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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廖國勝高士傑尤開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3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宸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告
張民和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王意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6344號、第6388號、第6389號、第6390號、第64

25號、第6427號、第6443號、第6586號、第6587號、102 年度偵

字第453 號、第621 號、第709 號、第715 號、第1871號、第18

72號、第2572號、第2629號、第2713號、第2714號、第3054號、

第3216號、第6678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17 號),及於審判期

日對被告張民和下列犯罪事實二、(三)⒈及⒋部分以言詞追加

起訴,本院分別審理後,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呂宸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民和】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6、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6、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意吉】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一)張民和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27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4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⑥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裁定減刑,並就①、②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③至⑥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6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於98年6 月17日入監執行殘刑7 月18日,於99年1 月28日執行完畢。(二)王意吉前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3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③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②③案件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9號裁定減刑,並與上開①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經入監服刑後,於98年1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0 年6 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二、呂宸豐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轉讓、販賣;張民和亦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其等分別持用呂宸豐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單獨或共同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呂宸豐亦為下列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一)呂宸豐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⒈呂宸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誤載為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1 年8 月13日09時26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由呂宸豐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

⒉呂宸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誤載為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1 年8 月14日08時10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由呂宸豐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⒊呂宸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誤載為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1 年8 月16日07時24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由呂宸豐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⒋呂宸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9 月10日09時38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外面,由呂宸豐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

⒌呂宸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9 月17日19時19分許、56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外面,由呂宸豐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800 元。(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

⒍呂宸豐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1日19時12分許、52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外面,由呂宸豐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800 元。(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

(二)呂宸豐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呂宸豐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09月08日23時31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外面,由呂宸豐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張峰齊。(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

(三)呂宸豐、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⒈呂宸豐與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張民和持用呂宸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0日20時26分許,與沈建治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外面,由呂宸豐、張民和以賒帳之方式,共同將價值1,0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沈建治,嗣後某時沈建治再將上開1,000 元賒帳款項交付予張民和。(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

⒉呂宸豐與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呂宸豐持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6日15時30分許,與歐坤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電話中分別由呂宸豐、張民和與歐坤杰對話,呂宸豐並表示由張民和前往,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張民和與歐坤杰在雲林縣西螺鎮果菜市場市場南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碰面,由呂宸豐、張民和共同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歐坤杰,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3)

⒊呂宸豐與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呂宸豐持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誤載為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更正)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2日11時55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若瑟醫院附近,由呂宸豐、張民和共同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

⒋呂宸豐與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張民和持用呂宸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8日20時38分許,與沈建治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附近某雜貨店,由呂宸豐、張民和以賒帳之方式,共同將價值1,0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沈建治(該賒帳款項未償還)。(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

⒌呂宸豐與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張民和持用呂宸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6日14時55分許,與黃浩嘉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圓環附近某遊藝場外,由呂宸豐、張民和共同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黃浩嘉,並收取價金2,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0)

⒍呂宸豐與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張民和持用呂宸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1月3 日11時17分許,與黃浩嘉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圓環附近某遊藝場外,由呂宸豐、張民和共同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黃浩嘉,並收取價金2,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2)

(四)張民和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⒈販賣予張峰齊部分:

⑴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9 月9 日16時25分許、49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之燦坤3C賣場,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

⑵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9 月9 日18時50分許、19時05分許、06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外,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

⑶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9 月15日11時08分許、16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外,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

⑷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9 月15日21時27分許、29分許、35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外,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價值1,0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950 元(50元仍未償還)。(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

⑸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9 月26日13時01分許、24分許、31分許、35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土庫鎮郵局對面,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6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

⑹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9 日10時12分許、23分許、47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土庫鎮郵局前面,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

⑺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1日07時34分許、38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外,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

⑻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3日08時22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土庫鎮郵局對面,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

⑼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誤載為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更正)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6日11時57分許、12時07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呂宸豐住處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⑽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誤載為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更正)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7日07時33分許、41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外,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11)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誤載為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更正)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7日17時24分許、19時48分許,與張峰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廖寶全診所」外,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張峰齊,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⒉販賣予劉佳雯部分:

⑴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7 日07時23分許、37分許、46分許,與劉佳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劉佳雯,並收取價金1,5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⑵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0日21時14分許,與劉佳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劉佳雯,並收取價金1,5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⑶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1日20時24分許,與劉佳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劉佳雯,並收取價金2,5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⑷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2日12時10分許、19分許,與劉佳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劉佳雯,並收取價金8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

⑸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5日12時08分許,與劉佳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劉佳雯,並收取價金1,5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

⑹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7日12時20分許,與劉佳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劉佳雯,並收取價金1,5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

⑺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誤載為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更正)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5日20時57分許,與劉佳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劉佳雯,並收取價金8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

⒊販賣予湯旻敬部分:

⑴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3日10時59分許,與湯旻敬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湯旻敬,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0)

⑵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5日12時12分許,與湯旻敬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湯旻敬,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1)

⑶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8日10時00分許,與湯旻敬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湯旻敬,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2)

⑷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0日15時32分許,與湯旻敬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湯旻敬,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

⑸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3日20時02分許、42分許,與湯旻敬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湯旻敬,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

⑹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5日11時48分許,與湯旻敬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湯旻敬,並收取價金1,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5)

⑺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31日10時24分許,與湯旻敬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黃俊雄布袋戲場」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湯旻敬,並收取價金1,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6)

⒋販賣予楊世宏部分:

⑴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9日18時08分許、31分許,與楊世宏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土庫鎮圓環,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楊世宏,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

⑵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31日16時18分許,與楊世宏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土庫鎮圓環,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楊世宏,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9)

⒌販賣予歐坤杰部分:

⑴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9日21時31分許、41分許,與歐坤杰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西螺鎮往虎尾鎮某橋,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歐坤杰,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4)

⑵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5日08時30分許、51分許、09時37分許,與歐坤杰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西螺鎮果菜市場市場南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歐坤杰,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5)

⑶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6日10時39分許,與歐坤杰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廖寶全診所」前,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歐坤杰,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6)

⒍販賣予周鏜銘、黃昭瑞、黃浩嘉部分:

⑴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10日13時52分許、16時43分許、19時50分許、20時08分許,與周鏜銘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之麥當勞速食餐廳附近之十字路口,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周鏜銘,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7)

⑵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23日12時12分許、28分許,與黃昭瑞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運動公園,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黃昭瑞,並收取價金1,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7)

⑶張民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10月30日20時48分許,與黃浩嘉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雲林縣虎尾鎮圓環附近某遊藝場外,由張民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黃浩嘉,並收取價金2,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1)

三、王意吉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轉讓、販賣,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為下列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一)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⒈王意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3 月14日17時34分許、18時04分許、10分許,與洪東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西港區漁會信用部附近,由王意吉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洪東岳,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 )

⒉王意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3 月18日08時24分許、11時31分許、12時22分許、43分許、13時許,與洪東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0 號洪東岳住處附近全家便利商店旁,由王意吉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洪東岳,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2 )

⒊王意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3 月23日15時49分許、16時14分許、17時44分許、55分許,與洪東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0 號洪東岳住處附近,由王意吉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洪東岳,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 )

⒋王意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3 月31日14時22分許,與洪東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0 號洪東岳住處附近,由王意吉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洪東岳,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5 )

⒌王意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4 月1 日10時55分許、12時42分許,與洪東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0號洪東岳住處附近,由王意吉以賒帳之方式,將價值3,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洪東岳(該賒帳款項仍未清償)。(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6 )

⒍王意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4 月2 日20時36分許、22時32分許,與洪東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0號洪東岳住處附近,由王意吉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洪東岳,並收取價金3,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7 )

⒎王意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4 月4 日14時26分許、22時39分許,與洪東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0號洪東岳住處附近,由王意吉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洪東岳,並收取價金6,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8 )

(二)王意吉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⒈王意吉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3 月30日21時23分許、23時26分許,與洪東岳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雙方相約碰面,同日稍後,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0 號洪東岳住處附近,由王意吉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價值3,000 元)予洪東岳。(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4 )

⒉王意吉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4 月中旬某日,在雲林縣虎尾鎮○○街000 號202 室,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價值1,000 元)予鄭學斌。(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9 )

⒊王意吉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5 月1 日某時,在雲林縣虎尾鎮○○街000 號202 室,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價值1,000 元)予鄭學斌。(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0)

四、經警依本院核發之101 年聲監字第379 號、101 年聲監續第480 號通訊監察書,對張峰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依本院核發之101年聲監字第471 號、101 年聲監續第590 號通訊監察書,對呂宸豐、張民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依本院核發之102 年聲監字第86號通訊監察書,對王意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再經警於101 年11月28日,在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黃金城電子遊藝場內將張民和拘提到案,並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等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為簡化本案判決,茲將本案相關卷宗簡稱如下:

(一)警卷部分:

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簡稱:警018卷。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簡稱:警725卷。

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簡稱:警337卷。

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簡稱:警868卷。

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簡稱:警583卷。

(二)偵查卷部分:

⒈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1112號偵查卷宗簡稱為:他卷。

⒉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6344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44卷。

⒊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6388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88卷。

⒋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6390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90卷。

⒌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6443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43卷。

⒍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6586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86卷。

⒎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453 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53卷。

⒏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709 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09卷。

⒐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715 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15卷。

⒑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629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29卷。

⒒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713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13卷。

⒓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3054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54卷。

(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30 號刑事一般卷宗一、卷宗二、卷宗三、卷宗四分別簡稱:本院卷一、本院卷二、本院卷三、本院卷四。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等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第61頁正面至第62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2 頁正反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予公訴人、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三第212 頁反面至第217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8 頁正面至第10頁反面、第18頁正面至第26頁正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該等證據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呂宸豐部分:上揭犯罪事實二、(一)至(三)部分,業據被告呂宸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12 頁正面),核與證人張峰齊、沈建治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見警337 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反面、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反面、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正面、偵09卷第6 至10頁、偵43卷第18頁正反面、第71頁),證人歐坤杰、黃浩嘉等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見偵86卷第19頁反面、偵90卷第27至28頁、第34至35頁、偵53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反面、本院卷三第198 頁正面至第199 頁正面、第201 頁反面至第203 頁正面),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民和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583 卷第8 頁正反面),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七至八)、通訊監察書(本院101年聲監字第379 號、第471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480 號、第590 號→見警018 卷第15頁正面至第17頁反面、第19頁正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583 卷第20至23頁)、證人沈建治、歐坤杰、張峰齊指認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見偵43卷第19頁、偵86卷第22頁、偵13卷第26頁)附卷可參,復有同案被告張民和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等物可佐,足認被告呂宸豐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被告張民和部分:上揭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業據被告張民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583 卷第4 頁反面至第9頁正面、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正面、第63頁反面、第65頁正面至第66頁正面、本院卷四第17頁反面、第30頁反面),核與證人張峰齊、劉佳雯、湯旻敬、黃昭瑞、楊世宏、黃浩嘉、歐坤杰、周鏜銘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見警018 卷第2 至3 頁、警725 卷第30至32頁、警337 卷第2 至8 頁、警583 卷第69至74頁、第109 至110 頁、偵09卷第7 至9 頁、偵54卷第56至57頁、第84頁、第104至105 頁、偵15卷第9 至10頁、第78頁、偵43卷第21至22頁、偵90卷第27至28頁、第34至36頁、偵86卷第19至21頁、第23至24頁、偵88卷第19頁、偵44卷第15頁、他卷第3 頁),證人沈建治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見本院卷三第170 頁正面至第171 頁反面),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宸豐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725 卷第5 頁、第8 至9 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八、九)、通訊監察書(本院101年聲監字第471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480 號、第590 號→見警018 卷第16頁正面至第17頁反面、第19頁正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583 卷第20至23頁)、證人張峰齊、劉佳雯、湯旻敬、黃昭瑞、楊世宏、歐坤杰、周鏜銘指認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 份(見警583 卷第51頁、第84頁、第111 頁、偵44卷第16頁、偵86卷第22頁、偵15卷第45頁、偵13卷第26頁)附卷可參,復有被告張民和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ANYCALL牌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等物可佐,足認被告張民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至於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張民和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四)⒉⑴至⑺依證人劉佳雯之證述認定交易金額為2,000 元、2,000 元、3,000 元、1,000 元、2,000 元、2,000 元、1,000 元,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

