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籍資料
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時,為了確認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例如證人)的人別,避免因姓名相同而產生混淆或無法特定對象的情形,會依法要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供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就是一般通稱的年籍資料。為簡化書狀應記載的法定程式,110年11月1日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雖將年籍資料自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之事項中刪除,但為避免卷內資料不足以確認當事人身分,增訂同條第2項,明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的特徵。
主觀給付不能
債務人雖然無法依其與債權人間的約定履行契約,但對第三人而言,卻有履行的可能,又稱為「主觀給付不能」,而與「客觀不能(或稱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皆不能為給付)」有別。例如:甲將丙所有之A屋出售予乙後,乙要求甲交付A屋,但因A屋並非甲所有,所以甲沒有辦法完成交屋,但丙有辦法將A屋交給乙,所以甲就是主觀不能。但如果A屋已經倒塌,甲及其他第三人沒有辦法將A屋交給乙,這就是客觀不能。
人口販運
其定義規範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或「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抵充
抵償充當。 例如: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的保證金及其孳息,及保證金的抵充範圍,以為規範廠商履約責任之用。
所有權移轉
指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如果是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必須交付占有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果是不動產,而屬於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不必另外辦理所有移轉登記就可取得所有權;若是依法律行為(如:契約)而取得時,就必須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發生取得所有權的效力。
公益性
公益性係屬不確定之抽象法律概念。法律上所稱公益,並非抽象的屬於統治團體或其中某一群人之利益,更非執政者、立法者或官僚體系本身之利益,亦非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而係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整合之狀態。亦有法律如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直接對「公益」定義:「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然此皆僅得對「公益」為適當之描述,尚難為其劃定一具體範圍或提供一可得操作之標準。
槍砲罪
是處罰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各式槍砲的行為。所稱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手槍等各式槍砲。
債權
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以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向乙購買A屋,根據該項約定,甲可請求乙交付A屋,乙則可以請求甲支付500萬元。也就是甲對乙有請求交付A屋的債權,乙對甲則有請求交付500萬元的債權。
再抗告
再抗告乃係對於抗告法院駁回抗告時,再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之程序。
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應依法繳納之稅。又因繼承已課徵遺產稅,如再就繼承人徵收所得稅,即可能發生對同一原因事實重複課稅之問題,故依所得稅法乃特別規定為免稅所得。
法律字第 11403509160 號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僅於繼承人就全體遺產為分割時,該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無法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惟其仍得受有其他遺產之分配;若繼承人間就分割之方法,協議不成者,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法廉字第 11405004170 號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後,嗣因故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或處分者,是否應回復信託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2980 號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法律字第 11403512900 號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4170 號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院臺法字第 114103011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級毒品之品項及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12430 號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1990 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11500 號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公益信託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公益目的,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親自處理公益信託事務。倘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約定受託人就特定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事務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權限,而僅須依諮詢委員會之指示辦理,即已逾越諮詢委員會之功能與權限,而與公益信託制度之本旨有違
法律字第 11403512580 號
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又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其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2270 號
財團法人係以從事公益為目的,非不得為營利行為,惟仍應將所得用於公益事業,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又財團法人為營利行為,如有依法應辦理營業或稅籍登記者,自仍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2880 號
有關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相關修正事項之適用說明。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於收容人入機關講習時告知,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法廉字第 1140500379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但書第 3 款「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1250 號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監察人尚非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法定應設職位,故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得不設置監察人;若設有監察人者,則為捐助章程中應記載之事項
法律字第 11403509240 號
有關無人繼承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依民法第 1185 條歸屬國庫。至於歸屬國庫後應如何處理,是否為避免滋生介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爭議,而予以變賣或為其他處置,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國庫管理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