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異
推翻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特定的犯罪類型本來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是當被告跟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時,就成為告訴乃論之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法院才會審理。例如竊盜罪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親屬之間的竊盜行為,就是相對告訴乃論罪,要親人有提告訴,法院才會審理,這是因對於這種家族內事務,立法者賦予被害人選擇是否以正式法律手段追究,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解決紛爭的空間。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權要求利用其著作之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在著作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本名、別名、稱號、筆名,或者不具名。此權利不僅對原著作有適用,亦及於依原著作所改作的衍生著作。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需要註明原小說作者的姓名,否則可能侵害小說作者的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報明債權
請參考「陳報債權」的解釋。
洵
實。
特別損失
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因公益需要而受特別犧牲者,應由國家依法律予以補償,......特定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公共利益受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有特別情形致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者,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同理,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請求補償。但若是因可歸責於他的事由所發生的,就不可以請求。且其損失應以金錢補償,並只能補償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另要特別說明的是,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不同,前者是以合法行為為前提;後者則是對違法行為所生的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法效性
與權利或義務有關,有法律上效力。
媒介性交罪
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猥褻,欲藉此獲利,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則非所問。「營利」是主觀要件,客觀上是否已得到財產利益,在所不問。
尚非
就是「不是」、「不能」、「不符合」的意思。例如,「尚非可採」與「不能採信」,意思是相同,但前者是一種較為緩和的口氣。
扶養費
是指扶養的費用,因為依照民法第1114條規定,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要互相扶養,如果有人沒有謀生能力又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請有義務扶養他的人給他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