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及同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均已分別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19條、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及同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均已分別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19條、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罪,故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理由一、受刑人李耀宗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二、核被告林士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核被告許家維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浤緯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金簡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詩涵選任辯護人柯宏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佑峰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
書記官黃定程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黃元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
⒉有關洗錢防制法部分:⑴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之減輕事由: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少榮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宗曄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2項分別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