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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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9007 號
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訂定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事件之範圍,包括辦理稅務事件、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及於保全證據程序,協助調查證據,並自 101.09.06 起實施
- 法制字第 10102114400 號
法務部就「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2 條、第 4 條條文修正」之意見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10014869 號
行政執行分署將公私債權合併,並發移轉命令,自非已終結。又執行競合僅係機關間之併案程序,自不影響因私法債權所生之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關係。另終局滿足執行後,如尚有應發債權憑證或記載受償情形,宜將卷宗退還法院繼續辦理。至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17 點所稱「囑託法院於其執行標的均已執行終結」,則包括函送分署合併辦理之標的亦經該分署通知執行終結之部分
- 法律字第 101000809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
- 法律字第 10100098880 號
憲法第 15、23 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88 號解釋參照,如政府機關考量管理成本、執行困擾等因素,認有增列代管遺產期限規定必要,宜一併斟酌增列規定有無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
- 法律字第 10100569620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如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法向公會調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公會應配合提供不得拒絕,尚不因所持資料性質為國內、國外或自身或第三人資料而有差別,惟稅捐機關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 法律字第 10100039150 號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88 條規定參照,所稱「所有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本於主管權責認係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法務部原則上可表尊重;又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8 條法理,所定處罰得以管委員會成員或管理負責人為處罰對象,法務部參酌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意旨,贊同可作為擇定處罰對象之參考
- 法律決字第 10100086340 號
法務部就「有專有部分但無基地應有部分,而出售標的為基地範圍內他幢建築物之坐落基地」情形,優先購買權誰屬,原提見解仍未變更
- 法律字第 10103104400 號
民法第 60 條、預算法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財團法人於 65 年成立,而政府捐助部分占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六十六,已超過捐助財產之百分之五十,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 法檢字第 10100124160 號
申報人是否登錄不實端視公務員對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而主管機關是否應舉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須視是否於執行職務過程發現犯罪嫌疑而定,又申報人與權利人,如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 院臺法字第 1010133408 號
行政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公告修正調整、增減毒品之分級及品項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67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行政執行事件,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1 項規定聲明異議者除義務人外,限於利害關係人,而所謂利害關係人,指義務人以外,其法律上權益因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而受侵害之人,至於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者,則不包括在內(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4 年 9 月修正版,第 194 頁及第 195 頁參照)。查移送機關曾以異議人滯納違反水利法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於 100 年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以 100 年度水利罰執專字第 12746 號行政執行事件辦理,而該事件已因清償,行政執行分署於 101 年 1 月間報結。至本執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義務人並非異議人,異議人未提出其法律上權益,因行政執行分署系爭事件之執行通知(按係通知系爭事件之義務人到分署繳納案款,下稱系爭通知書)而受侵害之具體事證,不能認為其係系爭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其對行政執行分署之系爭通知書聲明異議,於法未合,其聲明異議應予以駁回。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69 號
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因組織調整,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1 、移送書。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16 條所明定。另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地價稅繳款書僅載明『某甲等 4 人』(未逐一列名),並已合法送達某甲,依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及稅捐稽徵法第 16 條…規定,該地價稅繳款書之效力僅及於某甲。…」復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按已於 101 年 3 月 13 日改為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第 36 次會議決議在案。經查,本件移送機關檢附地價稅繳款書(下稱系爭繳款書)及移送書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上開移送書固將異議人列為義務人之一,惟本件之執行名義即系爭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欄僅記載「戊○○等 5 人公同共有」,而未將異議人列名為義務人之一,依前開規定及決議意旨,系爭繳款書因未將異議人列名為義務人之一,效力尚不及於異議人,自不得對異議人之財產執行。
- 檔徵字第 1010002799 號
承辦人員公文辦畢時,自行下載之附件應否隨文歸檔釋疑案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5490 號
法院辦理家事非訟事件核發暫時處分後,得由處分法院執行,而應登記事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主管機關,此與法院所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不同,至民眾得否提憑假處分或暫時處分裁定申辦相關戶籍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權責判斷
- 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8328 號
檢送法院審理單表單格式,以提供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如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得延長處理期限等情形時填寫使用
- 秘台廳少家三字第 1010014260 號
團體輔導志工主要業務係協助法院輔導少年,其專業輔導人員及督導工作人員之資格,應依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 4 點、第 5點及第 8 點規定認定之,至其教育訓練,則應由受聘團體自行辦理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71 號
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為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所明定。是以,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就所受理之行政執行事件,應依法定程序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至於分署是否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由分署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本件異議人雖略以相同案例之第三人丙○○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釋憲,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由,請求因其已聲請釋憲而停止執行云云,惟異議人對移送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所提之行政爭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就停止執行另有規定;而行政執行分署亦認異議人請求停止執行無理由。故異議人未提出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停止執行或有停止執行必要之相關事證,其僅以聲請釋憲為由,請求停止執行,並無理由。
- 院臺綜字第 1010039330 號
各機關辦理檢核作業,得參考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 13 章
- 法律字第 10103105190 號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1 條等規定參照,中小學正式教師倘借調擔任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並應具有所任職務任用資格,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則於借調擔任職務範圍內,即得依法令規定行使公權力
- 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民國 101 年 7 月 1日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新機關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條文表
- 法律決字第 10100041130 號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代為收買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執行機制疑義」之說明
-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
令釋「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執行期間相關規定
- 法律字第 101005588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 法律字第 10100581400 號
公司法第 108 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 法律字第 10103104090 號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辦理統計調查所蒐集個別資料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範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3105130 號
與法務部 101.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 法律字第 10103105140 號
與法務部 101.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 法律字第 10103104850 號
法務部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之相關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10059424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民法第 32 條等規定參照,我國民法對於財團法人「投資」行為未設有統一規範,能否從事投資及投資額度、標的與比例為何,仍應視相關規定而定,尚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