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審理中坦承屬實(見簡上附民移簡卷第35至36、51至53、65頁),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簡字第900號刑事判決認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審訴字第306號案卷核閱無誤,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惟查,被告李彥霆於112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7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於113年6月4日確定,於114年5
㈡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112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下稱「前次修正」),嗣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如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其處斷刑之範圍係有期徒刑3月至4年11月,適用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其處斷刑之範圍係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以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於修正後遭刪除)。
⑵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法定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較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⑵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法定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較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行為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應適用修正前(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利被告,並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邱志嘉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提供第三方支付帳號予他人使用罪。
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
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