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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32 則
函釋命中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0 號
發文 114.05.20
有關鑑定人、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經法院傳喚到庭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宜採「解說先行」方式進行交互詰問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1550 號
發文 110.07.27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依釋字第 805 號解釋意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前,除有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院台廳民三字第 1100002335 號
發文 110.02.19
有關法院傳喚公證人作證一事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90028142 號
發文 109.09.29
刑事補償事件應傳喚請求人等,並予陳述意見機會
法律字第 10403501760 號
發文 104.02.24
行政執行法第 7、11、42 條、刑事訴訟法第 178、193 條規定參照,各級法院對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之證人,經法院裁定科以罰鍰者,屬司法權作用,不屬行政執行範疇,又既非屬行政執行範疇,自無行政執行法執行期間之適用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23897 號
發文 102.09.09
法院初次傳喚或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時,應附寄「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使其瞭解可以行使證據、陳述意見、閱卷、隔離訊問及上訴等權利,以維其訴訟權益
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
發文 100.10.12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對於陪同被害人到庭之社工人員或其他有受保護需要之陪同人,應於報到手續中運用「陪同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以保護陪同人之人身安全。並依一定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費及旅費作業流程,以維護其人身安全。另案件告訴人如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傳喚告訴人本人時,應通知代理人到庭
院台廳刑二字第 0980009830 號
發文 98.04.23
關於性侵害犯罪案件,法院有傳喚通報人員到庭作證之必要者,請明確告知其出庭應訊之身分為「證人」,且應適時說明原由,並為各項保密措施,以落實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1003 號
發文 96.11.05
少年如經依法安置,安置之機關(構)可得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得為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傳喚之對象。至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在安置輔導中之個案,同時另犯其他之罪,就何人陪同或護送少年接受調查部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掌指派及安排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63 號
發文 90.08.03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係為強化行政權之功能,達成行政目的,於義務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狀時,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地方法院裁定後,對義務人為拘提、管收,俾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件執行機關對異議人等為上揭「通知」時,於「通知」上記載:「受通知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法得拘提、管收」,依上揭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並無違誤。又上揭「通知」載明:「以實際繳納日核算另加郵資三十四元」,係因計算「滯納期滿利息」,應計至實際繳清之日為止,以免溢徵、短繳,並徵公平;至於郵資三十四元,係屬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應由義務人負擔。是異議人等主張執行機關上揭通知書之記載依法無據云云,核無足採。
(87)法檢決字第 035096 號
發文 87.12.22
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或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於執行滿三個月後,經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此時究應將受戒治人解還監獄繼續執行或先予釋放,俟保護管束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再傳喚執行其殘餘刑期
(87)法檢決字第 000934 號
發文 87.03.30
傳喚被告、告訴人或被害人時,除傳票外,加附「刑事簡易程序實益說明書」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04289 號
發文 86.02.20
各法院受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於傳喚被害人時,應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與傳票同時送達被害人。
(86)法檢決字第 03727 號
發文 86.02.05
檢察官偵辦案件,因案情需要而有傳喚 (或通知) 政風機構人員到庭陳述所移送案件相關事實經過之必要時注意事項
(84)法律決字第 01990 號
發文 84.01.24
公務員工因執行職務,以「關係人」身分受傳喚,其性質與為訴訟主體之當事人尚有不同,不得謂為「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年中」,且該案件之判決結果,對以「關係人」身分受傳喚之公務員工之權益與尊嚴,似無影響。是以公務員工因公涉訟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應以為訴訟主體之「當事人」為限
院臺廳刑一字第 01849 號
發文 83.01.21
提示各法院因案傳喚證人作證,如其證詞對被告不利,退庭時,審判長應注意證人之安全,使證人與被告分離或先後離庭,以免當場發生衝突
(82)法檢字第 24197 號
發文 82.11.16
於偵查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非有必要者,宜儘量避免傳喚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員作證
(80)院台廳二字第 04214 號
發文 80.06.04
告訴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認有必要時得傳喚告訴人本人、或以其為證人加以傳喚外,應通知代理人到庭,如代理人係律師,宜准其服制服
交通部78.1.8.交路字第0三六二二五號函
發文 78.01.08
關於汽車駕駛肇逃逸,經查明車主傳喚後,車主拒不到案 或拒不提供肇事駕駛姓名、住址,應如何處理乙案
(74)院台廳二字第 01264 號
發文 74.01.18
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上註明死者姓名及相驗日期,俾便預先查閱原驗斷書,以利到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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