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朴子保養廠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82,555元(含鈑金及工資費用27,852元、零件費用36,084元、烤漆費用18,619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該費用,依保險法第
朴子保養廠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82,555元(含鈑金及工資費用27,852元、零件費用36,084元、烤漆費用18,619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該費用,依保險法第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險人之給付乃由於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0,6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25日(本院卷第45頁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
又按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系爭車輛經伊依約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合計44,107元(計算式:折舊後零件405元+工資費用43,702元=44,107元),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
被告明知翔伽隆公司雇用張家誼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以張家誼之月薪資總額為其投保勞保、健保,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等級
㈣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有明文規定。
被告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5952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然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係基於原告過往車禍糾紛所生保險代位關係而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14年6月18日公布修正、同年月20日施行之新增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
㈢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又和泰產險雖全額理賠原告,並未扣除折舊,但原告對被告之車損維修費用損害賠償債權,已於和泰產險理賠原告時,依保險法第53條發生法定債權移轉之效果,現已歸屬和泰產險,原告無處分之
㈣然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六)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㈤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此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規定自明。
上訴人自103年間起未與伊同住,無保險法第16條第1、3、4款所定之保險利益,不得為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