沒有資金貸予他人的情況。」(見原審卷第281 頁至第285 頁、第289 頁、第292 頁、第296 頁、第302 頁,本院前審卷㈨第116 頁)。顯示被告黃素芳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股東往來」名義移轉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均不曾經董事會同意。

㈢被告黃素芳關於宏福建設公司從未將資金貸與台力、財福公司,宏福建設公司撥給台力、財福公司之資金,皆為預付工程款之性質,故當然不用依照資金貸與作業程序由董事會通過,而87年底召開之臨時董事會通過將資金貸與台力、財福,係依照會計師之建議調整科目所為之追認等上開供證,不啻承認宏福建設公司將資金轉入台力、財福公司,均未依資金貸與作業程序處理。惟轉入台力、財福公司之資金,是否果如被告陳秀芝、黃素芳等所辯,全屬為預付工程款,而非資金貸與?查宏福建設87年度之「其他應收款」及「預付工程款」總分類帳,宏福建設將資金以「其他應收款」之科目轉予台力、財福公司,摘要欄皆記載「股東往來」或「同業往來」,而以「預付工程款」之科目將資金轉出部分,則於摘要欄皆記明工程標的之名稱,且資金轉入台力、財福公司後,由台力、財福公司之「股東往來」及「同業往來」總分類帳,可看出台力、財福公司於同日即將資金再轉出至股東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股東帳戶,此觀諸卷存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2 頁至第 147頁)、宏福建設預付工程款總分類帳(見原審卷附陳秀芝答辯狀第9-12頁)、宏福建設公司股東、同業往來餘額(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69 頁)、宏福建設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71 頁至第172 頁)、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02 頁至第208 頁)、台力營造同業、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 頁至第5 頁、第215 頁至第218 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7 頁至第240 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2 頁至第236 頁)、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36 頁至第137 頁)、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支票(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9 頁至第165 頁、第176 頁至第195 頁)等即明。被告黃素芳既兼看台力、財福之帳務,豈會不辨「其他應收款」與「預付工程款」之性質有別?又核閱上揭卷存宏福建設之請款單,於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向其請款時,均於事由欄記明為「股東往來」或「同業往來」,且被告黃素芳亦自承台力、財福工程款之請款單並不須經其簽核,股東往來之請款單才須由其簽核,益證黃素芳確實知悉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情形。再者,宏福建設公司、台力公司、財福公司皆自行製作同業往來明細及股東往來明細,該等明細中皆清楚列示借出(入)款情形及還款情形,故被告等人辯稱宏福建設未曾將資金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並將「其他應收款」及「預付工程款」混為一談,顯係為規避宏福建設未依照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如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提供擔保品、未明訂到期日等,即將資金貸與台力、財福公司無疑。

㈣復次,共同被告陳秀芝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台力與財福是直接向黃素芳申請,還是透過盧寶琴?)應該會透過盧寶琴,依照程序申請,財福、台力的財務是盧寶琴管的,看帳是黃素芳在看。」(見原審卷第208 頁)被告黃素芳於原審供稱:「(檢察官問:盧寶琴是台力、財福的什麼人,台力、財福出納為何要向盧寶琴報告、請示?)因為我在接任這個工作的時候就是這樣。」「(檢察官問:宏福建設85年、86年財務報表有關台力、財福的資料是否你提供資料給會計師製作?)是我跟盧寶琴要資料提供給會計師。」「(檢察官問:請庭上提示宏福建設86年、87年的財務報表,有關於台力、財福營造部分也是你提供資料給會計師製作的?)是我跟盧寶琴要資料提供給會計師。」「(辯護人問:台力、財福那邊的財務是誰掌管?是誰製作申請書給你們?)這是由盧寶琴請台力、財福的出納填寫製作申請書。」「(辯護人問:你剛剛說到你收到申請書之後,會按照宏福建設的請款流程填寫請款單,你在覆核的時候你有無再向誰確認?)我看到請款單的時候會向盧寶琴作確認」(見原審卷第290 頁至第291 頁、第294 頁、第308 頁)。被告盧寶琴於原審供證:「(檢察官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第195 頁、196 頁李美雲支票,這些卷附支票是否由你開立交給台力營造?) 我請出納開立的。」「(檢察官問:為何你會請出納開立李美雲支票還給台力營造?)因為營造廠要支付小包工程款的時候經常有資金缺口,這部分是由我個人股東這邊先墊款幫台力營造支付,所以後來我這邊有資金需要的時候,我請營造廠把錢還我,因為這是經常進進出出,在台力營造廠商那邊出納的帳冊登載錯誤,把還款登載成借款,所以後來變成還錢的時候有多還了二億多元,後來營造廠會計人員發現的時候,就要求把這筆錢還給台力。」「(檢察官問:你所說的個人股東墊款部分,除了李美雲部分是否還包括陳政憲、馬漢華、李鴻璋、陳清財、周宏基?)沒有,只有陳政憲與李美雲。」「(檢察官問:在財福營造部分你是否有使用周宏基名義做股東墊款部分?)有。」「(檢察官問:為何你可以負責指揮台力、財福會計做關股東墊款部分?)應該不是我指揮,是他們缺錢找我調錢。」「(檢察官問:你說你是借錢給台力、財福營造,為何從相關的帳冊是台力、財福營造匯款給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這些其實是調查員他們製作的資料,實際上是有進有出。」「(檢察官問:你為何要幫台力、財福做墊款的工作,墊的是什麼款項?)這要追蹤宏福建設上市之前,他為了要轉投資營造廠,基本上對於這二家營造廠作評估,當時進去評估的人就是我,營造廠本身要支付小包的錢,所以一、二個星期就要以現金支付,他的收款是按照工程進度向業主申請,所以經常性的會有資金缺口,有資金缺口的時候,為了要使他們正常營運,我會先墊款給他們,等到他向業主請款下來再還給我們。」「(檢察官問:你與台力、財福的關係?)沒有關係,因為宏福建設82年要上市,所以我要進入評估,負責他們付款稽核的工作,直到87年底都是。」「(檢察官問:你從82年擔任台力、財福稽核之後,就幫忙這二家公司調度資金?)是的。」「(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幫台力營造向宏福建設調借營業用所需的資金?)沒有。」事後我當然知道,調查局那時候我也知道,當時台力營造並沒有向宏福建設借錢,而是預支工程款。」「(檢察官問:你如何知道台力與財福有資金的需求?)他們公司的出納會跟我說。」「(檢察官問:台力、財福與宏福建設公司是否合署辦公?)是。」「(檢察官問:既然是合署辦公,台力、財福的內部帳冊是否你也可以看到?)營造廠看得到,但是平常我不會去看。」「(檢察官問:你沒有任何依據,只是依據台力、財福的口頭報告就貸款給他們那麼大的金額?)這是工作默契與工作慣例。」「(辯護人問:台力、財福需要向宏福建設預支工程款的時候是否要提出書面的申請?)有申請書。」「(辯護人問:台力、財福申請書會不會到你的手上?)會,因為申請書需要用印會送到我這邊來。」「(辯護人問:申請書上需要蓋印,大、小印是誰蓋的?)我自己蓋的。」「(辯護人問:台力、財福公司大、小印章,平常由誰保管?)我在保管。」「(檢察官問:你剛才說預付工程款是給台力、財福預作工程用,為何要匯到股東帳戶去?)因為他有欠股東的錢,所以有部分會還給股東。」「(檢察官問:既然當作工程款使用,為何要還給股東?)大部分是做工程款,但是有小部份作營運週轉。」「(檢察官問:你是有負責台力、財福、宏福建設的財務?)他們資金調度會找我調錢。」(見原審卷第150 頁至第154 頁、第15 6頁、第157 頁、第158 頁、第161 頁、第162 頁、第167 頁、第184 頁、第192 頁,原審卷二第199 頁)。是以由被告盧寶琴係宏福建設公司總稽核之身分,負責管理財務,蒐集資料、評估財務、調度資金(認定之理由已如前述)等業務,及被告陳秀芝供稱盧寶琴掌管台力、財福之財務等語,被告黃素芳供稱台力、財福出納須向盧寶琴報告,且由盧寶琴指示台力、財福出納填寫申請書向宏福建設請款,伊會向盧寶琴確認是否要預支工程款等語,而被告盧寶琴亦自承伊有以股東名義墊款予台力、財福,伊保管台力、財福之大小章,台力、財福向宏福建設預支工程款之申請書係由伊用印,且台力、財福出納會將現金收支預估表交予伊,伊會幫台力、財福資金調度,及坦言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及宏福建設公司有資金調度之需求,會向其反應等情,俱足認定被告盧寶琴確實可掌控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及宏福建設公司三家公司間之資金流動,其為挪用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與被告黃素芳間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盧寶琴指示黃素芳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虛偽不實之「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名義轉入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轄下之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銀行帳戶,金額合計各為 9億5760萬380 元、4 億4610萬元,渠等於填製宏福建設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時,將該支出科目不實記載為「其他應收款」,上開資金於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銀行帳戶後,渠等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該兩家公司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上,將部份款項以不實之「還股東」名義,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帳戶後,旋即再轉入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吳素珠、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秀治、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財源、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許盧惠華、李信成、王寶英、黃任中、崔林秋菊、鄒俊文、葉純綢、萬成瑜、胡芳莉、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費世芝、宋文凱、梁正瑩、朱月卿、蔡廣達、劉小楓、賈靜琪、吳盛文、高彥勳、費世芝、陳紀雲月、溫國俊、林泉源、邱群倫、邱子玲、王文治、曹孝慈、吳玲秀、張勵人、陳張圭繐、馬忠芳、林張玉緞、葉川銘、林泉源、陳建宏、張進益、張玉枝、費靜如、鄒志勝、嚴莊、余美玲、楊亦淩、葉秀滿、郭淑惠、林雪貞、蕭坤忠、自立晚報社、立福建設公司、大業電梯公司、重慶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等帳戶,輾轉挪供他用之事實,應可認定。

㈤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盧寶琴等以上開方法套出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乃用以支應股票交割款、金主墊款保證金或繳付銀行貸款之本金、利息云云。經本院查核資金流向結果,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被挪用移轉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後,如有再轉出者,其可知之資金流向、所憑證據及說明詳如附表肆、附表伍所示(無證據資料顯示其轉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者,即未列入上開附表)。因此,依卷證資料所得證明者,乃宏福建設公司以「股東往來」或「同業往來」之名義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並以「其他應收款」之科目入帳者,部分未再行轉出,已轉出者,大多數係以「還股東」名義再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股東帳戶,惟其中有二筆係由陳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上開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股東帳戶之資金,大多數再行轉匯至證金公司、宏福集團關係企業、或其他人頭帳戶。然由卷內相關匯款單據及銀行傳票並無法獲悉流入人頭帳戶之款項用途為何,而匯入之人頭戶中,亦有部分非附表壹─1 所列操縱股價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從而,依卷內證據資料,僅可概認被告盧寶琴等以上開方法套出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係輾轉挪供他用,未可遽認均係用以支應股票交割款、金主墊款保證金或繳付銀行貸款之本金、利息無訛。

㈥綜上,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所辯,無非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部分:

一、訊之被告潘禮門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㈠宏福建設公司之財務及增資的執行,均由業務、財務部門專責處理,潘禮門並未參與。縱使潘禮門曾簽署關於財務方面的文件,亦僅屬程序上必要之逐層核章手續而已。陳秀芝於一審92年8 月5 日供稱:「潘禮門並沒有處理公司的財務」,於95年7 月18日又稱:「我81年任職公司副總經理,85年7 月開始暫代總經理,潘董不管錢的事……公司決定辦理增資後是由財務單位執行」云云。

㈡宏福建設公司增資案「公開說明書」記載「增資用途」:擬購台北市信義計劃區之四筆建築用地。足見此僅屬「計劃」之性質,乃尚未實現之事項,在法律邏輯上,其內容尚無真、偽之可言。

㈢宏福建設公司曾報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年7 月12日核准辦理現金增資,所籌募資金原是計劃要償還銀行貸款及購買台北市信義計劃區內四筆建築用地,而於「公開說明書」內詳列其事。該購地案於86年4 月已由陳秀芝出面與地主陳俊雄洽談,準備俟增資案核准後以每坪185 萬元購買。豈料,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於同年6 月,以每坪230 萬元購得該信義計劃區土地,中華開發公司又於同年7 月以總價206 億元之高價標購該區內「台北國際金融大樓」預定地之地上權,因而帶動該區的地價飛漲。迨宏福建設公司募足資金再與地主洽談時,地主開出比原口頭承諾高出百分之35的售價,經公司再作評估結果,認為不符經濟效益,只好作罷。前揭購地案係由宏福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委員會」負責蒐集資料、評估,進而與地主洽商,最後決定放棄乃出於委員會之專業判斷。至該委員會86年8 月4 日決議取消本件購地案,潘禮門並未參與。如斯事實經過,亦經陳秀芝於一審95年7 月18日及該土地開發委員會執行長王增寧於一審95年5 月25日分別證實。

㈣至檢察官上訴指潘禮門於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會議紀錄均有簽名云云乙節,實因潘禮門為公司登記上之負責人,其為形式上的簽名,並不足以證明潘禮門自始知悉該增資案是虛偽不實。至購買土城市之土地一事,乃是增資案通過以後,始由陳秀芝及土地開發委員會評估、取消原來的信義計畫區土地購案,並提出變更增資計畫的。當時潘禮門並非認為土城市之土地全無開發價值,而是認為如能開發通過固然會賺錢,可是要取得山坡地開發許可並不容易,應審慎為之;何況亦主動要求在86年9 月18日「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加入第九條文字,註明一年期限之「解除條件」條款,更足以反證明潘禮門當時確實不知該增資案是虛偽不實。

㈤「宏福建設公司購買信義區土地是根據土地開發小組的評估,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增資完成後,信義計劃區的土地漲價一倍,所以增資價款不夠,且董事會認為不一定賺錢,所以沒有買,後來經土地開發小組評估後,就購買其他土地;土地開發小組是公司固定的組織,購買土地一定要經過土地開發小組,我是無給職董事長,一半時間在國外,開董事會才會回來,僅專職主持董事會及股東會議,公司平日例行營運接受權責單位全權處理,重大事項則經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議決,故本件現金增資案,我僅主持董事會及股東常會,有關增資計畫評估、募集資金之執行細節及公開說明書之編輯,均由權責單位配合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辦理,我並未參與。」等語。

二、茲查:

㈠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6 、7 月間辦理現金增資時,於募集資金之「公開說明書」載明:「增資計畫用於償還大安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各6 億元、5 億元、2 億5000萬元、5 億元,合計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 億6245 萬4000 元;另以37億元購置台北市信義計劃區位於○○段3 小段36之2 、36之5 、37之1 、37之2 地號等4 筆營建用地,預計於86年第3 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4億2025萬元營業淨利」等語,該公司於股款收足後,確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惟變更原增資計畫,動用20億1545萬元增資款向關係人郭荃倫、陳蔡玉琴購買位於台中水源段、新莊榮富段之土地及向關係人陳林玉芬、陳政憲、陳政輝、李財源購買土城大安寮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等情,有證期會88年2 月4 日(88)台財證(一)第10 5362-1 號函暨所附公開說明書、宏福建設公司購入土城大安寮段土地說明、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93年7 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574號函暨所附公開說明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公司)92 年7月6 日(93)華證(承)字第01449 號函暨所附證券承銷契約、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5年6 月6 日(95)華營字第00033 號函暨所附撥還款交易明細表、中華商業銀行95 年7月4 日光復分行095 傳字第0159號函、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5年6 月9 日企金北二區095 傳字第0012號函暨所附放款借據、還款繳息查詢單、宏福建設公司86年8 月14日、86年9 月17日、87年2 月19日董事會議事錄及87年 8月13日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市調處附件六卷第80頁、第88頁至第96頁、第110 頁、第121 頁至第124 頁、原審卷第51頁至第54頁、第84頁、第85頁、第321 至323 頁,原審卷第2 頁至第33頁,原審卷一第60頁至第62頁、第64-1頁、第66頁至第82頁、第110 頁、第111 頁、陳政忠答辯狀(二)第213 頁、第227 頁),故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關於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應用於購置台北市信義計劃區位於○○段三小段36之2 、36之5 、37 之1、37之2 地號等4 筆營建用地,預計於86年第三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其有虛偽不實記載部分:

⒈依上述公開說明書所示,其上載明:「本次現金增資計畫預計以37億元購買營建用地,該案座落於臺北市○○區○○段3 小段36之2 地號等4 筆土地,面積共計2312.61 坪,該筆土地地理位置極佳,位於臺北市信義計劃區○○路上,交通相當便捷,為台北市最具發展潛力的商業住宅,該公司於86年初間經仲介人介紹獲悉該筆土地有意出售,經評估後,係認為頗一值得開發之個案,因而委請仲介進行聯繫,並經鑑價公司詢問市場狀況,並評估該土地價值後,預估每坪價格約在185 萬元左右,共需總價款為42億7832萬9000元,目前正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該土地預計第三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故本次現金增資購買營建工程用地應具可行性。」云云(參見市調處附件六卷第90、91頁),是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係預計以每坪約185 萬元,向台北市○○區○○段3 小段36之2 、36之5 、37之1 、37之2 地號之所有權人陳俊雄購入土地甚明。

⒉共同被告即時任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之陳秀芝雖證稱:伊於85年底、86年初知道有信義計畫區的土地,購買該土地是由伊出面跟地主陳俊雄談,陳俊雄有意思要賣,故伊將訊息交給土地開發小組做分析評估,評估後每坪價格 180萬元到200 萬元公司可獲合理利潤,於86年3 月間召開董事會決定增資前,伊與地主達成以每坪185 萬元之買賣合意,惟因增資未完成,故未與地主簽契約;嗣同年7 月12日增資案核准後伊去找地主陳俊雄,地主要求重議價格每坪250 萬元始願意賣,伊提出給土地開發小組評估後認為沒有利潤,於不超過一個禮拜時間就回覆不買了(見原審卷二第14頁至第16頁背面)。惟依卷附案外人陳俊雄與宏普、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96 頁),案外人陳俊雄係於87年4 月10日始將台北市○○區○○段3 小段36之2 、36之5 地號土地以總價31億3471萬6750元出售予宏普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換算每坪價格僅為173 萬元(31億3471萬 6750 元/1811.975 坪=173萬元/ 坪),較諸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預計購入之價格即每坪185 萬元為低。再者,上開37之1 、37之2 地號土地原係案外人陳俊雄所有,其於86年8 月15日始贈與陳鄭秀乙節,有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95年5 月4 日北市松地三字第09530786300 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異動索引表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8 頁至236 頁)。顯見案外人陳俊雄並未將上開4 筆土地以高價出售他人。況且,陳秀芝固稱其與地主陳俊雄就土地價格每坪185 萬元已達成合意,實則僅係口頭洽談購買事宜,並未簽訂契約,宏福建設公司以此難以證明且法律效力不明之口頭約定為據,辦理增資籌措購地資金,然於增資案經核准後增資款尚未收足前,即通知地主不再購買該信義區土地,旋於86年8 月4 日召開會議取消洽購上開信義段4 筆土地,是難認宏福建設公司有何購買該土地之真摯意願。前述公開說明書對此攸關購地案成否之重要事項並未記明,猶不實記載現金增資計畫預計購買上開台北市信義計劃區4 筆營建用地,甚為明確。

⒊至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規劃處建築師鄭誌明證稱:伊於84年6 月至87年6 月在宏福建設公司擔任建築規劃設計及建照申請業務,並擔任土地開發委員會協辦,信義A 區(36之2、36 之5 地號)、B 區(37之1 、37之2 地號)投資報酬率計算書(見編號56卷第59、60頁)係伊所製作,上面之售價是業務單位調查後,提供給我們的,投資報酬率(利潤/ 成本支出)百分之27.34 是財務單位依照我的分析計算出來的,後來土地漲價,投資報酬率變成負數,公司於86年8 月4 日取消購買信義段土地,土城土地評估資料是我製作的,其上就基地概況的用語及描述跟第一不動產鑑定中心所出具的鑑價報告用語及描述相同,應該是從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的開發許可內容抄下來的,購地款每坪4 萬元是業務單位提供的,只有提供結論,沒有提供計算依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6頁至第100 頁)。足見證人鄭誌明係依據業務單位提供之價格製作土城地區之土地評估資料(編號20卷第193 頁)、信義A 、B 區土地投資報酬率計算書及臺北信義區專案投資價格變動損益預估對照表(見編號56卷第56、59、60頁),是其所為之證述,尚不能證明宏福建設公司並無增資計畫不實之情事。

⒋再者,宏福建設公司前曾提供上開土城大安寮段土地向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設定擔保借款,並於86年8月4日全部清償,於86年9 月23日核發抵押權抵銷同意書乙節,有該行95年6月23日企金北二區095傳字第0017號暨所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放款收回傳票及電匯入戶書代支出傳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40 頁至第246 頁),且宏福建設公司甫於86年7 月1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之用途為償還銀行債務及購置營建用地,然該公司土地開發委員會旋於86年8 月4 日召開會議取消洽購上開信義段4 筆土地相關事宜,並於86年8 月1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郭荃倫購入台中水源段土地,於86年9 月17日(即土城土地所擔保之債務全部清償後)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購買土城土地,此分別有會議紀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 516頁,原審卷一第250 頁、編號第47卷第213 、214 頁、原審卷一第110 頁、本院前審卷㈤第305 頁、第308 頁)。上開台中水源段土地及土城大安寮段土地於斯時均尚未完全取得開發許可,且土城大安寮段土地尚有部份屬農牧用地,不能辦理移轉登記,其經濟價值與可利用性,與上開臺北市信義記劃區土地有雲泥之別。宏福建設公司捨臺北市信義記劃區土地不由,反購買上開台中水源段土地及土城大安寮段土地,其動機顯有可議。佐以證人即大華證券公司承銷部經理吳清甲證稱:宏福建設公司將增資款拿去買關係企業之股票,要求大華證券作計畫變更,大華證券評估後認為款項運用已超過宏福建設公司的營業範圍,所以無法作變更(見原審卷一第190 頁背面)。俱徵宏福建設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之初,即無購買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臺北市信義記劃區營建用地之意,其主觀上確已知悉公開說明書有虛偽記載之情事甚明。

㈢關於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用於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 1億6245萬4000元部分,亦屬虛偽不實記載,其理由如下

⒈宏福建設公司固宣稱已如期於86年第3 季執行償還計劃,此有增資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86年第3季、第4季、87年第1 季)可查(見市調處附件六卷第97頁、第98頁),且依上開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記載,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第3 季實際共計償還19億2690萬元,達成率百分之百,並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3年3 月11日(93)華開發法字第0200號函所附撥貸明細表、放款帳卡明細表、抵押權全部清償證明書(見原審卷第4 頁、第5 頁至第20頁、第143 頁)、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5年6 月6 日(95)華營字第0003 3號函暨所附撥還款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一第60頁至第62頁)、中華商業銀行95年7 月4 日光復分行095 傳字第0159號函、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5年6 月9 日企金北二區095 傳字第0012號函暨所附放款借據、還款繳息查詢單(見原審卷一第66頁至第83頁)、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5年7 月28日企金北二區095 傳字第0020號函(見原審卷二第48頁至第53頁)、被告陳秀芝98年7 月26日陳報狀所附帳載資料(見原審卷二第42頁至第47頁)、安泰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93年10月11日(93)安長作字第1088號函所附存款當期交易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第155 頁、第156 頁)在卷可憑。相互勾稽上開資料可知,宏福建設公司實際還款日期及額度應詳如附表貳所示。故宏福建設公司於增資完成後之86年第3 季實際還款達19 億2690 萬元,然細究其實際還款情形,就大安銀行所保證,利率8%商業本票部份、中華開發銀行所保證,利率8%商業本票部份及利率8.72% 土地融資借款部份均經全部清償,與原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所載償還銀行計畫相較,分別超還1 億7600萬元、5000萬元、1 億1000萬元;至於大安銀行利率9.70% 建築融資長期借款部份則僅還款1 億1490 萬 元,與原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所載償還銀行計畫相較,短還2 億5910萬元,可知其實際還款情形與原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所載償還銀行計畫已有所出入。

⒉另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委託大華證券公司主辦該次現金增資案相關發行事宜,並以包銷方式承銷該次宏福建設公司公開發行百分之90之普通股,經財政部證期會(經改制,即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二次停止其申報生效,嗣於86年 7月12日同意其申報生效,承銷商大華證券公司並於同年 7月31日交付承銷股款49億9500萬元予宏福公司等情,有大華證券93年7月6日(93)華證(承)字第 01449號函及所附證券承銷契約(參見原審卷第2頁至第33頁)、大華證券95年6 月7日(95)華證(企)字第00719 號函及所附安泰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見原審卷一第234 頁至第235 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93年7 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574號函說明等(見原審卷第51頁至第53頁)在卷可查。故而,被告等至遲於86年7 月12日證期會同意宏福建設公司現金增資案時,即可確定該次現金增資案經大華證券公司包銷部份應可完成,並至少募得預定募集百分之90之資金,得用於增資計畫償還銀行借款之用途,以達節省利息支出,減輕財務負擔之效益。又參以共同被告陳秀芝於原審95年7 月18日審判程序中證稱:「(檢察官問:召開董事會決定增資當天,是否已經清楚要清償何銀行的貸款?)有,大安銀行、中華銀行、中華開發銀行,有提董事會報告及股東會報告。(檢察官問:(聲請提示第17冊公開說明書第61頁)公開說明書記載宏建在86年7 月14日辦理增資及確定資金運用之項目?)是的,是依據5 月12日股東會決議,再提董事會通過。(檢察官問:既然公司當時有充足的資金清償貸款,為何選擇公開說明書上所述,準備要以增資款清償中華商銀的借款?)在公司的立場我管財務的,我要先還款利息高的銀行,不可能先還公立銀行利息較低,且這筆是循環借款,我們還了還可以再借,一般借款還了的就不能再借。」(見原審二第13頁、第15頁及該頁背面),共同被告黃素芳於本院前審97年7 月16日審判程序中證稱:「(檢察官問:增資內涵的償債計畫,在86年3 月5 日董事會之前,董事會的成員有無任何人徵詢你們財務部門的意見?)這部分在經營會討論時,公司有裁示利息較高的部分先清償,請資財單位提供資料。」(見本院前審卷㈨第247 頁),顯示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辦理現金增資案,除公開說明書所載該等借款多屬營運週轉金借款,為可隨時償還之性質,並無其他限制條款外,係擇其利息較高之借款優先還款為標準,納入增資償還銀行計畫。惟自宏福建設公司86年辦理現金增資案申報生效之86年7 月12日起至86年底止約半年間,宏福建設公司另向如附表參所示金融行庫分別借款如附表參所示數額,有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年12月31日銀行借款明細表可查(見市調處附件三卷第327 頁),其中長期借款15億2700萬元、短期借款8 億7700萬元、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5 億8000萬元,合計新增債務達26億8400萬元;若以利率水準觀察,其中長期借款利率約為年息7.65% 至10.08%間,短期借款之利率為年息7.9 % 至9.5%間,商業本票保證利率最低6.5%,最高達7.8%。此外,宏福建設公司辦理本次現金增資案所得增資款共55億5000萬元,除償還前述銀行借款合計19億2690萬元,及動用17億7518萬元增資款購買台中水源段、土城大安寮段土地外(至86年12月31日止支用於購置土地款項),所餘約18億6000萬元辦理定期存款後,又執該定存單辦理定期存款質借短期借款,有宏福建設公司87年年報可證(見卷外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及86年度財務報表第28頁、第71頁)。綜觀上情,宏福建設公司於現金增資案生效後,於不足半年之短期間內,向金融機構新增融資之額度26億8400萬元,顯已超過其於現金增資後償還銀行之額度。若僅計入一年期之短期借款及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按: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期限最長不得逾365 天),新增短期債務合計亦達14億5700萬元,且借款利率與其選擇納入增資償還銀行計畫之四筆銀行融資條件相較,亦僅有些幅差異;此外,並持所餘增資款18億6000萬元之定期存款向金融機構質押借款。因此,就公司融資成本及利息負擔而言,顯較辦理增資前更加沈重,難認已達成其增資計畫預定之節省利息支出,減輕財務負擔之效益。另宏福建設公司雖於86年8 月2 日、同年9 月19日償還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以宏福票券公司股票及宏福人壽公司股票為擔保品供質押之1 億5000萬元短期借款及1 億元保證商業本票融資,然嗣分別於同年11月及12月,再以宏福票券公司股票及宏福人壽公司股票為擔保品供質押,向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辦理1 億5000萬元之短期借款及1 億元商業本票保證融資;又其於86年8 月2 日、同年9 月9 日償還中華開發信託公司以臺北縣樹林鎮○○段土地(地號:4 、4-1 、4-6 、4-10、6 、8 、9 、9- 1、9-2 、9-3 、10、10-1、44、45、46、47、47 -1 共17筆)設定抵押權擔保之4 億6000萬元短期借款及2 億元商業本票保證融資;然其於償還中華開發信託公司該筆借款前之86年5 月間,即再以上述樹林鎮○○段土地(地號:4 、4-1 、4-6 、6 、8 、9 、9-1 、9-2 、9-3 、10、10-1、44、45、46、47、47-1共16筆)供擔保,向萬泰銀行建成分行申請4 億8000萬元額度之長期借款,並動支4 億3400萬元。顯見其以還舊債借新債手法,雖形式上依增資償還銀行計畫償還債務,然卻於清償後短期再借出,或以同一擔保物接續再向他銀行申辦貸款。是以,總體觀之宏福建設公司實際所負債務並未減少,反較增資前增加,亦難認其確有達成增資減少利息支出之效益。