(四)⒊⑹、⑺依證人湯旻敬之證述認定交易金額為3,000元、3,000 元,然依被告張民和之供述,其與證人劉佳雯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四)⒉⑴至⑺交易金額為1,500 元、1,500 元、2,500 元、800 元、1,500 元、1,500 元、800元,與證人湯旻敬上開犯罪事實欄二、(四)⒊⑹、⑺交易金額為1,000 元、1,000 元,且依其等上開交易前之通訊監察譯文,亦無法看出交易金額為何,本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推定被告張民和與證人劉佳雯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四)⒉⑴至⑺交易金額為1,500 元、1,500 元、2,500 元、800 元、1,500 元、1,500 元、800 元,與證人湯旻敬上開犯罪事實欄二、(四)⒊⑹、⑺交易金額為1,000 元、1,000 元。

(三)被告王意吉部分:上揭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王意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868 卷第12至20頁、偵29卷第6 至7 頁、本院卷二第36頁正面、本院卷四第7 頁反面),核與證人洪東岳、鄭學斌(原名鄭亦良)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868 卷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正面、第58至62頁、偵29卷第90至92頁、第134 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十)、通訊監察書(本院102 年聲監字第86號→見警868 卷第113 至第114 頁)、證人洪東岳指認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868 卷第63頁)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王意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又毒品因政府查緝甚嚴,物稀價昂,持有毒品販賣者,苟非有利可圖,當不願甘冒法律制裁之風險,而予販賣;又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呂宸豐與證人張峰齊、沈建治、黃浩嘉、歐坤杰間,被告張民和與證人張峰齊、劉佳雯、湯旻敬、黃昭瑞、楊世宏、黃浩嘉、歐坤杰、周鏜銘、沈建治間,被告王意吉與證人洪東岳間,彼此並無特別之親屬關係或情誼存在,其等間於本案之交易毒品行為具有金錢之對價,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僅係單純以同一價量轉售毒品予本案之購毒對象,是依據上開積極證據及經驗法則綜合研判,倘無差額利潤可圖,衡情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等人應不致於甘冒罹犯重典之風險,無端平白交付毒品;且被告呂宸豐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海洛因賣1,000 元可以賺多少?)我不知道,聽張民和講好像是300 元;(那2,000 元呢?)等於賺5 、600 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8 頁反面);被告張民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賣海洛因1,000 元你會賺多少錢?)1 、200 元,如果1,000 元都有拿到,差不多賺300 元,拿800 元,差不多賺50元到100 元不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8頁正面);被告王意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賣洪東岳3,000 元海洛因,是彌補伊自己吃的開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頁正反面),故被告呂宸豐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一),被告呂宸豐與張民和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被告張民和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四),被告王意吉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三、(一)部分,應分別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上開被告呂宸豐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單獨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被告呂宸豐與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被告張民和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被告王意吉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呂宸豐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一)及(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二)所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核被告張民和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核被告王意吉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三、(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三、(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等人各次販賣前或轉讓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各次販賣或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呂宸豐與張民和間,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呂宸豐所為上開13罪間,被告張民和所為上開39罪間,被告王意吉所為上開10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以分論併罰之。

(三)累犯:被告張民和及王意吉分別有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徒刑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等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被告張民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39罪,被告王意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10罪,均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重加其刑。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依其立法理由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苟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即符自白減輕其刑要件以觀,既以節省司法資源為重,條文亦規定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自應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為已足,至其於偵查、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是否均為自白,並非所問。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後,對案件儘速確定已有助益,雖嗣後又為否認犯罪之辯解,惟此乃被告在刑事訴訟上防禦權之合法行使,不能憑此否定其前此所為之自白,而排除上開條文之適用。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既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且自白既係被告於刑事訴追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出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8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自白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99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 條之2 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故於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被告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709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張民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⒉、⒌、⒍、(四)⒉⑴、⑶、⑸至⑺、⒊⑴至⑺、⒌⑴至⑶、⒍⑴、⑶之事實全部,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見警583 卷第4 頁反面至第9 頁正面、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正面、第63頁反面、第65頁正面至第66頁正面、本院卷四第17頁反面、第30頁反面);另警察及檢察官未曾就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⒈、⒊、⒋、(四)⒈⑴至(11)、⒉⑵、

⑷、⒋⑴、⑵、⒍⑵事實全部,對被告張民和進行調查訊問,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白承認(見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正面、本院卷四第17頁反面、第30頁反面),依上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分別減輕其刑,並應依法先加後減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僅減輕之)。

⒉被告王意吉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三之事實全部,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見警868 卷第12至20頁、偵29卷第6至7 頁、本院卷二第36頁正面、本院卷四第7 頁反面),依上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分別減輕其刑,並應依法先加後減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僅減輕之)。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呂宸豐、王意吉於本案偵查過程已供出其等毒品來源,經本院函詢承辦本案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有無因其等之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一情,經該分局就被告呂宸豐部分函覆本院稱:該分局查獲呂宸豐後,呂嫌於101 年12月30日供出曾向上手綽號阿吉「王意吉」購買毒品,該分局於102 年1 月6 日向雲林地檢署聲請通訊監察,並於102 年5 月2 日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等情,有該分局102 年12月24日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犯罪嫌疑人王意吉之刑事案件報告書(見本院卷一第214 至216 頁),就被告王意吉部分函覆本院稱:王意吉於查獲時,供述其毒品來源係向甲(真實姓名詳卷)購買,並於102 年3 月份即已向海巡署雲林機動查緝隊檢舉甲販賣毒品,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與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共同主動偵辦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2 年12月24日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犯罪嫌疑人甲之刑事案件報告書(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正面至第204 頁正面),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被告王意吉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欄三之各罪,應依該規定遞減輕其刑,被告呂宸豐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欄

二、(一)至(三)等罪,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並得減輕其刑至3 分之1 。

(六)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就販賣毒品案件中,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96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呂宸豐所為上開事實欄二、(一)、(三)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雖可減輕至最低刑有期徒刑15年,本院考量被告呂宸豐上開犯行,共販賣12次,販賣對象亦僅4 人,販賣之時間為101 年8 月間至11月間,販賣期間非長,交易金額800 元至3,000 元不等,交易金額非鉅等情節,所販賣之數量及獲取之利益非鉅,審酌上情,倘每次皆論以上開最低刑有期徒刑15年,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可值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⒊查被告張民和所為上開事實欄二、(三)、(四)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雖可減輕至最低刑有期徒刑15年,本院考量被告張民和上開犯行,共販賣39次,販賣對象亦僅9 人,販賣之時間為101 年9 月間至11月間,販賣期間非長,交易金額600 元至3,000 元不等,交易金額非鉅等情節,所販賣之數量及獲取之利益非鉅,審酌上情,倘每次皆論以上開最低刑有期徒刑15年,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可值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⒋另被告王意吉之辯護人為被告王意吉辯護稱:被告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象僅1 人,次數7 次,金額多不大,其犯罪情節,顯然輕微,惡性非巨大等情,係一零星、偶發之販賣者,根本稱不上有規模之盤商,而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又極為嚴苛,故本件對於犯後態度良好,於審理中充分配合,且犯罪情節並非特別嚴重之被告王意吉而言,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1 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及同條例第第2 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外,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第263 號解釋意旨,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王意吉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7頁正反面)。本院審酌被告王意吉所犯之上開犯罪事實欄三、(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因被告王意吉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且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均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獲得減輕其刑之寬典,若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刑即「有期徒刑5 年」,究其犯罪情節,尚無情輕法重之情狀,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被告王意吉之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憑採。

(七)爰審酌被告呂宸豐前有妨害兵役、詐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之前科,被告張民和前有施用毒品、竊盜、搶奪之前科,被告王意吉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偽證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附卷可參,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素行均欠佳,明知施用毒品對於身體健康有所戕害,竟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為賺取金錢利益,而有償販賣毒品予他人,被告呂宸豐、王意吉另為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予他人,增加毒品在社會上流通,可能對他人健康造成戕害及亦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所為自應予非難,並念其等販賣毒品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次數、金額、對象,及被告張民和、王意吉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呂宸豐於本院審理亦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呂宸豐、王意吉並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犯後態度良好,確有悔悟之意,暨參酌被告呂宸豐自陳學歷為高工肄業,太太為漸凍人之家庭狀況,被告張民和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未婚,之前從事開貨車之工作,罹患疾病,被告王意吉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離婚,之前從事賣飯、魚湯之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犯後已知悔悟,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另參酌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之犯案情節,爰對被告呂宸豐、張民和、王意吉等人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八)沒收之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該條文並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仍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而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判決意旨供參)。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25 號判決意旨參酌)。經查:

⒈被告呂宸豐就犯罪事實欄二、(一)⒈至⒍之犯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所得,分別為1,000 元、1,000 元、1,000 元、3,000 元、800 元、800 元;被告呂宸豐、張民和就犯罪事實欄二、(三)⒈至⒊、⒌、⒍之犯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所得分別為1,000 元、1,000 元、1,000 元、2,000 元、2,000 元;被告張民和就犯罪事實欄二、(四)⒈⑴至(11)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000 元、1,000 元、1,000 元、950元、600 元、1,000 元、1,000 元、1,000 元、1,000 元、1,000 元、1,000 元,⒉⑴至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500 元、1,500 元、2,500 元、800 元、1,500 元、1,500 元、800 元,⒊⑴至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3,000 元、3,000 元、1,000 元、3,000 元、1,000 元、1,000 元、1,000 元,⒋⑴、⑵之犯罪所得均為1,000 元、1,000 元,⒌⑴至⑶之犯罪所得均為1,000 元,⒍⑴至⑶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000 元、1,000 元、2,000 元,被告王意吉就犯罪事實欄三、(一)

