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令(行政命令)
- 買賣經核定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定期停徵證交稅
買賣經核定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定期停徵證交稅
- 交通部 108.01.23. 交法字第10850009691號令
依財團法人法第九條訂定「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規定」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1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1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及第56條之4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及第56條之4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規定之令
- 有關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
有關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之1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之1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規定之令
- 未申請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未申請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令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令
- 指數投資證券轉讓時課徵證交稅但贖回註銷者不課徵
指數投資證券轉讓時課徵證交稅但贖回註銷者不課徵
- 二5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
二5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
- 公司發行或給予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之費用認列規定
公司發行或給予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之費用認列規定
- 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2
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2
-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對象規定之令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對象規定之令
- 有關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會計師及專責人員防制洗錢在職訓練之令
有關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會計師及專責人員防制洗錢在職訓練之令
-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之解釋令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之解釋令
- 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令
- 十63詐欺罪刑事判決確定案件被害人利得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
十63詐欺罪刑事判決確定案件被害人利得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
- 6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取得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可予減徵土增稅
6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取得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可予減徵土增稅
- 商業銀行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所定有價證券投資之規定
商業銀行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所定有價證券投資之規定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