⒊比較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半年報及年報(即增資前後之財務報表),該公司於86年 6月30日(增資前)至同年12月31日(增資後),其短期借款金額增加18億7353萬元(34億8747萬元-16億1394萬元=18億7353萬元),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增加 7億5878萬8000元(18億8840萬5000元-11億2961萬7000元)。依上開財務報表所示,其「現金」減少約1 億3773萬8000元(即6432萬5000元-2 億206 萬3000元=-1 億3773萬8000元),「短期投資」增加4 億6667萬9000元(4 億8423萬元-1755萬1000元=4 億6667萬9000元,用於購買上市股票),「其他應收款」增加3 億9016萬2000元,存貨增加4 億9419萬4000元(92億8783萬5000元-87億9364萬1000元=4 億9419萬4000元,其中增加部份主要係預付土城大安寮段土地款 3億4698萬元),「預付款項」增加6 億8854萬9000元( 7億2395萬6000元-3540萬7000元),「其他流動資產」增加19億6178萬5000元(20億84 92 萬4000元-1 億2313萬9000元,增加部份主係定期存款質押18億60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增加15億404 萬800 0 元(43億538 2 萬元-28億4977萬2000元=15億404 萬8000元,增加部份主要係投資關係企業);可見宏福建設公司雖依增資計劃償還銀行借款,然其確另借新債,致短期借款金額增加18億7353萬元,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增加7 億5878萬8000元,而其資金主要係使用於購買上市股票、對關係企業之長期投資、向關係人購置土城大安寮段土地及以投資關係企業等而將款項移用,且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計畫變更之申報,有財政部證期會91年4 月17日(91)台財政(1 )字第113047號函(見原審卷㈤第2 頁至第3 頁) 、金管會證期局95年5 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50119329號函(見原審卷第238 頁)存卷可稽。故宏福建設公司雖曾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然其旋於增資完成後不足半年之期間內,再借新債逾增資款償還借款金額甚鉅,顯有迂迴規避公開說明書所載現金增資資金使用目的限制之情,上述公開說明書中關於此部分之記載,確亦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無疑。

㈣總括上論,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辦理現金增資案公開說明書所載增資計畫,關於增資款用於償還銀行借款部份及購置臺北市○○區○ ○段36之2 、36之5 、37之1 、37之2 地號等4 筆營建用地部份,募集完畢後未依增資計畫執行,並挪供與增資計畫不符之使用,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之情,至為昭灼。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97年2 月26日雖函覆說明:「若增資後效益低於原計畫,並非一定是增資計畫不實,如前述規定因事後客觀因素改變,致原計畫執行困難或顯無效益,則應辦理變更計畫,此程序應視為計畫變更而非計畫不實。證券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於資金募足後因客觀因素而變更增資計畫確實所在多有,案例繁多。」;證人葉公亮即大華證券承銷部副總證稱:「現金增資案,募得股款沒有辦法執行,增資計畫公司要變更,公司要有變更投資計畫,把變更計畫送到主管機關證管會核備,增資計畫窒礙難行時,變更是常有的事。」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㈦第1 頁至第2 頁,本院前審卷㈨第239 頁至第240 頁背面)。然宏福建設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之初,即無購買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義區土地之意,另依原增資計畫償還銀行借款後,旋於增資完成後不足半年期間內,再借新債逾增資款償還借款金額,顯有迂迴規避公開說明書所載現金增資資金使用目的限制等情,已詳如前述;另宏福建設公司前述增資資金使用用途之變更,已達「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所定應變更增資計畫之標準,且經財政部證期會於89年2 月2 日及同年12月20日函請該公司監察人依職權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股東權益。惟宏福建設公司仍未依規定辦理現金增資計畫變更,有財政部證期會91年4 月17日(91)台財政(1) 字第113047號函、金管會證期局93年7 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574號函、金管會證期局95年5 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50119329號函等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㈤第2 頁,原審卷第52頁至第53頁,原審卷第238 頁),是以上開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97年2 月26日函及證人葉公亮所述,尚難資為有利於被告行為認定之依憑。

㈤被告潘禮門雖辯稱其僅為名義上之董事長,宏福建設公司之財務及增資之執行,均由業務、財務部門專責處理,伊並未參與;縱使其曾簽署關於財務方面之文件,亦僅屬程序上必要之逐層核章手續而已云云,惟查:被告潘禮門為宏福建設公司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此有經濟部94年10月13日經商字第09402155580 號函所附宏福公司85年至88年公司登記案卷可考(見原審卷四第70頁,登記案卷外放)。而宏福建設公司為股票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於86年辦理增資公開發行,自屬證券交易法第32條所稱「發行人」,被告潘禮門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負責人」,自有該法規定之適用。況且,被告潘禮門亦自承:公司內部的人把所有事項準備好之後通知伊去主持會議,公司開會時伊有主持過會議。而該增資案亦經由伊主持之董事會決議通過。核與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資財課出納陳佩鈺於前審97年8 月2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任職宏福建設公司期間,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潘禮門董事長,伊在資材單位工作,公司所有的資金調度,帳務所附的憑證、合約、簽呈到我們單位來時,都由潘董事長批示,所以公司所有事情都是他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相符。是其就宏福建設公司有關財務及增資計劃之決策並非不曾與聞,不曾實際參與,其所為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會議紀錄之簽名,自非徒具形式而可諉卸其責任。

㈥證人陳永德於100年5月31日在本院雖結稱:台北市○○區○○段3 小段36之2、36之5、37之1、37之2地號土地,於86年4 月間為伊父親陳俊雄所持有,伊曾聽聞父親說過曾於86年間與宏福建設公司談及前開4 筆土地買賣事宜,伊父親之說法,宏福建設當時為了增資,有跟伊父親談及土地買賣的狀況,也就是說當時有買賣的意願。伊父親於86年間將台北市○○區○○段3 小段37之1 、37之2 地號土地贈與伊母親陳鄭秀,但伊不知道原因。前開4 筆土地後來因為沒有收到宏福建設公司的付款,所以沒有成交。台北市○○區○○段 3小段36之2 、36之5 地號土地於87年4 月間出售予宏普及大華建設公司,簽約的時候伊在場。父親有向伊提及宏福建設為了買這塊土地,有簽買賣土地的意向書,但伊沒有親眼看到該意向書。一方面是伊父親身體不好,一方面是宏普及大華建設付款的速度很快,所以伊父親就召集全部共有人出售系爭土地云云。然其亦敘明有關伊父親與宏福建設公司商談交易這部分,除聽伊父親轉述外,伊自己完全沒有親身參與。伊父親在與宏福建設公司商談土地交易過程中,也沒有與伊討論相關問題,他只有告知伊而已,伊只知道他們在談論,但是相關細節伊不知情等語。足見證人陳永德就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間何以未依辦理現金增資案公開說明書,購置臺北市○○區○ ○段36之2 、36之5 、37之1 、37之2 地號等營建用地之原因所為證言,純屬傳聞之詞,未親自聞見或經歷其所陳述之事實,應不能資為認定有無其事實之論據。

㈦綜上,被告潘禮門所辯,無非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至臻明確,被告潘禮門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素芳、黃瑞昌、潘禮門等人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已於95年6 月14日增訂該法第1 條之1 規定,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其將刑法分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分別提高為3 倍或30倍,又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第31條關於身分共犯之規定、第41條第1 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第42條關於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第51條第5 款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及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同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而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規定,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茲分述如下:

⒈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 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刑法第31條第1項關於身分共犯之規定,修正前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以修正後刑法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自較有利於被告。

⒋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3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 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是依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係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而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5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故修正後刑法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之標準折算1 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較有利於被告。

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0年1 月10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12日生效,關於易科罰金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刑法第41條復又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核該條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 ,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而修正施行後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該條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照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95年7 月1 日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依照95年7 月1 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1 條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 3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1條規定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係將多數有期徒刑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與修正前同條款之規定相比較,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

⒎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⒏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⒐準此而論,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等人均較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亦有所修正,茲比較新舊法如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業於95年 1月1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 項第1 款關於「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修正為「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並增列第5 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而將原第5 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移列第6 款,原第6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移列第7 款,第4 款則未修正;而同法第 171條亦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生效,其中關於違反前開第155 條第1 項之處罰規定,除由原條文第1 款移列至同條第1 項第1 款外,法定刑亦由「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嗣於95年5 月30日雖再度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 1日始施行,然其中除配合刑法修正,而將該條第3 項、第 4項「共犯」文字修正為「正犯或共犯」外,其餘均未修正,而關於違反第155 條第1 項之處罰規定(即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並未變更,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行為時即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舊法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

三、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該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該法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四、被告潘禮門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第17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5 款,亦先後於89年7 月19日、91年2 月6 日、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比較修正前後法定刑之規定,以89年7 月19日修正前第174 條第1 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從輕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

五、茲就上開被告於各事實欄所犯之罪名分述如下:

㈠核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人操縱股價所為,均係違反行為時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應分別依行為時同法第171 條處斷。渠等於同一日內利用前開各不知情之人頭帳戶在集中交易市場透過證券公司營業員同時或先後為買進、賣出或既買又賣等操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行為,乃單一操縱股票股價決意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渠等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黃瑞昌係自87年6 月起之犯行,方與共同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間成立共同正犯)。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50 條前段及第151 條之規定,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上市股票之買賣者,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故如投資人利用不知情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係成立同法第171 條之罪之間接正犯,而非逕依該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05號判決、81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參照),故渠等利用不知情之如前所述之各證券公司營業員,轉向證交所報價買賣遂行其等之犯行,係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人遂行犯罪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等於86年11月22日、12月3 日、12月15日所為之共同操縱股價行為,雖未為起訴書所論列,惟與已起訴之共同操縱股價行為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又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此部分所為,係為將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維持在一定之價位,在一定之期間內,多次以他人之股票帳戶,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藉「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上開人頭帳戶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買進上開人頭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即俗稱沖洗買賣),以此方法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而控制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於每股31元左右。渠等行為主觀之意圖,在於維持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之穩定,而非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或有謂維持股價之行為,看似並不符合「意圖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之要件,惟依市場供需情形,若股價本應下跌,而以操縱之方式使其不跌,即與「抬高」價格無異云云,然此與「抬高」價格無異之結果,乃屬行為之效益,而非意圖之本身,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認定上,不宜混為一談,故此說為本院所不採),且客觀上各次各別買賣股票之行為,相較於當時浮動之實際股價,究係高價或低價買入,高價或低價賣出,亦難一一比對耙梳;矧渠等所為,尚交雜所謂「相對成交」之情形,即群組成員於同一營業日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屬同一人或群組成員之一所作之委託,且委買價格均高於或等於委賣價格,即非全然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4 款規定之要件未盡相符,然其究係以積極維持股價之方式,破壞自由市場之機能,自屬操縱行為無疑,是本院認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所為,僅違反行為時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而與同條項第4 款之規定有間,併此指明。

㈡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人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部分:

⒈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則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轉帳傳票屬記帳憑證,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725 號判決參照),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而不另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725 號判決參照)。

⒉另商業會計法第4 條關於該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公司而言,係依公司法第8 條之規定,而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陳政忠在系爭時間,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實際負責人,如前所述,自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94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裁判參照)。

⒊核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被告盧寶琴、黃素芳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渠等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部門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係間接正犯。又被告等前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犯行,各時間密接,所犯罪名各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等所犯上開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⒋被告盧寶琴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惟查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人分別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會計,其等在為他人處理事務時,利用宏福建設公司支付台力、財福公司工程預付款之機會,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超額支付,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致使宏福建設公司及台力、財福公司受財產上之損害,核與刑法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不同,所為應成立刑法背信罪;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公訴人之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被告潘禮門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部分: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同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同法第32條第1 項第1 款復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復按89年7 月19日修正前之同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至二及四至五(省略)。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 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 項免責事由者。」。

⒉本件被告潘禮門係宏福建設公司之董事長,且其就公司之營運、決策亦實際參與,就本件宏福建設公司之上開增資案,其以董事長之身分主持會議並決議,自應就本件公開說明書內容之虛偽不實記載,有上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適用。核被告潘禮門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依89 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處斷(起訴法條為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業據公訴檢察官予以更正,見91年2 月22日補充理由書)。

六、原審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黃素芳等,以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第查:①修正前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性質之數罪名者而言;如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行犯罪行為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行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而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第6 款所稱「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如係以交易方式達其非法操縱某特定股一定股價之目的,因集中市場流通機制,股價操縱不易,常非以單一買入或售出行為所能操縱,而須接續一段時間以高比例大量交易始能完成,倘行為人違反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規定,其主觀上以單一操縱行為而接續以交易方式為之,則在該波段期間內之所有交易行為,皆在促成其非法操縱股價犯行之一部分,即與連續犯之各個獨立犯罪行為有別,自無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適用。原判決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人先後操縱股價之數舉措,誤依連續犯論處,非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②原判決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人操縱股價部分,未及就被告等三人於86年11月22日、12月3 日、12月15日所為者,一併審究,尚有未洽。③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部分,應構成刑法背信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原審誤為應成立刑法業務侵占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顯有未合。④被告潘禮門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部分,原審認不成立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本件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人否認操縱股價,被告盧寶琴、黃素芳尚否認挪用宏

項,我的認知她是在投資公司上班。(法官問:你在投資公司的主管?)我直接找盧副總。」(見原審卷第 194頁至第216頁)。

2.證人陳美鑾於原審92年5 月5 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陳明芳有無擔任重慶公司或宏福建設公司的任何職務?)她是我們重慶公司的財務專案,負責融資,即向銀行接洽相關作業。(檢察官問:陳明芳有無負責其他三家公司的財務專案?)有。(檢察官問:你在調查局說你會將請款單交給陳明芳,陳明芳是否為你的主管,為何你要將請款單交給她?)她不是我的主管,調查局指的是股款交割的部分,在調查局的時候調查局拿很多資料說王一權都已經這樣子說了,我一直跟調查局強調說我是投資公司的出納,作的是一般出納的工作,股款部分並非我負責。(檢察官問:你在調查局說陳明芳交給你的支票或取款條大部分都是萬泰銀行建成分行及成泰銀行城內分行,而上面的帳戶大部分係周宏基、李美雲、李鴻璋、馬漢華,你有沒有問陳明芳為何你是重慶公司的出納,她竟然交給你其他人帳戶的支票或取款單供你提領?)調查員給我一些上面所述資料看,他說王一權就是這樣說的,我是說股款不是我負責,所以陳明芳不可能交給我繳交股款,這些都是王一權提供給調查局,調查局要我承認的。(檢察官問:你為何會點名陳明芳?)陳明芳不是我說的,在調查局的時候,調查員設定一個框框,就是王一權跟調查員說的。(檢察官問:你剛才說股款交割的時候是王一權負責,王一權向誰負責?)盧寶琴。」、「(辯護人問:你剛才提到陳明芳是重慶的財務專案,你知不知道陳明芳有負責會計工作?)不知道,她應該沒有做會計的工作,她只是作財務專案,並非會計。(辯護人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筆錄卷宗第281 頁背面第7 至第10行,你提到說陳明芳會拿支票、取款條給你交割,你依照陳明芳的指示完成交割?)交割股款不是我的工作,所以陳明芳不可能拿給我交割。」、「(檢察官問:你剛才說你委任的江仁成律師在場,是否即是在座的陳明芳辯護人?)是的。(檢察官問:你說你跟陳明芳是同一間辦公室上班,你是否知道陳明芳之前有被約談?)我知道因為她有請假。(檢察官問:你在前往調查局的時候是否就知道應該發生什麼事情,你去調查局之前是否有聽到陳明芳說到調查局的事情?)我到調查局的時候收到通知單的隔天去的。(檢察官問:江仁成律師有無全程在場?)有。(辯護人問:你在台北市調處訊問過程,是否全程在場,是否有離開過?)沒有離開過,是全程在場。(辯護人問:你是否記得江仁成律師有與調查員發生爭執的狀況?)有,當時三個調查員在外面談話又進來的時候,他們把第一個調查員問我的筆錄撕掉,第二個調查員又是問重複的問題,江律師告訴調查員不要老是問重複的問題,江律師問調查員為何老是重複問題的時候,調查員的口氣很兇並說他們怎麼問問題是他們的事情,江律師不能干涉。」(見原審卷第180 頁至第194頁)。

3.證人馬漢華於原審92年5月6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當初是誰要求你們辦理開戶?)盧寶琴、陳明芳,我記得當時好像是盧寶琴或是陳明芳通知我的。(檢察官問:當時盧寶琴、陳明芳要求你把資料交給他們開戶的時候,她們是在什麼的公司擔任什麼的職務?)盧寶琴是宏福建設的副總,陳明芳的職位我就不清楚。」、「(辯護人問:開戶的時候你是否知道陳明芳在那家公司任職?)我只知道她在宏福建設。(辯護人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筆錄卷宗第331 頁背面第9 行,你不知道陳明芳任職的地方,為何會提到陳明芳在總管理處?)當時陳明芳在管理財務部分,所以我認為財務是屬於總管理處,陳明芳當時是總管理處的員工。(辯護人問:陳政忠是不是曾經向你指示開戶的狀況或是要求你向金融機構借錢?)這不是他親自下達命令給我們,他是透過盧寶琴、陳明芳通知我們的,我們都是人頭戶。(辯護人問:你有沒有親眼見聞或看到陳政忠下達開戶或借款的命令給盧寶琴或陳明芳?)我不知道。」、「(檢察官問:後來你收到銀行的追繳,後來欠款部分你如何處理,有沒有找誰負責?)我就把資料送到公司,交給盧寶琴,因為這種情形只有他們才能夠負責,我沒有辦法。(檢察官問:你在調查局的時候你說你交給陳明芳?)盧寶琴不在我就交給陳明芳。」、「(辯護人問:你剛才提到盧寶琴及陳秀芝要你提供開戶資料你就提供,陳秀芝是否有向你提供資料?)陳秀芝沒有,應該是陳明芳。」、「(法官問:你剛才說你有簽署很多文件,是否有簽至證券商開戶的資料?)我不知道,即使有也是用我們的人頭戶去買。(法官問:這些印鑑、存摺是誰處理、保管?)大概是盧寶琴、陳明芳他們。(法官問:盧寶琴與陳明芳當初是如何要求你們開戶?)我們每次去的時候都很多人,他們一次也是通知好幾個人,就我部分,他們告訴我說公司需要我來開個戶,請我去開戶,當初我認為只要不開支票存款戶,其他應該沒有什麼影響。」(見原審卷第239 頁至第260 頁)。而被告陳明芳縱有通知馬漢華開戶之行為無訛,亦不足以推論其有何侵占、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之行為。

㈢又共同被告陳秀芝於原審92年8 月4 日供稱:「(檢察官問:是否陳明芳再去跟銀行談細節?)那是盧寶琴那邊的借款,如果是宏福建設的就與陳明芳沒有關係,她不是宏福建設的人(見原審卷第206 頁)。(檢察官問:為何陳明芳可以向銀行問細節?她的職位?)我不知道她的職稱,因為她不屬於宏福建設這邊,宏福建設股票與宏福建設沒有關係,宏福建設股票是股東的與宏福建設沒有關係,股票不屬於宏福建設。」(見原審卷第208 頁至第209 頁)其於原審92年8 月5 日尚供證:「(檢察官問:你說陳明芳是在投資公司上班?)是。」(見原審卷第247 頁)於本院前審供證稱:「(辯護人問:在上開期間,宏福建設辦理融資貸款陳明芳有無參與?)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㈨第121 頁背面)。

㈣共同被告黃素芳於原審92年8 月5 日供稱:「(辯護人問:86年10月至87年11月間,陳明芳有無在宏福建設擔任會計職務?)沒有。(辯護人問:在上面這段期間,陳明芳有無參加宏福建設任何會計作業流程?)沒有。」(見原審卷第311 頁)其於本院前審則供證稱:「(辯護人問:在上開期間,宏福建設撥款給台力、財福兩家公司過程陳明芳是否曾經參與?) 沒有,他不是這邊的員工。(辯護人問:上開期間,陳明芳有無參與或協助宏福建設公司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作業?)沒有。(檢察官問:陳明芳在宏福建設、台力、財福公司都沒有從事任何工作嗎?) 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㈨第117 頁背面至第118 頁)。

㈤共同被告盧寶琴於原審供證稱:「(檢察官問:跟銀行融資貸款是否陳明芳去做的?)不是,是陳秀芝去做的。(辯護人問:陳明芳除了你說辦理投資公司銀行作業外,是否還有幫台力、財福、宏福建設辦理銀行的融資?)沒有,各公司他們自己都有財務人員。(辯護人問:陳明芳有沒有參與宏福建設要預借工程款給台力、財福請款的流程?)她只負責銀行的融資作業,這不是她的工作。(辯護人問:陳明芳會不會看到整個宏福建設請款單、整個轉帳傳票的內容?)不可能。」(見原審卷第163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

㈥證人李宜蓁於本院前審結稱:「(辯護人問:是否認識陳明芳?)認識。(辯護人問:你在台力營造任職時,陳明芳是否也在台力或財福或宏福建設公司任職?)沒有。(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你任職台力公司期間,陳明芳在何處任職?)應該是在投資公司。(辯護人問:調查局編號三卷第 294頁這張轉帳傳票是否你製作的?)是的,是台力營造公司還給股東的墊款。(辯護人問:你根據何資料製作此張傳票?)簽核好的請款單。(辯護人問:是否根據295 頁請款單製作?)證人答是的。(辯護人問:請款單何人交給你的?)出納部門李小姐。(辯護人問:請款單是否要經過陳明芳簽核?)不需要。(辯護人問:陳明芳可以指揮台力、財福公司會計人員財務作業嗎?)不可以。(辯護人問:陳明芳是否曾經指揮你或出納以股東往來名義,把款項匯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帳戶?)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㈨第47頁至第49頁)。

㈦從而,除上開證人馬漢華曾證稱陳明芳通知其開戶外,其餘共同被告及證人均稱陳明芳未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台力、財福任職,未管領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亦無為宏福建設、台力、財福辦理銀行融資。而被告陳明芳未曾在宏福建設公司任職,尚有宏福建設91年3 月4 日(91)宏建字第012 號函存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14 頁),自無管領宏福建設公司資金,或加以挪用之可能,及就宏福建設公司之會計憑證或帳冊,有何不實填載、記入之行為。

六、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及93年度台非字第212 號判決等參照)。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且共同被告間若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901號判決及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等參照)。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政忠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5 款等罪嫌;被告陳明芳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等罪嫌云云。除所憑之供述證據證明力不足外,經調查結果,亦無適當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真實性,不足以排除合理性之懷疑,形成被告陳政忠、陳秀芝、陳明芳等犯有如公訴意旨所列罪嫌之確切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上揭被告等有何犯行,衡以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不察,遽予論處被告陳政忠、陳秀芝、陳明芳等罪刑,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民國84.05.19、87.10.29修正時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2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六款規定未修正)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2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違反第20條第項或第15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31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證券交易法第32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4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4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77年1月29日修正後至86年5月7日修正時,均未修正本條之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運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7款知其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91年2月6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4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7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4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7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證券交易法第31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證券交易法第32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4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4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者。

