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042號民事判決
採定率遞減法者,則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參照。
採定率遞減法者,則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參照。
是所得稅法所謂之薪資所得與勞基法所謂之工資,兩者範圍本不相同,自難僅以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申報薪資所得申報,即遽謂其係以勞動契約之勞工身分受領勞基法
又查系爭車輛係102年11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份在卷可憑,至系爭車禍發生時止,已使用11年9月,無法再予折舊,是零件更換部分應以殘價計算其賠償額,準此,依所得稅法第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係於110年12月出廠,故自系爭車輛出廠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3年11月5日,系爭機車之使用年數3年,再依所得稅法第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所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及所得稅法第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⑶綜上可知,在所得稅法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因已受土地增值稅評價而列為免稅所得。
⑷綜言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不僅基於量能課稅,亦兼有防杜短期持有,即鼓勵中長期持有房地之政策目的,已如上述。
是被告審酌前述情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並參據裁罰倍數參考表於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之2第1項經查屬故意有本條文第1項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
再按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㈡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及第10類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年滿70歲之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1年14萬5,500元,換算每月應扣除1萬2,125元;另依所得稅法第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依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83條規定,乃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且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予以認定,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報繳納。
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係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第121條規定所訂定,目的在供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以利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
5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計算。
普通重型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536/1000,且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