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⒈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⒈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7074號債權人張展綸債務人李敏睿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小字第520號原告鄭粢培被告胡羅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
法定代理人蔡漢凌訴訟代理人石志堅律師被告林珉彥(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532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漢凌訴訟代理人葉特琾王育哲被告游子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核屬有據。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23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④原告主張被告設定逾360萬元之抵押權,已構成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回復原狀,命被告先行清償超出部分後返還云云。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中小字第1015號原告鍾櫂宇訴訟代理人林姿慧被告陳弘安訴訟代理人曾思翰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12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4,598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應屬有據。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8,24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
損害賠償責任,雖已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然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原告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因此所受利益47,050元;被告抗辯遭第三人詐欺,核與本件
AW000-A112624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AW000-A112624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毛畯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帶被上訴人A01A02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國誠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4元,及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