二、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1項第6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2項第2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附表壹─1┌──┬────┬─────┬──────┬────────┬────┐│編號│姓 名 │統一編號 │帳號 │證 券 商 │ 營業員 │├──┼────┼─────┼──────┼────────┼────┤│1 │八德行企│00000000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業 │ │ │ │ │├──┼────┼─────┼──────┼────────┼────┤│2 │大業綜合│00000000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工業 │ │ │ │ ││ │ │ ├──────┼────────┼────┤│ │ │ │0000-0000000│台證證券 │洪芳敏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南京│王鎮輝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三重分公司) │ │├──┼────┼─────┼──────┼────────┼────┤│3 │台力股份│00000000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公司 │ ├──────┼────────┼────┤│ │ │ │0000-0000000│ │ │├──┼────┼─────┼──────┼────────┼────┤│4 │重慶國際│00000000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南京│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三重分公司) │ │├──┼────┼─────┼──────┼────────┼────┤│5 │昭明國際│00000000 │0000-0000000│慶宜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6 │宜群投資│00000000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527C-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宏華證券台北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7 │金村投資│00000000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8 │王守信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9 │黑幼新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10 │盧益村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11 │李文和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葉鳳琴 ││ │ │ │ │公司(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 │├──┼────┼─────┼──────┼────────┼────┤│12 │施承宏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3 │吳仁春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14 │王國銓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康濟獻 ││ │ │ │ │司 │ │├──┼────┼─────┼──────┼────────┼────┤│15 │高仕儀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6 │黃世淞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17 │黃進來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黃宗榮 ││ │ │ │ │ │ │├──┼────┼─────┼──────┼────────┼────┤│18 │鄭順隆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19 │蔡天生 │Z000000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門分公│蔡孟倉 ││ │ │ │ │司(元發證券) │ │├──┼────┼─────┼──────┼────────┼────┤│20 │崔春榮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21 │黃建光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22 │吳文明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23 │呂棟樑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24 │蘇春成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25 │張勵人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26 │張銓堂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27 │沈有旭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28 │黃昶捷 │Z000000000│555B-0000000│台證證券松山分公│江明珠 ││ │ │ │ │司 │ │├──┼────┼─────┼──────┼────────┼────┤│29 │蔡聖峰 │Z000000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門分公│蔡孟倉 ││ │ │ │ │司(元發證券) │ ││ │ │ ├──────┼────────┼────┤│ │ │ │565B-0000000│中信松山 │黃忠榮 ││ │ │ │ │ │ │├──┼────┼─────┼──────┼────────┼────┤│30 │蔡廣達 │Z000000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門分公│蔡孟倉 ││ │ │ │ │司(元發證券) │ │├──┼────┼─────┼──────┼────────┼────┤│31 │吳盛文 │Z000000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 │ │ │ │├──┼────┼─────┼──────┼────────┼────┤│32 │吳盛武 │Z000000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 │ │ │ │├──┼────┼─────┼──────┼────────┼────┤│33 │費世偉 │Z000000000│0000-0000000│寶來證券八德分公│費世蕙 ││ │ │ │ │司(大順證券松山│ ││ │ │ │ │分公司) │ ││ │ │ ├──────┼────────┤ ││ │ │ │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 ││ │ │ │ │司 │ │├──┼────┼─────┼──────┼────────┼────┤│34 │王錦彪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35 │洪秋良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南京│王鎮輝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三重分公司) │ │├──┼────┼─────┼──────┼────────┼────┤│36 │宋文耀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37 │屠慈恕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38 │林文隆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39 │陳宏任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40 │黃重仁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41 │黃冠人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42 │馬宏源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43 │黃宗鉉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44 │譚奇台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45 │張振家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46 │吳萬煜 │Z000000000│0000-0000000│華碩證券 │陳慶安 ││ │ │ │ │ │ │├──┼────┼─────┼──────┼────────┼────┤│47 │崔紹成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48 │蔡泓澤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49 │余日華 │Z000000000│116I-0000000│日盛證券南京分公│余日中 ││ │ │ │ │司 │ │├──┼────┼─────┼──────┼────────┼────┤│50 │林世茂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林淑貞 ││ │ │ │ │司 │ │├──┼────┼─────┼──────┼────────┼────┤│51 │簡嘉申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52 │夏草華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53 │陳秀錦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54 │潘承媊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55 │鄒鍾秀珠│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56 │翁美信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57 │吳邱秋梅│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 │吳秀玲 ││ │ │ │ │ │ │├──┼────┼─────┼──────┼────────┼────┤│58 │鄭林愛玲│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宏│王鴻章 ││ │ │ │ │福證券) │ ││ │ │ │ │ │ │├──┼────┼─────┼──────┼────────┼────┤│59 │林美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南京│王鎮輝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三重分公司) │ │├──┼────┼─────┼──────┼────────┼────┤│60 │王紅桃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61 │呂李阿選│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 │ │ │ │├──┼────┼─────┼──────┼────────┼────┤│62 │詹寶猜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重新│洪麗雯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信義分公司) │ │├──┼────┼─────┼──────┼────────┼────┤│63 │李春續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64 │崔林秋菊│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65 │張芳菲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66 │梁正瑩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67 │呂妮真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68 │李曙嫻 │Z000000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吳敏 │├──┼────┼─────┼──────┼────────┼────┤│69 │何莉葳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70 │黃蓓蓓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 │ │ ├──────┼────────┼────┤│ │ │ │0000-0000000│中信松山 │黃忠榮 ││ │ │ │ │ │ │├──┼────┼─────┼──────┼────────┼────┤│71 │蔡馥穗 │Z000000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門分公│蔡孟倉 ││ │ │ │ │司(元發證券) │ ││ │ │ │ │ │ │├──┼────┼─────┼──────┼────────┼────┤│72 │吳巧芬 │Z000000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 │ │ │ ││ │ │ ├──────┼────────┼────┤│ │ │ │0000-0000000│昇豐證券 │ ││ │ │ │ │ │ │├──┼────┼─────┼──────┼────────┼────┤│73 │劉美秀 │Z000000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門分公│蔡孟倉 ││ │ │ │ │司(元發證券) │ │├──┼────┼─────┼──────┼────────┼────┤│74 │吳宗雲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75 │費世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寶來證券八德分公│費世蕙 ││ │ │ │ │司(大順證券松山│ ││ │ │ │ │分公司) │ ││ │ │ ├──────┼────────┤ ││ │ │ │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 ││ │ │ │ │司 │ │├──┼────┼─────┼──────┼────────┼────┤│76 │費世貞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77 │費世芝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大順證券松山分公│ ││ │ │ │ │司 │ │├──┼────┼─────┼──────┼────────┼────┤│78 │王翠華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79 │王麗君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80 │王文玲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81 │劉淑芬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82 │周子文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83 │鄭雅文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84 │李志英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85 │林麗媄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86 │薛令儀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87 │鄭守英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88 │黃淑怡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89 │林麗芬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90 │黃秀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91 │古鍾聲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92 │劉庭秀 │Z000000000│718-A-00 037│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93 │李明怡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94 │莊美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吳敏 │├──┼────┼─────┼──────┼────────┼────┤│95 │黃淑琴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96 │林雪慧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林淑貞 ││ │ │ │ │司 │ │├──┼────┼─────┼──────┼────────┼────┤│97 │林雪貞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林淑貞 ││ │ │ │ │司 │ │├──┼────┼─────┼──────┼────────┼────┤│98 │高毓芳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99 │李喜善 │Z000000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吳敏 │├──┼────┼─────┼──────┼────────┼────┤│100 │吳佳芳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01 │蔡張李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102 │何陳好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重新│洪麗雯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信義分公司) │ │├──┼────┼─────┼──────┼────────┼────┤│103 │何碧娥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重新│洪麗雯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信義分公司) │ │├──┼────┼─────┼──────┼────────┼────┤│104 │林惠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邱麗鳳 ││ │ │ │ │司(佳億證券) │ │├──┼────┼─────┼──────┼────────┼────┤│105 │陳雅娣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106 │溫秀月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107 │王慧尊 │Z000000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門分公│蔡孟倉 ││ │ │ │ │司(元發證券) │ │├──┼────┼─────┼──────┼────────┼────┤│108 │陳宏閣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109 │王智仁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 │ │ │ │├──┼────┼─────┼──────┼────────┼────┤│110 │王智聰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 │ │ │ │├──┼────┼─────┼──────┼────────┼────┤│111 │王慧康 │Z000000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門分公│蔡孟倉 ││ │ │ │ │司(元發證券) │ │├──┼────┼─────┼──────┼────────┼────┤│112 │林明村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113 │陳正國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114 │郭雪月 │C0000000 │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95 │ │券) │ │├──┼────┼─────┼──────┼────────┼────┤│115 │蘇林琴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116 │李玉瑛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117 │林玉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118 │姜玉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華碩證券 │陳慶安 ││ │ │ │ │ │ │├──┼────┼─────┼──────┼────────┼────┤│119 │葉麗萍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120 │姜愛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華碩證券 │陳慶安 ││ │ │ │ │ │ │├──┼────┼─────┼──────┼────────┼────┤│121 │熊素貞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 │ │ ├──────┼────────┼────┤│ │ │ │0000-0000000│富邦證券 │ ││ │ │ │ │ │ │├──┼────┼─────┼──────┼────────┼────┤│122 │王寶英 │Z000000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吳敏 │├──┼────┼─────┼──────┼────────┼────┤│123 │王淑珠 │Z000000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吳敏 │├──┼────┼─────┼──────┼────────┼────┤│124 │李建興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25 │張進益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金豪證券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 ││ │ │ │ │ │ │├──┼────┼─────┼──────┼────────┼────┤│126 │許訓熊 │Z000000000│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 │ │ │ ││ │ │ ├──────┼────────┼────┤│ │ │ │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 ││ │ │ │ │司 │ │├──┼────┼─────┼──────┼────────┼────┤│127 │王福基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28 │曾艷雲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29 │李貞賢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30 │李美慧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31 │蘇惠敏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132 │張友梅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133 │王春長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 │ │ │ │├──┼────┼─────┼──────┼────────┼────┤│134 │呂朝和 │Z000000000│0000-0000000│統一證券 │呂孟瑜 ││ │ │ │ │ │ ││ │ │ ├──────┼────────┼────┤│ │ │ │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135 │陳鏘澤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陳夏萍 ││ │ │ │ │ │ │├──┼────┼─────┼──────┼────────┼────┤│136 │陳啟斌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山分公│陳夏萍 ││ │ │ │ │司 │ │├──┼────┼─────┼──────┼────────┼────┤│137 │莊淵博 │Z000000000│0000-0000000│統一證券 │黃祥恩 ││ │ │ │ │ │ │├──┼────┼─────┼──────┼────────┼────┤│138 │王李寶玉│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 │ │ │ │├──┼────┼─────┼──────┼────────┼────┤│139 │陳盧淑貞│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140 │黃淑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141 │徐黛蒂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 │ │ ├──────┼────────┼────┤│ │ │ │0000-0000000│長利證券 │ ││ │ │ │ │ │ │├──┼────┼─────┼──────┼────────┼────┤│142 │汪美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143 │郭荃倫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宏│王鴻章 ││ │ │ │ │福證券) │ │├──┼────┼─────┼──────┼────────┼────┤│144 │馬家祥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蘆洲分公│馬莉茵 ││ │ │ │ │司 │ │├──┼────┼─────┼──────┼────────┼────┤│145 │廖竹雄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146 │吳由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147 │詹進壽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重新│洪麗雯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信義分公司) │ │├──┼────┼─────┼──────┼────────┼────┤│148 │楊文德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49 │高銘錄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150 │馬漢華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 │ │ ├──────┼────────┼────┤│ │ │ │127G-0000000│元大證券大同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151 │唐光復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鴻證券 │林彥愈 ││ │ │ │ │ │ │├──┼────┼─────┼──────┼────────┼────┤│152 │曹孝慈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53 │簡富田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54 │林有福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林淑貞 ││ │ │ │ │司 │ │├──┼────┼─────┼──────┼────────┼────┤│155 │王惠民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156 │王志溢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157 │林弘杰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158 │張顧懷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宏│王鴻章 ││ │ │ │ │福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大華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金豪證券 │ │├──┼────┼─────┼──────┼────────┼────┤│159 │徐國鈞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 │ │ ├──────┼────────┤ ││ │ │ │0000-0000000│菁英證券 │ │├──┼────┼─────┼──────┼────────┼────┤│160 │徐登賢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161 │何榮坤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62 │夏錦郎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163 │吳鍾賢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164 │楊慶威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65 │曾于大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166 │廖嘉宏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 │錢正承 ││ │ │ │ │ │ ││ │ │ ├──────┼────────┼────┤│ │ │ │0000-0000000│慶宜證券 │ ││ │ │ │ │ │ │├──┼────┼─────┼──────┼────────┼────┤│167 │林裕傑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168 │蔡美良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69 │陳秀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證券重新分公│洪麗雯 ││ │ │ │ │司(宏福證券信義│ ││ │ │ │ │分公司) │ │├──┼────┼─────┼──────┼────────┼────┤│170 │蔡應菜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171 │李陳早智│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172 │黃陳松子│Z000000000│0000-0000000│宏福證券三重分公│王鎮輝 ││ │ │ │ │司 │ │├──┼────┼─────┼──────┼────────┼────┤│173 │陳雲霞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174 │游滿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75 │余尤寶連│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176 │許玉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何啟熒 ││ │ │ │ │司(佳億證券) │ │├──┼────┼─────┼──────┼────────┼────┤│177 │謝美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178 │張唐敏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協和證│閩麗玲 ││ │ │ │ │券) │ │├──┼────┼─────┼──────┼────────┼────┤│179 │鄭李美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180 │李麗卿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181 │蔡翠淑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182 │陳慧鈴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蔡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183 │廖嘉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 │ │ ├──────┼────────┼────┤│ │ │ │0000-0000000│大東證券 │錢正承 ││ │ │ │ │ │ │├──┼────┼─────┼──────┼────────┼────┤│184 │林綺玳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 │ │ │ │ │ │├──┼────┼─────┼──────┼────────┼────┤│185 │朱婉青 │Z000000000│555B-0000000│台證證券松山分公│江明珠 ││ │ │ │ │司 │ │├──┼────┼─────┼──────┼────────┼────┤│186 │鄧振予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187 │黃秋萍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188 │江菱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189 │徐蘭芷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190 │徐蘭萍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191 │徐蘭容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92 │陳代美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193 │吳宗麗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194 │吳念祖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195 │江秀碧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196 │楊雅婷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197 │陳罔夏 │Z000000000│555B-0000000│台證證券松山分公│江明珠 ││ │ │ │ │司 │ │├──┼────┼─────┼──────┼────────┼────┤│198 │戴錦雪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199 │連素香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200 │羅延守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201 │曾玫鈺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202 │林佩君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203 │方桂花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 │ │ ├──────┼────────┤ ││ │ │ │0000-0000000│菁英證券 │ ││ │ │ │ │ │ ││ │ │ ├──────┼────────┼────┤│ │ │ │527E-0000000│群益證券新莊分公│ ││ │ │ │ │司 │ │├──┼────┼─────┼──────┼────────┼────┤│204 │黃自平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昌證券 │游德通 ││ │ │ ├──────┼────────┼────┤│ │ │ │0000-0000000│中信證券三重分公│ ││ │ │ │ │司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 │ │ ├──────┼────────┼────┤│ │ │ │779H-0000000│宏福證券 │ │├──┼────┼─────┼──────┼────────┼────┤│205 │簡宗賢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206 │王一權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 │洪芳敏 ││ │ │ │ │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孫明珠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 ││ │ │ ├──────┼────────┼────┤│ │ │ │0000-0000000│中信證券三重分公│ ││ │ │ │ │司 │ │├──┼────┼─────┼──────┼────────┼────┤│207 │陳威德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208 │陳沛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209 │陳淑芬 │Z000000000│0000-0000000│寶來證券八德分公│費世蕙 ││ │ │ │ │司(大順證券松山│ ││ │ │ │ │分公司) │ ││ │ │ ├──────┼────────┤ ││ │ │ │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 ││ │ │ │ │司 │ │├──┼────┼─────┼──────┼────────┼────┤│210 │陳淑環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211 │陳淑真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212 │吳新泉 │Z000000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 │ │ │ │├──┼────┼─────┼──────┼────────┼────┤│213 │李慶榮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214 │李慶忠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215 │張瑞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216 │劉啟興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217 │劉閩光 │Z000000000│555B-0000000│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孫明珠 ││ │ │ │ │司 │ │├──┼────┼─────┼──────┼────────┼────┤│218 │王鳳嬌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王嘉慧 ││ │ │ │ │司(佳億證券) │ │├──┼────┼─────┼──────┼────────┼────┤│219 │李蔡柳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220 │李彩娥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221 │楊淑瑛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222 │黃桂芝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223 │鄭榮雄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24 │鄭榮壽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25 │陳漢陽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 │ │ │ │├──┼────┼─────┼──────┼────────┼────┤│226 │楊振成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227 │卓詮鈞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28 │許順福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29 │楊賢泉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30 │謝乾明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31 │陳熙文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0000-0000000│ │ │├──┼────┼─────┼──────┼────────┼────┤│232 │劉曾銀妹│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33 │游小芳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234 │王玉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235 │胡春惠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36 │郭美芬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237 │卓慧淨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38 │卓佳蓉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39 │劉雅文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40 │劉雅惠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41 │郭雅芬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42 │張文媛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43 │林偉瑛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 │ │ │ │├──┼────┼─────┼──────┼────────┼────┤│244 │羅月梅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李明育 ││ │ │ │ │司 │ │├──┼────┼─────┼──────┼────────┼────┤│245 │曾螢彩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 │ │ │ │ │ │├──┼────┼─────┼──────┼────────┼────┤│246 │劉淑蓮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分公│費世蕙 ││ │ │ │ │司 │ │├──┼────┼─────┼──────┼────────┼────┤│247 │陳錫川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張煥堂 ││ │ │ │ │司(佳億證券) │ │├──┼────┼─────┼──────┼────────┼────┤│248 │張淑如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張煥堂 ││ │ │ │ │司(佳億證券) │ │├──┼────┼─────┼──────┼────────┼────┤│249 │楊素珠 │Z000000000│555B-0000000│台證證券松山分公│江明珠 ││ │ │ │ │司 │ │├──┼────┼─────┼──────┼────────┼────┤│250 │吳鳳珠 │Z000000000│0000-0000000│華碩證券 │陳慶安 ││ │ │ │ │ │ │├──┼────┼─────┼──────┼────────┼────┤│251 │萬成瑜 │Z000000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 │├──┼────┼─────┼──────┼────────┼────┤│252 │程詩蓓 │Z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 │ │ │ │├──┼────┼─────┼──────┼────────┼────┤│253 │林文彬 │Z000000000│0000-0000000│華碩證券 │陳慶安 ││ │ │ │ │ │ │├──┼────┼─────┼──────┼────────┼────┤│254 │賴文良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公司│費世蕙 ││ │ │ │ │ │ │├──┼────┼─────┼──────┼────────┼────┤│255 │許慧燕 │Z000000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 │ │ │ │├──┼────┼─────┼──────┼────────┼────┤│256 │許玉佩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257 │許玉玲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安分公│王慧嫄 ││ │ │ │ │司 │ │├──┼────┼─────┼──────┼────────┼────┤│258 │鄭勝利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王慧嫄 ││ │ │ │ │ │ │├──┼────┼─────┼──────┼────────┼────┤│259 │曾文瑞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260 │邱清名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 │ │ ├──────┼────────┼────┤│ │ │ │779H-0000000│ │ ││ │ │ │ │ │ │├──┼────┼─────┼──────┼────────┼────┤│261 │陳復炎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262 │詹天錫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263 │詹孟邦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264 │吳孟義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山分公│陳夏萍 ││ │ │ │ │司 │ │├──┼────┼─────┼──────┼────────┼────┤│265 │陳志傑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山分公│陳夏萍 ││ │ │ │ │司 │ │├──┼────┼─────┼──────┼────────┼────┤│266 │游崙朋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267 │黃秋田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268 │施博文 │Z000000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 │ │吳敏 │├──┼────┼─────┼──────┼────────┼────┤│269 │蕭坤忠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270 │紀福俊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271 │張陳秀巒│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272 │鄭廖桓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王慧嫄 ││ │ │ │ │ │ │├──┼────┼─────┼──────┼────────┼────┤│273 │巫林豐美│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274 │陳游勸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275 │巫春莉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 │ │ │ │├──┼────┼─────┼──────┼────────┼────┤│276 │梁淑如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277 │吳昆連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278 │趙良順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0000-0000000│新竹證券 │ │├──┼────┼─────┼──────┼────────┼────┤│279 │陳奕星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協和證券士林分公│陳麗娟 ││ │ │ │ │司 │ │├──┼────┼─────┼──────┼────────┼────┤│280 │賴碧靜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證券(佳億證券│ ││ │ │ │ │) │ │├──┼────┼─────┼──────┼────────┼────┤│281 │林陳彩霞│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林淑貞 ││ │ │ │ │司 │ │├──┼────┼─────┼──────┼────────┼────┤│282 │林吳阿敬│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283 │王秋霞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284 │陳阿娥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協和證券士林分公│ ││ │ │ │ │司 │ │├──┼────┼─────┼──────┼────────┼────┤│285 │陳素真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士林分公│蔡明君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協和證券 │ │├──┼────┼─────┼──────┼────────┼────┤│286 │林淑君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公司│林淑貞 ││ │ │ │ │ │ │├──┼────┼─────┼──────┼────────┼────┤│287 │林淑敏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公司│林淑貞 ││ │ │ │ │ │ │├──┼────┼─────┼──────┼────────┼────┤│288 │吳秀琴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 │ │ │ │ │ │├──┼────┼─────┼──────┼────────┼────┤│289 │王國駿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山分公│陳夏萍 ││ │ │ │ │司 │ │├──┼────┼─────┼──────┼────────┼────┤│290 │章毅文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291 │章毅軍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0000-0000000│新竹證券 │ │├──┼────┼─────┼──────┼────────┼────┤│292 │盧新介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0000-0000000│新竹證券 │ │├──┼────┼─────┼──────┼────────┼────┤│293 │李彰勳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 │ │ ├──────┼────────┼────┤│ │ │ │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宏│王鴻章 ││ │ │ │ │福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大慶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金豪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建宏證券 │ ││ │ │ ├──────┼────────┼────┤│ │ │ │527C-0000000│ │ │├──┼────┼─────┼──────┼────────┼────┤│294 │韋淑靜 │Z000000000│116I-0000000│日盛證券南京分公│余日中 ││ │ │ │ │司 │ │├──┼────┼─────┼──────┼────────┼────┤│295 │葉真吟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296 │陳王玉燕│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297 │王玉琛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安證券泰山分公│陳夏萍 ││ │ │ │ │司 │ │├──┼────┼─────┼──────┼────────┼────┤│298 │張問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299 │莊世瑾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300 │高慧真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301 │黃麗文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02 │陳元全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03 │陳兩全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怡富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 │ │├──┼────┼─────┼──────┼────────┼────┤│304 │李文進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北分公│蔡翠勉 ││ │ │ │ │司(佳億證券)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宏│王鴻章 ││ │ │ │ │福證券)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305 │李旭豐 │Z000000000│0000-0000000│華碩證券 │陳慶安 ││ │ │ │ │ │ │├──┼────┼─────┼──────┼────────┼────┤│306 │劉陳秀珠│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07 │陳莊美鍾│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08 │陳麗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09 │陳怡靜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怡富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310 │陳怡燕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宏│呂麗真 ││ │ │ │ │福證券)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 │ │ │ │├──┼────┼─────┼──────┼────────┼────┤│311 │林美麗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312 │沈佳蓉 │Z000000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219K-0000000│菁英證券館前分公│ ││ │ │ │ │司 │ │├──┼────┼─────┼──────┼────────┼────┤│313 │黃立群 │Z000000000│555B-0000000│台證證券松山分公│江明珠 ││ │ │ │ │司 │ │├──┼────┼─────┼──────┼────────┼────┤│314 │傅金春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315 │陳志光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316 │黃惠蘭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溫雅惠 ││ │ │ │ │券) │ │├──┼────┼─────┼──────┼────────┼────┤│317 │莊愛嬌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318 │江玉針 │Z000000000│555B-0000000│台證證券松山分公│江明珠 ││ │ │ │ │司 │ │├──┼────┼─────┼──────┼────────┼────┤│319 │游文瑞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林淑貞 ││ │ │ │ │司 │ │├──┼────┼─────┼──────┼────────┼────┤│320 │饒壽財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321 │張吳秀琴│Z000000000│0000-0000000│長鴻證券 │林彥愈 ││ │ │ │ │ │ │├──┼────┼─────┼──────┼────────┼────┤│322 │陳麗環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323 │陳月李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 │ │ │ ││ │ │ ├──────┼────────┼────┤│ │ │ │0000-0000000│新竹證券 │ ││ │ │ │ │ │ │├──┼────┼─────┼──────┼────────┼────┤│324 │廖信全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325 │王禎銘 │Z000000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 │ │ │ │├──┼────┼─────┼──────┼────────┼────┤│326 │甘佳秀 │Z000000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北公司│費世蕙 ││ │ │ │ │ │ │├──┼────┼─────┼──────┼────────┼────┤│327 │李容嬌 │Z000000000│116I-0000000│日盛證券南京分公│余日中 ││ │ │ │ │司 │ │├──┼────┼─────┼──────┼────────┼────┤│328 │李秀芳 │Z000000000│116I-0000000│日盛證券南京分公│余日中 ││ │ │ │ │司 │ │├──┼────┼─────┼──────┼────────┼────┤│329 │葉麗卿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麗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330 │葉純綢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鳳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331 │溫雅卿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332 │黃惠雪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葉麗琴 ││ │ │ │ │司(環球證券復興│ ││ │ │ │ │分公司) │ │├──┼────┼─────┼──────┼────────┼────┤│333 │陳志成 │Z000000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 │ │ │ │├──┼────┼─────┼──────┼────────┼────┤│334 │郭德蓬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35 │陳清財 │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京華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建宏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台証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336 │楊清敦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重新│洪麗雯 ││ │ │ │ │分公司(宏證證券│ ││ │ │ │ │信義分公司) │ │├──┼────┼─────┼──────┼────────┼────┤│337 │呂相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怡富證券 │ │├──┼────┼─────┼──────┼────────┼────┤│338 │賴順昌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339 │李政賢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340 │郭有煌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環球證券 │ ││ │ │ │ │ │ │├──┼────┼─────┼──────┼────────┼────┤│341 │呂守禮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42 │陳良欽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昌證券 │游德通 ││ │ │ ├──────┼────────┼────┤│ │ │ │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 ││ │ │ │ │司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台証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慶宜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宜進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京華證券 │ │├──┼────┼─────┼──────┼────────┼────┤│343 │呂金益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44 │何海明 │Z000000000│219K-0000000│菁英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菁英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127G-0000000│ │ ││ │ │ ├──────┼────────┼────┤│ │ │ │779H-0000000│ │ │├──┼────┼─────┼──────┼────────┼────┤│345 │何海威 │Z000000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 │洪芳敏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 │ │ ├──────┼────────┼────┤│ │ │ │779H-0000000│ │ │├──┼────┼─────┼──────┼────────┼────┤│346 │白輝龍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信三重證券 │林家華 ││ │ │ │ │ │ ││ │ │ ├──────┼────────┼────┤│ │ │ │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 ││ │ │ │ │司 │ ││ │ │ ├──────┼────────┼────┤│ │ │ │779H-0000000│ │ │├──┼────┼─────┼──────┼────────┼────┤│347 │溫祝君 │Y0000000 │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52 │ │ │ │├──┼────┼─────┼──────┼────────┼────┤│348 │蘇世成 │Z000000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興分公│林玉祥 ││ │ │ │ │司(宏華證券台北│ ││ │ │ │ │分公司) │ │├──┼────┼─────┼──────┼────────┼────┤│349 │郭怡良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50 │陳政輝 │Z000000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林淑貞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台證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 ││ │ │ │ │公司(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 ││ │ │ ├──────┼────────┼────┤│ │ │ │0000-0000000│宜進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 │ │├──┼────┼─────┼──────┼────────┼────┤│351 │陳政憲 │Z000000000│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孫明珠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台證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527C-0000000│ │ ││ │ │ │ │ │ │├──┼────┼─────┼──────┼────────┼────┤│352 │楊其中 │Z000000000│116I-0000000│日盛證券南京分公│余日中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中信三重證券 │ ││ │ │ │ │ │ │├──┼────┼─────┼──────┼────────┼────┤│353 │洪嘉俊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54 │呂金龍 │Z000000000│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 │ │ │ │├──┼────┼─────┼──────┼────────┼────┤│355 │郭德麟 │Z000000000│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 │ │ │ │├──┼────┼─────┼──────┼────────┼────┤│356 │陳慶祥 │Z000000000│0000-0000000│華碩證券 │陳慶安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357 │賴蔡瑟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 │ │ │├──┼────┼─────┼──────┼────────┼────┤│358 │葉伓 │Z000000000│0000-0000000│長鴻證券 │林彥愈 │├──┼────┼─────┼──────┼────────┼────┤│359 │李林碧鑾│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60 │呂林勝子│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61 │呂麗卿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怡富證券 │ │├──┼────┼─────┼──────┼────────┼────┤│362 │林碧霞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63 │陳愛治 │Z000000000│718A-00000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364 │郭張月嬌│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65 │郭峰紫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北投│郭騰文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北投分公司) │ │├──┼────┼─────┼──────┼────────┼────┤│366 │陳紀雲月│Z000000000│0000-0000000│亞洲證券 │楊寶菊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367 │陳張圭繐│Z000000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重分公│游世鑫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台證證券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德分│ ││ │ │ │ │公司(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慶宜證券 │ ││ │ │ ├──────┼────────┼────┤│ │ │ │0000-0000000│宜進證券 │ │├──┼────┼─────┼──────┼────────┼────┤│368 │陳明芳 │Z000000000│116I-0000000│日盛證券南京分公│余日中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生分公│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中信三重證券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大昌證券 │ ││ │ │ ├──────┼────────┼────┤│ │ │ │585U-0000000│統一證券南京分公│ ││ │ │ │ │司 │ ││ │ │ ├──────┼────────┼────┤│ │ │ │779H-0000000│ │ ││ │ │ │ │ │ │├──┼────┼─────┼──────┼────────┼────┤│369 │王麗琴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370 │楊敏華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重新│洪麗雯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信義分公司) │ │├──┼────┼─────┼──────┼────────┼────┤│371 │楊敏芳 │Z000000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券重新│洪麗雯 ││ │ │ │ │分公司(宏福證券│ ││ │ │ │ │信義分公司) │ │├──┼────┼─────┼──────┼────────┼────┤│372 │呂麗華 │Z000000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呂金龍 ││ │ │ │ │司 │ ││ │ │ ├──────┼────────┼────┤│ │ │ │0000-0000000│宏福證券 │ │├──┼────┼─────┼──────┼────────┼────┤│373 │謝淑美 │Z000000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慶宜證│崔淑芬 ││ │ │ │ │券) │ │└──┴────┴─────┴──────┴────────┴────┘附表壹─2(即為維持宏福建設公司股價向各行庫融資部分)┌────┬────┬─────┬─────┬───┬───────┬─────┬──────────┐│貸款名義│貸款行庫│標的物 │ 設定金額 │ 成數 │ 已撥總額 │ 到期日 │ 備註 ││(借款人│ │ │ │ │ │ │ ││) │ │ │ │ │ │ │ │├────┼────┼─────┼─────┼───┼───────┼─────┼──────────┤│立福建設│合庫中山│宏建 │ 25 │ 6成 │ 30,000,000 │ 87.12.30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15頁 │├────┼────┼─────┼─────┼───┼───────┼─────┼──────────┤│立福建設│中興板橋│宏建 │ 31.4 │ 6成 │ 160,000,000 │ 88.1.4 │ 同上 │├────┼────┼─────┼─────┼───┼───────┼─────┼──────────┤│立褔建設│安泰營業│宏建+宏證 │ 31 │ 6成 │ 365,000,000 │ 88.9.5 │ 同上 │├────┼────┼─────┼─────┼───┼───────┼─────┼──────────┤│立福建設│中聯營業│宏建 │ 30.3 │ 5成 │ 135,000,000 │ 88.2.28 │ 同上 │├────┼────┼─────┼─────┼───┼───────┼─────┼──────────┤│立福建設│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80,000,000 │ 88.2.8 │ 同上 │├────┼────┼─────┼─────┼───┼───────┼─────┼──────────┤│立褔建設│萬泰建成│宏建 │ 31.7 │ 6成 │ 150,000,000 │ 88.1.13. │ 同上 │├────┴────┴─────┴─────┴───┴───────┴─────┴──────────┤│總管理處(個人借款) │├────┬────┬─────┬─────┬───┬───────┬─────┬──────────┤│陳政憲 │誠泰城內│宏建 │ 33 │ 5成 │ 70,000,000 │ 87.10.2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9頁 │├────┼────┼─────┼─────┼───┼───────┼─────┼──────────┤│陳張圭繐│誠泰城內│宏建 │ 33 │ 5成 │ 70,000,000 │ 88.10.28 │ 同上 │├────┼────┼─────┼─────┼───┼───────┼─────┼──────────┤│吳素珠 │誠泰城內│宏建 │ 33 │ 5成 │ 70,000,000 │ 88.7.19 │ 同上 │├────┼────┼─────┼─────┼───┼───────┼─────┼──────────┤│李財源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陳政憲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20,000,000 │ 88.7.26 │ 同上 │├────┼────┼─────┼─────┼───┼───────┼─────┼──────────┤│林昀樂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7,999,280 │ 88.7.26 │ 同上 │├────┼────┼─────┼─────┼───┼───────┼─────┼──────────┤│陳書怡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陳國興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姚英章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陳政憲 │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4,000,000 │ 87.11.7 │ 同上 │├────┼────┼─────┼─────┼───┼───────┼─────┼──────────┤│陳政輝 │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4,000,000 │ 87.11.7 │ 同上 │├────┼────┼─────┼─────┼───┼───────┼─────┼──────────┤│李財源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0,300,000 │ 88.3.1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30頁 │├────┼────┼─────┼─────┼───┼───────┼─────┼──────────┤│陳政輝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31,400,000 │ 88.3.14 │ 同上 │├────┼────┼─────┼─────┼───┼───────┼─────┼──────────┤│陳政憲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9,000,000 │ 88.2.14 │ 同上 │├────┼────┼─────┼─────┼───┼───────┼─────┼──────────┤│陳政忠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58,000,000 │ 87.11.28 │ 同上 │├────┼────┼─────┼─────┼───┼───────┼─────┼──────────┤│李青樺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0,000,000 │ 88.3.14 │ 同上 │├────┼────┼─────┼─────┼───┼───────┼─────┼──────────┤│盧褔壽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0,000,000 │ 88.2.21 │ 同上 │├────┼────┼─────┼─────┼───┼───────┼─────┼──────────┤│陳書怡 │中輿台北│宏建 │ 31 │ 6成 │ 10,000,000 │ 87.11.28 │ 同上 │├────┼────┼─────┼─────┼───┼───────┼─────┼──────────┤│吳素珠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3,000,000 │ 88.2.24 │ 同上 │├────┼────┼─────┼─────┼───┼───────┼─────┼──────────┤│李鴻璋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32,600,000 │ 88.2.21 │ 同上 │├────┼────┼─────┼─────┼───┼───────┼─────┼──────────┤│陳良欽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14,500,000 │ 88.3.14 │ 同上 │├────┼────┼─────┼─────┼───┼───────┼─────┼──────────┤│林昀樂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6,500,000 │ 88.2.16 │ 同上 │├────┼────┼─────┼─────┼───┼───────┼─────┼──────────┤│陳國興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38,400,000 │ 88.2.16 │ 同上 │├────┼────┼─────┼─────┼───┼───────┼─────┼──────────┤│陳張圭繐│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8,600,000 │ 88.2.24 │ 同上 │├────┼────┼─────┼─────┼───┼───────┼─────┼──────────┤│陳秀芝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8,400,000 │ 88.3.14 │ 同上 │├────┼────┼─────┼─────┼───┼───────┼─────┼──────────┤│陳良欽 │北銀天母│宏建 │ 27.8 │ 6成 │ 12,700,000 │ 87.11.6 │ 同上 │├────┼────┼─────┼─────┼───┼───────┼─────┼──────────┤│陳秀芝 │北銀天母│宏建 │ 27.8 │ 6成 │ 12,700,000 │ 87.11.6 │ 同上 │├────┼────┼─────┼─────┼───┼───────┼─────┼──────────┤│周宏基 │北銀天母│宏建 │ 29.3 │ 6成 │ 12,600,000 │ 87.12.26 │ 同上 │├────┼────┼─────┼─────┼───┼───────┼─────┼──────────┤│黃自平 │北銀天母│宏建 │ 29.4 │ 6成 │ 12,700,000 │ 87.12.28 │ 同上 │├────┼────┼─────┼─────┼───┼───────┼─────┼──────────┤│謝家進 │北銀天母│宏建 │ 28.1 │ 6成 │ 12,700,000 │ 88.1.8 │ 同上 │├────┼────┼─────┼─────┼───┼───────┼─────┼──────────┤│戴敏祥 │北銀天母│宏建 │ 29.9 │ 6成 │ 14,500,000 │ 88.2.15 │ 同上 │├────┼────┼─────┼─────┼───┼───────┼─────┼──────────┤│何海威 │北銀天母│宏建 │ 29.4 │ 6成 │ 11,600,000 │ 88.8.25 │ 同上 │├────┼────┼─────┼─────┼───┼───────┼─────┼──────────┤│馬漢華 │北銀天母│宏建 │ 29.4 │ 6成 │ 15,000,000 │ 88.8.25 │ 同上 │├────┼────┼─────┼─────┼───┼───────┼─────┼──────────┤│陳良欽 │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28,500,000 │ 88.8.21 │ 同上 │├────┼────┼─────┼─────┼───┼───────┼─────┼──────────┤│黃自平 │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28,500,000 │ 88.8.21 │ 同上 │├────┼────┼─────┼─────┼───┼───────┼─────┼──────────┤│李青樺 │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28,500,000 │ 88.8.21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30頁 │├────┼────┼─────┼─────┼───┼───────┼─────┼──────────┤│陳政輝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4.29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30頁 │├────┼────┼─────┼─────┼───┼───────┼─────┼──────────┤│陳政憲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4.29 │ 同上 │├────┼────┼─────┼─────┼───┼───────┼─────┼──────────┤│戴敏祥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4.30 │ 同上 │├────┼────┼─────┼─────┼───┼───────┼─────┼──────────┤│陳秀芝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3,000,000 │ 88.7.31 │ 同上 │├────┼────┼─────┼─────┼───┼───────┼─────┼──────────┤│白輝龍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1 │ 同上 │├────┼────┼─────┼─────┼───┼───────┼─────┼──────────┤│李鴻璋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陳國興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林昀樂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馬漢華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盧寶琴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1,000,000 │ 88.7.30 │ 同上 │├────┼────┼─────┼─────┼───┼───────┼─────┼──────────┤│何海明 │合庫大同│宏建 │ 29 │ 6成 │ 20,000,000 │ 88.1.14 │ 同上 │├────┼────┼─────┼─────┼───┼───────┼─────┼──────────┼│陳政憲 │中國信託│宏建 │ 31.3 │ 6成 │ 30,000,000 │ 88.10.9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31頁 │├────┼────┼─────┼─────┼───┼───────┼─────┼──────────┼│陳永聰 │東企台北│宏建 │ 34.88 │ 5.5成│ 20,000,000 │ 87.11.18 │ 同上 │├────┼────┼─────┼─────┼───┼───────┼─────┼──────────┼│郭荃倫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7 │ 同上 │├────┼────┼─────┼─────┼───┼───────┼─────┼──────────┼│陳明芳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0,000,000 │ 88.4.7 │ 同上 │├────┼────┼─────┼─────┼───┼───────┼─────┼──────────┼│李文進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7 │ 同上 │├────┼────┼─────┼─────┼───┼───────┼─────┼──────────┤│白輝龍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10 │ 同上 │├────┼────┼─────┼─────┼───┼───────┼─────┼──────────┤│何海明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0,000,000 │ 88.4.15 │ 同上 │├────┼────┼─────┼─────┼───┼───────┼─────┼──────────┤│邱清名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15 │ 同上 │├────┼────┼─────┼─────┼───┼───────┼─────┼──────────┤│戴敏祥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30,000,000 │ 88.4.30 │ 同上 │├────┼────┼─────┼─────┼───┼───────┼─────┼──────────┤│朱月卿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30 │ 同上 │├────┼────┼─────┼─────┼───┼───────┼─────┼──────────┤│王佑銅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30,000,000 │ 88.5.13 │ 同上 │├────┼────┼─────┼─────┼───┼───────┼─────┼──────────┤│郭荃倫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朱月卿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白輝龍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黃自平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陳張圭繐│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吳素珠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陳書怡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陳良欽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李鴻璋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周宏基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馬漢華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陳秀治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陳政輝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李財源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姚英章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陳國興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戴敏祥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陳秀芝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17 │ 同上 │├────┼────┼─────┼─────┼───┼───────┼─────┼──────────┤│張顧懷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660,000 │ 88.9.24 │ 同上 ││ │ │ │ │ │ │ │ │├────┼────┼─────┼─────┼───┼───────┼─────┼──────────┤│陳政憲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陳國興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陳政輝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陳秀芝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台力營造│第一信託│宏建 │ │ 6成 │ 78,500,000 │ 88.7.1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16頁 │├────┼────┼─────┼─────┼───┼───────┼─────┼──────────┤│台力營造│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36,000,000 │ 88.1.18 │ 同上 │├────┼────┼─────┼─────┼───┼───────┼─────┼──────────┤│台力營造│宏褔票券│宏建 │ │ │ 340,000,000 │ 88.9.6 │ 同上 │├────┼────┼─────┼─────┼───┼───────┼─────┼──────────┤│台力營造│富邦建國│宏建 │ 31 │ 4.8成│ 76,000,000 │ 88.9.2 │ 同上 │├────┼────┼─────┼─────┼───┼───────┼─────┼──────────┤│台力營造│宏褔人壽│宏建 │ 31 │ 7.5成│ 269,000,000 │ 88.8.25 │ 同上 │├────┼────┼─────┼─────┼───┼───────┼─────┼──────────┤│重慶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38,800,000 │ 88.7.2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7頁 │├────┼────┼─────┼─────┼───┼───────┼─────┼──────────┤│昭明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38,800,000 │ 88.7.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金村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40,000,000 │ 87.1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5頁 │├────┼────┼─────┼─────┼───┼───────┼─────┼──────────┤│宜群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40,000,000 │ 87.1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重慶投資│安泰營業│宏建 │ 31 │ 6成 │ 144,800,000 │ 88.4.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7頁 │├────┼────┼─────┼─────┼───┼───────┼─────┼──────────┤│昭明投資│安泰營業│宏建 │ 31 │ 6成 │ 144,800,000 │ 88.4.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重慶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0,000,000 │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7頁 │├────┼────┼─────┼─────┼───┼───────┼─────┼──────────┤│昭明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0,000,000 │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金村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40,000,000 │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5頁 │├────┼────┼─────┼─────┼───┼───────┼─────┼──────────┤│宜群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40,000,000 │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重慶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19,700,000 │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7頁 │├────┼────┼─────┼─────┼───┼───────┼─────┼──────────┤│昭明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22,000,000 │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金村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14,700,000 │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5頁 │├────┼────┼─────┼─────┼───┼───────┼─────┼──────────┤│宣群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18,600,000 │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重慶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2.4 │ 5成 │ 50,000,000 │ 88.9.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7頁 │├────┼────┼─────┼─────┼───┼───────┼─────┼──────────┤│昭明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2.4 │ 5成 │ 47,300,000 │ 88.9.19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金村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5 │ 5成 │ 150,000,000 │ 88.3.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5頁 │├────┼────┼─────┼─────┼───┼───────┼─────┼──────────┤│宣群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2.4 │ 5成 │ 81,800,000 │ 88.9.1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昭明投資│萬通南京│宏建 │ 33 │ 6成 │ 128,000,000 │ 88.3.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重慶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30.9 │ 6成 │ 23,000,000 │ 88.3.2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7頁 │├────┼────┼─────┼─────┼───┼───────┼─────┼──────────┤│昭明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30.9 │ 6成 │ 23,000,000 │ 88.3.2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金村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26 │ 6成 │ 23,400,000 │ 88.2.1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5頁 │├────┼────┼─────┼─────┼───┼───────┼─────┼──────────┤│宜群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28 │ 6成 │ 25,000,000 │ 88.2.1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昭明投資│中興板橋│宏建 │ 31.1 │ 6成 │ 100,000,000 │ 88.9.3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重慶投資│中興板橋│宏建 │ 31.1 │ 6成 │ 100,000,000 │ 87.9.3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7頁 │├────┼────┼─────┼─────┼───┼───────┼─────┼──────────┤│宜群投資│中華儲蓄│宏建 │ 31 │ 6成 │ 300,000,000 │ 88.5.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宜群投資│中華新生│宏建 │ 31 │ 7成 │ 250,000,000 │ 88.6.6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昭明投資│高企台北│宏建 │ 32.5 │ 6成 │ 200,000,000 │ 87.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8頁 │├────┼────┼─────┼─────┼───┼───────┼─────┼──────────┤│宜群投資│高企台北│宏建 │ 32.5 │ 6成 │ 200,000,000 │ 87.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金村投資│中興大安│宏建 │ 31 │ 6成 │ 150,000,000 │ 88.8.1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5頁 │├────┼────┼─────┼─────┼───┼───────┼─────┼──────────┤│宜群投資│中興大安│宏建 │ 31 │ 6成 │ 150,000,000 │ 88.8.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 │ │ │ │ │ │ │第126頁 │├────┼────┼─────┼─────┼───┼───────┼─────┼──────────┤│合計 │ │ │ │ │ 6,690,019,28 │ │ │└────┴────┴─────┴─────┴───┴───────┴─────┴──────────┘※附表貳(金額幣別:新臺幣,單位:千元)┌────┬───┬─────────┬────────┬─────┬──────┬─────────┬──────┐│貸款銀行│利率 │契約期間 │原貸款用途 │原貸款金額│86年度第 3季│實際償還情形 │與原增資還款││ │ │ │ │ │計畫償還金額│ │計畫之差異 │├────┼───┼─────────┼────────┼─────┼──────┼────┬────┼──────┤│大安銀行│8%CP │83.06.14-86.06.14 │汐止D區建築融資 │402,000 │226,000 │86.08.21│ 170,000│+176,000 ││ │ │ │ │ │ │86.08.28│ 232,000│ ││ ├───┤ │ ├─────┼──────┼────┼────┼──────┤│ │9.70% │ │ │664,000 │374,000 │86.08.02│ 114,900│-259,100 │├────┼───┼─────────┼────────┼─────┼──────┼────┼────┼──────┤│中華開發│8%CP │86.04.15-87.04.15 │充實營運資金 │200,000 │150,000 │86.09.09│ 200,000│+50,000 ││ ├───┤ │ ├─────┼──────┼────┼────┼──────┤│ │8.72% │ │ │460,000 │350,000 │86.08.02│ 300,000│+110,000 ││ │ │ │ │ │ │ │ 160,000│ │├────┼───┼─────────┼────────┼─────┼──────┼────┼────┼──────┤│中華儲蓄│8%CP │85.06.22-86.06.22 │充實營運資金 │100,000 │100,000 │86.09.19│ 100,000│0 ││ ├───┤ │ ├─────┼──────┼────┼────┼──────┤│ │9.23% │ │ │150,000 │150,000 │86.08.02│ 150,000│0 │├────┼───┼─────────┼────────┼─────┼──────┼────┼────┼──────┤│中華新生│8.75% │85.07.05-86.07.05 │充實營運資金 │500,000 │500,000 │86.08.04│ 500,000│0 │├────┴───┴─────────┴────────┼─────┼──────┼────┴────┼──────┤│合 計│2,476,000 │1,850,000 │ 1,926,900│+76,900 │└───────────────────────────┴─────┴──────┴─────────┴──────┘※附表參(金額幣別:新臺幣,單位:千元)┌──┬─────┬──────┬────┬─────────┬────┬───────────────┬─────┐│編號│銀 行 別│借 款 人│借款性質│借 款 期 間 │利 率│ 額 度 │擔 保││ │ │ │ │ │ ├─────┬────┬────┤ ││ │ │ │ │ │ │長期借款 │短期借款│商業本票│ │├──┼─────┼──────┼────┼─────────┼────┼─────┼────┼────┼─────┤│1 │萬泰銀行建│宏福建設公司│土地融資│86.07.21-89.07.21 │8.590% │ 434,000│ │ │樹林水源段││ │成分行 │ ├────┼─────────┼────┼─────┼────┼────┤ ││ │ │ │建築融資│86.07.21-89.07.21 │8.840% │ 208,000│ │ │ ││ │ │ │ │ ├────┼─────┼────┼────┤ ││ │ │ │ │ │7.650% │ 46,000│ │ │ ││ │ │ ├────┼─────────┼────┼─────┼────┼────┼─────┤│ │ │ │信用貸款│86.07.21-87.07.21 │7.900% │ │ 100,000│ │ │├──┼─────┼──────┼────┼─────────┼────┼─────┼────┼────┼─────┤│2 │玉山銀行營│宏福建設公司│土地融資│86.09.09-97.09.09 │10.080% │ 100,000│ │ │士林百齡段││ │業部 │ │ ├─────────┼────┼─────┼────┼────┤ ││ │ │ │ │86.12.23-87.01.20 │6.500% │ │ │ 100,000│ │├──┼─────┼──────┼────┼─────────┼────┼─────┼────┼────┼─────┤│3 │宏福票券 │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質押│86.12.24-87.01.19 │6.750% │ │ │ 110,000│台力營造股││ │ │ │ ├─────────┼────┼─────┼────┼────┤票 ││ │ │ │ │86.11.10-87.01.09 │7.150% │ │ │ 31,000│宏福證券股││ │ │ │ ├─────────┼────┼─────┼────┼────┤票 ││ │ │ │ │86.12.31-87.03.17 │7.800% │ │ │ 110,000│ ││ │ │ │ ├─────────┼────┼─────┼────┼────┤ ││ │ │ │ │86.12.08-87.01.07 │7.150% │ │ │ 49,000│ │├──┼─────┼──────┼────┼─────────┼────┼─────┼────┼────┼─────┤│4 │遠東銀行松│宏福建設公司│房屋質押│86.10.21-87.10.21 │9.250% │ │ 58,000│ │汐止A、B、││ │山分行 │ │ ├─────────┼────┼─────┼────┼────┤C區餘屋 ││ │ │ │ │86.12.20-87.01.19 │6.600% │ │ │ 80,000│ │├──┼─────┼──────┼────┼─────────┼────┼─────┼────┼────┼─────┤│5 │第一信託 │宏福建設公司│土地融資│86.12.01-88.01.01 │9.850% │ 400,000│ │ │台中水源段│├──┼─────┼──────┼────┼─────────┼────┼─────┼────┼────┼─────┤│6 │世華銀行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質押│86.12.01-87.12.01 │8.250% │ │ 369,000│ │宏福證券股││ │成分行 │ │ │ │ │ │ │ │票 │├──┼─────┼──────┼────┼─────────┼────┼─────┼────┼────┼─────┤│7 │中華銀行儲│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質押│86.11.29-87.11.29 │9.020% │ │ 150,000│ │宏福票券股││ │蓄部 │ │ ├─────────┼────┼─────┼────┼────┤票 ││ │ │ │ │86.12.30-87.03.18 │7.800% │ │ │ 100,000│宏福人壽股││ │ │ │ │ │ │ │ │ │票 │├──┼─────┼──────┼────┼─────────┼────┼─────┼────┼────┼─────┤│8 │中聯信託 │宏福建設公司│土地融資│86.12.26-87.04.04 │8.600% │ 339,000│ │ │中壢自立段│├──┼─────┼──────┼────┼─────────┼────┼─────┼────┼────┼─────┤│9 │宏福人壽 │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質借│86.12.31-87.12.31 │9.500% │ │ 200,000│ │旺宏公司股││ │ │ │ │ │ │ │ │ │票 ││ │ │ │ │ │ │ │ │ │高企股票 │├──┴─────┴──────┴────┴─────────┴────┼─────┼────┼────┼─────┤│合 計 │ 1,527,000│ 877,000│ 580,000│ │└───────────────────────────────────┴─────┴────┴────┴─────┘※附表肆: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後之流向查核┌──┬────────────┬──────────────────────┬────────────┐│編號│原審判決書所載事實 │ 資金流向 │ 說明 │├──┼────────────┼──────────────────────┼────────────┤│1 │87年2月5日,由宏福建設公│1.宏福建設開給台力公司87/2/6到期之1335萬 │1.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 │司轉帳2310萬元至台力營造│ 8000元支票,右下角並註明「2/5台中水源段第 │ 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 ││ │公司帳戶,該帳戶旋即轉帳│ 一期款2」,台力營造於87/2/6存入1335萬8000 │ 87/2/5將3635萬8000元之││ │1723萬元至陳政憲帳戶,再│ 元。 │ 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台力││ │輾轉匯入吳素珠帳戶,用以│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2/5│ 營造再於翌日分別將843 ││ │交割股款。 │ 記載將3635萬8000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公│ 萬3263元及509萬元轉入 ││ │87年2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 司,而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2/5│ 安泰證金公司及其支存帳││ │司轉帳1335萬8000元至台力│ 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 戶,此部分款項並未流入││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即│3.台力公司帳戶於87/2/6扣款843萬3263元並轉入 │ 人頭帳戶。 ││ │轉帳843萬3263元至安泰證 │ 安泰證金公司帳戶。 │2.另經查台力營造「股東往││ │券金融公司,用以交割股款│4.台力公司帳戶於87/2/6扣款509萬元並轉入其 │ 來」總分類帳中於87/2/5││ │。 │ 000000000000支存帳戶。 │ ~87/2/7記載共還股東陳││ │ │5.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2/5借:│ 政憲1854萬元,惟此部分││ │ │ 10,000,000、於87/2/6借:8,000,000、於 │ 資金來源並無直接證據證││ │ │ 87/2/7借:540,000,摘要欄皆記載為「還陳政 │ 明係來自宏福建設,且亦││ │ │ 憲」。 │ 無法得知嗣後之資金流向││ │ │ │ 或用途為何。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73-378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4、204頁 │ │├──┼────────────┼──────────────────────┼────────────┤│ 2 │87年2月16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宏福建設於87/2/16將3900 ││ │公司轉帳3900萬元至台力營│ 87/2/16記載將39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 │萬元之資金轉入台力營造,││ │造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 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台力營造再於同日分別將 ││ │建設公司之借款。 │ 87/2/16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2311萬元及1580萬元轉入其││ │ │ 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自有帳戶,此部分款項並未││ │ │2.台力營造帳戶於87/2/16存入3900萬元。 │流入人頭帳戶。 ││ │ │3.台力營造帳戶於87/2/16扣款2311萬元並存入其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4.台力營造帳戶於87/2/16扣款1580萬元並存入其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65-372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4-145頁 │ │├──┼────────────┼──────────────────────┼────────────┤│ 3 │87年4月17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由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帳││ │公司轉帳1億5000萬元至台 │ 87/4/16記載將1億5070萬2380元以股東往來名義│ 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 ││ │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 轉給台力公司。 │ 87/4/16將1億5070萬2380││ │同日轉帳1億5000萬元至陳 │2.台力營造帳戶於87/4/17存入1億5000萬元。 │ 元轉給台力營造,惟於台││ │政憲帳戶,再透過周宏基、│3.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4/17 │ 力營造股東往來帳上並未││ │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等│ 記載將1億5700萬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 │ 見此筆款項,無法得知台││ │人帳戶,輾轉匯入安泰證券│ 台力營造開給陳政憲87/4/17到期之1億5000萬元│ 力營造將此筆款項記載於││ │金融公司,用以交割股款。│ 支票、陳政憲帳戶於87/4/17存入1億5000萬元。│ 何科目。 ││ │ │4.陳政憲帳戶於87/4/17分別扣款4000萬元、5000 │2.被告黃素芳辯稱此筆款項││ │ │ 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 │ 為宏福建設開立未到期票││ │ │5.周宏基帳戶於87/4/17存入並於同日扣款4000萬 │ 據交台力營造持向中租迪││ │ │ 元。 │ 和辦理融資貸款,惟並無││ │ │6.何海明帳戶於87/4/17存入並於同日扣款5000萬 │ 提出相關證據說明。 ││ │ │ 元。 │3.台力營造於87/4/17股東 ││ │ │7.陳永聰帳戶於87/4/17存入5000萬元並於同日扣 │ 往來帳上將1億5700萬元 ││ │ │ 款5900萬元。 │ 轉入陳政憲帳戶,且卷內││ │ │8.陳清財帳戶於87/4/17存入700萬元。 │ 有台力營造開給陳政憲 ││ │ │9.大業電梯於87/4/17轉帳1億6020萬8542元予安泰│ 87/4/17到期之1億5000萬││ │ │ 證金公司。 │ 元支票,惟並無直接證據││ │ │10.重慶投資於87/4/17轉帳202萬元予安泰證金公 │ 證明此1億5000萬元之資 ││ │ │ 司。(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 金來源係來自宏福建設,││ │ │11.戴敏祥於87/4/17轉帳1188萬1291元予安泰證金│ 另餘700萬元則無法知悉 ││ │ │ 公司。(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 資金來源為何。 ││ │ │ │4.台力營造資金轉入陳政憲││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38-364頁、市調處 │ 帳戶後,陳政憲分別將 ││ │ │附件五卷第144-146、204頁 │ 4000萬元、5000萬元、 ││ │ │ │ 5000萬元、500萬元、 ││ │ │ │ 1200萬元 (合計1億5700 ││ │ │ │ 萬元)轉出,再將其中1億││ │ │ │ 4700萬元轉入周宏基、何││ │ │ │ 海明、陳永聰、陳清財等││ │ │ │ 帳戶,惟並無證據證明流││ │ │ │ 入上開帳戶之資金用途為││ │ │ │ 何。 ││ │ │ │5.卷內證據尚顯示大業電梯││ │ │ │ 於87/4/17將1億6020萬 ││ │ │ │ 8542元轉給安泰證金公司││ │ │ │ ,惟無直接證據證明資金││ │ │ │ 來源係來自上述周宏基等││ │ │ │ 人帳戶。 │├──┼────────────┼──────────────────────┼────────────┤│ 4 │87年5月4日,由宏福建設公│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5/4│1.宏福建設於87/5/4將5000││ │司轉帳各4000萬元、1000萬│ 記載將5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公司,│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 │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 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5/4貸方亦│ 營造復於同日開立1000萬││ │帳戶於同日轉帳5000萬元至│ 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 元、4000萬元之支票給股││ │陳政憲帳戶,陳政憲帳戶再│ 之1000萬元、4000萬元支票為佐證。 │ 東陳政憲,並由陳政憲背││ │於同日或翌日將款項匯入吳│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5/4 │ 書存入吳素珠帳戶,吳素││ │素珠、陳政輝、盧寶琴、陳│ 記載將5000萬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並有│ 珠再於同日分別將1800萬││ │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 台力營造開立給陳政憲之1000萬元、4000萬元支│ 元、264萬元、135 萬 ││ │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 票為佐證。 │ 3696元轉出至陳政輝帳戶││ │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3.吳素珠帳戶於87/5/4分別存入1000萬元、4000 │ 及林昀樂等20人帳戶,而││ │青樺、陳良欽、黃自平、自│ 萬元 (陳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 │ 轉入陳政輝帳戶之1800 ││ │立晚報社、梁正瑩等人帳戶│87/5/4: │ 萬元又轉入自立? 報社帳││ │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4.吳素珠帳戶於87/5/4扣款1800萬元、264萬元、 │ 戶,轉入林昀樂等20人帳││ │建設公司之借款。 │ 135萬3696元 (後二筆合計399萬3696元)。 │ 戶之資金則又分別流入台││ │ │5.陳政輝帳戶於87/5/4存入1800萬元。 │ 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或本││ │ │6.陳政輝帳戶於87/5/4扣款1800萬元並於同日轉帳│ 人其他帳戶,惟並無證據││ │ │ 1800萬元至自立晚報社。 │ 顯示流入本人其他帳戶之││ │ │7.林昀樂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國│ 資金用途為何。 ││ │ │ 興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2.吳素珠另於87/5/5分別將││ │ │ 公司、陳國興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 800萬元、200萬元轉出,││ │ │ 、陳秀治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帳戶、盧│ 其中800萬元於同日轉入 ││ │ │ 寶琴於87/5/4轉帳18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馬漢華│ 周宏基帳戶,周宏基再於││ │ │ 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秀芝於 │ 同日將710萬6694元分別 ││ │ │ 87/5/4轉帳225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 │ 轉入許盧惠華及梁正瑩帳││ │ │ 司、李鴻璋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 戶,惟並無證據顯示流入││ │ │ 姚英章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 許盧惠華及梁正瑩等人帳││ │ │ 投資公司、白輝龍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 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 帳戶、李財源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 ││ │ │ 一信託投資公司、陳秀芝於87/5/4轉帳17萬元至│ ││ │ │ 其本人帳戶、陳政輝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 ││ │ │ 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李青樺於87/5/4轉帳20│ ││ │ │ 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良欽於87/5/4轉帳20萬元│ ││ │ │ 至其本人帳戶、黃自平於87/5/4轉帳20萬元至其│ ││ │ │ 本人帳戶、陳書怡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 ││ │ │ 帳戶、戴敏祥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 ││ │ │ 一信託投資公司、陳政憲於87/5/4轉帳17萬元至│ ││ │ │ 其本人帳戶、陳政輝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 ││ │ │ 人帳戶等匯款單據,以上金額合計為399萬3696 │ ││ │ │ 元。 │ ││ │ │8.宏福建設於87/5/4轉帳12萬6395元、78萬229元 │ ││ │ │ 至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5/5: │ ││ │ │9.吳素珠帳戶於87/5/5扣款800萬元、200萬元。 │ ││ │ │10.周宏基帳戶於87/5/5存入800萬元。 │ ││ │ │11.周宏基帳戶於87/5/5扣款710萬6694元並於同日│ ││ │ │ 分別轉帳180萬元、530萬6694元至許盧惠華、 │ ││ │ │ 梁正瑩帳戶。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08、311-337頁、市│ ││ │ │調處附件五卷第144-146、205頁 │ │├──┼────────────┼──────────────────────┼────────────┤│ 5 │87年5月25日、6月1日,由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 │宏福建設公司分別轉帳3100│ 87/5/25、87/6/1記載將3100萬元、1500萬元以 │可看出宏福建設將3100萬元││ │萬元及1500萬元至台力營造│ 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15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 │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 來」總分類帳於87/5/25、87/6/1貸方亦有記載 │惟並無其他證據顯示轉入台││ │建設公司之銀行債務。 │ 此二筆款項。 │力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 │ │ │出之情形。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310頁、市調處附件五 │ ││ │ │卷第144、205頁 │ │├──┼────────────┼──────────────────────┼────────────┤│ 6 │87年6月4日,由宏福建設公│1.宏福人壽開給宏福建設87/6/4到期之1億元支票 │1.由卷內相關證據可看出宏││ │司轉帳1億元至台力營造公 │ 。 │ 福建設於87/6/4將1億元 ││ │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4│ 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 │1億元至陳政憲帳戶,陳政 │ 記載將1億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公司,台 │ 復於同日開立1億元之支 ││ │憲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匯入│ 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6/4貸方亦有│ 票給股東陳政憲,並由陳││ │吳素珠、李鴻璋、陳政輝、│ 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 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 │陳清財、自立晚報社、呂麗│ 支票為佐證。 │ 。 ││ │卿、崔林秋菊、王寶英、黃│3.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4 │2.周宏基、李鴻璋帳戶於 ││ │任中、李信成等人帳戶,用│ 記載將1億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並有台 │ 87/6/4分別扣款2000萬元││ │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 力營造開立給陳政憲之支票為佐證。 │ ,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其││ │設公司之借款。 │4.吳素珠帳戶於87/6/4存入1億元 (陳政憲背書存 │ 資金來源係來自吳素珠。││ │ │ 入吳素珠帳戶)。 │3.又周宏基復於同日將多筆││ │ │5.周宏基帳戶於87/6/4扣款2000萬元。 │ 資金轉入李信成等人帳戶││ │ │6.