⒈至⒋、⒍、⒎之犯罪所得分別為3,000 元、3,000 元、3,000 元、3,000 元、3,000 元、6,000 元,雖未扣案,依上開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其等上開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告呂宸豐、張民和就犯罪事實欄二、(三)之犯行,係共同正犯,應諭知就其等此部分各次之犯罪所得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⒉被告張民和為警查獲時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等物,為被告呂宸豐所有,業據被告呂宸豐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正面),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枚及搭配該門號之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係供被告呂宸豐、張民和共犯上開事實欄二、(三)⒈及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張民和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4頁正面),並有附表八編號1、4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依共同正犯應負共同責任之原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呂宸豐、張民和共犯上開事實欄二、(三)⒈及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係供被告呂宸豐、張民和共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二、

(三)⒉、⒊、⒌、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張民和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4頁正面),並有附表八編號2、3、5、6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依共同正犯應負共同責任之原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呂宸豐、張民和共犯上開事實欄二、(三)

⒉、⒊、⒌、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另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搭配該門號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亦供被告呂宸豐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一)⒌、

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呂宸豐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12 頁正面),並有附表七編號5、6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呂宸豐所犯犯罪事實欄二、(一)⒌、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另被告張民和為警查獲時同時扣得針筒1 支及海洛因殘渣袋等物,被告張民和供述係自己施用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5頁正面),應與其所犯上開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扣案之上開2 門號及搭配之行動電話,雖供被告張民和所犯犯罪事實欄二、(四)所用之物,惟非被告張民和所有,爰不予在被告張民和所犯犯罪事實欄二、(四)犯行下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⒊至於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及搭配該等門號之行動電話2 支,雖未扣案,係被告呂宸豐所有,業被告呂宸豐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36 頁反面至第237 頁正面),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及搭配該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呂宸豐犯犯罪事實欄二、(一)⒈至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有附表七編號1至3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呂宸豐上開犯犯罪事實欄二、(一)⒈至⒊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及搭配該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呂宸豐犯犯罪事實欄二、(一)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犯罪事實欄二、(二)轉讓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有附表七編號4、7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呂宸豐上開犯犯罪事實欄二、(一)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及犯罪事實欄二、(二)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另門號0000000000號及搭配該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雖未扣案,係被告王意吉所有,且供被告王意吉犯犯罪事實欄三、

