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全部收支狀況及債務總額等一切情狀,評估其現狀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趙念羽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陳芝蓉律師被上訴人楊育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四、綜上所述,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二、查聲請人年約31歲(84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
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被告鄭金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慈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洪可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彰小字第4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鄭子陽被告洪秋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三、查聲請人年約37歲(78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異議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胡嘉宸相對人李彥霆即李光祖(已歿)上列異議人因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88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四、查聲請人年約45歲(70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115年度橋小字第423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念華訴訟代理人陳品菖被告梁慶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再伊近日新生一子,且伊父於114年7月間罹病後健康狀況不佳,則受伊扶養之人數已有增加;而伊積欠之債務持續累計利息、違約金,復有民間債務亟待整合,故伊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宗翰訴訟代理人林建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被告許君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03號異議人張秀珠(兼黃輝揚之繼承人)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俊隆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年度執事聲字第281號異議人熊永平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楊敏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