李鴻璋帳戶於87/6/4扣款2000萬元。 │ ,惟此部分轉出之金額遠││ │ │7.周宏基於87/6/4轉帳1240萬2570元至李信成帳戶│ 大於卷內證據所示當日周││ │ │ 、於87/6/4轉帳2000萬元至王寶英帳戶、於 │ 宏基帳戶扣款之2000萬元││ │ │ 87/6/4轉帳701萬6779元至王寶英帳戶、於 │ ,且如上述並無法知悉周││ │ │ 87/6/4轉帳1000萬元至黃任中帳戶、於87/6/4轉│ 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故││ │ │ 帳675萬1841元至崔林秋菊帳戶、於87/6/4轉帳 │ 無法論斷此部份資金是否││ │ │ 621萬9597元至呂麗卿帳戶、於87/6/4轉帳400萬│ 係來自於宏福建設,且亦││ │ │ 元至鄒俊文帳戶,以上金額合計6639萬0787元。│ 無證據顯示流入李信成等││ │ │ │ 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95-307、309頁、市│ ││ │ │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05頁 │ │├──┼────────────┼──────────────────────┼────────────┤│ 7 │87年8月3日,由宏福建設公│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8/3│1.宏福建設於87/8/3將2000││ │司轉帳2000萬元至台力營造│ 記載將2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公司,│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 │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 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8/3貸方亦│ 營造復於同日將2000萬元││ │帳20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 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 轉給股東李美雲。 ││ │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陳│ 之支票為佐證。 │2.周宏基帳戶於87/8/3扣款││ │清財、陳政輝、周宏基等人│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8/3 │ 1821萬8946元,並轉入胡││ │帳戶,輾轉匯入昭明、宜群│ 記載將2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 芳莉等4人帳戶,惟並無 ││ │投資公司、葉純綢、萬成瑜│ 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直接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 │、李信成、胡芳莉等帳戶,│3.周宏基帳戶於87/8/3扣款1821萬8946元。 │ 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 │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4.周宏基帳戶於87/8/3轉帳519萬1041元至胡芳莉 │ ,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胡││ │建設公司之借款。 │ 帳戶、於87/8/3轉帳249萬3349元至李信成帳戶 │ 芳莉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 │ │ 、於87/8/3轉帳625萬5116元至萬成瑜帳戶、於 │ 為何。 ││ │ │ 87/8/3轉帳427萬9440元至業純綢帳戶等匯款單 │ ││ │ │ 據,以上金額合計1821萬8946元。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86-294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5、206頁 │ │├──┼────────────┼──────────────────────┼────────────┤│ 8 │87年8月5日,由宏福建設公│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8/5│1.宏福建設於87/8/5將9000││ │司轉帳9000萬元至台力營造│ 記載將9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公司,│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 │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日│ 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8/5貸方亦│ 營造復於同日將8200萬元││ │轉帳82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 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 轉給股東李美雲。 ││ │,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輾轉│ 之支票為佐證。 │2.另周宏基帳戶於87/8/5 ││ │匯入戴敏祥、陳書怡、陳政│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8/5 │ 存入400萬元並扣款482萬││ │輝、吳素珠、周宏基、崔林│ 記載將82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 3208元,再轉入崔林秋菊││ │秋菊、邱子玉等人帳戶,用│ 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邱子玲等人帳戶,惟並││ │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3.周宏基帳戶於87/8/5存入400萬元。 │ 無直接證據證明周宏基帳││ │設公司之借款。 │4.周宏基帳戶於87/8/5扣款482萬3208元並於同日 │ 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 │ │ 分別將238萬7241元及243萬5967元轉帳至崔林秋│ 雲,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 │ │ 菊帳戶及邱子玲帳戶。 │ 崔林秋菊、邱子玲等人帳││ │ │ │ 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78-285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5、206頁 │ │├──┼────────────┼──────────────────────┼────────────┤│ 9 │87年10月6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宏福建設於87/10/6將 ││ │公司轉帳5160萬元至台力營│ 87/10/6記載將516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 │ 516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 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4000││ │日轉帳4000萬元至李美雲帳│ 87/10/6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 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 │戶,再於同日轉入陳政輝、│ 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另馬漢華於87/10/6將 ││ │馬漢華、周宏基等人帳戶,│2.台力營造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6存入4009 │ 1409萬8607元轉入陳月李││ │並輾轉匯入陳月李、呂麗卿│ 萬元。 │ 等9人帳戶,惟並無直接 ││ │、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3.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6 │ 證據證明馬漢華帳戶之資││ │朋、葉純綢、費世芝等人帳│ 記載將4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 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 │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 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亦無證據顯示流入陳月李││ │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4.馬漢華於87/10/6將99萬2378元轉入陳月李帳戶 │ 等9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 ││ │ │ 、於87/10/6將57萬2247元轉入梁正瑩帳戶、於 │ 何。 ││ │ │ 87/10/6將373萬3253元轉入呂麗卿帳戶、於 │ ││ │ │ 87/10/6將137萬8392元轉入陳建宏帳戶、於 │ ││ │ │ 87/10/6將99萬9544元轉入郭張月嬌帳戶、於 │ ││ │ │ 87/10/6將19萬9706元轉入游崙朋帳戶、於 │ ││ │ │ 87/10/6將248萬9835元轉入宋文凱帳戶、於 │ ││ │ │ 87/10/6將248萬8835元轉入葉純綢帳戶、於 │ ││ │ │ 87/10/6將124萬4417元轉入費世芝帳戶,以上金│ ││ │ │ 額合計1409萬8607元。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65-277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 10 │87年10月9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 │公司轉帳2100萬元至台力營│ 87/10/9 記載將21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 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 ││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 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87/10/9將2100萬元轉入 ││ │日分別轉帳1990萬元、30萬│ 87/10/9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 台力營造,另於台力營造││ │元至李美雲、戴敏祥帳戶,│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9 │ 帳上記載同日將1900萬元││ │再透過吳素珠帳戶轉入陳政│ 記載將19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 │ 轉給股東李美雲。 ││ │憲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3.陳政憲於中國信託之帳戶交易明細:87/10/9收 │2.雖陳政憲中國信託之帳戶││ │設公司之銀行借款。 │ 入2000萬元、23萬元、3000萬元,87/10/9支出 │ 於87/10/9存入2000萬元 ││ │ │ 5023萬3535元。 │ ,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資││ │ │ │ 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58-264頁、市調處 │3.盧寶琴及黃素芳辯稱該筆││ │ │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款項2000萬元部分係用以││ │ │ │ 償還富邦銀行之借款,非││ │ │ │ 流入李美雲等人帳戶,並││ │ │ │ 提出87/10/9償還借款之 ││ │ │ │ 傳票為證,惟如上述當日││ │ │ │ 台力營造亦將1900萬元之││ │ │ │ 資金轉給李美雲,而卷內││ │ │ │ 又查無相關匯款單據,故││ │ │ │ 無法確知該2100萬元之款││ │ │ │ 項究係作何使用。 │├──┼────────────┼──────────────────────┼────────────┤│ 11 │87年10月15日,由宏福建設│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宏福建設於87/10/15將 ││ │公司轉帳5367萬元至台力營│ 87/10/15記載將5367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 5367萬元轉入台力營造,││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台力營造並於同日分別將││ │轉帳30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 87/10/15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3272萬元、2000萬元、95││ │,再輾轉匯入陳書怡、周宏│ 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 萬元轉入其自有帳戶;台││ │基、戴敏祥等人帳戶,將款│2.台力營造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分別扣款│ 力營造復於同日將3000萬││ │項挪供他用。 │ 5367萬元、10萬元之銀行傳票。 │ 元轉給李美雲,李美雲則││ │ │3.台力營造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存入3272│ 於同日分別將100萬元、 ││ │ │ 萬元、於87/10/15將2000萬元、95萬元存入 │ 270萬元、600萬元、800 ││ │ │ 000000000000帳戶 (上述金額合計5367萬元)、 │ 萬元轉出,其中100萬元 ││ │ │ 於87/10/15將10萬元存入000000000000帳戶。 │ 轉入陳書怡帳戶後再轉出││ │ │4.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15│ 96萬1772元作應付代收款││ │ │ 記載將3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卷內│ ,270萬元轉入戴敏祥帳 ││ │ │ 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戶後再轉出280萬元至立 ││ │ │5.李美雲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分別扣款 │ 福建設,600萬元轉入周 ││ │ │ 100萬元、27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之銀行傳│ 宏基帳戶後再轉出626萬 ││ │ │ 票。 │ 元至財福營造,800萬元 ││ │ │6.陳書怡帳戶於87/10/15存入100萬元、戴敏祥帳 │ 則轉入李美雲自有帳戶,││ │ │ 戶於87/10/15存入270萬元、周宏基帳戶於 │ 惟卷內無證據顯示流入上││ │ │ 87/10/15存入600萬元。 │ 開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7.李美雲於87/10/15將800萬元轉入其 │2.另台力營造於同日尚轉出││ │ │ 000000000000帳戶。 │ 10萬元至其自有帳戶,惟││ │ │8.陳書怡帳戶於87/10/15扣款96萬1772元。 │ 無法知悉該筆款項資金來││ │ │9.戴敏祥帳戶於87/10/15扣款280萬元、立福建設 │ 源係來自宏福建設。 ││ │ │ 帳戶於87/10/15存入280萬元。 │ ││ │ │10.周宏基帳戶於87/10/15扣款626萬元、財福營造│ ││ │ │ 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存入626萬元。 │ ││ │ │11.財福營造000000000帳戶於87/10/15扣款626萬 │ ││ │ │ 元並於同日將241萬元存入000000000帳戶及將 │ ││ │ │ 385萬元轉入000000000000帳戶 (以上二筆金額│ ││ │ │ 合計626萬元)。 │ ││ │ │12.周宏基帳戶於87/10/15扣款200萬元 (資金流程│ ││ │ │ 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 ││ │ │13.金村投資帳戶於87/10/15扣款並轉帳18萬733元│ ││ │ │ 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 (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 ││ │ │ 金流向)。 │ ││ │ │14.宜群投資帳戶於87/10/15扣款並轉帳19萬3090 │ ││ │ │ 元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 (資金流程圖無此筆│ ││ │ │ 資金流向)。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31-256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 12 │87年10月19日,由宏福建設│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宏福建設於87/10/19將 ││ │公司轉帳800萬元至台力營 │ 87/10/19 記載將8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 8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 ││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800 ││ │轉帳800萬元至戴敏祥、周 │ 87/10/19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 │宏基等人帳戶,再輾轉匯入│ 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周宏基帳戶於87/10/19 ││ │大業電梯公司、梁正瑩、邱│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19│ 存入680萬元,惟無證據 ││ │子玲、溫國俊、費世芝等帳│ 記載將8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 │ 證明資金來源為李美雲,││ │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 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周宏││ │之借款。 │3.周宏基帳戶於87/10/19存入680萬元。 │ 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4.馬漢華於87/10/19轉帳109萬5866元至蕭坤忠帳 │3.馬漢華於87/10/19將662 ││ │ │ 戶、於87/10/19轉帳180萬元至邱子玲帳戶、於 │ 萬6457元轉入蕭坤中等4 ││ │ │ 87/10/19轉帳178萬634元至溫國俊帳戶、於 │ 人帳戶,惟無證據證明馬││ │ │ 87/10/19轉帳194萬9957元至費世芝帳戶,以上 │ 漢華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 │ │ 金額合計662萬6457元。 │ 自李美雲,且亦無法知悉││ │ │ │ 轉入蕭坤中等4人帳戶之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23-230頁、市調處 │ 資金用途為何。 ││ │ │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 13 │87年10月20日,由宏福建設│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宏福建設雖開給台力營造││ │公司轉帳3000萬元至台力營│ 87/10/20 記載將1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 │ 87/10/20到期之3000萬元││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台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支票,惟宏福建設其他應││ │轉帳10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 87/10/20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 收款帳上及台力營造股東││ │,再輾轉匯入朱月卿、周宏│2.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87/10/20到期之3000│ 往來帳上均僅記載1000 ││ │基、陳政輝、戴敏祥、陳清│ 萬元支票。 │ 萬元,故餘2000萬元可能││ │財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3.台力營造0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扣款2805 │ 非以借貸方式轉入台力營││ │。 │ 萬3923元。 │ 造,而係以其他科目轉出││ │ │4.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20│ (黃素芳辯稱2000萬元係 ││ │ │ 記載將1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 為應付工程款);又台力 ││ │ │ 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營造於同日將1000萬元轉││ │ │5.李美雲帳戶於87/10/20分別扣款200萬元、500萬│ 給股東李美雲,李美雲復││ │ │ 元、120萬元、40萬元、40萬元。 │ 於同日分別將200萬元、 ││ │ │6.戴敏祥帳戶於87/10/20存入200萬元、陳政輝帳 │ 500萬元、120萬元、40萬││ │ │ 戶於87/10/20存入500萬元、陳清財帳戶於 │ 元、40萬元轉入戴敏祥、││ │ │ 87/10/20存入120萬元、周宏基帳戶於87/10/20 │ 陳政輝、陳清財、周宏基││ │ │ 存入40萬元、朱月卿帳戶於87/10/20存入40萬元│ 、朱月卿等人帳戶。 ││ │ │ 。 │2.上開陳政輝、陳清財、周││ │ │7.戴敏祥帳戶於87/10/20扣款200萬元、陳政輝帳 │ 宏基、朱月卿又分別將款││ │ │ 戶於87/10/20分別扣款300萬元、150萬元、陳清│ 項轉入陳政輝、昭明國際││ │ │ 財帳戶於87/10/20扣款120萬元、周宏基帳戶於 │ 、財福營造及重慶投資等││ │ │ 87/10/20扣款93萬元、朱月卿帳戶於87/10/20扣│ 帳戶,其中周宏基轉入財││ │ │ 款40萬元。 │ 福營造之款項為93萬元,││ │ │8.陳政輝於87/10/20將300萬元轉入其 │ 大於李美雲轉入其帳戶之││ │ │ 000000000000帳戶、昭明國際0000000000帳戶於│ 40萬元,故有部分轉入財││ │ │ 87/10/20存入120萬元、財福營造帳戶於 │ 福營造之資金無法知悉來││ │ │ 87/10/20存入93萬元、重慶投資於87/10/20存入│ 源為何,且亦無證據顯示││ │ │ 40萬元。 │ 資金流入陳政輝、昭明國││ │ │9.立福建設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分別扣款 │ 際、財福營造及重慶投資││ │ │ 157萬元、43萬元、昭明國際0000000000帳戶於 │ 等帳戶之用途為何。 ││ │ │ 87/10/20扣款116萬477元、財福營造帳戶於 │3.另戴敏祥帳戶於87/10/20││ │ │ 87/10/20扣款93萬元、重慶投資於87/10/20扣款│ 存入並扣款200萬元,立 ││ │ │ 38萬587元。 │ 福建設於同日亦轉出200 ││ │ │10.立福建設於87/10/20將157萬元轉入其 │ 萬元,惟並無直接證據證││ │ │ 00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將43萬元轉 │ 明立福建設之資金來源係││ │ │ 入其00000000000000帳戶、昭明國際 │ 來自戴敏祥帳戶,且無證││ │ │ 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將116萬477元轉入 │ 據顯示流入立福建設之資││ │ │ 其00000000000000帳戶、財福營造於87/10/20 │ 金用途為何。 ││ │ │ 將93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0帳戶、重慶投資 │4.台力營造另開立87/10/20││ │ │ 於87/10/20將38萬587元轉入其00000000000000│ 到期之550萬元支票給大 ││ │ │ 帳戶。 │ 業電梯,惟並無直接證據││ │ │11.台力營造開給大業電梯87/10/20到期之550萬元│ 證明此部分資金來源為宏││ │ │ 支票、大業電梯帳戶於87/10/20存入550萬元。│ 福建設。 ││ │ │12.大業電梯帳戶於87/10/20扣款578萬元並於同日│ ││ │ │ 將578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帳戶。 │ ││ │ │13.台力營造帳戶於87/10/20將146萬元轉入其 │ ││ │ │ 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將78萬822元轉│ ││ │ │ 入其0000000000000帳戶。 │ ││ │ │14.台力營造於87/10/20將26萬4950元轉入其 │ ││ │ │ 00000000000帳戶(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 │ │ 。 │ ││ │ │15.台力營造於87/10/20將1004萬8151元轉入台灣 │ ││ │ │ 第一信託投資公司帳戶 (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 │ ││ │ │ 金流向)。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92頁反、194-222頁│ ││ │ │、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 14 │87年10月23日,由宏福建設│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宏福建設於87/10/23將 ││ │公司轉帳1600萬元至台力營│ 87/10/23 記載將16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 │ 16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台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1600││ │轉帳1600元至李美雲帳戶,│ 87/10/23貸方亦分別記載1000萬元、600萬元, │ 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 │再於同日輾轉匯入陳政輝、│ 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1000萬元及600 │2.周宏基帳戶於同日扣款 ││ │戴敏祥、周宏基等人帳戶,│ 萬元支票為佐證。 │ 902萬6099元並分別轉入 ││ │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分別轉│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23│ 蔡廣達、陳政輝、陳良欽││ │帳145萬3529元、757萬2570│ 記載將1000萬元及6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 │ 等人帳戶,惟並無證據證││ │元至蔡廣達、陳政輝等人帳│ 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 │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 。 │ 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法││ │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3.周宏基帳戶於87/10/23扣款902萬6099元。 │ 知悉轉入蔡廣達等3人帳 ││ │ │4.周宏基於87/10/23將145萬3529元轉帳至蔡廣達 │ 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 帳戶、於87/10/23將607萬2570元轉帳至陳政輝 │ ││ │ │ 帳戶、於87/10/23將150萬元轉帳至陳良欽帳戶 │ ││ │ │ ,上述金額合計902萬6099元。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83-191、193頁、市│ ││ │ │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 15 │87年10月27日,由宏福建設│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宏福建設於87/10/27將 ││ │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台力營│ 87/10/27 記載將2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 │ 20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台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1970││ │將款項轉入李美雲帳戶,再│ 87/10/27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 │匯至陳清財、吳素珠、陳書│ 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周宏基帳戶於87/10/27 ││ │怡、陳良欽、何海威、周宏│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27│ 扣款410萬元並分別將其 ││ │基等人帳戶,輾轉匯入昭明│ 記載將197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 中134萬1470元及157萬 ││ │、宜群及金村投資公司等帳│ 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9488元轉入劉小楓、賈靜││ │戶,用以交割股款。 │3.周宏基帳戶於87/10/27扣款410萬元。 │ 琪等人帳戶,惟並無證據││ │ │4.周宏基於87/10/27轉帳134萬1470元至劉小楓帳 │ 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 │ │ 戶、於87/10/27轉帳157萬9488元至賈靜琪帳戶 │ 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 │ │ 。 │ 法知悉轉入劉小楓等2人 ││ │ │ │ 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73-182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 16 │87年10月31日,由宏福建設│1.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31貸方│1.雖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帳││ │公司轉帳3000萬元至台力營│ 金額為3000萬元,且宏福建設有開立給台力營造│ 上未見87/10/31有記載 ││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87/10/31到期之3000萬元支票,支票右下角並記│ 3000萬元之款項,惟依據││ │將款項轉入李美雲帳戶,再│ 載「10/30同業往來」。 │ 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 │匯至白輝龍、周宏基帳戶,│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31│ 87/10/31到期之3000萬元││ │並由周宏基帳戶轉入高彥勳│ 有將3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 支票右下角記載「10/30 ││ │、費世芝、蔡廣達、溫國俊│ 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同業往來」,又宏福建設││ │、林泉源、邱子玲等人帳戶│3.周宏基帳戶於87/10/31存入2040萬元。 │ 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於 ││ │,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4.周宏基帳戶於87/10/31扣款2033萬8046元。 │ 87/10/30記載將5400萬元││ │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5.周宏基於87/10/31轉帳4萬202元至吳盛文帳戶,│ 轉給台力公司,故該3000││ │ │ 於87/10/31轉帳15萬3157元至高彥勳帳戶,於 │ 萬元有可能係含於上開 ││ │ │ 87/10/31轉帳23萬793元至溫國俊帳戶,於 │ 5400萬元之款項中。 ││ │ │ 87/10/31轉帳62萬6614元至陳紀雲月帳戶,於 │2.台力營造於87/10/31將 ││ │ │ 87/10/31轉帳124萬9933元至費世芝帳戶,於 │ 30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 │ 87/10/31轉帳134萬7780元至蔡廣達帳戶,於 │ 。 ││ │ │ 87/10/31轉帳87萬6337元至林泉源帳戶,於 │3.另周宏基帳戶於87/10/31││ │ │ 87/10/31轉帳270萬元至邱群倫帳戶,於 │ 存入2040萬元並扣款2033││ │ │ 87/10/31轉帳143萬4227元至張勵人帳戶,於 │ 萬8046元,再分別將其中││ │ │ 87/10/31轉帳8454元至王文治帳戶,於87/10/31│ 1625萬3634元轉入吳盛文││ │ │ 轉帳244萬2500元至邱子玲帳戶,於87/10/31轉 │ 等13人帳戶,惟並無直接││ │ │ 帳485萬1518元至曹孝慈帳戶,於87/10/31轉帳 │ 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 │ │ 29萬2119元至吳玲秀帳戶,以上金額合計1625萬│ 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 │ │ 3634元。 │ 亦無法知悉轉入吳盛文等││ │ │ │ 13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54-172頁、市調處 │ 。 ││ │ │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 │├──┼────────────┼──────────────────────┼────────────┤│ 17 │87年11月6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1.宏福建設於87/11/6將 ││ │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台力營│ 87/11/6 記載將5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 50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力公司,台力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 │ 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5000││ │將款項轉入李美雲帳戶,再│ 87/11/6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 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 │匯至周宏基、馬漢華帳戶,│ 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盧寶琴及黃素芳均辯稱:││ │並輾轉匯入陳政憲、陳張圭│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1/6 │ 當日李美雲墊借予台力營││ │繐、溫國俊、陳良欽、陳月│ 記載將5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 造1億5000萬元用以償還 ││ │李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 借款,因事後資金不足故││ │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3.周宏基帳戶於87/11/6扣款1641萬2000元。 │ 於同日收回5000萬元,而││ │款。 │4.周宏基於87/11/6將49萬6000元轉帳至陳良欽帳 │ 台力營造為償還借款於事││ │ │ 戶、於87/11/6將171萬6000元轉帳至陳張圭繐帳│ 後再向宏福建設申請預付││ │ │ 戶、於87/11/6將1420萬元轉帳至陳政憲帳戶, │ 款5000萬元,惟均無提出││ │ │ 以上金額合計1641萬2000元。 │ 相關證據。 ││ │ │5.馬漢華於87/11/6將440萬8250元轉帳至陳月李帳│3.另周宏基帳戶於87/11/6 ││ │ │ 戶、於87//11/6將760萬5830元轉帳至宋文凱帳 │ 扣款1641萬2000元,再於││ │ │ 戶、於87/11/6將62萬4216元轉帳至溫國俊帳戶 │ 同日分別轉入陳良欽等3 ││ │ │ ,以上金額合計1263萬8296元。 │ 人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 │ │ │ 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39-153頁、市調處 │ 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 │ │附件五卷第146、207-208頁 │ 法知悉轉入陳良欽等3人 ││ │ │ │ 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 │4.馬漢華亦於87/11/6將 ││ │ │ │ 1263萬8296元轉入陳月李││ │ │ │ 等3人帳戶,惟並無直接 ││ │ │ │ 證據證明馬漢華帳戶之資││ │ │ │ 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 │ │ │ 亦無法知悉轉入陳月李等││ │ │ │ 3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 │ 。 │└──┴────────────┴──────────────────────┴────────────┘※附表伍: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後之流向查核┌──┬────────────┬──────────────────────┬────────────┐│編號│ 原審判決書所載事實 │ 資金流向 │ 說明 │├──┼────────────┼──────────────────────┼────────────┤│ 1 │ 87年6月9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人壽開立87/6/9到期之1億元支票給宏福建 │1.宏福建設於87/6/9將5600││ │ 公司轉帳1億元至財福建設│ 設。 │ 萬元轉入財福營造,另開││ │ 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9│ 立87/6/9到期之4393萬 ││ │ 轉入周宏基帳戶1億元,再│ 僅將56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 8327元支票給財福營造,││ │ 匯至馬漢華、李鴻璋、陳 │ 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6/9貸方亦有│ 惟該支票係註明為工程款││ │ 清財等人帳戶,輾轉匯至 │ 記載5600萬元,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 ,故雖財福營造於同日將││ │ 胡芳莉、許盧惠華、蔡廣 │ 5600萬元支票為佐證。 │ 1億元資金轉給股東周宏 ││ │ 達、馬忠芳、林張玉緞、 │3.宏福建設另開立87/6/9到期之4393萬8327元之支│ 基,惟僅其中5600萬元可││ │ 王寶英、葉川銘、林泉源 │ 票給財福營造,支票右下角載有「6/9 內B 20、│ 合理推論係來自宏福建設││ │ 、高彥勳、陳建宏、葉純 │ 21期工程款」。 │ ,餘4400萬元之資金是否││ │ 綢、張進益、李信成、梁 │4.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9記│ 亦來自宏福建設,尚有疑││ │ 正瑩、張玉枝等人帳戶用 │ 載將1億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立給 │ 問;周宏基復於同日將 ││ │ 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 │ 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 7581萬3850元轉給葉川銘││ │ 借款。 │5.周宏基於87/6/9將700萬元轉帳至葉川銘帳戶、 │ 等9人 (非如資金流向表 ││ │ │ 於87/6/9將281萬3850元轉帳至王寶英帳戶、於 │ 所示係透過馬漢華及李鴻││ │ │ 87/6/9將200萬元轉帳至林張玉緞帳戶、於 │ 璋等人帳戶轉出),惟並 ││ │ │ 87/6/9將600萬元、2000萬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 │ 無法知悉轉入葉川銘等人││ │ │ 、於87/6/9將500萬元轉帳至馬忠芳帳戶、於 │ 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 87/6/9將500萬元轉帳至蔡廣達帳戶、於87/6/9 │2.卷內另有相關證據顯示陳││ │ │ 將1200萬元轉帳至許盧惠華帳戶、於87/6/9將 │ 清財將2382萬元轉入胡芳││ │ │ 500萬元轉帳至高彥勳帳戶、於87/6/9將1100萬 │ 莉等7人帳戶,惟並無證 ││ │ │ 元轉帳至林泉源帳戶,以上金額合計7581萬3850│ 據顯示陳清財之資金來源││ │ │ 元。 │ 係如資金流向表所示是來││ │ │6.陳清財於87/6/9將380萬5802元轉帳至胡芳莉帳 │ 自周宏基。 ││ │ │ 戶、於87/6/9將15萬6076元轉帳至張玉枝帳戶、│ ││ │ │ 於87/6/9將661萬8809元轉帳至梁正瑩帳戶、於 │ ││ │ │ 87/6/9將401萬2658元轉帳至李信成帳戶、於 │ ││ │ │ 87/6/9將194萬4348元轉帳至張進益帳戶、於 │ ││ │ │ 87/6/9將511萬6151元轉帳至葉純綢帳戶、於 │ ││ │ │ 87/6/9將216萬6156元轉帳至陳建宏帳戶,以上 │ ││ │ │ 金額合計2382萬元。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12-133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4、237-238 頁 │ │├──┼────────────┼──────────────────────┼────────────┤│ 2 │ 87年6月10日,由宏福建設│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 宏福建設於87/6/10將5000││ │ 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 │ 87/6/10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 │ 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 ││ │ 營造公司帳戶,於同日轉 │ 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 │ 營造復於同日將4000萬元 ││ │ 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 │ 87/6/10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卷內並有宏福 │ 轉給股東周宏基,周宏基 ││ │ 費世芝、鄒志勝、葉純綢 │ 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 再於同日將3016萬9695元 ││ │ 、呂麗卿、李信成、嚴莊 │2.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10 │ 匯至余美玲等人帳戶,惟 ││ │ 、費靜如等人帳戶用以償 │ 記載將4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卷內並有財福營│ 並無法知悉匯入余美玲等8││ │ 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 造開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 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 。 │3.周宏基帳戶於87/6/10扣款3016萬9695元。 │ ││ │ │4.周宏基於87/6/10將37萬6175元轉帳至余美玲帳 │ ││ │ │ 戶、於87/6/10將569萬1128元轉帳至李信成帳戶│ ││ │ │ 、於87/6/10將514萬6356元轉帳至呂麗卿帳戶、│ ││ │ │ 於87/6/10將146萬5020元轉帳至葉純綢帳戶、於│ ││ │ │ 87/6/10將700萬元轉帳至鄒志勝帳戶、於 │ ││ │ │ 87/6/10將313萬3906元轉帳至費靜如帳戶、於 │ ││ │ │ 87/6/10將651萬6361元轉帳至費世芝帳戶、於 │ ││ │ │ 87/6/10將84萬749元轉帳至嚴莊帳戶,以上金額│ ││ │ │ 合計3016萬9695元。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99-111頁、市調處 │ ││ │ │附件五卷第144、237-238頁 │ │├──┼────────────┼──────────────────────┼────────────┤│ 3 │87年6月15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建設000000000帳戶於87/6/15扣款5000萬元│1.宏福建設於87/6/15將 ││ │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 並存入000000000帳戶。 │ 5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 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4950││ │轉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 87/6/15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 │ 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 │大業電梯公司、吳素珠、陳│ 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 │ 宏基再於同日分別將1500││ │張圭繐、陳良欽、陳清財等│ 87/6/15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 萬元、300萬元、3000萬 ││ │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 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 元、766萬6180元轉入大 ││ │ │3.財福營造帳戶於87/6/15存入並扣款4989萬元。 │ 業電梯、吳素珠、周宏基││ │ │4.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15 │ 、陳良欽、陳張圭繐、陳││ │ │ 記載將495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 清財等帳戶,而其中轉入││ │ │ 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 吳素珠帳戶之資金又流入││ │ │5.周宏基帳戶於87/6/15分別扣款1500萬元、300萬│ 台力營造支存帳戶,惟均││ │ │ 元、3000萬元、766萬6180元。 │ 無法知悉資金最終流入上││ │ │6.大業電梯帳戶於87/6/15存入1500萬元。 │ 開帳戶之用途為何。 ││ │ │7.吳素珠帳戶於87/6/15存入300萬元。 │2.上開由周宏基帳戶轉出之││ │ │8.周宏基於87/6/15分別將2000萬元、1000萬元轉 │ 金額合計為5566萬6180 ││ │ │ 帳至其000000000000帳戶。 │ 元,大於財福營造當日轉││ │ │9.陳良欽帳戶於87/6/15存入480萬1845元、陳張圭│ 入周宏基帳戶之資金4950││ │ │ 繐帳戶於87/6/15存入172萬9111元、陳清財帳戶│ 萬元,故有部分資金並無││ │ │ 於87/6/15存入113萬5224元,以上金額共計766 │ 法證明係來自宏福建設。││ │ │ 萬6180元。 │ ││ │ │10.大業電梯於87/6/15將590萬元轉帳至其 │ ││ │ │ 0000000000帳戶、於87/6/15扣款並存入支存帳│ ││ │ │ 戶710萬元。 │ ││ │ │11.吳素珠帳戶於87/6/15扣款302萬元、台力營造 │ ││ │ │ 帳戶於87/6/15存入並扣款302萬元,轉帳至其 │ ││ │ │ 000000000000支存帳戶。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79-98頁、市調處附 │ ││ │ │件五卷第144、237-238頁 │ │├──┼────────────┼──────────────────────┼────────────┤│ 4 │87年6 月29日,由宏福建設│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宏福建設於87/6/29將6000 ││ │公司轉帳6000萬元至財福營│ 87/6/29記載將6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 │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 │造復於同日將6000萬元轉給││ │轉入周宏基帳戶6000萬元,│ 87/6/29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翌││ │再匯至陳政輝、吳素珠、林│ 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日分別將其中900萬元、479││ │泉源、蔡廣達、高彥勳、胡│2.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29 │萬元、2184萬4381元轉入吳││ │芳莉、呂麗卿、梁正瑩等人│ 記載將6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 │素珠、財福營造、梁正瑩等││ │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3.周宏基帳戶於87/6/30分別扣款900萬元、479萬 │13人帳戶,而轉入吳素珠帳││ │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 元、2184萬4381元。 │戶之900萬元又有其中883萬││ │ │4.吳素珠帳戶於87/6/30存入900萬元。 │元轉入台力營造帳戶,惟均││ │ │5.財福營造帳戶於87/6/30存入479萬元。 │無法知悉流入上開帳戶之資││ │ │6.周宏基於87/6/30將79萬1138元轉帳至梁正瑩帳 │金用途為何。 ││ │ │ 戶、於87/6/30將160萬8050元轉帳至吳盛文帳戶│ ││ │ │ 、於87/6/30將133萬3554元轉帳至呂麗卿帳戶、│ ││ │ │ 於87/6/30將445萬1558元轉帳至郭淑惠帳戶、於│ ││ │ │ 87/6/30將320萬7936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於 │ ││ │ │ 87/6/30將180萬元轉帳至許盧惠華帳戶、於 │ ││ │ │ 87/6/30將205萬9916元轉帳至葉秀滿帳戶、於 │ ││ │ │ 87/6/30將44萬705元轉帳至楊亦淩帳戶、於 │ ││ │ │ 87/6/30將86萬1998元轉帳至高彥勳帳戶、於 │ ││ │ │ 87/6/30將32萬443元轉帳至余美玲帳戶、於 │ ││ │ │ 87/6/30將100萬5482元轉帳至蔡廣達帳戶、於 │ ││ │ │ 87/6/30將193萬4579元轉帳至林泉源帳戶、於 │ ││ │ │ 87/6/30將202萬9022元轉帳至劉小楓帳戶,以上│ ││ │ │ 金額合計2184萬4381元。 │ ││ │ │7.吳素珠帳戶於87/6/30扣款883萬元、台力營造帳│ ││ │ │ 戶於87/6/30存入883萬元。 │ ││ │ │8.台力營造帳戶於87/6/30扣款846萬元,並將846 │ ││ │ │ 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63-78頁、市調處附 │ ││ │ │件五卷第144、185、237-238頁 │ │├──┼────────────┼──────────────────────┼────────────┤│ 5 │87年7月3日,由宏福建設公│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7/3│1.宏福建設於87/7/3將 ││ │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 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 5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 │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 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7/3貸方亦│ 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4940││ │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陳│ 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 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 │永聰、陳政輝、陳書怡、吳│ 之支票為佐證。 │ 宏基再於同日及隔日分別││ │素珠、大業電梯公司等帳戶│2.財福營造帳戶於87/7/3存入4940萬元。 │ 將700萬元、250萬元、 ││ │,用以交割股款。 │3.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7/3記│ 2200萬元、600萬元、 ││ │ │ 載將494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立│ 1000萬元轉入周宏基、陳││ │ │ 給周宏基之支票及財福營造帳戶扣款4940萬元之│ 書怡、陳政輝等、吳素珠││ │ │ 傳票為佐證。 │ 、大業電梯等人帳戶。 ││ │ │4.周宏基帳戶於87/7/3存入4940萬元。 │2.周宏基帳戶尚於87/7/3 ││ │ │87/7/3: │ 轉出1000萬2678元,而陳││ │ │5. 周宏基帳戶於87/7/3分別扣款700萬元、1000萬│ 永聰於同日將1000萬2678││ │ │ 2678元、250萬元、2200萬元、600萬元。 │ 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惟││ │ │6. 周宏基於87/7/3將700萬元轉帳至其 │ 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陳永聰││ │ │ 000000000000帳戶。 │ 帳戶之資金來自周宏基。││ │ │7. 陳書怡帳戶於87/7/3存入250萬元。 │3.上開由周宏基帳戶轉出之││ │ │8. 陳政輝帳戶於87/7/3存入2200萬元。 │ 金額合計為5750萬2678 ││ │ │9. 吳素珠帳戶於87/7/3存入600萬元。 │ 元,大於財福營造當日轉││ │ │10.陳書怡帳戶於87/7/3扣款並存入支存帳戶230萬│ 入周宏基帳戶之資金4940││ │ │ 元。 │ 萬元,故有部分資金並無││ │ │11.陳政輝帳戶於87/7/3扣款2200萬元並於同日分 │ 法證明係來自宏福建設 ││ │ │ 別將1750萬元、450萬元轉帳至自立晚報社帳戶│4.轉入陳書怡帳戶之250萬 ││ │ │ 。 │ 元又有其中230萬元轉入 ││ │ │12.吳素珠帳戶於87/7/3扣款並存入支存帳戶148萬│ 陳書怡支存帳戶,轉入陳││ │ │ 元、吳素珠帳戶於87/7/3扣款100萬元、台力營│ 政輝帳戶之2200萬元又轉││ │ │ 造帳戶於87/7/3存入100萬元。 │ 入自立晚報社、轉入吳素││ │ │13.陳永聰帳戶於87/7/3扣款54萬元。 │ 珠帳戶之600萬元又有其 ││ │ │14.陳永聰於87/7/3將1000萬2678元轉帳至胡芳莉 │ 中148萬元轉存其支存帳 ││ │ │ 帳戶。 │ 戶及100萬元轉入台力營 ││ │ │15.陳政輝於87/7/3將18萬元轉帳至其 │ 造、轉入陳永聰帳戶之 ││ │ │ 0000000000000帳戶、陳政憲於87/7/3將18萬元│ 1000萬2678元又轉入胡芳││ │ │ 轉帳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戴敏祥於87/7/3│ 莉帳戶、轉入大業電梯之││ │ │ 將18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 (資金流│ 1000萬元則又轉存其支存││ │ │ 程圖中無此三筆資料)。 │ 帳戶或其他帳戶,惟均無││ │ │87/7/4: │ 法知悉資金最終流入上開││ │ │16.周宏基帳戶於87/7/4扣款1000萬元。 │ 帳戶之用途為何。 ││ │ │17.大業電梯帳戶於87/7/4存入1000萬元。 │5.另卷內證據尚顯示陳永聰││ │ │18.大業電梯於87/7/4扣款850萬元並於同日將850 │ 帳戶於87/7/3扣款54萬元││ │ │ 萬元轉帳至00000000000自有帳戶。 │ ,惟並無法知悉此54萬元││ │ │19.大業電梯帳戶於87/7/4存入並於同日扣款245萬│ 之資金來源為何。 ││ │ │ 元。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8-62頁、市調處附 │ ││ │ │件五卷第145、237-238頁 │ │├──┼────────────┼──────────────────────┼────────────┤│ 6 │87年7月13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7/1│1.宏福建設於87/7/13將 ││ │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財福營│ 3記載將2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 │ 2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 ,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7/13貸 │ 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2000││ │轉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 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 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 │呂麗卿、李信成、崔林秋菊│ 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 宏基再於同日將其中1107││ │、陳建宏、萬成瑜、胡芳莉│2.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7/13 │ 萬8628元分別轉入李信成││ │等人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 記載將2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 等5人帳戶,惟並無法知 ││ │設公司之借款。 │ 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 悉流入李信成等人帳戶之││ │ │3.周宏基帳戶於87/7/13分別扣款1107萬8628元、 │ 資金用途為何。 ││ │ │ 300萬元。 │2.另周宏基帳戶尚於 ││ │ │4.周宏基於87/7/13將213萬2487元轉帳至李信成帳│ 87/7/13將300萬元轉出,││ │ │ 戶、於87/7/13將192萬430元轉帳至呂麗卿帳戶 │ 惟並無證據顯示係流向何││ │ │ 、於87/7/13將424萬4059元轉帳至萬成瑜帳戶、│ 處。 ││ │ │ 於87/7/13將130萬2028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於│ ││ │ │ 87/7/13將147萬9624元轉帳至陳建宏帳戶,以上│ ││ │ │ 金額共計1107萬8628元。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8-37頁、市調處附 │ ││ │ │件五卷第145、237、239頁 │ │├──┼────────────┼──────────────────────┼────────────┤│ 7 │87年7月31日,由宏福建設 │1.宏福人壽於87/7/31將5000萬元存入宏福建設帳 │宏福建設於87/7/31將5000 ││ │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 戶。 │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 │造復於同日將5000萬元轉給││ │轉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 87/7/31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 │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同││ │陳書怡、陳政輝、吳素珠、│ 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 │日將其中2988萬4528元轉出││ │崔林秋菊、許盧惠華、蔡廣│ 87/7/31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 │,而其中2896萬7051元又分││ │達、胡芳莉、高彥勳、黃任│ 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別轉入胡芳莉等12人帳戶,││ │中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3.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7/31 │惟並無法知悉流入胡芳莉等││ │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 記載將5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 │款。 │ 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 ││ │ │4.周宏基帳戶於87/7/31扣款2988萬4528元。 │ ││ │ │5.周宏基於87/7/31將198萬5849元轉帳至胡芳莉帳│ ││ │ │ 戶、於87/7/31將140萬7242元轉帳至蔡廣達帳戶│ ││ │ │ 、於87/7/31將186萬元轉帳至許盧惠華帳戶、於│ ││ │ │ 87/7/31將209萬6656元轉帳至劉小楓帳戶、於 │ ││ │ │ 87/7/31將382萬2836元轉帳至林泉源帳戶、於 │ ││ │ │ 87/7/31將50萬1841元轉帳至崔林秋菊帳戶、於 │ ││ │ │ 87/7/31將453萬5463元轉帳至郭淑惠帳戶、於 │ ││ │ │ 87/7/31將86萬5931元轉帳至高彥勳帳戶、於 │ ││ │ │ 87/7/31將156萬5484元轉帳至吳盛文帳戶、於 │ ││ │ │ 87/7/31將706萬9430元轉帳至黃任中帳戶、於 │ ││ │ │ 87/7/31將132萬7687元轉帳至林雪貞帳戶、於 │ ││ │ │ 87/7/31將192萬8632元轉帳至葉秀滿帳戶,以上│ ││ │ │ 金額合計2896萬7051元。 │ ││ │ │6.周宏基帳戶於87/8/1扣款831萬941元並分別將 │ ││ │ │ 469萬1615元、361萬9326元轉帳至楊素枝、崔林│ ││ │ │ 秋菊等帳戶 (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 ││ │ │ │ ││ │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3-21頁、市調處附件五│ ││ │ │卷第145、237、239頁 │ │└──┴────────────┴──────────────────────┴────────────┘※附表陸—1:陳政輝、陳張圭繐、張鼎如、陳政憲、吳素珠、陳清財、陳清霖、陳清霖、邱秀美、陳再成、陳阿蘭、李財源、陳秀治、林向榮、林秋芳、林財木、李鴻璋、李文進、吳文進、李德裕、林黛麗、孫碧岑、柯賢仁、昭明國際投資公司(負責人為郭荃倫)、郭荃倫、郭玲玉、李源榮、李源棧、林正台、吳鑫懋、陳怡宏、李彰勳及楊清池(83年1月5日至同年2月5日)。

