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 第 3 號某甲(成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及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檢察官以某甲所犯二罪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 1 款),且屬數同級法院管轄之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乃將二罪合併偵查,並於偵查終結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前段規定向某地方法院合併起訴,經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合併審理結果,以某甲違反著作權法及犯恐嚇取財罪,事證明確,而依數罪併罰,對某甲分別判處罪刑。判決後,某甲就其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上訴,另就所犯恐嚇取財罪,向普通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則僅就某甲所犯恐嚇取財罪部分,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上訴。則就某甲所犯恐嚇取財罪部分,檢察官及某甲之上訴,是否合法?
-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 第 4 號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3 項及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之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非被告所有而供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所用之物,得否依刑法第 40 條第 2 項、著作權法第 98 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司法院第 1 期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 第 7 則少年曾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處分。於保護管束執行中又因妨害風化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處分。上開裁定已分別確定,由本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其應執行上開後一裁定所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處分確定。而少年於執行上開所定應執行之處分期間,再因竊盜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處分確定。嗣又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處分確定 (目前仍在執行上開所定之應執行處分) 。試問少年法庭應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裁定少年其應執行之處分。
-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03443 號某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理中,甲又因侵害乙之著作權,經乙提出告訴,檢察官以後者與已起訴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移請院方併案審理,法官調查審理結果,認為起訴部分罪證明確,為甲有罪之判決,有關侵害乙著作權部分,則因不能證明甲犯罪,於判決理由說明其情形,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嗣該案判決確定,乙因尚未逾告訴期間,復就其受甲侵害之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認自訴部分仍不能證明引犯罪,則應為如何之處理?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有著作權之音樂廣播節目並以之為營業場所之環境背景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甲公司委託乙電腦軟體公司為其設計一套電腦遊戲程式,雙方訂立契約,該電腦程式之著作權屬甲公司所有;乙公司將該設計工作交由丙工程師開發,惟對著作權部分並未訂立任何契約。工作完成後,丙因故離職,將其設計之電腦遊戲程式轉售丁公司,由丁公司製作發售,試問丙、丁是否應負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A經營甲錄影帶出租店以「甲錄影帶店」名義與錄影帶製作供應商B訂立錄影帶供應契約後,將該B製作商供應之錄影帶重製並貼用B所贈與之直側標,交予其聯鎖經營之乙錄影帶節目出租店陳列出租,則A之所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05283 號違反著作權法之常業犯,其犯罪時間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前,而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被提起公訴,於審理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是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13529 號某甲意圖隱避某乙經營視聽中心出租盜版錄影帶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而至警局應訊時,自稱為該視聽中心負責人,係伊出租盜版錄影帶而為頂替。使警局誤以之為嫌疑犯而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發覺係頂替,乃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 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309 號某甲為美國合法設立之影片公司,在美國拍攝男女性交之猥褻影片(即A片),嗣該影片被盜錄(即重製),且由在我國之某乙錄影帶出租店在該店出租,被某甲委託之代理人查獲,以某乙違反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自訴,試問某甲就該A片在我國有無著作權?
- 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 1692 號某甲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予以製成具體實用物品,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第廿八條第六款規定,是否成立犯罪?
- 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 1692 號某甲未經某乙之同意或授權,擅將某乙已取得註冊權之機械設計圖形著作,製成具體機器生產成品出售,是否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罪?
- 司法院第三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某甲販入合法重製錄影帶後,未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租事宜,即將該錄影帶出租予他人,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
- 司法院第三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某甲獨資經營之兒童漫畫書出租店,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自美輸入在我國享有著作權之漫畫書數萬冊擅自出租予人觀覽,則某甲除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外,是否另犯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司法院第三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甲經營錄影帶出租店與乙錄影帶發行公司簽訂授權使用契約,由乙公司提供一隻母帶 (即A拷帶) 及五份直側標予甲錄影帶出租店自行重製並黏貼直側標 (即B拷帶) 後出租使用,甲貪圖利益,於授權期間加倍重製十捲B拷帶,均未黏貼直側標即逕行出租牟利,嗣為乙公司循線查獲並提出告訴,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法律名詞解釋
行政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積極表示姓名或名稱(包含本名或別名)及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保持其內容、形式及名目完整之權利)。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