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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
高度行為
高度行為:侵害同類型的事情,但更嚴重的行為。 低度行為:侵害同類型的事情,但較輕微的行為。 例如:殺人跟傷害相比,殺人是高度行為,傷害是低度行為。 但如果性侵害跟偷竊相比,因為性侵害是侵害性自主法益,而偷竊是侵害財產法益,因此沒有高度或低度行為之分。
行政
惟
但是
不限領域
心證
法官對於提出於法庭的物證、證人的證詞,評價是否可以證明事實存在或可以證明之程度。
刑事
供犯罪所用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旨在藉由剝奪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而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指對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效果,而於犯罪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如持刀殺人之刀。
刑事
緩刑確定
法院判決宣告緩刑(2年以上、5年以下),於上訴經駁回確定,或上訴期間屆滿而無合法的上訴,或不得上訴的判決於宣示或公告時,其緩刑宣告即屬確定,而開始起算緩刑期間。
不限領域
嗣經
之後有、之後經過
行政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法律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鑑於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自100年6月起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104年6月,因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故配合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行政
附此指明
一併說明。
民事
無權占有
沒有合法權利,而占有使用他人的財產。例如:甲未經乙同意,在乙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使用,甲就是無權占有。
刑事
法益
指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