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
在檢察官論告後,法院就會先請被告進行辯論。被告可以針對檢察官論告部分為自己提出辯護,同時就自己想要答辯的部分,一併提出。如果有辯護人在場的話,被告有時只會簡要說一下答辯重點後,就轉請辯護人幫忙作辯論。而辯護人接下來就會根據被告不同的答辯方向,為被告辯論,說服法院對被告做出有利的判決。
當然錯誤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並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得以解釋函令針對法規有疑義的部分作成解釋。然而針對同一法規條文的解釋內容,偶爾會有變動的情形,在前、後解釋內容有不一致時,並不表示前解釋函令所為的解釋當然錯誤。如果在後解釋函令發布前,依前解釋函令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除前解釋函令確實有違法的情形外,該已確定的行政處分並不受後解釋函令的影響,以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參照) 。
接見通信權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辯護人或他人之會面談話與信件往來溝通的權利。關於接見通信權在刑事訴訟法之依據為第 34 條及第 105 條,第 34 條所規範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與辯護人」,第 105 條係規範「被告與外人」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文義解釋
以法律規定所用的文字字義為解釋方法。
繼續性供給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例如甲為生產玻璃及相關組件公司,於契約所定期間內,以每片玻璃O元之價格,持續提供玻璃給汽車製造商之乙公司,此種契約稱為繼續性供給契約。
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是指依納稅義務人從公共支出中獲得利益的大小,作為稅費負擔分配的標準,因為納稅義務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支出獲得好處,所以政府能向他們要求負擔稅費,這類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從而稅費的分配就要以其受益多少為依據,受益較多的義務人要多繳,受益少者則少納。司法院釋字第212號解釋文說:「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就是受益原則的實際運用。
少年觀護所
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的機關,少年被少年法庭法官裁定「收容」、「留置觀察」或少年刑事被告被裁定「羈押」,都是送到此處執行。此處無成年犯,可以避免少年受到成年犯的不良影響。
行政制裁
國家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和達成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的人科處的各種制裁,包括「秩序罰」、「行政刑罰」、「執行罰」和「懲戒罰」等類型。
代理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即為代理告訴人之規定。其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且得為告訴之時起算,若告訴人已不得為告訴,其亦不得告訴。
準占有
所謂準占有,指基於占有無體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債權)之文件或其他有體物件,而占有該無體財產而言,乃相對於有體財產權之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