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檔應字第 1020001544 號
外籍人士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 法律決字第 102005459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16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利用「員工入出境資料」究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是否未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宜參酌上述規定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30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委託代收作業,委託內容是否僅為費用代收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或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因尚有未明,故是否屬權限委託,仍應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後自行審認
- 法律字第 102035025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 法律字第 1010024590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25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1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 法廉字第 10200015370 號
文書處理手冊第 32、35、73 點等規定參照,核稿及陳判範圍包含承辦人預擬之機密性,如屬對外發文機密文書,發文機關即為原核定機關
- 廉財字第 1020500668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
- 檔徵字第 1020001437 號
本機關預決算書保存年限釋疑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2800 號
法務部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違反建築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287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為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 法檢字第 10204517560 號
參照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16 條等規定,學習律師於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期間是否涉有妨礙學習兼業行為,認定標準尚不得僅以所任公司出具「公假」為證明,仍須視訓練期間是否實際涉有妨礙學習行為而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290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2 條規定參照,自由經濟示範區依現行法律規定,如不符合上述離島定義範圍規定,則無同條例第 10-2 條規定適用,又是否另以特別法規範包含博奕特區,以及臺灣本島是否適合設置博奕特區等議題,事涉政策決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酌
- 法律字第 10203502670 號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等規定參照,依該法第 45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非屬行政罰法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未裁處,或曾經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之案件,並無該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1860 號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200534970 號
法務部就「現行實務見解分歧,行政院允宜審酌研提修正草案,俾踐行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等相關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保障該等外籍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權利意旨」之意見
- 院臺綜字第 1020012692 號
文書處理手冊僅作原則性規範,各機關應就文書流程管理之各項作業,予以確實管制
- 法律字第 102035024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15、16 條等規參照,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
- 院臺綜字第 1020012693 號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203502270 號
私立學校法第 9、12、17~19 條等規定參照,私立學校董、監事,須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遴選(聘)或選任,始為適法
- 法律字第 10200042350 號
公平交易法第 1、21 條、商品標示法第 4、6 條等規定參照,就公平交易法與商品標示法立法宗旨比較,商品標示法立法宗旨既在促進商品正確標示,間而保護消費者權益,故就商品標示部分,相較於公平交易法而言,商品標示法應為特別法;又就二者法條結構與構成要件比較,就商品標示部分,相較於公平交易法而言,商品標示法範圍較狹且內容複雜詳細,故應為特別法
- 法律字第 10200042360 號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照,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因有累計短絀致無法檢附財產清冊等證明文件向法院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以及是否得以基金填補虧損等,因事涉「基金」認定及決算辦理事項,宜參酌主管機關意見辦理,另財團法人法草案,因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並無法律拘束力
- 法律字第 1020350247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如各政府機關人事單位,基於人事管理或公務聯繫業務推動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蒐集個人資料對象及類別不同,其目的及必要性上將有所差別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6302 號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其就鑑定結果表示同意或反對,屬就具體個案之判斷意思,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及第 18 條法官執行職務之中立性規定有違,依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之規定,法官不宜兼任該委員會委員職務
- 法律字第 10203501910 號
法務部就「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會計師將取自簽證客戶之個人資料用於查核簽證,得否免告知當事人」、「會計師為執行查核簽證,向客戶之債務人函證,該債務人可否拒絕回答」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0037520 號
法務部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代表人及受託處理事務之人員,是否需訂定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乙案」之意見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7224 號
有關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原住民族涉訟之民事案件範圍,以及刑事案件之分案字別及審理裁定類案件之範圍。各法院辦理是類案件時,均應確實維護當事人為原住民族身分別之資料
- 法律字第 10203502000 號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2060 號
信託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登記名義人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辦理他項權利之清理,及配合選配抵價地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行為,如並未違反該信託契約信託目的者,在信託契約消滅事由未發生前,內政部如擬同意登記機關受理抵價地登記,法務部敬表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