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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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制字第 10702517690 號
法務部就「雲林縣氟化物空氣污染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07600 號
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關於認領,法律上性質為單獨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足,又向戶政機關為認領登記申請,可認為含有此項意思表示者,即足發生認領效力;另認領係生父對真實血統連絡之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故認領係適用於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至於生母與非婚生子女間,不生認領與否問題
- 法制字第 10702517160 號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03710 號
為戶政機關得確認我國未成年人結婚是否符合我國民法第 981 條規定,並予審認是否應予結婚登記,故依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者,仍應提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俾利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之立法方式與同法第 46 條不同,亦即其未區分離婚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明定應適用不同之準據法
- 法律字第 10703510150 號
法務部就「消費高手一起購(pure17go)、一訂 OK 網及 EZ 訂票網等三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之處理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1093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1000 號
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以該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0700605230 號
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61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次按,分署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毋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蓋分署對動產所有權,並無實質調查權,故僅得依財產之外觀,就屬於義務人財產可能性甚高之外觀狀態,為認定之依據。此種外觀狀態,即義務人對於動產之占有。(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2 頁、第 247 頁參照)。再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及第 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污水處理設備等(下稱系爭動產)係放置於義務人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之工廠登記地(下稱系爭地址),由義務人占有,是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於 107 年 4 月 9 日下午 2 時 40 分至系爭地址,依形式外觀審查結果及移送機關代理人指封,對之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另依經濟部公司資料顯示,異議人公司所在地並非位於系爭地址;異議人雖主張於 104 年 3 月 12 日向義務人買受系爭動產,系爭動產為其所有,並提出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佐證;然形式審查系爭契約書,僅能認定異議人與義務人有簽訂買賣契約,而自系爭契約書第 2 條記載:「乙方(按即義務人)應於本機械買賣契約簽立之同時,將附表所示之買賣標的物以現狀點交於甲方(按即異議人)受領。但甲方同意關於廢水排放作業,委由乙方負責處理。……」所示,亦僅能形式認定異議人將廢水排放作業,委由義務人負責處理,至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已交付予異議人,由異議人取得所有權,未臻明確,況系爭契約書買賣標的為過濾機 5 台、電鍍槽體 1 式、研磨機 3 台、瓦斯輸送機 1 式,是否與查封之系爭動產相同,亦無從辨識。又移送機關代理人亦向行政執行分署略稱:依違規地點及違規行為人作成處分時,義務人並未提出系爭動產為異議人所有之相關主張,故依形式外觀原則,據此認系爭動產為義務人所有並聲請查封。再依異議人 104 年至 106 年度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所示,並無任何機器設備等資產,亦可推知,系爭契約書之真實性存有疑義。準此,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由外觀形式認定系爭動產為義務人所有,予以查封,並無違誤。異議人主張系爭動產為其所有,行政執行分署應撤銷系爭動產之查封云云,核為系爭動產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本署及行政執行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異議人如認系爭動產為其所有,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等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尚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尚有未合。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0753 號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應注意及促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個人保護兒少隱私之相關事項
- 法制字第 1070251689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公用天然氣用戶安全檢查自治條例」涉及之規定義務主體範圍,及第 5 條有關通知天然氣事業辦理管線遷移或變更,遷移或變更費用等規定,與條文涉及罰鍰之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62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2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5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前揭規定係為保障自然人之最低生活而設,法人並不適用(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1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為公司,係法人非自然人,並不適用上開規定,是異議人主張經行政執行分署查封之動產屬異議人於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及物品,依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2 款之規定為法定禁止查封之物,請求撤銷查封處分云云,難認有理由。
- 法律字第 1070350899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組織章程,係於法院裁定確定時生效或於完成變更登記後始發生拘束法人效果,涉及民法第 31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條規定之說明
- 台立院議字第 1070703186 號
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第 2 次會議制定財團法人法時所通過之 2 項附帶決議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0309 號
法院收容少年如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應予審慎評估後再決定
- 院台申肆字第 1071832041 號
檢送「政治獻金法簡介」及「捐贈政治獻金停聽看檢測表」
- 法制字第 10702516410 號
法務部就罰鍰上、下限涉及管機關裁量權限過大,與於罰鍰額度非輕情形宜否援引行政罰法第 19 條法理為修正理由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19993 號
家事事件經調解或和解關於身分之事項,而應辦理戶籍登記者,適時宣導於期限內辦理,並於送達調解(和解)筆錄時,加蓋相關提示語
- 調錢貳字第 10735548320 號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陳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1267/1989/2253 號決議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更新訊息
- 法律字第 10703508810 號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 法律字第 107035099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警察法第 9 條第 3 款、第 4 款規定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尚與該法無違;又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適當方法為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17291 號
關於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之裁判書通知主管機關事宜
- 法律字第 10703509320 號
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參照,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另「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親屬間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
- 法律字第 10703510220 號
業者設置網站販售自製食品,該網站對於購買食品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屬業者經營「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不可分之附屬業務,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
- 法律字第 10703510240 號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TC 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5 條規定必要範圍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70014966 號
函覆擬簡化寄存送達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文書時之郵務送達通知書記載方式一事
-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17608 號
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安置機構業務承辦人聯絡方式
- 法檢字第 10700094740 號
銀行授信客戶為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而有就該屆期債務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償條件未變更,僅配合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並未使制裁對象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故此類屆期債務到期日展延應不在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
- 院臺法字第 1070023001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7 年 7 月 11 日生效
- 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9286 號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部分)」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