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制決字第 108025214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自治條例」範本(草案)表示意見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163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 法律字第 10803518010 號
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是以,對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不應再行科處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33404 號
有關家事事件之公示送達公告,自 108 年 12 月 10 日起,移至司法院院新版網站之「公示送達專區」
-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33408 號
108 年 10 月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之修正重點與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33149 號
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訴訟事件,如為未成年人敗訴判決,而其法定代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之情形,應注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於判決時逕命該法定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
- 法保決字第 10805515590 號
有關 109 年農曆春節前夕辦理撤銷假釋相關事宜,各地方檢察署於春節前夕如有須報請撤銷假釋案件,仍應依流程陳報,惟遇有特急件或撤假期限於 109.01.15 至 109.02.07 間者,應另以電話通知原執行監獄業務承辦人,並追蹤辦理進度,避免發生疏漏
- 院臺綜字第 1080105683 號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十)7 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式
- 秘台政一字第 1080031770 號
轉知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事務之主管人員,及兼任同條項職務之人員,是否屬同法所稱公職人員乙案
- 法律字第 10803518250 號
依照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就該項各款所定重要事項,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再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故應無要求財團法人就其重要事項擬議之內容須先送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提出於其董事會決議
- 法律字第 10803518260 號
財團法人依因執行委託或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原則上歸屬於該財團法人所有,財團法人就該研發成果,得以透過有償授權或讓與等運用方式獲得股權之收入,至於該股權收入,得否不受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限制,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並未就財團法人有償取得股權占其財產總額之比例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定有限制規範
- 法制字第 1080252082 號
法務部就有關「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發資字第 1081501920 號
為達成打造智慧政府的願景,檢送「政府數位服務指引」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32807 號
重申民事保護令相關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之裁判電子資料已定期傳送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故毋需再函送予衛生福利部
- 法律字第 10803517770 號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可分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或屬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應以具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3 號
有關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宜限於對被告限制出境時始得為之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5 號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命被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時,要依說明事項妥適辦理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73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後,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前,經執行法院查封者,承租人不得主張係查封前與債務人訂約承租該不動產,阻止點交。」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項、第 99 條第 1 項、第 113 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 點第 10 款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第 2 項亦定有明文。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又執行機關依債權人之聲請,除去抵押物上義(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所訂定之租賃契約,其目的係在點交不動產於買受人(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抗字第 366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以義務人先後於100 年 12 月 20 日、103 年 7 月 31 日將渠所有花蓮縣吉安鄉南埔段之土地及其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並於調查過程中,因異議人提出與義務人訂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認系爭不動產有租賃關係存在之狀態,以不點交為拍賣條件進行第 1 次拍賣程序,嗣因無人應買,且經抵押權人申請,爰依法除去該租賃關係,固非無據。惟查,本件依系爭租約所載,異議人雖係於 105 年 5 月 1 日與義務人簽約,租期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然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於 105 年 5 月 17 日至系爭不動產現場辦理查封時,義務人、第三人己○○均在場,己○○當場提出租賃契約,並表示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 104 年 10 月 1 日至 105 年 9 月 30 日止,是當日為己○○占有使用系爭不動產。再查,異議人於 108年 3 月 11 日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現場履勘時,陳稱係於 105 年 5月份搬入系爭不動產,嗣於 108 年 8 月 2 日至行政執行分署時,復陳 108 年 3 月 11 日所稱「105 年 5 月份搬入」,係指家具 5 月底慢慢搬進去,人是 7 月搬進去,顯見異議人係在 105 年 5 月 2 日系爭不動產經地政機關查封登記之後始行占有,揆諸前揭規定,系爭不動產於拍定後,行政執行分署即得解除異議人之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不因異議人與義務人訂有系爭租約而受影響,自無除去租賃關係之必要,又行政執行分署於系爭不動產之拍賣公告註明不點交,拍賣條件有誤,亦尚難因系爭不動產第 1 次拍賣無人應買,即認有民法第 866 條規定之情事。是行政執行分署逕依抵押權人申請除去異議人與義務人之租賃關係,即有未合。
- 法律決字第 10803518220 號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 法律字第 10803517230 號
主管機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就財團法人之設立訂有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者,於本法施行後,擬動用基金時,應符合設立當時主管機關所定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所購置之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該財團法人者,自得列入經法院登記之財產,並計入基金之總額。若財團法人擬動用基金,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7950 號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之「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另有關跨境電商未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者,行政處分送達方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0、86 條等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803517970 號
按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規定,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即須召集之。惟董事長受請求而未於一定期限內召集者,為防止董事長故意不為召集,請求之董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召集
- 法律字第 10803517980 號
鑑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有其特殊性,宜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另行研擬制定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宗教財團法人,其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均排除財團法人法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7730 號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規定,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退休金或滯納金清償責任,並於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屆期未繳納時移送行政執行之解釋適用疑義,宜由貴部探求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先予釐清,以資周延
- 法授矯字第 10802009550 號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未能於 108 年 12 月 3 日前完成修正,致該法施行細則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定,爰於草案完成修正前,相關業務應循 CRPD 精神及草案意旨辦理,避免使用歧視性用語
- 法矯字第 10804003980 號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提示各監獄自即日起至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通過生效前就受刑人與其親友發受書信之檢閱方式。各監獄僅得以「開拆不閱覽」、「儀器輔助」等方式檢查受刑人與其親友發受之書信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對於內容不得閱讀或刪除,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內容資訊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32302 號
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如欠缺數訴訟要件,有其一無從補正時,即可裁定駁回,無庸先命補繳裁判費
- 法律字第 10803517910 號
依據財團法人法,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有遴聘、人數比例、選(解)任程序等規定。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於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5287 號
關於校園涉毒品事件學生基本資料送警察機關列為關注對象,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之問題
- 法律字第 10803517470 號
有關公立高中校長對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之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具有覆核權,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8 條有關迴避之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