(一)⒈至⒎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犯犯罪事實欄三、(二)⒈轉讓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被告王意吉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40頁正反面),有附表十編號1至8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王意吉上開犯犯罪事實三、(一)⒈至⒎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犯犯罪事實欄三、(二)⒈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至於被告王意吉為警搜索時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枚及搭配該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摻有海洛因香菸2支(送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書,見偵29卷第185 頁)、安非他命68.55 公克(送鑑定未檢出毒品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書,見偵29卷第187 頁)、吸食器1 支、球璃球1 個、分裝袋1 包等物,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被告王意吉供述為其所有,與本案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頁反面、第40頁反面),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被告王意吉所犯上開犯行有關;其餘扣案之物,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供施用毒品用等語(見警868 卷第5 頁),分裝袋部分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不是拿來販賣毒品或是拿來包裝的(見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且該分裝袋(即夾鍊袋)當庭勘驗長12公分、寬7 公分(見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與一般分裝毒品之夾鍊袋較大,並無證據顯示係供被告王意吉所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上開扣案物,應與被告上開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或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叁、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9條第1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尤開民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附表一:被告呂宸豐販賣第一級毒品:
┌──┬────┬─────────────────────────┬────┐
│編號│犯罪事實│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
│ 1 │犯罪事實│呂宸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起訴書附│
│    │欄二、(│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表三編號│
│    │一)⒈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1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 │犯罪事實│呂宸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起訴書附│
│    │欄二、(│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表三編號│
│    │一)⒉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2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 │犯罪事實│呂宸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起訴書附│
│    │欄二、(│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表三編號│
│    │一)⒊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3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 │犯罪事實│呂宸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起訴書附│
│    │欄二、(│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表三編號│
│    │一)⒋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5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 │犯罪事實│呂宸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門│起訴書附│
│    │欄二、(│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支,│表三編號│
│    │一)⒌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7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6 │犯罪事實│呂宸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門│起訴書附│
│    │欄二、(│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支,│表三編號│
│    │一)⒍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6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附表二:被告呂宸豐轉讓第一級毒品:
┌──┬────┬─────────────────────────┬────┐
│編號│犯罪事實│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
│ 1 │犯罪事實│呂宸豐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搭配│起訴書附│
│    │欄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收之│表三編號│
│    │二)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
└──┴────┴─────────────────────────┴────┘
附表三:被告呂宸豐、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編號│犯罪事實│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
│ 1 │犯罪事實│呂宸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起訴書附│
│    │欄二、(│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NOKIA 牌行動電話壹支│表三編號│
│    │三)⒈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8 、張民│
│    │        │與張民和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和部分經│
│    │        │張民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公訴人以│
│    │        ├─────────────────────────┤言詞追加│
│    │        │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起訴    │
│    │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NOKIA 牌行動電│        │
│    │        │話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壹仟元與呂宸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呂宸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2 │犯罪事實│呂宸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起訴書附│
│    │欄二、(│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表四編號│
│    │三)⒉  │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33      │
│    │        │元與張民和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與張民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壹仟元與呂宸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呂宸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3 │犯罪事實│呂宸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起訴書附│
│    │欄二、(│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表四編號│
│    │三)⒊  │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8       │
│    │        │元與張民和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與張民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壹仟元與呂宸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呂宸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4 │犯罪事實│呂宸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起訴書附│
│    │欄二、(│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NOKIA 牌行動電話壹支│表三編號│
│    │三)⒋  │,均沒收之。                                      │9 、張民│
│    │        ├─────────────────────────┤和部分經│
│    │        │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公訴人以│
│    │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NOKIA 牌行動電│言詞追加│
│    │        │話壹支,均沒收之。                                │起訴    │
├──┼────┼─────────────────────────┼────┤
│ 5 │犯罪事實│呂宸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起訴書附│
│    │欄二、(│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表四編號│
│    │三)⒌  │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30      │
│    │        │元與張民和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與張民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與呂宸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呂宸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6 │犯罪事實│呂宸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起訴書附│
│    │欄二、(│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表四編號│
│    │三)⒍  │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32      │
│    │        │元與張民和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與張民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張民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ANYCALL 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與呂宸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呂宸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附表四:被告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
┌──┬────┬─────────────────────────┬────┐
│編號│犯罪事實│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
│ 1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⑴│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       │
├──┼────┼─────────────────────────┼────┤
│ 2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⑵│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       │
├──┼────┼─────────────────────────┼────┤
│ 3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⑶│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       │
├──┼────┼─────────────────────────┼────┤
│ 4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之,如│表四編號│
│    │四)⒈⑷│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4       │
├──┼────┼─────────────────────────┼────┤
│ 5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⑸│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5       │
├──┼────┼─────────────────────────┼────┤
│ 6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⑹│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6       │
├──┼────┼─────────────────────────┼────┤
│ 7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⑺│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7       │
├──┼────┼─────────────────────────┼────┤
│ 8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⑻│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9       │
├──┼────┼─────────────────────────┼────┤
│ 9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⑼│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0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1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⒈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2      │
│    │(11)    │                                                  │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表四編號│
│    │四)⒉⑴│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3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表四編號│
│    │四)⒉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4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表四編號│
│    │四)⒉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5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⒉⑷│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6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表四編號│
│    │四)⒉⑸│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7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表四編號│
│    │四)⒉⑹│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8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⒉⑺│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9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⒊⑴│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0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⒊⑵│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1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⒊⑶│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2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⒊⑷│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3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⒊⑸│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4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⒊⑹│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5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⒊⑺│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6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⒋⑴│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8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⒋⑵│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9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⒌⑴│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4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⒌⑵│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5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⒌⑶│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6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⒍⑴│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7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⒍⑵│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7      │
├──┼────┼─────────────────────────┼────┤
│  │犯罪事實│張民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起訴書附│
│    │欄二、(│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表四編號│
│    │四)⒍⑶│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1      │
└──┴────┴─────────────────────────┴────┘
附表五:被告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
┌──┬────┬─────────────────────────┬────┐
│編號│犯罪事實│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
│ 1 │犯罪事實│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起訴書附│
│    │欄三、(│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表八編號│
│    │一)⒈  │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1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 │犯罪事實│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起訴書附│
│    │欄三、(│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表八編號│
│    │一)⒉  │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2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 │犯罪事實│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起訴書附│
│    │欄三、(│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表八編號│
│    │一)⒊  │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3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 │犯罪事實│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起訴書附│
│    │欄三、(│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表八編號│
│    │一)⒋  │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5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 │犯罪事實│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起訴書附│
│    │欄三、(│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表八編號│
│    │一)⒌  │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
├──┼────┼─────────────────────────┼────┤
│ 6 │犯罪事實│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起訴書附│
│    │欄三、(│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表八編號│
│    │一)⒍  │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7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7 │犯罪事實│王意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起訴書附│
│    │欄三、(│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表八編號│
│    │一)⒎  │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8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附表六:被告王意吉轉讓第一級毒品:
┌──┬────┬─────────────────────────┬────┐
│編號│犯罪事實│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
│ 1 │犯罪事實│王意吉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起訴書附│
│    │欄三、(│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表八編號│
│    │二)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
├──┼────┼─────────────────────────┼────┤
│ 2 │犯罪事實│王意吉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附│
│    │欄三、(│                                                  │表八編號│
│    │二)⒉  │                                                  │9       │
├──┼────┼─────────────────────────┼────┤
│ 3 │犯罪事實│王意吉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附│
│    │欄三、(│                                                  │表八編號│
│    │二)⒊  │                                                  │10      │
└──┴────┴─────────────────────────┴────┘
附表七:本案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呂宸豐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二
、(一)⒈至⒍及(二)部分):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1 年8 月13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9 時26分7 秒│B: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  一)⒈。(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B:喂。                          │  號1 )              │
│    │              │A:大仔..你在家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有阿。                        │  43卷第37頁正面。    │
│    │              │A:我等一下過去喔。              │                      │
│    │              │B:好。                          │                      │
├──┼───────┼─────────────────┼───────────┤
│ 2 │101 年8 月14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8 時10分52秒│B: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  一)⒉。(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B:喂。                          │  號2 )              │
│    │              │A:我快到了喔。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嗯。                          │  43卷第37頁正面。    │
├──┼───────┼─────────────────┼───────────┤
│ 3 │101 年8 月16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7 時24分55秒│B: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  一)⒊。(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B:喂。                          │  號3 )              │
│    │              │A:喂大仔不好意思給你吵起來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喂。                          │  43卷第37頁正面。    │
│    │              │A:大仔,我在外面啦。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4 │101 年9 月10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9 時38分55秒│B: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  一)⒋。(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B:喂。                          │  號5 )              │
│    │              │A:老大,我等一下要去醫院開刀。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你等一下要去醫院開刀?        │  43卷第32頁背面至第33│
│    │              │A:對。                          │  頁正面。            │
│    │              │B:喔。                          │                      │
│    │              │A:我想說要住2-3 天醫院嗎。      │                      │
│    │              │B:嗯。                          │                      │
│    │              │A:乾脆把這2-3 天的份找你就好了一│                      │
│    │              │    次找你就好了,不然他們都用那種│                      │
│    │              │    ,喔不會說啦。                │                      │
│    │              │B:我現在在普渡忙啦!晚一點再講。│                      │
│    │              │A:我等一下大約10點半11點的時候過│                      │
│    │              │    去找你。                      │                      │
│    │              │B:找我就沒有用,我在忙。        │                      │
│    │              │A:是喔你幫我處理一下。          │                      │
│    │              │B:見面再說要怎樣弄我不知道。    │                      │
├──┼───────┼─────────────────┼───────────┤
│ 5 │101 年9 月17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9時19分35秒│B: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  一)⒌。(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B:喂。                          │  號7 )              │
│    │              │A:老大,過去找你喔。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我去買麵,再過半小時再來。    │  43卷第38頁背面。    │
│    │              │A:我在路上了。                  │                      │
