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號解釋宣告修正前上開條文規定(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號解釋宣告修正前上開條文規定(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應力薄弱,並無應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行為人所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
至於上訴人所指有供出毒品來源一節,倘嗣後符合前揭減免其刑規定,可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聲請再審,併此說明。
並非如受刑人抗告意旨所主張加重其刑罰,故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並無不利,亦未逾越定刑時應遵守之法律內、外部界限,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過度評價,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以避免因一律適用累犯加重規定,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
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是系爭規定一於此範圍內,尚無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另本件並非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本院復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刑事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固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惟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就是否行使對質詰問權,自有處分權,倘證人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且經法院予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到庭對質詰問之機會
然按「勞基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之給付義務,除性質上確有窒礙難行者外,係一體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並無牴觸。
㈦末原告主張被告多次發布限量購買方案,營造現買現賺、不買就虧的氛圍等語,並舉被告網頁翻拍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6-17頁),惟企業經營者之營業自由亦受憲法所保障,而得基於商業考量
又同屬施用毒品或衍生之犯罪,顯見被告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加重最低本刑,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其陳情主旨分別為「陳情人所有坐落高雄市OO區OO路OOO號之建築基地,因貴府早年開闢永豐路未完全徵收致生『假性袋地』之行政違失,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生存權事
次按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故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受憲法保障;以法律限制上開自由溝通權利之行使,須合乎比例原則,並應具體明確,方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本旨。」
被告被訴妨害自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一、按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
按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乃在於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走出經濟困境,避免走向絕路,實現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其並非在幫助債務人保持其舊有之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