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303502740 號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3、5 條規定參照,該辦法關於年齡限制規定,係考量進用人員身心健康及工作效能因素而定,尚難認屬無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或歧視情形,亦即該辦法對於人員進用年齡規定,係就不同事物依其特性為不同處理,尚無年齡歧視問題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2870 號
民法第 589、613、614 條規定參照,鑒於倉庫契約如何成立民法債編並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民法寄託規定,即因寄託物交付而成立,而無須有何方式,故倉庫契約為要物契約、不要式契約,而此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倉庫營業人,一方為寄託人,又寄託人係指交付寄託物與倉庫營業人之人,此處「交付」係指移轉寄託物之占有,從而,倉庫契約寄託人即為貨物占有人,乃與倉庫營業人成立契約而應支付報酬之人
- 院臺綜字第 1030022014 號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又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 法律字第 10300029230 號
民法第 27、62、63 條參照,財團法人性質上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總會作為其最高意思機關以變更章程,捐助章程有欠完備時,不能由董事會以決議方式變更,必須依上述規定,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後變更;又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屬財團組織,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任期變更自應聲請法院同意變更後為之
- 法檢字第 10304510350 號
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又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故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以律師身分代理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
- 法律字第 1030350050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規範,係為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思考辯論及參與人員暢所欲言,而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又所稱「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應由主管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間比較衡量判斷,如判斷前者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後者法益,自應公開,惟行政機關應具體載明其理由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30003022 號
有關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7 點規定所稱於鑑定書記載明確,係指鑑定人以通常查證方式查明有無各該特殊情事,而非要求其應向有關機關取得資料,或委託具認證資格檢測單位鑑定
- 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
配合科技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 103.03.03 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各該新機關掌理事項
- 檔應字第 1030000826 號
檔案應用申請人身分資格疑義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2307 號
越南司法機關向在我國之越南人民送達民事司法文書,得透過其所派駐於我國之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又因雙方司法互助範圍亦包括文書送達,故亦得由我國法院協助之。惟其請求協助送達之司法文書,應先翻譯為我國語文或英文,併同請求書寄交
- 法律字第 103035018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 法律字第 1030350235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 調錢貳字第 10335507640 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2120 號
民法第 80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法律字第 1030051151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又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檔徵字第 1030000530 號
承辦公文所附佐證資料應否隨文歸檔之疑義
- 處統一字第 1030005133 號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修正後,地方法院民事二審調解事件部分新增「簡上附民移調」及「交簡上附民移調」等字別,其屬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12 款所規定之案類,故辦案期限均為 4 個月
- 臺會規字第 1030012882B 號
自 103.03.03 起,凡涉及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權限業務之行政規則未及配合相關規定修正者,相關權限業務由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之
- 院台人一字第 1030003444 號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之附表說明,核定各地方法院之法院類別,按每年受理案件數量,分為 6 類,並自 103.04.01 起生效
- 法律字第 103035016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4、40、43 條、戶籍法第 6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8 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2140 號
法務部就財政部「稅捐案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時,已逾徵收期間且無同法第 1 項但書規定之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之情事者,自不得再行徵收而應予註銷一節」之意見說明
- 發法字第 1032000080-2 號
自 103.01.22 起,涉及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所屬機關組織權限業務之行政規則未及配合相關規定修正者,相關權限業務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 法律字第 10303501830 號
法務部就「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022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 10 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 16 條但書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4952 號
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前置主義,其主要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考量其他符合家庭成員利益之解決方案,以重新建立生活關係,故家事調解不侷限於促使成立調解。至於實務上發生家事案件究應適用民法或家事事件法之疑義時,則應由法院視具體個案事實進行審理判斷
- 法令字第 10204554850 號
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自即日起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會 銜:法務部 103.02.19 法令字第 10204554850 號令、經濟部103.02.19 經商字第 10202146100 號令會銜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07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民眾向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提供違規停車車主住(居)所資料,該等資料為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取得,性質上屬政府資訊,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除應由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尚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應不予提供情形
- 法律字第 103035020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政府單位採取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資料,非屬現生存自然人資料,故尚無該法適用餘地,惟宜審酌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形
- 法律字第 103035014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15 條、國籍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歸化測試業務,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性質宜先行確定,如確屬「團體委辦」性質,受委辦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法理;如屬「機關委辦」性質,倘委辦法規依據有得再委任授權,則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得依上述規定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 法律字第 103035019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辦理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6 款等相關課稅業務所蒐集涉及個人資料各該課稅資料,符合上述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調查課稅資料」範圍,宜由主管機關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