│    │              │B:我現在出來買麵阿。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17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19時56分29秒│B: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43卷第39頁正面。    │
│    │              │B:喂。                          │                      │
│    │              │A:老大還沒到喔。                │                      │
│    │              │B:再10幾分。                    │                      │
│    │              │A:好。                          │                      │
├──┼───────┼─────────────────┼───────────┤
│ 6 │101 年10月11日│A: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9時12分30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一)⒍。(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B:喂大哥你在家嗎?              │  號6 )              │
│    │              │A:我出去買麵馬上回去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好。                          │  43卷第29頁背面。    │
│    ├───────┼─────────────────┼───────────┤
│    │101 年10月11日│A: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①同上。              │
│    │  19時52分46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43卷第29頁背面。    │
│    │              │B:喂。                          │                      │
│    │              │A:老大。                        │                      │
│    │              │B:你在家嗎?                    │                      │
│    │              │A:再1 分鐘就到家了。            │                      │
│    │              │B:好。                          │                      │
├──┼───────┼─────────────────┼───────────┤
│ 7 │101 年9 月8 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3時31分58秒│B: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  二)。(即起訴書犯罪│
│    │              ├─────────────────┤  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
│    │              │B:喂。                          │  4 )                │
│    │              │A:你在家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對。                          │  43卷第32頁正、背面。│
│    │              │A:可下午我去的時候。            │                      │
│    │              │B:嘿。                          │                      │
│    │              │A:好像還有一點..可以留給我嗎?  │                      │
│    │              │B:沒有阿那有。                  │                      │
│    │              │A:我看好像還有剩一點。          │                      │
│    │              │B:有嗎。                        │                      │
│    │              │A:有嗎?                        │                      │
│    │              │B:甘有看。                      │                      │
│    │              │A:最後一次了。                  │                      │
│    │              │B:好像是阿。                    │                      │
│    │              │A:那我過去了啦。                │                      │
│    │              │B:我沒注意看不知道我看一下梨子,│                      │
│    │              │    嗯有啦。                      │                      │
│    │              │A:對阿。                        │                      │
│    │              │B:好啦。                        │                      │
└──┴───────┴─────────────────┴───────────┘
附表八:本案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呂宸豐、張民和所犯上開犯罪
事實欄二、(三)部分):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1 年10月10日│A:0000000000(沈建治)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0時26分8 秒│B:0000000000(張民和)          │  三)⒈。(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A:喂…你是阿呂仔哦?            │  號8 )              │
│    │              │B:不是。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本│
│    │              │A:哦…你是阿和哦。              │  院卷三第167 頁反面。│
│    │              │B:怎樣嗎?                      │                      │
│    │              │A:怎樣?                        │                      │
│    │              │B:你是誰?                      │                      │
│    │              │A:健治啦。                      │                      │
│    │              │B:哦…怎樣啦,不要再那裡亂叫啦,│                      │
│    │              │    哭夭啦。                      │                      │
│    │              │A:沒有啦,有再家嗎?            │                      │
│    │              │B:有啦。                        │                      │
│    │              │A:好啦。                        │                      │
├──┼───────┼─────────────────┼───────────┤
│ 2 │101 年10月16日│A: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5時30分36秒│B:0000000000(歐坤杰)【發話】  │  三)⒉。(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四,附表│
│    │              │B:大仔我西螺那個啦。            │  四編號33)          │
│    │              │A:嘿。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你方便過來西螺這裡嗎?        │  86卷第25頁。        │
│    │              │A:沒有。                        │                      │
│    │              │B:我在上班沒有辦法走開。        │                      │
│    │              │A:我叫我那一天在車上那個過去,坐│                      │
│    │              │    我車上那個。                  │                      │
│    │              │B:寄他帶過來喔。                │                      │
│    │              │A:對啦對啦你跟他說地方啦。      │                      │
│    │              │B:好阿我錢給他就好了。          │                      │
│    │              │C:(馬達)你說那裡。            │                      │
│    │              │B:我這菜市場這裡,你到出口再打電│                      │
│    │              │    話給我,我再出去拿就好。      │                      │
│    │              │C:你住西螺喔。                  │                      │
│    │              │B:我在市仔上班,有方便嘛!我下班│                      │
│    │              │    我老婆會來載我,我沒辦法過去。│                      │
│    │              │C:你電話幾號?                  │                      │
│    │              │B:0000000000。                  │                      │
│    │              │C:671 喔好啦。                  │                      │
│    │              │B:大仔再跟你麻煩1 件事情。      │                      │
│    │              │C:嘿。                          │                      │
│    │              │B:順便幫我帶1 支筆和盒仔。      │                      │
│    │              │C:好好好好。                    │                      │
├──┼───────┼─────────────────┼───────────┤
│ 3 │101 年10月12日│A:0000000000(呂宸豐)【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1時55分43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三)⒊。(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四,附表│
│    │              │B:喂。                          │  四編號8 )          │
│    │              │A:喂。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大仔你有在家嗎?              │  583 卷第126 頁。    │
│    │              │A:沒有。                        │                      │
│    │              │B:阿在虎尾街喔。                │                      │
│    │              │A:對。                          │                      │
│    │              │B:阿阿和有在那裡嗎?            │                      │
│    │              │A:有阿。                        │                      │
│    │              │B:喔好。                        │                      │
│    │              │A:他電話不通嗎?                │                      │
│    │              │B:我沒有打,我過去虎尾街那裡。  │                      │
├──┼───────┼─────────────────┼───────────┤
│ 4 │101 年10月18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0時38分10秒│B:0000000000(沈建治)【發話】  │  三)⒋。(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
│    │              │A:喂…                          │  號9 )              │
│    │              │B:你跟他回去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本│
│    │              │A:對啊,要回去了。              │  院卷三第168 頁正面。│
│    │              │B:好啦好啦。                    │                      │
│    │              │A:到了哦。                      │                      │
│    │              │B:好啦。                        │                      │
│    │              │A:我們都不在家你是要找誰?      │                      │
│    │              │B:要你管。                      │                      │
├──┼───────┼─────────────────┼───────────┤
│ 5 │101 年10月26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4時55分35秒│B:0000000000(黃浩嘉)【發話】  │  三)⒌。(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四,附表│
│    │              │我11月20日要開庭了,你到到卡到什麼│  四編號30)          │
│    │              │?不然人家說你卡到販賣的,就是販賣│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的。                              │  53卷第25頁。        │
│    │              │A:喂。                          │                      │
│    │              │B:你在那裡,我阿國啦。          │                      │
│    │              │A:我在台西客運那個公園。        │                      │
│    │              │B:還是你要騎過來。              │                      │
│    │              │A:那裡。                        │                      │
│    │              │B:台仔間阿。                    │                      │
│    │              │A:台仔間喔好。                  │                      │
├──┼───────┼─────────────────┼───────────┤
│ 6 │101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1時17分14秒│B:0000000000(黃浩嘉)【發話】  │  三)⒍。(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四,附表│
│    │              │B:在你大仔這裡啦台仔間啦。      │  四編號32)          │
│    │              │A:嗯。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我在台仔間啦。                │  53卷第25頁。        │
└──┴───────┴─────────────────┴───────────┘
附表九:本案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民和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二
、(四)部分):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1 │101 年9 月9 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6時25分47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  四)⒈⑴。(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                          │  編號1 )            │
│    │              │A:我朋友來找我。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對。                          │  583 卷第134 頁。    │
│    │              │A:我朋友來找我。                │                      │
│    │              │B:你帶他來阿。                  │                      │
│    │              │A:麥當勞阿。                    │                      │
│    │              │B:燦坤。                        │                      │
│    │              │A:好我過去打給你。              │                      │
│    ├───────┼─────────────────┼───────────┤
│    │101 年9 月9 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16時49分12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4 頁。    │
│    │              │B:喂。                          │                      │
│    │              │A:我到了。                      │                      │
├──┼───────┼─────────────────┼───────────┤
│1-2 │101 年9 月9 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8時50分53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  四)⒈⑵。(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                          │  編號2 )            │
│    │              │A:要去那裡找你。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你在三合號,大屯喔。          │  583 卷第134 頁。    │
│    │              │A:大屯喔。                      │                      │
│    │              │B:大屯喔離你那裡也很近,那家24小│                      │
│    │              │    時全家喔。                    │                      │
│    │              │A:好我到打給你。                │                      │
│    ├───────┼─────────────────┼───────────┤
│    │101 年9 月9 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19時5 分35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4 頁至第13│
│    │              │B:喂。                          │  5 頁。              │
│    │              │A:我到了。                      │                      │
│    │              │B:你在那裡我怎麼沒看到。        │                      │
│    │              │A:紅綠燈那裡。                  │                      │
│    ├───────┼─────────────────┼───────────┤
│    │101 年9 月9 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19時6 分19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5 頁。    │
│    │              │B:怎樣。                        │                      │
│    │              │A:不對啦你說大屯阿這派出所那裡有│                      │
│    │              │    全家。                        │                      │
│    │              │B:你再過來這邊有一家萊爾富啦。  │                      │
│    │              │A:右轉或左轉。                  │                      │
│    │              │B:順著派出所直直走要去馬公厝這裡│                      │
│    │              │    啦。                          │                      │
│    │              │A:要去馬公厝那喔。              │                      │
├──┼───────┼─────────────────┼───────────┤
│1-3 │101 年9 月15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1時8 分2 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  四)⒈⑶。(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                          │  編號3 )            │
│    │              │A:要去那裡找你。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你在那裡。                    │  583 卷第138 頁。    │
│    │              │A:我在虎尾。                    │                      │
│    │              │B:大屯啦。                      │                      │
│    │              │A:好。                          │                      │
│    │              │                                  │                      │
├──┼───────┼─────────────────┼───────────┤
│    │101 年9 月15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11時16分58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8 頁。    │
│    │              │B:喂。                          │                      │
│    │              │A:到了。                        │                      │
│    │              │B:好到了。                      │                      │
├──┼───────┼─────────────────┼───────────┤
│1-4 │101 年9 月15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1時27分8 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  四)⒈⑷。(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                          │  編號4 )            │
│    │              │A:你在那裡。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阿。                          │  583 卷第139 頁。    │
│    │              │A:我去找你阿。                  │                      │
│    │              │B:大屯。                        │                      │
│    │              │A:我到給你打。                  │                      │
│    │              │                                  │                      │
│    ├───────┼─────────────────┼───────────┤
│    │101 年9 月15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21時29分28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9 頁。    │
│    │              │B:齊阿。                        │                      │
│    │              │A:你有夠嗎?                    │                      │
│    │              │B:不夠就不用去了。              │                      │
│    │              │A:50啦。                        │                      │
│    │              │B:大屯你知道嗎。                │                      │
│    │              │A:不是萊爾富嗎。                │                      │
│    │              │B:大屯哩。                      │                      │
│    │              │A:我們不是約過。                │                      │
│    │              │B:什麼約過那不是全家嗎怎麼是萊爾│                      │
│    │              │    富就大屯那一家,我不知道那家是│                      │
│    │              │    什麼?                        │                      │
│    ├───────┼─────────────────┼───────────┤
│    │101 年9 月15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21時35分18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9 頁。    │
│    │              │B:嘿。                          │                      │
│    │              │A:到了喔。                      │                      │
├──┼───────┼─────────────────┼───────────┤
│1-5 │101 年9 月26日│A:0000000000(張峰齊)【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13時1 分17秒  │B:0000000000(張民和)【發話】  │  四)⒈⑸。(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你有打給我喔。              │  編號5 )            │
│    │              │A:對阿。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不過這支手機最近都怪怪的會自動│  583 卷第142 頁。    │
│    │              │    關機。                        │                      │
│    │              │A:你可以過來嗎。                │                      │
│    │              │B:要過去那裡。                  │                      │
│    │              │A:土庫郵局那裡。                │                      │
│    │              │B:你在那裡工作喔。              │                      │
│    │              │A:對阿。                        │                      │
│    │              │B:拿去做工作那裡喔。            │                      │
│    │              │A:對。                          │                      │
│    ├───────┼─────────────────┼───────────┤
│    │101 年9 月26日│A: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①同上。              │
│    │  13時24分53秒│B: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42 頁至第14│
│    │              │A:你到了嗎。                    │  3 頁。              │
│    │              │B:沒有啦在半路。                │                      │
│    │              │                                  │                      │
│    ├───────┼─────────────────┼───────────┤
│    │101 年9 月26日│A:0000000000(張峰齊)【受話】  │①同上。              │
│    │  13時31分16秒│B:0000000000(張民和)【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43 頁。    │
│    │              │A:你在那裡?                    │                      │
│    │              │B:我在樓上阿。                  │                      │
│    │              │A:好。                          │                      │
│    ├───────┼─────────────────┼───────────┤
│    │101 年9 月26日│A:0000000000(張峰齊)【受話】  │①同上。              │
│    │  13時35分53秒│B:0000000000(張民和)【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43 頁。    │
│    │              │A:喂。                          │                      │
│    │              │B:你拿700 元那1 包就給你就好了。│                      │
