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686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志強(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志強(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居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豪鍵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交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三、經查,受刑人陳揚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敏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INHVIETQUY(中文姓名:鄭日歸,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金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於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交簡字第2889號判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公共危險與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原交簡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彩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