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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0 則
函釋命中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4項規定,後續處分疑義
發文 107.11.07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 ,後續處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
發文 107.04.24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 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請查照。
有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及第48條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後,該事業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原「全部停工或停業」處分效力之補充規定
發文 107.03.20
有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及第 48 條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後,該事 業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原「全部停工或停業」處分效力之補 充規定,請查照。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4項第2款「原處分確定維持之日」認定疑義
發文 106.10.26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4 項第 2 款「原 處分確定維持之日」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5款裁處之認定及第4項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規定期限,補充規定
發文 106.06.13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5 款 裁處之認定及第 4 項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規定期限,補充規定如說 明,請查照。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2條證明要件,得否出具聲明書或切結書一節
發文 105.09.29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2 條證明要件,得 否出具聲明書或切結書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所請本署同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51條「製程流程」及「原物料品項」隱藏不上網公開,以保障會員之業務機密一節
發文 105.07.12
所請本署同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51 條「製 程流程」及「原物料品項」隱藏不上網公開,以保障會員之業務機密一節 ,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許可及檢測申報資料保密要件判定釋示案。
發文 105.05.30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2 條之 1 第 4 項及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許可及檢測申報 資料保密要件判定釋示案。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4項規定釋示案。
發文 105.03.30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釋示 案。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8條、第106條與第106條之1涉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規定、程序與故障或校正期間,監測數據公布方式等補充規定。
發文 105.02.26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8 條、第 106 條與第 106 條之 1 涉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規定、程序與故障或校 正期間,監測數據公布方式等補充規定。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
發文 105.01.27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 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事業因廢(污)水繞流排放,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要求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是否俟訴願結果再執行及相關賠償問題,及有關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乙節
發文 97.08.20
事業因廢(污)水繞流排放,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要求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是否俟訴願結 果再執行及相關賠償問題,及有關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乙節,請 查照。
廢/停 事業專管繞流排放,於開具限期改善通知書前已完成改善,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辦理
發文 97.03.13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57條及第58條疑義。
發文 96.06.25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之設置原則之補充規定。
發文 96.05.16
廢/停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繞流繞流排放及第56條應設置
發文 96.03.09
廢/停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或第6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文 96.02.27
廢/停 事業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及57條處理
發文 96.02.27
廢/停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6條及第100條疑義。
發文 96.01.10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所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本案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至遲應於93年12月4日提出展延申請,惟該日為星期六之情形,查水污染防治法並未就展延申請提出期間之實務執行為特別規範,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另查有關該展延提出申請之送達方式,水污染防治法亦無特別規範,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規定
發文 9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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