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隱私期待
「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是指保障隱私權的期待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也就是除了個人主觀的隱私期待外,客觀上該隱私期待也必須是在被普遍承認為合理的範圍內,始受保障。例如,在家中房間內的舉止,雖然可以合理期待不被外人所知悉,但如果是在大馬路上的動作,就難以被認為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併科罰金
即該項犯罪,除科處拘役、有期徒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罰金。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60,000元。代表除了要坐牢2個月,並需繳納罰金60,000元。
行政保留
憲法及行政法學理上的用語,指將特定任務、功能或事項保留給行政權行使,有可能是指由行政權訂定抽象法規範,或者是行政權就特定事項有較大的判斷空間,而司法權僅為低密度的審查。
裁判費
進行訴訟程序依法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原則上於提起訴訟或聲請時先預納。繳納裁判費是訴訟合法要件,如果不繳或沒有繳足,法院會通知補正,如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或聲請。 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甲應繳納房屋稅新臺幣60萬元,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甲應該繳納裁判費4,000元。
切結書
為避免日後紛爭,當事人用書面承諾某種義務的文書。 例如:甲對乙提出切結書,記載甲對於他所看到的內容會保密,不會告訴第三人。
判決理由不備
判決應讓當事人知道行政法院是根據什麼理由而得到判決主文的結論,如果判決在形式上欠缺說理,或說理不完整,導致當事人沒辦法瞭解行政法院如何獲得判決主文的結論,該判決就有行政訴訟法所規定提起上訴必須具備的違法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但如判決理由不備,但不影響判決結果時,上級審法院不得將下級審法院的判決廢棄(行政訴訟法第258條)。
不起訴處分確定
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如告訴人未聲請再議,或再議之聲請被駁回,此時該不起訴處分即已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其他再審的事由,否則檢察官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競標
相互競爭,以獲得承包工程或買賣貨物的權利。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本位繼承
是「代位繼承」的對稱,由法定繼承人本人基於本來的繼承順序直接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稱為「本位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是被繼承人的本位繼承人。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尚生存,則由被繼承人的子女本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則由孫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