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民事判決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桃小字第662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陳亮妤訴訟代理人何志遠被告吳利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判費新臺幣4,100元,並為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2萬1,262元,為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3萬3,365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5411號清償債務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為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倘共有土地遭強制執行將使聲請人同受損害,
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李建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12號原告桃園市龜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劉朝全訴訟代理人陳雅嵐被告許羽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彰簡字第3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鄭俊隆被告黃輝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于莉蘭羅英峰被告黃國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黃卉綺陳佩伶被告王富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因未據繳納聲請費並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於115年5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68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楊凌緯債務人翁瑞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857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伊胞弟即債務人劉偉剛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6005號清償債務強制行事件
參、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頁),然依系爭存證信函記載,僅得證明相對人因認構成附條件買賣總合約之喪失期限利益事由,而請求再抗告人清償新臺幣3,710萬元,而本票之付款提示與依合約請求再抗告人清償債務
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為佐,堪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並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目前實際財產狀況,有礙本院判斷聲請人是否確屬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洪可馨律師被告張耀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39號異議人吳發隆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泰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宋承澔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侯銘欽律師被告陳毓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