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令(行政命令)
-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及第19條之解釋令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及第19條之解釋令
-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核釋本國銀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遵循之事項,自發布日生效
核釋本國銀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遵循之事項,自發布日生效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1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1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之令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解釋令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解釋令
-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規定之令
- 核釋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核釋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 投資控股公司適用企業併購法有關合併申報所得稅規定
投資控股公司適用企業併購法有關合併申報所得稅規定
- 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 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
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
- 二58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二58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課徵規定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課徵規定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支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之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支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之規定
-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第53條之1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第53條之1規定之令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解釋令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解釋令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解釋令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解釋令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3項、第5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3項、第5項規定之令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65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65條第2項規定之令
-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之解釋令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之解釋令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 一63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63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
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