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7萬元,即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7萬元,即屬有據。
損害賠償,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A03給付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又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間之行為,苟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為行為關聯共同,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店簡字第35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江明宗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
查該反訴標的中有關「張桂綿持續竊佔王仁煒共有之房地」部分之法律關係(包含請求返還占有部分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與反訴被告張桂綿所提本訴即「王仁煒對張桂綿為傷害之侵權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08號原告白昌明上列原告因被告黃品華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附民字第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全部卷證,堪認被告確有因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之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〇〇〇(下稱〇〇〇等2人)應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490萬元予〇〇〇;若認〇〇〇等2人業將價金給付予〇〇〇且生清償效力,〇〇〇將該價金侵占入己,對〇〇〇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責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黃于珍黃律皓李易其被告張吉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核屬有據。
是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倘非因上開法條所定情形,受領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給付,即無保險法第53條規定之適用,其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
爰審酌本件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原告A女、B男人格權損害及其程度、侵權行為情況、兩造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A女、B男分別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9萬9,917元,應屬有據。
原告主張被告前開過失不法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法益之事實,堪認屬實,已如上述。
(三)又被告毛畯珅係趁受僱於培諾米達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之便,伺機對原告B童為系爭侵權行為,係屬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亦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僱用人被告培諾米達幼兒園自應就受僱人被告毛畯珅上揭不法侵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7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54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