│    │              │A:我就不夠阿6 而已。            │                      │
│    │              │B:那也不夠差100 元你沒有,你拿不│                      │
│    │              │    夠?                          │                      │
│    │              │A:我在工地哩。                  │                      │
│    │              │B:你說什麼時候拿。              │                      │
│    │              │A:我馬上去拿阿。                │                      │
│    │              │B:先付就不夠阿。                │                      │
│    │              │A:你也不差那100 啦。            │                      │
│    │              │B:差100 也可以加油阿怎麼沒差。  │                      │
│    │              │A:我真的沒有,如果有也不會再那裡│                      │
│    │              │    跟你講。                      │                      │
│    │              │B:好啦好啦。                    │                      │
├──┼───────┼─────────────────┼───────────┤
│1-6 │101 年10月9 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0時12分10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四)⒈⑹。(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6 )            │
│    │              │B:你在那裡?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虎尾。                        │  583 卷第130 頁。    │
│    │              │B:你可不可以來郵局這裡。        │                      │
│    │              │A:郵局。                        │                      │
│    │              │B:拜託一下跑一下。              │                      │
│    │              │A:好。                          │                      │
│    │              │B:差不多多久我按算一下。        │                      │
│    │              │A:10幾分就到。                  │                      │
│    │              │B:好。                          │                      │
│    ├───────┼─────────────────┼───────────┤
│    │101 年10月9 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0時23分7 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0 頁。    │
│    │              │A:你在那裡?                    │                      │
│    │              │B:我沒看到。                    │                      │
│    │              │A:郵局對面。                    │                      │
│    │              │B:郵局對面,沒有阿,喂。        │                      │
│    │              │A:喂。                          │                      │
│    │              │B:土庫呢。                      │                      │
│    │              │A:阿。                          │                      │
│    │              │B:土庫郵局。                    │                      │
│    │              │A:什麼土庫郵局,你在土庫做什麼?│                      │
│    │              │B:工作阿。                      │                      │
│    │              │A:那要等一下。                  │                      │
│    │              │B:麼煩一下我要緊。              │                      │
│    │              │A:等一下啦。                    │                      │
│    ├───────┼─────────────────┼───────────┤
│    │101 年10月9 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0時47分9 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30 頁。    │
│    │              │A:喂。                          │                      │
│    │              │B:你到了嗎。                    │                      │
│    │              │A:我在換機油再10幾分就到了。    │                      │
│    │              │B:好快一點。                    │                      │
├──┼───────┼─────────────────┼───────────┤
│1-7 │101 年10月11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7 時34分18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四)⒈⑺。(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一樣過去大屯萊爾富那裡?      │  編號7 )            │
│    │              │A:什麼時候。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現在在路上了。                │  583 卷第129 頁。    │
│    │              │A:好。                          │                      │
│    ├───────┼─────────────────┼───────────┤
│    │101 年10月11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7 時38分34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29 頁。    │
│    │              │A:怎樣?                        │                      │
│    │              │B:我到了。                      │                      │
│    │              │A:好。                          │                      │
├──┼───────┼─────────────────┼───────────┤
│1-8 │101 年10月13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8 時22分17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四)⒈⑻。(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你在那裡?                  │  編號9 )            │
│    │              │A:在我們這裡。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你可以來土庫這裡嗎。          │  337 卷第4 頁背面。  │
│    │              │A:土庫那邊。                    │                      │
│    │              │B:土庫郵局。                    │                      │
│    │              │A:差不多20分鐘啦。              │                      │
├──┼───────┼─────────────────┼───────────┤
│1-9 │101 年10月26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1時57分12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四)⒈⑼。(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10)            │
│    │              │B:你有在大哥那裡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你不是去別的地方嗎。          │  583 卷第127 頁。    │
│    │              │B:我趕快回來阿,不然凍的了。    │                      │
│    │              │A:我沒在那裡啦我在外面。        │                      │
│    │              │B:那我豈不是要找大哥。          │                      │
│    │              │A:你差不多多久會到那裡?        │                      │
│    │              │B:我喔差不多10分鐘。            │                      │
│    │              │A:不然你現在過去。              │                      │
│    │              │B:10分鐘。                      │                      │
│    │              │A:你就他外面廟那裡再打。        │                      │
│    │              │B:好。                          │                      │
│    ├───────┼─────────────────┼───────────┤
│    │101 年10月26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2時7 分1 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27 頁至第12│
│    │              │B:喂我快到了。                  │  8 頁。              │
│    │              │A:好。                          │                      │
│    │              │                                  │                      │
├──┼───────┼─────────────────┼───────────┤
│1-10│101 年10月27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7 時33分44秒 │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四)⒈⑽。(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我快遲到了我馬上過去喔。    │  編號11)            │
│    │              │A:嗯。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  583 卷第128 頁。    │
│    ├───────┼─────────────────┼───────────┤
│    │101 年10月27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7 時41分36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28 頁。    │
│    │              │A:喂。                          │                      │
│    │              │B:我到了。                      │                      │
│    │              │A:好。                          │                      │
├──┼───────┼─────────────────┼───────────┤
│1-11│101 年10月27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7時24分44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  四)⒈(11)(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在那裡?                      │  編號12)            │
│    │              │A:一樣阿。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  583 卷第128 頁。    │
│    ├───────┼─────────────────┼───────────┤
│    │101 年10月27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7時24分47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28 頁。    │
│    │              │B:阿你在那裡?                  │                      │
│    │              │A:一樣阿。                      │                      │
│    │              │B:好。                          │                      │
│    ├───────┼─────────────────┼───────────┤
│    │101 年10月27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9時48分12秒│B:0000000000(張峰齊)【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28 頁。    │
│    │              │B:你電話怎麼都沒有接。          │                      │
│    │              │A:我在騎摩多車啦。              │                      │
│    │              │B:你到那裡了。                  │                      │
│    │              │A:我在街仔。                    │                      │
│    │              │B:大哥也不在阿。                │                      │
│    │              │A:我在街仔啦。                  │                      │
│    │              │B:街仔那裡。                    │                      │
│    │              │A:廖保全。                      │                      │
│    │              │B:我過去啦。                    │                      │
├──┼───────┼─────────────────┼───────────┤
│2-1 │101 年10月7 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7 時23分21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  四)⒉⑴。(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13)            │
│    │              │B:馬達喔我阿妹啦!我要2 個便當。│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2 個便當好阿。                │  583 卷第78頁。      │
│    │              │B:怎樣。                        │                      │
│    │              │A:你要過去那裡?                │                      │
│    │              │B:你在那裡?                    │                      │
│    │              │A:我現在在我這裡,要過去那裡。  │                      │
│    │              │B:那你快過來,我也過去差不多啦。│                      │
│    │              │A:好啦!同樣在那邊好了。        │                      │
│    │              │B:好。                          │                      │
│    ├───────┼─────────────────┼───────────┤
│    │101 年10月7 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7 時37分38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78頁。      │
│    │              │A:喂。                          │                      │
│    │              │B:你到那裡了。                  │                      │
│    │              │A:再等我5 分鐘就好了。          │                      │
│    │              │B:好。                          │                      │
│    ├───────┼─────────────────┼───────────┤
│    │101 年10月7 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7 時46分51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78頁。      │
│    │              │B:馬達你昏倒了喔。              │                      │
│    │              │A:再5 分鐘,我要出發了。        │                      │
├──┼───────┼─────────────────┼───────────┤
│2-2 │101 年10月10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1時14分56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  四)⒉⑵。(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14)            │
│    │              │B:還沒10分鐘老地方,我要2 個便當│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                            │  583 卷第81頁。      │
│    │              │A:好。                          │                      │
├──┼───────┼─────────────────┼───────────┤
│2-3 │101 年10月11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0時24分23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  四)⒉⑶。(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哥哥我8 個人要坐遊覽車,有車│  編號15)            │
│    │              │    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有。                          │  583 卷第81頁。      │
│    │              │B:多久會到。                    │                      │
│    │              │A:10幾分。                      │                      │
│    │              │B:老地方喔。                    │                      │
│    │              │A:好。                          │                      │
│    │              │                                  │                      │
├──┼───────┼─────────────────┼───────────┤
│2-4 │101 年10月12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2時10分42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  四)⒉⑷。(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哥哥有空嗎。                │  編號16)            │
│    │              │A:有。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老地方啦1 個便當。            │  583 卷第80頁。      │
│    │              │A:好。                          │                      │
│    ├───────┼─────────────────┼───────────┤
│    │101 年10月12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2時19分18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80頁。      │
│    │              │B:喂。                          │                      │
│    │              │A:我到了。                      │                      │
│    │              │B:我馬上到。                    │                      │
├──┼───────┼─────────────────┼───────────┤
│2-5 │101 年10月15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2時8 分3 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  四)⒉⑸。(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馬達喔我妹仔。              │  編號17)            │
│    │              │A:恩。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幫我買2 個便當,我差不多10幾分│  583 卷第80頁。      │
│    │              │    到啦。                        │                      │
│    │              │A:恩。                          │                      │
│    │              │B:你不要遲到哩。                │                      │
├──┼───────┼─────────────────┼───────────┤
│2-6 │101 年10月17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2時20分49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  四)⒉⑹。(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18)            │
│    │              │B:哥哥我要兩個便當。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好。                          │  583 卷第80頁。      │
│    │              │B:那天那個便當怎麼大小份。      │                      │
│    │              │A:我回來也沒注意。              │                      │
│    │              │B:你注意一下,不然回來人家就再那│                      │
│    │              │    裡哭哭參。                    │                      │
│    │              │A:好。                          │                      │
├──┼───────┼─────────────────┼───────────┤
│2-7 │101 年10月25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0時57分25秒│B:0000000000(劉佳雯)【發話】  │  四)⒉⑺。(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馬達有空嗎?                  │  編號19)            │
│    │              │A:我現在在我這邊。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要不要跑一下。                │  583 卷第82頁。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10分啦。                      │                      │
│    │              │A:好。                          │                      │
├──┼───────┼─────────────────┼───────────┤
│3-1 │101 年10月13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0時59分41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  四)⒊⑴。(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  馬達喔。                  │  編號20)            │
│    │              │A:對。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我阿文的朋友,3 張。          │  583 卷第112 頁。    │
│    │              │A:3 張。                        │                      │
│    │              │B:老地方。                      │                      │
│    │              │A:老地方你知道在那裡嗎?        │                      │
│    │              │B:阿就那天那裡。                │                      │
│    │              │A:喔好。                        │                      │
│    │              │B:馬上到喔。                    │                      │
├──┼───────┼─────────────────┼───────────┤
│3-2 │101 年10月15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2時12分15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  四)⒊⑵。(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馬達喔我阿文的朋友啦!3 張。│  編號21)            │
│    │              │A:喔好。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在同樣那裡啦是不是。          │  583 卷第112 頁。    │
├──┼───────┼─────────────────┼───────────┤
│3-3 │101 年10月18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0時0 分17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  四)⒊⑶。(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22)            │
│    │              │B:馬達我阿妹的朋友。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恩。                          │  583 卷第112 頁。    │
│    │              │B:阿同樣,你那個可以弄好一點,不│                      │
│    │              │    然那個怎麼都那個。            │                      │
│    │              │A:嗯。                          │                      │
│    │              │B:我隨到喔。                    │                      │
├──┼───────┼─────────────────┼───────────┤
│3-4 │101 年10月20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5時32分20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  四)⒊⑷。(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23)            │
│    │              │B:馬達喔我阿文的朋友啦一樣啦。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喔。                          │  583 卷第112 頁。    │
│    │              │B:馬上到喔。                    │                      │
│    │              │A:好。                          │                      │
├──┼───────┼─────────────────┼───────────┤
│3-5 │101 年10月23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0時2 分32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  四)⒊⑸。(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馬達喔。                      │  編號24)            │
│    │              │A:嗯。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同樣喔。                      │  583 卷第109 頁背面。│
│    │              │A:好。                          │                      │
│    ├───────┼─────────────────┼───────────┤
│    │101 年10月23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20時42分30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09 頁背面至│
│    │              │B:喂馬達你拿那個是對嗎?那個怎麼│  第110 頁正面。      │
│    │              │    那麼少?                      │                      │
