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堆置廢棄雜物(回收物)屬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一般垃圾或資源垃圾者,其貯存容器或設施應符合該辦法第二章有關貯存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係規定負責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 船務代理業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之一船務代理業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之一。故國際商船所產生之廢棄物,於我國港區內委託國內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時,應由其船務代理業負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至於船務代理業委託清理前述廢棄物時,除應依廢棄物種類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外,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簽約、紀錄、申報…等相關事宜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及同條第十一款經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係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取締之工作
- 地政士2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原核發1張開業執照,93年7月2日起改為1人1照
地政士2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原核發1張開業執照,93年7月2日起改為1人1照
-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地籍調查通知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地籍調查通知方式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域內嚴禁張貼與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依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一九一八六號公告規定,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 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土地,因承領權塗銷後登記為國有,嗣後如辦理標售,有土地法第219條第4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土地,因承領權塗銷後登記為國有,嗣後如辦理標售,有土地法第219條第4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 經濟部核准之公司(私法人)合併解散,其原持有「耕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
經濟部核准之公司(私法人)合併解散,其原持有「耕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
- 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完竣前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應依本部91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993號令規定辦理
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完竣前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應依本部91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993號令規定辦理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部分業已死亡,得由現存管理人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規定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部分業已死亡,得由現存管理人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規定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 廢/停 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張貼廣告部分,第十條規定「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
-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 廢/停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
- 廢棄物清理法已明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所,執行機關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之規定
- 廢/停 廚餘經執行機關清除後,如依本署所公告一般廢棄物 - 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委託畜牧場再利用做為動物飼料者,該畜牧場應符合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為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有案之農工商廠(場),其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據以辦理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 越南國籍繼承人行蹤不明,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事宜
越南國籍繼承人行蹤不明,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事宜
- 經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 有關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案件報請本部備查事宜
有關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案件報請本部備查事宜
- 本署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0930010031號函釋(副本諒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業者,其回收項目應可包含全部之應回收廢棄物,惟業者申請登記證前如有提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土地合法化,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限於從事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如有違反使用者,依上開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如須委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查核,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 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其殘餘部分無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適用
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其殘餘部分無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適用
- 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 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之為業認定事宜
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之為業認定事宜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