※附表陸—2:陳政輝、陳張圭繐、陳秀治、李財源、陳能賢、李清樺、卞元中、張顧懷、李鴻璋、黃自平、郭荃倫、陳良欽、邱秀美、朱月卿、林向榮、陳清財、陳清霖、林財木、簡添勝、周宏基、昭明國際投資公司(83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8日)。

※附表陸—3:李文進、黃自平、林財木、陳良欽、李鴻璋、陳清霖、陳清財、陳能賢、周宏基、張顧懷、陳國興、謝家進、姚英章、陳書怡、陳政輝、陳張圭繐、陳政憲、吳素珠、張進益、金村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陳明芳、宏福人壽公司、佑祥建設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洪三和、戴敏祥、白輝龍、翁朝峰、孫碧岑、王一權、楊其中、李彰勳、何海明及郭張月嬌(85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7日)。

※附表陸—4 :83年1 月5 日至2 月5 日炒作(移送併辦意旨誤載為抄作,應予更正,下同)情形┌─┬───┬─────────────────────────────┐│編│日 期│ 炒 作 手 法 ││號│ │ │├─┼───┼─────────────────────────────┤│1│83年1 │該集團於9時02分09秒至03分40秒間以漲停價66.0元委託買進二筆 ││.│月27日│計28仟股,均成交(其中有25仟股為該集團於開盤前以61.0元及 ││ │ │61.5元委託賣出經電腦撮合成交者),而成交價則以61元之當日最││ │ │低價開盤後,隨之上漲至61.5元;9時12分15秒起至11時55分44秒 ││ │ │間該集團以漲停價66.0元84筆666仟股,及62.0元至64.0元之當時 ││ │ │揭示價或高及低於揭示價一檔之價格70筆3,160仟股,計連續委託 ││ │ │買進3,826仟股(後取消1,642仟股,且均多係以非漲停價之相同價││ │ │格、數量於委託後約3分鐘內即取消,再連續著重履多次委託、取 ││ │ │消,此舉對買盤委託之數量及筆數有「虛增」之效果),並成交1,││ │ │816仟股(餘368仟股至收盤未成交亦未取消),成交價則自9時12 ││ │ │分01秒之62.0持續波段上漲至11時55分56秒之64.0元。至11時56分││ │ │03秒及59分21秒間該集團則復以漲停價66.0元3筆107仟股及64.0元││ │ │、64.5元之當時揭示價3筆149仟股,計連續委託買進256仟股,並 ││ │ │成交186仟股(餘70仟股至收盤未成交亦未取消),成交價則自11 ││ │ │時55分56秒之64.0元續上漲至64.5元之當日最高價收盤。本日該集││ │ │團共成交買進2,020仟股及賣出1,977仟股,分別佔當日成交量2,80││ │ │1仟股之72.11%及70.57%,集團成員因大量委託買賣經電腦撮合 ││ │ │成交之數量達1,389仟股之數(佔當日成交量之49.58%)。 │├─┼───┼─────────────────────────────┤│2│83年│該集團於9時06分30秒至11時18分50秒間以漲停價71.0元112筆3, ││.│ 1月│288仟股,及65.0元至69.0元之當時揭示價31筆4,333仟股,計連續││ │31日│委託買進7,621仟股(後取消3,578仟股,且均多係以非漲停價之相││ │ │同價格、數量於委託後約3分鐘內取消,再連續著重覆多次委託、 ││ │ │取消,此舉對買盤委託之數量及筆數有「虛增」之效果),並成交││ │ │3,792仟股(餘251仟股至收盤未成交亦未取消),成交價則自9時 ││ │ │05分13秒之當日價65.0元持續波段上漲至11時20分02秒之69.5元。││ │ │至11時24分31秒及11時59分50秒間該集團復以漲停71.0元38筆2,16││ │ │2仟股及68.5元至69.0元之當時揭示價5筆610仟股,計連續委託買 ││ │ │進2,772仟股(後取消100仟股,並成交2,261仟股,餘441仟股至收││ │ │盤未成交亦未取消),成交價則在11時24分20秒之68.5元及70.0元││ │ │間波動,後係以70.0元之當日最高價收盤。本日該集團共成交買進││ │ │6,053仟股及賣出5,511仟股,分別佔當日成交量8,095仟股之74.77││ │ │%及 68.07 %,集團成員因大量委託買賣經電腦撮合成交之數量 ││ │ │達3,971仟股之數(佔當日成交量之49.05%)。 │├─┼───┼─────────────────────────────┤│3│83年│該集團於10時正06秒至11時54分02秒間以漲停價74.5元65筆2,368 ││.│ 2月│仟股,及67.5元至71.0元之當時揭示價或高及底於揭示價1檔之價 ││ │ 1日│格63筆7,136仟股,計連續委託買進9,504仟股(後取消2,020仟股 ││ │ │,且多係以非漲停價之相同價格、數量於委託後約3分鍾內即取消 ││ │ │,再連續著重著重覆多次委託、取消,此舉對買盤委託之數量及筆││ │ │數有「虛增」之效果),並成交6,842仟股(餘642仟股至收盤未成││ │ │交亦未取消),成交價則自9時59分16秒之67.0元當日最低價波動 ││ │ │上漲至11時57分07秒之71.0元。至11時57分35秒及59分40秒間該集││ │ │團續以漲停價74.5元14筆計連續委託買連1,598仟股(後取消499仟││ │ │股),並成交1,099仟股,成交價則們11時57分12秒之70.0元上漲 ││ │ │至72.0元之當日最高價收盤。本日該集團共成交買進8屬811仟股及││ │ │賣出7,440仟股,分別佔當日成交量10,466仟股之84.18%及71.08 ││ │ │%,集團成員因大量委託買賣經電腦撮合成交之數量達6,337仟股 ││ │ │之數(佔當日成交量之60.64%)。 │├─┼───┼─────────────────────────────┤│4│83年│9時21分01秒至10時20分06秒間,該集團以漲停價73.5元26筆1,408││.│ 2月│仟股及71.0元至73.0元之當時揭示價34筆11,959仟股計連續委託買││ │ 3日│進13,367仟股(後取消8,683仟股為該時段該集團總委託量之64.95││ │ │%,及其後實際成交量2,688仟股之3.23倍,且均多係以非漲停價 ││ │ │之相同價格、數量於委託後約三分鐘內即取消,再連續著重覆多次││ │ │委託、取消,此舉對買盤委託之數量及筆數有「虛增」之效果),││ │ │並成交2,688仟股(餘1,996仟股至收盤未成交亦未取消,成交則自││ │ │9時19分21秒之當日最低價71.0元波段上漲至10時20分26秒之漲停 ││ │ │價73.5元。10時21分03秒至11時55分50秒間,該集團再漲停價73.5││ │ │元40筆計連續委託買進12,829仟股(後取消11.024仟股,為該時段││ │ │該集團總委託量之85.93%,及其後實際成交量512仟股之25.05倍 ││ │ │,且均多係以漲停之相同數量於委託後約3分鐘內即取消,再連續 ││ │ │著重覆多次委託、取消,此舉對買盤委託之數量及筆數有「虛增」││ │ │之效果),並成交512仟股(餘1,293仟股至收盤未成交亦未取消)││ │ │,成交價則延續10時20分26秒之漲停價73.5元維持至收盤。本日該││ │ │集團共成交買進 3,804 仟股及賣出 2,737 仟股,分別佔當日成交││ │ │量4,373仟股之86.97%及62.58%,集團成員因大量委託買賣經電 ││ │ │腦撮合成交之數量達2,439仟股之數(佔當日成交量之55.77%)。│├─┼───┼─────────────────────────────┤│5│83年│9時04分53秒至10時01分36秒間該集團以漲停價78.5元7筆160仟股 ││.│ 2月│,及 74.5 元至 76.5 元之當時揭示價或高及低於揭示價1檔之價 ││ │ 4日│格 33 筆 2,130 仟股,計連續委託買進2,290仟股(後取消1,026 ││ │ │仟股,且均多係以非漲停價之相同價格、數量於委託後約3分鐘內 ││ │ │即取消,再連續著重覆多次委託、取消,舉對顧盤委託之數量及筆││ │ │數有「虛增」之效果),並成交864仟股(餘400仟股至收盤未成交││ │ │亦未取消),成交價則自9時04分14秒之當日最低價75.0元,上漲 ││ │ │至76.0元及76.5元間波動。至10時05分05秒及10時14分54秒間,該││ │ │集團再以漲停價78.5元8筆963仟股及當時揭示價76.5元1筆130仟股││ │ │,計連續委託買進 1,093 仟股,均成交,成交價則自10時01分40 ││ │ │秒之75.5元連續上漲計6至10時15分52秒之漲停價78.5元。10時15 ││ │ │分55秒至11時57分41秒間,該集團復以漲停價78.5元44筆190仟股 ││ │ │,及76.5元至78.0元之當時揭示價或高及底於揭示價1至2之價格64││ │ │筆5,262仟股,計連續委託買進5,452仟股(後取消4,267仟股為該 ││ │ │時段該集團總委託量之78.26%,及其後實際成交量524仟股之8.14││ │ │倍,且均係以非漲停價之相同價格、數量於委託後約3分鐘內即取 ││ │ │消,再連續重覆多次委託、取消,此舉對買盤委託之數量及筆數有││ │ │「虛增」之效果),並成交524仟股(餘661仟股至收盤未成交亦未││ │ │取消),成交價則維持於77.5元及78.5元間波動,至11時56分54秒││ │ │間該集團續以漲停78.5元連續委託買進9筆計63仟股,均成交,成 ││ │ │交價則自78.0元延續上漲至漲停價78.5元之連續第2日以漲停價收 ││ │ │盤。本日該集團共成交買進2屬511仟股及賣1,756仟股,分別佔當 ││ │ │日成交量3,533仟股之71.06%及49.69%,集團成員因大量委託買 ││ │ │賣經電腦撮合成交之數量達1,388仟股之數(佔當日成交量之39.28││ │ │%)。 │├─┼───┼─────────────────────────────┤│6│83年│該集團於開盤前之8時54分01秒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78.5元3檔,即││.│ 2月│80.0元之價格委託買進一筆200仟股(後於開盤前之8時57分53秒取││ │ 5日│消70仟股,餘130仟股均成交,且其中66仟股為該集團於開盤前以8││ │ │0.0元委託賣出經電撮合成交者),成交價則以80.0元開盤;9時04││ │ │分18秒至10時56分14秒間該集團續以漲停價83.5元36筆1,904仟股 ││ │ │,及80.0元至82.0元之當時揭示價或高於揭示價1檔之價格38筆1,3││ │ │37仟股,計連續委託買進3,241仟股(後取消585仟股),並成交 ││ │ │2,636仟股(餘20仟股至收盤未成交亦未取消),成交價則自9時03││ │ │分20秒之80.0元當日最低價,持續波段上漲至10時57分33秒之當日││ │ │及查核期間最高價82.0元。至10時58分05秒及59分58秒間,該集團││ │ │復以漲停價8筆46仟股及當時揭示價81.5元1筆5仟股,連續委託買 ││ │ │進計15仟股,均成交,成交價則以81.5元維持至收盤。本日該集團││ │ │共成交買進2,825仟股及賣出2,907仟股,分別佔當日成交量4,754 ││ │ │仟股之59.42%及61.14%,集團成員因大量委託買賣經電腦撮合成││ │ │交之數量達1,640仟股之數(佔當日成交量之34.49%)。 │└─┴───┴─────────────────────────────┘※附表陸—5:83年1月5日至2月5日炒作情形┌─┬───┬─────────────────────────────┐│編│ │ ││ │日 期│ 炒 作 手 法 ││號│ │ │├─┼───┼─────────────────────────────┤│1│83年│(1)陳政輝之戶頭自8時46分30秒至8時57分04秒開盤前時間內,││.│10月│ 連續以54.50元,委託賣出共計21筆6,500仟股;李財源、李││ │ 8日│ 青樺之戶頭於8時56分33秒至8時58分26秒開盤前連續以漲停││ │ │ 價58.00元(3,500仟股)及54.50元(2,000仟股)委託買進││ │ │ 共計15筆5,500仟股。並於9時01分29秒以54.50元開盤,賣 ││ │ │ 出成交共計20筆6185仟股,佔當時開盤價54.50元成交量(6││ │ │ ,190 仟股) 99.92 %,而買進成交量( 6,190 仟股)88.││ │ │ 85%,使當日以54.50元開盤開始。 ││ │ │(2)李青樺、李財源之戶頭從9時02分31秒至9時02分46秒連續以││ │ │ 漲停價58.00元委託買進共計4筆1,000仟股(當時成交價54.││ │ │ 50元)。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4.50元階梯式上升6檔至57.50元。 │├─┼───┼─────────────────────────────┤│2│83年│(1)郭荃倫、李財源、陳清霖等人之戶頭自9時49分50秒至9時53││.│10月│ 分08秒連續以漲停價60.50元委託買進共計6筆1,700仟股( ││ │12日│ 當時成交價58.00元)。 ││ │ │ 全部成交,上述委託使成交價由58.00元上升2檔至59.00元 ││ │ │ 。 │├─┼───┼─────────────────────────────┤│3│83年│(1)陳秀治之戶頭於8時32分36秒開盤前,以漲停價64.50元,委││.│10月│ 託賣出共計1筆3仟股,另昭明國際投資股份公司復於8時51 ││ │13日│ 分20秒至8時57分10秒開盤前時間內,連續以漲停價64.50元││ │ │ 委託買進共計7筆2,000仟股。 ││ │ │ 並於9時01分31秒以漲停價64.50元開盤賣出成交3仟股,佔 ││ │ │ 當時開盤價64.50元成交量(2,133仟股)0.14%,而買進成││ │ │ 交共計5筆1,799仟股,佔當時開盤價64.50元成交量(2,133││ │ │ 仟股)84.34%,使當日以64.50 元漲停開盤開始。 ││ │ │(2)張顧懷之戶頭從9時43分44秒至11時50分36秒時間內,以每 ││ │ │ 筆3仟股或5仟股多筆分散委託方式,連續以63.00元、62.50││ │ │ 元、62.00元、61.00元及跌停價56.50元,委託賣出共計781││ │ │ 筆2,535仟股(當時成交價63.00元)。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由63.00元波幅震燙下跌4檔至61元。 │├─┼───┼─────────────────────────────┤│4│83年│(1)黃自平、陳秀治之戶頭於10時58分03秒至10時59分57秒收盤││.│10月│ 前,連續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共計3筆709仟股(當 ││ │15日│ 時成交價 61.50 元)。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61.50 元上││ │ │ 升4檔至63.50元收盤結束。 │├─┼───┼─────────────────────────────┤│5│83年│(1)陳秀治、陳良欽之戶頭於10時32分12秒至10時56分49秒,連││.│10月│ 續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共計13筆2,840仟股(當時成││ │18日│ 交價60.50元)。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60.50元上升4檔至6││ │ │ 2.50元。 ││ │ │(2)陳秀治之戶頭於11時54分23秒至11時59分44秒收盤前,連續││ │ │ 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共計3筆450仟股(當時成交價61.││ │ │ 00元)。 │├─┼───┼─────────────────────────────┤│6│83年│(1)陳秀治、李鴻璋之戶頭從9時51分57秒至10時22分30秒以1至││.│10月│ 3分鐘間隔委託方式,連續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共計││ │19日│ 20筆5,350仟股(當時成交價62.50元)。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62.50元上升4檔至64.50元。 ││ │ │(2)陳良欽、陳清財之戶頭於11時57分10秒至11時59分34秒收盤││ │ │ 前,連續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共計4筆1,000 股(當││ │ │ 時成交價63.00元)。並成交560仟股,使成交價由63.00元 ││ │ │ 上升2檔至64.00元收盤結束。 │├─┼───┼─────────────────────────────┤│7│83年│(1)陳秀治之戶頭於9時52分10秒、9時53分29秒,連續以漲停價││.│10月│ 委託買進共計2筆190仟股(當時成交價58.00元)。 ││ │28日│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8.00元上升2檔至59.00元。 ││ │ │(2)朱月卿、陳秀治之戶頭於10時01分54秒至10時08分16秒,連││ │ │ 續以漲價62.50元,委託買進共計5筆950仟股(當時成交價5││ │ │ 9.00元)。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9.00元上升2檔至60.00元。 ││ │ │(3)周宏基、郭荃倫、李鴻璋之戶頭於11時49分07秒至11時59分││ │ │ 48秒收盤前,連續以漲停價62.50元,委託買進共計6筆1,30││ │ │ 0仟股(當時成交價58.00元)。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8.00元上升4檔至60.00元,收盤結 ││ │ │ 束。 │├─┼───┼─────────────────────────────┤│8│83年│(1)李鴻璋、陳能賢、林財木、陳秀治、陳清財、簡添勝、陳政││.│11月│ 輝、及郭荃倫等人之戶頭於9時38分23秒至10時16分53秒, ││ │ 8日│ 以間隔1至4分鐘委託方式,連續以漲停價56.00元,委託買 ││ │ │ 進共計14筆1,324 仟股(當時成交價53.00元)。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3.00元上升2檔至54.00元。 ││ │ │(2)陳清霖、李鴻璋、陳清財、郭荃倫、林財木、陳張圭繐復於││ │ │ 10時27分45秒至10時33分10秒,連續以漲停價56.00元,委 ││ │ │ 託買進共計7筆1,045仟股(當時成交價53.50元)。 │└─┴───┴─────────────────────────────┘※附表陸—6:85年2月1日至4月27日炒作情形┌─┬───┬─────────────────────────────┐│編│ │ ││ │日 期│ 炒 作 手 法 ││號│ │ │├─┼───┼─────────────────────────────┤│1│85年│(1)李文進之戶頭於10時28分03秒至10時34分26秒以40.7元至41││.│ 2月│ .1元委託買進6筆共10仟股,而金村投資公司及陳明芳於10 ││ │ 1日│ 時26分27秒至10時34分56秒委託賣出6筆共計57仟股。 ││ │ │ 上述委託於10時28分32秒至10時35分01秒共相對成交40仟股││ │ │ 。 ││ │ │(2)白輝龍於11時05分23秒至11時09分33秒以40.9元至41.3元委││ │ │ 託買進8筆共78仟股,另陳明芳於11時15分57秒至11時30分2││ │ │ 3秒以41.1元至41.4元委託買進13筆共310仟股,而金村投資││ │ │ 公司及何海明、戴敏祥之戶頭於11時15分47秒至11時30分24││ │ │ 秒期間委託賣出17筆共210仟股。上述委託於11時16分17秒 ││ │ │ 至11時30分38秒共相對成交199仟股。 │├─┼───┼─────────────────────────────┤│2│85年│(1)李文進之戶頭於9時14分17秒至9時16分17秒以42.3元委託買││.│ 2月│ 進3筆共70仟股,而陳明芳及金村投資公司於9時13分42秒至││ │ 2日│ 9時16分14秒委託賣出5筆共76仟股。 ││ │ │ 上述委託於9時14分36秒至9時17分共相對成交47仟股。 ││ │ │(2)黃自平之戶頭於10時27分06秒至10時27分38秒以42元及41.8││ │ │ 元委託買進2筆共50仟股,而謝家進及吳素珠之戶頭於10時2││ │ │ 7分09秒至10時30分34秒委託賣出6筆共50仟股。 ││ │ │ 上述委託於10時27分11秒至10時31分01秒共相對成交39仟股││ │ │ 。 ││ │ │(3)9時01分15秒何海明之戶頭以44.00元委託買進200仟股。 ││ │ │ 使成交價由42.8元上升3檔至43.1元。 ││ │ │(4)9時35分58秒以及9時37分19秒金村投資公司以41.2元分別委││ │ │ 託賣出20及17仟股。 ││ │ │(5)10時34分20秒至47秒白輝龍之戶頭以漲停價44.4元分筆委託││ │ │ 買進共60仟股。 ││ │ │ 使成交價由41.7元上升5檔至42.2元。 ││ │ │(6)10時35分42秒謝家進以41.0元委託賣出14仟股。 ││ │ │ 使成交價由42.2元下跌5檔至41.7元。 ││ │ │(7)11時58分34秒陳清霖以41.9元委託買進80仟股。 ││ │ │ 使成交價由41.5元上升4檔至41.9元。 │├─┼───┼─────────────────────────────┤│3│85年│(1)9時23分52秒李文進以跌停價37.0元委託賣出81仟股。 ││.│ 3月│ 使成交價由39.5元下跌3檔至39.2元。 ││ │ 4日│(2)10時02分5秒謝家進之戶頭以跌停價37.0元委託賣出100仟股││ │ │ 。 ││ │ │ 使成交價由39.7元下跌4檔至39.3元。 ││ │ │(3)11時52分50秒周宏基以38.0元委託賣出150仟股,隨即11時 ││ │ │ 53分33秒白輝龍之戶頭以38.5元委託賣出218仟股。 ││ │ │ 使成交價由40.0元下跌6檔至39.4元。 ││ │ │(4)11時55分10秒翁朝峰之戶頭以跌停價37元委託賣出200仟股 ││ │ │ ,11時57分08秒張進益之戶頭以37.5元委託賣山220仟股。 ││ │ │ 使成交價由39.6元下跌4檔至39.2元。 │├─┼───┼─────────────────────────────┤│4│85年│(1)11時50分55秒姚英章之戶頭以42.0元委託賣出290仟股,11 ││.│ 3月│ 時54分49秒以及11時56分49秒姚英章之戶頭分別委託賣出 ││ │19日│ 350仟股及150仟股。使成交價由44.0元下跌6檔至43.4元。 │└─┴───┴─────────────────────────────┘