│    │              │A:有嗎?                        │                      │
│    │              │B:對阿。                        │                      │
│    │              │A:對阿。                        │                      │
│    │              │B:你拿對嗎?                    │                      │
│    │              │A:有錯嗎?                      │                      │
│    │              │B:我怎知道就東西怎麼比較少,好啦│                      │
│    │              │    就這樣那個。                  │                      │
├──┼───────┼─────────────────┼───────────┤
│3-6 │101 年10月25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1時48分5 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  四)⒊⑹。(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馬達喔一樣喔。                │  編號25)            │
│    │              │A:你大約多久會到。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我差不多5-6 分鐘。            │  583 卷第110 頁正面。│
│    │              │A:我現在就人在這裡。            │                      │
│    │              │B:好我馬上到。                  │                      │
├──┼───────┼─────────────────┼───────────┤
│3-7 │101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0時24分30秒│B:00-0000000(湯旻敬)【發話】  │  四)⒊⑺。(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26)            │
│    │              │B:一樣喔,等一下到喔。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  583 卷第110 頁正面。│
├──┼───────┼─────────────────┼───────────┤
│4-1 │101 年10月29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8時8 分54秒│B:0000000000(楊世宏)【發話】  │  四)⒋⑴。(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28)            │
│    │              │B:我要找你。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A:阿。                          │  44卷第17頁。        │
│    │              │B:我快到土庫而已,我叫一個工人啦│                      │
│    │              │    。                            │                      │
│    │              │A:去到那裡你知道嗎。            │                      │
│    │              │B:一樣那裡。                    │                      │
│    │              │A:好。                          │                      │
│    ├───────┼─────────────────┼───────────┤
│    │101 年10月29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8時31分37秒│B:0000000000(楊世宏)【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44卷第17頁。        │
│    │              │B:阿你在那裡,我到了。          │                      │
│    │              │A:好。                          │                      │
├──┼───────┼─────────────────┼───────────┤
│4-2 │101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6時18分56秒│B:0000000000(楊世宏)【發話】  │  四)⒋⑵。(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29)            │
│    │              │B:過去找你喔一樣。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A:嗯。                          │  44卷第17頁。        │
│    │              │B:10分鐘會到。                  │                      │
├──┼───────┼─────────────────┼───────────┤
│5-1 │101 年10月19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1時31分59秒│B:0000000000(歐坤杰)【發話】  │  四)⒌⑴。(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34)            │
│    │              │B:喂我差不多10-15 分鐘就會到了喔│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                            │  86卷第26頁。        │
│    │              │A:好。                          │                      │
│    ├───────┼─────────────────┼───────────┤
│    │101 年10月19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21時41分29秒│B:0000000000(歐坤杰)【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86卷第26頁。        │
│    │              │B:喂我快到了。                  │                      │
│    │              │A:好我快到了。                  │                      │
├──┼───────┼─────────────────┼───────────┤
│5-2 │101 年10月25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8 時30分58秒│B:0000000000(歐坤杰)【發話】  │  四)⒌⑵。(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35)            │
│    │              │B:大仔你到了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A:你有沒有辦法到紅橋。          │  86卷第26頁。        │
│    │              │B:沒辦法耶,我這裡沒有辦法走。  │                      │
│    │              │A:我這邊也在忙,好啦再20分鐘就到│                      │
│    │              │    了。                          │                      │
│    ├───────┼─────────────────┼───────────┤
│    │101 年10月25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8 時51分22秒│B:0000000000(歐坤杰)【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86卷第26頁。        │
│    │              │A:喂。                          │                      │
│    │              │B:你到了嗎。                    │                      │
│    │              │A:我在半路了。                  │                      │
│    │              │B:還要多久。                    │                      │
│    │              │A:再10幾分啦。                  │                      │
│    ├───────┼─────────────────┼───────────┤
│    │101 年10月25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9 時37分51秒│B:0000000000(歐坤杰)【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86卷第26頁。        │
│    │              │A:喂。                          │                      │
│    │              │B:我問一下那個水沒有問題吧。    │                      │
│    │              │A:沒有啦。                      │                      │
│    │              │B:因為我第1 次用別人用的礦泉水。│                      │
│    │              │A:那個要喝的沒有麼問題。        │                      │
│    │              │B:因為我第1 次用別人的礦泉水。  │                      │
│    │              │A:我知道你的意思。              │                      │
│    │              │B:我會怕。                      │                      │
├──┼───────┼─────────────────┼───────────┤
│5-3 │101 年10月26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0時39分26秒│B:0000000000(歐坤杰)【發話】  │  四)⒌⑶。(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36)            │
│    │              │B:大仔,我人現在要去虎尾要去廖保│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    全那裡,要去那裡等你。        │  86卷第26頁至第27頁。│
│    │              │A:到再打。                      │                      │
│    │              │B:好好好,幫我傳針線,因為虎尾我│                      │
│    │              │    不知道要去那裡買。            │                      │
│    │              │A:怎樣。                        │                      │
│    │              │B:幫我傳針線,因為虎尾我不知要去│                      │
│    │              │    那裡買。                      │                      │
│    │              │A:好啦。                        │                      │
├──┼───────┼─────────────────┼───────────┤
│6-1 │101 年10月10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3時52分18秒│B:0000000000(周鏜銘)【發話】  │  四)⒍⑴。(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喂你馬達喔。                  │  編號37)            │
│    │              │A:對。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我阿呂那天過去那個你知道嗎?  │  018 卷第23頁。      │
│    │              │A:我不知道。                    │                      │
│    │              │B:昨天過去坐那一個。            │                      │
│    │              │A:對。                          │                      │
│    │              │B:要過去嘉義。                  │                      │
│    │              │A:過去嘉義。                    │                      │
│    │              │B:你不是要過去阿呂那裡。        │                      │
│    │              │A:對。                          │                      │
│    │              │B:你忙喔。                      │                      │
│    │              │A:沒有。                        │                      │
│    │              │B:你在阿呂那裡嗎?你那裡方便嗎?│                      │
│    │              │A:你要買東西喔。                │                      │
│    │              │B:對阿。                        │                      │
│    │              │A:你來85.c。                    │                      │
│    │              │B:85.c。                        │                      │
│    │              │A:麥當勞過去十字路口有一家萊爾富│                      │
│    │              │    。                            │                      │
│    │              │B:你騎那台打義仔嘿。            │                      │
│    │              │A:對。                          │                      │
│    │              │B:喔我晚上領錢再拿過去給你,我東│                      │
│    │              │    西先給你刀著這樣可以嗎?      │                      │
│    │              │A:這樣不可以啦。                │                      │
│    │              │B:我晚上領錢阿我也知道你很難做人│                      │
│    │              │    。                            │                      │
│    │              │A:所以等你領錢時,我再帶你去買啦│                      │
│    │              │    ,說實在的真的沒辦法啦,不然你│                      │
│    │              │    這樣我難弄啦!                │                      │
│    │              │B:不然我先跟你拿500 這樣,你問阿│                      │
│    │              │    呂我不會亂來啦!我算在做工,沒│                      │
│    │              │    有東西再口渴哩。              │                      │
│    │              │A:不然你再多弄看有沒有啦。      │                      │
│    │              │B:我先500 差500 啦!我知道你很難│                      │
│    │              │    做人,我晚上就拿去給你不會跟你│                      │
│    │              │    有沒有的,好不好。            │                      │
│    │              │A:你再拿看有沒有再多弄300 元。  │                      │
│    │              │B:你多弄一點喔啦。              │                      │
│    │              │A:你多弄看有沒有300 啦。        │                      │
│    │              │B:好。                          │                      │
│    ├───────┼─────────────────┼───────────┤
│    │101 年10月10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6時43分23秒│B:0000000000(周鏜銘)【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018 卷第23頁至第24頁│
│    │              │A:喂。                          │  。                  │
│    │              │B:逗陣仔有過去那邊嗎?          │                      │
│    │              │A:什麼東西。                    │                      │
│    │              │B:你在那裡?                    │                      │
│    │              │A:虎尾街。                      │                      │
│    │              │B:虎尾街那裡?                  │                      │
│    │              │A:你在那裡?                    │                      │
│    │              │B:我在埒內哩。                  │                      │
│    │              │A:你去那一家全家那裡。          │                      │
│    │              │B:好。                          │                      │
│    ├───────┼─────────────────┼───────────┤
│    │101 年10月10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9時50分26秒│B:0000000000(周鏜銘)【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018 卷第24頁。      │
│    │              │B:喂逗陣仔我到了。              │                      │
│    │              │A:阿。                          │                      │
│    │              │B:要去那裡等你。                │                      │
│    │              │A:一樣好了。                    │                      │
│    │              │B:我剩700 元。                  │                      │
│    │              │A:你去下午去那裡啦。            │                      │
│    ├───────┼─────────────────┼───────────┤
│    │101 年10月10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20時8 分6 秒│B:0000000000(周鏜銘)【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018 卷第24頁。      │
│    │              │B:喂我到了。                    │                      │
│    │              │A:好。                          │                      │
├──┼───────┼─────────────────┼───────────┤
│6-2 │101 年10月23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12時12分19秒│B:0000000000(黃昭瑞)【發話】  │  四)⒍⑵。(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B:兄弟你在那裡?                │  編號27)            │
│    │              │A:在公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那我從那裡過,就不知道電話又問│  583 卷第119 頁。    │
│    │              │    大仔。                        │                      │
│    │              │A:嗯。                          │                      │
│    │              │B:那我過去。                    │                      │
│    ├───────┼─────────────────┼───────────┤
│    │101 年10月23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同上。              │
│    │  12時28分43秒│B:0000000000(黃昭瑞)【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583 卷第119 頁。    │
│    │              │B:喂我在廁所這裡怎麼都沒有看到你│                      │
│    │              │    。                            │                      │
│    │              │A:在涼庭這裡呢。                │                      │
│    │              │B:在體育台後面這裡。            │                      │
│    │              │A:出來外面就看到了,我怎麼沒看到│                      │
│    │              │    你。                          │                      │
│    │              │B:對我在廁所後面這裡。          │                      │
│    │              │A:我有看到你,你走出來就看到我了│                      │
│    │              │    。                            │                      │
├──┼───────┼─────────────────┼───────────┤
│6-3 │101 年10月30日│A:0000000000(張民和)【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二、(│
│    │  20時48分1 秒│B:0000000000(黃浩嘉)【發話】  │  四)⒍⑶。(即起訴書│
│    │              ├─────────────────┤  犯罪事實欄四,附表四│
│    │              │A:喂。                          │  編號31)            │
│    │              │B:馬達你在那裡。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A:台仔間。                      │  53卷第25頁。        │
│    │              │B:台仔間喔好。                  │                      │
└──┴───────┴─────────────────┴───────────┘
附表十:本案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王意吉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三
部分):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2 年3 月14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17時34分16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  一)⒈。(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八,附表八編│
│    │              │A:喂。                          │  號1 )              │
│    │              │B:吉仔你工作還沒有處理好?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馬上好,等一下要從那邊過去。  │  868 卷第148 頁。    │
│    │              │B:你從橋頭這邊來阿17線阿。      │                      │
│    │              │A:你條什麼線?17線喔,那條叫什麼│                      │
│    │              │    橋?                          │                      │
│    │              │B:你問你朋友要過來西港這邊。    │                      │
│    │              │A:西港,那就西濱再過去,自強大橋│                      │
│    │              │    過去而已嗎。                  │                      │
│    │              │B:你叫你朋友跟我講,他再跟你講。│                      │
│    │              │A:沒關係,我等一要過去到西港我再│                      │
│    │              │    打給你。                      │                      │
│    │              │B:沒啦,我是說不要太晚啦。      │                      │
│    │              │A:不會啦我馬上過了。            │                      │
│    │              │B:好。                          │                      │
│    ├───────┼─────────────────┼───────────┤
│    │102 年3 月14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同上。              │
│    │  18時4 分23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48 頁至第14│
│    │              │A:喂。                          │  9 頁。              │
│    │              │B:怎麼斷掉。                    │                      │
│    │              │A:我快到西港了。                │                      │
│    │              │B:我先過去這樣剛好,你看西港那一│                      │
│    │              │    個地方,你從村仔進來好嗎?    │                      │
│    │              │A:村仔進去嗎。                  │                      │
│    │              │B:到時候我們再聯絡。            │                      │
│    │              │A:好。                          │                      │
│    ├───────┼─────────────────┼───────────┤
│    │102 年3 月14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同上。              │
│    │  18時10分56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49 頁。    │
│    │              │B:阿你在什麼地方。              │                      │
│    │              │A:我在那漁會信用部。            │                      │
│    │              │B:漁會信用部在那裡?好你在那裡等│                      │
│    │              │    我,我馬上到了,西港喔。      │                      │
│    │              │A:對。                          │                      │
├──┼───────┼─────────────────┼───────────┤
│ 2 │102 年3 月18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8 時24分40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  一)⒉。(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八,附表八編│
│    │              │A:喂。                          │  號2 )              │
│    │              │B:阿吉喔。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嘿。                          │  868 卷第149 頁。    │
│    │              │B:阿兄啦,阿兄你知道嗎?你等一下│                      │
│    │              │    有沒有空再過來一趟。          │                      │
│    │              │A:我,好,我等一下再過去一趟。  │                      │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10點左右。                    │                      │
│    │              │B:沒關係你有空再上來,阿算說一樣│                      │
│    │              │    是這樣啦。                    │                      │
│    │              │A:喔好OK。                      │                      │
│    │              │B:你如果那個再跟我聯絡一下。    │                      │
│    │              │A:好。                          │                      │
│    │              │B:嘿多噓多也同樣是那樣,同樣是那│                      │
│    │              │    樣嗎?                        │                      │
│    │              │A:應該有再加強。                │                      │
│    │              │B:不是啦單價啦。                │                      │
│    │              │A:不是啦這個有再加強。          │                      │
│    │              │B:阿多少你跟我講。              │                      │
│    │              │A:這個單價差不多要那個,但是多一│                      │
