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依與證據資料相符之自由證明已足,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依與證據資料相符之自由證明已足,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倘出名人未經借名人之同意,占有使用借名登記財產,受有利益,致出名人受損害,即屬欠缺法律上原因,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而取得利益,應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3
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
惟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於利得沒收本質上屬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
惟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於利得沒收本質上屬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
從而,晉欣公司以其因租用PC800型挖土機而增加支出1,149萬990元為由,並援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新工分局如數給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因其犯罪而取得的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為了犯罪),性質上雖同屬不法犯罪所得,惟此種犯罪所得如非來自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產自犯罪),自不能主張其犯罪所得因已發還他人而排除沒收,始符合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法理
2.郭建良得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期間②之不當得利?㈡備位聲明:1.郭建良得否依不當得利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期間①之不當得利?
是不當得利或租金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亦無共同租金之觀念,亦無共同不當得利人、共同租金應連帶負返還責任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17號聲請人日商邵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前田直子相對人許清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火盆返還自108年6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不當得利,於法亦屬無據。
且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民事訴訟法就不當得利並別無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另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惟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
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重簡字第495號原告林家軍被告方振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另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請求被告給付占用1個月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惟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
㈢、不當得利部分:⒈另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原小字第79號原告楊輝彥被告張菊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