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又目前實務上針對同時起訴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按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然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
⑶經綜合比較之結果,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利於被告3人,爰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宣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即被告林佑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257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附表:編號12罪名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潘芷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易言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罪)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至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遞減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