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項、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項、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定。
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務人之實質償債能力、名下動產及不動產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計入償債方案(見本院卷第179、183-197、423-427頁)及考量保險法第
惟本件應依過失相抵法則減輕被告百分之70之賠償金額,業如前述,且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惟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則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減為
㈢另按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⒊另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㈢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㈢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且不因實際給付之保險人為該被保險人抑或涉及事故之其他被保險車輛之保險人而有差
二、徐彥勲與A02均明知,A02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停約一年期間,在任何醫院診所之看診等醫療行為,均不得申請健保醫療給付;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規定
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0萬6,641元,為有理由。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3萬2,7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1萬30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從而,本件自應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判斷系爭保單可否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因A車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上開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經訴外人楊淑霖、訴外人陳敏柔申請理賠,且原告查證屬實,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賠付訴外人
二、按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