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養能力
指父母或監護人教導、養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這是法院審理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認可收養子女及改定未成年人監護等事件的重要審酌因素。
間接毀損
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係指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本罪犯行在外觀上類似利用他人行為以遂行自己犯意的間接正犯,故學理上稱為間接毀損罪。
矧
況且、何況。
擴張解釋
一種解釋法律的方法,其內涵尚未統一,可能指「為了正確適用法律於個案,基於立法目的而逾越文義範圍的解釋(目的性擴張)」;也可能是指「在可能文義範圍內,適用較一般理解更為擴張的解釋」。
已歷
已經過了
緩起訴
解釋一: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得提起公訴,然於一定刑期之罪(通常為輕刑期之罪),基於刑事政策及社會公益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賦予檢察官暫緩起訴之決定權。在檢察官暫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如無法定撤銷事由發生,檢察官即不得對原來的犯罪再予以起訴,反之,如發生法定撤銷事由,檢察官可以撤銷原來暫緩起訴的決定,而予以起訴。 解釋二:檢察官依照偵查結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來應該要起訴,但是考量以下的要件,認為暫時不起訴被告比較適當的話,就可以作「緩起訴處分」。只要在緩起訴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或者有按照檢察官命令應遵守事項來做的話,原本的犯罪就可以不用被起訴到法院,接受法院的審判。相反的,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罪,或是沒有履行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緩起訴就有可能被檢察官撤銷,檢察官就會起訴原本的犯罪。簡單的說,就像緩刑一樣,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例如,張三打傷李四,檢察官對張三作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且命令張三賠償被害人李四1萬元,張三就可以暫時不用被起訴。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而且已經賠償李四1萬元,那之前打傷李四的行為,就不用被起訴了。
尚非不得
就是「可以」的意思。雙重否定的句式,有時用來表示「也不是不能這樣做」的語氣。
精神障礙
指實體法上,有精神疾病影響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法律上不罰或得減輕其刑。在訴訟上,如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從犯
是舊刑法對於「幫助犯」的用語,幫助犯規定於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以幫助正犯犯罪的意思,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構成幫助犯。構成幫助犯時,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麗
「依附」的意思。詳「失所附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