福建設公司資金,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惟原判決就上開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指,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七、爰審酌:①被告陳政忠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創辦人及股東,其因適逢亞洲金融風暴,延伸本土型金融風暴,其為免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下跌,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遭融資銀行斷頭,需維持該股票於一定之價格(每股31元),竟指示被告盧寶琴、黃瑞昌以不法手段操縱股價,製造該股交易活絡之假象,引誘不知情之投資大眾買進交易,惟最後因無資力繼續維持買進該公司股票,造成該股無量下跌,終致停止交易,不僅使宏福建設公司遭受重大損失,且使投資大眾遭受重大損害,嚴重影響國家整體經濟安定,對於國內金融市場衝擊至深且鉅;被告盧寶琴、黃瑞昌明知其等係受被告陳政忠指示使用人頭帳戶操縱股價,仍相互配合喊盤下單及資金調度,影響股市正常交易;②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人以不法手段,違背受委任之行為,致生損害宏福建設公司之資產,嚴重影響投資大眾權益,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③被告潘禮門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董事長,以辦理公開增資之方式為關係企業募集資金,並於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不實之事項,致使投資人之權益受損及影響證券交易秩序,復自行變更增資計畫,動用增資款購買關係人所有之土地;犯後猶飾詞圖卸罪責,態度不佳,暨渠等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盧寶琴所犯上開各罪,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潘禮門所處罰金部分,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立法院在96年6 月15日立法通過制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並經總統公佈,自同年7 月16日施行。依該條例第 2條第1 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其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2 分之1 。」,本件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所犯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71條及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被告黃瑞昌所犯係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罪,所處徒刑皆未逾1 年6 月以上,符合前開減刑條例得減刑之規定,應均依前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被告黃素芳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並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另被告黃瑞昌、黃素芳等人雖受指示從事不法犯行,惡性雖然較輕,然均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故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八、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即原起訴意旨事實四(一)部分):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自86年10月間起,即以「預付工程款」名義,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連續侵占撥入台力營造公司,金額約5 億9540餘萬元,惟均無力返還,因認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人此部分亦涉有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罪嫌云云。惟查: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營造公司於86、87年間確有簽訂工程合約,宏福建設公司依約應預付工程款予台力營造公司一情,業據證人李宜蓁、蔡金拋、王增寧證述明確;證人王佑銅於100 年5 月31日在本院尚結稱:宏福建設公司實際上依「工程款預付辦法」執行預付工程款之審查程序,是要簽過工程合約、正式開工、廠商要準備保證票、附統一發票及開工照片,向工務單位申請,由工務副總負責審核,不是由財務部門負責等語。且依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第25頁之「預付工程款」項亦載明:本公司與台力營造公司訂有營造工程合約,其款項係依合約規定,因工程需要而提前支付供發包購料之用,惟因台力營造公司之財務困難,致該公司已無力承包本公司之營造工程,本公司乃於87年12月31日將此筆預付工程款轉列為「應收關係人款項」等語,是宏福建設公司以「預付工程款」名義,將上開款項轉入台力營造公司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之事實,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㈡公訴意旨復略以(即原起訴意旨事實四㈡部分):被告陳政忠於87年11月間籌設宏福銀行不成,認股款應返還各認股人,然因當時股市盤面不佳,被告陳政忠長期介入護盤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大幅下跌(迄87年11月19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暫停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5.4元),為避免長期向黃任中、葉川銘等金主墊款買進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遭斷頭賣出,被告陳政忠與盧寶琴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王一權結算丙種墊款之金額後,挪用侵占宏福銀行籌備處因籌設不成應退還認股人周宏基、馬漢華之款項,計約3億6800萬餘元,再以轉帳方式償付金主,贖回質押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因認被告盧寶琴亦涉有業務侵占罪嫌云云(被告陳政忠部分應另為無罪之諭知如下)。惟查,證人周宏基、馬漢華均將帳戶提供被告盧寶琴使用,已如前述;且證人周宏基復證稱:「盧寶琴使用我的名義認購宏福銀行股票之款項,我純粹是不知情的人頭,資金來源去向我不清楚」等語(見市調處附件一第48頁背面)。證人馬漢華證稱:「我沒有參加宏福銀行認股案,我記得當初有請我們填寫認股同意書」等語(見原審卷第243 頁)。足見證人周宏基、馬漢華二人實際上均未認購宏福銀行股份,其等僅係被告盧寶琴所使用之名義發起人,故其等帳戶內之款項自非其等所得任意支配運用之金錢,則宏福銀行嗣因籌設不成,被告盧寶琴未將上開股款返還周宏基、馬漢華,亦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丙、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政忠係宏福集團之事業創辦人兼企業實際負責人,宏福集團旗下除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宏福建設公司、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工業公司)外,其關係企業尚有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人壽公司)、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證券公司)、宏福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票券公司)、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投資公司).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明投資公司)、金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村投資公司)、宜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群投資公司)、大業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電梯公司)、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福營造公司)、立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福營造公司)、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福建設公司)、雙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福建設公司)、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福建設公司)、佑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祥公司)、有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財公司)、宏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育樂公司)、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立晚報社)等多家公司。宏福集團為統籌旗下各公司之經營、資金及投資運作,於民國83年2 月間,陳政忠辭卸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一職後,另成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管理處(下稱總管理處),掌控宏福企業集團之經營、資金調度及股票投資之決策,陳政忠並指派宏福建設公司副總經理陳秀芝及宏福證券公司董事長盧寶琴分任總管理處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仰承創辦人陳政忠指示,綜理集團各企業之財務及總管理處買賣股票所需資金調度事宜;被告陳明芳為該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自82年間起,宏福建設公司公開發行之股票上市後,宏福集團即大幅擴張企業規模,先後成立宏福人壽公司、宏福票券公司,又陸續取得大業電梯公司、大業工業公司、自立晚報社之經營權。陳政忠自86年10月間起,迄同年11月間止,授意總管理處之盧寶琴、陳秀芝指示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長黃素芳、會計陳明芳,利用宏福建設公司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向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建成分行、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大安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大眾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花蓮企業銀行清水分行、中興商業銀行大安分行融資貸款,所貸得之資金,均屬其等業務上持有之宏福建設公司所有款項,惟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先後陸續侵占挪用,並以不實之同業往來借貸名義,將款項轉入關係企業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之銀行帳戶,金額各計867,136,750 元、389,100,000 元,其等並於填製宏福建設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時,將該支出科目不實記載為「其他應收款」,以掩飾其等侵占之行為;另上開資金撥入台力、財福二家公司銀行帳戶後,再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以「股東往來」、「還股東」之名義,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設於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誠泰商業銀行城內分行之帳戶,作為總管理處統籌運用之資金,再匯至馬漢華、陳清財、周宏基等人帳戶,旋即轉入金主指定帳戶及張良欽、陳張圭繐、陳政輝、陳書怡、吳素珠、戴敏祥、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盧寶琴、陳秀芝、黃自平、李青樺、李財源、白輝龍、李鴻璋、馬漢華、陳國興、陳秀治、林盷樂等人帳戶及大業電梯公司、金村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重慶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自立晚報社、安泰證金公司等公司、法人及投資公司帳戶;其等以上開循環運用方式重覆挪用款項,在還款時,再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之科目上不實記載為「股東墊款」。其等前後以「還股東」、「股東墊款」名義,連續挪用侵占宏福建設公司資金,經統計在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帳戶循環動用之金額共約16億5 千餘萬元。又被告陳政忠於87年間與陳秀芝、盧寶琴及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長黃素芳、會計陳明芳等人共同製作不實帳目,連續將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侵占挪至關係企業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再轉入陳政憲、李美雲等股東名下帳戶,以此方法套出宏福建設公司資金。87年11月間,陳政忠籌設宏福銀行不成,認股款應返還各認股人,然因當時股市盤面不佳,陳政忠長期介入護盤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大幅下跌(迄87年11月19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暫停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5.4元),為避免長期向黃任中、葉川銘等金主墊款買進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遭斷頭賣出,陳政忠與盧寶琴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王一權結算丙種墊款之金額後,挪用侵占宏福銀行籌備處因籌設不成應退還認股人周宏基、馬漢華等人之款項,計約3 億6 千8 百萬餘元,再以轉帳方式償付金主,贖回質押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又關於宏福建設公司86年辦理增資不實部分,宏福集團以宏福建設公司、關係企業、個人、員工名義,先後向世華、中聯信託、中華、萬泰、中興、安泰、華僑、遠東、大眾、慶豐、東企、合庫、誠泰、高企、台北、華南、花企、匯通、亞太、中國商銀、玉山、富邦、上海、萬通、大安、彰化、農銀、土銀、中國信託、中華票券、宏福票券、中國租賃等32家金融機構融資,金額約197 億餘元,負擔甚重,其間陳政忠為籌募資金,復於86年6 、7 月間,指示宏福建設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0 股,每股發行價格37元,計募得資金55.5億元。陳政忠竟與時任宏福建設公司負責人之潘禮門間基於損害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之犯意聯絡,明知有價證券之發行,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詎竟於募集資金之公開說明書偽稱增資計畫用於償還銀行借款18億5 千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62, 000,000元,另以37億元購置臺北市信義計劃區位於○○段三小段36之2 地號等4 筆營建用地,並偽稱目前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預計於86年第三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3億1 千5 百萬元營收毛利之效益等語。同年7 月12日,宏福建設公司經核准辦理現金增資,投資人誤信前景看好,股價升漲可期而予出資認購,俟股款收足後,宏福建設公司僅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 千萬元,並於增資不久,即以信義區土地議價未果為由,自行變更原增資計畫,陸續挪用增資款,其中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定存質借、借款利息及應付票據款項,合計高達355,530,000 元,又以28,020 ,000 元支付工程款,另動用2,015,450,000 元向關係人購買位於台中水源段、新莊榮富段之土地及土城大安寮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投資人之利益。又被告陳政忠於87年11月間籌設宏福銀行不成,認股款應返還各認股人,然因當時股市盤面不佳,被告陳政忠長期介入護盤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大幅下跌(迄87年11月19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暫停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5.4元),為避免長期向黃任中、葉川銘等金主墊款買進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遭斷頭賣出,被告陳政忠與盧寶琴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王一權結算丙種墊款之金額後,挪用侵占宏福銀行籌備處因籌設不成應退還認股人周宏基、馬漢華之款項,計約3 億6800萬餘元,再以轉帳方式償付金主,贖回質押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因認被告陳政忠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5 款等罪嫌;被告陳秀芝、陳明芳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等罪嫌云云。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依法治國家之刑事訴訟原則,檢察官除提起公訴外,尚須維持公訴,負有說服責任,其舉證責任之目的,係在充分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所指之犯罪事實,從而其舉證責任應存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全程,且於舉證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確信時,為終局之舉證責任未盡,是故,於公訴程序中用以證明犯罪事實證據之蒐集、提出、及說服等責任在於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即明示斯旨,至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及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關於法院調查證據之規定,乃指法院應於訴訟當事人舉證之範圍內,依職權或聲請,循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以下關於證據調查之程序及方法而為調查,以將檢察官及其他當事人之舉證轉換為法院之證據認知,究明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4091號判決謂:「當事人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僅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始應依職權調查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而卷內復有其他足認為有助於發現真實又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存在,且有調查之可能者,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職司追訴犯罪之檢察官之職責,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之範圍仍以案內存在之證據為限。」,暨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洵屬的論,可供參考。三、訊據被告陳政忠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僅投資宏福建設公司,曾經擔任副董事長職務,於83年間為了競選台北市議會議長,辭去上揭副董事長職務後,長期擔任國民黨黨團書記長,負責台北市議會政黨協調工作,自83年2 月間離開宏福建設公司後,即不曾參與宏福建設公司任何經營事項,伊雖為宏福人壽之負責人,但不是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公訴人認被告陳政忠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陳政忠、共同被告盧寶琴、黃瑞昌、陳秀芝、陳明芳、黃素芳、潘禮門、證人即宏福集團投資部賴小玲、王一權、宏福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部副課長洪健雄、宏福人壽公司投資處經理陳永聰、前投資部副理蔡豐隆、環球證券公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葉鳳琴、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周宏基、馬漢華、重慶投資公司出納陳美鑾、財福營造公司負責人謝家進、台力營造公司股東李美雲、財福營造公司掛名股東周宏基、宏福建設公司副總經理王增寧等於調查處訊問時之供述,為其主要論據。經查:㈠被告陳政忠於調查處訊問時乃供稱:據伊所知,「宏福企業」係指宏福建設公司、宏福票券公司、宏福證券公司及宏福人壽等,另外尚包括自立晚報及宏福籃球隊,前述公司皆為公開發行公司,獨立營業,伊只是股東而已。伊從85年起,因欲參選議長,故曾公開宣布退出參與宏福人壽之經營,86年底之年終會議,係為安排伊助理商借場地,及讓伊參加餐會行程,伊才參加該次會議;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資金調度,伊並未過問,亦無人與伊研究,伊已多年未參與公司之經營,並否認有何指示下單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及知悉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遭挪用等情(見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㈢第26頁背面、第27頁、第29頁、第29頁背面、第30頁、第30頁背面)。並未承認有何犯行。㈡證人即宏福建設工務副總、董事王增寧於原審結稱:伊在宏建任職期間陳政忠沒有對伊有任何的指示。伊所參與土地開發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會議,陳政忠不曾參與。在其他的工作或執行職務時,陳政忠不曾給過指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8頁背面至第94頁背面)。其於本院前審尚結稱:伊參加董事會的時候,陳政忠沒有參加過。伊擔任董事時,陳政忠不是宏福建設公司的董事。伊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期間,有關公司事務陳政忠沒有與伊接洽過。伊有參加宏福建設公司每個禮拜四早上之主管經營會議,其性質為討論宏福建設公司經營決策。這個主管經營會議,陳政忠沒有參加過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㈨第41頁至第45頁背面,本院前審卷㈩第 149頁至第151 頁)。應不能據以證明被告陳政忠有何犯行。㈢又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林明曙、王佑銅、宏福建設公司董事任孔禮、姚英章、孫碧岑、宏福建設公司建築師鄭誌明、宏福建設公司規劃處襄理謝俊亮、宏福建設財務部財務處處長黃秋蘋、宏福建設公司營業處工地會計郭玫玲、宏福建設公司工地主任郭顯誠、宏福建設公司管理部總務高榮鴻、宏福證券公司總經理戴震、宏福票券公司總經理蕭水林、大業綜合公司董事長王佑銅、金村投資公司董事長邱清名、宜群投資公司董事長陳良欽、立福營造公司總經理汪德源、雙福建設公司董事長李財源、佑祥建設董事長陳國興、自立晚報副社長林森鴻等一致結稱:被告陳政忠未曾出席公司各項會議,亦不曾參與公司經營、給予任何意見或指示(見原審卷一第22頁背面至第25頁、第94頁背面至第100 頁背面,原審卷二第7 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本院前審卷㈥第170 頁背面至第172 頁、第172 頁背面至第174 頁,本院前審卷㈧第41頁至第44頁,本院前審卷㈨第243 頁背面至第 244頁背面,本院前審卷㈩第146 頁背面至第148 頁背面、第151 頁背面至第153 頁、第153 頁背面至第154 頁,本院前審卷第90頁至第91頁背面、第91頁背面至第93頁背面、第93頁背面至第95頁、第195 頁背面至第196 頁背面、第185 頁背面至第186 頁背面、第182 頁至第183 頁、第188 頁及該頁背面、第189 頁至第190 頁、第191 頁及該頁背面、第192 頁至第193 頁、第193 頁背面至第194 頁、第194 頁背面至第195 頁背面)。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資財課出納陳佩鈺於前審97年8 月2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任職宏福建設公司期間,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潘禮門董事長,伊在資材單位工作,公司所有的資金調度,帳務所附的憑證、合約、簽呈到我們單位來時,都由潘董事長批示,所以公司所有事情都是他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證人即自立晚報主任秘書、昭明投資董事長郭荃倫於原審及本院前審結稱:伊於自立晚報社任職期間,受報社的社長和副社長管轄,不可能跟陳政忠有接觸。因為他不是董事,所以不可能參加董事會。經營會議是社內會議,所以不可能有外人參加。伊在昭明投資公司擔任負責人期間,陳政忠沒有參與或關心這裡的經營情形。董事會會議時,陳政忠不是董事不會參加。伊曾參加86年度年終研考會議,該會議的開會目的是因為當時報社要擴大尾牙的舉辦,透過議會記者,希望透過陳政忠議員去向議會借場地舉辦等語(見原審卷第 363頁至第373 頁,本院前審卷第187 頁及該頁背面)。益徵被告陳政忠是否為宏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顯非無疑。㈣又關於被告陳政忠不曾侵占、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尚有下列供述證據可參:⒈被告盧寶琴於原審92年8 月4 日審理時供述:「( 辯護人問:你個人工作帳戶籌款給台力、財福公司的時候,事先是否要取得陳政忠的同意?) 不用。但黃素芳事後看到營造廠傳票的時候會知道,當營造廠要把錢轉還給股東的時候,黃素芳會知道。」(見原審卷第142頁至第199頁)。其於本院前審97年7 月9 日審理時證稱:「(問:陳政忠他是否曾經授意你,指示黃素芳把宏福建設公司的款項轉到台力或財福營造公司的銀行帳戶?)我或陳政忠二人從來沒有指示黃素芳做這種的工作,陳政忠也沒有授意我。」(見本院前審卷㈨第202頁至第204頁背面)。⒉共同被告黃素芳於本院前審97年6 月1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86、87年間,你擔任宏福建設的財務處長?)是的。(辯護人問:這段時間,你處理相關業務時,陳政忠是否曾經給你指示或給你任何意見?) 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㈨第114 頁至第119 頁)。⒊證人陳佩鈺(宏福建設資財課出納)於本院前審97年8 月2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於宏福建設任職期間,陳政忠是否曾經指示或干預你有關調度資金的任何事情?)沒有。」(見本院前審卷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⒋證人謝家進(財福營造董事長)於本院前審97年9 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你任職財福營造公司期間,陳政忠有沒有參加貴公司的董事會或相關經營會議?)沒有。(辯護人問:財福營造公司與宏福建設公司有無關係?)沒有關係,但財福建設曾經承攬宏福建設的工程。(辯護人問:你任職財福營造公司期間,陳政忠是否曾對你做任何指示,或干預你公司之業務、人事或財務?)沒有。」(見本院前審卷第190頁至第190頁背面)。⒌證人王增寧(台力營造董事長)於本院前審97年9 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你任職台力營造公司期間,陳政忠有沒有參加貴公司的董事會或相關經營會議?)沒有。(辯護人問:你任職台力營造公司期間,陳政忠是否曾對你做任何指示,或干預你公司之業務、人事或財務?)沒有。」(本院前審卷第183 頁背面至第184 頁背面)。⒍又證人周宏基、馬漢華均將帳戶提供被告盧寶琴使用(見9 原審卷第385 頁至第386 頁,第240 頁至第241 頁、第244 頁至第246 頁);且證人周宏基復證稱:「盧寶琴使用我的名義認購宏福銀行股票之款項,我純粹是不知情的人頭,資金來源去向我不清楚」等語(見市調處附件一卷第48頁背面);證人馬漢華證稱:「我沒有參加宏福銀行認股案,我記得當初有請我們填寫認股同意書」等語(見原審卷第243 頁)。足見證人周宏基、馬漢華二人實際上均未認購宏福銀行股份,渠等僅係被告盧寶琴所使用之名義發起人,故其等帳戶內之款項自非渠等本人所得任意支配運用者,則宏福銀行嗣因籌設不成,被告陳政忠未將上開股款返還周宏基、馬漢華,亦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合。㈤關於被告陳政忠無涉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之行為,復有下列供述證據可憑:⒈共同被告陳秀芝於原審92年3 月2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金融大樓的投資關於投資、規劃,陳政忠有無參與?) 陳政忠沒有這個能耐,且他也不是宏福建設的董事,他無法參與,這時候都是潘董參與的。」(見原審卷㈩第182 頁至第197 頁)。其於原審95年7 月1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所謂宏建經營會議,有關宏建土地買賣是否在該經營會議中與陳政忠討論後交董事會議?)沒有必要。(辯護人問:八十六年增資案因有人建議由你提議的,一直到宏建的董事會八十六年三月五日開會的這段時間,你有把增資的議案徵詢過陳政忠否?)沒有。(辯護人問:這段時間陳政忠有無向你或宏建表達過增資的意見?)沒有。(辯護人問:你在八十六年的現金增資案處理過程中,陳政忠是否給你任何指示或意見?)沒有。(辯護人問:這個增資案決議增資的董事會與你剛剛提到的經營會議,陳政忠有無參加?) 沒有。」(見原審卷二第11頁背面至第22頁背面)⒉被告黃素芳於前審97年7 月1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辯護人問:宏福建設公司在辦理八十六年現金增資的過程當中,陳政忠有無給你任何的指示或交代任何事項?) 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㈨第246頁至第247頁背面)⒊被告潘禮門於原審92年3 月2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關於國際金融大樓的招標等等程序,是否由陳政忠操縱或是由陳政忠全權負責?)公司有土地開發小組,有一次是為了競標台北一○一大樓,我們是第二名,第一名是劉泰英中華開發,公司自己的能力不夠,還聘請外國人員處理,國際金融大樓的招標公司有個土地開發小組處理。」(見原審卷㈩第158 頁至第180 頁)其於原審95年6 月29日審理時又結稱:「( 陳政忠問:我有與你表示信義計畫土地不要買嗎?) 只是說錢不夠,沒有說不能買。」(見原審卷二第18頁至第21頁背面)⒋證人王增寧(宏福建設工務副總、董事)於本院前審97年7 月3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會議前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有無要你在公司董事會同意購買系爭土地?)沒有。(辯護人問:開會時,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有無告訴你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指示你們要同意購買上開土地?)沒有。(辯護人請求審判長提示被告潘禮門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答辯狀一附件九,宏福建設公司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記錄。辯護人問:這次會議前,陳政忠、陳政憲有無找你商量或指示你應該同意延長開發許可期限?)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㈩第 149頁至第151 頁)⒌證人林明曙(宏福建設總經理)於本院前審97年7 月3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請求審判長提示宏福建設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記錄。辯護人問:會議之前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有無找你商量延長許可開發約定期限?)沒有。」(本院前審卷㈩第151背面至第153頁)⒍證人姚英章(陳政忠妹婿、宏福建設董事)於原審95年 7月1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八十六年三月五日的增資會議有無人反對這增資案?)沒有。(辯護人問:在這次董事會中或之前,有無人告訴你這個增資案,陳政忠有參與?)沒有。」(見原審卷二第7 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⒎證人謝俊亮(宏福建設規劃處襄理)於本院前審97年7 月30 日 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請求審判長提示宏福建設公司南天母開發案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會議記錄。辯護人問:這次會議前陳政憲、陳政忠、陳政輝有無找你或指示你向公司建議延長開發期限?)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㈩第153 頁至第154 頁背面)⒏證人孫碧岑(宏福建設董事)於本院前審97年7 月3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請求審判長提示原審卷被告潘禮門答辯狀卷一第一○一頁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辯護人問: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三人有無參加這次會議?)沒有。(辯護人問:開董事會之前,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等三人有無指示你要在董事會同意購買前開土地?)沒有。(辯護人問:開會的時候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有無說購買此土地是經過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指示公司一定要購買?)沒有。」(見本院前審卷㈩第146頁背面至第148頁背面)⒐證人陳蔡玉琴於本院更審中雖結稱:伊於87年1 月15日間曾出售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788 地號土地給宏福建設公司,合約書上的簽名是伊簽的,陳政忠有電話與伊先生陳勝吉聯絡云云,但就如何確定打電話之人為陳政忠,又推稱因為時間很久,而且伊曾中風過,所以不知道云云(見本院100 年5 月17日審判筆錄)。然而證人陳勝吉於本院乃結稱:伊知道伊太太陳蔡玉琴於86年間將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788 地號土地連同建造執照之相關權益賣給宏福建設公司,建造是以伊之名義申請;該土地買賣而與宏福建設公司簽約時,伊在場,是宏福建設公司在新莊蓋房子的人來找伊,是伊在工地他打電話給問伊這塊地是否要賣,伊就說要賣,他就說要跟他們公司的董事長說,伊表示你們說好再來跟伊講,後來他們就來帶伊去他們公司,去他們公司的時候他們公司已經有2 、3 個人在那邊,我們就簽約,那2 、3 個人伊現在也認不出來。其間無人打電話與伊談價錢的問題等語(見本院100 年6 月28日審判筆錄),顯示被告陳政忠不曾與陳勝吉有何聯繫或接觸。即未可以證人陳蔡玉琴非無瑕疵可指之證言,資為不利於被告陳政忠事實認定之論據。㈥此外,遍閱案內調查局查扣之證物,未見有何被告核決之簽章、用印,卷內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議事錄及公開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皆無被告陳政忠參與侵占、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或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之跡。四、訊據被告陳秀芝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是宏福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實際上從事之工作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對外發言人,負責公關業務,並不負責其他業務。盧寶琴是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因為相當於副總經理的職務,所以在總管理處稱呼她為副總經理,總稽核是稽核宏福建設內部,總管理處是在稽核宏福建設公司轉投資的其他關係企業,一個是內部的稽核,一個是對外投資公司的稽核,伊辦理融資貸款是宏福建設公司有需要資金的話伊才會去辦,不是聽從盧寶琴之指示而辦理。會計科目中股東往來、預付工程款、其他應收款是不一樣的科目,性質不同不可以一起用,預付工程款是付給工程的,這是營建業的慣例,其他應收款項是屬於其他的應收款項,財福、台力營造公司的財務是盧寶琴管的,由黃素芳看帳,盧寶琴有沒有看,伊不清楚,黃素芳屬於宏福建設公司會計,向銀行貸款的錢轉匯到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經過黃素芳簽核,黃素芳也是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的處長,宏福建設公司支付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款項,本來就是應該要付的工程款,不需要經過討論同意,盧寶琴已經離開宏福建設公司,但她還是直接指揮黃素芳。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10、11月撥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帳戶的錢,並不是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伊不可能因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需要錢,就把錢撥給他們用云云。經查:㈠被告陳秀芝自87年2 月1 日起,不兼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不管付款之簽核,已據證人即證人黃素芳及林明曙一致供明。又本件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之行為,起自87年2 月5 日,已與被告陳秀芝之業務無涉,自難遽認被告陳秀芝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㈡抑且共同被告黃素芳尚供證徵:「(辯護人問:八十七年二月以後宏福建設公司預付工程款給營造廠是否要經過陳秀芝簽核?)不需要陳秀芝,經過林明曙簽核。」(95金上重訴5 卷九p.114-119 )。證人王增寧亦結稱:「(辯護人問:宏福建設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以後總經理為何人?)林明曙。(辯護人問:陳秀芝代理總經理期間,他有無負責工程業務?)沒有。(辯護人問:他有無負責財務業務?)沒有,他負責公關與發言人。(辯護人問:八十七年二月陳秀芝已經卸任總經理,八十七年二月以後預付工程款部分是否要經過陳秀芝簽核?)不用經過他簽核,由新的總經理核可。(檢察官問:你是工務部門負責人,你如何知道財務文件何人來簽核?)陳秀芝代理總經理職務,需要他簽核,後來由林明曙擔任總經理,由他來簽核。」(97年5 月28日審判筆錄)。證人王佑銅於100 年5 月31日在本院亦結稱:宏福建設公司實際上依「工程款預付辦法」執行預付工程款之審查程序,是要簽過工程合約、正式開工、廠商要準備保證票、附統一發票及開工照片,向工務單位申請,由工務副總負責審核,不是由財務部門負責等語。核與被告陳秀芝所辯,均無不合。被告陳秀芝所辯,應可採信。㈢至於證人林明曙於原審雖曾供證稱:宏福建設公司稽核業務方面,屬於財務,宏福建設有個總管理處,是由陳秀芝副總負責云云(見原審卷第111 頁以下)。惟被告陳秀芝自既87 年2月1 日起,不兼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不管付款之簽核,而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之行為又係起自87年2 月5 日,且依共同被告黃素芳之供證,87年 2月以後,由林明曙擔任總經理,由其簽核。則被告陳秀芝縱曾有簽核付款之權,亦屬87年2 月以前之情形,與本件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之行為無關。自不能以證人林明曙之上揭證言,資為不利被告陳秀芝事實認定之依憑。五、訊據被告陳明芳堅詞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係在重慶投資公司辦理銀行貸款之文書作業工作,伊曾辦理銀行貸款,需要聯絡保證人過來對保,可能因為這個原因所以遭誤認有侵占情事,伊不是宏福建設公司之員工,沒有指揮台力、財福營造人員將資金轉到他人帳戶,伊僅聽從主管盧寶琴之指示,負責辦理銀行貸款,但宏福建設公司辦理之貸款與伊無關等語。經查:㈠關於被告陳明芳是否涉嫌侵占,公訴意旨、原審及本院前審,乃依下列證人之供(證)述,認「宏福機構關係企業所屬宏福建設公司、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資金調度係由被告盧寶琴主導操控,被告陳秀芝依指示向銀行調借款項,並由與上開公司合署辦公之重慶投資公司財務主管即被告陳明芳從旁協助,被告陳秀芝可依資金之需求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向銀行調度款項,被告盧寶琴可指示宏福建設公司會計部門人員將款項匯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以補足資金缺口,被告陳明芳可指揮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計部門人員以「股東往來」名義將款項匯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之帳戶,渠等未依宏福建設公司所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以上述手段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並據以認定其與其他共同被告盧寶琴、陳秀芝、黃素芳等人間有犯意聯絡:1.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職員賴小玲證稱:盧寶琴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及資金調度,陳明芳係協助盧寶琴處理調度資金事宜等語(見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㈢第120 頁背面)。2.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財務部副課長洪健雄證稱:伊主要是負責出納的工作,通常投資部買賣股票後按資金需求,由投資部王一權填寫黃底請款單,依業務層級交由黃瑞昌覆核,再轉呈至盧寶琴核行,已核准之請款單再轉至伊出納,伊會形式審核是否業經盧寶琴核行,並視請款單上記載日期,向副總盧寶琴請示要如何出帳,盧副總決定該筆款要如何出帳後交付伊存摺,示意由該存摺所屬銀行出帳,經伊填妥銀行取款條後再交給盧寶琴用印,王一權於投資部門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後會傳真轉帳流程表給伊,其上記載內容有券商名稱、收入金額及支出金額,伊通常僅過目該「大雄(指伊本人)」欄位所載金額後,就將流程表交給主管陳明芳,由陳明芳與盧寶琴商議如何籌措該筆款項,之後伊會接到請款單並按前述出帳流程處理,通常會有陳秀芝、盧寶琴及陳明芳商議如何籌措款項,大部分的轉帳工作都是由盧寶琴指示由那個帳戶出帳,這些帳戶存摺、印章由盧寶琴保管,她指示伊之後就會把存摺、印章交給伊提款,伊只負責填寫取款單或是開立支票,把這些資料交給王一權至銀行辦理,使用完這些存摺、印章再交還給盧寶琴,盧寶琴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說好,這兩家公司會把資料傳真過來,由伊彙整,如固定支出的費用有缺口的話,盧寶琴看到製作的流程表就會知道,伊於87年中財務危機後開始作,如果他們財務有缺口才會送過來請盧寶琴想辦法,她會指示協調由哪個股東的帳戶出帳,做股東墊款,入到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帳戶云云(見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㈢第150 頁、第151 頁,本院前審卷第198 頁、第207 頁至第211 頁)。3.證人陳美鑾證稱:伊於重慶、昭明、宜群、金村投資公司擔任出納,與盧寶琴、陳秀芝、陳明芳等人一起在宏福建設公司辦公室辦公,盧寶琴是我的主管,這4 家公司的款項都是由賴小玲負責請款,賴小玲會將這4 家投資公司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的請款單填妥後交給黃瑞昌覆核,然後再交給總管理處的盧寶琴簽名,再交還給賴小玲交給伊提款,伊便將請款單上所需要的金額向陳明芳報告,到了應該匯款的時間,陳明芳會將賴小玲、王一權等人所需要的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割款,拿支票或填妥金額的取款條到相關銀行辦理存匯,完成股款之交割程序,陳明芳交給伊的支票或取款條大部分是萬泰銀行建成分行及誠泰銀行城內分行,而支票或取款條上的帳戶大部分是周宏基、李美雲,馬漢華、李鴻璋,因那個帳戶有錢不一定,所以從李美雲或從周宏基帳戶出、進,都是由陳明芳通知伊,伊無法了解每個帳戶進出資金之情形,這要問陳明芳或盧寶琴才知道,由於陳永聰是投資部的副理,所以每當伊完成轉帳程序後,會將憑證交給陳永聰過目,有時候會給陳明芳看云云(見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㈢第281 頁至第283 頁、本院前審卷第182 頁)。4.證人馬漢華證稱: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為陳秀芝,盧寶琴是副總經理,整個宏福集團係由陳政忠負責掌握,陳政忠是創辦人,應該知道盧寶琴、陳明芳指示開戶的事云云(見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㈢第332 頁背面、本院前審卷第242頁、第243頁、第247頁)。5.證人陳永聰證稱:宏福建設公司除以股票、不動產向銀行質借外,亦向股市丙種金主借款支應,事實上支應股款資金並不足裕,再加上銀行、金主借款利息,負擔不輕,幾乎是挖東牆補西牆調度資金,陳政忠並將宏建公司旗下關係企業台力、財福、立福、大業綜合工業等公司財務都集中管理,授權盧寶琴統籌運用支配各公司資金,並支使各公司財務會計人員配合作業,故盧寶琴對整個宏福建設公司旗下關係企業的資產很清楚,細部作業則由洪健雄、陳明芳負責,陳明芳負責會計業務及集團往來銀行借款、繳息,陳秀芝、盧寶琴所負責的業務完全均是陳政忠授權,陳秀芝、盧寶琴主要負責整個資金調度週轉,也會召開會議討論,陳秀芝對外向銀行接洽商議借款事務,向銀行借回來的錢,則由盧寶琴統籌使用分配等語(見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㈢第164頁至第165頁)。㈡上開證人之供證,皆屬對於資金調度之流程,為概括、一般性之說明;對於公訴意旨所指之各次侵占資金行為,被告陳明芳有無犯罪事實之認識與意欲,於何時、地如何與盧寶琴等人間形成犯意之聯絡,並無具體之陳述,尚難遽予資為不利於被告陳明芳事實認定之依憑。又原審及本院前審尚採用證人洪健雄、陳美鑾、馬漢華之證述認定被告陳明芳涉犯侵占罪,惟查上開三人於原審之證述,除馬漢華曾證述陳明芳通知其開戶,其餘二人之證詞無法明確證明被告陳明芳犯罪。茲臚列說明如下:1.證人洪健雄於原審92年5月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筆錄卷宗第154 頁分機表,總管理處分機表上你是隸屬於財務部門,為何你會在調查局說財專處的陳明芳是你的隸屬長官?)陳明芳不是我的隸屬長官。(檢察官問:陳明芳主要負責的業務?)據我所知她應該負責與銀行接洽、借貸的業務。」、「(檢察官問:你是否去調查局說過將該表交給主管陳明芳,由陳明芳與盧寶琴等人商議如何籌措該筆款項,事後我會接到請款單按前述出帳流程處理?)正確出帳流程應該是王一權簽核請款單之後我就看我需要支付的部分請示盧副總,陳明芳部分她應該是沒有負責請款部分,當時我並沒有說是陳明芳,也許有時候我找不到盧副總的時候,我會請陳明芳轉交。(檢察官問:陳明芳在這四家投資公司是否主要負責與銀行借款?)是的。」、「(辯護人問:就你所知陳明芳負責那家公司的業務?)就是投資公司與銀行借貸辦理的事項。(辯護人問:陳明芳是否負責總管理處的會計業務?)應該不是。(辯護人問:陳明芳她有沒有指示過你股款交割的事項?)沒有。(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陳明芳有沒有參與股款籌措的事項?)我不知道。(辯護人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筆錄卷宗第151 頁正面倒數第一行,你是否知道他們到底有無商議籌措股款部分的事情?(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我沒有參與。(辯護人問:陳明芳是否你的直接隸屬主管?)不是。」、「(法官問:是否有接觸到陳明芳、陳秀芝、黃素芳?)沒有。(