│    │              │    倍。                          │                      │
│    │              │B:要22喔。                      │                      │
│    │              │A:對要多一倍。                  │                      │
│    │              │B:這樣喔,算是多一倍加強喔。    │                      │
│    │              │A:對對。                        │                      │
│    │              │B:就我跟你講那樣啦。            │                      │
│    │              │A:好。                          │                      │
│    ├───────┼─────────────────┼───────────┤
│    │102 年3 月18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11時31分45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49 頁至第15│
│    │              │B:喂。                          │  0 頁。              │
│    │              │A:阿兄,我差不多靠近中午的時候就│                      │
│    │              │    過去了。                      │                      │
│    │              │B:沒關你慢慢來因為我款中午要給我│                      │
│    │              │    媽吃。                        │                      │
│    │              │A:那我差不多過中午再過去。      │                      │
│    │              │B:好好好,你要來先打給我。      │                      │
│    │              │A:差不多1 點那裡。              │                      │
│    │              │B:好你要來再跟我聯絡一下。      │                      │
│    ├───────┼─────────────────┼───────────┤
│    │102 年3 月18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12時22分38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0 頁。    │
│    │              │B:喂。                          │                      │
│    │              │A:兄我現在過去有要緊嗎?        │                      │
│    │              │B:你要過去西港那裡還是大城。    │                      │
│    │              │A:我直接從你們那邊過去。        │                      │
│    │              │B:西港唷沒關係阿。              │                      │
│    │              │A:我從二林那邊。                │                      │
│    │              │B:不然你就從大城過來了好嗎?你知│                      │
│    │              │    道嗎?                        │                      │
│    │              │A:這樣我不就要走那邊線。        │                      │
│    │              │B:你就走竹塘這邊來阿。          │                      │
│    │              │A:嘿嘿。                        │                      │
│    │              │B:這樣你會走嗎?                │                      │
│    │              │A:你說從埤頭過去,進去裡面再進去│                      │
│    │              │    大城嘛。                      │                      │
│    │              │B:對對對。                      │                      │
│    │              │A:我找一下就知道了,沒關係,我正│                      │
│    │              │    在路上了。                    │                      │
│    │              │B:你在埤頭喔。                  │                      │
│    │              │A:沒有,我還在我們這邊而已,現在│                      │
│    │              │    過去快快阿。                  │                      │
│    │              │B:好。                          │                      │
│    ├───────┼─────────────────┼───────────┤
│    │102 年3 月18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12時43分43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0 頁。    │
│    │              │B:喂。                          │                      │
│    │              │A:兄,我是從竹塘那邊比較近是嗎。│                      │
│    │              │B:不用進去埤頭啦。              │                      │
│    │              │A:從那裡就可以了。              │                      │
│    │              │B:從自強橋那邊過來,那邊有一個往│                      │
│    │              │    大城的,你知道嗎?            │                      │
│    │              │A:我知道啦。                    │                      │
│    │              │B:就一直走。                    │                      │
│    │              │A:好我看一下,我從北斗那邊過去哩│                      │
│    │              │    。                            │                      │
│    │              │B:你就來到全家那裡,直直進去至大│                      │
│    │              │    城有一家全家,我就住在全家旁邊│                      │
│    │              │    而已。                        │                      │
│    │              │A:好,我從大城過去打給你。      │                      │
│    │              │B:好你就到全家那裡,我用走的出去│                      │
│    │              │    ,3 分鐘而已。                │                      │
│    ├───────┼─────────────────┼───────────┤
│    │102 年3 月18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13時0 分47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0 頁至第15│
│    │              │B:喂。                          │  1 頁。              │
│    │              │A:兄,我現在在東城那裡有一家全家│                      │
│    │              │    。                            │                      │
│    │              │B:對對對,我走過來,你在那裡等我│                      │
│    │              │    。                            │                      │
├──┼───────┼─────────────────┼───────────┤
│ 3 │102 年3 月23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15時49分54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  一)⒊。(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八,附表八編│
│    │              │B:吉仔。                        │  號3 )              │
│    │              │A:董仔我電話剛好沒錢,所以沒給你│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回,你不要亂想。              │  868 卷第151 頁。    │
│    │              │B:有一個問題我跟你講一下,你等一│                      │
│    │              │    下有空嗎?                     │                      │
│    │              │A:應該沒問題。                  │                      │
│    │              │B:你先聽我講,我沒腳路,2 個啦,│                      │
│    │              │    你差不多了解。                │                      │
│    │              │A:慌店哩。                      │                      │
│    │              │B:那那天。                      │                      │
│    │              │A:我知道,我差不多5 點多過去。  │                      │
│    │              │B:你可以要緊一下嗎。            │                      │
│    │              │A:要緊一下也要5 點多,因為我人在│                      │
│    │              │    外地,我現在趕過去也要那個時間│                      │
│    │              │    。                            │                      │
│    │              │B:我跟你講5 點半有沒有到這裡。  │                      │
│    │              │A:我追,我的速度應該有辦法。    │                      │
│    │              │B:你記得2..                     │                      │
│    │              │A:我知道。                      │                      │
│    ├───────┼─────────────────┼───────────┤
│    │102 年3 月23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同上。              │
│    │  16時14分7 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1 頁。    │
│    │              │A:兄。                          │                      │
│    │              │B:你要來記得片子帶來喔。        │                      │
│    │              │A:OK我會注意。                  │                      │
│    │              │B:你有辦法可以要緊一下。        │                      │
│    │              │A:OK我在路上走了,我馬上過去。  │                      │
│    ├───────┼─────────────────┼───────────┤
│    │102 年3 月23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17時44分30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1 頁。    │
│    │              │B:喂。                          │                      │
│    │              │A:兄我快到了,我過橋就到了。    │                      │
│    │              │B:好。                          │                      │
│    ├───────┼─────────────────┼───────────┤
│    │102 年3 月23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17時55分19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1 頁。    │
│    │              │A:我到了。                      │                      │
│    │              │B:好。                          │                      │
├──┼───────┼─────────────────┼───────────┤
│ 4 │102 年3 月31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14時22分1 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  一)⒋。(即起訴書犯│
│    │              ├─────────────────┤  犯罪事實欄八,附表八│
│    │              │A:喂。                          │  編號5 )            │
│    │              │B:對,你在忙喔。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對阿兄你講。                  │  868 卷第152 頁至第15│
│    │              │B:我想說你不知何時有空。        │  3 頁。              │
│    │              │A:你如果說昨天的事情,可能會延到│                      │
│    │              │    。                            │                      │
│    │              │B:沒有,不是那個喔因為你昨天有。│                      │
│    │              │A:如果你說這事情OK啦。          │                      │
│    │              │B:昨天你有請我對嘛。            │                      │
│    │              │A:對。                          │                      │
│    │              │B:你請我一個小攤對嘛我是說你如果│                      │
│    │              │    有空過來那個。                │                      │
│    │              │A:OKOK我知。                    │                      │
│    │              │B:昨天你請我一個小攤的,我過意不│                      │
│    │              │    去啦。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瞭解,我現在│                      │
│    │              │    在忙,我下午打給你。          │                      │
│    │              │B:大概幾點。                    │                      │
│    │              │A:大概四點了。                  │                      │
│    │              │B:最快喔。                      │                      │
│    │              │A:對。                          │                      │
│    │              │B:喔沒關係,這個過程我們再聯絡。│                      │
│    │              │A:我會要緊。                    │                      │
│    │              │B:這小攤的。                    │                      │
│    │              │A:好。                          │                      │
│    │              │B:看怎樣再聯絡啦。              │                      │
├──┼───────┼─────────────────┼───────────┤
│ 5 │102 年4 月1 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10時55分46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  一)⒌。(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八,附表八編│
│    │              │A:喂。                          │  號6 )              │
│    │              │B:你昨天怎麼沒有過來喝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喔我醉了啦,沒有啦喝了高梁。  │  868 卷第153 頁。    │
│    │              │B:你去那裡喝啦。                │                      │
│    │              │A:在我們這裡?喝的都。          │                      │
│    │              │B:不然你也叫人跟我說一下。      │                      │
│    │              │A:我剛起來而已。                │                      │
│    │              │B:我想說我們兩個講話就不曾這樣,│                      │
│    │              │    阿怎麼這樣。                  │                      │
│    │              │A:不好意思,真的喝了一杯高梁醉到│                      │
│    │              │    不知人。                      │                      │
│    │              │B:有一個問題,我想要跟你說你跑一│                      │
│    │              │    趟,我有些事要跟你攤,不是說要│                      │
│    │              │    跟你講啦不是要攤,一些細節啦。│                      │
│    │              │A:好我等一下款款從你那裡過去。  │                      │
│    │              │B:不然你快到打給我。            │                      │
│    │              │A:好。                          │                      │
│    ├───────┼─────────────────┼───────────┤
│    │102 年4 月1 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12時42分14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3 頁。    │
│    │              │B:喂。                          │                      │
│    │              │A:兄我快到了。                  │                      │
│    │              │B:我這裡有朋友,我到你車上聊天一│                      │
│    │              │    下。                          │                      │
│    │              │A:好。                          │                      │
├──┼───────┼─────────────────┼───────────┤
│ 6 │102 年4 月2 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20時36分52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  一)⒍。(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八,附表八編│
│    │              │B:喂。                          │  號7 )              │
│    │              │A:兄跟你商一下,我剛好有事情要處│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理,不處理不行,讓我延2 小時好│  868 卷第153 頁至第15│
│    │              │    不好。                        │  4 頁。              │
│    │              │B:那麼久喔。                    │                      │
│    │              │A:因為這事情我處理不行。        │                      │
│    │              │B:這樣喔。                      │                      │
│    │              │A:我要緊一下,我處理完就過。    │                      │
│    │              │B:你有沒有一個代表可以那個?    │                      │
│    │              │A:因為我人已經在外面了,不然就不│                      │
│    │              │    會那個,我事情處理一下不會延太│                      │
│    │              │    久。                          │                      │
│    │              │B:好啦事情就遇到了,你處理好你就│                      │
│    │              │    要緊,因為我也要緊。          │                      │
│    │              │A:好。                          │                      │
│    ├───────┼─────────────────┼───────────┤
│    │102 年4 月2 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22時32分3 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4 頁。    │
│    │              │A:兄不好意思,我在這裡而已快要到│                      │
│    │              │    了。                          │                      │
│    │              │B:好要緊一下。                  │                      │
├──┼───────┼─────────────────┼───────────┤
│ 7 │102 年4 月4 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14時26分12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  一)⒎。(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八,附表八編│
│    │              │B:喂。                          │  號8 )              │
│    │              │A:阿兄。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B:我要麻煩你到我家裡坐一下,你有│  868 卷第154 頁。    │
│    │              │    空嗎?一定要有空。            │                      │
│    │              │A:現在幾點了。                  │                      │
│    │              │B:2 點半。                      │                      │
│    │              │A:3 點半到那裡好不好。          │                      │
│    │              │B:那天我不是那個要給你。        │                      │
│    │              │A:了解。                        │                      │
│    │              │B:可是那要算幾件。              │                      │
│    │              │A:我過去再講好嗎?你說這樣時間會│                      │
│    │              │    不剛好。                      │                      │
│    │              │B:是不足喔還是怎樣。            │                      │
│    │              │A:時間上會沒剛好是差很多。      │                      │
│    │              │B:差什麼。                      │                      │
│    │              │A:不會剛好就是時間上配合不能剛好│                      │
│    │              │    啦最快要明天才有辦法啦。      │                      │
│    │              │B:最快要明天,那大概有多少可以那│                      │
│    │              │    個。                          │                      │
│    │              │A:我過去再講好嗎3 點半。        │                      │
│    │              │B:我在家裡等你過來再講。        │                      │
│    │              │A:好。                          │                      │
│    ├───────┼─────────────────┼───────────┤
│    │102 年4 月4 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同上。              │
│    │  22時39分0 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4 頁。    │
│    │              │B:阿你時間說幾點。              │                      │
│    │              │A:我在下港要去你那裡,差不多一個│                      │
│    │              │    小時。                        │                      │
│    │              │B:那差不多11點半左右,他現在來問│                      │
│    │              │    我,你要多久。                │                      │
│    │              │A:我現在剛好出來。              │                      │
│    │              │B:好那我跟他確定一下11點半左右。│                      │
│    │              │A:好。                          │                      │
├──┼───────┼─────────────────┼───────────┤
│ 8 │102 年3 月30日│A:0000000000(王意吉)【受話】  │①佐證犯罪事實欄三、(│
│    │  21時23分35秒│B:0000000000(洪東岳)【發話】  │  二)⒈。(即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八,附表八編│
│    │              │A:喂。                          │  號4 )              │
│    │              │B:對對對我。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A:我知道。                      │  868 卷第152 頁。    │
│    │              │B:你現有閒嗎。                  │                      │
│    │              │A:我差不多要過2 個小時,罪快。  │                      │
│    │              │B:要2 小時。                    │                      │
│    │              │A:我現在很趕,因為我在外縣市,最│                      │
│    │              │    快要1 個半小時啦。            │                      │
│    │              │B:這樣喔,如果你方便,我給你拜託│                      │
│    │              │    一下好嗎?這樣我等你的電話。  │                      │
│    │              │A:OKOK好我趕快事情處理一下。    │                      │
│    │              │B:好。                          │                      │
│    ├───────┼─────────────────┼───────────┤
│    │102 年3 月30日│A:0000000000(王意吉)【發話】  │①同上。              │
│    │  23時26分29秒│B:0000000000(洪東岳)【受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              ├─────────────────┤  868 卷第152 頁。    │
│    │              │B:喂。                          │                      │
│    │              │A:阿兄不好意思,現在在路上要過去│                      │
│    │              │    了。                          │                      │
│    │              │B:這樣大概要多久。              │                      │
│    │              │A:大概半小時吧。                │                      │
│    │              │B:沒問題沒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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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