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已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其後為減縮聲明,固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然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為減縮聲明者,仍得僅依減縮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已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其後為減縮聲明,固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然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為減縮聲明者,仍得僅依減縮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①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以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
、11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原告據前詞欲主張其無留置現場義務云云,尚非可採。
、11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所執前開法律見解,容有誤會,為避免其等將來因前開不正確觀念致觸法網,爰予辨明指正。
又在他人之土地上種植農作物,係妨害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排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審查意見參照)。
縱使題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係屬學說所稱之「關聯客體」,上開規定之意旨仍應得視為對關聯客體沒收之特別規定,應為沒收,並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整體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
但針對犯罪所得高於和解金額之情況(包括不請求任何金錢賠償之無條件和解),此時既無雙重剝奪之慮,考量前揭沒收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應由法院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為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
顯有雙重評價過度處罰之嫌,故應認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部分,毋庸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司法事務官就非訟事件所為命補正法定聲請程式或要件欠缺之處分,乃裁定駁回聲請終結非訟事件之先行程序
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請求」,應於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
清算人未預收報酬即無法進行清算事務,此時亦應命聲請人墊繳清算人報酬,若聲請人不願意墊繳,先前所為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則法院自得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移送本院後,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於判決主文中為訴訟費用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㈣末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