非無違誤。被告陳政忠、陳秀芝、陳明芳等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斷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並諭知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丁、退回移送併辦部分壹、部分退併辦者: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863 號)意旨略以:被告陳政忠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惟其為避免建設公司股價下跌,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處分(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因而須維持該公司股票於一定之價格(每股31元),乃圖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竟基於意圖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稽核盧寶琴及宏福人壽公司投資部科長黃瑞昌,自民國86年11月3 日起至87年1 月3 日止,利用大業綜合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慶、昭明、宜群、金村投資公司等關係企業及職員、家族成員鄭林愛玲、邱清名、李文進、陳良欽、何海明、何海威、白輝龍、陳政輝、陳政憲、陳張圭繐、陳明芳等373 個人頭帳戶,於宏福、日盛、亞洲、菁英、環球、慶宜、大昌、富隆、大慶、大順、宏華、台證、統一、信隆、三陽、金豪、佳億、元發、協和、大東、復華等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直接從事下列影響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於86年11月8 日、11月15日、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26日、11月28日、12月1 日、12月 2日、12月3 日、12月4 日、12月8 日、12月9 日、12月10日、12月12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7日、12月18日、12月20日、12月22日、12月23日、12月24日、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等31個營業日,連續以「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委託買賣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上開人頭帳戶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買進上開人頭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10以上,以此方法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而控制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於每股31元以上,其各營業日之詳細交易情形如下:⒈86年11月8 日:上開人頭帳戶李志英、陳宏任、方桂花、楊文德、林惠玲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22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480,160 股)百分之35.08 ,王玉蘭、蔡天生、李志英、陳雲霞、陳兩全等人共計成交賣出82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3.70,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48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3.90。⒉86年11月15日:上開人頭帳戶吳佳芳、陳兩全、李建興、曾艷雲、陳宏任、梁正瑩、王麗君、馬漢華、馬宏源、徐蘭容、游滿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12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146,000 股)百分之29.68 ,李志英、李文進、白輝龍、陳錫川、陳怡燕、蔡天生、何海明等人共計成交賣出3,50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9.00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25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7.50 。⒊86年11月17日:上開人頭帳戶洪秋良、李美慧、張問、薛令儀、陳月李、黃蓓蓓、陳淑環、李志英、李貞賢、廖信全、游滿、王慧康、蔡聖峰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13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2,118,000股)百分之17.58 ,陳兩全、李志英、陳明芳、李文進、黃麗文、何海明、李明怡、夏錦郎、梁正瑩、馬宏源等人共計成交賣出6,54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3.9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20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9.96。⒋86年11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郭有煌、陳雲霞、吳佳芳、李貞賢、李美慧、陳怡燕、曾艷雲、李明怡、馬宏源、沈佳蓉、吳宗麗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55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689,000 股)百分之33.16 ,吳佳芳、陳怡燕、陳奕星、李建興、王錦彪、李文進、何海明、方桂花、陳雲霞、吳宗麗、徐蘭容、李貞賢、李美慧、林惠玲、楊文德等人共計成交賣出3,58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6.5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 1,15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5.02。⒌86年11月20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錦彪、蔡聖峰、王玉蘭、梁正瑩、蔡張李、王禎銘、李志英、王一權、洪秋良、王文玲、林美蘭、鄭李美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61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194,000 股)百分之38.55 ,王玉蘭、王一權、洪秋良、戴錦雪、王文玲、崔紹成、李文進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21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90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91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1.69。⒍86年11月21日:上開人頭帳戶戴錦雪、李志英、吳佳芳、吳鍾賢、王文玲、王麗君、何海明、陳宏任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37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131,235 股)百分之43.97 ,蔡翠淑、李志英、梁正瑩、李建興、吳宗雲、徐國鈞、徐蘭容、吳鍾賢、陳雲霞、林美蘭、洪秋良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49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7.77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59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9.06。⒎86年11月22日:上開人頭帳戶戴錦雪、王翠華、蔡天生、蔡聖峰、陳奕星、王文玲、馬漢華、簡嘉申、李建興、李文進、梁正瑩、林惠玲、崔紹成、方桂花、李貞賢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71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12,138 股)百分之64.44 ,李志英、徐蘭容、徐國鈞、馬宏源、廖嘉玲、吳佳芳、楊文德、梁正瑩、廖嘉玲、廖竹雄、戴錦雪、李彰勳、張進益、王文玲、梁淑如、陳奕星、賴蔡瑟、曾艷雲等人共計成交賣出3,88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3.1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55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4.87 。⒏86年11月24日:上開人頭帳戶李志英、王鳳嬌、吳佳芳、賴蔡瑟、徐蘭容、徐國鈞、王禎銘、馬宏源、李彰勳、張進益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26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675,000 股)百分之48.42 ,賴蔡瑟、徐蘭容、王文玲、李貞賢、蔡張李、曾玫鈺、曾艷雲、蘇世成、楊文德、王禎銘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19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7.01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2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3.97 。⒐86年11月26日:上開人頭帳戶徐蘭容、馬漢華、王一權、何海明、王麗君、馬宏源、徐國鈞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13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533,359 股)百分之44.60 ,楊文德、吳佳芳、黃麗文、譚奇台、李彰勳、戴錦雪、陳兩全、梁正瑩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02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0.46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51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0.17 。⒑86年11月28日:上開人頭帳戶楊文德、廖嘉玲、王文玲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43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2,694,001股)百分之53.15 ,王玉蘭、王錦彪、蔡天生、李志英、楊文德等人共計成交賣出72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6. 8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5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3.17 。⒒86年12月1 日:上開人頭帳戶王一權、陳怡燕、李志英、蔡天生、楊文德、王錦彪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2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792,199 股)百分之23.82 ,李志英、吳佳芳、楊文德、陳兩全等人共計成交賣出73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1.23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0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1.21 。⒓86年12月2 日:上開人頭帳戶吳佳芳、黃麗文、蔡翠淑、曾艷雲、王錦彪、王玉蘭、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 97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424,000 股)百分之28.32 ,梁正瑩、戴錦雪、王錦彪、曾艷雲、李明怡、王文玲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37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0.2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5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0.39 。⒔86年12月3 日:上開人頭帳戶李志英、譚奇台、施承宏、李貞賢、王錦彪、王禎銘、簡富田、余尤寶連、梁淑如、梁正瑩、楊文德、戴錦雪、李彰勳、張進益、何莉葳、徐國鈞等人共計成交買進6,80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3,593,100股)百分之50.07 ,王文玲、李明怡、吳佳芳、邱清名、李志英、賴碧靜、夏草華、李彰勳、張進益、莊愛嬌、夏錦郎、徐國鈞、何莉葳、王錦彪、李貞賢、連素香、楊慶威、楊文德、游滿、王慧尊、戴錦雪等人共計成交賣出7,13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48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84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28.30。⒕86年12月4 日:上開人頭帳戶戴錦雪、陳奕星、蔡天生、許玉、蔡張李、陳素真、洪秋良、連素香、蔡張李、梁正瑩、王玉蘭、蔡翠淑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83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627,000 股)百分之39.70 ,許玉、黃淑玲、李建興、王文玲、連素香、呂麗卿、蔡張李、林惠玲、洪秋良、蔡天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71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7.00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7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8.10。⒖86年12月8 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錦彪、蔡翠淑、陳怡燕、李建興、梁正瑩、戴錦雪、蔡天生、李文進、李志英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77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551,000 股)百分之27.12 ,王文玲、戴錦雪、王錦彪、王一權、李明怡、李建興、徐蘭容、李貞賢、陳兩全、蔡天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77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2.39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9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4.04。⒗86年12月9 日:上開人頭帳戶陳怡燕、戴錦雪、蔡天生、吳佳芳、王文玲、徐蘭容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03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508,201 股)百分之22.95 ,李文進、蔡張李、吳佳芳、林惠玲、梁正瑩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78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9.5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42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9.51。⒘86年12月10日:上開人頭帳戶夏錦郎、陳宏任、陳錫川、李志英、蔡天生、黃淑玲、洪秋良、王玉蘭、沈佳蓉、陳宏閣、莊愛嬌、李明怡、連素香、賴蔡瑟、楊雅婷、夏草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6,10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1,304,601股)百分之53.96,李志英、王文玲、楊文德、吳佳芳、徐國鈞、徐蘭容、王惠民、林惠玲、洪秋良、梁正瑩、沈有旭、王玉蘭、蔡聖峰、陳奕星、陳錫川、郭美芬等人共計成交賣出3,27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8.9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10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8.65。⒙86年12月12日:上開人頭帳戶楊文德、林陳彩霞、吳佳芳、賴碧靜、楊慶威、謝美玲、林美麗、梁正瑩、李文進、李明怡、許玉、戴錦雪、陳政憲、沈有旭、林雪貞、李貞賢、梁正瑩、陳錫川、王惠民、徐蘭容、李美慧、夏草華、楊文德、林雪慧、陳怡燕、陳月李、薛令儀、李志英、蔡天生、八德行企業、譚奇台、王文玲、洪秋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2,62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0,585,211股)百分之41.27 ,王玉蘭、陳政憲、陳政輝、賴蔡瑟、吳昆連、林美麗、譚奇台、黃淑玲、王翠華、李曙嫻、王一權、方桂花、溫雅卿、陳月李、薛令儀、蔡廣達、施承宏、廖嘉宏、八德行企業、陳宏任、連素香、吳佳芳、王淑珠、夏錦郎、李政賢、梁正瑩、張進益、陳錫川、王文玲、曾艷雲、黃淑玲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3,59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4.45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5,84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9.11 。⒚86年12月15日:上開人頭帳戶陳兩全、蔡張李、余日華、連素香、吳鍾賢、洪秋良、陳雲霞、吳宗麗、呂麗卿、蔡廣達、郭德麟、吳鍾賢、蔡馥穗、呂金龍、王翠華、方桂花、夏錦郎、李明怡、溫雅卿、林弘杰、莊美玲、李政賢、游滿、張振家、徐國鈞、陳宏任等人共計成交買進6,22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3,303,000股)百分之46.75 ,陳淑芬、陳雲霞、吳鍾賢、呂金龍、呂李阿選、林弘杰、莊美玲、連素香、張振家、吳宗麗、王麗君、馬宏源、王志溢、譚奇台、何海明、張淑如、梁正瑩、沈佳蓉、楊文德、陳兩全、陳怡燕、郭德麟、呂麗卿、蔡馥穗、蔡天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8,05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0.55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60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7.12 。⒛86年12月16日:上開人頭帳戶沈佳蓉、洪秋良、蔡廣達、楊文德、王一權、吳佳芳、王慧尊、張淑如、陳良欽、梁正瑩、游滿、王寶英、陳良欽、施承宏、李曙嫻、張淑如、王麗君、馬宏源、譚奇台、蘇世成、王淑珠、何海明、王寶英、楊雅婷、沈佳蓉、林弘杰等人共計成交買進7,02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0,396,100股)百分之34.46 ,吳佳芳、譚奇台、陳政憲、蘇世成、李文進、陳錫川、蔡翠淑、洪秋良、何莉葳、林吳阿敬、張銓堂、陳清財、陳政輝、汪美玲、林惠玲、曾艷雲、郭德麟、李建興、蔡廣達、林佩君、郭有煌、王慧尊、陳張圭繐等人共計成交賣出7,53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6.93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88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4.12 。86年12月17日:上開人頭帳戶林淑君、傅金春、張瑞、呂妮真、林世茂、曹孝慈、李文進、張問、游滿、陳錫川、溫祝君、林惠玲、林淑敏、郭美芬、黃惠蘭、溫雅卿、簡嘉申、林有福、馬宏源、何莉葳、呂金龍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41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480,766股)百分之35.44 ,蔡聖峰、洪秋良、郭有煌、林陳彩霞、徐蘭容、夏草華、溫祝君、張問、馬宏源、方桂花、林美蘭、王一權、白輝龍、王翠華、蔡翠淑、戴錦雪、林玉蘭、林麗芬、曾文瑞、崔紹成、陳張圭繐、李志英、八德行企業、廖竹雄、廖嘉玲、王鳳嬌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5,12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4.79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 3,97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9.15。86年12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曾文瑞、王鳳嬌、張進益、林玉蘭、林麗芬、王玉蘭、蔡聖峰、梁正瑩、林惠玲、林美蘭、蘇世成、夏草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3,64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1,826,871股)百分之30.85 ,鄭李美、呂棟樑、蔡天生、吳文明、林美蘭、林佩君、王玉蘭、溫秀月、徐國鈞、莊愛嬌、王文玲、李美慧、何莉葳等人共計成交賣出4,06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4.39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38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1.71 。86年12月20日:上開人頭帳戶崔林秋菊、王錦彪、林雪貞、李美慧、崔紹成、黃惠雪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4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698,345 股)百分之41.69 ,王錦彪、王福基、林有福、曾玫鈺、林世茂、呂麗卿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08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9.31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3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9.00。86年12月22日:上開人頭帳戶林惠玲、李建興、溫秀月、李志英、蔡廣達、王玉蘭、戴錦雪、呂棟樑、徐蘭容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3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207,000 股)百分之36.48 ,李志英、何莉葳、楊雅婷、李彰勳、楊雅婷、李貞賢、林惠玲、黃麗文、王玉蘭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89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4.9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08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5.79 。86年12月23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鳳嬌、王文玲、李貞賢、廖嘉玲、廖竹雄、何莉葳、楊雅婷、崔林秋菊、崔紹成、王玉蘭、邱清名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11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301,916 股)百分之77.51 ,呂棟樑、李彰勳、徐國鈞、曾艷雲、王一權、吳秀琴、李貞賢、張進益、李志英、吳佳芳、蔡聖峰、戴錦雪、蔡廣達、王鳳嬌、陳怡燕、郭有煌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51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8.59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8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2.38 。86年12月24日:上開人頭帳戶徐國鈞、吳佳芳、呂棟樑、李志英、林惠玲、徐蘭容、戴錦雪、李建興、吳秀琴、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17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743,079股)百分之37.90 ,李建興、徐蘭容、李彰勳、張進益、夏草華、戴錦雪、林惠玲、王麗君、陳怡燕、陳錫川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63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5.8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82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4.36。86年12月26日:上開人頭帳戶楊文德、陳錫川、陳怡燕、王鳳嬌、呂麗卿、王錦彪、徐蘭容、戴錦雪、吳佳芳、林雪慧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18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692,001股)百分之32.06 ,林世茂、吳佳芳、林有福、林淑君、王麗君、徐國鈞、饒壽財、王錦彪、譚奇台、王鳳嬌、郭德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64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71.53,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4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0.28。86年12月27日:上開人頭帳戶李彰勳、李建興、陳錫川、曾艷雲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4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635,365 股)百分之58.43 ,吳佳芳、何莉葳、徐蘭容、李美慧、傅金春、楊文德、陳錫川、黃麗文、陳怡燕、林美蘭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04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9.50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46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7.56 。86年12月29日:上開人頭帳戶王文玲、徐國鈞、陳怡燕、吳佳芳、王錦彪、王麗君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49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280,000 股)百分之45.45 ,吳佳芳、徐蘭容、王錦彪、王一權、陳宏任、陳奕星、沈佳蓉、梁正瑩、林美蘭、陳兩全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45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4.4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61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8.68。86年12月30日:上開人頭帳戶張進益、陳奕星、林美蘭、鄭李美、王鳳嬌、王文玲、徐蘭容、李貞賢、吳文明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01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873,400 股)百分之29.30 ,徐蘭容、吳佳芳、王錦彪、吳秀琴、徐國鈞、陳宏任、夏草華、王福基、陳宏任、陳奕星、黃麗文、王鳳嬌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80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0.83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4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97。86年12月31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錦彪、楊文德、王福基、梁正瑩、李美慧、沈佳蓉、陳宏任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0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522,902 股)百分之33.36 ,王玉蘭、李志英、梁正瑩、李美慧、李文進、郭美芬、王鳳嬌、陳錫川等人共計成交賣出89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9.7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61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13.61 。因認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所為,涉嫌違反89年 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請依同法第171 條之罪論處等語。二、查本件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等操縱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買賣數量,達於如何之標準,始足認對於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具有相當之影響力而該當於影響集中交易市場股價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要件,本院採取嚴格之判斷標準,即「投資人當日成交數量占該日股票成交量之百分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始認定屬操縱之行為,已如前述。是以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中,被告等於86年11月22日、12月3 日、12月15日等3 個營業日所為者,合於上揭認定標準,與已起訴事實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經本院併予審究。其餘部分,難以成罪,不為起訴效力所及,應卷還檢察官另行偵處。貳、全部退併辦者: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31號、98年度偵字第1932號)意旨略以:⒈被告陳政忠係宏福集團之事業創辦人兼企業實際負責人,宏福集團旗下除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建設公司)、大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關係企業尚有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宏福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宜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業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立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佑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宏福集團為統籌旗下各公司之經營、資金及投資運作,於民國83年2 月間,陳政忠辭卸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一職後,另成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管理處,掌控宏福企業集團之經營、資金調度及股票投資之決策。而其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惟其為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位以上,竟自83年1月5日起至同年2月5日、83年10月8 日至同年11月8 日及85年2 月1 日至4 月27日止,使用如附表陸─ 1、附表陸─2 及附表陸─3 所示人頭戶,對於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連續以「既買又賣」、「高買低賣」等委託買賣方式,在證券交易市場持續沖洗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使宏福建設股票自1 月5 日之51.5元之股價上漲至2 月5 日之81.5元,漲幅為58.25 %(詳如附表陸─4 所示);而於83年10月8 日至同年11月8 日,總買進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成交數佔總成交量百分比達44.79 %,而總賣出成交數量佔總成交量百分比亦達36.45 %,並且發現如附表陸─2 所示之戶頭於查核期間內,均有持續大量買賣交易情形,有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開盤價、成交價及收盤價(詳如附表陸─5 所示);並於85年 2月1 日至4 月27日間,以如附表陸─3 所示之戶頭買賣宏福建設公司之股票,成交買進或出之成交量均大於宏福股票各該日成交量之20%以上,藉此在集中交易市場操縱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詳如附表陸─6 所示)。因認被告陳政忠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 1項第6 款之規定,而涉有同法第170 條所定之刑責。⒉被告陳政忠於87年11月間,宏票公司營運周轉陷入困難,財政部遂協調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票券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援助宏票公司。詎陳政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向國際票券公司等提出不實財務報表,隱匿宏票公司實際之財務狀況,致使國際票券公司等誤認宏票公司每股淨值仍有 11.53元,而於87年12月1 日與陳政忠簽立股票受讓協議書,嗣國際票券公司等介入宏票公司之經營,經會計師之估算宏票公司每股淨值僅1 角餘,方知受騙。因認被告陳政忠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罪嫌云云。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與起訴事實具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僅在促使法院注意有無審判不可分之適用為目的,並非原訴請求之範圍,亦非追加起訴。若移送併案審理之事實,與已起訴者間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即不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不能就為任何裁判,否則即有訴外裁判之違誤。又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296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243 號判決參照)。三、經查:⒈本件被告陳政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即原起訴意旨事實三)部分,被告陳政忠固經本院判決有罪,如前所述;惟本案被告陳政忠被告判決有罪之犯罪時間係起自86年11月22日;而移請併案審理部分,所指犯罪時間係自83年1 月5 日起至85年4 月27日止,前後二案,其犯罪時間相距幾達1 年7 月,難認被告陳政忠在移送併審之最後一次犯罪行為即85年4 月27日時,即預先存有在1 年6 月餘後之86年11月22日犯同一罪名之概括犯意,前後二案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殊難認前後二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是此移送併審部分,應卷還檢察官另行偵處。⒉至公訴人另認被告陳政忠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罪嫌,移請併案審理部分,查本件被告陳政忠被訴詐欺宏福人壽員工部分(即原起訴事實八),業據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是此移送併審部分,與之已無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亦無從併予審理,應一併退回原移送併審之檢察署。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第171 條、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第3 項,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0款、第15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勤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問:是宏福建設公司何人向你下單?)有三位,是

檢察官問: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是黃瑞昌負責喊單,還是

檢察官問:有誰出面協調?)很多人,一開始是黃瑞昌、

法官問:陳明芳任何職?)負責投資公司向銀行借貸的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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