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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89 筆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預覽 ↗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預覽 ↗
口頭傳喚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9 條預覽 ↗
告訴人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預覽 ↗
監所證人之傳喚與口頭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 327 條預覽 ↗
自訴人之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預覽 ↗
傳喚之效力(二)-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預覽 ↗
傳喚證人之傳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預覽 ↗
傳喚與通知書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預覽 ↗
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預覽 ↗
傳喚之效力(一)-按時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預覽 ↗
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預覽 ↗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預覽 ↗
審理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預覽 ↗
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 494 條預覽 ↗
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傳喚
破產法第 70 條預覽 ↗
破產對人身之效力(三)-傳喚、拘提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8 條預覽 ↗
傳喚被害人之通知書應載事項
檢肅流氓條例第 9 條預覽 ↗
傳喚或強制到案流氓之移送法院審理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8 條預覽 ↗
一二八 (對被告以外之人檢查身體之傳喚、拘提) 為檢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身體時,得以傳票傳喚其到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得處以罰鍰外,並得命拘提。前開傳票、拘票除分別
軍事審判法第 153 條預覽 ↗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軍事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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