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370 號
法官擔任學會理(監)事,如該學會宗旨為強國際婦女法律專業工作者之互相瞭解、聯誼與合作,且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組織,則不牴觸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1226 號
法官兼任法務部國家賠償法研究修正小組、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及行政罰法諮詢小組委員,因屬任務編組,主要是從事相關法律之研修,與個案決定無涉,故不牴觸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惟仍須報經權責機關首長同意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4210 號
民眾結婚於 102 年 4 月 1 日申請指定同年 3 月 31 日為結婚登記日,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適用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9706 號
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之職務內容如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且與具體事實或個案之認定無涉,亦非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自得兼任之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9147 號
教會法規委員會委員之任務如僅起草、研擬或解釋教會之單行法規,並不涉及中央及地方法規之制(訂)定或解釋,則不牴觸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惟仍注意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 法律字第 10203503490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參照,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 35 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408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事實,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3970 號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人就地上權及地上建物辦理信託,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既已繼受原地上權契約各項權利義務,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不以與受託人辦理地上權契約換約為必要
- 秘台人法字第 1020007457 號
因病申請延長病假之法官,期滿後仍無法銷假上班,應按法官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停止職務。該「停止職務」之內涵,因與一般公務人員之「停職」不同,故應區隔其異動類別之核布
- 法檢字第 10204522350 號
律師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期間,如轉為法務人員,受其他律師委託並經法院許可擔任民事訴訟事件複代理人,或為非訟事件、執行事件及調解事件代理人等部分,因屬該律師得辦理法律事務範疇,故受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確定律師,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自不得以律師身分辦理上述法律事務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0692 號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應注意於結案後立即報結,並應注意暫時保護令之核發,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項規定
- 臺會議字第 1020000782 號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所稱之留用人員,因未具法定任用資格,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對象,對於該等人員之違法失職情事,應由財政部關務署依職權卓處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508 號
法官兼任法務部檢察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委員,由於該職權之行使,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及個案之決定,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之職務,故法官不得兼任之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506 號
法官擬兼職之工作項目如係提供法律意見諮詢,即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款規定所稱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自不得兼任之
- 法律字第 10203503600 號
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法務部 81.05.01(81) 法律字第 06447號函,係就該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表示法規諮詢意見,如與爾後法規修正有所不符,自當依新修正法規規定為之,又事涉國有財產法立法意旨之疑義,未便逕予解釋,應由財政部本於職權依法認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361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 法律字第 10100125640 號
民法第 513 條規定參照,所謂「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於承攬工作係建築物新建時,雖得就將來完成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惟此並非就建造中未完成不動產為抵押權登記,仍應俟不動產完成時,抵押權方能成立,故縱使承攬人得代定作人申請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以保全承攬人抵押權登記請求權,仍應具備承攬人抵押權成立要件,始得代位之
- 法律字第 10100612540 號
民法第 799 條等規定參照,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本即應準用該條 4 項本文規定,例外有同項但書情形即形成多數共有人時,始得適用但書規定處理,即同一人所有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之分配,僅得準用該條第 4 項本文規定之原則規定辦理,亦即應按各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定其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
- 法律字第 102035037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係基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蒐集及處理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等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管道,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部分,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利用,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利用,亦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31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 法律字第 10203502250 號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而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法律責任係「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
- 法律字第 102000441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79 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如為協助健保局辦理保險業務而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所定「法律明文規定」情形
- 法律字第 10203502920 號
法務部就「申請設置私立殯葬設施新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3430 號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443 號
考量各機關年度敘獎案件,屬例行性敘獎案件,性質單純,該類案件如有涉及不同官等人員時,敘獎之權責機關仍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203503710 號
民法第 528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故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董事間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 法律字第 10203502860 號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066 號
法官兼任職務或業務應符合法官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等規定。如兼任該法第 16 條以外職務,不論是否利用上班時間或受有報酬,均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經同意而兼任教學者,每週利用上班時間兼課時數不得超過 4小時。並於每年 1、7 月 10 日前轉知法官應主動申報擬新增之兼職(課)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068 號
公務員到職時應主動申報兼職(課)情形,如有擬新增之兼職(課),亦應申請。機關首長核准後,應填列兼職(含兼課)情形表,並由各機關自行留存
- 法律字第 10203502360 號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參照,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依土地法及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優先承購國私共有土地私有持分時,所需價金及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由該署暫存之各項保證金及抵稅土地處分價款等保管款先行墊支,俟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及法院退還擔保金後再行歸墊一案,須得行政院核准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