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8035047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 法律字第 10803503900 號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得申請禁伐補償金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是否均屬「社會弱勢族群」?渠等所領取之禁伐補償金是否均為「維持基本生活」之目的?事涉該條例所定禁伐補償金之性質及是否符合上述該法所定情形,仍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酌,或洽詢強制執行法主管機關司法院
- 法律字第 10803504730 號
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亦即第 89 條規定係第 68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 發法字第 1080005819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公務機關為查察旅館業是否有媒介色情、妨礙善良風俗或違法擴大經營等事實,基於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可要求旅館業者提供旅客個人資料,惟倘全面性蒐集所有旅客之登記資料而逾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4830 號
關於警察機關移送少年事件時應使用之書類名稱疑義
- 法律字第 10803504460 號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 院臺綜字第 1080085714 號
將機關公文改採西元紀年一案,牽涉及影響層面廣泛,尚須審慎評估
- 法廉字第 10805002150 號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 法制字第 1080250515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09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改選董事及董事長,其董事遺缺之選聘方式涉及章程規定之解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4270 號
財團法人如係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尚無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另其出資額係涉財產運用事項,仍應符合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803504280 號
因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性質上非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所稱「團體、法人或個人」,是財團法人對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即無該條第2 項規定適用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7394 號
公證人受理合夥契約締結之公、認證時,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5056 號
關於社會團體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後,其名稱、章程及圖記應否標明「社團法人」疑義
- 發法字第 1082000406 號
停止適用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之函釋共計 54 則
- 法廉字第 10805001780 號
法務部 107.11.27 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有關公職人員涉及機要人員考績評擬應予迴避之說明,與 108.03.0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內容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07538 號
刑事被告經許可停止羈押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須定期報到,宜考量距離、交通及轄區警察機關執行效益決定適當處所
- 法檢字第 10804507910 號
公證人受理合夥契約締結之公、認證時,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803503320 號
國家公園法第 19 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該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內容觀之,因公園法第 19 條規定並未涵蓋該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反之亦然,是以兩者間並不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不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問題
-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04749 號
法官兼任財團法人之董事,如非法官法第 16 條所禁止者,自得予以兼任之。惟仍應提出申請,並經法院院長同意
- 法律字第 1080350065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該百分比之限制,是否不包含對政府機關、學校(含公私立)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0804503780 號
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後酬」,倘僅係以「訴訟標的之一定比例」或「訴訟標的價額之一定比例」作為酬金計算方式或數額,而不涉受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應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 發法字第 1082000384 號
教材業者以贈品利誘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踐行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如其告知對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則未能符合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再依同法第 4 項規定,業者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 法廉字第 1080500170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0800037720 號
法務部 88 年 10 月 30 日法 88 檢字第 003578 號函,自律師法第 4條第 1 項第 3 款於 9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後即不再適用
- 法檢字第 10800518850 號
公告核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為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之機構或團體
- 法律字第 10803503030 號
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性質上並非團體、法人或個人,財團法人對其獎助或捐贈,即無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另前述第 2項所稱「當年度支出」,係指當年度「實際支出」總額,至同條項第 1 款所稱「特定對象」,則係指依章程所定條件,於客觀上可得特定其範圍
- 法律字第 10803503040 號
為使行政處分各別義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處分,並維護其不服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權利,如處分書所載有數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 法制字第 10802503870 號
法務部就「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受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17 條之意見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5125 號
檢送「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相關修正建議則於預告期間內向衛生福利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