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33 號 判決115.04.29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445 號 判決115.04.28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簡抗統字第 2 號 裁定115.03.03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大字第 1405 號 刑事裁定115.02.03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53 號 民事裁定114.11.16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869 號 刑事判決114.11.04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被告提起合法上訴後,除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一部上訴」外,上訴效力原則上及於原判決罪刑及沒收部分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057 號 民事提案裁定114.10.30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大字第 1405 號 刑事提案裁定114.09.09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7 號 民事判決114.08.20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856 號 民事裁定114.08.05案由: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明異議。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在為假扣押供擔保,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之情形,如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本案訴訟且已敗訴確定,而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撤銷,債權人仍須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使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 民事判決114.07.09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 民事裁定114.06.19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大字第 1 號 裁定114.06.03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 民事裁定114.05.22案由: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 刑事裁定114.05.13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
-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徵字第 2 號 提案裁定114.03.26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交上統字第 2 號 判決114.02.19案由:交通裁決。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354 號 刑事判決114.02.11案由:妨害性自主。一、數罪併罰案件之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行為人(受刑人)之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 刑事提案裁定114.01.07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303 號 刑事判決113.12.04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一、緣行為人同時為普通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下稱新洗錢法),其中關於一般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840 號 民事裁定113.10.17案由:請求解任董事職務。
-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385 號 裁定113.08.07案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05 號 民事裁定113.07.25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44 號 民事提案裁定113.06.26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303 號 民事裁定113.05.15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契約自由原則
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或禁止規定下,得自由締結契約形成私法關係,不受國家干涉。其內涵包括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契約(即締約自由)、締約對象(即當事人自由)、契約內容(即內容自由)及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即方式自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指違反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例如一般防止妨害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益不受侵害,均屬之。如果專以保護國家公益或社會秩序為目的之法律,則不包含在內。
設立登記
把法人成立的事實(例如設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法律行為。
同一之訴
指訴訟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法律關係)相同,且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之情形。
繼續犯
一種犯罪類型,這種犯罪從開始到結束,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例如行為人把被害人鎖在房間裡面剝奪他的行動自由,在進入房間時這個時候犯罪行為已經成立了,但是必須等到行為人把被害人釋放或被害人自己逃出來,整個犯罪行為才算結束。這種犯罪就叫做繼續犯。
債權
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以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向乙購買A屋,根據該項約定,甲可請求乙交付A屋,乙則可以請求甲支付500萬元。也就是甲對乙有請求交付A屋的債權,乙對甲則有請求交付500萬元的債權。
意圖犯
是指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必須出於特定的不法意圖,才能成立的故意犯。
無權占有
沒有合法權利,而占有使用他人的財產。例如:甲未經乙同意,在乙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使用,甲就是無權占有。
妨礙性自主罪章
為刑法之罪章名,刑法分則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包括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及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所謂的有價證券,是指具有一定價格並可表彰特定財產權的書面憑證,例如股票、債券及支票等。偽造有價證券罪規定在刑法第201條第1項,是指不具有製作有價證券權限的人,為了行使該有價證券之用,冒用他人名義虛偽製作。觸犯本項犯罪,可以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一併科處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