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761號原告陸柏菁訴訟代理人梁䕒璟律師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761號原告陸柏菁訴訟代理人梁䕒璟律師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始能認定該管法院所轄地域屬侵權行為地而有管轄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而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
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及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林立律師複代理人邱柏越律師相對人洪塏翔趙偌清張裕安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20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20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07,9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李宜蓁上列原告對被告潘皓鎮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沙補字第153號原告何郁凱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秦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沙補字第154號原告陳代龍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成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羅佩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齊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20號第一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張楠被上訴人薛學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上訴人即被告楊晴住○○市○○區○○○路○段000號四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維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北補字第200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郭怡欣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板簡字第702號原告謝台生被告徐嘉健訴訟代理人林恭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732號原告張興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洋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且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有何不法侵權行為,或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不法行為而受有何損害,迄今未能提出任何陳明及舉證,則上訴人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602號(下稱系爭案件)審判中作證,並為虛偽之陳述試圖影響審判結果侵害原告權利,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