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納入遺產總額之夫妻贈與財產,贈與財產之前次移轉現值得依民眾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釐正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納入遺產總額之夫妻贈與財產,贈與財產之前次移轉現值得依民眾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釐正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 修正本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之執行方式部分內容
修正本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之執行方式部分內容
- 外國人繼承案件毋需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程序辦理
外國人繼承案件毋需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程序辦理
- 土地徵收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土地徵收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係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 原所有權人於土地流失前死亡者,於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其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主張回復其所有權
原所有權人於土地流失前死亡者,於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其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主張回復其所有權
- 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已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
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已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
-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 廢/停 有關本案於「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期間之設置許可證係依據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及其所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規定所核發
- 關於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第2項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
關於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第2項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
- 廢/停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 國有出租耕地未經出租機關同意擅自變更為養殖使用,其後雖經恢復耕作,其租約仍屬無效
國有出租耕地未經出租機關同意擅自變更為養殖使用,其後雖經恢復耕作,其租約仍屬無效
- 准許美國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四州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准許美國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馬里蘭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四州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 依法進行銷毀前之檔案儲存媒體,並非廢棄物,其銷毀處理之方式,係依檔案法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辦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至其銷毀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其清除、處理仍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 廢/停 本案污染行為人已屬明確,並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評估計畫,主管機關究否仍應依據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依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環署土字第○九三○○二三二五○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前開整治場址,按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調查範圍及評估對環境影響所需進行之工作,…,併請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計畫,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時,方由主管機關為之」,因該廠業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主管機關仍依該廠所提出之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審核後據以實施,基於社會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立法意旨,本案不需重複進行相關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但仍請主管機關依據整治法暨相關規定本諸權責監督相關計畫之執行
- 拍定人(新地主)為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若該土地所有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拍定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拍定人(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 經協議為調處結果者,其協議行為有和解契約成立效果,如對該協議有爭執,當事人自得提起民事訴訟裁判,地政機關仍應依規定辦理
經協議為調處結果者,其協議行為有和解契約成立效果,如對該協議有爭執,當事人自得提起民事訴訟裁判,地政機關仍應依規定辦理
- 廢/停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 圖解區地籍圖比例尺為1/1,200,面積僅1平方公尺之土地申請分割,如無強制禁止之法令限制,且圖解法分割作業可行,得予同意辦理
圖解區地籍圖比例尺為1/1,200,面積僅1平方公尺之土地申請分割,如無強制禁止之法令限制,且圖解法分割作業可行,得予同意辦理
- 廢/停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 有關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展延之受理審查,除應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環署水字第○九一○○八八○五五號函(諒達)規範外,另補充規範
有關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展延之受理審查,除應依 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環署水字第○九一○○八八○五五號函(諒達 )規範外,另補充規範如說明,請 查照。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惟如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屬應回收廢棄物)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可不受其限制
-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 執行稽查工作使用數位相機或傳統式相機,乃為執行稽查勤務之採証作業,就其拍攝之相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不能作為佐證資料,各級環保機關之稽查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務,應無誣陷之動機,且偽造、變造證據恐將涉及刑事責任,衡諸常情,應無不能使用數位相機拍攝相片,作為稽查蒐証工具之理由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三條規定,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之家戶,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之家戶,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已辦理簽證人登記之地政士得為其他未辦簽證人登記之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惟雙方應具有委任關係
已辦理簽證人登記之地政士得為其他未辦簽證人登記之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惟雙方應具有委任關係
-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資源垃圾應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
- 廢/停 一般廢棄物焚化爐焚化灰渣(包括飛灰及底渣)之處理,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即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渣混合;飛灰之溶出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規定者,得採固化法、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灰渣採固化法或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且應設置分區及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並定期檢測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另既設之衛生掩埋場,若無法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者,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每季應檢驗處理後之重金屬溶出試驗及滲出水之重金屬濃度,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11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者,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應於扣除代徵費用後,直接撥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