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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不動產經紀業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章及留存買賣契約書等疑義
土地申購人申請以分期付款者,除有依契約約定解除或終止買賣契約應重新審核出售案件外,得以分期付款契約日未超過完成處分年限者,即符合處分年限規定
五24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所詢稅捐機關為稽徵業務所需,請貴行提供客戶抵押權標的物之買賣契約書資料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四22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10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經紀業於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始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難謂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
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解除買賣契約申請回復所有權,不論係法院判決、和解,或鄉鎮市調解委員調解,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無需課徵契稅
附條件買賣仍屬買賣契約不影響購置設備之本質
申請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因解除買賣契約申請回復所有權,不論係法院判決、和解,或鄉鎮市調解委員調解,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關於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時,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訂有買賣契約,但尚未移轉登記予申請人,該申請人是否適格乙案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
二14賣方可憑判決理由記載無買賣契約存在撤銷現值申報
國宅承購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是否可變更承購人名義
房屋因所在基地禁止處分致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准予退還已繳契稅
國宅承購戶於簽訂國宅買賣契約後,產權轉移登記前,因病死亡,可否由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或配偶替代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買賣契約之國宅,出賣人申請將該國宅所有權回復登記,是否屬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適用範圍
國宅買賣契約簽訂後,產權移轉登記前,可否同意申請人變更名義由其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且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替代
國宅承購人於繳納定金並簽妥買賣契約後行方不明,可否變更為其配偶之名義承購乙案
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未踐行通知承租人優先承受之程序者,其與第三人間訂立之買賣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且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亦應有該項規定之適用
房地買賣契約未劃分價格者按公告現值比例核計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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