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864 筆資料中,找出 25 筆結果
法律名詞解釋
限制行為能力
民事
「行為能力」,是可以從事法律活動的資格,所謂「限制行為能力」,則是此項資格受到限制。依照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只有限制行為能力,但也有例外,例如結婚就不再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住所,依法律規定要跟他的法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一樣,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法律活動,原則上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會有效。
被傳喚人
家事
被法院通知應該到法庭的人。
主觀公權利
行政
指人民基於公法法規所賦予之法律上權利,得要求國家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地位。
委無憑採
行政
確實不能據以採信。
尚非無憑
不限領域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事理之平
不限領域
「事理」是指事情的道理,「平」就是公平。因此「事理之平」就是「事情道理的公平」,簡單來講,就是「公平」的意思。在法院裁判用語中提到「有違事理之平」、「自非事理之平」、「不符事理之平」等,都是「違反公平」的意思;反之,「始符事理之平」則是「才符合公平」的意思。
法官不語
家事
「法官不語」的意思,是指法官的意見應該充分表達在裁判書,因而不必在裁判書以外的地方發表;除此之外,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也不宜發表個人的意見,以避免被認為偏頗。
拍賣抵押物
民事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聲請法院將抵押物予以拍賣,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的程序。
私法人
行政
自然人以外,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所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例如: (一)依設立的基礎為標準,可區分為: 1、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主,如私校、基金會)。 2、社團法人(以社員結合為主,如公會、商會)。 (二)依目的事業為標準,可區分為: 1、公益法人(雖以特定公益為目的,但由私人設立而不具有公權力,一般為財團法人性質)。 2、營利法人(以組成員利益為主,如公司)。
法官心證
家事
法官綜合證據調查及全辯論意旨,最後認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