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3035034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祭祀公業條例第 3~5、7 條規定參照,如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非不得確定,如欲對派下現員全體送達文書,仍應查明後分別為之,即必須用盡相當方法探查,仍不知應為送達處所者,方得公示送達
- 法律字第 1030350385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參照,該細則第2 條第 4 款所稱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應以可由行政機關依法單方裁量核定金錢給付為限,亦即相關單位積欠之專用區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等費用得否適用行政執行程序,應視費用是否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斷
- 法律字第 10303503510 號
檔案法第 2、17、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6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 法律字第 10303503060 號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 廉財字第 1030500886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8、10 條規定參照,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自有申報配偶財產法定義務,縱與配偶間有分居等事實,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婚姻關係時,仍應將本人與配偶所有財產據實申報,而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查核時,本得依法查詢申報人配偶財產;另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申報人自得申請抄錄閱覽相關資料,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將正確財產資料提供予申報人,使申報人得據以補正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30004269 號
法院交付少年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一併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以供少年矯正機關參考
- 法律字第 10303503630 號
民法第 60 條、預算法第 41 條及相關函釋、實務見解參照,是否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視政府出資捐助金額占其設立基金比例,否超過 50%為斷,又按捐助人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生捐助人變更問題
- 法律字第 103035036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 法律字第 10303503080 號
行政罰法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由地方政府擬統一訂定所轄戶政事務所裁罰基準規範,並非截然違反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賦予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免予處罰立法意旨
- 法律字第 1030005053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8 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商港法第 1、7 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商港港區土地運用本應依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然上述條例規定係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就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情形所為特別規定,故計晝既係依該條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應認得適用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 秘台廳少家三字第 1030008699 號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定期舉行業務聯繫座談,除整合各方建議外,亦協助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並於舉行座談時,適時邀請地方政府、律師、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 法律字第 10303502820 號
大學法第 1、13、20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大學本於自治自得訂定規章規範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並得明定由系主任擔任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惟系主任未具備聘請資格或代理系主任不符合相關函釋示資格,是否即屬無權召集會議之人等疑義,仍應視各該大學所定規章規定或規範精神、原意等綜合考量,故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及決議程序,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意旨斟酌是否作明確規範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6260 號
有關美國法院判決離婚文件之效力疑義,因與我國司法相互承認之國家,除已簽訂協議、協定外,各國法律及制度並不相同,而各國法院個案基礎事實及其結論亦有不同,故尚無一致基準,仍應就實際情況向外交部洽詢
- 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
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規自 103.03.26 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各該新機關掌理事項
- 法律字第 10303503560 號
公文程式條例第 2、3 條、文書處理手冊第 15、17 點、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8 條等規定參照,如公告已符合相關規定程序,即為生效之公告;又公告清冊「使用人」欄登載錯誤,仍得經由公告期間異議提出,及放租機關勘查確定,應無礙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況放租機關須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放租對象,而非依公告清冊所列使用人資料為定,故該清冊「使用欄」登載縱有瑕疵,仍無礙其公告效力
- 法律字第 10303503500 號
鎮市調解條例第 30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如依事件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應依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臺會議字第 1030000632 號
涉貪刑事案件,倘未經刑事法院判決確定,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實體議決前,自無從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規定許其復職
- 法律字第 10303502000 號
行政罰法第 1、18、26 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 26 條特別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30007968 號
檢送司法院 103 年度「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各法院 103 年度編列處理少年事件之預算,倘不足以支應該年度將兒童或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導之費用,得申請之
- 法律字第 103035019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48 條規定參照,如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除「行銷」特定目的外,尚有其他特定目的,則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因契約關係及「行銷」以外其他特定目的仍存在,則非公務機關未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應適用該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48 條第 3 款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0990 號
法務部就「我國駐外館處早年依據民國 24 年公布施行之華僑登記規則核發之華僑登記證效力疑義」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5730 號
請求承認之外國法院裁判如屬家事事件,應先判斷該外國法院是否具管轄權。又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是否有效,則由各機關就民事訴訟法第 402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為形式上之審查,再決定是否承認其效力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07220 號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3010 號
民法第 787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有否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應先釐清是否有適用該原則所應具備「同一事項」及不同法規規定情形
- 法律字第 1030350307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11、13、15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33條規定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7273 號
為使法院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或家事事件相關單位及團體能有良好的溝通,各地方法院宜辦理或適時參與相關會議,並於舉辦法院人員在職訓練時,能酌情邀請地方政府、律師、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 法律字第 103035024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24、26-1、113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公司清算期間送達,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文書仍應向其送達;又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如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30007079 號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如認被告沒有必要羈押,並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應採預防措施,通知被害人及相關警察機關,以避免被害人再受到被告傷害
- 法律字第 103035029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5、16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5、19-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基於「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特定目的,於辦理會長、會務委員選舉、罷免事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由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農田水利會法定會員個人資料,俾利清查、建置會員資料及會員行使選舉會長、會務委員等權利,應符合上述等規定;又該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 法制字第 10302506610 號
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訂定營業許可之附款「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規定,涉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如主管機關僅為避免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裁罰種類,將廢止營業許可改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是否即可認為不具有裁罰性,並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